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2024-09-22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精选3篇)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1篇

一、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

在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 存在着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社会中介机构, 其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审计、价值评估、交易转让等方面的服务,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规范我国产权市场发展, 促进国有产权顺畅流转、有效整合资源,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产权交易机构等, 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出具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务院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 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问题, 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要严格审查国有产权转让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和资料确认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提出转让方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权属是否清晰、合法有效, 是否有权转让, 内部审议程序及转让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的解决及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价格及转让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意见书分析国有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 对交易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做出明确的论述意见, 有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防范法律风险, 为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 切实保障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 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 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账务清理与财产清查, 并依法认定企业各项资产的权属证明及损溢情况, 从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并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是保证国有资本客观、公正、真实的基础, 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 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活动要全面合理展开, 首先必须用价值概念来表示企业财产的价值,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 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按照特定的目的, 遵循法定和公允的标准和程序, 运用科学的方法, 对被评估的国有资本的现行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全过程, 具有法律效力和公正作用, 其根本目的在于分析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异, 从而准确反映资产价值量的变动。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 其将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转让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国有资产评估是维护和协调产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环节,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 组织公开交易转让

国务院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组织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机构, 主要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技术手段和交易信息, 监督交易主体和客体的真实性, 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 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规范受理转让、信息发布、登记受让、资金结算、交易签约等环节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凭证, 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 产权市场也逐步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产权市场体系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体现在:

(一) 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在我国, 除少数中介服务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管理外, 多数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定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明确, 相关监管体系及法律、法规不健全, 缺乏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协调进行政策指导和规划管理, 且大都依附或派生于行政部门, 如会计、评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当地财政部门, 产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当地国资部门等, 由于这些政府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有限, 无法对众多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够, 没有形成合力, 多头管理造成监管不到位, 监督流于形式, 致使中介机构之间往往不是靠诚信和资质而是靠社会关系招揽业务, 形成了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最终导致中介机构在产权市场运行不规范, 合谋信用等问题的产生。如在产权交易中, 行业内部竞争激烈, 为了经济利益, 有的产权交易机构明知标的产权不清晰, 审批手续不完备, 也遵循转让方的意愿对其进行挂牌交易, 以至于给腐败分子内外勾结、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提高交易风险, 严重危害了产权市场的稳定。

(二) 执业不规范, 法律意识淡薄

在整个产权交易市场中, 充斥着大小不一、门类各式的社会中介机构, 其中部分中介机构规模小、服务质量及专业水平低下, 从业人员素质修养良莠不齐, 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高度的风险意识和应有的职业判断力, 对自己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 仅仅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 忽视客观、中立、公正的执业操守, 甚至丧失职业道德, 成为某些腐败官员与不法商人合谋掠夺国有资产的工具, 如产权交易中的资产评估, 部分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 再加上有关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介机构对业务后果基本上没有责任牵制, 个别评估机构为追求短期利益, 接受服务对象的授意对国有资产高评或低评, 出具虚假报告或相关证明, 更有甚者为其出谋划策, 任意操纵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致使资产评估价值严重失实,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三、现存问题解决思路

政府应建立统一的产权市场监管体系, 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体系, 以解决产权交易市场目前的问题。

(一) 政府部门监管

建立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资、工商、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产权交易监管机制, 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 并协调各部门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 严厉查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审计、评估报告、发布虚假信息、合同欺诈、串通舞弊、恶意操纵交易行为等非法活动, 对国有产权交易是否进场、产权交易程序、产权交易报告等进行依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严惩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依法治理机制、线索移交制度, 完善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司法介入的衔接机制,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使违规中介承担信誉风险和经济上的连带责任, 以此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如工商、国土部门等部门对为未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转让, 不予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场外交易或暗箱操作等交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一旦中介机构卷入腐败和欺诈丑闻, 应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调查和诉讼程序。同时,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信用评级, 根据中介机构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时间等, 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 并实施动态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 对不法中介机构应当坚决予以肃清。依法治市, 才能使国有资产运作始终处于可监控的状态之下, 让产权交易的各环节都能规范有序。

(二)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规范中介机构的核心环节,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在日益发展的产权市场中, 各类行业协会是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如律师协会、会计协会、评估协会及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等, 其协助政府制定有关产权市场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法制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制定行规行约, 行业标准, 构建诚信体系, 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产权市场秩序的建立, 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各行业协会还发挥着协调、处理、规范行业、企业之间竞争关系和各类经营关系的作用, 对各行业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 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信力, 鼓励公平竞争;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规范管理,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实务操作水平;建立健全产权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资质登记管理, 对不讲诚信、不守职业道德和有违法违纪的机构与从业人员依法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完善, 对完善产权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 社会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会直接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必定会遭到社会公众的一致反对, 因此, 社会公众监督就成为一种维护产权交易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有效监督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国有产权交易中信息披露、交易规则、交易过程、交易结果进行全程公开, 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对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产权交易市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 有关部门要正确对待、妥善处理社会公众对产权交易的监督意见, 不得借故延迟、拖拉、推诿, 对不诚信执业和违法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公开曝光, 依法严惩, 只有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才能使其产生威慑力, 从而在源头上防止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

四、结束语

在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 规范和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是完善产权市场体系是规范产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 社会中介机构只有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发挥各自的专有职能, 依市场规则、科技手段、公正透明的规范运作, 才能使产权交易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从而使产权交易市场得到健康、稳定、有序、快速地发展。

摘要: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中不仅为交易主体提供法律咨询、财务审计、价值评估、交易转让等方面的服务, 还执行部分社会监督职能, 对规范我国产权市场发展, 促进国有产权顺畅流转、有效整合资源,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分析了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以期为产权市场规范运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中介机构,产权交易,主要问题,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

[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Z].2009-5-1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Z]

[3]高岳.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保障[J].产权导刊.2012 (4)

[4]洪亮.国企产权交易中的中介机构风险与防范[J].上海国资.2010 (12)

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公约》 第2篇

作者:来源: :厦门市企业信用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结合体,信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道德。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主体,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经营的最重要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

为维护社会信用行业的整体信誉和巩固从业基础,我们自愿联合签订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信用公约》:

一、诚信为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必须是全国各行各业最讲诚实信任的市场主体,信用是每一个从业人员和机构的立业根本。“不说假话,不做假账,不卖假报”是社会信用行业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诚信职业道德底线。

二、依法经营。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开展信用服务业务。

三、独立公正。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得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和利益团体。为维护职业的公正性,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和国家机关兼职。

四、平等竞争。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自通过市场的平等竞争获得市场实力和相应的经济地位。

五、同业自律。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共同采取和实行最严格的同业自律,并依法申请成立全国统一的同业自律组织。

六、从业宣誓。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以自己的人格进行从业宣誓,并与所在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签订从业诚信合约,做严格遵守法律的表率,做诚实守信的楷模。如果一旦失信自愿接受同业自律组织的惩罚,一旦违法主动接受法律的处罚。

七、阳光措施。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都必须依法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凡是与从业有关的自身信用记录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依法披露自己与从业有关的个人信用记录。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3篇

近年来, 随着政府投资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 要求越来越高。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将其纳入了“必审制”, 有的要求全覆盖、全跟踪, 这使得投资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好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少地方充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 采用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 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经过多年的施行此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也出现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不到位、审计质量、效率不高甚至越权等问题。如何科学地管理外聘的社会中介机构, 分清职责, 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 成为当前审计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

2 如何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科学管理

(1) 采用合理的聘用方式。

首先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分专业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为体现择优、公平、公开的原则, 应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应实行项目聘任制。为体现项目分配的公平, 审计机关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形需外聘社会中介机构时, 宜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从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储备库中选定, 并签订造价咨询审计服务合同, 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各方的职责、审计服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质量、人员配置及工作要求等内容。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造价咨询审计业务。

(2) 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对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应分为日常性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日常性考核应由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科室组织实施, 年度综合考核应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百分制。

2.1 对工作纪律情况的考核, 共3 0分

(1) 社会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配备参审人员得20分。审计机关不定期检查社会中介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每擅自变动项目主要审计人员1人, 扣减10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的50%;每擅自变动一般参审人员1人, 扣减5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的10%。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 参审人员按规定出勤得10分。审计机关不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派驻项目现场参审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未经同意, 擅自离岗1人/次, 扣2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的5%。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2 对审计质量的考核, 共3 0分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必须在审计机关指定的地点审计, 不得自行接受建设项目审计资料, 出具的工作结果经审计机关复审合格得30分。单个分项工程差错率达到1%, 扣10分, 并扣审计咨询服务费10%;差错率每增加0.5个百分点, 加扣5分, 并加扣审计咨询服务费10%;差错率大于3% (含3%) , 作为重大质量过失, 记录备案, 3年内不准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并扣全部审计咨询服务费。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3 对审计效率的考核, 共3 0分

(1) 每月月底,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报告本月工程进展情况和跟踪审计情况得12分。重大事项 (如招投标、合同签订、隐蔽工程验收、设备和材料采购、重大设计变更等) 及时报告, 迟报一次扣1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5%;少报一次扣2分, 并扣履约保证金10%。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 及时出具阶段性工作结果得8分。每出具1份阶段性工作结果, 得3分;针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每出具1份跟踪审计意见单且被采纳的, 得2分。

(3)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参审项目 (扣除非社会中介机构责任延误时间) 得10分。每延后7日, 扣2分并扣履约保证金5%。 (扣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4 执行廉政纪律情况的考核, 共1 0分

审计机关不定期检查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回访。发现违反廉政纪律的, 该项不得分。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当年承担多个审计项目的, 以多个项目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该社会中介机构的最终得分。

得分90分 (含90分) 以上为优秀, 80分 (含80分) 至90分之间为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作为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动态调整的依据。对考核等次优秀的聘用社会中介机构, 给予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 终止其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 从社会中介专业资源库中除名, 并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源库。

3 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 审计机关外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已较为普遍, 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进行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对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的审计行为, 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规避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摘要: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目的是有效地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使之更好地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服务。

关键词: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探讨

参考文献

[1]《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 (审法发 (2006) 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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