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容高分子范文

2024-07-16

不相容高分子范文(精选3篇)

不相容高分子 第1篇

分子动力学 (molecular dynamic, MD) 模拟作为一种通过计算机研究分子体系结构和性质的重要方法, 日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6—8]。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研究小组利用分子动力学模拟方法研究共混物的相容性。杨月诚等[9]利用包括分子动力学模拟在内的多种模拟手段计算了HTPB推进剂中各种组分的溶度参数, 对组分间的相容性作了判断;齐晓飞等[10]对NC/NG共混体系作了分子动力学模拟研究, 分析了不同原子间的径向分布函数及NC分子链的回旋半径;付一政等[11]利用分子动力学模拟的方法对HTPB与增塑剂的相容性作了研究, 选取了相容体系HTPB/DOS和不相容体系HTPB/NG作为模拟对象, 验证了分子动力学模拟共混物相容性的可靠性。现利用分子动力学模拟方法, 从溶度参数、Flory-Huggins相互作用参数以及MD模拟后的构象三个方面研究HTPB与四氢呋喃、甲苯、乙醚、乙醇四种有机溶剂的相容性, 为废弃HTPB推进剂的处理提供参考。

1 分子模型构建和MD模拟细节

1.1 分子模型构建

端羟基聚丁二烯采用国产83—190型号[1], 其分子结构如图1所示。该型号的HTPB的x∶y∶z=24∶20∶56, Mn=2 800。利用Materials Studio中Visualizer模块建立三种单体, Smart Minimization结构优化, 采用无规共聚物 (random copolymer) 的方式构建相应的HTPB分子模型, 增值 (propagate using) 采用概率方式 (probabilities) 。再进行Smart Minimization结构优化, 得到优化后的分子模型用于建立无定型模型。同时构建四氢呋喃、乙醚、甲苯、乙醇四种有机溶剂的分子模型, 并进行结构优化。

1.2 MD模拟细节

利用Amorphous Cell模块建立HTPB、四氢呋喃、甲苯、乙醚、乙醇四种纯物质以及HTPB/四氢呋喃、HTPB/甲苯、HTPB/乙醚、HTPB/乙醇共混物的无定型模型, 为了保证模拟的准确性, 又不会造成计算量过大, 模型中的原子数均保持在1 000左右。构建的各纯物质的无定型模型如图2所示。

从所构建的无定型模型中选取能量最低的模型, 利用Smart Minimization方法对其进行结构优化, 将优化后的模型进行MD模拟, 力场选取compass力场, 模拟系综采用NPT系综 (正则系综, 体系的粒子数、压力和温度恒定) , 采用Anderson控温方式, 采用Berendsen控压方式, 模拟体系压力为0.1MPa, 模拟体系温度为298 K, 各分子起始速度由Max-well-Boltzmann随机分布给定, 利用Velocity Verlet算法进行求解。静电作用力 (Coulomb) 和范德华力 (Vdw) 计算分别采用Ewald和Atom-based方法, 非键截取半径 (cutoff distance) 取0.95 nm, 样条宽度 (spline width) 取0.1 nm, 缓冲宽度 (buffer width) 取0.05 nm。利用discover模块进行150 ps、时间步长为1 fs的MD模拟, 每100 fs取样一次, 记录模拟轨迹。后50 ps体系已经平衡 (温度和能量随时间的变化率小于5%) , 对其MD轨迹进行分析来获得到内聚能密度和Flory-Huggins相互参数。

2 结果与讨论

2.1 溶度参数

溶度参数δ定义为物质内聚能密度的平方根, 可以反映高分子与溶剂的相互作用关系。

在恒温恒压下, 高分子与溶剂分子相互混合能自发进行的必要条件是Gibbs自由能的变化ΔG<0, 即

式 (1) 中, T是混合时的温度;ΔH是混合热;ΔS是混合熵。在混合的过程中, 分子的排序趋于混乱, 即熵的变化是增加的, ΔS>0, 因此ΔG的正负取决于ΔH的正负及大小。对于非极性聚合物与溶剂互相混合时混合热ΔH的大小可由Hildebrand溶度公式来计算[12], 即

式 (2) 中, VM为两种物质的摩尔混合体积;φ1、φ2为各物质的体积分数;φ1、φ2为各物质的溶度参数。

由式 (2) 可知, ΔH的大小取决于两种物质的溶度参数的差值, φ1、φ2越接近, 则ΔH越小, 两种物质的相容性越好。有研究人员认为[13], 高分子体系中若没有强极性基团作用, 两种材料的溶度参数差值Δδ只要满足|Δδ|< (1.3~2.1) J1/2·cm-3/2, 则二者相容。

模拟计算得到的HTPB与四种溶剂的溶度参数见表1。

从模拟计算的结果来看, 不同物质溶度参数的模拟值与实验值的相对误差均小于5%, 说明分子动力学模拟计算物质溶度参数较高, 具有可行性。计算的误差可能来源于所选力场本身的误差以及溶度参数的温度依赖性。此外, 在模拟计算的四种有机溶剂中, 乙醇的溶度参数最大, 为25.913 J1/2·cm-3/2, 这是由于乙醇中含有氢键, 导致分子内聚能较大。模拟结果还表明HTPB与四氢呋喃、甲苯的溶度参数差值较小, 均小于 (1.3~2.1) J1/2·cm-3/2, 而与乙醚、乙醇的溶度参数差值较大, 不满足相容条件。因此HTPB与四氢呋喃、甲苯是相容的, 与乙醇和乙醚是不容的。

2.2 Flory-Huggins相互作用参数χ

Flory-Huggins相互作用参数χ可以作为判断物质间相容性的重要指标。对于聚合物A与溶剂分子B混合体系体系, χAB可由混合能ΔEmix计算, 即

式 (3) 中, R为气体常数;T为模拟温度;Vmon为单体的平均摩尔体积, 可由混合体系的体积除以体系中重复单元的个数得到。

二元混合体系达到平衡时, 混合能ΔEmix可由式 (4) 求得

式 (4) 中, A、B为A、B组分的体积分数。括号中的项为组分A、B以及混合体系的内聚能密度。

χAB的大小并不能直接反映物质间的相容性, 还需要与临界Flory-Huggins相互作用参数 (χAB) critical值作比较, 若χAB≤ (χAB) critical, 则体系相容;否则不容。

图3给出了HTPB在不同溶剂中χAB、 (χAB) critical。从图3中可以看出, HTPB与四氢呋喃和甲苯的χAB均小于 (χAB) critical, 说明HTPB与四氢呋喃和甲苯是相容的。而乙醚、乙醇与HTPB的χAB> (χAB) critical, 因此它们与HTPB不容。

2.3 MD模拟构象

图4给出了四个混合体系模拟后的构象。从图4 (a) 中可以发现, HTPB与四氢呋喃的分子间距离很近, 混合现象明显, 混合度较高, 可以判断HTPB与四氢呋喃是相容的;图4 (b) 中, HTPB与甲苯的分子间距离较近, 有混合现象, 混合度不高, 可以判断HTPB与甲苯是相容的;图4 (c) 中, HTPB与乙醚的分子间距离较远, 混合现象不明显, 混合度较低, 可以判断HTPB与乙醚是不相容的;图4 (d) 中, HT-PB与乙醇的分子间距离很远, 无混合现象, 可以判断HTPB与乙醇是不相容的。

3 结论

通过对HTPB与四氢呋喃、甲苯、乙醚、乙醇四种溶剂混合体系以及单一体系的MD模拟, 预测了HTPB与四种溶剂的相容性, 主要结论如下:

(1) MD模拟得到HTPB和不同溶剂的溶度参数值与实验值的相对误差均小于5%, HTPB的溶度参数与四氢呋喃和甲苯差值的绝对值分别为0.279 J1/2·cm-3/2和0.792 J1/2·cm-3/2, 均小于 (1.3~2.1) J1/2·cm-3/2, 满足相容条件;而乙醚和乙醇不满足;

(2) 比较HTPB与四种溶剂的χAB、 (χAB) critical值, 发现HTPB与四氢呋喃、甲苯相容, 与乙醚、乙醇不容;

(3) 观察HTPB与四种溶剂MD模拟后的构象发现, HTPB与四氢呋喃、甲苯的混合现象明显, 而与乙醚、乙醇几乎无混合现象。说明HTPB与四氢呋喃和甲苯的相容性较好, 而与乙醚、乙醇相容性较差。

摘要:为了研究端羟基聚丁二烯与四氢呋喃、甲苯、乙醚和乙醇四种溶剂的相容性, 采用分子动力学模拟的方法, 从溶度参数、Flory-Huggins相互作用参数以及模拟构象三个方面分析了HTPB与上述四种溶剂的相容性。结果表明:HTPB与四氢呋喃、甲苯的溶度参数差值均小于 (1.32.1) J1/2·cm-3/2, 与乙醚、乙醇溶度参数差值大于 (1.32.1) J1/2·cm-3/2;HTPB与四氢呋喃和甲苯的混合体系的χAB< (χAB) critical, 而与乙醚、乙醇的χAB> (χAB) critical;由模拟后的构象发现, HTPB与四氢呋喃和甲苯混合现象明显, 与乙醚、乙醇无混合现象;三种模拟结果均表明HTPB与四氢呋喃、甲苯相容性较好, 与乙醚、乙醇不相容。

科学与伦理不相容(本站推荐) 第2篇

什么是科技伦理道德?

尽管伦理和道德往往被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它们有着细微的差别。自从有了人类,伦理道德问题就产生了。

科技伦理道德是指如何使伦理道德规范运用到涉及科技活动的现实具体问题的规范问题,它的目的在于探讨如何使道德要求通过科技活动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

科技伦理道德分为两个部分:职业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前面关于科学精神、科技越轨行为等的讨论实际上从科学作为一个职业的角度狭义地论述了科技的伦理道德。本章将要讨论的是科技的社会伦理,也就是科学家在科技活动应当如何和怎样承担社会责任问题。

近代以来的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在结构上与古代科学截然不同的特点,它不仅含有纯思辨的基础理论知识,而且也包含着有目的性的实际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这种科学研究中的行动与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只要是行动,则势必就要与一个关涉行为后果的“责任”的概念相联系。也就是说,我们讲科技伦理,并不是指科技成果本身有什么伦理,而是指科学研究、技术探索过程中的伦理,更是指科学研究应用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领域之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当科学家成为社会职业角色之后,他的社会道德义务就开始显现。因为科学已不再是探索自然奥秘的个人目的和唯一目的,它成为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例如国家)和赞助者(例如企业)服务。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都和其他人的行为一样,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

一、科学研究与伦理道德的冲突表现

(1)转基因动植物的研究

转基因技术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这些矛盾主要集中在基因食品上。目前全球对转基因食品主要持两种态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全面禁止转基因食品;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部分禁止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危害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论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争论的重点在转基因食物是否会产生毒素、是否可通过DNA蛋白质过敏反应、是否影响抗生素耐性等方面。对转基因食品的人涉及范围较广的各种利益集团,从绿色和平组织到农场主协会到基督教会等等,他们的反对意见集中在三个方面:1

第一,转基因违反自然,因而是有害的。支持派则反驳说,现今的各种庄稼早已不是原始品种,否则人们吃的蔬菜就该跟动物吃的草一样。

第二,植物里引入了具有抗除草剂或毒杀害虫功能的基因后,它们所提供的食物对人体是否安全?对这一点,支持派强调,迄今为止并无够资格的研究机构发现转基因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但他们对长远的影响还只能作推论,一时难以取得全面的证据以服人。

第三,过于勿忙地推广转基因植物是否可能影响农业和生态环境?推广抗除草剂的转基因作物可能助长农民过量使用除草剂,从而使一些非主要作物受到伤害甚至灭绝。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一直把这类非主要作物当作补充食物或作为饲料。美国渔类和野生动物管理署已发现有74种植物品种受除草剂影响而濒临灭绝。

总之,对于转基因食品我们必须持谨慎态度,尽量不去食用。去年,同是武汉地区的高校华中农业大学的两种转基因水稻获得农业部的批准,并在湖北地区试种植,由此引起社会巨大的争论。我不禁要问人们的健康被置之何地了?有关转基因的立法工作应该加强,这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2)克隆人

利用生物技术由无性生殖产生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基因组之后代的过程.科学家把人工遗传操作动物繁殖的过程叫克隆,这门生物技术叫克隆技术,含义是无性繁殖。克隆技术是对人类伦理道德的巨大挑战,其主要争论主要是以下方面:

1.生态层面,克隆技术导致的基因复制,会威胁基因多样性的保持,生物的演化将出现一个逆向的颠倒过程,即由复杂走向简单,这对生物的生存是极为不利的。

2.文化层面,克隆人是对自然生殖的替代和否定,打破了生物演进的自律性,带有典型的反自然性质。与当今正在兴起的崇尚天人合一、回归自然的基本文化趋向相悖。

3.哲学层面,通过克隆技术实现人的自我复制和自我再现之后,可能导致人的身心关系的紊乱。人的不可重复性和不可替代性的个性规定因大量复制而丧失了唯一性,丧失了自我及其个性特征的自然基础和生物学前提。

4.血缘生育构成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种族几乎都反对克隆人,原因就是这是另一种生育模式,现在单亲家庭子女教育问题备受关注,就是关注一个情感培育问题,人的成长是在两性繁殖、双亲抚育的状态下完成的,几千年来一直如此,克隆人的出现,社会该如何应对,克隆人与被克隆人的关系到底该是什么呢?

5.身份和社会权利难以分辨。假如有一天,突然有20个儿子来分你的财产,他们的指纹、基因都一样,该咋办?是不是要像汽车挂牌照一样在他们额头上刻上克隆人川A0001、克隆人川A0002之类的标记才能识别。

6.可能支持克隆人的人有一个观点:解决无法生育的问题。但一个没有生育能力的人克隆的下一代还会没有生育能力。你自认为优秀,可克隆出的人除血型、相貌、指纹、基因和你一样外,其性格、行为可能完全不同,你能保证克隆人会和你一样优秀而不误入歧途吗?在克隆人研究中,如果出现异常,有缺陷的克隆人不能像克隆的动物随意处理掉,这也是一个麻烦。因此在目前的环境下,不仅是观念、制度,包括整个社会结构都不知道怎么来接纳克隆人。

7.根据信息克隆生物有早衰性,“多利”也是,因而已逝世。

(3)大型工程与环境方面

经济急速发展的今天,各个城市各个地区都在飞速发展建设,全国性的大型工程也陆续上马。这些工程对环境也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这也是关系到科学与伦理道德的事情。比如,我们的三峡工程,我们的大西线工程等等。一般情况下,大型环境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大型工程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二是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三是对水资源的影响;四是对国际环境的影响。

(4)科学技术与个人隐私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生产、学习、生活的便利,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社会、伦理等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是科技发展带来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1年,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问世,有人利用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偷拍他人的隐私活动,更有人将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带入公共浴室进行偷拍活动,使个人隐私的获取变的容易了,而且获取途径隐蔽。此事件一度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论,是否该限制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的使用。

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使对办公室的监控手段得到提高,企业可以通过摄像头监控员工在办公室内的一切行为;也可以通过安装监控软件,对员工的一切电脑操作进行监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个人信息出现在互联网上,有些网站通过自动信息采集软件在互联网上搜集个人隐私信息,或通过人们提交的隐私信息,形成个人隐私信息数据库,如九帮网其首页上宣称可以在九帮网上搜索到900多万条个人信息,500多万条公司信息,100多万条关系途径。

(5)科学技术与考古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考古学带来了春天,许多技术应用于考古,为更多的考古带来了可能性,可是当我们应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把古人的尸体古人的陪葬品重新翻出来研究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这本身是不是违背了伦理道德呢?

也许我们现有技术也用于保护古人遗迹的工作中去吧,至于那些过度的研究,我看能省也就省了吧。

(6)科学技术与现代武器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不仅常规武器而且战术和战略核武器都发生了极其重大的变化, 军事战略也相应发生决定性调整。一般说来, 在20世纪初做出重大应战决策要几个星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要几天, 现在往往只需几个小时。80年代以来, 美苏核战略开始发生质的变化是和军事科技的迅速发展分不开的。现代化的武器系统, 是计算机控制自动化的武器系统, 愈先进、愈精密的武器就愈需要电子元器件, 愈依赖电磁波来提供对其外界的作战能力。电子战具有国家总体战略的性质。以电子战为中心来构成新的国家战略—电子国防的可能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很快产生出来。信息战在海湾战争、索马里冲突、海地入侵、波黑介入、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前者先进的电子探测的得以快速准确地敌军目标,制造计算机病毒则造成伊拉克军事通讯的瘫痪。在海地,利用电子战进行各种方式的心理战,瓦解了对方的士气。在索马里精心策划美国飞行员受严刑拷打的镜头在全国优先新闻电视公司反复播放,蛊惑人心制造舆论,为政府撤出美国驻索马里的维和部队创造有利气氛。在波黑战争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电子战试验。此外信息的介入使军事情报工作进入了新天地。

二、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了协调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我觉得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克服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2.建立完善的法律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不相容高分子 第3篇

据银监会统计,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自2005年以来年平均增长100%以上,截止2012年9月其余额已经高达6.73万亿元。在规模上突飞猛进的同时,理财产品所形成的表外资产对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的影响也与日俱增。华夏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等案例的发生充分暴露了相关监管漏洞的存在,尤其是对银行内控机制中激励失衡的问题有必要给予充分重视。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子特性及其监管现状

银行理财产品的兴起实质上与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中影子银行具有相同的产生背景和动因。影子银行业务多是迫于传统银行体系的发展瓶颈以及监管压力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协调监管限制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冲突以及“通过买卖或交易短期证券来创造长期资产”[1];同时,影子银行业务也透过银行信用中介作用的发挥为融资活动提供了杠杆与期限转换的可能。就理财产品而言,银行信用的介入与高于传统存款业务的投资回报率是其得以高速扩张的主要支柱。因此,银行信用管理也理当构成影子银行监管的关键所在。但是,从监管现状来看,银行理财产品虽然具有影子银行的特性,却并未针对其中的银行信用管理建立应有的监管规范。以华夏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案为例,无论最终责任的承担如何分配,都暴露出理财产品发售中存在银行信用被套用或者滥用的行为,如何遏制此类情形的发生将是中国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银行信用在代售理财产品中的影子特性

中国当前的理财产品种类,按照银行介入的程度不同,大致可以分为银行发行与银行代销两类。从法律角度分析,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若缺乏规范的操作控制,银行作为代理人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便不由银行承担责任,理财产品所引发的大额损失也同样会造成对金融系统的冲击,银行业置身事外的做法显然有悖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共同责任。因此,对银行信用在理财产品发售中的作用有必要给予充分关注,并有效控制由此所带来的整体金融风险。

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银行信用资源与客户资源的投入过程,也是影子银行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影子银行(Shadow Banks)的特征一般被描述为:“在提供信用与期限转换方面具有类似于传统银行的功能,但是其流动性或清算风险得不到中央银行体系或公共资源的直接和明确担保” [2]。与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和发行管理的理财产品不同,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在形式和实质上更符合影子银行的特性。由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通常被归类为中间业务,银行需要直接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而也不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监管。但是,银行所代销的理财产品恰恰是利用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监管规则的缝隙来进行金融创新,而金融风险也往往聚集于此。国外研究影子银行的文献,已经发现影子银行透过集成各行业金融工具实现信用中介功能的基本特征,研究者指出“影子银行体系是一个专业化的金融机构网络,他们通过一系列证券化或者证券化的资金技术引导储户或者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3]。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可以在更宽泛的空间上集合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甚至私募投资等非金融机构组成产品设计、管理和发售的网络,从而将原本位于银行体系中的客户资金向其他金融领域进行转换。银行在此类金融创新中则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催化作用与组织作用。缺乏银行信用的介入,其他金融机构发售的理财产品显然无法顺利发挥信用中介的功能,其高速扩张的规模也难以实现。所以,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客观上是具备影子银行业务特性的,其金融风险更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规制与监管。

(二)关于理财产品市场的共同利益

银行的自律行为对于理财产品市场的整体规范以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所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场都较为复杂。一些理财产品的结构与风险即便是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也未必能够充分了解,以资产数量或者购买起售点作为风险标识的管制手段,往往更加将专业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加以有效区隔。复杂多样、形式灵活的理财产品固然激活了金融市场的供求,却也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暴露在了难以控制的金融风险当中。在近年来陆续发生的理财产品纠纷中,导致投资人损失惨重的案例屡见不鲜。华夏银行案中银行对于该产品的发售是否知情虽然尚无法判断,但是银行员工的行为显然利用了客户对银行的信任。由于客户通常难以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已有的理财产品私售案例中员工往往利用银行的名义和渠道开展业务,甚至为客户出具了银行的业务单据。因此,只要客户对于员工私自售卖行为不是明知,就有理由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4],但是以银行在承销产品时存在虚假陈述作为承担责任的判定标准,显然与其提出的银行应承担风险审查的义务存在出入,更无法理解其“银行只要尽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是无需承担责任的”结论中如何界定“银行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相反,若代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人们就可以很清晰地理解在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案件中,银行有义务尽力维护客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秘书长Angel Gurria所说,“没有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的消费者基础就岌岌可危”。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客观考虑消费者的最优利益,主动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5],之所以被视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级原则,不仅仅是加强金融监管的需要,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银行业与金融业整体发展的共同利益所在。

(三)关于现有监管措施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尽管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监管意义,但是从现有的外部监管措施来看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由于理财产品往往涉及多个金融或非金融行业,存在“业务混业,监管分业”的状况。监管分立的格局有可能造成各行业利益与整体金融风险控制之间难以实现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也即是无法保证“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与该项制度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的状态” [6]。银行代销理财产品中由于银行仅作为销售渠道参与其中,按照金融产品的协议约定其风险通常较小,银行业监管部门往往也不将其列入监管的风险指标之中,其他金融行业为拓展业务也缺乏约束自身行为的动力,更缺乏约束银行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各监管部门对于整体性金融风险的控制与管理难以产生有效的激励动因。

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所规范的理财产品,则涉及“商业银行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而较早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对于商业银行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并未纳入正式的监管规章之中。从银行监管部门的立场考量,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因其不涉及银行作为产品发行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似乎缺乏特别关注的理由。在华夏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无法偿付的案例发生后,银监会进行的清查活动也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是否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是否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机制”等事项进行排查。行业监管部门的清查客观上虽可减少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但是其基本思路还是更偏重于银行机构的自身风险。因为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不仅考虑来自监管的风险压力也考虑来自市场的利润驱动力,若缺乏相应的市场责任分担压力,银行反而更容易将合乎监管要求作为免责事由来推卸其本应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责任,从而加大银行在理财产品经营中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二、银行内控机制中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管相比,银行风险内控层面的激励不相容问题更为突出,在华夏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等类似案例中体现得也更为直接。基于对这些案例的观察,不难发现商业银行业务部门之间、商业银行与员工之间均存在一定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一)激励不相容的机理及其表现

行为科学的研究告诉我们行为是由目标、效用、个体能力以及内外部激励条件等因素所决定,任何一个理性个体的行为选择都是在既定条件下使自身效用最大化。在金融监管激励理论的研究中,研究者已经指出由委托代理模式引起的激励相容问题,存在于投资人(存款人)与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银行)两个层面[7]。但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达成不仅取决于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行为,最终还取决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构成了监管委托代理链条中的另一个环节。按照经济学的激励相容理论,“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或者说知情者(Informed Play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 Player)是委托人” [8]。将此原理应用于银行的经营行为就不难理解,银行员工在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时,其对销售行为的对象、过程、效果等信息掌握均优于银行,而银行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又势必优于监管部门,更优于一般金融消费者。因此,当银行无法完全观测员工的行为及过程时,任何银行希望员工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使得员工效用最大化的行动来实现。当然,在这一理论中,员工的效用是多元化的,正向与负向的激励都会影响员工的效用函数,对员工行为过程的监督在成本可接受的情况下也能够部分发挥约束员工行为的作用。

反之,一旦银行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失效,又无法利用激励措施确保员工效用最大化的目标符合银行的经营目标,则激励不相容的情形就会产生,其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银监会2011年年度报告的统计,2008年至2011年的现场检查中分别查处违规金额12 883、11 514、15 370、12 634亿元;查处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873、4 212、2 312、1 977家;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78、86、49、66人。考虑到检查力度、检查覆盖面以及检查侧重点的不同,上述统计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未因监管要求的逐步提升而明显改善。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不取决于监管部门的主观意愿,也不是单纯依靠监管规范即可控制。监管部门的意图与监管措施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与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目标诉求一致,否则在较高的监管成本下却无法达成较好的监管效果。对于商业银行自身而言,类似的风险控制难题也同样存在于银行与其员工之间,业务部门的效益目标激励往往能够突破风险控制部门的约束措施,不断爆发的理财产品违规案例只是激励不相容后果的表现之一。

(二)银行内控机制中的激励不相容

从银行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商业银行受制于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监管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强,从行为控制和效果评价上监管部门都更可能约束银行机构的行为。但是,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则相对薄弱,国有股权结构下导致的所有人缺位现象十分突出,银行内部重效益轻风险的经营意识也较为普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中的激励不相容问题更加值得关注。

根据对国有商业银行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部分统计,“目前,我国银行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银行的某些人员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二是银行的决策者或各层面人员为达到经营、绩效目标,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为短期利益而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目标”[9]。从近年来查处的商业银行员工刑事案件来看,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职务犯罪较为普遍,案件所涉及到的员工涵盖了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到普通银行员工的所有级别,涉案金额中超过千万甚至亿元金额的屡见不鲜。以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来看,销售给客户的“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发行,也未经正式途径进入银行的代销渠道。该产品虽系员工私自代销,但产品销售过程中客户游说、资信证明、款项汇划、业务结算等各个环节均需要通过银行名义或银行渠道进行,银行内部所设的层层内控措施几乎全部失效,这只能说明此类监管措施在强度上无法将员工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范围控制在银行监管所期望的范畴之内,因而激励不相容的现象必然导致员工产生行为选择上的道德风险。与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类似的案例中,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获得的回扣比例通常远远高于员工正常销售行为所能获得的绩效奖励,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派生的银行业务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完成经营绩效目标同样也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因此,不难理解银行在此类事件中并不倾向于主动保护客户利益。若后续案件处理中,监管和司法部门的处理进一步降低甚至免除银行在其中的责任,银行对员工合规性管理的积极性将难以有效提升,理财产品经营活动中员工与银行之间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改善。

三、激励相容与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金融监管作为一个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激励相容理论在其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也同样适用这一原理。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金融消费者、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员工之间构成了三层委托代理关系。影子银行业务的开展不仅将银行与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组合成了一个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网络,同时也将金融监管中的委托代理链条拉伸得更长、更复杂。2012年所爆发的理财产品违规案例,表明银行信用在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中的影子特性理应得到充分重视,以恰当的责任分配机制消除监管各环节的激励不相容现象,将有助于改善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的控制,也将有助于金融业整体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为此,笔者建议:

(一)分配银行的内控责任

在货币经济时代,消费者(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彼此相关,肆意损害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利益的金融市场必然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市场,任何有效的金融监管都必须尽力消除个别从业者的目标与金融市场整体利益之间存在激励冲突的情形。从激励相容的理论出发,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都难以完全监控金融从业者的行为,因而在责任分配上就必须强化具有信息优势一方的义务,从而平衡市场行为选择中的激励与约束动因。金融立法中,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理念的转换恰是因应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信息和激励关系演化所进行的调整。正如有研究者所说,“金融产品的日益抽象化、复杂化和金融交易模式的日益综合化、专业化,导致金融市场投资者群体的身份转化与角色嬗变”[10]。

在理财产品以及类似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中,监管规则应当按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而不是“买者自负”的原则分配风险控制责任。对于银行发行和代售的理财产品,银行理应履行符合要求的风险提示和说明义务,而对于员工的行为银行则应当承担尽到必要的内控责任。因为,银行管理员工的制度成本显然要比客户识别员工行为性质的成本更低,也更具操作性。故相关法律应当规定,银行在影子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上若存在疏忽或未能尽到内部管理上的审慎义务,则应当在其过错程度内赔偿由此造成的客户损失。

(二)严格员工销售金融产品的违规责任

在向银行分配内控责任的同时,也有必要为解决银行员工的激励不相容问题提供必要的制度安排。银行员工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中通常对客户具有较强的诱导性,而银行对员工的行为则难以实施全面控制。即便存在若干业务岗位相互制衡的情况,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因素也较容易达成员工之间的彼此默契,从而造成银行内控措施的失效。甚至在一些案例中还存在银行分支机构或管理人员默许、参与和鼓励员工违规提升经营业绩的行为。

为增加员工控制自身行为的激励动因,一是有必要将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纳入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规制的范围。譬如在华夏银行案中,相关员工所取得的销售回扣若符合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通过刑事惩处加大违规行为的成本。二是银行内部控制中的业绩考核模式也需要适当调整,加强稽核、监督岗位的独立性和激励性与增加理财产品部门员工的合规性考核同样重要。负责监督与稽核职责的银行业务部门或业务岗位不仅需要独立设置、独立考核,还必须设置更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以避免内控机制中产生监督、稽核岗位被“俘获”的情形。

(三)增强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教育

尽管我国的立法中至今尚未建立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但是有一些意见认为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或者被作为“特定投资者”管理的客户销售金融产品,不应当被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畴。在类似华夏银行理财产品的案例中,所涉及到的部分客户应当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因而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契约原则。上述观点虽然符合区隔对待“合格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理念,但是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以认购限额作为区分标准的做法并不真正符合“合格投资者”的立法原理,其平衡金融市场效率与风险的作用,在美国的金融立法改革中已经受到了质疑。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以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认购限额,认定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财产品认购中为满足所谓购买限额的要求,数名投资人以一人名义参与认购的情形十分普遍,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经营绩效考虑放任甚至帮助客户完成交易的情形也并不罕见。因此,在科学设置“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的同时,加强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也是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金融风险教育的开展不仅能够部分消除消费者与普通大众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还有助于监管部门在技术手段上规范金融产品的分类管理。对于具有明显影子银行特性的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其对于购买者而不是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管理,并在产品销售、产品说明以及信息披露中教育购买者如何识别此类产品的风险类型。

参考文献

[1]加里.B.戈顿,王宇译.影子银行与金融危机[J].金融发展研究,2012(6).

[2]Tobias Adrian,Adam B.Ashcraft.Shadow BankingRegulation[R].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Staff Reports,No.559,April 2012.

[3]Tobias Adrian,Adam B.Ashcraft.Shadow Banking:AReview of the Literature[R].Federal Reserve Bank ofNew York Staff Reports,No.580,October 2012.

[4]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9(7).

[5]张韶华.G20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J].西部金融,2011(5).

[6]吴军,何自云.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J].金融研究,2005(6).

[7]Kane,Edward.Principal-Agent Problems in s&L sal-vage[J].The Jouranl of Finance,1990(45).

[8]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9]李红坤.监管失灵、激励相容与我国银行业监管[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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