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2024-07-26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精选12篇)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第1篇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 意为人民。民主定义为:在一定阶级范围内, 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法制是国家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从1979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法制就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题被提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日程和政策之中。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不可分割, 紧密联系在一起。

2 建国以来中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历程

(1)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把马列主义思想运用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 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理论, 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指明了基本方向。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先后制定了《五四宪法》、《土地改革法》、《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树立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强调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自由。

(2)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 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经验教训, 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了一系列的论述和决策, 使党和国家重新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在民主政治建设上, 邓小平对中国国情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提出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法制为起点, 不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才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唯一出路。1978年12月,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

(3)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继承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 加速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江泽民科学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来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 保证着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把握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因此,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关键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2) 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

任何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和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 都必须与其国情相适应。中华民族具有5000多年的文明史, 拥有自己的历史习惯、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 在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就决定了我国无论在政治体制上还是在民主形式上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必须要立足于中国国情, 坚持从实际出发, 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建设之路。

(3) 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们始终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一直以来监督权的行使却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 我们还要进一步强调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 健全人大的监督机制。只有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落到实处, 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更快发展。

(4) 必须抓好立法、司法、执法与普法的各个环节, 统筹兼顾。

首先, 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社会主义的立法工作, 是一个循序渐进的, 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也不会一劳永逸。其次, 司法公正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再次, 要坚持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健全的科学行政执法体系, 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最后, 提高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

摘要:民主和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走过了许多曲折的道路, 但同时我国人民也在民主法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了许多经验和教训, 这些经验主要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关键词:民主法制,政治

参考文献

[1]周红锵.江泽民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 2008.

[2]黄琰.建国以来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述评[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09.

[3]沈颖王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与成就[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 2007.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第2篇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刘灵芝,夏琳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0)

摘要:对于拥有1.85亿60岁以上老年人的中国,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我国机构养老服务正在逐步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增多,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制,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权益;法律规制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背景下,我们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问题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趋势

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不断扩大,全国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有的成立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有的将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目标考核责任内容,同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使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强势推进,蓬勃开展。

概言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二是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三是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格局日趋形成,四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惠及范围逐步扩大,五是养老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经验。

按照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要求,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因此,未来几年里,我国将进一步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法制化。

居家养老社会化,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服务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三方面日常照料、健康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方面的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是因地制宜地开展老年人人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服务,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论文范文 )机构养老服务,是指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38 060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多种所有制成分兴办养老机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推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以养老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并从建设用地、税收、公用事业收费和费用补贴等角度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在养老机构管理方面,民政部制定并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服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也立足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步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规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处于滞后状态,亟待完善。一方面,缺乏发展养老服务的专项行政法规,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文本之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不足,缺乏基本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许多规定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三是原则性、倡导性规定过多,现实的操作性不强,更缺少相应的实施机制。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该法第35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实践中,我国目前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的法规、条例还很不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也不明确,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同时,规范机构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的立法规制尚属空白,直接影响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和人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制定《全国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老年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各地应当及时制定有关社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对策

所谓法制化,简言之,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运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是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化、法律化,使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三部分:“主要任务”,第(四)项规定为“老龄服务”,要求“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本文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

(一)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制度化

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化,是指我国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按照20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将各类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就有代表提出国家应当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并建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应包括养老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各类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鼓励民间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护理人员的准入制度、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法律责任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社会服务”内容作为第四章,用15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有关老年人的社会服务问题。如该《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第4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第44条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第47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由此,我们看到,国家在逐步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制化,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社会养老服

务机构会有法可依。我们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的制度化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第五部分“保障措施”规定: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运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已经开始对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进行规制。如辽宁省,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辽宁省民政厅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如开展居家养老、规范居家养老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民办养老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各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操作性很强的相关配套政策,全省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养老服务社会化政策体系。如辽宁省鞍山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民发[]74号)和《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鞍民发[2005]87号),近几年较好地完成了为5 000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

207月辽宁省大连市制订了《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大连市沙河口区在区成立居家养老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审批养老和公益岗位资金发放;在街道成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居家养老的入户调查、养护对象审核报批、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等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养老服务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在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由辖区老党员、退休职工、居民代表组成居家养老“检查小组”,依据居家养老管理办法和养护员职责,入户了解服务情况,定期检查由养护员每月填写并由养护对象签字的《家庭收支明细账》和《服务日记》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制度化

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提出了管理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工作的原则、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服务标准,要求各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分工负责制。同时,要求各地方认真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并要求各养老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榜公布。因此,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本文认为,实践中,尤其应当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入住老年人、老人家属(监护人)、送养人以及保证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及在养老服务过程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科学地实施分级护理、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到位的服务。例如,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养老福利机构中推荐使用(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等文本的通知》要求,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或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本文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即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尽快制定为老服务各个岗位的从业资格,依法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对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工作中造成老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社会治理视野下的社会组织法制建设 第3篇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法制建设

一、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

(一)社会组织的界定

关于社会组织的概念,通过学习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本文对社会组织属性进行了归纳,其中包含五项: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志愿性。第一,社会组织是在获得主体独立性和自主性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组织,组织成员的自由意志是组织存在的前提。第二,社会组织是由社会成员为了类似的目的或活动而组成的社会群体结构体。第三,社会组织是相对独立的有序的自治组织,通常而言,社会组织只要依法成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章程和自治规则进行活动,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社会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能够在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调整本利益集团的行动,争取、维护和保障其成员的利益。第五,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二)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内涵

对社会管理形成的基本认识是: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通过制定社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等,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以及经验,依据当下社会的发展态势,并且根据社会管理的基本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对传统的、不科学的模式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造,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从而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

二、我国社会组织的缺陷

(一)从监管来看

1、社会公众监督意识弱化。综合来讲,我国的民主发展状况和公民社会发育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同时,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也比较低,公民的社会政治参与热情普遍不高。这就导致了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普遍存在监督意识不强。

2、新闻舆论监督乏力。就现状来说,新闻媒体对社会组织的舆论关注不够,新闻监督的能量还处于未激活状态,我国新闻媒介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督还没有发挥应有功能。

3、信息公开不到位。当前,社会公众对于各类社会组织的宗旨和服务范围以及服务机构等信息缺乏基本的了解。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的财务不公开情况比较普遍。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公开不健全。

(二)从立法来看

1、控制型管制理念根深蒂固

控制型管制建立是对管理对象的不信任,基于管理者的权威。首先,我国社会组织的成立的条件过于严格。这种过于苛刻的成立条件为社会组织的建立制造了严重障碍。再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内部的人事、财务等实施过多的干预,使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自治性、独立性不能实现。

2、立法实体内容存在缺陷

一是对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措施的规定相对缺乏。例如,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二是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主要突出了政府监管的作用,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自律约束机制的规定比较缺乏。三有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政府主管部门如何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相关规范很少。

三、国外社会组织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非营利组织

在社会组织方面,美国是很特殊的。虽然它的文化历史很短却深深地植根于个人主义的传统。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数量方面是十分惊人的,同时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的。

1、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状况

美国非营利组织十分广泛,它存在于美国社会的各个领域。更值得一提的是,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参与各种议事日程等各个方面所具有的影响力是无人可以轻视的。因此,政府和工商企业都十分重视其意见和反应。

2、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1)政府管理。在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的批准,任何人都可以发起建立社团。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是多方面的,同时又有着许多严格的具体规定和限制。

(2)自我管理。与众不同的是,美国的慈善组织内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所负责的是控制组织的运作及决策。所以,董事会的成员对组织的任何活动都要负起法律责任。

(二)英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英国作为世界上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两次世界大战的冲击瓦解了“日不落帝国”。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资本主义制度再次迸发出再生能力,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下,英国政府把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功能转移到非政府组织。

1、英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状况

很早之前英国就有两种传统:一是办慈善事业;二是互助的传统。英国政府鼓励并支持人们去组建或者从事团体活动。在英国,他们认为政府不可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从而需要各类团体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来满足社会各方面需求。

2.英国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支持和鼓励的表现

首先表现在人们组建社团不加以限制,遵循违法才处理。其次是政府每年都会从财政经费中拨出大量经费来支持这些社团活动。

四、社会组织法制建设的路径

(一)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

建构我国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不仅仅是体系的创新,更要从根本上树立新的立法理念:

第一,我国社会组织的立法必须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彻底转变结社权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国家本位的理念,立权利本位的理念。因为其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组织的立法必须围绕怎样实现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这一宗旨展开。第二,对社会组织的治理,不再以政府为中心,使政治权威多中心化。以社会组织为治理的基础,政府对其法律环境进行优化。第三、由控制型理念向服务型管制转变。

对于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构建,重中之重就是制定结社法,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自治性质,并且在此基础上,其应以单行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因为税收政策是调控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激励手段之一,所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要完善社会组织立法,切实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健全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机制

第一、复杂的登记程序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我们要降低社会组织的门槛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第二、为了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我们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其不仅有利于审批机关实施监管,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第三,对于解散后的社会组织不仅要尊重发起人意志,还要尊重其非营利性特点,建议对剩余资产尽可能按发起人意愿转移给其他社会组织,使其继续发挥作用。

(三)加强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一、提高公众的监督意识,发挥公众监督的独特功能。其不仅可以提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线索,还可以培植社会监督的氛围与社会廉洁的风尚。第二,加强新闻、网络等监督方式,不但揭露丑恶现象,更深入挖掘丑恶现象,把新闻监督与网络监督结合起来,使一加一大于二,促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四)建立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

不管是机关还是社会组织,其最基本单元是人,因此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根本是不断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并且把决策和执行分离开来,使其相互之间尽职但是不越位,使理事会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净化。(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参考文献:

[1]郭国庆,现代社会组织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吴忠泽,李勇,刑军,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M北京:时事出版社.

[3]娄峥嵘,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性分析[J])商业会计

浅议我国社区体育法制建设 第4篇

目前我国社区体育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相对于社区体育的蓬勃发展,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滞后状态, 远未形成实践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因此,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是社区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1.体育法制的界定

法制最广义的泛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最狭义的仅指法律制度, 即法律制度的简称。①文中涉及的法制仅从狭义的角度进行阐述。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 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 必须以实行法律制度为前提, 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良好的社区体育秩序同样须以实行法律制度为前提。

体育法制是法制在体育领域中的运用和体现, 是由国家机关指定的用以调整、确立体育活动的法律制度。体育法制既指静态意义上的体育法律, 又指动态意义上的体育法律, 即体育立法、体育执法、体育守法和体育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系统, 还指体育活动中依法办事的原则。《体育法》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律, 它的颁布填补了国家立法体系中的一项空白, 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 标志着我国体育开始步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依法办事的轨道。②

港澳台是我国的特殊区域, 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 港澳台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与大陆社区体育法制建设存在差异, 其社区体育法制开展情况早于大陆,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 很多成功经验值得大陆借鉴。文中所说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仅指大陆社区体育法制建设, 不包括港澳台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

2.社区体育立法进程

2.1 20世纪70年代末—90年代中期, 在曲折前进中初创基础

我国的社区体育实践通常认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这一时期社区体育处于起步阶段, 当时并没有专门的社区体育法规, 只是在极少数的体育法规 (部门规章) 中有相关的规定, 地方性体育立法的相关规定更是凤毛麟角。例如《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原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1986.11.29)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0.1.6) 等近10部法规中部分条款与社区体育有关。

2.2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在明确定位中完善提高

这一阶段社区体育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尤其是《体育法》的颁布, 极大地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各种不同层次的立法, 无论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立法, 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法律《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部、行政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国务院、1995.6.20) 等4部、部门规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0.1.6) 等10多部、地方立法《山东省体育条例》 (山东省第8届人大代表常委会、1997.10.15) 等20多部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社区体育的发展。

3.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的特点

3.1社区体育立法水平不断提高

截止到目前,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00多部体育法律法规中, 许多体育法规的条款直接或间接与社区体育有关, 直接与社区体育有关的体育法规占总数近1.5%, 间接与社区体育有关的体育法规占体育法规总数约8.5%。其中法律1部、行政法规4部、部门规章10多部、地方立法20多部, 这些体育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社区体育进行了规定, 内容大部分与体育设施有关, 其他方面涉及的较少, 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这些体育法规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 立法层次和权威性较低, 实践操作性较差。

从内容上看, 从体育法规中有关社区体育的条款, 到专门规范社区体育的2部体育法规, 即《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1997.4.2) ,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2004.1.16) 。这两部体育法规对社区体育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前者是关于社区体育的综合性规定, 从社区任务与职责、组织管理与体制、骨干队伍建设、场地设施的建设利用、经费来源、健身活动、评比表彰等7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后者是评选先进社区的程序规定, 有利于社区体育更好的开展。

3.2从实际出发, 突出社会主义原则

《体育法》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伟大的开创意义, 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 在更高效力的国家法律角度与高度, 全面调整体育关系和规范体育工作, 它是具有直接权威性的系统化的法律依据, 同时也是社区体育立法新篇章的重要标志。近年来, 我国废止、修改和完善了大量的体育法规, 表明了我国体育立法紧跟时代潮流, 制定符合现实需求的法规, 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既考虑应达到的目标, 也要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未来需求, 更不脱离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 显示出了它的社会主义特征。

3.3社区体育法制建设受地区经济水平影响

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 决定了全国各地社区体育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社区体育受地方经济的制约性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经济发达的地区优于经济落后地区, 像深圳、广东、天津等社区体育开展较好, 街道、居委会正式性社区体育组织较多,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相对完善。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 社区体育的开展难度较大,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我国城市社区的经济水平高于小城镇和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 城市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完善于小城镇和农村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 小城镇和农村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起步相对晚于城市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通过1989年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资料显示, 目前有关社区体育方面的立法, 基本上是关于城市社区体育, 我国农村社区体育和小城镇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仍需不断加强和完善。

据有关资料显示,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50%至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指出, “十一五”时期, 城镇居民消费全面升级, 各类消费支出均呈增长态势。恩格尔系数的下降, 标志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城市化的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显著提高, 为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4.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4.1依法治体是社区体育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从重视法制建设到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设法治经济进而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载入宪法的发展, 无不凸显了法制制度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表明我国法制方式正在由工具主义的“变革性立法”进入法治主义主导的“自治性”法制阶段。③

依法治体是和谐体育发展的内在根本要求, 发展和谐体育必须构筑坚实的法制基础, 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坚实的法制基础。依靠法制从社区体育管理体制、体育设施、骨干队伍建设等方面建立社区体育发展的基础保障, 是体现社区政治文明的有效途径, 运用法制化解社区体育发展中的利益矛盾, 努力提升体育法制在社区体育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4.2保障社区体育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

政策法规是组织管理社区体育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的社区体育法律体系, 从法律层次确立社区体育的地位, 不仅保障社区体育在社会中的地位, 保障规范协调的社区体育发展秩序, 保障公平正义的体育价值取向, 而且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体育权益, 保障社区体育管理权力的规范运行, 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

4.3健全我国体育法律体系

社区体育作为社会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 社区体育的法制建设起步相对较晚, 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较薄弱的环节。健全社区体育的法制体系, 切实解决社区体育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不仅是社区体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更是我国体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社区体育立法的步伐, 丰富和发展社区体育理论, 为社区体育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 健全和完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 有利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更好地促进社区体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2.1:417.

[2]童宪明.我国《体育法》的时代烙印与修改完善.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07, 23 (6) :12-14.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5篇

民主与法制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支柱。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可以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党的十七大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落实和增强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项民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我们推动科学发展的各项事业,才有不竭的政治动力和坚实的政治基础。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但是,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有些同志因为受不了糖衣炮弹的打击,因为受不了腐朽文化的侵蚀。渐渐的沉沦了,变质了。所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很有必要。而且也很迫在眉睫了。而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还不止于此,它的建设对我国来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为了巩固政权,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列宁说,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这句话是列宁在俄国无产阶级夺取全国政权以前讲的。无产阶级夺得全国政权、共产党执政之后,根本的问题还是不是政权问题呢?事实证明,还是。政权在谁手里,关系重大。人民掌握了政权,也就有了改造社会、改造自然的强大武器。人民丧失了政权,也就会失去一切。而政权同法律从来是密不可分的,新政权制定新法律,新法律肯定新政权的合法性,并赋予其行使权力的依据。建国以后,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运用政权和法律来体现党的领导、实现党的主张,是理所当然的。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法律规范的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在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同时,又要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不同的地区、单位,不同的社会阶层,甚至不同的家庭、个人,各有各的具体利益、特殊利益。于是,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突出了。有了矛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办?这就需要法制。运用法律准绳,处理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许多问题才好解决。更不要说在对外开放中,我们要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政府、企业和个人打交道,经济关系及其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没有法律怎么行?

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变质、不变色,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的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这是事物的本质。革命战争年代,两个营垒对抗,一边是三大敌人,一边是人民大众。那时,我们的干部团结带领群众浴血奋战,冲锋在先,退却在后,吃苦在先,享受在后,本质与现象是一致的。当时,客观上又有一个“敌人监督”,干部如果脱离群众,就站不住脚,甚至连脑袋都保不住。建国后,执政了,人民委托我们的干部管理国家,有些事情就不像过去那么清楚了。在现象上、形式上人民好像只是被管理的,干部倒似乎成了主人。加上有些干部受旧社会恶习的影响,滋长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对群众作威作福,使本质与现象的矛盾更为突出。党中央一再指出,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解决这个问题,要求我们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把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从延安时期就普遍倡导实行的群众路线制度化、法律化,使公仆对主人负责、受主人监督制度化、法律化。

所以,正因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如此重大的意义,我们党和政府才会想要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提高人民民主。但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它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奋斗过程。我认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应该需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需要党的支持,立法机构的科学立法,执法机构的公正执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党的支持。党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此,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就是全面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权威,培育公民意识,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司。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更加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部“良法”必须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倾听民意,努力寻求利益平衡点。一是扩大参与,充分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要把常委会讨论审议与发挥代表作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公布法规草案和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二是集中智慧,统筹兼顾不同利益。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各方利益诉求得到充分反映、交流和交融,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共同意愿,增强执行法规的群众基础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减少行政执法层次,规范审批程序和环节,改变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状况,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努力建设一个人民信任和满意的亲民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健全完善政府决策机制。为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事关本地区发展大局和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在决策权行使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引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使民情得到汇集,民意得到充分体现,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第6篇

【关键词】警务技战术;教学训练;课程改革探析A Discussion on the Curriculum Reform of Police Skills and Tactics in our Vocational College

Zhao jin quan

Hai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571100

【Abstract】The course for Police Skills and Tactics is a Key course in police college and vocational college. We focuses on police practical knowledge and practical ability training. We also stress on comprehensive training, such a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command-learning, tactics-training, skills-practicing, and physical training. Among them practical ability training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Keywords】Police Skills and Tactics,comprehensive training, curriculum reform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9-0011-02

1当前警务技能战术教学训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训练内容不贴近实战,导致学员厌训: 随着我院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公安工作的任务日趋繁重, 对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警务教学者在新的历史时期, 要以新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开创警务教学训练的崭新局面, 努力培养适合公安工作现实需要的合格警员。

经过这几年“警务战术”教学活动的深入,大部分专业学员对警务战术训练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从一开始的看热闹到兴致勃勃地参与,而到后面学生产生厌训情况的出现,主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警务战术训练场地器材设备所限、训练无法贴近实战。学员在训练过程中体会不到实战的感觉和临战的紧张感,最开始的新鲜感一过,就觉得这样的训练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反复几次后,厌训情绪自然就会产生。

警务战术训练作为我院公安司法系,警务实战训练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仍然需要下大力气进行研究与实践。目前存在战训脱节,训练工作难以达到实战要求,训练必须适应实战、服务实战。随着形势发展和社会治安局势的变化,目前的“训”已严重满足不了 “战”的需要。一是训练内容狭窄、实效性不强。由于受条件限制,训练主要是一般性的体能、技能和警务战术训练,象攀登、排爆、反劫持、心理素质等实战性科目训练还没有全面展开。围绕警务战术训练的目的和规律, 在警务战术教学训练的任务、内容与原则, 组织教学训练的基本形式与方法, 训练手段与保障以及战术考核方法等方面进行较系统的论述, 以期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战术训练体系以全面提高学员的综合实战能力。

2我院新的警务技能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

警务战术实战训练中确立先进的警务理念

所谓理念,就是我们做事情的指导思想,按照怎样的认识去做,希望实现怎样的目的。警务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由此而产生的训练理念,是要求我们必须明确为什么训练、怎样训练和通过训练达到怎样的目的这样一些重要问题。先进的训练理念是搞好警务实战训练的前提。根据我省作为国际旅游岛跟社会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形成了先进的训练理念,而且要形成一整套紧贴实战并行之有效的训练套路和运行机制。

我院应该尽可能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把学历教育与在职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将提高学员的实战能力和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应以警务技能训练为主,强调警务实用知识和实战能力的训练,应突出实战性、针对性、职业性、应用性,提高学生今后执法战斗力。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最小代价获取执法战斗力的最大效益为目的,由单一到综合,以逐次递进、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教学训练为基本要求,实施分类训练与培训。

作为警务教学者更新教育理念, 应该如何提高我们自身的教学能力,这样才能有望提高学生警务技战术能力, 培养适应新的历史阶段所需要的高素质、强能力的执法人才。在这一探索过程中, 教育理念是最为重要的, 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结果, 也就会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才。大量的资料表明, “重理论轻训练”的培养模式, 平时的训练缺乏实战性,训练内容死板单一,在执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评估防范意识不够,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无谓的伤亡,这一培养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社会发展对警务实战工作的的需要。

3构建警务技能攻防与控制课程的改革

攻防与控制是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遇到对方抵抗或反抗时,应使用的徒手和警械控制技术。在这种复杂而紧张的执法环境中,警察的心态是会发生很大变化的。在此情况下越简单的动作越实用,越有意义。随着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模式的改革,我们的学员普遍在20岁左右才进入公安院校学习训练,在这个年龄阶段若用大量的时间来对其进行一些拳、脚的基本功训练,收效是不大的。要多教他们一些容易学、上手快的控制技术,让其反复训练,以使其形成动力定型,任何复杂的环境都会用自己形成动力定型的控制动作来控制对方。

3.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作为海南法律和公安学历教育与试点班培训一体化的教育单位,如何发挥这个特殊“效益”,把教育训练落到实处?在认真总结多年来警务战术教学训练经验的基础上,开拓思路反复论证,把各专业学生按照专业岗位需求,分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制定教学内容。警务技能的教学训练,根据学生现有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按照其掌握的执法能力、对抗技术技能、战术理论、战术方法等,设计出各专业特色有侧重的教学训练计划,强调计划的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和实际操作性,突出教学计划的实战性、有效性。

3.2根据我院公安司法系各专业需求,根据专业特色设计五套不同类别的教学计划。第一套是针对安保专业学员的警务技能必修课实施的教学制定计划;第二套是针对试点班警察指挥与战术专业学员事实专业战教学训练计划;第三套是针对培训基层不同岗位的民警实施的警务技能集训教学计划;第四套是针对法院、检察院科、所、队长实施专门强化的战术集训教学训练计划;第五套是针对县以上的领导实施专门强化的战术集训教学训练计划。

以上四、五套计划主要加强领导的实战指挥训练理念,理念是客观存在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以此类推, 警务实战训练理念就是对所队长在指挥战斗过程中客观存在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 并将这种理性认识反映在具体的教学训练中。

4构建战术训练课程的改革

警务战术理念是核心,战术理论是基础,战术演练是战术训练向实战过渡的有效载体。战术训练要强调安全理念,讲究互动性,要使学员在情景模拟训练中体验实战对抗从而获得知识,得到启发。要展开互动式训练,教官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进行广泛研讨,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最终寻找一个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也可以先让参训学员完成实际制定模拟案情任务,就其暴露出的问题,启发其他学员深入思考,从而形成互动。

4.1战术教学与训练课程应采用团队教学。教官在课前必须集体备课,每人明确自己在教学训练中的分工和职责。

4.2要加强警务战术理念和战术理论的讲授。因为理念和理论是指导警务行动的唯一法则。在理论及安全理念讲授时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和鲜活的案例教学。通过多媒体教学,多方面、多角度地展示课程内容,教学环节。通过鲜活的案例教学来全方位地引起学员在实际执法行动中对生命和安全的重视。收集案例教学,不但可以增强教学内容的理论联系实际性,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对对案情有个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启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教学内容丰富,还能培养和锻炼学员灵活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4.3开展实战演练式教学,在综合模拟训练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全面采用彩弹训练。通过综合演练,将警务战术理念和战术理论贯穿于整个过程之中。在每次授课中分组实战对抗训练,进一步将理论教学和实践运用相融合,让学员学会在对抗、实战中学会怎样保护自己。

4.4警务战术教学中教和学是师生的双边活动,教学中不仅要有教官的教法,而且还应该引导学生去 研究 掌握学法,可以明确规定哪些是可以又学生自己作主的,教官不干涉,比如,学员自己制定各种训练案情,学生通过案情授课必须达到熟练掌握,要将学法落实到实处,教官要采取措施,提出要求。如,将授课班级整体分若干小组,各小组按照自己制定的案情反复练习。课后布置作业、课前检查,让学生以教官的角色检查学生。在警务战术教学中可以将课时教案简要的讲给学生,让学生课前了解教学内容、参与设置案情。这样就可以使课的开始部分的宣读本课内容,变为新颖的师生讨论本课的学习方法,并且使此课处处体现学生自主作用的创新能力。

5构建教官队伍的建设

警务技能教学训练是一门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加大实际操作训练的比重。要成功的将该学科所学的技术、技能、意识、谋略、指挥、组织、实施等转化成实际的战斗力,达到教学训练的最佳效果,必须有一支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的师资队伍,确保队伍年轻化,提高训练的有效性。人的因素是决定教育训练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性因素,所以必须增强团队精神,增强团队意识,鼓励团队大胆改革、创新、另外,每位教员不定期的下基层挂职调研,通过多种形式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提高自身能力,促进每位教官对警务战术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进行钻研,拓展知识面,提升自我素养,积极推进警务技能战术课程的改革,使之更能贴近警务实战的需要,才能达到警务实战中教官所教所训的理念和技能战术形成高度统一,并始终贯穿于警务实战行动的始终。还能促进警务技能战术课程的改革创新,确保教学质量。通过专题报告、讲座、专业交流学习等方式,提升每位战术警官的素养、敬业精神及团队精神。

参考文献

[1]黄俊杰.《大学理念与校长遴选》.台北: 台湾通识教育学会出版, 1997: 62.

[2]谢林.《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开展警务技能战术训练》

[3] 严明. 例谈课外学习资源的引用策略. 基础教育研究,2010.6.张兵《擒敌技术教程》 1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1

[4] 公安部政治部《 实战基础训练教程》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第7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法制,法制建设

一、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 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也迫切要求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近年来, 我国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污染性企业, 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视若无睹, 许多工厂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等都对农民的身体健康以及农作物带来严重威胁, 有的污水竟直接被用来水利灌溉。还有很多乡镇企业, 本身设备落后, 技术水平低下, 环保意识更是不足, 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在这种格局之下, 我国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其中, 政府、企业、农民将如何作为, 直接与企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2. 有利于保护农村环境安全, 带动经济发展

当前, 我国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环境问题, 工业化的发展又加重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此外, 中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六分之一。这些都严重表明了我国环境污染程度的加深, 农村地区的环境安全问题令人担忧, 其环境法制建设问题更是有待加强。我国目前农村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 因此, 必须要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法制建设, 特别是加大环境法制建设中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健全我国农业领域内的环境保护法。

3.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农村的安定与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环境日益恶化, 农业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也尚显不足, 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业生产环境岌岌可危, 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保留着传统的模式, 所有的一切都在对环境立法部门提出要求, 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使农村环境保护尽量制度化、法律化, 还农村社会一个稳定和谐的繁荣景象, 这才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重中之重。

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1. 完善农村环境立法, 重视环境法制规划

完善新农村的环境法制建设, 就必须从转变观念做起, 对以往不适宜的环境法制进行改革, 制定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机制, 以保证农村的生态安全, 促进乡村企业环境管理创新。同时, 还要对农村环境法律保障体系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理或修订, 对涉及到农村生态安全方面的问题, 应予以重视, 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立法, 对某些农药、家畜、土壤等的污染防治, 也应当进行专门立法和专项整治。另一方面, 国家现行的环境法规很不完善, 可以在现有基础上, 适当加强地方环境立法, 以更好的与本地实际相结合, 保障生态安全、食品安全以及人体健康。此外, 还要重视对小城镇的环境规划, 做好农村区域规划法、乡村规划法等。

2. 建设环保新机制——政府为主导, 公众与市场适当参与

我国现在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阶段, 过去的环保体制已然不合时宜, 仅靠政府干预或市场机制的调节, 都可能存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 在一定情况下, 适当引入公众参与也是必要的, 并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环境法制, 灵活运用多种手段, 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甚至是公众的积极参与, 以此实现制度的创新与体制改革, 建设环保新机制, 以摒弃过去政府管制的环境法律机制, 以引导为主, 管制为辅, 积极引导农民, 使其自觉产生环保意识, 自发的进行环保行为, 建设引导型的环境法制建设, 这样也更有利于减少执法成本。

3. 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宣传, 建设生态农业

现阶段, 我国农村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农民文化水平低, 法律意识以及环保意识淡薄, 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水平也比较低下。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 其内心根深蒂固了一种自私性, 这样就导致许多农民为了自身利益, 抵抗不住金钱的诱惑, 宰杀捕获国家珍惜物种, 此外还有滥砍滥伐的现象, 使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因此, 要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 就必须充分发挥有权机关的监督职能和执法力度, 还要在农村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另一方面, 还要大力建设生态型农业,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可以通过建设试验田或科技展示的方式向农民推广绿色农业, 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 这也是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课题, 也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实现农村经济乃至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制建设绝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王蓉.环境法总论——社会法与公法共治[M].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2]王农.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一些思考——从哲学视角的浅说[J].观点, 2008 (02) .

[3]李彦玲, 李延华.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探索[J].安徽农业科学, 2006 (06) .

[4]冯韵东.和谐新农村的环境法制建设[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11 (08) .

[5]滕川碧.我国农业环境法制建设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 (05) .

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 第8篇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法制,节能环保,完善建设

1 我国环境问题分析

随着自然界不断变化, 人类活动频繁, 导致环境质量日益退化, 生态系统逐渐失衡, 对人类生产、社会发展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即称之为环境问题。总体而言, 环境问题是区域环境、全球环境的各类社会发展、人类生存问题。

目前, 全球经济呈一体化、快速化发展趋势, 我国经济发展处于重要转型阶段。然而, 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远远大于地球超载能力, 而且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在世界最严重的“十大污染城市”中, 我国占据了7个, 发生源种类也十分多, 例如放射性、噪声、水体、大气等污染, 及湿地、森林、矿产、水土等破坏。为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远性、可持续性发展, 环境法制形势十分严峻, 环境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2 我国环境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是具有四千年的文明古国, 历史文化研究, 在历史时期, 就已重视环境保护, 也设立了相关法律。然而, 我国现代环境保护法, 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一个世纪产生, 也是因我国特殊国情所致。在1978开始,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变化十分显著, 环境立法也由无到有、由少到多, 防灾减灾、资源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等法律, 进而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体系, 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 我国环境立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2.1 覆盖领域不够完善, 重要立法存在一些空白。

目前, 我国法律覆盖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 在污染控制、自然资源保护也存在立法空白, 缺乏核安全与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和土壤污染治理等法制内容,

2.2 环境法律规定较多, 配套建设较为滞后, 操作性较差, 立法内容缺乏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某些制度建设不够健全。

如,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原则方面, 也缺乏可持续性发展、长远性发展等原则。同时, 由于配套建设较为滞后, 使得我国环境法规操作性较差。

2.3法律处罚力度不强, 强制性手段较弱, 违法成本较低, 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较高。

以江苏省为例, 在《环境保护条例》中, 罚款数额较低, 且数额十分有限, 最低小于1万元。对于环境保护部门, 最高可罚款20万元, 对大于20万元, 须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对于大型项目污染, 由于处罚力度较低, 无法达到处罚效果, 客观上也存在鼓励违法含义。

3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且污染程度日益加剧, 自然资源逐渐减少, 在现存法律中, 环境、经济未得到合理协调, 立足法制建设角度, 笔者认为完善环境法制建设, 主要从如下方面入手:

3.1 健全现存法律体系。

对于现行法律, 可加强科学修改, 提高合理保护、科学利用程度, 增加自然资源环境治理内容, 升级至宪法意义。立足环境法体系建设, 构建资源保护基础。促进立法建设, 完善单项法律法规。按照我国法制、国际变化形势, 对现存法律体系进行修订, 结合可持续性法制、长远性发展原则, 添加经济效率原则, 按照国内外法律实践成果, 健全我国基本环境法律原则。

3.2 提高环境执法力度。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是提高我国环境质量的有效方法。因此, 要求我国健全立法制度, 立足可持续性发展角度。将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至政治高度, 有效完善监督部门执法职责, 明确各岗位执法机制, 强化各部门沟通, 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提高执法队伍建设。

3.3 完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

从1989年开始,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实施, 环境管理机制逐步形成, 环境管理基本模式也基本建立。在“环境保护法”中, 明确指出国务院属于最高国家行政制度,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监督管理部门, 需按照宪法、环境保护法规, 加强法律编制、执行, 对于环境资源保护, 设计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发展、国家预算等层面。所以, 环境管理体制作用日益凸显, 必须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方可强化环境监督、环境管理工作, 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长远性发展。立足环境法基础, 人利益需求呈多样化特点, 环境保护是为达到人类需求。在人类追求生活质量、生存利益过程中, 不注重环境生态利益, 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进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近些年来, 随着环境事件日益增加, 公民健康权和生存权逐渐遭受侵害, 我国环境制度体系弊端、问题日益突出, 法制建设完善和健全现行法律体系, 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所以, 为确保人类的自然美追求, 保障人类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 必须完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科学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自然环境日益遭受破坏, 环境立法存在覆盖领域不够完善, 环境法律规定较多, 配套建设较为滞后, 法律处罚力度不等问题。为提高环境生态保护力度,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必须健全现存法律体系, 提高环境执法力度, 完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 不断探究立法、环境保护问题, 实现我国社会经济持续性、长远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辉.如何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J].科技视界, 2014, (17) :254.

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化建设 第9篇

税法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税是税收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 也是税务部门一项法定的、神圣的职责。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 对税收执法的标准会更高, 要求会更严。只有在税收管理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才能理顺税收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解决各种矛盾, 才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全面加强税收依法征收管理, 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目前我国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1. 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

(1) 我国宪法有关税收基本制度规定较少, 又没有税收基本法规定一些基本原则。 (2) 税务机构的设置及其组织形式、职权、管理体制等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务机构组织法。 (3) 税收程序法薄弱。现行征管法中许多规定不够全面, 许多税收征管实践在法律上依据不足, 如税务征收、管理、稽查分局的主体资格, 税务检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等。

2. 税收工作观念有待改进。

(1) 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不强, 衙门思想根深蒂固, 体现在工作中就是生、冷、硬, 使征纳双方关系紧张, 影响了工作效率。 (2) 管理意识不强。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领导, 养成了重收入、轻管理的错误观念。干部升迁和奖励制度也相当程度地倚重于这一因素, 所以税收成本的意识就相对被冲淡了, 税收管理水平迟迟没有飞跃, 更重要的是依法治税不能得到根本保证。

3. 税收执法力度不够。

一是未能依法充分使用清欠手段。如扣押、查封、拍卖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未能充分实施, 这也是目前欠税普遍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二是立案及处罚不到位。立案率、处罚率偏低, 处罚力度不够, 大案、要案查处及公告不多, 滞纳金的加收严重不足。三是普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对偷逃税事实清楚、手段恶劣的纳税人不能立案处罚, 仅以补税处理结案, 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代替。

4. 税务代理业发展缓慢。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兴起税务代理业务, 截止1999年上半年, 全国有税务代理机构只有多家, 从业人员也才近万, 发展速度相当缓慢, 这种缓慢的发展速度不利于配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不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依法治税能力的几点建议

1. 深化税收立法改革。

(1) 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对于加快完成税收实体法的立法, 完成税收程序法的修订和完善, 规范税收法律体系, 提高税收执法和司法的法律效力具有关键意义。 (2) 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 我国税收实体法的进一步完善, 主要是积极创造条件, 有步骤地将各税种完成立法手续, 主要税种应正式采取法律形式, 其他税种有步骤地完成立法程序, 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 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 完善税收程序法。一方面, 应该在《税收基本法》的指导下制定《税务机关组织法》;另一方面, 完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 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2. 更新税收工作观念。

(1) 必须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认识, 要认真领会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 (2) 加强管理意识。领导干部自身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转变减税让利的陈旧观念, 集中主要精力抓管理。

3.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1) 加强税法知识普及教育, 使纳税人知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 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 (2) 丰富宣传手段。要善于利用科技飞速发展的成果, 把多媒体、互联网技术运用到税法宣传工作中去, 以便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全方位、多渠道地了解税法内涵。 (3) 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 强化税务队伍建设, 通过学习、培训等手段, 使税务人员加深对税收基本法规的理解。

4. 加大执法力度。

(1) 强化税务处罚, 增强执法力度。当前, 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 与处罚力度不够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果处罚有力, 使偷逃税者纷纷落网, 加大偷税成本, 就可以减少这种现象的存在。 (2)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税务机关执法特点看, 过错追究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岗位责任制追究, 包括对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二是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三是税务违法违纪的追究。

5. 完善税务代理业。

(1) 健全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 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 不应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 (2) 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这是税务代理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3) 加强服务宣传, 让税务代理走向市场。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从税务机构中剥离出来, 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税务代理业是服务业, 而非垄断和强制性行业。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要从“行政型”走向“市场导向型”, 就要遵循经济规律, 进行市场运作, 加强业务宣传。当纳税人真正认识了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和市场范围就自然扩展了。总之, 发展税务代理是一种必然趋势, 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现实需求, 只有认识其不足并对症下药, 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于得智:关于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的思考[A].刘宪茹:税收征管改革理论与实践[C].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我国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的问题和对策 第10篇

一、我国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的问题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 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以美国为例, 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6项之多, 保证了个人信用体系的顺利发展, 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有力支撑。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制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为:

1. 个人信用立法滞后。

我国属非征信国家, 目前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没有全国性的有关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信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对征信主体、征信范围、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使用原则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个人信用建设中涉及到的很多问题, 如个人隐私范围的界定, 信用信息的公开, 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整理、披露及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这种状况导致个人信用建设一方面难以有效地采集信用信息, 信用数据征集困难, 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容易侵犯个人隐私权, 影响了整个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现行有关信用法规存在缺陷。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虽然涉及个人信用问题, 但规定较少, 立法层次低, 法律支持不到位, 而且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 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不能为保护诚信和惩罚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导致有法难依。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相融性, 配套制度不完善, 甚至出现相关条款与信用立法原则相冲突的情况, 容易出现立法漏洞, 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

3. 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

我国目前信用立法不够完备, 不能有效地制裁失信者, 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对失信行为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 惩罚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一些基层法院受到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 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 审判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与歪曲。重审轻判的现象, 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 也往往由于收费过多或裁决执行难, 造成了“赢了官司也赔钱”。法律约束不力,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比较突出和普遍, 这无疑是对失信者的一种鼓励。

4. 对个人信用行业的监管不到位。

我国个人信用行业起步较晚, 既没有成立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管理, 又没有制定相应法规规范其业务活动。目前我国对信用机构的监管存在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现象。我国信用征信的对象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监管, 虽然存在众多的监管机构, 但却缺乏一个对征信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 信用征信渠道不一, 信用信息使用各自为政, 信用评级指标不统一, 评估方法各异, 对信用评级结果缺乏全国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 这使许多信用征信机构不能准确、公正、客观有效地评价个人信用级别。

二、我国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的对策

近年来, 我国进行了信用立法尝试, 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和行业性的信用法规。但总体上说, 我国的个人信用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信用立法, 可以在先行制定信用制度基本法的基础上, 逐步制定一系列个人信用法规, 最终形成比较完备的个人信用法规体系。

1. 制定社会信用信息基本法。

为了防止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混乱格局, 有必要制定一部统揽我国信用建设全局的社会信用信息基本法。主要内容应包括:信用的基本概念、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模式及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个人、企业、信用机构、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违反信用法规的具体法律责任等, 从而为有效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同时也为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依据。

2. 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对《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中涉及公民隐私权和信用权的内容, 以及与征信数据公开化原则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或重新解释, 使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相冲突的部分相关条文得到协调和统一, 为信用立法扫清障碍。

3. 改革和完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配套法规制度。

主要包括: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度, 实行全国银行联网, 实现个人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推行个人支票、信用卡等新型结算工具, 完善个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豁免超过个人还款能力的债务, 重建个人信用。同时, 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担保机制, 由政府出面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 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担保, 转嫁个人违约风险, 消除银行后顾之忧。这些配套制度的完善, 是个人信用法制化建设的基础。

4. 制定个人信用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 个人信用数据分散在不同的行政、司法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 信息无法共享。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难, 不能对个人信用做出完整准确的判断。因此, 应制订开放个人信用数据的法律法规, 界定个人信用数据开放的类型、方式和范围, 个人信用数据经营、使用和传播的方式, 以及不依法开放信用数据、提供虚假信用数据和滥用信用数据的法律责任等, 使个人征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依法从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公平、便捷地采集、购买和使用个人信用资料, 以对个人信用状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5. 立法保护个人隐私权。

信用法规建设许多地方涉及个人隐私, 所以信用立法必须保护个人隐私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的同意, 被征信者拥有征信活动的知情权。二是征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开展征信工作, 不得采集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三是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使用要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不得随意向无关的第三者泄露信息, 并且要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防止个人资料被他人不当利用、篡改或删除。四是赋予被征信者及时补充不完整信息、删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 征信机构对异议信息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更正或处理。五是对征信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 制定征信业促进条例, 促进信用中介的发展和规范。

推动征信业发展, 培育信用中介市场是社会信用立法的重要任务。一是制定征信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要求进入信用中介市场的信用服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的资金技术和人员规模, 对其从业人员应采取类似于会计师、审计师的资格认证制度, 同时要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 使其能够适应征信业发展的需要;二是制定信用服务市场的统一规则和行为规范, 从培育信用中介市场、为信用中介机构提供发展平台的目的出发, 确定适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信用市场运行规则和行为规范。

7.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执法体系。

在执法层面上, 为了惩罚失信违法、犯罪行为, 提高我国信用执法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必须完善现行的个人信用制度执法体系。一是设立专门的信用执法机构, 对信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信用法律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以确保信用体系的顺畅运行。二是加大个人信用方面的执法力度, 提高执法者的专业执法水平, 落实执法者的个人法律责任。三是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指导,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使全国在个人信用执法方面协调配合, 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摘要: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制建设存在个人信用立法滞后、现行法规不完善、信用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个人信用行业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必须在制定信用制度基本法的基础上, 出台一系列个人信用法律法规, 同时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规定, 确保我国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用,法制建设,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荆月新.论社会信用立法[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2005 (, 05) :6871.

[2]徐伟梅.浅议我国个人信用法制建设[J].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 2005 (, 09) :6366.

[3]刘军.论信用规范体系建设[J].兰州学刊, 2006 (, 04) :165167.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新农村基础

1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依法进行,把保障农民利益的相关制度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尽管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作了许多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尤其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法律制度方面还需大力加强。我国农业法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但是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保护农业的政策的基本方针已经发生了变化,最近,温家宝总理又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要求,根据近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立法。首先,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确立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和投资的监督问题。要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依法支持农业生产。在世界上基本上每一个发达国家都有一些详尽的关于农业补贴方面的规定,WTO的规则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就我国来看,我们在近几年已经搞了三种农业补贴了,一种是关于种粮补贴,第二种是粮种补贴,第三种是购置农机具的补贴。但这些补贴仅仅体现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上,为了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层面,加紧制定我国对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以及对农业补贴的监督等内容。比如说在2002年美国在农业安全和农村投资法中规定了三种补贴方式,一种是直接投入、直接支持:第二种是反周期农业补贴,主要是从价值方面的补贴;第三种是信贷方面的补贴制度。其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民的生产经营、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的建设都需要一个好的法制环境。比如在村庄规划、村庄建设方面,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陕西省人大在2005年11月通过了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这在全国是第一家,今年3月该条例正式实施,这对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依据。相信在条例实施后。对陕西的农村规划工作会有一个很好的推进。第三,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2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依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广大农民甚至一些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觉悟偏低,农村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承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的瓶颈。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制意识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将农村普法教育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加以提出,为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首先要抓好村级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村两委干部四化建设培训班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有效增强村级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着力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村民夜校、集体咨询、征订普法教材,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联户组织送法上门、电视、广播专栏以案说法等灵活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学法中守法用法护法。第三,有针对性的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加强法制建设,是化解各种矛盾。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如前述,农村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进而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政策和法律,依赖于行政的手段和法律的手段,其中最根本的是法律手段。

首先,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明确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让人们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从根本上减少矛盾。其次,与政策相比,法律更公平、更稳定。与行政手段相比,法律是个更客观、更公正的裁判手段。古罗马有一句名言,法律是关于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在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基于宪法的有关原则,依法裁判,不仅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者的权利也能得到尊重。更能体现人权原则,更易被人们所接受。第三,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保证,是解决新农村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有效领导的坚强保证。在我国9亿人口的农村,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期农村的最好形式,它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利于实施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处理和协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农村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第12篇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 在“依法治国”的指引下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 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相结合的法律体系。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 长期以来, 我们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新闻政策来监督和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

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各种司法解释。从内容上我国目前的新闻传播法制主要涵盖四个方面:新闻传播事业的方向;赋予与保障公民的新闻传播权力;禁止某些新闻传播行为;对新闻传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 新闻法制也是在不断完善之中。信息传播时代下, 以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新媒体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送方式, 新型传播方式带给我们更快的速度、更多的信息、更全面的内容, 但是也带给我们更多的不安全因素、不健康内容和不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法制建设亟待加强。值得注意的是, 党的十六大以后, 关于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法制化发展成为了新闻政策法制化建设的新重点。例如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新闻信息传播权。可是, 到目前为止, 有关新媒体传播活动的立法还有很多空白, 且有关传统媒体新闻传播活动的相关法规对新媒体表现出诸多不适应性。

二、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的不足

与传统媒体相比较, 新媒体的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与多媒体化特点使其成为了时代的新宠儿。它带给了受众不同的新闻传播体验:24小时即时获取新闻;足不出户便可以了解世界;享有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参与度;多渠道、立体化地获取信息。然而,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 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由于新闻法制建设没有及时跟进, 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人们的生活秩序,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不良新闻信息管制不足。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 但是, 随着社交网络等新媒体的兴起, 各类谣言、虚假信息也借助这个平台迅速传播。新媒体环境下谣言与虚假言论的可怕性就在于传播范围广且速度快。虽然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事前过滤、事后过滤、真名注册假名发言等方式规范和管制言论, 但是由于新媒体传播中信息发布者的门槛很低, 导致信息传播者的道德修养参差不齐, 虚假信息、不健康信息在网络中大量泛滥。值得注意的是, 近些年来不良新闻信息不仅仅出现在以个人信息发布者为主的微博、微信、BBS论坛上, 在一些公信力比较强的新闻网站上也开始出现虚假新闻信息, 2013年3月25日中国新闻网刊发了一则《深圳90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的新闻, 新闻被疯狂转发, 网友盛赞90后女孩是社会的正能量。可惜的是, 这条新闻实际上是为某商业展炒作策划出来的事件。而此条新闻的主要策划者郑小红, 作为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的副社长已经不止一次报道虚假新闻, 2011年就因虚假报道向社会公开道歉。而这位有前科的资深记者并没有因为虚假新闻报道受到惩罚, 由此可见, 我国新闻法制对于新媒体平台下不良信息的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能够制约不良信息传播的法律几乎没有, 行政法规也不多, 大多是通过规章及通知的形式规范信息传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 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不良信息的管制可以说是空白。

2. 传播版权难以有效保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王秀军表示,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新媒体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区, 也是侵犯版权的重灾区。目前的著作权保护法是针对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设计及说明、地图类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新媒体平台传播的信息无法在这九类中找到自己的归属。另一方面, 传统的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作者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使用权, 而新媒体平台下信息传播的关键“复制”, 在传统的著作权中并没有说明。在我国商业网站是没有新闻采访权的, 他们的信息内容是通过大量转载来完成的。今年6月4日《新京报》发表了社论《“今日头条”, 是谁的“头条”》, 针对国内资讯APP获得1亿美元投资事件进行评论, 实质上这是传统媒体向新媒体的维权之争。新媒体凭借其自身技术优势, 可以把传统媒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获得的新闻轻松无偿转载, 更有甚者, 以“洗稿”名义, 对于新闻原创单位和作者只字不提。新媒体占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获得可观收益, 而传统媒体从内容到广告收入一并败下阵来。新媒体的开放性使得人们可以无拘无束地发布信息、互动交流, 然而这种开放性也为人们复制、篡改信息提供了便利。新媒体环境下不规范的转载行为十分严重, 而相应的新闻法律、法规没有建立, 传播版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另外, 现行的新闻法对新媒体信息传播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相较传统媒体, 新媒体对于信息发布者的要求较低, 即使是新媒体中职业的信息发布者, 也大都缺乏专业的新闻业务培养和素质教育。因此部分从业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或个人利益, 有偿新闻、假新闻层出不穷, 网络新闻犯罪也时有发生。例如2013年公安机关查明,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 在未经认真采访调查的情况下, 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 多次收取他人提供的酬劳”, 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 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所以, 新媒体环境下传播信息速度之快、范围之广, 更加要求我们要客观、真实报道新闻、传播信息, 否则既严重损害了广大受众的权利, 又危害了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的新路径

党中央在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强调:“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因此,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应着重从四个方面努力。

1. 积极推进新闻法制建设, 适应新媒体的发展。

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新媒体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新兴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适应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 一方面完善网络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 必要条件下对在新媒体上发布假消息、制造谣言和侵权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我国新媒体的法规体系,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 我们也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 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媒体曝光新媒体中的犯罪事件, 从而加大法律宣传, 达到教育大众、普及法律的目的。

2. 加强对新媒体重点环节的管理。

新媒体属于文化事业的管理, 而文化事业的管理向来头绪多、任务重, 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抓住要害。例如对于网络的管理应该从基础资源管理入手, 严格规范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确保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且针对新媒体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文化服务要坚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规范文化信息传播秩序。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中不断出现的新应用, 例如微博、微信。要对这些新应用积极规范引导, 积极利用和严格管理并重, 从而切断违法犯罪与有害信息的传播链条。总之, 针对新媒体的行政管理中, 把加强日常监管和提供服务保障有机结合起来, 不断改革管理方法。需要强调的是, 国家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完善新媒体中专业从业人员的上岗制度, 从而不断提高新媒体文化服务整体水平。

3. 切实维护信息安全。

维护新媒体中信息安全内容是加强新闻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全球信息化时代下, 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已经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前, 我国新媒体下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有关机构显示, 在2010年一年里我国就遭遇黑客攻击50万次。由此可见维护新媒体信息安全是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事实证明, 信息安全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维护, 所以国家和政府需要建立有害信息预警、发现、处置机制, 完善新媒体信息制作发布流程, 并进一步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 从而确保新媒体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且安全有序地传播。并且相关行业和部门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或各项规章制度, 加大新媒体中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建立网络安全评估机制, 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新媒体信息安全一致以来都是全球性问题,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从而形成全世界共同参与、普遍接受的信息安全体系。而这种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 即新闻法制建设需要与国际接轨。

4. 构建新媒体新闻法制建设的新格局。

推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 必须依靠政府、业界、公众三个方面的努力。政府通过其行政优势和技术优势加大对新媒体信息内容的管理, 业界加强自身行业管理, 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形成工作合力。新媒体的法制建设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力量, 一方面, 我们应该注重新媒体道德教育, 加强人们自觉管理新媒体的主体意识, 引导人们遵守法律, 一定程度上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 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 依靠人民群众规范新媒体的发展,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正确引导人民群众自发对不良信息及其传播者进行谴责。当然, 新媒体的新闻法制建设也不能脱离技术的革新, 积极利用新媒体的信息传播优势, 为我所用, 在新媒体平台上广泛、深入开展法制道德教育, 着力培育新媒体上的健康声音、理性声音、建设性声音, 以新媒体文化的健康繁荣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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