生育社会保险范文

2024-09-05

生育社会保险范文(精选12篇)

生育社会保险 第1篇

目前省本级经办的生育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与企业生育保险两种。

1.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

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采用事后报销模式。即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直接由个人全额垫付给就医医院后,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后, 将医疗费用报销款项发放给参保人员。

2.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在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启动实施初期, 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待遇支付也采用事后报销模式。2006年起,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方式改为实时刷卡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目前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即根据参保人产生的目录内费用, 扣除稽核剔除的违规费用后, 按实支付给医疗机构。

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与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分析

(一) 医疗待遇支付方式

医疗待遇的支付方式, 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患者支付生育医疗待遇的方式。

1. 事后报销模式

优点: (1) 促使参保职工增强节约意识, 减少不合理医疗支出。 (2)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较为简单, 无需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问题: (1) 生育医疗费用需全额由个人垫付, 参保人个人负担较重; (2) 由患者与医疗机构结算的模式, 患者对医疗机构行为缺乏约束力, 无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 刷卡即时结算模式

优点: (1) 参保人只需支付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轻, 享受待遇高效、便捷; (2) 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经办机构可通过服务协议管理、改变付费方式等手段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问题: (1) 如缺乏合理的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人可能倾向于过度医疗消费, 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 (2)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需配备专业的医疗服务管理人员, 医疗服务管理压力增大。

(二) 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分析

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 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

1. 按项目付费

(1) 定义: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先确定的价目表以及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数量, 向医疗服务提供方付费的方式。

(2) 优点: (1) 医生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择最优的治疗方案, 而不必考虑治疗费用问题; (2) 对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来说, 该付费方式简单易行, 不需要事先进行大量的费用测算。

(3) 缺陷: (1) 医院缺乏成本控制意识, 可能因经济利益诱导或防范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 过度提供医疗服务, 导致医疗费用难以控制; (2)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工作量大, 管理成本较高。

(4) 实施条件:按项目付费为最传统且最常见的付费方式, 对医疗机构缺乏控制手段, 应对此种付费方式进行改革。

2. 按总额付费

(1) 定义: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一笔固定费用, 用于指定范围内所有人群的医疗服务支出的付费方式。

(2) 优点: (1) 总额预付将提高医疗机构的成本意识, 自觉控制医疗费用; (2) 有利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控制基金支出, 管理成本较小; (3) 可以灵活地与其他付费方式相结合。

(3) 缺点: (1) 总额预付下, 基金被分割到各家医疗机构, 弱化了“大数法则”的应用, 削弱保险的功能。 (2) 存在推诿重症病人风险, 及总控额度紧张情况下少收、拒收病人风险; (3) 存在治疗不足或向患者转嫁费用的风险; (4) 减少了市场的作用, 影响医疗机构主动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开展新技术的动力, 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可能会下降。

(4) 实施条件: (1) 总额标准的测算。根据历史数据, 测算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预期医疗费用。 (2) 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建立不同的风险分担方式。 (3) 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督。

3. 按人头付费

(1) 定义: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先确定的每个服务人口的付费标准, 以及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数, 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方式。

(2) 优点: (1) 促使医疗机构不仅关注治疗成本, 还注重预防保健, 避免服务人群日后昂贵的治疗。 (2)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将容易预见, 减少了基金风险。

(3) 缺点: (1) 在风险调整机制缺失或不充分的时候, 医疗机构将会千方百计拒绝与重症病人签约; (2) 总额预付下如果缺乏相应监督措施, 存在治疗不足或向患者转嫁费用的风险; (3) 可能导致医疗机构缺乏竞争意识, 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4) 实施条件: (1) 较为准确地测算人头费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有足够的数据积累, 能够有效地测算出具有代表性的付费标准。 (2) 一定的报销待遇水平。如果报销待遇过低, 大部分费用将由参保人自付, 这时将无法发挥按人头付费对医疗机构的制约作用。 (3) 建立风险调整机制。对老年人、慢性或重症病人等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人群适当调整人头费标准。 (4) 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督。

4. 按服务单元付费

(1) 定义:是指将医疗服务的过程按照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相同的部分, 每一部分称为服务单元, 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或者一个住院床日等,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单元确定的预算额度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的方式。

(2) 优点: (1) 有利于鼓励医院提高工作效率; (2) 有一定控制费用效果。

(3) 缺点: (1) 按门诊、住院人次为服务单元付费, 可能出现分解住院、门诊分解处方、诱导选择性收治患者行为; (2) 按住院床日为服务单元付费, 可能出现延长患者住院日, 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4) 实施条件: (1) 根据历史数据测算服务单元付费标准; (2) 建立风险调整机制, 防止医院推诿重症患者; (3) 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督。

5. 按病种付费

(1) 定义: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预先商定的每个疾病 (或疾病组) 的付费标准向医疗服务提供方付费的方式。

(2) 优点: (1) 提高医疗机构的成本意识, 削弱其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的动机。 (2) 促进医疗机构基于“成本-健康产出”的权衡开发临床路径, 有助于医疗行为的规范化。

(3) 缺点: (1) 可能出现诊断升级, 或者把不需要住院的轻病人收治住院的情况; (2) 存在治疗不足或向患者转嫁费用的风险; (3) 存在推诿重病人的风险。

(4) 实施条件: (1) 科学、明确的病种分类方法, 需要把诊断、治疗和费用相似的疾病归为一类; (2) 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 能够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用于测算各疾病组的费用标准; (3) 科学、公认的疾病治疗临床路径, 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按病种付费的精细化管理; (4) 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

三、完善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建议

1.采用刷卡即时结算模式支付生育医疗待遇。

通过即时刷卡结算, 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 可以有效减轻生育职工的经济负担, 方便其高效、便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同时, 通过改变结算方式, 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有利于发挥经办机构监管职能, 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对于即时刷卡结算可能存在诱使参保人过度医疗消费的问题, 建议应结合不同的医疗特点, 制定合理的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2.积极推动生育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建议结合生育保险特点, 采取“单病种付费为主, 多种付费方式并存”的方式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因生育病种相对单纯, 且卫生部门已经制定相应临床路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建议采取单病种付费为主, 重症病例单列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对于普遍病例, 按预先商定的不同分娩方式 (顺产、难产、剖宫产) 付费标准向医疗机构付费;对于重症病例, 相应费用经审核后采取按项目单列结算方式向医疗机构付费。一方面通过实施单病种付费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费, 另一方面通过对重症病例单列结算, 避免因医疗机构推诿重症病人。

(2)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对于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建议采取按人头付费的方式进行结算, 即按照预先确定的每个服务人口的付费标准, 以及签约服务人数, 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促使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患者签约, 另一方面通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获取适当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路径.卫生经济研究, 2013.1

[2]生育保险病种费用影响因素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2008, 29 (1) [3]生育保险新支付方式对医院的影响与对策.现代医院, 2004.10

[4]多种医疗付费方式的研究.卫生经济研究, 2013.3

[5]关于合理选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分析与思考.南京医科大学 (社会科学版) , 2008.2

生育社会保险 第2篇

广州产检项目:

一、常规化验检查

1、血、尿及白带常规、肝、肾功能、空腹血糖

2、孕期筛查梅毒、艾滋病、乙肝两对半、丙肝、致畸五项

3、心电图

二、特殊检查1、11-13+6周,彩B测NT值,筛查无畸形后预约系统超声2、15-19周唐氏筛查3、20-24周 四维彩超检查包括(四肢、心脏、双肾、口唇)

4、24-27周 测血糖,排除糖尿病5、27-28周 第一次胎儿脐血流检测6、28周 肝胆酸、溶血康体筛查7、30-34周 复查产科B超了解胎儿生长发育及筛查较晚期出现的胎儿畸形。

生育保险,男女平等 第3篇

韩梅(湖南长沙)

律师意见:公司的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必须为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所以,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悖。

其次,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即,您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给您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未办理,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丢失物品,如何索回

问:一个月前,我丢失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后发现该电脑被同事马某使用,电脑里尚存我的重要客户资料。马某说,电脑是他从一家电脑维修店以1630元的低价买的。我要求马某归还电脑,他不肯,说电脑是他通过正当途径购得,除非我给他5000元补偿。请问,我能索回属于我的电脑吗?

刘京(陕西延安)

律师意见:您有权要求马某归还电脑。

首先,马某虽已出资购买电脑,但他并不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一方面,由于电脑系您所有,而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对电脑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电脑维修店并非所有权人而销售,自然属于无处分权人;另一方面,马某在购买电脑时,明知该电脑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电脑维修店并无合法进货途径,不是合法的所有权人和销售者,即马某作为受让人取得电脑并非善意,购买价格也不合理。

其次,您有权索回属于自己的电脑。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即在您已经提出返还请求的情况下,马某有归还电脑的义务。由于马某购买电脑时支付1630元,所以您必须向马某支付该款。同时,您还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即电脑维修店要求赔偿损失。

手机短信,个人隐私

问:我与钱某是同事,因业务竞争导致关系不睦。前不久,钱某趁我不在,偷看我手机中的短信,将客户发给我的一条开玩笑的暧昧短信四处宣扬,还添油加醋,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请问,钱某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马东方(河南洛阳)

律师意见:钱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

首先,手机短信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也是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您与客户之间玩笑性的暧昧短信,因仅仅限于两人之间,与您的私生活密切相关,又不对他人、社会产生危害,且您不愿与他人分享,明显与之吻合。

其次,钱某侵犯了您的名誉权。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资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害的,也构成名誉权侵害。

【编辑:陈彤】

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的探讨 第4篇

(一) 生育保险的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 我国就有生育保险。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规定,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 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于1994年12月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 全国有31个省 (区、市) 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本省 (区、市) 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第六章又专门规定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和待遇项目。2014年年末, 我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17039万人, 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 生育保险覆盖率仅为22%, 远低于医疗保险覆盖率77%的发展速度。综上所述, 我国生育保险一直在发展, 但力度不大, 进展不快。

(二)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 覆盖范围不合理。

在制度设计的宏观层面和参保机会的公平性上, 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统一, 2014年年末,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84232万人,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9747万人, 生育保险参保占比分别为20.2%和28.5%, 不符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 不包括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妇女以及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妇女, 这恰恰是一个最庞大的群体, 特别是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 这部分群体对生育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 而她们的生育保险在制度上还是空白, 显失公平。

2. 制度建设滞后。

尽管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有专章规定, 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现行生育保险办法仍为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也是各地实行生育保险的主要依据, 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此办法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施行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生育保险的操作依据。相较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均有国家颁布的决定或条例作为执法依据, 只有生育保险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与法制建设中最为滞后, 生育险立法滞后也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现实有很大差距。人社部曾于2012年11月21日发出关于《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但新办法至今未下发。

3.协同措施不力。一是现行办法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协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而现行办法仅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之外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不在制度覆盖范围。说明现行办法与社会保险法缺乏统一性。二是缺乏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女工生育的社会贡献缺乏共识, 就业上的性别歧视根深蒂固。一些企业招工招聘, 名为男女平等, 实为只招男性, 育龄妇女因生育需要休产假常被冠冕堂皇的理由拒之门外, 男女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二、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行性

(一)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存在必然联系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生育医疗与普通医疗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引起的其他疾病费用和生育期间的各种医疗费, 很难分清是生育医疗费还是疾病医疗费。这种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准确界定, 只能凭借社保经办机构的经验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治疗证明进行简单的区分, 使得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只有把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才能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障目的相同

生育保险是国家组织实施, 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用于化解职业妇女, 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 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解决公民或劳动者因疾病和非因工负伤, 丧失劳动能力后的治疗费用及服务, 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 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 若出现特殊情况, 可能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但两者保障的目的都是帮助参保职工尽快地返回自己的工作岗位, 这使得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具有可行性。

(三) 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生育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来看 (如表1) , 医疗保险基金完全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险基金。 (表1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三、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 实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 首先要有公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当前, 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面临良好机遇,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借鉴经验和参照路径。尤其是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不会在基金管理与使用上引起较大变化, 相反对于精简机构、监督基金起到促进作用, 可为两险合并直接利用。

(二) 全面实施二胎政策, 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

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 无论从优生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 在减轻孕妇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 不仅关系家庭幸福和民族素质, 还关系国运兴衰和家运大计。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 那些不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女性同胞更加迫切要求享受其基本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 推进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更显重要和紧迫。

(三) 提高全社会人口素质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途径

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来认识, 妇女生育不仅是公民家庭的私事, 更是人类社会世代延续, 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是国家和社会的大事。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 有利于妇女权益的维护, 有利于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缺陷率、从源头提高人口素质。

四、探讨及建议

(一) 研究制定合理的筹资模式

由表1可以看出, 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险基金, 但是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必定会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因此, 应充分考虑全国各地医保基金结余情况, 在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压力的情况下, 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制定切实可行的筹资模式。

(二) 研究制定合规的结算模式

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后, 在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及服务水平的基础上, 合理保留和延伸生育保险服务项目, 研究制定新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 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 研究制定合适的管理模式

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之中, 可以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分管模式合并为一个部门的专管模式, 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节约管理成本, 提高管理效率, 还可充分利用医保基金, 保障生育妇女的基本权益。

五、结语

生育社会保险 第5篇

深圳生育保险 深圳办理生育保险 失业怎买深圳生育保险 代交深圳生育保险

深圳生育报销有多少 深圳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怎么购买生育保险 个人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之前没有买过社保,现在怀孕了还可以买吗?生育费用可以报销吗?现在怀孕了又辞职了,自己怎么买社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买哪一种社保,生小孩时才可以报销?劳务工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吗?买了社保生小孩时怎么去报销?打算怀孕的妈妈怎么买生育保险?没有工作的妈妈可以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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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人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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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锐减家庭生育和保险计划 第6篇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进一步扩散,不少上班族都遭遇了单位的降薪甚至是裁员,在外企上班的王先生夫妇便是其中一对典型例子。由于公司的业绩大幅下滑,虽然暂时没有被裁的风险,但2009年夫妇俩的收入锐减,只有以前的60%。如何在收入缩水的情况下应对金融危机,成了小两口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

遭遇降薪寒流

今年32岁的王先生在一家外企IT公司上班,担任销售经理,以往月薪收入可达税后12000元,但由于降薪的缘故,现在月薪税后大约为7000元。太太李小姐任职于一家私企,现在月薪税后为3500元。夫妇二人单位都为他们缴纳了“四险一金”。小两口现在每月的基本生活花销约为3000元,需偿还房贷4000元,以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冲还掉部分还款额之后,实际每月需偿还房贷2600元。另外,还有给双方父母的赡养费1200元。这样,家庭每月结余3700元。

减少消费度难关

由于经济环境不好,王先生夫妇去年各自的年终奖金也大大减少,总共不过8000元,对于今年,两人也没有抱太多希望,估计和去年差不多。由于有部分存款,故每年可拿到的存款利息大约为1000元左右。支出方面,鉴于收入的缩减,夫妻俩已经有意识地控制了一些开支,如旅游、购物等项目,剩下要花钱的只有王先生每年6000元左右的养老险保费和过年不可避免的人际支出4000元。家庭资产方面,有一套自住的90平方米房产,市值约为100万元,还剩8年的房贷。此外,夫妻俩还有活期存款5万元,三年期定期存款15万元,基金10万元,但缩水30%。所有资产总价值130万元。

理财困惑有三

王先生夫妇现在关心的理财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是,现在经济环境不好,虽然暂时没有失业之忧,但是夫妇俩不排除未来有被裁员的风险,一旦被裁,夫妻俩的经济压力将面临相当大的挑战。假若要在下岗后,仍可维持一定的生活质量,在这段时间内夫妻俩该如何准备?

二是,为了应对失业风险,夫妻俩还想趁着目前仍有能力负担,购买一些商业保险增加保障,想请问专家应该购买什么险种较好?

三是,因为妻子年纪也不小了,王先生夫妻俩本来计划今年要个小宝宝,但是现在这种形势,如果妻子生了小孩后,薪水可能会降低一半,而且还会加大被裁的风险。假如还是按计划执行,以目前夫妻俩的情况是否可行,该如何理财?

资产配置与理财建议陈华

家庭财务状况分析

从提供的资料来看,王先生夫妇正处于家庭与事业形成期,已经购买了房产,进行银行存款、基金的投资和购买养老保险,表明其有较好的理财意识,打下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目前因金融危机而陷入困惑。对其家庭财务状况分析如下:家庭总资产127万元,其中自有资产79%,生息资产占21%,从目前的投资收益看,生息资产20万元收益仅1000元,占家庭年度总收入的1%。收益率很低;家庭收入主要是夫妇的工资收入,占家庭年度总收入99%,而其中又以王先生为家庭支柱:王先生夫妇的保险存在需要补充的空间。理财建议

(一)积极做好职业规划,增加事业稳定性。王先生夫妇不必过于担心被裁员风险,王先生已积累多年的专业技术和外企管理经验,且家庭已有一定储备,建议王先生夫妇工作之余积极充电,增加日后获得高薪工作筹码,保持生活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家庭保险规划。加大保障力度。保险是对家庭爱与责任的体现,可以为家庭提供财富保障,保障型保险费年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10%~15%为宜。

为家庭经济支柱购买充足保险。在目前经济不明朗的情况下,建议购买保障高、费用低的纯保障型保险,夫妻双方需补充意外险、定期寿险(20~30年期)和重疾险(保额10万~30万元),避免当意外突然来临而影响整个家庭的财务安排。

孩子出生后可考虑为孩子购买意外险、医疗险(社保或商业险)、教育险(必须含有保费豁免功能,教育险兼具保险和强制储蓄的功能)。

经济状况稳定了再考虑补充购买养老保险和其他投资型保险,

由于双方父母年纪已大,保险费率高,不划算,建议设立家庭健康基金,用于老人的健康维护,可以定期存款形式储备。

(三)生育宝宝,宜早不宜迟。王先生夫妇已是晚育年龄,建议不要因暂时的金融危机而拖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是今年很多女性自保职位的一个方式。

尽管王太太有被裁员的压力,但家庭储备可以缓解。按照当前社会的医疗和消费水平,至宝宝出生前需要准备3万元生育金。可用现有存款来实现。

(四)优化投资组合,增加理财收益。

1、留足家庭应急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家庭应急准备金以家庭3~6个月的支出额为宜,可用银行存款、货币基金、超短债基金和信用卡额度组合实现,以充分提高资产利用率和收益率。

2、对原有基金优化组合。建议咨询专业分析师意见,对存量基金进行筛选,并抓住市场波动的机会,择优持有,降低损失。

3、利用每月结余积极进行基金定投,实现中长期规划目标。建议王先生夫妇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在进行风险属性评估,了解综合风险承受能力(例如进取型、稳健型、保守型等),选择相适合的基金组合(按比例配置指数型、股票型、债券型基金),利用每月结余积极进行基金定投。

由于教育规划时间刚性,费用刚性,投资宜稳健且务必及早准备。假设每月定投1000元,若综合年收益率为6%,18年后可积累38.2万元(若收益率为8%,可积累46.8万元),基本可以满足国内大学教育,如有节约可用于王先生夫妇养老金规划。

养老规划的操作时间较长,投资可偏进取。建议以一部分存款作为养老规划初始资金,同时结合基金定投和投资优质股票、债券等相结合的方式准备养老金,等收入增加的时候加大投资和适当考虑一些养老保险。

4、丰富投资品种。建议今年增加对封闭式基金和ETF基金的投资,并逢低购入黄金产品作为家庭资产储备之一,黄金资产占家庭资产的5%~15%较适合。

鉴于百年一遇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我们上的宝贵一课,在进行长期投资时,应在达到或接近目标和资金使用时间时,以及出现经济向下信号时,将已有投资转为保本理财产品、国债、银行存款等稳健投资工具,以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受到不景气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的影响。

保险建议黄智

家庭保险需求分析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当家庭某个主要收入的成员突然不幸离开,家里的其他成员需要多少财务资源和合理的保障,才可以保持五至十年的财务支持。避免生活品质下降。根据此思路,需要保障的家庭目标如下。

(一)今年想要个宝宝。宝宝的出生会带给家庭更多的欢乐及笑声,但同时也将给家庭的财务带来一定的压力及负担,从宝宝出生到进入小学的这段时间,是王先生家庭承担风险能力最弱的时期,预计这段时间的费用约10万元。

(二)有父母需要供养。以父母现在的年龄及身体状况,需要做20年以上的赡养规划,以20年计算的话,每月1200元的赡养费,预计需承担29万元的费用。

(三)房贷需要偿还。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资料,房屋的贷款还有8年的还款期,作为家庭的唯一负债,当然也是保险规划必须去解决的担忧。通过计算未来还需要向银行偿还38万元的债务。

(四)双方的家庭责任。作为家庭的收入来源,夫妇俩都应对家庭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根据王先生夫妇的情况,保障家庭未来5年的支出约需要42万元。

(五)健康保障。现在的医疗费用越来越高,为了防止疾病的来临导致家庭遭受较大的财务损失,根据2007年广州市住院医疗费用人均自付医疗费用为12000元,所以王先生夫妇需要一份3万~5万元以上的医疗住院保障计划,重大疾病也是威胁到家庭目标顺利实现的一个隐患,动则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风险必须规划。

王先生的寿险需求计算如下表:(根据双方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占比分配保额需求)

从上述的寿险需求分析情况看,王先生的寿险总需求为83万元,而已备资源为15万元。因此,王先生的寿险需求缺口为68万元。王夫人的寿险总需求为36万元,王夫人的寿险已备资源是15万元,因此,王夫人的寿险需求缺口为21万元。

根据王先生的基本情况和前述寿险需求分析结果,建议购买如下的寿险产品:

王先生在60岁前所需承担的家庭责任较大。60岁后子女也都成年,所需承担的压力降低,保障也相应降低,保障着重于医疗健康方面,如重大疾病等。

生育社会保险 第7篇

生育保险是国家建立制度政策, 筹措一定的基金, 对因受到怀孕, 生育的风险而不能提供劳动的职业妇女, 为了保障她们的健康和基本生活而给于一定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是我国的五大险种之一。生育保险具有许多社会保险普遍性的特点, 同时它与医疗卫生服务密切联系, 也具有医疗保险的特点。

2 我国生育保险现存的问题

2.1 生育保险没有达到广覆盖的目标, 存在选择性参保

在2014年年末, 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大约有1.7亿人, 与此同时在职劳动者有7.7亿人, 生育保险覆盖率仅为22%。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 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 (1) 。由此可见我国生育保险仅覆盖了女性劳动者的一部分, 政策制定没能实现保基本、广覆盖, 不能保障我国广大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在我国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妇女以及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妇女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 她们的薪资待遇普遍较低并且工作稳定性较差。当怀孕和生育时, 她们面临的不仅仅是高额的诊疗和检查费用, 同时还有失去工作的风险。但往往她们是最需要这部分保障和风险分担, 因此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 这部分群体对生育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 但针对她们的生育保险仍没有落实。大量城乡居民中的非就业育龄妇女被排斥在生育保险之外, 企业男职工和育龄外人员的参保积极性较低皆是选择性参保的现象。

2.2 生育保险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 缺乏统一化的管理

我国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低, 目前是县级统筹, 各地在生育保险费用的征收费率、保障条件标准、待遇水平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经济条件好的省市开展生育保险工作较快, 参保人数较多, 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已将所有城镇企业职工纳人进来;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其保障目标群体小, 生育津贴给付金额低, 不能使女性的基本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有的地区提供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有的提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而有的地方还包括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男性护理假津贴等, 各地的生育物质补偿政策不同。在对生育保险津贴的核算方面, 不同的地区其提供的补偿条件和领取金额也相差较大。

2.3 生育保险领域的立法滞后

现行的2011年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部分对生育保险的法规, 但是专门的生育保险法律法规仍然是空白。当前我国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 还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该试行办法仍是各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对待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二孩政策的放开落实, 原有的试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需要。我国的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在近些年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条例作为规制和管理的依据, 相比较而言生育保险的政策建设最为滞后。我国也尝试对生育保险进行完善, 在2012年11月21日公布的关于《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用来征集社会大众不同阶层的看法, 但是新的政策却迟迟未曾露面。从2016年1月我国全面贯彻二孩政策实施的进程才刚刚拉开帷幕, 完善生育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4 其他

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负担过重, 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权利和义务对等不明晰。作为五大险种之一, 生育保险单独设置险种, 在经办管理上也需要自成系统, 无论从基金筹集、支出还是基金管理上都需要一定的行政费用投入。而医疗保险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精准的运行机制, 拥有较为完善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医护服务, 医疗工具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出现重复投资现象。

3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并轨的意义

3.1 生育保险的参保群体, 缓解选择性参保

据统计在2014年年末, 我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13.9亿人, 从政策层面的角度讲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 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7亿人, 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的1/12。对生育与医疗保险进行并轨, 迅速将生育保险覆盖面增大, 灵活工作、没有工作和非正规工作人都将纳入到参保的目标人群中, 届时参保人数显著增多, 对于生育保险的选择性参保现状也会得到有效缓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重复和交叉的领域也得到一并解决。

3.2 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率提升, 人员整合, 精简成本

基本医疗保险相较生育保险来说, 现已拥有成熟的运行管理体系, 医保信息系统也日趋完整。两者整合后, 被保险人相关生育保险信息将纳进社会保障卡内, 共享医疗保险信息网络, 增强人口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刷卡就医、联网结算的一站式服务也将应用到生育保险中, 服务和核算效率显著提高。原承担两险管理经办的机构和人员可以相应精简, 大大减少行政管理和运行费用。在降低了管理成本的同时, 也简化了企业和育龄妇女的参保步骤。

3.3 提供了改革社会保险的新思路, 为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提供有力支持

从1949年开始至今, 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覆盖的目标群体日益扩大, 但是从根本上没有变更大的方向和框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 是“五险一金”精简归并的一大举措, 开创了一条少而精、少而强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思路。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 不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女性同胞更加迫切要求享受其基本权益, 从优生角度和从社会公正和效率出发, 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并轨显得十分重要和紧急。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M].第2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邓大松.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3.

生育社会保险 第8篇

截至2009年末, 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88.33万人。2009年当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0.97亿元, 比上年增加1.23亿元, 基金支出10.75亿元, 比上年增加2.47亿元, 当年基金结余0.22亿元。

工伤保险:截至2009年末, 该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5.62万人, 比上年末减少10.95万人。2009年当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30万人, 比上年增加0.14万人。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1.34亿元, 比上年增加1.54亿元。基金支出4.44亿元, 比上年增加0.82亿元。当年基金结余6.90亿元。

简述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9篇

一、生育保险的概述

(一) 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即“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 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 对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 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 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 生育保险的特征

1. 生育险的主要保障对象的单一性。

即生育保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此, 较之其他社会保险的受众范围较窄。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果, 部分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 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 并发给假期工资的保障。

2. 概括补偿性。

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 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 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 即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 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 保险期限的固定性。

产假是生育保险的保障期间。通常分为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 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我国现行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 产后假期为75天。

4. 生育保险具有强制性与福利性。

生育保险费非由职工个人缴纳, 而是同工伤保险一样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女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而在生育期间生育保险提供的津贴, 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 (可不包含奖金) , 因此其支付额度也高于其他一般保险项目。

在大众所熟知的“五险一金”当中, 有可能出现保险重合现象。例如,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就会发生重合现象。因此在适用过程中要对两类保险进行区分。生育期间生育保险负担医疗服务主要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 使其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而生育期间的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 分娩期间的非正常突发疾病或生命、健康危机则由医疗保险来负担。

(三) 生育保险的作用

生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保障胎儿及幼儿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另外一方面保障怀孕女职工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 保障其及时恢复健康, 回到工作岗位。具体而言其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不同生理特征对妇女特殊保护。

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 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 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女职工基本生活。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 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 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 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 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 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 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 包括产期检查, 围产期保健指导等, 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 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 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 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 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缺陷

尽管我国的生育保险立法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 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法律法规也正在趋向完善。但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弊端已经日益明显, 特别是“企业保险”体制, 因为各个企业工作特性导致包含业女职工人数多少不同、处于生育期的女职工所占的比例不同, 企业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更是不同。因此, 现有的这种“企业保险”的模式, 造成企业负担的畸轻畸重。这些缺陷具体表现在:

(一) 我国生育保险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且滞后

现今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生育保险法。而仅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4) 504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 (1988) 第9号) 及《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 (1988) 2号) , 来处理生育保险纠纷。而各省市自治区在试行实行生育保险的主要依据是至今还处于“试行”地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为《试行办法》) , 其制定主体层次较低, 规范效力相对不足。尽管地方政府在实际执行中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政府规章, 但未能从立法的意义上对生育保险加以完善。

(二) 覆盖面窄

我国目前依然属于发展中国家, 人口绝大多数属于农业人口。但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还主要是城镇正规部门以正规方式就业的女工, 而占生育妇女80%以上的农村妇女劳动者还未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而且女性个体户、保姆等非正规方式就业的育龄妇女也被排斥到保险范畴之外。这种做法与西方国家将生育保险的范围相比要狭小的多。而且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多数地方生育保险仍停留在市、地、州、县范围内统筹, 至今无法达到全国统筹的程度。

(三) 单纯的企业负担保险导致部分企业负担过重

由于社会分工、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衡, 有些企业女职工高达职工总数的60-70%, 而有些企业则不足10%。企业不仅要为生育女职工支付生育的各种费用, 而且由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前一段时间和产后哺乳期间无法坚持正常的生产 (工作) , 由此导致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 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导致女性职工的就业困难。

(四) 收大于支、基金结余率过高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统筹以“以支定收, 收支基本平衡”为原则, 然而, 从2000年以来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的增长远快于支出的增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依次是13.93亿、16.8亿、20.6亿、29.7亿、42.0亿、56.0亿, 呈递增趋势。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全国生育处于逐年降低趋势, 但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多年保持不变, 有些地方甚至主观认为费用收的越多越好。随着工资总额的增长, 生育保险基金提取的数目不断增加。此做法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和改革的初衷相悖, 提高了产品的价格, 降低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不但阻碍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而且进一步恶化了女性就业市场。

三、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 立法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亟需颁布一部独立的《社会保险法》, 将五大保险进行统一规定, 其中设立专门章节对生育保险进行规定。同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及其他行政规章来对保险法当中的生育保险的具体运作进行详细规定。各个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具体实施作出更进一步的微观规定, 从而形成错落有致、高低结合的立法体系。

(二) 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目前,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窄、覆盖率低是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劳动妇女得不到生育保险的救济和保护, 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在制定《社会保险法》时, 应广纳保险费用渠道, 形成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多种保险资金渠道, 实现全社会统筹, 从而将生育保险的主体由“职工”扩大到全社会妇女。并且还要对不同职业的妇女进行不同的缴费要求, 例如对正规方式就业妇女可以酌情要求其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 而收入较低的农业妇女则完全免交保险费。

(三) 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现代化科学管理是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唯一出路。生育保险本身属于公益性全民福利, 其收支必须保证平衡, 亏损和盈余都是非健康情况。但同时也要注意生育保险基金发放必须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 真正将资金放置于真正需要之处。因此, 新《社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生育保险的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发放额度, 不断提高统筹层次, 实现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 平衡用人单位的负担,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外还要建立行政机构监管、司法机关监督、社会舆论等多重监督体系。从而保证生育保险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四)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现今的生活成本不断攀升, 高房价、高教育费用、高物价导致抚育婴儿的费用不断提高。另外, 随着我国进入“4+2+1”家庭模式, 即四位老人、两夫妻、一名儿童, 这样的家庭构造也对家庭的柱石———夫妻的收入提出重大挑战。更好的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使其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实际上就是保证整个社会当中每个“细胞”———家庭的稳定, 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 现今保险相关规定当中对只支付妇女工资的做法必须进行修正。转而采取动态标准, 例如出现新生儿重大疾病或其他生命或健康危险时可以额外给予保险补偿。另外还要统一标准化生育费用, 即生育保险和医院生育收费完全对接, 即正常出生儿统一成本核算。最后, 还要推广父亲育儿假, 形成全国统一模式。

摘要:尽管我国的生育保险立法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 法律法规正在趋向完善, 但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 特别是“企业保险”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具体表现是:我国生育保险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 保险范围覆盖面窄, 单纯的企业负担保险负担过重, 收大于支、基金结余率过高等面。我国亟需颁布一部独立的《社会保险法》, 将五大保险进行统一规定, 其中设立专门章节对生育保险进行规定, 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同时, 各个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具体实施作出更进一步的微观规定, 从而形成错落有致、高低结合的立法体系。

关键词:生育保险,现状,缺陷,对策

参考文献

[1]赵姗姗.论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与发展[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2005 (2)

[2]田芳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政策反思[J].法制与社会, 2006 (11)

[3]胡芳肖.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探析[J].人口学刊, 2005 (2)

[4]仉兴玉.关于加快生育保险制度立法的几点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2006 (2)

生育保险拒付“准妈妈”辞职者 第10篇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 不少辞职准妈妈在得知将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后感到有些后悔, 纷纷想到社保部门补缴费用等“补救办法”, 但劳动保障部门对此明确表示不可能。一来, 生育保险是由单位为在职员工集体缴纳的, 个人是不可以缴纳生育保险的, 即使个人办理存档手续也只能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二来, 生育保险还设定了“免责期”, 有关人员在报销生育费用时, 要看参保人员是否缴费满六个月, 以免一些用人单位只为即将生产的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有的甚至按预产期来缴纳当月保险费等。

为此, 有关人士提醒, 根据国家规定, 怀孕期间、产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单位必须按出勤计发工资待遇, 同时必须正常缴纳社保。若自动辞职, 损失不小。如果身体实在吃不消, 可以申请调换相对轻松岗位。因此, 怀孕时想提辞职一定要慎重。

不过, 这位人士也为已经辞职的准妈妈们提供了要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补救办法, 就是待产人员的丈夫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也就是可以报销到1500元。

相关链接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区别

该政策是这样规定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 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 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 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 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 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 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 因此, 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 极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 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 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 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 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 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 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 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 以达到患者痊愈。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 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假为90天, 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 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未婚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等 第11篇

问:2008年8月,我在和男朋友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了一个女儿,后来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我们在给女儿上户口时被要求缴纳一笔数目不小的社会抚养费。请问,我们现在已经是合法夫妻,女儿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因此,你们女儿是非婚生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2、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继承吗?

问:我哥在出差时因车祸死亡,后认定为工伤,单位赔偿了一笔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现在嫂子要求继承。请问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可以按遗产继承吗?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

3、借车造成交通事故出借人有责任吗?

问:我一朋友经常找我借车,我最担心其借去造成交通事故。请问,万一车借出去造成了交通事故,我有责任吗?

答:借车出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开车人应该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你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你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4、房东可以擅闯我承租的住房吗?

问:2008年2月,我租了一套住房,租期两年,租金一年一交。2009年2月,房东提出涨租金我不同意,按原约定给他租金,他拒收。2009年3月3日,房东趁我不在家,以我未续交房租为由撬门闯入我的出租屋。请问,他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公民的住宅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你通过合法的租赁行为取得了你所承租房屋的居住权,该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擅自强行闯入。你所述的房东的行为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住宅安全权利。

5、遗嘱可以附有义务吗?

问:我是老年人,现在想立遗嘱,把我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但又想要求儿子保证我再婚的老伴能一直居住至去世。请问,我立遗嘱时可以把这个要求写进遗嘱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据你所述情况,你的要求并不违法,你在立遗嘱时可以把要求你儿子履行保证你现在老伴居住的义务写进遗嘱。

6、军人一方如果坚持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问:我丈夫是一名军人,我们经人介绍结婚两年,现在感觉性格非常不合,想离婚。请问如果军人一方始终坚持不同意离婚,即使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就无法解除吗?

答:我国法律对军婚有特殊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一方如果不同意且没有重大过错,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可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通军人的思想工作,再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7、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吗?

问:我准备和女友结婚,现有两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存款和股票,我朋友都建议我做婚前财产公证,但我又怕这么做影响感情。请问,是否所有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永久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所有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才能证明其系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和汽车,权属证明上登记的取得日期在你结婚登记日之前,因此房产和汽车可以不用公证;因存款和股票是随时变化的,所以建议最好公证一下。

8、财产保全有期限吗?

问:我因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我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在银行的账户。但因送达的问题该案都快一年了还没下判决。请问财产保全有期限吗?我担心我申请的保全过期了钱被划走。

答: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_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询律师:张立君

沈阳市提高城镇生育保险水平 第12篇

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 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 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 (包括卵巢囊肿) 等其他手术的, 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提高了城镇参保居民补贴标准。正常产1500元, 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行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实施子宫肌瘤、卵巢肿瘤 (包括卵巢囊肿) 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增加产前检查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职工500元, 城镇居民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300元。与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一并结算。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赵倩)

朝阳区分类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

为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北京市朝阳区医保中心积极探索医疗费用审核方式, 加大住院病历外审力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A、B、C三类, 并根据类别制定相应外审计划:A类3个月外审1次, B类2个月外审1次, C类1个月外审1次。今年3、4月份, 外审医疗机构16家, 外审住院单据742份, 拒付医疗费用17.36万元。此举有效规范了医疗机构的用药、治疗行为, 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利, 也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

(北京市朝阳区医保中心张雪琴)

福建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保费征缴年改月

福建省医保中心从今年开始, 对省本级参加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征收医保费。此举有效减轻了参保人员过去按年一次性缴费带来的经济压力, 适应了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的特点。截至今年3月底, 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率约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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