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研究组织范文

2024-05-20

合同研究组织范文(精选4篇)

合同研究组织 第1篇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 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刑法》第224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几种: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当然, 无论行为人采取上述何种手段, 只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 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 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应予追诉。

(一)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 合同诈骗罪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同诈骗犯罪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 它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故意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 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 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 故意从事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民事欺诈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 过失过错则不构成欺诈。这里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 也包括间接故意。

2、行为人不仅需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 而且需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行为人以作为方式虚构事实、变更事实, 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的行为, 即是欺诈之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行为人不履行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之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者保持错误的不作为, 则与间接故意相联系。

3、该不法行为需造成实际侵害后果, 即造成他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4、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需有因果关系。

即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 而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三)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的基本行为特征与合同欺诈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 都属于无效合同,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 从根本上说, 合同诈骗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一点, 企图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主观故意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 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 而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

(1) 从行为方式上看, 合同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 无论是虚构事实, 还是隐瞒真相, 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而合同欺诈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尤其是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其行为方式多表现为不作为, 如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能构成欺诈, 就足以说明这点。

(2) 从欺诈的程度看, 合同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 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 而合同诈骗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应由刑法来调整。

(3) 从欺诈内容看,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 而合同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 行为人并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 而只是用欺诈手段, 使合同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 为自己谋取高于合同的利益。

(4) 从欺诈的手段看,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为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 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 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 以骗取对方信任, 使行骗得逞;而合同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 夸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不告知合同标的物的内在瑕疵等。

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而合同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

在上述几点区别中, 有的学者认为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才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区别的关键所在。但在司法实践中, 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 欺诈程度如何等等, 亦被作为据以考察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重要依据。

摄影赛赛事组织合同 第2篇

赛事组织、宣传合同

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XX摄影家协会

丙方:XX报社

为充分展示XX楼盘的魅力,倡导一种生活哲学——惬意人生、诗意栖居,同时推广积蓄客户,特主办纪实摄影大赛。就赛事组织、宣传等事宜,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活动时间:2011年7月初——-8月底。

二、各方分工:

1、甲方全面配合乙方组织和实施摄影大赛,为大赛创造一切便利条件,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2、乙方负责策划、组织、实施此次摄影大赛,并保证按拟定的活动方案落实。

3、丙方负责宣传,保证在《XX报》发布十次以上新闻报道及六个半版的专题宣传。

三、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甲方为本次活动支付乙方活动费用叁万元;支付丙方宣传费用贰万元,总计为伍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贰万伍仟元、支付丙方壹万伍仟元。

2、评奖结束之日,甲方支付乙方、丙方余款各伍仟元。

四、《纪实摄影大赛执行细则》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约定的,以附件为准。

五、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附件:纪实摄影大赛执行细则

合同研究组织 第3篇

在传统组织公民行为研究文献中, 学者们以态度变量对企业员工行为的影响作为研究焦点, 普遍认同态度对员工行为变量的预测作用, 并提出“员工态度”及“社会规范”二因素模型来解释员工行为。但是, 对组织公民行为作为角色外行为产生的机制及动力却缺少完美的解释。从本质上看, 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组织视角下的角色外行为, 即从组织视角定义自己的组织认同的决定力量, 其中组织公平感是其中的核心要素。

Scholl, Cooper&Mckema (1987) 分析员工对薪资公平性的认知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 他们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正向的影响关系;Organ&Konovsky (1989) 经过调查发现公平性认知对于组织公民行为有较高的预测力。

Dukerich等 (2002) 的研究也表明, 组织认同的强度会对组织内部合作产生显著影响 (β=0.57) 。Polzer (2004) 通过实验研究表明, 当两个子群体源于不同的组织时, 如果对应的子群体具有个人主义文化和声誉时, 组织认同会对合作的分配产生显著的影响 (β=-0.59, P<0.05) , 即高组织认同的员工会将合作的分配由整体转向子群体, 导致低整体合作和高子群体内部合作。

由此, 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组织公平正向影响员工的组织认同;

假设2:组织认同正向影响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

假设3:组织认同在组织公平及组织公民行为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或是部分中介作用。

2 研究方法

2.1 样本和数据收集

本研究的被试来自于金飞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共发放问卷270份, 回收220份, 回收率81%。其中男性员工占71%, 女性员工占29%;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员占37%;33%员工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 71%员工在公司工作2年以上。

2.2 测量工具

组织公平量表是在借鉴樊景立 (1997) 测量问卷基础上编制而成, 包含12个题目, Alpha值为0.8719;组织认同量表是借鉴Dukerich (2002) 组织认同量表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 量表包含8道题目, Alpha值为0.9094;组织公民行为量表是借鉴Podasak (2000) 测量问卷编制而成, 包含8个题项, Alpha值0.7499。

所有量表测量均采用Likert Scale六点量表法进行评价, 其中“1”代表完全不符合, “2”比较不符合, “3”有些不符合, “4”有些符合, “5”比较符合, “6”完全符合。

2.3 分析方法

本研究利用spss11.0及Lisrel8.7统计软件, 对相关变量进行相关分析及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3 模型检验

3.1 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组织公平、组织认同、组织公民行为三个变量进行均值、标准差及皮尔逊相关进行统计。结果显示, 均值及标准差分别为组织公平4.31、0.711;组织认同4.02、0.963;组织公民行为4.18、0.416。所有变量都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 组织公平都与组织认同 (r=0.957) 和组织公民行为均 (r=0.416) 显著正相关, 而组织认同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也同样呈现正向相关关系 (r=0.379) , 假设1和假设2成立。

3.2 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表2给出的是五个结构模型的嵌套关系 (Nested Models) , 分别为 (1) OJ-OI-OCB和OJ-OCB; (2) 完全中介作用模型:OJ-OI-OCB; (3) 无中介作用的模型:OJ-OI和OJ-OCB; (4) 无中介作用的模型:OJ-OCB和OI-OCB; (5) 无中介作用的模型:OJ-OCB (OJ、OI、OCB分别代表组织公平、组织认同、组织公民行为) 。模型3、4和5说明的是组织认同不是组织公平和组织公民行为的中介变量, 其不产生中介作用。从数据拟和指标来看, 模型3的χ2、Df.、Δχ2、GFI、PNFI、CFI、RMSEA分别为156.32、12、52.34**、0.85、0.45、0.79、0.22, 而模型5为177.77、13、95.46**、0.85、0.48、0.79、0.21, 两模型的GFI、CFI均为0.85和0.79, 小于0.90的拟合度标准, 而模型4的χ2、Df.、Δχ2、GFI、PNFI、CFI、RMSEA分别为95.61、12、28.38**、0.89、0.50、0.88、0.17, 显然GFI、CFI值分别为0.89与0.88同样没有达到0.90的显著水平, 因此, 我们拒绝接受模型3、4和5。

模型1和2都说明的是组织认同是组织公平和组织公民公务的中介变量。所不同的是, 模型1表达的是部分中介作用, 而模型2表达的是完全中介作用。虽然模型1和2对数据拟和得都很好, 模型1的χ2、Df.、GFI、PNFI、CFI、RMSEA分别为69.71、10、0.93、0.47、0.91、0.16, 模型2的相应指标为103.98、12、0.88、0.48、0.86、0.19, 但是从Δχ2来看, 模型2为34.27**, 在0.01的水平上是差异显著的。因此我们接受χ2更小的模型, 即接受模型1, 认为组织认同是组织公平略和组织公民行为关系的中介变量, 起部分中介的作用。

在模型5中, 完全不考虑组织认同的作用, 仅考虑组织公平与组织公民的关系, 两者关系系数是0.416 (p<.01) 。在模型1中, 增加考虑组织认同的中介作用, 组织公平与组织公民行为的关系系数减小为0.282 (p<.01) 。比较两模型, 组织公平与公民行为的关系系数减小了0.351, 因此系数减弱是显著的, 因此表3的结果证实了假设3成立。

4 结语

研究结果支持了我们的假设模型, 即组织公平通过员工的组织认同正向影响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基于组织公平理论, 它的发生机制为:如果组织给自己的回报大过自己的付出, 那么做一些工作职责之外的对组织有益的事情是一种补偿, 如果组织给自己的回报少于应该得到的, 那么就会通过减少做份外的事情来实现与自己付出的平衡。

从过程来看, 组织公平感之所以影响员工组织公民行为, 主要是由于员工与组织之间存在社会交换的关系。如果员工与组织之间只有经济交换的关系, 那么公平感高的员工只会按照雇佣协议的要求, 以角色内行为作为对组织的回报;如果员工与组织之间存在社会交换的关系, 那么员工对公平的回报往往会通过超越具体协议要求的行为方式。

由此, 员工组织关系的实质在于组织和员工双方对于员工在组织中角色的判断, 无论是组织还是员工这种判断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员工的行为, 但最终还是要通过员工的判断来产生作用。员工的判断过程及结果即是对个人角色的认知过程, 也就是组织认同形成过程, 是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产生的直接因素, 显然也是来自于组织公平的中介变量。

摘要:基于社会交换和组织支持理论, 本文探讨了员工组织公平感、组织认同和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 提出了组织承诺作为员工组织公平感和组织公民行为之间中介关系的理论模型, 并通过一家纺织业民营上市公司220名员工的样本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证实:组织公平能够促进员工组织认同;员工组织认同则对组织公平和员工组织公民行为关系起部分中介作用。

关键词:组织公平,组织承诺,组织公民行为

参考文献

[1]宋利.人力资源实践对员工组织支持感和组织承诺的影响实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 2006, (7) :157~160.

合同研究组织 第4篇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务讲座

出处:山西国科节能有限公司 作者:段晋

3月30日,山西国科节能有限公司在新兴能源公司举办了一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务讲座。新兴能源公司领导、各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各项目筹备处全体人员及公司本部全体员工参加了本次讲座。

上一篇:消防联动下一篇:评论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