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范文

2024-08-22

政府采购制度范文(精选11篇)

政府采购制度 第1篇

1 完善法律法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1.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应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具体可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法规,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的依据。第二层次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解释和补充。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各地情况的采购政策、条例。

1.2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体制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高效性,应设立三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一是设立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统一全国政府采购主体和采购范围,统一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编制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和采购指南。二是省、市、县级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各级财政部门,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监督政府采购过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估,对供应商投诉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三是省、市级设立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将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项目)统一到交易中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提供开标、评标场地,设立评审专家库,建立供应商诚信信息平台及网上采购平台等,实行完全意义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机制。

1.3 加快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统一规范政府采购标准和行为。

(2)制定《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以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截标、评审、成交程序。

(3)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办法》。指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变更、终止、争议仲裁进行规定。

(4)制定《政府采购运行规程》。针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

(5)制定《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程序》。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纪律、评标工作程序、评审工作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克服评标工作简单化、不负责任的现象。

(6)制定《政府采购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全面系统的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培训主体、培训任务、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形成定期培训、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培训制度体系。二是建立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推进政府采购职业化,形成特定的职业规范化机制。三是建立政府采购专业协会管理制度。实行行业协会式管理,履行包括制订行业执业规范,进行行业宣传、行业培训,实施行业维权和行业交流等行业性管理职责。

(7)制定《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和评价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和经济有效性目标实现程序的过程,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8)制定针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1.4 相应制定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性的操作办法

(1)制定政府采购指南。政府采购指南要详细介绍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2)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范本。对采购公告、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投标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表、资格证明文件等制定统一的格式,使采购文件标准化、规范化,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达到与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接轨,适应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需要。

2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主体范围

目前,我国实施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比较有限。据2009年WTO有关组织提供的最新数据,在所统计的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政府采购占年度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和非OECD成员国分别为19.96%和14.4%;目前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年度财政支出的30%~50%。而2008年我国政府采购占同年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仅为1.5%和9.5%。我国政府采购所占的比重偏小,制约了政府采购在履行财政职能(它是政府采购基本功能的综合)中的应有作用。

2.1 要适当扩大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资金来源的范围,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实施

一是扩大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应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但目前在一部分地区实际上政府采购人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和其他一部分国家机关,没有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活动,故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围有待扩大。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如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保治理等专项资金)进行采购的,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二是扩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范围。不同国家对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界定不尽相同,或指财政预算拨款和官方贷款,或指财政性资金,或指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公共基金。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府采购流程可控性状况,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它应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2.2 要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货物(含种类、规格、型号等)、工程和服务的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和侧重点与一国的经济发达程度和三次产业演进状况有关。根据国内外已有的经验,我国可考虑把以下项目也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财政扶持“三农”支出中的有关项目(如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农险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政府采购项目;国家救济物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服务、公共性义务教育、公共性就业岗位等服务工作;涉及公共服务的物业管理、保洁、中介服务等;其他公益性强且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货物和服务等。

此外,要扩大政府采购工程(含安居工程)范围。国外成熟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一般占政府采购总金额的65%~80%。2008年我国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占政府采购总金额的比重分别为42.7%、49.7%和7.6%。因此,一是要在预算编制、资金审核、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等环节,把好政府采购工程关;二是采购代理机构需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代理资质,才能代理政府的工程项目招投标。

3 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

3.1 采购计划确认

采购计划由财政部门确认,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按季进行确认。采购人应按采购编号、采购名称、单位、数量、技术指标、交货期(工期)、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3.2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3.2.1 采购公告发布

为了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原则,不管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或非招标采购方式均应在财政部门网站和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采购信息。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发布时间为10天,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发布时间为5天。

3.2.2 采购文件发售

目前,有的地方规定采购文件的发售时间为从采购公告发布起到开标的前一天,这在实际操作上是不可取的,因此应对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作统一的规定: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为5个工作日,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为3个工作日。

3.2.3 提高采购效率

可以将“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改为“根据不同的产品分类设置不同时间长短的投标截止时间”。实践表明:招标采购方式中货物(指含安装施工)采购、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确认中标供应商后,应在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再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3 灵活运用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不属于并行的关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以下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①采购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者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但属于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②或者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③或者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则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方式。

3.4 科学合理设定评标规则,健全评标要素,完善综合评标体系

对目前以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为主要因素的综合评标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国家应尽快汇编出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将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以及中小企业产品、传统民族产品等列为评标因素,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力度的大小,适当增加相应的评分因素及权重比例。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5%~10%幅度不等的加分。

4 建立供应商诚信机制

(1)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进行注册登记,诚信档案里无不良记录。

(2)严格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构建采购信用档案机制。通过采购项目跟踪回访和市场暗访调查制度,对中标供应商实行监督,将单位与供应商个人的采购诚信记录在案,供应商的信用列入评分标准,从而增强供应商的诚信意识。

(3)加大对不诚信供应商的处罚力度,实行政府采购市场退出机制。供应商存在的违规违约行为一旦被查实,供应商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中,降低其信誉等级,且将多次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供应商坚决驱逐出相关采购市场。

(4)建立违规供应商平台。在全省范围内构建一个可以互相公布违规供应商的平台,由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牵头,省辖区内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互相交流各自地市出现的违规供应商名单、违规原因和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各个地市互通有无,还可以互相学习彼此的处理技巧,有助于监管部门监管水平的提升。如果推及全国,可以打造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平台,这样如果某家供应商在一个省出现违规行为,其参与其他省份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也会受到影响。

5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5.1 明确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要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

5.2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监督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依据法律开展监督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可究。同时,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5.3 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评委管理制度。明确评委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评委在评标前、中、后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制度的相关责任和处理办法。二是建立明晰、公开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制定一整套操作程序规范制度。三是实行付款审计制度。财政部门按验收报告、结算证明和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进行采购资金的结算。四是实行效益评估制度。采购单位及管理、监督部门对已采购的项目进行评估。五是实行验收制度。采购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已履行完合同后,要组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部门人员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5.4 注重政府采购环节监督

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监督检查。事前监督主要是对采购方资金到位情况和供应商的资质及信誉进行实地考察,确保良好的履约能力,监督供应商资质、信用情况、业绩情况。事中监督主要是监督检查投标、评标及定标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确保招投标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事后监督主要是对商品验收环节的提货时间、提货人员及相关运输车辆、到货验收时间及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派人员实地监督检查,确保支付采购资金的安全性,杜绝为骗取财政资金而发生的欺诈行为。

5.5 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各参与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主要包括: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反馈等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采购实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商品反馈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主要侧重于所购商品的质量监督;采购职能部门通过实物管理方式对采购实体的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对国有资产的保全监督。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可使政府采购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

5.6 加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开展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政府采购牵涉的商品范围很广,财政部门要主动邀请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督合力。

5.7 完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供应商发现对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应设立诉讼仲裁机构,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仲裁招投标及履约中的疑问和纠纷,以减少采购活动中的争端;修正采购活动中的错误,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5.8 建立专项政府采购监督绩效评估机制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就是对政府采购进行公平性评估。公平性评估指标体系实行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

5.8.1 定性评估指标

一是阳光采购机制建设情况。评价该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从业人员结构、年龄、文化层次等是否优异,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队伍建设与管理是否完善,以及是否推行电子化评标等。二是政府采购公信情况。评价该地区采购人、供应商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满意度。三是廉洁自律情况。评价该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廉洁自律机制的建立与执行,评定是否存在不遵守回避和保密制度,是否有内定中标、暗箱操作、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5.8.2 定量评估指标

一是公开招标率(指标值=全年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数/全年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数×100%);二是新增供应商(评标专家)数,就是评估当期该地区供应商库(评标专家库)新增的人数,其指标反映有更多的供应商(评标专家)参与此地区的政府采购,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该地区政府采购的公平性较高;三是质疑(投诉)率[指标值=全年发生的质疑(投诉)项目数/全年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数×100%]。

建立专项政府采购监督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是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监督段。

参考文献

[1]范婷婷.我国政府采购体系的构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 (1).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 第2篇

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围绕政府采购而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财政预算经费供给方式即财政支出方式的重要内容,因而成为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并已形成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和操作方法,对各国的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一般占GDP的10%至20%,达到政府全部财政支出的1/3左右。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和双边及多边贸易政策协议的重要内容。

我国从1997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场”,成为全国最早实行这项改革的城市之一。针对财政资金管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及体制改革的现状,特别是面对财政支出缺乏透明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采购行为不规范和容易滋生腐败等状况,1995年在借鉴香港、上海等地的作法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大额公用物品实行招标采购制度的改革设想。1997年初,率先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投保,1997年11月首次对政府公务用车采购进行招标,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大胆探索。随后,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供油、绿化工程、校舍修缮、计算机财务软件等项目上,以公开招标形式成功地进行采购,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目前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总额超过5 亿元,节约财政支出6000 万元,招标价与市场价相比平均节约费用支出15%,有些高达80%。与此同时,深圳市在进行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不但政府采购的内容和范围最广,而且操作也较为规范,新成立的盐田区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从事采购的政府常设机构,1998年底又成立深圳市物料供应中心,专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初步建立起一种政府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适度干预模式。

伴随政府采购实践,深圳市在政府采购立法方面也进行了大胆探索。1997年初,深圳市人大把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着手起草法规的准备工作。在大量调研和实践的推动下,于1997年底成立法规起草小组,1998年初完成草案第一稿。随后经多次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10月中旬在对草案进行较大修改后,又邀请全国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和修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这样,作为全国第一个政府采购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于1999年起正式颁布实施。

如何完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 第3篇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高校仪器设备的采购量日益增加,为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奠定了较好的物质基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已经成为高校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值得我们管理部门的同志认真探讨。

近几年来,我校与全国大多数高校一样,在校内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所有属于财政性资金与自筹资金购买仪器设备的,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学校各部门按照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主要是通过招标采购。实践证明,通过政府采购可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这样做不仅为供应商提供了竞争的平台,有利于推进采购环节的廉政建设,而且强化了高校采购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物资采购行为。但高校实施政府采购的工作起步较晚,在工作中还缺少经验,相关的制度还不够健全,采购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因此,政府采购在高校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1.采购程序复杂、周期长、效率低

实际操作中存在审批环节多,时间长等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由于政府采购已形成较为规范的程序,从招标项目审批,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到开标与评标,公示中标结果。最后发中标通知书再签订合同等,完成整个采购周期一般不会低于两个月。这样的采购工作周期就造成与高校对所需设备要求时间紧的矛盾,学校急需的仪器设备不能及时采购和供应,对于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将造成很大的影响。

2.评标人员的素质不够全面

我省高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委专家要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但往往抽取的专家无法真正满足项目评定的需要,或者说并不具有权威性。这样一来评定的质量自然难以保证。评标专家组能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将决定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对于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能够依法实施,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与最终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仅要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部分进行审查,更重要的是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审核与质询并要处理对技术参数的澄清,这是评标的主要过程。但由于抽取的部分专家对高校所用的设备不了解,所以也很难对投标人的方案进行技术方面的评审与比较,只能泛泛而谈。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政府采购的效率与规范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政府采购要受到制度的约束,制度的严格性与规范性将影响政府采购的时限与采购的效率,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我们必须从各项基本工作入手。首先在学校内加强宣传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校内的相关制度,让使用部门的老师都要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与时间,尽可能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就把计划采购的方案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做好对采购项目的充分论证,进行调查研究,做出的技术指标参数尽可能准确可行,避免招标失败,确保招标计划按期完成。校内建立健全合理的采购运行机制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效办法。要有一套分工合理,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高效目标的实现。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采购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通过各方努力,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一定能够提高。

要彻底解决政府采购中评审专家的缺乏问题,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评标专家管理机制,这也是决定评标定标活动能否“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的关键所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要有一套严格的专家考核评审体系,要按专家的特长设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应的专业项目,从而实现名副其实的专家评标,要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高素质的人才进入专家库,对专家要定期考试考核,对已不适应继续担任专家的人员要进行动态调整。为使评标专家适应新形势下的评标工作,要对评标专家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讨,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真正成为新形势下的复合型人才。

三、结语

创新和完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机制,期望能够引起政府与高校的高度关注。我们深信,坚持创新理念,完善机制,抓住重点,不断探索解决存在的问题,高校政府采购制度一定会获得科学、持续地发展,并为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作者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国资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途径分析 第4篇

当今,谈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国家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初阶段,还有很多人对政府采购这一概念了解不够深入、具体。我们为什么要认识政府采购的这种行为呢,大家想一下,一个国家,有这么多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都有人,公务员,这些公务员要办公,他肯定离不开这些相应的办公用品,你比如说,现在都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职能部门需要电脑办公,大家都在用这个东西,既然要用,我们就要去买,是让各部门去买好呢,还是把大家的需求集中在一起,由一个部门统一去采购好呢,很显然如果让大家自己去买,第一个你买的量少,价格不好谈,肯定会贵。其次,既然每个部门都能自己去买每一个部门相应的都有权力,一旦有权力,就可能造成权利寻租,这样就可能造成滋生腐败。各职能部门需求集中在一起,就可以直接从厂家买,还可以把价格压到最低,另外便于管理和监督,不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需要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目前,据我们所知,我们国内不同区域的职能部门使用的有效法规及规章文件中,它们制定的内容,界定的主体的拟定,其中的管理体系,具体的内容等都不尽相同。举例说明,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将对政府职能采购部门系统地做出规定,菖菖市规定,菖菖市财政局负责政府管理采购工作、指导及监督工作,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该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不足之处,还须有待提高,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可以规避风险,克服不足。

(二)有效利用财政资金是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途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于经验少,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规范化统一的制度,各地区、各政府的日常支出环节多、各自为政、单价高。采购途径没有使用信息化管理,导致采购不透明,漏洞多,制度不规范,重复采购和现象比比皆是。有关学者认为,对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实践地点进行实地调查,普遍集中采购,节约率达到15%~20%以上,有些项目已达到35%~55%。在初期发展的中国家,政府采购有利于国民改革。但是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达到以上效果还需更大的努力。即使一部分地区和部门已经得到运用,由于没有统一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发挥其效果。

(三)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是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根本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对于一个部门来说,采购办公用品、机器设备,采购数量大,交易金额高。对采购的工作人员或官员对其采购程序却了解很少,这样就给采购者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去操控的可能性。卖家为了把商品卖出去,经常采用诱惑买家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等手段,从而使采购者走向极端化。采用政府采购集中化,对职能部门采购分散行为已集中化管理,现在都是信息化时代,科学的管理方法,透明、公开、公正,让政府采购得到有利的监督。以上说明,唯有政府采购集中在一起购买,才能便于管理和监督,不容易滋生腐败,否则会出现负面影响。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是政府采购使用公开招标为主要使用方法,公平竞争机制是要求竞争者在竞争的同时,公开的业务采购活动。一是把竞争制度纳入采购活动中,在政府采购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首先是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集中化购买,使采购者直接从厂商购买,同等物品质优价廉。二是对供应商提供同等的条件,公平交易,不能采用以投机为目的,而从中谋取利益。

2.信息透明化的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在官网公开采购信息,首先将招标信息发布到公开信息的网站上,竞标,根据投标信息,相关部门商议,采取中间价格,公开中标结果,使投标者获取同样的信息,即信息管理透明化。

3.公正的原则,享有同等利对待供应商,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歧视各供应商,购买者不能以不合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其供应商实行特殊待遇,开标时应按照公开标准去对待厂商。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不管是采购者还供应者在交易的过程中都要守信用,对到期交易按期完成。不能超时,否则交纳违约金,政府采购纳入市场竞争机制,供应商在市场经济业务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

(二)效率原则

坚持效率原则是世界各国最常见的。采购者在采购的过程中,节约资金开支,严格按预算要求进行,大力提升资金使用率,努力实现市场经济机制和货币政策达到最佳状态。所以,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是效率的两个方面。公正和效率是一样的,都是政府采购者的价值取向,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否则效率就没有意义,没有效率公正就得不到保障。

三、构建统一的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的需要

政府采购在很长的一段市场经济实践中,职能部门和地区依据自己的采购行为,选择不同的部门规章、办法、条例和规定等等,伴随着市场上经济业务的不断成熟和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有待完善提高,政府职能部门采购集中化管理是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重要体现和依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其制定了统一的规则和制度,举例说明: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等。近年来,由于我们国家在很长时期内实施计划经济,并且对政府采购的学习不够充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部分地区、部门准备对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直到今日,世界各国还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应用十分广泛。因此,要想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丁宇.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0.

[2]何静.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J].山东经济,1999,(4).

[3]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中国法学,2000,(2).

[4]郑黎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6.

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第5篇

一、前言

近年来,政府采购范围方面基本采取“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的模式;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相继建立,但各地区做法不一;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加强,规范性的法律规章及措施相继颁布实施;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方式多样化,公开招标采购日益成为主要的采购途径;政府采购的作用效果从单纯功利性节支向多功能调控转变;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各具特色;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造;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1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73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653.2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78.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7%。

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1135.4亿元,实际执行采购金额1009.6亿元,节约资金125.8亿元。其中,地方采购金额7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中央单位采购金额221.6亿元,比上年增长43.4%。

2003年全国采购预算为1856亿元,实际采购1659.4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中央单位和地方分别为262.8亿元和1396.6亿元,分别占全国采购规模的15.8%和84.2%。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比上年同比增长

1.3个百分点;占当年GDP的2%,比上年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地方采购规模为1842.3亿元,比上年增长32%,6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24%。

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资金节约率12.99%。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2005年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增长迅速。全国工程类采购13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5%,占采购规模的45.2%;服务类采购19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4%,占采

购总规模的6.7%。2005年中央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达407.8亿元,比上年增长39.2%。

二、基于数据的分析

根据《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可知,我国现行的政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还有待提高。据统计,在2001年653.2亿元政府采购规模中,有50%左右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的。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招标信息只在地方性媒体披露,不在全国性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披露的现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广度还很有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对采购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对采购商品的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内部的制衡机制不规范;

第二、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比较窄,采购项目结构单一。虽然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翻了近一番,但其规模也只占到当年全国财政支出的3.5%和GDP的7‰左右。货物类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其所占的比重(29%)仍然偏低。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目标,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工程采购的规模是主要途径。政府采购制度配套改革急需加强。预算数字不实,导致资金节约率高;财政直接支付金额仅占采购金额的33.63%,财政直接支付对推进政府采购的手段和保障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受传统财政理论影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旧体制下的理财观念依然盛行:重收入轻支出、重生财轻用财、重开源轻节流、重分配轻效益。片面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只注重节约财政资金,而忽略其他多元化目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认识不足。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构成不合理。国际经验一般为GDP的10%或财政支出的30%。以2004年为例,我国分别占2%和8%;采购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限额以上的、较为标准化的产品;采购对象构成货物类占49%,工程类44%,服务类7%,其中,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比例偏小,且以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为主;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占60%,部门采购占21%,分散采购占19%。前二类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占59.55%。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不高,预算方法和手段有待逐步改变。不同程度存在争盘子、抢资金现象,缺乏全局观念;预算编制粗枝大叶,随意性很大;编制采购预算时指定品牌和型号;上级下达的预算与单位的可执行预算不一致;财政部门分散审批、重复审批;预算审批的定额标准不统一;

第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还需加强。中央单位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尽管比上年有显著提高,但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范围的拓展、组织形式和采购行为的规范、采

购信息的反馈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采购资金管理弱化,监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政府采购资金总量分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运作效益低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控管不力;国库集中支付比例不高,缺少制约,2004年全国平均不到40%,江西12.5%,宁夏11.2%,宁波只有9.8%,西藏更为0。而且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低于地方。具体为:中央级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衔接;监督检查不到位;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人员不到位;统计中少报漏报。

第四、现行国库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不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要求:国库拨款体系与预算管理体系相匹配,不利于政府统一采购制度的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年初经费层层下拨,年终层层上报;政府部门的设备配备没有统一标准,对采购要求的审核无所适从;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的立法层次较低;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相关的规定措施不配套;地方政府采购法规严重滞后;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信息的发布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对供应商、承包商资质的审核不规范;具体的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采购品的验收、采购资金的结算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名称、编制不一,性质各异;政府采购管理决策机构与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职责混淆;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政府采购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招投标主体不明确,采购单位说了算;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损公肥私现象处处可见;标书制作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恶意竟标、串标,合谋价格欺诈时有发生;缺少资质、质量、价格、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中介机构:目前大多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政府不具备相关的检测、认定、评价、控制能力;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不够: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条件不明确,缺少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保护不力,缺乏救济程序。虽然有些地方也有质疑、申诉和赔偿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于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缺乏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保护的政策目标:过多、片面的强调节支效益,缺乏对调节经济总需求和产业结构、培育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等深层目标;许多外国厂商早已成为我国政府的供应商,而我国民族产业的产品却很难打入别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事实上的不对等;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对采购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很少,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安置富余人员的去处;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缺少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三、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实选择

通过上文的分析,作者对当前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以下的修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代理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逐步将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改变采购资金来源标准,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购买性支出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法规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专家的信息管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制定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条例。

第三、合理选择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一步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要注重规范。

第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采购预算对象范围规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构的行为;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统一集中收付管理:设立一个帐户实行两个分离强化三个控制建立四项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发展量化指标体系政府采购发展速度指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指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指标政府采购配合工作指标。

参考文献:

[1]《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

[2]《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翟湘 《商业会计》2006年02期

[3]《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J]《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4]《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新趋势》[J] 徐焕东《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政府采购的市场比较制度研究 第6篇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式有政府生产和政府市场采购两种方式。基于政府采购相对政府直接生产具有更高的效率的判断,我国政府正大力推广政府市场采购对政府直接生产的替代计划。据统计,2013年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分别实现4921.1亿元、9925.6亿元和1534.4亿元的规模,分别占比26.2%、60.6%,13.2%,总采购金额为16381.1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7%和2.9%。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7305.34亿元,工程类采购金额10141.11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58.6%,货物类采购金额5230.04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30.2%,服务类采购金额1934.25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1.2%。那么,政府采购如此大规模的实践是否证实了上述判断?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政府市场采购的绩效进行评估。然而,在对政市场采购绩效进行评估时,操作人员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对政府市场采购绩效评估缺少一个客观而准确的评价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市场采购绩效进行评估,操作人员的主观随意性非常大,由此评估结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大的偏差。这种含有重大偏差的绩效评估可信度很低,将会受到社会广泛的质疑,无法承担对政府市场采购的绩效认证的功能。反过来说,要实现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科学的认证,必须构建一个既客观又准确,为社会广泛认可并统一采纳的评价标准。

绩效评估不仅具有认证功能,更重要的是,具有一种激励约束功能,是政府采购绩效的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如果不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估,政府采购绩效将处于一种信息模糊或者信息缺失状态,政府与采购人员之间将会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状态下,政府采购的相关代理人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如偷懒,寻租,合谋等,这些行为将会严重降低政府采购的效率。如果对政府采购进行绩效评估,但缺少一套客观且准确的评估标准,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将必然会产生重大偏差,从而评估绩效与实际绩效会分裂成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政府采购实际绩效是一个哑变量,评估绩效则是一个显变量。因此,与政府采购人员利益直接相关的并非政府采购的实际绩效,而是其评估绩效。对评估绩效的追求成为政府采购人员行为的“指挥棒”。政府采购人员可能不是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实际绩效来提高其评估绩效,而是通过扩大评估偏差来虚构评估绩效。这样,绩效评估将对政府采购人员形成一种负激励,甚至会比不评估对政府采购绩效形成更为严重的损害。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这些绩效损害初步显现。政府采购中的价格高,质量差,时效低的现象受到社会广泛诟病。根据中国社科院的抽样调查,调研样本中总采购件数79.86%和占总支出85.79%的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其中,高于市场价格1.5倍的采购所占比重最大。如果这些损害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人们就有理由对政府采购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可见,对政府采购绩效不评估不行,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估不客观准确更不行。解决这一困境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客观而准确的科学评估。这种绩效评估将对政府采购人员产生强大的正向的激励功能,促进政府采购的潜在绩效转化为实际绩效。

二、文献综述

对于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许多中外学者都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综合来看,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评估主体的选择三个方面。

Carter,Day和Klein(1999)认为,对政府采购进行绩效评估要兼顾投入、过程、产出和成效等四个层面,进而评估指标也需要从这四个层面进行设计。Talbot(2002)在Carter等人的研究成果上,将上述四个层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化,即认为需要对政府采购的投入控制问题、过程合法合理性问题、效率问题(投入与产出之比)、成效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基于此,Martint(2005)认为,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应该从投入、过程、产出、品质和成效等五个维度进行,相应的,提出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3E模式,包括:效率、质量、效能,其中效率是指产出与投入之比,质量是指品质与投入之比,效能是指成效与投入之比。国内学者对指标体系的选择,基本是建立在3E模式的基础之上,将其进行拓展和具体化。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政府采购的社会公平性问题,因此,评估指标体系逐渐从3E模式朝着“3E+民主+公平”的模式转变。叶托、胡税根(2015)将评价维度拓展到包括投入、过程、产出、品质、成效、政治在内的六个维度,并选取了42个具体的指标,分别对这六个维度进行评价。徐家良、许源(2015)从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出发,选取了16个具体指标,构建评估体系,评价政府采购绩效。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评估指标必将进一步得到拓展,评估也将更加全面。

经过学者的不断研究和探索,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方法已经十分丰富。常用的绩效评估方法有平衡记分卡法(RSC)、关键绩效指标法(KPI)、目标管理法和数据包络分析法(DEA)等。颜珏颖(2010)就利用平衡记分卡法对上海虹口区采购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评估。魏中龙(2010)利用系统工程中的DELPHI方法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并设计出SOM神经网络模型对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DEA方法在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时运用最广,欧洲中央银行曾使用DEA法对成员国采购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了分析,彭国甫(2012)运用DEA方法对湖南省11个地级市采购的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评估。在政府层面,民政部于2014年发布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建议在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时采用的方法包括资料分析法、观察法、问卷法以及访谈法,各级政府在组织绩效评估时应视具体情况采用某一种或几种方法。

早期,我国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是由政府主导的“自我评估”,政府在其中既充当选手又充当裁判的角色,公民参与不足,评估体系和结果更多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而谢吉晨(2009)认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主体应该具有独立性,显然政府自我评估并不符合这一要求。Hastak(2001)提出,政府采购的直接受益者是公众,因此公众在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中应该发挥应有作用。卓越、赵蕾(2008)认为,消费者能够直接消费政府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其作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主体,评估结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顾客的满意度”。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也开始逐渐引入消费者评估主体。但消费者认知水平层次不齐,其评价并不能完全反应政府采购的质量,因此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参与可以大幅度提高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卓越、赵蕾(2008)认为,越来越重视第三方主体的参与将会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发展趋势。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2014)中,更是明确提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执行方是由专业评估机构组建的专业评估团队,这就更加突出了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地位。

总体来看,当前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主体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然还没有逾越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主观随意性这一根本性的缺陷。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估尺度,由于信息不充分,利益关联性等方面的因素,评估主体对指标体系的输值就不可避免的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不输入客观准确的指标值,指标体系的作用就无从发挥;如果输入的原始指标值不能准确的反映客观实际,用再先进的评估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也不可能得出符合实际的评估结论。可是,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中,这把客观而准确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尺度尚未形成,这就从源头上堵塞了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客观准确评估的可能性。因此,提供一把准确客观的评估尺度是当前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三、构造政府采购市场比较制度的依据

所谓市场比较制度,就是用客观存在的市场绩效来度量政府采购绩效。市场比较制度,并非是一种全新的方法,在其他领域也到了一定的应用,比如,价格比较制度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应用已经十分普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所做的工作就是将市场比较方法引入到政府采购领域,并将过去单一的价格比较扩展为价格比较、时效比较、质量比较三位一体的市场比较制度。笔者认为,市场比较制度能够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提供准确客观的评估尺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第一,市场效率是客观存在的。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系中,存在着政府、企业、家庭、国外四个部门,而政府只是市场采购主体之一。在政府采购之外,市场交易是客观的存在着。在这些交易过程中,独立形成了反映交易绩效的价格、质量、时效等相关指标值。这些指标数值是经过大量市场经济主体反复博弈所得到的,不会因为某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更不会受评估者的干扰和影响,这就使得市场效率具有很强的客观性。采用这些具体的指标值去度量政府采购绩效,得到的绩效评估结果就必然具有客观性的特征。

第二,市场效率是现实最优的。对于经济绩效评估标准,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评估标准,即理论标准与现实标准。对于理论标准,可以通过一系列苛刻的假设或是在一个封闭的实验室中进行测算得到,这种理论标准是在技术上是最高的,优于现实标准。但是这种标准脱离了现实情境,是难以达到的,不宜作为对政府采购绩效的度量标准。可行的标准只能是现实中能够达到的标准。而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产品的提供方式有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两种。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证明,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提供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很强的成本意识,其日常生产管理活动较为严格,面对市场的变化,其反应也更灵活,这就使得市场主体之间形成充分的竞争,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竞争充分、信息完全、消费者理性,这些特点使得市场有效,市场主体能够比政府以更高的效率向社会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即市场效率是最优的。因此,相对于非市场方式而言,采用市场效率度量政府采购绩效更具有现实合理性。

第三,市场效率是动态的。用政府采购方式替代政府直接生产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市场效率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用市场效率为标准来度量政府采购的绩效,是最本原的方法。其他各种度量标准无非是对种市场效率标准的的模拟,是派生的,第二位的。如果不采用市场效率标准,而采用其他标准,实质上是舍本求末。当然,如果这些市场模拟效率能准确地反映市场效率,用这些模拟效率作为标准来衡量政府采购效率也未尝不可。问题在于,人为的市场模拟效率是相对固定的,而实际市场效率则是处于连续的动态变化过程中。用模拟市场效率去度量政府采购绩效,无异于刻舟求剑。任何人为的市场效率模拟标准都不能实时动态地反映市场效率的实际变化,只有市场效率本身作为标准才可以。因此,要实时动态地反映政府采购绩效,惟有采用市场效率标准才有可能,其他人为的市场效率模拟标准则只有参考意义。

第四,对政府采购绩效与市场效率进行比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们假定,反映政府采购绩效的指标体系已经建立,所要解决的只是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值的确定问题。而这些指标值在家庭采购、企业采购、国际采购中已经在客观上形成。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只是市场上已经客观存在的这些指标值实时动态地采集出来,并输入相应的指标体系之中。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完成这样的工作是完全可行的。只要我们将反映市场效率的客观数据实时动态地输入到确定的指标体系之中,我们就得到了一把度量政府采购绩效的客观而又准确的尺度。

总之,市场效率标准具有客观实在,现实最优,实时动态,可操作性强等特征,从根本上克服了其他各种政府采购评价标准的主观随意性的缺陷,可以实现评估标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因此,建立市场比较制度可以为对政府采购进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提供一个制度前提。

四、构造政府采购市场比较制度的思路

构造政府采购的市场比较制度所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构造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市场比较指标体系。用一个什么样的指标体系来完整地反映政府市场采购的绩效,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完全解决。当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该指标体系应包括采购人满意度、采购质量、采购效率、政策目标、采购价格五大指标。笔者基本认可这一观点,但还需要进一步简化。首先,采购人满意度是一个结果性指标,是其他四个指标的综合反映,它不应当单独列出来与其他四项指标并列。其次,政策目标虽然很重要,但它是一个前置性的指标,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遴选阶段,而不应出现在采购实施阶段。在去掉了上述两大指标之后,政府采购市场比较制度就剩下三个大的方面:市场价格比较;市场质量比较;市场时效比较。

第二,构建政府采购市场比较样本库。样本库是整个市场比较制度的基础,市场比较尺度能否满足客观和准确的要求,科学合理的样本库的建设是关键。因为市场比较包括价格比较、速度比较和质量比较三个方面,所以样本库的指标设计应当包括价格指标、速度指标和质量指标三大类。样本采集所要做的工作是采集各样本库指标的市场值。可供选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作为一项常规性的政府工作由城调队完成样本采集任务。(2)以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社会经济主体完成样本采集工作。(3)分别由政府各采购部门完成样本采集工作。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由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样本库由政府公共资源采购中心统一管理。样本库管理包括样本库系统维护,样本库存样本更新,样本抽取等内容。为了保证库存样本的时效性,必须有规则地对库存样本进行更新。

第三,确定政府采购的市场比较方法。构建政府采购的市场比较制度,核心工作就是从价格、质量以、时效三个方面将政府采购与市场样本进行比对。笔者认为,主要的比对方法有:(1)平均法。样本库中各样本的指标值不相同,可以采用平均法将众多的个别样本指标值化成一个统一的指标值,并将这一市场平均指标值作为与政府采购进行市场比较的标准。(2)指数法。可以政府采购效率指数来反映政府采购绩效。将市场平均指标值设为100,政府采购效率指数为政府采购指标值除以市场平均指标值乘以100。政府采购效率指数包括政府采购价格指数,质量指数和时效指数三种。(3)线性规划法。如何从三个方面市场比较得出一个统一的政府采购效率结论。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分别赋予三个指标不同的权重,在分别求出三个指标的效率指数之后,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得出政府采购的总的效率结论。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三个指标分别反映采购效率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各不相同,在数量上不能相互替代。我们不能用时效的提高去弥补采购标的质量上的缺陷,也不能用采购价格的降低去弥补采购质量的缺陷。基于此,笔者认为,线性规划法是一种更为科学的比较方式,即是在约束条件下,比较目标效率的高低。在当前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价格效率为目标的错误倾向,即在质量约束条件下,追求采购价格最低,其造成的后果是政府采购品往往质量不过硬,对市场行为形成一种政策性的误导,严重地损害了质量立国战略的实施。我们主张将采购质量效率指数定义为目标效率指数,而将时效效率指数和价格效率指数定义为约束条件。政府采购效率的高低依据在时效效率指数和价格效率指数约束条件下的质量效率指数的高低来判断。

第四,应用政府采购市场比较结果。对政府采购市场比较结果的应用包括三个环节:(1)事前环节,计划控制。在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前,市场比较结果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本依据。我们可以依据采购项目市场效率标准分别确定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参数,采购周期,资金预算。计划控制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主导环节,具先天性决定性的作用。(2)事中环节,过程管控。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市场比较结果是对政府采购计划执行过程管控的基本依据。将计划执行情况与市场效率标准进行比对,检查政府采购是否控制在成本约束、时效约束区间范围之内,质量参数是否达到了目标要求。如果出现了负偏离,则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过程管控是保障政府采购效率极其重要的一环。(3)事后环节,绩效评估。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之后,市场比较结果是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执行结果与市场效率标准进行对照,分别计算出政府采购的时效效率指数,价格效率指数和质量效率指数,得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估结论。这一结论是对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也是过往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经验教训总结的依据。事后的绩效评估虽然对已经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效率提升作用不大,但依据连续博弈原理,可以对未来的政府采购项目效率的提升产生倒逼机制。

摘要: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相对于政府自我生产具有更高的潜在效率。为验证这一判断,并发挥绩效评估的激励约束功能,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必须对采购绩效进行准确评估。而准确评估的前提就是要有一套客观准确的评估依据。市场效率具有客观实在、现实最优、实时动态、操作性强等特性。运用市场比较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评估依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问题。该制度利用市场效率,从价格、时效、质量三个方面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为政府采购计划控制、过程管控、绩效评估提供依据。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第7篇

一、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㈠政府采购范围、规模太小, 政府采购优势不明显目前政府采购的范围仅仅限于办公用品、定点加油和维修、车辆保险及锅炉购置等项目, 而占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却未列入政府采购。另外, 目前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物品采购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各单位对物品采购数量的多少、品值的高低随意性很大, 造成同类物品数量较少而所需物品种类繁多, 尤其是一次采购的数量与金额更小, 难以形成大的招标氛围。同时由于采购金额低和批量小, 对供应商投标也缺乏吸引力, 规模效益很难体现出来。特别是在操作过程中为考虑采购单位利益的平衡, 在物品采购招标时以各采购单位为主体设立招标标项, 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减小了采购的规模, 弱化了规模优势。

㈡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2003年出台并实行了《政府采购法》, 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规定, 客观上强化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过程, 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但由于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 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 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这样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有违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 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

㈢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不仅要求工作人员懂得政策法规、财经知识, 还要求其对市场信息具备相当的掌握、分析能力, 熟悉产品的性能价格, 特别是网络工程方面的知识, 并拥有市场操作的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原来的财政部门, 大多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学习和训练, 知识的短缺和专业人才不足, 影响了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使采购流于形式。因此, 加快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已迫在眉睫。

㈣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不够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同时也为财政部门在审核下一年度同类预算时提供了准确的参考数据, 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 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部门预算编制文件规定, 各预算单位应在“二上”报送本单位部门预算的同时, 向政府采购办报送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而在实际工作中, 大多数单位并未同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由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导致政府采购约束力不够, 人为变更计划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部分应属于政府采购的资金, 却随其他经常性经费拨给了预算单位, 形成单位下一次采购或次年采购计划中的自有资金来源。政府采购预算的缺位, 导致预算执行部门在执行预算时, 很难准确把握政府采购资金的具体使用。

㈤分散采购监督管理薄弱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又一种模式, 但不是“自由”或“无序”采购, 同集中采购一样, 采购人也要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组织政府采购。但在实际工作中, 却存在重视集中采购操作的管理, 忽略对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的情况, 导致分散采购管理成为政府采购监管的薄弱环节。同时由于单位既没有精通分散采购操作流程的工作人员, 又没有一条规范分散采购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 导致多数单位的分散采购操作很少有遵守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 基本上都是“自由”采购, 很少受到任何采购规定的约束。所有这些不正常现象都有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㈥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采购单位意识不强政府采购是个新生事物, 许多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解在某些方面还很模糊, 对政府采购不理解、不支持, 对政府采购有抵触情绪, 认为政府采购程序复杂, 耗时费力, 不如自行采购来得及时快捷, 就有意出难题, 找理由, 给政府采购设置障碍, 拒政府采购于门外;一些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 把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 少申请, 多采购, 变大项目为小项目, 每次申报的采购金额都在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外, 却组织多次的采购活动, 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建议和措施

㈠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 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 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建议政府采购可在原有采购目录的基础上, 不断增加采购项目, 扩大采购规模。对一些社会和老百姓关心的、采购量大的采购项目, 可进行集中采购或由分散采购调整为集中采购, 一些采购项目应作进一步细化和金额的限定, 如电脑配件可设立限额标准, 除目录中规定的电脑配件外, 凡一次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配件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发挥其规模效应。

㈡完善政府采购程序,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一是继续深入推进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工作, 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二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 优化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 在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的制作、评标环节等方面尽量缩短时间, 从而达到提高集中采购效率的目的。三是优化内部岗位设置, 建立协调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规程、人员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并对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量化管理, 明确时间要求, 从机制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四是创新采购方式, 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对于配置标准、价格透明的通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可以有效减少重复采购、小批量采购的次数, 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㈢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 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 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在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编制中要强调事后控制的理念, 在后续具体执行过程中严格按政府审查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 以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情况为基础, 严格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表的金额和项目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 对不符合实际需要或超越财力可能的采购项目及预算要坚决不予核准, 对于临时追加的采购预算和项目除极特殊的情况外, 原则上不予以批准。并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将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规范化运作, 对采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清算等的过程进行监控, 切实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㈣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政府采购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为了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 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就要充实政府采购办及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力量;提高现有人员整体素质, 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日常培训及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的培训工作, 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 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使政府采购人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尽快造就一支廉洁高效, 业务精通的高素质队伍, 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

㈤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做到依法运行、规范操作。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 建立以下几个方面制度。一要在进一步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财政部门职责基础上, 逐步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考核体制, 从职责、计划、内容和程序、效率、服务等方面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二要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 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发布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同时制定和完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三要加强对定点服务、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招标方案的监督管理,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包括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督方式, 实现政府采购监督方式由事后的、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向正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方式转变;健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采购监督的作用, 从根本上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纯洁, 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采购。

㈥加大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消除采购单位的误解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很广的工作, 涉及到许多部门关系的协调, 如果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模糊, 不愿甚至抵制政府采购, 或者不明白政府采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就会影响到采购制度的推行。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政府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法》,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 使各部门、各单位, 对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识, 了解施行政府采购法的意义、目的, 让采购人从思想上认识到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采购单位和民众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要加大对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而由单位部门自行采购的, 要严肃处理, 对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如果涉及违法违纪的, 要从重从严处理。同时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进行调查研究, 强化服务意识, 将服务贯穿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以实际工作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满意和信赖, 消除各方误解, 才能更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引导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并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和目的, 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问题初探 第8篇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以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我国自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件新鲜事物,在我国起步较晚,各地在摸索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采购活动只是局限在对专项采购过程的规范,政府采购范围窄,规模小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还不算太高,其中货物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大项占有的比重仍然很低。

2、招标工作力量不强,招标程序不够规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比例较低等

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标方式实现政府购买。但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和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存在力度不够,缺乏监督管理措施,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各项招标活动运作效益低。

3、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

目前,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财政预算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盲目性,造成的后果是政府采购预见性差,采购工作只能局限在单位平时的申报环节上,被动地接受市场信息,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难以全面体现出来。

4、政府采购管理的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规范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主要任务是对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而不是直接干涉和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然而各地在推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机构的设置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公室,属财政部门内部科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的双重职能,缺乏应有的制约监督机制。

5、网络设施差,市场滞后,信息发布不畅,采购行为透明度低

最能体现政府采购效益的应是网络采购,在我国目前已形成了网络(中国政府采购网)来传播政府采购信息,但由于网络设施差和监督力度不够,大部分地区很少利用这一平台公开披露采购信息,同时部分供应商也不善于通过这一平台了解有关政府采购信息,这样,导致了政府采购存在许多潜在的隐患,如“关系采购”、“地方性保护”等,直接阻碍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二、弥补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措施

1、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尤其是集中采购规模

由于政府采购本来就是一项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效应、节约和有效使用有限的财务资金的活动,因而政府采购的单位范围应明确规定不仅是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还应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检察机关以及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国有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包括各部门的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公共设施及政府所需的劳务等。例如:农业发展项目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大中小学课本、学生被褥等都可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这是克服目前政府采购范围窄、规模小的有效方法。

2、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使公开招标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加强透明度建设,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努力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环境,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变化,商业机会,采购要求以及采购活动的进展情况,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采购信息披露工作,为透明度建设创造宽松的信息环境。首先要规范采购信息披露内容,对违反采购法或不合格的信息,坚决不披露,以免影响采购信息质量;其次要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对采购信息的披露范围和内容作严格的规定,对应公开披露而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有关采购机构或部门给于公开曝光或作相应的处罚,以警示采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最后要加强采购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将采购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工作当作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

二是规范采购市场,搞好供应商管理。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是政府采购的贸易伙伴,因此要让供应商充分享受自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供应商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透明度建设不但需要科学、规范的制度,而且还需要以人为本,规范采购行为,做好采购信息的披露工作,加强供应商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坚持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使政府采购不愧于“阳光下交易”的美名。

3、建立相互制衡的监督管理体系

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应严格界定自己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的职能,不得越位和缺位。财政部门不得干涉和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其主要职能是对采购执行机构的具体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所购商品的质量监督,重点是国有资产的保全监督,同时,财政部门在充当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角色时,可以借助其他部门和社会的力量(审计、监察部门等)来充实政府采购监督队伍,以防止寻租、腐败等现象的产生。

4、改革现行的预算、国库管理有关制度

首先必须细化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编制,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时,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明细预算,以增强对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约束力。其次是单独设置政府采购支出帐户,对政府采购支出单独核算。最后是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可通过集中支付将财政预算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使负责采购的机构不经办资金收付,而负责资金收付的机构不经办政府采购,建立这种相互牵制的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5、完善政府采购网络化管理与使用

鉴于我国目前网络设施差,市场滞后,信息发布不畅等问题,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建立具有现代化技术与手段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在采购网站公布有关采购情况以便各级政府、各采购管理机构、招标者使用。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网络化系统,应主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建设:

一是人才网络建设。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门的招标、投标、合同知识,以及外语、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务谈判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对市场行情有准确的了解。因此,政府采购机关应建立人才网络库,从外部聘请专业知识较强的各类专家,组成政府采购评委团,以便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评审监督。

二是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网络体系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互联网信息库、资料档案信息库、信息查询系统等。建立信息网络体系为供应商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机会和条件,同时也便于政府采购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完善政府采购网络体系,不仅方便广大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底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防止弊端。

以上五点措施是解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与方法,相信通过这几个方面的改革与建设,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会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安徽日报[J].2007, (11) :19.

[2]经济法 (中级会计资格教材) 第九章第一节.

我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探析 第9篇

由于政府采购数额巨大, 实施绿色采购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发展, 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实施绿色采购能够直接减少政府日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是拉动绿色生产和消费, 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 有利于保护本国经济和资源, 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社会政策目标。

一、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2006年10月24日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 预算单位实行, 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已正式将环境准则纳入政府采购模式, 预示着一个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时代已经到来。

据环保总局的一项调查表明, 68%的公众对环境非常关注, 78.8%的公众愿意多花钱购买对环境有益的产品。2008北京奥运会行动规划中明确表示:“在奥运设施建设中, 广泛使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奥组委还对每一类采购产品均规定了产品的环境要求, 优先选购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消费者的这种绿色选择行为, 促进了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同时, 一些地方政府也已颁布或正在制订地方的政府绿色采购法规, 如贵阳市政府颁布了《贵阳市政府绿色采购管理办法》, 以法规的形式保障政府绿色采购。随着中国政府绿色采购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 一些企业也主动地开始实施绿色采购。

二、我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意义

1.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 拉动绿色生产。政府绿色采购已成为当今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新取向, 并成为推进全球绿色消费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标准, 发布绿色采购清单, 公开绿色采购信息, 建立绿色采购信息网络等相关政策措施, 引导市场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认可, 刺激企业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 加快淘汰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 从而在全社会普及绿色消费理念。因此,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在拉动我国的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上发挥重大作用。

2.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政府绿色采购, 在西方国家作为推动可持续消费的重要政策手段已经实施多年, 在引导社会绿色消费、环境友好型产品发展、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对我国循环经济政策制定提供了现实依据。可持续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 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而政府绿色采购是建立可持续消费体系的重要切入点。只要政府增加对绿色产品的购买力度, 对市场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必然产生重大影响, 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发展, 有利于形成可持续生产体系。全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引领我国可持续消费模式的建立, 是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3.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有利于促进节能产品的投资、开发和生产, 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政府绿色采购因其量大面广, 培养了一大批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 促进了绿色清洁技术的发展。环境保护已纳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 “十一五”期间, 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是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管理和国家安全等。中央财政将以年均18%的速度增加环保投入, 这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规模, 为我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机遇。

4.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有利于把好环境准入、准出闸门。我国已于2002年2月申请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简称GPA) 观察员。面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国际发展态势, 我国应采取不断完善以环境保护标志产品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清单, 在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对外开放清单时, 应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基本原则之一, 拒绝“二高一资”产品进入。西方国家开始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 在对中国贸易进行挤压的形势下,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可能成为我国环保产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新贸易壁垒, 我国应不断完善以环境保护标志产品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清单, 加强消费领域的环境管理, 促进具有竞争优势的环保产品和服务走出国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

三、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措施

1.实施价格补贴。由于生产企业在绿色产品的开发过程中, 增加了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成本, 因此, 政府在采购时可为绿色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 或者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实施价格补贴。实施价格补贴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绿色采购的一条成功经验。为此, 应该允许政府以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来购买绿色产品。这要求财政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预算时, 对进入绿色清单产品的购买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 以此来保证采购人购买绿色产品有资金来源。

2.实施财政补贴。对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和开展绿色产品开发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对于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手段的资源消耗型企业也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通过财政补贴, 以补偿生产企业对环境的治理费用和保护稀缺资源, 引导、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绿色生产。

3.对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进行适当的税收减免。对浪费性消费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课以重税, 比如, 开征高额的增值税和资源税, 抑制其生产和消费, 而对绿色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减免, 降低厂家生产成本, 激励公众消费绿色产品, 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良好氛围。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几个方向 第10篇

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

依法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要义。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一项非常普遍的制度,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佳配置,对公共部门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政府采购绝不是简单的买东西,从本质上讲,因其所使用的资金是公共资金,其活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要力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协调两法的适用,将招投标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中。在配套规章层面,重点完善操作执行的规章制度,规范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管理,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在操作执行层面,制定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监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采购流程标准化规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办法,解决制度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问题。

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规范化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前提。要积极开展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要推进政府采购各种采购方式的标准化,探索和完善批量采购的运行规程,使这种被誉为“集中采购的春天”的采购组织形式真正规范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要抓紧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从源头防止和杜绝利用技术规格、指定品牌、不当资格等手段排斥和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行为的发生;要积极研究制定信息公告和采购合同格式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制定评审专家抽取和专家评审的具体规范,明确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的工作规则;要推进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和政府采购需求的标准化。

加速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政府采购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增加透明的有效工具和手段。要加快推进以“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规划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制定科学可行、积极稳妥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要不断扩大实施电子采购的通用产品种类,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做好宣传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促进采购经办人员尽快适应信息化采购方式。通过电子化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基础平台。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发掘信息化促进管理、提升效率的途径和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改善、再造,简化和优化采购业务流程。

加大政府采购职业化发展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集政府行政管理和市场要求于一体,其管理职能远远超出了传统财政管理的范畴,无论是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是操作执行机构的人员来说,素质要求相对较高。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政府采购的功能与使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来完成。要将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制度化轨道,建立长期、动态和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观念。要研究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探索建立培训学时和学分制度,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和方法,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施培训,使其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要研究探索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相关手段和办法。

加快政府采购国际化开放

政府采购制度 第11篇

一、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和现状

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和有效竞争。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 因而还是一项全新事物。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初衷是希望政府能够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在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质量的同时通过政府采购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也是我国中央政府力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有效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深化财政改革, 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力, 优化资源配置的重大举措。但是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现状看, 由于《政府采购法》法律条文过于粗放, 缺乏可操作性, 监管机制不能落到实处, 一些地方、部门或个人为保证不失去原有的既得利益, 用一些新的手段和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功能尤其是其防腐作用的实现。例如一些采购人联合供应商以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想方设法逃避公开招标, 利用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对称单独或联合违规操作, 以满足个人或本部门的利益;甚至有些地方搞假投标、人情标或限制范围, 搞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 使政府采购流于形式;还有的地方政府采购计划在编制和执行上就存在相当的随意性, 导致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这些乱象使政府采购无法正常发挥其防腐作用, 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严重违背了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

二、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挥防腐作用的因素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之所以还无法切实有效地发挥其防腐作用, 主要与政府采购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完善有关。

1.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的特点是政府采购产生浪费的主观原因。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 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往往会存在非理性消费倾向。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对这些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监管和负责, 那么政府采购便会成为少数利益群体可以任意分割的蛋糕。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面临的窘境就是政府采购过程看似公开化, 但是采购中的各利益方对公共资金的这种公开化的浪费往往没有人去追责。而实行政府采购业务平台信息化办理之后, 这种公开化的浪费更是被披上了合法合规的外衣。因为从业务流程上看, 资金的流向似乎非常的公开透明, 但实际上政府采购所存在的“虚报价格”、“价高质次”等问题都被这些表面的公开化流程所掩盖, 即使进行财务审计也往往难以发现端倪。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 由政府财政直接支付, 采购人几乎无需对采购的结果负责, 更不必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负责, 其立场自然而然地会因为利益而改变, 甚至成为政府采购蛋糕的一个瓜分者。

2. 政府采购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是滋生腐败的客观原因。

(1) 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的权责定位不明确, 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由于政府采购法中对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缺少明确的定义, 致使采购人的违规违法意识相对淡薄。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那么, 当财政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 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定位无法让其公正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必然会发生采购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在采购中向供应商寻租的行为, 严重侵害公共资金的利益。这是政府采购无法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根源所在。

(2) 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利益驱动, 易与个别采购人、供应商形成利益同盟, 破坏政府采购原则。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不得设置政府采购中心, 目的就是要使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与相应的操作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 各地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机构。而实质上, 虽然有不少的政府采购中心是单独设立的, 但由于采购中心的所有运行经费和一切费用开支等还要由财政部门安排和拨付, 使得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着一条看不见的利益牵连关系。这些依附于公权机关的代理机构, 一方面会享有一些准司法的特权, 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会受制于一些政府官员变相介入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 大搞暗箱操作行为。久而久之, 供应商为了实现其赢利目的, 在采购代理机构的牵线搭桥作用下, 与采购人形成一个强大的利益同盟, 而这个利益同盟是以牺牲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和公共资金的节约为代价的。如此恶性循环下去, 以政府采购来节约公共资金将毫无意义。不难看到, 目前社会上许多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也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 为承揽业务与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大打关系牌, 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牟取利益铺平道路, 这正是政府采购代理机制的隐患所在。

(3) 目前的政府采购程序也存在着诸多弊端。首先, 政府采购要求采购单位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就确定政府采购的金额, 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增或调减, 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还便于对支出进行源头控制, 但是却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市场化和节约化。因为市场是不断变化的, 实际采购时间相比预算时间的滞后性会使实际采购金额可能与预算金额产生差异。其次, 由于预算金额无法变更, 对于采购人而言, 与其将节约下来的采购资金返还给财政, 不如按预算金额拨付给供应商以便获取回扣, 这就是政府采购频发浪费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

三、如何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的防腐作用

1. 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之外。

该机构可以由审计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行使职责,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司法部门则主要负责对违规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取证和量刑处罚。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 也可以实现对违规行为处罚的司法独立性, 有助于震慑那些徇私枉法者, 实现政府采购的防腐作用。

2. 实现政府采购的全面信息化, 避免某些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单独或联合违规操作。

信息化的政府采购系统可以实现系统内多个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项目信息的互联互通互享, 便于监管机构对采购人进行评价和监管, 能够跨地域、超视距地实现政府采购资源的有效整合, 从而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 有效地把纳税人的钱用在刀刃上;政府采购的信息化还有助于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 进一步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避免由于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来往, 各自为政影响到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

3. 完善我国的预算体制, 对节约型采购给予适当的激励。

节约型采购并非片面的节约, 而是把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与采购人的利益联结起来, 赋予采购人在财政监管下的一定比例的调剂支配权, 从而通过采购效益的共享, 实现采购效应范围的扩大, 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功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出来。这样, 就要在现行的评价资金使用结果的同时,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及其效果进行评价, 增强绩效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通过评价管理效果, 一方面将奖惩挂钩, 形成有利于引导节约型政府采购的鲜明导向;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和树立典型, 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 重视对先进典型的表彰和奖励, 使开展节约型政府采购卓有成效的先进典型既能有荣誉, 也能得到实惠, 充分发挥先锋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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