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公开信息范文

2024-08-16

市场公开信息范文(精选12篇)

市场公开信息 第1篇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时,公司可以回购已发行在外的股份: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但是,《公司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回购方式。股票回购的主要方式有公开市场收购和场外协议转让,前者要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价交易,按照市场价格买入自己公司的股份;后者则是在股票市场之外,公司与特定股东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和数量,进行股票交易。相比较而言,前者的交易透明度较高,所有股东机会均等,更加符合市场的“三公”原则。

我国最早的规范化股票回购案例是在1994年,陆家嘴对自身国有股的回购。随后几年又发生了云天化、氯碱化工、申能股份、厦门国贸、冰箱压缩和长春高新等公司的股票回购。但是一直到2005年之前,我国都是以协议收购的方式来回购国有股,原因是当时的股权分置导致了国有股的不可流通性。而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地区经济发展等公共治理目标,通过出让国有股来获得财政资金,这是此时股票回购的主要动因(谭劲松、陈颖,2007)。

2005年6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为公开市场回购打开了便捷之门。该办法颁布后不久,邯郸钢铁就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家回购流通股的公司。2008年10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取消了上市公司集中竞价下股票回购的行政许可,使得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更加便利。2013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公开市场回购的规范和程序。

公开市场回购由于面向所有股东,明确回购价格,且回购期较长,因此其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较大,涉及较多的相关利益人。目前,许多研究文献对股票回购的动因、市场反应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到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但是,近些年我国股票回购的法律规范以及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有研究结论的适用性受到质疑。再者,公司的回购公告中几乎都将回购目的表述为保护股东利益,传递公司未来良好发展以及当前股价被低估的信息。但是在回购公告后,各公司的表现却参差不齐,有的公司几乎没有回购,有的公司完成了回购,而且回购公告后的股价走势也有较大差异。此外,在回购前后,一些公司的内部控制人与管理层的持股具有明显的变动,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我们有理由怀疑公司内部控制人与管理层具有借助股票回购来实现个体利益的目的。

本文针对上述情况,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背景下,基于公司内部控制人与管理层股权变动角度,研究了公司股票回购的真实动因。通过对不同类别股权变动的样本分析,发现回购的真实目的与公告中的回购动因存在较大差异,回购有可能成为公司内部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股票回购动因的文献回顾

现有大量文献提出了多个股票回购动因的假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信号传递动因。该假说认为股票回购是公司内部向市场传递关于公司未来盈利与成长能力的信号,表明当前公司股价被市场低估,进而提升当前股票价格。②财务动因。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是调整企业资本结构、提高每股收益、进行股利替代、减少个人红利所得税等。③委托代理动因。主要包括降低自由现金流量、对抗敌意收购、转移债权人财富、建立管理层股权激励等。

对于以上三类股票回购动因,国内外的理论与实务界大部分认为信号传递动因最为主要。Bhattacharya(1979),Ver⁃maelen(1984)和Miller和Rock(1985)等认为,在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股票回购是一个信号,揭示了公司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收益能力。Wansley et al.(1989)对美国大公司的财务总监做了关于股票回购原因的问卷调查,在140个有效问卷当中,发现回购动因主要为管理层认为股价被低估,并传递对未来充满信心的信号。Ikenberry et al.(1995)通过比较价值股和魅力股的回购次数也发现,当管理者认为股票价格被低估时,回购的概率更大。

从国外的文献可以看出,股票回购所传递的主要是未被市场发现的企业未来收益前景会更好的信息,进而改变市场盈利预期。同时依据行为金融理论,在市场非理性的情况下,股价会低于股票价值,公司管理层会在此时进行股票回购,以传递公司股票被低估的信号,提升股东价值。

但是从国内的研究文献看,信号传递动因并没有得到国内资本市场的验证。王伟(2002)对云天化和申能股份的国有法人股回购进行了研究,发现股票回购向证券市场传递了信息,但是信息内涵并不是企业价值被低估,而是公司缺乏良好的投资机会,未来经营业绩堪忧。股票回购被上市公司用于改善财务指标,维持股价。林敏和干胜道(2006)对邯郸钢铁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做了案例研究,发现回购公告传递了某种信息,导致了市场价格的波动,但是回购行为并没有增加企业价值。他们的研究推测,该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目的很可能是提升股价,促使公司转债转股。谭劲松和陈颖(2007)的研究发现,国有股回购实际是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治理目标的利益输送行为。李曜和何帅(2010)的研究也发现,国内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真实原因更可能是规避可转换债券回购风险。

由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环境存在差异,关于股票回购动因的研究结论有很大不同。而且国内学者研究发现的股票回购动因只在某些特定阶段或针对特定事件时成立,如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规避可转换债券回购风险等。这些动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或不具有普遍性。同时,针对股票回购对股价的影响,目前只有较少学者研究这种影响与公司内部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揭示基于此种关系的回购动因。

(二)控制人机会主义动因

Liu和Ziebart(1997)认为股票回购公告传递的信息并不明确。第一,股票回购的执行时间很长,未来市场条件会影响公司完成回购计划的能力和意愿,因此公司完成股票回购具有不确定性;第二,股票回购导致现金支出,这可能会减少公司对具有正净现值项目的投资;第三,股票回购导致短期盈余增加,但是并不清楚短期盈余对未来现金流量和公司价值的影响程度。

Fried(2001)认为信号理论对股票回购的解释不足,因为在股票回购中,管理层出售持有的股票会受到限制。如果按照信号理论,那么公司管理层传递了股票低估的信号后,其他股东将因出售股票而获利,而管理层自身却因为出售限制而利益受损,这显然与管理层的自利动因相矛盾。因此,他提出了管理者机会主义假说,认为管理者会最大化自身利益,不论公司价值是否被低估。当管理者希望出售自己手中股票时,他们会宣告公开市场回购来提高股票价格,进而将财富转移到自己和剩余股东手里。

管理者机会主义理论认为,公司会在两种情形下进行公开市场回购:第一是公司股价确实被低估,此时进行回购可以为管理层提供价格低廉的公司股票;第二是公司股价并未被低估,但是管理层有减持的需求,此时借助公开市场回购来提升公司股价,以此高价减持自己持有的股份。以上两点中,后者是管理层借助股票回购实现自身利益的主要途径。信号理论假定企业内部管理者进行股票回购是为了提升全部股东财富,而管理者机会主义理论的假设更加现实,认为管理层进行股票回购的动因是自身财富最大化,股票回购只是实现自身利益的一个工具,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管理层甚至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股票回购是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有权规划回购方案中回购的开始时点、期间以及回购力度,提出决议后报请股东大会批准。由于股票回购确实能在短期内增加市场对该公司股票的需求,提升股价,因此股东大会一般都会批准股票回购决议。而且由于公开市场回购的执行期间较长,何时回购、分几次回购、每次回购多少等问题都由公司内部管理者来执行,因此真正能够从股票回购中获利的主体,应当包括最初提出股票回购决议的企业控制人与日后执行股票回购的内部管理者,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将这两者统称为公司控制管理人。

基于Fried的理论,我们提出股票回购的控制管理人机会主义动因,即企业控制人与内部管理者作为股票回购的决策人与实施者,能够依据股票回购的时机为自身谋求利益。即股票回购决议的决策人与实施者就是股票回购的受益者,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并不全是为了传递股价被低估的信息,还存在帮助控制管理人借助该事件获取私人利益的目的。

由于股票回购的决策和实施会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控制管理人获取收益的主要方式是在二级市场进行自身股权的增持和减持,配合股票回购消息来获得资本收益。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有效程度不高,即使公司价值没有被市场低估,股票回购也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提升股价,公司控制管理人可以采用回购前增持、回购公告后减持的方式获得机会主义收益。

对此,提出假设一:存在机会主义动因的股票回购公司,其股价并未被显著低估。

在对最初的股票回购公告进行反应之后,资本市场会逐渐识别出公司回购的真实动因,那些出于内部人机会主义动因而进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其股价在公告的短期刺激上涨后,会逐渐回落到真实价值。

因此,提出假设二:存在机会主义动因的股票回购事件产生的累计超额收益会逐渐下降。

由于存在机会主义动因的股票回购原因不是股价被低估,而是公司控制管理人为了谋取个体利益,而且股票回购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加之回购公告中提到的回购金额与数量并不是必须执行的硬性约束。因此只要回购期间的股价达到控制管理人收益的要求,上市公司就没有进一步的动力进行大比例股票回购。

因此,提出假设三:存在机会主义动因的股票回购,在回购实施期间,其回购积极性较低。

三、公开市场回购与相关内部人股权变动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的回购公告来自巨潮资讯网,财务与市场交易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我们将公司控制管理人界定为公司的大股东与企业管理层,其中大股东是指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公司股东,企业管理层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截止到2015年2月底,发布过公开市场回购公告的公司共计42家,发布回购公告46次。

(一)股票回购公告目的

经过上文的分析,本文将所有公告中的回购目的归为三类:①信号传递动因,包括向市场传递企业真实投资价值信息,体现公司未来发展和成长能力,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股价;②财务动因,包括替代股利分配、改善资本结构、增加每股收益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③委托代理动因,包括提高股权集中度和进行股权激励。每份回购公告涉及以上目的中的一类或几类,本文对所有公告中表述的回购目的按照以上三类进行了统计,具体见表1。因为一份回购公告中可能存在两类以上回购目的,因此本表的合计数大于历年进行回购的样本总数。

表1的结果显示,信号传递动因在回购公告中被提到38次,占所有动因次数的73%;其次是以提高每股收益为主的财务动因,在公告中被提到8次,占15.38%;以进行股权激励为主的公司治理动因被提到6次,占11.54%。可见,信号传递动因是回购公告中最为普遍的。

(二)公司股票回购前后的股权变动

不论是回购公告前买入股票,还是回购公告后卖出股票,股东财富都会因为股票回购对股价的提升作用而增长。因此基于公司控制管理人股权变动的角度,本文对公司股票回购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如下方式界定:以公司发布股票回购公告为分界点,如果回购公告前一年具有增持行为,或回购实施期间存在股权减持行为,都被认为存在利己的机会主义动因。进而,本文将所有公司样本分为以下两组:

1. 机会主义组:①增持组,企业控制管理人在回购公告前12个月进行股票增持的样本;②减持组,企业控制管理人在回购期间进行股权减持的样本。

2. 非机会主义组,即在回购公告前一年和回购实施期间,控制管理人股权没有变动的样本。

每组样本数量及其在回购前后公司控制管理人发生的股权变动情况如表2所示:

注:在同一次回购的前后期间,大股东股权变动次数可能会超过一次。

表2显示,在全部46次回购中,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样本合计18个,约占全部样本的40%。其中,在回购期间减持的股份占样本公司总股份的31.93%,远大于回购前增持比例7.74%,说明公司控制管理人在股票回购期间,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是趁着股票回购提升股价的作用而减持股份套现,以实现个体利益。

四、回购公司财务指标与市场反应分析

为了进一步验证股票回购公告前后发生股权变动的公司可能存在的机会主义动因,本文从公司的财务指标、市场反应与回购积极性三个角度对公司回购的真实动因予以考察,观察其回购动因的真实性。

(一)回购公司财务指标比较

如果公司回购的目的确实为向市场传递股价被低估、企业未来发展良好的信息,那么企业回购公告发布时的企业价值应当被市场低估,且公告当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良好,回购之后年度业绩成长优良。这样的回购公告才真实体现了传递企业基本面信息的动因,有助于改变市场对公司的未来预期,进而提升当前企业的市场价值,使得股价上升。对此,我们分别选择了托宾Q、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收益率(ROA)与净利润增长率四个指标来分别观察企业内在价值、未来收益能力与发展能力。

同时,依据Jensen(1986)的自由现金流假说,持有现金较多的企业可以选择股票回购的方式来降低自由现金流导致的代理成本,因此我们还选择了企业资产的现金持有比率作为企业股票回购的能力指标。本文采用Stata软件进行T检验,机会主义组与非机会主义组的财务指标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注:托宾Q的t检验值设定为1。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各个指标的计算方式如下:①托宾Q:选取每组样本公司在回购公告发布前的最新季报数据,以企业市场价值除以企业重置成本,其中:企业市场价值=股权市值+总负债账面价值,企业重置成本=总资产账面价值;②净资产收益率(ROE):公告年度的净利润除以本年度企业净资产的平均值;③总资产收益率(ROA):公告年度的净利润除以本年度企业总资产的平均值;④净利润增长率:公告后年度净利润与公告年度净利润之差,除以公告年度净利润;⑤现金持有比率:公告年度企业货币资金除以总资产。

从表3可以看出,除了机会主义组的托宾Q略大于非机会主义组之外,机会主义组的其他财务指标都明显小于非机会主义组。①两组的托宾Q均大于1,说明回购企业的全部样本整体都没有被市场显著低估;②非机会主义组中,企业回购反映当年收益能力的指标ROE和ROA分别超出机会主义组1.77%和2.02%,说明回购当期非机会主义组的业绩更为优良;③非机会主义组中,未来成长能力的净利润增长率更是超出了28.56%,而且机会主义组的未来净利润增长率显著为负,说明机会主义组的股票回购非但不能传递企业未来成长的良好信号,而且可能意味着企业业绩的下降;④非机会主义组中,企业资产现金含量的现金持有比率超出机会主义组4.57%,说明非机会主义组的现金储备更多,更有能力实施股票回购。综合来看,检验结果说明机会主义组没有如回购公告中所述,传递企业未来发展良好的信息。

为了检验机会主义组中,不同股权变动方式的样本之间的财务指标是否具有显著差异,本文进一步分别对其中的增持组和减持组进行分析,相关T检验结果见表4。

从表4的结果可以看出,增持组与减持组财务指标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①增持组的托宾Q值小于减持组,说明回购公告发布时,减持组的股价被市场高估的水平更高;②减持组的ROE与ROA均大于增持组,说明公告年度的减持组企业盈利能力更高;③增持组与减持组在公告后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均为负值,且减持组净利润下降幅度更大,说明两组样本的回购公告都不能传递关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增长的信息;④两组的现金持有比率接近,但是均远小于非机会主义组的数值。

(二)回购公司市场反应分析

股票回购会减少当前市场的股票供给,有助于短期股票价格的提升。但是从长期来看,股票价格走势取决于公司股票基本面的内在价值。如果股票回购公告传递了股价被低估的信息,那么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看,股价都会保持向上的走势,但如果回购的真实动因是谋求控制管理人个体利益,那么在市场有效性较低的情况下,公告效应虽然在短期会提升股价,但长期市场反应将会向企业真实价值回归。

本文进一步使用市场模型,将公告日设定为第0日,基于股票回购公告日后90日的股票交易市场数据计算了每个样本在公告日的超额收益率(AR)和累计超额收益率(CAR),并且计算了每组样本CAR的算术平均值,具体数据见表5与图1。

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告日后12个交易日内,机会主义组和非机会主义组的CAR相差不大,甚至机会主义组的CAR略高于非机会主义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逐渐识别出机会主义组进行股票回购的真实目的,其CAR上升速度变慢,在30日后,其CAR的均值检验不再显著,且60日后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而非机会主义组的CAR则一直保持不断上升的态势。

为了检验机会主义组中,市场对股权的增持与减持的反应是否有差异,本文进一步分别计算了增持组与减持组在回购后的CAR情况,结果见表6与图2。

从中可以看出,回购公告发布后的CAR,在开始阶段减持组数值高于增持组,随着时间的推移,大约在50个交易日后,两者逐渐趋同,在约80个交易日后,增持组的CAR数值超过了减持组,这说明市场对减持组在公司股票回购期间的减持行为给予了负面评价,认识到其回购的机会主义目的。

(三)公司回购积极性

我国股票回购公告一般会规定一个最高回购价格、最大回购股数以及回购使用资金的上限,如果日后回购满足了上限的要求,则回购行为停止。Baker和Wulger(2002)认为,如果企业价值被低估,而且公司控制人能够识别出市场出现的偏差,那么按照市场择时(Market Timing)理论,企业会选择在此时积极进行股票回购来提升股东价值。但如果企业价值没有被低估,只是控制管理人出于机会主义动因通过股票回购来实现自身利益,则公司股票回购积极性不足,实际回购力度将很难达到回购公告的上限。

由于公司回购受到回购最高价格的限制,如果在回购期内实际股价高于回购公告价格,则公司回购自动中止。即使在一定回购期间内,股价低于股票回购的限价,也有可能出现符合回购价格的期间太短,使得回购行为没有充分时间完成的情况。这些都是证券市场的客观环境使然,与公司自身回购积极性无关。因此不能直接使用最终实际回购的股票或资金比例作为回购积极性的指标。本文认为,公司回购积极性应具备两个要素,一为实际回购比例,二为满足回购条件的时间长度。如果在较短的时间内,回购使用的资金比例越高,则说明公司回购的积极性越高。因此我们将“回购积极性”指标做如下定义:

该指标考虑了公司股票回购的股价条件和时间条件的限制,可以比较客观地衡量公司回购积极程度。本文计算了全样本以及机会主义组内回购积极性指标的均值,结果见表7与表8。

通过计算,从表7中可以发现,机会主义组的实际回购金额与公告回购金额上限的比值为62.5%,低于非机会主义组的81.21%,并且机会主义组回购积极性为0.889,也低于非机会主义组的0.938。无论是从总体回购实施力度,还是公司回购意愿上,机会主义组都较低,这说明在回购公告前后股权发生增减变动的公司,其回购积极性较低,回购动因是通过股票回购公告拉抬股价,以实现控制管理人个体利益的机会主义目的。

表8的结果虽然显示减持组的回购积极性高于增持组,但是其实际回购金额与公告回购金额上限的比值,以及满足回购条件天数与总回购天数的比值都显著低于增持组。这说明减持组回购积极性较高的原因是符合回购条件的时间过短,而非积极回购。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结合股票回购公告前后期间企业控制管理人的股权增减变动,对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市场股票回购的46个样本进行了分析。在股票回购公告中,多数公司都表示以信息传递为公告目的,但是本文的研究结果发现:

1. 对于在股份公告前一年公司控制管理人增持以及股票回购期间减持的公司,其回购真实动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通过股票回购公告及实际回购行为来刺激股价上涨,以增加公司控制管理人的财富水平。

2. 与非机会主义回购动机相比,机会主义公司的当期盈利能力、未来业绩成长性以及现金持有比率都显著不足,而机会主义组中的增持组与减持组之间的财务指标差异不大。这说明机会主义组的财务特征同质化,其股票回购并没有传递公司盈利能力强劲以及未来成长性优良的信息。

3. 对比机会主义与非机会主义公司回购的市场反应后发现,市场在短期窗口内没有能力分辨两者公告的真实动机,累计超额收益(CAR)差别很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长时间窗口内,非机会主义组的CAR一直保持上升趋势,而机会主义组的CAR则逐渐低于非机会主义组,最后则出现明显的下降。这说明市场最终能够辨别出两组公司样本的真实回购动机,非机会主义组的回购传递了其未来收益良好、股价被低估的信息,而机会主义组的公告动机没有得到市场的承认。

(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认为鉴于股票回购的目的无法量化,难以采用客观指标做出严谨结论,因此不必强制要求企业披露其回购目的,否则其回购公告目的很可能与其真实目的不符,反而会对市场造成误导。

虽然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各自发布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中,都规定上市公司的回购预案中要说明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前6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但是我们认为应当将披露的期间向前延长到12个月,且不允许上述人员在股票回购期间进行减持,以此杜绝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回购实现相关控制管理人的机会主义动因,从而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摘要:自2005年开始,我国A股市场股票回购的主要方式为交易模式更为透明的公开市场收购。本文梳理了自2005年以来我国所有公开市场回购的样本,并从公司控制人和管理层股权变动的角度,基于公司的财务指标及其公告后的市场反应,研究了我国公开市场回购公司的真实回购动因。研究发现,在股票回购公告前后发生股权增减变动的公司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其财务指标与市场反应全面弱于股权没有发生变动的回购公司,其公告中的宣告目的与真实回购目的不符,主要体现在股票回购不是为了传递企业未来良好业绩和当前市场价格被低估的信息,而是为了实现控制人和公司管理层个体财富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公开市场,股票回购,机会主义,回购动因

参考文献

Ikenberry D.,Lakonishok J.,Vermaelen T..Market Underreaction to Open Market Share Repurchas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5(39).

Jesse M.Fried.Open Market Repurchases:Signaling or Managerial Opportunism[J].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2001(2).

林敏,干胜道.流通股回购:股价的事项性反应与绩效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6(9).

市场公开信息 第2篇

川国土资办发〔2011〕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现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根据145号文有关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发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要求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扩大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矿业权转让需通过公示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按部要求,自2011年4月1日起,新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申请,必须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统一配号时将自动关联公示系统进行信息核对,未按145号文规定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或公示公开内容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配号系统则不予配号。

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尽快组织对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2011年4月1日前已受理,且2011年4月1日后未完成审批配号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申请项目进行清理,并于2011年4月8日前将清理后的项目清单电子资料报省厅(电子邮箱:stkgc@163.com),省厅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未列入清单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申请项目必须按照19号文要求,在矿业权配号公示系统内进行信息公示公开。

附件:采矿权出让和转让项目清单

交易数据公开有助市场公平 第3篇

5年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旗下的上证信息公司推出中国证券交易史上的一大创举:大面积披露上交所的行情和交易数据,推出了TopView赢富数据。

根据这些数据,用户可以追踪到每一个交易日机构席位的资金动向,可以说让机构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阳光下。

尽管因此惹来很多纷争,但一时间,上海市场中拉抬股价、恶意炒作的游资因此收敛了不少。但仅仅历时1年多,该数据就被高层叫停。

和内地不同的是,香港交易所一直都为投资者提供免费的T+1日查询股东持股的服务。

彼时TopView赢富数据刚推出时,上交所曾提到此举可使市场更加公开、更加透明,体现“三公”原则。

港交所能提供股东查询服务,我们就不可以?

有人可能拿美国的例子堵支持数据公开的嘴巴,说美国就不公布每天股东变动情况。他们可能说:“如果说在比较公平透明的美国,为了隐私、保密的需求,交易所不公布细致到交易席位的数据,国内又有什么理由推出呢?”

诚然,细致到机构席位的交易数据,并不是所有国家都会公布。我们只能说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在中国内幕交易屡禁难止的情况下,公开交易数据,是清理资本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的一剂良方。

再谈收费问题。

2007年,纽交所旗下的电子交易所MyseArca曾因从免费到收费的转变遭到美国证券行业和金融市场协会的“炮轰”,认为收费方案涉嫌利用其垄断地位和投资者对交易信息的不可或缺,伤害了投资者和金融服务商的利益。

而当年TopView赢富数据遭到攻击的一个原因也涉及收费。

彼时数据商需要向上交所支付高达百万元的授权费,数据商卖给客户的数据售价也就高达一套2万元。

反对数据公开者认为,上交所凭借着垄断的数据获得了高额利润,而普通投资者没有能力担负那么高的价格,造成了信息上的不对称。

但必须看到,美国的交易所都是盈利机构,交易所首先要对股东负责,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国内交易所的职责更多是监管,交易所不应也不必从卖数据上获取利润。

目前,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功能正在分离,这种利益上的分离是一件好事,交易所必然会去追求它的利益。但即便如此,垄断产品的价格标准完全可以借由政府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而解决。

市场公开信息 第4篇

2009年2月23日收到2003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采用央行票据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并首次以贴现方式发行了金额50亿元、期限为6个月的中央银行票据。央行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起到回笼基础货币的作用,发行央票就代替回购操作成为了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新形式。虽然发行央行票据调控基础货币具有数量充足、灵活、可滚动发行等优点,但其作为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存在的不足和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张雪莹通过对央票利率和长期国债利率的检验得到两者间没有显著关系的结论。谢平认为,央票的发行会对国债市场产生“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曾秋根依据中美两国收益率的不同,计算得出依靠发行央行票据对冲外汇占款的成本将不断提高的结论,并认为最终会产生滞涨。央票是否能成为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手段,可以从这一操作对市场流动性的实际影响以及运用这一工具的成本两方面进行考量。

1 发行央票只能带来短期的紧缩效应

从1996年4月9日开始,人民银行以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对实施货币政策,抵消外汇占款起到了很大作用。一方面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进行正回购,即央行向商业银行卖出自己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再购回,令市场上资金回笼,利率上升。反向操作即为逆回购。另一方面,央行也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卖现券对基础货币进行调控。进行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的公开市场操作要求央行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现券,然而我国的国债规模十分有限,通过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债的发行量仅仅为央票发行量的30%—55%,很难担当有效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任。因此人民银行在2004年开始通过央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央行票据涵盖了3个月,6个月,1年,3年多个品种,并形成每周滚动发行的制度。

其实早在1993年我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发行央行票据这种短期债券,但当时发行央行票据是为了调节地区间金融机构资金的不平衡状况,而不是出于管理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目的。之后由于我国外汇储备以较快速度增长,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央行不得不被动地投放基础货币。由于我国人民银行手中缺乏稳定的可供卖出收回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自2003年开始央票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发挥作用。发行央行票据时中央银行可以回笼基础货币,而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央行向市场投放基础货币。

从国债和央票两者的性质来看,利用央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同利用国债造成的结果是不同的。虽然两种公开市场操作方式都直接调节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但国债是由财政部发行,所以在到期还本付息时不会增加市场上的货币投放量。而采用央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由于央票本质上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主动性负债行为,票据到期时央行需要还本付息。虽然滚动发行制度的建立可以推迟市场上流动性的增加,但终究还是要依靠增加货币量才能解决问题[4]。由表1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加,央票的发行量也越来越大。所以发行央票的实际效果是:贸易顺差外汇增加—投放基础货币—发行央行票据收回流动性—央行票据到期—发行新的央行票据。如此循环,最终支付本利时仍然要依靠发行新的货币,所以货币量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因此相对于国债来说,央票的局限体现为在市场流动性过剩时,短期内可以减少市场上的货币量,而长期中又加剧了流动性泛滥。

2 央票是高成本的公开市场操作工具

从利率的角度来分析,央票利率的变动会影响到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成本,进而影响操作的有效性。虽然央行总是希望能低成本地实现其货币政策,但利率是由市场上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决定的变量。根据外生货币供给理论的观点,货币供给由中央银行控制,而货币需求则由经济运行状况决定。随着我国市场上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央票利率也应该相应发生变动,不可能人为规定。05、06年几次央票发行的流标正说明了央票是不能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发行的。

那么从实际来看,我国央票利率是否真的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我们采用实证的方法进行了检验。

2.1 数据选取

为了分析市场基准利率同央票利率之间的关系,选取了1年期央票利率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这两个指标。由于1年期央行票据发行量最大,是公开市场操作主要的工具。所以以1年期央票发行利率作为反映央票利率的指标。SHIBOR利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形成机制与在国际市场上普遍作为基准利率的Libor的形成机制非常接近,可看做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市场利率。

由于SHIBOR从2006年10月8日开始编制公布,1年期央票基本为每周发行一次,为保证数据的可得性和统一性,采用2006年10月10日至2008年8月26日的周数据。

2.2 平稳性检验和协整检验

考虑到原始的时间序列数据有可能是非平稳序列,但其某种线性组合却可能是平稳的,反映变量之间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所以先对央票利率和SHIBOR进行单位根检验。这里采用的检验方法是 DF 检验。首先对央票利率序列检验的结果是,检验t统计量值为 -1.580 ,大于显著性水平为 10 %的临界值 ,不能拒绝序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 ,因此时间序列数据是非平稳的。再对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检验,结果显示,t统计量为-6.590,小于显著性水平为1%时的临界值-4.061,同样对SHIBOR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SHIBOR的一阶差分序列也是平稳的,可以对二者进行协整检验。

下面对央票利率和1年期SHIBOR做协整检验。当两个时间序列xtyt,只有在它们是同阶单整即Id时,才可能存在协整关系。经过之前单位根检验,得知两序列都是单整序列,满足协整检验的前提。用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回归得到:yt=α+βxt+εtαβ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则模型残差估计值为δ=yt-βxt-α。若δ<I0,则yt,xt具有协整关系,yt=α+βxt+εt为协整方程。对1年期央票利率和1年期SHIBOR做回归后得到的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得到的统计量为-9.430,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的临界值-4.063。可以认为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央票利率和SHIBOR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

2.3 格兰杰因果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可以用来考察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表2中可以看出,拒绝1年期SHIBOR不是1年期央票利率的GRANGER原因这一原假设,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为0.037,表明在至少在95%的概率下可以认为SHIBOR是央票利率的GRANGER原因。而拒绝假设央票利率不是SHIBOR的GRANGER原因,会造成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比较大,所以不能拒绝原假设。于是根据表2,可以得出结论在95%的置信水平下,1年期SHIBOR的变动是1年期央票利率变动的GRANGER原因。

2.4 实证结论

通过实证检验可以看出,央行票据利率同市场利率之间具有明显的协整关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实证检验的结论支持了央票利率不能人为规定,而是会跟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的论断。

3 结 论

通过前面的分析,对目前我国的公开市场操作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发行央票会陷入贸易顺差—投放基础货币—发行央行票据—央行票据到期—再次发行央行票据的循环,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将失去主动性,且货币当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货币供给过多的问题。所以央票的发行只是暂时缓解市场上的流动性过剩现象,而从长期来看反而会加剧流动性泛滥。所以,运用央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缺乏有效性。

其次,央票利率同市场利率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相互关系,市场利率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央票利率的形成。我国目前的高通货膨胀率和实际利率为负的状况,给央行带来很大的加息压力。依靠发行央票收回流动性必然带来市场利率的提高,进而又抬高了央票利率。这样的循环使得发行央票这一公开市场操作不具备可持续性。

虽然运用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也会提高市场利率,增加调控成本,但由于国债的利息是由财政部支付的,所以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成本只是损失其持有国债的部分利息收入。而发行央票的利息全部由央行承担,其中既包含了基准利率又包含利率溢价部分,所以调控成本必然高于国债。

最后,由于发行央票具有有效性欠佳和成本高的局限,所以不适宜长期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今后应加强金融市场建设,进一步推进以国债作为公开市场操作主要工具的进程。目前我国的利率体系和国债市场的不完善使我国人民银行尚未具备强大的、足以干预和控制整个金融市场的实力,我国应循序渐进的地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由央行票据转变为国债。

参考文献

[1]张雪莹.央行票据对长期利率影响的实证分析.上海金融,2006;(10):25—26

[2]谢平.中国货币政策分析:1998—2002.金融研究,2004(8):1—20

[3]曾秋根.央行票据对冲外汇占款的成本、经济后果分析.财经研究,2005;(5):63—71

市场部,幼儿公开课策划1 第5篇

一、活动主题:幼儿公开课与DIY手工气球与画沙

二、活动前提:普通的公开已吸引不了家长,公开与DIY,沙画结合可以吸引家长带学生来校,通过公开课让家长了解兴趣英语,之后攻单

三、活动目的:让幼儿家长了解学校,扩大幼儿招生

四、活动时间:6:30---8:00

五、活动地点:协大教育卓越英语----金桂小区北门(警卫室二楼)

六、活动宣传

1.名单积累

3.25---.3.28每天去金桂校附近的不同幼儿园签单,每天至少签单50个

3.25机关幼儿园蹲点

3.27实验2园蹲点

3.28实验幼儿园蹲点(蹲点时拿上长条气球和画沙)

3.27---3.28对签单名单电话邀约,现场蹲点宣传(校负责人安排人手进行)

七、活动流程

1.单词教授2.手工长条气球制作3..画沙

八、物品准备

(3.28检查确定各项物品到位.)

行政负责,负责人检查(3.28号之前准备好)

卓越宣传视频,小凳子(19只),长条气球,打气筒,帐篷

3、电灯

2、照相机,音乐,BB卡,小蜜蜂2,音响,纸巾2包,垃圾桶2个,签到表,画沙(40个)

九、环境布置

王英、大S布置楼梯、走廊及楼下(3.29,5:00之前完成,5:30范范检查)

十、活动流程

1.6.00各岗位人员到位

2.6:10迎接家长及小朋友

王英咨询台迎接,兼职生在楼下门口迎接及车辆停放,助教(兼职生)6 :20主教在楼下做好准备(summer)

范范楼下(大厅)引导小朋友和家长分开坐,兼职生维持纪律和安全

3.6:00---6:30 投影仪放学校介绍(或播放儿童歌曲),幼儿及家长观看

4.6:30---7:00单词教授(让家长看到小朋友对英语的兴趣)

5.7:00---7:30沙画制作,家长陪同一起完成,四名老师协助(在5号教室制作)

6.7:30---7:45小朋友排好队进5号教室,教授DIY手工气球

7.7:45---7:50结束,评比沙画,给予最好看3名小朋友奖励(在5号教室)

8.7:50---8:00攻单家长,介绍信校区环境,和幼儿英语兴趣

十一、人员岗位安排

黄武:教室宣传学校,活动策划修改

大S:主教,准备教学用具

行政范范:物品准备,活动前后短信发送,前台开票

王英:亲子画沙会环境布置(包括楼道、教室大厅等),负责签到

Ava:主持人

许一峰:音频,摄像等

市场公开信息 第6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工具 公开市场操作 启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公开市场操作只在美国和英国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而其他国家主要依靠一些非市场、非价格手段来实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发达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在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公开市场手段来调节,公开市场操作不断发展,操作方式和手段也日益丰富。

国外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实践

(一)美联储

美国是最早采用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家之一。由于不享受国会拨款,美联储最初通过购债获得利息,这就催生了公开市场操作,并于20世纪20年代末成立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委员会。作为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委员会担负着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指导和监督公开市场操作等重要职责。20世纪50年代,公开市场操作日臻完善,最终取代了贴现窗口和存款准备金率,成为美联储货币政策的首要操作工具,形成了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操作体系。

由于美国国债市场具有足够的深度、广度和稳定性,因而自美联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以来,美国的公开市场业务绝大部分是通过国债,在国库券市场上进行,国库券的种类通常有3个月、6个月和1年期,其中3个月和6个月期国库券每周滚动发行,1年期国库券每四周发行一次。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实施了四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其中涉及公开市场操作的包括大规模资产购买计划(Large-Scale Asset Purchase Programs)、展期计划(Maturity Extension program)及单期回购计划(Single-Tranche Term Repurchase Agreements)等多项措施。目前,大规模资产购买计划仍在实施,美联储将维持每月购买400亿美元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计划和450亿美元长期国债计划不变。

(二)欧洲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是指欧洲中央银行在欧元区金融市场内,以不附条件直接交易或者回购交易等方式,从事合格有价证券买卖的操作。它是欧洲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目的在于指导市场利率、调节市场流动性并向市场指明其货币政策方向。

金融危机爆发后,欧元区先后实施了以担保债券购买计划(CBPP)、证券市场计划(SMP)和完全货币交易计划(OMT)共同构成的量化宽松政策。2009年5月,欧洲中央银行宣布执行总额达600亿欧元的资产担保债券购买计划。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2010年5月,欧洲央行启动了证券市场计划,由欧洲央行及17个欧元区国家的中央银行在二级市场购买财政问题较严重国家的政府债券。2012年6月,欧洲央行启动完全货币交易计划并以之取代证券市场计划。欧洲央行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剩余期限在1-3年的问题政府债券来改善欧元区问题国家的金融财政状况。

(三)英格兰银行

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英格兰银行为了平衡国库收支,开始了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直至20世纪30年代以后,公开市场业务才真正成为货币政策工具。

1997年英格兰银行对公开市场业务进行了多方面改革。一是在买卖国库券的同时扩大债券回购交易;二是将交易对手方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自1997年改革以来,英格兰银行以金边债券中的国库券和其他国债为主要操作工具,而将某些特定证券(包括符合条件的票据和欧洲政府债等)作为辅助的公开市场操作工具。自此,公开市场业务成为英格兰银行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英国分三阶段实施了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涉及公开市场操作的包括资产购买计划(Asset Purchase Facility)等多项措施,累计购买金融资产3750亿英镑(包括政府债券、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等)。

(四)日本央行

公开市场操作在日本起步较晚,操作也不成熟,对于日本央行来说是较次要的调控手段。1962年日本央行(日本银行)开始通过公开买卖债券的方式调节货币供给,1972年后积极开展票据买卖,1981年开始短期证券交易。1986年以来,随着日本公开市场的发展和健全,公开市场操作成为日本央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

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经济增速严重下滑,整体经济陷入衰退。2001年3月至2006年3月,日本银行在全球率先使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然而,日本经济并没有因此而显现新起色,核心通货膨胀率及国内生产总值水平始终在零附近徘徊。2010年10月,日本银行再次出台量化宽松货币政策,

截至2013年3月,日本银行累计购买金融资产72万亿日元,这些金融资产包括政府债券,贴现票据、商业票据、公司债券、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房地产投资基金(J-REITs)等。

国外公开市场操作的现状及特点

(一)美联储

1.类型

美联储公开市场操作分为两类:一类是永久性的,一类是暂时性的。永久性公开市场操作通常用于调节影响美联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因素,主要是流通中货币的增长趋势。永久性公开市场操作包括通过系统公开市场账户直接买卖证券。暂时性公开市场操作通常用于应对由于短期变化产生的准备金需求,这些操作通过回购交易的形式进行。

2.交易工具

美联储最主要的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是政府债券,最主要的交易场所是美国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但是,美联储被授权可以买卖的证券范围受到限制,交易的券种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和政府机构债券等,其中主要是短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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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对手

美联储公开市场业务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一级交易商的职责在于参与公开市场操作,促进货币政策执行符合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既定方向。此外,一级交易商还要参与所有美国政府债券拍卖,并履行国债做市商职责。目前美联储有21家一级交易商,包括高盛、德意志银行、J.P.摩根等。

4.操作方法

美国公开市场操作决策机构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The 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FOMC),并通过公开市场会议确定货币政策态势和行动指南,指定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为公开市场操作机构,由公开市场账户经理来执行具体操作。

5.操作成效

公开市场操作是美联储控制货币供给的主要工具,由美联储主动进行。美国公开市场操作灵活,易于反向操作,并能够快速实施。

此外,美国公开市场操作的透明度也较高,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每年召开8次会议,向公众发表政策申明。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还会发布绿皮书、蓝皮书和棕皮书,传递经济金融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欧洲中央银行

按交易工具划分,欧洲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可分为回购交易(Reserve Transaction)、不附条件直接交易(Outright Transactions)、发行债券(Issuance of Debt Certificates)、外汇掉期交易(Foreign Exchange Swaps)和吸收定期存款(Collection of Fixed-term Deposits)。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回购交易,它可以暂时改变银行储备的供应量。

根据公开市场操作的目标、时间安排以及程序的不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可分为以下四种:

1.主要再融资操作(Main Refinancing Operations)

这是欧元系统为向银行系统提供流动性而采取的公开市场操作。由成员国央行采取标准招标的方式,按照预先规定的日期进行。该操作构成欧元系统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部分,为金融部门提供主要的再融资资金。

2.长期再融资操作(Longer—term Refinancing Operations)

这是中央银行的传统金融工具,也是欧元区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次要来源。这种操作每月实施,通常是买入或者卖出3个月期限的证券。由成员国央行采取标准招标方式,按照预先规定的日期进行。其目的在于向交易对象提供额外的、期限更长的再融资,而非用于表明货币政策立场。

3.微调操作(Fine-tuning Operations)

微调操作采取临时权宜的方式进行,目的在于管理市场的流动性和影响利率,特别是在没有预期到的流动性波动影响到利率时,就需进行微调,以减少不利影响。

微调操作通常使用回购交易来执行,但也存在不附条件直接交易、发行债券、外汇掉期交易和吸收定期存款等其他形式,由成员国央行通过快速招标或双边程序实施。微调操作所使用的交易工具要结合交易类型和具体的操作目标来选择。

4.结构操作(Structural Operations)

结构操作通过发行债券、回购交易和不附条件直接交易进行。这类操作在欧洲央行希望调整欧元系统头寸结构时通过金融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过发行债券和回购交易等形式进行的结构操作,由成员国央行通过标准招标进行;通过不附条件直接交易进行的结构操作,则通过双边程序进行。

与美联储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不同,欧洲中央银行将其公开市场操作分散到若干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

(三)英格兰银行

1.交易工具

英格兰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即短期回购交易(Short-term Repo)、不附条件直接交易(Outright Transactions)和微调操作(Fine-tuning Operations),而主要的操作工具包括国债、银行票据和欧盟委员会发行的票据等。

英格兰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上对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非常重视,对所采用的证券不仅要求其在市场上交易活跃、为金融系统广泛持有,而且有很高的信用要求,以避免交易商不履约带来的价格风险。

2.交易对手

英格兰银行选择交易对手的标准十分严格,主要包括:交易商能对英格兰银行的日常操作做出及时反应;至少在一种可供公开市场操作的金融工具上表现活跃,拥有广泛的交易对手并能通过交易对手较好地为市场分配流动性;积极参加大多数的公开市场操作;能经常为英格兰银行提供有用的市场信息。

(四)日本银行

日本央行每天在公开市场进行多次操作,操作方法主要包括回购交易和不附条件直接交易。回购交易的操作工具包括政府债券和商业票据等,不附条件直接交易的操作工具有政府债券和贴现票据等。

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现状和特点

我国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开始于1996年。自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成为我国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在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和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类型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央行票据。2013年1月,人民银行推出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SLO),作为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波动时相机使用。SLO是指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12家主要机构,可以在流动性短缺或者盈余时,主动与中央银行进行回购或者逆回购操作,其操作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SLO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互配合和补充,进一步增强央行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丰富和完善货币政策操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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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工具主要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交易对手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目前,一级交易商由43家商业银行和5家证券公司构成。

与国外央行相比,我国公开市场操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公开市场操作运用的历史较短

早在20世纪80年代,公开市场操作就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而我国对其运用的历史较发达国家晚了近10年。

(二)中央银行票据是我国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券种

在发达国家,国债(尤其是短期国债)具有易于变现和较高的信誉等优良特征,成为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工具。根据国际经验,短期国债最宜充当公开市场操作对象,一般占国债发行总量的1/3左右。但从我国来看,由于国内国债市场不发达、市场流动性低1等原因,国债无法独立承担公开市场操作的重任,为了满足央行流动性调节的需要,从2003年4月起我国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近年来在回收流动性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弥补了我国债券市场短期工具不足的缺陷,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三)公开市场操作频率相对较低

我国公开市场操作频率一般为一周两次,通常在每周二和周四进行;美联储则是每日进行例行操作和临时性操作;英国的公开市场操作频率更高,为每日两次。

(四)公开市场操作的目标仍为数量型

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目标是基础货币,美国公开市场操作的中介目标是联邦准备金利率,英国则以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利率决策目标作为操作目标。

国外公开市场操作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议完善我国公开市场操作方式

建议参考国外经验,丰富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品种,增加央企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如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期票据等;提高交易频度,每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灵活选择一级交易商并扩大市场交易成员范围,提高公开市场操作覆盖面,增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的影响力,强化对市场利率及市场预期的引导作用。

(二)现阶段中央银行票据仍将作为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工具

从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已不再使用中央银行票据作为主要操作工具,而以国债来取代。但从我国目前公开市场操作的实际来看,中央银行票据的退出时机还不成熟,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银行票据仍将作为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工具。

(三)促使国债逐步成为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首要工具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债发行和流通机制;优化国债投资方向和国债期限结构,增加短期国债供给;增加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国债持有比例;增加商业银行资产中的国债持有量,使公开市场操作成为我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配合的桥梁。2

注:

1.截至2012年末,我国国债主要以1-3年期和3-5年期的中期国债为主,分别占国债发行总量的20.41%、18.23%,而1年期以下的短期国债仅占发行总量的14.25%。

2.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美联储、纽联储、欧洲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官方网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责任编辑:廖雯雯 印颖

市场公开信息 第7篇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形式公开的现状检视

2014 年10 月1 日起试行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试行) 》明确规定,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办案检察机关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同时检察机关也应依规发布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信息情况和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正式对外运行, 是检察机关深化阳光检察, 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 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在肯定其重大意义的同时, 也应看到当前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并未内化成为检察机关的行为自觉, 无论是案件信息的选择、公开时机的把握或是对公开程序的限制, 均呈现出形式有余、实质不足的明显缺漏。体现为:

(一) 缺乏制度性操作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回应民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诉求而推行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在制度层面上目前只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试行) 》, 而缺乏后续配套的操作性细则和明确强制性后果, 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 也更多是以上令下行的行政化方式进行推进, 而非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同时,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试行) 》本身也过于原则含糊和宏观笼统, 如何为重要案件信息就存在争议,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在如何把握“较大社会影响”方面其内涵和外延也无法清晰界定。此外, 现行法律制度对公民要求披露案件信息的诉权也未予规定, 在社会主体因案件信息公开涉嫌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而要求维权的情况下, 却因于法无据而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二) 案件信息公开目标偏移。此前, 由于信息公开的不够对称, 检察机关办案会受到一些舆论攻击和社会猜疑。而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后, 检察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 掌握宣传的主动权, 为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 案件信息公开的推行更多被视为一种公关策略, 它使检察机关更为灵活地依据社会舆情的风向权衡各种法制目标适时公布社会关注的部分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也可以说通过案件信息公开使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全面监督的预定目标可能正被政策性的宣传目标所取代, 这是与推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应然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与此相佐证的是, 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数字化档案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已经可以使检察机关内部所有的案件信息包括诉讼档案都可以通过数字化系统进行查阅保存, 但这种数字化案件信息的集成和运用并非基于实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而是偏重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内部管理。因此,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价值取向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便于社会公众知悉和评价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其价值目标在实践中正发生偏移。

(三) 呈现权力控制自保化的异化倾向。就案件信息公开的价值功能而言, 其意义在于以公开促公正, 通过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压缩其滥用擅权的空间, 并以公开督促检察人员不断提升其职业化水准, 更好地增强检察执法公信力。但司法实践中,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快速传播扩散的背景下, 检察机关往往会从舆情导控和危机处置的层面权衡考虑重要案件信息是否发布及发布的程度, 对于一些可能会带来焦点效应和过度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检察机关经常会从权力自保的角度进行适度封闭或延期发布, 特别是对于社会公众持续关注和舆情热炒的争议案件, 检察机关还会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甚至会基于维稳的要求不主动发布有关案件信息, 即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必须要达到“无害”的标准。

此外, 在现实中由于办案机关的各种考虑而被倒置,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是否成为办案机关的选择性考虑事项而非当然性工作规程, 如2015 年某省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占同期生效法律文书的54.7%, 而之中某市级院公开的法律文书更仅占同期生效法律文书的25.8%。

二、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实质公开的功能评析

权力只有公开才能更好地接受监督, 否则权力滥用只会滋生腐败。推行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 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确保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知情权的有效途径, 是消除各方猜疑和排除执法办案阻力的有力手段,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形式上的案件信息公开不仅达不到上述效果, 反而会严重损害检察执法公信力, 故有必要对实质性检察案件信息公开进行如下必要性证论。

(一) 有利于凸现权利保障功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从根本上是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知情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 如不能有效保障将会使其“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而根本不可能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甚至不能作自己的主人” (1) 。参与权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基本权利, 体现了司法民主化的本质, 也是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司法运行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权利, 体现了司法的本质属性。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如果仅停留在形式层面, 而不能真正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将使公民无法得到有效实质的案件信息, 继而也难以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做出稳定全面客观的预判和考量。只有确保检察案件信息得到实质性公开, 才能在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的良好沟通关系, 也使得公众从实质信息公开中理解检察、认同检察执法价值, 最终信仰法治, 真正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性指引功能。

(二) 有利于凸现公正促进功能。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 也是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最终价值追求, 当然也是现代司法制度赖以生存的权威和基石。司法公正由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所组成, 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则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和载体, 即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为社会公众评议检察工作、关注和参与检察工作提供了信息来源, 而案件信息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因此实质性地公开检察案件信息而非形式公开, 更多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有利于从程序上保障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同时,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也有利于在共享司法资源的同时, 形成释法说理和法律论证的参考借鉴, 推进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尺度的统一和协调, 从而更好地推进司法公正。

(三) 有利于凸现遏制权力腐败功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人民的授予, 但缺乏监督制约的国家权力完全可能异化为满足私欲并侵犯公民权益的工具 (2) 。在此语境下, 检察权的运行必须受到公众和专业的监督, 如果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成为权衡轻重后的选择性公开, 所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尽全面、更新不尽及时甚至屏蔽隐藏社会公众极需知晓的重要案件信息和重要法律文书, 或对申请公开的程序性信息遮遮掩掩, 那么公众的监督权只会沦为画饼而形同虚设。只有将案件信息全部全程公开,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判和考验。同时, 全面推进检察案件信息公开, 也会使检察人员在发布信息特别是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更为谨慎和勤勉, 在法理阐释、证据论证、事实认定、逻辑推理、引用法律以致文字标点表述上都会更为认真细致, 毕竟发布的法律文书将会接受公众的质考和评判, 这种无形的社会压力也会促使检察人员不断增强其理性自律, 提升其职业责任感, 深化其职业良知。

此外, 根除形式上的案件信息公开, 坚持实质公开, 也有利于通过公开营造社会公众信服法律的客观性氛围, 使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更具正当性, 使公众亲眼见证检察机关伸张正义, 从而更好地引导公众树立法律理性与法治意识 (3) , 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 对于促进国家民主化进程, 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热情, 促进民众法律信仰和民主政治参与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也同样功不可没 (4) 。

三、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理性重构

分析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形式化的缺漏, 探讨实质化公开的理论价值, 无非表达的是检察机关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并非一种被动的应景式公开, 而是通过实质性公开真正尊重和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使作为国家公权的检察权接受更为广泛地社会监督, 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 强化立法, 规范和落实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目前, 关于信息公开立法可查询到的只有2007年通过、2008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尚无法律制度层面的《信息公开法》, 这将无法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知情权和现代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因此, 为保障公众有权获得所有公共机构保存的信息, 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订《信息公开法》, 通过法案的强制执行力为包括检察信息公开的国家公共机构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立法, 规定信息公开主体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救济措施, 明确信息公开争议的可诉性, 在公民依申请公开信息但未依法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等正当权利时, 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从而有效保障信息公开的执行效果。在全国人大立法之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细化相关制度, 明确公开的操作规程, 将信息公开责任化, 成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和法律义务, 并明确因此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 提升素质, 强化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推行到何种程度, 如何判断信息公开的限度, 关键在信息公开的主体即检察人员, 只有强化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通过深化检察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才能为更好地推进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提供主体保证。其中, 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切实转变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 必须正确认识到只有公开才能消除对检察执法办案的各种误解、猜疑、困惑, 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而抗拒司法公开。必须认识到, 只有公开才能在确保程序正义中更好地释法说理, 通过公开让民众信服认同检察执法办案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而更好地通过检察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修复法律关系, 推动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结合。同时, 要加强检察队伍素质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检察官遴选制度, 强化检察人员职业保障, 推进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等措施, 切实加强检察人才建设, 提升推进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 拓展公开质效, 推进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深层次开展。检察案件信息公开不仅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有关重要案件信息、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 而且有必要对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同时, 要注重通过公开法律文书, 让公众知晓法律决定做出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基本证据、法律根据、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做出法律判断的逻辑推理过程, 如此可以有效防止司法独断, 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检察人员形成真正约束, 减少因内卷化不公开而可能导致检察人员懈怠所可能产生的司法错误, 使社会公众在充分了解法律文书形成过程和确定内容的基础上, 消除可能因法律文书说理不充分、论证不有力、表达不准确所可能带来的司法误解, 增强检察执法办案结果的司法公信力, 也可以更好地教育民众相信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 将民意引导至法治的轨道之中。反之, 如果这种不满的社会情绪不能控制或消除的话, 不但司法权威丧失殆尽, 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5) 。此外, 应强化检察信息化、科技化建设, 在检察案件信息公开中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提高案件信息发布的时效, 及时更新信息, 并强化案件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 方便社会公众快捷检索查询和下载保存信息。

(四) 强化制衡, 合理规制检察案件信息公开与执行《保密法》《档案法》的关系。从三者关系分析, 检察案件信息公开主张能公开的信息尽量公开, 而《保密法》《档案法》则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从信息安全、信息保管层面明确了安全保密责任和保管期限, 故处理把握好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的限度和向度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 在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 应坚持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自由流通和合理限制原则、可克减性原则以及主体参与和磋商原则 (6) 。对于程序性信息, 只能由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审核认证身份信息后, 对符合申请查询条件的, 才能提供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的查询服务, 或提供网上查询账号由其自行登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进行查询。这也意味着, 对于程序性信息在查询主体上有着严格限制,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公民隐私权和国家秘密的泄露, 将此类案件信息公开限制在一定主体范围, 既可以满足特定群体公众的案件知情权, 又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查办。对于重要案件信息, 除了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督办案件在发布前应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外, 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发布, 虽然在重要案件信息的把握上, 一般是以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主, 同时对社会关注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诉讼监督重大典型案件、重大专项活动办理的案件、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应予发布, 但建议对这种内部权力控制和权衡得失确定的发布范围逐步过渡为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都应根据诉讼阶段发布案件信息, 当然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公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这符合检察机关有关国家秘密的认定范围。对于法律文书, 则应以案件诉讼流程已终结、有关裁判文书已生效为基准, 对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公开, 在法律文书公开过程中, 应对有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 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同时, 应屏蔽有关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相关信息,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根据文书表述内容可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在检察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 必须坚持最低限度的案件信息公开标准, 除了程序性信息可依申请查询公开外, 对于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的发布必须经过严格保密审查和技术性处理, 特别是法律文书的公布只能具有事后性和案件生效性, 而不能根据诉讼流程同步发布。此外, 在处理检察案件信息公开与检察保密和检察档案归档管理的关系上, 必须把握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是基于诚信原则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在完善中国司法制度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和尊重保障司法人权, 尽可能地彰显诉讼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同时, 检察信息公开应满足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价值考量, 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及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有序、有效、安全推进。

注释

11) 胡铭.刑事司法民主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211。

22)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44。

33) 高晋康.光华法律 (第3辑) , 法律出版社, 2012:15。

44) 江显和.刑事认证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12年:15。

55) 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259。

市场公开信息 第8篇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是由政府机关牵头,组织公众、专家和媒体,对政府机关的一个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落实、服务水平、公开的信息质量等工作的调查和评议。在我国,各级政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均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展现出公众参与在政府信息公开法治中的独特价值[1]22。但是, 在我国政府与公众之间双向信息互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性长时间被忽视,且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的渠道单一化和非开放性,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信息传播机制分析

1.社会评议参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传播要素及其过程分析。(1)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传播要素及其关系。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传播的要素:1信息传播者,是信息传播行为的主体和引发者,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传播中的传播者就是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即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6条规定可知,其还应该包括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2传播媒介,是指信息传播的渠道、手段或工具,将信息传播的各要素相关连起来的纽带[2]28。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使信息传播和交流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实现了不同设备之间的兼容;3信息接收者,就是信息的需求方,信息的最终归宿。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接收者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4信息内容,也是信息传播的客体。 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内容就是政府信息。信息传播者、传播媒介和信息接收者是信息传播三大要素,而信息内容是其传播的客体。(2)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信息反馈———社会评议。与最先提出的申农———韦弗信息传播模式相比,改良后的申农———韦弗信息传播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添加了信息反馈的过程,这也足以显示信息反馈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重要性。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反馈是连接接收者和传播者的关键环节,是接收者对传播者通过传播媒介而获得的信息内容及其服务的反应,影响着传播者自身的改进和发展,进而接收者会获得改良后信息内容和服务[3]145。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公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政府网站、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微信、微博等渠道获得所需要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传播中的信息反馈是其信息传播的关键环节。信息反馈,就是信息接收者将收到信息且使用信息后反应送达信息传播者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反馈,就是由于生活、工作、学习的需要,公众获得其所需政府信息及其服务之后, 针对信息内容、信息服务以及制度落实等政府公开工作中方方面面中的某些事项,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反馈信息,从而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外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是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反馈的途径。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反馈的唯一制度保障。 (3)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传播中信息逆反馈———社会评议处理结果的回复。在贴吧中,我们从一篇帖子中获得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发帖人及其他补充内容的吧友是传播者,我们自己是接收者,对该帖原文或吧友补充内容的评论便是我们对发帖人和吧友的信息反馈,而发帖人或吧友不会发新帖回应我们的评论,而是“@ 我们”从而在我们的评论内容下面进行回复,也就是说发帖人或吧友通过我们对其原来的反馈渠道,对我们反馈信息的反应进行逆向反馈,这种现象可称之为信息传播中的信息逆反馈。所谓信息传播中信息逆反馈,是指信息传播者对信息接收者反馈信息处理结果的反馈。信息传播中的信息逆反馈主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逆反馈的内容是对原反馈信息的处理结果;二是通常情况下, 逆反馈利用原反馈信息传播渠道,只是反方向将信息传送出去, 当然也可采用更有益于双方沟通的方式进行逆反馈。传播学上的反馈,指传播过程中受传者对收到的信息所作的反应,获得反馈信息是传播者的意图和目的,发出反馈是受传者能动性的体现[4]。 同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是公众对收到政府信息及其服务的反应,获得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是政府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图和目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是公众能动性的实践体现。政府部门接收到公众的反馈信息之后,通过对反馈信息内容进行分析,得知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诉求的具体事项, 并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及拥有政府信息的实际,对政府信息社会评议的处理结果再反馈给公众,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信息传播中逆反馈现象。

2.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网络平台及其信息传播模式分析。 目前,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主要是由政府组织开展,即使委托媒体或其他组织进行社会评议也会有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政府相关要求进行,而进行特邀评议中邀请参加的人员都是政府确定,最终的社会评议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其可信度也不会很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义也不大。并且,政府部门接收到评议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馈信息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处理结果的公开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客观性、公正性、及时性和针对性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社会性网络服务,是Web2.0体系下的一个技术应用架构[5]3,通过微信、微博、贴吧和论坛等途径,可以进行建立讨论组,对某一话题进行交流共享。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移动终端的更新与普及,出现了所谓的“5W”,即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可以与任何人进行各种信息交换[6]。与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体相比,由于社会性网络服务低门槛进入,只要拥有一个联网的移动终端,便可免费注册为会员,进入讨论区发表意见, 使得基于社会性网络服务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体不再局限在特定主体,从而形成全民参与下的多元化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主体结构。加之,取得准入资格后,进入特定讨论组内的人,都可以看到其他人的意见,也可以回复其他人。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过程在全民监督、全民参与下进行,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社会性网络服务可以实现同一渠道进行信息的双向流动,传播者和接收者两者的角色随时相互转换[7]62,这种信息双向流动的高效特性也保证了特定的信息及时地达到特定的信息接收者,从而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因此,基于多种社会性网络服务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网络平台及其多点对多点的立体网状信息传播模式有益于解决其客观性、公正性、及时性和针对性。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网络平台,是在信息技术及设备的支持下,整合贴吧、论坛、微博等社会性网络服务,进行实时信息共享的网络服务平台。只需注册一次会员,用户通过同一平台可以进入任一社会性网络服务,对已建立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各方面工作为话题的社会评议讨论组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其他会员可参与、可查看,政府和公众之间实现及时有针对性的双向信息反馈。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传播模式中,公众是最初始的信息传播者,通过开放的某一社会性网络服务将意见和建议等信息传递给信息接收者政府,政府接收到公众的信息,分析其需求, 及时解决,并将处理结果给予及时反馈,公众再接收反馈过来的处理结果,如还有意见或建议,可继续回复将意见或建议信息再反馈给政府,从而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传播模式中的双向信息反馈,即信息反馈与信息逆反馈。这样的双向反馈可能是发生一次也可能是往复多次。最后,通过汇总网络平台中各个社会性网络服务中的数据,对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的某一话题或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得到科学客观的结果, 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后续工作的改进和开展。

高校信息公开与信息化建设研究 第9篇

一、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制度。到2002年世界上已有近50个国家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我国的信息公开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而逐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但对教育信息公开这个问题认知很少。201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9号令公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公布使中国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轨道上推进了一大步。教育部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依法治校, 立足建立“阳光高校”, 通过实现高校信息公开, 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高校信息公开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

通过信息公开, 可以使高校行使职权、决策程序、办事过程、办事结果、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均为公众所周知, 可以避免出现暗箱操作或腐败现象, 使高校的各种管理处于阳光管理之中。让公众能够了解高校的公众资源的配置、利用是否合理, 是否有效力。

2、高校信息公开可以为师生提供获取信息的平台

高校信息公开赋予了师生以获得信息的权利, 使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与利益得到切实保证。高校师生员工还可以根据自身在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向学校申请相关信息, 以便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以及学习的需求。

3、高校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参与高校管理

让公众充分了解高校, 参与教育改革, 在方便师生、方便社会对信息需求的同时, 也赋予了师生及公众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通过信息公开引入全社会有效的参与, 落实“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智于民”, 有助于公众充分地表达对高等学校办学的一些好的想法, 集思广益, 也有助于公众理解现在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使命以及面临的困难。

4、高校信息公开为教育部对评估高校教学工作水平提供信息资料支持

对于普通中国公众而言, 教育几乎是改变人生命运的主要甚至是唯一途径, 一所好的高校就如同一张金字招牌, 一张信用名片。高校针对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公布高校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招生就业等信息, 让公众尤其是学生家长更好地了解学校, 选择学校, 督促高校合理教学配置资源, 推进全社会对于高校的监督, 同时也促进高校竞争意识, 加快高校的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1、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所规定的公开内容不仅涉及学校内部管理的一切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而且涵盖校外和全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高校的信息, 内容广泛全面, 包括:学校宏观的办学规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学校基本综合情况、资产与财务, 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计划、实验室建设、对外交流、科研成果及教师学术建设的方方面面, 还包括学生从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及毕业生就业等全过程, 同时也规定了高等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而且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 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体现了制度的人性化, 充分考虑到知情权的这样一种需求。这些公开的内容, 不仅仅规定了静态的结果信息的公开, 也包括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以及决策前的信息公开。

2、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

高等学校可根据公众需求多渠道、多形式及时有效发布信息。构建信息公开平台, 建立多种信息公开途径, 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高校信息, 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 及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利用新闻发布会、年鉴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校刊、校报、校内广播、电视等校内媒体公开学校信息。利用图书馆资料室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学校信息。建设一个基础服务平台和公共支撑系统相辅助, 以现代网络技术为依托, 技术先进, 扩展性强, 能覆盖全校的内部办公网及面向全国教育系统资源网、公共信息网的信息公开系统。

3、高校信息公开的程序

学校主动公开的程序。学校应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收集整理需公开的信息资料, 负责认定程序协调审核工作, 学校领导机构和主要领导批准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等。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包括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认定程序、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保密审核, 法制审核以及信息发布程序、向档案馆报送主动公开程序。

权利人请求公开的程序。请求公开权利人根据自己所申请信息向有关高校机构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对所接收到的申请书的必备事项进行审查, 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申请人答复。信息公开制度不过问行政文件公开请求的理由及利用的目的, 也不过问请求者是谁, 所以不要求记录与请求的理由、利用的目的、公开请求者与公开信息之间关联性等有关事项。此外,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需要投人很多人力财力, 因此, 公开请求者要承担一部分费用。除了美国, 大多数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都没有采用区分不同使用目的收取不同费用的做法。

三、高校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分析

信息公开的核心是“公开”, 关键在“真实”, 难点在“监督”。由于高校信息公开涉及面广, 实施难度大, 其实施还处于一种系统性不强, 深度不够, 公开不全面的初级阶段。信息公开主观随意性强, 信息公开不够引起教职工不信任, 缺乏强制性, 直接影响和制约着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

1、对高校信息公开的认识和研究不足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范的主要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行为。该办法制定以后, 高等学校能否按照办法所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信息公开, 公众能否依法获得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 也即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 还取决于高等学校的意愿和能力。目前, 各高校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对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领导对信息公开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信息公开制度给予重视, 但由于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起步较晚, 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 高校对如何公开高校信息, 更好地为广大公众服务研究不够。

2、高校的信息公开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 虽然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 信息公开的观念正在逐渐形成, 但并未将信息公开视为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实施的效果尚不理想。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首先, 高校本身对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不强, 对信息公开存在误解和顾虑, 没有形成将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义务和职责的法律观念。其次, 师生员工普遍缺乏要求学校公开信息的意识, 还不知道活不完全知道信息公开是高校的义务, 要求信息公开是自己的一项权利。第三, 公众对高校信息公开的认知程度不够, 尤其是学生家长不知如何了解高校的有关信息, 因此也造成对高校存在一定的误解, 这些误解往往影响学生的择校行为。目前尽管高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开始实施, 但高校信息公开还缺乏有效的监管。培养公众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权利意识是促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基础。

3、信息公开与保密文化的冲突

从国外信息立法来看, 由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很多国家以综合概括的方式界定公开信息的范围。各国在界定公开信息的范围时, 普遍采用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的方式。《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 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10条又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该办法概括的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 同时又列举了不公开的信息。公开什么, 不公开什么, 公开程度如何均由高等学校自身决定, 没有从公众的需要或要求出发, 而高等学校如何公开高校信息资料,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很难突破, 传统的保密思想还根深蒂固, 解决保密和开放的矛盾上认识也很模糊。

4、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执行力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校长 (学校) 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并规定了具体职责。但由于高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一般没有设立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或人员, 因而造成信息化建设缺少有力的技术保证, 降低了信息化建设的执行力。现阶段, 高校的信息公开只是一种办事制度, 而非一项法律制度, 因此高校的信息公开活动还停留在一般管理制度层面, 缺乏法律的强制力。

四、高校信息化建设的思路与措施

教育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信息历来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需要科学地加以开发和利用, 如果管理不好, 将直接影响信息公开的进行, 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1、加强对高校信息工作的领导

首先, 高校领导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其次, 建立信息统一管理机构, 成立高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 专门领导高校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宜;第三, 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制定信息公开收集、管理、发布等相关制度, 组织专人管理、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在高校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

2、建立经常性信息统计制度

高等学校的管理主要是人、财、物等的管理, 每一项管理工作都会产生大量信息资料, 通过高校信息统计对学校人事、财务、教学、科研、基建、产业等状况实行数据化的汇总和管理, 便于随时监控高校资源变动情况, 有助于高校的科学管理。目前, 高校信息统计仍以搜集、整理内部数据为主, 搞单纯的事后信息统计, 统计手段落后, 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差, 适应不了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建立经常性信息统计制度有利于对高校信息资料进行经常性的监控, 建立信息登记制度, 建立统一的文件信息中心, 实现高校信息资源一体化和管理统一化, 同时, 做好高校信息资料质量核查工作, 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做起, 有目的、系统地对影响高校发展的诸多因素进行监控。

3、发挥高校档案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是信息资料及时、准确, 档案信息资料齐全、完整, 这就要求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收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 使档案工作服务和服从于高校的中心工作。目前, 许多高校档案管理资金短缺、设备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 这些都影响着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 影响着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速度, 加大对档案信息建设的投入, 可以保证高校档案机构有效的购买和配置档案信息化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设施, 加快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另外, 通过高校网站政务公开系统设置“申请公开”栏目, 受理公众申请公开高校信息的案件, 将更多可开放信息为更多单位和公众所利用, 这是档案开发利用的总趋势, 也是公众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总需求。

4、抓好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加强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信息资料的质量。学校各部门都要重视信息资料的质量, 一是在信息资料原始产生时就应把其视为档案, 在整理信息资料时从一开始就应规范, 加强对信息资料收录时点的表述, 对信息资料规范归档;二是强化信息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务实奉献精神的培养, 认清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加大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 提高法制意识, 清除“人治”观念, 以全新的法治观念和理论来指导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三是提高高校信息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教育培训工作, 强化高校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加强信息、档案知识的学习, 领会信息的基本内含规律, 认识档案保存的重要性, 每个信息管理人员都要在信息资料形成的每个环节用真心和责任心来对待。

综上所述, 建立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是依法办学、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 不在于剥夺高校自主, 而在于赋予高校自主更大的空间, 只有通过政府、社会和高校自身的不懈努力, 才能真正把这项制度建设好。

摘要:高校信息公开, 是政府信息公开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本文在认真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借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上, 试图从公共管理和法律的角度探讨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内容, 阐述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分析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及高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提出促进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思路与措施。

关键词:高校信息公开,信息资料,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

[2]朱庆华, 等.信息公开制度探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01, (5) :324-327.

[3]曾兵.加强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若干构想[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6, (6) :138-141.

[4]韩淑华.高校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管理[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9, (3) :108-110.

学校危机信息公开策略 第10篇

一、第一时间公开信息

平时在传递信息时一般要求做到“5W1H”六要素俱全, 即何时、何地、什么、为什么、谁以及如何, 而且要表示清楚。但在危机事件中, 则应该采取第一时间公开信息的策略, 即危机事件发生后, 即使上述6要素不能完全正确说清楚, 也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主动向相关人员公开信息, 使学校和相关部门成为权威信息源。学校主动提供信息, 就成了信息的主渠道, 公众就会把学校作为主要的信息源, 别人的声音就无足轻重了;在第一时间提供了信息, 就能先声夺人, 而不会在不利信息满天飞的时候再被动地“辟谣”。从心理学的角度看,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常强调“第一印象”的重要性。同样道理, 危机公开也应遵循“第一时间”的规则。不能等到问题全部搞清楚以后才发布信息, 重要的是向有关人员表明学校已经启动了相应的机制来处理危机。任何未能及时发布的信息———无论它怎样的天衣无缝———都会成为所谓的“零信息”。

另外, 调查表明, 大多数人在接受信息时有“先入为主”的趋向。即人们更愿意接受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学校向有关人员传递信息的速度其实是学校对危机的反应速度的一种象征, 它说明学校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发生, 学校应急的预案已经启动, 事态正在逐步得到控制。但是如果人们从学校没有得到任何消息, 就会认为学校未能对危机做出及时的反应, 从而对学校失去信心, 而重获公信力是需要付出百倍的努力才能挽回的。2003年2月25日中午, 清华、北大餐厅发生爆炸, 两所学校都在第一时间将事情真相向相关人员公开, 从而稳定了师生和家长的情绪, 杜绝了小道消息的滋生与流传, 使学校迅速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在2003年3月19日上午发生的辽宁海城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中, 危机事件发生20多天后, 当地政府才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宣布。这种“迟到”的信息引起了家长及社会的极度恐慌与极大愤慨, 甚至做出堵塞道路等过激举动, 不仅延误了学生的救治时间, 而且彻底地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形象。

二、公开事实信息

所谓公开事实信息, 就是学校危机事件发生后, 学校及相关部门要将已经掌握的危机事实信息公开。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开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 而不是虚假的。学校危机发生后, 人们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事情的真相。只有真实的信息, 才能正确引导人们在危机事件中保持理性, 采取合适的自救行动, 不产生过激反应和行为。公开真实信息, 首先必须正面承认危机已经发生, 然后要把掌握的事实信息公开。但由于学校危机事件一般都是负面事件, 学校和相关部门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认为危机信息公开后会损害学校和政府的形象, 甚至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因此, 有些学校危机发生后, 当事部门不是主动将事实信息向社会公开, 反而否认危机的存在, 或者编造、歪曲事实, 向社会公布虚假信息。如在四川达县发生的“中国校园系列强奸第一案”, 罪犯杨传山自2001年4月起, 在四川达县的一些中小学校园内疯狂作案19宗, 强奸女生15人, 直到2002年5月9日才被抓获。在这一系列案件中, 瞒报和缓报案件现象普遍存在, 导致破案的最佳时机被延误, 也导致更多的人受害。

二是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已经证实的, 而不是还需要调查和正在研究的信息。由于危机发生的不确定性和紧迫性, 当事部门无法在很短时间内全面掌握危机发生的原因、危机产生的后果等信息, 因此, 在公开信息时, 要坚持以已知事实为依据, 只公开确切的信息, 只对社会说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于还在调查和研究的问题, 决不能主观臆断, 提前下结论。如2004年2月23下午1时20分, 昆明市公安局接报, 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鼎新校区学生公寓一栋317房间内发现一具男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 在该宿舍柜子内共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云南省公安厅24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公开了以下事实信息:在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鼎新校区学生公寓一栋317房间宿舍柜子内共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遗体, 4具男尸均为云南大学2000级生物系学生。但对于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动机等不确定的信息并没有公开。这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对于还未确定的信息决不能主观臆断, 否则将会使当事部门陷于被动, 损害其公信力。对于这些还不确定, 但又是人们极为关心的问题, 要坦诚自己与公众在情感上的共鸣:“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答案, 大家心里很着急, 我们也一样。因此, 我们会加紧工作, 一旦有新的进展会及时向各位通报。”

三、公开行动信息

学校危机爆发后, 除了向社会提供各种事实性信息外, 更重要的是向社会提供一些行动信息, 即建议他们采取一些简单的应对行动。因为,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 身处危机中心的学生及其家长一般会表现出恐慌的情绪, 抑制恐慌的最好办法就是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行动信息。学生及家长在获得此类信息后能够采取行动, 主动应对危机, 而不再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而且也能使恐惧心理缓解很多。对那些远离危机中心的公众也应该提供一些简单的行动建议, 让他们有防范危机发生的心理准备和措施。如在地震、水灾、火灾、溺水、泥石流、传染病等危机事件发生后, 除了向学生、家长、教职工, 以及社会公开危机发生的事实信息, 更要向他们提供相关的自我救护措施。

这些行动信息首先应该是简单可理解的, 而不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如2008年3月上旬在我国一些地区流行手足口病之后, 一些学校给学生及家长提供“饭前便后洗手、多开窗户通风、用开水消毒、带口罩”等信息, 这些行动信息都是非常简单可理解的。其次, 应该是实践中可操作的, 而不是需要具备相当的条件才能实施的。如用肥皂或洗手液洗手、喝凉开水、对患儿衣服和玩具进行消毒等措施, 普通家庭都能做到, 而不需要专业的工具和场所进行。再次, 应该给不同的人群或机构提供不同的行动信息。如给学生个人、学生家长、学校、医疗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的行动信息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因为不同的人群在危机事件中所处的境况不同, 心理状态不同, 信息需求也不同。应该针对不同人群的境况、心理和信息需求, 提供有效的信息。尤其要优先提供给那些与危机关系较为密切的人群。

四、多渠道公开信息

多渠道公开信息是指学校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每一种信息公开渠道的优点和相关人群可利用的信息沟通渠道, 尽量采用多种渠道向社会有关人员公开信息。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 信息公开的渠道也越来越多, 包括电话、电视、网络、邮件、短信、书信、手册等, 每一种渠道都有其优点。由于危机事件的紧急性和不确定性, 人们都希望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消息, 而且能够不断地得到更新后的消息。因此, 使用多种渠道能将危机信息更快、更全面地传达到有关人员那里。

五、全方位公开信息

学校危机事件发生后, 会涉及以下不同人群: (1) 处于危机事件之中的人群, 如受害的学生和老师, 他们关注的是人身安全、家庭安全、财产安全, 他们需要了解发生了什么事情和应该做些什么事情; (2) 处于危机事件之外的人群, 如学校周边社区的人和相邻学校, 他们关注的是人身安全、家庭安全、正常生活和教学是否会被打断; (3) 受害者的亲属, 如学生家长和教师亲属, 他们关注的是自身的安全、亲人的安全; (4) 各级领导人, 如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以及相关部门的领导, 他们关注的是物资、事故责任、现场指挥和开展救助的情况, 对学校事务的影响; (5) 各地民众, 他们关注的是危机的发展、危机处理的进展情况; (6) 媒体, 他们关注的是人身安全、如何获得相关信息、如何联系新闻发言人、截稿时间。

全方位公开信息是指要将危机信息向有关人群都公开, 要加强与不同人群的沟通与联系, 取得不同人群的谅解、支持、协助与指导。当然, 全方位公开信息并不等于不分轻重缓急地同时向不同人群公开信息, 而是应该根据人们卷入危机的不同程度确定先后次序。要把相关信息优先提供给那些与危机关系较为密切的人群。

另外, 全方位公开信息时一定要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学校一旦发生危机事件, 必然会引起各大媒体的密切关注。学校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呢?在目前的信息社会中, 媒体在几分钟之内就可以把新闻、图片传遍世界各地。因此, 学校不能不担心媒体的报道会影响学校的声誉或某些领导的政绩而对媒体提供不实的信息, 或对媒体封锁消息、缄默不语。如果学校拒绝与媒体合作, 那么媒体就有可能报道一些不太准确的信息, 这样学校将更加得不偿失。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 应该主动开诚布公地接受部分媒体的采访, 但始终只是提供客观事实。如果需要, 还可以召开联合发布会。让媒体和公众了解实际情况, 会更加容易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实时公开信息

实时公开, 是指学校及相关部门对危机信息的随时披露、跟踪披露、全程披露。危机的发生、发展以及处置活动都是动态的、变化的, 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持续的而非一劳永逸的信息披露活动。如中国四川发生5·12大地震, 从发生的那一刻起, 电视、报纸、电台和网络等媒体, 就持续不断地开展全方位报道, 从灾情到救援;从地震伤员救治到灾民安置;从赈灾募捐到救灾款物发放管理, 以及灾后重建等信息, 公众均能在第一时间, 从几乎24小时的电视直播、滚动发布的网络新闻中获得。实时公开一方面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了支撑, 另一方面也使民众能够随时了解到危机的发展情况以及救援的进展情况。学校及相关部门对危机信息的实时公开, 反映了其对危机的动态管理意识。由于与危机发生有关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因而需要相关部门以不断变动的思维和方法进行危机管理。

危机信息的实时公开, 要求学校及相关部门能够建立比较完备的危机信息管理系统和流程, 能够对危机状况进行及时的收集、沟通与分析。如在辽宁海城8所学校发生的集体豆奶中毒事件中, 学校在中毒发生的第一天就应该统计本校中毒的人数、中毒的基本症状, 并及时将收集的信息向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和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汇总各学校及医院上报的信息后, 尽快核实, 并向该地区公开。随着中毒事件的发展, 中毒人数在不断地变化、中毒原因日益明朗、死亡学生的人数和原因也逐渐明确, 学校及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地把最新的中毒人数和学生救治情况随时公开。这样才能使学生及家长做到心中有数, 才能感受到学校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所做的工作, 才能更好地配合救治工作。

实时公开信息的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是台北西松国小发生的校园SARS疑案, 危机发生的当天 (5月8日中午) , 学校就向全校师生及家长公开了此事;5月9日举行SARS发布会, 详细讨论已处理措施、后续待处理及需加强处理的事项;5月10日、11日, 虽是假日, 但对隔离师生的关怀及相关数据的收集依然持续不断;5月12日中午再度举行发布会, 再度发出一封公开信给全校学生家长, 同时于学校网站中再度发布事件发生时、中、后的处理情形;5月13日从传真来的诊断书上得知该生并没有患上SARS后, 立刻告知相关人员, 并通知全校老师。在这件危机事件中, 西松国小的全体师生几乎每天都能了解到最新的情况, 而且每时每刻都能感受到学校的关心和所采取的危机处理措施。

七、统一信息公开口径

统一信息公开口径是指学校及相关部门公开的危机信息应该是上下一致、内外一致、前后一致。危机信息公开的不一致会增加公众的焦虑情绪, 并且导致他们质疑政府和专家权威信源的可信度。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 美国中西部遭遇洪水。官员提醒市民把水煮沸后再饮用。美国的民众没有喝开水的习惯, 因此很多人希望知道一些更为具体的信息:例如水要煮多久, 温度要达到多高才可放心饮用。然而, 政府和专家提供的“行动信息”却不尽相同, 在烧煮的时间和所达到的温度上莫衷一是。公众和媒体对此表示不满, 开始怀疑政府的能力和专家的可信度。在我国,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来对社会事物进行控制的制度, 遇到危机时多采用“内外有别、内紧外松”的政策, 认为危机信息会引起社会恐慌, 不利于局面控制。因此, 危机事件的真实情况在部门内部是非常明确和明朗的, 但向社会公布时, 却完全变了样。这种内外有别的信息同样会造成人们的恐慌和猜疑。

学校危机发生后, 由于各种信息还处于不确定状态中, 不同人所掌握的信息也是不一样的, 因此有必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对外公开, 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口径统一。对外发言人可以是校长, 也可以是学校指定的其他人, 如西松国小发生的校园SARS疑案中, 学校的对外发言就由教务主任负责。对外发言人首先应该对学校的各项事务都比较熟悉, 对所发生的危机事件也比较了解;其次要有很好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能够把危机信息客观、准确地向人们公开, 并能够随时应对学生及家长、媒体等提出的不同问题。

八、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

危机期间, 大多数人没有耐心听取长篇大论或者进行理性思考, 学校及相关部门公开危机信息时应当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尽量避免术语的使用, 将一些专业信息简化为直观的文字、图表, 以保证民众能够准确地理解和接受信息, 避免由于对信息接受的偏差而导致对危机做出不适当的反应。美国传播学者认为应该公开“六年级水平的信息”, 也就是说小学文化程度的人都能听懂的信息。过于专业化和繁杂的语言不仅会减少人们对信息的理解与接受, 而且会使人增加焦虑情绪和变得更加不知所措。如学校流行手足口病后, 只需告诉学生及家长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传染病, 以婴幼儿发病为主。主要症状有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出现皮疹或疱疹。而不需要告知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包括肠道病毒71型 (EV71) 和A组柯萨奇病毒 (CoxA) 、埃可病毒 (Echo) 的某些血清型等过于专业的术语。因为这些专业信息对于引导学生及家长预防和救治手足口病并无益处, 反而加深了人们对这种传染病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信息公开之后 第11篇

从1月10日起连续的大雾,让北京等地的污染数据高得惊人——北京气象台发布了空气质量橙色预警,即严重污染,这还是该机构有史以来的第一次。

大自然从来未对中国提出过如此严重和大规模的警告,从华北到中部乃至黄淮、江南沿海地区,中国30多个城市空气达到6级重度污染,就连空气质量一向不错的上海和深圳,也出了状况。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最高时刻,北京每立方米空气中包含的PM 2.5可吸入颗粒物为900毫克,这甚至已经超过了普通仪器的监测范围,而通常一个低于75的数字被视为是安全的。

如果你记得10个月前,发生在环保部及美国大使馆之间激烈的“北京空气指数之争”,就会发现,从不承认其他渠道统计行为到主动发布PM 2.5数据,政府此次在对待空气污染及公众知情权态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转变,官方媒体也及时将信息公开——当然,环境无秘密,眼下的空气质量用肉眼都瞧得见。

北京看似花费了很大力气和代价整治汽车尾气,又早就把首钢等重工业工厂都迁移出去,为什么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污染?

如果你问我老爸这样的电视新闻忠实观众,他会告诉你这次污染主要是大雾造成的,给你普及一堆夹杂着“暖湿气流”字眼的气象知识,顺便还会告诉你,全球很多国家都曾遇到过类似问题——那要追溯到一百年前的欧洲大工业时期。

实际上,即便没有特殊天气,空气里那些看不见的危害物也是存在的,它们是煤烟、汽车尾气、建筑粉尘以及工业排放组成的有毒混合物——水汽的凝结让它们现了形,低气压又使它们迟迟无法散开。用“毒雾”形容并不为过,一些外企甚至为员工发放了防毒面具。

他们之所以这样紧张是因为PM 2.5污染颗粒物对人体危害的确很大,它们微小到可以进入人的血液,对肺组织等器官造成损伤,一个人长期置于被污染的空气中,小则生病,大则造成早死。根据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绿色和平组织联合发布的报告,2012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四个城市,因PM 2.5污染造成的“早死”人数已达8572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68亿元人民币。

更令人担忧的是,空气中的污染最终还会进入水中,现有城市自来水厂处理技术无法消除苯和铅等化学物质,类似的还会带来土壤污染,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就算你戴了防毒面具也没有用。

一种被普遍接受——虽然在口头上未必如此认可——的观点认为,中国不可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经济发展速度,这是一个国家强大的必经路径。而先发展后治理也被认为是可行的路径,这同样是有“先例”可循,比如曾经重污染的莱茵河的治理,北美酸雨的治理,更不要说著名雾都伦敦的转变。

这些“先例”的存在,与现阶段各级政府对政绩的要求,造成了一种“束手无策”的结果:比如在北京,不论是公车还是私家车,各自利益不相让,尾气问题实际上很难彻底解决;比如气候地形条件所限,空气不宜流通是客观存在,而北京对人才对资本等各种资源的集聚效应短期内并不会得到缓解……如果我们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段内,比如十年,实际上是很难看到问题的缓解。

但这也并非意味着政府可以无所作为。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它对健康的伤害程度的理性分析,公共卫生部门的解决方案,或者说就像高寒或高原等恶劣气候环境的补偿——公共管理方面可做的事还有很多。

当然,最终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在于均衡的发展,这其中既有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均衡,也有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均衡。而这个均衡实现的过程,差不多就应该是健康的现代社会形成的过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初探 第12篇

近几年, 国内外重大突发事件迭起,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诸如SARS、禽流感、汶川地震、甲型H1N1流感……一次次在拷问着政府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行政能力。灾难虽然过去了, 但它带给人们的影响依然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和完善的议题, 被提上议事日程。回顾这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应对过程, 许多经验值得总结, 通过建设和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将会大大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 以期在下一次类似突发事件到来时, 政府将会引导我们以平和的心态和正确的预防措施从容应对, 走出恐慌。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信息很早就为人们所重视。唐诗有云“塞外音书无信息, 道傍车马起尘埃”, 在中国古代, 信息是指音信、消息。 (1) 及至当代, “信息经济”、“信息时代”等词汇, 赋予了信息更丰富的内涵。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学术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的理解并不一致, 有些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 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和制度。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则认为:信息公开制度又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制度, 是指凡是涉及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 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的制度。 (2)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书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界定较为完整: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 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 笔者认为行政信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凡是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 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 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的制度。因此, 行政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 “法藏官府, 则威不可测”, 统治者利用法律的神秘加强法律的威严, 宫廷邸报只传达至官府, 不可使百姓知之, 不与社会分享任何信息, 推行的是“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统治。

建国之初,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本上奉行的是秘密主义原则。信息流通受到严格限制, 政府作为公共信息的拥有者, 习惯于把大量并不涉密的信息列为所谓“机密”而秘而不宣。在这种信息不对称中, 统治者谋取了自己的最大利益。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是从农村起步的, 村务公开正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雏形。随后, 我国各级政府依托政务公开活动开展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21世纪,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 更加快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步伐。

2003年1月, 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明确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 成为全国第一个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的城市, 这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此前后, 杭州、成都、武汉、重庆、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都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还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规章制度上网、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等相关制度。

2004年2月, 深圳开始实行《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成为全国第一个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的城市。

2004年4月, 广东佛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宣布开通, 这是中国首个开通的政府现行文件查询网站。

2004年5月1日, 上海市政府1月公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开始施行。上海成为全国第一个在省、直辖市级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直辖市。

2004年9月,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2007年4月5日, 为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呼声日高的要求,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492号国务院令, 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信息公开时代”, 是观念与制度的一次巨大飞跃, 是与传统的治理方式的彻底告别, 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至此, 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各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纷纷出台, 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又通过政策推行了“公示制”、“窗口式服务”, 引入了公开招标、政府发言人、政府上网工程等一系列制度, 通过实行村务公开、警务公开以及检务公开, 使公民知情权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分析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 封闭的政府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 但从总体上看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 政府观念没有发生转变

正如姜明安教授所指出的, “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壁垒’:一是观念, 一是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运作, 思想观念的障碍最难突破, 但又必须突破。” (4) 但中国的传统官僚政治早已形成了“法藏官府, 威严莫测”的习惯, 历经两千多年的洗礼, 这种观念在政治统治中早已根深蒂固, 以致影响到今天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他们当中有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 官本位意识浓厚, 依然将政府信息看作是权力的象征, 将手中权力神秘化、私人化, 这些被政府部门垄断的信息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甚至个人牟取私利的资源。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一直处于一种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之下,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名存实亡。可以说, 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是一种观念上的革命。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可以说,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衡量一国法治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 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程。但是公开条例本身只是行政法规, 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信息公开的标准、形式以及范围目前仍由各地方、各部门自己确定, 该公开什么信息, 何时公开、对什么人公开, 没有统一的规定, 这使政府的信息公开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尤其是当突发事件来临时, 出于对地方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考虑, 地方政府习惯于报喜不报忧, 隐瞒或虚报了部分信息, 忽视了公民的知情权, 不利于公民参政议政, 也不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因此,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仅仅是一个地方性的政府规章, 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三) 制度构造不够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缜密的制度设计, 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刮流行风, 走形式路”, 遵循“能公开的就公开, 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这样一条模糊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公开只是一些国家机关的姿态性行为, 还没有成为硬性规定。由于制度的缺失, 信息公开被当成了临时的行政任务甚至是做秀的演出。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如何公开、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完全依靠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觉和自我约束来实施, 欠缺外部的监督和审查机制来制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更是极为匮乏, 特别是政府机关如果拒绝提供信息, 信息申请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救济途径。就举报这条救济途径来说, 受理救济的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办”, 但同时它还享有组织信息公开的“执行”之权, 集执行权与监督权于一身, 求助于“既是当事人, 又是法官”的信息公开办, 其救济价值就可想而知了。

(四) 政府网上信息公开存在形式主义

自从我国把1999年定为政府上网年后, 政府上网工程迅速发展, 这为信息快速传播提供了先进手段, 也为加速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条件。但目前政府上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个别政府网站除了主页上的网址和几个栏目名称外, 看不到任何实际内容, 成为“空头网站”, 可见其开设该网站并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而是仅满足于网上亮相的“形象工程”。此外, 虽然许多部门都有自己的网络系统和平台, 但却各自为政, 自成体系, 彼此间成为了“信息孤岛”, 这样部门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进而阻碍了信息的快速高效公开。

四、加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开始,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 而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 并不会因为公开条例的制定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 还需要各方面的配套措施,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转变观念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 观念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就是要完成符合时代要求的观念转变。一些部门和人员以保密为借口, 封锁了各种信息, 或者以本部门甚至个人利益为评判标准决定信息的公开与否, 极大地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步伐, 无疑成为了信息公开的人为的主观的屏障。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詹姆斯·麦迪逊所言: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 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 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因此,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转变“官本位”的观念, 彻底摒弃传统的等级观念, 树立起人民主权观念, 增强公仆意识。要清楚地认识到知情权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 树立为公众服务的意识, 积极促进信息公开目标的实现, 建立起有效、充分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 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2007年1月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在该条例实施后不到半个月, 汶川地震发生, 在这场灾难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显出它的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在此次地震中反应迅速, 获得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但《条例》只能是个过渡之举, 例如:公民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 政府却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此类争议没有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难以解决的。统一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可以有效协调不同法律, 各个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的作用和行为, 因此, 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

《政府信息公开法》中要明确信息公开的目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明确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对此应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非保密文件进行合理的分类, 明确哪些可以公开, 哪些不应该公开, 科学定密,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

(三)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

在制度设计上, 要尽快启动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使政府信息能够为尽可能多的民众所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监督与权利救济机制。建立人大监督机制, 由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向人大提交审议的工作报告时, 还应将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内容向人大汇报并接受其监督。构建独立第三方的审查机制, 使信息公开的监督维持客观与中立, 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样, 救济制度也是一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根据“有权利必有救助”的法律原理, 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 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 直到扩大司法救济权。当公开权利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乃至不公开决定时, 或公开信息侵害到个人的合法权益时, 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获得救济。

(四) 强化网络信息服务

政府上网改变了整个社会信息流通的格局, 政府网站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一方面信息上网后, 将权力交给机器, 防止人为干预, 从而保证信息的公用性与透明度, 另一方面, 由于行政审批的程序都是可视的, 有利于行政监督, 降低了不确定性。此外, 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 可以减少公众信息申请的费用, 极大地降低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因此, 除了使用传统渠道公开信息外, 政府还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 全方位、多途径地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

当务之急是加快政府网站的建设, 丰富政府网站的内容, 提高信息更新速度, 扩大网站的链接功能, 建立统一的信息检索系统和信息申请渠道, 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 便于公众知晓信息, 增加办事的透明度,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姚西科:《我国县级行政组织公开行政信息的义务》, [J].《河北法学》, 1999 (5) .

(2) 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 [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2000:331.

(3) 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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