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话亭范文

2024-05-31

公用电话亭范文(精选12篇)

公用电话亭 第1篇

四四方方一平方米, 红色电话机, 插入IC卡, 听到话筒里“嘟嘟”的长音, 相信很多人都会回忆起自己曾经使用公用电话时的情景。曾几何时, 要给离别的亲友打一个电话要排上好长的队, 而如今, 手机的普及让公用电话亭已成为被遗忘的城市记忆。“靠边站”的公用电话亭陷入不知该何去何从的尴尬处境。

公用电话亭作为城市的公共设施, 曾为我们的生活提供过极大便利。20世纪90年代, 公用电话亭开始在街头出现, 当时固话还未普及, 手机和网络很少人用, 它的出现极大地满足了市民需要。1998年至2000年, 公用电话亭迎来鼎盛时期。在市区繁华路段和大学校园内, 经常能见到市民、学生、打工族排队打电话的场景。街道上每隔一二百米肯定能找到一部公话, 那个年代, 使用IC卡成为一种“时髦”。面额30元和50元的IC卡最畅销, 常常供不应求。每年9月至10月新生报到时, 大学校园里的话务量能达到几十万小时。2001年左右, 各地市开始推出各自的电话卡, 只限在本地使用, 200、201等电话卡应运而生。IC卡因其芯片易碎、话费高昂等缺陷受到冲击, 逐渐退出通信市场。

随着手机的普及, 曾经风光一时的公用电话亭在使用功能上逐渐“失宠”, 街头、校园里已经很难买到公共电话卡, 公用电话亭正在我们的视野中渐渐消失。

被时代冷落的公用电话亭是退是留?是升级换代继续发挥作用, 还是干脆退出公众视野?它将何去何从?

因为市民在需要急救时可能会用到, 所以公用电话亭并不会彻底消失, 但普通的公用电话亭越来越少已经成为趋势。现在的公用电话亭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必要的维护, 普遍存在脏、破、乱问题, 有的甚至成了“牛皮癣”广告牌, 与城市景观极不相称;二是功能陈旧, 还需要IC卡、201卡才能使用, 而这些卡早已退出了市场。因此, 公用电话亭必须与时俱进, 才能在时代发展中“华丽转身”, 而不是渐行渐远, 直到留给我们一个无法挽留的“背影”。

公用电话亭 第2篇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和市城管局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统一部署和安排,决定于四月下旬至七月底在市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行动),为确保百日督查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查目的通过开展百日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解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督查范围及时间

本次百日督查行动将覆盖我站受理的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以及在建市政工程项目,同时将对近三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五一”节节前安全大检查发放整改通知书的施工企业和其他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督查。督查的时间为5月7日起至7月31日。

三、督查内容

1、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城管系统(市政公用行业)2008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城管建

[2008]64号)及我站《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排查治理内容;

2、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3、防台、防汛、高温季节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4、施工两项许可执行情况;

5、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施工企业及在建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臵、落实情况;

7、市政公用在建工程使用的爆炸物品、易燃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8、市政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9、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特别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0、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1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2、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13、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与公司、企业、项目部、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4、工程施工中涉及到承重支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吊装、爆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审批、论证和实施情况;

15、大型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及应急救援等情况;

16、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17、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救援物资配备和维护情况;

18、事故报告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19、各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班组、总包与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及落实情况;

2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1、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和现场安全监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四、督查形式

采取企业自查和我站抽查、市城管局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提出要求、限期整改落实等形式开展。企业要按照《宁波市城管系统(市政公用行业)2008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城管建

[2008]64号)及我站《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排查治理内容,企业应对所承建项目进行100%全面自查;我站重点抽查面将不少于在建工程数的1/3;普查面将达2/3以上,市城管局将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样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百日督查行动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各监理、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把百日督查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务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百日督查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求相关责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施工、监理企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指导方案,明确内容、要求和责任,于5月15日前将工作部署落实到各项目部。各监理、施工企业要结合第二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录入和上报,进一步明确对企业的督查内容和要求。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要统筹安排好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月”活动、汛期防汛防台及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等工作,确保百日督查行动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还要重点检查事故多发、隐患突出、管理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项目部和重点施工环节。

(四)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百日督查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馈百日督查行动开展

情况。根据市城管局关于百日督查行动信息报送要求,为更好地反映市区市政公用工程百日督查行动的开展情况,请施工、监理企业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我站,请于5月15日前上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7月15日前提交开展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

如果电话亭 第3篇

下午走出机场后,前来接机的老同学朱贵拉着他到酒吧里喝了个昏天暗地。直到月上柳梢,两人才回酒店。车在一条林荫小道上停下来,醉得东倒西歪的陈明被朱贵扶出车,目光却落在了路边的一座电话亭上。那电话亭和一般的不太一样,通体散发神秘的气息。醉意浓浓的陈明正纳闷自己怎会有这种奇怪的感觉,却看到电话亭边立着一块招牌:如果电话亭。

电话亭还有招牌,不愧是大都市!陈明踉踉跄跄地奔进亭内。朱贵跟在后面喊:“想打电话给女朋友呀?你这家伙,出门在外也不忘打电话回去汇报行踪!”陈明刚拿起话筒,听了这话,心中却泛起了阵阵失落,不由得对着话筒嘟囔:“我哪有什么女朋友?唉,如果有一天,我能遇见一位善解人意的女孩,穿着旗袍,有着丁香一般醉人的气质……”说着说着。陈明便觉得一阵阵浓烈的醉意袭来。接下来的事,他完全没印象了。

看来,是朱贵把自己送到了这里。陈明看了看表,现在是凌晨三点。他正想继续睡觉,却听到有人敲门,是很轻很柔的叩击声。打开门,一道人影从门缝里挤了进来。进来的是个年轻好,面容俏丽,体态婀娜,眉宇间更是透着雅致的气息。难道是酒店的三陪小姐?陈明实在难以相信。

可容不得他多想,女子一进来,就驾轻就熟地脱下旗袍,塞进手提包里,接着又从手提包里抽出了另一件不同颜色的旗袍,挂在衣架上。做完这些事,女子更穿着仅剩的一件肚兜,抱住陈明,将他压倒在床上,然后将被子盖在了两人身上,又关了床头灯。

怎么办?陈明的脑中一番混战。就在这时,又传来了一阵猛烈的踢门声:“妈的,给老子开门!”接着又听到一阵钥匙的碰撞声,门便被打开了,估计是服务员把钥匙给他们了。几个彪形大汉冲了进来,打开房灯。陈明怀中的女子轻轻地惊叫了一声,将头深深地埋进他的臂弯,一头长长的黑发将整个脸都遮住了。几个大汉一进门就大声嚷嚷:“喂,有没有看见一个女的进来?”

陈明又急又怒,却发现胳膊底下有异动,原来是怀中的女子用手悄悄在他胳膊底下划着‘太太’两个字。他心领神会,于是怒喝道:“我和我太太早就睡着了,哪有什么女子进来?你们再不走,我可就报警了。”

那些大汉似乎也不想惊动警察,翻找了一阵,见没有其他人,其中一个便指着衣架上的旗袍,对为首的大汉说:“大哥,刚才那娘们穿的不是这款式的旗袍,颜色也不一样,看来不在这房间里。我们赶紧去别间找。”为首的大汉点了点头,一群人又冲了出去。

陈明满腹疑惑。没等他开口,那女子已经钻出了被窝,用比脱衣服还快的速度穿上了衣架上的旗袍,接着朝陈明一笑:“谢谢。能否告诉我,你的名字?”

陈明自报姓名,女子接着说:“我叫李樱,后会有期。”说完,她便急匆匆地走了。陈明大半天回不过神来,这演的是哪一出?看那几个大汉的衣着,也不像是现代的流氓。难道是在演电影?他叹了口气,那名自称李樱的女子不正符合自己梦中情人的标准吗?他不禁懊恼刚才没向李樱要电话。

回到床上,陈明在被子下发现了一块手帕,应该是李樱落下的。他顺手把手帕塞在裤兜里。不一会儿,人又睡着了。等陈明被门铃唤醒的时候,已经日上三竿了。打开门,朱贵一阵风似的冲进来:“都什么时候了还睡觉?”

陈明摸摸脑袋,突然觉得不大对劲。呈现在眼前的是一间五星级的酒店客房,一切家具都是现代化的款式。那些红木家具和瓷器呢?陈明说了昨晚的经历,朱贵却笑得直不起腰来:‘你的想象力还挺丰富!昨晚你喝醉后,我直接把你送到906房,哪有什么古式风格的客房?而且,那块手帕是我们从电话亭走回酒店的小路上,你跟一个老太婆买的。还是我付的钱,十块。你醉得什么都忘了。”

陈明无语了。难道昨晚只是梦一场?两人走出饭店,想找个地方吃饭。刚走到林荫小道,陈明突然想起了什么:“我记得,昨晚这里还有个‘如果电话亭’。现在怎么什么也没有?”朱贵也觉得奇怪,想了想又说:“现在有很多流动电话亭,跟流动公厕一样,可以到处移动的。说不定有人把电话亭移到别处去了。”

坐在饭馆里,陈明整个人魂不守舍的。昨晚看到李樱时的那种心悸的感觉还记忆犹新,怎么想也不像是梦呀?之后的几天,他一直精神不振,最后便借口家中有事,定好了第二天的返程机票。

当晚,朱贵定了一桌丰盛的饭菜。两人喝了一些酒。一回房,陈明便倒头大睡。不知过了多久,他被一阵浓烟呛醒。睁眼一看,阵阵浓烟从门缝下涌了进来。打开门,外头火光熊熊,酒店失火了!火势很大,陈明冲不出去。在阵阵浓烟中,他只觉得眼前一黑,接着便不省人事了。

再次醒来的时候,人已经在医院里。一旁朱贵松了口气:“总算没事了。昨晚半夜,我肚子不舒服,便去外面买药。回来的时候,酒店已经着火了。火势太大,我冲不进去。后来消防员赶到,将你抢救出来。”接着,他扬着手里拿的一本书,又说:“火势被扑灭后,消防员清理现场时,发现你住的房间墙壁里有一个木制的夹层。外面的木层已经被烧坏了,露出了里面放着的一本书。奇怪的是,这本书竟然没有烧坏。我只翻了前面几页,发现是民国时期的书。我自己又没兴趣,消防人员也不懂,而且我知道你对民国史颇有研究,便将这本书要了过来。”

陈明翻了翻,书名是《民国女特工追忆录》。内容是民国一名女特工周旋于沦陷区的日本政府人员之间,为中国窃取情报。翻到最后一章,有一段话让陈明心下大震。大意是,后来那名女特工身份暴露,被日伪人员跟踪。女特工于是跑进万华公寓,冒险敲开了其中一间房的门,结果遇见了一位男士。由于男士的掩护,女特工顺利脱险。文章的后面,女特工还写道,自从那次后,她一直念念不忘那位英俊又颇有风度的男士。他的名字,叫陈明……

陈明愣住了。他赶紧翻到尾页,那边有女特工的真名:李樱!再看看一旁的照片,上面的女子分明是李樱!书中,李樱还提到,那晚脱险后,她便到了陪都重庆。没过几年,抗战胜利。回到上海,她便写了追忆录,又将其中一本藏在和陈明相遇的房间的墙壁夹层中,以此来纪念那段美好却又匆忙的邂逅。书的最后,有一位当时的著名作家为这本书的再版所写的后记。其中提到,抗战胜利后没几年,李樱就在一次任务中牺牲了,连尸首都找不到。

出院后,陈明一直郁郁寡欢。他不明白,自己怎么会遇见几十年前的李樱?可是他知道,今生今世,自己再也忘不了这个丁香—般的美丽好了!

两年后,绿园酒店重新开张。陈明定了906房,以此来缅怀与李樱的邂逅。当晚,睡到半夜,一阵轻轻的叩门声响起。似曾相识的叩门声,让陈明的心不受控制地狂跳起来。打开门,门外的竟然是李樱!

陈明欣喜若狂,问她如何回到这里。李樱一脸疑惑地说:“那天,我正在执行一次任务。其间却在路边发现了一个奇怪的亭子。亭子里是一个电话。不知道为什么,我就拿起了电话,然后想起了那晚和你的相遇。于是,我莫名其妙地说了—句话:如果有一天,我能再次和你相遇,白头偕老,那该有多好!没想到话刚说完,人就突然来到了这里。”

陈明这才明白,李樱并不是在任务中牺牲,而是穿越时空,来到了几十年后的今天,与心爱的人白头偕老。难怪当时的人根本找不到她的尸首。

沈阳公用艰难复牌 第4篇

沈阳公用上市后,可谓是问题连连。

首先是上市后没有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处理香港联交所提出的问题,没有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三年没有发布年报,音信皆无,电话也是空号,一度有股民在网上直呼“上当受骗”。

停牌后,沈阳公用又卷入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公用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中。

直到201 1年4月1日,沈阳公用重新复牌在香港联交所进行交易。香港联交所上诉委员会在复牌前向沈阳公用提出多项复牌条件包括:公司须完成以2亿元(人民币)出售“北京地业”权益的交易,并取得款项凭证;完成用9300万元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 12号惠普大厦1楼及2楼的物业,以及完成以8000万元收购深圳青岛光电、提供青鸟光电拥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开发南区科苑路东经四路西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之物业之无产权负担拥有权之凭证;提供最少三个月由朝阳物业、深圳物业及珠海教育科学园之租户所支付每月最少为174.5万之租金收入之凭证。

爱护公用设施 第5篇

1.认认 板书课题:第十三课 爱护公用设施。认识哪些公用设施?

2.夸一夸 板书:公用设施

师:没有“路灯”行吗?它有什么用处呢?

师:不夸不知道,公共设施作用可真是大呀。公共设施是给大家使用的,能给大家的生活带

用来方便。(板书:方便大家。)它有这么多好处,我们要怎样对待它(爱护)。

3.报纸

师:说得对,我们要爱护它们。可在生活中就有些人就不自觉爱护公用设施。最近,老师在

《泉州晚报》上就看到了一些这类报道,我们一起来看看。(出示报纸、照片)

师:看到这样的情景你们有什么想法?(生:很气愤)

师:这些公用设施可真可怜。再看看它们本来的样子,就知道它们被破坏得有多严重了。它

们的烦恼可多啦,你们想知道吗?

1.学文

师:“叩叩”咦?谁来了,哦,原来是熊猫果皮箱呀!它就是一种公用设施,正好,同学

们的机会来了。同学们可以当当小记者,来采访熊猫果皮箱的一些情况。

师:听完了熊猫果皮箱的诉说,你知道了什么?有什么感想呢?

师:边听边板书:(公共财物)

3.小结过渡

师:公用设施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带来了方便,而且它是公共财物,是国家和政府为了方便

大家而设置的,我们每个人都要爱护它们。 板书:爱护

师:刚才同学得说得真好,都懂得要爱护公用设施。黄老师听了可高兴啦。但是,我们要怎

样爱护公用设施呢?在一次“爱护公用设施”的主题班会上,有几个同学说了自己的想

法。他们说得可好了,我们来看看。请大家翻开P61页,先看看这些同学的发言吧。

师:这些同学说得好不好呀?(好)可光听别人说,还不够。现在我们也来说说自己的想法。

同学们可以用上自己收集的材料,先在“四人小组”交流一下。 (生讨论后发言)

2.辨析

师: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自己要做得好,黄老师还希望大家做生活的`有心人。对于身边同学

的一些行为,我们要像“包青天”那样明辨是非。大家能做到吗?(能)

师:那老师可要考考大家了。大家看书本P62页,

师:哪些同学做得对?(我们要向他们学习。)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师:要怎样劝,才能让他们既知道自己错了,而且还能很自觉地把错误改掉呢?(同桌交流)

.总结:老师发现大家都成为爱护公用设施的小能手了。对公用设施不仅能正确使用、不故意

损坏,而且,看到别人损坏还能加以劝阻。老师真为你们高兴啊。老师在班报上看到

“新北京新奥运”的宣传语,是不是同学们都想为国家申报奥运会尽自己的一

份力?(是)那老师要告诉大家,在申奥过程中,国家要花很多的钱来建公用设施,

如电话亭、果皮箱等。如果我们爱护公共设施,就是在为申奥出力!大家愿意吗?(愿

意)黄老师相信大家一定会做得很好的。

师:可是光我们这些同学做好够不够?(不够)那我们要怎样做呢?

师:那你有什么好方法?你要用什么方法让更多人来爱护公用设施?写稿、写宣传栏、画画、

师:同学们的想法真好!同学们可以利用课后时间做好准备,下次班级举行的讨论会上,

我们再把它们展示出来。

板书设计:

第十三课 爱护公用设施

爱护

方便大家→公用设施←公共财物

私车公用第一案 第6篇

“张成江曾是我们单位有名的工作狂,从普通工作人员提为副站长,是一路凭实绩干上去的。”在江苏省某市街道水利站,一提起如今因贪污罪而身陷囹圄的张成江,昔日的同事们对他在职时的表现,大多仍持肯定之辞。

今年46岁的张成江自大学毕业后,就进入该街道水利站工作,在技术员岗位上干了十多年。因勤勉敬业,他在2004年被提拔为镇水利工程队负责人。2006年年初,他晋升为水利站副站长,仍然兼任镇水利工程队负责人。

张成江的家在镇里,升为副站长后,他每天要赶到11公里之外的街道水利站上班,再加上他分工负责全街道四个水库的消险、六个排涝泵的改造,还要到有关部门跑审批手续,要提升工作效率,自然离不开用车,但水利站并没配备公务车辆。平时,站里只能租车用于公务,张成江觉得租车的费用大不说,在工作上也极为不便。2006年7月,张成江一咬牙,拿出家中的全部积蓄,并向亲友借了一部分钱,买了辆价值16万余元的私家车。

张成江买车后,干起工作更是得心应手,尤其是2008年、2009年的江堤防洪工作中,那辆车为他开展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为此,张成江多次得到市、区领导的表彰和嘉奖。但是私车公用很快给张成江带来了经济压力。每个月下来,张成江的私家车行驶里程都在两千公里以上,汽油费、保养费再加上保险费、折旧费,花费不小。

按照市、区有关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的实施意见,张成江每年大约有八千元左右的车补,但这些钱根本养不起那辆私家车,他的工资经常要贴到车上,为此,妻子经常跟他发牢骚。

有段时间,张成江想把车卖掉,学别人打的报费用。可他到二手车市场问了问价格,他的车由于使用率太高,折旧得厉害,要是卖,就得白白损失一半的购车款,张成江有点舍不得。

就在张成江犹豫时,水利站站长李大平主动对张成江表态:“你买车是为了工作之用,站里会考虑贴补一些费用的。”站长的一席话,让张成江打消了卖车的想法。

虽说站长表态由水利站出特殊车补,但水利站的经费管控得十分严格,每一笔支出费用都要向上级报账,这让李大平、张成江一时无计可施。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大平将张成江叫到了办公室,对他说:“我们水利站的工作很辛苦,整天在外面跑,我们俩都有车子,平时用得很多,街道的车补不够用。街道其他部门用车少,但车补一样,这不公平,我们弄点钱补一下。”

站里的经费卡得很死,当然弄不出钱。两人不谋而合地将“弄钱”的目光盯向了经费有积余的镇水利工程队,张成江虽然身兼该工程队负责人一职,但由会计李红管账,于是,由李大平、张成江签字,李红用从不法分子手中买来的虚假发票,报支了两万元。李大平与张成江各分得一万元违规车补。

被判刑,自首退赃求悔过

“第一次分钱后,我知道这是违规的,心里也忐忑不安。”在张成江东窗事发而身陷囹圄时,他懊悔地对办案人员说,“可是想到自己用车大多是为了工作,觉得拿站里的车补也是理所当然的,没想到贪欲让我越滑越深……”

正是带着这样的心理,张成江的人生方向盘打错了方向,开始急速驶向歧途。第一次顺利得手后,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李大平与张成江故伎重演,分两次虚开发票报销总计两万元,两人各分得一万元。

2010年期间,张成江他们索性将李红也拉进来分一杯羹。春节前,李大平和张成江各分得一万元,李红分得5000元。此后,他们报销虚假费用几乎成了惯例。

张成江有所不知的是,李大平除了参与侵占公款报支车补外,还在工程承接、工程管理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并向其中一人索要贿赂10万元,共计受贿16.8万元。

2012年9月初,李大平因涉嫌行贿、受贿被市纪委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李大平的落网,自然让张成江如坐针毡。但他仍然心存侥幸,因为李大平是因行贿、受贿而被立案查处的,前思后想,觉得在单位违规报车补算不得什么大事。

可随着李大平案的调查深入,其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张成江顶不住了,2012年11月22日,张成江走进了市纪委,投案自首。

2013年9月,张成江所属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成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其自首及积极退赃因素,法庭以其犯贪污罪判处张成江五年有期刑,并处罚款五万元。李大平在同庭判决中,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款11万元。

宣判后,张成江的情绪一度波动不安,他认为自己贪污公款不假,但数额并不大,而且已退还了赃款,并有自首表现。接到判决书后,张成江提起上诉。其家属找到了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委托其担任上诉代理人。对于此案,崔律师剖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少见的涉及私车公用的刑事案件,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引起许多私车公用者的关注。”

惹深思,政策还需再完善

张成江的一位昔日同事说:“张成江私车公用侵吞了六万元公款,这当然为法律所不容,但法庭也应该酌情考虑实际情况,张成江私车公用了五年,如果这五年间,他因公外出都坐出租车并按照规章制度实报实销,估计十万元都不止。”

经过梳理,崔武律师提出了三点上诉理由:其一,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合理的公务用车费用;其二,张成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按实际分得的六万元认定为犯罪数额;其三,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2014年2月,崔武律师受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4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中写道:经查,该区已实施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已经发放了公务用车补贴。上诉人张成江在担任街道水利站副站长期间,已从街道领取了四万元车贴,但上诉人在正常领取车贴后,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利用职务便利,又擅自以车贴名义从镇水利工程队领取补贴,并以虚假发票入账报销,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达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量刑问题,法庭认为,张成江虽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一贯表现良好以及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仍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二审法庭撤销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成江的量刑部分,以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宣判后,主审法官向笔者分析道:“如果当时张成江请示有关部门并得到书面批准,可以认定领取车补合法,不构成贪污。本案中张成江等被告人说口头请示了街道领导,街道领导也口头同意,但是司法机关调查时有关领导均称记不得有这回事了,所以不能证明几名被告人私分公款的合法性,并且他们用虚假发票报账,报销发票上也没有注明是车辆出差补贴,所以对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我们没有采纳。不过二审法院认定张成江贪污是根据单位领导安排,被动接受公款,构成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正在服刑中的张成江闻此消息后,流下了忏悔的泪水,他对前来探视的崔武律师说:“不管是什么理由,我侵吞公款是事实。法律是公平的,现在我被减刑三年,一定会积极服刑,好好表现,出狱后,重新开始新人生……”

2014年6月2日,承办该案的崔武律师接受笔者专访时说:“随着私家车的增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发突出。目前,各地都出台了公务用车的货币化补贴政策,这是好事,但在执行中,建议有关单位要考虚各岗位的特殊情况,不能仅以职务的高低来作为发放车补的标准,对于一些常年要在外面跑的岗位,在发放车补时最好能予以倾斜。我将就私车公用问题列出一个提案,向有关部门建言,希望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中除律师崔武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有关市政公用工程问题浅析 第7篇

1 市政公用工程概述

1.1 市政公用工程的内容

市政公用工程能够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是城市发展的基础, 也是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动力因素。市政公用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基础设施的建设: (1) 城市道路的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停车场、安全通道和管线走廊、护栏、路肩、路街标牌以及道路的其他附属设施; (2) 城市桥梁、涵洞隧道、立交桥、人行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3) 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的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雨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泵站、沟渠、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4) 城市道路的照明系统,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景点以及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备; (5) 城市建设的公用设施, 城市的供水、供气 (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集中供暖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1.2 市政公用工程的特点

(1) 复杂性。市政公用工程需要的工程造价比较高, 涉及人数尤其是利益相关者比较多, 对环境的影响和依赖比较大, 施工周期也比较长。

(2) 不确定性。由于市政公用工程的复杂性, 所以极易受到天气、施工材料以及周边社会关系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再加上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比较多以及工程项目建设中自身的缺陷, 所以具有相当高的不确定性。

(3) 高目标。由于市政公用工程特殊的政治性,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所在城市的形象, 所以对工程本身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4) 难管理。现阶段市政公用工程大多数的具体施工任务将劳务队、自供材料组织以及自有机械设备组合起来完成, 所以其专业化程度并不高, 施工队伍的素质也不稳定, 所以给市政公用工程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市政公用工程中常见的问题

2.1 施工人员质量意识不高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为了尽快完成工程施工, 不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大都存在“哪里坏了修哪里”的错误施工想法, 给市政公用建筑的施工质量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内部实行都是工程承包制, 降低了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而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所以随着施工企业管理能力的削弱,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也会大打折扣。我国建筑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企业内部的结构调整, 使其日益呈现出系统化的特征, 多数企业都成为了总包企业, 所以由于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不足, 不能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现场施工的质量管理进行很好的控制, 再加上承包商为了获得一定的利润通常会采用偷工减料的方式促进施工成本的降低, 有的企业甚至在施工的过程中完全不参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组织施工, 大大降低了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

2.2 工程监督过程不完善

市政公用工程属于“形象工程”, 所以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 通常会受到政府很多相关领导的重视。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听从政府的指挥, 还要受到相关技术文件的限制, 施工单位无法对工程施工的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此外,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由政府承担一部分的风险, 所以有的施工单位就会为了彰显业绩, 忽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盲目重视施工进度的加快, 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市政公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 将责任推给监理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完全不对此负责, 所以这种观念也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此外建筑市场的工程监理机制缺乏进一步的完善, 工程监理的监督过程不能更好地发挥最大作用。

2.3 施工管理过程不规范

市政公用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常常由于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限制, 忽视施工管理过程中对投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法人制的管理, 所以会产生合同还没有签好就开始施工的现象, 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的相关施工单位为了增加自己的收益, 降低成本造价, 而缩短工期,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3 解决市政公用工程常见问题的有效措施

3.1 提高质量意识

提高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 增强施工单位以及相关施工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保证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的每一项工程的质量, 因为只要其中的一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出现问题, 其他工程项目的质量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必须推进质量意识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的落实, 同时注意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经验, 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施工单位的管理意识, 切实提高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 保障其顺利施工。

3.2 落实质量责任制

无论市政公用工程的规模或大或小, 都要将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落实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此外还要注意选用专门人员对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负责, 在市政公用工程中实行质量领导责任制, 如果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就要负责这个工程环节的领导进行处理, 促进工程项目中质量解决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3.3 加强建筑市场的信誉管理

市政公用工程中要加强建筑市场的信誉管理, 以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的规定为根据进行建设施工。如果市政公用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监理单位做出了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及时的申请处理, 另一方面, 监理单位还要做好本职工作的自检和监督, 将工作重心放在工程品质、效率以及成本上面, 在进行监管工作时, 要有效采用相关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和限制, 做好监管活动中相关层次关联的处理工作。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城市建设中市政公用工程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的形成, 是工程建设主体进行质量行为活动的结果, 也是市政公用工程的使用价值的集中体现。所以要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中市政公用工程的品质, 使其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目标, 实现市政投资最大效果。

参考文献

[1]郑业进.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的问题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 2011 (13) .

论公用物及其法律保护 第8篇

公用物的理论源头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时期, 在古代罗马私法中, 按照物能否进行交易将物划分为可交易物与不可交易物 (也称财产物与非财产物) , 其中不可交易物又分为神法物和人法物, 人法物又包括公用物 (也称共有物、共享物等) 、公有物和团体物等。[罗马法时期的公用物的具体含义并不明确, 通常是以物的自然属性来定义公用物, 因为罗马法时代经济生活处在分散而非有组织的的状态下, 公用物主要为河流、海洋、公共交通道路等自然公物。后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 国家负起照顾公众生活的责任, 公用物的种类也充实起来。

(一) 公用物的含义

在我国, 公用物并没有被法律所规定, 其是一个学理概念。学术界关于公用物含义的通说认为“公用物为一般公众使用的物”, 公用物具有公共利益性和使用地非排他性。但关于公用物是否必须为国家所有、使用之无偿性等问题, 学者观点并不一致。公用物特征的确定需结合公用物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1、公用物与公有物。

公有物是指为了公众服务的目的而由政府机构使用的物。公用物不同于公有物, 一是因为公用物的“公”体现的是物在使用上的公共性, 不特定的人对附有公用性的物都具有平等的使用权;公有物的“公”体现的是物的所有权主体的“公有”, 公有物属于行政财产, 为国家所有。二是公用物的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以公众直接使用公用物为前提, 注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公有物的公共利益目的实现以行政机关的直接使用为前提, 行政相对人对于公有物并无当然的使用权, 公众享受的是行政服务, 非为物的使用价值。

2、公用物与公共用财产 (物) 。

我国并无法律对公共用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仅在《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公共用国有财产属于公用国有财产的范围内。学界普遍认为公共用财产属于公共财产, 属于全民所有。公用物与公共用财产的区别在所有权的主体上, 公共用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限定为国家, 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并不存在限定的问题。首先从域外法分析, 在德国法中土地可为私人所有, 私人所有的土地经“奉献”是可以供公众使用的, 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不限于国家;再从我国内学者的观点来看, 学者梁慧星认为公用物应属于国家所有;而学者史尚宽认为公用物与公有物不同, 公用物的所有权不必为问题, 公用物之根本在于物的公共使用性。

我们认为, 公用物为国家所有是公用物之归属的常态,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如私人或团体提供其所有的物供公众使用, 即“私物公用”有利于民众福祉, 国家应是鼓励的。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不仅包括国家, 还应包括团体和私人。公共用财产的实质为国家提供给一般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 而公用物的主体并不限于国家, 还存在团体或私人提供的公用物的情形, 所以公用物的范围大于公共用财产的范围, 公用物包含公共用财产。

综上, 我们认为, 公用物的使用具有直接性和无偿性, 不同于公有物;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不限于国家, 具有多元性, 公用物包含了公共用财产。公用物可具体定义为国家、团体或私人提供给一般公众直接、无偿使用的物。

(二) 公用物的范围

关于公用物的范围, 我国学者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总结起来可以从两个方面归纳, 一是公用物之归属于国家所有, 二是自然资源属不属于公用物的范畴。学者尹田认为公用物为国家所有, 主要包括公共道路、桥梁、公园等, 不包括自然资源;也有学者认为公用物为国家所有, 包括公用设施、土地和自然资源等;依前文所述, 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应不限于国家, 但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公用物的范畴?我们认为, 公用物之公用物性满足的是人们的生活需要, 不具有营利性, 生活需要之外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依据我国《水法》第32条的规定, 明确了家庭生活用水、畜禽饮用取水和少量取水的自由使用权;《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个人为生活自用开可以采挖少量的矿产。因此, 从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的角度来看, 自然资源是属于公用物范畴的。

(三) 公用物的类型

罗马法时期的公用物主要以国家所有、自然公用物为主, 随着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公用物也早已被新种类的物所充实。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 公用物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国有、团体有、私有公用物。

依照公用物所有权主体的不同, 可将公用物分为国家所有、团体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 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公用物。以此标准区分的意义在于:一是公用负担之设定的区别, 国有公用物的公用负担设定, 可以明示表示也可以是事实的公共是使用;而在团体和私人所有的物上设定公用负担则不同, 需经过所有权人的明示表示, 默示的公共使用不能成为物之负担。二是公用物管理上的区别, 国有公用物一般由行政机关管理和维护, 团体所有或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由团体或私人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22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 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 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 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2、临时公用物和长期公用物。

依据在物上设定的公用期限的长短, 可将公用物分为临时公用物和长期公用物。因特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非公用物上设定临时的公用性, 在公共使用期限内, 公众可非排他性的使用, 使用期限过后, 物之公用负担解除, 公众则不能直接使用, 此类的公用物称为临时公用物。长期的公用物是物之目的性用途是公共利益, 非物之物理性的消失或法律等文件的规定不能解除物之公用负担。

3、自然公用物和人造公用物。

自然公用物主要是指自然资源如河流、海洋、空气等。人造公用物是经人工制造或加工后供公众使用的物, 包括道路、桥梁等。自然公用物与人造公用物区分的意义在于公用设定的方式的不同, 自然公用物一般无需明示, 物本身处于公共使用中, 人造公物一般需要明确的表示行为。

二、公用物的法律保护现状

因公用物之公共使用的特点, 公用物之上涉及的主体与一般私有的财产不同,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用物的所有权人、公用物的管理人、公用物的使用人, 且三类主体存在重合的情形, 国有的公用物的所有权虽归国家所有, 但权利的行使交付给了相关行政部门, 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的管理人一般为公用物的所有人。所以公用物的保护可以从管理和使用两方面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公用物的保护的现状:

(一) 公用物之管理的法律保护现状

依上文所述, 公用物之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决定了公用物的管理机关的不同, 因此对公用物管理的法律保护需依据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分类进行探讨:

1、国家所有的公用物之管理的法律保护现状。

(1) 管理主体——多部门管理, 权责不清。国家所有的公用物是指由国家提供给公众直接、无偿使用的物, 因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具有抽像性, 国家无法成为公用物管理的实在主体, 因此国有公用物应由具体行政机关管理。结合法学界关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二元结构划分理论研究, 国有公用物属于国家公产的范畴, 是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我国也没有法律对国家公产的具体管理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公用物的管理机构的规定也主要体现在特别法中, 比较完善的如《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公用物的管理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是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的单位。

但是, 我们必须要看到的是即使是公共道路此类的公用物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在管理主体上依然存在问题, 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于城市道路的建设都具有权力, 多部门管理导致的问题就显而易见了, 管理部门之间有利时“你争我抢”, 承担责任时的互相推诿。如据一篇关于“××省××县新修道路损坏严重”的报道, 新修的街道路面大范围严重破损, 给公众使用造成了困难。县建设局和县交通局承建了此路的辅路部分, 对路面出现的问题他们是各有说法, 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公用物多部门管理, 部门之间的权属和责任范围不清不楚, 损害了公用物之公用性的维持。

(2) 管理内容——注重事后的处罚, 忽略公用性的维持。依据《治安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公用物之特别法如《公路法》的第五章“路政管理”中的第43—53条, 规定了政府对公路的维护的职责和列举了禁止单位或个人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 又明确了单位或个人对公路造成损害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以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法条之规定侧重对破坏公用物行为的处罚, 而忽视了对公用物之公用目的性的维持;注重事后的处罚, 而缺乏事前的防范手段。

(3) 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国有公用物由行政机关管理, 保证了公用物的公权力保护, 这是国有公用物相比较其他所有公用物的法律保护优势的表现, 但同时也恰恰是国有公用物保护的短处所在。因自古以来, 我国行政权就处于膨胀的状态, 行政主体权力行使不当、滥用权力或不作为都会给公民、法人等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又先天不足, 缺少专门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 也难以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经常化的检查。从公用物的相关立法可知, 公用物的管理是欠缺开放、透明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

2、团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公用物之管理的保护现状。

(1) 管理主体。团体所有的公用物包括集体所有、小区共有等形式, 其的管理主体可以是集体所有成员, 也可以是团体委托的单位如小区物业公司;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的管理主体一般为私人自己, 也可为私人委托的单位。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的管理主体与国有公用物的管理主体相比, 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的管理主体是私法上的权利主体, 不享有公权力, 在公用物的保护上缺乏及时性。

(2) 管理内容。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遭受侵害时, 是适用民法中关于私人财产损害的救济, 如依据侵权法的规定, 所有权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但是, 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法律保护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必须忍受民事诉讼的长时间等待, 是不利于公用物的公用性的维持的。

(二) 公用物使用的法律保护现状

1、公众对公用物的使用形态。

公用物的根本特征是公共使用, 按照公众对公用物的使用是否需要经过管理机关的许可, 可将使用分为自由使用、许可使用和特许使用, 特许使用一般是不符合公用物目的性用途, 且具有一定排他性的使用, 不属于公共使用, 本文不予论述。

自由使用, 是指公众对公用物的使用无需经过管理机关的许可, 自由地对公用物合乎目的性使用, 又称为普通利用。自由使用是公用物利用的常态, 如在公园休息、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等使用。

许可使用, 仍为自由使用, 只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可能导致不同使用人之间的使用权的冲突,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 对自由使用进行限制。限制可以分为限制利用和许可利用:限制利用如公路限制汽车的载重吨数, 为了对公园进行维护, 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开放;许可使用在公路上举行长跑比赛需要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

2、公众对公用物使用的限制。

公众对公用物使用的常态为自由使用, 但是自由使用中的并非绝对的自由, 是有限制的自由, 只有相对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公众对公用物的自由使用限制体现在公用物的使用需符合公用物之目的性用途;符合法律或法规中规定的管理规则或通常的使用习惯。而在现实生活中, 公众对公用物使用的随意性, 不注重公用物之公用性维持的现象随处可见, 如新建的城市公园投入使用后不久, 有些设施就严重被损。这不仅不利于公用物的公用性的维持, 也增加了公用物的管理者的负担。

三、公用物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 制定《国有财产法》

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公产理论的研究, 国家财产可分为国家私产和国家公产, 依上文所述, 虽公用物的所有权主体并不限于国家, 但是国家所有的公用物毕竟是为常态, 团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公用物为例外情形, 我国现有的绝大部分公用物属于国家公产的范畴。依公产理论, 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公产承载了直接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限制了公产的转让、禁止在公产之上设置私权和公产不能作为时效取得的标的的。为了对国有财产有区别的保护, 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 促进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 制定《国有财产法》也一再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我们认为, 对公用物的体系的法律保护的健全是依赖于专门立法完成的, 制定《国有财产法》关于公用物的保护需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公用物的管理机关及其权利和职责;二是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经所有人明示供公众公共使用后, 行政机关有维护此类公用物之公用性的义务;三是明确公用物的相对限制转让, 即在不损害公用物之公用性质的前提下的转让是可以允许的;四是设置严格的公用物之公用性废除的法律规范。

(二) 公众参与公用物保护机制的完善

1、社会调整机制是公用物法律保护的“利器”。

公众作为公用物的直接使用主体, 公众之合乎公用物目的性用途的使用和合法合章的使用是对公用物的最好的保护。提高公众保护公用物的意识, 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对公用物的保护而言尤为重要。

2、公众监督机制的完善。

公众作为公用物的直接受益主体, 公众对公用物的状态最为熟悉, 赋予公众监督权对于公用物的公用性的保护最为有力。保障公众的监督权需完善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公用物管理信息对公众的公开程度, 公用物管理机关应当遵循开放、透明的管理原则, 使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公用物的管理信息, 清楚向谁行使监督权;二是保证接收公众监督的方式, 设立投诉电话、邮箱等。

(三) 公用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标的为行政行为引起的公益关系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一般行政诉讼的特征, 以行政行为为起诉对象, 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公用物之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公用物的管理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公用物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是将监督机制“先天不足”的行政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弥补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弱的监督机制的缺陷。

1、公用物之损害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

一是公用物之上承载的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不特定性;二是公用物之管理机关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 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且行政公益纠纷主要表现在行政规划、公共服务、行政公产管理、国有资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 而公用物包括部分国家公产和自然资源等,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属于行政公益纠纷的范畴。

2、公用物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学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谓众说纷纭, 但归结起来主要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三类, 大多数学者认同检察机关原告地位的适格性, 对于社会组织、公民等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 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为公用物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检察机关是为法定的监督机关, 并且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具有法律专业性;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人力资源, 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公民能在最大的范围内迅速、及时地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并启动诉讼程序予以监督。

摘要:公用物不同于公有物, 公众对物的使用具有直接性;公用物也不同于公共用财产, 除公众的使用具有无偿性外, 公用物之归属的常态为国家所有, 但也不排除团体、私人所有的情形。现实中公用物的具体类型包括不具有营利性的公用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 典型的如公路、空气等。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公用物保护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公路法》等特别法虽比较完善, 但又缺乏普适性;国有公用物管理机关权责不清, 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问题突出;团体、私人所有的公用物仅有私法保护不利于公用物的公用性的保持。制定《国有财产法》, 明确公用物管理机关的权责势在必行;提高公众保护公用物的意识, 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借鉴环境法学的研究, 完善公用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用物,法律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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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尹田.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J].法学杂志, 2006 (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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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泽晟.公物的范围——兼论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J].行政法学研究, 2003 (3) :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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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保英.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研究.法律科学, 2009 (4) :53-61.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研究概述 第9篇

市政公用事业既包括城市的公共物品,也包括城市的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为城镇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的服务。传统观念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特性决定了由市场来提供会造成供给不足,政府必须介入市政公用事业。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市政公用事业基本上都由政府垄断供给。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而且在政府垄断背景下市政公用事业效率低下、服务意识淡漠、政企不分等弊端也进一步暴露,于是人们开始对政府垄断市政公用事业进行反思,在这一背景下,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应运而生。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有些地方出现了特许经营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风险或财务负担转嫁给社会公众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均突显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了探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内涵与历史发展,证明其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的适用性,不少学者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内涵及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现状进行了研究,本文将相关学者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分析与归纳。

2 市政公用事业与政府监管的基本概念

2.1 市政公用事业

市政公用事业主要是指可利用市场机制运行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事业、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城市公共设施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具有基础性、先导性、自然垄断性、外部性、公共性和地域性等基本特征。

2.2 监管

监管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行为。监管在政府管理职能中的地位如图1所示。

其中,图1中,政府监管是政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避免或减少由个体自由决策带来的损害而制定与执行的监督管理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监管不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2.3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和监管的基本概念可以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市政公用企业所采取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市场进入和退出监管、价格监管、质量与安全监管、网络协调监管和竞争秩序监管等。

3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历史发展

根据仇保兴、汪光焘、李珍刚等学者们的观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2个阶段。

3.1 传统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和公共性等特征意味着如果在市政公用事业存在多家竞争性企业就会造成规模经济损失,成本极大增加,甚至造成企业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3.1.1 国外学者的观点

W.K.Viscusi,J.M.Vernon和J.E.Harrington认为,社会最优目标是包括市政公用事业在内的垄断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按照包括正常利润在内的成本定价。国有企业为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所有,并且通常由政府经营,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会自觉按照成本(甚至低于成本)制定价格,所以国有企业是处理自然垄断问题的一种较优方法[1]。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E.米德(James·E.Meade)也持相同的观点,列举了政府有必要采取干预与控制措施的8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某些方面,比如铁路运输、电力供应及诸如此类的公用事业方面,必须追求规模经济的效益,因此,这些行业的垄断性是无法避免的[2]。

3.1.2 国内学者的观点

与国外传统理论相类似,我国理论界的主流理论也是认为,国有企业应该对市政公用事业实行垄断经营。

例如陈尚前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独家垄断经营效益最高。大部分公用事业,如电力、煤气、供水、邮政、电信、铁路等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不应把它推到竞争市场中去,而应保证其行业的独家垄断地位,使其生产成本最低,达到规模经济[3]。

剧锦文认为,由自然垄断行业的资源稀缺性、成本劣加性(即弱增性)导致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产品和服务的公共性等特性,决定了在这些行业中施行国营的合理性[4]。

马建堂和刘海泉在分析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功能时指出,限制私人垄断是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供气、供水、供电等自然垄断行业,对私人垄断加以限制有其多方面的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必要性,也是弥补和纠正“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措施[5]。

在传统理论指导下,长期以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延续着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后,各方资源普遍短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任务重的时期里,这种体制在集中力量运用各方资源建设与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方面曾经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明显。

李珍刚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中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一些方面甚至是延缓了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历程,使我国走了很长一段的弯路,其教训是相当深刻的[6]。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包括:

一是城市公用事业性质的模糊化。李珍刚指出,由于事业属性的不清导致事业范围不清、国家事业与非国家事业混淆、事业单位膨胀、财政支出无节制扩大等问题的出现,而城市公用事业是国家举办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问题同样也出现在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领域[6]。

二是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抑制市场的作用。赵立波在《事业单位改革——公共事业发展新机制探析》中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被看作是社会主义本质之一,市场则被看作是侵蚀社会主义本质的消极因素,因而,市场机制被否定。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自然也被排除在市场经济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发展的动力,也失去了提高效率的追求,造成了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困境,这一困境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民经济整体上的高成本低效率状况相适应的[7]。

三是城市公用事业组织行政化。刘建军在《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中指出,由于行政化的存在,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在遇到问题时往往将诸多问题的责任推卸给上级主管部门,因为许多决策并不是单位自身作出的,而是来源于其主管部门,这样就为“责任的转移”找到了一个合法性的借口[8]。

四是现行管理体制低效率。Asha Gupta认为,政府直接投资,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下,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价格等重大决策都是由政府制定的,这就使得国有企业不以利润目标为主要目标,一切亏损都由政府财政补贴,必然造成国有企业经营的低效率[9]。

3.2 现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学者们对发达国家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3.2.1 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法律依据

仇保兴在仲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研究》中指出,发达国家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都是以立法为先导,这使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同时,以自来水产业为例,仇保兴分析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为实施对自来水产业的有效监管而颁布的若干法律法规[10]。表1总结了英国自来水产业的主要法律及其重要内容[11]。

3.2.2 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监督机构

钱家骏在《美英对公用事业的管制》里指出,发达国家监管机构的组建一般先由议会(国会)讨论决定设立,并规定其监管范围和权限,然后由政府(总统或有关部门)任命其领导人,负责组建该监管机构[12]。

郝建臻在《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中分析指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依法拥有的权限包括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行政权,被视为在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13]。

3.2.3 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

仇保兴在《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研究》中指出,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其主要政策包括:①建立专业消费者组织;②建立和健全听证会制度。书中还指出,当前我国依旧处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框架的进程之中,并对中英两国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组织进行了比较(见表2)[10]。

4 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改革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归结学者们的观点分析,各地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打破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格局

建设部课题组编写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打破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垄断局面,鼓励社会资金、国际资本投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另外,以逐步推广的合资合作、BOT、TOT、租赁经营等为特许经营方式,以特许经营制度为主体的投资与经营方式初步建立,为解决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运营效率低下、投资不足等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14]。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在2006年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进行了函调,上报企业总数为1 832家,涉及供水、污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6个行业。表3统计了全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14]。

注:“*”表示BOT比重。

4.2 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改革

谢地和高光勇在《城市公用事业运作方式转变与公司治理结构》中指出,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是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适应现阶段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建立与完善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使市政公用事业企业成为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完善政府监管体制的同时,实现市政公用事业由政府运作向企业运作的过渡和转变[15]。

4.3 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法律制度

曹现强、贾玉良、王佃利等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监管研究》中总结了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一般性法律,也包括国务院曾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等行政法规,建设部曾颁布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等缺乏改革向导性的部门规章。另外,还包括建设部制定并颁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2年12月)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及《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2005年9月)3个对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具有导向性,并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的法规[16]。

4.4 在注重公益性的基础上向经营性方向发展

彭桂芳在俄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发展态势、难点及对策》中指出,在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的前提下,将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市场化项目区分开来。对于前者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选择经营者,费用由公共财政支付;对于后者采用市场机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选择有资质的合格的投资者或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确保提供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17]。

5 结论

随着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相应改革就成为当务之急和必然趋势。但是,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改革是一系列复杂的、系统的工程的整合,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当前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改革是一个渐进和缓慢的过程,切不可贸然前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高校公用房管理问题与对策 第10篇

关键词:高校公用房,问题,对策

高校公用房在高校的房地产资源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是高校生存、教学、活动的基础, 关系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随着高校教育的普及, 办学规模不断的扩大, 对用房的需求也就水涨船高, 房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迫切性的矛盾日益凸现。因此, 加强高校公用房的管理, 优化房产资源的配置, 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和维护好公用房资源, 也就顺理成章地提上日程来。

1 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 收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高校公用房大多采用的是单一、无偿的、供给式的分配管理方法。这种方法显然已经不再适应当今高校的发展, 并由此而引发出各种问题:

1.1 用房管理无章可依, 配置不合理

过去, 高校公用房的分配主要依仗于行政手段, 看谁的需求大就多分一些, 没有规范化的分配标准。尽管国家相关的法规文件提出一定的指导意见, 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每所高校, 大多数高校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与学校情况及未来发展相适应的用房分配及管理制度。

由于公用房资源的分配、管理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 相当于将房产资源一次性无偿分配给所属部门, 形成配给谁, 谁就有永久支配权、收益权, 公用房成为了使用单位的“私有财产”。学校的公用房资源基本属于无偿使用, 在缺乏经济管理手段的约束下, 学校如要调整公用房的配置, 促进房产资源的流动, 则困难重重。有些学院、部门因机构改革变动、科研项目与教学实验停止、专业老化、学生减少等原因使得原用房空置, 他们情愿关门养蚊子也不主动将用房退回学校;有些新兴学科、新的科研项目、新建立的机构等用房十分紧张, 学校手头可支配的房源不足, 也只能爱莫能助, 造成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房产资源分配结构不合理, 出现“贫富不均”、“分房容易退房难”的局面。学校的资产拥有权只成了一种形式, 没有实质性的动态管理、调配权力。

1.2 用途单一, 浪费资源

过去高校房地产只是为了办学服务, 用途单一,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用于经营性的房地产逐渐增多, 但由于管理机制没有变革, 学校房地产资源的效益, 就这样被只拥有使用权的部门占有了, 造成资源浪费, 严重影响校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1.3 管理机制混乱, 职权不明

除了制度不健全外, 高校用房管理还存在这管理职权不分明, 管理机制混乱等问题。房产产权、用房分配、实际使用、物业管理、生产经营分别归属不同的部门管理, 之间也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由于缺乏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 多头管理, 各自为政, 只顾眼前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常常是有富余的房源大家争着管, 出现管理问题则互相推诿。

此外, 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 很容易造成在用房规划和配置上的短视, 形成用房配置不归一, “星罗棋布”的现象, 不利于高校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2 思路与对策

要改变高校公用房管理现状, 必须变革和完善高校公用房管理体系, 理顺管理关系, 合理配置房产资源, 推进房产资源的良性循环。笔者认为, 高校公用房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定额面积免费使用, 超定额面积有偿使用”, 简称“定额免费, 超额有偿”。

2.1 做好宣传工作, 普及新观念

公用房的有偿使用,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 很容易被简单理解为收费;公用房管理改革, 也不是简单的用房再分配, 使用权再调整。因此, 在推行公用房改革时, 有必要做好校内的宣传工作, 普及新的观念:高校公用房改革实质是一种机制的转变, 是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高校公用房也是一种商品, 有其自身的价值, 并可以增值;公用房的有偿使用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收费, 而是为了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良性循环, 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只有广泛的做好宣传和教育, 才能消除人们的误解, 从而减少在推行新机制过程中的阻力。

2.2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设专门管理部门

建立统一的公用房管理体系, 对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 由主管校长负责, 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具体指定专门部门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资源实施管理, 负责房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各单位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 公用房有偿使用的执行等, 以保障公用房的合理配置。配置给各学院、单位的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学院、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

2.3 开展普查, 落实数据

要实现高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前提就是要彻调查学校的实际用房情况, 这项工作难度大且繁琐, 但却是不可回避的, 是建立公用房管理新机制的数据准备。用房调查要细致、明确, 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楼的每一个房间。调查主要包括:

2.3.1 房屋情况调查:房屋类型;建筑或修缮情况;建筑和使用面积;设备情况;图纸等。

2.3.2 用房情况调查: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房间用途;当前使用状况;管理情况;使用历史及未来规划。

上述数据都必须记录清楚, 便于日后的查询、核算, 为学校的决策提供数据依据。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建立网络上的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房信息数据可以动态更新, 便于其他学院、单位的查询、协调、监督。

2.4 制定公用房管理制度, 做到有章可循

要建立科学的高校用房管理体系的关键是做到管理的规范化, 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根据“定额免费, 超额有偿”的管理原则,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用房配置、管理制度。

2.4.1 定额配置

核算定额面积是实行超额面积有偿使用的前提与基础。在调查清楚学校的整体用房情况后, 可以参考国家的各类用房标准, 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适合本校的公用房定额配置办法。其中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建标[1992]245号) 及国家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 》 (教发[2004]2号) 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出台的配置办法要细致, 合理, 有可行性及约束力, 要能满足校内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用房需求, 以数据来指导用房调整和规划, 并能为将来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在制定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a.在制定各学院的用房系数时, 必须结合本校的实际用房情况, 不能天马行空, 得出的数据超出学校的承受能力或者远远不能满足各学院、单位的日常运作需要。b.要注意学科之间的差异, 因“科”而异适当调整, 保持各科的平衡发展。譬如, 在核定教学实验用房面积时, 理、工、农科类学院的实验课较多, 可以将他们的实验课时数、选修学生数等作为核算基数, 但对于文、史、经济等实验环节较少学院, 这种核算办法显然不适用, 应分类区别对待。c.教学实验用房设定最低的生均面积, 对于某些核算后不够最近生均面积的学科应给予补足, 以保障该学科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同样, 科研用房可以按照科研经费核算, 但也应设定最低的面积保障和最高面积限定, 以保护科研经费不多、职称不高或从教年限较短的年青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又避免某些科研经费较多的教师被分配过多的用房面积。d.大型精密仪器或固定在地面的成套设备, 可按实际占用面积给予面积补贴。e.定额面积应根据学校发展及学院、单位实际情况动态变化, 建议每三年调整一次。

2.4.2 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就是在定额配置的基础上对超出定额面积的用房资源收取资源占用费, 目的是尽可能挖掘房产的潜力, 以有偿使用推动房源的动态循环, 为学校争取经济效益。

公用房的有偿使用并不是意味着使用者能出得起钱就能随便租用学校房产, 必须是确实有使用需要, 并要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才能使用, 用房不能与学校的整体规划发生冲突。有偿使用同样应该遵守学校有关用房管理规定, 并与学校签订用房协议书, 履行协议书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5“抓大放小”, 把握尺度。

在实施过程中, 学校要把握好用房管理的大方面, 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 核定用房指标, 并将定额面积一次性划拨到学院、单位。学校不宜管得太细, 应给予学院、单位相应的使用自由, 划拨后的用房由学院、单位自行安排, 自定用途, 学校不必干预。

同时, 可以趁着开展全校性的定额面积核算这一大好时机, 有针对性的进行学校用房大调整, 改变用房布局混乱的局面, 有房源空余的学校可预留出相对集中的房屋用作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

3 结论

诚然, 优化高校公用房管理, 实现用房有偿使用的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它意味着大量的、琐碎的、繁复的工作, 实施过程中还可能遇到来自多方面的阻力, 也可能本身会出现一些问题。它需要不断改进, 不断完善, 需要学校上下一心的支持, 坚定不移的执行, 才能真正的实现高校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推进高校的发展, 带来长足的、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淑宜.高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初探[J].中国房地产, 1999.9.56-57.

[2]张志刚等.试论高校公用房有偿使用[J].市场周刊·经济论坛, 2003.12.39-40.

齐桓公用才不“明察” 第11篇

在载货车队中,有个赶车的人叫宁戚,听到齐桓公要出城的消息,他激动不已,这一刻他期待很久了。

宁戚是卫国人,学识渊博,才华出众。他听说齐桓公有雄才大略,重用人才,便決心前去谋取官职。然而宁戚家中穷困,连路费也没有,只好受雇替商人赶车来到齐国。

当齐桓公的车驾驶出时,宁戚敲着牛角高声唱起了自己创作的《宁戚歌》。齐桓公听到后,对身边的人说:“那个唱歌的人或许就是个难得的人才啊!”于是吩咐后面的车辆载上宁戚。

回到宫中,在听了宁戚论述治国平天下的见解之后,齐桓公便准备起用他。有大臣劝道:“卫国离齐国并不远,国君不如派人先去打听一下,如果他确实是一个有才有德之人,再起用也不迟啊。”

齐桓公却说:“不能这样。调查之后就难免会发现这个人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因为一个人的小毛病而丢掉他的大优点,这正是一些君主难以得到大才大德之人的缘故啊!”于是,他当即拜宁戚为上卿。宁戚果然不负厚望,屡建奇功,后来又担任了主管农业的官员,奖励垦种,薄取租赋,使齐国很快富强起来。

高校公用房管理模式优化初探 第12篇

一、高校对公用房管理的几种模式

公用房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学生宿舍以及各类生活福利、商业服务的用房[1]。高校公用房按其使用性质一般可分为九类: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实习场所用房,图书资料文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生活福利用房(过渡房),产业用房,凡产权属于学校,而产权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分离的各种用房(包括引资进行的校园周边开发、个人集资等修建的各类用房),凡用学校地产、资金(含股资及有价证券)、技术投入所形成或衍生的各种房产及其附属配套用房,无论地处何处,均属学校公用房[2]。

根据调查,对公用房的管理模式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把公用房看成资产的一部分,持这种看法的院校一般把房产管理业务放在资产管理部门。目前,我国约有90多所高校成立了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这些院校的资产管理处大都拥有全部或部分的校舍的管理职责。如西安交通大学、重庆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一些院校的实验室与设备处亦具公用房的管理职能,如华东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一些院校成立了专门的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等[3]。

第二种情况是把公用房管理看成是后勤服务的一部分,持这种看法的院校一般把管理职能放在后勤处,如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这些院校的后勤处是校舍的调配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上述两种管理模式在本质上大同小异,管理归口的不同只是对公用房定义的不同诠释,管理方式和目的都是一样的。

二、高校公用房使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高校的公用房目前大致可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学生宿舍和校办产业五大方面。经过调查,我国大多数高校公用房直接由主管副校长和诸多业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由于仅从使用性质的角度提出使用要求,因此普遍缺乏一个完整的领导管理体制,除此之外我国高校的公用房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

容易在公用房使用和管理上形成盲区,由此造成各职能部门只考虑自己的局部利益,不能兼顾全局。而且,多头管理的体制下公用房的使用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威管理。

(二)管理制度不严

传统观念中的公用房主要是用于教学和科研,并不追求经济效益,因而忽视了公用房使用中的保值和增值,没有真正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公用房的资源结构得不到优化调整,使用效率得不到应有的提高,产生了高校资产的浪费现象。

(三)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高校资产由国家拨款购置或无偿调拨,而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因此很难形成资产管理意识,甚至还存留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的公用房管理模式一直是直线式行政指令型分配、多部门科层制管理和资源无偿化使用的传统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无法有效地解决高校快速发展中公用房资源整体供求紧张、局部效用不均衡等诸多矛盾。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强调房产资源所有权、分配权和管理权的一元化管理,实现公用房资产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离、定额管理、分类核算、有偿使用、收费调节、资源滚动、适当分流等新的管理方式,强调对资源配置的效益、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是当前公用房管理改革的实践方向[4]。

三、优化管理模式的建议

高校公用房管理模式优化改革,不同于高校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它没有来自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条文的指导或指令性文件的推动,而是各高校主动自主实践的结果,是一次自下而上、从基层自发实践到高校间推行的实践;是一次破除旧的无偿供给粗放管理,建立新的有偿资产管理的实践;是一次逐步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符合大学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实现房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实践。

从高校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优化公用房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一些高校正在研究难度很大的行政办公用房(如云南大学)和后勤用房(如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管理优化改革。同时,一些高校虽然制定了优化改革方案,但各种因素和压力使政策无法实施或中途停顿,因此,通过经验总结,开展理论上的研究和政策效果上的探讨,无疑对未来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何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需要很长的时间去探索、研究,而且还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这里我们对以往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研究。

(一)健全机构,理顺关系

由主管副校长牵头,成立相关部处负责人组成的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公用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修订公用房调配、使用、维护、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与方案,组织实施各项改革,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公用房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违规事件等。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能

各高校公用房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可以作为公用房的一级管理单位,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部门对公用房宏观调控能力,建议应加强部门职能,包括:(1)起草公用房各项宏观管理的规章制度,报送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审定;(2)参与新建(扩建)各类公用房的验收、登记,办理固定资产进账手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手续;(3)制定公用房有偿使用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使用定额,并与各单位签订用房协议;(4)跟踪检查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督促各单位合理安排和充分使用本单位的房屋,努力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5)详细收集公用房使用、维护、安全等各方面的数据资料,做好公用房信息管理工作,对公用房实行动态跟踪管理;(6)编制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公用房实行现代化管理。

(三)二级管理单位协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建议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即机关各部(处)、院(系、所)、直属单位成立相应的公用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各项具体事宜,并协助一级主管单位,做好公用房管理工作。二级管理单位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定额标准,合理安排调配本单位的公用房;(2)改革实验内容,调整、合并本单位相同类型的实验室,使公用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共享,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采取与政府、企业等多渠道联合共建实验室,使实验室得到更好的维护;(4)负责安全教育,经常对本单位公用房在用情况进行自查,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5)全面、详细、准确地收集、整理本单位各类公用房的数据、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6)加强对公房的管理,严防违规现象发生。

其机构框架如下图所示:

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使公用房的管理形式由直线式的行政指令分配、单人管理的传统模式转换为更加合理的委员会调查审批、多单位协管的现代化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使公用房的分配更加透明、合理,也使公用房的管理能真正做到落实到人,辅助以高校现行的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公用房管理体系。

高校的公用房在高校资产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它是保障高校教学科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有的高校公用房使用管理模式对高校教学科研各项工作的开展确实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高校不断提高资产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在科学管理基础上充分发挥公用房使用效益,以适应新形势下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

优化改革公用房的管理模式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不仅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以确保公用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还需要高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并支持此项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工作落实到人,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并在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支持,才能把工作做好。

摘要:公用房是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利用公用房资源以促进高校的发展,是各高校管理者面临的问题之一.本文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列举了一些在高校公用房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如何优化管理模式提出了实施方案.

关键词:高校,公用房,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林地球.高校房地产管理变革的思考[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4).

[2]童燕青,章传玲.高等院校固定资产中公用房管理体制建立浅议[J].肇庆学院学报,2006,(1).

[3]马杰一.完善和创新高校资产管理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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