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范文

2024-06-20

民行检察范文(精选11篇)

民行检察 第1篇

一、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宣传不够案源少

检察院的知晓率在基层群众当中并不高, 因为检察工作和群众生活关系并不密切, 人们关注也比较少。近年来通过“两率一度”活动的开展, 情况有所改变, 但是大家关注较多的是反贪、起诉等业务, 对民行工作并不了解。近年来我院受理并办理申诉案件的数量一直较少, 去年10件, 前年只有7件, 今年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于法律修改后, 要求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符合以上几种条件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这样就使得基层院的案件来源更少, 受案数量大幅锐减。[3]

(二) 调解工作难度比较大

新修订的民诉法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但是民事方面案件的处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最重要的原则, 况且在实践之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是亲戚、朋友、邻里等熟人, 一般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已经经过多次调解, 双方均被做过大量工作, 能诉至法院矛盾已经比较尖锐了, 而再经过法院的调解直至审判仍不能达成合意以致服判息诉, 申诉至检察院的案件再次调解息诉的难度就会很大。

(三) 创立机制实施不够

虽然在工作中, 为了强化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 民行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制定了许多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但是由于与内部机构和外部机关单位的交流及协作配合的不到位, 很多机制虽然建立但是实施的还不到位, 有的甚至于就是一纸空文, 徒有其名, 极大的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

二、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改进

新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 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 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案件数量

在工作实践中应该借助报纸、广播以及电视台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上街宣传并借助党的群众路线以及一村一检察官活动, 下乡走访深入群众之中化解矛盾, 宣传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知识使群众了解民行检察业务, 并发现线索增加案源, 提升案件数量。

(二) 加大调解力度, 多元调解,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在工作中加强与法院、司法局以及村委会等各方面的协作, 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 以当事人服判息诉为目标, 以规范严格执法为要求, 深入工作, 多做工作, 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社会和谐。与此同时, 我们也要加强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经费、装备投入, 及时解决执法保障方面的实际困难。要注重发挥信息化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软件开发、信息化应用中通盘考虑民行检察工作的新需求, 进一步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监督, 保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三) 加强与内部机构的协作, 充分发挥民行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协作配合机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更要联合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找准结合点, 建立健全高效流畅的内部分工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明确民行检察部门与控申、案管部门等之间的分工, 明确案件受理范围、条件、流转方式和工作配合模式;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 细化相互移送监督线索的衔接程序、办理时间要求和配合方式等;进一步研究、探索民行检察部门与侦监、公诉、检察技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的协作, 把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以及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检察工作整体合力, 增强监督的实效。民行部门在工作中要切实转变监督理念和工作方法, 摒弃单一提请抗诉办案模式, 重点开展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监督虚假诉讼、纠正诉讼违法行为、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多元化监督工作, 并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四)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确保新机制的实施

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离不开各方的关心和支持。要把加强民行检察工作作为服务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 提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加大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力度, 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同时要高度重视外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意见交流和联合调研,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并确保新机制能够贯彻实施。

摘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对检察系统的长效发展和进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来重刑轻民思想阻碍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快速有效的发展, 致使民行检察工作成为整个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其现状的研究及发展进步需做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发展改进

参考文献

[1]庄建南.论基层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J].人民检察, 2005 (12下) .

[2]王鸿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历程[J].人民检察, 2008 (20) .

[3]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检察院民行实习日志 第2篇

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我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经过实习,我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检查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和程序监督的属性,民行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严肃性,使公正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使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是,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在 1

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在我实习的这一个半月中,共接触了两起案件,现在就我的时间说明我的收获。

一、受理案件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转送的民事行政线索,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民事行政爱情那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正式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开端,只有决定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体审查。受理案件只是对案件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即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诉人提供的或其他机关转送的材料的形式进行初步的审查,对材料的内容及其真伪则在所不问,旨在查明三个问题: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三是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

受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诉人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诉人或其他单位;需转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也应及时将材料函转其他主管部门。

二、立案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一般性的审查,认为可能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作为正式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后,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有无错误,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将有权调、借阅人民法院的原审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另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立案是与抗诉紧密相连的,立案的目的就是要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情形,因此,立案的条件是与抗诉的条件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是,前者强调的是“错的”可能性,后者则强调“错的”必然性。

三、审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他关系到案件能否由错案可能转化为错案现实。主要包括案卷审查、当事人举证、检察官调查、公开审查等内容。主要是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对原审判决和相关案卷的审查是实质审查的依据,也是审查的主要工作所在,必要时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案卷是人民法院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的记载,要查明原裁判是否有误及错误所在,就必须审查案卷,同时审查案卷也是规定的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案卷进行审查。

四、不抗诉和终止审查

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所谓不提请抗诉的条件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做出不抗诉的决定。报告中写情自己不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五、提请抗诉

经审查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应该做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除了要简明扼要的写清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外,应重点阐述案件承办人的个人意见。符合抗诉条件的应该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详细写明提请抗诉的理由。

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外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有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法法律规定的;

3、原判决、裁定违反《立法法》第78条至第86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6、原判决、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六、再审程序和出庭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应当做好安排出庭人员的工作。

七、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

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八、检察建议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对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论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原则 第3篇

关键词:民行检察;调解;优先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起因

检察机关提出民行检察和解,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时常会遇到一些案件。有的案件法院裁判存在错误,但启动抗诉程序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有些则抗诉意义不大,如标的额较少;有的案件法院裁判虽有瑕疵或有失公平,但不符合抗诉条件。这就出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抗诉或不予抗诉,很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更会影响到民事检察的公正性、权威性。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各地民行检察部门尝试引入民行检察和解结案方式,且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社会效果良好,得到中央及高检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民行检察工作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意义

首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其次,可以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再次,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有向法院上诉或申诉而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经历,检察机关采用和解方式,快速方便地处理当事人的矛盾,自然会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高效。在无形中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民行检察和解适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合意,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调解的制度基础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这是对调解是否公正进行判断的基本标准,是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二)合法原则。通过和解解决纠纷,虽然最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但其毕竟是在法律制度架构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应受法律的拘束。在程序上,办案人员应当遵循中立原则,保证和解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达成协议提供正当的机会,保障当事人自由真实地缔结协议。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树立民事检察权威的重耍保证,也是进行民行检察和解的基本原则。公开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民行检察和解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同样必须实现审査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合法。

四、民行检察和解在实践屮的具体运用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条件设置。民行检察和解体现调解优先原则,但并不是所有民事申诉案件均适合和解,如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判决、裁定、调解内容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都不得和解。一般而言,检察和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或错误。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但标的较小、争议不大,无抗诉之必要的案件。2)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但抗诉社会效果不好,或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宜抗诉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不充分,难以对争议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案件。(2)和解协议能即时履行。检察机关在主持和解过程中,要力求和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应促使和解协议形成于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并将和解协议及时告知法院执行部门。这样,对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恢复对案件的继续执行,以免造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再依据和解协议重复诉讼的尴尬局面。

(二)选择适当的和解方法。和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互让互谅的过程,而作为办案人员则需通过辨法析理,用法律、政策教育、说服当事人,减少双方的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首先,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申诉案件大多经过数次审理,当事人间往往情绪对立比较严重矛盾激化而难以调和,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找到其思想结症所在,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早促进双方和解。 其次,可以借助外力促进和解。案件当事人来检察机关申诉,心里大多对原审法官抱有一定的成见。在此情况下,借助外力能起到一定的媒介作用,消除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 再次,要抓住和解的有利时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最后, 必要的调查有利于和解的达成。对一些可能存在伪证的案件,经过调查可以发现真相。

总之,民行检察和解作为一种工作创新,无疑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在法律上毕竟没有明确规定,如民行检察和解协议的效率如何,开展民行检察和解与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如何平衡,民行检察和解的办案期限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民行检察 第4篇

一、树立正确观念, 强调再审检察建议的重要意义

抗诉是民行检察依法纠错、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定监督方式, 但其运作效率低、投入成本高, 不能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院民行部门从2007年起, 开始在办案中尝试并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这一诉讼监督方式。组织民行检察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有关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以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的文件, 力争正确理解意图, 准确适用。通过深入学习和讨论, 民行检察干警统一了执法思想, 树立了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审检察建议相对于抗诉而言, 具备三个明显优势。一是适用的全面性。再审检察建议能避免抗诉工作中存在的抗什么审什么, 不抗不审的现象, 使再审法院更全面地审理案件, 纠正错误, 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操作的灵活性。再审检察建议能使民行工作格局从“倒三角型”向“金字塔型”的结构转变, 从而使上级检察院摆脱办案压力, 更多的案件由基层直接消化解决, 又能强化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权。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 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 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三是处理的高效性。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了抗诉的繁琐程序, 缩短办案周期, 节省司法成本。检、法两院协商一致, 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检察机关只要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 用时短、程序简洁, 能及时保护涉诉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检、法两家工作协调, 提高办案效率,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二、严格执行制度, 畅通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程序

为保证再审检察建议方便、快捷、有序运作, 切实提高监督效率,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几项制度:

(一) 建立衔接机制, 构筑实施平台

虽然两高印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中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使各级检院摆脱了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是长期“在黑夜中摸索”的状态, 但由于相关内容仍没有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下称<民诉法>) , 就使得这种诉讼监督手段在现阶段还是只能以同级法检两家充分衔接的方式开展工作。在《民诉法》正式落实再审检察建议之前, 我院进行认真思考、正确理解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关系, 正确理解以抗诉作为主线, 以抗诉作为交流对话的基础, 以抗诉作为实施的后盾, 树立起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模式是抗诉的必要补充手段, 是当前民行工作拓展监督范围的一项重要内容的观念。

在正式开展这项工作之前, 必须与同级法院加强沟通和联系, 促进相互理解, 以实现公正司法的共同目标为目标, 消除顾虑因素, 引起法院领导的重视, 切实建立起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法院的衔接机制。在实践中, 由分管检察长与法院分管院长联系达成共识, 确立起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出、回复等运行机制。确定工作机制之后, 再由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与法院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 开展对话交流, 促进相互了解。

(二) 快速审查制度

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要求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办理借阅法院审判卷宗手续, 在借齐审判卷宗材料后一周内内甚至更短的时间审查终结并写出报告和再审检察建议文书。再审检察建议快速审查通道的建立有效提高了监督效率, 同时也提升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例如我院办理的申诉人重庆玉娇龙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其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 (2010) 黔法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 提出申诉, 经调阅原审判卷宗审查后认为:这起民事判决原法院判决审判程序违法, 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我院于2011年2月3日决定立案, 2月10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于3月22日裁定再审, 切实维护了申诉人合法权益,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 提出检察建议前的事前意见交换机制

在当前民行案源少的客观情况下, 只有认真思考解决的办法, 提高自身的办案效能, 对能抗诉、能提抗的案件及时与法院交换意见、及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让检察建议走在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诉的审查结论之前, 才能提高办案效率、突出检察建议效能、得到社会认可。

实践中, 事前交换意见是两院通过沟通对案件达成共识, 实现再审检察建议价值, 让法院主动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对案件定性后, 认为确能提抗 (含建提抗) 的案件, 主动交换意见, 民行部门领导与法院相关部门领导沟通。遇到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或当事人长期越级申诉的案件, 可采取法检两院相关部门共同讨论的方式。

三、规范办案程序, 增强再审检察建议效果

再审检察建议书是启动法院再审程序或纠正裁判错误的前提和依据, 其质量的高低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而且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成效, 影响到监督的权威。

(一) 将再审检察建议列入民行办案规范化建设范畴

将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如下几类案件:一是《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符合抗诉条件的;二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适时跟踪寻求指导, 提高办案实效

民行检察科竞聘演讲稿 第5篇

我是xx。

暮春三月,草长莺飞,在这万物复苏的大好春光里,能够参加这次竞聘,我感到万分荣幸!首先,我要在这里感谢领导给我们提供了这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和施展才华的机会,我非常珍惜这次提高和锻炼自己的机会。现在,我走上讲台,参与竞聘的是民行科科长这个职位。

二零零九年五月,我迈进了检察机关这座神圣的殿堂,回想当年,刚刚来到xxx的时候,我对检察业务了解的很少,是在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的指导和帮助下,逐步积累经验,从而一步步的提高了自己的侦查水平和办案能力。在工作中,我时刻牢记 “我的工作我负责,我的岗位请放心”的承诺,认真学习,踏实工作。因为我知道,什么事情的兴衰成败,都不是在于一时一事,荀子说,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因此,人生要用一生的时间一步步踏实地走完,一刻也不敢放松,工作更是应该如此。这两年来,不论是在哪个工作岗位上,我都是带着这样的一种思想去努力工作,并以此来完成我对检察事业的追求。在业务学习上,我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变革,不断补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虚心向领导和前辈们学习,弥补自身的不足。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当前,我国的法制日臻完善,我国的检察事业也正处于创新与规范的重要时期,检察工作大有可为,检察机关的作用日益重要,我处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项又

一项的成绩。处于这样一个时代,就职于这样一个工作单位,我非常荣幸,也非常激动,我期盼并准备着为国家的法律事业、为我处的工作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如果我在这次竞聘中上岗,我将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学习全国、全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执法思想、端正执法观念、树立现代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开拓创新。在工作中,增强创新意识,遇到问题积极思考,及时提出自己的建议。开拓创新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民行工作的要求,工作能否打开新局面,关键是看是否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在继承优秀工作传统的基础上,加强理论学习,拓宽视野,提高能力,争取在工作上有所突破。

2、针对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比较陌生的情况,做好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会议精神,扩大民行工作的社会影响,畅通民行申诉渠道,提升民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效能,广泛宣传介绍民行检察的工作范围、受理案件类型、条件及申诉要求,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诉讼观念,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民行检察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村,塑造我处便民、利民、亲民的良好形象。

3、加强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合作,广辟案源。

4、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尽快适应新岗位。

“打铁还要自身硬”,在工作中,我要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适应新形式对我们的要求,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通过从书本上学习,向身边的同志学习,在实践中学习的方式,不断吸取营养努力提高自己。

以我现在的自身条件,与科长这一职务相比,还有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但人贵在知耻而后勇,知不足而思进取,在大家的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我会把不足化为前进的动力,把差距当作进步的空间,绝不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我年轻,我热情,我期待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接受新的挑战,我也同样珍爱我所走过的每一步的路程,所以,通过这次竞聘,不论领导和同志们对我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我都将一如既往地勤奋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以自己的行动书写对检察事业的忠诚。

管理学视野下的民行检察工作 第6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具有宪法上的优势, 其作为国家赋权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 因其职权的特定性从而具有垄断性。重建30年以来, 检察机关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不可否认, 在21世纪, 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在不断加速发展的环境变化速度愈来愈快, 一些巨大的僵化的组织已不能敏捷地变化自己以适应环境, 从而导致衰落乃至消亡。检察机关在专注于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 不得不考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民行检察是检察事业中的朝阳产业, 但抗诉工作一度是民行检察部门的唯一业务,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 公众权利意识逐渐觉醒, 平等主体的交易活动成为社会的主流, 在一定层面上, 已形成了“民法社会”, 与此同时, “民告官”的诉讼活动也与日俱增。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 民行检察业务若仍坐守在抗诉上, 将会失去时代发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 从而使检察工作从整体上陷于停滞。由于有些司法部门工作模式的滞后, 许多社会问题已经明确绕开了审判渠道而涌向各级信访机构, 这对检察工作不能不说是一种警示。

基于这种危机感和责任感,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注重提高学习能力, 在精心开拓民行检察业务的同时, 又着重于从具体工作中解放出来, 用超然思维去审视和发展民行业务。我们结合高检院和省市院民行工作精神, 将现代管理学知识融入检察业务实践, 深入探索, 在巩固和充实传统抗诉业务的同时, 积极开掘民行检察新领域, 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公益事件、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开展非刑事执行监督, 深入社会肌体, 伸张公平正义, 促进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实务科学与现代管理学的对接, 单一业务向多层次业务的拓展。

一、民行检察工作方式服务化

司法首先是服务公众, 服务群众, 服务于带着困惑带着问题的人, 而不是一堆干巴巴的统计数字。从有诉接诉到无诉防诉, 主动服务成为鲁山民行最重要、最人性化的“标签”。

管理学之父德鲁克曾一语道破企业经营奥秘:“企业的目的就是创造和保住客户。”我们将这一理念融入了民行检察业务实践, 民行检察的目的就是服务和取信于最广大范围的公众。“人情味、人性化”是鲁山民行工作的原则之一。为此, 我们在全县20多个乡镇设立了民行检察工作站, 在诉讼率高的4个行政村聘请了民行检察联络员, 由专人负责管理这些站点人员, 贴近基层, 贴近群众,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我们还主动为下乡走访, 为群众送去司法服务。

2008年, 我们在走访困难企业活动中, 遇到县中医院一位老职工郭昆玉, 她说她所在的中医院由于效益不好, 一直没有给社保局交养老保险金, 导致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的50余名职工无法领取到养老金, 生活极度困难。在无办法的情况下, 2000年间中医院通过与职工协商, 从这些人的应得工资中拿出30%代替医院补交养老保险金后, 才领取到退休金。我们把此事做为民生事件来对待, 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 并进行法律引导。职工随后以中医院侵犯了他们的劳动报酬权为由而提起诉讼, 可是县市两级法院却以“协议”是在院、职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协议合法有效, 且已自愿履行, 从而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仔细分析法律事实后, 我们认为两级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建议其向市检察院或相应法院进行申诉, 引起了省高法重视, 现已由其决定提审, 职工们说检察官就是他们的贴心人。

2009年3月2日, 鲁山检察院民行科在下乡走访至鲁山县城北张店乡西沟村时, 村民宋淑杰向我们反映:2005年12月10日, 其儿媳杨XX骑自行车带着1岁零8个月的女儿甜甜 (化名) 从家出来到张店乡政府办事, 途经张店乡政府北两公里处的干渠桥时, 由于大桥年久失修, 多处栏杆脱落, 加上桥面凹陷不平, 一不小心连人带车跌入一丈多深的干渠流水中, 对面磨房李大娘正好看到, 就急忙叫人救命, 由于水流深且急且冷, 杨XX不幸丧命, 小甜甜幸好身穿鸭绒棉袄浮在水面被乡亲救起。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共构筑物管理不当侵权责任案件, 可是三年来, 宋淑杰一家到法院立案, 法院让其找准被告, 一家人到县公路局、县乡道路管理所、水管局、信访局等部门反映, 可是总是被敷衍推脱, 无人负责。法院为提高审结率, 又说服宋淑杰一家在起诉后撤回, 期间, 另有邻县一司机夜间驾车经过此桥时不慎掉进干渠也被淹死。危桥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已经是致命的, 但这属不属于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呢?我们站在关注民生的角度和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积极进行了调查, 得出了详实准许的结论, 主管检察长积极指导我们办案, 经多方勾通, 最终我们以支持起诉的方式敦促法院将此案纳入诉讼程序。

我们鲁山民行把握时代脉搏, 紧贴高检院司法改革的主题, 克服司法消极主义, 发挥司法能动性, 打破坐堂问案的旧框框, 旧模式, 主动走出去, 释法于民, 送法下乡, 把法律的阳光洒向社会需要的角角落落。在深入群众的同时, 发现了大量的妨碍民生的行政行为, 如水库移民款发放、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退耕还林项目款套取等, 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有目标地开展工作, 展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提高了司法效能, 使党的亲民政策顺着民行检察的渠道生根发芽, 民行工作有了民意基础, 也真正把关注民生的发展观落实到工作实践中来, 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在民行检察业务中实现信息充分化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信息的时代, 是信息爆炸的时代, 信息越是充分越是丰富, 人们就越难及时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除非有比现今更为有效的信息搜索方法与技术。从所需信息的角度来看, 任何组织和个体都是不充分信息的拥有者, 如何在民行检察和工作对象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鲁山民行借鉴市场营销全新观念和体系, 拓展民行业务宣传渠道。

由于历史和观念原因, 社会公众认为检察院只有刑事业务, 对民行检察抗诉业务尚且知之不多, 更谈不上对创新工作的了解。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了民行检察的人力和物质投入, 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地向社会传播民行检察业务知识, 传达民行工作信息, 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深厚的基础。

其一, 发放“便民名片”。2009年年初, 我们就印制了注有“民行科检察官姓名及民行业务范围、业务承诺”的便民名片, 向案件当事人和法律咨询者发放, 一方面方便当事人联系, 另一方面也对民行业务进行适当的社会推介;我们还深入各律所、各司法所等法律服务部门进行发放宣讲, 我们平和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使实务界对民行工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 纷纷表示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民行检察工作。其二, “农村社日”忙赶场。鲁山县辖区内以农业为主, 山水相连, 大量的传统习俗沿袭至今, 定期的社日庙会是人集聚的重要方式, 立足于县情, 我们掌握了社日庙会的日期和地点, 深入现场, 设立民生法律咨询台, 解答村民法律问题, 收集民行申诉及控告线索, 散发民行宣传单, 使检察温暖飞入寻常百姓家。其三, 互联网上搭平台。随着网络虚拟空间的发展, 虚拟空间活动在低龄群体中占有重要位置, 我们的阵地也随之拓展, 鲁山民行开通了以“正义天使”为名称的网络空间, 以“鲁山民行”为名称的法律博客、以“正义之手”为名称的工作QQ号码 (173157476) , 并在多家门户网站上开通了电子邮箱, 使低龄群体和网民的法律诉求有所归依, 最大限度地防止民行工作出现盲区。

三、工作战略整体化

当今的时代, 组织将在更大的范围内谋求整体而不是局部的发展。人们更多地超越自己的工作领域来思考问题, 解决问题;因此, 民行检察工作也应从长远的角度来展开, 自觉融入社会, 实现与社会的良好沟通与互动。

阳光下的正义才是纯正的正义, 检察权并非天生的, 它来自于人民;检察官不是法律的化身, 他只是法律的使者。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者, 我们更感到接受监督的必要。失去监督的监督者, 或将沦为权力的滥用者, 不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检察权本身的存在就会招致怀疑甚至否定, 这在理论界已有反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 寄予了党和人民的厚望, 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工作, 其身正, 不令则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行。监督工作的高质量是强化监督的根本保证。

真金不怕火炼, 鲁山民行充分重视社会舆论舆情, 自觉置身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经受得住社会的挑剔眼光。我们提出了“阳光民行”的概念, 在按规定程序主动接受党委、人大监督的同时, 我们扩大了接受监督的范围, 加强了同人民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 主动邀请其监督民行检察工作, 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也提高了民行工作的可接受度。

除此之外, 我们还在民行科设立24小时民生热线电话, 定期主动与结案的当事人联系, 询问后续情况, 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难问题;在公共场合张贴“民行检察十件实事承诺”, 直接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此外, 我们还借助于移动通信平台, 利用信息群发民行工作范围和本部门联系方式, 公开邀请社会各界监督民行检察工作, 打造民行检察安全屏障。

这种全方位立体式的渠道, 使监督监督者成为一种触手可及的事情, 而不仅仅是一种姿态, 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实现了由虚到实的转变, 鲁山民行获得了更广泛的信任, 工作本身也获取了更扎实的群众基础。

四、工作对象由理性“经济”人向理性“社会”人转变

在物质不甚丰富而又在逐步丰富的20世纪中, 大众迫于生计更多地像一个追逐利益的经济人, 经济学家们以此构造了他们的理论体系和现实的经济体系, 然而在物质甚为丰富、人类生活有了大步提高之后, 人们也许开始摆脱经济人的形象, 民行检察工作对象也面临着由经济人向社会人, 自我实现的人转变, 鲁山民行将这一假设贯穿于业务开展中, 成效明显。

我们创设了“承办案件回访”制度, 要求承办人每办一案, 从申诉开始, 都必须关注案件的运行, 不以抗诉成功而收手, 不以抗诉不成而罢手。如果有最终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出来后, 我们对当事人再次进行回访, 让当事人知道, 检察机关的抗诉, 绝不是无谓的增加“讼累”, 而是切切实实的司法为民。通过“承办案件回访”制度, 使民行检察工作更加贴心, 更得民心。

2009年4月, 在办理张店乡张店村移民款案时, 由于骗领款项的主体是该村十多家农户, 该村郭、胡两大姓均有大量人员参与造假, 因此, 处理欠周或不当都可能成为不安定因素而引起震动。鲁山民行并没有因为骗领主体众多而退缩, 而是坚决站在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的立场上, 透明办案, 规范程序, 用证据说话, 不错认, 不漏认, 坚决收回所有冒领款项, 从而使因造假而冒领的7.5万元移民款重返财政帐户, 在办案中也没有出现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 而且有群众主动打电话向民行检察官表示处理得好, 百姓服气。

从当事人找上门来, 到检察官送上门去, 蕴含了民行检察工作理念的重大变化。

从单一民事行政抗诉, 到多角度介入社会公益, 打通了民行检察工作的脉络。

从监督别人到接受监督, 体现了民行检察的胸襟和气魄。

从司法层面向社会层面的延伸, 夯实了民行检察司法为民的落脚点。

民行检察工作中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7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民事行政检察,全面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所作的报告中, 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指出:“科学发展观, 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 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 这是党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执政理念, 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要求检察工作必须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积极发挥检察职能,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科学发展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实际。经过多年的发展, 民行检察工作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应当看到, 离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目前, 金融海啸影响了全球, 我国发展也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 而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担负起服务发展大局,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成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 加大办理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案件力度。

民事行政诉讼涉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国民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有利于民事行政法律的正确实施, 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民行工作应加大办理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群众人身财产的案件, 以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 依法妥善做好息诉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 失业人口增多, 各种矛盾冲突加剧, 影响社会稳定躁动事件增多, 能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 在加强诉讼监督的同时, 要依法做好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各项工作, 要树立抗诉与息诉目的都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要注意息诉工作的方法, 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来访。对于法院判决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案件, 要对申诉人耐心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立足于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社会影响大和群体性的申诉案件, 要及时审查, 及时向上级院报告, 建立相互帮助, 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对于因不服判决而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要坚持主动依靠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 共同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三) 加大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力度, 惩治司法腐败, 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整体职能结合起来, 加大查处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的力度, 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廉洁而又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树立以人为本意识, 树立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监督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所谓“以人为本”, 也即是人为本位、优位, 以人为出发点, 以人为中心, 以人为主体、目的, 而不能将其作为手段和工具。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受传统的司法理念的影响,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行的是以国家权力为特征的超职权主义的模式, 有的甚至以刑事的方法去粗暴地处理民行方面的问题, 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甚协调, 近年来, 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有了较大的转变, 但仍然远远落后于以人为本的执法观的要求。因此, 我们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是衡量检察工作的第一标准, 密切关注群众的需求, 倾听群众的呼声, 切实把工作的重心放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对于民事行政检察来说, 就是在履行检察职能中维护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 让经济社会和检察事业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

(一) 要坚持尊重检察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相统一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反映在检察工作中就是密切联系群众, 紧紧依靠群众, 发现和引导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与此同时, 检察工作又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如公平正义是检察权的最高价值追求,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体制保障, 公开性、亲历性、事后性是检察规律的必然反映, 社会参与和监督是检察权公正运行的重要条件等等, 工作中我们要注意把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结合, 坚持二者的统一。当前, 检察机关要重点推进司法民主,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 建立健全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申诉的办理, 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检务的主人翁精神, 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机制, 加大人民群众对查办案件的监督力度。

(二) 要充分行使检察权能, 切实保障民生。

工作中要配合其他检察部门, 坚决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案件, 查办涉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问题的犯罪案件;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问题, 监督纠正裁判不公、执法不严问题,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创新机制, 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同时, 还要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性质和法制定位, 正确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 进而正确认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内在价值,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准确定位。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合理定位, 还要求我们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 增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合力。

要着力在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功效上下功夫。要优化民事行政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配置, 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检察体制, 有效整合法律监督资源, 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功效。要按照“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总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 积极落实民事行政监督一体化的相关规定, 要进一步在民行内部办案协作机制, 完善信息数据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 努力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有机整体, 增强法律监督的合力。

(二) 完善办案机制, 提高办案效率。

一是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赋予主诉检察官更多的权限和责任, 主办检察官自主决定对民行抗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并对案件质量负责;二是改革办案考核机制, 更突出考核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 把办案的效率、质量和效果提高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生存、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三是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 着力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案件积压现象, 对拖案、错案责任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 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民行检察息诉工作 第8篇

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诉讼监督最重要和最有力的手段是抗诉,引起法院再审,但刚性监督固有的局限,难以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民行抗诉体现检察监督工作“刚”的一面,而在繁琐的、实务性很强的息诉工作中,则体现了民行工作“柔”的一面。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有9604件,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有3322件。息诉占三分之一多,这说明息诉工作有其现实需要,也符合司法规律。

(一)息诉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相契合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通过贯彻司法公平,建立利益的救济机制和干预机制,在司法环节上适用保护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1]在民行检察工作中,民行抗诉仅是少数,大部分需要做好息诉工作。做好民行息诉工作,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让申诉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正确裁判,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二)息诉工作是实现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如果法院裁判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诉讼的矛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事人就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产生怀疑。有人认为要保证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但从刘涌案、宝马车撞人案等案件来看,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会因判决的不合理而丧失,片面强调司法权威以及司法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的“威”不能生“信”。

(三)息诉工作体现法律监督的多元方式

因申诉人诉求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变性,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时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摩擦,以致在新的层面和范围酿成新的或潜在纠纷;[2]诉讼监督不能完全适应审判活动的复杂性和精密性。创设多元化的监督方式,以适应不同主体因不同案件的不同需求,弥补现有诉讼监督方式的单调性和过程的冲击性。以非诉讼手段履行检察官职责,在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已不乏先例;[3]息诉也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职责。[4]

(四)息诉工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多赢效益

以息诉形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纷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的目的。如能促成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消除矛盾。

(五)民行检察息诉工作体现法律监督的效益原则

和解息诉只是局部改变了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调整,无需启动再审程序,在短时间内解决纷争,直接减轻了基层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样达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民行息诉工作的三种类型

(一)服判息诉

服判息诉指的是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以罢访息诉为目标,经由特定的工作机制,通过正确接待和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等方式,帮助申诉人分析法院判决确认的是非过错、责任归属和判决理由,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申诉人对法院正确判决不服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1.法院的原因。一是个别案件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审判透明度不高,加之法院人员少、案件多等因素,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不够。二是裁判文书的差错,或存有歧义。每年都会因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产生一定数量的差错案件,有些文书说理不透彻、充分,难以令当事人心服而反复申诉。三是执行不力。少数法官过多考虑影响执行的客观因素而消极、畏难执行,加之败诉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采取瞒、拖、逃等手段,致使大量的应执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造成长期缠诉缠访。四是一些审判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在接待当事人和审判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当,致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而申诉。

2.申诉人的原因。一种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未尽举证责任,另一种是判决生效后又出现新的证据。这两种情形都不能认定原判决错误,但个别申诉人只顾个人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虚构假象以增大自己利益,过分强调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利己思想的驱使下,虚构事实,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二)和解息诉

和解息诉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孕育产生,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但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当事人有和解诚意且无抗诉必要的,促其自愿协商,在公正、公平、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办案形式。[1]

裁判虽有一定的错误,但处于抗与不抗之间或抗诉也不利于解决问题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主要从申诉人的诉请条件、理由、举证情况分析,寻找解决的方法。找出合乎情理、减少负担、能实实在在地保护他们权益的地方作为切入点,帮扶息诉。

对于争议标的不大、双方都有过错的案件,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侧重从人情、道德方面开导双方当事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促成当事人和解息诉。

(三)解难息诉

在办案中常遇到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并无错误,但申诉人的问题因涉及到行政部门或其他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使申诉人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形。[6]对于此类案件,本着对息诉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向败诉后生计困难的申诉人宣传有关政策,引导申诉人走正当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非诉方式,帮助申诉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做好息诉工作的原则

(一)公正原则

民行检察息诉应站在法律监督者的角度看待问题,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既要促成息诉,也要考虑双方利益平衡,使息诉工作能够经得起社会和时间的检验。

(二)合法原则

息诉应与法律一般规定保持高度衔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息诉协议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条款表述规范,不致引发歧义。

(三)合理原则

息诉相对于界限比较明晰、程序规置严格的审判监督方式而言,有很大的政策弹性。同时,由于民法本身固有的原则性,很多时候需要援引比照公序良俗、朴素正义或普世价值对纠纷进行判断、处理,在息诉过程中更应兼顾结果的合理性。[7]对申诉人在法律范围内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予以充分考虑,对无理的要求,则要依法予以释明及劝阻;同时也要考虑被申诉人的利益及承受能力。

(四)自愿原则

息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当事人在生效裁判基础上的让步与变通,须尊重当事人意愿。检察机关只能协调促成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妥协让步,自愿达成合意,而不能强行要求接受。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息诉协议后,检察机关应选择适当的时机与方式,促使双方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五)和解优先原则

检察机关应摆正作为法律监督者对涉案各方平等对待的中立位置,推行多角度的办案思路,在抗诉条件不成熟或是促成和解效果更佳的情况下,应突出“和解优先”的原则。

四、做好民行息诉工作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划定息诉工作的范围

息诉作为抗诉这种诉讼监督方式的补充,是检察机关在当前民行检察制度不尽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实践探索出的一种有效监督途径,应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从法院裁判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一是裁判确有错误,且有明确认识,检察机关应予纠正的案件;二是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对没有错误的裁判,当事人要求和解并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不予干预;三是裁判存有一定错误,但对判决结果影响不大的,尚达不到抗诉标准的申诉案件,当事人要求和解,检察人员可以主持和解,达成协议后自动履行;四是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利益失衡,未能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五是由于申诉人自身的原因,如对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及证据效力的不了解,未能举证或判决生效后又出现新的证据造成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影响案件裁判的。对于第一类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抗诉权;后四类案件,或不属于裁判错误,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有一定的瑕疵,但没有抗诉的必要。我们既不能运用检察机关的公权力强迫当事人违反自愿原则,又要积极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明确息诉工作的方式

第一,受理案件后应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同时对疑难问题要适时行使检察调查权,以便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第二,规范办案流程,真诚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利于申诉人注重举证、讲理,抑制自己的无理要求;有利于借鉴被申诉人陈述来说服申诉人,分散、减轻检察机关的压力;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是监督者而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的公正形象。第三,灵活运用和解工作方式,注重释法明理、对症下药。第四,积极做好和解中间人。协议的达成需要检察人员从中周旋,促成当事人意见趋向一致。第五,形成社会联动模式。横向联合法院、地方政府的各个行政机关;纵向联合省、市、县的民行检察部门,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齐力做好息诉工作,联动执行,以社会合力促和解,多管齐下,建立起凝聚合力、齐心维护和谐的联动模式。

(三)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

1.多为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考虑。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民生案件,事先充分准备,采取单独面谈和集中面谈相结合的方法,抓住问题的关键,把握申诉人的思想走向,剖析存在的问题。

2.学会换位思考。经常从申诉人的角度,分析、思考他们提出的问题,切实为他们着想,这种将心比心,以诚恳的态度接待申诉,一般都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3.以“为民、利民、便民”的思想服务人民。“为民”就是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利民”就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民”就是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的条件。

(四)建立定期回访制度

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后民行检察人员应接待或去走访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做好息诉说理工作,可避免缠诉、缠访情形的再次发生。

五、小结

法治施行的过程并非是对法条或判例机械刻板的墨守,而是丰富、生动的随应社会变化的过程。特定的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经济和历史条件要求司法必须因地制宜、适时调整。[8]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高度统一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各种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化解和有效预防的社会。实践证明做好息诉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值得检察机关去研究开拓的领域。

摘要:民行检察息诉工作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是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自然延伸和另一种实现方式。息诉工作是在诉讼和解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汲取调解中积极的中国因素,与抗诉相得益彰,形成优势互补。

关键词:检察,监督,息诉

参考文献

[1],[5]宋胜杰,司献文.和谐社会构建中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建立[J].中国检察官,2008,(4):3.

[2]贾斐.“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构建[J],前进,2008,(4):41.

[3]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20.

[4]尚保华,王丹峰.息诉,也是民行检察监督职责[N].检察日报,2004-11-8.

[6]南阳市检察院民行处.“4+2”民行息诉机制的建立和实践[J],检察实践,2005,(6):10.

[7]普世价值如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法治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参见教育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关于“普世价值”的若干问题[J],求是,2008,(22):59.

民行检察 第9篇

一、基本情况

传统观念认为, 在推动生态保护, 促进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下属的相关行政部门作为治理环境污染的主导机构。但是随着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面对源源不断的环境污染, 环保部门已不堪重负。西部由于属于欠发达地区, 并因为各种客观因素, 导致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设备相对落后、环境保护基层单位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与道德素质偏低, 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 且部分地区行政管理较为混乱, 涉及对象太多, 相关部门在执法时对自己管辖的对象弄不清楚, 使得执法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 导致西部地区环境污染问题缺乏有效治理, 此时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监督职能的发挥愈显必要。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监督助推区域生态环保, 成了当下做好民行工作的重要议题。

二、问题剖析

检察机关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公共利益的代表, 在环境保护中地位无可取代。但在实际工作中, 传统检察职能保护环境, 尤其是民行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方法, 手段途径存在局限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对环境破坏的遏制,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工作相关法律依据不明确, 立法上存在缺失。

虽然目前我国刑法上已经有针对环境污染造的法定罪名。但必须达到对生命健康和国家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一定损失时才惩治。而对生态环境日常保护治理除了依靠是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法规及各地区规章制度, 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尚不完善, 无法成有机体系, 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检察机关介入日常的监督相关规定更是立法空白。现阶段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介入相关监督工作依据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 缺乏明确可操作性, 不适应现阶段检察监督的需要。

(二) 监督生态环保手段有限, 处理效果不尽人意。

检察监督效果受制约。现在阶段基层民行检察监督生态环保工作主要手段以督促履职和支持起诉为主。在发现相关线索后进行调查然后发出检察建议。但实践中看检察建议对被建议单位无强制力, 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建议效力的约束性也没有硬性规定, 使得检察建议的效力打折扣。修改后的民诉法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公益诉讼第一次做了明确规定。但公益诉讼现在摸索阶段, 且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候顾虑甚多。现有的监督手段多以柔性为主, 必然影响监督效果。

(三) 环保知识理念欠缺、办案人员不足, 制约工作开展。

相比于东部发达地区, 西部基础民事检察机关人员更为薄弱, 而环境保护工作的检察监督需要更专业的人才。西部地区很多民行部门多偏重于被动司法, 只有在案情引起一定范围的影响或者达到严重后果才介入。介入后由于生态环境问题涉及面较广, 专业技术强, 基层民事工作人员多是法律专业出生, 对生态环保专业技术知之有限, 在与相关部门监督交流时候不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且以现有基层民事检察对相关生态环保监督手段以检察建议的柔性监督为主, 而治理生态环境解决非朝夕能解决, 在日常与相关部门对接沟通上因理念上存在分歧, 部分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 检察建议发出后收到相关单位回复就认为任务完成, 导致检察机关监督效果难以持久, 影响检察公信力。

三、对策建议

(一) 实事求是归纳数据, 认真踏实开展调研工作, 为上级部门研究提升立法提供真实的数据, 确保立法符合经济和生态发展需要, 推动立法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立法工作为推动和引领地区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积极作用。作为西部广大基层地区民行检察部门常年工作中积累大量本地区工作数据和实践经验。而立法的首先任务, 应当总结、提炼实践经验, 研究解决现有法法律法规和改革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关系。作为基层检察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应当认统计数据, 总结好本地区工作实践经验, 如实上报相关机关, 不走过场。使立法的相关机关和部门在立法时及时得到基层的真实情况和数据经验, 从而加强环保领域的立法,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环境保护的机制, 切实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性和操作性。

(二) 强化现有监督方式及内容, 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督促起诉, 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构架。多重方式对生态环保领域的监督。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方式以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柔性监督为主。但并不表示此类文书只是一份单纯“建议”。而明确是由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发出具有法律监督效力的建议。民行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切勿妄自菲薄。其次在做出检察建议事前应当深入现场, 认真调查, 在检察建议等相关文书写作中切中要点, 围绕具体问题展开, 切勿假大空喊口号。应当增强文书说理, 说法性, 保障文书质量才能彰显检察监督力度。只有高质量的文书送才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而泛泛而谈的检察建议在相关部门眼里只能是鸡肋, 更谈不上监督效果了。检察建议发出后如果相关情况还没有得到改观或者相关部门任然没有动作, 检察机关考虑以监督者的身份, 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提起民事诉讼, 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则顺理成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开始试点。这标志在生态环保和资源保护领域内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的方式强化对公益保护, 从检察建议到公益诉讼由柔到刚多重方式介入更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促进相关机关依法行政, 最大范围维护公益。

(三) 转变现有民行检察监督理念, 加强中西部基层经验交流, 加强民行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人才。在检察机关内部传统理念一直以刑主民辅, 这点在西部地区基层部门尤为明显。多年以来在民行部门工作的很大一部分都是在刑检、侦查部门退下的老同志居多, 而新进单位青年干警大多愿意去刑检、侦查部门。民行部门无形中变成了“二线”“养老”部门。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民行部门将民生、生态环保、行政各个领域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监督力度和深度都在不在增强, 而要对众多领域进行了法律监督, 民行干警必须深入研究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否则难以发现相关线索。这点在生态环保领域更为明显。目前在东部发达地区基层民行部门, 纷纷在近年的招考中引进不少民事专业高学历人才, 在工作中取得不少经验和做法。而在西部欠发达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民行部门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难以引进相关人才和经验。西部基层民行部门只有及时转变司法理念, 加强学习, 加强向发达地区基层民行机关的经验交流, 积极引进培养民行专业人才能发挥检察职能, 才能在新形势下助推本地区经济和环境更好更快发展。

摘要:现阶段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 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也日趋严重,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对生态环境保护为当前我国发展的长期重要国策。在如何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成为广大西部基层民行部门检察监督工作的重大挑战。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民行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参考文献

民行检察 第10篇

利用民行与反渎工作职能相通的内在规律,确立以“民行监督为切入点,两部门整体联动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思路,推行“同步思考、同步策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工作模式,必能实现民行、反渎相互促进的“双赢”局面。

2008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民事执行案件的举报,通过启动诉讼监督调查程序,挖掘线索,反渎、民行部门紧密配合,成功查办一起武昌区人民法院杨园法庭法官张某枉法裁判案。对涉案的三份民事判决经提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发回重审;对涉案的三份民事裁定已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自行纠正,在武昌区人民法院产生较大震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自2006年2月起,北京某医药公司对本公司与湖北康恩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德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依照法律程序冻结了康恩德公司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某银行的账户。然而,康恩德公司为对抗该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虚构冻结款系其它三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错误划帐的事实,于同年9月25日由康恩德公司的法律顾问陶某以三家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杨园法庭,要求康恩德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武昌区人民法院杨园法庭审判员张某作为案件承办人,明知是虚构的事实、伪造的证据,仍认定和采信,并于同年10月16日违法作出(2007)武区杨民初字第427、428、429号三份民事判决书。陶某遂以该三份判决书作为提出执行异议的依据,要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解除对康恩德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北京某医药公司不服并向检察机关举报。经初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3日以张某和陶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共同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次日依法对其二人决定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对其二人决定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基于该案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同步思考,确立诉讼监督与侦查意识并行的思维模式

民行工作侧重于对民事裁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其具有的侦查职能与反渎工作范围有着内在的相通性。武昌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特点,增强民行部门的侦查意识,发挥民行部门熟悉民事诉讼规律的优势,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案件展开其背后是否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分析判断,从中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第一,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区别审判人员存在一般感知错误还是故意违法,判断其有无职务犯罪的客观行为。

第二,从适用法律与执行程序上,甄别审判人员是业务能力欠缺还是故意违反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判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主观故意。

张某枉法裁判案,存在以下反常情况:其一,三起不当得利案有多处共同点,一是三个原告均是全权委托,且代理人均为陶某;二是为三个原告出庭证明错划货款的汇款人均为徐某,且为其提供账号的均为车某;三是三个案件同时发生在该执行案中债务人康恩德公司账户被冻结后不久。张某作为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共同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是对事实和证据全部予以认定和采信;其二,三起诉讼均由张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从2007年9月25日起诉到同年10月16日判决只用了十余个工作日,审理速度之迅速违背常规;其三,三案原、被告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同程度高度一致,应当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极大,但却没有经过调解程序而径直判决。从民事审判规律的角度判断,张某有枉法裁判的嫌疑。

二、同步策划,民行申诉案件审查与渎职案件线索经营整体统筹

北京某医药公司向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之前,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及纪检组反映了三份民事判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已引起涉案相关人员警觉,若贸然直接开展侦查工作会有不便。为此,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民行检察监督与枉法裁判线索经营同步进行的工作方案。

一方面,发出检察建议实行法律监督。在检察建议中明确写明申诉案件来源,三份民事判决书可能存在的错误及检察建议内容,分散张某的注意力,转移其视线,使其认为检察机关只进行民事监督,不查办其涉嫌犯罪案件,为启动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收集相关证据,选准枉法裁判案件线索成案的突破口。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收集三份判决书的来源、三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及三份判决在执行异议中的作用等证据,寻找执行案与三件不当得利案的结合点,确定案件的突破口。通过调阅执行案卷,发现执行案中债务人康恩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三份判决中三个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是同一人即陶某,且执行金额与不当得利的金额相差不大,均为20余万元。从而确定陶某为案件突破口的关键之人。

三、同步推进,民行监督调查与反渎侦查优势互补

检察建议发出后,张某以三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结案掩盖其犯罪行为的举动,印证了干警们前期的分析判断的正确性,更加坚定了查处的决心。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整合两部门的优势,实现功能互补,将民行监督调查与反渎侦查结合起来突破案件。

(一)“明修栈道”,将民行诉讼监督调查定位于对事的监督,发挥民行调查的隐秘性,把初查的意图隐含在民行监督的一般性工作中

利用民行部门审查申诉案件的职能,调阅三案件的审判卷宗,收集三原告起诉、开庭、宣判、送达以及违法撤诉等各个阶段的诉讼文书,作为证实张某枉法裁判刑事犯罪的书证,为立案侦查作准备。

(二)“暗渡陈仓”,将反渎部门的初查定位于对人的监督,发挥其谋略多、侦查经验成熟的特点,解决嫌疑对象的犯罪构成问题

由于张某毁灭了证实其枉法裁判的重要文书——被告判决书的送达回证和生效判决确认书,给认定其犯罪带来了困难。反渎部门围绕这个重点制定周密的侦查方案,缜密地安排调查取证,获取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解决张某枉法裁判案这个重要证据缺失的问题,为侦破张某枉法裁判犯罪打好基础。

(三)整体联动,优势互补,将民事与刑事证据规则相对接,全面突破案件

一是将审查申诉案件五要素(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和有无违纪行为)与枉法裁判的主客要件相衔接,这五个方面既是认定裁判错误的依据,又是证实法官有无枉法裁判犯罪行为和主观故意的证据。

二是实行以侦查强化民行监督,以民行监督拓展侦查的“交叉换位”工作方法,取得工作实效。在突破时,充分运用民行部门熟悉民事审判工作的优势和反渎部门在突审方面的策略和技巧,张某如实交待了其与陶某相勾结,明知陶某虚构了冻结账户资金为不当得利的诉讼事实,仍接受贿赂1000元,指使、默认陶某提供伪造的证据,由车某、徐某充当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并分别在三份判决中予以认定和采信,制作三份枉法民事判决,用以对抗北京某医药公司生效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以及如何掩盖犯罪事实的全过程,一举侦破了张某枉法裁判案。

四、同步实施,民行监督与反渎侦查成效互补

此案的起因是康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抗拒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并伙同陶某虚构诉讼事实、伪造证据、贿赂法官,李某、陶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民事审判秩序,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肃性,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其二人行为性质和地位作用,已先后依法对陶某、李某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共犯立案侦查。

民行检察 第11篇

一、民事诉讼法有关民行检察工作的规定

(一) 民事诉讼法的总体规定

新的民事诉讼法涉及到的民行检察工作的法条中, 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法条有第二百零八条至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 未直接规定但有联系的法条有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全部法条。主要的规定就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程序监督活动的受理程序、审查活动、检察职权、监督方式等内容, 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就是一条二百三十五条, 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 与民行检察工作相关的具体规定

在民行检察工作实际中, 适用的法律条款最多的就是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1) 其主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在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情形的前提下, 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请的程序及原则性规定。这两个法条也是对民行检察工作影响最大的法律。同时, 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调查核实权。这些内容, 一方面是从程序角度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及实行效力, 另一方面, 也是监督效力得以发挥的现实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影响

(一)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影响

此次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也就是规定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要想受理当事人对同级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话, 此案必须经过同级或上级法院的再审, 检察机关才能受理此类案件。这从民诉法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加强法院内部的自纠程序, 使得案件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和改正。但对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来说, 由于部分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即使受理, 也不给出具书面手续, 导致了基层检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级法院判决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案件。使得受理一审案件数量大大减少, 甚至为零。

(二)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案范围和受案形式的影响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之内, 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受理案件的形式。同时,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2) 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此项工作全国正在开展试点工作, 并制定了试点方案。

(三)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案件的影响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赋予了检察院民行部门调查核实权。 (3) 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宏观的规定, 并未对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范围、方法、手段、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地规定, 导致了部门检察机关,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 由于“重刑轻民”传统观念的束缚, 各院基本不为民行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不予以重视, 严重阻碍了民行部门行使此项职权, 也就使得部门需要调查核实的案件没有得到充分地核实, 使得证据出现了缺失, 影响了案件的审查和办理。

(四)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工作量的影响

由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检察机关增加了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职责的只能, 而检察机关能够行使此项民行职能的只能是民行部门。传统的民行部门,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 向来是人员少, 且都是老弱病残, 科室人员短缺, 民行类拔尖人才不多。由于基层院院“重刑轻民”历史原因, 对民行部门的重视不够, 导致了民行部门为全院业务部门人数最少的科室, 再加上忙于新增加的各项职能任务, 使得民行部门看起来很闲, 实际上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活多人少的部门。

(五) 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执法公信力的影响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从表面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很多的职权, 包括抗诉、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职权, 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监督法院审判活动, 扩大到了监督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救济弱势群体提起诉讼等。但是, 法律并未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这些职权时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即被监督部门不配合、不采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时, 检察机关有何应对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措施。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部门, 级别低、权限小, 对同级法院只能制发检察建议书, 当法院不采纳本院的检察建议时, 没有其他的补救措施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 也没有像上级院那样的抗诉权, 对同级法院根本构不成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也使得来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不予认可, 甚至失去了检察公信力。

三、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应对民事诉讼法对民行工作的影响

(一) 从思想上加强重视, 树立依法公正执法的理念, 转变执法观念

既然法律已经修改, 我们就不能坐以待毙, 等待法律实施后的诸多问题的到来。相反, 要树立不怕困难, 敢打硬仗的思想, 提前谋划好工作方法, 树立坚强的思想意识。我们要做到转变思想, 重新规划民行工作, 确定工作的新重心。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 民行工作已经由单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转变为对审判机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及对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全方位法律监督, 今后开展工作就要全面开展, 工作的重心也由原来的办理生效判决裁定案件转移到了对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及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监督上, 形成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同时, 增强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积极拓展案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渠道在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受案方式, 也为今后更多受理案件拓展了渠道。

(二) 加强学习, 深刻理解立法本意, 吃透法条, 打牢法律基础

要组织全体干警深刻学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学习参与法律修改者编写的书籍和文章, 吃透立法本意和深刻领会法律意图, 能够指导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去办案, 在法条出现分歧或者矛盾时, 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原则, 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三) 加强与上级院、本院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取得各方面支持, 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联系。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 要多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联系, 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 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民行检察格局。例如, 在我们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时, 要积极向上级院汇报案件情况, 取得上级院的支持, 由上级院出面与法院的上级部门进行沟通, 切实使得民行监督案件得到不断地跟进监督, 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同时, 发现审判人员有职务犯罪线索时, 要及时与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将案件线索移送自侦部门, 形成法律监督合力, 真正体现检察监督效果。

总之,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对基层检察院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我们要不断取长补短, 发挥自身的优势, 弥补自己的短板, 切实做好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订后, 在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其中不仅包括审判程序, 也涵盖了关于执行等方面的监督, 很大程度上对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具体办案为切入点, 分析了民诉法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影响, 及基层检察院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中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注释

11&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22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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