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与效率研究

2024-08-14

教育公平与效率研究(精选12篇)

教育公平与效率研究 第1篇

所谓教育券是政府把原来直接投入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按每个学生的成本折算, 直接发放给每个学生家庭固定面额的有价证券 (即教育券) , 学生及其家庭可以凭借其所拥有的教育券自由选择公立或私立学校 (政府所认可的) 入读, 将不受其所在学区的制约, 政府所发放的教育券用来冲抵一部分或全部的学费, 之后学校可凭学生及其家庭所支付的教育券到相关部门领取教育经费, 所领取的教育经费将作为学校的经费用于教育费用支出。

在所谓的公立教育中, 对于绝大多数来自低收入家庭的黑人儿童而言, 无疑是成绩最糟糕、最失败的。与其说给予了其受教育权利, 不如说剥夺了其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按政府的一贯说法, 穷人和被压迫者却是公立教育的最大受益者。” 由此看来公立教育是一个悲剧, 不仅与政府希望使穷人和被压迫者受益的初衷背道而驰,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富人的利益, 他们为公立教育纳税却把自己的孩子送入私立学校, 实际上是为接受教育付了两次钱, 一次是为资助公立学校体制, 一次是为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的私立学校的教育, 无论从穷人的角度还是从富人的角度, 现存的公立教育都很难实现教育的效率与公平。

为了对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学校教育提供经费, 政府可以发给家长们票证。如果孩子进入“被批准的”教育机关, 这些票证就代表每个孩子在每年中所能花费的最大数量的金钱。这样, 家长们就能自由地使用这种票证, 再加上他们所愿意添增的金额向他们所选择的“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购买教育劳务。弗里德曼认为原有的公立教育无论从社会, 经济还是社会本身的角度都是无益的, 因而若要改变原有的公立教育的模式最重要的就是引入市场机制, 弗里德曼指出, 政府资助教育的方式需要进行调整, 即由原来的政府直接向学校拨款的方式转向实行教育券制度。这样, 可以保证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 而且在教育中运用市场机制还能够促进学校之间的教育竞争, 由此可以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效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教育教革的目的就是解决家长一方面希望拥有教育的选择权, 另一方面又为选择而支付的高昂的代价非常不满,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从而扩大家长和儿童的自由选择权, 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我国教育教育市场化与美国相比更急切的原因还有一点就是我们政府对对教育投入的不足, 由学校通过市场手段获得额外的收入。因此实行教育市场化改革在我国就显得尤为的急切。

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理论深刻影响了美国乃至世界各国公共教育的改革。在美国的教育改革过程中, 虽然教育券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就得到了初步实验, 但是等到在一些地方逐步推广却到了20世纪90年代。目前, 为政府所资助的教育券制度在两市一州推行。1990年教育券制度在美国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开始实施;1995年克利夫兰市得到俄亥俄州的立法机构的批准实施教育券项目, 在1996年起正式推行;美国第一个全州性的教育券实施计划在1999年得到佛罗里达州议会的批准。此外, 由私人或私有机构资助的教育券制度在美国有近十个州建立。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如荷兰、英国、肯尼亚、智利、澳大利亚、波兰、芬兰等以及在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已把教育券制度的设想付诸实践。

1.1公共资助教育券计划的推行进程

最早的公共资助教育券计划起源于密尔沃基市的MPCP计划, 这也是迄今为止美国规模最大的教育券计划。它的实施堪称是美国当代教育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事件。20世纪80年代, 和美国许多其他城市相似, 密尔沃基市的教育人口大都是来自于低收入、少数民族家庭, 他们大多不到毕业就辍学了, 而坚持到毕业的非裔美国人即使毕业了, 他们的毕业平均成绩也只有D。其中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依照反对种族差别的规定必须到郊区去读书, 但是大多数家长不希望孩子奔波于市中心和郊区学校之间, 他们更希望可以把孩子送到附近的好学校就读。这使得家长对当地的教育体系存有极大的意见。到80年代末, 一批学生家长开始站起来反对当地的教育体系。这一运动的领导者是当地的民主党人波莉·威廉姆斯, 她强烈地抨击了当地公立学校系统。她指出, 长期以来, 公立学校并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职责, 而密尔沃基市的学生们需要接受良好的、便利的教育, 如果他们不能够在公立学校系统接受适当的教育, 那么, 政府就应该为孩子们提供教育券, 让他们就于私立子校。威廉姆斯的呼吁得到了该市学生父母的一致支持, 也得到了市长汤米·汤普森的支持。经过了一番艰苦的斗争, 威廉姆斯一汤普森这一自由民主党和白人保守党的不寻常组合终于创立了全美第一个公共资助教育券计划。当然, 在最开始, 这只是一个局限1000名来自贫困家庭学生、七所私立学校在内的具有实验性质的计划。而且, 几乎所有的宗教学校也被排除在这一教育券计划之外。1995年, 新法案将已经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学生也包括在内, 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MPCP计划的涵盖范围。此时, 参加此计划的学生人数已经达到15000人。到1998年, 该州高级法院颁布新法, 允许宗教学校参与教育券计划, 这使得MPCP计划的规模大大地得到了扩展, 也成为MPCP计划发展的关键一步。

1.2私人资助教育券计划的推行进程

据统计, 1998-1999年间, 共有41个这样的私人资助教育券计划在进行, 有13000学生参与其中。一年以后, 又有 4000名学生被吸纳进来。刚刚发起几年的一项慈善实验很快便成为一项成熟的全国范围内的运动。

私人资助教育券运动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说是一项慈善事业, 从这个角度上说, 它不是一个新兴的事业。因为历史上不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事件, 运动又不仅仅是一项慈善事业, 或者说已经远远超出了慈善事业的范畴而成为了一项政治运动, 因为它将资助贫困学生的理念上升为政治意图, 强烈要求政府为贫困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和奖学和帮助他们就读于私立学校, 并希望将这种做法进一步的合法化﹑制度化。

私人资助运动的倡导者有帕特里克·鲁尼、詹姆斯·莱林格、迈克尔·乔伊斯和约翰·沃尔顿。他们四个有很多的共同点:首先, 他们都认为公立学校系统未能给贫困家庭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 因此, 必须大胆采取措施对教育系统进行改革, 使之向好的方向发展。其次, 他们都认为, 他们所倡导的教育券计划是整个教育改革的关键性一环, 也将是最有效的一环。但是, 所有贫困学生所面临的问题仅仅依靠私人的力量是很难得到彻底解决的, 因此最终还是需要建立政府税收支撑下的教育券制度。不过, 他们同样也看到了私人力量资助教育券的优势, 那就是, 可以免于被淹没于政治争论中。他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改革的原型, 或者说为改革提供直接的﹑充分的证据。

2关于教育券制度的公平分析

2.1对教育机会均等的改善

教育公平并不是说要让每个受教育的个体权利实现绝对的平等, 更不是使每个人都获得相同的教育服务。它所强调的是公平的对待每个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美国的教育券制度使传统的公共教育资源配置模式“政府—学校—学生”转变为“政府—学生—学校”的新型模式, 实现了学生个体直接接受公共的教育资源, 这也正是在事实上承认了学生对全部的公共教育资源所拥有的平等权利。并且, 教育券制度的实施承认学生择校的自由, 学生无论是选择私立学校还是公立学校都极大的改善了我国当前所实行的“划分学区, 就近入学”所带来的在接受优质教育上的不平等性, 保障了学生在选择接受优质教育上的权利, 教育机会的均等。另外, “自愿就近入学”和“自由择校”政策可以保证学生和家长根据偏好来选择最符合自己实际需求的学校。学生及家长对学校进行自由选择的结果就是学校间的激烈竞争, 促使他们改善教学环境, 提高教学质量, 激烈的竞争才能激发出学校的潜力, 促使其以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去满足各类受教育者的需要, 促进受教育者进一步的茁壮成长, 这也正是教育效果均等观的要求, 这也正是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

2.2对教育资源配置公平的改善

根据教育资源均等分配原则, 所有学生都应获得相同的公共教育财政的资助, 对所有的学生都应发放同样面值的教育券,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所有学生都平等的享受公共教育资源。应当提出的是, 根据教育资源配置公平的调整特殊需要的原则, 在美国各州所实施的教育券制度, 政府教育机构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的低收入家庭具有很大的倾向性, 给予这些处于弱势的群体更多资助。例如, 在1989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建立的密尔沃基市教育券项目, 密尔沃基市低收入家庭的孩子, 将享受政府所提供公共教育资金, 他们可以选择非教会的学校就读, 在就读期间, 低收入家庭免除所有的费用。此外, 在1995年俄亥俄州的克利弗兰教育券计划中也提出将为低收入家庭儿童选择私立学校提供必要的资助的计划。

3关于教育券制度的效率分析

3.1有利于提高教育的经济效率

弗里德曼曾指出, 教育券制度的实施使各类学校相互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 在那里, 种类繁多的公立或私立学校争相以最低的价格提高更好的教育服务。这些学校会不由自主的聘请高质量的教师, 在学校课程的设置上尽可能的满足不同需要的学生, 并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更高水平的教学服务中去。所以, 实施教育券制度就把竞争理所当然的引入到了公立学校中, 教育券在各类学校的争夺中实现学校的优胜劣汰, 进一步促进教育的市场化, 并且在提高了教育服务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教育财政经费的利用效率。美国的教育券制度在在20世纪60年代初见萌芽, 进入20世纪90年代, 教育券制度才得以快速发展。调查发现, 教育券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改善学校教学的质量, 更表现为提高了学生家长的满意程度和学生的学习成绩。各级学校在面对教育券制度的挑战时不得不做出改变, 教学服务质量也得以大幅度提高, 教育券制度为学校改善教学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压力。赋予学生对受教育的选择权给学校带来了激烈的竞争性。受教育的主体是学生, 学生理应有自主选择受教育的学校和受教育的类型, 绝不是应当是学校选择学生。根据教育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教育经费与学校教育质量二者有密切的联系, 学校根据教育券领取教育基金, 学生和家长择校的依据又是学校的教学质量,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 学生择校的过程就是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过程。所以, 学生的择校制度迫使学校教学质量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学校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刺激学校改善教学环境, 提供更优质的教学服务, 因此也就是提高了教育的经济效率。

3.2有利于提高教育财政投资体制的效率

公立和私立教育被教育券制度置于相同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公立和私立学校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只有不断的满足教育的消费者的需求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所以, 教育券制度在无形中提高了私立学校的竞争地位, 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民间资本投资办学、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促使教育的投资渠道多元化的实现。有效率的教育投资体制应当是民间资本和政府财政资金共同参与。教育券制度不仅构建了民间资本和政府携手的平衡体系, 更大大的提高了教育财政投资体制的效率。

4结论

教育公平与效率研究 第2篇

平与效率的选择

关键词:政府、公平、效率、经济活动、选择

(一)公平,是各国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目标。是人们从既定的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种适应关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为追求公平目标,应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即机会均等。(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使劳动的收入与所提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对应,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3)运用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工具,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之内。

(二)效率是指社会资源配置中投入与产出、所费与所得的对比关系。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政府直接控制和掌握资源的配置效率。一是政府通过对市场和微观经济行为调节,克服市场失灵,引导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两者在社会整体资源配置中呈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政府经济与公平和效率的选择。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政府在两者之间的选择,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1、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

尽管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但要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是较为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即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具有一定替代关系。

2、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政府经济决策有较大回旋余地,可形成各种不同的政策组合。

第一、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政策选择。这是一种理想的政策组合,政府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其他宏观经济管理,既能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又不以效率损失为代价,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目标。或者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形成某种折中选择,力求达到两者的均衡。

第二、即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增强整体国家经济实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目标,同时注意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这也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的。

第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选择。即在政府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中,优先考虑收入和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为贫困阶层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尽可能减少收入公平分配对经济运行效率的消极影响。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社会基础设施已比较完善,基础产业实力雄厚,市场体系运行效率提高,政府不需要大量投资,以刺激经济增长,因而政府活动的重点则转向了收入公平分配。

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对待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思考,就是要历史、全面地看待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前,是一个绝对平均主义的国家,大锅饭的分配体制,使效率大受影响。20多年前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后,逐渐讲求效率,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农村到城市,经济活跃起来,非常见效。于是,经过10多年,就把“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验总结,写进了党的十四大的决议。但是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提法上有一个新的变化。就是把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改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使这两者关系,由效率、公平处于同等重要地位,改变为效率处于“优先”的第一位,公平处于“兼顾”的第二位,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开始,直到如今,它是我国在收入分配政策领域的正式精神。

共产党向来主张社会公平和公正。为什么一个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把公平与效率相比放在兼顾的次要地位呢?这与我国经济长期落后、难以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解决众多社会矛盾有密切关系;也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叶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带来的巨大机遇和挑战有密切关系。这种形势迫使我们积极进取,尽一切努力增大我国的国民财富和综合国家实力,所以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时要求我们“思想更解放一点,改革与开放的胆子更大一点,建设的步子更快一点,千万不可丧失时机”,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样就把增加国民财富总量和国家经济实力的问题突出地提出来,效率成为第一位的问题。另一方面,制约我国提高效率的主要因素,当时仍然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平均主义的影响。为了更快地提高效率,增加国民财富总量,就必须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差距,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

回归教育本身的教育公平与效率 第3篇

由于教育学理论建设的相对不足,所以对于教育问题的研究,运用(或引用)其他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的理论(或观点)来分析(或说明)在学界很为时尚,也广为认可。这种研究的思路看似有助于看到教育之外的东西,但其弊端是极为明显的,首先其他学科的理论或观点能否搬用到教育学科中来,就是一个需要有待证明的前提。例如,经济学中所言的公平与效率是否与教育学中的一致,如果不一致,那运用经济学有关理论得出的结论还能有多大的说服力?“蓝著”在解决这种流行研究思路弊端上采取了一种有效的途径,那就是“回归教育本身”。所谓“回归教育本身”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教育发展的规律出发;二是基于成功的教育实践;三是结合教育本质的深刻认识。

首先,“蓝著”抓住了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终身学习,将教育公平与效率的问题置于这一大的背景中予以考察,同时终身学习的有关理论也构成了“蓝著”分析教育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依据,这就使问题的讨论奠定了较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蓝著”认为,“建立在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基础上的现代教育学的核心内容应该是终身学习。”这一判断是准确的,也是重要的,因为“终身学习”的观念不仅得到了国际组织的认可与呼吁,而且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所有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原则”。这就意味着,任何重大教育问题的讨论都不能忽视这一背景,否则提出的解决策略很可能会背离实践很远。例如,目前非正规教育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教育和学习手段,如果我们对教育公平与效率的考虑还停留在传统的正规教育范围内,得出的结论显然很难对实践发挥作用。

其次,“蓝著”对教育实践案例的选择基于教育自身的标准,这为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很好的逻辑基础。在比较教育研究中,经济水平常被认为是决定教育水平的基本要素,所以在选择研究对象国的时候,经济发达的国家被关注得最多也最为常见。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虽然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教育领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教育手段、教育发展模式等走向多元化的今天,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蓝著”在选择教育实践案例时,就有意避免了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选择标准,而是基于教育实践是否促进了教育公平与效率。正如“蓝著”在“前言”中所述:“在世界上没有抽象的教育大国或强国、小国或弱国的。只有在具体教育现象上、教育问题上,哪些国家、哪些团体、机构或组织根据当地人群的具体需要,在满足具体需求上提供了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质量的教育机会。”所以我们在“蓝著”中并没有看到以往比较教育研究著作中常见的分国别介绍的章节。这既是以往比较教育研究所忽视的一种研究思路,同时也是值得提倡的一种研究思路,因为这样才能保持教育的独立性品格,从而让教育问题回归到教育本身的解决思路上来。

最后,“蓝著”把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分析同教育本质结合起来。“蓝著”认为,满足大众参与发展的需求是当代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根本;公平与效率密不可分,公平中存在效率,效率中体现着公平,其核心就是多样化和针对性;没有多样化就不存在效率,没有针对性也体现不了公平;公平更侧重多样化,效率更侧重针对性。“蓝著”的观点实质上是在对教育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以及教育的理想与现实的精深思考基础上而得出的。对教育本质的认识,是讨论教育公平与效率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教育公平与效率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教育活动的一种评判。只有认识到教育是什么,才能做出合理的评判。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教育发展经历着从“目中无人”到“目中有人”,从“物的教育”到“人的教育”的转变。人在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所以“教育要适应与满足人的发展需要”成为一种总体的趋势。故此,“蓝著”把教育公平与效率同“所有人的需要”联系起来,并提炼出了“多样化”与“针对性”两个核心的概念,从而顺理成章地得出了如上观点。这种认识与历史上很多伟大教育思想家关于教育的看法也是相切合的,例如无论是卢梭的“自然教育论”还是杜威的“教育无目的论”,体现出来的不正就是教育中“人的发现”吗?所以,“蓝著”实际上也在努力将教育现实与教育理想进行一种有效的通约,因而其观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是一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对症下药”。

总之,“蓝著”把回归教育本身作为论说教育公平与效率的逻辑原点,因而这样的论说更加合理,更加具有说服力,更加接近教育的真实形态。需要指出的是,回归教育本身,并不是排斥教育之外的因素,也并不排斥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之间的联系。事实上,从整本“蓝著”来看,社会等方面的变迁特点也参与到了教育问题的分析中,但是它们并不构成教育变革的决定因素。换句话说,教育尽管与社会其他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教育有着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只有立足于这样的一种认识才能对教育问题做出有价值的研究。“蓝著” 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典范。

(本文编辑 谢宁)

择校的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 第4篇

在建国初期, 国家为了快速培养一批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才充实到建设队伍中去, 各地建立了一批重点学校, 划分重点小学、重点中学, 在师资、设备、生源等各方面给予倾斜、照顾, 这一政策在当时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校际之间特殊的教育质量差别使广大家长的择校心理日益增强。国家虽然在采取措施改造薄弱学校, 但这种力度还是不够, 收效也甚微。况且学校教育质量的各方面提高需要时间, 这意味着那些在薄弱学校就读的孩子要做出一定的“牺牲”。在这样的状况下仍要坚持“就近入学”政策就难以满足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了。[1]

二、择校的成因

(一) 于择校的不同声音及政策争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人学的原则, 不准招收“择校生”。关于择校, 在理论界也存在明显的争论, 在国内学术界, 关于择校问题也存在不同

作的观点。有学者对1994—2003年间有关中外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研究的139篇论文进行了分析, 发现赞成择校或认为有必然性的有39篇, 认为择校弊大于利的有63篇, 没有表态或只介绍措施的37篇。关于择校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是择校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赞成者认为择校是一种受教育权利, 剥夺受教育者的这种权利并将弱势群体限制在薄弱学校是教育中的强权和不公;反对者认为, 择校将导致以钱择校、以权择校, 只能增加强者的选择而剥夺弱势群体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是一种教育领域的腐败和不公。[2]

(二) 择校的成因探析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促成择校风的盛行:

1、就业与生存压力增大, 迫使家长为子女就业和发展而主动参与择校。这是择校热兴起的直接原因。

2、地方政府公共职能缺失, 促使学校为求生存而被动主导择校。

尽管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在不断增加, 但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仍然偏低。在政府为解决学校的办学困难、学校为弥补经费的不足、家长为子女接受好的教育的多重利益驱动下, 择校由正常到趋热, 收费也得到政府的许可和社会的“认可”。

3、学校差距过大, 吸引社会积极参与择校。

我国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形成的城乡差距, 是根本性的历史原因。重点中小学制度的存在, 客观上进一步拉大了校际之间的差距。[3]

总的来说, 择校最本质的原因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优质义务教育供给不足, 供求矛盾出现。照理来说, 这个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基本解决了, 但遗憾的是, 供需矛盾非但没有缓解, 而且愈演愈烈, 而由此派生出了许多其他的问题。[4]在义务教育阶段, 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同教育供给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这一矛盾体现得尤为明显, 因为教育公共性决定它必须具备某些独特性。

三、择校中的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争

义务教育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项伟大的事业, 教育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 义务教育处于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教育质量尤其应该受到重视、得到保障。

(一) 择校与教育效率

什么是教育效率?教育效率即教育投入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比, 它所要说明和揭示的是何种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与教育的实施能够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

很明显, 教育效率涉及到了一个关键词:教育资源的配置。那择校又在教育资源的配置方面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

1、从历史的角度追溯, 建国初期, 国家实施特殊政策在一

定程度上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短期内, 提高了教育效率, 达到了显著的成果。这个意义上的教育效率, 可以更精确地解释为教育发挥功能的快慢和大小。

2择校热凸现的是现存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与日渐高涨的老百姓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矛盾。教育资源的有限性, 加上受教育者在禀赋才能方面的差异性, 必然涉及到教育的效益及效率问题。

3、教育效率的特殊性。

教育效率区别于经济效率的独特性表现在:在一般的物质生产领域, 作为投入与产出比值的大小是可以检测的, 但教育作为特殊的产业部门, 其效率有些可以直接检测, 而有些则不尽然。“择校”如果说在短期内的确带来了效率的话, 即是指物质上的教育效率。在精神效率的层面, 择校无疑是没有发言权的。

4、现今的“择校”, 已经不是一种家长和学生的纯粹求学行为了, 而是附带了其他的一些结果。

择校过程中伴随了一些病理现象, 参与了人们对择校的价值判断。

(二) 择校与教育公平

首先, 我们也必须明确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教育公平。所谓“公平”, 从语义的层面看, 它与“公正”一词相近, 有公正、合理的意思。

在现代社会, 教育公平包含着以下一些具体内容和原则:第一, 它必须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 第二, 保证教育的机会平等, 保证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受教育机会。第三, 公平分配义务教育后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 满足个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各层次人才的需求。

(三)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辩证关系

1、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总体相关性。

由于任何教育效用价值的创造都必须相应地投入或耗费一定数量的教育资源, 在可供作为投入和耗费的教育资源给定的情况下, 教育效率越高, 所产出或创造的教育回报价值就越大、越丰富。如果说教育效率这个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 (国家和社会办教育所要取得的回报) 的生产或再生产问题的话, 那么, 教育公平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的分配或再分配问题。教育效用价值作为满足主体需要的稀缺资源, 不能允许任何自发的个人独占或多占, 必须在社会共同体内部各成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2、教育公平与效率有相互包含的一面, 二者都是对方衡量自身高低的一个基本标准 (但不是所有或者惟一的标准) :

一方面, 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 效率不能脱离公平来衡量。教育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教育效率的意义, 教育效率也体现着教育公平的价值。

3、教育公平与效率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教育公平问题也并不是教育效率的提高就能解决的。这说明, 决定教育是否公平并不只是教育效率的因素, 或者说教育效率并不是影响教育公平的直接因素。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 许多教育不公平问题是由非教育效率因素引起的。

4、义务教育的历史使命向我们摆出这样一条定律:

缺乏公正的效率归根到底是没有效率的。改了又改的教育改革是要实现正义而又正派的教育。[5]

四、提出对策

(一) 在公平与效率间倾斜的教育天平

在市场介入的条件下, 必然鼓励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 追求私益与资本的寻利性使教育资源的配置形成有利于追求利润的态势, 教育资源会流向那些能够给教育服务提供者带来最大化利润的地区。“择校”是资本寻利性的体现, 使公共教育以私人物品的形势提供给公众, 必然引起复杂的教育公平问题。[6]

“择校”在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的辩题上一直是一个关键的词语, 择校无论是带来了教育效率的提高、还是有损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围绕的目的其实都归于义务教育的质量。受教育者的选择与这种竞争的结合, 却常常可能会产生一种“顾客至上”的现象, 很可能转变成为具有一种“消费”属性的活动, 进而成为私人或个人的事情。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 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之中, 的确应该更加关注教育效率, 如果用有限的资源过分追求教育平等, 就会使教育成为社会的奢侈品, 过分追求公平造成资源的浪费, [7]必须关注效率才会增进国力, 只有增进国力, 才能为教育公平的实现必要的资源条件。

(二) 对策探析

如何能够在义务教育阶段把持好教育效率与公平, 抓住提高效率的合理方法, 而不是人为地造成资源的分配不均等, 把两者统一与义务教育的进程之中呢?抓教育质量是关键。

1、公民的择校权利受到限制的背景下, 保障公民平等受教

育权的关键就在于义务教育发展的均衡化, [8]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是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现教育质量全面提升的重要保障。

2、应战略目标和需求变化, 树立公平优先的理念, 使义务

教育发展从过于追求数量、效率尽快转移到重视均衡、公平的轨道上来。

3、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府责任。

4、建立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决策机制。

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管理要通过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程序和方式来解决, 要通过建立公共服务的决策机制来保证公共服务的公共性。

5、建立多元教育的供给机制, 发挥社会公益参与职能是突破二元教育供给困境的可能途径。

社会发挥公益参与职能, 通过社会公益捐助扩大和改善教育供给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达到平衡和补充作用。[9]

6、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和属性的义务教育, 完全依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显然是危险的。

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供给者的政府, 须将以下问题列入其应有职能:

(1) 教育竞争应有范围的限定。义务教育的政策不能动摇, 基础教育领域必须由政府充分行使自身职能, 确保基础教育在更广泛的领域得以普遍提高, 为更多的人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

(2) 教育竞争应有统一的和刚性的规范制约。

(3) 教育竞争应有正确的导向。教育作为塑造人才、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增进社会福利的崇高事业, 竞争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但缺乏正确导向的竞争将有悖于教育事业崇高目标的实现。

五、结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如果一种制度是不正义的, 不管它多么有效率, 那也必须改造和否弃, 这表明了一种在公平与效益之间的价值选择。在无论对国家还是个人都十分重要的义务教育阶段, 公平的观念因贯穿始终, 不能让一个孩子掉队。在公平中求效率, 在效率中体现公平, 才是义务教育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择校基本上遵循有钱人择校→占有较多、较好的教育资源→其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获得高层次教育的可能性大→在非义务教育中占有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毕业后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获得较高的收入→“富者越富”, 这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择校过程中伴随了一些病理现象, 参与了人们对择校的价值判断。比如择校中的腐败行为, 乱收费现象等等, 择校的弊端日益凸现。

教育公平与效率有相互包含的一面, 二者都是对方衡量自身高低的一个基本标准 (但不是所有或者惟一的标准) :一方面, 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 效率不能脱离公平来衡量。教育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教育效率的意义, 教育效率也体现着教育公平的价值。

摘要:建国初期, 国家为了快速培养一批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才充实到建设队伍中去, 择校现象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促成择校风的盛行:就业与生存压力、部分地方政府公共职能缺失、学校差距过大, 吸引社会积极参与择校。出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引发了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争辩。

关键词:择校,教育公平,教育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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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与效率研究 第5篇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在欢呼社会进步的同时,越来越关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何处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事业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探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性决定其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

社会保障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体制,它包括经济制度,但并不限于资金筹集,发放,管理和运营,不仅仅是现金保障,还应该包括服务保障、权益保障、组织保障(老人和病人的协会等等)乃至精神和文化保障。现金保障当然要做好,这是基础和必要条件,但不能陷入“经济主义”。因此,不宜简单的提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宗教制度一样,社会保障制度有自己的独立内容。尽管这些制度也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甚至是为它“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还包括某些经济制度,但毕竟有其自身独立性,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论地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视为社会保障内部原则。

就作用于社会个体的角度而言,市场经济给社会个体提供了趋利的空间,而资源又是稀缺的,所以才要依靠竞争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高效率,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共品,个人生存发展权利维护的实现程度并不受他人介入的影响,个体与个体之间是非竞争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每一个人维护自己生存发展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就对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市场是讲竞争讲效率的,但它必然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资源配置上的弱势和不利地位及基本生活的无助和窘迫。所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兼顾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优先”,而社会保障制度要讲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效率问题。而不是指望社会保障本身产生多少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对于社会保障本身,就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平优先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的最本质的体现是道义的公平(它的表现形式为待遇公平,社会保障施用对象其义务、权利不是对等的,而是对应的,甚至对尽义务较少的低收入阶层在待遇上有倾斜)。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它以名义上的经济公平(每个工作者平等缴费或交税而获得平等的保障权利)引导出实际的道义公平(经济弱者受到经济强者扶助)揭开道义非功利性的面纱,可以看到道义深刻的功利性,(只有社会福利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才值得我舍小利而取义),所以社会保障本身所体现的道义上的公平恰恰赋予了它对社会效率的巨大的间接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的实施可以缓解贫困,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差距,缓和阶层矛盾,倡导和谐的人际关系,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从而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这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环境条件,这无疑也是提高社会效率的重要前提。

2、社会保障可以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社会

保障的实施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各种社会风险的侵害,免除后顾之忧,从而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这是提升社会效率的主观前提。

3、社会保障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社会保障的实施不仅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社会成员的生活,使其恢复、补充和保持充分的劳动力以备发挥,而且社会保障还提供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训保障,从而提高社会成员的身体、心理和技能素质。因此,社会保障可以提高人力资源的存量,这是进行扩大再生产、提高社会效率的因素。

4、社会保障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是提升市场(社会)效率的重要一环,社会保障制度对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促成,也就间接地对提升社会效率做出了贡献。

人人都可能成为弱者,人人都有维护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决定了社会保障参与性上的公平原则,即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机会是均等的,社会保障的待遇并不因为收入、地区差异而有歧视性差异,从这一点讲,我国的社会保障有违公平原则。

首先,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别。这是以户口性质作严格划分的。以户口性质而定,我国有近80%的农业户口。长期以来,他们完全被摒弃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全部的保障依赖于家庭和土地。目前,农村中唯一的国家正式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虽然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实施的情况也相去甚远。但这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真正是现代社会保障意义上的保障措施。这项事业从基金的筹集上就采取了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的原则,同时强调了自我保障的思想,打破了我国社会保障中一贯的“赐予式”模式和依赖国家和企业的观念。并且在组织管理上也统一由民政部门的专职机构管理。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广大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反观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农村人口高得多,相对于我国的基本国力而言,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已是极充分了。很长一段时期内,居民享受的范围不仅有养老、医疗、工伤、残疾、死亡和生育等各项保险或救助项目,还享有食品补贴、住房补贴或分配、交通费用补贴等等发达国家才会涉及的保险项目。我国社会的二元结构在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是,在城市人口中,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又千差万别。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对象非全民化的又一表现:即各部门、各企业、各种不同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都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和项目差别很大。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参与性上公平原则的缺点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产生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近两年来,为了有效扩大内需,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启动农村消费的措施。但成效并不明显。农村消费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启动和升温。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为39%,1998年为38.7%,1999年进一步下降到38.6%。农村消费如此启而不动,固然有很多原因,但我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农民虽然有改善生活的强烈愿望,也有相应的消费能力,但由于担心老无所养和各种风险而不敢消费。因此,要有效启动农村消费,进而扩大内需,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分解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的消费信心,促使广大农民既增加即期消费,又激发其潜在的社会购买力。

其次,再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方面分析,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已明显影响了经济上的效率。由于失业保障刚刚起步,覆盖面小,积累基金少,且并没有达到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水平。因而,目前已有的失业保险仍未能真正发挥作用,这样,面对大面积的企业亏损,有些企业甚至是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早应宣告破产。但由于社会无保障机制接受因破产而失业的劳动者,绝大多数亏损企业只能长期拖延,成为国家的沉重包袱,这实际上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因为企业难以合法破产,长期以来,导致许多企业不求进步,整个社会的其它企业也无法进行充分的竞争,竞争不充分,效率就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事实上,我们的社会正缺乏保护合法和充分竞争的机制,也就是缺乏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机制。

教育改革要找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第6篇

把促进公平同提高效率结合起来,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达到动态平衡,实现在教育发展的基础上由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每年的两会,教育公平都是代表委员关心的焦点。今年两会,教育公平的话题仍旧热度不减。随着教育改革发展向深处推进,人们不仅关注教育公平本身,也从更广阔的视野关注确保公平与注重效率的平衡,关注促进公平与推动改革的联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教育领域加快了综合改革的步伐,一些重大改革政策相继出台,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问题和招考改革政策等敏感政策的出台,备受世人关注。为破解择校难题,主要采取了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等措施。在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上,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推行综合素质评价。

对此改革状况,有人欢喜有人忧:主张公平优先的人拍手称快,认为这些举措有利于促进公平,大大提高人民对教育的满意度;而主张效率优先的人却认为对建设教育强国不利,抑制了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还可能会降低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孰是孰非,实际上关涉教育公平与效率这一核心问题,保障公平和提高效率一直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要问题,教育领域也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各项教育改革都不能回避这一时代问题。

回顾我国教育的发展,变革提升是主旋律,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国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始终是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而两者之间就是公平与效率复杂关系的重要体现。当下社会对于教育公平的关注远远大于其他方面,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情况导致了我国在治理择校生问题和高校招生制度改革上的许多顾虑。

其实,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目标追求和价值选择,是矛盾的统一体。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只有教育公平与效率同步发展,才是教育真正的全面进步。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公平与效率问题,在领导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经历了从片面强调公平,到克服平均主义、兼顾效率与公平,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把提高效率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结合起来的嬗变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公平和效率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第一,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对立统一性。教育公平要求把有限的教育资源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让他们满足各自教育、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教育效率要求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在配置的方式上更加合理,使有限的投入收到最大的成果,提高社会整体产出和个体收益。表现出两个方面的一致性:越公平越有效率,越不公平效率越低。第二,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特殊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教育公平问题的特征和重心是不同的。在发展初期,最重要的是普及教育,在教育基本普及之后,追求的是教育过程中的公正待遇和更高的教育质量。因此,在教育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必须经过高度筛选、分流的教育制度,着重考虑经济的合理性,要求在资源配置和教学过程中,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享受平等的教育;同时,又以承认个体差异、发展的不平衡为前提,给每一个儿童提供适合的教育,使其个性和特长得到充分的发展。第三,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阶段性。教育公平观和教育效率观都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约,这就要求在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教育政策应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来灵活选择和制定,不能仅从教育体系本身的内在需要去计算社会对教育付出的代价,而应根据社会期望的结果去正确计算社会为它的教育体系付出的代价。一个社会的教育增长不能超过经济承受能力,否则便有可能破坏经济平衡。

把促进公平同提高效率结合起来,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达到动态平衡,实现在教育发展的基础上由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这是教育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60多年的历程告诉我们,只有既高度重视通过提高效率来增强活力、促进教育发展,为每个人提供适合的教育,开辟特殊通道,通过向民办学校疏导义务教育择校需求、保留特长生,重点高校自主招生、高校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等,助其成为有用之才;又高度重视在教育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实现教育公平来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做好兜底线、保基本的工作,强化权利、机会和规则公平的保障体系,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才能建成现代化教育强国。

教育公平与效率研究 第7篇

近日, 北京大学招生办对外推出了校长实名推荐制。在面向社会公示的前提下, 各个校长可以实名向北大推荐优秀学生, 直接进入面试阶段。面试合格者在高考录取时将享受北京大学第一批次录取线下降30分录取的政策。校长实名推荐制对于现今高考制度的改革可谓是一次大胆的创新, 它使得进入优秀大学的途径多元化, 弥补了高考制度的缺陷, 提高了选拔优秀人才的效率。此政策一出台,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公平性受到舆论质疑。本文尝试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角度, 对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教育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

教育公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 属于社会公平中精神文化公平的一部分, 其实质是人们对教育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评价。它蕴含着人权思想, 教育公平强调的是一个受教育群体相对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方面所占有的平等份额。它是个体受教育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平等份额的前提。教育公平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差别上, 表现在义务教育、非义务阶段的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等级上, 具体表现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三个层次上。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基础, 其实质是人的发展, 马克思曾把人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或三种形态,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则是人的发展的最高理想。教育公平在现代社会承载着稳定社会、保证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进步的功能,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效率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没有一定的效率, 社会就停滞不前。效率就是物与物、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的组合和配置状况, 它直接表现为效益与成本的比率。教育效率作为社会效率中的一部分, 就是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直接表现为教育效益与教育投入或教育成本的比率, 显示的是教育系统的功能状况。

对于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两者的关系, 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两者都是一种结构性的存在, 那么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间也就是一种结构性的关系。这样, 无论是“对立说”, 认为两者不可兼得只能权衡利弊进行选择;还是“一致说”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 教育公平的本质就在于促进效率的提高, 公平和效率并重, 两者是相互融合的;抑或是“两相兼顾论”,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这些论断均未看到教育效率和教育公平是一种结构性的存在, 其研究都显得过于抽象而未切中问题的实质, 从而对于教育效率与公平的结构性认识不足。其次, 从结构视角看两者的关系, 教育公平和效率可分为三级结构, 即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和效率, 中等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和效率, 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和效率。在不同结构层次, 我们应具体分析并探索出教育公平和效率的最佳耦合状态。

二、从教育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分析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

北京大学推出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在缺乏灵活性的高考制度中, 大胆创新, 确实能够让一些具有特殊禀赋的学生敲开北大之门, 迈入世界一流大学进行深造, 但是其制度本身受到舆论的抨击, 质疑其在后续操作过程中会变味, 成为个别人暗箱操作的捷径, 导致腐败, 影响公平。其实, 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作为一项高考制度改革, 无非就是要提高选拔人才的效率, 选拔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大学深造, 从而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发光发热。制度的初衷是好的, 但是制度是否完善, 操作中是否会违背公平原则, 值得引起我们深思。

首先, 我们要认识到中学校长实名制是教育公平与效率之间冲突的一个缩影。大一统的高考制度, 一考定终身,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看似把所有的学生拉到同一起跑线上进行考试竞争, 但是在高考招生时, 由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阶层的差距, 原本的高考招生制度从一元的分数标准已经转化为多元标准。我国优质教育资源仍属短缺资源, 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 另外教育领域在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学校自主权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政府部门监管, 导致学校这一方净土也沾染上了一些社会不良习气。因此, 高考招生制度在公众的心中一直存有不公平的阴影。而北京大学推出的校长实名推荐制, 在面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情况下, 各校长可实名向北大推荐优秀学生, 面试合格者, 能获得降分录取的机会。只是校长的推荐就能具有如此分量的“官方权威”, 原来的一考定终身, 竟变成了一荐定终身, 而相比之下, 能获得校长推荐的学生毕竟是少之又少, 这其中是否隐含着教育不公平?而校长实名推荐制初衷是为了不拘一格降人才, 选拔有特殊才能和禀赋的学生, 从而使教育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提高教育效率。对于政府和大学而言, 提高选拔人才的效率是改革最直接而迫切的诉求, 但对于公众而言, 最敏感的一定是教育公平, 校长实名推荐制也正是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之间博弈的表现。

其次, 教育机会公平是我国当前教育公平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教育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起点, 也是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的前提。教育机会公平是指接受教育的人, 不因其家庭背景、自然禀性和特定环境而丧失或多得到某一层次教育的机会。从社会的表层上看, 人们生活的社会中首先要求的和感觉到的是表面上的公平, 表面上的公平即原则上的、规则上的、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公平, 即人们在合理的原则面前所实现的公平。校长实名推荐制推出后, 公众对于这项新的招生制度改革关注度高涨, 并发出一连串的疑问质疑其公正性, 从中折射出教育机会公平在人们的心中占有很大地位, 教育改革稍微操作不当, 引发的不公正事件, 都会触动人们敏感的神经。

最后, 招生制度的不断革新表明我国还缺乏成熟稳定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当前我国的教育界, 教育教学革新不断, 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只是自主招生制度的最新改革成果, 另外, 保送生、外语类专业招生、自主选拔录取, 复旦的“直推生”, 中国科技大学的“少年班”、“天才班”等各种各样的自主招生制度和培养机制, 不仅使进入优秀大学的途径趋于多元化, 弥补了高考制度的缺陷, 同时也说明我国的教育制度还不成熟, 还处在发展与实验阶段。缺少对以往的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深刻认识与反思, 缺乏具备科学价值的评估。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中, 花样繁多的自主招生考试、层出不穷的推荐模式将会使高考招生制度走向变得更加多样化。

三、从教育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对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建议

追求效率和公平是人的本性, 对于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应给予积极的支持。效率和公平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也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两大价值。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人的发展的最高理想, 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 是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全面性。这样的人必然也是能够创造并享受全部社会价值的人, 这些社会价值涵盖的各个方面也就是效率的价值和公平的价值。由于需要是实践的原动力, 那么需要也就是实践的结果——效率和公平的原动力, 即追求效率和公平是人的本性。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虽然会有种种的教育不公平现象隐含其中, 但是就其最终的目的来看, 它是为了追求教育公平和效率的最佳结合方式而作出的一项有益探索。在一个只注重教育效率或只强调教育公平的社会中, 教育效率势必不会得到提高, 教育公平也缺乏保障, 而校长实名推荐制对于教育效率和教育公平最佳耦合状态的探求, 我们首先要给予积极的支持。

教育公平的实现需要科学合理的教育制度与法律保障。制度是人类各种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 并具有决定效率和公平的两项重要功能。最完美的制度应当是既能创造效率, 又能提供较高程度的公平。为保证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最优价值的结合, 就必须有一套用以约束人们行为的游戏规则, 这套规则就是教育制度。合理的教育制度可以使教育内部成员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清晰明确, 使人们在相同的原则下获得所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 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法律制度化的教育公平, 即把原本政府的强制力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和体现在一定形式的程序中。从利益整合的角度来看, 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了利益最大化的秩序稳定性, 为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互惠的合作环境, 同时又制约着不同利益实体在追求差异极大的目标中不致出现俱受伤害的冲突。教育法律制度就提供了这样一个空间, 使无数教育内部成员的利益冲突可以在教育这个空间的范围内从事着自身的自由选择活动, 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又对这种选择有着约束作用, 这对保证实现教育公平有一定意义。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中涉及到的教育机会不公平的疑问, 亟需要有相应的教育立法, 完善教育法律和法规, 保证教育公平的制度供给。

美国高校招生的公平与效率研究 第8篇

一、美国高校招生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在高等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发展进程中,美国高校招生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公平的招生政策促进了高校的大门向更多的中下层子女开放,使绝大多数少数族裔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和教育机会,从而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有限的资源决定了高校必须在平等与优秀之间做出选择,追求优秀生源意味着筛选和排斥,就不可能实现机会平等;如果追求机会平等,就难于达到教育的高水平。以什么样的入学资格和录取标准来选拔学生成为高校招生中公平与效率冲突的主要困境。

1. 效率优先:择优录取政策

据卡内基高等教育理事会1978年的一份调查,约90%的大学校长认为高等学校之间对于学生的竞争日益增强。他们认为自己学校与其他4年制学院的校内教育计划竞争、4年制学院和非传统学院的校外教育计划竞争以及2年制学院教育计划间的竞争增加的比例分别为73%、38%和46%。[2]美国许多选择性高校招生录取时实行择优录取政策(need-blind),大学重点考察申请者的各方面条件是否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资格审核时不看其家庭经济状况、性别、社会地位及地理分布状况。择优录取招生政策起源于1950~1960年代的常春藤联合学校,后来东海岸的23所大学为了避免彼此间由于竞争优秀生源可能引起的“出价战”(bidding wars),共同成立了“大学联合体”(Overlap Group),对被联合体中的1所以上院校录取的学生提供财政资助,确保来自中低收入阶层的优秀学生在竞争中不被排斥在外。[3]择优录取政策强调人才选拔效率,高校以高中成绩、统一考试SAT或ACT成绩和班级排名为主的学术标准挑选学生。哈佛大学不仅要求学生提交SAT或ACT考试成绩,而且要求申请者提供至少3门SATⅡ课程,不包括英语水平考试(ELPT)。如果申请者在高中期间修读了大学先修课程(Advance Placement Courses,简称AP课程),学校将优先予以录取。据哈佛大学校方透露,2006年报名参加本科的19,609名学生中,仅有1,650人得到录取通知书,最终的录取率仅为9.8%,创哈佛大学建校以来最低水平。[4]德克萨斯大学最近几年一直执行录取任何高中前10%的学生的招生政策(Top 10%Law),即不管是来自郊区的优秀学校还是贫穷地区或农村或市中心的学校,班级前10%的毕业生均可免试进入德克萨斯大学(University of Texas)。[5]

美国不同层次与类型院校的择优录取政策各不相同,每一所大学都有其秘密的录取公式。但多数大学同等条件下更加看重学生的高中成绩(GPA)和班级排名(CR),许多竞争性强的大学还要考察学生是否修读过AP或IB课程。美国常春藤大学招生时先把标准化成绩(SATⅠ和SATⅡ)和高中班级排名及平时成绩相结合,换算成学术指数AI (Academic Index),包括当年录取学生的SAT或ACT最高分、3门SATⅡ单项考试最高成绩和年级排名。学术指数从1至最高值240,学校可以在180~240间分成若干等级,各等级录取人数各占一定比例。常春藤盟校各大学考虑的最低AI指数是180,达特茅斯学院每年录取新生的AI值在211左右。[6]不同大学有不同的计算公式来确定SAT或ACT所占的比重,如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系统采用合格指数(Eligibility Index)来计算高中成绩和统一考试成绩,结果作为综合考察学生的高中学业水平和能力。美国大学研究集团(CRG)按SAT/ACT入学成绩、班级排名和录取率3项综合选拔指标,把选择性大学分为强竞争性(Most Competitive)、高竞争性(Highly Competitive)、较高竞争性(More Competitive)和竞争性(Competitive)四类。[7]强竞争性大学一般要求SAT成绩1,200分以上或ACT成绩27分以上,班级排名靠前,大学录取率在11%~57%之间,大多数院校在28%以下。高竞争性大学一般要求SAT成绩1,100分以上或ACT成绩25分以上,班级排名前1/3,大学录取率大约在36%~69%之间。较高竞争性大学一般要求SAT成绩1,000分以上或ACT成绩23分以上,班级排名前50%,大学录取率大约在32%~66%之间。竞争性大学一般要求SAT成绩800分以上或ACT成绩21分以上,班级排名前50%,大学录取率一般在49%~80%。从上述选择性大学的分类及录取标准中可以看出,每一类型与层次的高校都有自己的生源圈,但择优录取是它们一贯奉行的招生政策。

2. 公平优先:平权行动和补偿教育政策

为了弥补美国历史发展中遗留的少数民族发展问题,美国联邦政府于20世纪60年代颁布了《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1964),该法案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立高校不能因种族、肤色等排除或剥夺任何人享受联邦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对拒绝执行规定的机构,结果将是经费“终止或不与资助”。同年联邦政府为促使高校贯彻《民权法》的有效实施,又通过了高等教育入学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的招生政策,即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平权行动法案规定:学院与大学在招聘任教职员、招收学生、财政资助和宿舍空间分配等方面,采取行动确保就业和教育中的种族平等和机会公平;消除弱势阶层的各种障碍;各类机构和法院按平权行动采取正当行为,不得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和原国籍而对一部分人实行歧视政策,等等。[8]高校涉及为扩大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机会的倾斜录取政策,可以分为配额制(quota)和非配额制两种形式。配额制是指在招生计划中为少数民族学生预留一定名额,如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在100个录取名额中为少数民族预留了16个名额。但是高校中只有一小部分采取这种配额制,更多的高校采用非配额制的招生录取政策,即在招生计划中制定一个少数民族最终占所录取比例的目标(percent plan),减轻校园中某族裔学生的代表过多(over-representation)或代表不足(under-representation)的问题。如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建立了一个称之为“合理的少数民族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招生计划,目标是达到15%~20%。[9]

为了消除经济因素对入学机会的影响,改善并提高低收入群体参与并完成高等教育,1965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初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增设了教育机会助学金(Education Opportunity Grants)和联邦担保学生贷款(Guaranteed Student Loan)。20世纪70年代又通过了《中等收入家庭学生资助法》(Middle-Income Student Assistance Act),提高了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的计算标准。90年代针对大学日益高涨的学费,政府除增加佩尔助学金(Pell Grants)25%外,又提出学生在读期间将对其家庭每年收入中的10,000美元减免所得税,对大学前2年成绩取得“B”以上的学生,政府还将对其家庭提供每年1,500美元的抵税退款等。高等教育方面的补偿教育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0]

(1)为高中阶段有能力上大学的学生增加学习内容。研究表明,决定一个人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最关键因素是在高中阶段是否学习了大学前的高级课程AP。来自大学委员会的数据表明参加SAT考试的黑人与白人在所学内容上存在差异,2001年参加SAT考试的白人学生中有50%在中学时学习了三角,而只有38%的黑人学习过此类课程。25%的白人考生学习过微积分,而黑人只有13%。28%的白人考生学习过数学方面的高级课程,而黑人比例只有17%。[11]

(2)安排少数民族学生接受特别辅导,降低其大学入学要求。

(3)采取开放招生的入学标准。使每个高中毕业生都有机会进入2年制或4年制的学院学习,从而给成绩较低的可能上不了大学的学生提供入学机会。

(4)为那些已被接受入学但能力较低的少数民族和穷人子弟提供过渡课程,以提高其成绩。

(5)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特殊的助学金与贷款。

二、美国院校招生中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考试管理者往往关注考试的区分度,从而预测考试的结果能否作为高校选拔人才的依据;应试者关心考试的公平性和录取程序的公正性;而高校关心挑选的学生是否拥有完成高等教育的能力。如果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出发,人才选拔效率必然是首要选择。而如果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影响学术能力发展的非学术因素,公平又是院校招生不能回避的事实。显而易见,强调人才选拔效率,肯定会降低公平;只讲公平,不仅会降低高校的人才选拔效率,而且会影响高等教育系统的分类分层发展。而美国高校通过多样化录取模式和多元化评价来协调招生中的公平与效率,同时政府建立的奖助贷政策推动了高校在落实招生政策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1. 多样化录取模式而非统一模式

安德森(Beverley Anderson)认为,“一个教育机构采取的录取政策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的使命和特色”。[12]美国不同类型与层次的高校具有各不相同的使命,人才培养各具特色,形成了多样化的招生录取模式。美国高校选拔录取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选择性高校的综合选拔模式,强调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和SAT或ACT成绩,重视学生的课外活动参与和特殊才能,考虑校友关系或地理分布等。报考这些院校的学生必须提交高中成绩、班级排名和SAT或ACT成绩。录取率视选择性高校的竞争性而有较大区别。第二类是2年制社区学院和初级学院采用开放性入学方式(open admission),少数市立大学和州立学院也采取这种模式。只要学生具有高中毕业资格即可以进入该类学院学习。许多低收入群体和少数族裔学生(亚裔除外),往往选择2年制学院作为过渡。美国许多州在2年制高校和4年制高校间可以进行学分转换,优秀学生可以在4年制院校中继续深造2年,即可获得学士学位。第三类是美国大约有275所大学依据高中课程平均成绩(GPA)和班级排名(CR)来选拔学生,[13]这些大学不硬性要求考生提供SAT或ACT成绩,其中有诸如鲍登学院(Bowdoin College)、迪金森学院(Dickinson College)、贝茨学院(Bates College)等排名前列的大学。贝茨学院的副校长威廉·海斯(William Hiss)在其一份报告中指出:未提交SAT考试成绩的学生中,大部分来自乡下或贫困地区,这些学生虽被认为考试成绩会较低,但他们在大学里的学业同那些提交SAT成绩的学生一样好。[14]美国高校招生制度发展的结果和方向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精英高等机构建立在竞争和优秀基础上,其目标和使命始终是培养政府和社会的政治领袖和学术精英,招生录取制度采用高选择性入学政策,录取比例通常在20%以下。以社区学院为主的新的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在平等主义基础上,其它如州立大学和学院则介于两类高校之间。

2. 多元化评价而非单一录取标准

追求公平,必然要求高校在招生中坚持统一标准,并且考虑求学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面对经济社会状况存在的不平等,能否享受优质教育最终取决于高校的招生政策。美国绝大多数选择性高校在招生录取中采取了多元化评价标准,考虑学术因素和非学术因素,如SAT或ACT成绩、高中平时成绩、班级排名、个人特长、社会工作经历、推荐信及课外活动等。多元化评价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一是以学术标准为基准的综合评价,以能力为重点,注重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和统一考试成绩,兼顾申请者的出生、民族、地理位置、成绩、特长与兴趣等。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常常被一流大学所录取。高校采取的择优录取政策保证了许多家境贫寒的优秀学生的入学机会,政府、基金会和高校足够的奖助学金政策减轻了低收入群体对高额学费的负担。二是以非学术因素为基准的综合评价,把地理、少数民族、家庭教育背景等多种因素作为评价系统的主要指标。如密歇根大学在录取本科生时制定了一个综合计分系统,按照这套计分方法,一个考生SAT满分1,600分的成绩,只相当于12分;一篇优秀论文,只得1分;密歇根居民,可得10分;父母亲是密歇根大学校友的考生,可得4分;出生于西语裔、非洲裔和印第安裔的考生额外增加20分。[15]按照这种招生政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SAT考0分的非洲裔学生,比一个SAT考1,600分的白人或亚裔学生录取的机会都要高。这充分显示了密歇根大学为招收少数族裔学生所作出的努力。不管采取哪种多元化评价体系,校园群体多元化的观点得到了绝大多数高校的认同。曾任美国联邦高等法院大法官的鲍威尔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要求大学促进“教育多样化”(education diversity)应扩大到地理多样化、社会或经济不利群体、不同群体的工作经验,这将有利于促进思想观念的交流,实现大学的基本使命。[16]持有校园多元化观点的院校大多在招生中执行平权行动,对少数族裔预留名额或注意招生结果的“代表比例”。

3. 差别化的学费标准

公平与效率是公共财政框架的两个基本点,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几乎不可避免。当公共资源更倾向于精英高等教育部门时有助于公共资源利用效益的提高,但同时却会因用于绝大多数院校资源的减少而有损教育公平。反之,公共资源倾向于大众高等教育机构时有助于教育公平的提高,但却不能把更多的公共资金用于能力较强的人的教育而使教育投入的边际效益减少,从而降低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美国高等教育的拨款模式遵循教育投资说或市场机制说,即教育投资对国家和个人都是一项有效的投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使个人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是公平合理的。学费成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主要途径,越是竞争激烈的著名学校,其收取的学费越高。不同类型、层次的高校,尤其是公私立大学间,收费标准相差很大,名牌私立高校往往是一般公立院校的4~5倍,社区学院的收费最低。一般来说,公立大学的学费成本比私立大学低得多,2004年公立大学平均为5,132美元,而私立大学则高达20,082美元,社区学院超过2,000美元。[17]由于院校收费和奖助学金政策都是提前公布的,有利于学生作出理性的选择。此外,不同的系科专业收取的学费也不同,就业前景好和收入水平高的专业,大学收取的学费普遍要高,如医学、律师、商业和工程等。

三、美国高校招生制度对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启示

美国高校招生的公平与效率协调经验表明,高等教育的入学公平主要是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立法和政策来推动的,如《高等教育法》、《民权法》、平权行动和补偿教育政策。人才选拔效率是各高校通过多样化录取模式和多元化评价标准来实现的。越是处于高等教育系统“金字塔”底层的院校,越开放招收有意愿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公平性越强。顶尖大学坚持基于学生学术才能的选优政策,强调人才选拔效率,兼顾公平。我国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高考模式一直是统一的升学考试、统一的考试科目、统一的高考内容,高考成绩成为高校录取的惟一标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的,但用一份考卷来评价各种类型的学生却又是不公平的。单一的录取模式不能适应高校的分类分层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美国高校招生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可以为我国高考改革提供启示。

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国有企业改革研究 第9篇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追求的两大社会发展目标, 长期以来, 人们认为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是不能调和的, 更有甚者认为, 要提高效率, 就必须牺牲公平;公平程度提高了, 就必然会降低效率。改革开放前,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社会目的之一, 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很多人逐渐把提高生产效率作为更重要的目标。

把公平仅仅理解为经济范畴是狭隘的。不过由于经济是基础, 广义上的公平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都最终要体现到物质资源和物质财富的分配和占有上, 所以经济公平是核心。效率, 从广义上讲, 是指现有的资源得到最佳的利用或处于最优配置状态, 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 福利得到最大增进, 财富得到最大增加, 社会达到人尽其才, 地尽其力, 物尽其用。从经济学讲, 效率的基本含义是指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 简单地说就是用尽可能低的成本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效率一般总是和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经济收益相联系的。效率既取决于主体活动的能力和活动的工具, 还取决于其活动的方式, 而决定效率的动力因素是人的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效率属于生产力的范畴, 社会主义的生产就是要提高效率。

2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回顾与评价

综观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 (1978-1984年) , 即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实行利润留成、利改税等。二是实行两权分离阶段 (1985-1993年) , 即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开, 要求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两阶段改革虽然取得一定成效, 但仍然暴露出众多问题。第三阶段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阶段 (1994年-) , 即进行企业改制, 明晰产权关系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回顾近3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 可以说是波澜壮阔、成就巨大。通过近30年的企业改革, 原来只是政府附属物的国有企业, 其经营机制和经营活力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有企业拥有了充分的自主权, 基本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一批“新国企”正在出现, 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新亮点。。因而, 决不能因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 而否定改革的成就, 动摇改革的方向。

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对公平与效率的安排原则从过去的过分重视公平转变为“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作用。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 促进了将近30年经济活力的极大增强。同时, 随着效率的提高, 公平问题也日益显现。公平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与经济原因。首先是市场经济体制与制度不完善, 特别是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不完善, 法制不够健全, 对垄断行业的措施不利等等原因造成的。同时, 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减员增效、提高效率, 必然造成失业增加, 这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必然出现的。需要指出的是, 仅靠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局部的改革, 无法完全承担公平与效率问题之重, 广而言之, 公平与效率问题涉及到社会改革的各个层面, 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必须放到全社会这一大背景中才能得到合理解决。公平问题如果处理不好, 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改革就没有良好的环境。2006年5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专门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强调, 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取缔非法收入, 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从就业来看, 应当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成立新企业, 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吸纳更多人员就业, 以及通过改革为一部分具有创业能力的人提供了创业机会, 使失业率和失业总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公平问题确实存在, 也必须引起重视, 认真解决。但是问题的存在不能成为停止国有企业改革的理由。不能只讲公平而不讲效率。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矛盾解决靠发展, 经济发展靠效率。在国企改革进程中会始终存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我们认为适合现实的原则是效率优先, 重视公平, 推进改革。改革还是要继续, 要深入, 不能走回头路。只有效率提高了, 才有条件真正实现公平。

4企业年金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保险金之外,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前身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顾名思义, 它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企业年金的稳定性、长期性, 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企业的竞争力, 能有效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

自企业年金建立以来, 就存在着到底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争论。从法律精神层面讲, 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企业年金建立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讲, 兼顾企业年金的效率与公平是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长期、稳定、有效进行的必要条件。

尽管企业年金是普惠制, 一味地追求公平也是不可取的。兼顾公平和效率, 是确定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范围的基本原则。对于每个企业而言, 建立企业年金应充分贯彻普惠制的思想。通常情况下, 对计划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约束性规定非常少, 只要职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定期限即试用期届满就能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这是公平的体现。然而,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时间和交费的时间不同, 常常出现老人、中人、新人这样一种特殊的问题。由于员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时间和交费时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即使如职务、职称等其他条件相同, 仅仅因为年龄不同, 老人、中人、新人的待遇也会差别巨大。老员工由于缺乏账户积累, 因而无法享受年金领取待遇。这样对老员工是不公平的, 因为他们为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仅仅因为过去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现在开始实行, 不为他们做出补偿, 是不合情理的, 也违反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所以, 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 对待企业的所有员工, 可以考虑企业员工的特殊性采用不同的标准和办法, 有所区别, 以此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一味地追求效率以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效应。短期的企业福利和激励方式, 不利于长期吸引和留住企业核心人才。而企业年金是长期的福利制度和激励制度的重要方式, 它的设计与实施要同时考虑到公平与效率。企业年金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 可以达到很大的积累规模, 可以有效地吸引和留住企业的核心优秀人才。员工会因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由重视横向差距转移到重视纵向的个人积累上, 久而久之, 建立归属感与忠诚感。这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效应, 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节约与企业的稳定发展。

5结语

总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并不必然导致效率与公平的严重对立, 相反, 它是提高经济效率, 促进社会公平, 达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协调统一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公平与效率之间还存在一定矛盾,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也就是用效率促公平, 以公平促效率, 逐渐缩小公平与效率的差距, 实现公平与效率双赢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杨静.浅谈公平与效率[J].法制与社会, 2009, (6) .

[2]张丽萍.人的需要公平感与国有企业改革反思[J].管理科学, 2009, (22) .

房产税的公平与效率协调机制研究 第10篇

一、房产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研究意义

首先,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但居民收入差距也迅速拉大, 财富分配不公显著, 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5-0.53, 超过国际警戒线。深入分析现行房产税在公平财富分配上的不足与缺位, 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对于抑制两极分化、缩小收入差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 我国现在实行内外有别的房产税制度, 不利于稀缺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现行房产税资源配置功能的分析和研究, 对于完善房产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意义重大。再者, 我国房地产市场过热, 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这与现行房产税公平与效率功能缺位有着密切关系。

二、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从制度层面上看, 过度注重于交易环节征税, 将调控力度过度集中于供给曲线, 导致税收负担过多的转移给实际消费群体, 并一定程度的推动了房产价格的上扬。从政策层面上看, 税收调控对象没有区别对待, 采用粗放型的征收方式, 导致政策无法针对调控对象发力, 从而使政策随大流, 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从执行层面上看, 不少主要的税种都存在操作细则不完整、不全面, 导致税收漏洞和征管难点的出现, 进一步削弱了税收政策的效果。正是由于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 导致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极为不适应发展过热的房地产市场, 使税收政策失去了其应有的宏观调控功能,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房地产行业过度疯长的局面。

三、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我国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原则应该是坚持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以及税收的适度中性。在这两大原则的指导下, 设计我国房产税收功能优化的方案, 目标是达到“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税制设计要求, 消除我国现行房产税制保有环节税负畸轻, 流通环节税负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增强政府全面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能力, 保证房产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合理配置资源三大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 通过本项目的研究, 项目小组就改进我国房产税的公平与效率协调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 重新调整开发、保有和转让环节的税负水平

重新调整税收负担在房地产开发、保有和转让各环节的分布, 提高保有环节税负水平, 同时降低开发及转让环节的税负水平。一方面可通过直接降低开发和转让环节的总负担率来实现;另一方面可通过减少开发及转让环节的税种来简化税制、方便征缴, 进而降低该环节的税收成本。同时针对房地产开发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需要对一些开征合理但分布不合理的项目进行调整, 也会达到调整税负分布的目的。

(二) 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课征的一种税, 其开征的初衷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土地投机获取暴利的行为, 以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 增加财政收入。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控制房价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计算过程复杂, 再加之各地为了吸引消费、扩大投资, 事实上该税基本上没有征收或没有征足, 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由此可见, 土地增值税应该视物业税的制度设计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以起到较好的配合效果。土地增值税调整和完善的关键并不是政府是否应关注土地增值的问题, 而是政府应采取什么政策来获取土地增值的收益, 同时又不影响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 保证市场正常运转。理论上说土地增值税在抑制土地投机方面是有效的, 只是目前由于征收办法繁琐, 征管不力等一些人为的因素, 造成目前此税收入不高。所以今后可以通过简化征收办法, 降低名义税率, 加强征管等方面提高征收效率。

(三) 增设土地闲置税

当前房地产行业利润不合理的产生原因之一是房地产商购买土地后大量囤积, 造成居民认为土地供给不足的错误认识。为了解决目前房地产商囤积土地、延缓开发期限的现实状况, 可以考虑针对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土地出让环节取得土地后, 针对开发商不同的开发期限设置不同的税率,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完成商品房的施工、竣工手续 (具体期限应协同建设部确认) , 实施统一的基准税率;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开发的土地, 则实行双倍税率, 此举一方面迫使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 有力于促进房地产开发商强化在土地取得时的成本核算, 减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很大程度上减少房地产开发商哄抬地价、囤积土地的行为。

(四) 改革优化房产税方案的配套措施

1. 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税法。

在税收立法上, 要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模式。一方面, 要提高立法层次, 全国统一开征的房地产各税,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另一方面, 应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分别制定税法的实施细则, 并赋予其开征符合地方发展所需新税种的立法权;至于具体税目、税率的调整, 税收减免及其它权限则可赋予地方政府管理, 通过“原则管死, 具体搞活”的方针来充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 以确保税收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更好发挥房地产税收的积极调控作用。

2. 建立财产登记制度。

我国税收机关应当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联合起来, 尽快建立财产登记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房地产清查, 在清查过程中, 清查部门应建立起房地产位置、权属及面积的房地产细目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类。同时, 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尽快实行房屋和土地产权证合一制度, 避免房地产私下交易, 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为此, 必须充分运用计算机管理, 将不同渠道搜集的有关房地产交易的市场信息以及有关情况输入计算机, 通过计算机终端迅速方便地查阅各种纳税信息。全面掌握与房地产有关的信息资料, 加强房地产税源控制, 方便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3. 建立完善的房屋价格评估体系。

我国房地产税收的计征将改变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并存的局面, 宏观调控背景下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变革统一实行按价值征收, 为此, 对房地产价值进行定期评估就成为有效征收房地产税的重要环节, 这就必需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并建立房地产评税体系。为此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制度, 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提供必要、有力的支持。由于该系统涉及范围广, 专业性强, 由国家统一成立机构一来效率不高, 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因此项目小组建议将该评估体系推向市场。可以尝试实施房地产计税价格委托评估机制, 即通过招投标的形式, 由地方政府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房产、土地的计税价格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以确保房地产保有及转让过程中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同时, 为防止评估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 评估费用一律由地方政府财政支付, 由建设 (房管) 、国土资源和地税部门定期对受托进行房地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

4. 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沟通, 实现信息共享。

改革后的房产税对信息的依赖加强。为保证税收的正确征收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此, 税务机关应加强同房地产开发商、房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的合作, 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 及时、准确地掌握房产相关情况的变化。

摘要:我国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以及税收的适度中性。目标是达到“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税制设计要求, 消除我国现行房产税制保有环节税负畸轻, 流通环节税负畸重的不合理现象。为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 实现房产税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应重新调整开发、保有和转让环节的税负水平;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增设土地闲置税;改革优化房产税方案的配套措施, 如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和房屋价格评估体系, 建立财产登记制度, 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沟通, 实现信息共享。

教育公平与效率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公平;效率;和谐社会

收稿日期:2009-12-10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2008年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编号YJSCX2008-146HLJ)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建伟(1981-),女,黑龙江庆安人,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栗守廉 (194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中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其中最突出也最引人关注的就是社会公平问题,即公平与效率关系失衡问题。如何认识和把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公平与效率和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一)实现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基本特征。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才能心情舒畅地从事现代化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实现的公平,其核心内容是利益均衡和利益分配公平,它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指一种有差别的、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普遍认可的、利益相对均衡的状态。其基本要求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及其价值取向,把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公平的根本内容,既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又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更宽泛的角度讲,体现公平的利益分配,不仅仅是指经济利益的分配,还应当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的分配。公民应当享有的所有政治权益,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来说,都是一样的,必须一视同仁。公民应当享有的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的大小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根据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所作的贡献,进行合理地分配。

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要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追求,不仅要考虑到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公平关系,还要考虑到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公平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体现公平的社会,公平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是人类构建理想社会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就是要体现公平。体现不出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无从谈起。

(二)提高效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人们普遍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率作为重要任务,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经济高效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才具备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基本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拥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通过经济发展来深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深化,从较低层次发展到较高层次,从较低水平发展到较高水平。因为经济发展将使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质基础,为实现更高层次的和谐提供保障。从而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走向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的社会,而那必将是更加进步、更加稳定和更加和谐的社会。

(三)公平与效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大推动力

公平与效率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两大因素。一定时期的公平观念和公平状态是和一定时期的效率相适应的,无论是超前的还是落后的公平观都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历史上,每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建立归根到底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同时又促进生产力继续向前发展。因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总是赋予了广大劳动者比以往更多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激发了他们从事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效率就不会有社会的发展,没有公平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进步。正是在公平与效率的不断协调发展中,人类社会才不断地从落后走向进步,从低级迈向高级。和谐社会的实现就需要公平与效率的相互作用来推动。

二、和谐社会建设中失衡的公平与效率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综合国力迅速增强,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但是,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并没有带来公平的同步增长,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形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由公平不足导致的失衡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起点不公平引起人们的心理不平衡

起点的不公平和社会政策、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政策不能给每一个人的正常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就会引起人们的心理不平衡。当前,人们主要不满的是受教育的机会、迁徙的机会、健康的机会、就业的机会等方面的不公平。

目前,在我国社会中存在的二元户籍制度还没有完全被打破,这种制度使城乡居民的发展起点不平等,它限制了中国人应该平等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背,也是我国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的一大障碍。另外,每个人获得教育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其主要表现是,在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教育阶段实行内部分割,形成‘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两个世界。教育经费和教师资源向着大城市和各级学校中的‘重点’倾斜。其直接结果是,分属于两种制度下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的实现程度截然不同,不同的社会成员及其子女必然宿命地面对着教育机会的不平等。”[1]

(二)过程的不公平最为严重

过程的不公平,即人们的发展机会是不平等的,进入市场的机会是不平等的,从底层向上提升的机会是不平等的。

当前存在的比较典型的不平等就是垄断。“在公用事业中,政府往往授予他们享有垄断特权,并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作为回报,该企业应该限制它的利润,并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包括为有些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服务。”[2](P.130)目前中国这样的垄断行业主要有电力、电信、民航、铁路、金融保险等部门。由于这些行业的主管上级是政府行政部门,这些部门通过审批制度或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颁发许可证等条款限制其他人参与竞争,从而获得丰厚的垄断利润。而购买垄断产品的消费者因为没有其他的选择权,被迫按垄断价格进行交易,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此外,在国企改革中还存在着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损公肥私,通过征收土地剥夺农民,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进入市场的机会上的不平等大多与规则的设定和对规则的把握有关。从总体上看,规则的设定是很严的,但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伸缩度,对裁量权的把握又因人而异,使不同的主体进入市场的机会不平等,同时这种裁量权的把握往往和腐败相联,引起人们更多的不满。

(三)分配结果的不公平突出

由于公共政策对起点的公平关注不够,各方面的改革措施不力引发了过程的不公平,而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导致和加剧了结果的不公平,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收入差距扩大。衡量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不断上升,据权威调查和研究机构发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7,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而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之中。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已明显出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如果任其发展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尽量减少社会转型期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巩固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我们运用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化解各种矛盾和风险,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以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三、提高公平的地位,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发展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选择和定位二者之间的关系,应根据不同国家的发展状况、发展阶段以及面临的主要矛盾来确定。

现阶段,我国的发展情况是,经济实力是建国以来最强的,持续30年的经济高增长过程,同时也是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快速拉大的过程,差距之大是建国以来所未见,在世界上也是最严重或少数几个很严重的国家之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当前,在公平与效率出现失衡、公平问题愈加凸显的情况下,要用公平促进效率,这里所讲的效率应当是公平基础上的效率,要为效率注入公平的理念,因为获得效率的根本方式与决定因素是公平,公平决定效率的实现程度,公平达到什么程度,效率就能达到什么程度。用公平的方式促进效率有利于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和统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已证明,什么时候用公平促进效率,社会经济就能获得又好又快地发展;什么时候只讲效率而忽视公平,社会发展就会遇到阻力甚至停滞不前。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不仅使农村生产力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而且也让自己富了起来。但在后一段时期里,由于片面理解、运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甚至将其泛化到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过分夸大了效率的主导作用,忽视了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性,结果使财富积累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大量出现,收入差距的扩大就是这一现象的集中体现,只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就是二者的均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但严格说来,它只是一个有效的策略性提法,其自身包含着一些明显的缺陷。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一原则已开始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我们应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把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

要加大对公平的重视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发展。这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是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相互结合,既不过分强调效率,但是追求较高的效率,也不过分强调公平,但是要保障相对的公平。第二,是指公平与效率互为前提和条件,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条件,它不以牺牲公平为条件;同样,公平也是保持和提高效率的前提和条件,它不以损失效率为条件。第三,效率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和促进公平水平的提高,而公平更高层次的实现也会进一步促进效率的提高,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我们应该把公平与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提高效率又注重公平,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发展。“公平与效率均衡”并不是不重视效率,而是在重视效率建设的同时,提高公平的地位。形成以效率促进公平发展,以公平促进效率提高的一种良性互动。把公平与效率有机地统一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当中。

参考文献:

[1]张玉林.2004年中国教育不平等状况蓝皮书[J].中国改革,2004,(11).

[2]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教育公平与效率研究 第12篇

一、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基础

薪酬发放是否公平关系着员工的工作效率, 对于公共部门而言同样如此。调查显示, 目前公共部门的员工十分注重薪酬是否公平的问题。公平并非薪酬的平等, 在公共部门中, 每一员工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为公共部门所带来的价值都不尽相同, 若以平等的态度向其发放薪酬, 必定会引起一部分员工的不满, 对于其工作效率的提高十分不利。相反, 若以相对公平的态度去发放薪酬, 则能够使每一个员工均劳有所得, 这对于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1]。

2. 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

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 员工为公共部门所付出的一切劳动都能够以薪酬的形式得到合理的回报, 这对于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利于形成互相竞争的积极向上的氛围[2]。同时, 也只有如此, 才能使员工认识到自己对于公共部门的重要作用, 进而使两者之间的联系能够更加密切, 最终达到提高公共部门发展速度的目的。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公共部门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看, 我国公共部门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薪酬管理、内部与外部薪酬管理三方面。

1. 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个人薪酬管理现状

公共部门中, 个人工作的目的在于获得价值, 因此必须保证其所获得的薪酬能够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符, 即保证公平, 这样才能达到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但就目前我国公共部门个人薪酬的整体状况来看, 其薪酬往往过于统一, 长此以往, 必定会引起部分个人的不满, 进而对公共部门的长远发展造成不良影响[3]。

2. 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内部薪酬管理现状

目前, 公共部门内部薪酬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 分别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工龄工资。不可否认的是, 上述四部分工资构成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员工为公共部门所作出的贡献, 但却无法完全反映出员工的实际价值。除此之外, 公共部门对于员工的奖励制度不够完善, 这同样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即工作效率。

3. 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外部薪酬管理现状

外部薪资指的是公共部门的薪资制度与其他企业之间薪资制度的对比情况。就目前的情况看, 两者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渐加大。对于投入到市场竞争中的企业而言, 企业内部基本存在较为完善的薪酬制度, 且对于员工的绩效较为重视, 在此基础上, 还存在相应的激励机制, 与之相比, 公共部门存在一定的欠缺。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公共部门薪酬管理策略

为了提高公共部门薪酬管理水平, 必须在考虑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 加大力度解决上述问题[4]。

1. 提高个人薪酬的多样性

提高个人吸筹的多样性是解决个人薪酬以及内部薪酬中存在的问题的策略。公共部门员工的生活背景以及当前各方面的状况会存在一定的差别, 提高个人薪酬多样性的意义在于在尊重上述差别的基础上, 通过对员工整体能力以及为公共部门所带来的价值的衡量, 去开发多样性的薪酬制度, 以尽最大程度的满足每一个员工对于薪酬的要求。在此基础上, 员工目前对于薪酬的期待得到了满足, 同时由于公共部门多样性的薪酬制度, 其在以后工作过程中的薪酬也存在提升的机会, 因此其工作积极性必定能够极大程度的提高, 工作效率也就能够得到保证。

2. 实施薪酬福利制度

实施薪酬福利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公共部门内部薪酬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同时还能够达到缩短其与其他企业在薪酬方面存在的差距的目的。公共部门要在遵循国家具体规定的基础上, 考虑员工的特点以及需求, 通过福利的发放, 去提高员工对于公共部门的认同感, 同时使其产生归属感以及责任感, 在此基础上, 员工必定能够极大力度提高自身的技能, 并将其发挥到工作过程中, 这对于其效率的提高十分重要。

3. 合理规划薪酬结构

鉴于公共部门内部薪酬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要加大力度合理规划薪酬结构。总的来说, 在薪酬结构中体现员工的价值十分重要。要根据公共部门发展的具体目标为主, 对员工所发挥的价值进行判断, 以使员工能够充分认识到, 只有将公共部门的发展目标作为自身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才能达到获得更高薪酬的目的, 进而保证其工作效率。

四、结论

公共部门要加大力度解决其个人与内部存在的薪酬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缩小与外部其他企业在薪酬方面的差距, 要将福利制度引入到薪酬结构中, 并合理规划薪酬结构, 以此为基础, 提高个人薪酬的多样性, 以使薪酬制度更加公平, 使员工工作效率更高。

参考文献

[1]赵晓航, 蒋莹.公共部门人员薪酬制度研究文献综述[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14, (6) :77-78.

[2]冯菊香, 武忠远.公共服务视域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探究——基于延安市宝塔区的调研[J].延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4) :63-65.

[3]贺伟, 蒿坡.薪酬分配差异一定会降低员工情感承诺吗——薪酬水平、绩效薪酬强度和员工多元化的调节作用[J].南开管理评论, 2014, (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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