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2024-08-09

护理行为中的法律责任(精选6篇)

护理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第1篇

1 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护理人员法律知识缺乏

护理人员普遍法律意识淡薄, 如公开病人的健康资料信息、泄漏病人的隐私, 即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如护士值班时, 未见医生处方或医嘱, 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擅自为病人用药而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 该护士的行为超出了自己的职责范围, 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全部由护士负责;对一次性医疗废物未按《医疗废物处理条例》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一次性用品重复使用;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材、设备未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对传染病人及其用物未严格按《消毒隔离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隔离及处理;操作中未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等, 造成病人交叉感染、传染病流行等, 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2 护理文件书写不规范

护理文件是病人重要的档案资料, 也是医院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法律上的重要资料, 它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等。规范的护理文件是病人住院期间病情变化和接受治疗与护理的真实反映, 在书写时要求所做记录及时、准确、完整、科学、清晰, 禁止错记、涂改、随意捏造。如护士在护理活动中虽无过失, 但由于护理记录不真实、不及时, 甚至涂改、捏造等, 破坏了其法律凭证的作用, 在医疗纠纷中护士同样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潜在性问题

护理是一种高风险职业, 需要从业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及风险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定罪量刑的尺度更加具体, 执法的可操作性更强, 这在给医护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同时, 也增加了医护人员的职业风险[2]。如当班护士让实习生自行为病人吸痰, 结果气管导管脱出造成病人窒息死亡, 当班护士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护理人员因工作职责不明、流程不清和交接班不认真、不全面等而致不良后果发生, 相关护理人员要共同或单独承担相应的责任;护士在处理和执行医嘱时, 如果有疑问, 或对不规范医嘱甚至错误医嘱未提出, 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 相关医护人员要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值班护士自行离岗, 造成急、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延误或因抢救不及时导致病人死亡等, 护士要承担法律责任。

1.4 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护理工作中涉及的规章制度有: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病人安全管理制度等。在工作中都应严格遵守, 如果管理者管理力度不够、执行力不强, 缺乏指导和监督, 就会造成护理行为有章不循, 从而出现各种差错甚至事故等。

1.5 违反护理操作常规、规程

护士在临床护理工作中, 未按护理操作常规、规程进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 护士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护士未按规定时间巡视病人, 病情变化时未及时发现;输液过程中未及时巡视病房, 导致输液不畅耽误治疗或因出现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处理, 给病人造成损害;护士让病人站着采血, 导致病人晕倒;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未按要求消毒进针处皮肤, 导致感染发生等, 均违反了有关规定,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急救意识、能力不强

护理人员对各项仪器性能不了解, 平时不重视操作训练, 交接班及检查仪器性能工作流于形式。当抢救急危病人时, 仪器出现故障、护士操作不熟练、应急能力差等, 均易引发纠纷。如给病人吸痰时, 吸引器故障导致病人窒息, 护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告知宣教工作不到位

由于护士工作繁忙、责任心不强、知识缺乏等原因, 对病人的健康宣教缺乏主动性、系统性、及时性。如为病人吸氧前, 未告知病人及其家属不能自行调节氧流量, 病人或其家属擅自调节氧流量致肺组织损伤;静脉输液时, 未告知病人及其家属输液滴数不能自行调整, 家属将输液滴数调快, 造成病人左心衰竭等, 护士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策

2.1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目前我国护理教育中, 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刚起步, 大多数护士缺乏法律法规知识。长期以来, 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 因此在实践中, 护士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 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理人员应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自学, 科室集中、全院集中学习, 或请法律专业人员来院讲课, 分析临床护理行为中哪些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并引用媒体对医疗差错、事故诉讼案件进行的报道进行强化教育, 使广大临床护士知法、懂法、守法, 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小心谨慎, 尽职尽责地服务病人, 从而保护自身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2.2 规范护理文件的书写

通过学习, 让护理人员充分认识护理文件的法律效力, 规范书写护理文件, 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认真书写, 切忌不及时书写、待下班前或病人出院时一次性补记录、书写字迹潦草、记录不切实际、错误、涂改, 要特别注意做到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

2.3 坚持原则, 做好防范工作

护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 不越权、不感情用事, 遇到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 不擅自盲目处理。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重视事前控制, 对容易出事的病人、容易出事的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加强防范。在工作中一旦发生失误, 无论事情大小都不得有任何隐瞒, 一定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最大限度地预防可能出现的后果。科室对出现的缺陷、差错和纠纷要做好登记和上报工作, 并组织全体护理人员认真分析、讨论错误发生的原因, 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从而不断总结和改进护理工作。在执行医嘱时应做到: (1) 如病人对医嘱有质疑, 护士应重新核对, 证实医嘱的准确性, 并向病人解释清楚; (2) 如果病人病情发生变化, 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 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暂停医嘱; (3) 除抢救病人外, 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在急诊等特殊情况下, 必须使用口头医嘱时, 护士应向医生复述一遍医嘱, 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抢救结束后, 应尽快据实补记医嘱的时间、内容、当时病人的情况等, 并让医生及时补充书面医嘱。

2.4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科室制订各种相应的操作流程、查对制度, 要求每位护士均按科室制度执行, 对各种规章制度要经常抓、反复抓, 并加大检查及监督力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护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是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 必须严格执行, 为病人提供万无一失的质量和安全保证。

2.5 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按照临床护理实践指南要求, 结合医院工作实际, 制订各项护理操作规范和流程, 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学习, 并在护理工作中严格遵守, 这是防范护理差错发生的关键。护理操作规程也是广大护理工作者经过实践不断充实、修改、完善而逐渐形成的。准确无误、科学地执行各项医嘱;注重专业知识和理论的学习, 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治疗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确保病区设施安全完好, 抢救器材充足、性能良好, 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2.6 确保健康宣教落实到位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首先, 护士与病人交流或执行护理操作时态度要和蔼, 面带微笑、耐心细致, 建立起融洽的护患关系。其次, 主动宣教, 及时、耐心地解答病人的问题, 直至病人满意。另外, 健康宣教不仅要注意宣教的过程, 如根据病人病情及基本情况选择适宜的宣教时机、恰当的宣教内容及方式, 更要重视宣教效果, 及时给予评价, 确保宣教的有效性。

关键词:临床工作,护理行为,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唐永平, 韩玉芳.提高ICU护士法律意识减少医疗纠纷[J].护理管理杂志, 2003, 3 (6) :44-46.

护理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第2篇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种类繁多,表现现象各异,但依据证券法规定[1],可以将虚假会计信息分为虚假陈述、严重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陈述三类。

1、虚假陈述,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数据等内容。

(1)虚构销售文件、数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为了虚构利润,其操作手法有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以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及其他收益。如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其中,1999年虚构1.78亿元,2000年虚构5.67亿元。《财经》杂志2001年8月号《银广夏陷阱》一文揭示出这个带有高科技、西部开发、环保题材的优质“蓝筹股”,在2000年股份上涨44%的背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从而将为中国100多家上市公司承办这计业务的而又未能勤勉其义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曝光于天下。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审计时,未能勤勉其责,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重要的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而是将询证函交给了银广厦公司;也没有采用分析性的审计技术来执行收入循环测试、现金及银行存款测试及成本分析,对于销售收入巨增而仓储费、运输费未相应增加等事实不作逻辑分析,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手法虚构利润的还有大庆联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上市前3年财务报表,虚增利润1.6176亿元,1997年涂改缓交税款批准书,虚增利润0.4亿元;红光实业在招股说明书中虚构产品销售、产品库存,虚增利润1.57亿元;黎明股份,在1999年伪造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保管账、成本核算等,虚增利润1.53亿元;郑百文利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或费用挂账等手法在上市文件中虚构利润0.19亿元,在其后三年上市期间虚构利润1.439亿元;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出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进出口发票、海关印章等手段,于1997年虚构利润0.4亿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0.38亿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0.13亿港元,2000年虚构利润0.93亿港元。

(2)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对于一些希望在会计账上做文章的上市公司来说,可以任意变更或使用不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手法,如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办费、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金路公司在1997年年报中,以多计资本利息、少转财务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0.34亿元,2001年中国证监会对金路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予以处罚,对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没收20万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对签字署名的注册会计师也作了处罚,依据是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勤勉义务,没有尽职尽责对其财务报表中的债务利息、利率、期限等各种负债的明细表进行审计。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不计或少提折旧、收支确认方法不当等。张家界公司采取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或者提前成本费用、推迟确认收入等方法对多宗土地转让协议进行会计处理,造成1996年收入虚增0.79659亿元,1997年收入虚增0.4295亿元;大庆联谊在1994年年报中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5年年报中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收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6年年报中,会计报表合并不抵销内部交易,虚增利润0.09亿元;琼民源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5.4亿元。

2、严重

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意思自治 第3篇

律行为制度实现意思自治加以探讨。

一、意思自治和法律行为的内涵

意思自治,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法哲学理念。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作出自由选择。在意思自治原则下任何自然人、法人只是依据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参加法律关系承受其后果,此外不接受其他人包括国家的强制和身份的限制。在人本主义精神的支配下,每个人都应有权利决定自己参与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并承受其法律后果。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追求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力而从事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法通过法律制度实现意思自治

美国学者梅利曼指出,“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行为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作为由法学家创造和发展的法律秩序系统化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其二与主观权利概念一起共同构成主张和维护私法自治的媒介物。”

(一)法律上是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意思自治

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是依法律行为来自主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故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并根据意思表示的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法律行为的概念中可以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功能旨在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行为制度是因私法自治原则而生,为私法自治原则而生。

法律上是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意思自治具有历史必然性,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是在民法追求意思自治的理想中形成的,同时也是对意思自治的高度抽象法治理念的具体化。通過法律行为制度,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关系中以自己的意志确定或协商权利义务的内容和客体的范围。除了法律行为绝对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令法律系给归于无效的情况外,针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各种瑕疵,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及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中间状态效力加以补充,至于意思表示无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则满足行为人为法律行为时主观的心理追求———创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法律关系。

(二)在意思自治原则在具体法律行为规范中的应用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在法律上建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意思自治原则在具体法律行为规范中的应用最典型的例子《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民法上主要体现参与民事活动时合同自由和契约自由。同时,在其他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立法中,意思自治在规范民事行为方面也是显而易见的。《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4条与第24条也详细规定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此可见,在调整人身关系的有关法律中,意思自治起着基本指导作用。在其他民事特别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因此,可以说意思自治在法律上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实现的。

三、意思自治视角下法律行为制度缺陷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核心与灵魂,而法律行为则是实现私法自治的手段。但是由于在我国意思自治的理念和研究基础都太过薄弱,法律行为制度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端。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不规范

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法律行为并非民法所独有,其概念已扩展到法理学、行政法学等其它学科中,为示准确,故加民事二字,以为限定。其实,这种“法律行为”泛化的现象绝非我国私法之福,绝不意味着私法的平等、自由等理念在其他法律领域的渗透或扩张。这会导致对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不统一。法律行为强调的是设权的意思表示,而法理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的“法律行为”仅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何况诸如行政法等公法领域所实行的乃是背于私法自治的“法定”原则,因此绝不可能有民法上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的逻辑运行机制。笔者认为,“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一个最上位的概念用来描述和解释一切法律部门的行为现象,否则将导致法律解释上的困难和混乱。

(二)“法律行为”界定不合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将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那么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等不包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为了避免逻辑上的矛盾,民法通则只能在民事法律行为之上又抽象出一个上位概念,即“民事行为”,产生了许多逻辑混乱和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本身应该是合法的行为,但合同又有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等分类,可见,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位为合法行为在逻辑上始终是行不通的。

(三)没有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民法通则》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行为”的界定,没有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条件。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与生效规则对保障了意思自治的事实和对私法领域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问题,成立与否完全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意思;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制度则集中体现的是国家对法律行为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其次,在逻辑体系上,只有区分成立与生效,才能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与无效,如果法律行为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的判断问题;最后,在法律后果上,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可能导致的仅仅是民事责任,而法律行为的无效除了会引起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意思自治理念下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

民法典的制定是现今中国所面临的一项重大的立法任务。任何一部民法典都应有其一定的价值基础。

(一)在民法典总则中确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典总则编的制定过程中,应支持设立法律行为制度。就法律角度而言,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民法的债法中,而且反映在民法的物权法、继承法、亲属法中,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特别法不能调整其他领域的法律关系,有限的法律行为制度无法真正保障和实践意思自治。

(二)避免使用“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应适用国际通用“法律行为”一词。《民法通则》有关合法性的要求造成没有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仅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而且明显有悖于意思自治的理念。当事人享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自由,行为的做出本身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而把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却意味着法律行为必须完全符合现有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无疑是从行为成立之前就开始对其进行控制,从而将法律行为制度拖进了法定主义的轨道,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行为制度贯彻私法自治精神的本旨。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3(5)

{2}李军.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J].现代法学,2005(1)

{3}薛军.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J].法商研究,2006(3)

{4}易军.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J].现代法学,2005(3)

{5}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J].比较法研究,2004(1)

护理侵权行为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第4篇

关键词:护理侵权行为,法律,归责原则,责任

护理工作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的活动, 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很强专业性和服务性, 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日益提高, 同时不断进步的医学科学与技术对护士的责任心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颁布实施, 2010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把医疗损害责任列为特殊侵权责任作了相关规定。近年来, 医疗护理纠纷诉讼案件呈逐步上升之势, 研究护理工作中的侵权行为损害责任的特征, 探讨护理侵权的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 对提高护士的法律素质、规范护士的行为、防范护理侵权纠纷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维护病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

1 护理侵权行为的内涵特征

1.1 护理侵权行为的定义

护理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的合法护士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不法行为或技能的不合理和欠缺而侵害病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1.2 护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2.1 主体要件

构成临床护理中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因此, 对未取得护士执照的护士和临床实习生应在带教老师的监督下进行护理操作。如果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实习生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 实习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护士批准, 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 实习生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1.2.2 行为违法性要件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均视为违法行为。因此, 护士的行为违反了在长期的医疗护理操作工作中所形成的习惯性操作护理规程、医院管理制度, 使病人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了侵害均属违法性中“法”的范围, 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1.2.3 主观过错要件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护理中存在过失或故意过错。侵权责任一般都是过错责任, 即要求侵权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是现代侵权法基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的要求。如果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后果, 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则属于过失过错, 这是医疗侵权行为中最为常见的。

1.2.4 损害事实要件

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是损害事实的有无, 这种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损害是指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后果, 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确定性和真实性。不管损害后果是否发生在治疗护理过程中, 只要是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护理常规而给病人造成的肉体上的伤害, 都应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1.2.5 因果关系要件

因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由于护理行为具有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往往存在困难。但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时间上的顺序性, 若能证明损害结果发生在损害行为之前的, 则二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外化的加害人的具体行为才能构成原因, 而受害人的主观猜测、估计或加害人的内在心理状态等都不可能成为原因;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 可采取反证检验法、剔除法、代替法等来判断。

1.3 护理侵权行为的免责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护士在护理操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不都构成护理侵权行为: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护理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由于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由于不可抗拒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护理侵权行为的基本形式

2.1 侵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的权力;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护士在从事护理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 以免造成病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如护士在工作中未尽到临床护理中的注意义务, 错误使用医疗仪器和违反正确的操作程序或以谩骂、诋毁和其他心理手段等给病人身体造成损害, 都侵犯了病人生命健康权。

2.2 侵犯隐私权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病人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病人入院以后由于治疗的需要护士往往知道病人的许多隐私。对于这些隐私护士在工作中违反保守秘密原则, 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病人的隐私;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病人的隐私;以非诊疗需要知悉病人的隐私;未经病人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直接侵入病人的身体侵犯其隐私;未经病人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等都造成对病人隐私权的侵犯。

2.3 侵犯自由权

自由权是以身体的动静举止和内心意志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权[4], 如病人住院期间因治疗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上往往受到许多限制, 如按时作息、服药、禁止大声喧哗等, 这是应该的。但是如果护理过程中以治疗需要的名义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 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非法强制病人接受自己的思想观念, 变更病人原来的生活方式, 都是侵犯病人自由权的表现。

2.4 侵犯知情同意权

病人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信息和治疗护理方案, 医护人员有义务如实地告知病人。如护士对疾病信息夸大其词, 告知过度, 误导病人住院;不及时告知病人谁是主管医生、护士长、主管护士以及医院环境、规章制度, 导致病人有问题不知去找谁;在病人不了解有关情况或不同意某种检查治疗方案时就制订或实施护理计划;当病人询问消费清单时回答“不知道”或解释不耐心等行为都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2.5 侵犯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指对财产的所有权加以依法占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并收取利益。如在抢救意识不清的病人时将其身上佩戴的首饰和财物占为己有;对智力障碍病人使用诱骗手段骗得其财物;对病人财物借而不还等都构成侵犯财产权。

3 护理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3.1 医疗体制

虽然改革开放后中国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 致使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同时, 随着人们收入差距的扩大, 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满足程度严重地两极分化。由于贫困阶层的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得不到享受, 从而增加了医疗纠纷产生的社会因素[5]。

3.2 责任心不强, 护理服务不到位

责任心是个体对个人行为及其服务对象负责的一种自觉心理, 是个体重要的心理素质, 也是执行规章制度的保证。从发生护患侵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工作的责任心与执行制度认真与否被认为是发生差错事故而导致护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护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如果护士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 执行规章制度不严, 违反操作规程, 主要表现在忽视“三查七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的抢救制度等;护理服务过程中不积极主动, 如对输液病人不及时巡视导致液体外渗、不按分级护理标准护理病人等, 则极易出现差错, 从而导致侵权纠纷。

3.3 未认真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规范、常规, 是多年临床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 必须遵照执行, 否则有可能导致医疗护理侵权纠纷。如注射缺陷:某护士肌肉注射药物时发现针头已弯, 当时没引起重视, 扳直后给病人注射, 结果针头自根部折断, 最后经手术取出。

3.4 护理记录缺陷

护理记录是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医疗文件, 是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文字资料, 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重要参考依据。少数护士不重视护理文书书写, 随意涂改记录, 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或漏记、错记、与医生记录不符等。例如1例煤气中毒病人, 医嘱为“持续冰敷降温”, 护士正确执行了医嘱, 但在护理记录单上却记录为“持续冰帽降温”, 后病人因病情太重而致植物人状态, 事后家属因发现医护记录不符, 便与医院发生纠纷, 要求给予赔偿。

3.5 不能正确执行医嘱

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及护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医嘱前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药物的作用、副反应及使用方法;在执行医嘱时应仔细核查, 确认无误后再准确及时地执行。护士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进行核查;若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护士向医生指出了医嘱中的错误, 但未拒绝执行, 或护士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 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6]。例如医生开出了“10%的氯化钾10 mL静脉注射”的错误医嘱, 护士机械地执行了医嘱, 导致了病人死亡, 此护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 法律意识淡薄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 对护理行为的法律性缺乏足够认识, 法律观念淡薄, 对护理过程中的细节缺少足够的重视, 直至出现严重差错或事故, 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

4 护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责任

4.1 护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判决护理侵权行为案件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审判政策、地方法院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有过错方有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1]。

4.2 护理侵权行为的责任

护理侵权的责任是指护士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大小及影响为根据。

4.2.1 行政责任

护理侵权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指在护理操作过程中护士因过失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规章制度, 从导致病人功能障碍、残废、死亡等后果, 由所在医疗单位对直接责任护士作出的行政制裁, 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记过、留职察看、开除中止注册或取消注册等。行政处罚是指发生护理侵权事故或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 情节严重的由特定行政机关追究的行政责任。

4.2.2 民事责任

护理侵权事故民事责任是护理专业人员在护理操作过程中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而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民法通则》给予病人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 病人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单位支付;对侵犯病人名誉权或肖像权的应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2.3 刑事责任

护士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人死亡, 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35条规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 小结

对护理侵权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可减少护理侵权行为发生, 提高护理质量;可确保病人得到良好护理和优质服务;对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 研究和探讨护理侵权行为成为现代护理管理和教育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郭燕红.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护士立法工作[J].中华护理杂志, 2006, 41 (5) :389-390.

[2]邹静, 向歆.论医疗损害责任当中的过错责任原则[J].法制与社会, 2010 (2) :261-262.

[3]郑雪倩, 聂学.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J].实用检验医师杂志, 2011, 3 (1) :60-62.

[4]吴红霞.护理侵权行为[J].护理研究, 2007, 21 (1B) :183-184.

[5]江韩英, 陈秀丽.护理侵权纠纷的防范[J].医学理论与实践, 2009, 22 (2) :246-248.

护理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第5篇

医院门诊输液室是处置门诊和急诊病人的重要科室之一,输液室人员流动量大,工作量相应增大,患者的知识层面,性格素质差异也很大,对护理人员的行为言语技术水平的要求也就形形色色。作为医院的重要窗口,输液室护患关系沟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院整个声誉,对患者的康复也有很大的影响。护理人员如何提高自身修养素质,掌握良好的沟通能力技巧,是护患关系沟通好、坏的关键。我院在2010年7月至今,在全院开展“优秀护理示范工程”活动。我科针对门诊输液室的特点,进一步加强了护理人员行为语言规范培训,从量化到细化,提高了护理人员的沟通能力,促进了护患沟通的良性发展,避免了冲突的发生,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和医院的服务质量。1、护患沟通障碍常见因素 1.1来自护理人员的影响

1.1.1护士素质低下,护理服务不到位。

有些个别护士素质较低,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工作中缺乏严谨性,护理操作中缺乏规范性。认为输液室的工作只是输液打针,穿刺完成了工作就完成了,疏忽巡视和观察。液体结束需更换或穿刺部位渗漏时不能及时发现,造成患者紧张、疼痛和不满,易引发纠纷;在输液过程中,忽视患者的病情变化,出现了不该有的结果,家属发泄内心的不满悲愤而引发的纠纷。另外有些护士不擅于控制自己不良情绪,不严格自己的护理行为,引发患者的抵触心理,引发纠纷。

1.1.2护理人员行为语言的不恰当运用,沟通技巧的不到位。

在门诊输液室的护理过程中,有些护士为了避免与患者发生冲突,干脆不与患者交谈,而这一行为举止,事实上传递给患者的信息是冷淡和漠不关心,反而导致患者的不满。有的护士,缺乏沟通技巧,言语上使用生硬的、命令式的语气和语言,使患者觉得护士居高临下,护患关系不平等,产生抵触情绪。有的护士使用专业术语过多,患者经常听不懂或产生误解,造成护患沟通障碍。有些护士工作中精神面貌不好,着装不整洁,举止不自信,谈吐不文雅,患者对其失去信任,产生抵触情绪,影响护患沟通。1.1.3操作技术不过关

个别护士缺乏经验,操作技术不达标,急于求成,仓促穿刺造成失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痛苦和心理负担,引发纠纷。2.1来自患者的影响

2.1.1患者治疗心切,缺乏耐心

有些患者对医院规定及程序不理解,经过门诊的诊疗流程:挂号、就诊、皮试、交费、取药、登记、配药,最后等待多时才轮到输液和治疗,耐心已渐减弱,此时,若遇上个别护理人员服务态度生冷硬,解释又不到位,极易造成纠纷。2.1.2患者的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自身修养

患者缺乏医学知识,迫切想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相关知识和所用药品情况,若护理人员提供的信息不被理解或感到不满意,也易引发纠纷。有些患者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歧视护理人员,挑剔护理人员,护理工作稍有不慎即出现矛盾。3.解决护患沟通障碍的办法

3.1 提高护理人员的思想认知,加强语言的规范化培训

3.1.1 从思想上提高护理人员认知,转变观念,重视护患关系的沟通。

沟通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论是否情愿,都无法阻止沟通的发生。而良好的护患沟通,拉近了护患双方的距离,促进了相互信任、尊重、平等和合作,从而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形成了和谐的工作环境,也促进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3.1.2 加强护理人员语言的规范化培训,增强语言交流的有效性。

从语言规范基本要求上开始,提倡使用普通话。从患者进入输液室时的接待用语开始到治疗处置用语,再到与患者面对面交流时的基本用语,征询用语,赞赏用语,管理用语及推托用语,包括对患者的称呼用语,全部进行细致的规范化培训,要求掌握恰当的语气、合适的语速,及和蔼可亲的态度。方式上采用理论结合实际,举实例,行情境表演等多种灵活方式进行语言规范化培训,使护理人员掌握了语言的沟通方法和技巧,从而促进了护患关系的良好沟通。

3.2 加强护理人员的服务理念转变,加强护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培训。

3.2.1 随着社会经济、法制的不断发展健全,患者的就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全体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也理应随之转变,尤其是新的医疗法律的出台,更加严格地要求我们护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范办事,要牢牢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3.2.2 加强护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培训

首先,从遵守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开始,端正工作态度敬业爱岗,对病人要耐心,细心,虚心,慎言亲密,对病人一视同仁。着装上要求衣帽统一整洁,佩戴胸牌,鞋面清洁,工作中穿护士鞋。仪容上提倡淡妆上岗,精神饱满,情绪乐观稳定,不佩戴饰品,保持头发及手部的整洁。举止上要端庄,谈吐要文明,态度要温暖,站姿、坐姿、行姿要保持良好恰当的姿势,不得在工作中嘻闹打骂。进行护理操作时要严格按规范操作。要尊重病人知情权,但同时注意保护医疗制度,不讲不利于病人治疗的话。

3.3 进行护理治疗操作时严格按规范操作,提高护理技术操作水平。

护理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第6篇

【关键词】 亲情的护理行为;乳腺癌手术治疗;应用;分析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419-02

乳腺癌是在女性中常见的一种恶性肿瘤,在我国,乳腺肿瘤的发生几率占全身各种恶性肿瘤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十[1],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非常大的威胁,患者在进行手术之后,导致乳房缺失,形体也有很大改变,还要承受放疗和化疗对身体产生的巨大影响,患者的焦虑程度与社会的支持是呈负相关的,会使患者在心理上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在最近几年来,亲情护理行为使患者在手术之前产生的一些应激反应得到减轻,进一步提高了手术的质量,患者在手术之后恢复的质量效果也得到了肯定[2]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从2010年的8月份到2011年的8月份收治的100名乳腺癌手术的患者,她们的年龄范围在26岁到68岁之间,平均的年龄是48岁,其中有31名35岁以下的患者。患者的文化程度:23名患者是大学以上学历;36名患者是高中学历;29名患者是初中学历;12名患者是小学以下学历。将他们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50人,两组患者的资料具有可比性,之间的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的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的护理方法,观察组在此基础上再加入亲情护理。

1.2.1 手術前的亲情护理 在手术室接到通知单之后,护士长就应该安排相应的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术前访问,对患者的全面情况进行了解,将患者心理的状态充分掌握,进行自我介绍,对患者的诉说要认真倾听,与患者建立其起友谊,对患者的需求变化及时掌握。在语言沟通上一定要亲情化,耐心地为病人讲解病情,建立患者的自信[3]。对有关疾病的知识进行宣传,为患者讲解手术的重要性、安全性以及在手术中应该进行的配合,还要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使其可以在精神上鼓励患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1.2.2 手术过程中的亲情护理 患者进入手术室之后,护士应该在门口迎接,对患者进行亲切招呼,一边与患者进行交流,一边做术前准备,还要为患者介绍手术室的环境,将患者的陌生感和恐惧感消除,在进行麻醉的时候应该帮助患者对体位进行固定和维持,将患者的隐私部位遮盖好,为患者做好保暖的工作,握住患者的手,对患者进行鼓励和安慰,使患者紧张的情绪得到解除[4]。在将结果告诉患者的时候应该按照患者不同的性格来选择合适的方式,通过具体的事例,增强患者治愈的信心,在早期的资料最好做到安全有效,患者以一种良好的心态积极配合治疗。有些患者在听到诊断的结果时会自暴自弃,护理人员应该用温和的语言,真诚地对待患者,使患者的心理可以通过慢慢地渗透和疏导进行充分转化,在这期间,家属的理解和关爱也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在精神上进行鼓励和支持。

1.2.3 手术后的亲情护理 在手术结束之后,将患者伤口周围的血迹擦干净,帮助患者将衣服穿好,将患者的隐私部位保护好[5],鼓励患者将心中疑惑说出来,为患者讲解手术后缓解疼痛的方法,家属了解手术之后的注意事项,听一些舒缓的音乐,使患者身心的痛苦得到缓解。

2 结 果

将两组患者治疗的满意度、并发症、睡眠时间、舒适度进行比较,比较结果的差异性较大,具有明显的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 讨 论

乳腺癌是我国女性患者中常见的一种恶性肿瘤。近几年来的发病几率呈上升和年轻化的趋势,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上产生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患者负面情绪的发生率非常高自我调节的能力比较缺乏,情绪失调的严重性还有可能导致患者抑郁、呼吸发生急促的变化,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对于手术的治疗和预后有着很大的影响[6]

亲情护理的行为为患者提供鼓励、支持和关怀,把患者当作重心护理的方式体贴亲切,还有家庭般的就医环境,是患者在治疗的时候可以使生理和心理都处在最佳的状态,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通过亲情护理,患者的舒适度、睡眠的时间都高于对照组,并发症的发生率低于对照组,两组之间的差异具有明显的统计学意义,将以人为本的护理观念充分体现出来[7]。乳腺癌的患者可以将手术的治疗期平稳度过,在后期的康复治疗上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尤玉莲.亲情护理干预在乳腺癌患者中的应用效果观察[J].中国医学创新,2013,10(7):60-61.

[2] 曹永春,王建萍,刘婷婷.剖宫产术后运用亲情护理模式的临床研究[J].当代护士:专科版(下旬刊),2012,2(3):58-59.

[3] 杨静.亲情护理行为在乳腺癌手术中的应用[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12,16(18):20-21.

[4] 林丰,泮漂漂,许周红.亲情护理在产科产程中的应用[J].按摩与康复医学,2012,3(8):151-151.

[5] 徐金哲,周雪梅.全程优质亲情护理在集体疗养中的应用[J].中国疗养医学,2012,21(5):480-480.

[6] 莫金灿.探讨亲情护理在焦虑症患者中的应用效果[J].中国医药指南,2012,10(22):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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