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2024-05-20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精选12篇)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第1篇

一、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较为稳定, 但总体数量居高不下。根据近三年来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统计情况看, 未成年犯罪率呈现出相对稳定的趋势, 2010年-2013年全疆审结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在800件左右, 90%以上罪犯为男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民族类别相对集中, 16-18岁是犯罪的高发期, 文化程度以初中及以下为主, 主要为闲散人员, 多出自问题家庭, 生活区域主要在南疆和农村, 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由个人犯罪走向家族犯罪, 带有较浓厚的宗教意识, 开始参与恐怖活动犯罪, 从被迫参加犯罪向被诱惑参加犯罪发展, 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暴力化、智能化、团伙化、专业化转变等趋势。

(二)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一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案件居多, 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很高。从新疆近3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统计情况看, 盗窃案件所占比例居于首位, 2011至2013年每年新疆将近有一半的未成年人被判处盗窃罪。其次是抢劫案件, 2011至2013年抢劫罪占所有案件的20%左右, 盗窃、抢劫型案件占所有案件的近70%。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民族类别较为集中, 维吾尔族占56.6%;汉族占26.6%;哈萨克族占6.4%;回族占7.0%, 其余民族类别的所占比例很少。三是受教育层次普遍偏低, 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 二者合计为75.1%, 受过高等教育的未成年犯仅为2.6% (大专1.7%, 本科0.9%) 。文化层次低的群体缺乏主见, 容易受到蒙蔽和被鼓动, 一旦实施犯罪往往更具暴力性。四是七成以上的未成年犯有过特殊经历。未成年犯有过流浪经历的占24.4%;有过被拐卖经历的占8.9%;有过辍学经历的占39.9%;有过被家人赶出家门经历的占8.8%。发现未成年犯中近四成有辍学经历, 这说明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在新疆存在严重问题。有流浪经历的占近四分之一, 说明新疆的流浪儿童群体是个犯罪率较高的群体。五是笔者从新疆工读学校了解到的相关信息显示, 从新疆2008年成立工读学校以来, 最多的时候学员有上千人, 少的时候也有几百人, 而这些新疆流浪未成年人近98%的有盗窃、抢劫、贩毒、强迫或被迫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有在“地下非法讲经点”学习的经历。只是因为年龄不到受刑事追究责任的年龄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送进了工读学校进行学习。新疆流浪未成年人主要来自经济较落后的喀什、阿克苏和和田地区, 多数是6至18岁之间的维吾尔族男孩, 普遍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多来自经济贫困、亲情缺失的南疆多子女农村家庭, 多数是被诱骗离家, 但被解救回来以后, 反复流浪的现象严重。

二、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主要是家庭教育、学校引导、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同伴影响、民族宗教文化、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

(一) 不良家庭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

家庭因素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 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课堂,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庭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离不开家庭的教育和保护。问题家庭出现问题孩子。从课题组调研的结果看, 犯罪的未成年人中90%以上的家庭存在各种不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家庭:

一是低收入家庭。未成年犯的家庭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占45.1%, 这表明近一半的未成年犯罪家庭月收入不及2000元, 属于低收入家庭较多, 96.9%的未成年犯都是来自中等及以下生活水平的家庭, 因此家庭经济水平是未成年人犯罪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变量。家庭不能给未成年人提供物质上的基本满足会使个体产生不安全感和影响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控制, 因为这种家庭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家庭外部寻求物质上的支持和保障。

二是有缺陷的家庭。调查发现有33.9%的未成年犯没有与自己的亲身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 22.5%的未成年犯家庭不完整, 3.2%的未成年犯是孤儿。近半数的父母关系不够融洽, 过半数的未成年犯与父母关系浅淡, 近半数的未成年犯与父母关系一般。大多数的家人对未成年犯不能做到“全面关心”, 更缺少积极有效的沟通。

三是教育方式存在问题的家庭。第一, 溺爱娇纵型。34.3%的未成年犯认为容易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教育方式是“骄纵溺爱, 什么都听我的”。第二, 严厉粗暴型。与前一种类型相反, 严厉粗暴型则是走上了另一个极端。“严厉粗暴, 什么都要听父母的”导致犯罪的占全部未成年犯的21.6%。第三, 放任自流型。调查显示认为“放任自流, 不管不问”的教育方式导致犯罪的占总体的32.9%。第四, 缺乏沟通型。由于未成年人本身心理上抵触与长辈沟通而比较喜欢与同龄人交往, 加之父母又忙于工作缺少对未成年人的关心, 导致两代人之间出现了“代沟”。60%以上的未成年犯认为自己的家庭缺少温馨与爱, 认为其家庭关系紧张的比例为38.6%。

四是多子女家庭。在新疆多子女家庭占多数, 独生子女犯罪问题在新疆青少年犯罪中并不显著, 家里有1个孩子的未成年犯占10.8%, 家庭里有2个以上孩子的未成年犯占89.2%, 家里有4个及4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比例较高, 占总体未成年犯50.9%。而且3个以上多子女家庭中, 老大及老小的犯罪率要比中间的兄弟姐妹犯罪几率大。由于子女众多导致家庭负担重, 家庭又较为贫困, 孩子多成为家庭的“负担”, 无暇顾及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五是父母职业无体制性约束家庭。统计和调查显示, 父母失业或无业的未成年犯占18.3%, 父母是个体户的未成年犯占39.5%;父母是农民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18.1%;父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19.6%;父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4.5%。由数据反映可知, 父母职业无体制性约束 (排除政府机关、企事业工作) 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77.4%。

六是父母文化素质偏低型家庭。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可塑性强, 父母的言行影响着他们的成长, 有的父母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的教育子女, 甚至颠倒是非, 有的本身就有一些不良恶习, 严重影响着子女的成长。在文化程度的总体分布上父亲和母亲没有显著差异, 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均超过六成。未成年犯父母的文化程度都很低, 分别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61.9%和63.3%, 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已经达到96.4%和95.4%,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仅占3.7%和4.7%。

(二) 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

未成年犯认为导致犯罪的学校因素主要包括:“学校风气不良” (45.4%) ;“教师素质问题” (37.6%) ;“学校片面重视成绩” (33.8%) ;“学校教育有失公平” (23.4%) ;“同学关系不好” (19.9%) ;“学校没有进行足够的道德与法制教育” (47.2%) ;“学校缺少有效的青春期和性教育课程” (29.8%) ;“学校周围环境不好” (29.9%) ;“其他”25.7%。未成年犯犯罪时的身份分别为:“校外人员”占46.9%、“辍学生”占26.2%、“在校生”占19.9%, “逃课生”占6.9%。由数据可知, 在校认真读书的学生较少地涉及到违法犯罪活动中, 而辍学或者逃学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学校是培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社会交流、学习文化、形成价值观和世界观的阵地, 也是塑造正确道德规范、法律观念的传播场所。但是近几年由于社会结构的调整, 学校教学管理的偏差, 使得学校与未成年人犯罪有了一定关系。发现目前许多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存在着一定问题, 在办学方向、教学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学校片面追求学生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对后进生和差生缺乏应有的关怀和适度的帮助, 使其产生自卑心理, 自暴自弃, 放纵自我。有些学生在小学阶段就已经被老师和同学视为“差生”, 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已经出了问题, 到了中学由于学校之间有了升学的压力, 学校教学的重点和老师的偏爱都转向“优等生”, 任凭这些“问题学生”继续“问题恶化”。学生在这样的一个学习环境中是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三) 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原因是造成其犯罪的内在决定性因素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抵抗各种不良行为的能力不强, 思维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从生理上来说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阶段, 会产生情绪化、冲动化, 而自身又难以控制自己的这些行为, 冲动、好奇和损友是犯罪的主要原因。未成年犯自认的犯罪原因主要是:“一时冲动” (40%左右) 、“好奇”和“结交不好的朋友” (30%左右) 、“寻求刺激”、“过多的物质欲望”和“盲从” (20%左右) 、“为实现某种理想”、“生活所迫”和“道德、守法观念淡薄” (10%以上) 、“其他” (少于10%) 。未成年犯认为缺乏引导的不成熟心理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内因。在该问题所设置的选项中, 相对较多的未成年犯选择了三项, 其分别为“虚荣心强、攀比心理” (48.7%) 、“哥儿们义气”的消极盲从 (44.6%) 、“好奇心理、性心理的扭曲、追求刺激” (43.0%) 。

(四) 不良同伴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辅助因素

近七成的未成年犯认为受到朋友影响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认为朋友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很有影响”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29%, 认为“有些影响”的占总体的40.3%。因而认为朋友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有影响的未成年犯为69.3%。这再次证明“朋友”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产生了很重要的作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未成年犯并不缺少朋友, 他们经常与朋友一起进行娱乐性、放纵性和群聚性活动, 并且近50%的未成年犯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朋友。违法朋友多于正常朋友的情况下, 未成年犯认为朋友对其违法行为的影响更大;正常朋友多于违法朋友的情况, 未成年犯认为朋友对其违法行为的影响更小。

(五) 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在本次调研未成年犯中, 68.4%的人有宗教信仰 (其中95%为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未成年犯中93%的人有宗教信仰;在信仰宗教的被调研未成年犯中, 72.4%经常参加常规宗教活动, 1.4%的被调研对象承认自己曾参加地下讲经点、跨地区传教等非法宗教活动。“坚信宗教能给自己带来力量和帮助”和“族人信我也跟着信”是新疆未成年犯信教的主要原因, 分别占到本次调研未成年犯的46.4%和27%, 除此外, 还有10.4%的未成年犯因为“相信在现实社会得不到的东西在宗教世界里能得到”而信仰宗教。

(六) 社会不良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环境因素

未成年犯认为导致犯罪的社会因素的前三位分别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69.2%) 、“舞厅、迪吧、录像厅、网吧等场所的影响” (63%) 和“社会上不法分子的引诱” (50.3%) 。网络游戏、网恋和不健康网站是导致犯罪的网络三大主要因素。未成年犯认为导致犯罪的网络因素包括:“沉迷网络游戏” (73.6%) 、“浏览不健康网站” (68.6%) 、“沉溺网聊、网恋” (62.9%) 、“浏览非法网站” (42.4%) 、“听信网络谣言” (26.9%) 、“其他” (19%) 。

根据此次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相关人员座谈课题组认为:导致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包括不良家庭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原因是造成其犯罪的内在决定性因素、不良同伴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辅助因素、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社会不良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环境因素, 只有准确把握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找到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

摘要: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区域性特征, 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案件居多、民族类别较为集中、受教育层次普遍偏低、主要为闲散人员, 多出自问题家庭, 生活区域主要在南疆和农村, 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导致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包括不良家庭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原因是造成其犯罪的内在决定性因素、不良同伴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辅助因素、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社会不良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环境因素, 只有准确把握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找到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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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第2篇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愈趋严重。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多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以及盗窃等具有暴力性、侵财性特点,且主要为故意犯罪。一些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案件的主要起因是未成年人易冲动、斗强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并为琐事而突发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计后果,动刀动棍,大打出手。如该院审理的吴某、赵某寻衅滋事案,案件的起因很简单,就是二被告人坐出租车去某乡镇玩时,因道路较窄,前面的一辆拖拉机未及时让路,二被告人即对拖拉机的驾驶员大打出手并造成二名受害人鼻骨骨折的伤害后果。又如该院审理的丁某聚众斗殴案,丁某在某迪厅玩耍时,受朋友约请,为“讲究哥们义气”,聚众持砍刀砍伤一名在校学生,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现象突出。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愈趋成人化,犯罪手段及方式显得成熟老练。在犯罪预备阶段多表现为策划及准备工作相当充分详细,在犯罪实施阶段,不心虚、不胆怯。比如该院审理的张某某、吴某某盗窃案,其中张某某及吴某某虽然只有16岁,但其盗窃作案多起均未被发觉,主要原因是该被告人在盗窃前就到被窃户进行踩点,在实际作案时,自己头上用丝袜套住以免被他人认出,在夜里盗窃被害人家的鸡鸭时,先用绳子扣住被害人家的门,以致即使作案过程被被害人发觉,但该二被告人依然能从容逃走,直至作案38起才被抓获。

(三)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高。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所持的态度是从轻或减轻,因此对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或轻刑的较多。根据此次调研发现,因种种原因,这些未成年人在服刑期满后或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现象较多,不少未成年人属于二次或三次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一寻衅滋事案的被告人陶某某在16岁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满后,又参与寻衅滋事,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未成年人纠合犯罪增多。近年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一些过早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因平时无事可做,从而拉帮结派,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没有经济来源就去偷或抢。或者是受不良影视的影响,动辄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无辜殴打他人,到处寻衅滋事,惹事生非。

(五)部分案件发案地点比较集中。通过调研还发现,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及聚众斗殴案件的发案地点在歌厅、迪厅或者网吧。由于这些场所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以致于这些地方成了未成年人集中玩乐的场所,对于一些自制力差的未成年人来说,一言不合就有可能导致一次打架斗殴。

(六)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层次均比较低。调研显示,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由于文化知识的不足,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对外界的不良影响缺乏识别能力或抵制能力,分不清是非,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七)转化型犯罪增多。近年来,因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往往在一念之间导致一些

犯罪由轻罪转化为重罪。这种情形多发生在盗窃或抢夺过程中为逃跑而使用暴力。比如吴某及刘某二人相约去偷狗卖钱,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在狗的主人追赶他们时,为了逃跑,他们用棍棒击打了受害者,以致案件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根据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都是残缺家庭,或是父母离异,或是有一方去逝甚至父母双亡。未成年人自小就随祖父母生活,缺少一种直接的有效的管教。还有一种类型就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因其父母对他们的学习生活无法照料或管理,通常只是从物质上满足他们的需求,对未成年人所出现的一些不良习性或苗头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或解决。因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由于没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极易形成了不良的人生观、金钱观,不图通过刻苦学习与工作获取金钱,而是通过偷或抢来满足个人享受的欲望。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调研显示,犯罪的未成年人经常去的一些场所就是网吧、迪厅等玩乐场所,而这些地方又最易滋生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主要原因是:网络上的一些暴力性游戏直接刺激了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以至未成年人沉缅于游戏,不思上学,长期流落于社会,自觉不自觉的接受了不良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舞厅、迪厅等娱乐场所中的一些人的不良行为,也会程度不等的给未成年人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

(三)学校普法教育的弱化。近年来国家大力强化了普法教育,国民总体法律素养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对一些学校来说,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比比皆是,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造成学生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以致有些未成年人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要承担何种责任,甚至犯了罪还不知道。比如上面所举的刘某、吴某二人抢劫案,在庭审中,三被告人一直认为偷一条狗不算犯罪,却不知道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

(四)不良文化传媒的影响。当前一些影视节目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种间接的指导作用,特别是一些反映侦破过程的、反映一些黑社会内幕的电影电视对未成年人影响极大,很多未成年人看了这些影视剧以后觉得有意思,并极力模仿。比如该院审理的丁某某聚众斗殴案,在斗殴过程中,丁某某及他人手中所持砍刀达一米多长,在砍人时根本不作思考,与一些电影中所展示的镜头极为像似。

(五)社区矫正功能的丧失。据调研,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很多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后往往被判了缓刑,对缓刑犯的监督和管理目前是由各地的社区矫正中心承担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不能有效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监管。未成年人在缓刑期间并未得到很好的改造,从而重新犯罪。

三、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解决,对国家的前途、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大的潜在破

坏力,因此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大全社会普法力度,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将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法制教育作为对未成年人普法的主要渠道,在教育方式上要多样化,可以采取开设模拟法庭、举办忏悔报告、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培养学生的学法自觉性和积极性,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金钱观;各种媒体应加大对案例的报道力度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减少或杜绝宣扬暴力色情等格调低下的文章,在全社会形成讲法守法的大气候,在每个家庭形成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二)深入开展“打黄扫非”活动,减少不良文化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为减少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大对印刷、网络、图书、音像市场的治理和审查力度,打击文化市场领域的犯罪活动,清理纯洁文化市场。要特别加大对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让未成年人出入的经营者要采取严厉措施,努力减少社会阴暗面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三)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提升社会矫正水平。目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和功能,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管理和矫正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务切不能流于形式,要勇于探索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治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教育过程中注重对青少年正当人格的培养,社会要多提供一些可以帮助未成年犯就业的途径,鼓励未成年犯能自立自强。

(四)建立司法机关送法下乡、送法进校活动的机制。笔者认为,经常性举办“送法下乡、送法进校”活动,对强化普法效果,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司法机关拥有非常多的案例来源,如能经常性举办送法下乡、送法进校活动,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实的违法的人和事进行法制宣传,可以达到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因此阜宁法院建议,各级政府可以将司法机关送法活动作为一种制度予以建立并予以严格考核,以切实推动全社会的懂法守法意识,减少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第3篇

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1/4。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其性质及恶性程度不断升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当今世界十分关注的复杂社会问题。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字指出,在1984年到1993年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未成年人犯罪上升了68%;美国暴力研究与预防中心的统计数字预测,到2010年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率将是现在的两倍。二十世纪90年代,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公安部门统计,1985—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的各种刑事作案人员1100多万人,其中未成年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4.62%。之后略有下降,但2002年,未成年作案成员占全部作案成员的比例,又从1998年的12.7%上升到13.4%。到2005年,公安机关抓获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占到了刑事犯罪人员总数的13.6%。未成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上升到2003年7.93%。从全世界到全国到省到市,大量的数据和事实让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是全球范围很普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呈现出犯罪数量不断扩大,犯罪率逐年递增的趋势。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程度加剧

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表现为小偷小摸、流氓滋扰、打架斗殴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动机亦表现出明显的单一性和偶发性。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向抢、奸、杀方面发展的迹象日趋突出,杀人放火、抢劫投毒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据有关统计,在2000-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年7月,这个数字同比增长了15.94%。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

调查分析显示,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呈多样化发展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以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来看,已经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的120个,增幅达22%。与以往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涉足的类型越来越广,除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如绑架勒索、抢劫汽车、吸毒贩毒、涉枪、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等犯罪日益增多。

(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突出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以盗窃、抢劫、敲诈勒索、涉毒、网络、伤害、强奸、绑架、杀人犯罪等财产型、暴力型犯罪最为突出,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年龄偏轻,模仿性较强,犯罪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不顾一切,不计后果,仅凭一时冲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纵火等暴力型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有原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特有原因主要有:(1)身心因素。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期,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剧变。生长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之路,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身不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极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接受错误、消极的东西,因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比成年人更大。(2)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教育比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具有特殊作用。如果家庭正常功能遭到破坏,就可能使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受到阻碍,进而增加其犯罪倾向。家庭教育的偏差表现为:过分娇宠,溺爱;缺乏道德教育;欠缺情感交流,忽视孩子心理素质的培养;家庭环境不良(家庭不和睦、家庭不完善、父母的不良言行)。(3)学校因素。有些中小学办学指导思想过分向智育教育倾斜,对学生实行区别对待,分优劣等级,忽视道德培养;缺少法制观念的灌输,造成学生不懂法、不畏法;心理素质教育不够,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低;个别教师素质差,不能胜任自身工作;农村学校的课余生活单调、陈旧和缺乏生机也是造成农村中小学生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4)社会环境因素。未成年人由于身心不成熟,对环境因素的被动接受远远大于其对环境的能动选择,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导致未成年人消极个性的滋生和恶性发展,进而诱发犯罪。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较大的消极因素主要有:病态的社会风气;多渠道的“文化”污染;未成年人保护、约束机制的弱化,表现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管理失控,对未成年人的无序流动管理不够,对问题少年的矫正乏力。社会劳动力市场混乱、求学难、就业难、对违法犯罪的社会丑恶势力打击力度不够等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上述因素互相影响、共同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存在和上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及思考 第4篇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 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和文化程度上看,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多为低龄化且文化水平程度普通不高

近年来, 犯罪的高发期呈现越来越低龄化趋势, 由于目前教育制度存在的缺陷, “应试教育”使学校重心放在“升学率”上而不重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 由于缺乏对他们的关心, 使学习差的学生因为被忽视而厌学, 最后甚至辍学, 由于辍学时年龄偏低, 文化水平也相对偏低, 所以缺乏对事物的认识、分辨能力, 同时又处于生长发育期, 盲目模仿, 心理素质不稳定, 犯罪率明显提高。

(二) 从我国未成年人所处区域上看:生活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大幅提升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 超过半数的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大多由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 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年龄偏大, 欠缺对未成人的管教且辍学在家, 无事可干, 使得生活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大幅提升。

(三) 从犯罪性质上看, 未成年人犯罪多为财产性犯罪、暴力性犯罪

未成年人对于物质财富以及精神财富的需求, 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钱财, 无所顾虑常常不择手段、胆大妄为, 又加之未成年人情感处于不稳定期, 容易冲动的情绪, 在进行犯罪时往往手段残忍, 其暴力性程度令人震惊。

(四) 从作案手段上看, 群体化共同犯罪现象增多

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 盲目模仿, 模仿黑社会帮会, 建立未成年人帮会, 未成年人年龄小, 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胆子去犯罪, 拉帮结派可以给彼此壮胆, 从这点看未成年犯罪以群体化犯罪为主。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成因

(一) 学校原因

1.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场所, 也是启迪人们智慧之地,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足起到弥补作用

现如今, 学校教育中存在许多缺陷, 学校或教师对于“双差生”抱有偏见, 不能够一视同仁, 为了应试教育, 而忽视了德育、体育、心理、法制和性教育课程设置, 学校只注重培育优等生, 对于那些学习不好的学生不仅不帮助改正缺点, 纠正错误, 而是对其进行一些人格上的侮辱, 使未成年人辍学现象增多, 而辍学后由于不适应社会而走向犯罪。

2.部分教师素质不高, 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在教育未成年的过程中, 教师处于主动地位, 起决定作用, 教师个人的道德素质对于教育未成年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教师在教育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 教师只注重学生学习好坏, 不善于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往往采取训斥体罚、罚款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其次, 未成年人的模仿性很强, 教师的一言一行, 都时刻影响着学生的举止。最后, 各行各业的竞争显著, 教师这个行业也不例外, 老师在竞争中对于自身的心理健康不加以重视, 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 这些心理疾病, 对于教书育人产生很大影响。

(二) 家庭教育原因

父母应该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 家庭是未成年人适应社会基石,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生活状态, 因此家庭教育者自身的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家庭教育能否成功的关键。双亲抚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佳模式, 研究表明, 父母是扶育孩子最主要人物, 家庭结构不健全或长期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孩子难免出现情感和亲情缺失, 单亲家庭、祖辈共同生活的隔代家庭, 未成年长期不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 使得未成年缺乏父母监护, “隔代教育”大多重视孩子是否吃饱穿暖, 却忽略沟通, 忽略孩子的心理问题, 大量留守儿童或流动未成年人得不到父母有效监护和教育, 存在一定犯罪风险。

(三) 社会因素

目前社会贫富差距严重, 贫富俩极分化, 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 这种差距心理使得社会上的青少年极易产生“仇富”心理, 引发和加剧青少年成员的矛盾与冲突, 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人心理造成强烈冲击, 青少年依靠个人的工资和合法的收入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使他们心理严重失衡。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财性案件一再上升, 充分的表明未成年人因为对物质欲望的需求而产生犯罪的动机。

(四) 网络因素

我国青少年成为互联网主要的用户, 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能满足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定的心理需要, 能够满足青少年的好奇心理, 以及能够满足青少年的人际交往需要, 但是网络游戏给青少年带来的经济压力, 使部分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有调查显示, 患网络瘾癖者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痴迷于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的花费和传统电子游戏的花费不同之处在于, 网络游戏中每个玩家需要购买充值卡, 从而造成青少年经济压力, 所以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压力, 许多青少年走上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 学校应对措施

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 就教育事业的宗旨而言, 应是“育人”, 所谓“先做人后做学问”。把一个孩子培养成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上合格的人是“育人”的首要方面。学校真正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 还需从教育主管至学校、教师, 上下齐心, 转变教育理念。针对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各种活动, 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 家庭应对措施

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也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家长应改变其教育理念, 给青少年营造和谐美满家庭环境。尊重青少年的权利, 与青少年平等相处, 尊重他们的选择, 聆听青少年内心的心声。父母应该耐心教导青少年远离社会的不良诱惑和危险。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 促进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这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基础。农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有效的监护, 关注留守儿童不仅要保障他们的生活, 还要关注他们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望。监督父母履行法定职责, 是青少年感受家庭的温柔, 以减少青少年因为缺乏亲情所导致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隐患。

(三) 社会应对措施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关心未成年的心理健康, 是全社会的任务和责任。净化社会环境, 给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动员社会成员,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以预防、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应加大整治学校周围的环境力度, 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舒心的生活、学校环境。让青少年多参加义务劳动, 志愿服务。做义工等形式, 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 增强青少年的健康人格, 增强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为了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舒心的环境, 社会应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 主要是网吧, 让青少年远离暴力, 远离淫秽。社会应提高思想意识, 高度重视网络环境保护问题。严格执法, 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提高防控技术, 加强各个环节管理, 阻止有害信息传播和蔓延。

总之,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 只有把握青少年犯罪发生的原因, 才能更好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正确的教育, 提高青少年人的素质, 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使得青少年树立法律意识, 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1]农凯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讨[J].科技信息, 2010:26.

[2]关颖.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调查[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2.

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和对策 第5篇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不断提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问题,也是近年来我院公诉科工作的重点之一。五年来,我院公诉科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共17件23人,占受案总件数的4.9%,总人数的4.7%,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10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43.5%;侵犯财产类案件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3%;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7%。提起公诉17人,相对不起诉1人,报上级院4人,有1人正在审理当中。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分析

近五年来,从受案比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在本地区发案率较低,但从每年受案数来看,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主要特点有:作案手段凶残且趋于成熟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类犯罪比例最大,案犯年龄趋向低龄化,犯案青少年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民与无业人员所占比例大。出现以上特点的原因有:

(一)社会因素

主要表现在以网络为媒介引发犯罪。例如李某某抢劫一案,其与同案行为人就是通过网络进行沟通联系,锁定犯罪

目标,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另外,部分农村学生在九年义务毕业后,不愿继续学习,也不愿回家务农,导致其流入社会,成为闲散人员,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家庭因素

经过调查发现,所受理的23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有9人来自单亲家庭,占犯案总人数的39.1%,通过接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办案人发现,他们对孩子的过分溺爱、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也不注重对孩子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自身因素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他们大多文化素质较低,逞强好胜、好奇心和逆反心强,分辨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能力较差,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实施犯罪。

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我院公诉科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检察”

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和具体实际,细致审查、依法办案,形成了符合我院自身特点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但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分案起诉制度、诉讼监督制度,同时也结合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着力推行“亲情会见”制度,即根据《规定》要求,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如果认为该案符合:①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经逐级审批后,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会见、通话,并且通过会见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认罪悔罪。同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了不起诉释法说理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起诉情况做不起诉处理,并且对未成年人不起诉进行定期回访。

另外,对于涉及在校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科坚持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宣传,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的社区、学校积极展开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促使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近五年来,提起公诉的17人当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5人,管制1人,其中判处缓刑的11人。在判处缓刑的人员中,存在着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此被判处缓刑的情况,这些人员被判处缓刑后,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起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判处缓刑社会效果不好。

针对此种情况,在今后的量刑建议中,将会向法院提出附条件缓刑的建议,要求法院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附加禁止令,禁止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但因其年龄偏小(在16至20周岁),没有生存能力和一技之长,多数闲散在家,导致其无所事事,给社会稳定埋下了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第6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和原因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111-02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指少数民族成员以谋生营利为目的,自发在社会经济部门从事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城市暂住人口,也就是“指非城市户籍,但又在城市从事各种经济、文化活动的少数民族”[1]。这些少数民族劳动力来到城市谋求工作和生活的同时,第二代流动移民亦悄然出现,这就是流动未成年人。当他们和父母家人一起迁徙进入城市后,因客观种种条件的限制,加之缺少家庭关爱和学校教育等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孩子就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伤害。我们应当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探析,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以助其预防犯罪、健康成长。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其自身特有的地域性、民族性、宗教性和流动性,所以比非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和汉族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更加特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犯罪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同时,我国的流动人口规模也在逐年创造新高,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2]。在庞大的流动人口中,涌向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在他们中很多人携妻带子进入城市,还有一些“90后”流动人口的成长,使得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还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这些孩子由于社会制度、家庭经济等各种现实原因的制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管束和生活保障,再加之教育、就业机会的欠缺和不足,致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所占比例较大

成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长期农村生活使得他们缺乏必要的城市生活常识和专业技能,他们中大多数人在城市也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且收入报酬少的工作维持生计,这与他们进入城市想要致富的初衷其实并不相符,生活的艰辛和拮据是可想而知的。与其一同进入城市的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经济来源并不稳定,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自己年龄又小、学历低、缺乏正当的谋生技能,受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养成了懒惰、怕苦又贪图享乐的习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他们宁愿铤而走险进行盗窃,甚至实施抢夺、抢劫。再有,聚众斗殴、伤害案件也比较突出。这些传统类型的犯罪案件,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中不但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且实施过程中更易偏激,造成的伤害也更加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应也更大。

(三)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的作案形式增多,犯罪组织日趋严密

很多少数民族由于宗教信仰的同一性和民族语言习惯的相似性,天生就有爱抱团的群体意识。在进入城市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依托族缘(属于同一民族)、教缘(信仰同一宗教)、乡缘(来自同一地方)、亲缘、血缘等关系而聚集在一起,彼此交互感应,形成团体[3],这也影响到了未成年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他们在进入城市后,由于这种宗教亲缘上的特殊亲近感,再加之就业、教育机会的欠缺,使他们成为社会闲散人员,更加容易拉帮结伙,形成团体,进而从事更多恶性更大的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四)违法犯罪区域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的少数民族相对聚居区

违法犯罪区域集中在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共性。有研究者认为,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这个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居住的隐秘和管理的松散为其犯罪和销赃留有一个缓冲带,因而城乡结合部便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多发区[4]。如上所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多选择便于保持民族习惯与宗教生活习惯且房租相对便宜的城乡结合部少数民族相对聚居区。这些地方就成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多发区与重灾区,尤其是在本世纪初期各种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治安与城市环境。

(五)犯罪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一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庭学校的监管,成为社会闲散人员,成日混迹于市井中,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繁华闹市,伺机寻找犯罪目标,进行流窜作案。由于他们行踪不定,我国现有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又使他们在城市的居住管理处于空白,因而造成追捕难、查证难,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极大的难题,也为犯罪分子肆无忌惮作案留下空隙[5]。

又如上文所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来自农村山区,他们在城市的居住处大多是城乡结合部,这里外来人口众多,行政治安管理不到位,从而成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隐藏躲避的最佳场所。这种管理的缺失和居住的混杂与隐蔽,更加刺激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欲望。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它既有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原因,也有其独特的原因,既包括与未成年人自身有关的主观原因,也有与社会发展、经济转型密切相关的客观原因。

(一)主体原因

当这些少数民族未成年人或跟随父母,或独自来到城市谋生,成为“流动大军”中的一员后,他们其实比同龄人更早地进入了社会。因各种原因,当他们和父母一起在城市中“被排斥”、“被歧视”、“被边缘化”,心理失衡油然而生,又得不到及时的安抚和矫正,幼小的心灵会受到创伤,自卑、胆怯、孤僻、迟疑等负面情绪逐渐生长,造成各种不健康的心理问题。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之际,也是模仿性和可塑性最强的阶段,没有正确和及时的引导和教育,外界的刺激和不良的诱导更容易使他们情绪偏激,行为极端,也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与非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相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观念的淡薄和父母家人教育管束的缺失和匮乏,更是他们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成长教育等问题对很多少数民族同胞而言重视程度并不高,对孩子的未来期望值也相对较低。只要孩子能顺利长大,养家糊口即算大功告成,这样的观念使得他们并不重视孩子的全面成长。

即使他们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像城市孩子一样健康成长,接受全面教育,也会因各种原因和终日劳作而无暇顾及。缺乏父母的监管和教育,这些来到城市的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

(三)制度管理原因

一方面,政府对人口的流动目前还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还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人口流动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不良连锁反应。而另一方面,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管理责任不明、主次不分、任务不清。虽然管理部门较多,但大多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目标、协调的行动,没有真正地把流动人口管牢、管住,最终局面是失管漏管严重。由于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并未建立,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工作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需要,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使其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5]。

(四)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们在与世界接轨、学习西方先进生产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渗入各种不良因素,影响甚至是改变着我们社会原有的价值观念和传统习俗。诸如社会中存在的金钱至上、奢侈攀比等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有很大的腐蚀性,尤其是对那些外来流动的未成年人由于经济方面的拮据和身处环境的物质诱惑,加之思想不成熟和教育的欠缺,很容易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犯罪的非法所得一般会很快被挥霍一空,之后继续实施新的犯罪以满足自己的经济需要。其次,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精神垃圾严重毒害未成年人的心灵尤其是网络管理的不到位,致使互联网成了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流动未成年人很多无所事事,整天混迹于网吧,在目前网络管理混乱的局面下,他们更容易沉迷网络,并受到其中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

三、结束语

在时代不断发展的今天,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需要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和治理,就需要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优化流动人口生活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民族的团结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岱孙.中国经济百科全书(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165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EB/OL].http://www.gov.cn/jrzg/2012-08/07/content_2199409.htm,2012-08-07.

[3]汤夺先.试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特点[J].公安研究,2007,(12).

[4]黄立.试析流动人口犯罪的十大特点[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5).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第7篇

应当说刑法总则的规定是清楚而明确的, 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以及司法人员在主观上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差别, 致使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做法。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以此可以得出结论,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附加刑。

但笔者认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的刑种还应当包括无期徒刑, 实践中有如下案例。

被告人康某, 25岁 (犯罪时17岁) ,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致死) 一案被某市检察院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对该案量刑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 应当对其判处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而刑法故意伤害罪一条, 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已经体现了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 我国刑法总则已经从刑种上排除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死刑。这就意味着对未成年人量刑幅度只能从无期徒刑之下进行裁量, 从轻减轻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对未成年人只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总则又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因此, 只能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为刑法总则已经将死刑排除在适用之外, 在量刑时应当首先排除死刑, 然后再在允许的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减轻处罚。退一步讲, 即便将死刑考虑在量刑幅度内, 从轻也应当确定在十至十五年这个幅度之内。

笔者认为, 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一要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所规定刑罚适用的立法精神;二要考虑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之间的逻辑关系。

刑法在规定刑罚适用的时候,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此刑法强制性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强调刑法的惩罚作用。由此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刑罚, 在立法精神上是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教育威慑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主要功能。

关于不适用死刑和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之间的逻辑关系。有人认为, 这两条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条竞合性质的情节竞合。亦就是说只有一个法定量刑情节, 但刑法却有两个条文对此情节的量刑做出了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 只能适用一个条文。也就是从轻减轻处罚或不判处死刑。然而持此观点无法解释两个非常浅显的逻辑问题。第一, 假定刑法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判处的最重刑罚显然就是无期徒刑;第二, 如果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所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在判决当中根本没有体现, 因为未成年人从重处罚的结果也是无期徒刑。对于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法定量刑情节的刑事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 等于表明如果不从轻处罚, 该被告人将被判处死刑。而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 本案康某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笔者认为, 对康某判处无期徒刑没有体现从轻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减轻处罚, 没有从重处罚情节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无期徒刑是错误的。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991年12月29日通过了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自此, 我国开始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因此, 我国要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判处未成年犯罪人无期徒刑也是不适宜的。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缓刑的适用

司法实践表明, 缓刑是教育、挽救犯罪较轻、社会危害不十分严重的犯罪的人的一种很好的刑事司法制度。“刑法”第72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积极的意义。当今世界性趋势是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感化教育。因为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良环境因素影响和行为人幼稚无知综合作用的结果, 他们大多涉世不深, 生理心理刚刚开始发生显著变化, 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时期, 易受周围环境和他人言行的影响, 具有可塑性。如果对他们采用过重的刑罚, 让他们长期在封闭的监狱里生活, 不仅会导致他们丧失各种正常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或社会教育的机会, 而且在监狱这样复杂的环境里, 容易导致交叉感染, 心理进一步扭曲, 人格进一步异常, 对社会和他们未来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但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无论在适用缓刑的条件、缓刑的考察等方面均没有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情况下的考虑。庆幸的是, 司法实践当中, 审判人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予以了充分的注意。这正反映了对未成年犯尽可能适用缓刑的必然性。但应当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通过司法解释或刑法的修改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条件。最合适的一种做法是适当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刑期以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的适用, 可将有期徒刑的刑期提高至五年, 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缓刑。此外, 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对某些犯罪不考虑刑期而绝对的予以缓刑, 比如某些过失犯罪等。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酌定情节的考虑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时, 还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利的量刑情节也应当重视。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 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 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 是否初犯、惯犯或者偶犯,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 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 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 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 往往有一些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比如单亲家庭等, 还有一些社会因素虽与犯罪行为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但是却可能影响未成年犯的量刑情节, 比如想要自首但家里人反对。而作为未成年人, 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不可能自主做出自首的决定, 实践中经常有未成年犯罪人由于家人的决定放弃自首的机会而选择逃逸。笔者认为, 对于此种情况不能把家里人不正确的决策归责到未成年犯身上, 影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因为未成年人本身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差, 这也同样反映到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是选择自首还是选择逃逸上。出于对家里人的信任, 经常有未成年犯按家庭意愿选择逃逸, 结果因此丧失自首的良机。在这种情况下, 因其逃逸而将不利的裁判后果归属于未成年犯显然是不公正的。这时应当考虑未成年犯在此时选择逃逸和自首的主观愿望程度, 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最低程度也应当排除逃逸这一情节对未成年人量刑的不利影响。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以及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比重的加大, 我国在刑事立法方面现亟须有所突破, 以使我国刑法更能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功能, 以上是笔者在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基础上所做一点思考。

摘要: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低于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应当排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未成年犯罪应尽可能适用缓刑;对一些酌定量刑情节应予以客观的考虑。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种,缓刑,酌定量刑情节

参考文献

[1]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探析 第8篇

1.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第一,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 参与人员成倍增长。

第二, 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较大。据统计, 未成年犯罪率在1991年为4.10酃, 1995年为4.63酃, 1999年为4.99酃, 2001年为5.7酃, 2003年为5.9酃[1]。

第三, 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刑事案件比率上升, 参与人员比率增大。

第四, 犯罪未成年人中, 重犯、惯犯比率上升。

1.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

第一, 犯罪类型以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杀人等居多。

第二, 作案手段逐渐趋向智能化发展, 以团伙犯罪为主。

第三,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集中在城郊结合部。

1.3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

第一, 学校流失学生。流失生即闲散未成年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群体[2]。有学者把流失生“誉为”未成年犯的后备军[3]。

第二, 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2001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的51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74名, 其中属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的有18件23名, 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35.3%和30.1%[4]。

第三, 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据武汉市政协2002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 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占整个武汉市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

2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

2.1.1 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因素。第一, 活动能力和机体需要迅速增长;第二, 未成年人性的成熟。

2.1.2 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

在认知上, 未成年人没有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和审美观, 易受到坏人的拉拢、引诱和腐蚀而走向歧途;

在情感上, 他们情绪仍为不稳定, 容易冲动, 而人在激动时往往理解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明显降低。

在意志上, 他们强烈渴望自尊自立, 有了自己的判定和评价, 敢作敢为, 但其自我约束与控制的能力比较薄弱。

2.2 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

2.2.1 家庭原因。

第一, 家庭结构残缺, 缺乏父爱或母爱。研究表明:残缺家庭的孩子更容易在性情上养成冷漠、压抑、逆反、忧郁和焦躁等品性, 在不良诱因的引导下, 极易误入歧途。第二, 家长行为失范,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父母的恶劣行为将严重缺乏对子女的教育, 更有甚者起到反作用, 这就将导致其子女走向犯罪。

2.2.2 学校原因。

第一, 学生评价标准错位, 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评价的错位使未成年人难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致使部分未成年人行为越轨, 甚至实施犯罪行为。第二, 忽视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道德及法律教育欠缺, 致使部分学生根本无法区分其行为的对错。

2.2.3 社会原因。

腐朽文化的泛滥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 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腐朽作用, 将青少年犯罪推向高潮。

3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3.1 自我预防对策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 教育就是要迫使人去思考自己”[5]。

3.1.1 提高受挫承受能力, 学会自立自强。

我们可以使其多参与一些在陌生环境中的活动, 如军训、手工制作、演讲、辩论等, 使未成年人克服依赖, 树立信心, 进而避免其误入歧途。

3.1.2 树立正确的竞争心态。

青少年必须学会放松自己, 树立正确的竞争心态。如:通过与人谈心、唱歌、运动、听音乐等, 使自己心情愉快, 主动地去竞争, 绝不采取躲避的态度。

3.2 家庭预防对策

3.2.1 家长应提高自身素质。

孔子云:“其身正, 不令而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行。”因此为人父母者, 应自尊、自律、学法、知法、守法, 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3.2.2 家长应改进教育方式, 及时与子女进行情感沟通。

家长应该采用积极的教育方式, 即应该是严格的、民主的, 即民主型教育。了解其子女的真正兴趣、爱好和要求, 切实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教育孩子。同时家长还应该增加与子女的沟通时间, 重视家庭的亲密度, 多鼓励、理解、尊重子女。

3.3 学校预防对策

3.3.1 调整学生评价标准, 完善学校考核制度。

学校应该彻底扭转重分数、轻德育的评价标准, 优化育人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评估考核基层学校工作时, 评估的指标要全面而客观, 要能产生正确的激励导向作用。

3.3.2 重视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所处的青春发育期, 是生理和心理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道德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期。学校必须做好青春期的教育工作, 加强其道德教育, 重视其法制教育, 使未成年人在了解青春期的变化的基础上, 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操。

3.4 社会预防对策

第一, 提倡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全社会都要关心未成年人成长, 都有责任尽其所能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避免因冷落滑向犯罪的深渊。

第二, 努力改造社区环境。各级负责人应争取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 坚持制止诱惑、唆使、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健康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行为。

第三, 严格整顿文化市场, 倡导学生读好书、办好事。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和彻底清除对未成年人影响尤甚的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要内容的“黑色污染”、以毒品犯罪为主的“白色污染”以及以腐败为主要表现的“灰色污染”, 净化文化娱乐场所, 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环境条件。

摘要:近年来,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恶化, 鉴于此,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总结, 并分析了其成因, 最后提出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比率的预防措施, 以期对日后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措施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未成年人犯罪心理[M].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8.

[2]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2.

[3]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红皮书课程组.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J].中国青年研究, 2004:72.

[4]高延安.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2:51-52.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归因 第9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点

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据相关统计, 某市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达到995件, 涉案未成年人有1422人, 其中被告人年龄在14至16岁的有169人。2000年以来,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降至15岁左右, 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愈发严重。

2. 犯罪类型以财产类犯罪为主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 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占到近八成, 其中以盗窃为主, 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 这与未成年人物质需求的增加、攀比意识的侵蚀有很大关系。

3. 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

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初中及其以下学历的犯罪未成年人占了近九成。由此可见, 接受良好的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帮助。

4. 未成年人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

在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中, 有九成以上是初犯、偶犯, 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多都是有预谋的, 在作案前经过策划和充分准备, 团伙作案也更为突出, 呈现出了成人化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 综合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完善, 是非辨别能力较差。

他们大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 社会阅历较少, 对法律严厉性、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不够, 自控能力较差, 易急躁、冲动, 很容易受到错误思想的侵蚀, 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从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来看, 父母对子女过于溺爱、家庭

暴力、父母离异、父母长期不和、处于单亲家庭等都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父母的溺爱易使未成年人长期以自我为中心, 过于自私、傲慢, 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家庭暴力易滋生未成年人的叛逆心理。造成未成年人的暴力倾向;家庭的不完善易使未成年人缺乏关爱, 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及交流, 从而形成孤僻、偏激的性格, 这都极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3. 从学校教育方面来看, 学校教育不当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之一。

学校本应是教书育人的场所, 是未成年人各方面得到发展的地方, 但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 一些学校只将注意力放在学生的智力培养上, 忽视了学生的综合发展, 忽略了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品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 造成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差, 法制意识淡薄。学校对于做出不良行为的学生管理、教育方式不当, 有不少犯罪未成年人都是因为犯错而被学校开除, 才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另外, 一些教师不够负责, 片面追求学生成绩, 对成绩不好的学生关心不够, 甚至恶言相加, 是学生产生叛逆心理, 从而自暴自弃走上犯罪道路。

4. 从社会环境来看, 贫富差距的拉大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城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 社会中形成了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思想, 享乐主义盛行。一些家庭环境普通、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虚荣心膨胀, 盲目追求奢侈生活, 家庭不能满足其物质生活, 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良莠不齐的文化环境也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诱因。虽然有关部门多次对文化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但一些书籍、杂志、影视作品等仍充斥着暴力场面及色情场景。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下, 心智发展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误以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此外,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普及, 网络就像是一把双刃剑, 它在给予我们方便的同时, 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对于辨别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 他们很难去控制自己, 而政府对不法网吧的监管打击力度也不够, 导致有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但因为没有经济来源, 无法支付上网费用, 从而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有些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结交了一些社会青年, 逐渐同化, 开始实施团伙犯罪;有些则浏览一些不法网站, 形成了错误的价值导向;有些未成年人沉溺于大肆宣扬暴力的网络游戏, 从而使暴力观念充斥脑海, 形成了偏激、暴力的性格, 使自己一步步走入了歧途。

综上所述,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 不仅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也会给自己的家庭及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家庭与学校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 都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而社会因素更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因此, 我们必须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努力, 塑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社会环境以及教育环境, 预防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姬玮.调查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n〕.法制晚报.2010.10[1]姬玮.调查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n〕.法制晚报.2010.10

[2]吕新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河南法院网.2011.05[2]吕新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河南法院网.2011.05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其保护 第10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及特征

( 一) 犯罪主体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主体大多数是中、小学生, 他们一般是有劣迹的少年, 在校表现不好或者已被学校开除, 又或者是已经辍学却无所事事的少年, 经常成帮结伙地在中、小学校附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他们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逐年降低, 14 岁至16 岁之间犯罪案例明显增多, 有的参与犯罪的最小年龄还不满14 岁。

( 二) 犯罪对象特定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大多数是在校中、小学生, 他们中大多数是无故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但也有一些受害人本身的不良行为诱使犯罪人对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如一些中小学生喜欢打电游, 迷恋网吧, 广交网友, 诱使不良少年以此为借口对他们进行敲诈。

( 三) 犯罪动机简单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许多少年犯的文化程度较低, 往往是文盲加法盲, 他们犯罪的主观动机简单, 大多数是因为满足个人私欲和好奇心理, 追求个人物质和精神上的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

( 四) 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倾向加剧

未成年人社会接受能力不断提高, 犯罪手段不断变化, 做案时的隐蔽程度也越来越高, 有些案件施暴程度不断加重, 做案手段野蛮、暴露和残忍, 社会危害性大, 涉案罪名多为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露手段极强的犯罪。

( 五) 团伙犯罪突出

青少年违法犯罪中75% 为团伙犯罪, 少则二三人, 多则十几人, 甚至几十人。大部分的团伙中既有成年人, 又有未成年人, 特别是有在校学生, 有的甚至还有未成年的女孩参加。

二、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及问题

纵观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 一) 构成犯罪的标准、法定减轻, 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分、适用缓刑的规定等与成年人没有区别

我国《刑法》仅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犯罪的不同特点,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罪与非罪都按一个标准认定, 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 特别是抢劫罪, 对未成年人来说, 实践中争议较大。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如“使用轻微暴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 概念笼统、模糊, 规格、程度和标准不具体, 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第4 项规定的对未成年犯免于刑事处分的四个条件, 有从严之嫌疑。关于缓刑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72 条规定: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 根据……, 可以宣告缓刑。”而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 二) 对未成年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种的规定不明确

无期徒刑仅次于死刑, 要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要严格限制其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是适用于贪利性质的犯罪的财产罪, 其适用的前提是犯罪的人有个人财产。目前, 我国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是在校学生或刚刚参加工作, 尚无相当数量的个人财产 ( 少数因劳动或继承等原因而拥有个人财产的除外) , 而这些人所犯之罪中多数又为盗窃、抢劫等贪利性犯罪, 对他们判处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虽然合法, 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往往是他们的父母。这有悖于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 三)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工作重视不够

实践中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对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工作规程等贯彻得还不够彻底。如目前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建设落后, 经常有少年犯与成年犯同所 ( 室) 监管的现象。个别部门甚至没有专门办理少年犯罪的组织和人员, 如公安机关没有少年犯预审组织, 检察院没有少年犯批捕、起诉组织, 律师事务所中没有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律师等。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司法文书中, 引用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其他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基本上没有。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保护

( 一) 从实体法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制度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均不成熟, 他们既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的道路, 又具有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 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 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成年人罪犯较轻的犯罪标准, 既做到了不放纵犯罪, 又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因此, 建议在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标准的同时, 应将有些因素如犯罪对象、手段、危害后果、犯罪目的、动机、时间、地点及犯罪方法等也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影响量刑的因素作为定罪的辅助标准。

对未成年犯罪限制适用刑罚种类, 规定较为宽宥的量刑制度, 既能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 又能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因此, 立法上有必要对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种做出限制, 如严格限制适用无期徒刑; 原则上禁止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原则上禁止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量刑, 应进一步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中一些法律用语的含义, 无法明确的, 以与其他罪犯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 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并取消适用对象的限制等等。

( 二) 从程序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制度

多年来, 国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共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做法不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

首先, 在侦查环节上, 公安机关应成立未成年人犯罪预审组织, 应当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 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 在审查起诉环节上, 应设立未成年人批捕、起诉部门, 移送起诉时,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从宽掌握, 防止那些犯罪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应适当扩大非司法程序的利用率, 把这些人放到家庭、学校和社区进行教育管理, 必要时可送到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节约司法资源, 达到教育的目的。

最后, 在审判环节上, 应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工作, 同时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在有条件的地区, 设立少年法庭陪审团, 由中小学教师、青少年工作者、心理学专家及当地妇联、团组织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陪审团, 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事实部分, 而法官决定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这种做法既为犯罪未成年人如实交代犯罪原因、犯罪事实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又有利于法官和社会各界深入了解犯罪原因, 为有针对性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总之, 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 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对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亚东, 鲍遂献.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 1997.2.

[2]郑继武.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预防初探[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07, 3 (2) .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探讨 第11篇

通过多年的调查研究,我认为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同时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有的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有的则可能归责于未成年人的主观心理因素等。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因素,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要有的放矢。

第一,加强理想、法制以及预防犯罪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应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现在许多成年人不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只是片面地强调学生的学习成绩,对于革命传统教育、英雄模范的榜样作用、共产主义的教育等不重视,甚至教育者对此也十分淡漠,一些未成年人没有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十分自私狭隘,没有社会公德的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更没有法制观念,这对于未成年的成长十分不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在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能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伤害,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树立遵法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简单地说,一方面要使他们懂法、守法;另一方面让他们知道违法犯罪的后果。在这方面的教育不能只讲形式而不注重效果。

第二,教育及有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教导性作用,因为未成年人的绝大多数时间是在学校,所受的教育、得到的知识以及受到的影响主要来自学校,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重头在教育部门,学校应将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的、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教育。除了正常安排的法制教育课程以外,学校还应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也应配合学校的教学安排,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深入未成年人的思想中,成为优秀品德与知识的一部分在头脑中扎下根来。

第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有直接的责任,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也是在其成长过程中影响最直接、最深入的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法制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子女进行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相互配合,主动将教育计划通过各种方式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使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环环相扣,不留死角。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非常重要。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正常成长,如不积极预防和及时矫治,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一,父母、监护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一旦脱离家长的监护,单独居住,一方面由于生活上缺乏家长的照顾和抚育,健康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孩子的教育也会受到影响,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知识教育,也包括品德教育,还包括法制教育,更为严重的是,单独居住,容易染上不良行为,侵犯他人权益,而且,未成年人的生命也失去了家长的有效保护,也容易受到他人的伤害和侵犯。

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职责。现实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的家长只顾自己的生意,或者因贪杯酗酒,迷恋赌桌、舞场等,或者是对孩子的管理和教育失去了耐心和信心,而对孩子放任不管,任其自流,孩子的生活如何,学习怎样,根本不问不闻,或者对孩子采用体罚、虐待等简单粗暴的方法,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自己的监护职责,这些家长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以制止。

离异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义务,近年来,离婚家庭不断增多,父母离异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都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许多单亲家庭的教育非常薄弱,孩子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这是孩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保护孩子们的正常成长,离异的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

总之,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第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因种种原因,如厌学、怕受批评或体罚,出现旷课、逃学现象,若发现这些情况,学校和老师不能置之不理,不究不问,更不能逃避责任,而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以便学生家长能够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教,督促学生按时到学校上课,并对旷课学生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劝导其回到学校去。

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过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心理更为脆弱,自尊更容易受到伤害,容易产生自卑、自弃心理。因此,学校和老师应当针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文化基础、生理特点、年龄、智力等情况,重点施教,对他们加强教育和管理。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爱护和帮助,使他们感受到温暖,注意发现他们身上的优点和长处,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上进心。

第三,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师、家长进行培训和指导,行使解聘和辞退权,公安机关应帮助查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做好对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管理。

另外,文化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等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均属于规范,是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如果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但违反者会遭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有秩序,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为此,人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第二,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因此,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都应树立这种意识,特别是未成年人。

第三,增强明辨是非、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引诱和侵害的能力只有增强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使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处在学习知识的时期,更需要注意。

不良行为是对社会、对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自觉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第四,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1)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被请求的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救助措施。(2)发现对自己或者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受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3)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第12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法理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我国向来是以“宽严相济”的态度, 也引起过不少的争议。随着网络和信息时代的进步, 以及正处于青春时期的学子内心对这个世界的强烈认知欲望, 致使他们很容易在没有得到良好的引导的情形下, 受到不良信息和校外人士的影响, 父母教师发现不及时, 或干预方式的有所欠缺, 都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学坏”。对于犯了错的未成年人, 我国司法有着严的一面, 同时相应也存在关宽的一面。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者, 不适用死刑。这是对未成年犯罪的保护, 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但同时, 对于犯下错误的青少年, 我们也不能放任不管。小致赔礼道歉、损失赔偿、责令具结悔过、训诫、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再到收容教养、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处置措施, 皆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创设的司法处罚措施, 其既具有保护和震慑的作用, 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矫正和教会未成年人分辨是非能力的较果。对于犯下过错的未成年人, 我们本着一种包容的态度对其实施严惩。

我国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惩罚上, 运用的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特殊惩罚。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也都对其设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罪科室, 以及少年法庭等, 来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惩戒和处理。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明文规定道: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 可由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来实行对其的监管,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之内, 由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扭曲心理和行为 (大意) 。而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方式工作的通知》中, 未成年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罪犯, 属于社区矫正受理范围, 可在司法机关协助下强制执行。

对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司法在保护其人权的同时, 秉持着绝不包庇、不纵容、不放任的原则, 严格执行法规, 以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 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别, 但在法律态度上, 对于拥有行为和成熟思考能力的成年人犯罪, 我国司法在处罚上相对未成年人则要严格上不只百倍。这就说明, 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还是保以“宽”的态度。在国外的某些国家或地区, 还保有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当判以死刑的责罚。国内的未成人年犯罪处罚则更多的是以教育为主。对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作处罚;对一般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以收容教养等方式进行改造教育, 都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的一面的体现。在接受收容改造期间,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人权更是提供了全方面的保障。

从责任年龄上看,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 不满十四周岁的, 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全世界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里, 皆属于较高年龄。而对不到十六周岁的人, 也只需对较为严重的罪行负司法责任。

从量刑上来看, 我国的《刑法》内容中就有写到,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从轻或从减处罚为原则。且没有累刑 (累记刑罚) 和死刑。这给了未成年人犯罪足够的宽容, 体现出了“以人为体”的人道主义精神。最关键的是, 就算是对一些犯了严重过错的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也有明确指出, 在特定条件下, 应对其适用缓刑。而且, 《刑法修正案 (八) 》在《刑法》第100条中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又提出, 未成年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 可免除对工作单位等地的报告义务。

以上所说的“宽”以执法是针对的未成年人, 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更是对我们未来的一种期许。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

(一) 在惩罚方面, 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机制过单一, 不利于对其实行矫正工作。对此, 司法机关可以相应增设一些, 诸如担保释放或申请监管令等。同时, 还应重视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法律理念与重要地位, 从而彻底让未成年罪犯对司法的不可侵犯性, 取得较强的威慑较果。

(二) 适当建立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成熟时易犯下过错, 在接受相应的矫正和改造后, 重新认识生活、认识自己和社会的他们, 在将来的社会生活要将永远被贴上一个标签, 这对他们的未来发展存在些许的不公。对此, 可以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来撕掉这一标签。如, 对过错和处罚较轻的未成年人, 可以矫正完毕后,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 适当的消除其犯罪记录, 给予他们与其他同龄人一样同等的人权。

四、结论

“严宽相济”的司法政策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特有的司法政策, 但也正因为如此, 致使严与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 容易被钻法律空子。对此, 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和明确严与宽之间的界痕, 做到当严则严, 当宽亦要宽。真正做到帮助未成年人犯罪走上人生正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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