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运动范文

2024-07-24

宪政运动范文(精选10篇)

宪政运动 第1篇

一、清末改革与《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修订是清末改革的一部分, 因此, 《大清新刑律》立法的直接背景就是清末改革。1901年开始, 清政府开始实行新政、预备立宪活动, 对国家制度进行深层次改革。在这场改革中清政府以三块内容为改革阵地, 一是国家权力体系分配;二是国家司法制度;三是中央与地方权力重新设置。权力体系分配是核心, 司法制度改革是具体举措, 中央与地方权力重新设置是最明显的体现。

权力体系的分配是指国家最高权力的分配。在此之前,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以皇帝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治社会, 在这种社会格局下, 皇帝既是最高行政领导, 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国家的一切权力、权利和义务都是由皇帝一个人来厘定的。而在清末的改革当中要对制度进行改革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皇权问题。在此之前, 不论是洋务运动还是维新变法, 清政府的态度都是明确的, 可以尝试一些西方的制度, 包括工业管理制度、教育制度等等, 但是这些制度不能对皇帝的权力造成威胁, 因此当戊戌变法开始向皇权和官吏权力动刀子的时候, 改革便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了。而预备立宪的过程则不同, 立宪的目的就是要对皇权进行限制, 整个新政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重新分配, 按照西方的三权分立进行设置, 将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开来, 对国家进行管理, 这是国家最高统治权的改革, 也意味着社会形态的逐步转变。

国家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是清末实行新政的一个重要改革方面。司法制度涉及的范围很广, 既包括了司法机关的设置又包括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变革。首先是司法机关的改革。清代前期, 国家以大理寺为审判机关, 刑部为慎刑机关。而在清末司法改革中, 将大理寺的审判权剥离, 审判权由刑部行使。同时, 清政府又令伍廷芳、沈家本等人到国外学习西方法律, 对清政府的法律进行修订, 并且制定其他的法律, 他们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手段将西方法律制度在短期内移植到中国的土壤之中, 《大清新刑律》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 它是清末修订法律的第一个成果。

中央与地方权力的重新设置也是清末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从秦代到清代, 中国社会的权力体系都是按照皇帝为首的中央集权的方式来进行设置的。清末的改革中, 慈禧太后和光绪帝去世以后, 宣统皇帝登基时才几岁, 权力由摄政王载沣担任, 载沣在摄政期间任人唯亲, 将自己兄弟安排到非常关键的岗位上, 同时他还通过限制地方总督权力的方式将地方权力收到中央, 加大集权力度。清末的这一改革虽然加强了中央集权, 但是从客观上也使清朝的官员和百姓都对朝廷的改革丧失了信心, 很多改革派、立宪派最终都向革命派靠拢。

从整体上来说, 清末的宪政运动不仅仅提出了口号, 还切实地推进了制度改革, 产生了许多的成果, 这些成果对后来中国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一系列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就是重要的产物, 《大清新刑律》就是清末改革的代表。《大清新刑律》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方面它是作为清末改革的产物, 代表着封建统治者开始尝试 (或者是被迫尝试) 西方的社会制度, 开始对几千年来无人敢于撼动的皇权进行改革;另一方面, 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 它代表着中国社会文化发展的水平和方向, 从那时起中国社会的改革开始加速, 从皇帝到百姓都开始怀疑中国封建制度, 认可西方制度。《大清新刑律》是对大清现行律例的修订, 但其本质是对清政府刑法的重新制定, 它从体例到原则、概念都是沿用了西方法学的体系, 是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律。之所以中国社会和清代统治者能够接受这种西方的制度, 有着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

二、《大清新刑律》立法的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

1. 社会背景。

晚清以后, 中国社会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由于鸦片的输入和西方列强的入侵, 中国社会开始沦为西方列强的瓜分对象, 封建社会逐步解体。在这个中国领土和主权受到严重侵犯的历史时期中, 社会危机不断加重, 老百姓过着水深火热的生活, 堪称内忧外患并举, 中国经历着社会剧烈转型的动荡与不安[1]42。在这种格局下, 中国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变化之一是百姓由于生活困难开始起义、革命, 试图推翻清政府统治;变化之二是中国开明官僚, 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人开始对社会的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式的尝试, 建立新式的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 使中国的工业化开始起步发展;变化之三是由于西方文化的流入和洋务运动中派出的留学生的影响, 中国社会阶层由原来的地主和农民的结构变为官僚、地主、农民、工人和知识分子等多元化的阶层, 尤其是在工业化发展下的工人阶层和学习了西方文化的知识分子阶层的发展壮大, 为中国的社会孕育了一种引领着未来发展方向的强大力量, 这些力量在清末改革当中都已经成长为较为成熟的力量群体。清末改革的负责人沈家本和伍廷芳虽然都是中国传统官吏, 但是他们都接触到了西方的思想和西方的知识分子, 同时由于一大部分在百日维新当中积极活动的知识分子也参与进来, 因此在法律修订上他们愿意体现他们所代表的社会需求———工业化思想和权利本位思想, 这些决定了清末的法律改革能够在力量上冲破传统思想, 而选择西方制度。

2. 文化背景。

《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还有着一个特定的文化背景。鸦片战争中中国的惨败, 使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在“西学东渐”的风气下, 成为当时时代的潮流, 并逐渐在中国知识分子中间产生巨大的影响。并随着中国与西方国家交往的频繁, 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逐渐占据了中国法律发展的主流, 这就使得清朝末期修改法律有了新的思想与理论指导, 也为中国法律与世界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接轨提供了可能性与客观条件[2]13。在《大清新刑律》制定之前, 中国的文化领域悄然发生着重大改变, 从洋务运动倡导者派留学生海外留学、兴办新式学堂, 到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办报纸开讲堂, 西学渐渐成为清末中国社会的一个潮流, 社会上的进步人士都在讨论着中国的制度问题和国家发展方向。同时, 各种思潮丰富着整个社会, 民间的民主运动越来越频繁, 民主思潮越来越活跃, 西方学术著作的翻译也达到了第一个高潮, 尤其是在百日维新失败以后, 人们探讨强国的方法都开始放在了制度层面, 宪政思想和有限政府思想成为了社会讨论的核心与热点, 尤其是经历了百日维新以后, 人们开始对封建制度进行抨击, 因此当清末的改革启动的时候, 人们都希望能够有一种更好的制度来代替传统封建制度, 因此西方法律制度成为了当时文化的核心和制度的焦点, 在法律修订当中采取德日范本的法律就成为社会文化发展的潮流。

3. 政治背景。

《大清新刑律》出台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政治因素。在清末改革之前, 中国经历了鸦片战争和中日甲午战争两大战争, 这两个战争将中国从高高在上的世界大国, 拖入水深火热、遭遇凌辱的深渊。这两个战争对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内心都造成了深刻影响, 清朝的统治者认识到, 要对付外国侵略, 挽救国家危亡, 就必须治理整顿内部, 非变祖宗成法不可[3]95。鸦片战争使中国从强国一下子变为任人宰割的弱者, 让中国人开始明白自己已经不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地方, 受到的百般凌辱又让中国人民相信只有努力发展自己才能够变得强大, 否则就要挨打。甲午战争中中国败给了日本, 这一次不仅洋务派经营了几十年的海军毁于一旦, 这些渴望通过“师夷长技以制夷”来达到强国梦的人们也意识到一点———只有制度改革才能够使国家强大。在甲午战争中, 从皇帝到百姓都认为地域狭小、资源不足的日本之所以能够战胜中国, 最大的原因就是他们的社会管理制度的优越性, 因此也萌生了学习日本制度的想法, 也因为这一点, 清末李鸿章派出了大量的留学生到日本学习, 这些人后来也都成为了中国最早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学者。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 沈家本能够立排众议, 将礼文化从中国法律当中剔除出去, 选择非道德化的法律规范的也只有日本的是最有说服力的, 因此他们也选择了这条道路。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改革的重要部分, 它是中国第一部以西方法律为蓝本的法律制度, 这部法律之所以最终按照西方法律的体例和内容进行改革, 原因之一是清末的改革的需要, 同时还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新的社会形态的确立过程中, 中国的社会基础的变化;在洋务派和维新派从教育等方面进行的人才培养基础上, 西方文化逐渐在中国土壤中生根发芽, 以及在鸦片战争和中日甲午战争以后, 从皇帝到百姓都开始对封建制度有所怀疑, 希望能够通过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来改变落后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沈慧.清末法制改革社会文化背景研究[J].兰台世界, 2010 (9上) .

[2]卢军.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 2011 (4下) .

宪政的内涵 第2篇

宪政(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 politics)也叫“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宪法政治”。对什么是宪政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所谓宪政,就是以一部体现民主、人权和法治精神的宪法为治国的根本大法的制度”;有的人认为,宪政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人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综上所述,宪政是民主政治,是体现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的制度,它表现为宪治,即依宪法治理国家。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宪政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宪法的权威高于政府的权威,政府只能根据宪法的条款进行统治并且受其限制,即宪法规范具有至上性。因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寻求的具有理性基础的原则,体现着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第二,宪法规范下的政府在本质上是自由式国家的最小的政府。公民同意建立政府并同意受其统治,仅仅是为了保障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当政府施行暴政时,人们可以反抗政府以保护个人权利。第三,权利是人们生来具有的,其先于宪法、社会和政府而存在。法律只是在描述权利而非创造权利,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们的权利。第四,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限制并必须通过建立相互制衡的合理的分权制度来行政。因为法律对权力的限制依赖于权力对权力的限制。考察各国历史和现状可知,在只有法律而没有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关系的社会中,公共权力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说到底,法律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强制性力量,虽然它常常通过诉诸伦理或宗教原则而获得力量,但是,由于伦理信念和宗教意识的多样化,仅仅依赖于信念或信仰还是不够的,法律必须依赖国家权力作为自己的后盾。

对以上进行归纳可以发现,宪政意味着有限政府、保障人权、权力分立、法治。宪政的这些价值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

宪政运动 第3篇

印度宪法明确规定议会民主制是印度的政治制度。此后, 印度坚持议会民主制多少年没有动摇, 这成了南亚国家中少有并且引人注目的现象。印度议会制典型的特征是严格遵循了军队不允许干政的原则, 即使国大党政治处境最困难的时候也未改变议会体制。当然, 印度的议会民主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独立初保守的地主和上层贵族阶级进入政府, 破坏了政府的公平和造成政府工作效率低下, 经济增长缓慢等。但是其民主制度的建立是值得肯定的。传统政治体制向现代政治体制转变在每个国家都经过长期酝酿和实践, 印度现代政治体制的建立也是如此。议会民主制对印度来讲是舶来品, 从殖民者统治印度开始, 印度人才提出以议会民主体制管理国家。独立前殖民当局实行的宪政改革对这种制度的建立与稳定打下了制度和实践基础。

1、印度觉醒的早期

(1) 国大党的建立及其发展

自19世纪中期开始, 全印度的宗教改革运动在吸收了西方先进思想的同时, 与宗主国的对立越来越强大, 民族主义的意识越来越强, 并且从宗教改革、社会改革的领域逐渐走向了政治改革。在19世纪七十年代, 在达达拜·瑙罗吉和马哈提瓦·罗纳德等人的努力下, 形成了初步的理论体系—印度贫困与复兴道路的学说。瑙罗吉的理论在他1901年出版的《印度的贫困和非英国式统治》中有全面的阐释, 而罗纳德的理论理论体系的形成将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要求理论化, 揭露了殖民统治的本质, 从理论上论述民族运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为其政治要求提供依据。

在他们理论的指引和领导下, 让新的地区性民族主义组织不断建立, 而且大规模的政治鼓动也开始蔓延, 虽然他们的成员构成比较狭窄, 斗争的方式又比较薄弱, 无法适应新形势。1878年殖民当局颁布两项镇压民族运动的法令:武器法和印度语种报刊法, 班纳吉立即引导反对这两项法案的政治鼓动, 到此时, 民族运动的迅速发展让全国统一组织的建立被提上了日程。从本质上来说是印度民族资产阶级以及民族运动的发展, 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意识的增长。到1883年12月, 以印度协会的名义, 班纳吉在加尔各答召开了第一次印度国民会议。而在此时1882年退休的印度高级文官英国激进自由主义者休姆参加进来, 虽然他的本质目标在于维护英国在印度的统治, 但是他的加入, 为国大党这样一个全国统一全印政党成立开辟了道路。虽然有学者称国大党是殖民当局的傀儡, 但都是没有根据的说法。

(2) 小资产阶级领导的反孟加拉分治及抵制英货运动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随着英帝国主义督印度人民波修、压迫加深, 印度人民与英国殖民者的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然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国大党依然墨守改良路线, 不能随着形势的反战而及时前进。这造成了小资产阶级和广大下层劳动人民深为不满。当小资产阶级民主派自上而下地积极地进行革命发动时, 国大党领导层还不想迈出这一步。他们怕激烈的活动会遭到英国的报复, 他们认为“关于机器和工厂设备, 我们在许多年内要靠外国市场,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我们最好不要鼓动容易引起报复的措施。”

小资产阶级领导的这次民族革命运动, 并非革命力量有计划地发动, 而是被殖民当局的攻势逼迫而反抗的, 特别是在寇松分割孟加拉之后, 达到了高潮。这场运动逐渐由反对分割孟加拉发展到抵制英货。1906~1907年, 运动又扩展到教育领域, 进而造成国大党的分裂。并且小资产阶级还领导孟买工人进行总罢工。这些反抗斗争让英国殖民当局不得不采取一些缓和的措施。

2、英国国内及英帝国殖民当局的政策

(1) 英帝国殖民政策的转折点—“布尔战争”

发生在1899-1902年的布尔战争史英帝国殖民政策的分水岭, 它标志着英帝国一个扩张时代的结束, 也标志着巩固帝国的新的时代的开始。

布尔战争的开始是由于在德兰瓦士的山地发现了金矿, 这吸引来了很多淘金者, 在这些人中有很多都是英国的移民, 他们很快“在数量上达到当地布尔人的两倍”, 德瓦士政府为了不让这些英国移民变成选举中的大多数, 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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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采取限制的措施。让矛盾激化, 最后发生了冲突。当时, 米尔纳认为, 南非的问题关系到英国的霸权地位, 因此英国决定用武力解决这一个问题。

的评价。

2、莫利—明托法案的作用、影响及局限

布尔战争虽然胜利了, 但是英国为之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在布尔战争后, 英国人长期以来对于[1]帝国扩张的热情与自信消失了正如英国外交大臣爱德华格雷 (Edward grey) 所说:”这一代人已经有了足够的热情了, 已经流了一点血了, 也变得正常理性了”。[2]其次, 布尔战争的性质遭到了国内舆论的怀疑和讨论。战争中的手段以及平民的大量死亡让英国人在良心上得到了惩罚。最后布尔战争也让英国初步认识到了英国已经不再是世界经济的霸主, 已经无力再在全球进行殖民地的扩张, 因此在各地的殖民措施都调整为巩固为主。另外, 布尔战争也引发了英国国内的局势变化。

(2) 1906年大选

1901年的反对党是自由党, 在这一年维多利亚女王去世, 而执政的是保守党, 1895年组成的内阁中, 索尔兹伯里兼任外交大臣, 但是他年事已高, 统一派首领约瑟夫·张伯伦把国内沙文主义狂潮推向了顶点。南非战争后, 巴尔福接任总统, 一方面逐渐放弃孤立主义, 另一方面着手解决爱尔兰问题。但是他无法避免党内的分歧。1903年由于宣传保护关税政策, 放弃自由贸易。张伯伦等阁员或辞职, 或罢免, 使得保守党的势力受到很大的削弱。自由党借机恢复内部团结, 利用保守党的政策纰漏, 大加批评, 让巴尔福政府于1905年12月集体辞职。

第二年的1月, 自由党赢得了377个席位, 这是1906年大选的成功, 它标志着英国真正地走进了二十世纪。

(3) 寇松的专制统治

寇松 (Curzon) 在1898~1905担任印度总督, 他是一个主张以积极手段巩固帝国的总督。此人精力充沛, 果断自信, 品格正直, 同时又刚愎自用, 固执傲慢, 无视国内同僚的意见。在统治印度的方式上合南非的专员米尔纳有惊人的相似。

寇松前期的统治还是基本成功的, 首先他初步解决了印度的边疆问题, 采用任用部落税吏管理部落, 积极改善交通。加强了对西北边疆的直接监控, 局势稍缓。其次, 他以仁慈专制为标榜, 在经济和福利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比如, 改革税制, 减轻农民负担, 兴修水利等。这些措施让他受到了不错

二、“莫利—明托”法案

1、“莫利—明托”法案的出台与具体内容

由于寇松的倒行逆施, 印度民族的起义越来越声势浩大。用戈帕尔的 (s.gopal) 的话来说, “印度的不满从来没有如此广泛强烈”, 民族主义势力的迅速发展, 使得印度人对于政治的要求越来越高, 变得更为强烈。明托以及新任的印度事务大臣莫利 (John Morley) 都对那一段时期, 心有余悸:“部分由于表面的、部分由于本质的不同原因造成的政治动荡缓慢地扫过印度的那副场景”。

因而明托感到高压的手段, 对于维护英国的统治只是权宜之计。为了应付这一个困难的局面, 政府采取某些维护法律的措施, 还计划做些宪政的改革, 对英国的统治来进行比较大的改革才能实行长期的稳定。这就是莫利—明托1909年的改革。明托感到国大党的作用, 因而试图用比较温和的手段去拉拢国大党。他在对莫利陈述自己的主张时说道:

此后莫利利用和依靠国大党温和派以及文官阶层的支持, 征得了英国政府的同意, 在1909年推出了“莫利—明托改革”方案, 即《关于印度各级立法会议法案》, 主旨在于各级立法、行政机构中增加印度人的比例, 扩大印度人名义上的参政权。

这些改革具体规定, 有资格的印度人在较大程度上与政府联合, 参加决定公众事务。实际执行的就是在总督的行政参事会中味印度人保留一个席位。1909年法案最显著的特点就是, 对立法参事会的组成和职能做了重大的改革。中央立法参事会增设参事的名额, 由十六名增至最多六十名, 其中官员不得超过二十八名。总督有权推荐非官方参事三名, 代表某些特殊社团, 另外还有两名也可以由他推荐。其余二十七名由非官方的当选者充任, 其中有些代表某些特殊的选民团体, 如有七个省的地主协会、五个省的穆斯林教派及加尔各答和孟买的两个商会;剩下的十三名则由九省立法参事会的非官方的参事中选出。这样, 在中央立法参事会中官方参事保持了微弱多数的席位。莫利勋爵明确规定, 总督参事会“不论立法参事会或行政参事会, 在组织上都应该如此, 以确保它稳定的和不间断的权力, 完成它对英王政府和帝国会议所负和应负的宪法责任”。

在采取代议制政府方面, 莫利—明托改革虽然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可是它并没有给印度以议会制政府。1908年12月7号, 莫利勋爵自己在上议院所说:“如果说这次改革会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导致在印度建立议会制度, 至少我与它毫无关系。”实际上, 印度的政府当局一直都是对英国政府负责, 并且是负绝对责任。非官方的参事不能以负责任的态度有所作为, 因他们所说的话不可能使印度政府的根本政策有任何根本的改变。就像是1918年的《印度宪政改革报告》中称:“对于印度的政治问题, 没有也不可能提供解答。负责市民主政治的特色, 而这种特色在目前的参事会中却完全没有。”而且间接选举制和教派单独代表制也是有明显的不利的。[3]

但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莫利—明托改革最初是成功的。虽然提拉克的团伙没有停止活动, 但是政府赢得了国大党中温和派多数和政治上活跃的穆斯林的积极合作, 遏制住了极端分子。并且对于印度来说, 1909年法案同1861年和1892年的两个印度议会法相比, 还是有其进步的地方的。至少打破了之前英国人独霸议会的局面。尽管在改革后的议会知识殖民当局的一个咨询机构, 但印度资产阶级毕竟可以在某些问题上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了。而对于英帝国来说, 经过这次改革, 印度的局势逐渐恢复了平静, 民族主义运动陷入低潮。此后几年的事态发展说明, 莫利—明托改革在手段上比寇松的大棒政策更加有成效。

宪政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建立。代议制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主要标志。正如休姆在他所拟的印度国民大会成立宣言中所说:“就是要使这个大会形成为本国国会的胚胎。”从此以后, 民族主义运动在国大党的领导下始终朝着代议制的目标努力奋斗。而宪政改革的历史功绩在于:它某种程度上顺应了这种需要, 从而为独立后代议制由理想变为现实, 并且为代议制以后的发展和演进莫定了基础。

摘要:2第一次宪政改革“莫利——明托改革”在1909年发生, 它是印度殖民地形势发展的结果, 受到英帝国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状况的影响。它开启了印度的宪政改革进程, 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它是由殖民当局开展的, 在本质上也是与维护大英帝国统治的。

关键词:印度宪政,莫利——明托改革原因,影响

参考文献

[1][苏]安东诺娃等著:《印度近代史》 (下册) ,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版。

近代日本宪政之路 第4篇

板垣退助是日本第一个政党自由党的创立者。日本宪政之路上的代表人物。文章通过板垣退助从事民权运动的经历,揭示日本宪政之路对我们的启示意义:一方面,民权与国权是对立的统一体。对内争取民权,对外争取国权,两者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不仅各种利益集团需要选举自己的政治代表进入决策过程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同时也需要各种政治势力按照公认的规则相互之间进行协商,以争取在减少各种利益要求相互冲突的基础上达到有利各方的妥协。

美国历史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认为传统国家为应对战争所进行的准备工作,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促使传统国家从封建化的间接统治转向近代国家的集权化直接统治。一方面,战争促使国家对内的权力扩张,其目的在于扩大国家的集中资源和大众动员能力,对此更为有效的直接统治便成为国家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国家在集中社会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发生结构性冲突。与国家的中央集权化相对应,内部社会各个阶层也通过抗议性的集体行动、与统治者的讨价还价,重新缔结社会契约,由此催生了普选权等现代公民权利的出现。蒂利从中发现了抗议政治对制度化政治的促进和推动社会结构变迁的重大意义,从而开创了所谓的“抗争政治”理论,即强调利用动态的方法观察社会抗争的完整过程,并在其中寻找相似的抗争机制。与此同时,蒂利特别强调在这一过程中充满了协商与互动的色彩,意味着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协商。从蒂利提供的这个视角看近代日本的宪政建设,可以提供较为恰当的佐证。

明治政府成立以后,曾命令对马藩官员携带国书出使朝鲜,通知新政府成立,希望两国建立新的邦交关系。奉清朝为宗主国的朝鲜因不满日本国书中带有“天皇”词汇,再三拒绝了日本的要求。在岩仓使节团访问欧美期间,国内的留守政府成员以西乡隆盛、板垣退助为中心,主张以武力为后盾迫使朝鲜开国,其背后也隐藏着将没落士族对政府的不满转移国外的企图。提前回国的岩仓使节团成员岩仓具视、大久保利通等人对此坚决反对,他们认为日本的当务之急是发展国力。“内治优先派”与“征韩派”相持不下,1873年10月,在“内治优先派”的操纵下,天皇下达“整顿国政,富国文明之进步,乃燃眉之课题”的圣旨,从而决定了“征韩派”的败北。西乡隆盛、副岛种臣、后藤象二郎、板垣退助、江藤新平等“征韩论者”被迫辞职下野。史称“明治六年政变”。

下野的“征韩派者”却走上截然不同的道路。江藤新平、西乡隆盛等人以武力反对新政权,结果身败名裂。最初江藤新平参加了要求开设民选议院的“爱国公党”,但在1874年2月率领万余名佐贺县士族举兵叛乱,结果兵败后被处以死刑。西乡隆盛在1877年2月15日率兵从鹿儿岛向北进发,同时向政府发出“质问”,史称“西南战争”的内战由此爆发。政府出动6万多军队作战,西乡军队最多时也达到4万余人,双方参战士兵的规模乃至伤亡数量均超过明治维新时的“戊辰战争”。最初战事呈胶着状态,但局势很快向政府军倾斜。同年9月,西乡隆盛兵败自杀,“西南战争”结束。

与西乡隆盛同时辞去政府官职的副岛种臣、后藤象二郎、板垣退助等人却走向不同的道路,他们在1874年初组成了“爱国公党”,提倡“天赋人权”,要求设立民选议院;并批判以岩仓具视、大久保利通为中心的政权是“有司专制”,将使国家趋于瓦解,只有设立民选议院,给人民以选举权、租税共议权,才是拯救国家之道,由此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自由民权运动,其中最为著名的领导人物是板垣退助。

板垣出生在土佐藩(今高知县)高级藩士家庭,幕末时参与藩政及倒幕运动,戊辰战争中作为军事总裁指挥会津之战。本来以为将遭到坚决抵抗的板垣军攻入会津藩后,发现绝大多数藩民纷纷逃亡,剩下的人也为挣钱而帮助官军,固守城池的只有3000名土族。板垣由此认识到不能共享乐就不能共患难,万民不能共享乐国家就会灭亡,因而必须实现“四民平等”。

明治政府成立后,板垣接受西乡隆盛的推荐成为参议,因主张“征韩论”而下野。1874年,与一道下野的前参议后藤象二郎、副岛种臣、江藤新平、前东京府知事由利公正、前大藏大丞冈本健三郎、前左院议官小室信夫、古泽迂郎组成爱国公党,并提出《设立民选议院建议书》。该建议书未被政府接受,八位成员最后的结局是一人被处死、三名成为大臣、三名成为贵族院议员、一名成为实业家。

1874年,板垣与片冈健吉等组成立志社,鼓吹天赋人权。受其影响,全日本前后出现1000多个政治结社。1875年,在大久保利通的劝诱下,板垣重任政府的参议,但8个月后因不满大久保独裁再次辞职。1877年“西南战争”爆发后,立志社内也出现不少主张武装起义的成员,但板垣不为所动,继续言论斗争。

1878年9月,自由民权派在大阪召开重建“爱国社”大会,全日本有13个县派代表参加。1880年3月,“爱国社”在大阪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并成立了“国会期成同盟”。1880年11月,“国会期成同盟”在东京召开第二次大会。大会决定努力争取开设国会,并要求各地政治团体拟定宪法草案。当时全日本共有200多个民权团体。由集体或个人起草的日本宪法草案达数十种,其中有著名启蒙思想家植木枝盛起草的《日本宪法预定案》和《日本国国宪案》,这两个草案在强调主权在民的同时,主张人民具有“革命权”。即“当政府肆意违背宪法,擅自蹂躏人民自由权利,妨害建国宗旨时,日本人民可推翻它,建立新政府”。

尽管迫于社会的压力,明治政府成员均赞成立宪政治,但以伊藤博文为首的多数官员主张需要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并采用德国式强化君权的宪法,只有参议大隈重信等少数官员主张尽快开设国会,并引进英国式的政党政治、即议会内阁制。1881年10月,政府罢免了大限重信等激进派官员,同时颁布在1890年开设民选议院以及制定宪法的诏书,并威胁“如仍有故意逞躁急煽事变,为害治安者,将绳以国法”。

开设国会诏书的颁布推动了各种政治势力的分化组合,出现了三个不同纲领的政党。首先在1881年10月,以“国会期成同盟”为基础组成自由党,党首为板垣退助。1882年4月,以大隈重信为首组成立宪改进党,另外以政治评论家福地源一郎为首的立宪帝政党。各党为争取更多民众的支持,在全日本进行演说活动。

实际上,为适应议会政治,福泽谕吉等早在1874年就组织“三田演说会”,福泽组织的“明六社”团体也经常举行演说会,但这些演说只是学术圈的事情。自由民权运动爆发后,社会活动家为吸引更多的民众参加而热衷演讲,但演讲的内容远离自由、民权、国民责任等,因为民众最关心的事情

是降低米价、取消债务、逃避兵役等。因而演说家利用攻击政府获得听众的喝彩,而且警察加以阻止时引起的冲突反而增加看热闹的戏剧性,结果演说深受欢迎。一个意想不到的后果是:民众意识中的“政府”与“国家”相分离,即反抗政府与忠诚国家可以和平共处。

英雄之所以成为英雄都有自己的闪光点,板垣之所以成为自由民权运动的焦点人物是因其被暗杀时喊出的那个口号“板垣死,自由不死”,至于这个口号是否由他本人喊出则没有人去认真追究。

1882年3月初,板垣由东海道南下进行旅行演说,4月6日,到歧阜的神道中教院参加自由党欢迎会。在300名的听众前,板垣做了两个小时的演说。当天板垣有些低烧,欢迎会结束前离席,一个人准备回旅馆休息。出房间走了几步后,突然从人群中跑出一个人,一边大喊“国贼”,一边手持短刀刺向板垣的右胸。大吃一惊的板垣猛喝一声“干什么”,本能地用胳膊击向凶手的心脏,但目测失误只击中腹部,留下一个青癍。板垣年轻时曾从师本山团藏学习竹内流的搏斗术,此事发生后也致谢本山的传授。但当时凶手没有感觉到,继续挥舞短刀刺向板垣的左胸,未能刺中,而扭打中的板垣已浑身是血。听到声音的自由党成员内藤鲁一抓住凶手脖子将其扑倒。赶来的其他人将凶手牢牢按住,板垣与凶手扭打时说出了上面那句《自由党史》中记载的名言。

面对成为血人的板垣,同志中有人大哭起来,板垣劝说道:“各位不要伤悲,即使板垣退助死了,日本的自由不灭。”《东京日日新闻》如此报道。新闻报道与《自由党史》的记述不同,到底是什么时候说的那句话。至于谁说的也有争议。据内藤鲁一几天后解释,当时板垣受刺后休克,自己向凶手喊“板垣死自由不死”,但考虑到如果板垣喊这句话,其形象会更为高大,因而默认了其记载。

确实如此,该消息报道后,各地自由党员受到极大的鼓励,他们批判政府的活动更为激烈,并将板垣看作为自由民权的偶像加以崇拜,由此改编的戏剧也经常上演。当时自由党本部并不知道板垣没有生命危险,传言其已死亡,许多党员带上武器纷纷赶往歧阜,并攻击政府实施这种卑鄙行为。另一方面,明治政府为对付越来越高涨的自由民权运动,颁布《新闻纸条例》、《集会条例》等,同时派出大量警察封杀自由民权派的言论,并暗插许多特务在板垣身边。明治政府十分紧张,立即派遣参议山县有朋上奏天皇,并作为敕使携带300日元看望板垣。

其实凶手与板垣一样,出身高知县士族,是28岁的小学教师相原直褧。既与明治政府无关,也没有组织,只是保守报纸《东京日日新闻》的崇拜型读者,仇恨革新的板垣,从名古屋尾随到歧阜,寻找机会下手。事件发生后,相原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北海道强制劳改,1889年宪法颁布时得到大赦出狱。他立即赶到东京,向板垣道歉。板垣原谅说:“你的行为是爱国,我不责备你。但在行动前仔细观察我的行动,就明白我不是国贼。今后如果发现我有害国家,可以再刺杀我。”其后相原乘船回北海道途中去向不明。《自由党史》推测“会见板垣后良心受到谴责而自杀”、“被赌徒抢去金钱后投入海中”、“唆使者得知相原反悔后担心暴露秘密而封口”等。但《自由党史》没有记录另外一种说法,即崇拜板垣的旧自由党成员暗杀了相原。无论如何,相原的失踪成为历史之谜。

1891年,板垣在东京神田锦旗馆演讲时再次遭袭。当时一个凶汉蹿上讲坛将板垣扑倒在地,但很快被制服。此时板垣说道:“我与国家一样到达死的年龄。国家也有新陈代谢的必要。尽管如此,看起来还有些价值。”从而获得听众的喝彩。从中可以看出前面那句名言似乎出自板垣之口。

遇刺事件后,在政府的策划和资助下,板垣出国考察西方先进国家的立宪政体。8个月后回到日本,宣布解散自由党,并支持政府对朝鲜采取强硬态度。1890年9月,主张减轻地税、修改有关言论集会结社法律、修改选举法、修改国会法的立宪自由党成立,板垣为党的总理。第二年该党改名自由党。板垣继续任总理。

1889年2月,由明治天皇亲自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亦称《明治宪法》。1890年7月,举行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的选举。由于选举法规定只有每年交纳15日元以上直接国税、年满25岁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交纳同等直接国税、年满30岁以上的男子才有被选举权,因此,仅占全日本人口1%的男性日本臣民才具有选举权。另一方面,因地税约占政府财政收入的60%,所以具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者大多是交纳高额地税者,在第一次选举中当选的300众议院议员中有半数是大土地所有者及从事农业者。在300名众议院议员中,称为“民党”的在野党——立宪自由党和立宪改进党共有171名。正因如此,具有政府预算案审批权的众议院经常围绕减轻地税问题与政府发生冲突。

在1890年召开的第一届帝国议会上,自由党从反对“藩阀政治”的立场出发,打着“休养民力”、“节约经费”的口号,要求大幅度削减政府提出的预算方案,山县有朋内阁被迫做出让步;在1891年的第二届帝国议会上,自由党再次否决包括扩大军舰建造费在内的政府预算方案,松方正义首相被迫解散众议院;1892年11月第四届议会召开之前,伊藤博文率领旧萨摩藩、长州藩“开国元勋”,组成“元勋内阁”,进行“明治政府的最后一战”,而国会中的反对派也组织力量,准备“一举打垮整个藩阀”,结果双方在议会中僵持不下。在天皇权威的压制下,政府预算方案好不容易通过了议会的审议;在1894年召开第六届帝国议会上,自由党等党派主张对外强硬的政策,并通过了弹劾内阁的上奏案,但众议院第三次被解散。

甲午战争爆发以后,板垣立即率领自由党转而积极支持政府的预算方案及其对外战争,并在1895年11月发表了自由党与第二届伊藤内阁的合作宣言,板垣在第二年获得政府内务大臣的职位。1898年自由党与大隈重信领导的进步党合并,成立宪政党,并组成大隈任内阁总理大臣、板垣任内务大臣的第一次政党内阁,但很快倒台,原自由党成员继承宪政党。1900年伊藤博文组建立宪政友会,宪政党大部分成员参加,板垣退出政界。

过去曾有中国学者如此评价板垣退助道:“虽然有进步的政治思想,并能果断实践,但在对邻国的关系上却坚持武士阶级的反动立场。”实际上,民权与国权是对立的统一体。对内争取民权,对外争取国权,两者相辅相成。国家给予国民应有的政治地位与权利,国难时国民才甘心情愿地为国家流血卖命。如果国民活得不成样子,国家之间发生纠纷时肯定做逃兵甚至投奔对方,至少消极怠工或暗中抵制。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不仅各种利益集团需要选举自己的政治代表进入决策过程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同时也需要各种政治势力按照公认的规则下相互之间进行协商,以争取在减少各种利益要求相互冲突的基础上达到有利各方的妥协。这正是近代日本宪政之路提供的有意义的借鉴。

(本文编辑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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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想要的理财书》,李南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29.00元

论宪政的基本精神 第5篇

一、宪政即“限政”

与中国人性本善的观点相异, 西方世界受宗教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性本恶。18 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休谟就提出了“无赖假定”, 形象的指出了人性中恶的一面: 贪婪、野心、虚荣、欺骗、卑鄙、伪善、凶恶等特性。①所以在谈到宪政制度的设计时指出: “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 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 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 别无其他。”②正是对人性谨慎的思考, 人都是不完美的, 而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所以, 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 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

纵观世界各国, 对权力的使用无不慎之又慎。英国的宪政发展主要在于限制君主的权力, 实行议会至上, 议会享有最高的立法权。而美国宪政的主要特征在于分权和制衡, 将国家主权分割为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 以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二、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宪政的基本要素和最高价值目标, 宪政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归根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揭示人权的内容: 第一为应有人权, 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力, 洛克称为: “天赋人权”。第二为法定人权, 是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的法律权利。第三为实有人权, 是一个人实际享有的权力。如果说宪法在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的转化过程中起着首要、必不可少的作用的话, 那么毫无疑问, 宪政则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所不可逾越的关键环节。③

对人权的保护历来被各国所重视, 不仅要在思想理念上提高公民对个人权利的认识, 国家也要把保障人权作为设置和规范国家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在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 这在中国人权史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宪政与民主

相对专制政治而言, 当代社会最大的进步就是实现了民主政治。民主是防止专制的最有效筹码, 民主制度的精髓就是: “主权在民”。现代民主业已跨越古代直接民主而走向间接民主, 是一种基于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的代议制民主。然而, 民主并不等于宪政, 民主与宪政之间还有一段距离, 一方面民主是宪政实施的基础与前提, 是摧毁君主专制的强力武器。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试图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在政治程序中提高公民的参与来限制政府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另一方面, 由民主产生的政府也存在着实行专制的可能, 甚至会异化为更可怕的集权民主, 演化为多数人的暴政。所以, 宪政体制的设置既要实现民主, 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 在民主与自由、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寻求平衡点, 又要对政府设置规范化、制度化的限制。④并通过宪法、代议制民主、司法独立等功能来维持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四、宪政与法治

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本质特征是它将政府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中, 政府与庶民同罪。早在中世纪的欧洲, 日耳曼法中古老的“王在法下”传统, 就是孕育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母体。此外, 自然法思想也是法律至上合理性的理论依据。人们在自由状态下所享有的平等、自由、人权, 在结成契约社会后依然享有, 且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宪政实现的唯一途径是实行法治, 即依法治国, 更准确的说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宪政最为重要的标志, 也是法治的核心和首要要求。法治不仅仅是治民, 同时也要治官,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 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法治的重点和难点。有了宪法就一定有宪政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一部合乎宪政精神的良宪, 既要对政府权力的配置, 制约和规范作出明确规定, 又要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护。

宪政与法治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宪政是法治的基本依托, 离开了宪政, 法治亦可能步入“恶法亦法”的专制统治。宪政是对法治的进一步强化、深化和提升, 是法治的最高层次, 离开了法治, 宪政就失去了自己的政治体制载体。

注释

11休谟.道德原理探究[M].王淑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117.

22 王彩云.”无赖假定”与宪政设计[J].社会科学, 2005 (1) .

33 邹平学.宪政界说[J].社会科学研究, 1996 (5) .

近代中国宪政文化浅析 第6篇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政治制度, 而是与国家的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即“富强为体, 宪政为用”。在中国的知识分子看来, 西方的政治制度不仅是西方发达的原因, 也是中国的希望。他们把宪政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 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价值主义的宪政观。因此近代中国的宪政价值首先是民族主义, 其首要目的是民族复兴, 国家富强。

在西方, 宪法的哲学基础是以个人主义为导向的自由主义, 其基本价值在于通过规制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行, 借以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然而, 在近代中国, 宪法的基本观念是国家主义, 其初衷不在于支持个人自由或民主政治, 而旨在求强、求富。中国知识分子求强求富的民主宪政方案, 影响了其对西方宪政的完整理解和系统吸收, 以致在传播宪政思想时都不同程度地篡改了民主宪政的精义。

二、近代中国的“西宪东渐”及反思

(一) 宪政文化引入中国的近代历程

在19世纪下半叶, 中华民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耻辱和灾难, 有识之士开始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困境中寻求出路。由于西方坚船利炮的冲击, 魏源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应变策略, 由此中国的知识分子不得不从经世致用的思潮转为了向西方学习的思潮。

洋务运动的领导者从经世致用的儒家经世学出发, 首次把“师夷制夷”方略付诸于行动, 开始发展军用工业和民用工业, 以实业救国, 但是最终失败了。此后, 师学西方宪政体制成为了“师夷制夷”的主导方向, 王韬、郑观应提出了更新的“借法自强”方案:君民共主思想。这时的知识分子关注的主要是中国的现实政治问题, 怎样才能实现国富民强。这是他们认为西方强大的原因, 也是他们不能掌握西方宪政价值的根源。但是王韬、郑观应等人革新政治, 开始走到中国宪政思想的边缘, 为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勃发积奠定基础。

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的战败迫使国人开始觉醒, 这些觉醒的有志之士要求进行专制政体的改革, 同时将西方“民权”的思想引入, 作为反抗专制主义的强大武器。因为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认为, 传统文化的纲常名教是和专制主义政治孪生的, 是中国致弱的根源。专制不破, 国家不兴。同时, 康有为一直坚持其“三世”循序进化理论, 主张通过社会改革来实现国家富强、民主、平等。梁启超则认为宪法既是宪政的旗帜和标志, 也是国家权力、法度的合法来源。总之兴民权、设议院是梁启超振兴中华的主要途径, 并希望中国以此来实现富强。但他们所主张的国家富强之道, 是对宪政价值的误读。这种政治诉求是带有明显的实用工具主义的理论色彩的。

对于宪政理念和宪政价值的理解,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者并没有实质上的进步, 仍然停留在用宪政实现国家富强的框架内。在孙中山的宪政方案中, 最重要的是权能区分、五权宪法、革命程序、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的军权等学说。他希望把治权完全交到政府手中, 并由政府直接治理全国事务。这样, 人民就有了直接的民权, 政府又有了权能, 国家必然富强。

但受国内外局势的不断变化以及斗争形势的日趋严峻, 孙中山为代表的精英阶层革命者一直无法提供一个稳定的宪政实施方案。后辛亥革命的北洋军阀割据时期, 战乱不仅摧毁了宪政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还用专制与武力绞杀了宪政的最为基本的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念。这一切引发了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五四知识精英对于专制权力憎恨的起点, 摒弃一切传统观念砸烂传统中国的一切信仰价值, 启发国民的科学与民主觉悟, 高举民主与科学的大旗真正推行国民参与的民主宪政。但这一矫枉过正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宪政在传统中国的兼容性问题, 相反, 一味地批判传统文化使得宪政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彼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

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目标在于求强、求富、救亡, 而宪政的要义却在于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借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中国知识分子对于宪政价值的误读就注定了, 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将充满波折。

(二) 近代宪政文化的缺失及反思

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由于缺少西方宪政文化的基础, 因此充满波折。其失败的历程也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教训,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落后的经济基础阻碍了宪政建设的进程。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近代中国的历史上一直居于主导性的地位。这样封闭的自然经济是不会产生自由、平等、个人权利、法治等宪政思想, 产生的只能是君君臣臣、等级特权、君主专制这样的思想意识。不能对国家的宪政建设产生有力的影响, 甚至还会阻碍民众的宪政意识。因此中国传统的经济形态会成为宪政建设的绊脚石, 从而严重束缚了近代中国宪政发展的步伐。

第二, 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时代主题。

在近代的中国, 宪政一直都被赋予了整个民族的政治期望, 即整个时代的主题:救亡图存, 富国强兵。对宪政文化的思索与关注也是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深入。这种独一无二的历史语境从一开始就和西方的宪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中国传统的文化是不可能萌发出具有西方宪政意义的文化。因为近代中国背负着国人振兴中华, 国富民强的使命, 这种情况下的宪政是带有政治诉求的, 具有工具主义的色彩。对比西方宪政的产生, 则是建立在稳定政治经济环境下对于民众既得权利的保障, 以及限制权力专制的基础上。借果为因, 这种特定的历史与政治诉求的不同, 从起初就预示了近代中国社会精英所谓宪政理想的失败。

第三, 人治传统与淡薄的法治意识。

从某种程度上说, 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和契约是密切相关的, 法律就相当于所有民众之间共同签订的契约。而在我国传统的家族伦理社会下, 人民所处的环境并不能培养他们的契约精神。民众缺少契约精神意识, 也会同样地缺失法律的意识。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一宗法社会注重血缘关系, 国家不过是家庭的放大, 家庭又像是国家的缩影。因此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是有限度的, 特别是当法律与“礼”相冲突时, 人们往往会摒弃法律而选择尊“礼”。这种对“礼”的过分推崇, 会直接导致对于法律的轻视, 从而与宪政文化越走越远。另外在这种礼治的运行下, 宗族、家庭内的纷争往往不能单纯靠契约解决, 其他一切宗族家法关系也不能仅靠法律就能够理顺。随着“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礼所包含的社会内容更多, 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更深入, 既被赋予德化的功能, 又和古代社会的宗法伦理相结合。从而与国家所需的宪政理念越来越远。历代各朝的皇亲国戚、官僚等因身份而成为法律的特权阶级, 拥有“官当”、“八议”等特殊待遇, 除此之外, 还以宗族主义为核心, 明确区分了尊卑、长幼、夫妻、亲疏等不同名分, 并赋予了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与宪政国家所需求的平等的精神相去甚远。

三、结语

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是在极其被动、无奈的困境中摸索前行的。我们是在外国列强野蛮侵略的痛苦中被迫去寻求走出困境的方案的。所以我们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 先培养国民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 去培养国家各个阶层的市民精神。我们只能在西方列强侵略我国, 统治阶层又坚守自己的既得利益, 不想做任何实质上有益于民主、宪政的困境下进行民主宪政建设。这样的宪政运动历程注定充满着波折, 甚至是停止与倒退。从一定意义上讲, 宪政不仅仅是国家政治富强的有力助手, 也表明了整个民族的权利意识。因此必须树立民众的宪政信仰, 并且认同宪政的价值。因为只有这样, 民众才会明白宪政意识的培养对于推动宪政建设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2]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论晚清宪政改革的发端 第7篇

一、日俄战争后宪政思潮的兴起——宪政改革的思想预备

在清末新政开始推行的初期, 各级官僚显然认为清廷此举不过是在安抚人心, 所以大都敷衍观望, 没有真正付诸行动。这些都造成了早期新政改革的低效, 直到1904年日俄战争的爆发, 清末新政才因为立宪呼声的不断高涨而步入了实质性的新阶段。实行立宪政体的小国日本和实行专制政体的俄国为了争夺在中国东北的利益而开战, 结果, 蕞尔小国日本最终击败了向来以大国强国自居的俄国。日本的胜利强烈地震撼了中国士民, 刺激了晚清中国的立宪思潮进一步蓬勃发展, 成为响彻全国的呼声。“昔者维新二字, 为中国士夫之口头禅, 今者立宪二字, 又为中国士大夫之口头禅”。①最初, 中国士民对于西方宪政的认识只是集中于少数接触过西方社会的士绅官僚。立宪思潮也不过如同暗涌一般, 潜藏在晚清社会的改革洪流中。日俄战争爆发以后, 对于宪政的认同基本上成为了中国官绅民众的共识。

“日俄之役也, 群以为非军队之竞争, 乃政治之竞争。卒之日胜而俄败, 专制立宪, 得失皎然”。“此非日俄之战, 而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也。自海陆交绥, 而日无不胜, 俄无不败, 于是俄国人民乃群起而为立宪之争, 吾国士夫亦恍然知专制昏乱之国家, 不足容于廿祀清明之世界, 于是立宪之议, 主者渐多”。②可见, 作为亚洲小国的日本的胜利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鼓舞。一方面, 自从鸦片战争以来, 近代中国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使得中国士民产生了深重的种族和文化自卑感。然而, 日本与中国同为亚洲国家并且向来承袭儒家文化的传统, 所以日本的崛起极大地增强了中国士民对儒家文化的传统的信心。另一方面, 俄国一向作为专制大国称霸一方, 使得清王朝有了拒不改变政体的借口。日俄战败后, 俄国人对于立宪的追捧和全国上下要求政府实行立宪政体以求自强的呼声, 使得中国士民更有理由认为只有实行宪政才是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唯一希望。

二、宪政呼声的日益高涨——社会各阶层宪政力量的积聚

正是在国内民生凋敝、国外列强环伺的内忧外患之下, 促使晚清中国的高层官僚和士绅知识分子迫切地希望寻求能够使中国摆脱困境的办法。由于日俄战争的刺激, 立宪思潮在晚清社会中风起云涌, 几乎成了当时士民的共识。另外, 革命派的势力也逐渐兴起, 以推翻满清统治为目标的革命活动此起彼伏。正是在这样危急的形势下, 满清权贵、朝廷实力派、地方督抚和立宪派士绅等多方社会势力联合向清廷施加影响, 力图促成清廷发布仿行立宪的上谕。时论称:“近者甲辰日俄之战, 知微之士闻之, 亦曰此非俄日之战也, 乃立宪、专制二治术之战也。自海陆交绥以来, 日无不胜, 俄无不败。至于今, 不独俄民群起而为立宪之争也, 即吾国士夫亦知其事之不容已, 是以立宪之议主者愈多。远猷辰告, 始于出使诸公, 继者乃有疆吏, 而今枢臣亲懿之中, 亦稍稍持其说矣”。③首先, 是出使法国的大臣孙宝琦上奏清廷建议变革政体, 认为新政至今之所以没有取得显著成效, 正是因为变法不得要领:“以未立纲中之纲, 而壅蔽之蔽未除”, “欲求所以去壅蔽, 则各国之立宪政体洵可效法”, 建言清廷“仿英、德、日本之制, 定为立宪体之国”。④在朝臣官僚明确向清廷提出要求立宪的建言后, 立宪派的士绅也积极行动, 利用其政治资源对清廷势力派重臣进行游说, 力图对清王朝的高层施加影响。立宪几乎已经成为了当时的大势所趋, 在立宪派领袖人物张骞的努力下, 兵强权重、以庆王奕劻为后台的直隶总督袁世凯也加入了主张立宪的阵营, 并不失时机地联合周馥、张之洞两位督抚电奏清廷实行立宪。至此, 地方督抚纷纷上奏立宪, 就连军机大臣也无法再顽固抵制了。

与此同时, 满清权贵也加入了要求施行宪政的阵营。载泽、端方等都是新进少壮派权贵中的翘楚。遍布全国的立宪呼声, 也感染了载泽、端方等满清新贵。作为清王朝的统治阶层, 认为施行宪政是清王朝世袭罔替的不二法门。伊藤博文告诫载泽中国如果施行宪政, 必当仿行君主立宪:“须知立宪政体与民主政体有绝异之处, 一则主权在君, 故虽立宪以后, 于君主国之国体仍无窒碍, 贵国为君主国, 主权必须集于君主一人之身, 万不可旁落于臣民”。⑤可见, 在满清权贵的心目中, 日本式的君主立宪不但不会削弱君主的统治, 而且可以巩固满清贵族的统治地位, 并且使得这种统治可以世袭罔替。因此, 载泽、端方等也积极向清廷的最高执政者慈禧进行游说, 并利用其近水楼台的地位对慈禧施加影响。事实上, 当时的清廷官僚往往以立宪利于汉人而不利于满人的理由加以反对。同为满族的满清新贵的积极主张立宪, 便使得这些言论不攻自破, 形势也进一步朝有利于宪政的方向发展。

三、出洋考察宪政大臣的立宪主张——清廷高层宪政力量的推动

迫于严峻的内外形势, 加之朝野上下各种政治力量的影响, 清廷终于决定派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在访日期间, 与伊藤博文的直接交流极大地鼓舞了载泽的立宪决心。载泽“问:‘敝国考察政治, 锐意图强, 当以何者为纲领?’答:‘贵国欲变法自强, 必以立宪为先务。’问:‘立宪当以法何国为宜?’答:‘各国宪政有二种, 有君主立宪国, 有民主立宪国。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 主权在君而不在民, 实与日本相同, 似宜参用日本政体。’问:‘立宪后于君主国政体有无窒碍?’答:‘并无窒碍。贵国为君主国, 主权必集君主, 不可旁落于臣民。日本宪法第三、四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天皇为国之元首, 总揽治权云云即此意也。’”载泽等又问:“君主立宪国所予民言论自由诸权与民主国有何区别?”伊藤博文答:“此自由乃法律所定, 出自政府之畀与非人民所可随意自由也”。⑥可见, 载泽等在出访日本期间向日本政要请教了许多清政府急于知道的事情, 诸如实行立宪政体是否会妨碍君主大权的行使, 以及立宪后是否会使臣民产生向政府争权的问题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归国后, 在上呈清廷的奏折中进一步阐释了请求速行立宪的意见和理由。

在达寿等的描述中, 立宪政体之下的满清政权, 不仅皇位永固、大权不致旁落, 而且不会因为决策失误导致统治权威的被置疑, 可谓清廷百利而无一害的最佳选择。“其所以异于专制国者, 则大臣若以天皇所下命令有背宪法, 不敢担负责任, 可以拒其副署, 不经大臣之副署, 则天皇命令终不得施行。此则所以防专制之蔽者也。虽然, 不经凤阁鸾台, 不得为敕, 我国自古封还诏书及署纸尾之事, 已数见不鲜, 史家皆传为美谈, 明主亦乐其献替, 可见中西制度, 不谋而同。今日若设内阁, 不过复中书省之旧制而已, 岂有损君权于万一哉?”⑦为了说明责任内阁的设立丝毫不影响君主大权的实施, 达寿等将内阁与中国古代的中书省相类比, 以古圣先贤的良法美制来说服慈禧并打消其担忧大权旁落的顾忌。虽然达寿等的措辞固然有劝说慈禧的用意, 但是由此也可见满清权贵对于立宪政体的认识是如何肤浅。在这些力主立宪的满清官僚的心目中, 立宪政体不仅可以对内消弭内乱、对外树立开明形象, 而且还可以巩固皇权、万世罔替, 简直就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四、清廷发布预备仿行立宪上谕——宪政改革的正式启动

即使庚子国变之后, 慈禧也希望变法图强, 但对于一种陌生的、可能限制君主权力的政体, 慈禧还是心存芥蒂的。因此, 慈禧的意图就是对外宣布清廷仿行立宪的决心, 实际上却仅仅是预备, 究竟何时立宪则视时局而定、意在缓行。于是,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 (1906年9月1日) , 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的上谕:“时处今日, 惟有及时详晰斟核, 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 庶政公诸舆论, 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 民智未开, 若操切从事, 涂饰空文, 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著内外臣工, 切实振兴, 力求成效, 俟数年后规模粗具, 查看情形, 参用各国成法, 妥议立宪实行期限, 再行宣布天下, 视进步之迟速, 定期限制远近”。⑧在这份著名的宣示仿行立宪的上谕中, 可以看出清廷对于立宪政体的认识以及认为立宪应当在各项条件具备之后再予以施行的意旨。从满清权贵和支持立宪的大臣的观点中, 基本上可以概括出当时中国官僚和士民心目中立宪政体的概貌。

西方的立宪政体以宪法为中心, 以宪法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为要义, 其宗旨在于通过宪法和分权体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力不受政府权力的无故侵害。可以说, 西方的宪政是通过资产阶级自下而上的争取进而建立起来的。在专制君主和资产阶级基本上势均力敌的形势下, 在双方之间达成了类似于政治契约的法律文件。在该契约中, 资产阶级承认现任君主的权威合法性, 君主名义上可以继续维持其对这个国家臣民的统治;而君主昔日的无限权力则要受到资产阶级的制约, 以确保资产阶级的利益不会遭受专制王权的侵犯。这种类似于政治契约的文件经过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就是后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宪法。然而, 清末的社会法制环境远远不具备这些适宜于宪政体制生存的条件。且不论清政府是出于外界的压力还是自身的意愿而进行改革, 毕竟当时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还不具备自下而上推动宪政改革的能力。虽然资产阶级在推动改革方面发挥了作用, 但都是通过各种渠道对清廷的最高统治者施加影响而促成的。换言之, 如果满清统治者一意孤行, 当时尚未成熟的宪政体制是无法像西方法制那样形成对君主强有力的约束力的。

五、余论

晚清中国的开明官僚和士民虽然举国一致积极要求清廷仿行宪政, 但是在当时国人的心目中, 其实连宪政究竟意味着什么也没有真正理解清楚。从清廷发布的预备立宪上谕中, 可以看出在最高执政者的心目中, 所谓宪政就是中国自古就有的类似于近代政治民主主义的传统。因此, 在晚清中国实施的仿行立宪实际上是清政府发动的、自上而下的社会改良。就其本质而言, 国民对于君主如何施政并没有真正的决定权, 也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力。此时的清廷正是意图建立这样一个开明专制的政体, 让臣民可以知晓政府的施政措施并发表评论, 并借此收揽民心, 重新树立清廷的统治权威。

摘要:清廷于庚子国变后开始推行新政, 但是在改革初期不过是一系列流于形式的法令文书, 并未触动封建法制的根本。晚清新政是如何由之前治标不治本的形式革新步入到宪政改革的实质阶段, 本文试图通过对清末社会法制环境的剖析, 揭示出晚清宪政改革发端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清末新政,日俄战争,宪政改革,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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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的宪政观探析 第8篇

一、张之洞对议会态度的转变

开设议会,是西方宪政国家的一个外在制度。张之洞对于在中国开设议会的问题,走了一个从认为设立议院与当时中国国情不符,到同意仿行上议院,再到主张设立基层议事、董事机构的思想路径。早在撰写《劝学篇》的时候,张之洞就对议院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作用是这样:“尝考西国之制,上、下议院,各有议事之权,而国君、总统亦有散议院之权。若国君、总统不以议院为然,则罢散之,更举议员再议。”[1]9715可见,张之洞认识到了议会的议事作用,但是议会又必须受制于国君或总统,这或许才是张之洞可以接受议会制度的思想底线。不过,即便如此,张之洞依然认为在当时的中国,民智未开,还没有开设议院的社会基础。

到了1901年,在慈禧以光绪的名义颁布一道谕旨,从而拉开了新政的帷幕之后,张之洞致电两江总督刘坤一等八位地方大员, 大胆陈述了他对政治改革的设想。他说:“西法最善者上下议院互相维持之法也,中国民智未开,外国大局茫然,中国全局、本省政事也茫然,下议院此时断不可设,若上议院则可仿行。”[2]卷45, 第36页此时,张之洞在政局发生微妙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了仿行上议院的主张。不过,他把议院的选举过程比附于宋之“磨勘”、明之“廷推”之法,使其完全失去了选举的近代民主意义。

在1907年张之洞对官制改革的反驳意见中, 他认为在基层行政改革中, 只有设四乡谳局、议事员、董事员这一条是“有关立宪本意”, 这也可以看做他对设立下议院的一些建议。他认为:“议事、董事两会未尝不可设立, 但一须正其名义, 二须定其权限。名义者, 只可名局不可名会。查各省府县多有绅局, 或主捕盗清匪, 如广东之安良局、沙田局之类……权限者, 议事之员但许有议事之职, 不予以决断之权。”[3]卷65这是在张之洞病逝前两年时, 他对议会制度的一次集中论述。在这里,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无论是变“会”为“局”, 还是明确的规定议事会、董事会的权限, 张之洞都没有把议会当做是西方“三权分立”中的可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制衡的机构之一, 而是强调“议事之员, 能议而不能决;董事之员, 宜听官令而不宜听绅令”, 完全没走出传统儒家三纲五常的窠臼, 议会在他的心目中, 或许只能是君主制下的一个附属物。至于西方议会制背后所隐含的个人与国家、人权与国家权力、法律与权力的对立、调适的这更深一层的文化意蕴, 就更是张之洞所无法触及的。

二、张之洞对民权的一贯反对

如果说,张之洞对议会制度在中国的设立,在形式上完成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转变的话,那么对于“民权”观念的一贯否定,则清晰地定位出他的儒臣本色。“民权之说,无一益而有百害”,在他看来,“外洋民权之所以由来,其意不过曰国有议院,民间可以发公论、达众情而已,但欲民申其情,非欲民揽其权”[1]9722。当何启、胡礼垣著《〈劝学篇〉书后》,抨击张之洞的立场时,张公的反驳更是将自己的卫道信仰宣誓无疑。到了1907年,在得悉地方官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后,张之洞的电文再次印证了他对民权一以贯之的反对和对君权一如既往的守护。“窃恐民心惶惑, 以为今日即是官民平权, 刁民地棍藉端鼓众……一切纲纪法度立致散乱逾越。国纪一失而难收, 民气一纵而难靖, 恐眉睫之祸将有不忍言者。”[3]卷65可见,张之洞已经意识到兴民权将导致清王朝灭亡的结果,而以儒臣自期的他,本能地选择了捍卫君权的传统立场。

虽然对议会的认识有所偏颇,虽然对民权的主张一贯否定,但是张之洞却是清末立宪主张的极力倡导者。在1907年9月中旬, 他奉旨北上抵达京师后, 召对慈禧太后时明确地讲到:“立宪实行, 越速越妙, 预备两字, 实在误国。”至于对新政中司法独立环节的反对,张之洞也极力为自己表白:“窃惟立宪, 良法也, 美名也, 谕旨预备立宪固海内臣民之所欣愿, 洞略晓时局, 尤望其早见实际者也……此电尤于裁判司法独立一节不惮苦口力争,非阻立宪也,盖深盼立宪之局之必成者,莫洞若也。”[2]卷65, 32-33而在张之洞1909年临终前,还念念不忘敦促清政府尽快实行宪政,他在口授的遗折中重申“立宪为维新之本,不可视为缓图”[4]123。

如此急迫地要求立宪,却又对宪政限制王权、保障人权的精神加以摒弃,这看似矛盾的链条背后,则掩盖着张之洞欲借西方宪政之用,以保中国之体的用意。事实上,在张之洞看来,“考各国立宪本旨,不外乎达民情、采公论两议。此二事乃中国圣贤经传立政之本原, 唐虞三代神圣帝王驭世之正轨, 心同理同,中外岂有殊异?”[3]卷65正是基于宪政的宗旨在于“达民情、采公论”的理解,才使张之洞认为宪政是一种像其他西艺和西政一样,可以用作“保国保种保教”的良方,从而加以提倡。

三、对张之洞宪政观的评价

在西方,宪政可以被视为类似于中国文化中的“道”,而在近世中国,宪政却被转换成一种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服务的“器”。张之洞在清末内外交困的过程中形成的宪政观,并没有走出中体西用的思想范式,虽然他力主立宪对清末预备立宪客观上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他的思想却始终没有迈进近代化的门槛。事实上,对于儒家传统纲常名教的恪守,伴随着张之洞对议会、民权和立宪等问题思想发展变化的始终。

可以说,张之洞的政治思想统一于本原的纯正的孔儒之学,他的宪政观也是他儒学信仰的自然延伸。张之洞信奉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道德文化,所谓“以孝弟忠信为德,以尊主庇民为政”[1]9767。正如王国维所讲:“吾谓张尚书之意,岂独对外国哲学为然哉,其对我国之哲学未尝不有戒心焉,故周秦诸子之学皆在所摈弃,而宋儒之理学独限于其道德哲学之范围内研究之。”[5]而在近代中国经世致用的方法,便是以“西学应世事”,不过张之洞深知“国不威则教不循,国不盛则种不尊”,西学的目的,是为了存中学,正所谓“今欲强中国,存中学,则不得不讲西学”[1]9724。张之洞在深厚的儒学信仰基础上形成的宪政观,既有在儒家经世致用的导向下学习西方而提出的开设议会和君主立宪等政治主张,也有他一以贯之的对民主、民权之说的深切摒弃。可以说,在张之洞的心中,宪政也和其他制度一样,被当做一种“极有作用的实在制度”、“西方文明获致的种种成就”之一而被吸收,而西方宪政中蕴含的限制王权、保障人权的精神内核,则是张之洞认识的盲区。

张之洞对议会制度的接纳,可以说是源于其固有的民本思想。从张之洞的学术偏好来看,在先秦古学之中,他黜诸子而独取孔氏,儒家经学之中,他尊论孟而抑秦汉。“窃惟诸经之义,其有迂曲难通,分歧莫定者,当以《论语》、《孟子》折中之。论孟文约意显,又群经之权衡矣。”[1]9721而孟子所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张之洞也是心领神会,他认为:“扶持世教,利国利民,正是士人分所应为。”[1]9773而在他的从政生涯中,也力争“清宫累,历廉洁,苏民困,核蠹弊,除吏奸”[1]9709,这使得他无论抚晋、督粤、经营荆楚,还是入赞廷枢,都颇得人望,“一时称贤”[6]卷437, 12382。但是,儒家民本思想的核心为民为国本、君为民主,而为民谋利的原则的内在逻辑正是权与利的分家。在传统儒家的认识中,民众只是利益的主体,而不是权力的主体。在逻辑上,民众的利益只能由统治者来谋,否定了民众为己谋利的权利。如此,便不难理解张之洞能够认可其所谓的“地方要政准其入告, 时政阙失准其陈言,京外大臣有不职者准其举发上闻”[2]卷65的议会制度,却始终无法接纳民权概念的原因。

此外,张之洞在对国家和清廷的关系上,也犯了将两者混淆的错误。张之洞写《劝学篇》的宗旨是“激发忠爱,讲求富强,尊朝廷,卫社稷”,对此,梁启超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张氏认清室为中国,混华族于蒙古,此乃康党保皇之惯技,不足以餍爱卫国种者之心。夫朝之与国,宜有区辨。”可以说,张之洞的保国目标,一直锁定在维护清王朝的统治上,在他看来,“立宪本意在救专制之偏”,而非推翻专制本身,只要清王朝存在,就可以实现其保住儒学道统不失的目的。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张之洞对清廷的一心维护,也是儒家意义上的“忠”的内涵的真实写照。

1905年,严复讲过一番很有见地的话:“立宪之所以救亡者,非其名也,实也。必以其名,恐虽议院沁涅,特地方自治,法权独立,与夫西人一切之法度, 悉取而立之于吾国之中,将名同实殊,无补存亡, 而徒为彼族之所腾笑。”将西方宪政的外壳拿来,而将其精髓抛弃,正是在近代中国经世致用、富国强兵的时代背景下国人的通病,而有着深邃儒学信仰的张之洞,当然也没有成为例外。他对清末立宪的深切关注和积极倡导,并没有走出其中体西用的思维惯式。宪政于张之洞来讲,也只不过是作为一种手段,用以实现其保国、保种、保教的终极目标而已,而他对于纲常名教的真诚卫道,使他的思想终究没有实现向近代的飞跃。这样,他在完成“公忠体国”的儒臣形象塑造的同时,也确立了其自身旧时代的终结者、而非新社会的开创者的根本定位,这是张之洞的困境,也是近代儒学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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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超验之维 第9篇

近代以来,在西欧和北美诸国渐次出现了一种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这一社会体制的生成,十八世纪之后在西欧和北美相继发生了工业革命和快速的经济增长。近代以来在西欧和北美社会中由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所推动的近现代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又常常被人们简称为“西方世界的兴起”。近代以来西方世界的兴起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一直是个经久不衰且到目前仍难说已有确切答案的重大问题。正是因为这一点,历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乃至政治学家和科学史家等都曾付出过巨大的努力,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与学说。近些年来,又有一些学者深入探讨基督教信仰、宗教活动以及教会制度在欧洲中世纪乃至欧美近现代社会中对政治、法律、经济乃至科技制度的形成与历史变迁过程的作用与影响,产生了一些令人振奋且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从思想史上来看,从宗教信仰的角度研究现代资本主义兴起的文化原因,自十九世纪末以来在西方社会中一直并不缺乏。一些人类思想史上的大师级学者——如维尔纳·桑巴特和马克斯·韦伯——都曾做过这方面的努力。但是,就笔者管窥所及,过去这方面的研究中所真正缺乏的,是对宗教(基督教信仰、活动和教会制度)在近现代欧洲和北美社会制度生成与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的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史实的考察。对于桑巴特尤其是韦伯的观点,国内学界多年来已经比较熟悉了。笔者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几经研读韦伯和桑巴特的观点,并一度深受他们的影响。然而,笔者一直觉得,韦伯和桑巴特二人对宗教与欧美资本主义兴起之间关系的论断,虽各有其理,却只是各讲出了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的某一方面。

为什么这样说?首先,从历史上看,天主教尤其是基督新教信仰在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各国以及北美社会的制度形成与变迁中,以及表现为“现代资本主义”的法治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中均起到至深至远的作用和影响,这一点似乎是无可置疑的。但问题是,这种作用和影响如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所断言的那样,现代资本主义是从清教徒的建立在他们的天职(the calling)信念基础上的禁欲主义中衍生出来的,从桑巴特的《现代资本主义》中,我们会注意到,韦伯的这种对新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关系的解说,早就为桑巴特本人所摒弃和拒斥过。桑巴特曾认为,清教教义一直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观的对立物。桑巴特甚至“考证”道:“清教教义的鼓吹者们完全反对所有发财致富的行为”;“清教教义极度谴责自由竞争”;“清教教义几乎不鼓励人们从事有长远打算的具有冒险性的事业”;“在加尔文教控制的地区,教会是明确敌视资本主义的……”(见桑巴特的《资本主义范型》一书第十九章,伦敦T. F. Unwin 一九三○年英文版)。如果我们相信桑巴特这些断言是真的,即新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并不如韦伯所断言的那样有某种直接的关联——或者某种“选择性的亲和”(selective affinity),那么,难道桑巴特的近代资本主义企业家精神与犹太教教义以及犹太教宗教领袖的商业精神有关的断言就能说明整个西欧和北美近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文化原因?显然也不能,或至多也只是一种牵强附会的解释。因为,无论在西欧中世纪和近代历史上,还是在北美社会中,犹太人和犹太教只是各社会的一个极小组成部分。因而,如果把犹太教的理性主义、条文主义以及犹太人的经商精神视为整个西方世界近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根本文化原因,显然也有失偏颇。另外,在对资本主义兴起的直接原因的认识和解说上,在韦伯与桑巴特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众所周知,尽管桑巴特和韦伯均重视企业家精神在西欧和北美近代市场经济兴起中的重要作用,但韦伯认为,清教徒的节俭、禁欲主义以及作为上帝的管家而积累财富的天职观念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的文化原因,而桑巴特则反过来却认为,是奢侈导致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到底孰是孰非?

现在看来,无论韦伯所言的是清教徒的节俭和禁欲主义导致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还是桑巴特所认为的奢侈是资本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甚至怀特海(Alfred N. Whitehead, 1861—1947)所提出的近代科学革命之所以在欧美社会中发生的文化原因在于基督教信仰的断言,都是这些思想大家们根据自己当时所处环境和自己的观察和体悟所做的一些具有个性化的理论推断,从世界近现代历史来看,是在有着基督新教信仰背景的西欧和北美社会中渐次产生了法治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发生了由三次科技革命所推动的快速经济起飞和长期的社会发展,而在世界其他地方,包括在有着天主教信仰传统的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它们在拉丁美洲的殖民地中,却在西欧和北美经济起飞的同时而相对落后了,因而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就出现了加州学派的历史学家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等所言的“大分流”现象。这一世界历史事实无疑向世人昭示着这样一种研究线索:在基督新教信仰与近现代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兴起之间可能存在着某些内在联系,且这种内在联系可能不尽是某种“选择性的亲和”那样的简单关系,而似乎有着内在的、复杂的和深层次的根本性关联。这种关联到底是什么?读过伯尔曼(Harold J. Berman)的《法律与革命》第一卷,我们已知道,在十一世纪末由教皇格里高利七世(Pope Gregory VII)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Henry IV)所发动的授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以及由此在欧洲中世纪历史上所引发的全面政教冲突,曾引发了欧洲中世纪各种法律体系(诸如教会法、城市法、王室法、商事法、封建法和庄园法)的蓬勃发展,从而为西欧的近现代社会中确保市场交易中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拉开了序幕。最近通过读一些早期苏格兰基督教宪政主义的历史文献,我们又发现,正是由于加尔文、苏格兰伟大的清教徒宗教改革家和思想家约翰·诺克斯(John Knox,约1505—1572)和萨缪尔·拉瑟福德(Samuel Rutherford,1600?—1661)等其他清教徒思想家以及英国国教(安立甘宗)的最重要思想家和创始人之一的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3—1600)等的宪政民主和法律思想的影响,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以及政府权力有限这些近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的理念才在法国、荷兰、苏格兰、英格兰等西欧诸国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继而才在近代西欧各国和北美社会的宪政民主政制的基本框架下生成并演变出了确保近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近现代法律制度。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今天方能理解西方法治化市场经济生成和西方世界近代兴起的真正文化原因。现在看来,新教改革中萌生的基督教宪政思想,是西欧和北美近现代法律制度生成和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最根本的“文化基因”,而这一最根本的文化基因,却是韦伯、桑巴特乃至怀特海这些人类思想史上的巨擘先前所没有注意到的。

为什么说加尔文主义的宗教信仰对欧洲和北美十六至十八世纪的宪政民主政制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研究十六到十八世纪欧洲政制史的一位当代学者凯利(Douglas F. Kelly)在其《自由的崛起》一书中曾给出了很清晰到位的历史解释。据凯利研究,在影响法国、荷兰、苏格兰乃至英国的新教改革运动的加尔文派的教义中,一个重要的理念是,“政府必须受宪法约束,以显示它服从于上帝的道和初代教会的信仰”(加尔文一五四一年九月十六日致Farel的信中的话)。在这一加尔文主义宗教理念的影响下,十六世纪后半期,基督教的胡格诺派(Hugunots)曾在法国有过较大范围的发展和思想传播。在胡格诺派的思想家中,弗朗索瓦·霍特曼(Francois Hotman)曾于一五七三年发表了题为《论法兰西宪政》的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中,霍特曼重申了法兰西古老宪政传统的一个重要原则:“国王终其一生只是一名政府官员,如果他不能尽守职责,他就什么也不是,而人民有权废黜他。”尽管胡格诺派在十六世纪法国的宗教战争中失败了,但是其宗教信仰与政治主张中的宪政思想,却影响了后来的法国乃至荷兰、苏格兰、英格兰以及北美殖民地的宪政主义思潮。在十六世纪的苏格兰,与加尔文主义的“上帝是所有权力存在的合法性源头”的理念在精神上相一致,伟大的宗教改革家约翰·诺克斯(John Knox,约1505—1572)基于上帝圣约的观念,更明确提出了上帝同人民的圣约直接赋予了人民反抗一切世俗非正义暴政权力的伟大思想。这一思想曾极大地影响了后来在十七世纪三十至四十年代发生的英国清教徒革命,乃至对后来英国的“光荣革命”和一七七六年的美国革命也发生了至深至远的影响。对此,凯利明确指出:“在很大程度上,‘光荣革命’也就是十七世纪英国清教徒革命的最后完成,是圣约运动(国民誓约派)所持的那些信念最终赢得了胜利。”凯利还认为,在北美殖民地的加尔文主义的清教教会“在圣约观念下的宪政经验,对于北美的社会共同体、殖民政府乃至以后的联邦政府的宪章性盟约(这里作者是指一六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清教徒在一艘船上签订的《五月花号公约》——引者注)的发展都有着直接的影响。长老会的治理模式则以它自己的方式对美国的政体形成有其独特的贡献,如代议制、联邦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同时对法官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除诺克斯外,在十七世纪,苏格兰另一位神学家、思想和政治家萨缪尔·拉瑟福德的基督教宪政思想,也对英国光荣革命前整个苏格兰和英格兰社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譬如,在一六四四年,作为威斯敏斯特会议的苏格兰委员,拉瑟福德出版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法律为王》(Lex, Rex)(这部著作将由山东大学谢文郁教授翻译为中文,并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在人类历史上这部极其重要的宪政民主政治理论的经典文献中,拉瑟福德曾明确提出,英国国王也要服从上帝的律法,并对人民这一权力的源头负责:“人民赋予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人民保留的权力则是无限的,并以此约束和限制着国王的权力。因此,与人民的权力相比,国王的权力更小。”正是有了加尔文、诺克斯、拉瑟福德以及胡克等这些基督新教思想家的影响,“主权在民”、政府的“有限权力”、“法律为王”以及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的思想才在法国、荷兰、苏格兰、英格兰等西欧诸国得以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今天才能全面理解英国光荣革命发生及其胜利的思想根源。正如凯利所言,英国一六八八年“光荣革命”的“胜利显然应该归功于苏格兰的诺克斯、梅尔维尔(Andrew Melville)和拉瑟福德的思想,甚至也应该归功于国民誓约派(Convenanters)的成员们。因为这些人宣称国王与人民一样,也在上帝的圣约之下,他也必须受到上帝在圣约中的律法(包括其祝福与诅咒)的约束。如果国王滥用权力,也应该被废”。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说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在西方世界近代兴起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宪政民主政制为近现代市场经济的良序运作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而西方社会——尤其是英联邦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和美国——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正是在宪政民主政制的基础性框架上“生长”起来或言是“相伴生成”的(因为,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且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用“抽象规则”约束住了统治者和政府对民众财物和财富的任意“攫掠之手”),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宪政民主政制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看成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因为宪政民主政制的基本构成和核心理念是“税权法定”)。对此,诺思(Douglass C. North)在他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九九○)以及在他与瓦利斯(John J. Wallis)和温加斯特(Barry R. Weingast)的二○○九年的新书《暴力与社会秩序》(中译本将由格致出版社出版)中都有很多精彩的论述。实际上,哈耶克在他的《自由宪章》和《法、立法与自由》以及后来的《致命的自负》中也都有不少论述,只不过是在哈耶克的话语中,西方世界兴起的真正原因在于在英美宪政民主政制下的自由(liberty)确立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普通法“内在规则”的形成。现在看来,无论是哈耶克,还是诺思,他们的共同问题是均没有进一步深入探讨英美以及荷兰、法国和德国的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的历史起源,结果导致哈耶克只是把西方世界近代的制度变迁过程(请注意哈耶克非常不愿意使用“institution”这个词,而宁肯使用“social order”概念)归结为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和演进,而诺思等人则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程式而更为简单地把这一过程臆断为统治者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计算的理性设计与建构。对于西方宪政民主政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在欧洲近代社会中渐进形成的三大历史渊源(包括早期犹太教—基督教信仰,日耳曼人的立约精神和早期日耳曼公社中的初民民主政治实践,以及古希腊城邦的贵族民主政治和罗马法的传统遗产),哈耶克和诺思等经济学思想大师均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现在看来,无论是哈耶克,还是诺思,无论是桑巴特,还是韦伯,他们几乎都忽视了基督教宪政主义的理念在英美乃至欧洲其他国家中至深至远的影响;甚至像英国政治思想史的大家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在其《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一九七八年版)这样的巨著中,以及像弗里德里希(Karl J. Friedrich)这样的西方当代重量级的政治学说史家在其《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美国杜克大学出版社一九六四年版)这样的专门著作中似乎也没有给予完全充分的强调和更深入的史料发掘。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法律与革命》第二卷中,像伯尔曼这样有基督教信仰背景的法制史学家竟然也几乎完全忽略了英美宪政民主政制和法律制度的清教徒思想的历史渊源这一最重要的超验维度。

最后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相信从对基督教宪政主义思想源流溯源和理论梳理的视角探寻基督教信仰在西欧和北美社会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生成中的作用,将会展示出与桑巴特、韦伯乃至哈耶克和诺思的理论视界均有所不同的一幅新的“历史图景”,且我们相信这幅“历史图景”可能会比这些先前学者的理论描述和解释更接近历史演变的真相,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伯尔曼、凯利等有着基督教信仰背景的思想史学者的工作,并非拒斥或言完全否定桑巴特、韦伯乃至哈耶克和诺思的先前理论解说。近代以来西方世界的兴起是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在其中,桑巴特所说的“企业家精神”——或照韦伯的说法“资本主义精神”——无疑曾起过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桑巴特的那种“不安静和不疲倦的”、“征服与营利”的企业家精神,没有韦伯的“对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永不感到餍足”的资本主义企业家精神,没有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的企业家永无止境的“创新精神”,就不可能有近现代西方世界的兴起,甚至不可能有在近现代宪政民主政治下人们追求自由的诉求和建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内在冲动。从一方面来看,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为这种资本主义精神的发挥和张扬提供了一种外在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条件;而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以及在此基础上架构生长出来的保护交易中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又可以是人们追求自由、幸福以及个人利益和财富——尤其是“企业家”和“创业者”发展事业的冲动——的一种社会演进后果。显然,这里最终绕不开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家精神”或言资本主义精神到底源自何处这一老问题:是源自韦伯的清教徒禁欲主义的节俭精神和为上帝看管和积累财富的天职观念,还是来自桑巴特的贵族的“奢侈”以及犹太教的经济理性主义观念、条文主义与犹太教宗教领袖的商业精神?抑或来自马克思的作为资本的人格化的资本家“狂热地追求价值增殖”的无限冲动?抑或如凯恩斯(Maynard John Keynes)的企业家的某种不断扩张自己企业的“动物精神”?还是最后回到亚当·斯密那里,认为这种近现代企业家精神是由人所秉有自利追求与人有喜好交易的天性所转化生成的?那么,人的这些天生秉性与不同的宗教信仰的关系又是怎样的?

根据上述的理论梳理,这里所能得出的一些初步结论只能是:宗教信仰——具体来说基督教信仰——确实在西欧和北美近代早期的制度生成与社会变迁中以及在近现代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的兴起中起到一些深层次的且根本性的作用,但这些作用也许并不如韦伯所断言的那样是来自清教徒的节俭、禁欲和天职观念,也不是像桑巴特所断言的那样是贵族的奢侈和犹太教教义及犹太人的商业精神导致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现在看来,至多我们只能说韦伯、桑巴特以及怀特海只是看到了西方世界兴起这一复杂世界历史现象的文化原因的某一个面相,而且他们所看到的可能还不是一些基本的或言根本性的面相。

浅析政治文明与宪政的关系 第10篇

政治文明是社会大众所进行社会活动的具体反映, 政治文明的创建最终也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服务的, 与其他制度相同, 政治文明的发展也是一个长期过程, 不但要受社会环境, 时代背景的影响, 还与民族文化, 历史传统等因素有着重要的关系。具体来说, 政治文明是国家政治, 社会制度以及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体, 保证三者相互联系, 互相促进才能实现政治文明体系乃至整个国家的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 现阶段我国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发展民族法治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实上, 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一个长期目标, 是党在复杂多变的世界格局下所作出的一个伟大决定。但是, 究竟什么才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有何基本含义?政治文明与宪政有何内在联系, 怎样才能构建出二者协调发展的框架等问题都是我党必须直面的, 关乎国家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政治文明的基本含义

探究政治文明的基本含义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入手, 政治文明具有着丰富的物质含义, 同样在精神层次方面也有着十分开放的内涵, 要想理解政治文明与宪政的关系, 就必须首先明确政治文明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上的双重含义, 下面对政治文明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具体含义做出详细分析:

1. 物质方面

所谓政治文明的物质含义, 也就是指政治文明的内在含义, 它的基本定义是:政治文明是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所导致的一系列政治变化。现代化的政治文明是以近代政治文明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继承了近代政治文明的优点, 克服了缺点, 实现了全面的升华。

2. 精神方面

所谓物质文明的精神含义就是指物质文明的外涵, 从精神层面上分析, 政治文明不但包含了政治规范和政治秩序, 也涵盖了政治观念的内容, 其中政治观念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础, 对政治概念的明确, 政治秩序的维持以及政治目标的确立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 政治观念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出发点, 导致了政治文化的多元化, 也决定了政治文明的多元化, 其次, 政治规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 为社会大众提供了统一的社会准则, 为有序的社会规范提供了保证。最后, 政治秩序是政治文明的实证状态, 为政治体制与政治规范提供了可靠的桥梁, 为政治文明的整体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政治文明与宪政的相互关系

1. 政治文明是宪政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

曾经, 在我国的宪法领域一直存在着一个严重的误区, 那就是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事实上, 民主和政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也没有什么内在联系, 两者不一定同时存在, 即有民主不一定有宪法, 有宪法也不一定有民主。可以说, 宪政是宪法化的政治, 是宪法的重要条件, 是民主, 宪法, 法治, 人权四者的结合体, 在宪政中, 宪法是基础, 是前提, 宪权是核心, 法治是保障而人权是最终归宿。之所以说政治文明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 自从社会中有了政治国家, 也就出现了政治文明。而宪政是近代社会的产物, 所以政治文明是宪政为基础。第二, 代议民主的产生为宪政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2. 政治文明与宪政的统一性

政治文明与宪政的统一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二者有相同的历史根源, 政治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主张人性, 主张人类是上帝的产物。第二, 二者有相同的目标。从价值方面来看, 政治文明经过长期的发展, 个人的价值理念成为了政治文明的重要核心, 虽然民主和宪政在个人自由的手段, 方式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别, 但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 二者是统一的, 是不可分离的。第三, 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提高和升华, 也是政治文明的最终发展形态。

三、构建政治文明与宪政的协调模式

构建政治文明与宪政的协调模式也就是构建民主与宪政的协调模式, 建立健全的民主宪政体制对传统的民主进行有选择的扬弃, 发挥民主与宪政的优点, 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持续健康发展。首先, 我们要建立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模式。明确宪法的界限与范围, 尊重人类自由。其次我们要完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模式, 建立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民主政治, 建立自由, 平等的社会, 通过地方自治带动行业自治, 健全政治文明与宪政的协调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 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利开始受到承认和尊重, “国”、“社”一体的传统格局也随之逐渐解体。但是, 市民社会在中国还没有能够发展成为能与国家相抗衡、又相协调的组织体系。也因如此, 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民主政治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 发展市民社会组织, 建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 是当前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首要任务之一。

摘要:随着我国全面改革的深入进行, 我国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 生态的五位一体的改革格局逐渐完善, 其中, 政治改革在整个格局中处于核心地位, 明确政治文明的概念, 明确政治文明的重要意义, 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现中国梦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政治文明的中心含义就是民主, 就是要在满足社会大众的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发展中国, 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从另一个方面来讲, 政治文明是一种规范与制度, 是一种法制观念, 是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基础, 它与宪政有着不可分割, 相互作用, 互为发展前提的关系。本文就从政治文明与宪政的关系入手, 详细论述政治文明与宪政的相互关系, 并分析建构政治文明与宪政一体化的协调结构的关键措施。

关键词:政治文明,宪政,相互关系,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辉, 董中保.对坚持党的民主领导和依法执政的体制性思考[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06年04期.

[2]赵麟斌.和谐社会视阈中政府与社区的宪政格局[J].闽江学院学报, 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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