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范文

2024-06-08

医疗纠纷预防范文(精选11篇)

医疗纠纷预防 第1篇

1 医疗纠纷预防主要学术思想

1.1 国际主流学术思想

1.1.1世界患者安全挑战运动。1999年美国医疗研究院发表的一项名为《孰能无过(To Err Is Human)》的调查发现,通过医院病历回顾,美国每年医院的医疗疏忽造成98000名病患死亡,超过1万名病患受到伤害[1]。根据WH0数据资料显示,住院患者中大约3.7%16.6%曾经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其中约35%-50%的不良事件被研究者认为应该可以通过系统的介入加以避免[2]。这份报告后来被视为“世界患者安全挑战运动”的开端。它一方面警示医疗从业者和全世界,医疗领域远不如人们想象的那般安全。在安全管理上,我们落后 其它高风 险行业 ( 如航空业)至少10年。另一方面,它提出了一种在当时看来崭新的思路,即错误的发生表面上虽然都可以归咎于某个人,但实质的问题不在人而在制度、流程与环境。所以,我们真正要改进的是医疗体系的运转,是工作制度、流程与环境。

1.1.2美国对策经验。据统计,美国医生平均每年遇到15例医疗纠纷,比国内医生人均遇到的医疗纠纷数量还要高,但由于法律相对健全,执业医生均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因此发生医疗意外后都愿意依法解决,很少有恶性暴力事件发生。其中原因是健全的法律环境和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美国近几年也存在医疗纠纷高额索赔、高额判决等情况,但医疗责任保险在医患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地带,避免了医务人员与患者直接对抗。

1.1.3日本对策经验。据统计,日本每年大约只有11000-12000件医疗纠纷发生,平均每年每名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0.4件,但很少出现患者及家属与医务人员发生激烈冲突的现象。日本医疗纠纷防范的成功与其精细化医院管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有着密切关系。日本主张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理念,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体现医院管理水平和人文关怀的过程,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1995年日本由日本医师协会、日本医院协会、健康保健联合会共同发起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主要监督医院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根据评估效果进行评分。患者根据评估结果可自主选择医疗服务,同时也增加了患者对医院的信赖。此外,日本医院管理试行医药分开,医务人员均属于公务员,拿统一薪水,收入与接诊量及处方量无关,因而更容易取得患者信任。同时日本还建立了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以及责任保险有效地分担了医疗风险。

1.2 国内主要学术观点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让医患双方满意的纠纷管理机制,从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到近年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颁布了各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研究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重要课题,目前已有12个省市出台了各自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体现了对医疗纠纷预防的重视。

在医疗机构层面上,许多医疗机构内部采取措施,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如制定“提前介入”机制,由职能管理部门参与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与患者及患者家属在高危手术或有创操作之前术前谈话,通过医务处对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重视及手术风险的认识,增加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有助于增进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

建立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目前我国对无医疗过错导致医疗损害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患方为了得到赔偿,就只能强调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纠缠于医院,恶化了医患关系,激化了医患矛盾。强制推行的医疗责任险是针对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过错或者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给予患者补偿或者赔偿的一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目前我国针对无过错所致的医疗损害补偿机制还未建立和健全,因此构建切合我国实际、有效、科学合理的无过错所致的医疗损害补偿机制,是一项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1.3 呼吁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预防理论体系

尽管医疗纠纷预防理论突破时有发生,国内在医疗纠纷防范管理实践中也时常有“亮点”出现,如某些医院通过学习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改进大量流程缺陷防范了事故发生,有些医院采取“12分计分法”为医务人员消极对待医疗安全的行为记分,达到上限分值强制离岗培训等。这些举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取得了不错成效。但必须看到,国内医疗安全管理还很不成熟,缺乏与国情相对应的对医疗风险防范的顶层设计和标准化方法,学术成果有重大价值又可以方便转化为实际措施的更是凤毛麟角。

2 医疗纠纷预防主体责任

2.1 担负医疗纠纷预防责任的主体

医疗行为以及对该行为进行管理的所有主体,都对规范医疗行为、防范医疗风险、改进医疗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都是医疗纠纷预防不可或缺的主体。其中至少包括: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社会媒体等。主体责任的清晰化对于完善和落实医疗纠纷预防体系至关重要。

2.2 各医疗纠纷预防主体责任的清晰化

2.2.1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是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组成的一级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应属于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和防范医疗纠纷的管理体系”为基本工作目标,按照准入管理、行为管理、权益管理、处罚管理思路,担负以下具体职责:依法规范和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准入和执业行为,制定和发布医疗安全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和预警信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职责部门的一项新要求,是关于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要求。其理由在于政府通过强制报告要求掌握了大量医疗不良事件的信息,应当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发现具有普遍性、严重性或紧急性问题,以预警信息的形式及时向业界发布,避免该问题重复发生,从而达到预防医疗纠纷的效果。需要注意是,这里的预警发布不是指发布处罚决定,而是建议在去掉事件当事人后仅仅针对事件发生的客观规律找到根本问题并予以预警,这样才可以避免预警信息的接收者把注意力放在“谁犯了错误”上,而是让业界去关注“什么样的错误我们应当注意防范”。

2.2.2卫生行业组织责任。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自律和维权职能。具体要采取的措施有:制定行业指南、实施业务督导、组织教育培训和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另外,“发布行业指南”是对行业组织比较具体的要求,这不仅包括像中华医学会这样的技术权威组织要发布各项诊疗规范性质的文字帮助指导临床技术工作,也包括像医院协会这样的组织发布医院管理方面的行业指南,提升医学界医疗安全管理水平。

2.2.3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预防医疗纠纷的责任具体可分解为两类防范。首先是“避免任何对患者产生伤害的不良事件发生”的第一类防范。其特点是以患者的绝对安全为终极目标,它秉承了希波克拉底誓言所崇仰的“不伤害”原则,希望通过运用各种管理举措和手段,规避医疗风险发生于具体患者的可能性,避免患者受到任何的医源性伤害。其次,医疗机构预防医疗纠纷的第二层级是“即使出现医疗不良事件也避免产生医疗投诉和纠纷“的第二类防范。理论上我们承认医疗不良事件存在无可避免地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并不意味着医患之间必然爆发矛盾纠纷,如果在医疗行为实施前医患双方已经充分评估了医疗风险和发生不良事件的可能性,如果医患双方已经为避免风险的发生做了充分的努力,如果医疗行为符合现代医学诊疗规范与水准,如果患方权利已经得到充分尊重并在不良事件发生后有一定的救济方式,都可能避免医患矛盾纠纷的发生。

为达到第一类防范目标,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实施: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学习型不良事件报告和医院流程持续改进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赔偿分担和医疗过失处罚制度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安全培训。为实现第二类防范目标,要求医疗机构:设立医患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促进医患和谐、防范医疗风险、管理投诉纠纷等事务,推动该部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2.2.4医务人员责任。按照“人文关怀→技术能力→权利尊重→争议解决”的逻辑顺序,提出对医务人员职责要求:(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人文素养、关心爱护病患;(2)为患者提供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合格医疗服务;(3)尊重患者知情和选择的权利;(4)尊重患者隐私;(5)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争议。此外,当医务人员不能胜任以上职责时,相应的负面信息应当被记录和在关键场合展示,即“医务人员受到投诉、发生过失或引发赔偿的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应当在其定期考核、职称晋升时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予以展示”。

2.2.5患者及家属责任。按照“守法守规→配合义务→尊重义务→争议解决”的逻辑顺序,对患方提出责任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配合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活动和秩序管理,提供真实病情信息,尊重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利,必须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争议。

2.2.6新闻媒体责任。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媒体日趋商业化,吸引眼球、制造事端似乎为许多媒体人乐此不疲。不可否认,目前的医患关系现状,部分媒体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媒体应当反省自身的行为,做到:尊重事实,准确报道医疗事件;维护正义,不鼓励非法行为;促进和谐,不做矛盾激化的推手。

3 医疗纠纷预防制度创新

3.1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在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中,尤其在当下医改进入深水区,医学界在许多方面面临制度、系统和流程改进的关键阶段,能否创新性地设计实施医疗纠纷预防的具体举措,由此找到问题的突破点,对于最终实现风险防范的真正成功至关重要。当然,所有的创新都不能纸上谈兵,而必须经过实践的真实检验。就如下文所列的已经得到局部检验的创新性医疗纠纷预防管理方法,值得在医疗纠纷预防立法中强化,在医疗安全管理活动中推广,以发挥其效能。

3.2 若干医疗纠纷预防创新举措

3.2.1发挥学习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作用。学习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最先发源于美国,它是基于流程改进思想、海恩法则和PDCA理论发展起来的一套自愿性、非惩罚、着重于系统流程缺失的发现和改进的工作体系。在我国,原卫生部医政司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建立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试行)”,并要求各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直报系统与卫生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建立网络对接[4]。

该报告系统为自愿、非具名、非惩罚性质,由医疗机构自愿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利用报告系统进行研究、分析,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安全警示信息和改进建议,以增强医院识别、处理安全隐患和预防不良事件发生的能力,从而实现医疗安全的目标。

学习型不良事件报告体系在北京协和医院和许多其它医院取得巨大成功,不仅体现在报告数量上,更体现在针对被报告的不良事件或隐患所做出的大量系统改进。这些系统改进已经成功避免很多医疗纠纷的发生,为保护患者安全起到重大作用。但需要看到,虽然不良事件报告已经是医院等级评审的要求,各医院都有建立,但国内目前大部分医院流于形式,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通过立法和培训帮助医疗机构掌握这一现代管理手段 , 实现医疗 纠纷预防 的创新,应该大有可为。

3.2.2将医疗赔偿分担和医疗过失处罚的标准化作为医疗纠纷预防手段。这里所述的医疗赔偿分担,是指任何原因导致医疗赔偿发生后,都必须在医疗机构、当事科室和当事个人之间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这里所称的医疗过失处罚制度,是指当医疗过失被诉讼、鉴定等法定流程确认后,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和依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内部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案 第2篇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我院应当按以下规定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3.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负责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成立领导小组:

(一)成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公室;成立了以院长景志刚同志为组长以赵金玲同志为副组长为负责人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领导小组以及以刘军伟为重大医疗纠纷专家评审和案例分析的讲评制度同时任命随朝刚伟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① 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②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③ 在避免对患者发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④ 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⑤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三)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持医疗秩序

②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③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④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我院应当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 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患方,并报卫生行政部门 ② 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③ 告知患方有关医疗预防及处理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④ 患者在我院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⑤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我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3人以上的,应当推荐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的超过3名

⑥ 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制定预防及处置重大医疗纠纷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医疗纠纷,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

(三)严格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要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和预期效果

(四)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弄清争议所在,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六)实事求是地向患方通报调查的情况,阐明院方的意见,力争通过与患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患方交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法规,途径及程序。

(七)如遇紧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医院财产安全,并同时向市局报告。、(八)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做好涉及处置医疗纠纷事件的其它工作。

(九)做好医患纠纷处置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告成镇卫生院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置领导小组

长:景志刚

副组长:赵金玲成员:随朝刚

刘军伟(专职调解员)毛朝俊

刘嵩琴

告成卫生院

告成镇卫生院

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工作方案

2010,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的部署,我院对照“医疗质量万里行”的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以“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体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不断加强医院医疗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努力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1. 我院认真学习《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认真分析了我院在医疗质量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所在,重点研究了我院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意义,步骤。

2. 建立“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组织。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赵金玲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有序开展。

3. 明确分工,实行负责追究制。为扎实推进“医疗质量万里

行”活动的开展,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卫生院对班

子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对科室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起逐级责任追究制,做到全院行动一致,目标清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二:广泛发动,人人参与,营造浓厚氛围

1.召开全院会议宣传发动,认真学习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质量万里行”七个转型活动的同志等文件精神,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活动内容,并认真贯彻实施。院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有院级领导对各科室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价,下达评比结果与整改通知。

2.围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门诊部,住院病区等醒目处悬挂标语,利用医院公开栏,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开展本次活动的意义,要总结好做法,好经验,营造有利于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

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中,我院始终把医务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业务技术人员培训,努力提升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能力和水平。

1. 组织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规规范的学习。我们先后开展了《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

等卫生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通过专家讲座,单位集体学习,医务人员自学,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讨论等形式,使医务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得到大幅提高。

2. 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键,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例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3. 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定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的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告成镇卫生院

2010年 “全员全岗全程优质医疗服务,让群众放心满意活动”方案

2010,根据市卫生局的部署,我院对照“全员全岗全程优质医疗服务,让群众放心满意”的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以“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流程便捷明快,让群众放心满意”的活动,不断加强医院医疗服务管理,努力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具体活动开展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大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做出重要贡献。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全员全岗全程优质医疗服务让群众放心满意”活动,达到服务形象文明规范,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流程便捷明快,服务措施便民利民,服务环境舒适温馨,服务质量安全可靠,服务信息公开透明,服务投诉简便通畅,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医患关系友善和谐。

三 ﹑ 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全员全岗全程优质医疗服务,让群众放心满意” 四﹑

重点内容 1.推进诊疗服务

制定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实行弹性工作制服务,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午间门诊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2.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

1)修订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按照既定安排出诊。加强门诊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免费为患者提供就诊须知,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信息资料,提高患者有效就诊率。

2)探索医务调度管理制度改革,妥善安排医疗资源,根据就诊病人数量和峰谷及时调配,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的流程控制和衔接,加强门诊和各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3)实行门诊值班主任制度或院长接待日制度,在门诊大厅值班,及时协调解决患者就诊中出现的问题及投诉,既时办结。五﹑落实患者安全目标,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1、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定期专题研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坚持院长接待日,院长查房制度。

2、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六、加强投诉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建立通畅,便捷的投诉渠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2、医院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推进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

告成镇卫生院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领导小组:

长: 景志刚

副组长: 赵金玲

成员: 随朝刚

刘军伟

刘嵩琴

毛朝俊

告成镇卫生院

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工作总结

2010,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的部署,我院对照“医疗质量万里行”的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以“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体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不断加强医院医疗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努力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具体工作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我院认真学习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学习了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认真分析了我院在医疗质量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所在,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建立“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组织。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赵金玲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有序开展。

明确分工,实行负责追究制。为扎实推进“医疗质量万里 行”活动的开展,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院对班子成员

进行了明确分工,对科室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起逐级责任追究制,做到了全院行动一致,目标清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围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主题,我院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门诊部,住院病区等醒目处悬挂标语,利用医院公开栏,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开展本次活动的意义,向好做法,好经验学习,明显提高了医疗质量切实改善了医患关系。

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中,我院始终把医务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业务技术人员培训,努力提升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能力和水平。

组织了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规规范的学习。我们先后开展了《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专家讲座,单位集体学习,医务人员自学,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讨论等形式,使医务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得到大幅提高。

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键,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例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

落实了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了医疗安全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

医疗纠纷预防 第3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条例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技术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活动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探索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积极化解医患矛盾,既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为破解医疗纠纷难题,市政府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政府规章,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的医疗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1年2月底,全市共调处终结医疗纠纷1741起,以人民调解和责任保险理赔为特色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日渐成熟,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急需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还不够明确,调解机构人员缺乏、保障经费不到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理赔机构在调处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等。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对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医疗纠纷处置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必要根据这些规定和新的形势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条例总则部分从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构建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第四条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中的工作职责,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第五条规定了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组织的工作职责,即“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从而为医疗纠纷的社会化、群众性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七条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了规定。

(二)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具体措施。条例第二章对医疗纠纷的事前预防措施和发生纠纷后的应急处理措施作了规定。条例主要从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医疗管理和服务制度入手,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医疗纠纷的日常预防提供了依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医疗安全培训教育、医患沟通等制度作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患者享有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第十六条从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公开医疗收费、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以及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不必要检查等作了规定。为了促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规范化,提高医疗纠纷应对能力,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医疗纠纷报告职责和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处置医疗纠纷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为了防止医疗纠纷引发社会治安管理事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责。

(三)关于医疗纠纷协商与调解。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根据我市开展医疗纠纷处置的实际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索赔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以利于将医疗纠纷协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的有关场所进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协商理赔部门,承担医疗纠纷的有关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务,并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期限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的功能,能够促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解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分别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程序、调解期限、调解协议的生效及其约束力等方面,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四十三条对保险机构协商理赔工作人员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在协商、调解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任追究的途径。第四十四条列举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几种主要违法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请予审议。

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 第4篇

1.1 调查对象

本组资料来源于某医院2004~2007年发生的101例投诉。其中2004年19例, 2005年23例, 2006年25例, 2007年34例。

1.2 统计方法

归纳整理数据, 根据医疗纠纷科室分布、引发原因, 计算各自的发生率。

2 结果

2.1 医疗纠纷科室分布情况

该院101起医疗纠纷外科和妇产科医疗纠纷较为突出。内科医疗纠纷19例, 占18.81%;外科医疗纠纷32例, 占31.68%;妇产科医疗纠纷27例, 占26.73%;儿科医疗纠纷12例, 占11.88%;其他医疗纠纷11例, 占10.89%。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但101起医疗纠纷中只有5起构成医疗事故, 占医疗纠纷的4.95%。

2.2 医疗纠纷原因

该院101起医疗纠纷的引发原因主要是医疗质量缺陷、医疗管理不到位和服务态度不佳。其中医疗质量引起的医疗纠纷占32.67%, 医疗管理引起的医疗纠纷占15.84%, 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占40.59%, 其他原因占10.89%。

3 讨论

3.1 强化法制教育, 提高法律观念与意识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发展, 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与意识已迅速提高, 相对而言, 医务人员的法律观念与意识是滞后的、薄弱的, 表现在医务人员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医疗专业工作上, 常常忽略有关法律的后果。为此, 强化法制教育, 提高法律观念与意识, 丰富其法律知识已迫在眉睫。

法律法规是我们提供医疗服务的行动准则和根本要求, 因此, 医院要依法加强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治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培训, 规范医疗行为, 保障医疗安全, 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院要通过定期自检自查, 加强医务人员对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贯彻执行力度, 做到依法行医, 规范行医, 照章行医, 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3.2 狠抓人才建设, 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在医学领域中, 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 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 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 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 面对复杂或意外情况不能解决, 导致病员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因此,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 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严格考核, 开展科研, 进行学术交流, 团结协作, 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3.3 强化医疗纠纷管理

要高度重视医疗纠纷的管理, 要把医疗纠纷作为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医院的综合目标责任制。要加强领导, 专人负责, 定期分析, 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要把有无医疗纠纷和医疗纠纷的多少作为衡量科室及医务人员工作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 以充分调动全员预防医疗纠纷的积极性。

要善于发现纠纷苗头, 及时化解矛盾。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要经常保持清醒的头脑, 善于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 齐心协力地及时做好化解工作, 尽量将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及时认真地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要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凡群众来访或投诉, 必须坚持文明接待, 做到热情、耐心, 给人以关心、同情之感;要讲究谈话技巧, 以达到沟通思想、掌握动机、留有余地的目的。

要坚持正确的处理原则。凡遇医疗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 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做到国家、医院、患者三者利益的统一。

3.4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3.4.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21世纪质量管理的趋势是:管理系统化、标准国际化、工作流程化和信息网络化。根据医院级别、专业和科室特点, 明确各自的质量方针、目标、服务承诺、科室的组织及管理, 质量体系及评审;对于技术操作, 要建立具体操作方法、设备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程序;对于工作人员, 要描述科室人员组成、各级人员职责、人员培训计划等;另外还要明确各种报告与记录的管理、病人投诉、纠纷处理、医技科室与临床交流、科研开发等。

3.4.2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后的效果监督

(1) 本着科学性、可测试性、量化和系统化的原则对质量体系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从而建立自我完善机制, 具体流程是: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部门监督→定期内审并整改→再监督→再整改。这不是一个单纯的循环, 而是每整改一次, 都使我们的服务更能满足病人需求, 更贴近病人。 (2) 实施对患者满意度调查, 医技科室要对临床、患者双重满意度调查。通过对病人满意度、表扬、投诉及医疗纠纷处理等调查, 决定对质量体系整改措施。 (3) 针对具体项目的质量管理确定所需信息, 明确监督和测量办法, 包括采用统计学方法 (排列图、直方图等) 。

3.5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增强服务意识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 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 严肃纪律。第二, 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 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 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 讲究文明礼貌, 对待病员一视同仁, 树立“病人至上, 廉洁行医”的观念。力争让人民满意,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医院要以学习先进人物和典型人物为动力, 激励全体医务人员, 推动医院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的根本好转。把医院打造成真正的精神文明建设窗口, 防止和减少因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引发的医疗纠纷。

3.6 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面

通过增加服务窗口, 分流挂号手续及窗口, 增加门诊收费人员及电脑设备, 增加门诊人员, 强化门诊人员准时到岗制度等措施, 解决门诊“三长一短”的老大难问题。通过安装舒适的候诊凳椅, 在候诊室安装空调、电视机、自动取饮水机等等, 改善就诊环境, 提供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 加强门诊分诊人员的素质培训和管理, 做到仪表端庄, 用语规范, 导诊专业, 服务热情;完善门诊接待工作, 科室标识、指示牌规范、清楚、醒目。为病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7 改善服务态度, 加强医患沟通

医患沟通是医疗服务中最重要的环节, 是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 更是医院员工在医院经营中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但会使患者和患者家属感到关怀备至、沁人心脾, 从而大幅提高满意度, 更能在无形之间让患者及其家属成为忠诚的顾客和宣传者, 为医院带来额外的社会效益和直接经济效益。

妇产科的护理纠纷及预防 第5篇

【关键词】护理纠纷原因分析妇产科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5)02-0392-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环境己发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医疗行业面临着极大的冲击和挑战,服务水平己成为衡量医疗整体水平和保持医疗市场竞争力必不可少的因素。妇产科是医院高风险科室之一,妇产科护理人员的责任重大。同时妇产科的护理质量还是对医院服务质量加以正确衡量的一大重要标志。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增强,妇产科护理质量愈来愈受到大家的重视,面对挑战,护理工作必须全程融入人性化护理的理念,注重为服务对象提供人文关怀,才能使服务对象感受到高品质的护理,它是落实“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宗旨,提高护理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延伸和扩大“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内涵的重要举措。特别是护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人文和业务素质,才能真正为病人提供全面、系统、整体的护理,提升我们护理人性化服务质量,促进护理专业的发展。

1常见引发护理纠纷的因素分析

1.1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对产妇的权利和护理人员义务了解不够深刻,当产妇住院发生某些异常情况,除了及时正确处理,还应向产妇及家属说明情况获得理解,避免纠纷的发生。

1.2护理人员对护理记录重视不够,护理安全控制与质量检查流于形式,书写不规范、不及时,陈述不全面,字迹不清,随意涂改记录内容,与医嘱及医生病程记录相矛盾。

1.3护患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如护士没能掌握患者的心理和情绪变化规律,缺乏有效的疏导,常常会引起误会而产生纠纷。

1.4患者期望过高或无理取闹,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患者对医疗护理服务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不能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不能理解护士的工作,一旦发生不尽人意的情况,则易产生纠纷。

2提高妇产科护理质量实施对策

2.1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护理质量管理与改进涉及到科室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强调持续的质量监测、分析和改进,需要整体的合作与协调,其管理过程必须统筹安排。护理质量管理与改进的全过程就是建立良好的医院护理质量管理与改进体系,建立清晰的护理质量管理与改进的优先原则与次序,提升全体护理人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能力,给予患者最佳的护理。同时,要积极探索实行分层次、能级化、金字塔式的管理方式。

2.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良好的医疗护理效果出自精湛的技术,精湛的技术又来自过硬的基本功,护理人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防范差错事故,避免护理缺陷的基本保证,只有掌握适应时代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成为减少或杜绝医患纠纷和提高护理质量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2.3加强交流,及时沟通。没有沟通,护理人员就无法评估患者,无法收集有效的资料和信息,无法发现潜在的护患矛盾。因此,护理人员要以真诚的态度对待病人,经常换位思考,提高其内在修养,在护理工作中要求熟练掌握沟通技巧。

2.4提高法律意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医院是以人的生命健康为内容的服务行为,也是一种高风险性职业,医护人员稍有疏忽,就会给患者极其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的学习。

综上所述,护理质量是医院护理工作的主题,同时也是医院妇产科护理管理的核心内容,护理质量的好坏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有着直接的关系,并且护理质量的优劣也对医院的社会形象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通过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护理质量、加强交流,及时沟通,有效沟通的形式和沟通技巧十分重要。目前,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乃是当务之急,还应最大限度的满足患者的需求,始终坚持人性化的管理,以促进护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小慧.《浅谈妇产科常见护理纠纷原因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8,(3)

[2]陈文.《对妇产科常见护理纠纷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研究》[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11,(7)

[3]李蕙.《关于妇产科护理纠纷因素的探讨》[J].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8)

医疗纠纷预防 第6篇

1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医疗纠纷原因越来越复杂,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有些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医疗管理制度和诊疗行为不甚理解,对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而又未得到医护人员充分、细致、明白、易懂地解释,心中充满疑惑;(2)医务人员对危重急救病人救治不积极,推诿扯皮,或因为离岗、脱岗、漏岗等原因贻误救治时机,或未全面考虑,过分草率导致误诊、漏诊或诊断不及时延误治疗,过多依赖影像学等其他辅助检查,不正常地问病史、查体而导致误诊、漏诊延误治疗;(3)由于技术、责任等原因,专业不熟,经验不足而无上级医师指点,对某些潜在危险性病人预后估计不足,重视不够,对手术危险性认识不足,估计不全,术前谈话交代不到位,诊疗过程中又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给病员带来了痛苦,甚至造成意外死亡和严重残疾等不良后果;(4)一些患者及家属道听途说,或是个别医务人员把个人之间的成见带进工作中,借机透露治疗全过程,甚至不负责任地妄加评论,导致患方对医疗过程和结果产生怀疑,人为制造矛盾;(5)极少数病员为了逃避支付大笔医药费,寻衅滋事,无理纠缠,希望获得减免;(6)医疗行业本身存在不良风气,如医护人员态度粗暴、作风粗疏、收受红包等等。从大量的医疗纠纷原因统计来看,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医患之间沟通不充分造成的[2,3,4]。

2“提前介入”思路的产生背景

2.1 医院临床业务增加与伴随而来的医疗纠纷

近年来,我院业务量不断增加,门急诊量继续攀升,手术例数不断增多。2006年门诊量达1761738人次,日均7019人次;急诊量达到176267人次,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连续7年持续缩短,下降至10.44天/人次,年手术量突破2万例次。与我院临床业务量快速增长相对应的是,医疗纠纷居高不下,其中法院诉讼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分别新发生了34起、15起、19起和23起。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医患关系的紧张,使得很多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对开展高风险的诊疗项目,尤其是临床新技术、新业务,产生了很大顾虑。

我们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也发现高风险诊疗项目的病人及家属对医疗风险的认识相对不足,常常提到,如果事先认识到这些风险,可能不会选择这样的治疗方案。更有甚者,以此为由拒绝出院或者是拒付相关住院费用。这些问题对临床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因此,我们研究如何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患沟通,改进工作,力争从源头上化解医疗纠纷的苗头或者是消除潜在的好发因素或医疗纠纷隐患。

2.2 对事前控制机制的思考和引入

医疗风险是医疗实践中发生的风险,它既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又有因为发生在特定的职业实践中,与从事该职业人的工作态度、责任心、技术水平、工作条件和该职业服务对象——病人以及疾病的某些性质有关[5]。广义的医疗风险是指:存在于整个诊疗过程中的可能会导致损失和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如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及并发症等[6]。狭义的医疗风险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发生的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医疗意外而造成的患者机体损伤,它与诊疗护理中的医者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不一样的[7]。美国哈佛大学于1991年在纽约州进行的一项医疗风险的调查表明,有差不多4%的病人在住院期间受到伤害,从而导致病人延长住院时间和伤残,在这些受伤害的病人中,有14%因此而死亡。澳大利亚在1995年的一份“澳洲医疗研究的素质”的文献中显示,澳大利亚28家医院的住院病人,有16.6%遭受严重医疗事故[8]。可见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绝对避免,需要患者无论是在术前还是术后都要理解、接受,同时需要加强临床医生对医疗风险的认识,加强术前谈话、知情同意书的管理等。

高危手术或有创操作,因其医疗风险大大高于一般疾病的治疗,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多数很难让患者及其家属接受,更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为了支持临床科室开展相关高风险诊疗项目,加强临床医生和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意识,规范医疗行为,从源头上化解医疗纠纷的苗头或者消除潜在的好发因素,我们采取了“提前介入”措施,对医疗纠纷进行事前控制,使医患之间进行充分地沟通,从而达到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目的。

3 具体实践及效果

3.1“提前介入”机制的建立

在手术前由医务处从医疗风险、病历书写、知情同意等方面进行主动干预,使其医疗环节规范化,医疗行为合法化。也就是说,由职能管理部门参与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在高危手术或有创操作之前的术前谈话等相关工作。临床科室和患者是医院“提前介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医务处是二者协调的纽带,起到沟通和监督的作用。同时,对患者的术前病情进行评估,对治疗原则及治疗方案和手术医生的准入等进行把关;医务处负责对患者的知情同意书、病历书写、检查及相关诊疗过程进行严格核查,不定期对全院住院病人规范收治、合理用药及交接班制度、值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

3.2“提前介入”干预的内容

临床科室对患者的术前病情作好充分的评估,在认为此患者危险系数高于普通患者的情况下,主动向医务处提出申请,医务处在术前可以组织多科会诊,同患者进行深入细致的术前谈话,并要求临床科室在病历中做好术前会诊及谈话记录,对患者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病历书写、术前检查及相关诊疗过程,进行严格核查与规范。如果遇到高风险诊疗项目的开展,因疗效不肯定、可能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需提供患者书面签字,否则非抢救性诊疗措施必须暂缓执行[9],上述措施的重点应该放在医患沟通上。医务处除了对医患沟通、术前检查、术前准备进行把关外,还要对术中难点的把握进行把关,重点监督科主任对技术上的把关,手术医生的准入等方面。在术后对患者的监护过程,也是医务处负责的重点,医务处对患者的术后病程记录、术后机能监护及术后用药均要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

3.3“提前介入”的效果

为了支持临床科室开展相关高风险诊疗项目,我院于2003年开始对“提前介入”措施进行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并不是每一例高风险的病例医务处都参与。骨科高风险手术主要有胸椎后凸畸形、脊柱侧凸、胸椎管狭窄伴黄韧带肥厚等胸椎手术。这些被称为“禁区”的手术我院骨科从2003年至2006年共做了127例,其中进行了“提前介入”措施的51例患者,对术前医生交代的手术风险均表示能够充分理解,其中有一位术后效果不好的患者在复印病历时表示术前医务处曾参与过谈话,虽然现在效果不好,但能够理解。另外根据骨科随访结果,多数患者取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出现一些并发症的患者也能够理解、接受并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构建了良好的医患关系和医疗工作秩序。

4 讨论

由于医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面对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尽力让患者获得真正有效的知情同意是医生履行知情同意过程中的法定责任。通过“提前介入”措施做到有效知情同意,让患者能够获得并充分理解有关该医疗手段的性质、目的、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及益处的广泛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自愿同意的选择,这样患者及家属对治疗效果就会有切合实际的企盼,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有所思想准备,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同时由于患者感受到了医院对其病情的重视,也更有利于患者与医生之间的沟通。

通过医务处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引起医生对患者病情的重视,对手术风险的认识,从而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科室管理。患者也会认为医生是可以信赖的,增加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有助于增进医患关系。

通过医务处参与“提前介入”措施,支持了临床医生的工作,保护了临床医生,避免了医疗纠纷,同时,也使得患者并没有因为风险高而影响治疗。

“提前介入”措施也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宗旨,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导向性作用,为我院医生法律素质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均起到了推动作用,促进了我院医院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创新。

医学本身承载着关爱人类、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能,但医学是实践科学,存在着高风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预防,依法行医。随着大量科学技术手段渗入医学领域,导致了医学的非人格化和医患关系的物化,就更需要把“提前介入”的工作做到位。“提前介入”制度从法律上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强化了医院医疗行为的标准性和合法性。“提前介入”程序的严格履行,本身就使医患双方感受到彼此尊重,从而增进了互相信任。通过“提前介入”的干预措施,加强了职能管理部门与临床科室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我院进行的“提前介入”措施仅仅是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预防方面做的一个尝试,还可以从事中、事后控制等方面进行管理。医疗纠纷是可以预防的,而且事前积极预防比事后处理的效果会更好。

参考文献

[1]覃红,戴燕玲.浅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抵御医疗风险的保险机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5(4):131-133.

[2]李堂林,潘征.230例医疗纠纷浅析[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3,6,(3):228-231.

[3]郑春雨,杨文宇.医疗投诉原因分析及医务人员管理[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6(6):416-417.

[4]李殿富.强化知情同意原则,积极防范医疗纠纷[J].当代医学,2002,8(11):19-21.

[5]郭永松,华淑芳.医疗风险、责任与对策[J].医学与哲学,2003,4(4):1-4.

[6]张仲明.加强医疗风险管理,确保医疗质量[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9,15:566.

[7]邵晓莹.医疗风险与医疗纠纷[J].医学与社会,2001,(5):7.

[8]李长生,赵育新.以目标管理为利刃,促进医院全面推进建设[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1999,6(1):29-30.

医疗纠纷预防 第7篇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愈显不足

《医疗事 故处理条 例》自实 施以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事故赔偿项目、医患双方权利等方面愈发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的民 事赔偿项 范围和标准不再适用,民事赔偿领域“医疗事故”概念被“医疗损害”弱化和替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的医学会鉴定制度亦受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制度的冲击。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患者权利等方面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表现出不一致性和滞后性,其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法律地位越来越边缘化。因此,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新的行政法规已经迫在眉睫。

2对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分析讨论

2.1医疗纠纷概念使用

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民事赔偿领域“医疗事故”概念被“医疗损害”替代,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定的行政调解模式形同虚设 , 难以落实 , 行政处罚 规定比较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医疗事 故”概念 在实践中 很少使用,逐渐被弱化。另外,比较日本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会发现,在日本“医疗事故”是一个中性词,指“医疗行为中发生的意外恶化和未能预测的结果”,并非特指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基于以上理由,课题组认为在新制定的替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行政法规应当摒弃“医疗事故”概念。

对于行政 法规应当 使用什么 概念代替“医疗事故”这一问题,有人主张与《侵权责任法》相统一,使用“医疗损害”或者“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课题组认为这种主张亦有不当之处。首 先 , 由于医疗 行为的特 殊性,患者损害具有不可避免性,医疗损害应当包括有过错医疗损害和无过错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这一概念不能准确反映损害的性质;其次,因医疗服务行为发生的争议并非全部基于患者损害,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患者误解、患者对医生的诊疗态度和质量不满等因素都有可能引发争议;最后,“医疗损害责任”是指经过法律归责以后,确定医方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医患双方孰对孰错仍不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概念不能涵盖医患发生争议到解决的全过程。因此,课题组认为新的行政法规应当使用“医疗纠纷”概念,并且突出预防作用,使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这一名称。另外,建议对“医疗纠纷”这一概念界定为“患者与医疗机 构及其医 务人员之 间因诊疗、护理、医疗产品、药品、告知等医疗服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基于这种 界定 , “医疗纠纷”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医疗损害纠纷”和“非医疗损害纠纷”。

2.2突出医疗纠纷预防作用

目前 , 我国医疗 纠纷的发 生呈不断上 升趋势 , 并且表现 出强烈的冲突性和对抗性,甚至有时引发暴力事件,对医疗事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极大影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设计只能在纠纷发生以后才能发挥作用,而大量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院、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带来较大工作压力 , 不利于医 疗纠纷的 有效解决。因此,新制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突出医疗纠纷的预防作用,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机制提高到与纠纷处理机制相同高度予以重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亦规定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内容,实践证明对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并未起到较大作用。课题组认为,新制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规定以下内容,突出对医疗纠纷的预防作用:(1)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行为规范做具体规定,明确应为何种行为和不为何种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2)突出医患沟通要求,医务人员与患者应当进行有效沟通,避免因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引发的医疗纠纷;(3)规范病历管理,增加规定哪些主体有权复制和查阅病历,避免因病历复制等问题产生争议;(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预警、干预制度;(5)鼓励和支持医务社会工作者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综合运用医务社会工作专业知 识和方法 , 为有需要 的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专业医务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医务社会问题。

2.3完善诉讼外处理机制

《医疗事 故处理条 例》规定 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等争议进行行政调解,但是在现实中存在问题:一是医患双方主动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案件较少;二是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建立,卫生行政部门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患者往往对二者关系存在质疑,认为其对医疗机构存在包庇行为,因此患者往往不信任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行为。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调解在现实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诉讼外处 理机制具 有程序、 方式较为灵 活等不可 替代优势 。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解决方式在现实中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另外,目前我国许多医疗机构已经建立了如“医患关系办公室”等机构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等事宜,在缓和医患矛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课题组认为新制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上应当规定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应当将人民调解和医疗机构内部调解两种诉讼外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加以明确规定;二是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应当及时、积极引导患者通过人民调解、内部调解或者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将纠纷引入正常的解决途径,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不被破坏。

2.4建立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医疗纠纷 在采用调 解的方式 处理时,亦需要参考专业的鉴定结论,而现行“二元化”的鉴定模式存在的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具备权威性等弊端会给调解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因此,课题组建议新制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进行规定,建立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定:(1)以“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替代原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规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失后果中的参与度与患者损害程度等内容;(3)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为医学会及其他鉴定机构,同时对鉴定机构设定准入条件;(4)规定鉴定委托到终止程序;(5)设立鉴定听证制度,鉴定结论由鉴定组合议做出,由临床医学专家对医疗行为有无违反专业诊疗常规进行评价,法医对死因及人身损害后果进行判定。

2.5强化社会各部门职责

医疗纠纷是社会矛盾在医疗机构的集中反映,其促成原因包括部分社会舆论误导、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因此,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职能。新制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 处理条例 》应当对 其他社会部门在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上应当发挥的职责进行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在医疗纠纷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职能,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保障良好的医疗秩序;第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进行规制,使其科学、客观地报道医疗纠纷事实;第三,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培训和监督职能,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医疗从业人员素质;第四,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这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大意义,故《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鼓励发展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医疗保险;第五,《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鼓励和支持医务社会工作者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2.6患者对病历使用权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不再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对于患者是否有权利复制全部病历资料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几方面问题:第一,病历对患者而言起到什么作用,我们认为病历除了是患者进行医保等报销的凭证之外,还是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继续治疗的重要参考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资料对形成病历资料以外的医疗机构正确诊断、处置患者的疾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第二,就患者知情权而言,患者有权利了解自己的病情,像会诊意见和病程记录这些反应医生诊断和患者病情发展的资料,患者亦应当有权予以了解;第三,主观病历不提供给患者复印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死亡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及会诊记录中,医生不同的意见可能作为患者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依据,增加了医生的执业风险和压力。

课题组认为,病历不应当再区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患者应当对所有病历内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使用权。因此,新制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所有病历资料。另外《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同时对病历资料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像死亡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合并症讨论可以不列为病历资料,仅作为医生之间交流探索的资料予以保护。

2.7明确患者权利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其通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规定来体现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而患者义务却没有相应体现。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单方面强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而忽视应当履行的义务,使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对等状态。课题组认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当对患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第一,就权利方面,应当将患者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同意权及人格权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体现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第二,就义务方面,应当规定患者在就诊时有如实告知病情、遵守医疗机构就诊规定、及时缴纳医疗费用等义务。通过建立患者的义务意识,体现权力义务相统一的同时,保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8完善行政处罚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基于此问题,课题组认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在行政处罚规定上应当坚持如下原则:(1)行政处罚以对医疗机构处罚为主,对医务人员处罚为辅;(2)行政处罚标准应当突出“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严重后果”,给患者造成死亡、重度残疾,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3)行政处罚手段应当明确、有效、可操作,对医疗机构可以增加警告、暂停诊疗科目、专项技术准入等处罚手段,对医务人员可以增加警告、停岗培训、不良记录计分等处罚手段。

3对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建议

基于以上 分析 , 课题组对 修改《医疗 事故处理 条例》 , 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提出以下法律设计上建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在体系上可以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 主要内容 包括对“ 医疗纠纷”概念界定和社会各部门职能的规定。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部分应当包括医疗纠纷预防机制规定、医患双方具体行为规范及病历范围、管理等规定。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第四 章监督管 理主要规 定卫生、 司法、公安及媒体等社会各部门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的监督功能。法律责任和附则两章分别规定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内容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摘要:《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愈发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求,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针对这种现状,作者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概念的使用、医疗纠纷预防与机制、患者权利、病历管理、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提出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相关建议。

医疗纠纷预防 第8篇

1 合理配置, 科学管理

1.1 急诊科的硬件配置

急诊科分设急诊室、抢救室、监护室及留观或观察室等部门。急诊医护人员均须已从事三年以上临床实际工作。护理人员是急诊科的基本力量, 应相对固定。急诊医护人员均须做到熟练掌握抢救及监测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流程。

急诊科须配备心电图机、心脏除颤、起搏器、氧气、喉镜、气管插管、人工呼吸机、吸引器、电动洗胃机及各种急用药品。急诊科应设专线电话24h应诊, 并制定有关急诊工作规章制度。

1.2 急诊科的软件要求

急诊科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岗位, 急诊病人因其病情重、发展快, 所以对医生的要求极高!急诊科是医院的窗口, 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医院的声誉。组织急诊医护人员参加培训及学术交流, 包括对急诊医护人员的三基知识培训以及急救基本技能培训两部分。多着眼于重大灾害事故, 心脏病, 心肺复苏、创伤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转送病人等演练。

1.3 人性化管理

职责清楚, 分工明确, 合理布局抢救物品, 实施"六定一随时", 即定人、定物、定位、定量、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和随时补充更换, 以保证急救药品器材的完好率达百分之百。以病人为中心, 强化服务意识:护士由坐等处置的护理方式转变为主动为病人服务的整体护理模式, 形成病人不动护士动, 医护人员围着病人转的新局面。为保证每班有足够人员为病人进行系统化护理, 解决节假日工作忙的特点, 打破节假日值班状态, 进行加强排班、弹性排班, 护士长按护士能力排班, 新老护士搭配, 科护士长根据各单元工作量进行人员调整, 合理使用人力资源, 做到忙闲均衡, 保证质量。通过在岗培训, 提高对病情的判断能力、应急能力, 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同时选派高年资、有经验的护士做好传帮带工作, 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提高抢救危急患者的能力。

2 强化职业形象, 提高服务质量

护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决定人性化护理服务质量的关键。人的思想是一切行动的指南。南丁格尔曾说过"护士其实是没有翅膀的天使, 是真善美的化身"。这不仅是对我们的赞美, 同时是对我们职业素质的要求。怎样才能提高自身的素质?本人认为"知不足, 方能进"。只有时时反省:衣着是否整洁, 仪表是否端庄, 举止是否文雅, 用语是否规范;对各种护理操作规范的掌握是否娴熟, 对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做到训练有素, 操作自如。这样通过不断的反省, 不断学习、改进, 其职业素质就会不断地得到提升, 护理质量也将随着而提高。给患者全面的身心护理, 尊重其人格、尊严、信仰及价值观, 坦诚地与患者沟通, 并时刻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 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良好的护理质量, 来获得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3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要求每位护理工作者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严格"三查七对"制度, 明确自已的责任, 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慎独精神, 力求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长效化。而管理上要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检查, 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在工作中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护理文书记录到位, 强化规范管理

《病历及医疗文书》在患者整个疾病的诊治过程起到了法律依据的作用, 目前医疗纠纷发生后, 患者首先提出查阅和封存病历及医疗文书。护理文书记录在医疗文书的记录中, 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急诊抢救患者要求准确记录就诊时间、抢救时间、死亡时间, 对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都不能马虎, 特别是抢救观察中生命体征记录尤为重要。因急诊抢救需求,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护理文书。因此, 我们针对护理文书具有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规范了各种文书记录制度, 对急诊观察室危重患者都要写交班报告, 急诊绿色通道所有抢救患者必须详细记录抢救过程、用药情况及患者转归等, 急诊预检登记要认真、详细, 同时要求所有护理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整洁。记录详细、无漏记, 护士长做到每天检查落实情况。

5 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为增强护士的法律和风险意识, 我院护理部定期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试。使每个护理人员职责及分工明确, 在护理工作中, 必须认真执行诊疗规范、规章制度、操作常规, 使护士知法、懂法、守法, 自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在日常工作中, 做到"四要", 即解释病情要科学, 签字手续要完善, 执行制度要严格, 说话办事要谨慎。对每项治疗、护理、医嘱、操作规程, 不仅要知其然, 还要知其所以然, 护理文书应书写规范, 学会遵守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 以避免医患纠纷的产生。急诊面对的是病情复杂多变、生命垂危、年龄不一的各种患群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伤、批量伤, 其病情复杂变化有多种因素。因此, 就要求每一位护士要充分认识到急诊工作的高风险性。如对服毒者抢救后要加强风险管理, 防止患者的其他自杀等行为。护理人员要明确角色责任和工作中潜在的风险, 并将风险意识贯穿到每项操作和护理的具体工作中, 防患于未然。危重患者的抢救护理工作要做到救治及时准确, 从而大大降低风险因素, 减少纠纷的发生。

6 正确认识和处理护患纠纷

近年来, 医疗护理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是困扰整个卫生系统棘手的大问题。我们不能回避它, 要正视它, 熟悉到它的危害性。如何避免和防范, 这是我们医务人员面临的新课题。随着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提高, 病人在就医过程中, 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活动中出现一些问题, 病人表示不满, 协调解决不了, 导致纠纷的发生, 从而影响和干扰正常工作。因此, 分析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 制定相应防范对策尤为重要。护理纠纷发生原因的分析: (1) 服务观念滞后, 有些护士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服务态度欠佳, 说话语气生硬, 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 在诊疗过程中, 护士不经意一句话, 往往引起病人其家属误解。不注重用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 而陷入纠纷漩涡; (2) 缺乏责任心, 在护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没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发错药、打错针等, 以致在疾病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产生差错, 甚至导致医疗事故发生, 都会造成病人的不满和投诉; (3) 护患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在诊疗过程中护理服务不到位, 没有按病人享有知情权、同意权, 与病人交流沟通少, 缺乏有效的疏导, 从而造成病人及家属不理解和误解, 极易引起纠纷; (4) 医疗费用问题, 由于高新技术不断引进, 新特药的应用, 使医疗费用的增长与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之间产生矛盾。病人对医疗费用问题很敏感。在护理实践中缺少有效沟通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一旦发生纠纷, 无论护理责任大小, 参与者都应积极配合调查事情的真相, 给纠纷的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主动掌握第一线索, 以免处于被动状态。不应隐瞒情节, 更不能推诿责任。

7 强化护患沟通的重要性, 改变服务模式

医患、护患纠纷大多是病人或家属对医院制度、工作程度不理解和焦急心情引起, 护理人员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建立沟通渠道, 将问题化解在科内, 维持好候诊秩序, 使患者在良好的气氛中诊疗。而急诊工作的特点是突出一个"急"字, 病人的病情急, 家属的心情急, 对急诊服务的要求特别高, 易出现言语或操作被误会的情况, 有时病人提出一些难以解决的要求。当事人要避免与病人家属正面冲突, 而由护士长出面解决, 以缓和家属的过激情绪。再把家属不理解的问题解释清楚, 以达到相互沟通, 相互配合的目的。急诊室是特殊科室, 急诊患者就诊的特点是单位时间内患者比较集中, 而就诊的患者都认为自己的病情比较重, 迫切希望能优先诊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护士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才能按照就诊的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及时的处置各类患者, 而不引起争执。

急诊科的患者往往病情复杂、人员背景各不相同, 针对不同的护理对象所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五个层次, 即性别层次、年龄层次、城乡层次、文化素养和职业语言层次, 语言不仅要因人而异, 而且要因病而异。

护患之间的沟通是护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护士在护患之间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有效的沟通, 可使患者理解我们的工作, 还会主动配合我们的工作, 不仅可避免某些纠纷的产生, 而且还可起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作用。所以, 组织护士学习交流的艺术和沟通的技巧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以提高护士的工作和处事能力。并不断强化护士优质服务意识, 用科学的发展观, 树立"以人为本, 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真正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 做患者所急, 想患者所想, 做患者所需。在工作中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自觉的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同情心接待每一位患者。

加强亲和力, 营造温馨环境, 使患者感到心旷神怡, 能从心里体会到医院对他的关心, 这就使外观产生了一种亲和力。护士微笑对待患者可使患者消除陌生感, 增加对护士的信任感。护士在工作中表情自然, 仪表庄重、沉着、机敏、果断, 操作稳、准、轻、快, 可消除患者的疑虑, 使患者产生安全、尊重的感觉, 患者愿意同你接近, 护士所使用的语言亲切、美好会给患者带来愉快感, 护患之间的亲和力会越来越强。有效地拉近了护患之间的距离。互相理解, 缓和矛盾。

8 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 保证功能完好

急诊科的设备和设施是随时使用的, 必需保证功能完好, 我科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常规及保养使用档案、仪器使用情况记录, 每天对仪器进行常规保养, 并检查其性能是否完好, 操作熟练, 仪器用完后, 各班及时清洁处理、消毒放回原处备用, 分包到人, 实行责任负责制。做到急救药品每日清点, 急救器械功能完好, 保证临床使用安全、及时。

总之, 急诊科的任务重、工作大, 承担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不但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 更要全方位加强, 才能避免纠纷。在为患者提供护理环节上, 要从法律角度出发, 从安全角度出发, 在防范上下功夫, 减少和杜绝因护理工作缺陷而造成的医源性问题的发生, 尽量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严格控制护理差错的发生。创造一个和谐的医疗环境, 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参考文献

[1]李亚新.张芳急诊科护理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国医药研究, 2005, 2 (3) :55.

[2]周兰蝶.急诊护患矛盾的防范[J].中华国际护理杂志, 2003, 9 (2) :426-429.

医疗纠纷预防 第9篇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健康的需求及维权意识的提高, 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门诊药房是医院对外交流与服务的窗口, 工作中稍有不慎, 就可能会引发医疗纠纷。本文对门诊药房出现的医疗纠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并提出防范措施。

1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产生医疗纠纷有多方面的原因, 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医院、患者、社会等3方面。

1.1 医院方面

1.1.1 行为不规范, 窗口服务态度不良:

药事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主要在于患者对药师的服务不甚满意[1]。少数窗口药学人员服务意识淡薄, 言辞不当、用语不规范、不科学, 对患者的疑问解答不耐心、不细致;上岗不准时, 仪表不得体, 给患者留下消极、散漫的印象;工作中不注意克制情绪, 负面情绪引起患者的不满;有些药师浮躁、条理性差、操作杂乱无章、易出错等。以上不良行为, 不仅加重了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压力, 还使患者对工作质量产生怀疑, 缺乏安全感而引发纠纷。

1.1.2 有章不遁、违规操作发错药:

少数药师责任心不强, 有章不循、违规操作, 调剂发药不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 虽然有核对人员, 但是形同虚设, 核对不仔细而导致发错药, 产生纠纷。

1.1.3 沟通不够, 用药交待不清楚:

有的药师缺乏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的能力, 谈话交待不清, 说明不详或将药名、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写错, 致使患者错误使用药品;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药师未仔细交代贮藏方法而导致药品失效, 不能达到应有的治疗效果而引发纠纷。

1.1.4 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自我保护:

部分药师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工作中, 不注意自己的言行, 讲话随意, 不留后路, 例如不负责任的盲目安慰患者, 一旦用药无效, 患者就有可能责怪其说大话、不负责任, 从而引发纠纷。

1.1.5 医师处方不规范: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 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不得调配。实际工作中遇到不规范的处方, 如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剂量开错、用法用量含糊不清等, 联系处方医师修改时, 致患者在各诊室间往返, 患者往往不能理解, 认为是药房故意为难, 此时一旦处理不当, 患者往往迁怒于窗口药学人员而引发医疗纠纷。

1.1.6 收费错误:

我院门诊处方由收费处直接电脑计价收费, 由于系统识别不同规格药品时会有多收、少收、漏收等现象发生。药学人员审核发现此类错误, 请患者返回收费处重新收费时, 常会遭到一些患者的拒绝。他们认为这是院方的责任, 理应由工作人员协调解决。此时若药学人员不能与其很好的沟通, 就有可能受到指责引发纠纷。

1.1.7 医院整体服务质量不高:

门诊患者对医院一些服务产生不满情绪, 主要原因为挂号、看病、收费、检查等待时间过长, 药品收费错误, 服务态度不佳, 各科室之间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等。门诊药房是患者就医过程的最后一站, 在就医中的诸多不满情绪均易集中于此发泄出来, 遇到这种情况, 若药师不能用温馨的语言安抚病人, 就会加重患者不满情绪, 产生矛盾, 引发医疗纠纷。

1.2 患者方面

1.2.1 自我保护及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 患者及家属了解自己在就医过程中的权利, 尤其是知情权。人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在医疗活动中稍有不如意就有可能产生医疗纠纷。

1.2.2 患者心理因素:

门诊患者在经过挂号、候诊、看病、检查、交费等一系列繁琐的过程之后, 到药房取药时已筋疲力尽。这时他们希望能够方便、快捷地取药回家。如果排队等候取药的时间过长, 自然会产生紧张、急躁的情绪, 遇事激动易怒, 从而引发纠纷。

1.2.3 超限量购药或无故退药:

有些门诊患者超限量购买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或嫌药价贵、数量开的多;或家中有此药提出退药。若此时药师不能耐心地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有少数患者会纠缠不休, 甚至发生吵闹, 引发纠纷。

1.3 社会方面

1.3.1 医药费用居高不下使得社会对医疗行业不满情绪增大:

医院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 实行成本核算, 加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药费用居高不下等因素, 造成患者看病难、看病贵, 使患者负担加重, 从而引发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情绪。

1.3.2 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片面报道:

医学工作是一门高难度、高风险的技术性工作, 未知的领域还很多, 已掌握的技术还存在不足, 但有些患者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认识, 认为应该药到病除。再加上近年来, 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 某些新闻媒体在宣传上出现偏差, 无疑对医疗纠纷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防范医疗纠纷的策略

2.1 狠抓医德医风教育

药师的工作对象是具有生命的个体, 从事药事工作必须具备严谨、负责、科学的职业精神。药师要不断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增强职业道德修养,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充分认识到良好的职业道德, 严谨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结合门诊药房实际情况, 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 把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贯穿于药房日常工作之中。制定相关措施, 促使每个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通过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树立患者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服务准则。

2.2 制定窗口岗位责任制, 规范窗口服务行为

通过建章立制, 规范药师的行为规范, 使药师认识到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的药事行为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纠纷的保障。从自身做起, 注重仪容仪表、行为举止, 服务态度等素质的培养。尊重患者, 以患者的需求为出发点。改变生、冷、硬、推的形象, 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认识到情感的、人文的、心理的服务本身是药学服务的组成部分。日常工作中对于好人好事及时给予表扬, 对反映问题多、意见大的药师给予批评。极大地改善药学人员的工作作风, 提高了服务质量。

2.3 开设用药咨询窗口, 营造良好的药学服务环境

医院每天面对大量的门、急诊患者, 仅靠发药窗口短暂交代, 是很难做到对各类药品的用法用量、相互作用、注意事项等问题向患者逐一解释清楚。通过开展药物咨询服务, 对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 进行详细的指导和交代, 既普及了医学知识, 又使患者掌握了科学合理的使用方法, 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和治愈疾病的信心。

2.4 加强药师素质教育, 不断提高综合能力

2.4.1 提高业务素质, 完善药学服务:

药学工作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服务性、责任性很强的工作。门诊药师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才能正确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的用药。不仅要接受正规的学习和培训, 还要在实践中勤奋学习, 不断提高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 融会贯通。笔者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把业务学习和实际工作相结合, 采取轮流授课的方式, 组织学习药品说明书, 要求药师掌握所经营药品的作用、用法用量、不良反应、配伍禁忌等内容, 以便在发药时更好地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建立工作人员学习档案, 定期考核存档, 并把考试成绩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鼓励积极参加各项业务交流, 取长补短, 共同提高药房人员的整体素质。

2.4.2 注重技能锻炼, 严防差错事故:

精益求精、娴熟扎实的调剂技术能给患者一种安全感, 是架起患者与药学人员之间信任的桥梁。只有精通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 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 才能应用自己所具备的药学知识为患者服务。日常工作中, 注意收集药学信息, 开展合理用药实践, 实施用药指导和教育, 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同时, 要求门诊药师必须做好调剂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 既要严谨认真, 又要准确快速。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2.4.3 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自我保护:

随着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 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也大大增强。为此, 药学技术人员也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如《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增强法律意识, 认识到药学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做到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依据法律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自觉的依法办事, 尊重患者, 维护患者利益, 避免发生医疗纠纷。

2.5 加强内部管理, 提升药房管理水平

2.5.1 建立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是对药师参与医疗活动的督促和制约, 针对门诊药房的工作性质, 我院把建立和完善门诊药房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工作的重点, 先后制定并完善了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处方评价工作制度、贵重药品盘点制度、药品调配核对制度、差错报告登记制度、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等和药品请领、验收、保管、调配等操作规程。用制度来管理人、管理药品、避免随意性。使药师在医疗活动中做到有章可循, 违章必纠,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从而使药房各项工作秩序井然。为合法、规范管理药房提供了理论基础。

2.5.2 加强药品管理, 确保药品质量, 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点, 如果药品质量出现问题, 将会严重挫伤患者对药房服务的信任。因此 , 保证药品质量成为全体药师的自觉行为。门诊药房建立起一系列有效的规章制度, 强化麻醉、精神药品, 效期药品以及对贮藏条件有特殊要求药品管理, 确保药品质量。每天有专人负责药房温湿度、冰箱温度的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避免在贮藏中导致药品变质, 造成人身伤害而引发医疗纠纷。

2.6 医院各科室要通力合作, 切勿互相拆台

2.6.1 制定相应措施, 维护医院形象: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是医院各个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义务。医院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便民服务措施, 彻底消除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各窗口应合理安排并简化就诊流程, 建立便民服务措施, 及时解决患者的各种需求。各级医务人员要本着“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 强化及时谨慎的服务态度, 提高工作效率。医院的服务对象是患者, 工作人员要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来对待每位患者, 严禁互相推诿。

2.6.2 各科室之间, 医务人员之间加强联系与协作:

无论是医师、护士、药师, 还是窗口服务人员, 在患者面前要注意运用心理整合原则, 注重语言的使用, 注重患者心理的分析, 有侧重地做好解释工作。对已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 以患者为中心, 以大局为重, 内部协商解决, 不要在患者面前推诿责任, 导致事态扩大, 矛盾激化。

2.6.3 规范临床医师处方行为, 促进合理用药:

加强对临床医师处方用药合理性的审核。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根据本院临床用药特点编辑《基本药物目录》等, 为临床医师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南。同时对不规范的处方, 以医院内部协调为主, 无原则问题的不规范处方作事后处理。医院将处方合格率纳入对医师的基本考核内容, 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 做到奖惩分明, 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为。

2.7 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2.7.1 医患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需要[2]:

在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的今天, 医患沟通显得尤为重要。药房窗口服务工作看似简单, 实则是一项综合性服务工作。门诊药师的言谈举止、行为态度对患者的治疗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门诊药师除了要有丰富的药学专业知识, 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 将其灵活运用到药学服务中去, 学会换位思考, 用心与患者沟通, 赢得理解, 将生理服务延伸到心理服务, 提高药物治疗的效果和依从性。

2.7.2 重视患者的知情权, 自觉完成告知义务:

现代的医疗模式要求医院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 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随着医疗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及患者维权意识的显著增强, 药师要认真地履行告知义务, 作好用药交代。向患者及其家属讲明药物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药品费用等。当出现不规范处方、错误计价、缺药等现象时, 要为患者利益着想, 想办法给予解决。只有重视患者的知情权, 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7.3 灵活、巧妙处理纠纷:

患者有过激言行时, 不要急于争辩, 要耐心倾听, 冷静处理, 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 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 给患者及其家属一种亲切感。确属工作人员过错时, 管理者要代表院方向患者表示诚挚歉意, 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患者赔礼道歉。药房无过失, 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药学常识造成的纠纷, 需耐心、细致向其讲解有关医、药学知识、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预防等, 赢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信任, 从而解决问题。当遇到个别患者无理取闹时, 要保持沉默, 让情绪不稳定的患者恢复平静后, 再据理力争, 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让患者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 医疗纠纷的产生, 不仅直接影响到医院及科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而且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因此, 医院要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使广大医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增加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 保证患者的根本利益。随着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医疗行为将更加规范, 作为药师要更新思想观念, 以患者为中心、经药品为手段、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控制和减少由药事活动引起的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王景田.浅谈药学服务中的纠纷及预防[J].中国药房, 2006, 17 (4) :309-311.

浅谈公司股权纠纷的预防措施 第10篇

摘 要: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股权纠纷是常见的社会纠纷类别,针对股权纠纷问题结合法律作出正确的处理,是法院工作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是公司法重要的守护者,而公司法又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发动机。虽然现行《公司法》的可操作性、可诉性较以前大幅提升,但是立法漏洞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司法解释滞后的情况下,法官去寻找裁判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股权纠纷;法律;公司法;法院;处理

一、股权纠纷的原因

(一)利益争夺

应该说无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之争,还是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内部的权利之争,一般地说,都不是个人或个别人之间的摩擦,而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资本市场近一年来的强动走势使上市公司成为大众投资的焦点,许多短期内难以上市的企业更坚定了以收购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决心,这使收购的代价在激烈的竞争中抬高。而当这些企业一旦发现它们在付出相当代价后仍不能控制上市公司时就必然产生激烈的控制权争夺。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在今年的许多股权之争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中小股东、民间资本对国有股权的斗争。国有股代表的一般都是地方相关部门的利益,这样在这个过程中地方相关部门充当了至少两重角色,既是游戏的参与者又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如何规范政府在这一不公平斗争中的行为对于其作为股东的角色、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三)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有待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抛开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还会发现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取得正常的股票升值收益,而只能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获益,没有控股权的股东又很难通过出售股票而退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是一种制度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公司改造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营方式的一种变革,在此基础上产权过于集中难以避免,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主体,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全面、及时披露是现代股份制度和股票市场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在我国由于國家权代表“虚置”以及由此导致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仅靠三成左右的流通股份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在信息的非完全和非有效披露下,内部交易以及以法人面目出现的、有利于某些自然人的交易就会比较普遍。

二、股权纠纷预防建议

(一)必须深入彻底地进行企业改制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于长久累积的问题太多,在实际的国有企业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问题,难以摆脱行政干预,难以真正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难以实现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一句话,难以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所以必须加大企业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独立经营。

(二)转变政府职能,约束政府行为

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明晰的法律环境,建立一套激励创新的制度规则才是相关部门的责任所在。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游戏的参与者。这样才能给游戏的参与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环境。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在《公司法》里,明确构造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权力结构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更多地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常会”,显然难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终决定权。随着放权让利和公司制改革的推进,所有权主体逐渐清晰,因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权力相应需要予以明确。

(四)加强法制、法规建设

首先,要明确分离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获得独立于母公司的市场地位。这样可以防止很多问题,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财产挪作它用,只能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其次,要建立资信调查和对贷款质押的审查制度。在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对受让方企业的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资金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产业方向。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严把履行协议关,一旦发生违约,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协议或者立即对违约者采取法律手段等。

三、股权纠纷处理要点

与出资相联系的几种特殊股东的资格认定:

(一)名义出资者和隐名出资者

与名义出资者和隐名出资者相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第一,名义出资者和隐名出资者间的法律关系。若二者间的协议合法,法院应依协议内容按照民法、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名义出资者和隐名出资者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公司可以名义出资者作为股东,由名义出资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隐名出资者不得直接要求公司对其承担责任。如果隐名出资者被确认具备股东资格,公司自变更登记后,由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三,名义出资者和隐名出资者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在隐名出资者被确认股东资格并登记为股东之前,由于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善意第三人与登记股东或公司发生交易后,名义出资人或隐名出资人皆不能以登记不实为由主张免责。至于名义出资人或隐名出资人因此承受的损失,只能依据二者间的协议互相追偿。

(二)冒名出资者

冒名出资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冒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这里主要讨论后一种情形。首先,对被冒名者而言,不应当对公司及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其次,对冒名者而言,当然不可能具有股东资格,同时由于其过错给公司为新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和第三人带来了损失,故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韦助龙.涉外股权纠纷案件中司法审判权与行政审批权的冲突及解决——兼评析忻佩芬诉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案[J].法商论坛,2011(2):189-190.

医疗纠纷预防 第11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总结2011-2012年本院病案管理的相关资料, 此次研究对象有2000例患者, 其中男1200例, 女800例, 年龄21~60岁, 平均 (36.0±2.5) 岁。

1.2 调查方式

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对每年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登记, 同时分析发生的原因。狭义的医疗纠纷就是指医疗机构在为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单纯的医疗康复服务或者病案记录过程中, 出现了不良后果或者病案信息错误, 由此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

1.3 预防措施方法

1.3.1 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可以通过讲座和视频以及黑板报等方式进行宣传[3]。可以通过定期进行讲座, 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增强大家的法律知识。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开展, 将一些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讲解, 同时让大家认真总结和查找相关的原因, 进而意识到病案管理的薄弱点, 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1.3.2 狠抓病案历书写质量

在医院里, 病案的质量是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表现。因此, 要及时、准确、科学规范地记录好每一份病案, 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3.2. 1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医院要建立相关的病案书写规范, 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 对病案进行严格管理, 实行奖罚制度[4]。

1.3.2. 2 建立健全相关组织

成立病案质量管理小组, 由各科室的一把手任组长, 下设成员。对医院的病案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和管理, 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指出, 同时对各科室的病案质量进行评比, 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 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1.3.2. 3 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其病历书写能力, 强化业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将病案书写纳入到年终考核中[5]。

1.3.3 突出病案环节质量管理

1.3.3. 1 升级电子病案书写系统

将医院的旧电子病案书写系统进行及时的升级和更新, 同时增加时效提醒功能[6]。对各个环节都设置相关的时限, 同时设置超时提醒功能。实行病案修改权限, 只有上级医师能够修改下一级医师病案的权限。实行电子签名制度, 对不同文件之间的复制和粘贴实行屏蔽, 避免和防止出现不同病案之间出现任意复制的情况。

1.3.3.2实施网上监控

病案质量管理小组对病案实行网上监控和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和报告[7]。同时定期进行评比和公布, 与科室的考核直接挂钩。

1.3.3. 3 严格病案归档前把关

当病案到达病案室之后, 病案管理人员要对各项检查进行仔细检查, 同时对缺项和病案首页缺陷及时地退回到相关的科室, 将相关的问题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反馈并纠正。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 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病案管理结果比较

2011年医疗纠纷事件为150件, 医疗纠纷发生率为7.50% (150/2000) , 2012年医疗纠纷事件为51件, 医疗纠纷发生率为2.55% (51/2000) , 由此可见2012年的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低于2011年, 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2.2 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患者的满意度情况比较

2012年法律知识掌握人数1458例明显多于2011年的560例, 患者的满意度94.75% (1895/2000) 明显高于2011年的60.0% (1200/2000) , 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3 讨论

在医院中, 护理病案是完整病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医疗行为过程和医疗质量的表现, 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8]。目前, 很多医院只注重病案的质量, 而没有对护理病案进行重视, 进而导致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发生, 并且呈现增加的趋势。

为了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 医院目前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加强对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 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加强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基础护理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病案书写能力, 强化其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 有效地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9], 主要措施包括如下。

3.1化解医疗纠纷及处理法律案件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 由病案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 如何化解医疗纠纷和处理法律事件已成为医疗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挑战。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病案作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诊治活动的系统真实记录, 经常会作为重要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因此医院必须把提高病案质量管理水平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提高医院全方位管理档次

医院管理涉及方方面面, 很重要的一面是来源于有价值的病案。加强病案质量管理, 保证病案信息充分利用, 用病案管理的先进手段、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理念, 反过来用于指导医院管理, 是提高医院管理档次的重要途径。这样, 医院管理者就能通过病案信息分析医院现状, 检查和监督全院工作, 指导医院经营管理, 提高医院工作效率与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全方位地推动医院向更高档次发展。

3.3 对病案质量进行严格管理, 加强对录入人员的培训

病案首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中的相关信息也是法律的重要依据[10]。但是, 在很多医院进行病案录入的过程中, 仍然存在对患者的名字和出年年月等信息录入错误的问题。同时出现填错血型和药物过敏空白或错误以及输血品种、出院诊断、科室主任没有签名等情况。在病历书写规范中, 明确规定要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地进行病案书写。因此, 这些都是导致直接发生医疗纠纷的关键因素, 同时与法律紧密相连, 需要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为此, 要对病案质量进行严格管理, 加强对录入人员的培训, 强化录入人员的责任意识, 控制病案首页录入的质量。

3.4 专门重点管理

对重要人物、医疗纠纷、疑难病例、死亡病例、危重抢救病例、引用新技术等病案进行专门管理, 设立专门档案, 对其进行重点管理。同时对其的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 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方向, 进而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11]。

目前, 大多数医院还采用纸质病案和电子病案共存的双轨制病案管理办法。所以, 在两种病案共存时, 需要将二者的内容保持一致。在对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之前, 病案管理人员要对病案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同时进行及时地整理和归档以及上架等处理, 要做好防虫、防失窃和火灾等工作。在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时, 要防止病毒的侵蚀, 做好备份工作。

总之, 在逐步实行病案双轨制管理和医疗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下, 要增强医院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病案的管理, 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摘要:目的:探讨和分析病案管理中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和预防措施。方法:加强对病案质量的控制和对病案环节的管理。结果: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率2.55% (51/2000) 明显低于2011年的7.50% (150/2000) , 法律知识掌握人数1458例明显多于2011年的560例, 患者的满意度94.75% (1895/2000) 明显高于2011年的60.0% (1200/2000) , 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 。结论:在逐步实行病案双轨制管理和医疗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下, 要增强医院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病案的管理, 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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