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分包工程范文

2024-07-24

全分包工程范文(精选3篇)

全分包工程 第1篇

1工程分发包内部招投标目的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包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鉴招投标制度,推行分包招投标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招标管理程序,健全管理办法,有效降低了施工成本,控制了项目成本。

工程分发包内部招投标的目的主要有5点。

1)通过集中竞价模式,夯实分包成本,为目标成本管理、施工利润提升、内部价格体系形成提供有效支撑。

2)分包招投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整合分包供应商资源,积极引进具备实力的队伍,借助招投标平台,择优选用。

3)有利于公司在项目分包计划制订、对分包企业的资质资格审查、合同条款审核等方面形成规范管理的意识。

4)有利于建立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承发包双方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5)有利于遏止不健康因素以及腐败现象。

2各部门职责

1)项目经理部是工程分包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提出分包申请和分包招标文件以及标底的编制;在招标工作期间参与招标评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对中标单位进行管理。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是以上这些职责的责任人。

2)项目管理部(下简称“项管部”)是项目经理部的主管单位。对项目经理部提出的分包申请、分包招标文件以及标底进行预审;参加有关分包招标评标工作。

3)工程管理部(下简称“工程部”)是分包申请的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分包申请;在分包招标工作中主要负责考察投标单位以及审核招标文件;参加有关分包招标、评标工作。

4)分包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分包办”)是分包招标工作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分包招标组织筹备工作以及招标信息的发布;组织考察投标单位并评定其施工资质及资格;装订和发放分包招标文件;落实分包招标各项日程安排;组织并参与评标、决标工作;发出中标通知及分包合同备案等;并协助其他部门工作。

5)经营发展部(下简称“经营部”)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检查报价规定与公司承包合同是否抵触;参与评标、决标工作;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进行评定。

6)法务部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中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7)监察室对分包招投标及评标工作有权进行建议、监督、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

8)总经济师室(下简称“总师室”)是分包招标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分包招投标文件的制定及解释工作。

3工作流程及成效

分包招投标程序分为申请审核、招标评标和中标3个阶段。工作流程见图1。

通过执行公司的招投标程序,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该车站全回转清障项目在开标当日,在各投标单位自行报价基础上,经评委评标后,分包商以300.3万元中标,比公司下达的目标成本降低近50 万元。

4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发包实行内部公开市场招投标机制,是近年来隧道股份重要的管理创新成果之一。自2004年实施以来,通过不断完善机制和办法,使这项举措在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保障施工项目效益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降低了项目成本,优化了公司主营业务,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2011年74个公开招投标外分包工程的中标总价比公司下达的目标成本降低了838.73万元,降低率为4.85%,有效控制了企业成本。

2)进一步促进了分包队伍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这种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分包单位的运作机制,强化了分包单位技术、经济、安全、质量和队伍管理的意识,促进了分承包队伍的管理和竞争能力。通过招投标管理机制的运行,进一步健全规范了有关分包单位资质管理、考核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3)进一步推进了规范、健康、有序的有形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转包 第2篇

工程建设实践中,承包商为了控制成本、转移风险,往往将属于简单劳动的劳务进行分包。但是,因为对劳务分包不甚明了或者其他原因,实践中的劳务分包产生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直接将工程分包合同的名称改为劳务分包而合同的内容不做改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此被认为是非法分包、转包工程,可能受到上级单位、行政机关的处罚;有的与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施工队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当发生纠纷后,一方往往以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非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防范法律风险,有必要了解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以及其与专业工程分包、转包的区别。

一、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及法律特征

201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劳务分包做出了规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没有总承包等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发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4、按现行《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的发包方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的工程,劳务分包方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不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二、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是合法的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共有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 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清工。

3、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同意;而总承包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的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负责,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肢解发包的区别

1、对应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肢解发包发生在发包人和不同的承包人时间;而劳务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是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均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

4、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人并不承担责任;而劳务

分包双方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签订劳务分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方必须具备劳务分包资质。要注意劳务分包只有木工、砌筑、抹灰等13种(详见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因此,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内容须涵盖在这13种劳务分包范围之内。另外,对方派往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2、合同内容指向的对象只能是施工劳务。切不可为图省事仅仅将施工合同改改名称,或者为其他目的而签订内容不仅为劳务的合同。需要说明,包工包辅料的也应归入劳务分包的范围。

3、使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03年8月1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可参考使用。

相关法条: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已废止)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 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工程分包质量管理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工程分包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2-299-02

1 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存在盲点,施工现场虽然有“三检制”“三工序”等相关质量制度要求,但是各分包商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责任心等原因直接影响到工程实体质量的落实,而总包单位专业质检人员数量有限,面临点多面广,多工序交叉作业时,根本无法兼顾,质量监督的缺失或不到位导致工程中存在极大的质量隐患。这就需要总包单位从制度上完善分包质量管理、从监督检查中落实措施是否到位。

2 分包工程质量控制

2.1 建立分包准入制度

对于初次进入或未连续参与工程分包的分包商,总包单位现场项目部需对拟选用的分包商进行资格初审,并对资信好、能力强的分包商出具推荐意见,经总包单位各部门审核,办理《分包商施工资格证》,《分包商施工资格证》每年需要审核,各项目部根据分包商现场执行情况给予评级和考核,并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单》,对于评级不合格的分包商直接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

2.2 分包商的选择

工程分包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总包单位必须根据分包工程的特点、工程量在总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单》选择合适的分包商。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投标,便于总包方择优录取同时与其签定一份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在合同和协议书中,必须明确分包单位的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保修责任等条款,还应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质量与验收、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赔偿和争议等问题加以详细的说明。

2.3 将分包方质量管理纳入总包方管理体系

(1)加强开工前的培训,将分包方的管理人员纳入总包方的培训体系,通过系统培训,将质量意识和现场质量检查植入现场每一名管理人员的脑海。

(2)强化开工前的检查力度,每个分包单位的质量员必须持证上岗且通过总包单位的考核,方可进场施工,同时将分包单位质量员列为不可替换人员,杜绝施工过程中质量员缺位。每一个分包方入场统一考核和检查,务必“样板开工”。

(3)过程控制中总包单位技术人员和专业质量员定期巡检、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通报批评,绝不姑息,同时加强对分包单位日常培训,在周、月例会中进行相关质量案例分享,提高现场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2.4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或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整体建设的周期的合理性和工程质量。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总包单位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召开的施工图会审会议。尤其是专业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可能存在专业人员的缺位,分包单位更能从专业角度分析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和缺陷。对工程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缺陷或相互矛盾的地方,由总包单位统一列出问题清单,请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给予明确答复,将设计问题彻底消除在开工前。

2.5 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进场人员、设备,尤其是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特殊工种及关键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显得尤其重要。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项目部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2.6 分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总包单位项目部QHSE部负责对分包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将项目质量控制表(质量检验计划)向各分承包商交底,明确各个质量控制要点,同时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及各环节质量进行监控,并对质量关键控制点进行严密的监控,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验证。

针对分包工程现场出现的问题,项目部组织对分承包商施工质量评审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会,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项),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项目部还要组织并监督分承包商做好分包工程质量资料分阶段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对工程中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必须邀请设计、监理和业主现场代表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涉及到分包工程时,设计变更单要及时发放到分承包商,必要时,总包单位需做补充技术交底。

项目工程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监督分承包商的工序交接,对于分属两个不同合同的分承包商之间的工序交接,由项目部组织进行,确保交接记录准确、完整。

对分包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施工机具和设备和现场实体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不符合项要求定期圈毕整改。对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自控体系,比如:“三检制”、“三工序”等均需列入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范畴。

2.7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完工后,由分包单位提出申请,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1)实体质量验收。当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组织,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分包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

(2)竣工资料验收。分包单位应按总包单位下发的《项目划分手册》、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工程所在地档案馆要求,收集和整理分包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资料,总包单位技术人员和质量员负责审查、核对,对总包单位提出的问题,分包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工程资料必须伴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

(3)项目收尾。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部督促分承包商进行工程收尾,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剩余设备材料移交、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设施拆除和地貌恢复、施工总结提交等。收尾工作完成后,项目部准备分包工程完工证书,证书格式参照总包工程完工证书,并附工程尾项明细表。项目工程技术部、项目合同工程师、项目经理分别在完工证书上签字确认,作为分包结算依据之一。

2.8 分包商评价

项目结束和每年年底总包项目部均需对分包商进行评价,通过对分包商的现场管理、HSE、质量、进度和现场定制化管理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评定分包商的等级,优秀分包商在下一个工程优先选用,并在分包投标中进行加分,对于不合格的分包商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禁止进入总包单位施工现场。通过多年的分包商评价可以为总包单位沉淀一定数量素质过硬、管理实力强的优秀分包商为项目所用。

3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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