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制度范文

2024-07-25

融资制度范文(精选12篇)

融资制度 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借鉴

2011年在国家宏观经济、财政和货币紧缩政策下,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中小企业融资难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虽然我国已出台各项政策和采取各项措施从融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社会服务等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但这些政策和措施具有严重滞后性,不能满足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期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1.1 现状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其法律地位存在逐步被认可的过程。

首先,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为以后通过法律形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

其次,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2005年开始,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1.2 存在问题

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内容,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但存在立法层阶过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等问题。

(1)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的专门立法。现有的中小企业主管机构缺乏独立性,职能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确。

(2)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的规范性文件,但尚未出台关于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关中小企业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融资立法层级过低,甚至缺位。商业性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也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

(3)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物权法,增加浮动抵押担保方式,但实践中但缺乏可操作性。对其抵押担保方式缺乏创新,如知识产权质押等,对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制度效力不高,尚不健全。

(4)中小企业发展小的各项规定多为规范性文件,立法层阶较低,显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综上,我国不管在立法技术,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严重滞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日等国对中小企业予以法律扶持的有益经验。

2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分析

为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美日通过立法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的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提供了法律保证。具体而言,美国建立了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日本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美国早在1953年制定了《小企业资助法》,建立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界定了小企业的标准,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了行政主管机构的组织机构、权力与义务等。这些法律规定为联邦政府和各州采取各项措施帮助、扶持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对于促进美国小企业的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日本于昭和三十八年七月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中小企业政策目标、中小企业的标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采取的对策、法制和财政政策、纠正事业活动中的不利机会等。

2.1 美日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

为贯彻和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和法律规定,美日均建立了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帮助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美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管理局在总统的全面指导和监督下,与联邦政府的其他机构或部门无隶属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主要权利与义务为向小企业提供贷款、将采购合同转包给小企业、援助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等。

日本在总理府内设立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作为其附属机构。根据《中小企业厅设置法》,日本于1948年设立中小企业厅,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培植、发展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负责和监督中小企业的法律实施;给予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资金、技术等指导和扶持等。

从上述分析来看,美日均建立了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在行政级别上,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在职责方面,主要负责执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援助中小企业等。

2.2 美日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法律制度

(1)美国建立了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解决从商业性银行等机构贷款比较困难的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从其成立到1991年的38年间,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信用担保等达62万多件,总计金额达671亿美元。政策性融资有效地解决了不能从银行等商业性机构贷款的一些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扶持了一些创业企业以及残疾人企业等弱势企业的发展,救济了受到灾害的企业恢复生产,对稳定就业和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除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外,美国还建立了商业性融资法律制度,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或引导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商业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法律包括《小企业资助法》、《小企业投资法案》、《公平信贷机会法》、《社区再投资法》等,这些规定构成了美国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2)与美国一样,日本也建立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主要是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为那些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主要法律有《中小企业基本法》、《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

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日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成立政策性专业金融机构解决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1995年政府系列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贷款合计277169亿日元。政策性专业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

除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外,日本还构建了商业性融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建立商业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主要法律有《信用金库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美日均建立了政策性融资法律制度,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也建立了商业性融资法律制度,一方面建立专业型或互助型的商业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另一面也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通过提供政策性担保或立法消除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立法引导大型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贷款。这样,通过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不同融资渠道,较好的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3 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症结在于不能为融资提供有价值的资产担保。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增信,美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是小企业管理局,其担保对象主要是美国的小企业。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包括信用保证法律制度和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法律包括《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

从美日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法律制度分析,信用保证担保制度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其主要内容有:一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融资的机会;二是建立资金补偿机制,由政府提供亏损补偿或建立保险制度支付保险金弥补亏损以确保信用保险机构的持续运作;三是建立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散制度,通过提供信用担保或保险方式分散了银行提供贷款的风险,提高了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从运行效果来看,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制度之一。

3 对我国构建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法律启示

3.1 加强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法建设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中小企业的融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原因。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我国有必要在宪法的基础上,提升中小企业融资立法的层阶,借鉴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经验,加强立法建设,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特别需要明确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以及为实现这些产业政策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等。主要内容主要是中小企业的界定、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与管理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完全解决,所以重点之一是明确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融资和担保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义务是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补充和担保,而不是取代市场。

3.2 建立权威、独立、统一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法律制度

统一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是贯彻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产业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的必要主体和重要力量;同时该机构也可以代表政府为创业企业或遭受灾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帮助,解决社会问题。没有主管机构,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将难以有效落实。为此,我们需要借鉴美日立法经验,通过立法设立独立的中小企业发展部,隶属于国务院,对全国所有的中小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在职能方面可以参照美国,建立集合行政管理、提供融资、提供担保、提供转包合同、提供技术指导等为一体的机构。

3.3 建立互补、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政策性和商业性间接融资法律制度

美日等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结构性融资难的问题,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因此,针对我国间接融资制度和直接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建立互补的、多层次中小企业政策性和商业性间接融资模式。

(1)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补充渠道,主要解决企业创业初期融资问题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可以借鉴美日国家立法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规定政策性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规范政策性融资服务对象、融资产品等:在融资产品的设计上,一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需求设计,如提供建造、改建、扩建工厂(包括取得土地)贷款;获取设备、工具、机器、原材料贷款;二是根据特定的提高中小企业管理和发展能力的产业政策设计,如技术创新扶持贷款、设备现代化贷款、水污染控制设备贷款等;三是根据特定的帮扶政策,为弱势企业或遭受灾难的企业提供贷款,如赈灾贷款、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贷款等。

(2)设立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保证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大型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风险和效率的考虑,主要服务对象是大型企业。因此,通过引导大型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存在结构性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为此,我们要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的建设,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从结构上解决中小融资问题。商业性中小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金融机构组织法,明确成立、资金来源、退出等,引导民间资金合法进入金融市场,搭建民间资金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解决结构性问题;二是制定中小金融机构行为法,限定其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确保中小企业稳定的融资渠道;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设备抵押、应收帐款质押、联保贷、小额信用贷、法人账户透支、交易链融资等多种融资工具;三是制定中小金融机构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和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客户群是不稳定的客户群,中小企业融资相对于大企业来讲,也是高风险融资行为,因此必须规定异于大型商业银行的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和优惠政策,保护中小金融机构的权益,给予较高的不良容忍度、核销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3)修改现行商业银行立法和监管政策,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辅助渠道。大型商业银行具有资金、规模、技术等优势,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来源。如要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信贷抑制现象,必须立法建立大型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既要规定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的义务,也要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最低比例,减少信贷抑制的现象;二是设立损失补偿机制,在大型商业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受到损失时可以得到政府的适当补偿;三是给予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同的监管政策,给予较高的不良容忍度和特殊的核销政策。

3.4 建立互补、多层次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规范专业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为。专业信用担保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借鉴美日信用担保立法经验,建议设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两类担保机构,对两类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是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吸收其他社会资金而组建的担保机构,非盈利性质的,其服务对象是那些没有足够抵押品而不能通过正常融资渠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担保机构,其服务对象为能够满足担保条件和商业性银行信贷准入的中小企业。两者在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方面相互补充。立法内容可以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组织法和信用担保行为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成立、经营范围、退出机制、担保业务范围、担保条件、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追偿机制、政策补偿和监管等。在风险管理方面,可以借鉴日本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的经验,通过保险机制缓释担保机构的风险,保障担保机构健康、稳定的运转。

参考文献

[1]锁箭.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比较[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孔曙东.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及启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3]吴成硕.从美国经验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之道[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1).

融资管理制度 第2篇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3.术语定义

无 4.职责

4.1 内勤会计:负责整理准备银行借款所需的资料。

4.2资金管理主管:负责组织编制债务融资计划;安排提报银行借款所需的各种资料;协助财务副总办理融资业务。

4.3 财务副总:负责组织开展融资相关业务。

4.4财务部:负责债务融资计划的具体实施;会同投资证券部协助券商实施权益融资计划;监控融资所筹资金的使用;负责融资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4.5 投资证券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进行权益融资报批流程,协助券商实施权益融资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

4.6 审计部:负责对融资活动进行审计。

4.7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研讨权益融资计划,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4.8 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各项融资计划。5.内容

5.1 融资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5.2 融资的一般原则

1)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2)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3)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4)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 4

5)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6)如果某项筹资是直接为项目投资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应大于该项筹资的资本成本;如果某项筹资的直接效果是无法计量的,则应该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案; 7)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5.3 债务融资

5.3.1 债务融资审批流程

5.3.1.1 编制预算时,财务部根据公司的总体预算情况编制《融资计划表》,对下一的融资需求进行总体规划。

5.3.1.2财务部根据财务预算和近期的资金收支计划确定公司近期的资金需求,由资金管理主管负责组织编制《融资计划》,说明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用途、拟选择的借款机构等。

5.3.1.3按照融资规模大小,根据《财务权限审批表》的规定由财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会审批融资计划。

5.3.1.4 融资计划审批同意后,财务部资金管理主管负责与银行联系申请银行授信;内勤会计协助资金管理主管准备银行所需的公司基本材料、财务报表等资料;银行内部审批同意确定客户等级和授信额度后,资金管理主管和内勤会计根据各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提交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并负责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5.3.1.5 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的,由财务副总和资金管理主管牵头组织制定融资计划,具体的审批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5.3.2 财务部负责跟进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公司原则上应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财务部负责每月编制借款情况汇总表报财务副总和总经理。

5.3.3 公司拟在原有借款到期后申请续贷的,参照上述流程进行报批。

5.3.4融资借款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部应对融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

5.3.5 财务部须监控公司资金使用状况,评估还贷风险,当出现可能影响还贷的情况时,要及时提出预警报财务副总和公司管理层,以便其及时拟定解决措施。5.4 权益融资

5.4.1 权益融资的决策流程

5.4.1.1公司根据长期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情况,在满足基本发行条件时,可采用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方式进行融资。/ 4

5.4.1.2公司拟进行权益融资时,由总经理、财务副总提出,总经理办公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就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证券市场行情、发行成本、公司资本结构、证券发行机构选择等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5.4.1.3 投资证券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组织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参照《财务权限审批表》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在会议上讨论决定本次融资的证券发行代理机构。

5.4.2融资计划审批通过后,由选定的券商牵头,组织境内外律师、会计师按照上市有关规定完成报批材料,编制具体的融资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与投资者、基金公司的交流、路演确定发行价等。5.4.3 投资证券部负责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对接配合,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参与融资方案的实施。

5.4.4融资方案实施后,投资证券部会同财务部跟进和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的规定使用所募集的资金。

5.4.5 财务部应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权益融资进行会计核算,并对融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按相关规定支付股利。5.5 融资活动信息披露

融资活动应严格按照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6 融资活动审计监督

5.6.1审计部有权对融资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并进项专项审计,对违规行为或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5.6.2 审计部对融资活动的以下关键控制节点进行控制和评估: 1)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2)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3)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4)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5)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6.罚则

6.1财务部未及时编制《融资计划》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对资金管理主管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负激励 元。6.2 资金管理科未及时提供银行借款所需资料或提供资料有误影响借款进度,对内勤会计负激励 元。6.3资金管理科未按要求每月编制借款情况汇总表报财务副总和总经理,对资金管理主管负激励 元。6.4 出现可能影响还贷的情况时,资金管理科未及时提出预警报财务副总和公司管理层,对自己管理 / 4

主管负激励 元。

6.5投资证券部未及时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将权益融资计划组织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影响公司资金筹措,对投资证券部部长负激励 元。

6.6 公司相关部门未积极配合权益融资方案影响融资进度,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负激励 元。6.7 财务部对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中出现差错,对相关责任人负激励 元。7.参考文件

7.1 《财务权限审批表》 7.2 《上市规则》 7.3 《公司条例》 8.储存记录

8.1 《融资计划表》,XX-XXX-XX 保存于财务部,保存年限1年 8.2 《融资计划》,XX-XXX-XX 保存于财务部,保存年限1年 9.附录

无 10.其它说明

铁路施工融资制度创新研究 第3篇

1、改革总体思路

首先要构建多元投资主体、拓宽多种筹资渠道、形成多样融资方式。在投资主体上,要逐步从中央政府投资为主,转变为政府投资引导,各类投资机构、境内外企业法人运作的多主体投资;在筹资渠道上,要逐步从中央财政性资金及国内贷款为主,拓宽到财政投入、企业投资、市场融资、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资;在融资方式上,要逐步从单个银行贷款为主,扩展到多银行贷款、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等多方式融资。其次是制定分类投资政策、实行分层决策制度。

2、公益性铁路施工的投资主体、融资渠道及融资方式

公益性铁路的修建和运营,主要体现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铁路施工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国土开发铁路、国际通道铁路,城市运输型的铁路包括市郊、轻轨铁路。一般来说,只有中央及地方政府作为此类铁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铁道部代表的中央投资、地方财政投入、铁道部债券收入、以及开发银行优惠贷款等。

3、经营性铁路的投资主体、融资渠道及融资方式

经营商业型铁路主要是为满足新的运输需求服务的,其盈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经营性线路一般来说运量水平较大,运输企业可以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进行多元化融资,如合资修路、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利用外资、贷款等方式。通过分类建设与经营,可以理顺政府与企业及市场的关系,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铁路的跨越式发展。

二、打破垄断,建立多元化融资制度

1、在市场准入制度上引入拍卖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是企业获取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业务的垄断经营权,一般是通过参与竞标被授予的一种权力。中标者往往是提出实现收入最高者或要求成本补贴最少者。特许经营在英国、阿根廷等国铁路已实施,主要是将已有的铁路授予竞标优胜者经营这大大减少了政府的补贴,取得了一定成效。从融资角度来说,通过转让已有的存量资产的经营权来获得资金,这些资金可以投入到新的铁路施工中。从经营角度而言,这实际上是通过竞争择优进入市场,尽管优胜者进入后可能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但是政府可以根据情况设置一定的特许经营期,如5年、10年等,然后又进行新的一轮准入竞争。从我国铁路来看,可以选择一些支线进行试点,区域性客货运公司也可以尝试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

2、通过分类,吸引新的投资者参与铁路施工建设

我国线路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完全依靠政府投资是远远不够的,铁路建设迫切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建设和经营,而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投资回报。这就需要对于不同的线路,应该根据运输量、运输品质等进行分类,同时分清经营性与公益性运输,并且对公益性运输给予补贴,使得经济效益较好的线路能够有条件吸引社会及外国投资者的参与。

3、建立切实可行的投资补偿机制

鉴于铁路的特性,许多国家政府对路网建设项目给予了必要的财政投入或资助。如改革后的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对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投资的90%来源于联邦政府。中国的国情和路情不同,照搬国外做法肯定不行。但无论如何,政府有责任通过财政投入或资助,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如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在政府资金引导下,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对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建设项目,在价格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具有财政补贴性质的“补贴基金”等方式,给予投资者适当补偿,等等。

三、拓宽融资渠道,引人多元化资本

1、合资方式

合资建路将成为今后铁路建设的重要方式,不仅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合资,而且要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多方面投资者。对于路网干线来说,除中央政府投入并控股外,应制定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大力投资,并鼓励地方企业、外资积极参与投资。对于位于路网终端、相对独立的支线、专用线等,可以由国内社会资本或外商控股,甚至可以由他们独资建设及经营。

2、发行股票、债券融资

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效益好的铁路股份公司可以上市发行股票迅速筹集到大量资金。其中发行优先股也是一种可行方式。广深公司、大连铁龙公司等已经做了有益的探索,其他铁路企业应该积极进行股份制改制,创造条件,在国内外发行股票筹集社会资金。铁路建设债券已逐步成为铁路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但目前是由铁道部作为发行主体,实际上。可以大力促进铁路企业提高经营能力,发行多种形式的铁路企业债券,另外,还可以尝试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3、建立铁路施工产业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稳定的投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铁路投资基金,一方面可以随着国内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引入各种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较方便地吸引外资,特别是境外养老保险基金等。

4、施工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近年来国际上基础设施的新兴融资方式,BOT、TOT实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前者是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政府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完全转让给某一公司法人,到期后,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政府。这种经营方式,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当然这需要大量的谈判和法律规范工作。后者是将已有资产转让经营,这种方式减少投资者的建设风险,相对易于谈判和操作。因此,我国铁路可以尝试在铁路支线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和未来收益作为支持和保证发行证券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依赖于一个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而企业背景关系则不是至关重要。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较普遍,在其他亚洲国家也开始越来越多,中国远洋总公司已经开始了尝试。

5、积极引入外资

我国铁路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国际资本也会进入中国铁路。铁路施工利用外资的前景是光明的,应结合国际投融资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诸如上述BOT、TOT、ABS,境外股票、境外债券等。对于收益较好、独立性较强的铁路施工项目,可以到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参考文献:

[1]王茜,《关于我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8(10)

中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借鉴 第4篇

一、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与体系比较

(一) 美国。

美国资本市场比较完善, 金融工具种类繁多, 市场比较有效, 因此美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 主要是政府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 利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资本市场配合政府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从1953年美国颁布《中小企业条例》到以后的半个世纪, 美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专门法律:《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资本形成法》、《小企业工作保护法》、《小企业规章强制公平法》等。这些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为防止信贷紧缩导致中小企业倒闭和结构性倒闭, 美国制定和实施了“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 使按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贷款的小企业得到资金支持。

2、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除了法律支持, 美国还成立了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小企业管理局, 且在各州设立了众多办事处和分支机构, 主要职能是向中小企业提供援助和咨询。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贷款形式有以下三种: (1) 直接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直接向小企业贷款, 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美元, 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 (2) 协调贷款。这种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供, 包括小建设承包商贷款、季节性贷款等。 (3) 担保贷款。美国小企业法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向不能从一般渠道获得合理条件贷款的小企业所获得的贷款提供担保。为鼓励小企业扩大出口, 小企业管理局积极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担保贷款额不低于50万美元, 担保比例高达90%。

3、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畅通。美国有着完善的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渠道很完善, 不需再通过政府来创建,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还建立“天使资本”电子网络, 借助互联网吸引民间资本向小企业融资。此外,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资金来源。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系统及粉红单市场等是专门为中小企业的资本交易提供服务的, 其入市标准较低, 在最底层的粉红单市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上市。据统计, 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向私人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占到了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4%。

(二) 日本。美国是依靠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而日本则主要是政府直接向中小企业贷款。

1、中小企业行政、金融机构的建立。

1948年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 并于同年在通商产业省设置了“中小企业厅”, 作为政府的一个永久性机构履行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日本政府从1949年开始, 已先后制定了30多部中小企业专门法律, 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和设备租赁制度两项政策, 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形式的长期、无息贷款。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中小金融机构, 包括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两大类。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地方银行、信用组合等。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众多而密集, 全国共有2, 000多家, 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40%以上。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58年9月, 日本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 并依据该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从而创设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体系补充和完善了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即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 由信用保证协会对其债务进行担保, 而信用保证协会承保的债务再由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进行保险, 以顺畅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近年来, 日本政府还采取措施,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如放宽担保要求、提高担保额度、推动筹资渠道多元化等。

3、中小企业金融政策的创新。

首先, 调整中小企业政策及其对象范围。过去仅把“生产率和工资水平与大企业有差距的企业层”划为中小企业, 现在“当企业积极开展经营活动时, 在市场上获得所需要各种经营资源有困难的企业”均可作为中小企业对待;其次, 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从2000年开始, 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第一,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第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经营安全网, 实行特别贷款制度。

(三) 发展中国家

1、印度。

印度政府设立了一些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机构, 政府在所有的机关领域给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并通过这些机构具体执行。这些支持包括提供厂区和产业设施、提供信贷、提供咨询及培训服务、实行政府订购、提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会等方面。所有这些优惠条件企业都能够切实地享受到, 比如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大企业享受不到的低息贷款;可以用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租用厂区。

2、非洲国家。

近年来, 一些非洲国家政府也采取了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增加中小企业的低息贷款;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在进口及税收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机构;建立多种性质、多种层次的中小企业。如塞内加尔, 在各大区首府建立“工业区”, 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厂房、道路、水、电、管道等, 鼓励兴建、扩建中小企业, 制定《小投资法》, 规定中小企业享有与大企业相同的减息贷款优待, 免除中小企业重要设备、部件等物品的进口税。再如坦桑尼亚, “小企业发展组织”采用“工业群”的形式发展中小企业, 最初的试验厂地选择达累斯拉姆特萨拉维街, 主要从事木器家具、金属制品的生产, 这类“工业群”投资小, 便于生产和管理, 产品销售方便。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与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以上分析可以发现, 国外的融资模式很重视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 确立了以市场为主体, 以政府为保障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 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一体制对于解决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很有借鉴意义。

(一) 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 金融支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的有效办法。我国应明确中小企业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 界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明确鼓励与扶持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是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 但这一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 而目前也没有与之相配的如行业振兴、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政策。所以, 我国今后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以促进法为指导, 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 以便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 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健康的环境。

要转变观念, 打破所有制上的歧视, 给中小企业以“国民待遇”, 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健康的环境。加强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关系, 在银行面前, 中小企业应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地位。银行是否贷款以企业项目的风险高低为标准, 而不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政府应鼓励银行积极地向中小企业贷款, 在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上,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充分发挥已有政策的作用, 同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给中小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 发展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

国外实证研究发现, 银行规模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如在美国, 资产不足1亿美元的小银行, 其中小企业贷款占企业贷款的比重为96.7%、中小企业贷款占银行资产的比重为8.9%, 而对于资产超过50亿元的银行而言, 这两个比例分别是16.9%和2.9%。目前, 我国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应做到:一是加快整合、改造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步伐;二是尽快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小金融机构法》;三是尽快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实行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挂钩的差别保费率, 从制度上强化中小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四)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一方面应从外部环境入手, 在金融系统建立起中小企业的一整套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和指标, 包括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 择优建立信用等级档案, 推定其信誉度, 作为发贷的依据。建立公正、中立的信用中介系统, 规范其作业行为。在这方面已有较成功的实例, 如欧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的主要信用管理机构都是企业, 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另一方面从中小企业自身找问题, 目前民营企业需要做的最大事情就是如何提高自己的信用程度,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信用级别, 还可以通过构筑信用体系法制保障系统、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和企业资信系统、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信用评级系统等多种方法来提升自身的信用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第5篇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2.2 项目调查阶段。2.3项目审批阶段。2.4项目执行阶段。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

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落实放款前的各项保障措施。3.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投放后,风险控制部要定期收集承租人财务资料、定期对承租人做风险资产评价、落实贷后事项、催收租金,及时发现承租人回租风险,配合法务部门做好诉讼的相关工作。3.6风险控制部职责管理要求:

风险控制部以规范项目操作流程、发现风险、设计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各项风险保障措施、加强贷后管理为主要职责。

4.制度的编制、修改及审批

4.1各项项目管理制度统一由风险控制部门编制及修改。4.2融资租赁项目立项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4.3融资租赁项目调查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4.4融资租赁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董事长批准。4.5融资租赁项目执行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4.6融资租赁项目租后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4.7融资租赁风险控制部职责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

5.附则

5.1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解释。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变革 第6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难 制度变革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融资的弱势地位,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歧视和规模歧视造成了中小企业严重的资金饥渴,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变革迫在眉睫。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隘单一,缺乏创新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即通过自身积累获得资本,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的特征,如果依靠内源性融资无疑会造成中小企业发展缓慢,因此,从长期来看,外源性融资对企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原因,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或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获取资金,它们的资金大多来源于企业所有者、共同发起人的自筹资金。大约有80%的中小型企业认为缺乏有效的融资途径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其次,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和不完善以及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达到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取得外源性融资的主要途径。尽管中小企业大多是通过银行间接融资,然而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银行更愿意向企业规模大,资金风险成本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贷款资金,即使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融资成本高、融资金额有限依然是阻碍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

相比之下,中小型企业融资还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差异。发展相对较平稳,规模相对较大的传统型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资金。而新兴行业和刚起步的小规模企业获得资金贷款则相对更为艰难。同时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失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一直以来,政府一直在就解决该问题而努力,但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弱点和缺陷,也有银行制度、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外在因素。

首先,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完善,没有确立明确的产权关系。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企业发展缺乏长远的预期,企业的经营抉择行为存在短期化倾向,在处理内部利润分配时,很少从发展的角度考虑用留存收益来弥补以后经营资金的不足,导致企业在发展扩大阶段,内源性融资不足。同时,由于中小型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使中小型企业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造成自身信用缺失。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观念淡薄、财务管理水平低、财务信息虚假、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债务总额中不良债务比例很大,在现实生活中,也屡次出现中小型企业赖账、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通过各种方法逃脱银行债务的现象。这些违背市场公平交易的失信行为,极大的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在融资市场中的形象,也挫伤了商业银行对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数量较小,金融服务水平较低。银行贷款是我国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但银行贷款主要投向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中小型企业贷款市场还不够开放,对发放中小型企业贷款的审批标准越来越严格。即使是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也相当突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多数贷款期限短、利率高、贷款额度小;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66.9%的企业没有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有62%的企业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比重的80%以上;在流动资金贷款方面,有43.8%的企业没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与国有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每笔贷款额度低,在融资过程中容易形成规模不经济问题,银行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另一方面,贷款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也限制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由分散经营改为了集约化经营,极大的削弱了基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能力。

再次,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健全信用评估、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和风险约束的信用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披露不透明,导致资金供应方无法对企业做出正确的全面的评估和筛选,因此不敢贸然对企业提供资金。同时,由于对经济活动中的恶意逃债、不守信用等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控制机制,导致许多金融机构不敢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改革关键在制度创新

根据经验和分析,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依靠制度变革。既需要从内部完善现有的中小企业组织经营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又需要从外部改善我国金融体制,完善征信体系,加强财政扶持,还要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以此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一)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所谓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以规范和完善的法人制度为主体,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一种企业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的改革方向。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

产权制度是前提,应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产权结构多元,责任权利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企业法人明确自己的权利,约束企业行为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度对企业的经营负有限责任,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实现产权转让和流动,有利于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组织制度是保证,应该建立起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企业治理结构。组织的运作以市场为中心,能根据市场变化不断创造更新组织形式,建立一个有弹性,对市场变化能快速反应的组织结构,增加各部门的再造功能,提高决策和执行的公开化程度,各机构在规划和实施自己的业务战略应当具有全局观念,使中小企业经营能力在整体上大于各部门之和。同时,对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实施委托代理制是必然选择,用人唯贤,改变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组织模式,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委托代理制改变了过去“人治”的模式,实行更为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管理人才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才能,有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

管理制度是基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等行为规范制度,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要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包括用于决策与预测的、用于生产组织和计划的、用于技术和设计的现代管理方法,以及采取包括电子计算机在内的各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建立新型和谐的劳资关系。实行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和聘用制,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二)完善征信体系

通过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便于商业银行进行甄别,体现企业的信用价值,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首先应当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功能,评级机构应当综合中小企业的历史信用数据和资产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客观公正的进行信用评级,商业银行根据信用评级结果,筛选出信用较好的企业,针对性地开展信贷支持,还可利用信用评级结果,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可以对达到信用级别的中小企业发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允以贴现支持,可以有效增强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信用评级机构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公信力,拓展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范围,推动评级结果的使用,充分发挥其揭示风险、促进增级的功能。

建立信用担保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实践经验,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该由中央、省级和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个层次构成。从业务范围来看,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服务辖内的中小企业,直接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业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间互相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同时也可以面向中小企业从事担保业务;全国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作为“最后担保人”为省级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

(三)促进金融体制改革

在间接融资方面可以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作为法人机构,具有较大的信贷自主权,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便于及时与中小企业进行沟通,使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还可以建立自上而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受地方政府的干扰较小,可以有效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行为,通过发行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来筹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资金,完全可以用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来向中小企业提供条件优惠的长期贷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在直接融资方面一方面要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尽快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包括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筹得资金,抓紧做好创业板市场后备资源的培养工作,推动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加快上市的步伐。其次可以通过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多种渠道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最后还应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完善民间融资制度。

(四)推进财政扶持政策变革

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功能,使其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杠杆。为了鼓励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加快技术改造和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各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计划,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研究和开发补贴,以缓解中小企业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资金负担;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成本,财政可以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利息补贴,使中小企业能够按照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同时通过较少财政资金的介入,可以带动大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政府的财政资金还可以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利率优惠的期限较长的贷款援助;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用财政资金补贴评级费用,通过信用评级为实施财政政策扶持的企业把好信用关,还能帮助商业银行筛选客户、控制风险。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经济制度的方方面面,既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更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市场为导向在实际变革中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梅强,谭中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103.

[2]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29.

[3]张伏波.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多样化途径借鉴[J].上海金融,2003,(12):56.

农民融资抵押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第7篇

一、农民融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1.农民融资现状

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比较落后, 农村资金“非农化”趋向严重, 大量农村资金外流。具体表现: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将发展重心转向大中城市。近年来, 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减少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 上收县及县以下机构贷款权, 对农村放贷大幅减少;二是农村信用社资金“农转非”。农村信用社早已发生变异, 不再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 信用社资金通过存款准备金、转存银行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等形式不断流出农村;三是邮政储蓄抽走农村部分资金。邮政储蓄原来只吸收存款, 不发放贷款。2007年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后, 虽然可向农村放贷, 但实际上投放的资金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 农民如遇到生产、生活资金困难, 要么是找不到正规的融资渠道, 要么是以很高的融资成本求助于民间金融。如此的融资环境, 使得农民普遍面临资本短缺的困难。

2009年10月上旬, 笔者就农民融资状况对湖北省仙桃市Z村进行个案研究。Z村位于湖北省仙桃市西北部, 地处江汉平原腹地, 主产棉花和水稻。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该村有近40%的农户未能通过外部融资及时解决生产、生活资金困难。即使筹集到资金的农户, 融资规模也很小。2009年, 该村19.4%的农户融资金额在2000元以下, 38.9%的农户融资金额在2001~5000元之间, 16.7%的农户融资金额在5001~10000元之间, 只有25%的农户融资金额在10000元以上。从融资渠道来看, 找亲戚朋友借钱的农户最多, 占87.5%, 找信用社和银行贷款的农户只占7.5%, 还有5%的农户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通过变卖农产品和资产筹集资金。可见, 找亲戚朋友借钱是农民融资的主要方式。在访谈和问卷调查中, 农民普遍反映融资渠道少, 融资难度大。

2.农民融资难的负面影响

任何生产活动都是多种要素结合在一起, 协同发挥作用的过程。如果没有资本的参与, 劳动、土地等其它要素将不能对生产活动做出贡献, 不能创造社会财富。融资难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具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讲,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影响农村水利设施的改善。农村水利设施的状况, 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农业生产成本, 进而影响农民的收入水平。笔者经过调查发现, 税费改革后农村水利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全国各地普遍出现了农村水利建设主体缺位, 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由于投资、投劳不足, 不少农村水利设施功能减退甚至丧失, 与农业、农村发展的要求形成了强烈反差。一方面, 老旧水利工程年久失修、功能衰退。现有农村水利工程大部分建于六、七十年代, 当时设计标准较低, 配套不全, 大部分渠道为土渠, 没有衬砌, 渗漏严重, 水资源有效利用率只有0.4~0.45左右。另一方面, 新建农业水利项目少, 农田灌溉面积日益下降。全国18亿亩耕地中, 有效灌溉面积只有7.1亿亩, 不到耕地总面积的一半, 大部分耕地只有“靠天吃饭”。加强农村水利建设, 改善农业经营条件, 已显得刻不容缓。在很多地区村集体经济成为“空壳”的情况下, 农村水利建设的担子实际上落在了农民头上。大多数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和财富存量有限, 这决定他们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积累兴修水利, 而必须借助于金融系统。但是, 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 农民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 即使筹集到资金, 利率也高得惊人。可以说, 农民融资难, 已经成为改善农村水利设施的“瓶颈”制约因素。

二是影响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目前农民收入低, 有一个重要原因, 那就是户均经营规模太小, 无法实现规模效益。我国目前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 大量农民由农村转移到城市, 留在农村的农民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农地流转扩大经营土地的面积, 提高机械化程度, 降低经营成本, 增加收入。但是, 农民的经营规模与投入的生产要素是成正比的。由于融资难, 农民无法筹集足够的资本, 以满足规模经营的需要。笔者在调查过程中, 听到不少农民反映, 他们一直想种大田, 通过扩大规模增加收入, 但是苦于缺乏资金, 贷不到款, 无法购买农业机械和其他生产资料, 也无法从其他农民手中购买更多的耕地。所以说, 不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要改变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小农经营现状, 是不可能的。

三是影响农业产业链的延长。我国农业一直存在产业链短、附加值低的问题, 农民只得到极微薄的收益, 大量的收益向运输、储藏、包装、深加工和出口贸易等环节转移。可以说, 农民处于农业产业价值链的最低端。其实农民也知道, 要增收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 必须对各种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而延长农业产业链需要大量的资金, 在目前农民融资很困难的情况下, 他们无法筹措资金购买大型运输设备和包装、加工设备, 无法建设冷冻、储藏设施。多年来, 绝大多数农民从事简单的种植业、养殖业, 生产经营处于简单再生产的低水平重复状态, 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外部融资环境恶劣, 农民不能高效、低成本地融资, 以延长农业产业链。

二、农民融资难的症结是缺乏“合规”的抵押物品

1.农业经营的高风险决定金融机构不愿发放信用贷款

农业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产业, 经营收益的不确定性很高。一方面, 农业面临自然风险。农业不像工业、服务业可以在可控的空间、环境中进行, 相反对自然气候高度依赖。虽然国外目前出现了工厂化农业, 在农业“车间”里从事生产活动。但这只占很小的比例, 不具有代表性, 同时成本也很高。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内, 我国的农业将依然是“靠天吃饭”。另一方面, 农业面临市场风险。农业与其它任何产业一样, 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当农产品供过于求时, 其价格会下跌, 农民的收益会受到影响。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波动较大, 农民所承受的风险也较大。

农业经营的高风险影响了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业贷款投放力度, 央行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度上浮利率。即使这样,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信用贷款的意愿仍然不高。据央行统计, 截至2008年9月底, 全国农业贷款余额为1.8万亿元, 仅占同期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7%。客观地讲, 金融机构这样做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 它们的经营目标是严格管控风险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普遍惜贷, 显然对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2.农民融资抵押的制度安排造成农民融资难

从理论上讲, 农业贷款的高风险可以通过资产抵押来锁定和化解。只要农民能够提供“合规”的抵押物品, 金融机构还是愿意向农民发放抵押贷款的。然而, 长期以来, 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农民的收入水平一直不高, 农民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十分有限。农民可用来抵押的有效资产只有农房和耕地使用权, 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及《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 除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外, 农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农作物等资产均为不“合规”的抵押物品, 不可用来抵押。这种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使得农民融资走入了死胡同, 造成了农民融资难的现实问题。

三、创新农民融资抵押制度的可能选择

1.农房抵押

建房是农民最大的支出项目, 农房是农民最大的实物资产。2009年全国有7.21亿农民, 按人均30平米住房建筑面积、平均700元的建筑造价保守计算, 全国农房的经济价值至少有15万亿元。这笔巨大的资产目前不能抵押, 不能上市交易, 只能在村民范围内转让。可以说, 这笔资产目前是处于“沉淀”状态的“死”资产。创新农民融资抵押制度, 应该允许农民用农房和宅基地进行抵押融资。农民作为债务人在不转移农房占有权的前提下, 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抵押给债权人。农民如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对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以实现其债权。有人担心, 农民用农房和宅基地抵押融资, 如果经营失败, 金融机构对农房和宅基地进行市场化处置, 农民将居无其所, 造成社会问题。这种担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 但我们要相信绝大多数农民是理性的。他们在做经济决策时, 一定会充分估计潜在的风险, 不会草率行事。即使出现有些人担忧的问题, 那也是极其个别的现象, 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2.农地经营权抵押

我国目前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 农民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物权, 在承包期届满的情况下, 原承包的农民可以继续承包。2008年10月,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和长久化, 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具有长久的排他效力,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农民可以直接主张物权请求权。同时, 也意味着在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 农民有权就土地要求补偿。国家征用哪个农民的土地, 收益就归哪个农民, 不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如果说在原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确认为物权时, 实行农地抵押融资的条件不具备, 那么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长久化之后, 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既是现实可行的, 也是符合农民意愿的。

3.农作物和林木抵押

与农房、农地承包经营权一样, 农作物和林木也是农民可以支配的财富和资产。尽管农作物和林木附着于土地, 但农作物、林木和林木上的果实被收割、采伐或采摘后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所以, 附着于土地的农作物和林木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 单独设定抵押。目前, 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贷款没有法律障碍, 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对农作物和林木抵押作禁止性规定, 只是强调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在实践中, 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贷款发展很滞后, 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金融机构认为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贷款操作麻烦, 贷款成本高;二是农作物、林木和林木果实的市场价格随时在波动, 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贷款的风险较高。所以, 有关部门要出台必要的政策, 对金融机构进行鼓励和引导。

四、政策建议

1.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中, 任何经济活动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目前, 《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禁止农民以农房、农地经营权、农作物和林木抵押融资。所以, 创新农民融资抵押制度, 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消除法律障碍。

2.发展涉农资产评估机构

界定和评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是发展抵押贷款的前提。无论是在发放贷款的环节, 还是在行使抵押权的环节, 金融机构均需要评估农房、农地经营权、农作物和林木等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为做到公平、客观起见, 资产评估应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目前面向农民提供涉农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极少, 应该加快发展。

3.培育涉农资产流转市场

融资制度 第8篇

1 相关文献综述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高校融资的实践来看, 高等教育融资不但渠道多元而且方式灵活[4]。政府投入、捐赠收入、销售与服务收入、学杂费和助学金等是美国高等教育组织的主要经费来源[5]。江庆 (2004) 指出大学基金拨款委员会、校企合作获得应用科研经费、政府拨款和接受间捐赠等是英国高等教育融资的主要渠道[6]。阙海宝, 杜伟, 黄玉祥. (2005) 指出学生学费、法人代表支出金、利用校产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收入等是日本的私立大学主要经费来源[7]。而我国的高等教育融资则呈现出融资方式单一、融资制度不健全的局面[8]。刘斌、陈洪萍 (2005) 指出高等教育融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是高等教育融资渠道狭小[9]。陈华亭 (2006) 指出了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事业化运作下高等教育经费主要来源, 而高等教育组织在产业化运作下则可以从多种融资渠道中获取教育资金[10]。曹晖 (2004) 建立高等教育投融资体系来弥补高等教育发展经费投入不足[11]。部莉珺, 朱元霞 (2006) 提出在政府拨款中引入英国政府的“合同制”, 并且认为准市场刺激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12]。杨洪涛 (2000) 指出要提高高等教育组织的经费的使用效率, 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多元化筹资机制[13]。陈忠斌 (2003) 则侧重于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研究高等教育融资活动, 认为高等教育融资能否到位是由特定融资制度安排的实施效率所决定的, 并提出建立内生型融资制度[14]。

对于现代大学制度, 彭江 (2006) 从“制度”的视角透视现代大学的本质, 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特性是学术权力、学术利益的制度安排[15]。陈晓敏 (2011) 提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权力内涵包括政治权力和学术权力, 现代大学制度需要在国家利益取向的逻辑思路基础上实现政治利益和学术利益相互制衡[16]。尽管现有文献对高等教育融资制度已经做了一定的初步研究, 但是并没有形成完整而深入的理论框架, 即使提出了一些高等教育融资的创新制度, 但是实践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而且现有的文献研究均没有将高等教育融资的研究纳入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因此, 本文从现代大学制度视角对高等教育融资问题进行研究。

2 现行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困境

现行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的主要供给方式是政府供给方式, 即政府供给的外生型融资制度。所谓的政府供给的外生型融资制度是指政府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的考虑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融通而设计并强加给高校的制度, 也就是说政府是高等教育组织融资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外生型的融资制度下,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教育经费的财政支出和高等教育组织的收费所得。外生型的融资制度主要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等正式约束形式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和规范高校收费标准的制度安排。那么在政府供给的外生型的融资制度下, 高等教育融资一度陷入困境, 而其成因主要是以下两点:

2. 1 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非均衡

高等教育融资的困境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一方面, 高等教育组织对于融资制度的需求不断增大。自从九十年代中后期, 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和教育规模地迅速增长, 致使高校对于高等教育的融资需求急剧膨胀, 具体如图1所示。高等教育的持续扩招, 伴随而来的是要加大高校的新校区、学生住宿、饮食等基本生活设施和教学条件、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除此之外, 还要加大高校师资队伍等软件投入, 因此, 高等教育的融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供给却不断减少, 难以满足高等院校对于融资制度的需求, 因此, 高校融资制度需求增长和高校融资制度的供给不足造成了高校融资制度的严重不均衡。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情况下, 政府对高校的教育财政支出在高等教育的融资中所占的比重是逐渐下降的。从图1可以看出从, 2000年到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规模增长了接近3倍, 但是在同期政府对高等院校的财政教育投入增长了还不到1.8倍。尽管高等教育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有财政拨款和收费两种制度安排, 但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已经出现了偏高的现象, 而且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是受居民收入水平的制约。据统计, 我国人均GDP的50%以上都用于高等教育的学费支出, 所以高等院校的收费上调空间并不大, 因此在政府供给的外生型融资制度下, 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融资财政投入徘徊不前造成了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供给不足。

2. 2 制度创新方式不合理

在制度经济学中, 制度创新通常有强制性制度创新和诱导性制度创新两种。强制性制度创新指的是政府运用命令和法律对现行制度的变更或对新制度的安排[17]。现行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是政府供给型融资制度, 是由政府自上而下通过对财政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再分配为高等教育组织提供资金的, 属于强制型的制度创新, 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创新方式缺少实质性的约束监督和利益激励, 而且缺少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 因为政府在高等教育融资制度中毕竟是外生力量, 而没有充分发挥与参与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体在融资制度中的作用, 由此可见, 这种政府供给型的融资制度是存在不合理性的。

3 现代大学制度下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创新模式

3. 1 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界定

现代大学制度的产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其发展符合市场规律和高等教育规律。现代大学制度是在传统大学制度上的一种创新, 本质上来说, 现代大学制度就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 大学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18], 对于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等宏观方面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等微观层面实行科学管理的一种大学制度。从制度的视角来看, 制度是在利益过程中产生并应是全社会福利最大化调节的规则, 我国传统的大学制度依据是典型的政治利益与政治逻辑, 即是为国家战略服务的适应型制度, 因此传统的大学制度是政府的“一元”权力和利益结构。但是现代大学制度是政府、市场和学术“多元”利益和权力的共同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 与传统大学制度相比, 现代大学制度具有了“市场逻辑”的新内涵, 即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应该引入市场机制, 通过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学术利益是高等教育机构区别于其他经济、社会等组织的特殊属性。在现代大学制度中, 高等教育组织相关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制度创新的实施效果。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学术权力三种权力结构决定了现代大学的制度结构。所谓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学术权力分别是指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高校中各种学术活动主体对高校教育资源的控制力。现代大学制度是用“多元”的制度结构代替“一元”结构的制度, 即政府、市场和学术是要协调共存的。因此现代大学制度是强调权力和利益的多元化, 以防止某种权力和利益的过分集中, 而且, 现代大学制度要求三种权力结构相互制衡以达到整体利益结构的动态平衡, 因此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机制是制衡机制, 即政府、市场、社会成员、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和与现代高校相关的其他社会主体作用于高校各种行为活动时而形成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机制。

3. 2 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创新模式构建

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创新模式是以现代大学制度为视角, 将多融资主体引进高等教育融资制度中, 突破以政府逻辑为主的外生型融资制度。高等教育融资制度创新是积极引进 “市场” 和 “学术” 主体, 实现高等教育融资的 “政府”、“市场”和 “学术”多元供给主体和制衡供给结构的制度创新。现代大学制度中的政府逻辑、市场逻辑和学术逻辑在高校教育融资制度中分别是指政府、市场和与高等教育组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作为高等教育资金的主要供给主体。下面将具体介绍在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创新模式。

3. 2. 1 政府层面

在现代大学制度下, 政府已经不再是高等教育资金供给的唯一主体, 政府在高等教育融资制度中担当着多重角色, 即政府既是高等教育的投资者, 又是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监管者, 对于其他资金供给主体, 政府有宏观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在传统高校融资制度中, 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教育财政支出和学杂费收入, 即主要是由政府财政统一安排, 在这种高等教育没有专项资金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高等教育经费被挪用的情况, 因此, 本文提出政府征收专门的教育税, 即设立专门用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高等教育资金的稳定性。除此之外, 政府可以通过发行高等教育国债以弥补高等教育融资的制度不足。高等教育国债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设备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高等教育支出的专项国债。因为资金的使用范围有较强的产出效应, 符合国债的适用范围。高等教育国债一般由政府作担保, 并且政府会出台与国债利率、税收等相关的优惠政策, 因此高等教育国债属于信用度等级很高的债券, 安全性也较好, 具有较强的投资价值, 由此可见, 由政府发行高等教育国债是高等教育融资的可行性的途径。

3. 2. 2 市场层面

由于市场性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度内核中的重要特质, 因此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创新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来拓展高等教育融资的多元渠道, 在本文重点是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对高等教育融资制度进行创新。在现有的文献研究中有提出高等教育的股票融资方式[19], 即通过高校的联合形成教育公司, 然后教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为高等院校融资,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的发展的现有情况和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成熟的情况下, 在资本市场中高等教育的股票融资的实施还有一定的困难。本文将资本市场中的资产证券化引入高等教育融资制度中,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我国的法律环节, 为了使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创新更具有可行性, 本文重点阐述资产证券的信托模式。因为高校具有教学楼、体育馆、学生宿舍等具有很强变现能力的存量资产, 而且在未来以可预测的学费收入产生连续、稳定的现金流, 因此高校的存量资产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模式就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 (SPV) , 即采用特殊目的信托 (SPT) 结构来进行高等教育融资。因为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可实现性更强, 则高等教育融资的资产证券模式具体程序如图2。

在整个模式的设计中, 首先是组建资产池。当高校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要对高校的存量资产进行估算, 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组建资产池。如果单独一所高校的标的资产的规模有限, 可以在区域范围内将多所高校的标的资产进行组合, 实现区域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其次是建立特殊目的信托机构 ( SPT) 。在这种模式下, 一般选择专门的信托机构来完成SPV的职能, 信托投资公司要与原始权益人签订买卖合同, 高校要将证券化资产 “真实出售”给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支付购买价格并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 与原始受益人 (高等教育组织) 形成信托关系, 即信托人为信托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即高等教育组织, 受托人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要将高校委托的进行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行分别记账, 分别管理, 资产池中的所有资产和以未来每年的学杂费而形成的现金流均应进入信托机构的专门账户, 实现“破产隔离”。再次, 设计资产支持债券, 考虑到高校的学杂费是每年一次收入性, 一般是将资产支持债券计成每年年底付息一次, 债券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为了增强债券的安全性, 一般信托机构都会为委托专门的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 确保信托机构按时支付信托收益, 可以根据标的物风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额抵押, 在信用增级措施中, 可以考虑以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对部分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担保、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级, 信托机构在信用增级后将请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因为以高校资产作为资产支持债券的风险本身就不答, 同时又进行了资产的增级和评级, 因此债券的发行利率一般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 降低了高等教育的融资成本, 因此,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模式是高校低成本的一种融资模式。最后是发行债券, 将债券收入支付给发起人。信托机构将委托债券承销商发行债券, 债券发行完成以后, 信托机构将获取的发行收入。在资产支持债券到期日, 全部足额支付投资者的本息后并扣除其他费用以后, 按照标的资产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价格支付给高等教育组织 (发行人) , 并在清算资产账户之后将剩余金额统一划给高等教育组织, 高校实现了高等教育融资的目的。

3. 2. 3 社会层面

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学术逻辑侧重于大学的制度性文化范式, 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有很强的正向溢出效应, 因此, 在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融资制度的创新从社会层面要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来自社会的教育捐赠是许多发达国家高等院校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但是在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仅占高等教育经费中很小的比例, 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所谓的社会捐赠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于高等教育组织的捐赠, 例如校友的捐赠、企业的捐赠等。要保证高等教育融资制度创新的顺利实现, 一方面, 政府要完善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 例如制定专门的高等教育社会教育捐赠法规和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明晰高等教育捐赠人的权力和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享受税收减免或优惠待遇等等, 建立激励社会教育捐赠的高效机制。另一方面, 高校要设立专门的教育捐赠的管理机构规范高等教育捐赠操作, 建立相应的高等教育捐赠信用监督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 确保高等教育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安全运营和高校管理。因此, 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要想长期、稳定和顺利地运行下去, 必须要培育高等教育捐赠的制度环境和运营机制, 才能让更多社会资本和社会主体成为高等教育融资制度创新的参与者。

4 结论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民间融资制度 第9篇

1 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现状

在目前所出台的法律制度中, 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法律法规, 但是在《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很多本法律文本中却有涉及到民间融资。在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文献中, 又可以大致将其划分为下面三类:

第一类为认可类, 对于民间融资机构来说, 民营企业与其进行交易时, 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的, 而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并且受法律保护的, 此外, 一些司法制度中有提到个人和非金融企业都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的主体, 这也说明了法律间接地承认了民间融资行为, 所以在法律上民间融资是合法的。

第二类为引导类, 民间融资既然是非正式的融资机构, 与银行还有证券融资等正式融资机构肯定会有很大的不同, 最明显的就是利息这方面, 在《合同法》中已经承认了民间融资的利息可以稍微地比银行利息高, 但是肯定不是民间融资机构想要多高就有多高的, 那样就是借高利贷了, 是违法的, 所以法律也有规定, 民间融资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的四倍, 而且对于合同超出的利息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根据《合同法》,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合同中的内容却是不被法律承认的, 所以一旦企业或者个人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还款, 可能就要遵循法律途径。

第三类可以概述为禁止类, 《刑法》中有提及到, 以牟利为目的的放贷行为是不受法律认可的, 即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置不是一味地为了牟取利益, 如果有专门牟利的民间融资存在, 那么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 并且以法律途径去处置这些机构的法人。此外, 《贷款通则》中严令禁止民间融资活动, 其贷款人必须是依照正确的法律途径建立的合法企业。

2 民间融资的法律概念及制度缺陷

2.1 民间融资的法律概念及表现形式

现行的法律在民间融资这一块还有很多缺陷, 同时法律上对民间融资的定义也是比较模糊的。如果单纯地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 它一般较多地被称为非正式金融, 这个机构之间的交易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多种形式的交易, 而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说, 民间融资又是游离在法律边缘的金融行为, 因为法律上既没有明确的允许也没有明确的禁止, 所以这种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置, 也可以说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但是单纯地就民间融资行为的作用来说, 它也并不是非法机构, 它只是还尚未得到法律正面的承认而已。就现在的市场经济情况来说, 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必然的, 然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多与民间融资关系紧密相连, 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当一个中小企业出现财政危机的时候, 面对那些国有银行高门槛的时候, 企业没有条件去满足国有银行或者证券融资机构贷款条件, 这时候他们就只能求助于民间融资机构。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讲, 这种融资方式其实是适应社会的需要, 可以促进市场上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作用, 而且也会增加社会整体福利。

2.2 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

民间融资是存在一定风险性的, 而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不健全造成的。在经济发展迅速的现代社会, 法律制度的修订总是滞后于经济, 所以很多时候法律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由于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正式的承认, 所以民间融资在市场上到现在都还没有得到合法的地位, 但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并不能阻碍其作用的发挥,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行为, 在很多方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 法律手段在民间融资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而在《宪法》、《刑法》等很多法律条例中对民间融资的管理都有很大的缺陷, 不管是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还是对其的制约都有很大的缺陷, 而法律上的缺陷就造成了政府机构的不正确管理。由于各种环境的变化, 很多时候政府对民间融资的管理是会随着时间还有实际情况改变的, 而政府管理方式的不同也会影响民间融资的发展。完善民间融资虽然很多时候并不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够完成, 但法律手段作为一种金融管理手段, 在民间融资中有很大的作用。

3 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缺陷成因分析

3.1 政府管制目标对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制约

政府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大部分是基于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的。由于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有银行和证券融资造成了威胁, 甚至有可能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紊乱。所以政府为了保障市场经济能够正常的发展运行, 对民间融资就会采取一系列打压的措施。正常的金融机构是受政府的管理还有法律制度的保护的, 而且一般情况下, 一个国家的经济流向都是取决于合法的金融机构, 而这些金融机构是受政府干涉的, 因此, 民间融资的产生就会影响国家市场经济的流向, 且很多时候政府部门对民间融资没有管理权限, 因为很多民间融资都是个人或者企业自身的资产, 他们的那些资产是不受法律干涉的, 所以政府部门就不能干涉这些资金的流向, 这也是政府部门对民间融资持打压态度的原因。

3.2 既得利益集团对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制约

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来说, 民间融资的存在对他们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情况下, 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存在并不是单纯地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中还存在很多政治目的, 但是民间融资很多时候是个人或者企业以挣钱为目的存在的, 但是民间融资的贷款利息与银行的利息有很大的差别, 虽然法律有规定民间融资的贷款利息不得超过正规银行的四倍, 但是即使是四倍, 也是远远超过了国有银行的利润, 而且民间融资的存在纯粹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虽然民间融资确实促进了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 但不能忽视其利益性。利益永远是最大的目的, 不管国有银行的存在是否有政治目的, 国有银行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政府服务, 为促进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保护国有银行的发展, 也是为了发展整个国家, 给整个国家带来最大的利益, 而民间融资促进了个人或者是企业经济上的单独发展。由于政府对民间融资重视不如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 而民间融资的存在不管是对一些国有机构还是整个国家的发展都是有一定影响的, 所以, 民间融资的管理力度受限制, 法律制度不完善。

3.3 权利保护不力对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制约

民间融资是贷款双方经过商讨协议之后进行的交易, 一般交易的资金都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而既然是合法财产, 就说明贷款的资金是受《刑法》保护的, 所以在这个角度上来说, 民间融资也就够不上是非法的, 只是作为融资手段, 并没有经过正常的贷款程序, 而只限于贷款双方单方面的协议, 所有很多时候政府的处理态度停留在只要不出问题就对民间融资行为持不管不顾的态度, 一旦出现问题了, 就会以《刑法》中的条例处理。而这种管理方式使民间融资在不同的管理方法下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形式。从个人的权利来说, 民间融资的资金既然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那么个人就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合法财产, 只要是不违背法律, 个人可以将个人财产用在任何方面。虽然民间融资与单纯的朋友间的借钱有所不同, 但是很大程度上民间融资在形式上是可以归属这方面的, 只是相对于朋友间的借钱行为, 民间融资是交易双方在维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 但是一定程度上是没有违背法律条例的。但是法律对个人财产保护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由于对个人财产保护不力, 造成了民间融资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

4 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民间融资的对策

4.1 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手段原则

民间融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整体经济的流向, 但是民间融资在众多中小企业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民间融资, 政府的处理方式应该多偏向于引导, 尽量使民间融资可以往好的方面发展, 这样对于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有一定作用的。而民间融资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政府机构的不重视造成的, 所以为了完善民间融资, 政府首先就应该重视民间融资。应当加强民间融资在法律层面上的重视, 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民间融资, 加大民间融资的发展, 就一定要从众多方面对其进行考虑, 遵循不同的原则和规定。

4.2 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措施

法律上对民间融资存在一定的歧视心理, 所以要完善民间融资, 首先必须要确立民间融资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民间融资的个人与个人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贷款是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民间融资作为市场上的一种融资机构, 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渡过难关, 但因为国有银行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比较高, 因此跨不过这些高门槛的个人还有中小企业只能求助于民间融资, 所以确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有力于完善民间融资的发展。而对于民间融资的发展来说, 一个由个人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 因其存在的时间没有国有银行存在的时间长, 所以如果出现事故, 民间融资机构很容易被抛弃。因此, 为了更好地发展民间融资机构, 首先应该构建民间融资退出机制, 这样即使在同一时期有很多融资机构迫于无奈不得不关闭, 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也不会有很大。其次, 应该建立民间融资机构的信用制度。虽然民间融资机构没有那些国有银行正式, 但是作为一个融资机构, 要想有长期的发展, 就必须建立一个信用机制。信用机制不管是对借款那方还是民间融资机构这方都有促进作用, 尤其是在民间融资得到法律承认之后, 作为社会上的一个正规的机构, 应当对贷款双方负责。建立一套信用机制, 有助于了解那些贷款人或者贷款企业的实际情况, 再根据分析最后的利益关系决定到底给不给予贷款, 这样会避免很多法律上的麻烦,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民间融资机构自身的利益保证, 避免有借无还的现象。

5 结语

民间融资的存在, 在当今市场经济上已经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民间融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要完善民间融资的发展, 就要从不同的角度考虑, 而法律手段是完善民间融资的必经手段, 只有在合理的法律条例下, 再设置一系列有用的措施, 才能使民间融资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 民营经济在市场上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 与此同时, 民间融资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拔地而起。经济的市场化不仅给民间融资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而且也给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带来了便利。不过就目前而言, 民间融资在法律上还有很多缺陷和问题, 本文就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民间融资制度提出一些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法律手段,完善,民间融资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后春.克服我国融资结构失衡的法律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 2008 (10) .

[2]白雪.论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西财经大学, 2012 (3) .

[3]张书清.论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 2006 (4) .

[4]孟宪东.关于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思考[J].中国金融, 2012 (3) .

完善制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第10篇

改革开放30年来, 中小企业为我国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有关资料表明, 对于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 占据企业总数份额最大 (在全部工业企业中, 中小企业占99.1%, 中小企业的工业生产总值占64.8%, 中小企业的总人数占76.6%) 的中小企业为促进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起到了中坚力量的作用, 他们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四五六七八九”, 即实现了40%以上的利税, 50%以上的销售收入, 60%以上的工业生产总值, 75%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 80%以上的出口创汇能力, 90%以上的企业数量。然而, 受信用体系、金融体系及银行自身等因素的制约, 融资难是一直以来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顽疾。特别是近段时间, 货币政策从紧, 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看涨, 人民币升值等等原因, 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了严冬。

1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冷静分析,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自身原因外, 还存在着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没有提供足够的发展环境, 金融业对中小企业“不够感兴趣”等多方面的外部原因。

站在中小企业的立场上来说, 提高自身的实力和加强自身的诚信道德水平是解决自身融资困难的当务之急。换个角度来说, 外部环境再好, 自身的问题不能够加以解决完善, 仍然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诚信观念和道德观念, 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积极主动地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 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想办法多渠道地提高内部融资的能力,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股份制, 直至上市, 以最终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

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来说, 一直以来, 因为体制机制的原因, 银行往往采取“傍大弃小”的做法, 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不能一视同仁, 造成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从银行融资的“旱涝不均”, 要彻底扭转这种局面, 金融机构, 必须眼光放得更远, 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从社会和现实的角度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 提供更多的服务, 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 解决措施

然而要想从根本上摆脱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最为关键的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支持, 不断完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信用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2.1 首先从完善金融体系入手。

构建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形式多样的金融机构, 同时配套的政策法规跟进, 为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支持。从而逐渐形成银企共赢, 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2.2 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入手。

可以从以下几个渠道募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一是各级政府拨款。二是发行债券, 从市场上募集。三是中小企业自身建立互助基金。同时配套的规范发展基金使用的制度法规也应该配套跟进。

2.3 建立和完善服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本市场也是思路之一。

2.3.1 为中小企业板块提供较为宽松的上市环境。

让中小企业上市, 一方面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步伐, 规范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 扫除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 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所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板的发展, 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3.2 为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提供制度保证。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不仅能够拓展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 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规范和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 优化自身财务机构, 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其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信誉。这样不仅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问题, 也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拓展了方式, 提供了思路。建议在信息披露方面, 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法规, 尽可能地为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与判断能力。

2.3.3 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产业投资是一项风险投资, 通常在高科技企业或者企业发展的初期进行投资, 主要投资对象是具有一定潜力的非上市公司, 待条件成熟或者公司上司之后, 将该投资转让以取得高额的投资收益。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基金。根据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 产业投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孵化器和催化剂的作用。以美国为例, 中小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政府投资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发起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它们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担保或无担保贷款,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促进中小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将资金投资于发展前景较好或者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以获取收益。国外经验可以启示我们采取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办法设立投资公司, 以解决中小企业筹融资困难的局面。尽管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成立了类似性质的投资机构, 但还远远没有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并且由于我国在产业投资等方面法律和规章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善甚至是空白, 也使得投资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 健全的退出机制和保障运行的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要想尽快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局面, 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该尽快完善。

2.4 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弥补银行信用资源不足的问题。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社会化试点工作尽快完善实施, 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制度、积极引导信用中介主体和信用法制环境等方面完善和探索。建议成立由地方政府出面, 由金融机构投资设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信用档案, 并实现联网, 同时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将企业法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企业的融资额度结合起来, 强化企业和企业法人的信用观念, 根据综合的信用等级确定融资的额度, 以达到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促进企业发展的和谐局面。

综上所述,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自身三方面的责任。各方面应该从实际出发, 从社会责任出发,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摒弃陈旧观念。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 在目前国外经济形势不佳, 国内货币政策从紧的形势下, 尽快进行制度的完善和革新, 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和谐良好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勇.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1 (11) .

[2]陈婷.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 (7) .

[3]曾珠.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分析及对策[J].财经科学.2003 (12) .

[4]王爱国.姜月运.张勇.关于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思考[J].山东经济.2002 (9) .

[5]李红瑞.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及对策[J].中国商界 (上半月) .2009 (12) .

低成本融资进入实体经济需制度保证 第11篇

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应明确界定实体经济是什么;二是必须保证金融体系有效运作;三是不同融资工具之间必须具有替代效应;四是采取市场化方式而不是政府主导。

一般来说,实体经济是相对于金融经济或虚拟经济而言的,因此,商品与资本两者的定价基础、定价方式、供求关系及市场运作方式上都存在严格的区分。而住房及一些既有消费属性又具有投资属性或炫耀性属性的地位性商品,其界限就相对模糊,如果没有清楚的界定及用相应的政策来限制,这些商品就会转化为投资性产品而非实体商品。

从2008年至2012年,我国银行信贷增长高达35万亿元以上,社会融资总额达63万亿元以上,是1998年至2002年期间信用增长量的10倍。这4年的融资成本很低,但这些低成本资金基本上没有流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各种资产,其中以投资为主导的住房市场是最为典型。

当金融市场过度信用扩张把住房价格推高后,住房市场迅速转化成以投资炒作为主导的虚拟经济市场。在这样的市场内,融资成本越低,利用金融市场杠杆进行炒作的人就越多,资产价格飙升也越快。这不仅使得国内金融体系积聚了巨大的潜在风险,也使得实体经济无从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第二方面,要促使低成本融资流入实体经济还需要有效的市场机制。如果金融市场没有形成与金融资源相匹配的价格制度,那么,融资成本再低也无法流入实体经济,更不要说用低成本的融资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近几年来,国内金融市场政府管制过多,价格严重扭曲,致使民间信贷活跃、高利贷盛行、炒钱之风狂烈、银行理财产品突飞猛进、信托贷款剧增、影子银行风险巨大等问题相继地出现。尽管政府采取管制方式不让更多资本流入房地产市场,但房地产业却能通过各种委托贷款公司、信托公司、海外贷款机构、银行个人理财委托贷款等工具筹集到大量资金。这种现象不仅在于资本具有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本性,更在于政府管制主导下的国内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用隐性担保。国有大型企业从银行获得低成本资金拿去放高利贷并非仅是个案。

第三,就当前国内的融资情况来说,融资市场格局及融资工具早已发生了较大变化。2003年前,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占比达90%以上),因此,银行融资成本的高低决定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高低,特别是利率还没有市场化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不过,随着融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工具是可相互代替及多元化的。

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银行利率市场化程度提升,企业接收的无论是来自银行信贷市场融资还是来自其他市场融资(信托、债市及股市等),其成本高低并非通过政府的政策手段实现,而更多取决于企业本身素质、权威性、更高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及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国内企业股权融资的成本较低,所以企业都渴望进入资本市场。而对银行信贷融资而言,在中国金融业半开放及融资多元化的条件下,希望通过货币政策来降低融资成本并促使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012年上半年央行连续下降利率,但贷款加权利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商业银行利率也没有减少反而是增多。在政府对信贷严格管制下,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是规模竞争,而利率半开放恰好为商业银行上升利率提供了机会。

民营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探讨 第12篇

1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制度创新

1.1 深化银行金融机构体制改革, 完善民营企业间接融资体系。

1.1.1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 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国有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着股权结构单一、资本金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 因而迫切需要从产权结构入手引进民间资本甚至外资,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 从根本上引导国有商业银行朝现代银行方向发展。股份制改造是根本途径。它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 理顺其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促使国有银行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 按资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来选择贷款对象。这样, 民营企业才能与国有企业处于公平的资金竞争地位, 才能获得广泛持久的银行金融支持。1.1.2银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融资体制。一是通过扩大中长期资金来源、改善存贷款期限结构、设置新的协议存款品种等措施来解决贷款结构性矛盾;要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不断完善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 提高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水平, 保证银行资金投向的科学决策。二是要大力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机制, 加强风险内控制度建设, 进一步改进授权授信管理方式, 引导基层银行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 大力优化贷款结构。加强银企沟通, 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实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自身效益提高的“双赢”;要研究设计适合民营企业特点和要求的金融产品、授信管理和绩效考核, 培训专门的小型企业信贷管理人员。使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及时得到支持。1.1.3设立股份制民营银行,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发展中小型银行, 特别是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要发起人的民营银行, 可以通过民营金融资本与民营产业资本的融合, 改善民营金融和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引入民营管理机制, 规避民营融资的风险, 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并且民营银行经营机制灵活、不良资产少、筹资能力强、盈利水平较高, 能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空间较大。其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特点与民营中小企业短平快的投资融资特点正相适应, 必然会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1.2 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沟通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1.2.1消除民营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歧视性待遇。要加大实施“核准制”的力度, 让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优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不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新鲜血液, 更重要的是使资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体现。1.2.2健康引导二板市场, 优先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当前不仅需要积极健康引导中国的二板市场, 而且更需要将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二板市场的一个市场同时发展, 要积极恢复与有序发展一个各种交易主体广泛参与、交易品种数量不断扩展的场外交易市场, 以规避高昂交易费用与上市条件对民营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的制约。可以尝试在上海建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报价中心, 成立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 引导各省市建立与上海报价中心联网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并规定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的中小企业, 一旦其净资产、税后利润、市值或是股价等达到一定条件要求, 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二板市场。1.2.3积极吸纳风险投资, 积极发展民营中小企业票据、债券融资。在风险投资的主体中, 除了政府风险投资机构及创业中心的风险投资外, 还应当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吸纳外资及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等。同时, 依托场外交易市场使民营中小企业票据、债券融资持续发展, 以降低其融资成本, 改善资本结构。

2 民营企业自身制度创新

2.1 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体系, 实行规范化管理, 逐步有效地实现两权分离。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民营企业自身规模的日益扩大, 民营企业初创时期的人治管理模式应该要革新。民营企业应该在领导制度、用人机制、生产经营制度等方面规范化, 应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减少管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首先要对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进行调整, 清晰产权, 规范企业行为, 正确引导继承者对财产的态度和产权意识;其次要解决企业控制权问题。目前真正做到以股份分享利益而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很少, 导致产权地位和管理地位的矛盾加剧。可以考虑引进职业经理人, 构建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逐步实现经营管理层外来化、年轻化和知识化, 再逐步过渡到所有权和经营权两分离。

2.2 加快民营企业产权多元化和资产证券化进程, 通过资本市场谋求发展壮大。

产权多元化是产权清晰的前提。实现产权多元化, 首先要解决好产权“一股独大”的问题。大型民营企业的产权过于集中, 通过股权分散化和社会化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 才能建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在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中, 应从制度上确保中小投资者利益, 大股东相对控股代替绝对控股, 产权清晰到每个法人和自然人, 使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次, 要加快民营企业资产证券化进程。可以通过上市增资扩股、资产转换、出让产权等资本运作方式引进新投资者, 以促进产权结构多元化, 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还可通过上市引入公众投资, 通过资本市场来清晰产权和发展壮大。

2.3 加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倡导信用文化。

民营企业要制订相关的内部信用管理规章制度, 如《管理评审控制程序》、《合同评审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等, 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负责本企业内外信用管理;在企业内部实行以质量管理为根本的全程信用管理, 从商品的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上把好关, 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打造产品信用链条, 不断改善企业与客户、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规范财务制度,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 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 不做假账、不逃废银行债务。

3 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环境制度创新

在提高民营企业主观诚实守信的同时, 还需要改善民营企业的客观信用环境, 以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社会信用, 改变民营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

3.1 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记录体系。

目前需要协调和整合各方信用资源系统, 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民营企业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声誉机制的建立, 可使相关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资源, 信用状况更加透明, 降低了信息成本和风险定价成本, 为民营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条件。同时, 信用记录增加了民营企业及其股东的违约成本, 促使其主动增强对自身的风险约束。

3.2 建立科学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和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评级是揭示信用风险的有效方法, 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与健全, 对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 一是政府要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 组织成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 要加强对商业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规范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要建立规范的委托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机制, 形成有约束有竞争的规范化的担保市场。二是建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由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应当规范管理和运作, 并积极建立资金补偿机制, 实行出资制度化管理。三是创新担保方式, 积极探索反担保再担保措施, 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给予政策性鼓励。四是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以支持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

摘要:民营企业近年来迅猛发展, 但是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需要就多方面的融资制度障碍作深刻的系统分析, 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和信用环境制度创新, 来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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