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项目范文

2024-08-11

转包项目范文(精选11篇)

转包项目 第1篇

关键词:转包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估

1 实施风险管理的目的。

在转包项目管理工作中实施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转包项目能按顾客的要求,在规定的费用、进度和技术约束条件下完成工作任务,向顾客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对风险评估工作的流程进行规范,包括对风险的识别、缓解、措施制定、状态跟踪等,同时还应给出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方法。

2 实施风险分析与评估的范围。

风险就是一种非期望的、既有发生可能性又有潜在负面结果的情况或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估是对风险所进行的辨识、研究、分析、评估以及处理活动,以避免风险或控制、降低风险,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在产品实现的各阶段,均应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并对识别出的风险采取规避措施,即对确定的、需处理的风险事件,做出的有针对性的决策措施。

航空转包项目在质量管理方面实施认证的国际标准是AS9100《质量管理体系--航空航天和国防组织的要求》,按照该标准的要求风险分析与评估是贯穿于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从产品实现的策划开始到与顾客有关的过程、产品的设计和开发、采购控制、生产和服务提供的各阶段中的环节都涉及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实施。

3 明确实施风险分析与评估的部门职责分工。

要想开展好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按照相应的流程实施。通常的做法是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各项目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各相关单位应编制相应阶段风险分析报告,组织落实规避措施并保持相关记录。规避措施所涉及的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并保持相关记录。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我们将产品实现阶段划分为新项目选择、产品报价、首件研制、批产交付、库存与物流五个阶段。在这五个阶段中,由项目办公室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产品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项目,收集各单位形成的各阶段风险分析报告,并组织开展后续工作。规避措施涉及的实施单位和协助单位开展风险处理、监控、记录与总结工作。具体负责相应风险分析的单位如下表:

4 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

4.1 风险规划。

对相应阶段进行产品实现的策划时应考虑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对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做出安排,具体风险分析与评估的流程为产品实现、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实现产品。

4.2 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的任务是找出风险事件。在产品实现各阶段中,对各过程和相关要素进行梳理和辨识,找出产品实现过程中可能导致产品部分或整个系统发生问题的环节、过程、时机,同时分析对生产经营、质量、进度和费用造成影响的环节,识别出有风险的区域或有风险的技术过程,列出影响工作达到预期目标的问题,初步确定为风险事件。在辨识过程中上应设计一个风险事件识别表用来记录识别过程。该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负责单位、风险分析项目名称、内容与职责描述、系统功能与流程完备性描述、结论、风险识别人、识别日期等。同时,还应设计一个FMEA(过程/产品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表,用于风险事件的处理和记录。

4.3 风险分析。

对辨识出的风险事件做进一步分析,找出风险致因,分析与其它风险的关系,把每一个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将各风险事件按大小顺序排序,列出风险清单,找出薄弱环节,形成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报告和FMEA(过程/产品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表,提交负责单位用于风险评估与决策。

风险分析需结合FMEA进行。在使用FMEA进行分析时,应包含以下因素: (1) 严重性(Severity) SEV; (2) 可能性(Occurrence) OCC; (3) 可检测性(Detection) DET; (4) 权重(Risk Priority Number) RPN。其中严重性SEV、可能性OCC和可检测性DET等级标准分别为:

A严重性(SEV)等级标准

B可能性(OCC)等级标准

C可检测性(DET)等级标准

此外,风险分析还要包括人员因素与设备因素,并考虑以下情况:

●产品、设备以及技术的唯一性;●关键流程的易感性;●自然环境的抵御性;●相应次级供应商。

4.4 风险评估与决策。

对完成的风险分析报告和识别出的风险事件,应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评估,从风险事件中筛选出发生可能性大、影响程度严重的,确定为需处理的风险事件,逐一做出风险决策(即制定规避措施)。制定的规避措施必须明确时间节点、负责实施的单位及负责人、协助或提供资源的单位及负责人、应达到的效果、相关记录的要求等。在做出风险评估与决策后完成风险分析与评估的阶段总报告,报告应包括做出风险评估与决策的人员签名清单、确定的风险事件和制定的规避措施。

4.5 风险处理、监控、记录与总结。

按制定的规避措施对风险进行处理,监控规避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处理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风险,要及时反馈,妥善解决后继续工作。在每项规避措施完成后将记录归档,并作为附件纳入阶段总报告;每个阶段的规避措施完成后应总结、评价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形成文字材料作为附件纳入最终风险分析与评估的总报告中。

5 注意事项。

当生产和服务提供、生产的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视变化程度对其变化之处实施专项风险分析与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生产或已经生产定型并进行批生产的产品,如果生产条件无重大变化,可不再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

参考文献

[1]Rolls-Royce SABRe Business Require-ments.

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整治方案 第2篇

包的行动方案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指示,为巩固工程质量治理成果,切实规范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身开展在建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检查行动,有效遏制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情况出现,为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营造良好的质量安全氛围,规范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项目顺利实施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二)整治内容

1、总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

2、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3.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4.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

1.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监督检查。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负责汇总本企业和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及自查表(见附件1)。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受检材料目录(见附件2),认真准备受检材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收集整理,统一存放于施工现场,并随工程进度补充相关资料。4.施工企业在自查表中要明确本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凡是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在自查表中详细写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不按要求填报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表的单位,开发区将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单位。

(二)实施检查阶段

由我公司牵头,组织监理、审计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施工企业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对劳务工欠薪常发的项目,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统筹监管力量,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对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调查认定应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健全长效机制。在建筑工程项目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抽查中,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管理、合同履约、资金使用与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与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健全检查执法长效工作机制。

青岛建设集团转包后遗症 第3篇

1月2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门口聚起了数十名建筑工人。滴水成冰的冬日里,他们沉默凝望的姿态惹得路人纷纷注目。

他们是来讨债的。这场曲折的债务纠纷延绵近十年,涉及上千万元的工程款项,走了诉讼途径后依然久拖不决。年关复至,他们却依然要不回属于自己的工钱。

管理费

事件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祖籍山东的海外华人李玉玲看好西部大开发前景,决定投资3亿元开发新疆成功广场。

通过青岛驻疆办的一个办事员介绍,李玉玲找到了青岛建设集团(下称“青建集团”)。2000年8月28日,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与西河街交叉处小西门地段的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发包给青建集团。

20天后,青建集团与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四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主体转给了后者。

两份合同非常相似,均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项条款加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但合同价款相差甚大,前者为5800万元,后者为4500万元。

这1300万元的差价,被业内人士称为“管理费”,在以后的日子演变为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时任南通四建新疆公司党支部书记的徐成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转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是建筑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大的集团公司,自己施工人员不多,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很多都纳入了体系,评上了职称,变成了管理人员。活基本都是包给别人做的。”他承认这一做法会带来很多隐患,“这是行业痼疾。” 转包行为是《建筑法》与《合同法》明令禁止的。建设部早在1992年颁发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非法转包,建筑企业非法挂靠等,会导致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拖欠。然而,尽管三令五申,这些行为仍成为行业“潜规则”。

三角债

整个施工过程波折不断。

2009年9月,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功房产公司)。 更名之后,成功广场的施工计划也不断变更。施工初期,成功房产公司未依约定时间提供基础施工条件,施工期间又发生了设计变更、延期提供图纸、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量、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等多种意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停窝工。 2002年5月15日至7月16日,青建集团向成功房产公司和监理单位数次提出关于工期及经济费用的索赔报告。 7月18日,成功房产公司给出一纸解除合同的通知,指称青建集团违反合同,私自将成功广场施工项目转包给南通四建。 双方僵持不下,成功房产公司将青建集团、南通四建,及合同担保方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一同告上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青建集团又反诉成功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 审理过程历时3年。2005年11月25日,新疆高院作出宣判,判决成功房产公司支付索欠工程进度款,赔偿停窝工损失;同时,“青建集团非法转包的事实本院予队认定”,“该工程应据实结算,承包人青建集团不应再参与工程取费。” 但成功房产公司与青建集团均不服判决结果,继续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7日,终审判决依然认定了上述事实。

另一边,因为青建方面未按约定支付近千万元的工程欠款,多次交涉后仅付了200万元,南通四建于2007年6月19日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将青建集团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一建”)共同告上法院。

青建集团与青岛一建的前身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系母子公司。1999年5月25日,青岛一建成立青岛建设集团公司新盛工程项目公司,青岛一建董事长尚延青担任项目公司经理。南通四建正是与新盛工程项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7年末,青岛中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南通四建工程款9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青建方面不服,继续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今,这笔欠款依然未能收回。

一百多个账户都是空的

反复交涉下,2009年1月J5日,青岛一建向南通四建支付了300万元,但同时表示资金困难,希望青建集团能解决一部分欠款。

1月18日,在青岛市z:p院的斡旋下,南通四建与青建集团的双方代表终于有了法庭外的首次会面。 “2006、2007年改制以后,一建和我们集团的资产已经剥离了,这是有国资委文件的。这个事情,由一建承担法律责任,我们集团现在即使出钱,也是借钱给他们。他们资金链紧张。资金链谁不紧张?”青建集团的法律事务办公室内,法律处负责人张培智皱着眉头道,“现在新疆的钱要不到,这边又欠了钱,还要集团借钱,让人窝火。”

但“债主”南通四建的法律事务部主任马文如寸步不让:“根据法院的判决,青建集团是第一被执行人,我们当时也是和青建签的合同。”

“那这就没法谈了。”张培智摇摇头,“你们要以务实的态度看待这个事情。”

唇枪舌剑后,马文如坚持要在过年前拿回剩余欠款,张培智则表示要向领导请示后定夺。

“我们官司也打了,主管部门也反映了,所有路都穷尽了。”马文如向本刊记者慨叹道。

南通四建曾委托律师许征负责追债。许征做过青建集团的法律顾问,熟悉对方的资产状况。她起先信心十足,先后查询了青建集团与青岛一建的一百多个账户,却几乎毫无收获。一次她发现台东区域的一个账户有150万元的款项,随即告诉法院方面,并与执行法官王东一同前去收账。但等他们到了那里,钱已经被转走了。

南通四建方面一致认为:“肯定有人通风报信。”

2008年5月27日,南通四建向青岛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09年2月19日,青岛中院作出一份民事裁定,查封了青岛一建的两处房产,后来却在南通四建不知情的状况下,于同年3月11日以“该案已查封的其它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本案的标的额”为由,解封了这两处房产,同时查封了青建集团的两处房产。 “查封后一年多,代理人多次提供执行线索,包括银行账户,但中院每次都以不好执行推诿,或者干脆避而不见。”马文如对青岛中院执行工作感到失望。

因为执行工作不利,南通四建至今已解职了3名员工,其中包括一个负责法律工作的副总,最近还终止了与许征律师的合同关系。马文如苦笑道:“下一个就轮到我了。”

南通四建董事长耿裕华对本刊记者说:“青建集团的年产值超过15个亿,还准备要上市,是完全有偿债能力的。我都无法理解,这样的企业怎么能生存到现在?”

根据青建集团网站主页介绍,“2009年公司营业额为164.8亿”。

天价代理费

十年讨债路,南通四建大多时候感到举步维艰,但也有人带来过意外的希望。

曾有人找到耿裕华的一个朋友,表示自己有能力帮助南通四建拿到欠款。“但条件是先签订一个协议,承诺给10%的好处费。”该友人告诉本刊记者。

南通四建青岛总部经理顾元庆也碰到过主动上门的“热心人”:“上次一个律师找我,说有青建的几千万元钱在手里。还有建设管理局的一个领导告诉过我,有个朋友的战友有些资源,但需要15%的提成才能到位。其他也有好几个说能帮忙拿到钱,但都要非常手段,要高的回报,最多的说要20%的‘代理费’。”

“我碰到过两个,打电话给我说能帮忙拿到钱。第一个说要20%的‘代理费’,第二个说最低15%。1200万债务,那就要200万的代理费。”马文如也遇到过这样的不速之客,但对方开出的高价码让他无法接受,“我说哪有那么大的费用?他说你有没有做过这类案子?都是这个价。”

对方告诉他:“现有明确消息,青建最近有一笔钱到账。执行不下‘分钱都不拿。”

耿裕华告诉本刊记者:“所有这些我们都没理。我相信这个世界还是有公道的。”

马文如则感到好奇,这些人为何对案件细节了解得那么清楚?他认为:“肯定有猫腻,据说有些执行案子还指定代理人是谁。”

1月18日的交涉后,张培智告诉马文如,待1月21日杜波出差归来后给予答复。但南通四建未等到任何答复。

工程“转包”“挂靠”问题探析 第4篇

工程转包, 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工程挂靠, 是指单位或个人, 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 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工程转包及挂靠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引发一系列的腐败案件和社会问题。

案例:A单位中标了某公路NO1标工程项目, 项目总造价1400多万元, 随后将工程转包给了某包工头。该包工头以工程项目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拖欠材料款、机械款及民工工资, 最后以亏损为由一走了之, 把大量的债务留了下来。A单位最终因负连带责任, 被法院判决先行代付该包工头拖欠的款项, 最终亏损了约720万元, 导致整个企业直接陷入了经济困境, 引发了职工上访、民工追债等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2 案发机理

A单位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最根本的原因。从个案来讲, 具有偶然性, 但根源来看, 却具有必然性:

(1)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身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是工程转包及挂靠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程转包不管是否已经获益, 都将被处以罚款。获益了的, 违法所得要被没收。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是悬在工程转包上“达克摩”之剑。二是工程转包及挂靠得不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由于合同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 往往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钱财。

(2)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虽然无效, 但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对双方当事人还是有约束力的, 这种约束力仅对双方当事人有效, 并不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存在放大了发包人及被挂靠人的经营风险。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转包人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及挂靠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一方面通过协议,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把工程实际控制权转给了承包人及挂靠人,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失去了左右工程项目的能力及权利。另一方面, 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的义务并未能因工程转包而免除。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必须为自己不能控制的事情承担法律上、经济上的后果。虽然理论上,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在偿付实际施工人债务后有向承包人及挂靠人追偿的权利, 但现实中, 因为承包人及挂靠人往往都已将财产进行了转移或隐匿, 这种权利却很难实现。

(3) 建立在工程转包或挂靠上的利益分配机制缺乏刚性约束, 为双方继续进行利益博奕提供了条件及可能。工程转包或挂靠合同通常约定由发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 直接将工程再转手给承包人承包。按照约定, 发包人不管工程项目最终是否赚钱, 都要收取“管理费”, 应是“旱涝保收”的, 但在实践中, 这种约定却往往难以实现。由于企业固有的“逐利”本能, 承包方会想方设法重新调整利益分配, 在盈余的情况下要求“利润独享”, 亏损的情况下要求“风险共担”, 甚至不惜恶意欠债。由于承包方掌握着工程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在这种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常能迫使发包方与自己实行“换位”, 最终结果是承包方“旱涝保收”, 发包人承担了亏损的风险。

(4) 履约保证金对承包方的恶意欠债行为不具有完全防范作用, 承包人通过一定的手段, 有能力把履约保证金提前收回或转嫁给发包人及第三人。履约保证金一般仅占工程总额的10%, 承包人实际控制着工程项目, 却工程总额拥有100%的支配权, 只要恶意欠款超过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不仅能转嫁履约保证金, 甚至能把其他的债务转嫁给发包人。

3 原因分析

工程转包及挂靠弊端很多, 风险很大,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 但现实中为何仍较普通存在呢?笔者认为, 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工程承包人虽然具有施工资质, 但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实际施工能力, 人、财、物等都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一是承包单位本身是个空壳子, 实际上并没有与相应资质相符的人、财、物。二是承包单位虽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但由于盲目承揽工程, 承包规模过大, 超越了自身正常的经营能力。第三种情况, 承包单位经营机制落后, 管理水平低下, 没有能力去管理经营好工程项目。

(2) 工程承包人法制观念淡漠, 风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法不责众”, 工程转包在工程建筑行业中具有普遍性, 其他单位都这么做的, 也没见受到什么责任追究及处罚, 自己也可以这么做。二是认为工程转包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但只要工程转包不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 就不会受到责任追究。三是心怀侥幸, 认为合法分包与工程转包之间难以甄别, 而以“劳务分包”、“雇工自办”等之名行工程转包之实。

(3) 工程转包能为小团体及私人谋取利益提供更为方便的条件。一是方便开支一些不便于在帐上反映的“灰色”费用, 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二是可以利用工程转包之机, 向承包单位索贿受贿, 搞权钱交易。

4 整治对策

工程转包及挂靠既违反国家相关的法规, 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及发展。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整治:

(1) 大力推进公路体制机制改革, 积极整合资源, 依托行业优势, 做大做强公路施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 彻底实行“事企分开”, 把施工企业完全推向市场, 建成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通过积极整合现有资源, 通过合作、租借、协议等形式,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加大对工程转包及挂靠行为的处罚力度, 特别是在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中, 要经常性地开展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严禁工程转包及挂靠, 一旦发现有工程转包及挂靠的, 一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做到违法必究。

(3)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于中标工程项目后, 又将工程项目转包了的承包单位, 要按照未能履约记入信用记录, 限制或取消其进入市场的资格, 把这些企业逐出市场, 净化市场环境。

(4) 加强对工程转包及挂靠的专项检查, 定期不定期对承包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监控资金的流向, 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 一旦发现承包单位实施了工程转包, 要坚决清除出场。

(5) 指导承包单位从长远发展出发, 自觉摒弃工程转包这种经营模式。从市场准入、信用评价、检查考核等方面对严格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合同的企业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或照顾, 引导承包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 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5 结束语

工程转包分包合同 第5篇

分包方:xxx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省建总公司6#、7#住宅楼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补充条款:

一、乙方承诺确保xx年xx月xx日工程竣工验收(不含室外工程),承诺保证按承包合同第十五条办理。

二、工程质量等级xx市优良样板工程,7#住宅楼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工程竣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后达到以上标准,甲方支付乙方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一,达不到以上标准,乙方同意按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

三、经甲方考核,同意由xx同志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乙方驻现场全权代表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调换其他人员或名誉管理,如有发生视为违约。

四、工程结算方式

1、土建工程按议标确认的合同价款(不含税)结算,双方同意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内容(含工程报价中的错误、漏算部分)均不再作调整。

2、铝合金门窗及商品混凝土按实际发生调整价格。

3、水电安装工程按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进行结算,取费标准参照土建工程取费水平执行。

4、本工程价款不含包干费内容,如有发生按实签认。全部工程价款增减调整及定额外发生内容均按土建工程议标合同费用标准结算。

五、工程进度款以甲方审定的工程月度报表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审定完成量的95%。进度支付至全部承包总价90%时停止,待工程审计完毕后,预留保修金及承诺罚款额按规定办理尾款结算手续,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甲方应积极筹备资金,按合同约定方式予以付款,若开工第一个月或中途甲方资金短缺(不超过20天)不能到位,乙方将继续施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六、本工程主要、大宗型材料乙方必须提供有相应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合格

产品,建筑用钢材甲方指定采用产品。铝合金材及水电主材(包括管材、线材、洁具、开关、插座等),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厂选型定货。

七、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武汉市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现场保洁等管理规定,如因乙方原因违规而发生的损失或罚款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进场前三天向甲方办公室送交有关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经甲方审查办理出入证,所有人员挂牌上岗,乙方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教育,所属人员不得在居民区内逗留,注意协调施工区周边住户关系,尽量减少施工对住户的影响。

3、为确保该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 住宅楼采用架子封席全封闭施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乙方承诺该工程确保创武汉地区文明施工现场,如达不到承诺对乙方处以元罚款。

八、乙方进场前,甲方配合提供部分车库、空余库房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退场时按原貌退还,现场施工、生活用水电由乙方安装水、电表,按发生计费。

九、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金双方同意按工程总价的5%计算,保修金在乙方工程尾款中预留。

2、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3、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非乙方原因的支出,由甲方承担。

十、本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十一、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元,其中水电暂定30万元。

十二、本协议条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同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条款及分包合同在集团有限公司、省建五公司内部执行,对外无效。

总包方:分包方:

负责人:负责人: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分包 第6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转包;分包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5-0094-02

1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与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转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日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分包主体、对象、程序等符合规定的行为方为合法的分包行为。但在现实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分包。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这些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形式将在第三部分具体阐述。

2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2.1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转包,除“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这种形式与发包有明显的区别外,另一种形式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与分包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分别把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转包”与“分包”就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审查承包人发包的是“全部”工程还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给他人的是转包,如转给他人的只是专业部分的工程则是分包;如果发包给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转包,而属分包,只不过属于违法分包。二是审查承包人是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发包,还是将“专业工程”发包。即其发包的对象是“肢解后的工程”还是“专业工程”。所谓“肢解发包”,是把一个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进行发包,该“肢解”的各个部分并非都是“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是指整个建设工程中专业性较强或需要进行专业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具体种类可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专业工程”的列举。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的4种情形,其他3种情形不难认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种情形“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难以区分。其中,如何区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专业工程”成为区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关键。

“主体结构”现行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对“主体结构”进行定义。学理上解释一般认为“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述学理解释,可以通俗地认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为例: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屋内上下水、电、煤气、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则不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是指非主体结构、需要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60种。

2.3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分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工程分包规定十分严格,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则十分宽松,导致许多施工承包企业都变相把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劳务作业的名义,或者把专业工程以劳务作业的名义进行分包。因此,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键有两点:

(1)区分工程施工与劳务作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产品的过程”,而且承包人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劳务工作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仅仅是劳务,不负责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那就是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专业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区分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已有规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规定,共有13种。只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13种劳务作业,才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专业工程”,那就属于名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实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

3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

3.1 施工企业擅自转包

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业主方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转包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3.2 挂靠企业私下转包

这些进行转包的企业大都是挂靠别的较大的施工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获得项目后,由于其施工能力达不到,就转手他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

3.3 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

有的施工企业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将必须要转包的工程或者施工合同允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但却不按约定报业主方同意,不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案了。

3.4 有些施工企业将项目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

有的施工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

4 建设工程施工中分包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探讨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施工分包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只要不符合法定的分包条件,即被视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就应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一个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以后,由于施工力量不足,无法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完成施工任务时,既不能实施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又不能“坐以待毙”,就需要运用化解问题的智慧,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分解施工任务,达到全面履行合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因此,探讨避免施工分包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务价值。

4.1 对未经认可的分包寻求追认

除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必须得到业主(建设单位)的认可是分包的法定要求,否则即属违法分包。因此,对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分包时未得到业主认可的,分包后寻求业主追认是分包行为违法向合法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4.2 将分包改为联合施工

当总承包单位需要将不是专业工程的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又需要把部分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时,运用分包方式显然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需要分解施工的部分工程与有资质、能胜任的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施工。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法行为,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合施工也未加以禁止。

4.3 将分包改为企业内部承包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因为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承担违法分包的风险责任。

4.4 将分包改为劳务承揽

施工企业也可以把施工工作分解成若干工序,并将某工序中的劳务工作交由企业外具有技术专长的单位或人员承揽完成,与其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由施工企业负责,承揽人只对承揽的劳务工作的质量、期限、安全负责,并且施工企业有权按约定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劳务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属于工程施工合同,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施工企业把工程施工中的某些劳务工作交由他人承揽,不属违法分包。

综上所述,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也离不开建设工程实务的支撑。掌握工程转包、分包评判规则和避免分包行为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不仅有利于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且对工程施工实践也不无裨益。

Discus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Subcontract and the Subpackage

Gao Xiaoyi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our country present architecture industry market existence's subcontract and the illegal subpackage phenomenon, has carried on certain legal elaboration and the discussion from several aspects.

转包项目 第7篇

“中原大 化在我们 这可不是 一天两天了, 都是奔着它这块牌子买的。俺就想不通, 这么大的厂子咋还能卖假化肥? ”河南省濮阳市王助镇颜堤村村民彭万民今年特意“下重本”, 买了价格高 的国企名牌“中原”牌复合肥, 没想到竟是假化肥, 不仅没增产反而损失了数万元。

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原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 (河南省直属企业) , 现为河南 省中原大 化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集工、科、贸于一体的国有大型现代化化工企业。中原大化集团“中原”牌和“中原大化 ”牌系列产品曾被评为“中 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 “中原”牌商标也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然而记者调查发现, 中原大化违规授权, 层层转包, 默认小厂使用其品牌制售不合格产品, 导致农业生产严重受损。

“名牌”化肥不增收反减产三成

买到大品牌假化肥的远不只彭万民一人。王助镇东郭村蔬菜种植大户秦培川今年“赔大了”, 家里11亩多蔬菜大棚用了“中原”牌化肥后出现严重减产, “施了这肥的辣椒长得又小又弯, 减产近三成。”和秦培川一样损失惨重的还有南乐县杨村乡袁庄村村民武桂荣。自从在花生地施了“中原”牌复合肥后, 花生苗大片干枯死亡。“我们庄稼人就指望着这地多打点粮、多见点钱, 这下全完了。”在豫北的多个县乡村中, 施用该肥料的农田都出现不同程度减产, 特别是蔬菜种植损失严重。

这些肥料都购自“中原大化销售人员”。买这种肥料, 不但送货上门、价格优惠, 而且能进厂参观, 企业还请午饭, 更有额外赠品。接到群众举报后, 据濮阳县工商局检验, 现已查扣的31吨“中原”牌复合肥均属不合格产品。农资专家表示, 该化肥不但会加大农作物病虫害、倒伏可能性, 还容易导致土壤酸化、板结, 带来生态灾难。

层层转包, 一出问题相互推诿

问题化肥外包装上明确标有中原大化厂名厂址及“中原”品牌, 多名农民也指认曾在销售人员带领下参观中原大化厂房。但购销合同上, 除了“中原大化”字样外, 还盖着“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绿色肥业) 的印章。这些问题化肥, 到底出自谁手?

中原大化 宣传部门 崔姓负责 人表示, 目前该集团以尿素生产为主, 复合肥的生产销售已授权给独立的企业法人濮阳大化工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工贸公司) , 对其质量问题并不知情。

根据双方协议, 中原大化授权工贸公司生产复混肥等产品, 准许其使用中原大化的厂名、厂址和“中原”牌商标, 并将10万吨复合肥整套装置及厂房、办公楼、站台、仓库租赁给工贸公司。

那么绿色肥业又是怎么回事呢? 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张思维说, 工贸公司有3套生产线设备, 一套自己使用, 一套租给个人, 一套便租给绿色肥业;但并不清楚绿色肥业是否实际生产“中原”牌肥料 , 反正被查扣的这批化肥不是工贸公司生产的。

“知名品牌遭层层转包 , 生产销售渠道混乱, 不仅给问题化肥流入市场留下了可乘之 机 , 也使得调 查追责难 上加难。”濮阳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高尚勋说。

关系乱套, 违规授权须担责

然而事情还没有这么简单。当记者提出对绿色肥业采访时, 中原大化及工贸公司负责人均表示联系不上这个同在中原大化厂区内生产的合作企业。

濮阳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 工贸公司实际上是中原大化下面的一个劳务公司, 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中原大化的家属子女; 中原大化改制后将部分生产线租赁给工贸公司, 同时默认其使用自己的品牌;而更令人咋舌的是, 工贸公司和绿色肥业其实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中原大 化要给工 贸公司这 部分人有口饭吃, 而绿色肥业实际上和工贸公司就是一家。这么乱套的关系, 产品质量本就难以保障。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几家企业相互推诿, 都不承担责任。”濮阳市工商局副局长王社安说。

根据《民法通则》和 《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相关规定, 中原大化不得许可工贸公司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工贸公司更不得以获得授权为由, 许可绿色肥业使用中原大化的企业名称, 中原大化和工贸公司存在明显违规使用厂名、厂址等问题。

此外, 根据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 中原大化必须对产品质量承担监管责任, 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中原大化集团不能以已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为由推脱责任, 必须对不合格化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金玉其外

土地转包仍享有承包经营权 第8篇

该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吴某认为,他仅是将土地转包给张某耕种,而在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的承包人登记了张某名字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他对该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张某则认为:自己于1999年4月1日已经取得了村委会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确认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一经获得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他依法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调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吴某只进行了同意转包的签字。经调解,吴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协议:所争土地承包权归吴某享有,属土地承包权人的补偿款归吴某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张某所有。

评析]本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有效。《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需向发包方备案; 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转包项目 第9篇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国际贸易发展突飞猛进, 世界科技日新月异, 随着通信和运输成本的不断下降, 以及各国贸易壁垒的消减, 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 出现了一种将生产过程进行分割并在全球配置的新现象, 即国际工业转包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Subcontracting) 。

国际工业转包始于20世纪50年代, 当时在美国、欧洲以及其他地区许多大型制造企业生产优势逐渐丧失, 分别将铁路设备制造、飞机船舶制造、农业机械制造等生产环节转包给分包商进行专业化生产, 20世纪60年代, 工业转包开始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和方向, 主发包商和分包商互相交流信息, 进行了大量的宣传, 出现了转包交流活动, 形成了越来越多的专业化制造或服务行业;20世纪70年代, 一批大型的专业化展会相继出现, 对工业转包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并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到了20世纪80年代, 出现了一股新的“再配置”浪潮, 生产的国际转移问题再次凸显。虽然它利用了现有产能, 但这是一种基于廉价劳动力形成的产能, 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涨, 工业转包的竞争优势会随之下降;20世纪90年代, 以寻求专业化、关注质量为特征的转包关系受到重视, 成为经济的真正通行证;现如今, 工业转包呈现国际化特征, 不再单纯建立在低工资成本上而是更加追求公平共享以及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技术创新。

据国际工业转包机构统计, 2000年欧盟15国工业转包额6200亿欧元, 2001年为6393.54亿欧元;2000年的参与企业750451家, 2001年增加到753000家;同时工业转包也带动大量就业, 2000年欧盟工业转包从业人口540万人, 2001年达到了550万人。2001年, 美国的工业转包额达到了3000亿美元, 共有160万家企业参与发包, 超过30%的大型企业将其超过一半的生产任务外包出去。近年来, 国际工业转包在欧美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得到了迅猛发展。

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UNIDO) 统计, 发展中国家转包的中间产品主要分布在机电 (电子) 、化工、金属加工、非金属加工、橡塑、纺织六大领域, 其中汽车零部件占32%、机械零部件占18.5%、电子产品占12.5%、航天装备部件占11%、塑料橡胶制品占10%。

二、国际工业转包的作用

国际工业转包实际上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对产品内国际贸易进行定义。产品内国际贸易也可以称为垂直专业化, 按照Hummels、Papoport和Yi (1998, 2001) 的定义,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一种商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工序组成;2.在这种商品的生产过程中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其提供价值增值;3.必须有一个国家在这种商品的生产环节中使用进口中间投入品, 并且该国生产出来的产品中至少有一部分用于出口。

国际工业转包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经济增长:1.壮大了产业基础, 确保资本和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效率提升, 最大程度地利用了剩余产能, 优化资源配置;2.为国家创造了就业岗位, 减少了人员流动性;3.实现国家工业产品的多样性和灵活性;4.加速地区产业集群的一体化, 促进出口贸易发展;5.使中小企业更专注于特定产品或工艺的生产活动, 随着产能的增加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程度, 促进生产力的提高, 获得在该领域内的竞争优势;6.改变以往零部件、初级加工品及半成品主要依靠进口的局面, 通过国际工业转包实现自主生产, 从而为国家节约大量外汇。

以互补性为基础的国际工业转包具有双赢效应。对发包商来说,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 把价值链的一部分生产转包出去是第一步。这种基于互补性的转包活动能使公司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有效和及时地应对需求变化, 由此, 该公司的生产力和资本使用效率都得到提高, 从组织管理角度上说公司的运营更具效率。所以, 公司可以更加关注其核心生产环节, 将主要精力从事研发活动, 创造与竞争对手具有差异性的产品, 从而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具备更强的国内、国际竞争力, 赚取丰厚的利润, 同时还可以专注于核心生产活动, 保证就业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对分包商来说, 由于充分利用剩余产能, 公司可生产更多产品, 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分包商更关注一些产品或工艺的专业化, 使其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同时通过发包商的技术转让, 掌握了专门技术的分包商通过技术溢出效应, 使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有助于生产出更精良的产品, 从而使分包商的生产力大幅提升, 由此实现规模经济。

三、西安出口加工区航空产品国际转包发展状况

航空制造是面向全球配置资源的国际分工产业, 特点是产业分工细致, 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专业化要求程度极高, “高端集成化、规模最大化”成为产业经营的标准法则。该行业的发展造就了航空零部件合作生产和采购的巨大市场空间。据波音公司预计, 未来20年全球商用飞机将新增30900架, 价值总额3.6万亿美元, 航空零部件总采购量将达6000亿美元;其中, 中国航空市场将需要4330架, 价值4800亿美元。

陕西航空业曾具有很好的基础和实力, 但因缺乏国际对接平台, 致使产业优势难以释放。2005年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B区在西安高新区内设立, 是国家级出口加工区, 区内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实现“七通一平” (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 , 2006年11月29日正式封关运行。在航空产品加工贸易方面, 该区目标是紧抓国产C919大飞机项目带来的市场机遇与配套需求, 实现国内与国外航空产业资源深度对接, 打造转包生产“高地”。目前, 该出口加工区拥有航空产品国际转包生产企业24家, 2010年实现航空转包产业进出口额3.6亿美元, 约占全国市场份额的36%;2011年达5亿美元, 年均增速40%, “十二五”末期有望达到50亿美元。转包的中间产品主要分布于航材供应、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维修等领域, 既承接本地航空产业的出口业务 (中航西飞、庆安、西航) , 也有国内其他地区相关产业的要素 (中航技、沈飞、贵航、成飞) , 不仅对提升我国大飞机生产国内配套率、填补国内空白起到重要作用, 同时为促进陕西航空产业链条延伸、产品门类完善和国际市场 (欧洲空客、美国波音、美国通用、联合技术、英国罗尔斯罗易斯、法国赛峰、斯耐克玛、巴西的庞巴迪公司、意大利艾维欧) 拓展做出了贡献。

国际贸易能克服国内市场规模的限制, 打造全球一体化的世界市场, 各国可在一个比贸易前更窄的范围内从事某种产品的大规模专业化生产, 实现规模经济, 同时通过从别国购买自己不生产的产品来扩大消费者可获取的商品种类。2012年西安出口加工区的转包实例有:1.西航集团莱特航空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为欧洲空客公司生产高压涡轮盘, 实现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 同时也为GE、普惠等国外航空企业生产飞机发动机零部件, 实现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2.西安赛威短舱有限公司为Nexcelle公司制造和装配短舱及组件, 同时为空客A320、埃塞公司、MRAS等世界知名航空制造企业提供航空短舱配套、反推装置门、进气口装配件、内部固定结构组件、反推装置总装和框架组件等配套, 实现年进出口额1.2亿美元;3.西艾航空为国产C919大飞机项目生产航空发动机燃烧室、同时还承接船用和工业用燃气轮机燃烧室及各种零部件和备件的生产, 实现年进出口额8000万美元。

由此可见, 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产量的增加, 企业能够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效能, 更好地组织企业内部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 提高厂房、机器设备的利用率, 从而使分摊到企业产品的固定成本越来越少, 进而使产品的平均成本降低。不仅如此, 在加工区内, 已有中外企业进行更深入的风险合资, 实现产品研发设计、产能提升和工艺创新, 不仅有助于企业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而且可实现在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提升。通用电气某一型号的发动机就完全由中企来设计研发, 其产品增值率高达50%~60%, 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的同时, 在技术和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和品牌美誉度等方面都有大幅提升。产业出现内外聚集、扩投、协同等“合纵连横”事件。在出口加工区有5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为航空零部件配套企业使用, 其中5000平方米主要为西飞、成飞、沈飞等国内各大航空企业提供生产基地和物流配送, 实现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由此可见, 随着技术的进步、运输成本的降低、产品生产和服务的标准化, 航空产品及服务的生产已被分解到全球各地进行生产, 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和各地的比较优势。总之, 通过开展国际工业转包, 西安乃至我国航空工业整体水平和配套能力得到了迅速提升。

四、结论

当今时代, 各国经济和社会正日益向着竞争性和全球化发展, 在国家禀赋比较优势驱动下和专业化国际分工下, 不同工业发展程度的国家建立的是一种经济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因此, 如果一个企业想要保持或提升其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竞争力, 那么国际转包不管是从技术、经济还是管理上都显得尤为重要。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调查统计资料显示, 国际工业转包对发包商的主要益处有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应对需求变化、挺进有发展潜力的新市场;对分包商的主要益处在于实现规模经济、利用剩余产能、获得技术进步、提高生产力。国际工业转包不仅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发包商和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分包商都有益处, 而且对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利大于弊, 基于互补基础上的国际工业转包在南北合作中具有双赢效果。

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 这些中小企业非常适合做分包商, 它们无论在数量上、就业岗位上还是在产出价值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都非常有益, 更重要的是在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方面将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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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包分包探讨 第10篇

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 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 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 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违法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 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 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违法转包的规定。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 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分包的合法条件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 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 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3 分包与违法转包的区别与联系

所谓违法转包, 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违法转包的不同点在于,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 而违法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 分包和违法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4 工程违法转包与分包的成因

4.1 建设单位对资质条件的要求过高。

一些工程, 按照规定, 本来三级企业就能满足要求, 招标时往往要求一级总承包资质, 迫使一些低资质的企业借资质去投标。

4.2 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一些项目单位内定施工队伍, 且往往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4.3 部分国有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靠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来增加收入, 维持经营。

4.4 低价中标, 转移分险。

一些建设单位在制定标底或者控制价时, 将可能的中标价压得很低, 中标施工企业干脆将其违法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给其它队伍, 收取管理费, 以降低经营风险。

4.5 在工程实践中, 对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认定、证据收集比较困难。

承包人通常不会承认有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行为, 收集证据需要大量的物力、精力, 而且检查和处理起来会影响工程按期完成。造成了承包人不怕查, 建设单位不愿查, 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

5 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的界定

5.1 违法转包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违法转包给第三人。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违法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违法转包给他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属于违法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视同违法转包行为。”即, 违法转包有以下几种情况: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俗称化整为零;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目设立项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的。

5.2 非法分包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即, 非法分包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专业分包的;分包工程超过总工程量的30%。

5.3 公路工程实践中对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认定的关键点

对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身份的进行认定。通过对其劳动合同, 尤其是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证明) 来确认, 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是不是承包人的职工;查看承包人的会计帐簿, 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等确认, 劳务分包队伍是否有主要材料采购行为, 是不是专业分包;查看承包人的分包合同, 以及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等, 确认分包工程的总量是否超过规定, 主体工程是否存在分包。

以上三点结合起来, 加上对施工现场查看、走访, 基本上可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

6 结语

对招标人提出的资质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只要没有超出相应的资质业务范围, 均可投标, 招标人不得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逐步实现真正公开公平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场;提高思想认识, 严肃查处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加快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监理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将施工企业、人员、业绩、诚信记录输入网络系统。降低资格审查、违法转包及非法分包的认定成本;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避免施工企业之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进行明确界定, 以便实践操作;公路工程施工专业化是发展趋势, 对合法的分包应当支持和鼓励, 建议对分包工程量不能超过总工程量30%的规定, 进行修改, 可以扩大到50%。

参考文献

[1].亚洲施工企业应当为管理风险补课.参考消息, 2004-02-24 (4) .[1].亚洲施工企业应当为管理风险补课.参考消息, 2004-02-24 (4) .

[2]田泽, 陈西玲.关于石油施工企业风险预警与防风险措施初探.石油化工技术经济, 2003, 19 (4) :15~20.[2]田泽, 陈西玲.关于石油施工企业风险预警与防风险措施初探.石油化工技术经济, 2003, 19 (4) :15~20.

[3]王军, 陈李斌.项目经理角色的演变与发展.化工技术经济, 2003.21 (8) :32~34.[3]王军, 陈李斌.项目经理角色的演变与发展.化工技术经济, 2003.21 (8) :32~34.

[1]张民昌.论公路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存在问题与创新[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 (03) :12-13.[1]张民昌.论公路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存在问题与创新[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 (03) :12-13.

[2]于忠涛.谈公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质[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1) :25-26, 34.[2]于忠涛.谈公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质[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1) :25-26, 34.

转包项目 第11篇

1国家对转包、挂靠与非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可见国家对“转包”是严格禁止的,因此“转包”都是非法的。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就是法律上对“挂靠”的明确限制,只是法律条文中未出现“挂靠”二字。建筑市场的挂靠有很多类型,如无资质或资质低的挂靠资质高的;外地企业挂靠本地企业;外系统企业挂靠本系统企业等等,其中无资质或资质低的借用高资质的这种挂靠类型最多。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疑似原因辨析

有观点认为,我国建筑市场长期以来“僧多粥少”的局面是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主要原因,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疑似原因,而且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僧多粥少”甚至算不上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理由。原因如下: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行业的供求关系都是处于动态变化中,而且“僧多粥少”的时期总是多于“粥多僧少”,这样行业也才有发展的动力。因此,除个别垄断行业外,寄希望于某个行业在很长或较长一段时期处于“粥多僧少”是很难实现的。

2)以国家统计局2003~2009各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中国统计年鉴2010》的相关数据为例,建筑企业的人均产值和人均利润近年来一直在逐年增加(见表1)。以2009年为例,全国建筑企业的人均产值近21万元,如果是“僧多粥少”,那么一定有一部分僧是吃不饱或饿肚子的,要么就是全部没有吃饱(即全行业总体亏损),因为总的供给不足。可以上统计数据丝毫不能反映这一点。

注:(1)建筑企业总数、建筑业从业人员及建筑业总产值数据源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其余数据源自2003年~2009年每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由于2003年以前对建筑业利润的统计范围是“全国四级及四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而2003年以后的统计范围是“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因此为便于比较,本文只选择2003年及以后年份的相关数据。那么,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主要原因又在哪儿呢?

3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主要原因

3.1资质高消费的现象普遍

在目前的工程招投标中,普遍存在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要求偏高的现象,即可以由二级资质完成的项目一定要求具有一级甚至特级资质,可以由专业承包资质完成的却要求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这就是建筑市场的资质高消费。资质高消费的积极作用是促使资质低的建筑企业努力提升自己的资质,消极的作用是导致转包、挂靠以及违法分包。由于资质的提升需要一个过程,且多数企业无法跳出没有业绩就不能提升资质,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又不可能有业绩的怪圈,因此资质高消费的消极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一级资质的单位因资质等级低揽不到活儿就会想到挂靠特级资质的单位或从特级资质单位分包工程,二级资质的单位又寄希望于挂靠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单位,由此一来给转包和分包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市场。以上海市为例,截至2011年5月30日,已办理《诚信手册》(意味着可以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有116家,一级有617家,二级有745家,三级有1204家。即二、三级资质的企业约占73%,如果招标人一味要求投标人具有一级或特级资质,意味着约73%的企业无法参与投标,或者即使有机会投标,中标的可能性也很小。

3.2市场的细分化不够

这里指国家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各级企业业务承担范围的规定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以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为例,其可以承担本专业各类工程的施工。也就是说,不论工程大小只要特级资质的企业愿意承揽,特级以下资质的企业基本上没有多少机会可以直接从业主那里承包工程。可能住建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明确:“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但以上规定的问题是:

1)只限于房屋建筑工程,言外之意其他专业的工程不受3 000万元限制。

(2)只针对特级资质,而其他等级的业务承担下限并没有限制。

因此,对于房建以外的专业工程,资质低的企业仍不能改变与资质高的企业同台竞争的局面。这种混合竞争的情况下,资质低的企业中标的机会很少,因此会寄希望于通过转包、挂靠以及分包的途径承揽工程。

3.3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取证及认定比较困难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应该说这种惩罚的力度并不小,特别是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建筑企业有致命的打击。可问题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取证和认定非常困难,特别是近年来这种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因此,实际受到处理的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行为与公众的感觉有很大的差距。笔者对住建部网站2010年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搜索,尽管其中有很多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发现任何一家建筑企业因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受到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这也助长了不法企业的侥幸心理。

4治理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措施

4.1严格控制招标人抬高投标的资质要求

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在强调这一点,但有的地方允许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提高两个等级,如:“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因工程技术难度大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况,招标人需提高一个资质等级标准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需提高两个资质等级标准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监察部门同意。“有的地方允许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提高一个等级,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建议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及建造师资格,工程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标准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2从资质管理的角度解决投标中的混合竞争

目前工程招投标中,特级资质与二、三资质,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等混合竞争的状况需要通过资质管理制度逐步加以解决,即在资质等级标准中对各资质等级的承包范围进一步细化,给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留有市场空间,保证竞争的秩序。这里需要转变一种观念,即此举的意义在于规范竞争,而非限制竞争,因为目前建筑市场的混合竞争如同不分年龄组、不分重量级的体育比赛。为此,我们也对2010年通过某省交易中心发包的所有重大工程施工招标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1亿元以上的标段数量占20.37%,但中标金额占70.21%,可见具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主要面向这部分市场。而3000万元以下的标段数量尽管超过总数的一半,但其金额尚不及10%(为8.59%)。因此即使将目前特级资质的业务下限扩展到所有专业,也只能让出不及10%的市场给资质等级低的企业,可见3000万元的下限规定还可以适当提高。

4.3简化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认定程序

如“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行为:(1)使用个人或其他企业资金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2)在分包和劳务合同外,另行签订其他承包合同或者企业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的;(3)除管理费外,企业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4)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或者未按中标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的。”

5结语

我国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不能满足建筑市场进一步细分的要求,再加上工程招投标中“资质高消费”的普遍存在导致一大部分资质等级低的企业不能通过招投标直接从招标人手中承接业务,这就为工程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因此,治理工程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问题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现行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大对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也需要从资质管理的角度通过解决建筑市场的“混合竞争”做起。

摘要:我国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不能满足建筑市场进一步细分的要求,再加上工程招投标中“资质高消费”的普遍存在,导致一大部分资质等级低的企业不能通过招投标直接从招标人手中承接业务,这就为工程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因此治理工程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问题需要从资质管理的角度通过解决建筑市场的“混合竞争”做起。

关键词:工程,转包,挂靠,分包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M/OL].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0/indexch.htm.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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