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案范文

2024-07-20

美国专利法案范文(精选3篇)

美国专利法案 第1篇

一、美国制定《萨班斯法案》的背景及其意义

在接连发生了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世界通讯会计造假事件之后, 美国的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打击了投资者的信任, 从而对美国的资本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重塑投资者信心,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通过立法加强对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 并增加企业财务的透明度。对于加强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二、《萨班斯法案》对美国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的影响

(一) 提高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1、审计委员会的五名委员应当全部是独立董事;2、委员会的每一名委员应全职工作, 不可以在委员会任职的同时在其他任何机构中兼职。任何委员不可以参与会计师事务所 (或SEC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的分红或从中收取财物;但若符合SEC规定的条件, 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的退休计划, 领取固定的退休金;3、委员会的两名委员, 而且只能有2名委员是符合1个州或更多州要求的注册会计师, 本要求的前提是, 如果两名委员中有1名是主席, 他 (她) 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5年不曾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二) 加强了外部审计 (即注册会计师) 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如下:1、《萨班斯法案》修改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簿记服务以及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服务、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另外未被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其他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审计师委员会的事先批准;2、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5年必须轮换;3、如果公司的现任高层财管人员在一年之内曾被某一会计师事务所雇佣并参与了对该公司的审计, 那么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向该公司提供任何审计业务;4、审计准则的制定权交给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 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由自我监管改为公共监管。

(三) 加大了对相关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并延长了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具体规定有:1、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 500万美元;2、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三、对完善我国证券法规的启示

(一) 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我国早在2002年1月就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其中的第52条、54条分别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和主要职责。但是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至今仍然只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附带规定, 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 致使其没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有关规定, 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 并进一步细化明确其机构的成员组成、性质、职责, 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二) 增强外部审计 (注册会计师) 的独立性。从整个行业来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者, 即是注会行业的监管者, 同时又是注会行业的利益维护者, 这种自我监管体制对注会行业的独立性有很大的影响;从微观上看,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缺乏沟通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中间机构, 被审计者往往是审计委托人, 从而使得外部审计人员的经济利益受制于被审计公司, 导致外部审计的独立性较弱。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中的相关方法来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一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管理咨询业务可以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因此我国不必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但同时应该注意, 非审计业务必然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因此必须加以规范, 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披露其来源于某一客户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占来自该客户总服务收入的比例, 当该比例超过30%时,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此类业务剥离;二是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有关规定, 在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至少每五年必须轮换一次”;三是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力度。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或复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5年, 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或2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 对那些试图毁灭犯罪证据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能有效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谨慎行事, 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规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底稿的保管责任。

(三) 完善相关法规, 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舞弊的处罚条款有以下两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尚未发行证券的,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 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对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比美国的要轻很多, 尤其是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很不完备, 这使得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 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 加大对相关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增加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成本, 从而使其不敢冒险而趋于自律, 最终达到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目的。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实施《萨班斯法案》后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的改善情况, 结合我国国情, 探讨其对完善我国证券法规, 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最终建立规范化的证券市场的启示。

关键词:萨班斯法案,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孟焰, 张军.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执行效果及借鉴[J].审计研究, 2010.3.

[2]肖悠.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J].时代金融, 2011.7.

简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第2篇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颁布,意味着美国的金融监管放弃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而向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回归。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由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于1999年签署颁布,该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线,取消过去分业经营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多种业务。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该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来,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人们重新审视美国近30年来所推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所谓新自由主义,是一套以复兴传统自由主义理想,以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干预为主要经济政策目标的思潮。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解除管制,其中包括金融管制。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放宽对金融业的限制,推进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投资行业之间的壁垒消除,从而为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投机打开了方便之门。金融监管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的最严重的金融与经济危机。此次新监管法案的颁布意味着美国金融监管再次从严,将会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种种严格的要求表明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从华尔街金融巨头手中抢回主动权的决心。

众所周知,金融体系分为实体金融和虚拟金融两部分,虚拟金融以实体金融为基础,同时又可以促进实体金融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国的实体金融比重必须大于虚拟金融的比重,才能保证该国金融业的脚踏实地健康发展。光有实体金融,没有虚拟金融是不行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金融创新可以加速一国金融业的发展,缺乏虚拟金融的金融体系的发展是缓慢的,比如我国就是如此,由于虚拟金融严重不足,导致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十分缓慢,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反之,光有虚拟金融,没有实体金融的后果则更为严重,以冰岛为例,近年来冰岛的国民逐渐由原来以捕鱼为主业转为以金融为主业,金融危机未爆发之前,金融业的确是发展迅速,但危机爆发之后,由于没有实体金融的支撑,缺少地基的冰岛金融大厦一夕之间土崩瓦解。美国爆发金融危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因为金融体系的失衡,虚拟金融所占比重过大,没有足够的实体金融做支撑,滥用金融杠杆,最终引发了此次危机。新法案对金融监管的改革措施,表明了美国金融体系调整的方向,要加大实体金融所占的比重,金融创新要以实体层面为主,逐渐将金融体系由以虚拟金融为主导调整为以实体金融为主、虚拟金融和实体金融均衡发展的健康金融体系,这将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复苏和未来的发展。

二、法案的不足和局限性

新法案的横空出世在金融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如此划时代的金融监管改革,必然会有利于一些机构和利益集团,而对其他一些既得利益者形成损害。这就形成了利益争夺,而美国当局不得不为了平衡不同的利益集团而采取一些折中的方式。法案审议的最后阶段有两大关注点:沃尔克规则和林肯修正案。沃尔克规则原本要求禁止银行业的所有自营交易,并完全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分业。结果,最终通过的法案不仅允许银行机构将核心资本的3%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而且在退出现有投资的过程中得到非常宽松的过渡:在法案颁布后,银行机构将得到两年的缓冲期,其后可以再申请3次每次为期1年的延期要求,而且在流动性不强的投资上(如房地产基金等),银行可以在前基础上再获5年宽限期。所以理论上,华尔街的大型金融机构最晚可以到2022年才完全遵守沃尔克规则。而林肯修正案原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剥离所有衍生品交易,退出金融衍生品市场,最终妥协为银行可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交易,只有垃圾债券的信用违约掉期等高风险衍生工具才会被完全剥离出来,并且银行同样也有两年的过渡期。简言之,新监管法案并非之前想象的那样有力。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值得强调的是,金融监管的架构应该适应金融体系的发展,而不是背道而驰,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的发展,不能本末倒置地通过限制金融发展去达到更容易进行监管的目的。那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是什么?是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体系转向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新金融体系,其中一个显著变化就是金融发展的“去监管化”。新监管法案的突出特点就是终止了美国立法中继续“去监管化”的趋势,但是它恢复金融监管的方式并不是像先前预测的那样对金融自由化大力限制。相反,新监管法案几乎完全认可了美国金融体系的一系列变化,只是通过调整监管架构和监管规则使之适应金融体系新变化的方式,来寻求管理金融体系上述变化所带来的新的风险。

美国萨班斯法案的政策效果 第3篇

2002年7月, 美国国会为了消除安然、世通等公司重大财务丑闻带来的消极影响, 恢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 Act, 萨班斯) 。萨班斯法案的主体内容是: (1) 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上市公司监督委员会 (PCAOB) , 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检查、调查和惩罚, 制定或采纳与为发行证券的公司编制审计报告有关的审计、质量控制、道德、独立性及其他准则;禁止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列入清单的非审计服务, 实施审计合伙人的五年轮换制等。 (2) 强化公司治理, 改进内部控制, 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措施包括管理层签字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等。 (3) 提高公司管理层和白领欺诈的刑事责任。

萨班斯法案的设计思路在于通过强化公司管理层责任, 改进公司的内部控制,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防止和减少公司舞弊, 以达到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目的, 从而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萨班斯法案对治理效率和内部控制的影响

1. 对董事会监督效应的影响

董事会的监督效应之一, 体现在对管理层谋求私利行为的监督上, 通过对管理层谋求私利行为的监督来保障股东利益。为了提高自己的报酬, 管理层往往利用权力影响报酬契约的制定, 或是操纵报酬契约中的指标。如果董事会监督效应好, 就能够防止管理层的这种行为, 使管理层报酬主要与公司业绩有关。Paligorova (2008) 发现, 在萨班斯法案颁布前, 董事会独立性差的公司, 管理层报酬与运气有关, 即管理层对其获取的报酬进行了人为操控, 但董事会独立性好的公司, 没有发现这一证据。萨班斯法案颁布后, 董事会独立性达不到要求的公司, 需要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完善治理结构, 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因此, 萨班斯法案颁布后, 董事会独立性差的公司, 独立董事比例增加, 监督效应也提高了, 使得管理层报酬不再与运气有关, 而与业绩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

除了影响董事会的监督效应外, Collins等 (2007) 还研究了萨班斯法案是否影响市场对CFO的监督效应。具体考察萨班斯法案之后, 市场对存在盈余重述公司的CFO的惩罚是否变得更加严厉。他们发现存在盈余重述的公司, 其CFO更换频率更高, 萨班斯法案之后这一更换频率并没有增加, 但CFO更换对盈余重述引起的股票价格波动更加敏感, 仍然说明市场对CFO的惩罚变得更加严厉, 萨班斯法案也提高了市场对CFO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的监督效应的提高, 直接降低了美国公司的舞弊频率, 保护了股东利益。基于萨班斯法案的严厉性, 不少人预测萨班斯法案可能推动诉讼浪潮。但萨班斯法案之后, 美国没有披露有大的公司财务丑闻, 自萨班斯法案实施以来, 集团诉讼证券文件实质性下降。这些研究结论说明, 萨班斯法案后, 公司舞弊现象明显减少, 董事会对的监督效果提高, 治理效率得到改善。

2. 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当审计师同时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 与客户之间的经济依赖性增加, 而经济利益上的依赖是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 故在萨班斯法案中禁止审计师为客户提供列入清单的非审计服务, 以维护审计师的独立性。

萨班斯法案要求实施审计师五年轮换制度。Jennings, Pany和Reckers2006) 研究了审计师轮换能否提高感觉中 (perceived) 审计师的独立性, 他们使用实验研究的方法, 将公司按公司治理好坏分为两组, 一组为公司治理刚刚达到萨班斯法案要求, 一组为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 又将公司按实施审计合伙人轮换和事务所轮换分为两组进行检验, 发现公司治理好和实施事务所轮换的公司能够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研究结果表明, 萨班斯法案所采取的禁止提供非审计服务和实施审计师五年轮换的措施, 提高了审计独立性。

3. 对内部控制理念和内部控制结构的影响

萨班斯法案中404条款是专门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要求管理层评估并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同时审计师也需对管理层的评估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发表审计意见。这一条款对内部控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引起公司、投资者、公众等对内部控制的关注, 提高其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 (2) 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实质性改善。尽管从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字面理解, 并没有要求公司改进内部控制, 只要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 并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当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时, 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更高, 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更大。因此, 当投资人具有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意识时, 将会通过市场来惩罚哪些内部控制薄弱的公司, 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促使公司改进内部控制。Franco, Guan和Lu (2005) 选择了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102家公司作为样本公司对内部控制披露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发现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3天事件窗的累积异常报酬为-1.8%, 而大投资者和小投资者对此的反应程度不同, 小投资者的反应更大, 小投资者买入股票与市场回报成正相关, 卖出股票, 导致负的市场报酬。这一结果说明, 投资者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后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将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联系起来, 并引起了投资者财富转移和重新分配, 公司财富从大投资者手中向小投资者转移, 在萨班斯法案的披露管制中, 小投资者的获利更多。同时也从侧面说明, 内部控制缺陷会降低公司价值, 反过来, 改进内部控制就能提高公司价值。这些证据说明萨班斯法案提高了投资者的内部控制理念, 通过“用脚投票”促使公司改进内部控制。

尽管萨班斯法案和SEC的指南均没有明确对公司的信息安全作出规定, 但很难想象, 如果不重视公司的信息安全, 怎么可能保障内部控制体系所提供的决策所需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 萨班斯法案可能还影响了公司的信息安全活动。Gordon等 (2006) 的研究提供了间接证据。他们分析了萨班斯法案颁布前两年 (2000年, 2001年) 至颁布后两年 (2003年, 2004年) 27253个年度报告, 发现有9.1%的公司提供了信息安全方面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而有90.9%的公司未提供此方面的信息, 把样本公司分为两个时间段后发现, 萨班斯法案颁布前有5.95%的公司提供信息安全的自愿性信息, 萨班斯法案颁布后有12.52%的公司披露了信息安全的自愿性信息, 增加了两倍, 这说明萨班斯法案颁布后, 公司增加了与信息安全有关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间接支持了萨班斯法案促进了公司信息安全活动的结论。

萨班斯法案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萨班斯法案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大量的文献对萨班斯法案是否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研究。Cohen, Dey和Lys (2005) 直接针对萨班斯法案颁布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和盈余公告的信息含量进行了研究, 他们发现, 从1987年开始直到萨班斯法案通过之前, 美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不断增加, 但是在萨班斯法案通过之后, 盈余管理显著下降, 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改善。Bedard (2006) 也研究了302条款和404条款对盈余质量的影响, 他发现萨班斯法案的内部控制要求明显改进了公司的盈余质量, 在302条款下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 未预期流动性应计额和总应计额更高, 执行404条款后, 未预期的应计额下降, 说明萨班斯法案302和404条款提高了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改进了盈余质量。

由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和增加强制性信息披露都能够减少股票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提高股票市场流动性, 因此, Jain, Kim和Rezaee (2006) 采用了另一个研究视角, 通过研究萨班斯法案对股票流动性的影响来分析萨班斯法案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作用。他们的研究表明, 在安然等财务丑闻爆发后, 市场流动性受到严重挫伤, 但萨班斯法案的实施, 成功改进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恢复了资本市场的常态。而且还发现, 股票流动性的增加与财务报告质量的改进成正相关关系。根据有效市场假设 (EMH) , 市场越有效, 股价反映公司信息越及时, 如果萨班斯法案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那么将提高股价对信息的反映速度。

不少研究表明, CEO为了提高股票期权的价值, 往往会操纵好消息和坏消息的披露时机, 比如将股票期权赠予日期定在好消息公布之前 (或延迟公布好消息) , 或者将股票期权赠予日期定在坏消息公布后 (或提前公布坏消息) , 即公司管理层不仅操纵信息披露的质量, 而且还会操纵信息披露时机。萨班斯法案403条款缩短了董事、CEO权益证券买卖的报备时间, 该条款将报备时间缩短至两个工作日, 即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需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备。Collins, Gong和Li (2005) 发现, 萨班斯法案403条款的加速报备制度抑制了CEO在股票期权价格操纵上的机会主义行为。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了公共信息和私有信息, 资本市场信息质量的提高, 不仅在于公共信息质量的提高, 而且也依赖于私有信息质量的提高, 萨班斯法案规范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 即公开信息, 但可能无法影响私有信息即自愿性信息披露。如此, 上述研究结论发现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准确性得到改善, 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投资者可利用的总的信息质量和数量也提高, 有可能管理层提高了强制性信息披露质量, 但降低了私有信息的披露质量。Begley, Cheng和Gao (2007) 考察了萨班斯法案引起的公司治理改革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 包括公共信息质量和私有信息质量的影响, 他们把财务分析师作为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代表, 以所有分析师能够利用的信息作为公共信息, 以个别分析师能够利用的信息作为私有信息, 采用Barron等 (1998) 和Gu (2005) 的信息质量计量方法, 把分析师的预测误差和预测分布分别作为公共信息和私有信息的披露质量的计量指标, 发现萨班斯法案引起了公共信息质量的短期上升, 但萨班斯法案实施一年后私有信息质量和总的信息质量下降, 甚至低于萨班斯法案之前的水平, 至第二年、第三年公共信息、私有信息和总的信息质量都下降。也就是说, Begley, Cheng和Gao (2007) 的发现, 只表明萨班斯法案对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提高只具有短期效应。

萨班斯法案的其他影响

Arnold等 (2007) 通过案例分析探究萨班斯法案对中小企业 (SMEs) 业绩的影响。他们以企业理论为基础, 分析萨班斯法案对公司的影响, 他们的研究证实, 萨班斯法案对中小企业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 正面影响是改进了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方法, 而负面的影响是萨班斯法案的严格刻板规定, 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灵活性, 生产周期、信息技术投资、供应链业绩, 乃至市场竞争力也受到影响。

内部控制的好坏会对权益资本成本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当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 信息可靠性下降, 投资者面临的信息风险上升, 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现金流入的评估, 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行为。Ashbaugh-Skaife等 (2007) 发现, 披露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其异质风险、系统风险和权益资本成本都更高, 内部控制风险是公司异质风险和系统风险的重要决定因素, 但审计师证实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得到提高时 (包括以前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得到补救) , 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在经济上和统计上都会显著下降。302条款提出的CEO签字制度给资本市场提供了有效信息, 提高了投资者对所利用信息的信心, 内部控制健全的公司, 权益资本成本显著更低。经验证据说明, 302条款和404条款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财务报告, 降低了股票发行者的权益资本成本, 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萨班斯法案的净政策效应

上述文献的结论说明萨班斯法案对美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等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现在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是, 萨班斯法案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额的执行成本, 政策收益是否超过了其执行成本?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采用事件研究法, 研究萨班斯法案是否引起市场的正面评价。Lord&Benoit (2006) 报告指出, 萨班斯法案的收益是否超过成本, 对公司来说不能确定, 但对投资者来说是肯定的。该报告的研究采用了2481家加速申报披露公司作为样本, 研究了其在2004年3月31日、2005年3月31日和2006年3月31日的平均股票回报 (这些时间代表了404条款执行前1年, 执行后1年和执行后2年) , 发现萨班斯法案后2年的内部控制均有效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了27.67%, 第一年内部控制低效, 第二年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 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了25.74%, 连续两年内部控制低效的公司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仅为5.75%。这意味着, 萨班斯法案后, 如果公司改进了内部控制的弱点, 将能够获得更高的股票价格的增长。

Jain和Rezaee (2006) 考察了2002年6月25日参议院对萨班斯法案进行表决, 至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萨班斯法案事件期间的市场报酬, 发现市场对萨班斯法案给予了充分肯定, 出现正的市场报酬。同时, 他们发现, 市场报酬与有效的公司治理、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可信的审计师成正相关。Li, Pincus和Rego (2008) 研究了2002年2月13日 (SEC宣告改进信息披露管制) 至2002年7月30日的市场回报, 市场报酬的上升, 说明投资者预期萨班斯法案能够抑制盈余管理, 提高财务报告可靠性。而且市场报酬与公司市值成负相关, 与公司股票交易量成正相关, 表明萨班斯法案给小公司和更少引起投资者关注的公司带来了损害。

Duarte等 (2007) 研究了外国公司决定到美国上市, 以及本地市场股票价格对美国上市宣告的反应, 该市场对萨班斯法案的反应完全出乎意料, 美国市场的权益价值增加了6~11%, 小公司和大公司的反应没有什么不同, 中小投资者认为萨班斯法案带来的收益超过了其引致的成本, 总之, 该研究并没有发现萨班斯法案强加了实质性的成本给美国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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