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2024-07-26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精选11篇)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第1篇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简称 “碳交易”) 是指国家将市场机制引入节能减排计划,旨在将企业碳排放纳入管理体系。 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节能减排,国家无偿分配给企业一定的碳排放权配额, 企业只能在规定的碳排放配额内进行排放。不足和超过国家初始分配的排放权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国际上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由 “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与 “基于项目的基准和信用交易机制 ”组成。 在碳排放权交易环节,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ETS)、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排放权交易形式, 允许碳排放权像商品一样自由买卖。

我国在2013年退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加入并根据国情建立中国式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CN-ETS)。 碳排放权目前已成为国际能源交易市场的重要交易商品,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我国也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预计2015年将建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 中国碳市场在2014年实现了快速发展,7个试点市场(上海、北京、深圳、天津、 广东、湖北、重庆)得以全部启动,而全国市场设计框架也已清晰。 七个碳市场在政策设计、市场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将为“十三五”时期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提供经验。 但是随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广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的缺失就是其中之一。

因为离开会计的价值核算, 利益相关者就无法获得企业碳减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财务信息, 碳减排财务信息的缺乏将增大企业碳减排决策的风险, 影响碳减排行动和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研究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对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场化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2003年,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围绕其是否作为一项资产及其原因进行讨论。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考虑到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会计处理的紧迫性趋缓,于2005年6月撤销了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 直至今日,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依旧是会计上争论的热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 基本的共识是:碳排放权是企业的资产,即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 预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目前的主要分歧在于确认的资产类别不同。

(一 )确认为 “存货 ”。 张鹏 (2013) 认为,碳排放权在我国CDM项目中最终目的是出售, 目前企业所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 故其符合存货的定义。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则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 “交易 (出售)”。 但是 ,存货模式的确认对碳排放权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其只适用于在CDM项目下的碳排放权的解释。 2014年,7个试点市场全部启动,并准备在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DM项目在我国已经不适用了。 并且一般的存货属于有形资产,而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 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

(二)确认为 “无形资产 ”。 国际会计准则委 员会 (IASB)下的国际 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 2004年12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 (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 该解释公告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 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 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 而且是属于资产的 “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

彭敏(2011)提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 能够单独出售或者转让, 但既非权益工具也非其他收取现金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不满足金融资产的定义, 故作为无形资产较为合理。

徐华新(2013)认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为了避免对排放权摊销处理的问题, 应将排放权设立为一类特殊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

但是,碳排放权在取得时与排放时的价格不匹配,导致不能“真实而公允” 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 (如下页图1); 无形资产具有摊销特征,而碳排放权有期限, 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使用,导致其减少, 无法准确预计其使用时间, 难以准确进行摊销处理;在后续会计处理中, 无形资产摊销转入 “生产成本” 中,将国家无偿捐赠的配额也计入产品的成本中, 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定价,并且将其转嫁给消费者买单,这对企业商品的定价造成了影响。 所以,将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无形资产”是有缺陷的。

(三)确认为“金融资产”。 根据英国FRS 13的规定, 碳交易合同符合其定义。 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但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属于嵌入衍生工具。

Fiona Gadd et (2002) 指出 , 碳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 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 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对冲碳信用的价格风险。所以,该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王艳和李亚培(2011)提出,碳排放权的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 它作为一种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具有自由交易市场, 以公允价值计量,除了现货交易外,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等交易。这些均为与金融工具类似的特征,所以应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

如果将碳 排放权计 入 “金融资产”,会存在递时消耗问题(企业自身会使用), 碳排放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用于交易、 也可以用于企业自身生产消耗。若确认为金融工具,则无法对企业自用部分进行计量, 而且在会计准则中, 金融资产也是不能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的。所以,将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是有缺陷的。

( 四 ) 确认为 “ 捐赠资产 ”。 Jacob (2006) 在其论文 《 报告污染配额相关问题研究》 中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得出结论:碳排放权是 国家赋予企 业的一项排污 权, 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是由国家配给所得,故应将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但捐赠资产并不能合理解释购入部分的碳排放权,并且该理论未在我国提出。

(五) 确认为 “碳货币 ”。 张彩平 (2013)在《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即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确认计量, 她认为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 价格波动和可交易的商品特征,同时还具有依靠政府信用、自由存储和借贷、普遍接受性等货币的特性,因此,应增设“碳货币”科目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和计量。但是,货币具有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不具有明显的期限性,而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在于其递时消耗和有期限限制。并且,碳货币成立的前提是碳信用,碳信用是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授予的。 到目前为止, 联合国签发的各种碳排放权都缺乏明确的、可以长期使用的规定, 即其作为货币的使用价值是不确定的。 从宏观经济和长期发展来看, 碳排放权确实是排污许可的一种凭证, 在未来它确实有可能发展成碳货币的形式, 非短期可以实现。 而我国在2015年就要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市场, 时间紧迫。 “碳货币”是很好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却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

综上分析可知,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和碳货币等资产,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并阻碍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 使其成为国际会计研究领域中的一大难题。 我们从建立新会计科目的思路入手, 通过分析碳排放权的相关性质,结合已有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一系列的相关会计处理设计。

三、碳排放权性质分析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 。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 过去的交易 或者事项形成 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以确认碳排放权为资产。 但由于“无形资产” “存货 ”和 “金融资产”无法准确反映碳排放权的性质, 需要在资产中设立一个新的一级科目“碳资产”对碳排放权进行独立核算。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 。 当碳排放权被国家签发后,其价值就得到了承认, 成为了一种稀缺的有价资源,有了商品的属性,并能够在碳排放权交易中以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有交易就涉及到会计处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作为会计要素肯定要在会计系统中进行计量,以反映其价值。 碳排放权在生产环节中,能够作为生产资料使用,计入生产成本中。 在交易环节中,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 期货和期权交易。

碳排放权的用途有两种: 一是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消耗,二是用于出售赚取差价。 用一个简单的类比:在第一种用途中,碳排放权的本质接近于原材料,应以历史成本计量;第二种用途中, 碳排放权的本质接近于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对碳排放权只使用一种计量方式并不能反映其成本,若以历史成本计量,则忽视了碳排放权可能存在或有负债的可能,也未考虑其配额的市场交易情况。而存在活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是较合理的选择。 所以,碳排放权用于生产环节时,应以历史成本计量;用于交易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特殊的时间结点 (如月末、 年末等) 以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以公允地反映其价值。

四、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案设计

本文基于对我国现阶段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情况,除去只进行现货、期货等金融交易的企业, 以能够获得国家配给碳排放权数额、 并能够使用碳排放权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为主, 设计新增的“碳资产”的相关会计核算。

(一)构建新的会计科目“碳资产”。 为了方便反映碳排放权来源以及核算的准确性、简洁性,本文在碳资产科目下设置 “碳资产———政府配给”“碳资产———交易”“碳资产———自用” 等二级科目。其中,“碳资产———政府配给” 科目反映政府配给的碳排放权数量; “碳资产— ——交易”科目反映企业购进的碳排放权数量、 企业准备用于出售的碳排放权数量;“碳资产———自用” 科目反映企业购入并用于生产的碳排放权数量。

(二)初始计量。

1. 政府配给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对于政府配给的部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的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现阶段,政府只会为有排放权的企业发放配额, 我们可以先假设企业会将其全部投入使用。因此,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应该以公允价值计入“碳资产———政府配给”。按照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在核算时应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则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碳资产———政府配给”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不足的使用部分, 另一方面是作为金融资产的投资行为, 我们先假设企业购入的碳排放权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出售。 按照拍卖取得碳排放权的成本,以当期的公允价值入账,借记“碳资产———交易”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而在公开市场拍卖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三 )后续计量 。 因为购入的碳排放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两种使用途径,其一是用于企业自身生产过程的消耗, 其二是用于企业出售赚取利润,所以应当在二级科目中体现对两种不同途径的处理。

1.企业自用。 使用时,优先使用政府免费配给部分。 因为政府免费配给本就属于无偿赠与的资产, 不能计入企业的成本, 并将其反映在企业收入增加。所以,当企业使用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时,应直接做反向处理,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碳资产———政府配给”科目。 当政府配额不足时, 就需要使用外购的碳排放权弥补企业排放量。能够使用碳排放权的企业(即生产企业), 说明其一定拥有生产能力, 这部分资产是企业自行购买并用于生产消耗环节的, 应该根据其使用情况,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其会计处理应分为两步:(1)先在二级科目中转换,将其从“交易”科目转到“自用” 科目,借记“碳资产———自用”科目,贷记“碳资产———交易”科目。(2)根据其生产消耗的数量,将其反映并计入“生产成本”中,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碳资产———自用”科目。

2.用于出售 。 由于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性, 特别是在出售环节时, 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拍卖进行交割, 使得碳排放权更偏向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因此出售时以实际取得的资金计量, 与账面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其会计处理应分为两步:(1)先在二级科目中转换,将其转入“碳资产———交易”中,借记“碳资产———交易”科目,贷记“碳资产———政府配给”科目。 (2)在出售时,借记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记 “碳资产— ——交易”科目,同时借记 “递延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 对于出售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则类似于普通的商品出售,直接进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即: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记 “碳资产———交易”科目,并以实际取得的资金计量,与账面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企业期末留存 。 对于企业期末留存部分, 需要在报表中反映其真实价值。在经济市场环境的变动下,存在公允价值的变动, 所以在月末、 年末等,应以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以公允地反映其价值。 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额为购入的成本价与当天的市场价差额。

(四)碳排放权信息。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能够让信息使用者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信息,但是碳排放权和其他排污权一样,其后期披露不被重视 , 由我们收 集整理的 数据得出 : 38.75%的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了排污权信息,近20%的公司并未披露。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各企业对碳排放权的后期披露不太重视,同时碳排放权的会计披露没有一个完整的行业规范,无法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横向对比的条件。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活跃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 碳排放权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重要性日益加强, 其对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日益加深。 将碳排放权单独建立一个账户, 也是对其后期披露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碳排放权的后期披露首先应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记录。

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应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其引起的利润变化和现金流变化也分别记载于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将其购入和出售的碳排放权分别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和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并在附注中注明相关用量明细和重大事件对碳排放权的影响。对于碳排放权交易频繁的企业,可以采取编制独立碳资产报表的方式,使碳排放权的明细交易更详细地反映给信息使用者。

因为碳排放权的配额、 购入数和增减情况是通过二级科目表示,所以对于“碳资产”这个科目的数据披露,可以反映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于碳排放权的重视程度。结合附注中列出的政府配给额和使用额,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看出企业的产品生产规模,或者是企业未来对碳排放权看重与否的走向。

(五)不同会计处理对比分析 。 根据对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分析,笔者发现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将碳排放权计入 “无形资产”与“金融资产”,这一问题会导致碳排放权在后续计量中的走向不同。

通过对同一业务分别使用 “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碳资产” 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对比分析得出:“无形资产” 无法处理好累计摊销和碳排放权消耗之间的关系, 计入生产成本导致产品成本增加, 但是其中一部分是国家免费配给企业使用的份额,不应该计入生产成本,但是“无形资产” 账户无法合理将这一部分单独计算。 “金融资产 ”无法公允反映碳排放权取得与使用时不同价格而导致的处理问题, 并且金融资产不可以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消耗。 我们设计的“碳资产” 科目, 由于一开始就将碳排放权分为用于交易和用于使用两部分, 在一级科目下分开核算, 清楚反映碳排放权在企业的用途和使用量, 既能够有效地解决由于出售而计入收入所引起的利润表虚高问题, 也能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盈利情况。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碳排放权这一新型环境资源管理手段的产生促使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它的特殊性也给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针对碳排放权构建一个新的会计科目“碳资产”,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使其能适应不同方式取得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满足不同用途排放权信息披露的需要,规范排放权信息披露。

(一) 政府出台并修改相关会计准则。 碳排放权作为国家用于市场性调控而产生的新兴资产, 其交易事项最终要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我国应尽早制定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准则, 统一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促进碳交易的有序发展。 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对碳排放权的记录、计量、确认、报告有帮助的会计准则。 借助于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准则,逐渐建立起完善的低碳会计体系, 建立起与国际衔接的、具有公信力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 增强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披露。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原则, 对企业影响重大的事件需要进行详细披露。 建立“碳资产”科目的目的,就是为了将碳排放权交易的披露,从表外纳入到表内,从而体现其重要性。 但是准则的修改有滞后性, 在准则修改之前, 笔者建议以编制碳资产独立报表的形式披露碳排放权的使用情况。

摘要:碳排放权信息披露是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对碳排放权所属的资产类别有“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存货”等观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不同削弱了碳排放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以“碳资产”科目统一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完善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从而提高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的可比性。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第2篇

摘要: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效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它的有效实行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加入国际气候变化阵营有着巨大影响。我国已在深圳等七省市试行了碳交易,“十三五”方案帮助我国从区域性碳交易体系向全国碳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并在2021年开启全国碳交易市场。列出了我国碳交易体系下的立法现状及立法问题,并根据问题一一提出对策,为我国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尽早与国际碳交易制度相衔接。

前言

中国是国际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虽然未设立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是必然会实行自主减排的。我国的碳交易已进入试点阶段,但我国未颁发有关的专门性强制法律文件,而拟制法律首先就是要精准界定碳排放权的概念,到现在为止,我国法学界并没有准确的界定,近些年我国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了以下观点:欧阳爱辉(2021)《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中指出碳排放权是准用益物权;田丹宇(2021)在《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制度检视》中提出碳排放权是行政权力;蒋博雅(2021)在《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中提出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兼具公权私权双重属性。由于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特点,这与物权的基本特征大致符合,所以我国学者普遍将其当作准物权看待,但是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并不符合我国产权理论对“物”的定义,所以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应作为强制性行政许可权被界定。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立法现状

2.1

政策发布密集

我国高度重视碳排放交易,并发布了众多其相关的政策(具体政策看表1)。国内方面,2021年颁布了首个应对全球变暖的国家计划,也是首个综合性的政策性文件,即“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计划”;同年12月,发表了题为“中国的能源形势和政策”的白皮书;2021年,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即:“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的白皮书。

国际方面,中国与美国在2021年11月签署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这份声明第一次确定了2021年后中国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计划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努力尽早达到,这在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2.2

试点成绩显著

第一,中国颁布了相关工作方案。2021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个专门规定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由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随后其他试点也颁布了碳交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加以实施。

第二,我国已经确定了碳交易企业试点的范围。因其主体是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2021年11月,上海公布了首批碳交易试点的范围:包括191家企业。

第三,我国建立了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我国采取的分配方式是混合模式:大多情况下为免费分配,小部分为有偿分配,也就是自由分配。此外,为迎合新排放源的需要,还会通过拍卖将部分排放权分出。

第四,我国建立了碳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深圳是中国首个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建立了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系统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之后每个试点的碳排放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都逐步完成。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立法问题

3.1

碳排放权归属不明确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碳排放权是作为准物权或是行政许可权利,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地位的缺失使我国排放交易理论基础缺失,进而不能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我国若不能及时明确碳排放权的具体定义,那么设立完善的契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体系更是遥遥无期了。

3.2

立法层级较低

自发改委决定开展试点后,政府已经颁布了一些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且七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也在不断出台,使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但是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只适用于各个地方本身的情况,无法满足国家整体市场的需要,再者,已发布的政策法规的立法水平太低,其效力并不足以协调国家部委之间以及.和地方之间的实际操作问题,这就会导致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工作难以展开。

3.3

市场监管体制不完善,力度较低

从监管能力角度看:我国碳排放的监管能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因为我国在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以及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减排统计等制度设计上并不完善,由此导致数据统计准确性差,时效性也得不到保障,各个指标体系之间缺乏统一性和配合性。

从监管机构角度看:由于我国开行试点,所以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也有多个地方监管机构,而对于统一的监管机构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涉及具有监管问题时,各地方监管机构易发生推诿的现象,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从公众监管角度看:监督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外部监督主体,而.公众作为外部监督主体,应通过监管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对监督机构以及运行信息进行外部监督,但在目前中国碳市场监管体制下,由于尚不健全的市场制度以及有待提升的公众信息获取能力,导致了中国碳市场的外部.监督效果并不明显。

3.4

配套实施机制不成熟

我国在不断扩充发展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目前大约有30部已实行法律与之相关,但是其配套实施机制并不能与之相匹配。我国现存的机制很难实现我国目前的减排目标,所以我国需要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上加大关注,尽快完善配套机制从而加快实现减排目标。

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立法的对策

4.1

明确解释“碳排放权交易”,明确碳排放权归属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同排污权相似,应是一种强制性行政許可权,其性质能够使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合法。碳交易通常是指各国将碳排放权看作一种有价值的商品,首先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其次将其分解为不定量的碳排放配额,最后分配给各个区域,如果有富裕或欠缺,则可互相买卖交易。明确碳排放权概念的性质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义,有助于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体系,并尽早与国际市场相衔接。

4.2

制定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上位法

我国应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这类高效力的上位法,通过立法制定有关核查机制、配额分配、违约责任等原则性问题的规定,为碳交易市场提供统一的法律原则,使各地在实践中能够更具操作性,避免个别省市、企业钻法律的漏洞。但是制定一门单行法要耗费一些时间,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先行发布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关于与碳排放的行政许可权利,以此行政法规为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暂时的法律支撑,避免出现在实践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为了建立更完善的碳交易体系,我国要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坚持宪法和环保法作为其上位法,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对实践更加具体细化,明确政府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企业节能减排意识,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

4.3

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从监管能力角度看:完善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技术,增强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减排统计等制度设计能力,以提高数据统计准确性,保障信息的时效性。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确立总量控制任务,明确具体的分配数额后,将碳排放的详细信息及时的公布,有助于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排放实体。

从监管机构角度看: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统一的监管机构,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了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后,可以作为监管部门,而环保局作为管理环境问题的部门,也可以监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于二者的具体监管职能,法律应当进行细化规定,否则在实践中一旦发生具体监管问题,就容易发生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从公众监管角度看:在我国控制碳排放、推进低碳体系的发展既离不开“自上而下”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的政府,更离不开“自下而上”进行积极参与和监督的公众,因此我国碳交易体系的发展应重视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管理模式应从政府主导型向多元化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以及.组织在内的合作监督模式的转变。

4.4

相关配套法律机制的完善

除了制定单行法外,我国还应该在各地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及完善配套的法律机制,这是因为我国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我国.政府不能制定符合全国的具体实施细则,只能发布关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原则,所以地方政府需要制定符合自己省市经济发展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及配套机制,将.的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到每一家每一户。

结语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分析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湖北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机制

湖北省地处华中,位于长江和汉江两大水系交汇处,是我国中部重要省份。湖北省近年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节能减排工作卓有成效:2012年,湖北省地区生产总值(GDP)总量约为2.2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3%(按可比价格计算);“十一五”期间全省以年均能源消费8.47%的增速支撑了地区年均生产总值13.9%的增长。然而,湖北省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特征决定未来一段时间的碳排放总量仍呈上升趋势,并面临保持经济增速水平与完成严峻的能源和碳强度考核的双重任务。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减排温室气体的市场化手段之一,是湖北省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措施。在碳市场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借鉴欧盟ETS等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到本省所处的社会发展时期和产业经济结构特征,因地制宜的设计了具有湖北特色的碳交易市场制度要素。

一、湖北碳交易体系建设特点

(一)试点意义突出,体系设计贯彻发展与减排并重原则

湖北省作为唯一被纳入试点的发展中省份,能源消费总量和温室气体排放仅次于广东,但由于各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产业结构复杂多样,相比其他碳交易试点湖北省内部发展的不均衡水平较突出。湖北省排放特征与我国现阶段总体情况相当,因此,从碳交易试点价值和意义来讲,湖北省优势独特,碳交易市场对未来开展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示范意义显著。

从碳市场体量来看,湖北省2014年度配额总量为3.24亿吨CO2,是全球第三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①。湖北省综合考虑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平衡地区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的关系,创新性的设立政府新增预留配额制度,为湖北省预留了一定的经济发展空间(见表1)。

(二)覆盖范围集中,潜在碳市场巨大

湖北省产业结构特征决定被纳入交易系统的企业主要为工业能耗大户。通过测算和比较设置不同门槛下纳入的企业数量、覆盖碳排放量比例和行业减排成本,确定2010年和2011年任一年综合能耗在6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共138家工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覆盖企业的总排放量约占到全省化石能源排放量的35%,其中101家企业来自电力(和热力)、钢铁、水泥、化工四个行业,占到排放总量的95%以上。企业的高纳入门槛为将来覆盖范围扩大纳入更多企业留出空间,碳市场的配额总量规模和启动后期体系调整空间使湖北省在未来拥有巨大的潜在碳市场。

(三)测量、报告和核查(MRV)制度完善,确保企业数据完整、真实和准确

湖北省规定了纳入企业应履行碳排放监测和报告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实施碳排放核查工作,明确提出了各项工作的流程和周期。湖北省相继制定了MRV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量化和报告指南》(试行)及试点省市中最多的12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量化指南,《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湖北省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碳排放监测计划与排放报告模板等技术支撑文件。湖北省的测量、报告,制度建设更加系统完善,也为建设准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数据库提供基础保障。

(四)奖惩制度分明,处罚力度显著

湖北省规定预留配额转让所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建设等的政府预留配额转让所得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项目和政策扶持申请;鼓励金融机构为覆盖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目前,在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尚未出台、法律约束力较差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力度有诸多限制。因此,湖北省在经济处罚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其他惩罚措施,如在项目审批、补贴贷款、土地税收等方面配套相应的惩罚,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将未履约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将国有企业碳排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建立通报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对企业经济、行政和配额扣发的处罚措施(见表2)。

二、湖北碳市场运行情况

湖北省为鼓励企业交易持有配额,为现货交易市场配额增加有效供给,规定企业履约时未经交易的多余配额将予以注销,配额经企业交易过方可续存到下一期履约使用;在配额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引入投资机构,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另外,政府预留配额的前期低价拍卖为碳价后期走高预留空间等制度都极大刺激了湖北碳市场的活跃度,试点启动后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回应。

截至2014年6月27日,湖北二级市场配额成交总量为398.66万吨,交易总额为9538.05万元,成交均价为23.93元/吨。湖北碳市场启动以来,前三个交易日碳价连续涨停,首日即成交51万吨,交易额1071万元,从开盘价21元/吨在前三个交易日攀升至26.59元/吨,创下试点地区首日交易规模新高。目前,交易方式主要以协议议价转让为主,受控排企业参与交易意愿逐渐加强、市场配额供给增多的影响,交易价格缓慢震荡下跌并稳定在23元/吨左右(截止6月27日)。市场启动至今,湖北二级市场日均完成配额交易6.8万吨,保持了较好的流动性。在市场参与方方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已有30余家投资机构和600余名个人投资者登记注册,履约企业也基本完成开户工作。目前湖北省碳市场的交易以投资机构和个人为主导,除了个别电力企业较早参与交易外,多数控排企业仍持观望态势。

湖北省在交易启动前完成了首批200万吨的公开竞价转让,拍卖底价20元/吨,最终成交价20元/吨,总成交额4000万元。竞买方均来自投资机构,满足了市场前期的投机需求。与广东省不同的是湖北所拍卖配额来自政府预留配额,引入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竞价,起到了试点初期碳价发现和活跃市场的作用。

三、湖北碳交易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协调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事关全局

未来一段时期内,湖北省经济发展将以固定资产投资拉动为特征,同时GDP总量将保持适度的增长趋势。湖北省当前所处发展阶段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未来全省排放总量将有所增长,然而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指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减排工作必须持续加大力度,任务指标分解逐步分解到各地市及企业,因此,平衡保障经济平稳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是政府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配额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有待加强

湖北省基于历史法的配额发放方式,容易造成“鞭打快牛”的不利影响,对那些生产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历史排放量小的企业发放了相对少的配额,造成了配额分配不公,打击了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未起到鼓励企业减排降耗的作用。湖北省在核查企业历史碳排放中发现部分企业的能源消耗、产量、产值等关键的历史数据无法获得,不同企业、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数据质量和统计口径参差不齐,加上企业产能释放不完全等原因导致企业基准排放的选取标准也略有不同(绝大多数以2009—2011的平均CO2排放量为准,个别企业以2012年为准),这些因素对配额分配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企业意见较大。因此,下一阶段的体系优化仍要以研究配额发放的公平性及科学合理性为重点。

(三)碳排放交易上位法缺失,政策与市场寻求平衡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交易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湖北省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管理办法。地方行政法规的罚责权有限,对企业的经济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标准,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更重要的是,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似乎也未明确,例如,在学术界是将其定义为公共资源使用权还是私有产权或用益物权尚存争议,国际其他地区碳交易市场的经验也各不相同。因此,排放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易导致一些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反复争论,例如,政府采取有偿拍卖或是回购配额方式的做法对履约企业的市场预期截然不同。湖北省规定企业超出年度排放配额20%或20万吨的,免费发放政府新增预留配额,排放配额20%或20万吨或被认为是企业购买用于履约配额的上限,可看作企业最大的违约成本,也是政策影响市场的行为。

(四)中央企业参与地方碳交易试点的矛盾

湖北省碳交易试点纳入的企业中,不少排放大户是中央企业或其子公司。由于央企的特殊性,在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前中央企业参与试点省市的碳市场带来一系列问题,包括碳排放配额的属地原则与央企的垂直管理造成的结构矛盾,央企巨大的配额规模与地方市场有限的容量之间的市场矛盾,地方对履约主体的界定与央企履约成本形成的管理矛盾。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和公众接纳碳交易的意识,平衡地区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

纳入企业大多来自工业较发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武汉、宜昌、襄阳和黄石等地区,公众和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接受程度普遍较高。然而,一些所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企业是当地就业和纳税有重要贡献的支柱型企业,一旦被纳入碳交易体系后可能增加了额外成本,对当地经济势必造成影响,推行碳交易的行政成本将加大。此外,各地对碳市场观念的理解程度存在差异,下一步需继续培训企业和机构、协调各地方政府关系,逐步提高社会对市场化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认识。

(二)逐步完善基础排放数据库,优化碳交易制度设计

湖北省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监测报告制度,特别是要持续提高企业排放数据的可得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将现有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送系统应与国家系统对接、统一标准。同时,鼓励企业配置监测设备、积累长期排放数据,完善CO2排放计算方法的适用性和排放因子的准确性等。

湖北省碳排放制度体系设计应不断完善,未来碳交易制度仍有优化空间。例如,应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合理管控企业新增排放,逐步引导低碳化产业结构转型;待基础数据完善、市场成熟后,应考虑采用更先进的全行业标杆法取代现有的历史法分配企业初始配额;总结碳价机制经验,探索除碳排放配额现货外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模式等。

(三)研究省市间的跨区合作与交易可行性,为国家碳市场建设提出新思路

湖北已开展碳排放交易的省级联动机制的研究,以湖北为中心,辐射周边省份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已启动探索,此举将为形成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并最终连接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在国家层面,在碳交易制度建设时应尽快出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交易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给予界定;要明确体系建设中各部门的职能,与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碳交易体系的建设,协调解决如央企参与碳交易市场和配额期货交易时出现的问题等。

注:

①即使剔除约1亿吨CO2左右的现阶段未发放的新增预留配额部分。

参考文献:

[1]湖北省统计局.2012年湖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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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统计局.2013年全年

省统计分析与信息统计分析[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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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省政府网站.htt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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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统计局.2013年湖北省统计年鉴

[5]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6]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7]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2009

[8]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2010

[9]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碳排放权登记注册注册系统功能说明

[10]湖北省政府. 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11]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检测、量化和报告指南(试行)案

[12]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13]郑爽,魏晓浩,张敏思.碳排放交易试点情况分析与建议[J].气候战略研究,2012(13)

[14]郑爽. 七省市碳交易试点调研报告[J].中国能源,2014(2):23—28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会计问题研究 第4篇

全球气候变暖已经给人类生存、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挑战。1992年6月, 为应对全球性气候变暖的威胁,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0多个国家确定了“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的“最终目标”;其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以及《哥本哈根协定》。其中, 《京都议定书》提出了排放权交易机制 (ETS) 、联合履约机制 (JI) 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 。《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力使得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具有流通性的稀缺资源, 形成了由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由碳交易市场组成的全球碳交易市场。

目前,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大致分为两类: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交易机制 (CTS) 与基于项目的基准和信用交易机制 (BCS) 。这两种交易机制, 其减排机制不同, 相应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当前国际上大多采用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交易机制, 因此本文仅针对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问题展开研究分析。

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分析

1.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即碳排放权受到《京都议定书》约束的交易机制, 其参与的主体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 他们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以满足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限额。这种由法律机制建立起来的受政府或相关组织管理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称为强制市场, 其中建立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当属欧盟排放贸易体系 (EUETS) 。

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按照“总量控制——排放权分配——排放权交易”这三大体系建立 (如图1所示) 。

在总量控制环节,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的约定, 提出全球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如规定“缔约方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在2008~2012年, 要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5%”。

在排放权分配环节, 需经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与二次分配;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指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协定, 在全球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框架下, 确定缔约方各国在某一时期碳排放总量, 从而实现碳排放权的初始配置, 如规定“2008年至2012年间, 以1990年为基准, 欧盟整体碳排放量需削减8%”。碳排放权的二次分配是指各缔约方根据国内具体情况制定“分配计划”, 将碳排放权配额无偿分配给国内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

在碳排放权交易环节, 《京都议定书》提出了ETS、JI和CDM三种碳排放权交易形式, 允许碳排放权像商品一样自由买卖。如ETS规定, 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每年必须按其配给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碳排放, 如有多余碳排放配额 (当年的实际碳排放量低于配给的碳排放配额的部分) 的企业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出售其多余的碳排放配额, 而超配额排放的企业若没有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配额, 则将面临高额的罚款。

2.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自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是指在基于《京都议定书》规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强制碳交易市场之外, 由没有参加或不受《京都议定书》减排规则约束的国家或地区自愿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CX) 。

与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同, 自愿碳交易基于自愿形式, 没有一套特定的法规, 其减排规则由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确定。自愿碳减排额的买方通常是一些出于树立公共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或为投资碳配额而获利的大公司, 如美国电力公司、福特汽车等。

本文以CCX的运作模式为代表分析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2006年, CCX出台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实际可操作性的《芝加哥协定》, 其构建了CCX的运作模式 (如图2所示) :

第一, CCX实行会员制, 全球范围内的自愿参与者通过交易所的会员注册系统并经审核后成为会员。如今其会员已达到450多家, 其中还包括5家中国公司, 涉及的领域包括航空、电力、汽车、交通等多个行业。

第二, CCX以碳排放总量控制基准线为基础制定减排标准。如CCX将2003~2006年作为第一阶段, 以1998~2001年三年的平均排放量为基准, 要求会员至少每年减排1%;2006~2010年为第二阶段, 以2003年的排放量为基准, 到2010年排放量比基准至少减少6%。

第三, CCX规定了可在交易所范围内流通的配额单位, 会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年份的减排承诺, 通过CCX网上交易平台, 采用碳限额和碳抵销两种交易类型来履行减排义务。如会员的实际减排量超出了承诺减排量, 则可将超出量在CCX中出售或储存, 如会员的实际减排量没有达到承诺减排量, 则需从CCX中购买相应的减排量。

三、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多样性

1.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多样性。根据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经过分配, 各经济单位 (企业) 无偿获得, 其代表着各经济单位在承担责任之前被允许的碳排放量。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碳排放权如何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 碳排放权在借方的确认问题, 即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进行确认。对于此, 基于资产的概念框架进行考察, 碳排放权是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初始无偿分配给企业或企业随后购买的 (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 , 其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 并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抵销负债或以获利为目的的销售) , 因此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

与此同时, 碳排放权要确认为资产还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对于前者, 通过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 企业可以获得碳排放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后者,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日益发达的情况下, 无论是免费分配的还是固定价格出售或竞拍方式分配的碳排放权, 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 其成本或价值是可以可靠计量的。因此企业应当将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但碳排放权应确认为哪一类资产呢?对于此, 学界与实务界有诸多观点:

那么, 碳排放权在贷方应确认为收益还是负债呢?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 (IFRIC 3) ,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收益, 但遭到相关企业的强烈反对。根据前文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分析, 企业获得碳排放权是有条件的, 即企业需与政府或相关组织签订不可撤销的协议或承诺, 这种协议或承诺要求企业在某一合约期间内必须按分配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 构成企业的一种义务。通常情况下, 为了控制碳排放, 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要低于实际碳排放, 如果企业依旧按原水平进行排放, 则必须购买额外的碳排放权, 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碳排放权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这一观点已被IASB和FASB所一致认同。

对于碳排放权负债的确认时点问题, 主要有两大观点:一是企业应当在获得碳排放权配额时确认相应的碳排放权负债;二是企业在实际碳排放行为发生时确认相应的碳排放权负债。当前, 如IASB等国际组织均采纳第二种观点。具体见表2。

2.碳排放权会计计量的多样性分析。当前, 现实中普遍应用的三种碳排放权会计计量方法是IASB与PWC&IETA所提出的 (具体见表3) :

四、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建议

碳排放权作为资产进行确认时, 存在着存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三种不同的资产类型确认观点。本文认为, 当碳排放权配额的获取与使用是为了履行减排义务, 而不是以投资获利为目的, 则不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 其观点认为碳排放权是在生产经营中被消耗的资产, 且其数量以及金额都能够被可靠地计量, 同时具有有限的使用期限 (法国企业运动联盟Mouvent Des Enterprise de France) 。笔者文认为碳排放权虽然从表面上符合存货的一些特征, 但其经济实质是与存货截然不同的, 不应该确认为存货:首先, 碳排放权并不一定是污染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 企业可以选择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碳排放, 也可以选择优化生产降低碳排放进而不使用碳排放权;其次, 存货作为流动资产有其年限限制, 虽然碳排放权的使用期限是有限的, 但在实际操作上, 碳排放权的使用时间经常可以延长2~5年。

因此, 企业为履行义务而持有的碳排放权应当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 其实质是许可企业排放一定程度二氧化碳的权利, 这点与许多种无形资产相类似。总量交易机制下, 企业以碳排放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权可以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排出二氧化碳后被消耗, 类似于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的摊销。并且, 碳排放权的摊销或者出售都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

对于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的计量问题, 本文认为, 企业获取的碳排放权应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同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其中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应作为政府补助。其后续计量, 碳排放权无形资产应在其授权排放期限中进行摊销, 每期期末根据其公允价值的变化考虑其减值处理问题。具体会计处理如图3所示。

(1) 初始计量 (2) 无形资产摊销 (3) 收益确认 (4) 费用确认 (5) 期末减值处理

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下, 企业实际碳排放与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之间差额的会计处理, 如表4所示:

当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大于碳排放权配额时, 本文认为应计入负债, 与表3“方法三”中“企业碳排放量超过分配的配额时才确认该项负债”相一致, 其负债的后续计量则应按“期末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随后, 根据总量控制交易机制, 超配额的企业应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购入相应的碳排放配额, 由此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及费用。

摘要: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签署, 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具有流通性的稀缺资源, 并形成了由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由碳交易市场组成的全球碳交易市场。本文基于对总量控制下强制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分析, 归纳比较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几种观点, 针对其中存在的争议之处就碳排放权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总量控制交易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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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第5篇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抓手。上海是我国七个碳排放权交易之一,2013年11月,上海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覆盖17个行业、191家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总量占到全市总量的50%以上。2014年6月30日,上海碳市场第一个履约期以100%的履约率圆满收官。由于某纺织企业于2013年关停,2014年度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数量减至190家。截至2015年6月30日,190家控排企业全部完成履约,上海由此成为国内唯一连续两年圆满完成履约任务的试点地区。

一、上海碳市场运行情况

(一)工作进展

一是继续发展和完善碳交易政策体系。2014年9月,上海碳市场正式向非履约企业开放,允许投资机构参与上海碳市进行配额买卖;2015年4月和6月,上海进一步完善碳市场交易规则,修改了交易手续费和涨跌幅限制。上述措施的实施提高了市场对投资机构的吸引力,截止2015年6月底,上海已引入50多家机构投资者入市,交易主体的多元化提高了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同时涨跌幅的限制即降低了市场风险,又为碳金融相关业务打下了基础。

二是加快碳金融市场建设。上海试点高度重视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工作,上海市政府、市发改委先后出台《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等文件,统筹指导上海碳金融市场建设。上海试点不断探索和丰富碳市场的交易品种和服务,陆续开展了CCER质押、碳基金、借碳等多项碳金融业务,开展碳金融创新。

三是开展CCER市场建设。CCER作为我国碳交易的新生事物,不仅是碳配额交易的重要补充和活跃市场的重要标的,而且对未来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完善碳资产定价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是推进区域碳市场建设。上海积极发挥试点辐射作用,重视区域碳市场建设工作,并结合自身经验,加强与周边省市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面的沟通和交流。

(二)交易情况

自2013年11月26日开市至2015年6月30日第二个履约期结束,上海碳交易市场共运行19个月、388个交易日。三个品种配额(SHEA13、SHEA14和SHEA15)的二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414.3万吨,累计成交额超过1.2亿元。其中,挂牌交易成交量为294.9万吨,成交额为9036.1万元;协议转让交易成交量为119.4万吨,成交额为3649.8万元。

2014年度交易量为 258.95万吨,相比2013年增加66.7%。第一个履约年度特点是前期平淡,履约期活跃。自开市至2014年初,上海碳市场整体交易平淡,2014年2月起,市场成交量小幅攀升,2014年6月履约期交易最为活跃,期间三个品种配额的成交量达111.48万吨,占到第一履约年度总成交量的72%。第二个履约年度特点是交易量逐步放大、活跃度稳步提升。与2013年度集中在履约期交易不同,2014年度除前两个月没有交易外,从2014年9月开始成交量逐月稳步放大,一方面说明了投机机构入市后有效的提升了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说明试点企业与上一年度相比,开始积极开展配额管理,有更多的试点企业提前根据自身余缺情况和市场行情变动情况进行配额买卖。对比发现,两个履约年度的共同特点是履约末期成交量最大,这说明控排企业履约的刚性需求一直是配额交易的主要驱动力。

二、上海碳交易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海碳排放交易政策法规体系主要由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配套文件构成,为碳市场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和政策基础。2014年度,上海从扩大交易参与方、修改交易规则个别条款等方面对体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二)配额总量较为宽松,不同行业需求各异

考虑到试点阶段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的角度出发,配额总量控制相对比较宽松。针对不同行业特点,上海试点在配额分配上采用历史法与基准线法。电力、航空、机场、港口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其它行业则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除电力行业外,其它16个行业均考虑先期减排配额;除电力外的其它9个工业行业均考虑新增项目配额,先期减排配额的设计是上海试点的一大创新。

(三)交易主体逐步放开,投资机构积极参与

2014年9月机构投资者入市使得交易主体多元化,向上海碳市场注入了更多流动性,也为节能减碳事业输入更多的社会资本。机构投资者对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能够向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碳资产管理服务,为减排企业锁定价格,帮助企业完成碳资产合规,从而把减排過程中的价格风险降到最低,同时还可以发现、聚集并组织对企业手中碳指标感兴趣的投资人,促进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四)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普遍提升,参与度显著提高

以往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目标和动力主要集中在合规、完成履约这一层面,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企业的碳资产管理意识普遍大幅提升,可以更加主动的管理碳资产、制定碳交易策略,进行碳资产的财物分析。

(五)抵消机制运行顺畅,CCER交易活跃

今年国内各试点地区首次实行CCER抵消机制,七个试点地区均出台了CCER限制条件。上海的抵消规则限制条件较少,相对较为开放,且规则出台较早,预期明确,因此吸引了不少CCER进入上海市场。2015年6月30日前,全国已签发的四批次共计74个项目中,符合上海抵消条件的减排量约为140万吨,其中约36%的CCER已被上海的试点企业购买,并用于履约清缴。

(六)试点实施效果显著,产生了良好社会效应

碳交易作为碳减排工具的作用初步显现,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作用得以进一步发挥,上海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2013年,上海市工业行业企业碳排放较2011年减少531.7万吨,降幅3.5%,191家控排企业实际排放量较2011年减少433万吨,降幅2.7%。2014年,上海市工业行业碳排放同比下降超过2.7%,其中高能耗行业的碳排放下降超过3%。

上海试点连续两年100%履约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社会效应,提高了社会对碳交易的认知度,培育和促进了碳服务关联产业发展,聚集了一批专业服务机构,碳金融业务蓬勃发展。

三、思考和建议

一是建立市场价格监控和调控机制。政府应根据碳市场的实际情况,在配额分配时预留用于市场调控的专项配额,建立以政府预算、相关低碳基金、社会捐赠等多种资金渠道融合的政府市场调节资金池、制定以价格为导向的市场监控和调控方案,明确以市场手段为主的调控措施,明确调控的价格阈值、价格调控方法、调控目标等。

二是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放松对各类碳金融创新产品的政策限制和管控,增强市场流动性:激活碳金融市场,打通排放企业碳资产融资通道。

三是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在即,国企、央企类大型控排企业应积极构建和完善企业碳资产管理机制和碳交易机制。遵守“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实现精细化和地区差异化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培养专业化队伍,把认识提高到公司发展战略高度上来。

四是尽快出台碳交易领域会计处理准则,规范碳交易会计处理,促进碳交易有序健康发展。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类:负有定期交付碳排放权完成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投资机构和公益购买者。这三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核算。

五是上海作为我国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金融人才最集中的地区之一,应在碳金融上发挥其应有作为。建议上海利用自贸区优势,借助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平台,开发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使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向低碳经济领域倾斜,促进我国提升碳经济效益。

六是国家应尽快出台碳交易试点过渡方案,明确全国碳市场的启动时间、首个试点阶段结束后试点走向等,尤其是试点向全国市场过渡时间、过渡方式、试点配额延续性、地方标准(纳入门槛、配额分配、MRV标准等)如何统一等问题,明确政策预期。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第6篇

低碳时代已经来临, 2011年10月我国批准碳排放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进行试点交易, 2013年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在北京市环境交易所开市。自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开市以来, 交易规模逐步扩大, 截至2015年末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已成交532万吨, 成交额2.38亿元, 成交均价44.74元/吨。2016年年初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就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做出部署。

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会计处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鉴于碳排放的前瞻性和复杂性, 目前国内会计准则尚未对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给予明确的规定。电力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各行业中首屈一指,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分析和研究火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分析

通过梳理, 现阶段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碳排放权是否应当确认为资产 (包括无偿或低价取得的部分) ;二是产生的排放义务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 排放负债何时以及金额如何确认;三是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是否可以抵消;四是碳排放权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本文探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内外的做法, 在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下解决问题。

首先, 碳排放权是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碳排放配额作为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可以自用或出售。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价值。目前碳排放权的主要获取渠道有:政府等相关机构无偿初始分配及有偿竞拍分配、与其他企业协议有偿购买、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等。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或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确认碳排放权初始计量金额。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碳排放权应确认为资产, 无论是否有偿取得。

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根据碳排放权的持有目的, 将碳排放权分为生产性和投资性两类, 企业持有生产性碳排放权的目的是满足自身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持有投资性碳排放权的目的是用于出售或交易。生产性碳排放权具有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生产性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 碳排放权一定程度上具备活跃市场、拥有产品定价机制, 投资性碳排放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出售或交易, 并收取或支付现金, 投资性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次, 加入减排计划就是在获得碳排放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项义务, 符合负债定义, 应确认一项负债。但不应当在取得碳排放配额时确认, 而应于实际发生碳排放行为时确认。在取得碳排放配额并承诺减排时确认负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会计处理不够谨慎, 而在实际排放时该义务才能够可靠计量。因此, 应在实际碳排放时确认相应的碳排放负债, 实际累计排放量小于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 排放负债金额为零;实际累计排放量大于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 超额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

准确的碳排放负债只有在履约时才能最终确定, 因此在实际排放时按照最佳估计数将碳排放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 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市场情况调整其账面价值。实际履约时根据最终的差量 (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的排放配额部分) 以及当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碳排放负债最终进行调整。

再次, 按照可比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应以净额列示。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 一方面交付或卖出配额要确认损益, 另一方面碳排放要确认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进行抵消, 二者以净额列示, 视为减排管理或配额投资的损益。

最后, 在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上, 现阶段应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存的模式。对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持有的生产性碳排放权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不能获得更高质量的财务信息, 只会增加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对用于出售或交易而持有的投资性碳排放权主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合理反映碳排放权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针对超额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及履约时按照市场情况调整负债的账面价值。

三、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 结合火电企业的实际情况, 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为例, 对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 免费获得配额时

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 (试行) 》, 北京市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既有设施、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及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发电、供热类企业依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电 (供热) 量预分配配额, 待核查确定年度实际发电 (供热) 量后, 再进行最终核定。核定发放碳排放配额时, 碳排放权按照名义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入账价值为零。

(二) 有偿获得配额时

购买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其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成本) ”, 按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 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三) 发生排放时

在实际发生碳排放时, 碳排放负债按照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的碳排放配额部分, 即超额排放部分的最佳估计数确认为预计负债, 并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按实际累计排放量与核发配额的差量乘以当日配额成交均价, 借记“管理费用—排放费用”, 贷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四) 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购买的碳排放权以公允价值计量, 购买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购买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大于或小于账面价值, 应按二者差额, 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公允价值变动) ”, 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负债按照市场情况调整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如果碳排放负债的公允价值大于或小于其账面价值, 应按二者差额, 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排放费用”, 贷记或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资产负债标日, 按照可比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应以净额列示。按照二者孰低, 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贷记“管理费用”, 视为减排管理或配额投资损益。

(五) 履约交付配额时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6月15日前, 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一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

实际履约时根据核查或复核确定的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排放配额的差量以及当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碳排放负债最终进行调整。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补齐履约所需配额时, 按碳排放负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按购买的用于交付超排放部分配额账面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成本) ”, 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公允价值变动) ”, 按碳排放负债与购买用于交付的配额二者账面价值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部分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 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整改期结束, 碳排放配额履约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碳排放负债账面价值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按处罚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六) 出售配额时

出售免费获得的富余配额时, 该部分碳排放权出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

出售碳排放权时, 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也计入投资收益, 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出售部分的账面价值, 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成本) ”, 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公允价值变动) ”,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部分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 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另外抵押或售后回购等金融创新形式也需要考虑是否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第7篇

碳交易, 即碳排放权交易, 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 以国际公法为依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碳交易”的本质是希望尝试建立一种市场机制来有效地调节温室气体在全球的排放总量。交易双方达成共识, 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变成一种有价资产进行交易:多排放者多交钱, 少排放者少交钱, 多排放者可以通过向少排放者提供资金和技术来换取排放权, 鼓励节能减排。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一种灵活机制, 也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中唯一可以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进行合作的机制, 是用于帮助发达国家以最低成本来实现温室气体限控和减排义务的机制。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 虽然没有减排约束, 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中国通过清洁发展机制, 既可以将碳减排量以碳排放权的形式销售给发达国家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收入, 同时又能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 对建设可持续发展型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企业基本都是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项目, 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目前碳交易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的项目, 合同的一方直接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购买碳减排量, 如2005年6月, 我国甘肃黑河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签订了十年期的《减排抵消额购买协议》, 运作了中国乃至亚太地区第一个水电CDM项目;另一种是投资于提高能效的项目, 在排放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建设减排项目, 实现的碳减排量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作为其投资收益。

CDM项目的完成需要一个复杂的程序, 这个周期包括七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 国家批准, 审查登记, 项目融资, 监测, 核实/认证, 签发排放减量权证 (CER, 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 。湖南CDM服务中心商务部部长李丰说, CDM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3到6个月时间, 不论是否注册成功, 前期的设计、包装等费用至少需要投入10万美元, CDM项目的交易成本较高。在国际范围内, CDM项目的实施由CDM执行理事会 (EB) 负责监管, 执行理事会授权某些经营实体 (DOE) 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 通过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s之后, 一个CDM项目就完成了。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当排放减量权证签发后, 温室气体碳排放权的价值即被承认, 因为其被确认的复杂性以及后续减排空间的有限性, 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 有了商品的属性, 并在碳交易中以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碳排放权做为一种特殊的资源, 应当做为生产要素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 碳排放权是一项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把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此外, 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比较碳排放权的描述与属性, 碳排放权完全符合我国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因为:碳排放权做为一种交易商品, 是在企业过去的交易 (企业可以做为买方) 、CDM项目 (企业可以做为卖方) 或其他事项中形成的, 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 通过企业当期或以后的营运过程中使用或出售已认证的碳排放权,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通过投入CDM项目或直接购买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 该资源的投入成本或者价值是能够可靠计量的。

(二) 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我国学者的意见主要分为两类:王艳、李亚培认为, 碳排放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 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 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 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 是金融衍生品, 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 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具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设“排放权”明细项目, 以反映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价值。王学瓅、胡昳等认为, 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非货币性资产, 应界定为无形资产。笔者认为, 碳排放权应确定为无形资产。

碳排放权确实也有类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些特点:CDM项目的买方以合同价购买了碳排放权后, 除了可以用之抵消其制造的超标碳排放量, 也可以通过本国金融机构的包装、开放, 让碳排放权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品及担保品置于市场中进行交易。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 碳交易操作制度、价格机制以及信息披露与获得等方面的缺乏, 相关法律的缺失和金融工具会计法规的局限, 在国内目前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 在会计确认上将碳排放权做为一种金融工具来处理变得很不现实。

比较碳排放权的特征与无形资产的特征, 可以看出, 碳排放权确实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权证, 可以做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 其不具有实物形态, 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使得碳排放权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 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 碳排放权基本属于我国无形资产的定义, 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三、碳排放权的计量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表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主要体现在计量属性上。

(一) 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财务会计中资产计价所使用的传统属性。历史成本, 又称实际成本, 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

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碳排放权的应用, 主要是用于企业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时的初始计量。企业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的过程, 一般是基于交易双方同意的基础上, 并具有一定的交易凭证, 以该价格作为企业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的成本入账是合理可靠的。

但是历史成本作为碳排放权计价的属性也是存在缺陷的。在市场价格经常波动的情况下, 相同的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时点取得的成本会有很大差异, 如果仍用历史成本记录, 那么资产负债表上的汇总加计将失去可比的基础。因此, 碳排放权的计价仅仅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不够的。

(二)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与历史成本相比较,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时态性。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不一定是对立的, 公允价值可以是历史成本, 也可以是现时价值, 即公允的现时市场交易价值。在原始交易日, 交易成本总是按照现时的市价计量, 在财务报告日, 公允价值不再是原始交易时的历史成本, 而是按照财务报告日的市价重新计量。

在一定程度上, 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更能反映可交易的碳排放权的经济实质。对我国企业来说, 由于没有减排压力, 自身使用碳排放权的情况很少, 而当企业在出售碳排放权中可以获得比历史成本更多的价值时, 企业当然会选择出售。对于企业的管理决策而言, 碳排放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正是企业考虑如何以及何时处理碳排放权的决策机会成本。

基于以上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探讨, 笔者认为, 对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可以采用多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可以可靠的计量企业有偿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 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为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问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朱学义.中级财务会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

〔2〕朱学义.我国环境会计初探〔J〕.会计研究.1999 (4) .

〔3〕王艳, 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 (12) .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第8篇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 我国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位于世界第一, 限排和减排的压力与日俱增, 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资源、环境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在这种国内外环境压力下, 迫切要求我国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此时, 排污权交易成为一种新的控制环境污染的经济手段。目前, 全球最大的排污权交易项目是基于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的跨国间碳排放权交易“三机制”:清洁发展机制 (CDM) 、联合履行机制 (JI) 和排放交易机制 (ET) 。其中, 清洁发展机制是与发展中国家密切相关的一种双赢的发展机制, 而我国主要采用该种机制, 国内学者的研究也大多集中于此。

我国政府重视环境问题, 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2011年, 国务院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17%的减排指标。201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 其所涉及的相关会计确认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问题

(一) 概念及其类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于1968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与价格》中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碳排放权交易, 即政府为了使某一区域环境中二氧化碳的总量控制在合理范畴之内, 由环境管理部门测定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计算出该区域二氧化碳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并将其分割成若干份分配给区域内的排放单位即颁发不等量的排放许可证, 同时允许在排放单位之间自由转让这种碳排放权, 进而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环境, 实现可持续增长的目的。

目前, 在碳排放权的交易过程中, 存在两种交易类型:一类是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 该类型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基准和信用机制, 即为了推动企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允许买主向参与二氧化碳减排项目的参与企业购买经过相关机构核证的减排量, CDM项目就是此类型的典型代表, 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我国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有关CDM项目的减排问题, 而相对于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的研究较少, 虽然我国目前是发展中国家, 较为适用CDM项目, 但根据“巴厘岛路线图”达成的协议, 2012年后首次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同时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由此可以看出, 基于配额总量控制的交易是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 故本文就从该方面进行相应的研究。

(二) 会计确认

在我国, 企业获得碳排放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国家无偿分配取得, 一种是在二级市场交易所得。从资产的定义角度讲,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稀缺经济资源, 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且其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 应将其确认为资产。现阶段我国对碳排放权的确认主要集中于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这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 虽然碳排放权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 并且可以出售, 但是其并不具有实物形态, 因此将其确认为存货略显牵强。故本文只从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两个方面讨论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应用哪种方法确认更为合适, 以下通过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三、博弈模型的建立

博弈论是描述和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 研究的是各个理性决策个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各决策主体为达到其利益和目标, 必须考虑对手各种可能的决策, 并力图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或最合理的决策。一个完整的博弈模型至少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博弈主体、博弈双方的选择策略组合及其收益模型。

(一) 博弈主体的确定

政府和企业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 其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追求的是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而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 代表着社会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追求的是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那么, 基于企业自身利益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问题就成为了企业和政府博弈的对象。

(二) 博弈双方的选择策略

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有两个策略:一是部分自用, 多余部分投资;二是纯自用。其中, 自用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投资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政府也有相应的两个策略:一是发放碳排放许可证;二是不发放碳排放许可证。

(三) 博弈双方的收益模型及分析

假设博弈双方只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企业:所取得碳排放权的成本为C, 日常经营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为A, 节约使用排放权所获经济利益为A`, 剩余量投资所获得额外收益为B, 因无排放量限制而多生产经营所获得额外短期收益为a, 因无排放量限制而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因素成本为C`, 且C`远大于C。

政府发放碳排放权的情况:所获得的社会形象收益为H, 未来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长远经济机会收益为I, 发放所需的工作成本为c, 因限制排放量而损失的短期经济利益为i。

政府不发放碳排放权的情况:所获正常经济效益为F, 因不注重环境保护的社会形象损失成本为H`, 追求短期利益而对未来造成的损失为I`。

其中:因为只有投资能够获得超额利润, 企业才会选择将剩余部分投资, 故 (A`+B) >A; (H+I) 远大于 (i+c) 。

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模型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 当政府选择发放碳排放权时, 企业考虑到将剩余部分投资可获取超额利润, 会选择部分投资部分部分自用的策略;当政府选择不发放碳排放权时, 此时企业就没有所谓的选择, 其所获的收益都相同, 这时就将该收益与政府发放碳排放权时作比较, 其收益明显低于发放时的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 企业更倾向于拥有碳排放权进而促使政府加快试点城市规模的扩大。而从企业方面考虑, 无论选择哪种策略, 政府选择发放碳排放权都是最优选择, 所以就出现博弈均衡即政府发放碳排放权而企业选择部分自用部分投资, 这就更进一步说明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必要性, 而不仅仅是简单拥有自用。 (见表1)

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仅仅依靠无形资产不足以对碳排放权进行全面的反映, 应当将金融资产也作为其确认的一种方法。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或是遇到投资机会但暂时资金不足时, 可通过出售碳排放权来筹集资金;而资金充裕的企业可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金融资产进行投资, 根据碳排放权的持有目的不同, 将以短期出售为目的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将持有目的不明确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结论

目前, 我国经济发展已逐渐从传统粗放型向低碳型转换, 政府及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也与日俱增, 这就要求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控制碳排放量, 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地区, 以期达到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本文通过博弈的方法来进一步说明政府扩大试点范围的必要性, 明确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问题, 以期为我国碳排放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这就要求现代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 关注社会需求履行社会责任, 追求低碳经济, 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 代表着社会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应该相应地采取一些措施来督促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就随之产生。但权威会计准则的缺位使得实务中的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与自主性。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企业与政府的博弈关系, 寻求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采取适当会计确认的方法, 以期政府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区域, 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博弈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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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蜜.基于产权保护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通讯, 20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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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克国.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7 (1)

[6]秦昌波.中国环境经济一般均衡分析系统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4 (1)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第9篇

全球气候变化正在时刻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国际社会正在进行持续不断的努力。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 N FCCL) 的成立、《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巴厘岛路线图的制定到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再到2011年12月在南非召开的德班气候变化大会, 气候变化问题特别是关于碳排放权的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 我国政府郑重承诺:到2020年, 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将面临着显著的减排义务。而在德班气候大会上, 由于碳排放权除了关系全球的气候变化, 同时也关系到各个国家的经济利益, 多国集团经过艰难谈判才基本达成谈判结果, 这也充分说明了在日益提倡低碳经济的今天, 建立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认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公正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任重而道远。由于会计在反映产权价值运动所具备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决定了碳排放权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确认的必然性。将碳排放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确认和计量, 有利于产权的明晰, 可以从经济实质上促进企业进行减排, 对此, 国内外学者分别进行了相关探索。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属性研究现状

(一) 国外研究现状

排放权及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提出的。Ewer等 (1992) 提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A dam s, Sandor和W alsh (1992, 1993) 主张确认为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W am bsganss和Sanford (1996) 认为应将其确认为存货。2004年12月IA 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 (IFR IC3) , 该公告全面解释了有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认为:“无论是从政府获得的还是外购的排放权都应按照历史成本初始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按照“IA S-38无形资产”进行处理。但若历史成本低于公允价值, 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 其差额作为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随着排放权的使用, 转销递延收益的同时确认为收入, 按照“IA S-20政府补助”进行相关处理。在每期排放进行再确认时, 以其排放配额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预计负债, 同时确认相关的排放权成本, 按照“IA 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进行相关处理。在排放权交易期结束时, 将排放权无形资产和预计负债进行对冲核销, 差额计入利得或损失从而进行终止确认。”后来由于有关损益的处理存在重大争议, 欧盟委员会建议推迟该公告的实施, IFR IC3于2005年6月被撤消。2007年IA SB又决定将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加入议程, 并决定同FA SB联合开发一份共同准则, 到目前为止, 有关碳排放权全面会计事项的征求意见稿仍未发布, 由此可以看出该项会计准则的出台存在着很多现实困难。

(二) 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和计量属性问题, 我国很多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的探讨。陈文颖、吴家鑫 (1998) 首次提出碳排放权的概念。陈旭江、任付民 (2005) , 刘萍 (2006) 等认为:“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属于创建初期, 尚未形成活跃的市场, 公允价值还不能广泛的运用于排放权的计量, 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暂不计价入账, 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外购的排放配额以历史成本计入无形资产。”他们的观点认为外购的和无偿取得的具有成本上的差异, 没有确认无偿取得部分。周一虹 (2005) 认为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 同时直接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确认为资本公积。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不能反映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来源。王璐、李毅 (2008) 认为在拥有完善的价格机制的排放权交易市场环境下, 可以按照IA SB所制定的IFR IC3的相关要求处理, 但在目前缺乏这些机制的情况下, 建议按照名义金额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和当期损益。王艳、李亚培 (2008) 认为碳排放权取得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者回购, 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军和王艳龙 (2010) 认为, 碳排放权应该列入金融资产核算, 但它不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 因此不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综上观点,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会计确认时没有构建一个稳定的交易机制, 因此得出的研究结果也是不稳固的。只有以特定交易机制为前提才能全面准确的探索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上述观点虽然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但并没有对确认过程中所涵盖的各种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笔者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利用IA SB/FA SB联合概念框架探讨的有关资产的最新定义来探究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属性问题。

三、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描述与选择

(一) 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优势

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会计问题, 国际上现存的减排机制主要包括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两种。在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的是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如欧盟排放配额交易 (EUA) 。IASB2004年颁发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 (IFRIC3) 中对交易模式的表述是:“监管者 (通常是政府) 制定一个履约年度内其控制区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 期初按比例向主体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 并允许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在规定的时期结束时 (一般是年末) 主体需要交还与年度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年初所发放的配额, 则节约的配额可在市场上出售或者留存到下一个会计年度。若实际排放量超过了年初发放的配额, 可以在政府手中购买这种配额, 或者向拥有剩余排放配额的主体购买”。该交易机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政府在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能有效行使政府的监督职能, 为参与减排的企业构建一个公平的一级市场。第二, 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排放者之间的交易不会增加排放总量, 可以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总量的排放。第三, 二级市场的自由交易能使节能减排的企业获得较大收益, 从经济效益上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

(二) 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碳排放交易原理

结合IFR IC3所描述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笔者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交易图示, 以便更直观地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过程。

如图1所示, 政府在为每个企业分配配额时, 都将提出一定的减排要求, 企业只有在实行一定的减排方案后才能满足排放要求, 如B企业所示。若企业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引进新的流程等大大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多余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交易, 获得的收入则是对企业减排行为的一种鼓励, 若企业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 则必须在市场上购入配额导致企业资源的流失, 作为对不履行环保义务的一种惩罚, 若市场上不能购买足够的配额, 则可以向政府部门购买, 为了促使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完善, 向政府部门购买的价格应该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等同于政府对企业的罚款。新企业进入市场或者企业规模扩大时, 要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可以在年初获得相应的配额, 若未申请则必须在市场上购买配额才能排放温室气体。对于当年破产倒闭的企业, 政府要于该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时收回其未完全排放的配额, 禁止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保证所有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而不是创造一个新的金融市场, 但只有这种新的金融市场的创立, 使产权更加明晰, 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实施减排任务。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主体获得配额期初便可以进行交易, 但期初所有的企业都拥有免费配额, 一般而言交易不会太活跃。排放权的交易和一个企业的战略是紧密相关的, 如果企业计划实施大量的减排措施, 则多余的配额无需等到期末才在市场进行交易, 而如果企业暂时没有能力进行大量节能减排活动, 预计年末的排放量将大于免费配额, 则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前购入配额, 因此, 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整个会计年度将存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事项。

四、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要素归属问题

(一) 资产的定义

FASB概念框架NO.5中规定一个会计要素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 必须在成本效益和重要性两个惯例的制约下, 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符合要素的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目前各个国家普遍接受的资产定义是FASB的SFAC NO.6中的“资产是特定的主体因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虽然被广为接受, 但国内外学者也存在很多质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首席会计师W ater P.Schultze (1993) 曾经说:“FASB的定义过于复杂、抽象、包罗万象而且含糊不清, 会计人员无法用其解决问题”。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 (2005) 认为:“FASB的资产定义更接近于或有资产”, 因为定义中含有“可能的”这样的定语。鉴于会计界的种种质疑, 2006年4月, IASB和FASB举行联合会议, 将资产定义为“一个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其特征包括:是一项经济资源;该主体有权力或其他优先权使用该资源;该权力或其他优先权在财务报表日是存在的。这一定义很好地克服了SFAC NO.6对资产定义的种种缺陷, 是目前最前沿、最先进的定义。就目前IA SB/FASB联合概念框架的阶段性成果而言, 已经在SFAC NO.6的基础做出了重大改进, 有利于判断新的会计事项的要素归属问题。

(二) 碳排放权资产属性的确定首先, 在强制减排的环境中,

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碳排放权的配额才能向外排放二氧化碳, 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才能得以开展, 因此, 碳排放权属于企业的一项经济资源。第二, 无论是政府无偿分配还是企业从市场中购买的配额, 企业都有权力或者说有优先权来使用该资源, 而这种权力具有排他性, 完全由企业所拥有。第三, 碳排放权随着政府的分配或自行购买而增加, 随着消耗或者出售而减少, 其数量和对应的价值在财务表日是客观存在的。因此, 碳排放权是完全合乎资产的这一定义的。可计量性要求这一资产能够用货币进行可靠的计量, 同时还意味着能够低成本地选择合适的计量属性对其进行计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即碳足迹可以通过专家和仪器来进行准确测量, 进而用货币进行定量转化, 而每一个排放权配额也理所当然的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 随着全球对保护环境的重视, 不少国家已经建立了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特定场所, 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卢森堡的气候变化碳基金等, 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完善, 碳排放权配额的公允价值的取得将变得更加容易。

2010年9月, FASB发布了2010概念框架NO.8。相继, IASB也发布了2010概念框架, 形式上看似不同, 但内容基本一致。这是联合概念框架第一阶段所取得成果, 重点阐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最基础的质量要求就是相关性和如实表述。相关性是指具有预测价值、反馈价值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信息, 它能影响出资者的决策, 能够帮助他们评估主体的过去、现在或未来, 能够支持或纠正他们业已做出的评价和决策。如实表述即可靠性的另外一种说法, 意味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报告主体的经济活动, 这要求会计信息应与其所要反映的现象或状况保持一致, 不歪曲事实。通过上面的分析,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对企业而言是一种既具有预测价值又具有反馈价值的信息, 其持有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密切相关, 同时也能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 可以为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所以说碳排放权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相关性原则。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碳排放权确实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故应该在会计报表中如实进行反映以满足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因此, 碳排放权应该被认定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确认。

五、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确认过程

(一) 获取配额的确认

按照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在初始确认阶段, 对于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 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要么是不在表中确认, 要么就是确认为无形资产。前述研究已经论证了碳排放权作为一项资产在表内进行确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于究竟确认为何种资产, 笔者认为在上述交易机制中, 碳排放权配额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前都要进行清算, 应该属于流动资产, 而无形资产一般被归为非流动资产。而且这一资产是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 按照ISA R对环境资产的定义, 一个项目能否作为环境资产进行确认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是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环境活动有关的成本, 即只有符合资产确认标准而被资本化的环境成本才构成环境资产。部分学者可能认为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是没有成本的, 因为企业在获得时是免费的, 没有导致资金的流出, 但换一种角度思考, 政府每年都将为治理环境付出大量成本, 而政府的这些支出很大一部分都是企业交纳的各种税费, 因此追本溯源, 企业的排放权符合环境资产的定义, 在完善和发达的排放权市场中, 这一环境资产的公允价值也较容易获取, 因此排放权在初始确认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资产。在环境资产下面专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进行确认。主体在加入减排计划时也就是在获得这一环境资产的同时也承担了一项义务, 这项义务就是生产产品的同时必将导致环境资产流出企业, 从本质上分析它符合IASB/FASB在2006年讨论资产负债定义时给负债重新进行的定义:“负债是一个主体现在存在的一种经济负担, 未来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因此, 在确认环境资产的同时应该确认为一种对环境的负债, 为了充分反映排放权资产的来源是由政府免费配发, 可以认为是政府补助的一种形式, 因此可以用递延收益这一会计科目来确认环境负债。

(二) 消耗配额的确认

在再确认阶段, 碳排放配额这一环境资产随着生产的进行被消耗掉, 按照消耗量和初始单位入账价值确认为制造费用, 同时减少环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笔者之所以认为应该计入制造费用, 是因为碳排放权配额的减少是由于产品的生产被消耗掉的, 而这部分费用应该通过制造费用转入生产成本, 最终将被转嫁到购买相关商品的消费者身上, 这也说明保护环境关系到任何一个社会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确认递延收益的实现过程, 首先计算出单位碳排放配额的递延收益, 再根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碳排放配额乘以单位配额的递延收益, 从而确定本期所应摊销的递延收益额。在按照账面价值减少递延收益的同时, 相应等额的确认营业外收入。

(三) 交易配额的确认

在终止确认阶段, 可按照上述交易机制主要分三种情况来研究, 在第一种情况下 (A企业) , 免费获得的配额大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企业有结余配额, 可以选择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存企业递延到下一期。对于自由交易的配额, 假定存在一个较活跃的市场, 则结余的配额就不再只是为生产的准备而持有, 而是赋予其在排放权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权利, 因此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 应该将结余的环境资产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使其价格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波动, 价格的波动计入资本公积, 最后确认为投资收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终完成市场交易时, 再将期初的递延收益按照账面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最终完成这一环境资产的终止确认。对于留存企业递延到下一期的配额, 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 直接将剩余的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和环境负债———递延收益保留在账面上以抵减下一年的碳排放量, 从而完成整个确认过程。在第二种情况下 (B企业) , 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刚好等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企业没有多余的配额可供出售也不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配额。碳排放权这一环境资产刚好在期末被完全摊销计入制造费用, 而递延收益这一环境负债也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 完成了终止确认。在第三种情况下 (C企业) , 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小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碳排放权这一环境资产已经提前完成终止确认, 同时还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配额以弥补差额才能完成年度生产任务, 购买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环境资产即可, 随着配额的消耗对该环境资产进行再确认, 年末进行终止确认。

六、结论

保护环境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 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建设低碳经济的理念, 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 并将其纳入会计报表进行列报已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没有出台相应的会计准则, 致使在整个交易环境中出现多种交易模式下的不同确认和计量模式, 这不利于决策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和使用, 笔者针对强制减排环境中的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整个确认过程以及确认中的计量属性问题。当企业处于自愿性减排市场环境中, 企业可以将自愿减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配额推定为从政府所取得的碳排放权, 并按照强制减排市场进行相同的会计确认。在我国, 目前主要针对自愿减排和CDM项目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而上述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方法在我国自愿减排市场中同样适用。

参考文献

[1]葛家澍:《试评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的某些改进》, 《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2]许家林、王昌锐:《论环境会计核算中的环境资产确认问题》, 《会计研究》2006年第1期。

[3]王虎超、夏文贤:《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模式研究》, 《会计研究》2009年第8期。

[4]陈蕾嫣、张白玲:《碳排放会计研究述评》, 《财会通讯》 (综合·上) 2010年第10期。

[5]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管理观察》2008年第12期。

[6]李云祯等:《碳会计确认相关概念辨析——基于现阶段中国视角》, 2011年环境会计年会论文集。

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 第10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  环境污染  节能减排

一、引言

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需求量大幅增加,这个无疑会加重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近几年,恶劣天气频发、大气污染、全球气温升高等自然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出现了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标志的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低碳出行等倡导也不仅仅作为口号,而是越来越引人深思。尤其中国近几年的雾霾天气,让全民深感羞愧。

在环境问题中,全球气候变暖、空气质量恶化这些情况显得尤为严重,其中碳化物可以说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而企业又是碳化物排放的首要责任者,传统的会计核算系统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核算,所以必须加紧碳排放权会计理论系统建设。1997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了《京都协议书》,这对国际环境保护规范的制定起到了深远意义,之后各国开始建立碳排放交易所。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7个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累计交易地方配额约4024万吨,成交额约12亿元。国家发改委也在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范,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

二、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对象

传统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目前碳排放权会计还没有形成准确统一的定义,大致上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是指企业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对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确认、计量和记录,并编制财务报表,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决策信息的过程。

三、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假设

会计核算需要基本假设,碳排放交易权核算当然也需要基本假设,作为碳排放权会计理论的一部分,应该参照传统会计的基本假设,同时应有其特殊性。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有: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假设、货币计量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可持续发展假设。

传统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出现停业或者破产。显然,同样适用于碳排放权会计,意味着企业在开始持有并核算碳排放权时,就假设企业会持续经营下去。

会计主体假设是为了明确核算的空间范围,明确经济权利和责任的归属主体。会计主体指的是会计工作特定的空间范围。碳排放权会计的主体假设是指能够独立核算有关碳排放权的经济活动范围限定。

货币计量假设主要是为了给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定量性的信息。碳排放权会计也可以使用数量、质量等计量单位,但是货币可以使碳排放权具有价值信息,所以货币计量最为合适。

会计分期假设是为了企业能够定期及时地向企业相关者提供财务报告,便于了解企业在碳减排、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信息,所以会计分期也是必要的。

可持续发展假设是指企业在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自然资源不会枯竭的基础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不断发展,保证企业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减少碳排放量。

四、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

(一)碳排放权会计的要素

碳排放权会计是在现有会计的基础上,核定其要素范围,同样与现有会计一样,也是六个要素,分别是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入、碳费用、碳利润。

碳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流入的碳资源,例如碳排放权。碳负债是指在过去的交易中形成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有关碳排放的现时义务,例如碳排放量超标。碳权益是碳资源与碳负债相减的结果。碳收入是国家奖励企业节能减排收入或者是碳排放权交易收入。碳费用是指企业在低碳活动中,围绕着碳排放权以及产品最后被出售或者终止使用所发生的支出,例如低碳技术设备的折旧费用、碳税等。碳利润是碳收入与碳费用相减的结果。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

目前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界定有三种:金融资产、存货和无形资产,本文认为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更为贴切,原因有:(1)企业持有碳排放权主要是为了以后耗用,而非出售,所以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和存货;(2)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刚建立不久,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不具可行性;(3)碳排放权不具实物形态,不符合存货的定义;(4)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碳排放权不具实物形态,能够从企业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出售,具有可辨认性。综上所述,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更合适。

目前来看,企业的碳排放权主要有两个来源:国家无偿授予,企业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其价值前者我们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取得,后者可以采用支付价格确认。

五、碳排放权会计的计量

(一)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价值和公允价值,那么应该采用哪种计量属性必须进行事先探讨。

历史成本主要用于资产初始确认,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主要是由国家免费授予的,所以,企业并没有支付金额,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碳资源的初始价值就为零,显然不合适,另外,如果市场上碳排放权价格经常波动,历史成本则在计量成本方面会显得无能为力。采用公允价值,国家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计量,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公允价格不稳定,不能准确的反映资产价值。

基于以上观点,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不能单单选择一种,应该两者结合使用。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碳排放权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初始计量也要分情况。

如果是政府无偿授予碳排放权,存在活跃的市场,就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存在活跃的市场,按照名义金额(1元)进行计量。如果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取得,初始计量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来计量。

(三)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1.碳排放权的摊销。前文我们探讨了应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对于无法确定其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碳排放权是在企业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时损耗的,可以按照实际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重来摊销。

2.碳排放权的减值。碳排放权作为一项可以交易的资产,其价值会受到科技进步、供求变化的影响,所以需要在会计期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判断碳排放权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两者较高者确定。确认的碳排放权减值确认为减值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减值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论文 第11篇

“我们在说服和不断地游说, 现在大的观点比较一致了, 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 包括期货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管中心黄小平主任在5月13日由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 (IFC) 举办的CHUEE论坛上表示。

5月9日国务院晚间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共有九条, 其中强调将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 丰富股指期货、期权等新型品种, 加强发展国债期货。

由此可见, 领导高层已经就推出碳交易衍生品达成了共识。

事实上, 从欧洲和美国的经验看, 碳价格的发现、排放企业在碳指标上的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 都需要传统的期货市场发挥功能。

“国九条很明确推动碳市场的交易, 给业内给了一个定性”, 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与碳市场顾问吕学都对记者表示。

尽管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在短期内并不见得会立刻推出, 因为还有一些基础性工作需要搭建和完善。但是很明显, 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推出后, 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突出。

“我们当务之急是要把七个试点城市的气候交易做好了, 完了再进一步考虑统一的碳市场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发挥碳金融工具这个作用”,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徐华清表示。

目前, 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而徐华清认为“必须构建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碳期货推出两个条件

“国九条”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让“碳圈”兴奋了一把。这些变化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巨大机遇。

新国九条指出, 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 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 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 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 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 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我个人观点来看, 我感觉要推出碳期货最起码具备两个条件”, 黄小平表示。

他认为, 第一个条件就是拥有相关的法规以及制度, 即有全国统一的一系列标准, 包括核查、账户登记体系等这些外围设施的完备。

第二个条件, 就是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应该是发展培育到了一定的阶段才可能推出这个碳期货交易。

另外, 黄小平认为在思考碳期货制度时, 应该首先关心如何发挥期货的价格发现以及套期保值的功能;其次关心市场风险, 碳期货风险是不是可控、可测和可承受。

国务院在2010年、2011年发了37号文、38号文, 对交易形式、期货跟现货有一个明确的划分, 采用集中竞价等等类似期货的安排。

“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 我感觉碳的现货交易, 碳的期货交易应该找到一个比较好的衔接点”, 黄小平表示。

尽管碳排放权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得到了高层的统一, 但是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和碳期货也并非朝夕之事。

现在国内碳试点交易七家已经推出了六家, 关于下一步碳期货的模式, 或者它的路径是什么样的, 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等到全国统一的碳市场现货市场建立起来以后, 我觉得它的路径可能会更清晰一点, 现在我们可能还隔有一定的距离”, 黄小平如是认为。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能源与碳金融专家、顾问沈一扬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目前, 中国碳市场中的期货现在还未到成熟的形成期, 因为其中还涉及法律以及财税等问题需要完善。

碳排放权需法律确权

随着全国性碳排放权的逐步推进以及碳金融发展的进一步明确, 更需要有效法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总的来说, 在探索制度的外部环境, 我们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相应的条例支撑”, 徐华清指出。

据了解, 目前受七部委委托,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正在对有关气候变化法和低碳发展促进法两部法律的前期研究工作, 这两部法律里面将明确提出推动低碳发展的七项制度, 其中在制度上要安排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 只有总量控制才能为碳排放的交易市场奠定很好的基础。另外还有排放许可制度、排放交易制度以及项目的碳评价准入制度等等。

除此之外, 吕学都还特别指出, 目前碳排放权需要法律确权。

“交易体现了一种使用价值, 是一个权。这个问题需要在政府的法规中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吕学都表示。

在吕学都看来, 排放减排量的权利是长期有效的, 这样能够促进碳排放权的蓬勃发展。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 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今天买了配额或者CCER, 明天就失效的情况。如此, 大家就有可能不买。

而就目前国内外较为关心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言, 徐华清认为“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排放权市场”。

目前, 各方对此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模式是基于7个试点城市的先行先试和探索, 在这个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建立中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另一种模式是在7个试点基础上, 通过发展区域性的碳市场, 来进一步发展壮大试点, 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建立全国的统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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