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范文

2024-08-10

工程预付款范文(精选9篇)

工程预付款 第1篇

1工程预付款支付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 它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 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 公路建设项目均实行预付款制度。

1.1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 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 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 再支付预付款30%, 开工预付款带有“动员费”的内容, 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单位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违约担保证明, 即在保函有效期内, 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7天内无条件的支付给发包人。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

1.2材料、设备预付款为用于或安装在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及经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设备, 材料一般为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材料, 如钢筋、水泥、砂、碎石、沥青、柴油等, 材料的价格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 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 地方材料为堆场价, 材料的价格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实际情况为发包人支付材料总价的70%。

预付材料款应具备下列条件: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 且存储良好, 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2预付款的计算及使用范围

2.1根据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情况, 若土建标段的承包人中标价为1.8亿, 那么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动员预付款总额为1800万元 (合同金额的10%) 。承包人收到动员预付款后, 一是应将该款用于承包人拌和站的征建、承包人的驻地建设、高压管线的架设、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机械设备进场等费用支出。其二是作为承包人开工的流动资金, 保证前期实体工程建设的连续性。

2.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金额计算

备料款的额度, 由合同双方商定, 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

备料款的数额, 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

设备预付款在合同协议中按照双方约定支付。

3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计量是按照合同规定对已符合规范及计量规则要求及认可的合格工程进行的计量并进行支付,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结构物材料的计量一般要在水泥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8天且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 时间长, 占用承包人的部分建设资金。采用材料、设备预付款就可以解决此问题, 材料、设备预付款是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条款, 凭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在当月进度付款中支付或单独支付, 材料、设备预付款是承包商工程建设的缓冲借用资金。预付材料设备款是指主要材料和约定设备 (不包括土工材料、钢木模板等) , 材料一般是指用于项目建设中的永久性工程材料 (柴油除外) 。

一般情况, 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

3.1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 发包人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

3.2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 拨付适量备料款, 双方及时结算。

3.3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发包人不需预付备料款。

预付款的有关事项, 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 (扣还) 方式等, 应在双方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

4预付款的扣回

4.1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一般采用两种方法:即平均法和固定比例法。

4.1.1平均法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 在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至80%之间, 按扣回金额中从每月进度付款中均匀扣除, 并在最后一个月中把剩余金额全部扣完。在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承包人当月没有发生进度计量支付, 二是每月的进度支付扣除动员预付款时出现负数, 对于前者要采取在下月累计计量中扣除动员预付款;对于后者, 若当月计量扣除动员预付款, 达不到双方签订合同的最小支付金额, 也需要在下期计量中进行扣除, 这种方法虽然计算简单, 但不能保证承包人每月均计量一次, 平均扣除金额仅是个估计值, 且容易出现负数, 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4.1.2固定比例法

与平均法一样,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 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 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 (即每完成签约合同的1%, 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 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 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是扣完。

假如某合同段的签约合同价为5000万元, 工期为10个月, 开工后各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的工程量如下表 (假定各月计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完全一致)

4.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 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一般情况下若承包人每月均有计量, 监理人可每月可扣除材料预付款的三分之一, 也可在3个月中的一期计量中一次扣回上期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发包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扣回方法, 比如:

4.2.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

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 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 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

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

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 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一次扣抵额= (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 ×主材比重。

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4.2.2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

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 开始抵扣备料款, 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 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

4.2.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

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

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 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 (即留5%尾款) 之时, 停止支付工程款。

总之, 对于预付款监理人要秉公办事, 当好服务员和监督员, 一方面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流动资金的需求, 另一方面要保护发包人的借出资金的按时回收。

已经支付的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5预付款支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5.1存在的问题

一个建设项目的能否按照合同工期按时完成, 建设资金的持续保障是关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工程建设, 开工预付款一般均达到上千万元, 在工程建设前几个月, 承包人不可能将上千万的开工预付款一次用完。一般情况是, 承包人进场后, 路基征地范围内的拆迁问题还没彻底解决, 地下管网线、地上网管线还没拆移, 大面积开工还不具备条件。开工预付款的作为一种前期的动员资金, 实际运用到前期工程建设的约占60%, 剩余的部分可认为是承包人的流动资金。

材料设备预付款是凭单据支付, 现实中有下列情况, 比如承包人虚开单据, 认为是该款是发包人的无息贷款, 迟早要返还, 故出现票据数量虚开, 实际进场材料少而票据开的数量大, 向发包人虚报进场材料设备, 其目的是向发包人多借款。

5.2预付款的管理措施

预付款因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积极重要作用, 承包人求款若渴, 发包人作为无息贷款方, 要建立一支稳定的监督检查管理队伍。

5.2.1当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开工预付款后, 不能已付了之, 要对承包人的开工预付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包人应成立一支以财务、合同及监理人员队伍, 定期的对承包人的预付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掌握其预付款资金使用情况, 若发现承包人挤占、挪用开工预付款, 应严格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必须专款专用, 对给工程建设及工期计划造成严重影响的, 可采取更换项目经理及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等管理措施。

5.2.2对于材料、设备预付款的监督检查, 主要是驻地监理和监理代表处 (或总监办) 合同人员在承包人申报材料设备预付款时, 要现场核实材料的实际进场数量, 调查了解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 对申报材料的使用范围、部位进行核实 (比如路面基层用碎石、面层用沥青、桥涵下部结构用钢筋水泥等) , 防止承包人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不符, 即材料实际进少而票据开多的情况, 对不切实际的申报, 监理不予签字认可, 对发现承包人提供的虚假票据的, 要采取罚款、整改等经济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公明工程预付款 第2篇

一: 预 付 款

:6360000(2010年4月)二: 进 度 款

第一期进度款:4500000(2010年8月)

4988135.95 第二期进度款:3160000(2010年9月)

3160000 第三期进度款:3804410(2010年10月)

3804410.08 第四期进度款:2394599(2010年11月)

1906463.47 第五期进度款:3653963(2010年12月)

3653963.28 第六期进度款:9782814(2011年1月)

第七期进度款:6468743(2011年2月)

6468742.70 第八期进度款:8101692(2011年3月)

8152029.96(批款比原来报的少50338元)

第九期进度款:3219241(2011年4月)

3219240.89 第十期进度款:12483019(2011年5月)

12483019.42 第十一期进度款:3736224(2011年6月)

4924294.99

(注:本期财政局缺钱只批3736224元,差1144265已付,还差43806元)

第十二期进度款:13526918(2011年7月)

13526918 第十三期进度款:3628328(2011年8月)

3628328.85 第十四期进度款:3710850(2011年9月)

4045576.77

(批款还差334726.77元)

第十五期进度款:4928300(2011年10月)

预付款消费法律适用探析 第3篇

预付款消费在现代生活中大量出现并呈快速发展趋势,广义上的预付款消费发行的会员卡的的包括四大类,一是大型连锁超市或卖场发行预付购物卡、代金券;二是垄断型服务行业发售充值卡,例如手机充值卡、煤气卡、水卡、电卡等;三是非经营者的第三方发行,使用范围较广,可在所有加盟商户分次分期购买商品或服务,如保利卡、斯玛特卡等;四是发售范围较小的便民服务行业卡,如洗衣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洗车卡等。

第一类卡发售量大,回收期限长、影响范围广,动辄数千万甚至一次发售额就达数亿元,往往造成货币流动性的增加,1所以,大型连锁企业的发卡行为不仅是涉及买卖双方的民事行为,而且可能涉及到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二类卡的缔约双方交易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越地位,凭借其垄断性地位而强迫另一方提前履行交付义务,第三类卡的特征在于发卡方并非经营者本身,且这种卡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商家众多。在现实生活中,前三类预付款消费类型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由于前三类预付款消费的共同特征是经营者(发卡方)规模较大、信誉较高,一般不会出现卷款逃跑等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第四类发售量小、社会影响较弱的企业售卡行为,由于发卡者的规模小、信誉度相对较低,现实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比较常见,在2010年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中,预付款消费投诉已成为热点之一。预付款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美容卡、健身卡、汽车卡和洗浴卡等居民服务方面,多表现在经营者退市后,持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经营者变更后,难以履行约定;办卡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出现“缩水”等。因此,本文将预付款消费的探讨范围集中于第四类即消费者权益最易受侵害的一种预付款消费类型。

二、预付款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付款消费本是一种双赢的模式——经营者通过这种模式获得稳定并不断扩大的客户群,能够很好的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经营者通过预先收取费用,积累资金,从解决资金周转的短期困难看可以获得大量现金流,从投入资本市场获取长线利益看可以获取巨额利润;消费者通过这种模式一方面简化了付费手续,更重要的是可以较低的折扣获取更多的服务。2

该种消费模式的出现本身是合理的,但任何事物都具两面性,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及时跟进并加以约束,事物劣势的一面便会逐渐凸显甚至最终演变为缺陷。在目前情况下,预付款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商家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使用时间、使用主体、选择范围、救济途径等,例如商家往往采用“套餐式”的捆绑销售模式,规定消费者在选择A项服务的同时必须同时选择B项服务,并设置“节假日不得使用”、“本卡过期作废”、“本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但遗失不补”、“本卡仅限xx门店使用”、“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合理条款。二是经营者往往事先设置消费陷阱,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根据错误的信息作出不适当的选择,在诱使消费者办卡后,经营者才拿出一系列限制条款。三是在消费者一次性付清款项后,商家往往会故意降低服务质量、服务时间等,使得消费者花费了很高的价格却没有获得相应服务,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四、最常见也是危害最大的是,经营者明知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甚至即将歇业而不告知消费者实情,欺骗消费者办卡,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有些企业本身就非为经营而成立,在收受消费者大量预付款后,捐款逃跑人间蒸发。现实生活中以上诸多问题发生时,消费者对于如何维权却很迷茫,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先从确定预付款消费的法律关系入手。

三、预付款消费的法律关系分析及现有法律适用

1、预付款消费的法律关系主体。

预付款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两方。如果单从现行立法看,法律并没有赋予经营者从事预付款经营的权限,即使根据已失效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3该《办法》第3条规定“发行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而目前从事预付款会员卡发卡业务的美容美发、健身企业等均不满足该“发卡人”要件,严格来讲是超出经营范围的。但我们认为,每项制度的创新都是或多或少对现有规则或法律体系的扩张与突破,而现实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国外实践也已经表明,预付款消费是一种必然趋势,所以笔者认为经营者发卡行为的效力可予以认定。

2、《合同法》对预付款消费的规制。

从预付款消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看,预付款消费本质上是一种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首先,预付款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费用,在之后的一定期间内享受由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该种合同类型,因而属于无名合同。其次,预付款消费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为非即时履行合同,消费者先履行付款义务,经营者在付款后的一定期限内分次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这一特征类似于分期付款合同,但区别在于,分期付款合同依靠的是银行等媒介机构的力量或者标的物所有权不转移的特殊约定来督促合同买受方履行义务,4而预付款消费的消费者基于(或被基于)信赖利益预先履行义务,而这种信赖利益却完全被经营者所掌控而无其他监督制约,5由此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最后,预付款合同还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多以格式固定,实践中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减轻经营者责任的约定。预付款消费主要涉及《合同法》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和格式条款适用三个方面。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预付款消费中,如果商家通过虚假广告设置消费陷阱,或故意隐瞒经营情况欺骗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承诺,消费者是可以撤销合同的。

(2)《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预付款消费中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后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的行为实际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

(3)同时,该法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解释问题。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欺诈、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节假日不得使用”、“本卡过期作废”、“本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但遗失不补”、7“本卡仅限xx门店使用”、“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同时不合理地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是无效的。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款消费的规制。

从预付款消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主体地位看,经营者提供服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双方的行为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当然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47条对于预付款消费有一概况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除此之外,预付款消费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经营者义务四个方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可以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因此,预付款消费中商家经常采用的“套餐式”经营模式实际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因此,经营者在提前获取服务的价格补偿后,故意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3)该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减轻、免除在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内容无效。由此来看,“节假日不得使用”、“本卡过期作废”、“本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但遗失不补”8、“本卡仅限xx门店使用”、“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的约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4)而关于设置消费陷阱和隐瞒经营状况以及恶意圈钱的行为涉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该法第49条规定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9,即双倍赔偿制度。需要补充的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0第3条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同时在第5条规定了相关责任。11《刑法》等对相关问题也有涉及。如果经营者发售预付款消费会员卡的初衷就是为了诈骗消费者的钱财,在大量敛财更换店面、负责人或直接消失,则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四、完善预付款消费规制手段的重点

以上针对预付款消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解释论角度分析了相关法律的适用,但稍加注意便可发现,现行立法对预付款消费相关问题的规制并无针对性的具体条文,且多以事后监督为主。这一立法现状对于服务缩水、捆绑套餐销售以及格式条款等问题还可以应对,但对于现实中最易发生且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的一类——恶意套取预付款行为的监管却力不从心。鉴于这类行为的特点和危害性,我们必需对预付款消费的法律规制进行前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施行以来,一直未经修订。2010年,国家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在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二稿)中增加了一条专门规范预付款消费的条文:“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账户事实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经营者确需提前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担保。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设定未消费部分逾期余额不退或者过期作废等限制。”该条涉及预付款专门托管制度的建立,并对“过期作废”等常见问题做出限制。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格式条款、惩罚性赔偿、行业协会等内容都做出了规定,此些条款的增加和补充,将会完善预付款消费的法律依据,值得期待。

2、其它规制手段。

推行预付款消费合同示范文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制定并推行预付款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行业协会应当以听证或其他方式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以便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需要“软硬兼施”,一方面强化职权监管,提高监管活动的时效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手段的功能,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秩序。预付款消费纠纷产生的一个潜在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立健全,个别企业滥用甚至透支企业信用,单纯地加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理的力度,治标而不治本。例如,可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预付款消费经营者实行备案制度,并将通过备案审查的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增强其企业社会信用。对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颁发证书,引导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选择有证企业,引导预付款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预付款消费在国外发展已经比较成熟,日本、美国等国家也有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法律制度和监管手段的缺失,预付款消费暴露的问题比较多,所以,我国应结合国外立法和监管经验,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保证预付款消费经营者和消费者共赢这一初衷得以实现。

摘要:预付款消费近年来呈现几何式增长趋势,尤其在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这种消费方式在给经营者带来利润,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文将从预付款消费的概念、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论述,并结合即将修订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提出预付款消费的规制方法。

关键词:预付款,消费,法律

注释

11陈秀新、焦勇:《预付购物卡监管问题研究》,载《法学会刊》2009年第二期。

22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商家在消费者以较低折扣入会后服务也会缩水,这种表面看似可以接受的现象实际是不公平,因为较低折扣入会的对价是消费者提前付清所有费用,商家从中的获益上文已述。

33该《办法》于1998年11月11日施行,并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废止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

44 例如,《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55 预付款消费好比会员们送给了企业一张超大金额“信用卡”,但会员无法拥有像“银行”那样的监管和处罚权利。

66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7 “本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说明该卡为记名卡,而“遗失不补”确实不记名卡的性质,两者矛盾,限制了了消费者的使用权。

88 “本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说明该卡为记名卡,而“遗失不补”确实不记名卡的性质,两者矛盾,限制了了消费者的使用权。

9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010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第4篇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

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 式中: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例如: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 则 当工程量完成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1、预付款的概念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预付款还可以带有“动员费”的内容,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

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 a.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建设单位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

b.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

c.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设单位不需预付备料款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扣还)方式等,应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

2、预付款的拨付 预付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 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 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的10%

3、预付款的扣还

备料款属于预付性质。施工的后期所需材料储备逐步减少,需要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还。施工合同中应约定起扣时间和比例。(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 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

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 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一次扣抵额=(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例: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为合同价款的62.5%。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为合同价款的25%。则:预付备料款=300×25%=75万元

起扣点=300-75÷62.5%=180万元即:当累计结算工程价款为180万元时,应开始抵扣备料款。此时,未完工程价值为120万元

所需主要材料费为120×62.5%=75万元,与预付备料款相等

(2)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开始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即留5%尾款)之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工程预付款支付与扣回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1.预付款的确立

预付备料款(国外通称为“开办费”)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早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能时,就对备料款的拨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备料款作为一种制度必须执行,对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贯彻预付款制度的工作在原则和程序上曾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不同承包方式、内开竣工和跨工程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上海市规定:凡是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备料款由发包人通过经办银行办理,且应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月内付清;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应得到备料款。施工单位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和合同造价规定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跨工程,按当年建安投资额和规定的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下年初应按下年的建安投资额调整上年已预收的备料款。凡合同规定工程所需“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并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按期交料的,所交拨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作价并视作预收备料款;对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所需“三材”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而未能遵照合同规定按期、按品种、按数量交料的,承包人可按规定补足收取备料款;部分“三材”由发包人采购供应

实物的,相应扣减备料款额度,或将这部分材料抵作部分备料款。在对备料款的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后,同时又规定了违规操作的处理办法: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拨给承包人备料款,更不准以付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人收取备料款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经办银行可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账户收回和付出备料款。

建设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在国际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亦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国际上的工程预付款不仅有材料设备预付款,还有为施工准备和进驻场地的动员预付款。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预付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15%。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预付款较高,但也不会超过20%。近几年来,国际上减少工程预付款额度的做法有扩展的趋势,一些国家都在压低预付款的数额,如科威特政府将承包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从原来的10%削减到5%,但是无论如何,工程预付款仍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未支付预付款由承包人自己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的情况尚未有所闻。因为此种做法对承包人来说是十分危险的,通常的做法是:预付款支付在合同签署后,由承包人从自己的开户银行中出具与预付款额相等的保函,并提交给发包人,以后就可从发包人开户银行里领取该项预付款。

2.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数额太少,备料不足,可能造成生产停工待料;数额太多,影响投资有效使用。一般是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经测算来确定。下面简要介绍几种确定额度的方法。

(1)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地方、部门的预付备料款比例。例如: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25%,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小型工程(一般指30万元以下)可以不预付备料款,直接分阶段拨付工程进度款等等。

(2)数学计算法。数学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是:

公式中: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3)协商议定。在较多情况下是通过承发包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来确定的。

在商洽时,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应争取获得较多的备料款,从而保证施工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得以正常进行。但是,因为备料款实际上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可使承包人减少自己垫付的周转资金,从而影响到作为投资人的建设单位的资金运用,如不能有效控制,则会加大筹资成本,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然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最终经协商确定备料款,从而保证各自目标的实现,达到共同完成建设任务的目的。由协商议定工程备料款,符合建设工程规律、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必将被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越来越多地加以采用。

3.预付款的回扣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备料款的性质是“预支”。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低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因此确定起扣点是工程预付款起扣的关键。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32-20)

式中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例如: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

则 当工程量完成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备料款的回扣方法,也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还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工程,其备料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在国际工程承包中FIDIC施工合同也对工程预付款回扣作了规定,其方法比较简单,一般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起扣,每月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按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同一百分比扣回。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计算

1A425030 掌握工程价款计算

1A425031 预付款的计算实例 [案例1A425031]

(1)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风、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承包合同规定: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件费比重按60%考虑;

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例扣留。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5)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备价值见表1A425031。

(2)问题

1)工程预付款的计算有哪些规定? 2)预付款计算有哪些方法? 3)本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4)工程预付款从几月开始起扣? 5)1~6月以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3)答案

3)本例的工程预付款计算:工程预付款金额=2000×25%=500万元

4)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计算:2000-500÷60%=2000-833.3=1166.7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

900+180+220=1300万元>1166.7万元

5)l~6月以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数额及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

①1~6月份:

1~6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900×(1-3%)=873万元

1~6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873-90=783万元

②7月份:

7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3%)=174.6万元

7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74.6-35=139.6万元

③8月份:

8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0×(1-3%)=213.4万元

8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300-1166.7)×60%=79.98万元

8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213.4-79.98-24=109.42万元

④9月份: 9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5×(1-3%)=198.85万元

9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05×60%=123万元

9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98.85-123-10=65.85万元

⑤10月份:

10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金额为:195×(1-3%)=189.15万元

10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95×60%=117万元

10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89.15-117-20=52.15万元

⑥11月份:

11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3%)=174.6万元

11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80×60%=108万元

11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74.6-108-10=56.6万元

⑦12月份:

12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金额为:120×(1-3%)=116.4万元

12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20×60%=72万元

12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16.4-72-5=39.4万元 1A425032 进度款的计算实例 [案例1A425032](1)背景:同前例。

(2)问题:1)试述有关工程进度款的规定。2)怎样进行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3)怎样支付工程进度款?4)怎样进行分包付款?(3)分析与解答

1)有关工程进度款的规定:

2)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①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②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目一般来讲,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方法。

③可调工料单价法计算的工程进度款:在确定所完工程量之后,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工程进度款:

A.根据所完工程量的项目名称,配上分项编号、单价,得出合价;

B.将本月所完全部项目合价相加,得出直接费小计;

C.按规定计算措施费、间接费、利润;

D.按规定计算主材差价或差价系数;

E.按规定计算税金;

F.累计本月应收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工作,其具体的支付时间、方式都应在合同中作规定。

①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修金外一并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②操作程序。③付款方式。

4)关于总包和分包付款。1A425033 竣工结算实例

[案例1A425033](1)背景: 某承包商于某年承包某外资工程项目施工,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工程合同价

20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工程价款的35%不调值费用占15%;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当工程进的60%时,开始从超过部分的工程结算款中按60%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逐月结算,每月月中预支半月工程款。

(2)问题: 1)竣工结算的原则是什么? 2)竣工结算按哪样程序?

3)列出动态结算公式。4)工程预付款和起扣点是多少?(3)分析与答案

1)竣工结算的原则: 2)竣工结算程序:

3)具体的动态结算调值公式:

P=P0×(0.15+0.35A/A0+0.23B/B0+0.12C/C0+0.08D/D0+0.07E/E0)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本例P0为2000万元); A0、B0、C0、D0、E0——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E-----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4)本例的预付备料款为:2000×20%=200万元

本例的起扣点为:T=2000万元×60%=1200万元

2.已知:某施工合同价为100万元,工程预付款20万元,主要材料购配件占50%,工期为6个月。各月的支付情况如下:第一个月支付工程款10万元,第二个月支付15万元,第三个月支付20万元,第四个月支付20万元,第五个月支付20万元,第六个月支付15万元。

问题:计算起扣点和历次预付款扣款金额。答:

(1)预付起扣点T。工程预付款起扣点按下式计算:

上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已完工程价值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2)第一次预付款扣还金额a1

第一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公式:

式中:a1——第一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

——累计已完工程价值

由于前三个月累计支付工程款=10+15+20=45万元,少于60万元,前三个月不扣预付款。

到第四个月累计支付工程款=10+15+20+20=65万元,大于60万元,因此第四个月开始扣预付款,扣还金额(第一次):

第一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公式:

=(65-60)×50%=2.5万元

(3)第二次预付款扣还金额a2

第二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公式:a2=T5×N=20×50%=10万元

(3)第三次预付款扣还金额a2

第三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公式:a3=T6×N=15×50%=7.5万元

预付款融资下供应链协调的定价策略 第5篇

国内外学者对供应链中延期付款交易信用融资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Kouvelis等[1]研究了零售商通过银行融资提前归还供应商延期付款的供应商定价问题;Jing等[2]提出了制造商根据单位生产成本的大小确定提前支付和延期支付的批发价策略,证明了延期付款政策可以部分协调供应链;Luo[3]将延期付款交易信用作为内生变量,研究了确定性需求下交易信用对供应链的协调作用;曾顺秋等[4]研究表明当提前期压缩成本系数足够小时,供应商可以通过设计交易信用契约协调供应链;陈祥锋[5]指出了延期付款的交易信用合同给资金约束供应链创造的新价值。以上延期付款交易信用文献主要研究了延期付款下批发价定价策略和延期付款交易信用的协调作用,而提前付款交易信用的研究刚起步。实践中,上游供应商资金不足时,出现了下游企业提前付款的预付款融资模式,从而保证供应商的正常生产。如2011年5月,庞大集团向世爵提前付款3000万欧元购买萨博品牌车型,使由于资金问题而停产六个星期后的萨博汽车恢复生产。此外,供应商为了吸引下游企业在销售季节之前以提前付款方式预订产品,还提供一定的批发价折扣。如世界知名冲浪运动服和配件设计销售公司O’Neill为了鼓励零售商提前付款,给予客户一个较低的预订价和较高的现货价。实践中提前付款的应用使理论界越来越关注提前付款交易信用的融资功能以及预付款融资对供应链的协调作用。

供应链交易信用中的订货模式包括推式订货模式和拉式订货模式,前者库存风险由零售商承担,后者库存风险由供应商承担。Perakis等[6]详细说明了推式供应链和拉式供应链的具体运作与风险分担;Cachon[7]比较了拉式、推式和提前支付折扣合同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Lai等[8]讨论了受资金约束的供应商和零售商,相比于预订模式和寄售模式,混合模式能最大化供应链绩效。目前,供应链交易信用的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推式订货模式下展开研究。

供应链交易信用相关文献大多考虑零售商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践中,上游供应商面临资金约束,下游企业提供提前付款交易信用融资模式已经形成。已有大量文献在推式订货模式下进行研究,而在拉式订货模式下讨论资金约束的交易信用融资问题较少。本文讨论了拉式订货模式下,供应商作为领导者为获得零售商提供的预付款融资进行生产,其折扣批发价的定价问题,通过折扣批发价的设定,实现供应链利润的帕累托改进,使供应商和零售商实现集中决策下最优利润的分配。

1 模型描述

单个供应商和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中,面临随机需求ξ,其概率密度函数和概率分布函数分别为f(·)和F(·),其中1-F(·)=珚F(·),且需求分布满足失效率和广义失效率递增的假设,即失效率函数h(x)=f(x)/(1-F(x))和广义失效率函数H(x)=xh(x)均为x的增函数[1,2,7],均匀分布、指数分布、韦伯分布、正态分布等多种分布都符合失效率和广义失效率递增的性质。供应商处于领导者地位,零售商的保留利润为零[2],供应商自有资金为B,单位生产成本为c,生产量为Q,自有资金的最大产量为Q1=B/c,资金充足下集中决策的最优生产量记为Q0.供应商受资金约束,为了实现集中决策下的最优产量,提供批发价折扣吸引零售商提前付款。零售商采用按需求订货的拉式订货模式,产品售价为p.拉式订货模式下,零售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订货,在需求发生前,供应商决策批发价w和零售商协议提前付款折扣批发价wR,使生产量Q等于Q0,实现供应链的协调。事件发生顺序如下:(1)期初,供应商确定批发价w和零售商协议提前付款折扣批发价wR;(2)零售商接受该批发价和折扣批发价,提前付款c(Q0-Q1),并享有折扣批发价wR,预订Q2=c(Q0-Q1)/wR的产品;(3)需求发生,未满足的需求零售商以批发价w向供应商采购。

2 预付款融资下供应商的定价策略

作为研究参照,首先考虑无资金约束下的供应链决策,当供应商存在资金约束时,分析资金约束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其次,讨论预付款融资下,实现供应链协调的供应商批发价折扣定价问题。

2.1 资金约束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分析

拉式订货模式下,需求发生前,供应商决策批发价和生产量,库存风险全部由供应商承担,零售商在需求发生之后向供应商订货。

资金充足时,供应商的期望利润函数为:

其中S(Q)为期望销售数量,给定w,易得该期望利润函数关于Q为凹函数,令式(1)的一阶导数为零可得最优生产量Q满足F(Q)=1-c/w,生产量和批发价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则w=c/(1-F(Q))。

零售商的期望利润函数为:

集中决策下供应链的期望利润函数为:

易得ΠSC关于Q为凹函数,令式(3)的一阶导函数为零可得集中决策下最优生产量Q0满足F(Q0)=1-c/p,集中决策下供应链的最优期望利润为ΠSC(Q0)=pS(Q0)-cQ0.

命题1资金充足的拉式供应链中,供应商是决策的领导者,(1)制定最优生产量Q*即为集中决策下的最优生产量Q0,满足F(Q*)=1-c/p,最优批发价格w*为零售价p;(2)零售商期望利润为保留利润等于零,供应商最优期望利润为集中决策下供应链的最优利润。

证明将w=c/(1-F(Q))代入式(1)得到供应商的期望利润为Q的函数:判断该函数的性质,求得[7],则Q*取集中决策下的最优生产量,即Q*=Q0=F-1(1-c/p),从中可得w*=p,ΠR=0,ΠS=ΠSC(Q0)。

若供应商的自有资金BcQ*,表示供应商不受资金约束,供应商可以生产集中决策下的最优生产量,特别当等号成立时,表示供应商的自有资金正好可以实现集中决策下的最优生产量;若供应商的自有资金B<cQ*,供应商的最大生产量表示供应商受到资金约束。由于供应商是领导者,其将批发价设定为零售价使零售商仅获得保留利润,受资金约束供应商的期望利润函数为:

分析资金约束对供应商决策的影响,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2供应商存在资金约束的拉式供应链中,供应商的生产量小于集中决策的最优生产量,最优批发价为零售价,零售商期望利润为零,供应商期望利润为整个供应链的期望利润,但小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期望利润,随着供应商自有资金的增大,供应商的期望利润也随之增大,当供应商自有资金大于等于集中决策下最优订货量所需的生产成本时,可实现集中决策下的最优期望利润。

证明式(4)中,由于ΠQS关于Q为凹函数,易得资金约束供应商的最优期望利润为ΠS(Q1)=pS(Q1)-cQ1,由于Q1<Q0,则ΠS(Q1)<ΠSC(Q0),资金约束供应商无法实现集中决策下的最优期望利润。在Q0的左侧,供应商的期望利润是生产量的增函数,生产量为B/c,则供应商的期望利润是供应商自有资金的增函数,随着供应商自有资金的增大,当供应商的自有资金可以实现集中决策下的最优生产量,则供应商可实现集中决策下的最优期望利润。

2.2 预付款融资下实现供应链协调的供应商批发价折扣定价策略

供应商存在资金约束时,为了实现集中决策的最优生产量Q0,供应商提供批发价折扣wR吸引资金充足的零售商提前付款c(Q0-Q1)。供应商不提供价格折扣前,c(Q0-Q1)金额可以购买(cQ0-B)/w数量的产品,批发价折扣后,由于wR<w,零售商提前付款c(Q0-Q1)金额可以购买更多数量的产品,预订了期末Q2=(cQ0-B)/wR数量的产品。零售商通过提前付款,解决供应商的资金问题,获得了一定的价格折扣,但承担了预订产品的库存风险,因此,零售商的提前付款具有预订和融资功能。供应商由于融资需求,给予零售商提前付款的产品价格折扣,而其余产品批发价仍定为零售价,以获得最大利润。给定折扣批发价格wR,零售商期末的期望利润为:

式(5)等式右边第一项为零售商的销售收入,第二项为零售商期初提前预付额,其余项为需求发生后,零售商的二次订货付款额。

预付款融资下,供应商期末的期望利润为:

式(6)等式右边第一项为供应商期初收到零售商的提前预付额,第二项为期末需求发生后零售商的二次订货付款额,最后一项为供应商生产集中决策下最优生产量的生产成本。

折扣批发价格wR的制定需满足两个约束条件:第一个约束条件为供应商的激励相容约束,意为预付款融资下供应商的期望利润大于等于有资金约束的供应商不采取融资策略时的期望利润;第二个约束条件为零售商的参与约束,由于零售商的保留利润为零,保证零售商的期望利润大于等于零,零售商才愿意提前付款。简化供应商和零售商期末期望利润,分别得经过分析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3预付款融资下,折扣批发价的定价范围为wR∈[max(c,wRmin),wRmax],其中最大折扣批发价wRmax满足零售商期望利润为零,供应商期望利润等于集中决策时的最优利润,且最大折扣批发价小于零售价;最小折扣批发价wRmin使存在资金约束不融资情况下和预付款融资下,供应商融资前后所得的期望利润相等。

证明首先求得满足零售商参与约束的折扣批发价的定价上限。当wR=c时,可以判断零售商的期望利润函数ΠRR=pS(Q0-Q1)-c(Q0-Q1)>0。当wR=p时,供应商的期望利润为此时零售商的期望利润小于零,由于零售商的期望利润是折扣批发价的减函数(命题4(1)),因此存在最大折扣批发价wmaxR使ΠRR=0,wmaxR满足

其次,求得满足供应商的激励相容约束的折扣批发价的定价下限。令供应商融资前后所得的期望利润相等对应的折扣批发价记为wRmin,则wRmin满足ΠS(Q1)=ΠRS,即wRmin满足

由于折扣批发价要大于等于单位生产成本,因此wR∈[max(c,wRmin),wRmax],在此范围内,可同时满足供应商激励相容约束和零售商参与约束。

命题3表明了折扣批发价的存在范围,命题4进一步分析了折扣批发价对供应链各方期望利润的影响以及对供应链协调和利润分配的作用。

命题4预付款融资下,(1)零售商的期望利润关于折扣批发价递减,供应商的期望利润关于折扣批发价递增;(2)当B≤Q0-H-1(2),则供应商的期望利润是折扣批发价的凸函数,零售商的期望利润是折扣批发价的凹函数;当BcQ0-H-1(2),则供应商的期望利润是折扣批发价的凹函数,零售商的期望利润是折扣批发价的凸函数。(3)供应商生产量实现无资金约束情况下集中决策的最优生产量,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润实现帕累托改进,调整折扣批发价的大小分配集中决策下的最优利润。

证明(1)求ΠRS对wR的一阶导数可得:因此供应商期望利润函数关于wR递增,同理,零售商期望利润函数关于wR递减。(2)求ΠRS对wR的二阶导数可得:由于广义失效率函数递增的性质,得B≤cQ0-H-1)2),则ΠRS是wR增函数和凸函数;当则ΠRS是wR增函数和凹函数。(3)供应商的生产量为Q0,预付款融资下供应链的利润为ΠRSC=ΠRR+ΠRS=pS(Q0)-cQ0,可以实现无资金约束下供应链集中决策下的最优期望利润,通过满足零售商参与约束和供应商的激励相容约束,可实现零售商和供应商总利润的帕累托改进,零售商和供应商在集中决策下的最优利润分配与折扣批发价一一对应。

从命题4可知,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折扣越大,则折扣批发价越小,表示供应商转移了更多利润给零售商,供应商和零售商总的期望利润恒等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利润,则零售商的期望利润更大。当供应商的自有资金越小,说明零售商提前付款的金额越大,随着折扣批发价增大,供应商的利润增速加大,对供应商越有利;当供应商的自有资金越大,说明零售商提前付款的金额越小,随着折扣批发价增大,供应商的利润增速变慢。供应商资金约束下预付款融资具有帕累托改进和供应链协调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不存在预付款融资时,所有的库存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存在预付款融资时,零售商承担了预付款下的库存风险,此时是拉式供应链和推式供应链的结合,因此实现了利润的帕累托改进。

3 数值分析

通过数值分析验证前面得到的结论,对上述模型中的有关参数赋值及需求的具体分布等进一步假设如下:随机需求ξ服从区间[0,100]上的均匀分布,p=1,c=0.2,供应商自有资金B=8。经计算可以得出资金约束下的生产量Q1=B/c=40<Q0,wRmax≈0.96,wRmin≈0.45,由于wR∈[max(c,wRmin),wRmax],所以wR∈[0.45,0.96]。

首先,分析资金约束对供应链绩效造成的损失。图1描述了供应商生产量和供应链中各成员期望利润的关系:供应商无资金约束情况下,C点(80,32)表示供应商的最优产量与最优利润,且该值等于集中决策下供应链的最优值。存在资金约束零售商不提前付款情况下,A点(40,24)表示供应商受资金约束下的最优生产数量与期望利润,两种情况下零售商的期望利润都为零。从图1中可知,C点与B点的期望利润差值表示了资金约束对供应链绩效造成的损失,这验证了命题1的结论与命题2的部分结论。

其次讨论供应商自有资金水平对供应链期望利润的影响。从图1可知,当供应商自有资金增大,从B=8增加到B=16,供应商的生产量对应从40增加到80,相应供应商的利润也随之增加,特别当B=16,表示供应商自有资金正好可以生产集中决策下的最优产量,这验证了命题2的部分结论。

第三,分析折扣批发价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期望利润的影响。通过计算,可得wR∈[0.45,0.96],验证了命题3折扣批发价的存在。从图2可知,零售商的期望利润关于折扣批发价递减,供应商的期望利润关于折扣批发价递增,这验证了命题4(1)的结论。当wR∈[0.45,0.96],此时图2可见供应商的期望利润是折扣批发价的增函数和凹函数,零售商的期望利润是折扣批发价的减函数和凸函数一致,这验证了命题4(2)的结论。

最后,分析预付款融资下供应商批发价折扣定价策略对供应链协调和利润分配的作用。图2描述了预付款融资下折扣批发价对供应链各方期望利润的影响,图1和图2中B、C、D、E点的含义相同。预付款融资下,随着wR从wminR变化到wmaxR,供应商的期望利润从B点增加到C点,零售商的期望利润相应地从D点减少到E点,两者的利润之和始终等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期望利润。B点和E点分别表示供应商存在资金约束且零售商不提前付款情况下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期望利润。折扣批发价变化范围内,始终满足供应商激励相容约束和零售商参与约束,供应商和零售商期望利润实现了帕累托改进,通过折扣批发价的设定,实现供应链协调下最优利润的分配,验证了命题4(3)的结论。

4 结束语

预付款融资下,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期末期望利润均大于等于存在资金约束下不融资情况下的利润值,供应商通过折扣批发价的设定实现了供应商和零售商期望利润的帕累托改进,供应链的期望利润实现了集中决策下供应链的最优利润,调整折扣批发价的大小使供应商和零售商分配集中决策下最优利润。

摘要:单个零售商和单个供应商构成的拉式供应链系统,资金约束供应商提供折扣批发价获得零售商的预付款融资,从而实现集中决策下的最优产量,分析供应商资金约束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研究供应商折扣批发价的定价策略,得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从而协调供应链。研究结果表明,零售商提前付款下,供应商定价的制定可以实现供应链利润的帕累托改进,通过折扣批发价的调整使供应商和零售商实现集中决策下最优利润的分配。

关键词:资金约束,预付款融资,批发价折扣,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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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 第6篇

生产企业由于跨国贸易的地域性问题, 使得产品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也就是有些产品是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 但是不符合国内市场需要的, 因此, 如果在跨国贸易中如果一旦出现风险, 货物是很难转为内销产品来保护销售利润,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所以, 大多数企业在接到国外订单时, 签署合同时一般都会要求外商支付一定的预付款, 但是这个预付款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应该按多少比例来收取呢, 它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呢?确实是众说纷纭, 没有什么统一的理论或是惯例或是法律去约束, 充其量会有一些行业规则对生产厂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这种状况实质上就加大了国际贸易中的财务风险。笔者想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业务在这方面抛砖引玉一下, 初步地探讨一下这个“令人头痛”的预付款问题。

一、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 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 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 只须返还所收款项, 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 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 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 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也就是说, 预付款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

作为预付款具有如下的特点:

1. 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 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 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具有诺成性, 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 预付款为价款一部分先付, 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 预付款无双向或单项担保的效力,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 预付款应当返还。

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 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 其目的一是为了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二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二、我司预付款的现状

1. 我司预付款的作用与存在的风险

我司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主要是用于下订单排产时所预收的货款。我司合同中也存在着其他条款来约定违约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看, 我司收到的预收货款, 就应该属于预付款的范畴。但是事实操作中, 预付款也被我司赋予了定金的角色, 因为它的确是被用来作为减少与规避下单生产后, 外商毁单撤单的库存风险, 将收预付款看成是对造成毁单库存车积压损失的一种补救。

因此, 我司对于预付款的概念引用的并不是很准确, 应该是一种预付款与定金性质的混合使用。

这样, 我司的预收货款在出现违约的时候是应该按照预付款的概念来返还呢, 还是应该按定金的概念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种不明确的法律术语的运用, 在基础交易中是存在着潜在纠纷风险的。

2. 我司预付款比例现状

目前, 我司没有关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相关规定, 预付款的比例往往根据交易洽谈情况由业务员自行掌握。因此合用订单下预付款的比例多少不等, 全款L/C除外, TT订单中, 从最少3%预付, 到最多100%全款预付。对于规定预付款下单排产的合同中, 大多合同预付款比例在10%-30%之间。从2012年下单生产的46个合同情况来看, 10%-30%预付款的合同占总合同数量的52%;但从排产数量看, 除LC订单外, 预付比例在10%以下的订单数量占排产数量的25%, 是除LC付款方式之外占有比例最大的一种方式;全款预付的车辆比例仅为0.71%。

而且我司外销的订单产品, 大多数为专为国外订制的特殊产品, 也就是说, 一旦出现买方违约的情况, 我司所生产的产品无法转为内销产品在国内消化, 也很难在国外第三方国家实现销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只要不是全额预付货款的合同, 就存在着很大的财务风险。

三、解决我司预付款风险的对策

1. 针对交易中存在的纠纷风险

此类风险是因为在制定交易合同时, 没有准确引用预付款概念而造成的, 所以, 不管是这笔款项是用来当作预付款还是用来当作定金, 我们都应该在合同中增设条款, 明确此笔货款, 在买方违约的时候, 卖方不予以返还, 以弥补因为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明确, 预付款项的用途才能够避免因为概念引用的不当而导致交易中的纠纷风险。

2. 针对交易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此类风险从根本上来讲, 不能单纯靠提高预付款比例来解决。因为提高预付款比例会导致销售数量的下滑, 以及降低业务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谈判能力, 增加买方的财务成本与风险,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双赢的策略。

从国际贸易实践出发, 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并没有形成国际惯例, 所以, 制订一个强有力的预付款比例政策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自己的销售政策与贸易习惯。

对于我司而言, 在保证销量的大前提下, 我们应该从如下角度来思考解决此类风险:

(1) 对于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预付款比例。尤其是针对某一个国家专门订制的特殊类型的产品, 如出口伊拉克的产品, 因为所需要的产品只有伊拉克才能使用, 因此就要争取到100%的预付款比例。而对于比较靠近国内标准型的产品可以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通过这样的预付款比例组合, 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司的效益, 而且还可以引导外商的营销方向, 有利于实现我司产品线规范化的目标。

(2) 评估国家风险, 对于风险高的国家要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如叙利亚, 菲律宾等。这个要根据国际形势实时进行调整。

(3) 将预付款管理纳入到对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中去, 对于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放宽支付比例。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建立经销商的信用等级制度。

四、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建立

建立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 用以根据客户不同的等级, 赋予不同的预付款比例。这不但有利于经销商的管理, 而且也是一种激励制度。经销商为了获得更好的财务支撑, 会努力按信用等级评估的标准来发展, 从而更有利于我司打开更广阔的销售局面。

暂拟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信用等级制度的评分标准:

1. 构建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 经销商的财务能力:习惯的支付方式、资金情况、营业报表情况等。

(2) 经销商的营销潜力:经销商的网络宽度、深度、营销策略组合等。

(3) 经销商所在国家的风险:可以采纳中信保的意见。

2. 经销商的营销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 经销商的年订单量。

(2) 经销商的实际销售量。

(3) 经销商的违约情况。

(4) 经销商的销售周期

(5) 经销商营销产品的标准化比率。

3. 经销商的市场规划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 网络布局策略

(2) 产品线布局策略

通过对这些参数的评价, 选取不同的权重。然后通过业务员的考核予以评分, 从而对经销商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等级高的经销商属于重点扶持的对象, 我司应该尽量给予财务支持, 采取灵活的支付方式, 降低其预付款比例, 减少经销商的资金占用比例, 从而让经销商的资金周转更快, 更高效, 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打造营销网络。

工程预付款 第7篇

资金密集的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资金压力问题,尤其是金融房地产行业其资金链更加冗长。我国目前房地产商的资金来源渠道匮乏,主要来源有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借贷,以及预付款。仅有少数大公司实现了通过股权和债券融资。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作为国内金融房地产龙头的万达的REITs之路也是屡屡受阻碍。

随着“国十条”以及各地“限购令”的颁发,2011年无疑成为了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年。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限购令”以及房价下调预期使得成交量下跌资金回笼困难。大量的银行贷款也将房地产行业风险传递给了金融业,危及整个国民经济安全。因此,创造一种低成本、低门槛、高效快捷、可以化解系统风险的融资方式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已经迫在眉睫。

二、保值回购

(一)保值回购的定义

“保值回购”指房产商与购房者签订协议,房产商承诺以“底价售房”,开盘价即为最低价,并签订一定保值时期内保值回购协议。如果该楼盘在协议规定保值期内,房地产商以更低价格出售房产,则房地产商承担回购义务。

2011年12月3日上午,深圳“绿景香颂”开盘推出780套房源,推出“三年保值回购协议”,当天销售约600套房源,收入75亿。

(二)保值回购的特点

通过签订“保值回购协议”开发商给购房者一个约定时期内不会降价销售的承诺,给了消费者一个“期权”。市场经济下商品价格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因此购房者在预期房价上涨获得收益同时理应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因此“保值回购协议”事实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协议,为何开发商承担了其本不应该的责任?首先,在市场不景气期间有利与增强投资者信心,减少存货,回笼资金。其次,风险可控。房屋的市场价格人为无法干预,但是“保值回购协议”中签订的“底价”是开发商的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的决定权在开发商;实际“保值期”可控,例如深圳绿景香颂签订了长达3年保值期,但780套房源第一天便销售了600套,假设3个月后全部房源销售完。则该楼盘则不会存在开发商的售价,以开发商售价为条件的保值协议事实上作废。

三、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

(一)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的定义

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指开发商对购房者的预付款支付利息,同时与购房者约定一定条件下的回购义务或权利,也可以称之为衍生型有息预付。

(二)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的列举

1. 附带回购协议的有息预付

附带回购协议的有息预付:开发商与投资者约定回购期限,投资者以购房者身份交付购房预付款,开发商有权且必须在约定回购日回购房屋,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其本质上是一种以住房为抵押的债券,购房者并非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购房者实际上是以一种“债权人”的身份获得收益。

2.

附带双向期权的有息预付,主要指买卖双方在交付预付款签订协议时,设定房价波动的上限A和下限B,在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如果房价上涨超过上限A则房地产公司有权回购房屋,退还预付款并支付一定的约定利息a (a>0) 。同时当房价下跌到下限B以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回购房屋退还预付款且支付约定利息或不支付利息。

(三)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的理论来源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方式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MBS) 。

衍生型有息预付有着与REITs和MBS相似的特征。房地产投资信托着重与“投资”进而获得收益,投资者相当于“股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着重与“债权”收益,而投资者扮演的是一种“债权人”的角色。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资产的证券化。但其不上市交易,以单位住房为资产标的且不可分拆。在衍生型有息预付的中,对有息预付款的不同的衍生方式使得衍生型有息预付有着不同的特性,而投资者也将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股东”或“债权人”的角色。

(四)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的特点

衍生型有息预付的衍生方式及其灵活多变,房地产商可以因地制宜的进行调整和设计,甚至可以同时设计出多种类型的产品供给消费者选择,同时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故本文仅简单列出几种简单的有息预付的衍生方式以做说明。预付款是开发商的重要资金来源,这种提前预定的销售方式类似于“期货”。购房者交付定金,在房价上涨中获得收益,同时承担房价下跌等风险。而开发商获得了资金,转移了风险,但在房价大幅上涨中付出相应损失。

四、建议

2011年国家对房价进行了空前严厉的宏观调控,很多房地产企业面临库存积压,资金回笼困难等问题,融资难度不断加大。本文中提到的“保值回购”和“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两种模式都可以有效帮助房地产企业加速资金回笼,但房地产企业应该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市场情况适当运用,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系统。虽然“保值回购”的模式简单,但是开发商要在较长一段时间承担房价下跌带来的风险,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企业资金链紧张又要面临回购压力,那么将会产生致命风险。而“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其衍生种类灵活多变,开发商一方面可以利用多种组合化解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的隐蔽性。

摘要:国内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和预付款。大量的贷款绑架了金融行业, 进而增加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风险。2011年中央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的调控, 大量缺乏准备的房地产公司一方面融资困难, 另一方面资金回笼困难。因此, 本文创造性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原理为房地产企业设计两种低成本、低门槛、高效快捷的融资方式:附带期权的有息预付款;保值回购。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创新,预付款衍生,保值回购

参考文献

工程预付款 第8篇

一、ABC公司的背景介绍

ABC公司是一家化工原料生产厂家, 通过采购多种化工基础原料, 按照一定的配方, 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后, 生成化工产品。

2008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很好, ABC公司产品需求旺盛, 产能相对不足, 管理层决定:在充分利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扩大生产, 重新购买建造一条生产线, 预计在下半年投入生产。为了配合新的生产线的投入产出, 且考虑到上半年某些原材料较紧张, 在2008年第三季度签订了四个采购合同, 预付了采购款项近2 000万元, 采购价格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到了2008年10月后经济形势急转直下, 销售量急剧下降, 产成品库存量增加, 生产量也随之下降, 新的生产线没能按时投入生产, 连原有的生产线也不能满负荷生产。原材料的价格也在急剧下降, 比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下降了15%~30%。

2008年10月份后由于生产量、销售量无法达到预定目标, ABC公司如果按照合同条款执行预付款采购合同, 将采购的原材料入库, 公司的仓库储存量无法承受;如果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预付款采购合同, 只能与供应商协商解除合同, 退回预付款, 或者与供应商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如调低采购单价, 推迟到明年供货等, 但对于非关联公司此种可能性很小, ABC公司只能被动接受执行合同。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ABC公司预付账款审计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ABC公司的预付账款审计, 在执行一般审计程序的基础上, 还需增加哪些针对性程序去审计这些巨额预付采购合同款?

翻阅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现在详细介绍如下:

第一种处理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CAS 13) 的规定进行处理。

CAS 13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 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待执行合同, 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 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显然, ABC公司预付款采购合同符合CAS 13第四条的第 (1) 款、第 (2) 款条件, 由于无法与供应商商定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条款, 所以执行合同是ABC公司需承担的现时义务。公司已经全额预付了货款, 只能被动地接受供货, 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 就要承担违约风险;如果履行合同, 已经预付的货款比重新采购相同原材料所要支付的金额大15%~30%, 待执行合同变成了亏损合同, 根据CAS 13第八条的规定, 该亏损合同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根据审计结束日采用市场单价来源不同, 可以采用A、B两种方法计量。A方法:要求ABC公司提供审计结束时各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报价单, 采用简单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平均单价, 乘以数量, 计算出其金额, 再与相应材料采购价格进行比较, 差额即为需要确认的预计负债。B方法:要求ABC公司提供审计结束时某一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报价单, 乘以数量, 计算出金额, 再与相应材料采购价格进行比较, 差额即为需要确认的预计负债。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差异不大, 计算的关键是采用何时的报价单, 考虑到化学原料价格变动较大, 为了更接近实际情况, 最好采用报告即将报出时间的报价单。

第二种处理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CAS 1) 和CAS 13的规定进行处理。

CAS 13规定:资产负债表日,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 是指在日常活动中, 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 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 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 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 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根据CAS 13第四条与第八条的规定,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如果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低于预期经济利益, 就不能算是亏损合同。ABC公司如果不执行采购合同, 要支付的赔偿额就构成亏损;如果执行采购合同, 预付账款转为存货, 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就会带来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超过成本就不构成亏损, 否则就要对产生的亏损部分确认预计负债。

假设ABC公司准备执行预付款采购合同, 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关键在于如何确认该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如何计量经济利益和成本?经分析, CAS 1中对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原理与方法, 与预付款采购合同情况类似, 因此我们可参照CAS 1的方法来确认该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选定计算预期经济利益的代表产品。由于ABC公司产品品种较多, 为了使样本更具代表性, 根据ABC公司2008年十大产成品的生产材料投料比重表, 分析十大产成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选择了预付款采购合同中投料最多、生产量与销售量均是最大的产成品。预计该产成品在2009年生产量与销售量仍然与2008年相同, 假设此产成品的名称为S产品, 因此选择S产品作为计算预期经济利益的测试对象。

2. 按照S产品在2008年关于此三种原材料的投料比重, 根据合同采购量, 确定最低的生产量为1 208 260。

3. 根据投料比重表和最小预计产量, 倒算出S产品需要投入的其他原材料数量。

4. 原料1、2、3采用采购合同单价, 其他原材料的结存单价来源于全年统计数, 计算出S产成品的原材料成本。

5. 由于ABC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产成品成本比重为95%, 因此要将S产品的原材料成本换算成S产品的生产成本, 进而计算出S产品单位成本。计算过程详见表1。

从以上计算可知, 该预付采购合同不属于亏损合同, 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6. 采用预付款采购合同单价和所占比重计算出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再用上述方法计算见表2。

从以上数据可知, 该预付款采购合同不属于亏损合同, 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由于ABC公司原料1、2、3的采购合同价高于全年平均单价, 因此两种计算方法毛利率差异较大, 后面一种处理方法还可能导致亏损。

对于第二种处理方法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关键在于公司的毛利率:如果产品的毛利率高, 执行预付款采购合同, 公司毛利率会急剧下降, 但不至于降到负毛利, 从而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如果产品的毛利率本来不高, 执行预付款采购合同, 公司毛利率会急剧下降, 甚至降到负毛利, 预期经济利益低于其成本, 从而判断为亏损合同, 需要对其亏损合同的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 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知, 两种处理方法最大不同是对亏损合同的判断与理解不一致:第一种处理方法认为:如果重新购买原材料低于原来的采购合同价, 就确认为亏损合同, 并将两个时点的差异确认为预计负债;第二种处理方法则参照CAS 1计算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与原理, 获取企业经验数据, 通过一系列计算来判断是否为亏损合同。两种处理方法的计算结果完全相反。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方法更符合亏损合同的定义, 因此采用第二种处理方法更科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预付账款财税差异解析 第9篇

(一) 会计上归类为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货币性项目, 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 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 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讲解中所列举的货币性项目, 没有包括预付账款。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讲解中, 所列举的非货币性资产也没有包括预付账款。

笔者认为, 应将预付账款作为非货币性项目, 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预付账款不符合货币性项目的定义, 其代表的是已经支付的款项。既然款项已经支付, 就没有了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取的权利, 不再承担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和通账风险, 未来结转时其对应的科目不是现金, 而是存货, 不是货币性项目, 不应再按期末汇率进行调整, 汇率变动风险随着款项的支付, 将由收到款项的一方承担, 记录预付账款的一方不再承担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

(二) 税法上归类为货币性资产

因2008年1月1日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 很多文件有效性难以判断, 以最新文件为税收上对预付账款归类的证据。在近期国税总局颁布国税发[2009]88号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 (包括应收票据) 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 (权益) 性投资。可见, 税收上把预付账款归类为货币性资产。

(三) 建议

笔者认为, 对预付账款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更科学, 能真实地反映该科目核算的实质。虽然《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目的、职能等方面存在不同, 但为了减少纳税人遵从成本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 建议税法借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将预付账款分类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期末外币预付账款汇兑损益财税差异

(一) 会计对汇兑损益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 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股票、基金等) , 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 作为公允价值变动 (含汇率变动) 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

(二) 税法对汇兑损益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的汇兑收益, 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 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 可能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 在纳税年度终了时, 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 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 此时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若不同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率时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 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 如果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话, 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 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 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如果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所产生的, 这部分损失应由所有者负担, 属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 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税法只规定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 应作纳税调整。

(三) 汇兑损益财税差异

对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 会计上税前会计利润全额列支;但税收规定只有部分汇兑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 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能列支, 需要做纳税调整。对非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 会计上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 会计上税前会计利润可列支;但税收规定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作纳税调整。

(四) 期末外币预付账款汇兑损益财税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付账款为非货币性项目, 期末不进行汇率折算, 不产生汇兑差异。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税收规定需要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汇兑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形成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 导致暂时性差异, 会影响所得税费用。期末, 需要编制如下分录:借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负债) ——预付账款”, 贷或借记“所得税费用”。

三、预付账款减值财税差异

(一) 会计对预付账款减值规定

按资产负债表观, 所有的资产都应计提减值准备, 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 资产负债表日, 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 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 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 转销应收款项,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3)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 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同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 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即:预付账款要计提减值准备, 但已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3号等规定对如何计提减值准备并未给予明确, 笔者认为, 预付账款一般是根据合同订购或拟接受服务所支付的款项, 由于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对预付账款的损失产生直接的影响, 预付账款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 (1) 对方不存在兑现的可能或者对方根本就不具备相关资质时, 预付账款的减值就表现为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 (2) 企业支付了现金, 但收到的货物和服务没有价值, 此时的减值就表现为获得补偿物品或服务的减值。

(二) 税法对预付账款减值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截止目前, 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主要文件包括: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2009]33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2009]48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2009]64号)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 体现了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这些文件均与预付账款无关, 即预付账款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

依据税收文件: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和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 预付账款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 才能在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对于已确认并审批的预付账款以后又收回的, 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三) 预付账款减值财税差异

对于跨年度预付账款, 期末会计处理时, 计提减值形成暂时性差异, 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待最终接受服务或验收工程等或预付账款损失获税务机关审批后转回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 》,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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