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范文

2024-07-29

展会知识产权范文(精选7篇)

展会知识产权 第1篇

景德镇“瓷博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等四家省部级单位共同主办,是集陶瓷商品展示与交易、陶瓷经贸洽谈、陶瓷文化交流为一体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陶瓷博览盛会,现已经走过了四个春秋,2006年被商务部列为中国十大展会之一。如果加上建国以后的陶瓷节,“瓷博会”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瓷博会”与“广交会”、“华交会”等相比,无论是从举办规模、举办历史、展会效益,还是在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都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办好千年瓷都景德镇的“瓷博会”,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和业界同仁切磋。

1 我国陶瓷展会业的发展状况和展会知识产权立法进展

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4000多个,而出国举办会展也近千场。我国东西部地区展览业发展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展览业较为发达,全国举办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中仅北京、上海、广州、大连4个城市就占了77%。

目前国内涉及陶瓷的展会主要有:广东省佛山“陶瓷博览交易会”、广州的国际卫浴及建筑陶瓷展览会(中国卫陶展)和工业陶瓷展、潮州的“国际陶瓷博览会”。河北省唐山的中国陶瓷博览会、浙江省宁波的中国“手工艺精品”博览会、山东省淄博的“国际陶瓷博览会、上海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精品”博览会、浙江省杭州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另外国内综合性展会中设有陶瓷展厅的也有很多。这些陶瓷展会与产瓷区并不完全一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尽相同。

例如广交会,“文革”时期的1968年第24届广交会就要求我国的出口商品应当使用我国自己的商标,不接受中性包装和定牌商标交易。在1992年,外经贸部专门为当年的广交会发布了《关于在第71届广州交易会上进行商标检查的通知》。1997年的第81届首次设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工作机构—业务办条法组(后改称知识产权组)。2001年第89届广交会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公告》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公告》。2001年第90届广交会制定了《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第92届广交会将《保护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修改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在2004年第96届广交会上,国务院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总结推广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再如华交会,至今已举办了17届,素有“外贸晴雨表”之称。2004年第十四届华交会工作委员会经讨论和审议,通过了《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取代了原来的《商标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华交会又通过了《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加大了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由商务部等四家部门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展会。

但是,目前江西省还未就展会知识产权进行地方立法,景德镇市也在2004年出台了《景德镇陶瓷出国展销管理办法》,此办法由景德镇陶瓷协会制定,不是法律法规,乃行业章程。可见,陶瓷展会发展迅速,但展会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进展较慢。

2 目前陶瓷展会存在的几种主要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陶瓷展会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形形色色,侵权的途径与方式多种多样。这些侵权现象制约了陶瓷展会的发展,笔者列举一二分析如下:

2.1 对陶瓷展会本身的侵权

2.1.1 重复办展侵权

目前除我国原有的产瓷区举办的陶瓷展会以外,在广州、上海、杭州等地都举办过陶瓷方面的展会。在相近时期、相近地点举办同类陶瓷展览极易构成重复办展。重复办展不仅会导致资源浪费,而且会导致侵权现象的泛滥。很遗憾,2006年由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没有对重复办展做出规定。重复办展是对展会名称的侵权,重复办展会引起不正当竞争,从而削减展会效益,不利于形成展会品牌[1]。

2.1.2 对展台等设计的侵权

展台设计是展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展台设计反映了展会和参展企业的形象,表达了参展企业的意图,为展会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展台设计是一个创造性思维活动,设计者必须对市场形势、消费者态度、社会环境、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运用展览学原理、心理学、传播学、营销学、系统论、控制论等多学科知识进行设计[2]。因此展台设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往往也是侵权者的目标。但遗憾的是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没有对展台设计侵权做出规定。

2.1.3 对展会会徽的侵权

会徽是一个展会的标志之一,对区别同类展会、扩大展会影响有着非常大的作用,也可称为LOGO(标识)。对会徽的侵权主要表现为假冒会徽行为、伪造或擅自制造会徽标识行为、未经许可将会徽用于产品、包装、装潢行为。

另外,瓷博会本身的商标权(服务商标),展馆形象权、“瓷博会”民俗表演例如“三圣公祭”的播放权、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权等等都是被侵权的对象。

2.2 对参展商品的侵权

在陶瓷展会中参展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陶瓷商标权和陶瓷专利被侵权时,权利人可以拿出国家颁发的相应证书举证他人侵权,而陶瓷著作权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参展商如果没有将参展商品进行版权登记,在短短的几天的展期内举证将比较困难,所以参展陶瓷特别是名家艺术陶瓷的著作权往往会被仿冒。对于已经申请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景德镇陶瓷例如青花瓷也有被侵权的行为发生。

另外,对展会中使用的软件侵权也应当引起重视[3]。例如展台里播放展品电脑软件是盗版的,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在馆外和展后的也呈上升趋势。

3 振兴陶瓷展会急需采取的几项措施

陶瓷展会是陶瓷经济发展的风向标,是“无烟产业”,具有很强的关联拉动作用,其振兴是拉动江西赣东北经济乃至江西特色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随着沿海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景德镇陶瓷业的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更需要陶瓷展会加以推动,而知识产权是陶瓷展会发展的忠诚的守望者,从知识产权角度要采取以下措施:

3.1 立法与执法方面的措施

我国2006年3月开始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两年多来,各地执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和法学界研究的新成果,还有待于写进该条例以完善立法,等待时机成熟时上升为法律。地方立法方面,目前江西省还没有就展会发展进行立法,景德镇市的《出国办展规定》也需修改,并适时将该规定升级并扩展为省级法规。

执法方面,展会虽然按规定要设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但此类中心目前存在多头执法、消极执法、缺乏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意识(例如“瓷博会”没有人阻止展馆内随意拍照行为),这类状况急需改变。另外还要发挥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的审判功能,为展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3.2 行政与经济方面的措施

3.2.1 调整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关系,使展会企

业独立于政府,做到还权利于市场主体,培养展会市场主体。过去的几届“瓷博会”都是由省部级的行政机关和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协会主办,市长亲自挂帅,秘书长、瓷局局长鞍前马后,忙得焦头烂额,效果却往往事倍功半,政府既作裁判员又作运动员,这违背了市场规律,扭曲了政府的职能,不利于陶瓷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广东佛山的“陶交会”主办方就是由德国拓欧集团佛山联合(香港)有限公司与华夏陶瓷博览城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成立的佛亚展览(香港)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已成功举办了几届“陶交会”,景德镇要多学习沿海或国外办展的先进经验。

3.2.2 借知识产权“法力”,创“瓷博”展会品牌

创立一个品牌展会相当不易,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需要主办方与参展商的长期友好合作。为此要

(1)重点对“瓷博会”会徽、域名、商业秘密进行专项保护。

1)目前,景德镇“瓷博会”组委会虽然设计了会徽,但该会徽的设计既缺乏景德镇陶瓷特色,又缺乏国际性。[4,5]而且,展会主办方没有将此会徽或其他标志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不利于“瓷博会”作为新兴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更不利于“瓷博会”作为品牌展会的创建。为此笔者建议对“瓷博会”会徽进行重新设计,申请商标保护和进行版权登记保护。

2)不仅如此,“瓷博会”的域名还被别人抢注。在网上搜索链中,输入“瓷博会”几个字,得出的唯一的页面是开价十万元的“瓷博会”域名转让要约[6]。笔者曾在以前的论文中有所呼吁,但没有引起重视。域名作为无形资产,在网络时代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网上“瓷博会”具有“永不落幕”性,其作用无可替代。笔者建议市政府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拿回属于景德镇所有的域名。

3)“瓷博会”商业秘密的保护。据笔者调查,“瓷博会”的宣传资料中的参展商名单、地址一一列举,看起来邀请来参展的客商很多,但在展会行业内部这种做法无疑是自泄商业秘密,不利于展会长期发展。今后或许对参展商名单公布要慎重,不可因“撑门面”而做出不利于展会长期发展的事。

(2)立体“开发”“瓷博会”,建展会经济重镇。

2004年以来,“瓷博会”的展馆分为三个部分:国际陶瓷精品馆、陶瓷产品交易馆、名人名作展示馆。三馆分类有交叉,区别不明显。短短的几天展期很难起到展会的“风向标”作用,如果学习杭州的经验,例如举办具有景德镇特色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精品展[4]、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精品展,“青花瓷”展、高新陶瓷展、宋元明清御用官窑瓷复制精品展、当代陶艺瓷艺展、红色用瓷展—毛泽东用瓷、7501瓷,浙江工艺美术大师作品展、陶瓷机械展、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瓷板画展、“瓷与茶”文化展等等,并且将展期分开并间隔时间稍微拉长,这样通过深挖陶瓷展会内涵,立体“开发”“瓷博会”,内容上拓展、时间上错开、空间(场馆)上立体运用,使“瓷博会”真正“永不落幕”,做到“四季开花处处香”,其效果可能会意想不到。

(3)禁止无商标的陶瓷企业参展。景德镇由于国有“十大瓷厂”改制效果不佳,而遍地开花陶瓷小作坊,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很难让景德镇陶瓷重振雄风。如果主办方通过“瓷博会”禁止无商标的小作坊参展,无疑会促使小作坊重视知识产权,尊重创新,做大做强。另外通过制定参展商知识产权诚信书的形式[5],用诚信合同的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作用。

(4)开设陶瓷专利产品、陶瓷著作权登记产品、陶瓷新商标、陶瓷地理标志产品展厅,把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陶瓷产品置于这一个特色展厅,从而树立“瓷博会”的创新会展品牌形象,引领陶瓷创意产业发展。

3.3 教育与文化方面的措施

笔者认为,建立集展会人才培训、陶瓷知识产权教育、陶瓷文化宣传教育为一体的文化机制,培养陶瓷文化软实力,真正让经济振兴在陶瓷展会这一环节上找到突破口。为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应加强对展会问题的研究和人才教育。

目前,地方院校和科研机构缺乏对展会方面的研究,成果贫乏。很多的研究者把过多精力放在陶瓷知识产权的专项权利的研究上(例如工艺陶瓷的版权保护研究等),缺乏实际考察调研之风。高校陶瓷设计或装潢设计专业的师生很少把精力投在怎样把展会设计得更漂亮、更实用、更科学上,更没有想到展会设计还需要用知识产权法去保护。高校在展会知识产权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以期为陶瓷展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目前,展会人才匮缺,地方高校可以独立或与外校联合培养高层次的展会人才,并与展会承办部门联合加大展会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以改变当前“瓷博会”等展会人才的紧缺状况。例如对高校外语专业的大学生志愿者进行展会知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培训。

2)通过各种形式的陶瓷展会论坛,即使是在陶瓷展会闭会期间也可以通过论坛形式公布陶瓷发展的最新情况,激发和集中民众智慧,总结陶瓷发展的经验教训,使陶瓷展会论坛成为一个集中民智,共商瓷业发展、弘扬陶瓷文化、保护知识产权的特色文化平台。

参考文献

[1]姚辉.重复办展,弊大利小.中国广告,2004年第11期第111页

[2]李云红.展台设计中的知识产权困境.法律与生活,2004年第7期第23页

[3]许传宏.展会知识产权问题探析.对外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95页

[4]张立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精品博览会在上海开幕

[5]http://finance.eastday.com/m/20071117/u1a3233265.html

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 第2篇

本期明阳天下会议服务公司将分享《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知识,以期帮助读者朋友进一步了解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从而用更有力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论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第3篇

一、展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一) 展会本身

对于展会自身来说, 对其的侵权主要表现在:一个是展会的名称, 名称不仅象征着展会品牌的形象, 也起到了区别于其他展会的作用;其次是展位的设计, 参展商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形象, 进行展位的专业设计, 这容易成为侵权的对象;最后是展具设计, 对其的侵权主要是在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这两方面。

(二) 参展商的展品

对于参展商展出的商品而言, 侵权方式主要有:一是侵犯专利权;二是侵犯商标权;三是侵犯著作权。在这三个方面, 专利侵权成为最为普遍的侵权形式。

二、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现状

(一)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方式

1.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方面, 国家以及地方都做出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例如, 四部委在2006年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行政法规。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保护路径来说, 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判断标准是, 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 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 这是划分侵犯公权行为和纯粹的私权纠纷的标准。

2.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针对于司法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上讲, 相关立法部门不仅仅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规范作为判案根据, 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同参展商之间的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做出判决, 同时国内学者还更加关注了诉前禁令制度以及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二)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缺陷

1. 在政府的管理层面来讲:

一是有关领导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度不够;二是地方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的政策同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配套;三是展会管理部门权力出现叠加。

2. 对于参展商来说:

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并且缺少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专门人才来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3. 对于展会主办方来讲:

因为展会主办方的资质和展会方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以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同, 就使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良莠不齐。

三、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措施

(一) 完善对展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在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必须迅速立案, 做到有针对性处理。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对此, 行政部门要做到积极受理, 及时启动合理的处理程序, 并能做到有针对性的处理。有关专家认为, 政府、司法、主办单位、行业协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坚力量, 四渠道只有相辅相成, 才能取得良好效果。2007年以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在我国75个地区设立12330知识产权援助和投诉中心, 并且在北京、天津、长沙、烟台等地的12330援助中心已进驻到当地的知名展会中, 开展援助与投诉咨询的服务, 加强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二) 加强展会主办单位对于展前的审核工作

展会方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关卡, 需要做到严格审查展览品, 第一, 在招展的过程中, 应该把好知识产权关, 拒绝接受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或项目, 从参展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出现。组织者宜把签署参展知识产权保证书作为前提。第二, 制定保护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在展会期间适当举行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讲座, 提高参展商与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同时在现场设置法律咨询展台, 邀请律师在现场处理纠纷。

(三) 提高参展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识

通过合同这种方式要求参展商做到:参展前, 参加展会方举办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参展中, 对参展项目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同时做到不将他人享有商标或者专利的产拿来参展, 展会现场展示产品时不得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展商同时做到运用恰当的措施防止展品被侵权的行为出现, 在第一时间向会展方设置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构投诉。对此,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域外的一些参展商做法, 雇佣专门人员在展会期间进行巡视, 只要发现侵权, 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摘要:近年来, 随着全国城市都大力扶持会展业的情况, 这也是当地经济腾飞的助推器。但是,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了会展业发展的阻碍, 这在给参展商知识所有权者造成了极大损害的同时, 也对会展业秩序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扰乱。因此, 本文在剖析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 更深层次地论述了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最后总结出如何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方法。

关键词: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参展商,行政保护

参考文献

[1]叶开.展览会与知识产权[J].中国广告, 2005 (1)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会知识产权 第5篇

今年起,厦门市开始实施《厦门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这一《保护办法》解决了如何快速调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程序问题。《保护办法》有两大亮点:一是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展会主办方处理参展方知识产权纠纷的依据,二是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快速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程序。

《保护办法》要求,由政府主办的展会、对展会时间在3日以上(含3日)、展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点。会展行业协会应在展会举办前20日,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基本情况等书面告知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召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展会重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关注

思明区出台《关于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 “奖补结合”大利好

资讯编辑·李红

日前,厦门市思明区出台了《关于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凡在思明区举办的经贸类展览与会议项目以及新入驻思明区的会展企业,均可享受“奖补结合”的扶持。

自办展方面,规模在4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且达到200个以上500个以下国际标准展位、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的展览,根据展位数不同,每个展位可分别奖励500-700元,每届奖励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后续展览每增加2000平方米且不少于100个展位的给予2万元奖励。场租补贴方面,展览规模在4000-10000平方米范围内的自办展增量面积、招揽引进展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企业在思明区举办大型订货会及布展规模达4000平方米以上的,均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补助。自办展存量展览面积,给予20%补助。

会议举办奖励方面,市级奖励的基础上追加市级同等额度的奖励金额。

广东省出台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资讯编辑·李红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展览业向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转型发展,更好地服务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广东省政府日前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

《方案》提出,在展览业模式方面,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在展览业的应用,探索网上展会等线上线下结合的展览商业新模式,促进虚拟展览与实体展览互动,扩大展览网上交易规模。

为优化展览业规划布局,《方案》要求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科学确定展览业发展定位,完善发展规划,防止展馆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完善展馆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展馆与周边区域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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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

资讯编辑·田傲云

近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 gov.cn)“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曝光台连续公布了三批名单后,根据社会各界向民政部门提供的新名单和线索,将核查后的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予以公布。

据介绍,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包括:中国将军部长书画院、中国摄影联合会、中国医疗器械管理协会、中国厨师协会、中国金融管理协会、中国职业教育协会、中国投资协会等100个。

民政部表示,欢迎社会公众继续提供“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名单及活动线索,将对名单持续进行更新。

展会知识产权 第6篇

从学界已有论述来看, 绝大多数学者并未将“会展”与“展会”这两个较为近似的概念加以区分, 而是将这一对概念通用。事实上, 这两个概念所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 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虽有趋同, 但诚非一致, 不应笼统概括。因此, 厘清“展会”与“会展”这两个概念, 明确二者的内涵外延确有必要。

一般认为, “会展”是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集体性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简称或统称, 是指在一定地域或空间内, 由各目标人群聚集在一起形成的, 定期或不定期, 制度或非制度的, 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其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种类型的博览会、展销活动、大中小型会议、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这一语词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解读:广义会展泛指会议、展览会、节事活动等;而狭义会展仅指展览会和会议。

“展会”一词在英文中的表达主要集中在exhibition, exposition, show三个单词之上, 而在汉语中的具体表达方式则有很多。从制度层面来看, 我国法律尚未对“展会”作出概念界定, 行政规章对此或未予明确界定, 或采取列举式概括。现行部门规章在“展会”概念界定问题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未对“展会”加以正面界定, 但可通过其对“适用范围”的列举, 反推“展会”的外延1;第二类系正面对“展会”作出列举式概括2;第三类则出现了对相关语词的抽象式概括3。

笔者认为, 展会应是指以货物、技术和服务为对象, 以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 以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 包括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等。

二、展会各方主体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参与主体主要可划分为四类:举办方、参展方、监管方、参观方 (客户及观众) 。结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本文将着重讨论前三类主体。

(一) 展会举办方

展会举办方是一个集合概念, 其中包含了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 展会举办方, 尤其是主办方和承办方, 起着首要作用。从时间角度而言, 展会举办方为展会的最早接触者, 其早在展会正式开始前的策划阶段便着手展会相关工作, 这一时间节点远早于参展商与展会建立实质性联系。若以时间标准划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可分为展前保护、展中保护、展后保护三大阶段, 而展会举办方是唯一完整经历这三个阶段的一方主体, 特别是在展前保护阶段, 其他展会参与主体的参与程度远不及展会举办方。从身份角度而言, 展会举办方统筹、规划整场展会的运作, 具有天然的管理者身份。这种管理既表现在展会举办方的内部管理, 也表现在对展会其他参与主体, 尤其是展会参展商的管理之上。

(二) 展会参展商

展会参展商是指受展览会主办方邀请, 通过订立参展协议书, 付费租用展位, 于特定时间在展览场所展示物品或者服务的企业。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 展会参展商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 从某种程度而言, 展会参展商是展会活动中最重要的角色。假使缺少了展会主办方, 则展会活动极有可能会陷入一种混乱的无序状态;但假使缺少了展会参展商, 则展会活动便即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展会主办方虽然享有展会活动管理者的身份, 但其也是相关服务的提供者, 服务的主要对象正是展会参展商。另一方面, 从实践角度考察, 在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 参展商侵权占到绝大多数。不同于展会主办方, 展会参展商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集中在其自身, 其目的有二:第一, 避免自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二, 预防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

(三) 展会监管方

展会监管方是指其他参与, 或虽不直接参与具体办展活动, 但对整个展览行业的运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 并提供相应服务, 对该行业发展起到促进、帮助作用的主体, 包括相关相关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紧密相连的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办展活动主管部门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办展活动主管部门系指对展览行业有直接管理权的政府职能部门,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知识产权管理职权的政府职能部门。从现实来看, 展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协调、审批办展活动;制定展览行业发展规划与相关标准;统计与公布行业信息;管理、培训、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等。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是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的。其中, 各地方科技局扮演了主要角色。

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一) 举办方缺乏科学的行业发展观

现实中, 绝大多数展会举办方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办展活动的重要工作环节。多数举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工作, 就是与参展方在参展合同里设立少量条款, 令参展方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而已;更有甚者, 则彻底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举办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展览业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 一些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展览业者, 由于担心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会使众多参展商望而却步, 不利于展会自身及整个行业的发展, 因而在办展活动中, 有选择性地放弃了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上两种情况, 其本质均为业者发展观的问题, 是关于发展与保护, 当下与未来间的价值判断。

(二) 参展方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参展方系展会活动中的主角,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与救济也主要发生在参展方群体之中。然而在实际展览活动中, 参展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整体薄弱。从一方面来看, 作为自身知识产权可能被他人侵犯的权利主体, 参展方普遍存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不了解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 没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处理预案等。从另一方面来看, 作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 参展方或有意、或无意地没有尽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展台设计方案、产品宣传材料等成为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对象的主要对象或重要载体。尤其是涉及到现代多媒体视听材料时, 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尤为明显, 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音乐播放、幻灯片字体等在内的信息技术产品已成为普遍的被侵权对象。

四、对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树立正确行业发展观念

如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平衡个人私权与公共利益, 其构建应当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发展现实一样,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涉及到利益平衡的问题, 同样应考虑行业发展现状。不可否认的是, 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势必会提高办展成本;过于严苛的保护方案也会削弱参展方参展的积极性。但就现实而言, 我国目前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较大的滞后性, 展会各方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远未达到基本要求,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存在。这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政策及社会发展趋势并不吻合, 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从而促进行业长足发展。具体而言, 展会举办方应当在展前与参展方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义务, 在展中设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构, 在展后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与查询服务等。

(二)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 参展方在参展前应尽可能对参展产品 (包括宣传产品) 进行知识产权权属确认工作。通过对相关专利权、商标权及已登记著作权等的检索, 筛查可能涉嫌侵权的展品, 确保涉展产品的知识产权无权属争议, 无侵权风险。另一方面, 参展方在参展前应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方案, 以应对在展览期间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危机, 包括参展方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 以及被他人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况。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 参展方在展览期间还应注意相关巡视工作, 及时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 并迅速启动相关方案, 将风险与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做好涉展产品相关信息, 尤其是知识产权状态的记录及证据留存工作, 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做好准备。

(三) 整合知识产权管理力量

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而言, 应当确定统一的展会管理部门, 全局统领展览活动的审查、备案、管理、监督工作。并且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快速响应机制, 及时应对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应当进驻大型展会, 协助举办方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简化展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受理、审查、调解程序, 探索异地联动执法的可行模式。同时, 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巡查制度和侵权案件的通报制度;实行展中重点监督、公示与处理, 展后及时总结、研究与通报的工作模式, 积极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谭欣.展示设计[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 2010.

[2]俞华, 朱立文.会展学原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展会知识产权 第7篇

2010年4月,全球工程机械领域规模最大的展会—bauma 2010在德国慕尼黑举行。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国际工程机械市场普遍下滑,而“中国展团”在bauma博览会上的出展影响力明显提高。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得到了国际同行的格外关注,国际企业的贸易保护手段也层出不穷,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本次展会的热门话题。据统计,此次展会涉及中国企业的共有8起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未经法律确认的),其中3起为询问函、5起为临时禁令。有的起诉方律师明确表示,他们早就做好了准备,专等在展会上执行,目的就是要借bauma展的影响力扩大宣传效果,损害我国相关企业的名誉并阻止其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作为“中国展团”的组织方,笔者全程陪同德方律师处理了多起纠纷,对其执法过程和违法后果有一定的了解。通过本次展会的经历,笔者认为国内参展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强,除个别企业外,绝大多数并非是有意侵权行为。究其纠纷和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是国内企业对参展国的具体法律和执行程序知之甚少,防范意识差;二是德方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形式简单、行为粗暴和不规范的问题。希望借此文和业内同行进行交流,能对我国企业再次出展提出警示建议和提供有益的帮助。

展会执法流程和应注重的细节问题

德国展会执法的大致流程是:法律文件的送达→涉嫌侵权的认定→执行。由于中、德两国国情不同,习惯和做法都有很大差异,造成部分展商对上述流程中一些细节的忽视,主要表现如下。

文件的送达

首先,德国法院送至展会的法律文件格式非常简单,一般为德文打印的普通A4纸,蓝色的公章很小且盖在背面,完全不同于国内政府部门使用正规文头纸和有国徽公章的文件;第二,送达者并不主动出示证件,不一定穿制服,和普通观众区别不大;第三,文件可以不经收方签署,送达者仅凭索取到收方任何人的名片即可认作为送到。正是这种送达过程的随意性和隐蔽性,使多数企业以为是小广告类宣传品而置之不理,或是因为没有专业的德文翻译弄清来意,就给张名片打发了事。殊不知接受法律文件的过程,将是化解整个纠纷中最重要的一环,专业律师第一时间的抗辩有可能化解随之而来的纠纷和冲突。

涉嫌侵权的认定

德国法院的执行人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确认程序较为简单,特别是对于外观侵权,仅凭申请方提供的色板(颜色侵权)或产品图纸、照片(外形侵权)进行简单对比后即可认定,如无专业律师在现场抗辩或调解,可当场查封或扣押展品。这种非专业的简单裁定缺乏法律依据,使被申请方感觉很难接受,也纵容了申请方滥用投诉以达到扰乱展会秩序和进行贸易保护的行为。

法院执行

根据警告或临时禁令中律师费用的数额,法院执行人员会要求被申请方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24 h之内)交纳现金,或直接封存他们认为大致等值的展品作为抵押,展品一旦封存所有权就归属法院,被申请方将无权再移动或出售。德国法院的封条很小,不像国内法院的封条带有大红公章那样醒目,加上现场执法人员大多只说德语,或言行举止简单粗暴,双方沟通存在一定的误区,使展商有反感情绪。以致于对方在强行执法(拉走展品或在展品上贴封条)时常常遭到我国企业员工的反对,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使矛盾升级。而此举将被视为干涉司法,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等严重后果。

另外,德国展会在展期对大型展品的移动都有严格的规定,开展期间(一般是9:00-18:00)不允许将展品移出展位外,但法院执行的时间大都是在此时段,围观者甚众,既存在安全隐患又扩大了负面影响,对这种违规行为展商很难理解。

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和后果

德国对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法律手段有询问、警告、临时禁令、民事诉讼和刑事调查。询问、警告、临时禁令通常用于展会期间,民事诉讼和刑事调查主要用于展后,但这几种手段并无明显的界限和时段要求,也有可能同时使用。

询问询问函一般是由申请方发出,可以是书面送达、传真,也可以通过被申请方公开的网址发送邮件,对其认为涉嫌侵权的行为提出询问,并告知须要答复的最后期限。如在最后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就可以申请临时禁令。

警告警告是申请方通过其律师先给涉嫌侵权人发警告函,其中会描述具体侵权行为,要求被申请方认同并签订停止侵权声明和惩罚条款,同时其律师费用也会一并附上。

以前遇到侵权案件往往先行警告,要求侵权人在展期不再展出侵权商品即可。但由于中国企业经常不理会对方发出的警告函,同时德国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前发出警告函,所以现在很多申请人并不发出警告而直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临时禁令是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权利进行保护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展览会上使用频率很高。临时禁令从申请到执行时间非常短,一般只需要4~6 h,这也意味着,可能展会刚刚开始几个小时后,侵权产品就不得不从展台上撤出。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时要求清除侵权品且法院准许的话,被申请人还要将侵权品交给法院强制执行人。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执行临时禁令,申请人可以请求警方协助,被申请人甚至有被拘留的可能;如果继续展示,可以被判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欧元。

民事诉讼临时禁令一般都跟随着侵权诉讼。德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遭遇临时禁令的企业必须参与随后由临时禁令申请人提起的法律诉讼,并与其进行抗辩,一旦被判侵权,将须作出相应赔偿。

由于诉讼程序时间长,往往要在展会结束后才进行。可那时侵权人已经离开参展国,又往往不再应诉,这使得原告失去起诉意义,反而倒要搭上不少律师费。为此,德国加大了在展会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针对展会民事诉讼出台了速判速决的新规定,只要提交的具体侵权证据确凿,法院在2天内即可判决,并赶在展会期间下达判决书。检察院拿到判决后立即奔赴展馆向侵权者出示判决书并要求当场签字承认,并课以重罚。

刑事调查刑事调查的执法将更为强势,警察可以到展台上没收有侵权嫌疑的展品,并且不需要向展商解释说明投诉方以及投诉内容;检察官可以向法院要求拘留展商,以保证收集证据。

把握出展各个环节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由于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强制性的,涉嫌侵权案件一旦发生,企业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在所难免。因此,国内企业在准备参加境外展会的时候,要提早防范,把握展前、展中和展后的各个环节,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发生。

展前准备充分,防患于未然

首先,参展单位要自律,坚决不带侵权产品,不要有侥幸心理,也不要带无把握、来路不明的产品。其次,要有法律保护意识。自己设计的产品即使在国内注册,而没有在欧盟注册也受不到保护。如被别人抢先注册,也会被视为侵权。第三,根据参展日期,及时进行相关专利检索。要审查自己欲参展的产品在参展国是否有专利权,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索。第四,即使经过检索确信自己的产品在参展地有正当的权利,那也应该提前作好预备方案,防止竞争对手,尤其是参展当地的竞争企业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最后,在参展前请律师书写保护文本递交当地法院。这样做一方面争取当法院在面对临时禁令申请时,通知被申请人口头审理,而不会仅凭对方一面之辞做决定;另一方面可以拖延对方所申请的临时禁令,使得自己顺利完成参展。

展中冷静应对,争取化解危机

首先,一定要由受委托的专业律师出面调解纠纷,最好是熟知当地法规的本土专业律师。大型企业因展位面积大、产品种类多,可酌情自聘;中小企业可通过组团方联合聘请以节省费用。针对展会上可能接到的法律文件,可分别采取应对措施。

应对警告(询问)函对这种非官方行为,中国企业应该认真对待,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确有侵权,可以考虑对具体赔偿金额讨价还价,并签订相应文书;如果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对方是一种无理取闹或者一种商业策略的话,那就不要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可以通过律师提出反警告,并向参展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护文本,甚至可以对因此警告函所致遭受的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

应对临时禁令首先要向专业律师咨询相关事宜,决定是否要签署停止侵权的合同;积极寻找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因为如果能够庭外和解,费用会比较低;如果认为临时禁令不公平,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异议或者要求对方限期提起诉讼。

展后留意相关文件,当心黄雀在后

一般在签署临时禁令3~4周后,涉嫌侵权企业会收到收尾函。收尾函的意思是承认临时禁令的规定,被确认为侵权。企业对此必须谨慎对待,如果没有抗辩或拒绝出庭,将直接败诉。该企业的产品无论是侵权产品还是非侵权产品,一旦再次登陆德国将会被扣押。同时临时禁令申请人的权利将延伸至欧盟各成员国,所以没有成功主张自己权利的企业将有可能与德国乃至欧洲市场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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