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治节目范文

2024-09-22

电视法治节目范文(精选5篇)

电视法治节目 第1篇

关键词:电视,法治节目,现状,对策

中国电视法治节目是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正在加速, 大众对法治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电视法制节目, 已撑起社教节目的半壁江山, 成为了中国电视传播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法治新闻时效性、法治思想性和法律服务性的法治新闻专题节目, 紧扣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 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 以鲜明的现场感和新闻性凸显了栏目的特色。

一、分析电视法治节目的现状

(一) 法理含量把握失度

1. 对于案件报道, 过于娱乐化。目前, 很多电视法治节目为了提高收视率, 增加舆论的轰动效应, 刻意拍摄那些违反伦理或者血腥的事件, 出现了一些负面的效果。很多逼真的场景, 甚至会误导受众、引诱模仿。有的节目, 则在报道过程中泄露了警方的跟踪情况, 增加了破案的难度。社会不良现象的过分渲染, 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 长期如此的选题, 会造成节目的雷同。由于时效性不是可视性的唯一的前提条件, 补拍、剪辑等现象经常出现, 这样则将法治节目拍成了电视剧。

2. 过于形式化, 欠缺法理分析。很多观众会有这种感觉, 看法治节目好像在看悬疑剧情片。在节目的最后, 主持人仅用几句法律术语讲解一下, 便结束了。但是, 对于案件的根源、背景材料、犯罪动机等都没有深入的挖掘。法治节目不应该仅仅只传播法律知识, 更重要的是, 应该在整个社会环境中, 将人、法律及社会的关系上升到一定的高度, 深入地分析。此外, 很多法治节目忽视了道德的作用。社会秩序的维护, 不但要靠法规, 更重要的是道德, 法治节目在弘扬正确道德标准上, 也应正确的定位。

(二) 自身不规范

1. 法治节目的侵权行为。为了增加案件的真实性, 很多法治节目都不可避免地暴露了事件主人公的肖像。另外, 为了增加收视率, 很多节目非常注重渲染案件的感情矛盾与细节, 这样便出现了很多侵犯隐私权、荣誉权的行为。有的电视报道, 在案件定性之前就播放, 而当该节目和最终的司法判断相矛盾时, 便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2. 法治节目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矛盾。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建议, 可以控告失职行为, 而法治节目也同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由于司法的独立性, 宣判过程不受应任何的干扰, 这样就造成了二者的矛盾。一方面, 这对司法的错误审判和腐败现象有着监督作用;另一方面, 有时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

(三) 法治节目选题内容和节目形态同质化问题严重

1. 题材选择受到地域限制。大多数法治节目, 对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有着较强可视性的事件情有独钟, 很少涉及行政法、商法等。不但如此, 法治节目对农民、农村问题关注也甚少, 基本没有关注到农民的实际利益。其关注的题材大都类似, 而社会常见的车祸、财产纠葛等伦理案件, 经常出现同质化, 缺乏时效性。

2. 大多数节目以案说法。如今, 非常流行这种以案说法的形式, 表现为侦破纪实或者是庭审直播等。使用叙述的手法对案件进行描述, 然后邀请相关的法律专家评说。由于受到法治节目严肃性的限制, 如今节目的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多样性。

二、电视法治节目发展对策

(一) 坚持法治导向, 注重创新

一方面, 电视法治节目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上突发的事件, 及时地将法治新闻播放给观众;另一方面, 还应该对相应的案件有综合的分析, 还要提高到法律政策的高度。对于突发的案件的法律性质, 应能够及时地作出判断, 使用法理含量作为价值取舍标准。在选取报道的案件时, 要慎重地考虑, 避免和民生化的新闻节目冲突, 找到适当的法律挖掘点, 以确保节目的深度。在避免法治节目的娱乐化走向的同时, 增加幽默的因素。此外, 尽量将法治节目的状态改为直播, 增加其时效性。

(二) 平衡法治节目的可视性和法理性

电视法治节目应该避免简单地针对案件进行故事性的描述, 应深入挖掘其中的法理因素, 增强法治节目报道方式的创意。在发现案件纠纷、矛盾点的同时, 及时地分析其中的法律知识, 让法治节目在环环相扣的过程中, 展现主人公的悲欢离合。将人、情、法互相交织, 用案件承载的法律意义, 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同时, 实现良好的普法效果。

(三) 拓展法治节目的选材范围

合适的题材的选择, 影响着法治节目的走向、质量及形象。选题的恰当, 能够帮助受众树立法律意识。题材选择的标准, 应看是否能够迎合大众的需要、是都能够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电视法治节目, 承担着新闻和法律的双重责任, 应随时关注国家社会的热点、政策或者重大活动, 与观众互动, 善于吸取观众的建议。民法领域、行政法领域、经济领域等, 都可以逐渐深入地挖掘。甚至还可以向国际延伸, 报道全球性问题, 和国际接轨, 普及国内外法律知识。

(四) 与新媒体融合, 充分利用新媒体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网络或者手机关注消息, 人们对各种媒体的关注度逐渐被重塑。传统的电视媒体若想求生存, 必须寻找与新媒体融合的道路, 拓展法治节目的传播方式, 实现媒介结合。一方面, 电视法治节目应该借助省级频道, 继续稳固核心的消费市场;另一方面, 也应该借助新媒体, 增加自身的优势。通过媒介结合, 满足传播需要。在与新媒体融合的同时, 提升法治节目自身的品牌优势, 实现法治内容的网络化、数字化、移动化。

三、结语

电视法治节目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 应该在更深层次上弘扬人文精神, 提高文化品位;在提高可视性的同时, 应挖掘各种更丰富的表现形式, 正确引导舆论力量。针对目前法治节目中出现的问题, 相关媒体和专业人员应把好法治建设的脉搏, 不断地学习创新, 深入受众的需求, 增加法治节目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爽.关于电视法治节目新形式的新探索[J].新闻传播, 2013 (11) :266.

[2]张淅.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视听界, 2016 (01) :102-104.

[3]杨嘉嵋.我国电视法治节目的现状与提升[J].新闻战线, 2008 (08) :68-70.

[4]崔凤玲.电视新闻传播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J].新闻传播, 2014 (16) :52-53.

电视法治节目 第2篇

融合法治治理与村规民约,让“两委”同心同向依法治村

在工作中,徐学亮按照党的组织原则注重班子团结形成有效合力,进一步完善“两委”依法治村领导小组,指导督促该村法治宣传和依法治村工作,先后建立了村法治宣传和志愿者队伍,将依法治村与治安、调解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徐学亮通过组织班子成员开展集中法律知识学习,大大提升了全体党员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村内矛盾纠纷和依法落实自治制度的能力。他通过强化网格化管理和村矛盾调解中心、治保会等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要注意向纠纷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全村的和谐稳定。

融合法治保障与基础建设,让村里村外环境美丽适居

小郝庄村的环境问题徐学亮的“心头病”。由于长期的落后,村里没有一条像样的路,晚上出行一摸黑。徐学亮上任后在班子会上说:“作为村干部,这环境要是不整治,这路要是不修、路灯要是不装,我们见着父老乡亲,脸都臊得慌。”

于是,他以村里 第一书记的身份,向派出单位“寻计”,向相关部门“问策”,曾几过家门而不入。经过他的不懈努力,当年6月,一场史无前例的美丽村庄环境建设大会战的号角吹响。为了建设享福美好的家园,党员干部一马当先,村民们的热情异常高涨,沉寂了多年的小郝庄一下子活了起来,经过苦干、实干加大干,眼前的小郝庄已是“旧貌换新颜”。

在此基础上,徐学亮通过寻求法治援助,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协调帮扶专项资金,先后对村_网、厕所、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垃圾处理设施、路灯、绿化等进行了全面改造,改造升级6座水冲公厕,户厕覆盖率95%,道路硬化覆盖率100%,各项配套设施齐备。

为彻底改善该村的人居环境,徐学亮把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从源头抓起,从清理垃圾开始从我做起,从人人做起。每家放置垃圾桶,每天安排保洁人员,挨家挨户清理垃圾,保证村内垃圾不落地,做到村街环境治理全方位、无角落。

融合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让村庄和谐稳定

暮秋时节,小郝庄村的树霖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冬桃成熟上市,连片的冬桃园里果实累累。前几年通过土地流转村里建起了合作社,村民们的大部分土地都参与入股,由于个别农户违约迟迟不出让耕地,大面积耕种受到制约,影响规模种植。徐学亮得知此事,主动出面调解,依照合同法将矛盾及时有效地化解,保住了3000亩粮食作物的顺利耕作,使树霖种植合作社规模实现扩大经营,村民入社率达到85%。

该合作社的400亩桃园进入挂果,管理难度大、销售无市场,愁得刘怀俊寝食难安。徐学亮得知情况后,通过村治安联防、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组织,加强重点区域的治安巡逻,使违法犯罪被第一时间防范;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渠道建立店商销售平台,确保数十万斤优质雪桃随时采摘随时上市,实现尽产尽销,入社社员大股大喜、小股小乐,小康生活美不胜收。

目前,该村上下气氛祥和,村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未再发生过民转刑、治安案件和群众信访集访案件。年5月,小郝庄村被区委政法委评为“安全村”。

融合法治宣传与全民健身,让村民学法懂法用法

徐学亮将法治宣传跟村民健身密切结合,在广场中融入法治元素,把法治宣传教育与群众业余文娱活动结合起来,健身、学法两不误,定期更换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视法治节目 第3篇

一、深化法治宣传目的

法治宣传在案件报道中往往被简化为“这件事是违法的”、“这样做罪大恶极”等, 甚至在大多数的法治节目报道的案件中, 受众判断的形成完全依靠常识即可判断, 节目只是讲述了一个骇人听闻或者惨不忍睹的故事。法治宣传的功能在这样的节目中就完全消失了, 而这恰恰是当下电视法治节目的常态。法治宣传的目标不能停留在具体单一性的案件中, 要体现法治的普遍意义。这就要求法治节目要以法律法规为宣传的核心内容, 把这些内容通过形象化趣味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是电视法治节目的任务。而当下法治节目往往过度重视方式, 而忽视了目的。对于节目的深度而言, 法律法规的普及也不是完整充分的目的。法治节目对于受众而言具有指导生活行动决策的深度意义, 不是仅仅停留在娱乐的层面, 而为受众提供行动决策意义的信息就需要对法律法规做出解释, 于是法治宣传的目标就上升到了道德理性的层面。

法治节目通常以案件作为节目的主要内容, 而对于大部分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来讲, 受众通过常识完全可以判断基本的是非善恶。在这个层面上, 受众需要的决策性需求是缺失的。也就是说, 常识判断与理性判断一致的情况下, 法治宣传的作用往往无法得到体现。但是, 常识判断未必总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如伦理学家所言“那些对道德事实的匆忙而肤浅的判断和所有‘半瓶醋’的真理一样危险。”[1]法治节目深度的着眼点, 恰恰在于那些常识与理性发生冲突的地方。简单地说, 使受众感产生类似“原来法律是这样的”的认识, 法治节目的深度才能得到显现。电视法治宣传是一个让理性判断逐渐成为受众常识判断的过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是以案件的报道为主要素材, 但是其报道过程中, 注重对案件的司法解释。每期20分钟的节目中, 大约会有近四分之一的篇幅通过演播室访谈的形式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于是, 法治宣传不仅仅超越了单一性案件叙事的层面, 同时也超越了法律法规的介绍, 而是通过理性分析的方式使受众对法律法规实现充分的理解。例如2014年5月30日《今日说法———深山里的一把火》中, 最后的访谈:

主持人:警方一开始立案的时候曾经猜想这可能是一起放火杀人案, 后来他是以涉嫌放火罪被拘捕的, 这两个罪是怎么定的, 有什么区别?

被访嘉宾:杀人罪是侵犯公民生命的犯罪, 是对个人法律的侵害。放火罪就是利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众的生命, 或者健康啊, 重大财产等。……

主持人:那他把门从外面锁上, 是算针对她的生命进行防火呢?还是只是像她供述的就是把你们憋在里边, 让别人来救火, 发现你们。

被访嘉宾:从目前的案情来看呢, 他还是没有杀人动机的, 当然如果说真的他的放火行为真的烧死了人, 那么可以说他的行为既构成了杀人罪, 也构成了放火罪……

上述访谈一方面是围绕案件展开的, 同时其讨论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的事实信息, 也不是以案件中人物的心理情感为对象。而是把着眼点放在更具一般性的法律解释中, 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这是案件报道深入的第一个层面, 也就是法律法规的普及层面。案件报道更深入的层面是从常识与理性的、传统与现代的内部冲突入手, 报道的叙事深度和案件的普法意义都能得到显现。例如, 2014年温州旅友小温案件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 未成年人小温在参加穿越大峡谷活动时意外身亡, 活动期间小温母亲把他托付旅友照顾, 事后小温母亲对旅友提起诉讼。媒体对该案件进行了广泛的报道。从新闻节目的角度出发其重点往往放在还原事件发生的过程;而对于法治节目而言, 其报道重点就需要相应地发生转移, 着眼于案件引起的认识上的冲突。很多受众认为, 母亲的诉讼是荒唐的, 旅友没有责任, 这是常识判断;法院最终判决旅友负25%的责任, 供需赔偿20万元左右, 这时法治的理性判断。对这种内在冲突的展现以及对理性判断的解释恰恰是法治节目的深度任务。

二、适度展现刑侦细节

电视法治节目的案件报道通常具有新闻报道的性质。陈力丹先生这样描述新闻的价值:“或者满足我的兴趣需要、认同感的需要, 或者帮助自己对利益相关的问题做出决策。对新闻接受者来说, 这样的新闻是具有新闻价值的”[2]这恰恰说明新闻价值与受众的娱乐与决策的两种信息需求相关。刑侦细节对于受众而言具有新奇的信息价值, 其展现首先从这个角度具有传播价值。一方面案件报道增强了法治节目的趣味性, 从电视传播的角度符合了大部分受众娱乐的需求;另一方面, 案件报道展现公安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对潜在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这是决策性信息需求。但是这两个方面功能的实现与报道内容与方式的选择是不可分的。有些案件报道着重展现刑侦过程的细节, 甚至强调侦破过程的偶然因素, 从戏剧审美的角度的确增强了故事的吸引力。同时侦破过程的详细展现也给潜在的犯罪提供了作案行动指导, 这样的结果相信与法治宣传的初衷是南辕北辙的。

2014年1月14日杭州电视台《警界41》栏目以《老妇家中遇害谜案》为题报道了一起很简单的入室行窃导致人命的案件。报道的开头就用“一声尖叫, 天黑时分, 老妇家中离奇遇害”这样带有强烈戏剧悬疑色彩的解说词介绍案件, 并以夸张的语气引起观众的兴趣。整期节目围绕案件侦破的详细过程进行, 并且延续强化戏剧冲突的风格。报道中展现了公安机关的案件推理、通过摄像头的技术侦查, 还强调了关键线索获得的偶然性。对刑警的访谈中有这样一段话:“但是凑得巧也是, 木材加工厂的这批木材有一个地方有个洞, 他正好从这个缝隙里走过去 (被摄像头拍到了) 。”这些报道传达出两个信息:破案具有偶然性, 摄像头是破案的必要条件。这些信息与法治宣传的目的是无关的, 同时又对潜在犯罪起到了行动指导的作用。案件细节的展现强化了公安及司法机关的威信为内在目标, 案件中的偶然戏剧性因素恰恰会弱化这个传播目的。结束语中, 主持人说道:“陈某 (犯罪嫌疑人) 的声音渐渐哽咽了起来, 他原本拥有一段佳偶良缘, 如今却只剩下了无尽的悔恨。而今年的春节本应该是合家团聚的时刻, 如今留给两个家庭的也只有深深的沉痛。目前陈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批准逮捕。”节目最后也只是渲染了一下情绪, 提醒受众要珍惜家庭。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 刑侦细节具有“设置悬念”与“烘托情感”两个方面的作用, 而其“适度展现”的度, 也恰恰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规范。悬念设置是提升节目可看性所必要的, 但是对公安机关的常用侦破方法与手段则需要概述。侦破过程是对犯罪过程的还原, 于是一个悬念点就具有犯罪过程与侦破过程的两面性。例如罪犯留下了关键线索, 同时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技术掌握了线索, 那么在报道过程中, 前者是可以详细接受的, 而后者应该是简略说明的。情感烘托的适度关键在于情感的性质, 那些与案件具有直接联系的情绪, 如上述案例中结语所述, 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就值得烘托;而那些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的, 案件故事中的琐碎情感就需要摒弃。情感烘托赢坚持服务法治宣传的原则。当然, 仅仅具有情感是不够的。这显然与法治宣传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对于上述案例而言, 检察院为什么以“抢劫罪”起诉, 陈某杀人行凶是否属于“故意杀人”, 可能会如何量刑以及为什么这样?这些受众所不熟悉的法治问题在节目中却丝毫没有得到体现。尽管该栏目是以“警界”为素材的, 但法治宣传的深度要求在节目内容得到充分的延伸。这种延伸是对案件故事的超越, 是案件细节服务于法治宣传的体现。

三、议论性结构的应用

电视法治节目中的案件报道, 是法治宣传与新闻事件报道的结合。于是更多的案件报道呈现叙事性的结构, 一期法治节目讲述一个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侦破、诉讼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这种结构使抽象的法律规范与道德原则遮蔽在曲折的故事之中, 各种电视叙事技巧的使用使受众关注悬疑的案情而忽视其深度信息。当下电视法治节目实践中, 往往是整期节目的案件报道之后, 结尾简短地说几句“法网恢恢”之类的劝导语匆匆结束。这种叙事结构恰恰是深度缺失的根本性原因之一。康拉德·芬克在《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中认为, 新闻报道中, 如果确定基本事实的存在, 那么是否具有“激发、解释和提出倡言”[3]就成为关键所在。在激发受众兴趣之后, 解释与提出倡言的组合构成了一种议论性的结构, 从而使报道超越了事实层面。议论性结构的使用, 法治评论的增添, 是当下案件报道所需要的。议论性的结构可以分为两种, 综合性结构与分析性结构。康德认为:“分析的方法是与综合的方法相对的, 前者从被条件限制者和被奠基者开始直到原理为止, 而相反后者从原理到结论或从简单的到集合的。前者人们也可以称之为后退的方法, 正如人们称后者为前进的方法一样。”[4]可以看出综合与分析的结构从论证的起点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区分。

在法治新闻报道中, 综合性的议论结构直接以抽象的法律问题为逻辑起点, 在同一个主题之下组织多个类似的案件信息。这样, 节目的时长有效地限制了细节信息的过度展现, 同时在多个案例的比较中, 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能通过归纳更直观的显现。这种综合性的议论结构要求丰富的事实素材, 同类案件信息的整合是其节目质量的关键;同时这种结构也在节目长度上有了更多的要求, 十几分钟的时间往往难以展开。基于上述限制, 综合性议论结构在当下法治节目实践中的应用不够广泛。《今日说法》栏目做出过类似的尝试, 经常在同一法律问题的统摄下组织多个法律案件, 2014年6月11日《高墙外的孩子》通过详略结合的方式讲述了两个父母服刑的孩子的故事, 展现了法律在处理该类型案件中的困境与不足, 普遍性得到了展现。在案件报道过程中, 节目也注重对此类案件法律程序的解释。从整个栏目来看, 《今日说法》连续三期围绕“困境儿童”展开, 其案件的展现也是由统一的主题统领, 这种连续的综合性的结构方式也强化了案件报道的普法意义。

分析性结构以某个典型的案件为报道核心, 对案件进行法律、伦理层面的分析。分析性议论结构与叙事结构的区别在于案件信息展现的重点, 叙事结构往往强调案件发生的过程、细节, 强调外部冲突;而分析性结构更多展现案件的性质、涉案人员的责任、公众的态度等, 强调内部冲突。同时, 叙事结构通过叙事强调情感因素, 分析结构通过说理强调法治正义。例如, 2013年12月7日, 《新闻调查———被遗弃的人生》, 该期节目报道了南京饿死女童案。

21年前这个孩子在出生的时候并不是一个坏人怎么21年就变成了这样的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坦率地讲, 辩护人很不理解, 乐燕怎么会这样的。本案怎么会这样的, 但是我在知道了她的经历之后, 我变得逐渐可以理解了。它有原因。

上述话语是庭审现场再现中辩护人的辩词。在电视报道中, 通过口语的形式展现, 辩护人复杂的情绪在声音中得到体现。于是, 观众从新闻事件中感受到的愤怒得到了缓解, 转向对事件整体背景的关注与思考。该报道是体现深度的, 是引领受众从情感层面向思维层面深入的看待案件, 这恰恰是案件报道宣传法治的最终目的。这种深度的实现建立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结构之上。尽管《新闻调查》是一档新闻报道栏目, 但是其深度报道的方法是值得法治节目借鉴的。

案件报道是法治宣传与电视媒体结合的必然结果, 其直观性与电视的技术特点可以充分结合, 同时经验事实也能最直接地起到直指人心的作用。但是案件报道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 才能有效地避免法治节目普法功能的丧失。电视法治宣传深度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明确普法目标, 实践传播规律的过程。

注释

1[1]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16.

2[2]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34-35.

3[3]康拉德·芬克.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2:72.

广播法治节目未来走向 第4篇

1 当前广播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

1.1 广播法制节目缺少专业性

广播法制节目缺少专业性是指通过法制节目传达给听众的法律信息非常有限, 听众在听取广播节目时, 不能从中获取很多的法律信息 (此处的法律信息是指法律精神的信息量) 。当前, 我国的法律类的节目、广播在发展过程中也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不论是从节目的数量还是节目的质量来说, 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法律精神的缺失是一个存在比较普遍的现象。

1.2 相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缺乏

法制类广播节目是一个对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行业, 因此需要广播法制节目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对于主持人等要有较高的法律知识。但当前的广播法制节目中, 仍有很多工作人员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 致使其在节目中常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或者在节目录制中为避免错误的发生, 很少使用专业的语言, 使其看起来非常不专业。因此, 对于广播法制节目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的提高也是当前广播法制节目需要改善的问题之一。

1.3 广播法制节目缺少特色

当前很多广播法制节目, 为了吸引听众, 在内容的选取上大同小异, 在流程上也与其他法制节目区别不大, 没有自己的特色, 让听众在听取节目时, 听不出特色听不出新意。更有一些广播法制节目, 在播报内容时, 注重案例的讲述, 以及对人性或者司法机关的批判, 而忽视对法律知识的讲解, 将法制节目变成了故事类节目, 使其偏离最初的轨道。

2 促进广播法制类节目发展的措施

2.1 加强立法的宣传与播报

随着依法治国进行的不断深入, 政府还会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甚至一些地方也会颁布一些地方性的法律, 作为传播法律知识渠道之一的广播法制类节目, 要及时对其进行播报, 特别是加大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 为听众及时播报相关的内容, 帮助其了解新法规的内容及要求, 做好新法的引导宣传工作, 推动国际立法的步伐。例如, 当国家在2005年颁布《物权法》时, 广播法制节目就要及时为听众播报相关的信息, 像物权法是保护人们哪些权益的, 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利用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等, 为听众及时传达最新的法律讯息。

2.2 建立特色的广播法制节目

广播法制节目是有效传播法律知识的方式之一, 对于听众提高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广播法律节目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做好法律知识的普及。当前的法律节目多为对案例的分析, 即主持人通过讲述一个案例, 从而对其进行分析等。这样的固定流程让听众会觉得很乏味, 没有特色, 因此广播法制类节目在完成节目内容的过程中, 也要对流程、形式等进行创新。例如, 在主持人讲述案例的时候, 可以添加适当的背景音乐, 丰富故事情节, 渲染故事氛围, 这样听众在听广播时也不会觉得很无聊。

2.3 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

要想将广播法制节目做好, 离不开工作人员的协作。但团队中如果工作人员不专业, 那么也很难将节目做好。因此, 保证广播法制节目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广播法制的工作人员要自觉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 增强自身的职业素养, 保证在工作不会出现各种低级错误, 促使其职业栏目更加专业化。

3 广播法制类节目的未来发展趋势

3.1 对主持人的要求更高

主持人是一档节目做得好坏的最直接的因素, 因此在未来广播法制类节目的发展中, 会对主持人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此, 需要主持人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 主持人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播报案例前, 主持人要对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 只有做了充分的准备, 主持人在应对观众的提出时, 才能做好完美的回答, 调动起听众参与的兴趣;第二, 主持人必须要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主持人只是单纯的讲说会让节目变得非常单调、枯燥, 因此主持人必须要学会或者掌握一定的播音方法和技巧, 将单调的故事生动的讲述给听众, 吸引听众的注意力, 增强听众参与的积极性。此外, 主持人在与听众交流的过程中, 要学会倾听听众的声音, 用心与听众进行交流。

3.2 更加专业的发展法制节目

法制节目与其他广播节目不同, 它是普及听众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之一, 对于听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要想实现这个目标, 广播法制节目必须要达一个较高的专业水平, 否则就无法实现其传播法律知识的功能, 还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阻碍自身的发展。因此,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 广播法制节目必须要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以此增强其效果的发挥。为使广播法制节目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提升:第一, 邀请法律方面的权威人士作为节目嘉宾, 与主持人一起分析、探讨, 为听众解决法律方面的烦恼;第二, 可以与政法学院一起合作, 组织一些法律方面的活动, 既可以调节法律节目的氛围, 还有助于帮助学生增强学习效果;第三, 与律师事务所等权威部门进行合作, 以此增强节目的权威性。

3.3 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制节目

有特色的节目才能有更好的发展, 因此广播法制节目也需要将自己的节目变得有特色。为此, 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在内容的选择上。法制节目在案例选择上通常都是时下非常受人关注的时间, 这些案例被各个广播电台广泛播报, 毫无新意。因此在进行内容的选择时, 可以选择一些发生频率高的普通案例为听众讲解。这些案例一定要贴近听众的日常生活, 让其觉得听这些内容非常有必要的, 不要让听众有距离感;第二, 具有警示作用。广播法制节目在进行案例的选取时一定要具有警示作用, 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法制节目, 可以选择当地的案例进行分析, 这种发生在听众身边的真实案例, 更能引起听众的警觉, 给听众以警示作用。

4 结论

综上所述,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广播法制节目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可以是在内容上进行调整, 也可以是在形式上进行调整, 但不论是怎样调整, 都应该发挥法制节目宣传法律信息, 为听众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此外, 广播法制节目在未来发展中也应该形成自己的风格, 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促使其更加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艳婷.浅谈广播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J].北方文学 (下半月) , 2012, 2:139.

[2]王凌, 黄芳.广播法制节目主持人能力刍议[J].视听界, 2012, 6:115-116.

[3]周少芬.广播法制新闻采编的受众意识研究[J].新闻传播, 2014, 1:183.

[4]艾振武.广播法制节目主持人的职业感悟[J].记者摇篮, 2014, 10:26.

[5]戴巧玲, 杨施敏.提升法制节目主持人的素质研究[J].大众文艺, 2013, 22:200.

电视法治节目 第5篇

媒介暴力 (media violence) 指“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等媒体含有或刊载暴力内容, 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媒介暴力在电视荧幕上表现为电视节目中的屠杀、打斗、体罚、绑架、车祸、爆炸等动作暴力以及骂人、攻击性言语等语言的暴力。最常见的呈现电视暴力的方式是电视剧, 以及在电视里播放的电影。但是在许多法治节目中, 由于讲述案件的需要, 出现或真实或演绎的暴力场景也并不少见。同时, 由于法治节目是纪实性质的, 对于观众而言可信度更高, 影响也更大。

暴力新闻可以细分为“显暴力”和“潜暴力”。“显暴力”是指报道中的文字、画面的内容足以令人恐惧不安。在对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治最前线》栏目共12期节目进行的抽样调查中, 涉及暴力内容的新闻报道占到35%。这些报道有“垃圾桶惊现女婴尸体”“十岁女孩被车碾压身亡”等。在电视栏目中, 除了语言文字上的冲击力, 画面呈现的暴力更令人震惊, 在题为《河池男童横穿马路被撞》的报道中, 男孩穿过马路被车撞飞的现场监控画面在报道中重复8次出现, 还有1次慢放, 令人触目惊心。“潜暴力”是另一种更具隐蔽性的暴力新闻表现形式, 信息不足或信息过量所反映出的思想和情感令人恐惧不安。

二、《法治最前线》研究数据

本调查以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治最前线》栏目为样本, 该栏目作为在黄金时段播出的日播法制栏目, 在广西拥有较高的收视率, 3次被评为全国十佳法制栏目, 具有地方法治节目的代表性。本调查抽取2013年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每月2期共12期节目, 为了兼顾每月中的不同阶段, 每月中选取的2期节目采用随机抽样。以节目中的新闻报道为分析文本, 不包含评论和快讯, 总样本量 (新闻条数) 113条。

(一) 暴力新闻的报道数量和比例

在研究过程中, 笔者统计了2013年下半年中12期节目样本上所有的新闻报道, 共计113条。在这个数值中, 已经排除了在每期节目开头简要介绍省内外法治事件的“法治快讯”。最终归类出涉及“凶杀、抢劫、强奸、斗殴、偷窃、车祸、纵火、爆炸”等方面的暴力新闻报道53条, 占到了新闻总量的46.9%。

从这个数值可以看出, 在《法治最前线》栏目中, 有将近一半的报道是涉及暴力内容的刑事报道, 足以引起重视。

(二) 暴力新闻的编排位置和篇幅

在本调查抽取的12期节目中, 头条关注暴力新闻的有5条, 占41.6%, 这些新闻包括车祸新闻《南宁:农垦大院里十岁女孩被车碾压身亡》;抢劫新闻《男子银行抢储户被抓谎称母亲得白血病》;凶杀新闻《防城港:因口角KTV里酿命案52小时候嫌犯落网》等。就新闻价值而言, 这些新闻并不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和法治宣传的特殊意义, 但被放在了节目开头“今日头条”的部分重点关注。

篇幅上, 在全部53条暴力新闻中, 时长在1到2分钟的有19条, 占35.8%;时长在2到3分钟的有24条, 占45.3%;3到4分钟的有5条, 占9.4%;4到10分钟3条, 占5.7%;10分钟以上2条, 占3.8%。每期节目的时长40分钟, 报道新闻总量在8到12条之间, 暴力报道3到5条, 时长在10到25分钟不等。有时, 一期中连续出现几条暴力新闻报道, 让受众产生震惊和恐惧感。例如, 在2013年8月3日的节目中, 9条新闻中有4条是暴力新闻报道, 分别涉及抢劫、强奸、凶杀、偷窃、斗殴等暴力行为。其中还有一条是长达近16分钟的“狱中面对面”, 讲述一名故意杀人罪服刑人员的经历, 整期节目看下来十分压抑。

(三) 暴力新闻的类型

研究过程中笔者将暴力新闻内容主要界定为凶杀, 抢劫、强奸、斗殴、偷窃、车祸、纵火、爆炸等主要的八类。经统计分析得出:车祸类占28.3%、凶杀类占24.53%、斗殴类占15.09%、抢劫类占13.2%、偷窃类占9.43%、强奸类占5.66%、纵火类占3.77%。

由数据可知, 报道内容以车祸、凶杀、斗殴、抢劫居多, 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车祸、凶杀、抢劫等事件造成的伤害结果一般比较严重, 影响力大, 引起公众关注, 因此被报道得更多;二是这类事件一般发生在公共领域, 通常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容易获得现场画面, 冲击力较强, 因此在电视节目中更多被采用。

(四) 暴力新闻的语言冲击力

在调查的样本中, 暴力新闻报道时长都在1分钟以上, 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件进行描述。其中, 详细描述了案件发生过程的占40.7%, 简单叙述事件过程的占55.2%, 另外还有少部分几乎没有介绍案发过程而侧重于破案经过。

值得注意的是, 部分节目中对于案发过程的描述过于详细, 甚至用语言重述了作案的细节, 令人感到不适。比如在题为《90后“少女妈妈”杀死亲生女儿》的报道中, 原文引用了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并配音, 描述了该17岁少女产下婴儿后并将其亲手杀害的过程:“婴儿还在哭, 声音虽然不是很大, 但我很紧张, 不知道该怎么办, 于是赶紧用我的左手掐住婴儿的喉咙, 不让她哭出声来, 婴儿被我掐住喉咙后, 手脚乱舞乱踢”, “因为婴儿不停挣扎, 就到厨房拿起了菜刀, 在卫生间里面, 就把小孩砍了, 砍了几刀, 把小孩砍死了”。同时配以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画面, 令人毛骨悚然。

(五) 暴力新闻的画面冲击力

在本次调查的所有样本中, 所有的画面基本上全都是写实的, 没有进行马赛克或者其他虚化处理, 但由于采用的大量视频监控画面本身画质并不高, 清晰度很低, 因此并没有过于血腥的画面。

尽管如此, 在这些暴力新闻报道中, 画面的冲击力仍然很强。画面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事件发生当时的视频监控画面, 在样本中, 采用了这种画面的新闻条数有21条, 占39.62%;第二类是事后现场画面, 有24条, 占45.28%;第三类是由栏目组拍摄的模拟演绎画面, 有9条, 占16.98%;有的报道采用了一种以上的画面。

视频监控画面的真实感和冲击力最强。在《河池:男子商场连捅两人疯狂之后竟举刀自残》这条新闻中, 从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男子将受害者推倒在地, 大力砍了一刀, 随后又把另一名保安逼到墙角, 连捅5刀, 挥刀的动作、力度通过画面都清晰可感。一些事后的现场画面, 通过拍摄伤者画面或事故现场遗留的血迹等, 以特写的形式表现之后, 也会带来强大的冲击力和震慑力。这些出现在身边现实生活中血腥恐怖的特写画面, 无疑会造成受众的心理恐惧。

三、暴力新闻的负面效应分析

早在2006年, 国家广电总局就专门对法治节目的暴力内容做出限制, 要求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等。有学者认为, 媒介的功能在于监视环境, 报道社会冲突是媒介的应有之义。但如果媒介对暴力新闻报道不当, 将有可能产生更多负面效应。

(一) 暴力报道可能影响受众安全感

根据格伯纳等人的“涵化理论”, 电视观众有关社会现实的观念更接近于电视所表述的符号现实, 而并非客观现实。电视反映了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念。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现实社会环境危险程度 (遭遇犯罪和暴力侵害的概率) 的判断, 而且, 电视媒介接触量越大的人, 这种社会不安全感越强。根据这个观点, 法治节目中对于暴力新闻的报道会影响受众对于社会的认知, 造成媒介呈现的社会与客观现实的不相符, 形成暴力泛滥的假象。也就是说, 媒介对暴力新闻的过量报道, 会影响市民的安全感。

另外, 与影视作品相比, 法治节目所报道的暴力新闻对于受众而言是真人真事, 可信度极高, 而且地方电视台的法治节目具有本土化的特点, 事件往往发生在本地, 这种接近性更容易造成受众的不安全感。

(二) 暴力报道可能引发犯罪现象

阿尔伯特·班杜拉的“观察学习说”认为, 人们可由暴力电视中学到暴力行为, 并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复制。当然这并不只是一种简单的模仿, 但是电视中的暴力新闻仍然很有可能成为现实中暴力行为的催化剂。

当下各种媒体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暴力新闻因此冲击力强, 更能刺激受众的神经, 因此许多媒体在竞争的过程中, 经常以这类新闻引起受众的注意。暴力报道在刚出现时给人的反应可能是震惊、恐惧, 而当暴力新闻越来越多甚至暴力信息充斥荧幕的时候, 有的人可能会麻木, 甚至有人会效仿。

(三) 法治节目沦为“聊斋志异”

中国法治节目的创办初衷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 和国家的法治宣传教育紧紧相连。但在现实语境下, 许多法治节目沦为了“聊斋志异”, 人们只关注到光怪陆离的表象、纷繁复杂而又离奇诡异的案件、暴力血腥的画面, 却没有达到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目的。

国内目前对于犯罪新闻和法治新闻的界限仍不明晰, 许多法治节目只关注到案件, 而没有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点。法治节目应当更有深度, 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 与社会现实联系起来, 运用理性的思考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因此, 法治应当更重视法律对权利的保护, 其次才是对犯罪违法内容的揭示, 如果本末倒置, 就会变成犯罪行为的展示台, 而违背了法治节目的本意。

四、结语

诚然, 法治节目在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治理念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值得肯定和鼓励。法治节目中的暴力内容受到市场诱惑及受众媒介素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只有当受众的媒介素养水平提高了, 媒介报道暴力新闻或是猎奇性新闻的报道才会自觉减少。

摘要:现代信息社会, 大众传媒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媒体中的暴力新闻很容易引发令人不安的后果, 对大众造成感官、心理的负面影响。法治节目本应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得力助手, 但法治新闻难免涉及暴力案件, 如何报道暴力内容, 平衡媒介利益与媒介责任, 成为法治新闻的重要课题。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 对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治最前线》栏目的暴力新闻内容进行了定量分析, 探讨法治节目暴力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和进步的空间。

关键词:《法治最前线》,暴力新闻,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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