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存款范文

2024-08-15

财政存款范文(精选6篇)

财政存款 第1篇

一、基层央行实施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的难点

(一)缴存范围难界定

1.科目使用范围难界定

1998年以来人总行多次对缴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但有些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说明笼统,再加上有些财政性资金(如社保专户、医保专户等资金)性质复杂,基层央行对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使用难以确定。如银发(2004) 22号文件对农村信用社缴存款范围规定:农村信用社财政存款缴存范围包括“2013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县级地方财政库款”、“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而缴存一般性存款中也包含了其中3个科目(2013, 2014, 2015),区别只是财政存款缴存为二级科目代码,模棱两可的科目设置给基层央行的实际操作带来不便。

2.文件规定不清难判定

银发(1998) 18号文件“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将金融机构代理的机关团体、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一般存款范围,但实际上现行的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中均将财政预算外存款纳入到缴存范围,如农村信用社的“2015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国银行“8144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实际财政性缴存款的范围概念模糊。

(二)管理职责未明确

1.监管职责不明晰

现行《人民银行法》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监督检查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财政性存款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缴存财政性存款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基层行在实际工作中检查职能定位不明确,往往按照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2.监管机制不到位

比照准备金管理制度,按照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央行缺乏全面、准确、顺畅的监管机制。货币信贷部门有监督、处罚权限,却难以及时掌握“活”情况;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变更频繁,央行会计部门不能及时审定;会计营业部门发现问题却无权查证核实。对财政缴存款的管理,仅限于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很难准确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全科目缴存。由于职责权限划分过细,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管理经常脱节,往往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配合、跟踪监督机制。

(三)违规处罚难实施

1984和1985年,人总行相继发文对欠缴、迟缴和少缴财政存款部分规定按万分之二、万分之五罚息率处以罚款,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直接扣划计入罚息收入。行政处罚法出台以后,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而人总行在银发[2004]302号文件中进一步规定,对其缴存不足的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程序执行,营业部门不得直接扣收,而对于财政存款的不合规缴存一直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对财政缴存款违规行为的无从制约,不仅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不合规行为,而且也有失央行的权威性。

(四)监管手段较落后

会计科目无法直观地反映缴存财政科目。一是按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财政存款时,需提交月末日计表。可有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日计表反映的仅是二级科目余额,而人民银行划定的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科目都是一级科目,这给基层央行财政缴存款柜面监督带来困难。二是会计报表无法直观反映本级机构缴存科目余额。目前,几乎所有金融机构数据都集中在其省级及以上机构,其行内系统统一打印的市(区)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包含所辖县级机构的数据,致使央行营业部门和县支行会计部门无法核实本级财政存款,给缴存款监管工作带来难度。

(五)业务手续费过低

业务计费比率长期固定不变,金融机构缴存存款积极性不高。1984年,金融机构开始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业务时,规定以按年度支付手续费作为业务计费方式。截止现在财政性存款的计费比率依旧岿然不动,在日均余额万分之五比率的影响下,金融机构执行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制度的积极性下挫。财政性存款业务计费比率设定相对于货币政策变化缺乏敏感性,致使金融机构为利用财政性存款获得经济效益,将部分财政性存款不按正确的会计科目核算,隐瞒财政存款,引起财政性存款缴存不足。

二、加强基层央行财政性存款管理的路径选择

(一)界定缴存范围

一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同财政部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代号、名称及科目重新确定,统一金融机构缴存款的会计科目,规范金融机构月度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尽量消除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重叠问题。对于金融机构会计报表中出现的二级科目,应明确其缴存性质,从而方便基层央行对缴存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缴存范围尽可能做到行际间的平衡性,避免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二是进一步明确财政性缴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需要缴存的财政性存款科目应附有详细清晰的科目说明,可以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执行,将税收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转移收入等形成的财政性存款全部纳入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向人民银行100%缴存。

(二)明确管理职责

一是要从法律角度明确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管理的现场检查权,二是将对财政性缴存款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监督责任划归国库部门,由其行使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这样有利于国库部门全面掌握财政性缴存款资金的情况,有利于国库部门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的监督。

(三)改革缴存方式

一是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的作用有限,而且界定缴存范围模糊、办理缴存过程繁琐、有效监督困难,建议可采取视同一般性存款缴存,缴存模式可采取法人机构缴存,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引起争议。二是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关财政存款缴存的管理方式,从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报表报送、缴存时间、费率设定、凭证使用、印章加盖、内部管理、违规处罚等内容上加以严格规定,为金融机构办理缴存提供法规指导,为人民银行严格缴存财政性存款管理设立标准,从政策上进一步明确缴存财政存款的执行依据,从根本上杜绝财政性存款欠缴、迟缴、少缴的问题。

(四)规范处罚依据

应根据财政性缴存款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及天数、金额等,尽快出台对财政性缴存款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发现金融机构通过有意延压票据等方式,规避缴存财政性存款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对金融机构迟缴、少缴、漏缴财政性存款以及不报送、迟报送报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并明确规定其内容,这将有利于临柜监督人员有法可依、方便操作,维护财政性缴存款的严肃性。同时适当降低处罚起点和标准,进一步增强基层央行违规处罚的可操作性。

(五)改革计费制度

财政存款 第2篇

应城市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信贷挂钩

4月25日,应城市财政局根据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金额和代理财政业务综合考核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市信用联社、工行、建行调增财政性资金存款共4000万元。

去年以来,央行连续9次上调存款准备金,4次上调存贷款利率,地方商业银行银根紧缩,企业借贷非常困难。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应城市出台了《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代理财政业务挂钩的办法》,对积极放贷和代理财政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扩充存款增量提供资金支持。2010年,全市金融部门调整信贷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加大了对支柱产业、重点项目、中小企业以及“三农”的信贷扶持力度,全年贷款余额53.8亿元,比上年净增2.3亿元,有力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缺陷亟待完善 第3篇

[关键词] 财政 存款 建议

目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着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缴存范围划分笼统、政策规定缺乏系统性、部分问题缺乏处罚依据等缺陷,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管理,应予关注并亟待完善。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管理制度相对滞后。近年来,各级财政普遍实行了集中支付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同时增加了社会保障基金等多种专用基金,收费局、土地储备中心等新机构也纷纷出现,这些机构开立的账户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质很难确定。由于对新形势下的财政性存款管理未出台相关制度,基层行很难进行甄别,并实施有效管理。

(二)缴存范围划分笼统。在划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时会计科目重叠。如农村信用联社2012会计科目核算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明显背离财政性缴存款管理;2013会计科目核算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会计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库款、2015会计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均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但其二级科目核算内容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从农村信用联社报送人民银行的报表看,农村信用联社会计报表不反映2013、2014、2015等二级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漏缴财政性缴存款的可能。

(三)政策规定缺乏系统性。财政性缴存款新出台文件多是对以前文件的补充和调整,文件多、连续性较强,再加之从业人员工作调整、岗位轮换频繁,部分人员不能系统掌握有关财政性存款缴存规定,在划缴或调整中往往出现缴存范围模糊、科目余额轧差不明、缴存时间理解错误、千元以下金额未进行四舍五入等问题,致使迟缴、错缴、漏缴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部分问题缺少处罚依据。个别金融机构将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造成欠缴、漏缴财政性存款情况较为突出。如将收费局、财政局等单位财政性存款归入代理财政预算外存款、活期存款等科目,按一般性存款缴存存款准备金,而未按规定将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基层人民银行对发现的上述问题缺乏处罚依据,不利于实施有效管理。

二、政策建议

(一)统一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统一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和代码,明确其核算内容。同时,将核准的银行创新产品业务统一纳入会计科目,每年年底审批新设或划转新的会计科目;对存款的资金性质明确具体标准,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混用会计科目,杜绝变相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二)对财政缴存款制度进行梳理、整合。尽快编制《历年金融机构缴存范围调整的文件汇编》,修改《关于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统一缴存范围,对准备金存款和财政性缴存款的缴存方式、缴存时间、缴存手续、使用凭证及报送报表的格式、内容、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缴存业务。

(三)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在统一会计科目、科目代码、核算范围的基础上,编制存款准备金管理数据采集系统,直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日终备份数据上采集相关缴存科目余额,实现对其缴存完整性的审核。

完善财政存款管理工作之我见 第4篇

1. 相关制度存在滞后性和不可操作性。

(1) 财政存款相关管理制度陈旧、零散。目前, 涉及财政存款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多, 散见于1983年至今的数十个法规、规章、文件中, 但尚无一个专门的完整的管理办法, 这些文件时间跨度大, 内容分散, 期间关于财政存款的规定变化多, 工作人员很难收集齐全这些文件制度。

(2) 财政存款认定困难。根据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8]118号) 规定, 财政预算外存款不属于向央行全额缴存的财政存款, 而属于一般性存款缴存, 但目前执行央行核定的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会计科目范围, 很多银行如工行、中行、建行等财政存款缴存科目都包括财政预算外存款, 对这些科目的具体使用尚没有做说明, 规定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给基层央行和商业银行对财政存款的认定造成了困难。

(3) 财政存款审核监督困难。第一, 央行对于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缴存实行按旬考核, 旬后5日内调整, 在手工核算逐级汇总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 缴存款数据得出时间较晚, 这种做法是可行的, 但在目前金融电子化普及、银行报表数据当日日终即可产生的情况下, 调整期限过长, 容易导致银行机构操纵调整时间, 占用财政存款。第二, 央行对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缴存情况主要依靠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报表资料进行非现场监督, 很少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可以行使的九项检查监督权中, 没有涉及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合规性的现场检查, 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4) 财政存款缴存处罚困难。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后, 央行之前以规范化文件对财政存款不按规定缴存所设置的行政处罚失去效力, 对商业银行做出的行政处罚一律要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但金融机构向央行划缴财政存款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对涉及迟缴、漏缴、欠缴财政存款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虽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 但由于违法所得难以界定、起罚标准过高而无法执行, 因此基层央行对上述违规行为难以实行有效处罚。

2. 利益驱动导致财政存款缴存积极性不高, 采取多种方式占用财政存款。

金融机构占用财政存款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串用会计科目, 即将应缴存的资金纳入非缴存科目核算;二是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达成某种默契, “合谋”转移财政存款;三是利用缴存时间差占用财政存款。

3. 多头管理导致央行对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管理弱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4]302号) 的规定, 央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处罚工作, 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核定工作, 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缴纳和日常考核, 虽没有明确财政存款缴存款管理部门, 但财政存款缴存业务基本上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在实际工作中, 这一机制运行并不顺畅, 货币信贷部门有监督、处罚权限, 却难以及时掌握情况;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变更频繁, 会计部门难以及时审定;营业部门发现问题却无权查证核实。

二、改进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的建议

1. 规范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制度。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 对以前的有关文件进行整合修订, 统一认识, 理清思路, 理顺关系, 尽快制定专门的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办法, 对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的报表报送、缴存时间、缴存范围、缴存程序、内部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存款缴存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业务指导, 增强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的科学性。

2. 明确财政存款管理方面的处罚依据。

依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 制定财政缴存款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明确对财政缴存款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及处罚操作流程, 使基层央行在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 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央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 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加强对财政存款业务的监督力度, 组织人员定期对商业银行缴存财政存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弥补非现场检查的不足,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4. 完善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功能。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会计核算系统建设, 解决因核算系统不健全、不能及时提供准确数据的问题, 实现财政存款数据的及时汇总、输出, 利用核算系统实时查询监督财政存款缴存情况。

5. 提高财政存款缴存手续费或对财政存款实行计付利息政策。

财政存款 第5篇

一、缴存财政存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 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少缴财政存款问题时有发生。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营业部安排专人对缴存财政存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2009年发现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少缴财政存款问题2次,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2010年, 该问题日益严重, 金融机构累计迟缴、漏缴、少缴问题发生6次。

2. 一些金融机构未在人民银行开立缴存财政存款账户, 也未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相关会计报表。

调查发现, 在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共有25家, 其中开立缴存财政存款户的只有10家 (10家中有5家缴存财政存款户余额经常为0) , 其余15家均未在人民银行开立缴存财政存款账户, 也未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有的金融机构因已向人民银行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而不愿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重复报送) 。这些未在人民银行开立缴存财政存款账户同时也未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相关会计报表的金融机构是否有财政存款业务, 需要加强核查。

3. 一些金融机构缴存科目或报表科目与人民银行核定的缴存标准不一致。

部分金融机构变更或调整会计科目时, 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或提交审核, 形成其缴存会计科目或报表科目与人民银行核定标准不一致:一是因业务系统升级而变更会计科目, 使报表科目与人民银行核定的不一致, 如某市个别地方性银行;二是因科目调整, 缴存科目代码与人民银行核定的科目代码不一致。这些问题都给基层人民银行营业人员柜面监督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缴存财政存款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缴存财政存款相关文件出台或修订的时间跨度大, 缺乏系统性规定, 业务人员对缴存财政存款的政策把握不准。

从1985年起至今, 人民银行对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有关规定分布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文件中, 缺乏关于缴存财政存款的管理职责划分、缴存科目范围、业务处理手续、违规处罚标准等方面的系统性规定。且因大部分规定或制度出台时间跨度长, 业务人员也不断更换, 无论是基层人民银行还是金融机构手中掌握的文件资料都不尽齐全, 有关经办人员对制度把握模糊不清, 进而在业务操作中容易形成偏离制度规定的问题。

2. 缴存财政存款时提交的资料存在缺陷, 数据真实性难保证。

银办发[2007]268号《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规定: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办理缴存 (或调整) 财政存款时, 提交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及一式四联“缴存 (或调整) 财政存款划拨凭证”, 月初另需提交上月月末日计表 (不调整仍需报送相关报表) 。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点缺陷, 一是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在上、中旬只能根据金融机构提交的科目余额表和划拨凭证进行要式审查和金额核对, 日计表要待次月初才能审核, 造成监管滞后, 容易出现少缴、漏缴情况。二是在次月初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上月月末日计表进行审核时, 由于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是按一级科目汇总反映的, 而有的金融机构 (如中国银行) 的部分缴存范围核定至二级科目, 因此会出现金融机构缴存科目与报表数据不对应的情况, 难以判断是否有少缴、漏缴财政存款的行为。

3. 对缴存财政存款的手续费计付比例不尽合理, 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 易受利益驱动而逃避缴存财政存款。

目前,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缴存的财政存款不计息, 仍按照银发[1989]209号联合发文规定:按划来财政存款科目全年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付代理手续费。依此计算, 1万元财政存款, 金融机构每年仅得到手续费5元, 而办理业务要花费凭证费、人员管理费、运转费等费用, 成本和收益存在倒挂现象, 导致金融机构办理此项业务的积极性明显不足。如果金融机构将财政存款从不计息的财政存款科目转移到一般存款科目, 既能完成自身存款指标任务, 存放在人民银行又能按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这种利益要比代理手续费大得多, 从而易驱动金融机构漏缴、少缴财政存款。以缴存财政存款100万元一年不变为例, 用现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计算金融机构收益, 差别如表1:

4. 缴存财政存款的管理职责和分工不明确, 导致缴存财政存款的管理缺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4]302号) 规定: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准备金管理组织、监督和处罚工作, 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 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但财政存款不同于准备金存款, 对财政存款缴存管理职责应分别由哪些部门履行未作具体规定。尽管目前部分基层人民银行有一定粗略分工, 即:营业部门负责办理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业务核算和柜面监督, 会计部门负责缴存范围的调整, 货币信贷部门负责财政存款政策和监督, 国库部门负责国库资金管理。但部门间却缺少沟通协作, 很难形成监管合力。实际工作中, 也只有营业部门能够通过柜面监督发现金融机构的少缴、迟缴和个别明显漏缴行为, 而其他深层次的违规行为由单个部门查实起来比较困难, 不可避免地使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管理功能有所缺失, 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5. 处罚规定不明确或不统一, 对违规行为处罚难把握。

银办发[2007]268号《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中规定“如有迟缴、少缴或欠缴情况, 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按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有关业务部门”不明确, “按规定进行处理”之“规定”指向不具体。《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关于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罚息及处罚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会计[2004]24号) 中“关于财政存款划缴及考核问题”规定:“根据 (85) 银发字第281号《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商业银行不按照缴存存款办法的规定迟缴或少缴应缴存的, 从旬后5日、月后8日的次日起, 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 每天万分之三罚款”, 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60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处罚规定存在一定冲突, 容易导致业务人员对执法依据的认识比较模糊, 难以把握。

6. 对缴存财政存款的监督手段有缺陷, 不利于对缴存款的有效监督。

目前运行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事后监督系统对缴存财政存款的时限、计位、调增或调减未设置自动提示功能和控制模块, 对缴存款的核算完全由人工掌握、手工核查, 不利于及时、准确、高效有序的管理缴存款。同时, 因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只有核算职能, 发现问题无直接处理或处罚职权, 易造成管理上脱节、弱化。

三、加强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管理的建议

1. 规范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会计资料的管理。

针对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资料方面的问题, 应作出明确且强制性的规定: (1)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要于开业之日20个工作日前向人民银行提供核定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缴存范围的申请、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报送会计资料的部门及经办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 变更或调整会计科目的金融机构, 要于正式实施新会计科目之日20个工作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新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3) 长期无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也要于每月月初五日内, 将上月月末日计表或业务状况表报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营业、会计、信贷等部门可联合进行实地核查, 监督其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严格按规定缴存财政存款, 从源头上堵塞其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整合、完善缴存财政存款相关制度文件。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对历年来涉及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所有文件法规统一进行整合、完善, 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统一修订、汇编, 或尽快出台《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办法》, 重新核定和统一金融机构缴存范围, 制定合理的缴存时间, 细化检查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建议修订《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 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上、中旬办理缴存 (或调整) 财政存款时, 除提交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及一式四联“缴存 (或调整) 财政存款划拨凭证”外, 同时也提交上旬旬末日计表 (不调整仍需报送相关报表) ;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在缴存财政存款中如涉及二级科目, 应另提交反映二级科目数据的相关资料。这样, 既能提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的可操作性, 又便于基层人民银行对缴存财政存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 适当提高缴存财政存款手续费计付标准, 或对缴存的财政存款进行计息。

现行对缴存财政存款计付手续费制度已沿用20多年, 已不适用于不断改革发展后的财政、金融体制, 建议适当提高缴存财政存款手续费计付标准或者比照国库存款计息办法对财政存款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使金融机构代理财政存款业务获得一定的利息补偿, 提高金融机构代理、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积极性, 减少或消除金融机构因利益驱动而少缴、漏缴财政存款的行为。

4. 明确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职责和分工。

人总行可参照存款准备金管理之规定, 明确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对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职责和分工: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处罚工作, 会计部门负责缴存范围和会计科目审定工作, 营业部门负责报表审查、资金划拨工作, 并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定期联合检查机制, 形成对财政存款的监管合力, 以加强和完善对财政存款管理, 促进金融机构及时、足额缴存财政存款。

5. 制定明确的缴存财政存款相关处罚规定。

建议废止有冲突且不适用的文件;对迟缴、少缴、漏缴财政存款或隐藏财政存款等行为重新制定较为详细的处罚办法, 包括对缴存财政存款中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处罚程序和实施部门, 以便基层人民银行有法可依、便于操作, 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 维护缴存财政存款的严肃性。

6. 完善对缴存财政存款的监督手段。

建议参照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ABS) 中存款准备金管理模块功能, 在ABS系统中开发缴存财政存款实时监管功能, 增加财政存款管理模块:人民银行营业人员对金融机构缴存科目与报送报表进行核对后, 将审核无误的财政存款科目余额表合计数录入ABS系统, 系统自动对合计数计位至千元, 并自动与上旬已缴存数进行比对, 判断本旬是调增或是调减, 待录入人员依据“缴存 (或调整) 财政存款划拨凭证”记账完成后, ABS系统自动对缴存财政存款账户余额与财政存款科目余额表合计数比对, 若出现欠缴或迟缴, 系统自动提示, 实现实时监管。

摘要:随着财政、金融体制的改革发展, 人民银行不断地调整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 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 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迟缴、少缴、漏缴或不缴财政存款的问题。文章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了相关建议:规范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报送会计资料的管理;整合、完善缴存财政存款相关制度文件;适当提高缴存财政存款手续费计付标准, 或对缴存的财政存款进行计息;明确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制定明确的缴存财政存款相关处罚规定;完善对缴存财政存款的监督手段。

财政存款 第6篇

一、财政存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央银行监管弱化, 缺乏切实可行的约束手段。

1998年, 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财政性存款缴存总量逐渐减少, 人民银行对政财性存款缴存的监管逐渐放松, 财政存款欠缴、漏缴现象日益突出。在银监会分设以后, 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缴存的监督、检查职能定位不明确。目前只是按照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方式, 对迟缴、少缴、欠缴财政存款的情况, 由营业部门提交货币信贷部门进行处理, 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财政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的审定、调整和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缴存的管理, 仅限于根据商业银行会计报表科目反映, 很难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全科目缴存, 是否占用、挪用财政存款。由于营业、会计、货币信贷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因此难免出现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从而导致了在财政存款缴存管理上的“缺位”。另外,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财政存款行为没有制定较为详细的处罚办法, 缺乏衡量尺度, 从而形成了对金融机构此类行为难于处罚、缺乏约束的现状, 同时也助长了一些金融机构产生侥幸心理和占用财政存款的心态。

2、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意愿不强。

财政存款属于不生息资产, 人民银行只对金融机构按日均余额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 为此金融机构对缴存财政存款态度上并不积极。为了增加一般性存款余额, 提高获利能力, 有些金融机构有意将财政存款转移到一般性存款科目中, 通过会计科目改变存款性质, 截流财政存款, 达到增加低成本信贷资金来源的目的。这不仅减少了财政在央行的存款, 变相增加了基础货币, 而且还套取了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利息。另外, 有些金融机构划缴财政存款未按规定于每旬后5日办理, 而是按月向人民银行划缴和调整, 有的划缴、调整时间甚至更长, 形成了少缴和漏缴。

二、财政存款流失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

财政存款按照要求必须全额划缴中央银行, 因而其本身不会派生存款。但当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变成一般性存款后, 由于一般性存款是按存款准备金率缴存中央银行的, 这样就会产生大量派生存款, 变相增加了基础货币。所以, 财政存款的大量流失, 将会对银行体系流动性控制产生负面影响, 主要是削弱了中央银行调控能力, 增加了流动性管理难度, 导致信用扩张。目前, 在央行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调整流动性的情况下, 除了国有大型银行, 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感受到了资金的压力, 寻找低成本资金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首选。在这种情况下, 有的金融机构就会把目光投向财政存款这一廉价资金上, 有意将财政性存款资金和一般性存款资金混用, 以增加头寸, 扩大流动性。金融机构大量逃缴、漏缴财政存款, 形成财政存款流失, 无形中增加了银行体系流动性, 增强了其信用扩张能力, 有可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助推消费扩张和通货膨胀, 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

三、政策建议

1、明确职责, 加强监督管理。

在现有模式下, 比照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方式, 人民银行应明确在实施财政存款政策中, 涉及的营业、会计、货币信贷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以建立起核算、监督、检查、处罚为一体的工作机制, 形成管理合力, 共同做好财政存款缴存的管理工作。如果要打破现有模式, 防止出现财政存款业务多头管理, 效率低下的问题, 建议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财政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从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规定来看, 财政存款范围与国库资金是分不开的, 由国库部门行使对财政存款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有利于国库部门了解缴存款资金的来龙去脉, 有利于国库部门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有利于加强对财政存款全额缴存的监督力度。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使处罚操作有章可循。

对违规划缴财政性存款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在1984年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但是随着制度环境发生变化, 以前出台的处罚办法在处罚程序、处罚标准等方面与1999年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现行法规、政策相冲突。建议人民银行重新修订缴存财政存款的管理办法和对迟缴、漏缴等违规行为的详细处罚标准、程序, 以使基层人民银行在实践操作中有法可依, 有效遏制财政存款流失现象的发生。

3、鉴于目前金融机构自律意识差, 人民银行实施监管难度大的情况, 建议制定正向激励措施, 以规避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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