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方式范文

2024-08-07

存款方式范文(精选4篇)

存款方式 第1篇

一、医院收费处存款方式概述

随着国家一系列民生工程政策的出台,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的发展和住院报销比例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需求逐渐增加,医院的就医环境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各大中小医院住院患者人满为患,病员人数增加。为发展社会福利性事业,使医院建设上规模、上档次,以及很好地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医院的建设就需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国家相关部门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医院针对这种情况,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雄厚资金的投资,医院应在规模上、档次上加快提高以适应社会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医院门诊、住院患者的增多,业务收入快速增加,现金流量随之增强。医院的业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分为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其他收入,大量的医院业务收入涉及到医院的现金存款,所以存款的流程很重要。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而又人性化的存款方式对于医院来说至关重要。如何存款、如何安全地存款,是医院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医院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医院的管理者一般都会将资金的安全转嫁到银行。医院会与各商业银行商谈,对于医院的业务收入,哪家银行能做到上门收款,医院的存款就会存在哪家银行。现在银行业务也是市场经济,为了揽储增加银行收入、增强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不惜冒着种种风险甚至不考虑核算成本,与公安部门联系,要求公安部门增派警力,由武装人员押运现钞,负责到医院的收费处提取现金,再到银行交存。但目前有些银行考虑到风险控制,也开始对上门收款服务进行清理整顿,对少数综合效益好、确需要继续保留的大型优质客户严格审查把关,并在落实相关的保障措施后经批准才能办理上门业务,这样无形中又加大了医院安全存款的困难。

二、拓宽医院收费处存款方式的对策

医院应加强对收费处财务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强对医院收费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拓宽存款方式的渠道,保证资金的安全。

(一)医院与银行联合,利用POS机销售终端收取费用。

POS机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账等功能。它的功能与好处主要体现在:方便顾客的刷卡消费,提高特约商户的服务层次;让信用卡特约商户的用户感受到信用卡的方便、快捷,从而扩大信用卡用户消费额;更有效地防范、杜绝假钞,省去找零钱的繁琐,从而表现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了资金的安全,防范现金的风险;银行零税率,转账能快速到账。这样既保障了医院货币资金的安全,又减少了银行因收取存款所担负的风险,也减少了银行因揽储增加业务收入而剧增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因医院使用POS机支付运营等费用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对医院、对银行都是有利无害的事情,这种方法值得推广与使用。

当然,POS机的最大的缺点就是医院的患者并非都是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这需要银行做大量的宣传工作,让大家都能对POS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都能自觉地运用信用卡成为POS机的特约商户。对于POS机的运营维护费用,医院要承担一定的成本,是按照医院业务收入的比例收取。

(二)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车专人,保护收费工作人员到指定基本账户的银行去办理存款程序。

这种操作实用性强,因为单位可以自主根据收费存款情况做出到银行存款的决定,保证收费工作人员对所收取的款项准确、及时、安全地存入银行,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入库,又保证了单位资金有效地利用。

其缺点:为保障医院的资金安全,医院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样就加大了医院的运营成本。

(三)借鉴城镇居民、城镇职工住院的报销方式。

按照医保等相关国家政策,住院患者只需交纳住院费用中的自费部分,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先行垫付,等病人出院后,医院财务部门再整理相关单据到医保部门审核报销,再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补偿到医院的银行账户。这样大大地减少了现金流量,从而保障了资金的安全。这要求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新农合病人、自费(有商业保险的)病人等可参照职工医保相关的政策,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情的住院患者费用报销制度。这样既方便了住院病人,也保障了资金的安全。

其缺点:财政等部门的审核程序要简化,转账的流程要及时,转账回款要快,否则医院垫付的资金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

(四)采用银行、医院两单位之间的转账模式。

利用就诊病人的银行卡,结合医院就诊卡,通过网上银行、医院门诊大厅、住院收费处设立的自动转账柜员机将金额从就诊患者的银行卡转入医院就诊卡,对就诊卡完成充值、对接,就诊患者就可以利用医院的就诊卡到门诊收费处交款,也可以预交转款办理住院手续。这种方式杜绝了现金的交易,对医、患、银行三方都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月终,医院、银行再根据相关的转账凭据进行账务处理。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于医院收费处的货币资金,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多方面、多角度地去应对,以完成资金的安全入库为最终目标。

银行存款结算方式 第2篇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按其存放地点和用途的不同,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

现金管理就是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坐支:是指单位用自己业务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业务支出的行为。根据现金管理条例,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有坐支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账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直接:“坐支”弊端

1、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不能真实反映收入、支付情况;

2、为企业偷税漏税创造温床,收入可以不纳税和少纳税,不利于监管;

3、容易造成错账、漏账和账实不符的现象(日记账与库存现金容易混乱);

4、为个别人的贪污创造机会或不利于监控。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银行结算管理

1、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凡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以办理银行存款的存入、提取和支付结算业务。企业开立账户,必须遵守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企业开立的账户,依照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基础存款账户:指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支取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业务的需要而开立的暂时性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的需要而开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账户。

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只能自用不能出租和出借。

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指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支票。比喻不准备实现的诺言。

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

2、银行存款的结算方法

主要有: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商业汇票结算、支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汇兑结算、信用卡结算和信用证结算。

①银行汇票结算:是指汇款人将款项送存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给汇款人,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到异地转账业务。

1)出票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3)付款人: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特点: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有效期为一个月,金额起点在500元以上。1)适用范围广。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②银行本票结算:指汇款人将款项送存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本票给汇款人,汇款人持银行本票在同城办理转账业务。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适合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1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特点:(1)使用方便。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②商业汇票结算: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商业汇票必须是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者的区别在于,到期时,付款人无足额款项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将被承兑银行退票,由收款人与付款人协商。而银行承兑汇票却由承兑银行垫付,银行将其作为对付款人的贷款处理。商业汇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④支票结算:是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见票即付款给收款人或票据持有人的结算方式。支票按结算方式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用于现金的提取,转账支票用于转账。支票广泛用于同城结算,支票一律记名,起点为100元,有效期为10天。特点: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

⑤托收承付结算: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是由购销双方签有购销合同。其每笔结算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承付期为验单承付3天,验货承付10天。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范围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⑥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此结算方式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程序相同,但不同点在于不受结算起点限制,同城异地均可用。

⑦汇兑结算:是汇款人(付款企业)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汇兑分信汇和电汇,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交大学学费等。信汇:指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国货币,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寄交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付出外汇业务。采用信汇方式,由于邮程需要的时间比电汇长,银行有机会利用这笔资金,所以信汇汇率低于电汇汇率,其差额相当于邮程利

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⑧信用卡结算: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的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采用信用卡来办理的结算称为信用卡结算。

(一)按发卡机构不同,可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

(1)银行卡。这是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发卡行所有的分支机构或设有自动柜员机的地方随时提取现金。

(2)非银行卡。这种卡又可以具体地分成零售信用卡和旅游娱乐卡。零售信用卡是商业机构所发行的信用卡,如百货公司、石油公司等,专用于在指定商店购物或在汽油站加油等,并定期结账。旅游娱乐卡是服务业发行的信用卡,如航空公司、旅游公司等,用于购票、用餐、住宿、娱乐等。

(二)按发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

(1)公司卡。公司卡的发行对象为各类工商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部队、团体等法人组织。

(2)个人卡。个人卡的发行对象则为城乡居民个人,包括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城乡居民。个人卡是以个人的名义申领并由其承担用卡的一切责任。

(三)根据持卡人的信誉、地位等资信情况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卡和金卡

(1)普通卡。普通卡是对经济实力和信誉、地位一般的持卡人发行的,对其各种要求并不高。

(2)金卡。金卡是一种缴纳高额会费、享受特别待遇的高级信用卡。发卡对象为信用度较高、偿还能力及信用较强或有一定社会地位者。金卡的授权限额起点较高,附加服务项目及范围也宽得多,因而对有关服务费用和担保金的要求也比较高。

(四)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1)贷记卡。它是发卡银行提供银行信用款时,先行透支使用,然后再还款或分期付款,国际上流通使用的大部分都是这类卡。也就是说允许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上无存其清偿的方式为“先消费,后存款”。国际上流通使用的大部分都是这类卡。

(2)准贷记卡。它是银行发行的一种先存款后消费的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需要事先在发卡银行存有一定的款项以备用,持卡人在用卡时需以存款余额为依据,一般不允许透支。目前我国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基本上属于准贷记卡,但是允许持卡人进行消费用途的善意、短期、小额的透支,根据不同的卡种,规定不同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同时支付利息。因此,实质上是具有一定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五)根据信用卡流通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1)国际卡。国际卡是一种可以在发行国之外使用的信用卡,全球通用。境外五大集团(万事达卡组织、维萨国际组织、美国运通公司、JCB信用卡公司和大莱信用卡公司)分别发行的万事达卡(Master Card)、维萨卡(VISA Card)、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 Card)、JCB卡(JCB Card)和大莱卡(Diners Club Card)多数属于国际卡。

(2)地区卡。地区卡是一种只能在发行国国内或一定区域内使用的信用卡。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大多数属于地区卡。优点

信用卡相比普通银行储蓄卡来说,最方便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消费,在很

多情况下只要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就可以了。

1.不需要存款即可透支消费,并可享有20-56天的免息期按时还款利息分文不收(大部分银行取现当天就会收取万分五的利息,还有2%的手续费,工商银行取现免收手续费,只收利息);

2.购物时刷卡不仅安全、方便,还有积分礼品赠送; 3.持卡在银行的特约商户消费,可享受折扣优惠;

4.积累个人信用,在您的信用档案中增添诚信记录,让您终生受益;

5.通行全国无障碍,在有银联标识的ATM和POS机上均可取款或刷卡消费;(备注:信用卡只适合消费刷卡,最好不要取现,取现手续费用很高,很不划算)

6.刷卡消费、部分信用卡取现有积分,全年多种优惠及抽奖活动,让您只要用卡就能时刻感到惊喜;(多数信用卡网上支付无积分,但网上购物支付很方便、快捷)

7.每月免费邮寄对账单,让你透明掌握每笔消费支出;(现提倡绿色环保,可取消纸质对账单更改为电子对账单)

8.特有的附属卡功能,适合夫妻共同理财,或掌握子女的财务支出; 9.自由选择的一卡双币形式,通行全世界,境外消费可以境内人民币还款; 10.400电话或9字打头5位数短号24小时服务,挂失即时生效,失卡零风险; 11.拥有有效期:已知国内信用卡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

12.利用第三方平台(国内支持信用卡账单管理的平台主要是聚金豆)进行商务合作,为持卡人提供优惠服务。缺点

信用卡的发明像一把双刃剑,可以解决经济上的暂时危机,但银行发行信用卡的目的是赚钱,一旦超过无息还款的时间,就会收取高额的利息,一般是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

1、盲目消费

刷卡不像付现金那样一张一张把钞票花出去,一刷,没什么感觉,几个数字,导致盲目消费,花钱如流水。

2、过度消费

笔记本分期,数码相机分期,智能手机分期,在提前享用自己心仪物品的同时,自己还要考虑是否有能力偿还。

3、利息高

如果你不会打理信用卡,导致最后还款日到了也不能如期还款,银行会向你收取高额利息。(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金额的10%)[5]

4、需交年费

信用卡基本上都有年费,但基本上都有免年费的政策,比如建行一年只要刷三次就可以免了;但是你一年没刷卡达到银行指定的次数,需要收取年费。

5、盗刷

信用卡基本上默认是免密码刷卡消费的,这就很容易在丢失或被盗时被别人盗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但其实信用卡同时也是可以申请凭密码刷卡消费的——这就要看你是怎样管理你的信用卡了,当然,很多人因为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注销了信用卡后没销户,被一些不法分子重新申请信用卡透支,白白损失,很不值得。

6、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长期恶意欠款,自然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甚至被银行打入黑名单,以后要向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就会有可能被银行拒绝。

7、还款麻烦

每月要跑银行,常常人满为患,网上还款不是每个人都会的。

8、注销麻烦

央视曾报道过,曾有持卡人还清所有欠款注销信用卡几个月后仍收到银行账单,之后的事把他折腾得苦不堪言,这篇名为《还不清的信用卡》揭露了现今信用卡的弊端。

9、信用卡虽然有免息期,但只针对刷卡消费,套现没有免息期,而且还要收取手续费。

储蓄卡主要作用是储蓄存款,持卡人通过银行建立的电子支付网络和卡片所具有的磁条读入和人工密码输入,可实现刷卡消费、ATM提现、转账、各类缴费等功能,通过卡片进行的费用支出等于储蓄账户余额的减少。账户余额为零,该卡的支付作用也降为零。储蓄卡的申办十分简单,无需银行进行审批,一般可实现即办即取。

借记卡(Debit Card)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按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及储值卡。借记卡是一种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工具。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在特定区域„专用用途(百货、餐饮、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的功能。储值卡是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是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交给银行,并委托银行签收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结算条件发货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代付款单位立即付给货款的结算。信用证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它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较,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收汇有了较高保障。

(2)手续繁、费用多。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手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采用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

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取得货款,这样进口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卡保证金存款以及存出投资款等。(1)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款项;(2)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3)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4)信用卡存款是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5)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作为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6)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经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货币资金。[1]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银行: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就是所谓我们常指的银行是属于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等。

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商业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投资银行:简称投行,比如国际实力较大有:高盛集团 摩根斯坦利 摩根大通 法国兴业银行等等。职责: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我国国内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职责: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世界银行: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网上银行(Internetbank or E-bank),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提及网上银行,更多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从网上的转移,其他服务方式和内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又产生了全新的业务品种。

手机银行:移动银行业务不仅可以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而且极大地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涵,使银行能以便利、高效而又较为安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传统和创新的服务,而移动终端所独具的贴身特性,使之成为继ATM、互联网、POS之后银行开展业务的强有力工具,越来越受到国际银行业者的关注。

存款方式 第3篇

提高认识,强化防风险意识

张先生对于投资理财比较保守,把大部分钱存在银行。可《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他有些坐不住了,因为如果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在限额内的储蓄存款会得到全额赔偿,限额外的则不能确定赔偿多少。张先生想,自己的存款在银行超过了限额,万一银行倒闭、破产,他超出的钱怎么办?可他存的基本是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会损失利息。那有怎样的万全之策呢?张先生又想,银行倒闭、破产不是那么简单的,应该多关注存款银行的动态,发现风吹草动,再提前支取也不迟。

安全提醒:《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银行一旦破产、倒闭,只保证限额内储蓄存款全额赔偿,对超出范围的不予保障,而现在多数存款人即使已经超出保障范围,也是定期储蓄存款。其实,大家不必惊慌,因为银行即使要倒闭也没那么简单。所以,存款人重要的是在思想上重视,要有防风险意识,如张先生一样多关注相关银行的消息、动态,通过行动控制储蓄存款风险。

注重实力,优先选择大型银行

对王女士而言,过去到银行参加储蓄存款,她不管银行大小,只要是正规的银行就可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把钱存在哪家银行就大有讲究。如果存款不多,那在赔偿限额内问题不大,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也会得到全额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那想要拿回来超出部分就是未知数。那以后存钱如何选择银行呢?王女士觉得,选规模大、有实力的银行肯定是正确的方法。

安全提醒:为避免超出赔偿范围外储蓄存款得不到赔偿,而即使在赔偿范围内能得到赔偿也会有繁琐的过程,这说明参加储蓄存款选择银行很重要。如果选择的是破产、倒闭几率小的银行,那这些麻烦几乎就可避免。实力雄厚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该是首选,一般来说,它们承担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破产、倒闭的几率会更小。建议存款人参加储蓄存款时,可选择大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

大额存款,多家银行分开存

刘先生有110万元的积蓄,为了便于管理,他以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只存在一家银行。《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万一这家银行破产、倒闭,刘先生只能拿回50万元的存款,而剩余部分,能拿回多少却是未知数。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存款不受损失呢?刘先生决定,以后参加储蓄存款时另选两家银行,并且在先前同一家银行存的定期储蓄存款,只保留50万元,超额的在陆续到期后转存其他银行。

安全提醒:《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存款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是50万元。基于这一因素,存款人如果有大额存款,最好分开银行进行存储,并且,一家银行最好不要超过50万元。这样,即使任何一家银行破产,存款人的损失风险也能得到控制。

存款方式 第4篇

关键词: 道德风险;存款保险;防范机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3-0039-05

八十多年前,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下几近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金融的发展不断完善,尤其在金融风险及监管检查方面卓有成效。20世纪60年代,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使得金融风险剧增,大多数西方国家也建立起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迈出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第一步。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得失给我国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意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重点应围绕防范道德风险,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既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又不能流于形式僵化死板,要边摸索边改善,根据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动态、弹性的调整。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界定与释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当银行无法满足其对存款人的(付款)义务时,保护存款人其受保存款不受损失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受保金融机构特定种类的存款进行保护,且正式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我国2015年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初现雏形。因此,下文所提“存款保险制度”均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的一方无法监督另一方的行动时,或者监督的成本过高,一方行为的变化而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存款保险制度语境下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银行以及监管机构等不同主体,出于各自不同动机,为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承担过度风险,并且不惜损害他方,从而可能致使银行业出现危机。

(二)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系列复杂的合约。涉及存款人、投保机构和监管机构等相互之间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势必产生各方冒险逐利、转嫁风险的道德风险。因而,下文将从上述不同行为主体出发来探讨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形成的原因。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得存款人自我保护激励不足。若不存在没有任何存款保护制度,银行便会有破产之虞,因而存款人有较强的动机自发地监督银行。如果银行承担了过高的风险,存款人要么会要求其提高存款利率,要么会“用脚投票”,将存款转移到更稳健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更安全的地方。而存款保险赔付制度下,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或大部分都能够得到赔付。因而,存款人甚至可能去选择冒险经营,但许诺给他们高额利率的银行,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

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对投保银行高风险经营的激励是存款保险制度中最主要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人挤兑的可能性,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也随之下降。银行的股东和管理层会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来自存款人市场约束也被弱化,使得存款人不再密切监督银行,银行不用为其增加的风险付出高利率的代价。因而,银行更倾向于通过承担高风险来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银行高风险经营是导致其破产甚至产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造成了银行间激烈的恶性竞争,不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3.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

从存款保险机构来看,监管宽容是其最主要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为了减少保险基金损失,对有问题的投保银行,往往吝于立即救助,而是期待其通过整改自行好转,如果通过整改得以改善,则存款保险机构就免去了一笔救助费用。但如果由于存款保险机构怠于救助,问题银行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而变得更糟糕时,将会给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带来危机。这种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同样蔓延至金融安全网的其他两大支柱——最后贷款人和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当银行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而产生挤兑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兜底,中央银行更倾向认定为清偿性不足或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拒绝提供最后贷款。而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因挤兑而导致银行破产的可能性,而对金融安全盲目乐观,放松监管。

二、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诚然,存款保险制度催生了道德风险,带来了诸多危害。但如果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出现信心危机问题,将会迅速扩散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深重灾难。实践证明,经过精心设计的约束机制是可以防范道德风险的,许多针对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已经运用到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并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效。

(一)保持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

确保存款保险机构独立地位,排除政治压力的干预和参保银行的影响。单独设置存款保险机构,有助于相互制衡、各司其职,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特有职能和履行应有职责而不受不当干扰,也避免与其他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带来的信息共享困难,或推诿责任的道德风险。

在实践方面也显示,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独立设置的存款保险机构在2000年时共有15个,占23%;2010年为36个,占38%;2011年底为54个,占65%。[1]鉴于不少刚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存款保险机构置于其他监管机构之下的做法视为过渡期内的权宜之计,这一比重将会继续扩大。

(二)采取风险差别费率方式

在1991年美国颁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之前,参保银行均基于统一的标准费率来缴纳保费。风险较高、经营不善的“坏银行”并不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而稳健经营,无破产之虞的“好银行”所支付的成本竟然要与那些“坏银行”同样高。事实上形成了稳健银行对问题银行的补贴,这是一种“扶劣损优”的不公平现象。美国在实践中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中采取了依风险确定保险费率。要求存款机构按照自身承担的风险水平缴纳保费。Merton的期权定价模型理论也表明了在固定费率制度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2]银行会通过增加资产风险和减少资本将风险从自身转移至存款保险机构、将利润转移给自己,而在风险差别费率的情况下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相比单一费率制度,风险差别费率能够有效地降低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开始效仿美国选择风险差别费率代替统一费率,这将是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

(三)确立限额保险方式

Alovsat Mulumov对土耳其银行系统的存款保险和道德风险的案例研究表明,在全额赔付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存在从事过度风险行为的倾向。[3]因此,大多数国家选择实行限额存款保险方式,而保护限额的设定关系到道德风险的控制和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若保险额定得太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下降,容易滋生过度的道德风险;若保险额定得太低则难以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两大主要目标——保护小额存款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4]

国际上保险限额的界定方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将本国人均GDP作为存款保险限额的参考,另一种是使全额赔付能够覆盖90%的存款人。实践中,各国采取“广覆盖”原则,一般按人均GDP的3-5倍设定存款保险限额,使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明确的保护。

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存款保险限额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各国在危机期间提高了存款保险的限额。存款保险上限的提高是各国在面对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这一措施能够起到使存款人重拾信心,减少银行挤兑及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

(四)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当的监管权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和赔付方,有最大的动力阻止各方的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保险基金不受损失。因此,应当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当的权力来限制参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多德-弗兰克法案》便加强了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对参保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增加其备份检查权、执行权和有序清算权等。《有效存款保险体系核心原则》(2014年版)也要求明确存款保险机构享有检查和提前介入问题银行等权力,以及在银行恢复与处置过程中的相应职责等。

存款保险机构除具备保险赔付和紧急援助等传统“支付箱”职能之外,还应当配合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投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权、拒绝与终止承保权、早期干预与处置权、处罚与建议处罚权等监管权的合理安排,存款保险机构能够有效降低道德风险问题。但为了避免出现监管重合和监管真空的现象,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实施全面合规性监管来达到目标,偏重化解和纠正。而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应侧重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对投保银行进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强化存款保险制度事前和事中的风险发现和防范功能。[5]

三、中国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防治困境及建议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基本参照了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体系核心原则》的指引原则制定,但由于我国自身特殊的国情,如居民有着较高的储蓄偏好,银行业存在国有垄断程度较高的局面等等,使得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特有的道德风险困境,不能照搬国际经验。

(一)起步阶段难以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中规定了我国现行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6]而该基金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管理。这样隶属于人民银行的安排存在着目标冲突,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而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如果中央银行同时代替存款保险机构行使风险处置与金融机构救助的职能,使“最后贷款人”变为“最先贷款人”,将影响其货币政策职能,甚至引发通货膨胀。只有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才能够避免与中央银行和审慎监管机构存在目标冲突。但考虑到眼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设立独立机构将花费大量资金。保费尚未充分积累就有很多成本支出,社会上就会有意见,如果此时发生一定数量的银行倒闭,存款保险赔付资金不够用,就会对设立机构的成本支出提出强烈的批评。[7]

现阶段将存款保险基金置于人民银行之下的做法,笔者建议只能作为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一旦条件成熟,应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且给予其与中央银行和审慎监管机构同等的地位。如使之共同直属于国务院,三者相互间地位平等但同时都对国务院负责。这样的安排可以使得三者既能相互制衡,又能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合作,及时共享信息和资源。

(二)高储蓄率难以设定合理的偿付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为2015年人均GDP的10倍左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8]而国际上一般为人均GDP的2至5倍。过高的保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银行危机的频率是随着保险赔付额度与人均GDP的比例的增加而增加的。如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美国存贷危机中,有经济学家通过测算认为,若当时美国的存款保险赔付额度是人均GDP的1.5倍的话,美国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将降低43%。[9]与此同时,我国又存在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殊国情:我国居民存款意愿强烈,储蓄率为世界第一,存在着大量的中小存款人。且民众投资渠道狭小,银行存款是其主要投资方式。社会保障体系远未健全,其储蓄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多种社会功能。如果保护不足,易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难以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防止挤兑以维护金融稳定的两大目标。因此如何找到维护金融稳定和约束市场纪律之间的平衡是我国确立赔付上限的难点。

建议对最高赔付限额进行动态、弹性地调整。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金融危机发生时,为提升存款人对银行系统和金融体系的信心,在制度安排之外进行的额外保障也是非常多见的。[9]最近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普遍提高赔付上限。美国大幅提高最高保护限额水平,德国甚至放弃限额保护改采全额担保。但这种非常措施长期化将助长道德风险。考虑到我国大量的中小存款人储蓄意愿强烈,且其储蓄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关乎国家的稳定。相较其他国家,应当给予较多的保护。但不应超过人均GDP的10倍。当我国建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时,要适时降低最高保护限额水平。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应提高赔付上限;而在危机过后,及时调整回合适的限额。根据我国的经济现状和金融风险状况等进行动态地调整,保险限额定期进行评估修改。另外,注重加强公众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知识教育,树立其风险意识。使其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范围和限制也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确立合理的赔付限额。

(三)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难以落实

由《存款保险条例》可知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不是单纯的“付款箱”功能,虽然给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非现场检查权,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现场检查权。仅仅要求投保机构报送资料难以对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控。但给予其现场检查权又要注意与其他保持协调合作,避免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权利(力)、职责不清晰。[10]

因而,笔者建议首先应细化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存款保险条例》中关于金融机构间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实为前瞻性的借鉴,但遗憾的是仍停留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缺乏正式的、刚性的制度保障。建议参考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官协会的做法,由各金融监管机构轮流出任协会主席,轮流检查、结果共享,或者联合检查但各有分工的方式对银行进行监管。[10]这样既可行使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现场检查权,又可避免超越职权、重复检查。再者,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存款人利益以此维护金融稳定,赋予一定的处罚权是必要的,但仅限于督促收取保费等保护存款人和存款基金的必要,不宜过多,也不宜将手伸的过长,以免混淆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的职能。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认为应当处罚但又属于其他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必要的建议处罚权,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处罚。这种建议处罚权不能是原则性规定,流于形式,要明确监管机构对建议处罚回应的形式、期限、内容以及其他责任等等,若监管机构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罚建议有异议,提交共同上级解决。

参考文献:

[1]魏加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EB/OL].

[2016-09-01]. http://www.drc.gov.cn/xscg/20130510/

182-473-2874917.htm.

[2]Merton Robert C,An Analytic Derivation of the Cost of Deposit Insurance Loan Guarantees: An Application of Modern Option Pricing Theory[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77(1):3-11.

[3]Ensar Yilmaz & Alovsat Muslumov, Deposit Insurance and The Moral Hazard Problem:The Case of the Turkisn Banking System[J].AppliedEconomics,2008,40(16):2147-2163.

[4]张圣翠.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防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3):73.

[5]刘仁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3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EB/OL].[2016-09-01].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

/2015-03/31/content_9562.htm.

[7]周小川.周小川详解存保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EB/OL].[2016-09-01]. http://finance.ifeng.

com/a/20150428/13668821_0.shtml.

[8]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存款保险条例》答记者问[EB/OL].[2016-09-01]. http://www.gov.cn/

xinwen/2015-03/31/content_2840896.htm.

[9]朱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3.

[10]朱大旗,李慈强.存款保险新机制下的银行监管权[J].保险法,2013(5):35.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Based on the Prevention of Moral Hazard:

Plight in Design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TANG Li

(School of Law,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moral hazard has always been a controversial issue in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can reduce the risk of bank runs and stabilize financial system. However, it also weakens the market discipline and creates moral hazard.The root cause of moral hazard is information asymmetry, which is almost inevitable in modern society. It does not only exist in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but also in other fields. Moral hazard is by no means the reason to abandon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but it should be controlled and prevented by establish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properly.The moral hazard in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because of our particular situation.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find a way to design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the realistic situation of China and can prevent moral h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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