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范化

2024-06-26

民间借贷规范化(精选11篇)

民间借贷规范化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温州

1 温州民间借贷缘何盛行

1.1 银行高门槛、高利率和贷款难

金融危机对于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尚未消散, 许多企业仍在困境的泥沼中挣扎。今年央行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与其同时, 美国也在近期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立项预案, 使得人民币汇率再创新高;作为盈利机构, 中小型企业由于其风险性, 不得不提高其相关手续的复杂性, 并非银行的理想贷款对象, 中小型企业的贷款也因此更加困难。其次, 国家四万亿资金虽然对于宏观经济有稳定作用, 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却并非是一个好消息。国家基建水平虽然应声提高, 但市场流通货币增多, 导致的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对于中小企业的资金筹集带来更大压力。银行盲目跟风政府政策, 企业顺势投机, 在房地产、太阳能等领域集中大量贷款, 公司的运营一旦受挫, 民间借贷就成为其救命稻草, 这也是民间贷款虽然利率高但仍然热度飙涨的原因。

1.2 中国不完善的金融体系

不对称的信息、远非良好的信用状况, 以及并不透明的内部发展状况等种种原因, 都使得中小型企业往往无法成为企业投资的心头之爱。同时, 现行金融体系中, 受制于风险控制和自身盈利的职能影响, 对于类似于四大国有控股银行等有实力的机构来说, 国有大企业才是其理想的服务对象。这种金融体系的垄断性使得资源的分配无法做到较好的平衡, 因此企业想要发展, 就只能转向地下钱庄或者熟悉的朋友借钱。企业家转向民间借贷使得有资本的人群感受到了强烈的利润吸引, 纷纷选择进入市场, 也在不知不觉中抬高了市场热度。金融稀缺让民间高利贷随之助长。然而, 由于其反弹性极大, 我们越是压制民间金融, 就不可避免的导致其稀缺性更强, 高利贷将会以更加强势的姿态去不断的提高利率, 造成更大的借贷成本。

2 温州民间借贷与当地经济

2.1 缓解企业的短期借贷压力

由于达不到银行的相关借贷标准, 为了企业正常运行, 温州的中小型企业必须通过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半年时间, 许多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如果要在这样的短期时间内解决资金缺口, 民间借贷在这时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让融资通畅, 给这些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希望。

2.2 企业资金链断裂产生系列效应

温州本地普通百姓是目前温州用于企业担保或民间借贷的资本主要来源。可想而知, 如果一个老板不顾信用的携款潜逃, 无数人将为其买单。企业之间, 相互担保也屡见不鲜。因此一个企业破产, 其企业也不免受到“连坐”的危险, 而其破产将对担保公司也产生重大的影响。

2.3 温州民间贷款突出的风险性

由于手续相对简单, 民间贷款相比于银行贷款, 对中小型企业来说难度也就相对较小。但风险性与手续的难度恰好形成的反比, 民间贷款的风险是很大的。在温州, 有很一大部分的普通百姓将钱投入到了信贷市场, 一旦某个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 走下坡路, 还没有及时还款甚至到破产的程度, 借贷方的资金自然会受到损害, 因此不可避免的会有法律纠纷, 这让借贷双方都担上沉重的经济重担。

3 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管理措施

3.1 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

关于金融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的现行模式是“机构监管, 分业监管”, 作为负责监管我国存贷款类市场、保险市场和证券期货市场的三个主体, 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个机构在明确而清晰的分工之下保障了较高的监管效率。但民间借贷却在法律上一直较为空白。要想在其取得了合法身份后有相应的监管效果和效率, 确立监管主体是首要而且必须的。我们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去明确监管主体在组织、地位、职责等各方面的规定。

3.2 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首要应该考察主体成员是否合规。一旦民间贷款合法, 无论是个人还是非金融企业, 都是相关民间借贷机构的可行主体。因此, 在人数、注册资本、信用评级或者企业组织等等相关的细节和具体规定上, 法律都必须给出明确的说法。其次, 要审查民间借贷机构注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最后, 应该对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规范, 对其信用实施分级制度。

3.3 风险预警及事后处理机制亟待建立

主动监管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相比于从前在事中或者事后的监管方式, 这种抢占时机, 变被动为主动的方式为风险的处理带来了更多空间。建立预警制度, 使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 也让处理有了更加具体的标准和依据, 从而提高效率。预警机制不仅仅需要及时的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辨认, 而且需要通过分级的制度去发布不同等级的有效预警, 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系统, 去给不同风险分类, 将其损害程度量化, 而且建立各自不同的具体应对方式。机构分级也是有效手段之一。通过资金、管理、运营等多种指标的量化, 将民间借贷机构划分为正常、一般、严重问题机构, 风险评估机构就可以由此去确定其需要一般或者奇特特殊的监管形式。分类监督、记录, 形成有效的、长期的档案。这样不仅是风险预警的依据, 也是日后风险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参考文献

[1]韩雪萌.透析高利贷产业链-民间借贷何时结束疯狂之舞[N].金融时报, 2011-10-10.

[2]张玫.温州民间借贷真相调查-担保公司异化成地下钱庄[N].经济日报, 2011-10-10.

金融市场改革:民间借贷待法规范 第2篇

2013年03月17日08:39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记者胡新桥见习记者刘志月 “虽然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金融法律制度一直没能跟上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步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殷兴山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金融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及金融市场的放开,需要修订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自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我国相继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立法,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法律制度。

殷兴山认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金融改革推进,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金融法律法规长达10年甚至近20年未作修订,相关规定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金融管理实践中形成并付诸实施的制度,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还有部分金融法律制度缺失,难以全面覆盖新的金融业务领域和金融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

殷兴山建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放开,国家亟待修订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除了修订既有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当将已经施行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殷兴山认为,比如,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法律对促进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等方面意义重大;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国家需要尽快制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管理条例。殷兴山建议,考虑到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在金融监管方面,应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提高监管合力,避免重复监管、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个人委托: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 第3篇

解放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把民间借贷打入冷宫,民间借贷一度被视为非法,农村居民需要借贷,只能去找农村信用社;城市居民需要借贷,只能去找城市信用社。然而,不管是农村信用社还是城市信用社,借贷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不是所有需要借贷的人都能拿到钱。在供需矛盾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不少城乡居民只好找亲朋好友借钱解决融资问题,这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民间借贷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元化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不动声色地悄悄在“地下”进行。在个体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南方,民间借贷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通过民间借贷,实现了资源的效益性合理流动和配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的投资理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由于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呈快速发展之势,据测算,目前我国民间的借贷额已达数千亿元。从这一数字也可以看出,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民间借贷的不断攀升,显示出我国经济欣欣向荣的良好发展态势。

为了更好地扶持民营、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全面发展,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使多年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业务浮出水面,成为合法化、规范化的融资行为。

这种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能否受到人们的青睐呢?

这种贷款由于是建立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彼此之间相互了解,信任程度高,因而手续往往比较简单,深受借贷人的欢迎。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资金供应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政策、办法,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困扰着他们的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充。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很难得到各家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贷款支持。实行个人委托贷款以后,每一个有钱的自然人都可以将自己的钱通过银行合规合法的渠道,贷给自己想贷给的任何人,并以此获得比银行存款更大的收益率。可以说,这种个人委托贷款,为有钱人开辟了一条高收益的投资渠道;为民营、私营、个体法人和自然人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贷款门槛,较容易地得到急需的发展资金,他们是开办此项业务最大的受益者。当然,作为中介人的银行也从中得到相应的回报。可以说,开办此项业务是一举三得,实现三赢。

然而,事物都有它的两重性——收益大往往预示着风险大。看起来个人委托贷款要比银行储蓄收益大得多,但由于借贷人决策失误、经营失败、故意逃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会给放款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投资风险。如果说最后需要法院裁决,还会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造成委托人受偿困难。

银行对于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也不是全方位的,也是有条件限制的,比如委托贷款额度、最低手续费限制等。也就是说,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只有大额的委托才有较大的收益,小额的委托是不受欢迎或不受理的。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额度还不是很大,这与个人的经济收入有关。在农村,几千、几万元的民间借贷比较常见,一般都是应付短期急需,都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他们已习惯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不喜欢再去银行办理什么个人委托。因为,去银行办委托,既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又增加了麻烦。在城市,由于经商、办企业、买房等原因借贷数额相对要大些,但有时,由于借贷双方是朋友或是由朋友介绍,都不喜欢经过银行委托,一方面放款人怕暴露有钱,另一方面贷款利率不一定符合双方人的“口味”,有的嫌低,有的嫌高。因为个人委托贷款利率规定,上浮最高不能超过正常利率的30%,最低向下浮动不能超过10%,有违双方借、贷人的意愿;此外,有时,还因借、贷双方委托的时间长、数额大,支付的手续费多也制约了向银行开展委托贷款的积极性。

立法——使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 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立法

背景介绍:中国知名草根学者、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等方面递交了建议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报告以及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这是中国民间建议的第一部《民间借贷法》,周德文成为中国民间草拟《民间借贷法》的“第一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完成了金融体系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商业化的蜕变,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却一直滞后于社会实践。从现有的法律规则看,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系统的规范民间借贷如何操作规范的法律还没有出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的日益发展壮大,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对借贷的严格控制,民间资本愈演愈烈,尤其在发达的江浙地区,中小企业林立,民间借贷司空见惯,然而没有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敛财,诈骗钱财提供了路子,因此,民间借贷在法律上不受到重视,甚至屡屡被视为非法,容易陷入集资诈骗的法律困境中,轰轰烈烈大半年的吴英案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不难看出,民间借贷,在经济上的促进作用是空前的,然而,民间借贷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对于当前的民间借贷而言,法律规则的滞后与法律保护的乏力无疑是莫大的悲哀。只有一部规范的体系、规范的法律去构建它,使它规范化、阳光化,民间借贷市场才有望真正步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才能更好的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从这一点上说,温州学者草拟的这部《民间借贷法》非常值得借鉴。那么如何从立法上更好的保障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发展前景,以下几点必须考虑到:

首先, 必须明确民间借贷的身份。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明确民间借贷的身份,使民间借贷更加阳光化,规范化,就必须允许个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而此前国家有关法律只规定允许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其他方面不允许。在此方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出确切的定义。在此方面,《民间借贷法》建议稿界定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是指除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需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可谓是走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以后民间借贷的立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文本。

其次,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监管的同时,要考虑到,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下,民间借贷在利率的规定上,可以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意思自行预定。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政策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综合未来发展的走势,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兼顾现有的法规政策,又要考虑未来。不限定利率,也是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通过立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制定,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更加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通过自由市场竞争,反而不会出现普遍的高利贷。这也是未来的金融改革方向。

同时,在监管的另一层面,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未了更好的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内容要在工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备案。这是未免以后“吴英案”再次出现的必须加以规制的立法层面。

最后,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民间借贷规范化 第5篇

眼下,民间借贷、地下金融等所谓非正规金融的种种乱象,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面对金融市场分割、民间高利贷以及货币政策困局,中国的金融改革似又到了关键路口。

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经济不同的是,中国转型经济中存在着二元金融结构,即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分割。近十年来,由于正规融资渠道的利率和信贷管制,大量资金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使得央行利率政策的传导较为复杂,并且常常遇到“梗阻”,导致金融信号失真,这不仅损害了总体资金的分配效率,也不利于控制流动性的宏观规模和投向。

利率管制实际上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压低实际利率,使得整个市场金融资源配置形成了低效率短板效应。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国有金融机构控制了大部分社会金融资源,大量资金被配置到效益较低的项目中去。

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贷款低利率的另一个结果就是转换为国有投资的冲动,进而转换为大规模投资。根据世行测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年均9.8%的增长率,除了有2至4个百分点是全要素生产率贡献外,其余6至8个百分点的增长率几乎都是来自于投资的贡献。大规模的投资而国内需求不足,就会造成过剩的产能,当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国内市场找不到实际有效需求就会促使企业加大出口,形成出口导向和资本密集导向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凸显粗放型特征,形成恶性循环。

今年以来央行三次加息,市场流动性开始吃紧,但市场融资需求旺盛,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饥渴导致对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资金供需加速失衡。于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形成了位差,民间金融更有了填平其资金“水位”的机会,造成民间利率奇高。

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一季度各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同样在民营经济活跃的江苏,民间借贷利率年息甚至高达60%以上,是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56%的近10倍,过高的资金成本已经使很多小企业脱离实体。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将近11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0%。其中,20%左右即220亿元,又会通过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集资炒房等进入到“房地产投资”,地下金融不仅吞噬了产业利润,也架空了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

民间借贷的影响与规范发展探析 第6篇

(一) 融资规模逐年扩大, 利率高

从1978年到2008年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由400亿元增加到到5.4万亿元, 年均增长率为17.8%。2009年中国民间融资额为7.2万亿元, 中国人均融资额5500元。2010年中国已有企业1023万户左右, 其中99.9%是中小企业, 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能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比例约为10-15%, 还剩85-90%的资金缺口要靠自筹与民间借贷。2011年, 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 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 借贷利率一直升高, 平均年利率超过20%。中信证券的研究报告认为,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 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 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后来居上, 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 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 最高可达4%—5%。

(二) 借贷期限变短, 区域趋势明显

因为民间借贷更多地被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 所以借款的时间短, 有的只有几天。一般情况下, 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所在地经济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比如, 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由于金融生态环境好, 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方便, 从而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在西部地区, 由于经济相对落后, 融资需求比较低, 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 利率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在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且金融生态发展水平低的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 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三) 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 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一般高于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 在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 个人都希望把多余且相对小额资金借给利率高且有能力还款的借款方。另外, 除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企业集资 (集股) 、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以外, 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也大量参与民间借贷, 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

二、民间借贷的影响分析

(一) 积极影响

受当前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紧缩银根的影响, 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度加大, 加大了对民间资本的需求;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对利益的追求则是民间资本借贷市场供给的强大驱动力。正是资本的供求矛盾推动了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前经济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一是优化资源配置。民间借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 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二是与正规金融功能互补。民间借贷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的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显示出其独特的“效率”优势。在中小企业、个体户及小型种养加工等项目上, 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机构起到了补充作用。三是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民间借贷中, 借款人事前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有较为详细的了解, 在贷中和贷后可以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并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四是交易便利。民间借贷的简便、快捷, 使其在较短时间内便可达成资金融通, 实现便利交易, 加快物流和资金周转, 方便商品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因而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

(二) 消极影响

1. 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助长高利贷的存在, 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 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 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企业高息负债后, 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 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 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 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 增值有限, 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 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 拆东墙补西墙, 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 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2. 不利于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 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 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由于民间借贷金额小, 涉及人员广泛, 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 一旦发生纠纷, 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 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3. 不利于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由国家确定,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 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 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 是一个卖方市场, 利率水平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 不利于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4. 不利于社会信用的控制, 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由于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 各金融机构限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 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 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 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 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外, 由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高, 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 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 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 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三、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 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 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 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 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 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 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 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 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 积极开拓融资市场, 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从而规范企业行为, 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 加快民间借贷融资的立法步伐

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 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进行贷款经营策略的调整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 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 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 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 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四) 加强监测宏观调控, 促进民间借贷融资持续健康合理发展

中央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调研分析, 合理调控民间融资及其他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 从总体上把握好适当的结构比例;研究利用民间融资的特点, 搞好货币政策传导, 改善宏观调控, 防止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 通过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 实现社会金融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从而促进民间借贷融资持续健康合理的发展。

(五) 加强对社会信用的管理, 优化金融机构外部生态融资环境

把民间借贷纳入社会信用总规模加以监控, 建立相关部门定期统计本辖区个人借贷情况。要通过督促银行、信用社加快业务创新步伐, 继续促进典当行、寄售行及小额贷款组织等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将民间借贷纳入其业务中介范畴, 从根本上减少民间借贷的地下活动特征。另外, 必须加强金融知识普法教育, 大力宣传不合法借贷活动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护的特征, 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增加民间借贷的“隐性”成本, 使借贷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后能有据可查, 迅速得以解决, 为优化民间借贷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六) 强化利率管理,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民间借贷规范化 第7篇

一、对温州民间借贷现状的调查和分析

2010年6月20日, 我们调查组来到了温州, 对温州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较为深入的实地调查, 对温州民间借贷的主体以及方式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 取得175份有效问卷数据。被调查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 83.3%的18-30周岁的人表示对民间借贷并不了解, 仅仅是听说过, 并不打算尝试;其余人群 (年龄在31周岁以上) 有86.7%的人表示参加过民间借贷。

由此可见, 尽管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并且去年温州老板集体跑路的事件为其带来的巨大的发展阻力, 信用体系濒临崩溃, 可是数据表明它依然普遍存在, 并且主要发生于30周岁以上、社会经历较为丰富、存款积蓄较多的人群中。那么, 民间借贷为何能够形成并发展壮大的呢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首先,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 温州就拥有者丰厚的民间资本, 在当时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的背景之下, 孕育了一大批温州本土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逐步活跃与发展为在温州本地沉淀了大量的闲散资金, 为后来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相比较充足的民间资本而言, 在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 银行的资本则显得“捉襟见肘”。为了应对金融危机, 国有银行采取了紧缩贷款的货币数量控制方法, 这种宏观货币调控的方式很容易形成差别化对待, 原先那些还能够得到零星贷款的中小企业成了紧缩货币政策的第一批牺牲者。

民间资本的充足、银行的“供不应求”与民营企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在资本逐利本性的推动下一拍即合, 民间借贷也就在这一潮流中逐步发展壮大。

其次, 民间借贷的便利性、快捷性是迅速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其中小型企业发展过程中, 需要大量的资金, 同时, 繁琐的借贷程序不能及时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 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期限灵活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正规金融不便之处。这是目前民间借贷繁荣的最根本原因。

三、民间借贷的发展困境

(一) 信用体系奔溃

去年, 大面积的温州老板集体逃跑的事件使得民间借贷的整个信用体系瓦解。温州方兴担保公司董事长方培林曾讲到, 经过去年的借贷危机, 温州的民间信用遭到严重破坏, 短期难以恢复。华创证券研究员华中炜也指出, 由于民众避险情绪较强, 现在温州无论是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还是商业的放贷意愿都有明显弱化, 根本原因是信心的缺失。

(二) 利润过高, 造成中小型企业的承重负担

企业经常在继续资金而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时会转而吸收民间资金, 但民间借贷尤其是在近几年利率不断的上升。企业在高息负债之后, 虽然解了燃眉之急, 但也使得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加。而且当企业因经营不善增值有限尚不足以补足高额利息时, 往往只能通过吸收新的高息贷款, 拆东墙补西墙, 造成恶性循环, 这样企业的资产将逐步被挖空, 会严重影响到中小型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 与宏观调控背道而驰

国家的信贷利率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制定的。而在一般情况下, 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则是根据借贷双方自身的利益而定。通常而言,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 如此一来从一定程度上截留了信贷资金来源, 直接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 弱化了信贷资金能力。

四、对于民间借贷规范化的思考、对未来发展的研究

2012年3月2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 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金融环境明显优化, 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可是我们发现, 这些政策并没有很好的解决根本问题。诚然, 它让一些原本就透明化的、合法的借贷形式更好的走上发展的轨迹, 可是其他一些大量运行的民间借贷的方式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却在民间频繁活跃, 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因此, 首当其冲, 我们应当给予他们一个正当的法律地位, 使之操作透明化, 才能更好的规范、管理、发展。

第一, 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对于可以持续稳定发展, 并且能够活跃地方经济、解决中小型企业燃眉之急的民间借贷, 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 之所以活跃, 上文中已详细赘述。因此, 对于一些目前没有合法发展轨道的民间借贷方式, 我们需要给予他们合理的法律地位, 让其健康发展, 才能为社会经济带来福利。

第二, 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样一些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根本上毁坏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存在给社会持续带来不稳定因素, 这样的民间借贷方式, 必定要严重打击, 彻底根除。

浙江民间借贷的发展与规范问题研究 第8篇

1 浙江省民间借贷的现状

为更准确、全面的反映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 笔者于2008年10月份在浙江省内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查问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家庭借贷。问卷共发放800份, 回收有效问卷596份。发放的地区涵盖温州、台州、杭州、嘉兴、衢州、金华、丽水等地。其中, 在民间金融比较发达的温州与台州地区, 问卷发放较多, 占31%。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更需要民间融资, 调查样本中个体工商户占25%左右, 私营业主占20%左右, 农户占55%左右。相对于全省经济结构,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占比较高。所有样本中, 城镇居民312份, 乡村居民284份, 分别占总样本的52.3%, 47.7%。相对于全省城乡结构, 城镇比率略高。

1.1 民间借贷渠道与规模

样本总体中, 有民间借入资金的户数为251户, 2007年年末借入资金3000万左右, 有民间借贷行为的户数为446户, 占比达到74.8%。此结果让我们可以窥探到浙江省民间借贷规模的冰山一角, 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浙江金融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官方金融的重要补充。

样本家庭参与的民间借贷活动中, 选择直接民间借贷的334户, 占有民间借贷样本家庭总数的74.9%;选择典当、寄售商行的48户, 占10.8%;选择通过中间人借放款的37户, 占8.3%;选择互助会、合会等的27户, 占6.1%, 具体如表1所示。

1.2 民间借贷期限

单位:%

调查结果显示, 民间借贷期限以短期为主, 大部分民间借贷不超过一年, 占比59.7%, 一年以上的仅占13.7%, 其余为不定期借贷。考虑到不定期借贷主要是关系比较亲近的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 往往在春节前结清, 其大部分的实际期限也在一年以内。

1.3 民间借贷利率

家庭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 一般是随行就市, 并适当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调查表明, 家庭民间借贷利率主要集中在8%~12%, 占55.5%。由于家庭借款主要来自亲友, 不需要付息的比例也比较高, 占到16.4%。从付息的方式来看, 家庭借款一次性还本付息较多, 占1/3左右, 其他付息方式比较灵活。总体说来, 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相对较低, 如有关调查显示, 同样是民间借贷比较发达的广东省, 其民间借贷的利率高达15%~25%。

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民间借贷市场的成熟程度。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相对较低, 与官方利率水平差距较小, 说明民间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比较规范。

单位:%

1.4 民间借贷方式

调查表明, 绝大部分家庭借贷仅建立在打借条的基础上, 占66.8%, 仅凭口头约定借款的占到19.4%, 占比较高。而需要正式签约的占5.3%, 公正的占0.3%, 担保的占5.3%, 财产抵押的占2.9%。民间融资以相互信任为基础, 以信用借贷为主导, 手续简单。这说明家庭借贷是一种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关系性融资”, 契约化程度较低。

单位:%

1.5 民间借贷用途

民间借贷最主要的用途是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 用于生产经营用途 (其中包括经商、农业生产) 的民间借贷比例达到51.1%, 说明民间借贷为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积极作用。此外, 用于购房建房的占31.3%, 用于婚丧嫁娶、子女上学、求医等生活支出的仅占6.7%。

单位:%

2 民间借贷的弊端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 对浙江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 与此同时, 民间借贷的存在也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给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2007年春节前夕, 吴英的神话和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传奇历史, 在最辉煌的一刹那戛然而止, 26岁的女人吴英, 曾经拥有传说中的38亿资产——从出名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她只用了6个月。这个直到2005年还要以按揭买车的女子, 却在2006年8月, 以一个突然狂飙突进的“激进分子”姿态, 置下大宗固定资产, 连续注册12家实业公司, 创立本色集团, 自任董事长。一时间, 她名下的产业几乎占据了东阳的黄金街道, 仅本色网吧的单层店面就达20多间。2007年2月, 吴英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捕。

而事实上, 吴英案在浙江并不是个例。当地私人借贷早已形成了庞大而私密的网络, 以各种“地下钱庄”为主体的“地下货币市场”一直存在。关于民间游资寻找出口的极端案例, 在浙江已经走过了较长的历史。虽然浙江民营经济起步早, 民营企业基本完成了原始积累, 民间借贷一直活跃的浙江早就处在从中央到地方机构的层层监管之下, “已经比较规范”, 但是作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 仍有不法者觊觎着雄厚的浙江民间资本。

总的说来, 非法集资的产生主要是由两个原因所导致。

2.1 金融体制不完善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 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 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资金来源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有限, 加之市场定位不清, 中国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把目前发展战略的重点放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 争夺城市的大企业上, 客观上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企业贷款困难, 百姓投资困难的双重尴尬局面, 为非法集资提供了直接的动力。融资难一直被公认为是阻碍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内企业要想融资, 其正当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上市或者贷款两种渠道。上市融资门槛高, 对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不具普遍意义, 而到各大银行贷款也同样不容易, 中小企业要想运作起来, 只能采用其他的渠道融资, 这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2.2 民间游资额大

浙江省经济发达, 民间游资额大 (从浙江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末余额来看, 见表6) 。资本所有者不具备安全防范意识, 怀有一种侥幸心理, 为追求高额回报而上当受骗。总之, 民间游资寻找出口进一步促使了非法集资行为的产生。

单位:亿元

3 如何规范与引导浙江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3.1 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民间金融

一是对于民间亲友间主要体现互助的借贷活动不必干预, 只是在法律上对民间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保护, 并不断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二是企业针对社会或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 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无疑是目前民营企业迅速成长阶段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约束下的次优选择。可以在事前监督以尽量避免风险发生。三是对于通过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间接融资活动, 由于其组织化程度高, 涉及金额巨大, 一旦发生风险后果严重, 因此这是对民间金融监管的重点。

3.2 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

政府应降低金融准入门槛, 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等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 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 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 但是要严格限定其业务范围, 不允许经营风险较大的股票交易、黄金交易、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与此同时, 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组织的改制, 既可以把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渠道上来, 又可以壮大正规民间金融特别是地方金融的力量, 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

3.3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

农村小额贷款既能增加低收入农户的收入, 又不需要国家的太多投入, 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农村金融形式。十年来, 已经有数百个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小额贷款坏账率低、收益高等优点已经充分显现出来。虽然我国在小额贷款上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但是小额贷款并没有像在其他许多国家一样迅速普及开来。因此, 目前应当理顺观念, 改善融资环境, 积极有效地推广小额贷款。

3.4加强民间金融信用建设

加强信用建设, 树立规则和信用意识, 改善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条件, 改善民间金融的生存土壤。建立有效的中介机构体系, 培育有信誉的品牌中介机构, 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 为各种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保存、评级等提供法律依据, 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的道德风险, 从而降低银行贷款的违约成本。建议建立一个由中央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与并联合工商管理、消费者协会、税务保险、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征信体系, 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

摘要: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存在为促进浙江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然而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所隐蔽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在对浙江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弊端问题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规范与引导浙江省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融资

参考文献

[1]陈时兴.对我国民间金融及其发展前景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 2005 (1) .

[2]高发.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J].商业研究, 2006 (2) .

[3]乔桂明, 陈晓敏.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民间金融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04 (12) .

[4]张承惠.非公有资本应当成为推动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生力军[J].中国金融, 2005 (15) .

民间借贷规范化 第9篇

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制度的创新, 在民间经济发展过程中, 由于民间借贷各项手续简单, 交易双方凭借信誉就可以实现融资, 不用复杂的资产抵押流程, 大大提高了融资效率, 有效减少金融交易的费用, 这对于中小型企业和农户而言, 是壮大发展的不错选择。

虽然民间借贷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便利, 但是由于其自身不同于正规金融手段, 借贷活动具有自发性, 相关信息也没有完善的记录, 整个流程不够完善, 在具体的实践中难免带来很多问题, 借贷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都存在着不可磨灭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良好, 许多中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 更多的农户开始不断转型, 寻找创业之路, 无论是中小型企业的壮大还是农户的发展, 都需要进行融资, 这也大大带动了民间融资的发展, 民间借贷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 然而这种融资本身的不规范性将限制其发展, 阻碍经济的繁荣复苏。

二、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借贷双方风险大

民间借贷由于不受正规的金融监管, 因此, 在融资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许多的纰漏, 各项手续办理过程不够严谨, 整体来说民间借贷活动不像正规的金融融资一样面面俱到, 这就导致借贷双方都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借贷过程中所立凭据不够规范, 在出现争执中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最终导致利益受损; 借贷双方依赖的是相互的信誉, 没有实际的资产抵押或担保人, 一旦出现信任危机自身利益将没有保障。

( 二) 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

民间借贷由于自身自发、分散、隐蔽及不规范特性, 相关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 也就是说其来往基本不计入政府统筹范围, 这势必会影响政府的决策准确度。随着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在满足人民各种融资需求的同时也需不断规范, 只有民间借贷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更加成熟有序, 才能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准确的支撑。

( 三) 民间借贷利率高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 能够帮助一些中小型企业和农户短期内快速实现融资, 壮大发展规模, 但是带来便利并不意味着融资成本低, 事实上, 民间借贷利率比正规的金融机构高很多。从长远角度来看, 民间借贷方式对于企业的发展并不有利, 短期的资金投入之后面临的事高额的利息, 加大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三、现代金融体系下的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发展

( 一)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接洽

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 为了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可以适当的让二者接洽, 不仅可以帮助中小金融机构扩大资金来源, 也能为民间融资寻求更多的借投资机会。具体的做法需要有关部门不断开拓创新,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向正规金融接轨, 允许民间资本转化为正规金融或纳入社区银行。

( 二)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运作

基于民间借贷分散、自发、隐蔽和不够规范的特征,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运作, 需要从建立健全专业的接待服务平台开始, 提高民间借贷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规范借贷双方信息, 采集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融资对象、资金流向等各项信息, 使得信息交流更加有效。除此之外, 加强监督, 提高监测的水平, 不断完善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 认真监测民间融资中的各项活动, 确保能够提前规避风险, 实现利益最大化。民间融资需要积极与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配合, 提供真实的融资情况, 支持有关研究, 才能确保政府有关民间融资的决策准确, 创造更好的机遇与发展空间。

四、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方式, 虽然为融资提供了便利, 但是由于其自身处于非正规金融之外, 在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 借贷双方风险大、影响宏观调控、借贷利率高等都是当前民间借贷活动中的主要问题。为了实现民间借贷的规划化发展, 政府鼓励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机构接洽, 引导民间资本纳入正规金融资本, 扩宽金融机构的资本来源的同时能够增加自身的利益; 另外, 提高监督和监测水平, 不断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运作。现代金融体系视角下的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吴伟萍.现代金融体系视角下的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探索[J].特区经济, 2009, 12:75-76.

[2]刘道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复旦大学, 2013.

[3]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 2012.

正确看待民间借贷 第10篇

民间借贷于企业有功

对民间借贷非议的第一个理由,是利息率这么高导致许多企业破产。利息率高是不好,这一点下面再谈。至于因此而倒闭,则把事情全搞反了。企业借到了钱反而破产了,难道借不到钱倒能不破产吗?事实上民间借贷避免了许多中小企业的破产,而不是相反。当然的确也有借到了钱最后还是破产了的,但是更多的是因为有了民间借贷而避免了破产。避免破产的没有报道,报道了的都是破产的,所以给人印象,好像民间借贷造成了企业破产。从银行的角度看,由于自己体制僵化,无法给中小企业融资,眼看他们不幸倒闭,最后拖累大银行。所以大银行很希望民间借贷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说因为民间借贷而造成更多企业破产是毫无根据的。

第二个理由是,民间借贷充满风险,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这要区分是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如果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万一发生毁约只涉及两个人,绝不可能波及他人。这种民间借贷是最没有风险的金融业务,因为他们不像大的金融机构,涉及面广,一旦倒闭会发生连锁反应,造成大面积破产。而且经验证明,民间借贷的毁约率远没有大家所设想的那么高。如果谨慎从事,毁约率不到百分之一二,低于国营金融机构过去的坏账率。道理很简单,个人借贷无不谨慎从事,因为借出去是自己的钱,要不回来是自己受损,哪能不谨慎小心。

但是,如果民间借贷涉及从公众集资,然后由集资者发放贷款,那就会有风险。事实上各地的民间借贷大部分不是从公众集资,多半是有人介绍,互相认识。组织者一般都能赚很多钱,更不会有还不起钱的风险。除非是故意诈骗。再说,金融业本来就是和风险共生的,天下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业(除非拿自己的钱放贷,严格讲那不是真正的金融业)。问题在比较风险的大小和利益的大小。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是风险较小、利益较大的一种金融业务。

高利息是需求的真实反映

非议民间信贷的第三个方面,是对利息率的错误描述,不恰当地夸大高利贷的危害性。利息率高达180%(年息),这是极为个别的例子,不足为凭。据我所知,当今的利息率一般约为30%上下。这种借款都是短期的,几天,几周,顶多半年。它们用于在边际上十分紧迫的用场。比如自己已经有了资金的大部分,还缺一小点。如果没有这一小点全部资金都不能起作用。或者用款非常紧迫,占用的时间又很短。真正的问题是,不在于利息率的高低,而在有没有钱可用。所以急需要钱的业主,愿意承担较高的利息率。企业的资金回报率是指长期投资中资金的边际贡献率。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企业的回报率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利率,没有可比性。而且民间借贷多半是高质量的借贷,没有抵押或担保,手续简便,很快就能拿到钱,没有回扣中介等费用,还款自由,哪天还都可以,这就相当于活期存款。万一延期归还,惩罚条款比较宽松。这些条件非常有利于借入方,所以优质贷款利息率就应该高一点。

民间借贷唯一的坏处,是利息率太高,成了高利贷。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三。首先是信息沟通不够。明明有低利息的资金可用,但是供需不能沟通,借了高利息的资金。这一现象现在利用互联网可以得到缓解。比如出借方可以在网上发帖,说明自己有多少钱,可出借多久,询问借入方愿意出多高的利息率(相当于资金使用权的拍卖);借入方也可发帖,说明自己需要多少钱,借多久,询问借出方要求多高的利息率(相当于资金使用权的招标)。在供需竞争中双方的信息透明谁也欺骗不了谁,网上能找出大体上的供需均衡的利息率。

高利息的第二个原因,是出借方的供给太少,有限的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借入方的需求,供不应求就会涨价。解决的办法是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民间借贷。只要资金供给充足,利息率自然会降下来。我国银行有二十多万亿的居民储蓄,他们只能享受不到4%的存款利息。如果有合理的利息率,他们都会参与放款,利息率肯定会降下来。第三个原因是放款方不放心借贷的安全性,怕借了不还,造成供给减少。这一点是很难解决的。本来金融业就是有风险的,不可能万无一失。

如果大家都把储蓄的钱从银行提出来去放贷,会不会对银行的安全造成威胁?进而对市场造成冲击?不会。因为大家把钱拿出来不是去买商品,那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大家拿钱出来是去放贷。借入的一方最后还是把钱存入了银行,只不过是换了存款人的姓名。因此对银行的安全性并不构成威胁。

用阳光心态看待民间信贷

认为民间借贷是剥削,这是妨碍民间借贷事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障碍。认为它是剥削的理由是“不劳而获”。但是要知道,整个金融业就是不劳而获,金融业的人不从事生产劳动,但是他们赚了很多钱。如果金融业赚的钱是剥削,就应该把金融业关闭。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来看,金融业所赚的钱是财富的创造,因为它把钱调动到了最有效的地方去使用。整个金融业,不管是银行、证券、保险、股票,都是为了提高钱的使用价值。一个有效的金融业能够避免把钱用错了地方,去支持亏损的项目,去搞政绩工程,搞重复建设或低效建设。民间借贷恰好能够满足这些条件,是大大值得提倡的事。它帮助企业促进生产,自己也增加了收入,是财富的创造,对全社会都有利无害。

另外,中国执行超低的存款利息,容忍资金的低效使用,既不利于泡沫经济的治理,又剥削了存款人的应得利益。有人计算过因此而损失的财富创造每年可达几千亿元之巨。这也是我国居民消费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资金优化配置的角度看,有高回报的项目不放贷,把钱借给低回报的项目,是资金的浪费。所以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利息率高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没有理由说它是剥削而反对它。

许多人都呼吁,我国的银行应该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可是这种号召已经谈了十几年,丝毫不见改善。原因是同样的银行业其内部是有分工的。大银行只为大企业服务,只有小银行能够为小企业服务。美国有七八千家小银行,它们都是社区银行,为社区服务,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不成问题。我国至今没有对民间开放小银行的注册登记,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在这种条件下放开民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出路。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问题,我认为个人之间的借贷往来政府无权干涉,只有保护的义务。现在规定“超过法定利息率四倍算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我不明白,这个四倍的规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四倍以内是好事,一旦超出就变坏了?我有理由怀疑这个规定完全是拍脑袋定出来的,是毫无根据的,应该立刻废除。

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似是而非的“理由”,大力发展民间借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

民间借贷规范化 第11篇

随着社会发展, 个人或家庭对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 除了常规的消费, 诸如房租、旅游、购车等外, 进行小型项目的创业性投资也成为普遍现象。基于以上原因, 个人和家庭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特殊的资金需求群体。这一群体具有较好的信用观念, 是小额融资的优质客户。正规金融体系因为种种门槛, 无法为这一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小额贷款服务。P2P网络借贷就是基于网络技术背景下的一种融资模式创新, 其通常的运作模式是个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向他人借出小额资金并收取利息。

欧美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源地, Zopa和Prosper分别是欧洲和美国的最大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3月在英国开始运营, 在该平台上, 有闲余资金的投资者可以在网络上列出可出借金额、利率范围、风险弹性和资金出借的期限, 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也可以搜寻对比各个贷款产品, 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在网络平台上, 出借方和借款方可以进行有效的信息配比, 最终达成交易。Prosper是2006年开始运营, 与Zopa功能类似, 但运营模式有所区别。借款人只需输入需要借贷的金额, 出借人则可以寻找自己中意的金额与利率, 同时参考借贷者的信用状况, 再以自己愿意提供的金额和利率竞标, 利率最低者将会中标, 最终实现双赢。

2007年拍拍贷成为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运营平台, 随后整个行业发展迅猛。当前国内的借贷平台数量已过百家, 形成了宜信、红岭创投、拍拍贷、诺诺镑客和融资城等一大批知名的网络借贷平台。有研究表明, 2010年全年P2P网络融资总量已达130亿元, 部分借贷平台月交易金额合计月3000万元以上。目前, 我国各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贷款产品、操作模式等方面各有不同。随着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 逐步从纯信用贷款向抵押贷款延伸, 借贷额度日益放大, 并向跨区域拓展。

二、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模式, 被社会逐步认同, 客观来说, 网络借贷的出现与运行一定程度上为部分个人和家庭创造了融资便利。然而, 其自发性、隐蔽性、不规范性等特征, 导致在运营中存在监管缺位, 安全性不足。

(一) 身份模糊, 监管缺位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金融创新, 其法律上的身份地位一直就很模糊。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是以投资咨询或者信息科技发展公司等形式注册的, 根据工商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咨询类企业注册资金最低只要3万元, 门槛很低。借贷网站的经营模式仍是以中介为主, 为借、贷双方搭建借贷平台, 网站收取相应的中介费。可以说,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交易中介, 促成了双方的融资, 发挥了融资平台功能, 但就其性质, 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本质的差别。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均未明确对网络借贷公司的管理, 其监管处在“真空”地带。监管的缺位, 势必带来众多风险。

(二) 业务不规范, 利率过高, 无法保证资金安全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 资金借出者和借入者分别在网站上注册, 提供身份资料、借款金额、能够承受的最高利率和收入证明等一系列相关信息, 通过网站建立的信息系统最终促成交易。可以说, 信用和资金问题是目前网络借贷问题的根源。信用贷款一旦借款人无力还款, 又无抵押物可以作为担保, 出借人的收益和本金都很难收回。由于网络平台只是中介机构, 资金单薄, 操作模式缺乏法律规范的保障, 坏账发生时, 借贷网站对赖帐方没有相应的惩治措施, 更加剧了借款人恶意拖欠心理。如果坏账率过高, 毕将给用户带来重大损失, 公司也会出现倒闭, 比如:2011年, 哈哈贷网络借贷平台的关闭就给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 P2P网络借贷产品由于贷款期限短, 看似不高的利率, 经过折算后, 年实际利率在20%-30%之间, 甚至更高。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息率必然隐含着高风险, 那些超过“高利贷法律红线”的借款项目更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为此, 2011年8月2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印发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称人人贷 (P2P) 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 要求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

(三)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处在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 其融资规模, 资金流向都无法得到监控和引导, 进而影响了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比如, 在国家对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 民间资金可能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流入限制性行业, 与国家政策相背, 从而就大大减弱调控效应。在另一方面, P2P网络借贷平台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 由于行业门槛低, 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 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 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 甚至变成非法集资。国外实践表明, 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 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之, 作为一种正常金融体系外的资金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随着规模的扩张, 势必会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三、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化发展路径

(一) 明确身份, 纳入监管

身份不明确限制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打压、叫停不如进行规范和监管, 民间资本的出路或合法化本身就是一个长期争论和逐步疏导的过程。2011年8月25日, 银监会发出P2P贷款平台风险提示后, 可以看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已经清醒认识到, 已迫切需要对民间借贷融资进行立法, 贷款中介、贷款咨询、融资辅导等非银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待纳入监管体系。国家在出台政策前可适当借鉴美、英等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做法。比如, 在英国, 成立于2005年的Zopa平台的借贷业务获得了金融服务管理署 (FSA) 的批准。业内人士认为, 在国家加强监管的趋势下, 国家势必会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具体包括像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准入条件、业务经营范围、风险监控等内容, 最终类似这些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一样, 进行有效的准入管理。

(二) 守住底线, 规范经营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资金借贷的中介, 不违规吸收存款, 不进行资金放贷, 利率不超过法律红线, 这是其合法经营的底线。网络借贷平台的最大风险是坏账, 控制坏账率是网络借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关键。在规范化经营方面,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中, 可以有效借鉴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加强客户信息的审核与认证, 减少不良客户和不法份子的注册, 从源头上减少恶意骗贷的发生。在贷前审批环节, 根据客户资料和历史统计数据对资金借入者进行信用评级, 有条件的, 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核实贷款用途和贷款人资信。规范资金结算和周转的流程, 保证资金结算安全。贷后做好跟踪与监督, 及时做好贷后调查与还款提醒。对各类不良贷款,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于不守信用的“老赖”, 适当时候可以进行网络曝光, 及时进行催收和资产保全工作。

(三) 完善网络信用审核体系

准确、全面的信息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高效运营的基础, 只有科学地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管理, 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现P2P客户的“自主借贷”。以诺诺镑客在线贷款平台为例, 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服务的平台, 已经与公安部、中国教育部达成合作, 在行业内首度搭建了完善的、立体化的个人信息集成系统。与各方面权威部门的合作, 完成多角度全方位的数据自动对接, 极大地提高了平台信息甄别的效率, 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赖。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入者的信用审核, 是贷款前风险管理的关键, 也是平台信息服务的重中之重。专业的信审是保证平台借入者资质的基础, 降低了借款风险, 为平台安全打造了坚固的防火墙。

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处于迅猛发展时期, 各类网络借贷平台良莠不齐, 行业洗牌已经出现端倪。随着金融监管的逐步到位, 行业不断加强自律, 通过运营商诚信、规范的经营, P2P网络借贷平台将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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