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2024-07-06

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精选12篇)

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第1篇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土地零碎分散, 难以流转集中, 规模生产难形成

责任制初期, 土地基本上是按好、中、差等级和人口平均分配, 原来的大块改小块, 小块切成零块, 家家户户田块小而分散, 之后又经过多次量出为入的调整, 土地再次被分割细化。柏杨坝镇全镇57个村, 624个村民小组, 承包土地户数19957户, 承包人口78462人, 全镇承包土地面积6320.8hm2, 人均耕地面积只有800.4㎡, 都已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到户。到目前为止, 通过正规程序办理了土地流转手续的有69户, 全镇因各种原因 (多数为外出打工家庭) 而抛荒的土地面积约33.33hm2 (高山地区如寒池乡较多) 。如今, 要想这些零零碎碎的抛荒地和需要流转的土地再集中到一起, 不仅操作复杂, 而且困难重重。所以, 家庭承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 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 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 所以, 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 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

1.2 种田效率低, 小规模生产, 农民收益难增加

无论在低山区像白庙、兴隆工作站, 还是在高山区像毛田、太阳工作站等, 农民们给我们算了一笔细账, 他们都反映在家种庄稼收入少, 他们说要是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不景气时, 往往还要赔本, 实在是因为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外出务工, 所以只能让年轻人出去打工挣钱, 剩下些老的小的在家看屋, 顺便把自己那1亩三分地种好, 如果在家的人又不能劳动了的, 就只能让土荒着了。以666.67㎡水田和666.67㎡旱地为例, 白庙工作站西坪村一李姓农户为我们算了如下一笔账, 见下表: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农民一年种地确实不划算, 因此, 他们认为“抛荒地”很自然, 加上也很少有农民乐意接包耕种“抛荒地”, 甚至出现了耕地无偿转让或倒贴肥料都无人接包的现象。所以, 这种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 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 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1.3 政策不具体, 监管措施乏力

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 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 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 虽然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 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 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 到目前为止, 我所一直是按上级要求, 对全镇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积极引导, 加大宣传, 做到了基本规范化。柏杨坝村属于集镇, 相对而言, 土地流转户数较多, 我所特地对该村的土地流转作为规范土地流转的试点村, 基本做到了规范化。

1.4 旧习惯根深蒂固, 承包土地流转困难

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 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 在一些地方, 除有一技之长的以外, 绝大部分外出打工农民出无定所, 就业也不是很稳定, 所以, 他们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 这属于典型的“守着田地不甘心, 丢掉田地不放心”类型。据调查, 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10%。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 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1.5 风险大, 效益低, 制约土地流转

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 比较效益低, 特别是前几年, 农产品卖难, 造成土地流转也难, 加之中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的影响更大, 农业增产难增收, 如钟鼓、么棚、大水龙村今年大面积种植反季节蔬菜——萝卜和白菜, 由于品种单一, 今年的气候又不好, 出产时, 市场行情看跌, 造成大量烂萝卜, 农民损失严重。

1.6 操作不规范, 留下后遗症

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 只有口头约定, 没有书面合同, 即使有书面合同, 其内容不完整, 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未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 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 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 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目前, 还没有一个乡 (镇) 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 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

1.7 结构调整进展慢, 土地难以“活”起来

由于全镇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 农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 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土地使用权“流”不动, “活”不起来, 而由此又反过来影响了农业结构调整, 形成了恶性循环。

1.8 开发业主引进难

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 高收益项目农业难以选择, 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此, 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 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目前, 全县引进从事农业开发的业主中真正坚持下来并实实在在取得较好效益的不多。有的依赖性大, 只想靠政府支持;有的管理水平低, 科技含量不高;有的项目选择不准, 产业趋同, 品种单一;有的盲目追求规模, 管理粗放;也有的缺乏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2 几点建议

2.1 稳定承包关系, 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工作, 全镇自1999年开展二轮土地延包30年工作以来, 党委政府非常重视, 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全镇绝大多数农户落实好了延包政策, 但极少数农户由于认识不足和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等原因, 延包工作尚未真正落到实处,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滞留在村组干部手中, 延包合同也没签订到户。在调查了解这一情况后, 财经所对这些农户在短期内就进行了查漏补缺, 确保了延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经营权入户率达到100%, 同时按镇、村、组逐级建立好了承包土地台帐。这既是稳定土地承包权, 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要求, 也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

2.2 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能,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监督

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 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 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三大主体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县乡两级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起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工作责任, 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措施, 形成配套的流转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 积极地去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 规范流转的形式, 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 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 建立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证、仲裁制度;第三是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档案, 重点对拟出让方的土地情况基本条件和拟受让方的土地需求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

2.3 创新观念, 推动土地顺利流转

要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 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加速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柏杨坝镇农民人均耕地不到800.4㎡, 如果大家都停留在这点土地上, 很难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农民更很难富起来。随着入世, 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平均承包土地与市场自由配置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散的一家一户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等, 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将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 我们立足为民办实事出发, 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 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结合各村实际, 多形式、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 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 对土地流转法规政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 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 改变传统的农业耕种模式, 扩大种植规模, 防止宁肯荒地也要守着一亩地的僵化思想, 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2.4 坚持政策原则, 确保土地规范流转

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第2篇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或原因

因为务工收入已成为很多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一些通过多年在外务工、经商有了稳定职业的农民,土地的收益已经不能吸引他们留在农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性日渐减弱,对耕地的投入逐渐减少,难以发挥土地应有的效益。为了避免农田荒芜,许多外出务工农民愿意把为数不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另一方面,我国现有7.2亿的农民耕种18亿亩土地,按每户3.65人计算,近2亿农户户均耕地面积只有9亩,不少农业经营者有着较大的土地需求。所以,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土地经营管理,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集约经营的改革举措,本意是鼓励农地的流转,变分散的家庭经营为规模化经营,以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和进入市场的议价能力。这一政策被看作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从而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方面被寄予厚望。

二、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2009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从全国范围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的规模。2009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同创新高。据数据显示全国土地流转存在如下状况:

(一)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发育呈现出地区间的不平衡。总体差异表现在:

1.南方和东北地区高于华北和西北地区。(南北方差异)

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808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8.8%;广东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24万亩,占到农村家庭承包面积的18.7。华北地区大部分省市比例都低于8%;其中天津市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为73.65万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5.5%。西北的甘肃仅为2.4%;

2.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上海54.7%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实现了各种形式的流转,浙江省

土地流转面积633.5万亩,占总承包面积的32.0%,江苏省土地流转面积达1024万亩,占全省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20.5%。;

3.部分农村劳动力转出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比例较高。

如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827万亩,占总面积的15.3%安徽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89.4万亩,占农村土地承包面积的9.2%。贵州省农村土地流转达223万亩,占耕地面积8.8%。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转包”占主导地位。农村土地网针对各地区流转方式的数据统计结果显示:“转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大部分地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占到流转面积的50%左右:“出租”是其次一种流转方式,多数地区在30%左右:“互换”、“转让”和“入股”形式的比例较低。总体而言,流转方式以非正式的交易为主。

然而在实际中,土地流转政策在很多时候被执行者误用甚至错用,不仅农地被强制流转,甚至建设用地也打上“流转”的名义被收回,从而成为地方“土地财政”的来源。这就造就了一批“没有土地、没有工作、没有保障”的三无农民,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为很多社会隐患埋下了伏笔。

据《中国经济周刊》的报道,江苏省镇江新区5万多亩良田疑遭强制流转用于搞绿化。当地农民表示,自己的土地大都被“非自愿”流转,大量耕地被流转用于植树。承包费无法满足生活所需,收入水平下降。

三、土地流转的负面影响

(一)宽泛的概念使流转变得很“容易”

鉴于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多数地方的政绩工程,因而地方政府很看重流转规模和流转速度,农村土地流转的这种宽泛定义、宽广范围正好为一些地方弄虚作假、批量化生产土地流转数据提供了方便,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授意、支持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农户之间不断倒手,倒一次记一次流转额,倒几次可能又倒回来了,最后流转规模上去了,但经营格局和规模依旧。

由于流转次数和规模太容易人为操控,因而规划和预测流转规模、流转速度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严格的条件使土地流转走样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始终信守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原则,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又特别强调农民依法自愿有偿以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不受侵害的原则。这使得严格意义、符合政策的流转很难实现。

1.土地集体所有权限制。既然所有权性质不变,那么征地就不属于农村土地流转范畴,但一些研究把征地也纳入了流转范围。

2.农业用途限制。限制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将把很多有实力和开发能力的业主挡在门外,使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价值和发展前途大打折扣。

(三)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需求尴尬

受营农环境影响,多数地方业主对农业用地的需求并不强烈,相反,城市和工业用地对农村流转土地的需求却非常强劲,但转出去搞非农产业政策又不允许。这样一来,符合流转政策(农业用途)的土地没人要,想要的又不符合政策(非农开发),农村流转土地需求陷入了“两难”尴尬局面。

四、对策建议

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十分重要和明确的原则。根据各地的经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应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宣传,让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准确掌握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精神,依法规范实施流转。

(二)是加强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重点是实施流转备案制和合同制,准确掌握流转动态和信息,指导流转双方依法建立规范的流转关系;探索建立健全流转机制,提供全方位流转服务。

(三)是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受理和调处流转纠纷。

(四)是因地制宜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重点是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土地整理,改善生产条件,为农民流转土地和提高土地流转收益创造条件。财力许可的地方还可将流转补贴列入支持农业发展项目。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乡村组织及相关部门的错误行为:

(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

(二)是盲目对农村土地流转强行定指标、压任务;

(三)是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四)是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法搞非农建设。

在土地流转中,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绝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规模,人为定指标、求速度,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土地流转。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决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

1.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保护好农民对土地的流转、收益等权益,并通过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性质,农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形式和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其承包地。保护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收益权。除支付必要的流转中介费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意向达成后,应按照统一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报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行统一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户既可以自己直接进行土地流转,也可以委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其他第三方进行流转。对于委托流转的,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的事项、期限和权限等。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原则上以实物形式确定流转价格,以货币形式结算,也可由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流转价格。

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在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于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不影响农户经营收益基础上通过调整和互换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在土地流转登记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和行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防止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发生。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流转双方既可以自行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当地流转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适当放宽农村土地的用途范围,拓展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范围

在不损害土地耕作条件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下,农作物种植(包括果树、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大棚和设施农业等)、禽畜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科学试验等应视为农业用途。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依托其流入土地和经营主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物流配送、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农业观光旅游等经营活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拓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范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既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同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不得撂荒其流转所得土地。鼓励各种金融资本、城市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农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

3.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探索农村宅基地有限制流转

各乡村组织结合自己的实际,既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也可以采取其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形式进行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进行农业合作生产,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以土地入股单独兴办或与其他经营主体联办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鼓励全家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放弃其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的使用权,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给予原所有权人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或奖励。允许在国家基本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探索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的使用权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途径和方法。

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其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使用权以分期或一次性付款方式进行出租。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形式获得一定期限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使用权。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在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进行“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活动。贯彻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在农村宅基地转让或出租期内,不再批准农村宅基地指标。

对于以租赁或入股方式获得一定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所必需生产管理用房的建设用地指标,既可以通过承租农村宅基地来解决,也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通过承租农村宅基地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土地整理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等方式将其置换为生产管理用房的用地指标,政府可以核发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建房屋发放农村房屋产权证,可以出租、抵押和担保贷款,但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流转期限。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通过废弃建设用地复垦获得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既可享有承租农村宅基地同等权利,还可以有偿、合理流转和转让。

【参考文献】

[1]马晓河,崔红志.建立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J].管理世界,2002,(11).

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第4篇

本文以江苏省为例, 分析非农就业状况和农村土地的流转, 指出随着非农就业的发展使得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权更为需要, 未来的农地制度将愈发具有私有产权的特征。

一、江苏非农就业状况

江苏各个区域的自然资源条件、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各有差异, 因此苏南、苏中、苏北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 从南至北逐步降低, 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这种梯度状态。2003年苏南、苏中、苏北全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65∶1.20∶1 (以苏北为1) 。而这种收入水平的差异也可以归咎为就业类型所带来的差异。纯收入的构成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及财产和转移性收入。农业收入属于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第一产业的纯收入, 非农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的第二、三产业的纯收入。

数据来源:1.江苏省统计年鉴2004, 中国统计出版社;2.江苏省农调队, 《江苏不同区域农民收入差异的比较分析和政策建议》, 江苏省统计局, 2005年1月

从表中可以看出, 三大区域的非农收入都已超过了农业收入, 而体现非农就业的工资性收入在非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尤重。除苏北地区, 苏南和苏中地区的工资性收入均超过农业收入, 虽然苏北地区的工资性收入还不是纯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但是从2001年~2003年, 工资性收入年平均递增8.7%, 远远高于家庭经营性纯纯收入的1%。可以预见, 工资性收入在未来也会超越农业收入成为苏北地区农民纯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性收入可以由当地就业的农民收入和外地就业的农民收入组成, 苏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快, 农民所受的教育水平较高, 当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较强, 因此这一区域的农民多为当地就业, 2004年苏南农村转移劳动力就地就业为83.5%。而苏中、苏北地区受当地的发展条件所限制, 尤其是区域的经济发展, 农民往往是异地就业, 2004年苏中地区52.2%为异地输出, 而苏北地区71.8%为异地输出。

二、江苏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1. 土地流转规模扩大, 速度加快

近年来, 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的转向非农就业领域, 农业结构的调整, 江苏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之势。自二轮承包以来, 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累计已达到558万亩, 占农户承包面的11.1%。2001年、2002年和2003年, 全省调查当年土地流转面积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7.8%、42.5%和90.6%。

2. 土地流转规模区域性差异明显

江苏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最早出现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 随着苏中、苏北的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的建设、农业人口的转移, 苏中、苏北也逐步实行。但是, 从全省范围来看, 土地流转从北至南成扩张之势, 农村土地流转也和各个区域的发展情况紧密相连。2003年, 苏北的东海县流转面积占农户承包地的3.55%, 苏中的泰州市达到5.27%, 而苏南无锡仅惠山区已达到了22.43%。

3. 土地流转形式、组织多样化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出租、转包和转让这三种形式, 其中以转包的形式为主。而农民往往采用自发的组织模式, 即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 直接与接包方协商, 进行土地流转。除农民自发组织外, 还包括专业性中介机构组织和政府组织。

4. 非农就业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根据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在2000年~2003年对全省所进行的抽样调查, 能在非农领域找到就业岗位为土地流出户流转土地的首要原因;而土地流入户流入土地的首要原因是为了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

从以上对江苏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分析来看, 土地流转比较活跃的地方出现在经济发达农民收入较高的苏南、苏中地区。可以看出非农就业对土地流转有着直接的作用, 非农就业的发展必会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影响, 非农就业市场越活跃, 土地流转也会越蓬勃。这是因为,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苏南地区, 农民的收入大都来自非农就业, 对土地的依赖性不强, 虽然这些地区农地因经济发展数量减少, 但自然条件优异, 农地质量好, 吸引了外来的农户租赁农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不需要依靠土地的调整, 或是租赁土地来获得更多的农业方面的收入, 但是他们具有潜在的租出土地意愿, 供给土地。而在苏中、苏北地区,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农业收入不足, 农民必须谋求农业以外的道路, 出外就业的人数逐年增加, 这样就会造成农地的搁荒, 农户也因此产生了诸如转包、转租、转让的土地流转需求。

三、非农就业发展水平和农村土地流转分析比较

由于江苏省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 所选择的区域为苏南地区 (苏州常熟) 、南京地区 (南京市) 和苏中地区 (扬州宝应) 。选择样本村, 进行农户层面的调查。

数据来源:方鹏等, 《区域农村土地发育市场的农户行为响应与农业土地利用的变化——以江苏省苏州市、南京市、扬州市村庄及农户调查为例》, 自然资源学报, 2003年第18期

所选择的调查点均反映了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常熟市二、三产业发达, 农户非农就业机会多, 因此土地流转的比例也比较高;扬州宝应地区二、三产业欠发达, 农户打工就业机会较少, 因此影响土地流转范围的扩大;而南京所选择的调查点, 交通便利, 水利设施好, 吸引了外来资金从事农地规模经营, 因此农地流转也有所发展。

四、结论和建议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就业领域转移, 非农就业的发展将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需求加强;而非农就业发展水平越高, 土地流转市场也更加的活跃。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 也就意味着农民对转让权更为偏好, 因此未来的农地制度将越发具有私有产权的特征。这也就是我国未来农地制度一个改革方向。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稳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 赋予农民更为灵活的转让权, 将承包关系中的经营责任和土地权利相对分离。同时, 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弱化农地的保障功能。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加强政府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服务信息体系。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对全省农户间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江苏农村调查, 2004年12月

[2]江苏省农调队:江苏不同区域农民收入差异的比较分析和政策建议.江苏省统计局, 2005年1月

[3]张笑寒黄贤金:论农地制度创新与农业劳动力转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3年第5期

[4]唐传阳:江苏农村土地流转透视.决策咨询, 2003.4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讨 第5篇

摘要:农村土地是农业发展,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化农业的关键,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改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关键是进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目前,中国的农业用地面临着许多困难:农业土地产权关系不明确,土地出让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二元户籍制度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真空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制约着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只有不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利益,不断提高农业土地市场的流通,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专业种植大户,加强支持破解农业土地出让金制度,是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所有权,流转市场,社会保障,外来务工人员

中国农业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了两个制度创新的飞跃:废除人民公社,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次飞跃,是向前迈出的一大举措。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也是另一种很大的进步,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追溯农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将包括邓小平同志说的农业用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这是第二次飞跃,它有利于克服家庭承包土地细碎化的缺点,是实现农业规模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先决条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规模化经营,最终在土地制度创新第二次飞跃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农村土地资源的流通是促进中国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另一种制度创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中国的农村土地系统创新的第二次飞跃,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中国当前农村土地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中国的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格格不入。本文对当前制约土地规模化进行了分析。在这个基础上,试图打造我国农村土地高效,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不断加强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1.限制土地流转的困境

目前,虽然国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但农村土地的自由流动仍然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出流转的发生率在当前一直很低。因此,系统的分析各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对促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1.1农业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

土地产权明确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然而,中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使用(专营)权,因为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力方面缺乏明确的界限,造成农业土地所有权关系不明确,导致个别土地使用权拥有户缺乏土地出让的动力和权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其实也是使用权的流转,集体所有权规定,个别承包户只是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样土地的产权,实际上将被分裂成两个: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土地也是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虽然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都规定农民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其他权利,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交换,转让,合作和其他形式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但在现实中承包户享有的使用权确没有得到具体的规范,村和村民小组往往会利用土地所有的权利,削弱甚至剥夺承包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尤其是在农村土地流转的非农业用地,其一般是由当地政府,村组织与相关企业直接谈判,很少有人会真正关系涉及的农民利益。不仅农民土地租金补助得的少,甚至几乎没有得到应有的租赁补贴。所以由于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关系不明确,农民承包的土地,往往在现有的权力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

1.2土地出让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

土地出让市场是土地流转的地方,包括价格,主题,分配利益,中介组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市场,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出让市场机制不完善直接制约着土地流转的广度和深度。

1.2.1土地出让交易组织发展不完善。目前,中国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少,地方,机构,等都很缺乏,金融信贷市场和信息传输通道都不完善,资金短缺在市场上严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一些农民想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另一些农户希望规模化经营,但无法找到土地,往往形成有市无场的情况。因此,许多农民往往采取转包,转租土地等私人交易的方式。但是这些交易并没有遵循任何法律,没有任何监督机构,是在没有任何市场规则规范下进行的运作,社会交易成本高,交易也仅仅限制在村,组的狭窄范围,交易量小,不但成交的可能性小,纠纷也比较多。

1.2.2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是不合理。这部分的利益分配对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构成农民产权,承包商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对待,成为土地流转市场分配混乱的最主要原因。目前,大量的农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基本上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成为土地出让的最大受益者。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在承包过程中,搞所谓的规模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还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引发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怨恨。

1.2.3缺乏对市场中介机构。市场中介服务系统是形成市场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中国目前的法律对农业土地使用中介机制没有具体要求,“农村土地合同法”规定了招标,拍卖,公众咨询和其他流转方法,但同时也增加了土地转让的纠纷。

1.3二元户籍制度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真空。

根据国际经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向城市由两个过程组成。第一个过程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走出去,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刚刚完成第一个过程,第二个过程没有真正实现。包括二元户籍制度和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缺乏的是限制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因素。中国当前实施城市和农村家庭户籍登记不同系统,城市和农村的隔离是全国户籍登记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以缓解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所造成的大规模的城市就业,住房,教育和其他设施不堪重负的情况。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为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了成本,城市户籍和社会保障往往连接在一起,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所必然会排除它们。这使得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缺乏而无法真正融入城市,在这个过程中成为城市边缘人。

这样无家可归者和外来务工人员面临社会保障真空的风险,受伤的风险,失业风险,医疗风险,养老风险及其他风险,自己又无法避免,因此,对他们来说,土地是他们的最稳定,最可靠的生存保障。农民工不会盲目地交出自己的土地,他们拥有土地,不是为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只是为了尽量降低风险。为了尽量减少风险,理性的农民工不会放弃自己的农村承包地,而是拿着土地,把它当做可进可退的最后屏障。

1.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

社会保障,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和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工人或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困难,政府和社会依法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或帮助建立集体经济福利的国民生活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可以建立一个公共医疗安全网。但在目前,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是非常不足的,使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和机会成本增加,直接影响了土地管理和规模化经营。在当下农村,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土地对农民有着特殊的生命支持功能。满足农民基本的衣食住行,土地几乎承担了国家和社会应承担的所有支持功能。所以,除非能够获得较高的产量和更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否则农民不会轻易出售他们的最后保障。因此,一些当地农民尽管外出打工无法进行土地耕种。在广袤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定居的家园,这导致客观的农业用地供应不足,也直接影响到土地管理和流转的规模和速度。此外,长期形成的农村以家庭为中心的家庭观念,强调“土地耕者有其田”的平等理念,还有新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专业种植大户严重短缺等因素的影响,也会影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广度和深度。

2.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路线

农村土地流转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生产要素的重新重组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面对当前农业用地流转的困境,必须坚持农民权利的保护和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用配套的机制来实现多层次的人力资源管理。多管齐下,从而推动土地平稳有序地流转,为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发挥作用。

2.1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关键因素。

2.1.1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高村民的土地产权合同执行力。以确保村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促进农民对农业土地使用权的长期交付,扩大农业土地使用权,对模糊的农业用地产权是一个很好的建议。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当地政府,村和村民不干涉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其他权利,同时提高了土地承包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严厉惩罚村民违反使用土地权的各种行为。中国已经发布了大量的农民承包土地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接下来的关键是在实践中落实这些法规。

2.1.2坚持农地流转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拥有进行土地流转,承包土地和依法自主使用和转让使用权的权利,有权选择是否转让,转让对象和流通形式。因此,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对一些不愿意放弃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不强制要求放弃其农业土地使用权。坚决杜绝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农业用地规模化,这只会损害农民的农业土地使用权。此外,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的资产,是产生收入的一种资产。土地转让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农民应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2.1.3要充分发挥农民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通过使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进行市场交易,过多的行政干预土地出让市场。这种交易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功能扭曲异化,损害农民的利益。在未来的土地流转市场上,农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流转的方式和流转的量应该允许农民根据家庭人口,就业,劳动力,收入和自己决定自己的实际情况,使农民失去农业用地使用权。

2.2健全农业土地流转市场。

农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指在合理确定租金的基础上用转让,转包,出租等允许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建立农业用地流转市场是实现合理规划,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土地流转顺畅进行的重要保障。

2.2.1建立一个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律,以适应城市化的发展需要,确保在不同形式下的公共诚信,团结,平等,促进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农业土地资源的自由流动,打破土地市场土地资源分割的情况,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控制目标,必须建立土地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农业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

2.2.2规范农业用地使用权交易,科学测量农业用地价格。合理的地价是农村农业用地实现合理的市场化运作的必要前提,必须使用适当的方法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科学评估。在充分考虑基于市场机制上的土地价格构成因素基础上,主要依赖价格机制,调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2.2.3培育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化过程中,必须培育和建立相关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信息传输和预测机构,土地保险服务机构,土地信托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政府应鼓励农民传播媒介在公共土地转移的同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成为农业土地租赁转让的桥梁。各类中介不仅可以促进农地流转的速度,效率,而且能保证成功率。

2.3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专业的农业种植养殖大户。

一直以来,新农村合作组织和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农业种养大户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有效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专业种植大户具有较强能力,能有效地组织高品质的,新的农业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的运作模式从家庭到集体使用先进技术,可以适应运行和变化的需要,规模化生产,形成大型农业土地流转的需求。因此,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和农业专业种植大户,大型农业规模化经营是目前正在推动的农地流转政策。为此,当地政府应采取具体措施,促进新的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专业种植和养殖户成立,不仅促进农地流转,还能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

2.3.1选择一些潜在的新农村合作组织的农民进行农业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让他们明白不仅要懂生产,还要懂业务。

2.3.2增加对农业新型合作组织和农业专业种植大户金融等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工具的杠杆作用,进行税收减免和有针对性的成本补贴。

2.3.3有选择地吸收外部的农村农业经营经济实体。鉴于农村土地流转内部需求不足,我们应该采取主动吸引外部的经济实体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业务,鼓励农民以合理的成本流转土地。

2.4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撑体系。

2.4.1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行农村土地集中,最终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基本途径。目前,中国转移农业劳动力的限制因素包括农村劳动力数量多,劳动力素质低,城市就业压力和观念落后等。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提高农村非农就业机会不断增加,在进行城市化发展战略的同时,通过农业产业化发展,形成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吸收机制。

2.4.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的功能,而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在农民看来,土地是他们的命脉,承包土地作为生存地和就业的保险地,宁可粗放式经营,也不想转让土地。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进行规避市场风险,农村土地市场发展过程将会受到这个因素的严重破坏。因此,尽快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打破监禁劳动力的土地,让农民不再需要为离开土地而为生存担心,顺利实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土地流转。

2.4.3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土地流转的法律保护。中国土地合同和转让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导致现实生活中的土地出让具有自发性,随意性的特点,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土地纠纷。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将农业用地流转纳入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源头上使农民解除思想顾虑,用法律依法保护土地有序流转。此外,我们要更新观念,扭转农村以家庭为中心,亲属关系的家庭观念,摆脱分土地时同样强调平均主义的概念。同时要合理安排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要严格控制,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

3.结论

总之,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改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健康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现在虽然面临很多的困难,但是相信在多管齐下方法下,不断完善中央的决定和各项惠农措施,我们可以稳步向前推进的农村土地流转,最终实现中国农村土地系统创新的第二个飞跃。

参考文献:

[1]蔡防.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及其方式[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2]宋士云.把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迟福林.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 [M].中国农村经济,2002.

[4]张照新.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J].人民出版社,2002,(2).

[5]郑景骥,葛云伦.农村土地流转中基层权力主体的作用 [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 第6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资源配置

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进城务工和居住的人越来越多,为农村广大土地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提供了条件。在土地整合过程中,因农村土地流转导致的问题也越发凸显。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认识不足、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效果。

1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

1.1 基层群众认识上比较落后 农村地区的经济还比较落后,自给自足的农业文化对当地的影响依旧非常深,农村人民一般都有浓厚的“乡土情结”,而且诸多的农民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将农业生产所获得收入来支撑家庭生活的农户,将土地看做是自己的身家性命,不愿意进行流转;而有的农民对于这方面的土地政策表示担忧,害怕丧失承包权,所以不想将土地流转出去。

1.2 土地流转中程序不够规范 目前土地流转的方式大多是通过私下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很少通过有关部门签订书面流转协议。这样缺乏对受让方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也给今后有可能会发生的权益冲突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诸多的土地流转活动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二是部分土地流转书面合同的内容、条款不规范,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三是存在强行征地方式推行土地流转的现象。

1.3 土地流转服务管理机构建设不健全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效率、规模以及效益。一是農村地区在实现土地流转上的服务机构的缺失。二是对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

2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理利用的建议

2.1 加强正确的宣传引导 对于土地流转,有些农村地区的干部群众对其还不具有深厚的认识,各个地方的政府应该通过广电等媒介,来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强化土地流转方面在政策以及服务信息上的宣传。利用政策方面的宣传、指引以及服务,让农民可以在土地流转里面体验到“你发财,我发展”,进而使得双赢的局面得以有效的形成,而且在示范效应的基础上,能够让越来越多的农户加入到土地流转之中来,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户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进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构建起土地流转的热潮。基层政府要借助于村集体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其组织、协调和及时解决农户之间矛盾与摩擦的作用,有利于加快土地流转的力度和规模。

2.2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入者、发包方之间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两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合同关系,并非是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要得到发包方首肯。农村土地流转时,必须要严格遵循下述程序行事:(1)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在同一时段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中必须要详细注明下述内容,即流转方式、面积、地块、地类、土地流转之后的主要用途等。(2)发包方对申请书中所提及到土地流转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制规定,土地流转之后不会严重影响到周边人们的生产生活,土地流转之后的使用途径与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相一致,若得到认可,便可即时签字同意。若还有其他意见,就要即时知会申请者,将自身不认可的缘由表述出来。(3)土地流转双方正式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4)把双方签订的合同直接上交给村委会,对此进行全面审查;在这之中,需要审查的内容有:合同订立程序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制规定、合同内容是不是与有关法则相符合、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事项是不是和申请内容相一致等。审查之后还要签字,表述自身意见,若不认可,必须要将缘由表述出来。(5)双方签订的合同即时上交给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签字审核的同时还要做好记录。

2.3 明确服务职能,完善服务体系 加快土地流转,需要有健全的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增强土地流转中间组织服务功能。若要将村级组织的服务作用、沟通协调作用、行政推动作用等最大限度发挥,进而促使地方经济快速发展,那么,必须要重视土地流转对接等相关工作,集合所有村组干部,搜集并对外发布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联的信息,进而提高流转速度,有效解决流转信息不畅,空间过小问题。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职能,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确保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健康有序。

农村土地流转正在发生着变化,农民的市场意识和商品意识增强了,按市场规律流转土地使用权。政府则需要逐步完善服务体系,助推农业经济的更快发展。首先,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专门从事和办理土地流转和中介服务工作。其次,建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化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最后,构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户之间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协议,为其提供免费的土地流转信息、政策咨询、土地流转合同、鉴证服务等,扮演好“土地红娘”的角色。

结论

总之,科学合理的引导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利用,能从根本改善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有的放矢的从农民利益和权利的角度,进行相关政策或服务工作完善。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模式,问题研究

中国作为人口大国, 面临严重的人多地少的问题, 如何在有限的耕地上尽可能多地增加农产品产出就成为一个重要且关键的问题, 要提高耕种效率, 实行土地流转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各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程度迥异,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也不尽相同。笔者于2013年6月对梨树县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本文基于调研数据对其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梨树县位于吉林省西南部, 地处东北松辽平原腹地, 土地平坦, 土壤肥沃, 冠有“东北粮仓”和“松辽明珠”之美称, 而且, 梨树距市区较远, 耕地面积大, 是全国著名的农业大县之一, 享有“玉米黄金带”之美誉。梨树是吉林省实行土地流转的示范县之一, 小城子镇中央堡村的土地流转模式在梨树县具有典型性。

中央堡村共400多户农民, 以种植玉米为主, 玉米种植单位产出利润少, 适合通过大面积种植而达到高产而获得利润。该村人均耕地面积大, 虽然在技术上, 这使得以家庭为单位实现机械化耕种成为可能, 但由于成本巨大, 固在经济上是行不通的。而且中央堡村远离城市, 由于种植蔬果等运输贮存成本高, 经济效益不如城郊农村大, 故只能选择种植大宗农产品。因此, 在不流转土地的前提下, 实行土地集约经营是最佳选择。在此背景下, 村集体带头, 同时鼓励建立合作社, 中央堡村建起了种植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和养殖合作社, 其中以种植合作社为主, 全村有一半左右农户参加了合作社, 且各合作社之间相互独立。种植合作社与社员签订合同不实行土地流转, 而是对社员从购买种子到收购粮食实行统一管理, 并统一安排农机进行耕作, 玉米生产实现了全程机械化, 所用农机主要是由村政府自己投资, 部分国家补贴来购买的, 由村委会管理, 各合作社出资租用, 或者向农机合作社租用。合同一年一签, 承诺不论旱涝, 每年付给农户定额收入。

也就是说, 中央堡村实行的并非实质上的土地流转, 而是通过统一组织要素供给实现了土地的集约经营, 达到了土地流转的目的。通过采用土地集体耕种, 全程机械化作业, 不仅大大提高了耕种效率, 还提高了作物的抗倒伏性等抗性, 降低了由于人为因素或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减产率。土地流转后的机械化操作也改善了农耕条件, 例如, 中央堡村2012年冬天的大量积雪在2013年开春融化, 使得人工耕种条件异常恶劣, 种植合作社的统一机械化耕种有效地避免了这一问题。

据村干部介绍, 实行土地流转后, 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人均纯收入10000多元, 与之前相比, 户均增收3000元左右 (均不包括剩余劳动力从事其他而取得的收入) 。梨树县小城子镇中央堡村实行土地流转以来, 好成绩一年胜过一年, 2013年取得的成绩尤其突出, 但2013年仍处于合作社寻找农民的阶段, 预计2014年, 在农民见证土地流转带来收益的情况下, 会主动加入合作社。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 农民认识受限, 不放手土地使用权

传统农民习惯于传统的耕种习惯, 认识受限, 在生活安定的情况下很少愿意改变其生活状态;另外, 据调查, 农民本身潜意识里就排斥外来的陌生事物, 而且, 目前土地流转在发展相对落后的东北地区对于农民而言, 仍然是个相对陌生的概念, 身边没有同类成功的典型, 很难使农民信服;再者, 东北地区农民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一般相对较大, 在以家庭经营收入可观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农民选择规避风险。

2. 农民的想法得不到重视

国家要发展, 社会要进步, 总是要有带头人, 然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难免出现不一致的群众呼声, 政府在制定以及实施决策时不可能顾全每一个人的意见, 另外, 在农村这一特定地域, 一方面, 由于农民自身水平限制, 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不尽合理, 另一方面, 村官一般偏向由年纪较轻的人来担任, 年轻气盛的村官偏向于自己的想法, 有时不能切身了解农民的生活, 又容易固执己见, 由此忽视了农民的言行, 从而使农民安全感降低。

3. 非农就业机会有限

实行土地流转后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就业受限, 由此无法创造额外收入, 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农民对土地流转兴趣不大。

4. 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传统的土地流转有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和抵押六种基本方式, 无论哪一种, 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来完成使用权的过渡, 但是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极大地阻止了土地流转;另外, 《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那么,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限, 缺位的制度安排使土地流转处于低效率的状态, 由此, 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善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

5. 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

对土地流转的生疏不仅在于农民本身, 还在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 农民获取知识的途径, 据调查, 主要通过口耳相传、看电视和政府为感兴趣的群众开设的技能培训班。要使农民接受某一新事物, 首先要让其了解它及其带来的收益大小, 要达成这一目的, 政府就要主动对农民宣传相关政策, 这就要求政府对土地流转在目的区域内对农民进行大力宣传, 然而, 虽然村里半数人已经参加了合作社, 却有大部分农民不知土地流转为何物。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 塑造新时代知识型农民

经济在发展, 农业发展也要与时俱进, 而农业的主体——农民对此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向于机械化, 科技含量提高, 这就要求农民自身具备相关知识, 而大规模机械化的实施要求土地流转, 这要求农民转变传统观念, 接受新概念和新的耕作方式。由此可见, 在新时代背景下, 知识型农民的塑造很有必要。

2. 树立典型, 做好示范作用

“耳听为虚, 眼见为实”。受小农思想影响, 从农民的角度出发, 土地流转的发起人必然会大力宣传其好处, 然而, 在没有成功先例的情况下, 农民宁愿选择固有的生产方式, 以求安稳, 所以, 要想普及土地流转及促进其发展实施, 树立典型, 做好示范作用有必要, 让农民亲眼见证增收的事实, 才相对较容易劝说其参与其中。

3. 设立专门机构处理农民相关问题

做好产品销售竞争的最后环节——售后服务, 对产品的销售起重要作用。在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同时, 承诺及时、合理地解决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农民的选择至关重要, 这就要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和应对。

4.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的发生或开展都应有相关的约束来规范。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农民就无法对这一新政策完全放心, 也就制约了土地流转的实施。法律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武器”, 只有法律对土地流转制度有了全面的硬性规定, 才能对农民的权益有根本性保证, 所以, 促进土地流转,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实行土地流转的必然性。然而各地情况迥异, 那么在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立土地流转试行点很有必要, 对这些模型进行研究对推行土地流转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研究的“梨树模型”在东北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此模式成功的前提下, 才能将其推行到与其特点相似的地区, 然而, 在其成功的同时必然伴随一些问题, 因此, 研究出现的问题对模型的改良及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长健, 梁菊.农村土地流转国内外研究综述与展望[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 (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第8篇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问题

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已逐步形成, 但发育缓慢, 目前仍然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 各方面均表现出不规范性。

(一) 流转市场规模小, 发育缓慢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 (RDI) 2005年组织的17省农村土地调查表明, 有67%的农户没有进行过土地流转 (转出或转入) 。转包或转让过耕地的农户中, 有65%的农户只转让家中部分土地;有35%的农户转让家里的所有土地;1999年开始首次全国性调查, 2001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第2次和第3次调查。连续调查的结果显示:2005年与2001年的调查结果并无显著差异。根据被调查者最近一次交易的数据分析, 参与流转的农户平均每户转让出3.5亩土地, 在被调查的所有农户耕地中, 有9.7%的耕地参与流转, 可估计只有1/3的农户、1/10的耕地参与了流转。

(二) 土地流转人情化, 不规范

1、半数以上的交易没有显化的市场价格

调查表明, 农村土地交易价格并未充分显化, 土地流转大多为不正式的流转。在转出的土地中, 半数以上不收取任何报酬, 即使收取报酬, 其平均价格也显著低于外村人的用地价格。在进行过土地转出的全部农户中, 有50.9%的农户未收到流转价款, 有33.6%的农户得到现金补偿, 有14%的农户得到粮食补偿 (见图1) 。

2、流转程序不规范

一是绝大多数流转未签订书面合同。在转出土地的农户中, 有86%的农户在转出土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尤其是在不收取报酬、转出期限不定期或转出期限很短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农户中, 有46%的农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有22%的农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由第三方起草的。二是近半数的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在转出的农户中, 有46%的农户转出土地没有约定期限, 剩余的54%有约定期限的农户中又有一半的农户的约定期限为1年以内, 只有6%的农户曾经约定过超过10年的流转期限。虽然不定期和短期的约定比例仍然占大多数, 但与2001年的调查结果相比还是有所下降, 三年以上的土地流转交易有一定增加 (见图2) 。

3、土地流转运作不规范

一方面, 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和服务不够, 多数土地流转是在亲戚、朋友、邻居等之间自发、盲目地进行, 大部分流转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在有的地方, 土地流转可以说处于杂乱、无序的状态。另一方面, 有的地区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越权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地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随意将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有的地区先将农户的承包土地包给开发商。再回过来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 这样的不规范, 既没有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也没有尊重农民的意愿。

(三) 中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区域差异显著

根据对东北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析表明, 东北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相对更成熟一些, 而中西部地区比较落后。具体来说:一是从农户参与的比例看, 西部地区转出过耕地的农户比例 (14.6%) 明显地低于其他地区, 东北地区转人过耕地的农户比例 (27%) 明显地高于其他地区。二是从耕地流转期限看, 中部地区 (49.6%) 和西部地区不定期流转的比例 (52.4%) 明显地高于东部沿海地区 (28.1%) 和东北地区 (6.7%) 。三是从交易价格看, 中西部地区不收报酬或采用粮食补偿的比例明显地高于东部地区, 而东部地区更倾向于现金补偿。四是从签订合同的情况看, 东北地区签订合同的比例最高 (25%) , 而中部地区签订合同的比例最低 (9.6%) 。

二、制约因素

(一)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法律规定, 完整的产权应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而我国土地制度是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农户使用。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民的使用权, 但主体是谁, 农民的使用权如何才具有保障性, 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落后

作为弱势群体, 农民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 难以独立完成土地流转的全部过程, 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环节, 如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签定流转合同等, 需要得到中介机构的服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 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 信息辐射面狭小, 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三) 土地流转配套改革滞后

1、户藉改革滞后

目前, 大多数农民在大中城市打工、经商多年, 依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 少数农民获得城市户口进了城, 但在住房、就业、子女入学、户口迁移、卫生医疗服务等方面受到各种歧视, 有不少后顾之忧。户籍改革滞后已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2、就业改革滞后

当前我国城乡劳动力尚未真正融为一体, 城镇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拒绝农民、歧视农民、排斥农民的现象, 农民无法与城市居民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能在统一的市场上实现劳动力的配置, 就无法实现农民就业的社会化, 农村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影响。

3、社会保障改革滞后

农村社会保障改革总体上进展不大, 参加农村社保的农民比例非常小。在非农就业岗位和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农民仍把承包地视为“活命田”、“保险田”, 当作自己家庭生存的最后退路, 宁肯抛荒, 也不愿意轻易转让和放弃土地。

三、对策思考

(一) 正确处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系

家庭承包经营是维护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的根本保证, 是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前提和基础。只有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才能解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推进土地流转, 不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否定, 而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和完善。因此, 要正确处理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 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 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农村土地流转。

(二) 采用多渠道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1、建立土地流转中心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 供求信息在空间分布上极为分散, 传递设施和手段相对落后, 存在双边垄断的现象, 即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 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 土地转让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这直接导致土地交易的成本高, 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低。因此, 需要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场所, 解决信息传递问题, 以提高农地流转机制的运作效果。

2、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土地流转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 其运行过程比较复杂, 涉及估价、谈判、签约、鉴证、登记等众多环节, 违约后还要处理违约纠纷。以上这些事宜不是农民所能独立完成。所以, 必须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咨询、预测、资产估价、土地保险、土地托管、土地融资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 同时相关政府要重视对中介服务组织的领导协调工作, 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促进土地流转高效、公开、公正地进行, 使得土地流转行为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3、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 推进土地流转证券化

由于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性质与一般财物不同, 具有固定性和非携带性, 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规模、速度等均受到限制。这就要求对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创新。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做法,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制度, 推进土地流转证券化, 提高土地配置的效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村集体对承包的农民签发, 一般以l亩为单位, 在土地流转中作为土地实物进行交易, 并在土地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随证券持有人的变动而转移。

(三) 推进土地流转配套改革

1、推进户籍改革

应该把过去那种根据社会身份和出生地划分人口类型的传统户籍制度, 改造成根据职业和居住地划分人口类型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进入城市 (镇) 的农民只要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居住场所, 就可以依法办理城市 (镇) 户口, 在养老、保险、医疗、就业、小孩读书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市民相同的待遇。当然,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差别太大, 户籍改革不能操之过急, 而只能审慎、稳妥地进行。

2、推进就业改革

目前城乡分离的劳动力市场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相背离的。各级政府要对现行劳动政策进行彻底的清理, 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歧视、排斥农民在城市 (镇) 就业, 要对农民开放所有的就业部门、领域和工种, 实行同工同酬政策, 由城乡劳动力在同一劳动力市场上竞争。作为城市 (镇) 居民来讲, 也应该转变观念, 不能错误地认为农民转出土地, 进入城市 (镇) 就是抢了他们的饭碗, 而应该更多地看到进城农民为城市 (镇) 的改革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3、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改革

在我国农村, 土地除了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发挥效用外, 还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在土地的这种功能还没有合适可靠替代品之前, 农民宁可抛荒弃耕, 也不愿意放弃农地承包权, 这就造成“有人无田可种”与“有田无人愿种”并存的不正常现象, 严重制约着土地流转。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上, 土地不应承担起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功能。关键是政府要承担起提供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职责;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使得农民不敢易放弃土地, 制约了土地流转的发展。要解开土地对农民的束缚, 必须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改革, 建立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 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各地可以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 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

摘要:农村土地逐渐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只有通过土地流转才能实现, 同时也只有不断规范农用土地流转, 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文章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考察, 寻找当前制约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化、规范化的因素, 并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约因素,不规范

参考文献

[1]、肖琼, 曹建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13) .

[2]、张军.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农业经济, 2007 (8) .

[3]、梅福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统计与决策, 2006 (19) .

[4]、周飞.我国农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 2006 (5) .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七大问题 第9篇

一、土地流转不规范, 普遍存在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问题。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 即亲戚朋友流转的多, 专业大户流转的少;转包、出租或代耕的多, 转让的少;口头协商多, 文字协议少。

(一)农地流转的民间化

农地流转往往是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 而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2005年对我国17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 在转出的土地中, 有87.6%的土地是转包给本村的亲戚或其他村民。2007年对山东等10省的土地流转调查表明, 65.1%的人直接与受让人 (彼此熟悉) 协商, 21.7%的人选择通过村委会与人协商, 16.3%的人选择通过熟人介绍, 只有2.3%的人通过土地流转商 (中介) 协商来确定流转。

(二)土地流转口头化

农地流转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 而往往是流转双方的一种口头约定。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转出农地的农户中, 46%的农户转出土地没有约定期限, 86%的农户在转出土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即使约定期限的农户中也存在部分“口头式”约定, 签订合同的也不完整、不规范。很大一部分流转是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 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

(三)土地流转短期化

农地流转往往都在1年之内进行流转, 超过1年的很少。据抽样调查表明, 44.1%的农户流转期限在1年之内, 流转期限不超过5年的有57.5%, 而长期流转的仅有1.4%。

(四)土地流转随意化

农地流转不确定性强, 不受约束, 容易引发矛盾。安徽、湖南、四川等省流转期限不确定的比例均超过60%。有的即便签订合同也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必要的手续, 存在着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 缺乏法律保障, 造成土地流转关系的混乱, 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土地流转规模比较小, 流转效益不高

一是影响土地流转的规模与效益主要问题在于需求的规模化与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一些农业龙头加工企业和种植大户需要大块土地搞规模经营, 而挂牌交易的基本上是零散土地, 大块土地少之又少。土地在小户之间流动的多, 向大户流动形成规模经营的少。由于土地流转规模较小, 流转期较短, 集中程度不高, 耕地进行规模经营、实施机械化作业的效果难以凸显。流转期短也会助长租种农户的掠夺性生产经营, 造成土地肥力难以为继。

二是农地市场价值并未体现, 流转收益偏低。农村土地流转中, 流转租金的定价, 地区差异性很大, 取决于双方协商。短期流转的土地主要以实物支付为主, 长期流转以现金支付为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的调查显示, 土地流转租金全国平均只有293元/亩, 有的干脆撂荒, 也不愿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东、中、西三大区域平均分别为417元/亩、185元/亩、171元/亩, 即使经济最发达的江苏省苏州市和上海金山区, 租金也分别仅有595元/亩、468元/亩。

三是土地租金不断攀升。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较重, 粮价偏低, 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往往是土地免费送给对方耕种, 对方代交各种税费;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中央支农政策力度的加大, 土地收益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受市场价格影响, 为租金或转包费发生争议时有发生。

三、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认识模糊, 积极性不够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 农民对土地具有根深蒂固的依赖情结。有些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对自身利益不利, 因而不敢大胆参与流转。宁肯免费将土地转给别人种, 甚至抛荒也不愿流转给别人耕种, 导致撂荒、遗弃土地的现象不断增加, 成为土地流转中流转不出去的一大现实问题。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多数农户还处于传统农业生产经营阶段, 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大部分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会丧失土地的承包权, 失去生活的基本依靠, 客观上制约了土地流转。尤其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仍将长期存在。

四、土地流转服务不够到位, 流转信息渠道不畅

目前, 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流转中介组织较少, 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 但服务滞后, 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 限制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近年来, 许多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但大都有名无实, 只在农经部门挂个牌子, 作数字统计, 真正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 发挥中介效能的还不多。

目前, 流转信息畅通、发布功能齐全、中介服务完善、管理规范严密的土地流转市场运作机制和服务机构尚未完全形成。没有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 流转信息渠道不畅, 流转的供求双方信息不能及时沟通, 客观上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发展。

五、农村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管理

一是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能够有效提供流转服务的还不够多,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二是对基层行政干预缺乏约束。很多农地流转不是农民自愿和通过市场运行的, 而是社区、村委会通过行政命令的单方面推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一些地方是由村干部做主, 代替农民决策流转土地。由于土地承包期限短,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意识不强, 很多农民对村干部做主流转自己的承包地漠不关心, 以至于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失去了土地。

三是目前, 仍有少数地方还没有全面落实土地延包30年的规定, 个别地方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 经营权证发放不到户, 农民缺乏对承包土地的安全感。流转合同没有考虑土地升值和物价上涨因素, 容易产生纠纷。同时, 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政策, 种养殖大户贷款困难, 也制约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六、土地流转利益纠纷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

据对江苏省52个乡 (镇) 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 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 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在调查的104位乡村干部中, 有56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与往年差不多, 占53.9%;有33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比往年下降, 占31.7%;有15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比往年增加, 占14.4%。这15位乡村干部所在乡 (镇) 2001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64起, 2002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107起, 2003年1~6月发生土地流转纠纷66起。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间流转以及短期流转中合同签订率不高, 土地流转双方形成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 容易引发纠纷;由于在长期流转中流转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 因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也容易引发利益矛盾。此外, 在一些地区, 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片面强调和追求农业规模经营而忽视甚至侵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 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 也导致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七、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突出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第10篇

1 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 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 将土地使用权 (经营权) 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 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 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只有合理流动, 才能提高使用效益;只有合理流动, 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因此, 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

2 农村土地流转现存的问题

2.1 土地流转身份的限制

目前,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 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见,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例外受到了严格限制。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 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 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了障碍。

2.2 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 有些集体组织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 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 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 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 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 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 变相剥夺农户土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土地稀缺性问题的突显, 这种静态的财产占有形式已经逐渐暴露出弊端。

2.3 土地价值实现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 财产权已由原来注重于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具体权利, 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 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 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 土地收益权不完整、不清晰, 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 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 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3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3.1 土地流转的原则

3.1.1“稳制活田, 三权分离”的原则。即在稳定家庭承包

制的基础上, 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的三权分离, 明确所有权, 稳定承包权, 搞活使用权。

3.1.2“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 依法签定合同, 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承包费用和相关费用以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3.1.3“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土地流转是农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因此, 必须根据客观条件“量体裁衣”, 不能盲目进行, 拔苗助长;否则势必事与愿违, 带来不良后果。

3.2 加强土地流转的建议

3.2.1 完善法律条文, 促进土地流转。

法律应明却规定所有权归属及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修改《担保法》中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的规定;指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2.2 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

要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 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 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要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要建立调节机制, 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 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

3.2.3 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

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 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 逐渐形成城乡地政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 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 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 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 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 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3.2.4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一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 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二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灵活多样的各种可行性方式, 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3.2.5 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 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 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 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摘要:对土地流转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

安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成果;方向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143-02

一、调查目标

为了掌握土地流转的现状,梳理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对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开展了此次的调查。调查以安徽省(安徽五河县、泾县)中十多个行政村为例。

二、调查手段

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员进入行政村后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具有典型性的农村居民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被调查者的沟通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配合程度等由调查者灵活的选取其中的典型村民进行深度访谈。

三、调查群体

在调查中,我们采访了600多位村民,完成有效问卷520余份。调查从多方面等方面对农村居民进行分类:

(一)性别结构:调查对象中,男女比例基本均衡。占72.96%的35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男性比例明显高于女性(男性66.35%)。

(二)年龄结构: 20至34岁占21.25%,35至55岁占58.36%,,56岁以上占20.39% 。

(三)学历结构:文盲占39.35%,小学占43.52%,中学占15.16%,大专及以上占1.97%。

(四).政治面貌结构: 群众占88.08%,中共党员占11.63%,其他占0.29%。

(五)工作单位分布结构: 66.86%的被调查者在家务农,而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很少。

四、理论假设

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的过程。农村是初级的集合群体,组织性弱,土地流转必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设定如下几个理论假设:

(一)中国处于管理机制转型时期,许多关于土地流转的规章制度欠缺。

(二)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无法为土地流转提供有力支撑。

(三)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快速时期,但是农村环境缺乏切实保护,土地存在污染和浪费情况。

五、资料分析

(一)土地流转状况

1、土地流转的协议。在调查中发现,土地流转经由口头协议达成的比重占67%,书面协议则仅为33%。村名往往不愿达成正式的书面协议,一方面是碍于繁琐,一方面则在于担心流转土地不能随时收回,而最主要的方面还是缺乏对土地政策的了解。自行转包,私下协议,大多不申请、不报告、不登记,无正规合同,这些都为流转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2、土地流转份额。参与流转的农户占42.4%,未参与流转的农户占到了57.6%。可以预见的是,出于种种原因,越来越多的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此外,据农业部一项专题调查显示:“截止2008年8月底统计,各地上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面积已达到1.06亿亩,比上年增长66%,占承包地总面积的8.7%,比去年提高了3.5个百分点。”

3、土地的流转方式。占据流转方式份额最大的依然是传统的转包,高达76.26%,转让土地的农户占6.36%,而农户间的互换也较为普遍,有13.94%。此外,土地出售和股份形式的流转也占据一定份额,约有3.44%。相对单一的流转方式业已成为土地流转与整合的瓶颈。

(二)土地流转初衷

1、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让农民主体得实惠是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务院先后针对“三农”问题出台了11个中央“一号文件”。2008年10月12号,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土地流转作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产业化运作、提高农民收入的动力机制。从政府对农村的政策方针中,可以看出农村经济的重要性。土地的有效整合与利用可有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良好的土地流转模式就显得格外重要。

2、土地利用状况。土地的高效流转对于其利用率的提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进行土地流转之前,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为84.57%,流转后的使用率为93.49%。虽然提升的比率幅度并不大,但由于其基数巨大,8.92%的提升对于农业而言已经是相当可观的数字。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些家庭缺乏劳动力,有些则是碍于农事的繁琐,不愿耕种土地,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使之得到利用。

3、闲置劳动力转移。在调查中,一位村民这样说道:“我们村之前有许多年轻人闲在家里没事做,现在由于土地的集中和机械化收割,不需要那么多人了,当下他们大多数都进城打工去了”。可见,土地流转不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而且转移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

4、农民收入增加情况。在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中,没能增收的约占36.42%,有小幅增收的最多,有43.25%,有一定规模增收的农户有15.48%,而大幅增收的则仅占4.58%。在调查中,小规模的流转对提高农民收入的成效并不明显,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难以实现,不能形成规模,收益很难得到保障。

(三)流转中的问题

1、农民流转意愿弱。调查结果显示,有意愿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有21.79%,多数是由于劳动力过剩导致;不愿流转和不在意的农户占到了大多数,有79.21%。概括来说,恋土情节强,流转政策的缺乏以及流转后社会保障的不足是导致农民不愿流转土地的三大因素。

2、土地流转的规模小。调查显示,3亩以内的土地流转占据了大部分,有78.71%,3亩以上的土地流转则只占到了21.29%。再来看看各户参与流转的土地占据其全部土地的比重。我们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87份。通过总结,得知:大约有70%的农户只流转了其总土地的20%以内,流转比例在40%以上的农户只有3%左右。各种因素的限制使农户在流转土地上总是浅尝辄止,怯于大胆施行。

3、流转中的分歧。此次调查,我们共对218户产生土地流转纠纷的农户进行了调查,收回有效问卷213份。产生土地流转纠纷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围绕土地流转价格的分歧占到大多数,有106户,约占总调查户数的49.7%。非自愿流转造成的纠纷有27份,约占12.7%。由于土地归属权模糊而引发的纠纷有18户,占8.4%。口头协议造成的纠纷也占据着相当的比重,约有29%。土地流转后的一年里很少产生分歧,只有17户,而在一年以后,土地分歧越来越多,约占到总分歧的92%。随着时间推移,土地流转的弊端开始暴露,削弱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热情。

4、解决分歧的方式。在分歧产生以后,村民解决分歧的方法大概有三种。有48%的农户选择了自己协商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便利、有效,但很可能满足不了部分农户的需要,消弭了农民土地转移的热情。有36%的农户会找村委会协调解决,这种方式相对较为公正。除此之外,还有大约12%的分歧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的,给流转双方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其他的解决方式,大概占据着4%的份额。土地流转的分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缺乏矛盾解决的有效机制。

(四)土地流转成效

1、农民收入增长。马克思认为,“人始终是主体”,“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一切的经济努力都是为了人们更好的生活。在“十一五”期间,农民经过土地流转获得的收入都有了增加。其中,收入减少的农户占到6.52%,未改变的部分占据8.27%,小幅增收的农户有76.21%,大幅增收的有9%。土地流转中收入的增加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也将激励更多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2、农业科技普及度和机械化程度提高。在土地流转之前,农业科技的普及度较低,有51%,在大规模流转之后,农业科技得到大面积推广,达到了81%。土地流转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地块的面积增加,这就为机械化生产提供了便利。经调查发现,土地流转之前,机械化程度仅有43%;在土地流转之后,机械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达到了64%。通过机械化的生产,效益得到了明显提升。

3、农民收入构成优化。“十一五”之前,租金收入仅占农民总收入的3%,在经历五年规划之后,租金收入的比例增长到了9%,虽然比例不大,但前景可喜。务工收入也由规划前的31%提升到48%,务工收入开始占据收入的主流。相比较而言,耕地收入所占比重则则开始走低,由“十一五”之前的63%下降到“十一五”之后的43%。可见,土地流转后,农民的收入构成也由过去的以种田收入为主向务工收入和租金、股金收入为主的转变,增长模式得到优化。

六、总结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加强对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宣传,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同时各级干部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全方位的提供服务。要让基层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流转的政策保障和流转的效益,鼓励有专业技术的农民发挥专业技术的特长和优势,让具备流转条件的农户自觉有序地进行流转。

第二,政府加大投入,扶植流转大户,切实发挥其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进程中的示范作用。1、各级政府积极为流转土地创造条件,大力推动工业的兴起,促进工业企业的数量、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才能吸纳更多离地不离乡的农民,使土地流转成为经 济发展的必然趋势。2、营造小环境,提高广大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帮助他们把土地作为资产引入市场,实现土地使用价值的提升。

第三,社会保障机制要紧随其后。1、逐步将农村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保障制度,多渠道多层次地兴办养老、医疗等保险,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权后,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大体相同的待遇。2、建立财政奖励补助和信贷扶持机制。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解决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倾斜。3、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拓宽就业门路。

第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1、坚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的前提下,把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作为先决条件,切实保障农户承包期内土地权益。2、按照“稳制活田”和“自愿、依法、规范、有偿”的原则,进行自愿流转承包,切实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3、充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地位,大力规范土地流转申请、登记、备案、公证各项程序,依法合理有序进行土地流转。4、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切实让农户得到实惠。

第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1、乡镇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特别是对于大宗土地流转要加强服务和指导,依法制定流转合同。2、制订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登记备案、信息建设、纠纷调处、监督管理等土地流转机制,使基层在实际操作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查报告 第12篇

土地市场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应该包括: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正常的价格体系、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系、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在未来, 农村土地将会成为投资人重要的投资市场, 或许将会成为一定时期的投资方向, 我们也期待,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会是土地改革的开门红。本次实践活动, 聚焦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下发后初期实施情况及相关领域的发展, 立足实践与事实, 以瞻前性的眼光分析问题, 以我团队之力, 提出可行性意见, 承担当代大学生责任。

我们本次实践调查的可行性是研究对象典型, 调研地便利, 带队老师经验丰富以及团队成员能力较高。首先, 在选题上, 土地流转与时俱进, 与国家政策息息相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明确指出。深入研究土地流转问题, 有利于我们更清晰明了地看到当前农村和县域的发展状况, 从而寻找出解决农村经济的根本途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并逐步扩展。调研地选择上, 我们选取了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为例。依靠其地理和环境优势, 在土地流转政策的影响下, 随着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 其县域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因此, 以满城县为研究对象比较理想。带队老师是我校社科部老师, 有多年社会实践经验, 并且多次到农村进行调研。而我们团队中的各位成员在金融、民生调研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储备。选择民生类的实践课题作为研究对象, 一方面符合当代大学生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发挥了我校金融院校的优势, 同时扩大我校的影响力。与此同时, 在实践中检验和丰富了书本知识, 将理论与实践做到完美的结合。

近几年, 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 流转现象日益普遍, 规模逐渐加大。现代农业是以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生产方式。其中, 规模化是前提和基础。由此, 土地流转为农业现代化开辟道路。然而,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在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即范围不明晰, “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内涵也含混不清, 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 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缺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流转信息不畅, 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也相继出现。因此, 对于土地流转政策, 我们更应该以一种理性的心态去看待, 注重在发展中解决出现的问题。《农业绿皮书》中《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所要求的“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等均有积极意义。实际上, 不只是满城县, 全国各地都不时暴露出一些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各种风险准备不足, 通过流转农地扩大生产规模后反而陷入困境, 有的出现了不能按时按数地兑现合同所规定的农地承包费, 引发各种矛盾。

我们本次社会实践的创新之处分为两点:一是研究内容的创新, 此次调查研究通过广泛多层面的学术研究成果与实际调研相结合的方式, 寻找土地流转支持县域农村农业发展的切入点、新方法、新思路, 力求更好地解决农村农业发展问题, 从而进一步促进县域及农村农业的发展;二是研究方法创新, 本次调研活动采用了主要调研方法和辅助调研方法相结合的形式, 在主要调研方法中, 既运用了完备而有说服力的文献资料法, 全面而精致的比较研究法, 还有合理的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结合法。在辅助调研方法中, 集开放式、问答式、自由式提问为一体的调查问卷法, 也有自由而轻松的座谈沟通法, 满足主要调研方法不足的同时, 得到更具创新的观点和思想, 在调研活动中是一大亮点。

从调查情况看, 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同时, 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 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 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 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通过适当的集中与合理的土地置换, 可以避免农村居民点过于分散的住房方式所造成的土地浪费, 化解耕地红线失守的尴尬。宅基地换住房, 承包地换社保, 有利于农民非农转移, 从而弱化城乡二元体制并推进一体化进程。此外,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 而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流转和抵押, 无疑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进程。

综合这次调研中掌握的材料, 我们对满城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作出初步评价, 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 满城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目前, 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尚未完善, 一方面影响了农地承包权的稳定性, 造成了土地流转存在着隐患;另一方面也造成转出方与转入方的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 降低了流转的速度与成功率, 使得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缓慢。另外, 土地流转形式单一、范围较小, 农民的收入不稳定,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也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农村金融等服务体系都未及时健全,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使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被弱化。

(二) 完善土地流转相关对策

1、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现阶段, 满城县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 尤其是其中一些地区生产力水平还很低, 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 不能促进农民对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土地仍是农民生活和生产的最重要保障, 农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视土地为他们的资产。因而要想促进农地流转, 必然要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 才能让他们放心的流转土地。

2、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是一个难题。虽然中央早已提出, 不过在土地流转的实践中还缺乏规范及流转的具体法律依据。因此, 必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实行农地有偿转让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等制度。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目前, 我国《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在使用权流转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但是, 这些法律条款中的有关内容还过于空洞和笼统, 不能很好的保护农民的利益, 所以我们必须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进程与相关制度的建立。

4、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

因为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还存在缺陷, 而且他们长期被小农经济的思想束缚, 所以使得土地流转的政策不能快速发展。因此, 加强对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相关知识的宣传, 帮助农民全面了解土地流转, 可以推动他们对土地流转的需求。另外, 政府部门也要充分认识并加快土地流转的工作,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对一些认识不足的群众进行指导, 搞好示范工作, 让更多农民了解其好处, 促使农民积极自愿参与土地流转, 同时让农户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保护农民的相关利益, 使其不断增强信心。

总的来说, 土地流转受很多因素制约。要进一步完善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办法, 就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培育成熟的流转市场, 建立服务型的中介组织,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处理好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指导老师:张丽苓)

摘要: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政策, 了解土地流转制度及改革, 我们团队以保定市满城县为例, 在暑期进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社会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入户采访咨询等多种方式, 先后在满城县政府、满城县财政局、满城县农业局和满城桂峰果蔬专业合作社等四个站点进行社会调研, 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一步加深了解。在本次调研中, 我们了解了土地流转在农村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农村的显著成就, 同时我们也得知其在实施中的缺陷与不足。通过这次社会调研, 我们体会到农民耕作的艰辛与不易, 了解到农民对农业技术的迫切需要。在政府部门, 我们也看到了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做出的努力, 当然也有做得不够完善的部分。针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提出相应的措施。总之, 通过这次社会调研, 我们希望政府要理论联系实际, 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政策, 促进农业经济繁荣发展。

关键词:土地流转,满城县,农村,政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伟庆.河北省土地流转问题分析[J].保定:中国市场, 2014.12.

[2]耿卫新.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统计与管理, 2011.2.

[3]江淑斌, 苏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与土地流转——基于动力视角的研究[J].经济经纬, 2012.2.

上一篇:含油废水处理论文下一篇:装机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