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业企业范文

2024-06-28

国有农业企业范文(精选3篇)

国有农业企业 第1篇

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即事业单位的国有 (公共) 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农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农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截止2009年底, 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已达240亿元, 这些资产是农业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服务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农业部及所属单位正常履行职能,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农业部在以上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农业部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部内工作流程》, 这4个办法和1个规程共同构成了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

二、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审计和“小金库”专项治理中披露的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重钱轻物, 重购轻管, 产权不清、职责不明, 对外投资不规范、擅自处置资产等问题在50多个农业事业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 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管理机构和制度缺失

基本上每个事业单位都有这种情况, 是当前所有事业单位管理的通病, 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缺乏资产管理的相关意识,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管理重视不够, 未把资产管理放到一定的高度, 导致管理基础薄弱, 职责界定不清, 管理目标不明确, 管理机制不健全, 相应的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到位, 个别单位资产没有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 没有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资产, 多数挂靠在办公室等部门, 由办公室人员兼任, 个别单位资产管理由财务部门管理。

(二) 资产管理不善, 形成账外资产, 造成资产流失

1. 资产账、财务账不一致

实务中部分单位资产管理不善, 资产总账、明细账、设置不规范, 登记不及时;新增、处置的资产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审批, 相应资产资料不齐全;资产对账不及时, 部分单位自成立后一直未进行盘点, 究竟有多少资产说不清, 资产如何流失说不清, 出现无人负责的事实。

2. 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擅自处置、违规出租出借资产

例如2007年、2008年审计署审计报告公告中提到某科研单位将未经批准其办公楼一层及地下室共2130平方米与民营公司合作经营;2007年某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将办公楼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取得租金收入83.07万元, 用于补充人员经费;某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将办公楼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取得租金收入151万元, 用于补充人员经费。2008年, 某事业单位擅自将自有的某大厦12321平方米对外出租。

3. 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流失严重

(1)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中, 部分单位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缺少明确合理的责任分工, 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联系, 导致无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企业不在事业账中体现, 游离于财务监督之外;对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不知情、重要信息不了解导致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造成管理失控;对外投资中未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未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导致事业单位投资损失, 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利用被投资单位转移事业单位职能和财政资金, 架空事业单位, 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等行为形成账外资产,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 基建项目形成的资产

由于部分农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对基建项目购置的资产在领用交接、环节不办理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简单, 不注意保存相关资产交接的档案。同时有的基建项目属于跨年度项目, 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能发生于项目实施的几年后。因此基建项目尚未竣工验收, 资产实物已经毁损或丢失;项目竣工后转入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只能是“纸上谈兵”, 发生资产流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 流动资产管理不规范, 存在财务风险

流动资产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使用现金交易、大额现金交易频繁, 多次被审计提出;往来款项中, 借出资金挂账时间较长, 有的人员已经调离或离退休, 个人借款没有归还;不及时同银行对账, 存在大额未达账项, 不按月编制余额调节表;对于往来账项冲转随意尤其是债权不及时清理, 形成长期挂账, 形成呆账、死账;对外经营中, 对经营业务资金控制权下放, 过多的依靠中介单位如会议公司、咨询公司、协办单位;提前列支会议费、培训费, 以各种形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以上行为, 导致资产不实, 形成损失, 存在着重大的财务风险和安全隐患。

(四) 资产配置不均衡, 不合理

长期以来, 由于资产配置标准不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 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占有数量不均衡, 由于资产的购建各单位自己负责, 跨单位资产配置很难操作,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从而导致各单位之间占有资产更加失衡, 有的单位占用资产较多, 但却未充分利用, 导致资产闲置或很少使用, 从而占用和浪费资金。同时部分资产只用不注重保养维护, 导致后期维护成本过大, 资产寿命缩短, 提前报废;有的单位却因经费不法满足其正常运转, 影响事业的正常运转。

资产闲置、浪费和重复购置严重主要是由于普遍存在重钱轻物, 重购置、轻管理思想, 存在赶超消费、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性能、高配置、攀比心理强等意识。

(五) 缺乏有效监督, 形成账外资产

1. 基建项目形成的资产交接不畅, 形成账外资产

农业事业单位大部分账外资产是基建项目形成的资产, 在农业事业单位账外资产中占较大比例。一些单位可能认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了, 这个项目就结束了。其实不然, 竣工验收后一定要报批竣工财务决算, 只有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了, 才代表这个项目的终结, 才能将基建项目的资产交入事业单位资产账, 但很多单位都忽视了这个环节;有的单位认为可能考虑到基建项目结余资金未用完或者项目超概算, 而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 导致在基建账上形成长期挂账, 游离于事业资产账外;有的单位基建账已经核销, 形成了资产, 但在单位事业账并未反映, 未能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形成账外资产。

2. 大量土地资产长期游离于资产监管范围之外

这种情况在有土地的事业单位表现比较明显, 因为原来的很多土地都是通过政府划拨而来, 因为没有评估价值, 因而就没有入账。在2006年资产清查中, 对发现的这种情况, 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以一元的价值入了资产账。另外, 有些单位不着急办理土地的使用权证, 造成了有的土地被别的单位占用了, 长期追不回来, 甚至已经拿不回来了, 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

(六)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不到位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 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本身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

1. 考核指标体系相对单一

农业部现有指标体系来源于国有企业的考核体系, 虽然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了一些调整, 但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和资源占有情况不同进行分类设计。

2. 保值增值任务的考核办法还存在一些不足

在确定保值增值任务指标方面, 考虑的因素还不够全面;在考核保值增值任务的完成情况方面, 方法和手段还不够科学。

3. 激励机制不完善

现行的保值增值办法中虽然明确了激励措施, 但在实际执行中, 有的规定因客观因素没有落实到实处, 影响了各单位完成任务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建议

随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已受到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视。如何用好、管好、盘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笔者认为, 只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盘活国有资产总量, 增加总量, 加大新时期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力度, 掌握资产的分布状况, 才能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提高使用效率。

(一) 建立健全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落实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农业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规范运作的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落实管理责任, 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各项工作, 保证清理工作结果的真实、可靠;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登记、统计及资料收集、完善建档等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农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领导, 应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统一认识, 加强领导, 结合实际设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切实保证并不断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 实现信息资源整合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在当前所用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平台的基础上, 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同时将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账务等系统进行整合, 农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整合, 从而达到国有资产在农业部内达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的目的。

(四) 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考核体系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应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纳入到农业部干部考评体系。由农业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年度每年年初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经济责任目标合同, 并实施考核。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该指标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的干部绩效评价体系, 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效益评价。

(五)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处室、个人, 逐步强化国有资产内部监督机制, 重点做到以下方面:不断完善国有资产内部监督制度, 并将重点放在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他情况内部监管上,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使用等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严格按照履行资产管理处置, 尚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出租事项要尽快补办审批手续。应当坚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从而做到依法维护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英奎.试析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农业会计, 2009, (6) .

国有农业企业 第2篇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所涉及人员认定、待遇标准、执行时间、发放程序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资金筹措分担比例按照咸财社保〔2010〕107号《关于落实曾受聘在乡村工作过人员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筹措和兑现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对符合条件经过认定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承担10元/人月,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尽快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

二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厅

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

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

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

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二、审核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属异地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批准和备案后,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三、待遇标准

对上述人员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

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四、待遇发放

符合条件人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名册和养老补助标准,所在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补助代发工作。

五、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省级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下拨。

六、其他

(一)按相关规定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

(二)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严守工作经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工作分工,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及待遇

核定和发放工作;原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人员的档案材料或能证明其实际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对于工作中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有农业企业 第3篇

二00九年,我县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确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和各乡镇农推部门积极配合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搞好我县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劳动人事统计工作,为县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作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数据”这一工作思路,不断加强上、下级的密切合作和各部门间的互相协作,始终坚持以原始档案为依据,严格认真核对农业局各业务站及各乡镇农推站人员的相关数据如(年龄、学历、职称等)始终坚持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较好地完成此次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工作,现将此次统计工作总结如下:

首先拓宽渠道,理顺关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能否系统、准确、完整地获取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又能否真实地反映当前农业系统人员状况,关键的一环节就在于能否理顺各种关系,能否拓宽数据来源渠道。为止我们深入到局各业务站及各乡镇农推站认真听取他们提供书面材料及口头汇报结合原始档案材料以高度负责态度认真对数据进行比较、核实,对差异较大的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统计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只有对

所得数据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分析。为此,为了保证数据真实可信,对上报数据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我们找准了数据源头,深入农业局各业务站及各乡镇农推站摸透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把第一道审核评估关,较好完成了此次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工作。

我县农业系统人员情况分析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2009年我县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统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和各乡镇农推部门积极配合下,于2009年12月28日圆满结束,据此次统计,我县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员情况如下:

一、从人员分布情况看

县农业局直属机构数10个,人员编制共42,其中事业编制数34人,实际在岗人数34人。乡镇推广机构数12个,人员编制性质全部为事业编制,共54人,实际在岗人数45人,缺编9人。

综合以上数据,我县农业系统在岗工作人员共79人,考虑到我县农业人口基数较大,工作量较为繁重,而我县农业全系统仅有工作人员79人,且有部分非农业科技人员和缺编人员,因此深感农业科技人员严重不足。

二、从学历看

全县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员,第一学历为大专以上的有

10人,占在岗人数的12.66%。第一学历为中专的42人,占在岗人数的53.16%。第一学历为初、高中的25人,占在岗人数的31.65%。其他2人,占在岗人数的2.5%。其中有部分人员经过自学考试后,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共65人,占在岗人数的82.28%;取得中专的8人,占在岗人数的10.13%;初、高中学历的4人,占在岗人数的5.06%;其他2人占在岗人数的2.5%。从第一学历看全县农业系统人员学历偏低。

全县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劳动人员中,取得高级职称的有1人,取得中级职称的18人,取得初级职称的36人,未评8人。从技术职称来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偏少,职称结构不合理,其中取得中、高级职称的人数仅19人,严重缺乏专业科研带头人。未取得职称的仅8人,说明人才结构脱节。其中,已取得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中,年龄均已在45岁以上,有的已年逾50,其知识结构偏于老化。

三、从年龄结构看

全县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人员共有工作人员79人,其中,45周岁以上人员34人,占在岗人数的43.03%;30至44周岁33人,占在岗人数的41.77%;20至29周岁12人,占在岗人数的15.19%。从年龄结构看,我县农业系统人均年龄偏高。从年龄在岗位上的分布趋势看,平均年龄与职位高低呈正比;从年龄在城乡间的分布看,县直属机构人员的平均年龄明显高于乡镇农推部门人员的平均年龄。

四、其它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农场现有职工17人,属编制外人员,退休前自给自足,退休后,由于政府发放退休补贴。

政策建议

根据我县农业系统人员情况的分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县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员实际情况有以下建议:

一、调整我县农业系统国有事业单位劳动人员编制和职称结构比例。

二、补充新鲜活力,招聘一批新人。

镇远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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