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制度范文

2024-05-21

农业保险制度范文(精选11篇)

农业保险制度 第1篇

一、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1.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水平较低

(1) 财政补贴方式单一。2004年我国开始恢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中央财政于2007年首次支付数亿元以支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经过不断地实践发展, 我国目前实施的农业保险扶持措施主要是农户的保费补贴。虽然政府财政补贴降低了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负担, 促进了农业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但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而言, 财政支持方式还过于单一。

(2)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狭窄。补贴范围狭窄, 主要局限在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的几个特定险种,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补贴的仅有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大豆、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9个险种。再加上中央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补贴缺位, 因此从整体上来看, 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范围较窄, 补贴额度不高。

(3) 财政补贴层次偏低。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多层次财政支持的局面, 并且支持层次偏低, 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联动补贴机制, 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由地方政府支出, 使得地方财政承受了较大压力, 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尤其是经济发展落后、农业产值比重较大的地区, 这一弊端更加明显。而且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 仅对种植业、养殖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部分试点地区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 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 政策性农业保险依然承担着较高的税负。

2.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措施不完善

从目前国内农业保险风险分散和管理情况看, 农业保险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和累计责任风险控制缺乏可行的法律依据。农业保险风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公司应尽可能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和承保风险地域间的分散来保持经营的稳定。商业性再保险在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中作用有限。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和保险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单一市场区域和单一保险公司无法建立足够多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以保持其流动性, 也无法实现年度保费收入和潜在巨灾损失之间的科学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农业保险“封顶赔付”政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公司无法通过政府的“封顶赔付”政策豁免自身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3. 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不规范

《农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对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和商业经营模式的肯定和支持。这种经营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的。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经之路, 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机构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场决定, 需要法律的规制, 《农业保险条例》对其仅是定性的规定, 而没有量化标准, 这就要求在农业保险的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4. 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不严格

新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农业保险本身的风险性较大、运营成本高、运行复杂, 可能存在巨大的效率低的问题。农业保险运营越来越复杂, 这就需要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近些年, 保监会也出台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管理规定和相关办法, 用以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营。然而,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基础弱、经验少, 当前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机制优化建议

1. 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水平

针对我国财政补贴方式单一的问题, 可以将试点地区的探索成果运用到全国范围内。如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保险责任分摊、在遭遇巨灾风险时政府的财政兜底以及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管理费用的补贴。将这些措施连续稳定的推广, 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同时, 为了激励各级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连续性, 必须清楚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合理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方式。因为农业保险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在制度和财政支持方面, 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即以中央政府为主, 地方政府为辅。应逐步扩大中央政府财政补贴的比例, 相应降低地方财政补贴的比例, 提高财政补贴层次,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灵活性和自主性, 发展与本地区经济结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当然, 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据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情况对地方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行激励和制约。

2. 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措施

(1) 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措施, 理顺巨灾风险的组织管理框架。建立政策性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 将一部分农业再保险业务分包给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充分调动商业性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基础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公司为基, 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机制。

(2) 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我国自然灾害频发, 以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 农业巨灾损失很容易形成。如果一旦发生农业巨灾风险, 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资金和准备金必然会用来赔偿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损失, 造成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出现波动, 更有甚者会危及到农业保险公司的存亡。所以, 政府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在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补偿, 增强其巨灾风险抵御能力, 也能使政府在巨灾风险发生时得到缓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3) 发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对整个保险体系而言十分重要, 除了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外, 一些农业保险的发达国家出现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 同时出现了一系列农业保险衍生品, 不断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4]

3. 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

(1) 农业保险需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近年来, 我国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很多商业保险公司纷纷涉足农业保险, 参与农业保险的市场经营。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 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将农业互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范围, 是适应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公司还包含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但是该条例中并没有对农业保险中介组织做出相关规定, 如果一味的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实行无条件的市场化, 就有可能影响农业保险市场的正常进行, 市场化就有可能影响到农业保险保费, 进而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 农业保险需建立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评价标准、定期不定期的考核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进而肃清不合格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业务水平, 完善自身内部管理, 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行为, 这样才能使得农业保险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作用, 增强农业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程度。

4. 加强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制定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督的规则。根据农业风险自身属性和农业保险的管理运作流程, 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 建立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业保险监管相关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 指导农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规则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进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同时, 不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规模的大小、生产水平的高低, 农业保险监管规则都应该公平对待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一个重要的职责是保证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具有强制性、专款专用、长期性的给付责任等特点, 要求政府对农业风险基金的监管更加完善。

如何有效发挥农业保险这一市场化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的作用, 是当前落实三农政策,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心所在。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 加强对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机制的研究, 稳定农业生产, 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 发展好农业保险, 是我国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

摘要: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农业不但要面对自然风险, 而且还要面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带来的风险。农业保险对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 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稳定农业生产, 保护农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对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补贴,分散风险

参考文献

[1]张跃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效用层面的一个解释及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5 (4) :87.

[2]王琚.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 2013:6-7.

[3]潘勇辉, 刘飞.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机制研究——基于我国与西班牙的比较[J].财政监督, 2008 (63) :11.

[4]赵元凤, 张旭光.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 2012 (7) :6.

农业保险制度 第2篇

——以苏州市为例(上)

姚海明

2013-3-4 14:43:24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

摘要:本文以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探讨了我国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问题。文章分析了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需求和供给,论证了在以“小农户”为主和“反向拐杖逻辑”存在的农村地区,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的特点。文章还剖析了太仓温氏养鸡保险这一成功的案例。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委托代办,联办共保

一、引言

2003年以来,中央一系列涉及“三农”的文件中都明确强调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中国保监会积极规划和部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5年起,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悄然出现“在希望的田野上”。其实,2004年前,国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过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或新疆兵保(中华联合)经营,由于此两公司的国有独资性质,国家对农业保险亏损兜底。世纪之交两公司酝酿股改和转制,中国人保于2003年在香港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迫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股改之后两公司再无动力像以前那样从事亏损累累的农险业务。自20世纪中后期至2003年,我国的农业保险逐年萎缩。因此,2004年后国家推出的政府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对原有农业保险制度的接续和创新。

可见,国家在此时重视并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原因之一就是原来的农业保险制度难以为继。原因之二是国家履行其基本职能——向全社会公民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确定性的公共产品——公正和安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

要而迫切。原因之三是农业本身存在巨大风险。农业风险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如今国家对农民免征农业税,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也因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保护政策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但自然风险仍然犹如高悬农民头上的“剑”。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严重的自然灾害正是保险理论所说的“基本风险”,不能完全由贫弱的农民来承担,而需要政府力量帮助化解。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这种力量之一。

二、苏州市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苏州是我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较早的地区之一。2005年开始筹划,2006年7月开始实际运作。开办以来,苏州市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并创出了一定特色。

1.创立之初,确立了“委托代办”的经营模式。苏州市农业保险创立之初,采取“统一招标、分层委托、自愿参保、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的“委托代办”模式。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政府支持,二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接受委托,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一个主要方面体现在保费补贴上,补贴程度因险种不同而有所不同。至于委托保险公司运作,则在2006年5月,经过招投标程序,人保公司苏州分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中标,由这两个公司市场化运作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只收取管理费。当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由保险公司按超赔额的10%负责理赔,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

2.搭建了农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框架。制度框架是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组织领导、安农公司执行和管理、中标的保险公司专业化运作。运作框架是两家保险构建了各自的业务网络。

3.保险产品渐成体系。从最初仅有水稻保险一种产品,到2011年增加到多个农险产品。从财政补贴的层级看,形成了国家险、省险、市险和地险(县级市、区险)四个层次的多种多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4.在业务机构和产品结构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被农业保险网络覆盖。

5.经营模式实行了转换。2008年8月,苏州市农业保险开始了模式转换,由“委托代办”转为“联办共保”。这次转换是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全省统一行动,将全省各地试点中的不同的经营模式统一为“联办共保”模式。对于不实行“联办共保”的地区,省财政不给予保费补贴。

所谓“联办共保”主要是指,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联办共保,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按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并设立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政府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政府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

三、苏州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的市场分析

(一)农险制度运行中的需求分析

1.农业保险需求的理论分析。根据保险的贝努利定理,纯保费加上附加保费,只要不超过某临界点,人们仍愿意投保。但问题是,由于农业生产面临极高的风险和损失率,纯费率必然较高,而且农业保险的组织成本和经营成本较高,因此,农业保险的总费率必然很高。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民来自农业生产的收入较低,农民总体上仍属于低收入群体,面对高昂的保费,多数农民都缺乏有效需求。而将费率降到农民能够承受的水平,则保险公司只会亏损。

现在推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让农业保险的费率保持在商业化的能够维持农业保险业务正常运作的水平,政府直接补贴投保农户而农户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费时,农业保险的难题便迎刃而解。政府补贴推动农险市场的供给曲线向右移动,从而使农险能在一个农户支付较低费率的点达到均衡,此时,农险交易量增加了。交易量的增加符合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

2.小户为主和反向“拐杖逻辑”下的农险需求。现实中,农险投保的农产大多数是小规模种养业经营户,就像证券市场中的散户。在苏州,除养鸡保险、奶牛保险和蔬菜大棚保险规模稍大,其余险种的户均规模都极小。在基层调查中,镇村干部反映,即便每户投保面积极小的水稻保险,各级政府给予了大部分保费

补贴,众多农户仍不愿交纳自己承担的每亩2元钱的保费。在上级要求必须投保的政策压力下,有的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只好为农户垫付。农民不愿意交纳数额极少的保费,说明现实中的部分农民不完全符合上面谈到的理性假设,说明农民的保险意识缺乏,但还有更深刻的原因。

学者黄宗智在研究中国农业问题时曾提出“拐杖逻辑”的概念。他认为,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被比作人的身体,非农收入被比作拐杖,就是说当身体非常虚弱的时候就需要拐杖。中国的农户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是不能解雇剩余劳动力的,这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过密化,即随着人口的增长,单位土地上所分布的劳动力就越来越多。“过密型”生产的小农就像一个虚弱的病人只有靠打工、家庭手工业和副业等兼业收入这根拐杖的支撑才能生存下去,这就是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当前苏州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已达较高水平,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比例极低,农业收入反而成了“拐杖”,农业风险引起的农业损失对这类“反向拐杖逻辑”的农户而言,不再是毁灭性的。据有关资料,早在2007年,苏州市非农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92.4%,非农产业收入增长对苏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均96.2%。因此,农业保险对小农户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自然不愿意交纳这2元钱保费。笔者走访了部分小农户,他们对农业保险的态度是无所谓,印证了以上观点。由于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极低,在有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减少农业方面的劳动和物资投入而进城或就地从事非农产业获得更高收入是“理性”选择,结果可能轻视了农业生产管理,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增加。这就是在保险人看来的所谓道德风险。而种田大户、养殖大户以及农业企业则不同,因为种养业毕竟是他们的主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对他们来说,甚至不存在主业之外的“拐杖”。因此,农业保险对他们十分重要,他们有积极性配合保险公司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前述的道德风险并不大。

(二)农险制度运行中的供给分析

1.准入制的农险经营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管制的市场,经营此业务需按政策程序准入。目前各地的农业保险或者由某一家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或者委托一到两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在苏州,经营农业保险的是苏州人保和苏州太保。两公司的此类业务不同于商业性的保险业务,费率、保额、核保、损失鉴定、理赔流程和规则等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不完全是商业化的,公司与政府部门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只是以其专业化的手段开展业务。投保的动员和

损失鉴定都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和基层的非保险公司人员(例如农村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因此,农险的供给是多方合力形成的供给。

在农险费率、保额、保险责任和理赔等并非完全由保险公司确定的情况下,经营农险的两公司自然没有经营风险之虞。保险公司倒是有激励扩大现有产品的承保面,增加新的农险品种,因为公司可以通过增加保费来增加管理费收入,增加农险经营管理的经验。在“委托代办”模式下,保险公司基本不用担心偿付能力不足问题,超赔部分由政府兜底。实行“联办共保”政策之后,由于费率水平较之前大幅度提高,偿付能力增强,且建立起了巨灾赔偿基金,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控。

2.农业保险供给的难题。

(1)一般难题。农业风险还具有时间、空间的高度相关性及广泛的伴生性,风险一般很大。例如,山区的特大暴雨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摧毁周边田园、夷平村庄。因此,农业生产风险大,损失也大,费率厘定非常难。

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因生长期不同而不同,保险理赔时通常要根据风险发生时标的损失价值计算,而要准确测算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损失或尚处于生长过程中畜禽的损失,绝非易事,而且,动植物的饲养、成长与管理者的行为和管理水平、管理态度有关。在同一地区,投保农户对动植物品种的选择、耕作或饲养的方法、水平的差异,势必造成产量的差异,出险时的实际损失并不相同。因此,农业保险的标的价值、保险利益、保险金额的认定、保险责任的确定、损失责任的认定和测算,都是非常细致和艰难的工作。

农业保险制度 第3篇

一、农业保险发展中政府引导的必要性与基本思路

政府引导的必要性。对于农业保险,世界各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方式。对于我国应采取何种方式,目前尚未形成共识。笔者认为,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我国若要建立类似于养老保险的政府主导型的农业保险模式很不现实,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又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完全进行商业化的经营,这就使我国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必须寻求一条新的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因此,笔者认为应兼顾经济性和政策性,采用政府引导的农业保险发展方式,即政府从农业保险的原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原保险人,通过提供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经营环境,通过建立对私人保险的引导机制,最终使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的发展道路。

基本思路。政府引导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在体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府干预作用的同时,其基本立足点不能脱离市场配置资源的范畴。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竞争和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动性,提高效率,减少社会交易成本,缓解财政负担。这种方式有助于运用公共资源调动社会资源,可以用有限的政府补贴,使公共财政资源发挥最大限度的政策效应。通过政府建立的科学合理的引导和诱导机制,帮助私人保险组织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为他们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提供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政府引导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制度创新

(一)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

农业保险法规是开展农业保险的保证和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中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不论在发达国家或是在部分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明确列入政策性保险范畴,所以现有《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2003年修订后的《农业法》虽清楚地界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对于如何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明确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及政府应从哪些方面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等重要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我国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从而规范我国的农业保险的运作。

(二)放开农业保险市场,培育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主体

发达的保险市场具有多元化、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保险主体,通过包括各种中介、专业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公司、多重再保险公司、以及国际再保险等进行风险的再次分配。而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商品市场的发展,尚不具备成熟的保险市场所应具备的特征。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着保险组织单一,结构不合理,风险分担不公平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放开农业保险市场,实现保险主体的多元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和国际企业的参与,特别是国际大公司的参与。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发达国家的保险资本相对过剩,市场竞争激烈,许多实力雄厚的国际保险公司看好发展潜力巨大的中国保险市场。我国政府应积极开放农村保险市场,从保险发展政策、保险市场准入等多方面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充分利用国外公司丰富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经验。同时,政府要积极培育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相互保险组织,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建立起农村基层的微观保险组织从而为商业性保险组织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建立通道,进一步促进商业保险资本进入农村保险市场。

(三)建立有效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

再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经营形式,它对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及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将政策性险种列入法定的再保险,对经营政策性保险的保险人进行再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并按照微利的原则给予补贴,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的供给。

当前,我国应及早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通过再保险,向私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信息和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有利于规范私人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

实践证明,将经营范围严格限制在狭义的农业种植、养殖业领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不利于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在我国大多数地区,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能够依靠单纯的种养两业险保持经营稳定或持续赢利。在农业保险开展比较好的上海和新疆地区,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维持经营,关键是采取了“以险养险”的方式,即将两业险以外的财产保险、短期人寿保险等赔付率低的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从而保证了公司的赢利能力。事实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的范围已经扩大到整个农村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我国现阶段,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应将农业保险的对象拓展到整个农村领域,即广义的农业领域。

(五)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

我国是农业风险特别是农业巨灾的高发区。农业巨灾一旦发生,往往会吞噬掉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冲击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财务稳定。巨灾风险已经构成商业化农业保险经营的直接障碍,因此必须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补偿,从而稳定保险供给主体的经营状况,诱导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一部分,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一部分,同时可以采用证券化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一部分。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运用各种创新性金融工具及其变换、组合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处理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工具主要有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巨灾互换、看跌巨灾股权、意外准备期票等等。借助资本市场雄厚的资金支持和保险业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将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向资本市场转移,不仅可以解决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的短缺问题,缩短巨灾保险业务成熟周期,而且有助于增加抵御巨灾的资金总额。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法律制度探究 第4篇

农业保险这一险种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运营初期,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率、高赔付率以及相对较高的道德风险, 使得保险公司并不能通过这一险种盈利, 结果是保险公司会提高保费, 如此一来, 农民如果投保费用增加, 农产品成本增加, 农民利润受到影响;如果不投保一旦遇到较严重的自然灾害的侵袭, 则会导致农业生产遭受重创, 严重之时可能会出现颗粒无收的状况。

一、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概述

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 其利益的出发点是投保方, 其主导原则是以投保方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商业经营和管理都旨在为保险客户的利益服务。 (1)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被保险人以互助合作的方式为自身提供保险的公司形式。 (2) 在农业保险方面采用相互保险公司法律制度, 技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又能发挥相互保险制度的优势。

组织结构:在相互保险公司中, 投保人在投保后即取得成员资格, 于获得赔付或者保险关系终止时而丧失成员资格。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成员代表大会, 各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且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 表决权属于全体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均为业务执行机构。以前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只能是保单持有人, 现在其资格范围扩大了, 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担任。 (3)

二、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必要性

(一) 保险利益的产生使得保险与赌博划清了界限, 但是它并不能阻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农业保险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要高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二) 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性并不适宜发展高风险、高赔付的农业保险。

三、成员与相互保险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相互保险公司中的成员因其兼具投保人的地位从而与公司具有双重法律关系, 即成员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对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来说, 公司与成员之间的成员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产生, 在保险合同关系终止时, 其成员关系也自动解除。 (4) 关于此二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日本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主张保险关系和成员关系分离的独立说 (重叠说、结合说) 和主张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被相互结合的吸收说 (社员关系说、保险关系说) 。前者认为保险关系和社员关系相互保持独立, 重叠并存;后者则认为成员关系吸收了保险关系或是认为保险关系吸收了成员关系。 (5) 笔者认为, 当采取独立说。原因如下:1.二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基础不同, 保险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保险合同, 而成员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公司章程;2.二者所反映出来的特征不同, 保险法律关系属于债权法律关系, 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而成员法律关系更类似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其内容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3.从两种法律关系产生和消灭的时间点来看,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要早于成员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成员法律关系取得和丧失的前提, 农户与相互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后, 方才取得成员资格, 农户在保险合同终止或者获得赔付之后其成员资格始终止。

四、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现状

2005年1月11日, 保监会批准的中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早在1993年, 黑龙江农垦局便开始在垦区内开办农业风险互助业务, 农户交纳保费给农场管理机构, 出险后获得赔偿, 十多年来, 使农民获利颇丰。虽然如此, 但是由于低保费所提供的保障程度较低, 以及农垦局财务水平有限, 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经过对农垦区风险互助业务进行改造,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便应运而生。公司成立之后, 保费由三方 (农户、农垦局、国家) 共同承担, 通过国家补贴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 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

相互保险的优势决定了其更适用于农业保险,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不断发展完善不仅为农民增收获利保驾护航, 更能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 为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摘要:相互保险是面临共同危险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以共同抵御所面临的风险, 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的一种救济方式。相互保险与农业保险的结合-农业相互保险在法国、日本等相互保险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早已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是农业大国, 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 适时引进发展完善农业相互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相互保险,成员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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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雪娇.相互保险公司制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运用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2007.

农业保险制度 第5篇

1.农业政策性保险操作过程中现存的问题

1.1认识上存在偏差 农业政策性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把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险保费由农民自己拿一点,国家财政补贴一点,地方财政支持一点。通过这三点,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高产稳产,灾害面前不减收。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个别地方宣传不够,致使农民认识不到位,极个别农民认为加重了农民负担,甚至有的地方极个别农民还不知道有保险这回事。

1.2宣传力度不够 有的地方农民不知道什么叫政策性保险,认为是国家变相收款,有反感情绪,交保费靠行政命令,不是农民自愿交保。

1.3勘查不到位 农民保险后,农作物受了灾,不知道找谁报案,即使向村里报案,也没人管。到赔偿时,保险公司凭主观臆断,与事实相差甚大,农民意见很大。

1.4保险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一般由安华保险公司办理,但是安华保险公司人数少,在农作物查勘理赔中无法逐村逐地查勘,甚至逐村查勘都办不到,只是每个乡交几张照片,就算查勘。

1.5靠行政命令收费 个别村干部为了完成任务多得赔付款,套保、垫保最后套赔、多赔。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1.6赔偿款分配不合理 受灾严重的农户得不到对等份额的补偿,农民群众怨气很大,甚至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

1.7保费分配比例不合理 代辦机构领不到或领到很少的保费,无法及时勘灾查险。

2.产生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有的地方工作不认真,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只想到本部门利益,没有大局观念。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的,但是如不解决,对于全国的农业保险就会产生影响,党的惠农政策就无法落到实处,农民群众就会有抵触情绪。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就将走向反面,就不是惠农,而是坑农、害农,所以客观形势迫切要求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科学操作。

3.解决方法

3.1实事求是收保费 收保费前要宣传普及,要实事求是宣传,不可夸大其词。每个乡(镇)、村、屯都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还要逐户发放保险宣传单,要做到家喻户晓。动员教育农民自愿参保,只有农民从心底里愿意保,才能吸讷更多的人参保,让更多的人受益。

3.2组织一支精通业务的干练队伍 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一般人员比较少,工作面大,这就需要代理队伍,这支代理队伍就是农经队伍,县(市)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要与同级县(市)农经局(总站)密切配合。乡镇农经站是基层代办机构。村级要有代办员,要形成“四级联动”的队伍。县(市)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一支精通业务,吃苦耐劳,能打硬仗的队伍。

3.3查勘要全面精准 要及时、快速、全面查勘,保险公司要成立几个快速反应组,实行包片,责任到人。县(市)农经局和乡(镇)农经站也要成立几个组,村级要建立台账园,跟踪查灾。一旦发生灾害,被保险人应及时到村委会报案,村民委员会应马上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勘灾情,并做好台账园。如村委会不能确定灾害程度,应在第一时间报乡(镇)农经站,乡(镇)农经站应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勘看,并做好记录。乡(镇)农经站也不能确定灾害程序的,应立即上报县(市)农经局,由县(市)农经局查勘。县(市)农经局不能确定灾害程度的,要立即报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查勘,并做好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逐乡、逐村、逐屯、逐地块查勘,才能确保查勘的准确性,才能做到全面查勘。哪里出现问题,要严肃哪里的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责、权、利”的统一,才能把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3.4理赔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在合理确定灾害程度后,要及时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把理赔款计算完毕后,及时在村屯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在群众普遍认可的基础上,确定赔偿额。

农业保险制度 第6篇

从制度有效性的角度来看,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理论层面所具有的优势特征与现阶段中国农业和农村社会所面临的自然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之间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和兼容性。这是因为, 短期来看, 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弥补后者带来的不可预期的财产性的损失;长远观之, 两者之间的共生将会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的改革与完善以及中国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 作为农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是具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尽管如此, 理论和现实之间总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建立农业保险合作制度也终究会遭受来自不同地域的农村社会所具有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考验。基于此, 我们必须要基于中国本土语境, 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所涉及的概念问题、发展历程问题、发展评估问题以及在中国本土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因素问题进行客观而谨慎的梳理、思考与探究, 以为科学认识和把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提供理论指导。

一、农业保险合作社概念阐释

(一) 内涵

有学者认为, “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起来的、由参保的农户为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农户加入合作社时须认缴一定金额的股本, 投保时缴纳保险费, 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还有人认为, “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在一个小区域 (以乡镇或村为单位) 建立起来的, 以农民为主体的非营利性保险组织。农户在向保险合作社投保时, 必须先认缴一定金额的股本, 保险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成员有权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 经营盈余预留在社内归全体社员所有。”

基于这些定义, 我们可以看出,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本质上是实现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 这一组织形式是农业合作社的表现形式之一, 它体现的是经济思想与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它的目的在于:从经济的角度看, 是为了实现农业保险, 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担农业风险、保护农民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从管理的角度看, 是为了调动农民群体的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内涵的把握, 我们必须强调以下三点:

1.农业保险合作社归根结底是一种组织形式。农业保险的实施形式有许多种, 具体来说, 比如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协会风险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合作社只是其中的一个组织形式而已。它与“农业保险”这一概念以及其所指称的客观对象有着本质的不同。

2.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3.既然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与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 那么, 从农业保险的角度来看, 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从农村管理的角度来看, 农业保险合作社又是农民群体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

(二) 特征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也构成了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特征。

1.适用地域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只适用于农村地区, 而且, 在大多数情况下, 以乡、镇、县、市、省为单位, 共同构成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整个运作体系和层级架构。

2.合作社成员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以农民为主体。在中国, 农民群体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劳动方式的群体。通俗地讲, 就是长期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们;二是参保人员既是保险人, 又是被保险人;他们既以集体的形式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又以个体的形式按照合同规定享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3.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与其他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本质区别之一。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运作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而是以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目的的, 它的根本目的应该回归于农业保险的目的, 即预防和分担农业风险, 保障农村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4.组织管理结构和业务范围的灵活性与简单性。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自愿集股或集资设立起来的自治组织”, 鉴于此, 它在组织管理结构和业务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简单性。在组织管理结构方面, 合作社的成立不要求有注册资本, 也不要求必须要向保险公司那样成立一个董事会, 合作社成员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便可加入合作社, 在投保时缴纳保费, 而且, 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在业务范围方面, 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确定保险范围和险种, 相比保险公司而言, 比较单一。

5.法律责任的连带性。既然是一个自治组织, 且成员都是以自愿入伙的形式加入合作社, 实现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那么, 合作社对外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 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连带性责任。不过, 这种连带性责任并非是绝对的。倘若农业保险合作社能够从一个“合伙组织”转化为法律上的“法人”的话, 那么它极有可能会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 可以独立参与各项民事活动。

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理念

“制度”本身暗含着规则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换句话说, 一种行为规则一旦演变成为“制度”, 那么, 一方面, 从静态的角度看, 它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 从动态的角度看, 它便开始作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基于此, 当一项制度开始承担它改造社会的重任之前, 我们必须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设计理念、设计目的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后果作一具体的评估。农业保险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同样如此。当它被建构成农村社会的一项具体的制度时, 它不仅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 而且还必须要作用于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一个有价值的评估。

(一) 设计目的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的目的, 就是为了使得农业保险这项保障措施能够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 更好的得到贯彻实施, 切实实现保障农民权益、分担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

(二) 设计理念

这一制度在设计之初, 应该考虑到了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环境, 在设计理念上体现了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双重性。

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 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为会员, 并且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 在责任和利益方面,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担农业风险的负担, 符合制度设计经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 又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降低小农阶级的分散性、自私性带来的道德风险, 让农民们抱成一团, 逐渐变得有组织和有纪律, 这对于农村和农民阶层城镇化的转化也是有推动作用的。

三、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国内外历史与现状

(一) 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仅仅在个别地方进行试点。

1987年5月22日, 我国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在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诞生了。1987年河北省冀县供销社与县保险公司联合, 围绕着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 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在创办种、养、加工等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组织部分专业户, 创办了保险合作社, 从而使社会化服务扩展到了保险领域, 使保险服务扩展到了农村。1988年5月, 国际合作联盟来冀县参观考察时, 对保险合作社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天津静海县、山西太谷县、黑龙江尚志县等许多地方都出现过自发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 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和保险机构的管理技术服务而自生自灭。“1990年, 河南省通过在该省新郑县试点, 创建了农村互助统筹保险, 该模式曾经在国内很多省市推广, 走在了国内农业保险的前列。”然而, 1998年后, 和全国其他地区农业保险的萎缩一样, 这一保险模式也逐渐萎缩。

目前, 黑龙江的农垦系统就在推行自我保险的模式。在黑龙江垦区开办14年农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 由垦区20万农户设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系统范围内, 由各个投保人来共同组建一个风险基金, 进行互助保险, 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 又承担了保险公司的出资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就是把这些投保的农民作为一个投资的主体, 进行互助、自保, 这实际上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保险组织形式。

上个世纪90年代, 福建省尤溪县西滨乡建立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仅减少了政府开支, 而且的确发挥了分担农业风险的功能。

(二) 国外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在国外农业保险中, 尤其是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国家, 农业保险合作社都已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 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 农业保险合作社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

1.日本发展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验。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一是国家政策性强, 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 (水稻、小麦、大麦) 和饲养动物 (牛、马、猪) 实行法定保险, 其他作物 (蔬菜、水果、花卉等) 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接受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再保险业务。三是政府对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提供再保险, 并对农民的农业保费和部分农业保险运作经费给予补贴。四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是综合农协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综合农协会员的农户, 参与农业互助保险既是会员的一份权利, 同时也是一份义务。因为作为农协会员, 在粮食收购、农产品销售、农业信贷等方面都享有优惠的权利。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农协会员加入互助保险是具有绝对强制性的。五是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不仅依赖于综合农协而存在, 同时它也完全垄断了日本整个农业保险市场, 农民投保范围不仅仅包括农作物和其他农业生产保险, 也包括财产和人寿保险。在早期阶段, 所有的农业保险项目均由农协独立垄断经营, 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是不允许进入农业市场的。

2.西欧发展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验。西欧许多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 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 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 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宽松的政策使得保险合作社制度在西欧许多国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其中, 以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较为典型, 而且具有一定的特色。

法国将农业保险合作社定位为“民间性的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 也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成立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功能的多样化, 法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承担着“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的多重功能;二是因为在法国, 农业保险始终是非盈利性质的, 所以农业保险合作社通过其他保险募集资金, 然后以非农业保险资金来养农业保险;三是实行再保险制度, 合作社还可以向官方或非官方保险公司申请再保险。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综上所述,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本土社会和西方国家又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过程, 可以看出,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并未实现全国范围的普及, 甚至仅仅在个别地方试点而已。但是这一制度在日本和一些西欧国家又凸显出了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基于此, 我们必须要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东西方的发展历程作一客观的评估, 而后再对其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的发展空间作一客观的预测。

(一) 国外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国外有着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究其原因, 这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着很大的联系。

1.地理优势。这些国家的领土不像中国那么辽阔, 人口少, 地域面积小, 便于组织和管理。尤其是日本和德国, 皆多以山地、高原为主, 例如, 日本是一个多山的岛国, 耕地面积狭小;德国的地形较为多样化, 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皆有, 但是相对来说, 耕地面积也很小。基于此, 这些国家的农业人口相对较少, 耕地分布也较为集中, 便于组织和管理, 这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推行提供有利的地域条件。

2.产业优势。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 这些国家的工业化和机械化程度都较高。二战之后, 日本、德国虽然饱受战争之苦, 但是两者都有了快速、飞跃式的发展, 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跻身于西方国家发展之列, 德国走出了符合本民族特色的产业之路。日德的工业化发展有力推动了农业的机械化和规模化水平。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 农业基础好, 农业机械化已经基本普及。在这种产业结构下, 在农村社会, 无论是社会文化观念, 还是经济发展, 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商业性和组织性, 农民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都大大提高。这些都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政策优势。除了自身的地理优势和产业优势外, 农业保险合作社之所以能在这些国家获得良好的发展效果, 还与政府给予合作社政策上的优惠措施息息相关。在日本,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保险为法定保险, 农业保险完全由那些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的承担, 农民加入合作社是强制性的规定, 但是国家会给合作社成员在粮食收购、农产品销售、农业信贷等方面非常优惠的权利。在欧盟国家, 虽然实行入社自愿原则, 但是政府还会在保费补贴和税收方面给予会员们足够的优惠, 不仅分担农业风险, 而且还分担一部分保费, 这便变相的激励农民加入合作社。这些政策优势应该是推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必要支撑。

4.管理完善。这些国家普遍性的实行了再保险制度, 以弥补同一社区在分担风险方面的地域限制性。日本在这方面较为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保险联合会、政府之间形成了完善的再保险管理关系, 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对成员承担保险, 保险联合会又对合作社承担再保险, 政府又对保险联合会承担再保险, 这种层级再保险管理模式有效的分担了农业风险, 有利于农民和农业的发展。法国也是如此, 不过再保险一般有政府或者保险公司承担。法国还有一个特色, 就是以非农业保险资金供给农业保险, 这又有效地弥补了农业保险资金匮乏这一不足。

(二) 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从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过程, 可以看出,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并未实现全国范围的普及, 甚至仅仅在个别地方试点而已。即便这个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的尤溪县西滨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我们也应该明晓, 西滨乡得天独厚的自然和人文条件为合作社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性条件。其一, 该乡在土地种类分布方面, 林地面积远超过耕地面积, 耕地2423亩, 林地284843亩, 而且林地收入是该乡主要收入来源, 基于此, 该乡人均收入较高, 经济基础较好;其二,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22个乡, 抽调了70多个核心村干部, 让他们代替办事员, 深入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宣传农业保险知识, 宣传政府的合作社政策, 取得了民心支持, 这为合作社的顺利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其三, 借助该乡较好的经济基础和较为发达的商品条件, 合作社采取多渠道募集资金, 为合作社发展奠定资金基础;其四, 在险种设置方面, 先易后难, 循序渐进, 重视实际调查, 灵活性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险种。尽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也被视为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形式, 但是, 从本质上看, 这一保险组织形式与我们在理论上界定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概念还是有差距的, 因为前者已经演化为具有盈利性的公司法人。

基于此, 我们可以对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作如下概括:

1.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 仅仅是试点而已, 并没有完全普及。究其原因:尤溪县西滨乡的例子证明,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 换句话说, 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 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但是,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中国农村地区在人文和自然条件方面的差异性, 因此, 中国农村在拥有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条件上并非具有均等性。而这些都使得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失去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发展的空间。这也是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地域局限性的表现。

2.既然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是需要充分的人文和自然条件, 而中国农村地区的人文和自然条件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那么, 我们是否可以断定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就只能停留在试点层面而已?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自然条件虽然无法改变, 但是人文条件确实可以通过管理和组织改革得以完善的。纵观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它之所以显得苍白无力, 原因不仅仅在于自然条件的限制, 还在于我们在贯彻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时存在着以下管理和组织上的误区:

(1) 农业保险意识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成员之间的互相救济, 分担农业风险。但是, 由于缺乏沟通的具体途径, 广大农民都没有真正理解这项制度, 普遍认为保险就是“政府问自己要钱, 就是掏自己的腰包分担别人的风险。”虽然这种观念与农民自身有很大关系, 但是更与基层政府的宣传工作的不到位有着决定性关系。有的基层官员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 当上了“官”就觉得和老百姓身份地位不一样了, 从而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本分工作, 不知体察民情, 更不知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可以听的懂的语言做政策宣传工作。这当然会阻碍一些较好的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2) 缺乏必要的配套管理制度。如前所述,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农村会遭遇较为强大的文化观念的阻碍。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理论上固然有其优点, 但是单单依靠这一项制度来改变农村的农业保险现状、真正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 让农民阶层心甘情愿的互助合作, 这是不可能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我国实施情况不太乐观, 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 比如政府支持与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制度以及再保险制度、保险专业人才的供给制度, 等。由于缺乏这些必要的管理制度, 使得原本就有着薄弱的生存条件的农业合作社制度更是遭遇了有着强烈“不安全感”心结的农民阶层的抵制。

(3) 缺乏一定的规模效应。有学者分析得比较到位, 他们认为, 在中国, “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不大, 风险比较集中, 往往整个合作社的保险范围处于同一个风险单位中, 一次风险事故发生, 必然全社遭灾, 难以使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同时, 规模小也使得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受到限制, 会造成保险补偿能力有限。”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初衷就是为了分担农业风险, 但是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缺乏规模效应, 整个合作社成员在风险承担方面, “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 这必然适得其反, 使得风险更加集中。基于此,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形同虚设。

基于历史经验,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良好实施的确可以为农民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 制度本身有三个特点:一是要依赖于具体的、历史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二是要与其他密切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相辅相成;三是要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以弥补自然因素对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基于此,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之所以不乐观, 也就是在这三个方面做的不够完善, 不够到位。反过来说, 如果我们能够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过程中, 注重这三个方面的工作, 那么,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还是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五、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诸如思想、观念、文化等皆属于意识的范畴, 它们要最终服务于其所依赖的社会存在。而且, 属于意识范畴的东西“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 任何理论性的研究成果必须要严格遵循“产生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逻辑思维规律和实践规律, 既要立足于社会现实, 又要服务于社会现实。否则, 一切都是空谈。我们在纸面上所探讨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终究属于意识的范畴, 当它作用于农村社会实践层面时, 必定会遭受来自不同地域的农村社会所具有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考验。基于此, 结合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内涵与特征、发展历程与评估, 立足于中国本土语境, 我们可以对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影响因素作一理论上的分析, 这一分析的目的在于使得这一制度的践行者清楚认识贯彻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动力、阻力以及改进方案。

(一) 动力因素分析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的目的, 就是为了使得农业保险这项保障措施能够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 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 切实实现保障农民权益、分担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

在中国, 这一制度在设计之初, 应该考虑到了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环境, 在设计理念上体现了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双重性。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 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为会员, 并且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 在责任和利益方面,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担农业风险的负担, 符合制度设计经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 又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降低小农阶级的分散性、自私性带来的道德风险, 让农民们抱成一团, 逐渐变得有组织和有纪律, 这对于农村和农民阶层城镇化的转化也是有推动作用的, 符合制度设计政治性的要求。

整体观之,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实现了农村社会政治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赢。这应该是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最主要的动力因素。

(二) 阻碍因素分析

1.地域的限制性。在制度设计上, 以乡、镇、县等的农民群体为单位, 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这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地缘优势, 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地域上的限制性。因为, 鉴于这些地域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高度趋同性, 这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 使得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的制度, 但是, 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变得毫无意义。

2.文化观念的限制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意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历史性。农民阶级所具有的文化观念是有其赖以依存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决定的, 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农民和农村遗留的一些文化观念是无法彻底改变的。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 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而且, 这些局限性在中国当代转型期所存在的诸如贫富差距扩大化、官员腐败现象等诟病下又有了新的体现, 农村的贫富差距业逐渐凸显, 非正常的市场观念不断普及, 家族势力、权力势力等之间也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 据此, 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风气日益增长, 并不断侵蚀着“公共空间”。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 一方面也会为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 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 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 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另一方面更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阻力, 家族势力、权力势力等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

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存在着实践考验的风险的。但是, 鉴于农村社会固有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 合作社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度建设中不具有唯一性, 因为它存在着一些阻力。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也是如此。

六、结语

“制度”本身暗含着规则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换句话说, 一种行为规则一旦演变成为“制度”, 那么, 一方面, 从静态的角度看, 它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 从动态的角度看, 它便开始作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农业保险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同样如此。当它被建构成农村社会的一项具体的制度时, 它不仅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 而且还必须要作用于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这一层面, 如果将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置于中国当代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予以反思的话, 它的确还会遭遇诸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观念、政府管理等很多现实性问题。所以, 对农村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探讨还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摘要:文章认为, 我们必须要基于中国本土语境, 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所涉及的概念问题、发展历程问题、发展评估问题以及在中国本土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因素问题进行客观而谨慎的梳理、思考与探究, 以为科学认识和把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提供理论指导。文章就此展开详细分析。

关键词:中国本土语境,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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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制度 第7篇

一、不同省份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制度

下面将根据经济状况以及是否为农业大省来对全国一些不同经营模式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安排情况进行介绍:

1.浙江省共保体模式中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

浙江省自2006年开始采取“政府推动+共保体经营” 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这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主导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特殊之处就在于共保体经营。共保体是指由2家或2家以上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运作农业保险业务, 成员之间按照约定的比例, 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优惠等, 共同提供保险服务, 首席承保人负责经营。共保体并非独立的法人机构, 但其经营资格、业务运作等与法人机构相同, 实行商业化运作方式。浙江共保体成立之初是由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 为首席承保人 (承担60%) 、中华联合、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等10家商业性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成 (2009年精简为5家, 比例也有调整:人保77%、太保10%、大地5%、安信5%、永安3%) 。

2.北京市商业代办模式中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分散经营的模式, 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有人保、中华联合、安华3家北京分公司。北京市由于经济较发达, 而农业产值占比又很小, 仅为2.59%, 政府依托较为雄厚的财政实力推动了农业保险的较快发展, 该市具有相对较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有限农业风险损失 (全年赔付率不超过160%) , 同时在十一五期间, 北京市政府每年按照农业增加值的千分之一预提巨灾风险准备金, 实行“有灾补偿、无灾积累、滚动使用”, 如果当年综合赔付率超过160%, 则启动巨灾风险准备金。此外, 北京创造性地成为全国首个政府来购买再保险, 为更有效地分散农业风险, 在2009年8月, 北京市农委与瑞再和中再签署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合作协议, 瑞再担任北京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首席再保险人, 承担70%份额;中再承担30%。

3.江苏省联办共保模式中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

江苏省由于农业占比较大, 农林牧渔业产值排名全国第三, 同时经济较发达, 2009年该省财政收入为6457.6亿元, 居全国第二, 该省政府一直以来积极支持农业, 以及农业保险的发展, 借助于强大的地方财政支持, 自2007年开始实行全省范围内的联办共保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即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 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 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 (2009年为6:4, 2010年改为5:5) 进行联办共保, 保费收入和风险责任均按照这一比例在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4.山东省商业代办模式中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

2006年, 山东省开始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主要采取的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财政补贴、农民自愿”的原则开展。在试点初期, 该省为更好地分散巨灾风险, 赔偿损失实行全省统筹、最高赔付总额“三倍封顶”的措施, 即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全省保费收入的3倍为最高限, 承保农险的保险公司只需负担1倍以内的赔付, 其余由各级财政承担。同时, 省、市、县三级还分别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由财政拨款和农业保险经营的盈余滚动积累筹措资金。自2007年开始, 山东省巨灾风险赔付政策调整为“全省统筹、全额赔付”, 即3倍以内赔付额全部由承保公司承担, 而3倍以外的超赔部分则由各级政府进行筹集。承保公司将保费盈余转为巨灾准备金, 同时可以通过购买再保险来分散风险。

5.河北省、吉林省等地区商业代办模式中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

河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 耕地面积较大, 受限于财政的压力, 该省农业保险的起步较晚, 自2007年9月才开始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 采取的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的模式, 主要由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险河北分公司进行承保 (其中人保公司市场占有率达75%~80%) , 省政府积极引导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 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措施:对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减免税收, 以及要求有关部门配合等。该省农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 目前主要承保风灾、雹灾两种风险。

河北省的保险公司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主要是依托商业再保险机制而构筑成双重风险保障机制:与中国再保险 (集团) 公司 (简称中再) 达成成数再保协议;购买国外再保险。2010年该省已引入两家国外再保险公司达成成数分保协议, 即瑞士再保险公司 (简称瑞再) 分保12%, 美国Endurance保险公司分保8%。

吉林省采取的也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 但是有所不同的是, 该省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吉林省应对农业巨灾实行“全省统算、100%封顶”的政策, 当保险赔款超出保费收入时, 采取100%封顶措施。同时如果局部地区出现巨灾而全省统算没有出现超赔时, 由承保公司自行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如果全省统算超赔时, 则根据等比例来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安华公司的农业保险盈余转入基金, 而保费收入提前不提取准备金。

6.黑龙江垦区相互保险模式中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

黑龙江省的经济结构中, 农业也占了很大比重, 农林牧渔业产值占比达26.22%, 虽然耕地面积居全国第一, 但是由于受北方寒冷, 以及干旱气候的影响, 农林牧渔产值全国排名仅为十二。为了积极保障并加快农业的稳定发展, 黑龙江垦区实行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经营模式, 2005年垦区内20万农户发起设立了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 (简称阳光农险) , 该公司建立以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 以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双层治理、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 以风险互助模式运作 (黄英君, 2009) 。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健康, 以及意外伤害险等多种险种, 通过险种之间损失的差异来平衡支出流。由于地处北半球的高纬度地区, 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则主要覆盖该地区经常发生的一些灾害:干旱、洪涝、风灾、雹灾、冻灾、病虫害等。为了预防巨灾损失, 保险社与公司实行50%分保, 并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大灾准备金, 同时, 公司还与7家国外再保险公司达成针对种植业保险赔付率为90%~140%的再保险协议。

二、各省区巨灾风险分散安排比较分析

从上述对各省区农业保险模式中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安排的描述中可以看出, 不同省区所采取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呈现不同, 有些地方政府会积极安排巨灾风险分散策略, 如北京、浙江、山东、江苏、吉林等, 黑龙江则通过相互制保险这种模式来自动吸纳巨灾风险, 河北则主要通过签订商业再保险的方式来分散巨灾风险。下面将对我国各省区的巨灾风险分散安排做详细分析 (结合表) :

注:2008年起国家财政部规定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 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 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但是有些省份尚未建立此项制度。

首先, 对于分散巨灾风险较为常见的再保险机制,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均采用购买商业再保险的方式。从各地实际操作来看, 各保险公司仍主要以购买国际再保险为主, 国内再保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 对于承保原保险公司分出来的再保险缺乏积极性。由于再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竞争, 导致购买再保险的成本普遍高企, 制约了再保险对于巨灾风险的分散作用。国外较为普遍的政府参与提供再保险的做法, 在我国目前的试点省区内却没有看到。

其次, 对于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国内有些省份已经初步建立, 且准备金的资金来源呈现不同: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北京) 、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浙江、江苏) 、将保费盈余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 (山东、吉林) , 通过庹国柱、赵乐等 (2010) 的研究, 北京市目前的巨灾准备金制度比较合理, 能够很好地提供巨灾风险保障。但是对于其他省份, 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由于资金尚处于起步积累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 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 则有可能会面临准备金不足以偿还的情形。

第三, 部分农业保险模式中本身就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 如浙江省采取的共保体模式, 这种模式本身就会形成一种风险责任的分摊, 可使巨灾发生时不会集中于某一家保险公司, 具有一定的巨灾风险分散功能。但是这种看似较为合理的模式, 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浙江省共保体成员中人保公司浙江分公司占据绝对大比例 (77%) , 其他保险公司的份额过小, 导致风险一旦发生仍主要是集中转移给了人保浙江分公司, 并不能真正发挥风险的分散作用。而黑龙江垦区采取的相互保险模式, 虽然这种模式能够发挥自动吸纳巨灾风险的作用, 但是也存在着当巨灾风险发生时减额赔付对农户无法足额赔偿等弊端。

第四, 有些省份政府针对巨灾超赔损失建立了封顶策略, 如山东的3倍封顶、浙江的5倍封顶, 以及吉林的100%封顶。以浙江省5倍封顶的超赔保障机制为例, 政府对共保体超过一定比例的损失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通过简单测算, 可以看出, 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责任还是相当大。江苏省政府则按比例分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但是随着近几年政府所承担的比例在逐渐减少 (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从7:3到6:4到5:5) , 导致保险公司的责任在逐渐增加, 如果不能辅以其他有效分散策略, 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损失将非常大。

第五, 根据大数法则, 通过增加独立的风险单位, 能使整体风险得以有效分散。普遍来看, 增加投保农户, 即提高参保率, 就能降低整体风险。但是风险单位并不等同于保险单位 (如一个农户) , 即通过提高参保率, 不一定可以降低风险, 主要考虑保险单位是否集中, 以及自然灾害的危害面等。

三、小结

虽然有些省份已经建立了相对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 (如北京、江苏、浙江等) , 但是从国际经验看, 还尚未形成一套的分散巨灾风险的完整、有效的运作机制, 只是单纯的利用保险, 以及商业再保险, 或者省政府支持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 但却并没有考虑到基金出现积累不足或者超赔时, 承保责任方如何获得紧急融资安排 (如巨灾债券、财政担保借款等) 因素, 还是会存在漏洞;而对于有些省份来讲, 如河北省其巨灾风险的分散安排更是处于起步阶段。

参考文献

[1]李海军.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财政支农机制———以山东省为例[J].农村金融研究, 2008, (9) :58~63.

[2]黄英君.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机制研究:经验借鉴与框架设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8:67~143.

农业保险保障农业 第8篇

农业保险是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国家将继续推动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进一步发挥强农、惠农的积极作用。在当前及今后, 农业保险如何运作, 参保农户会有哪些优惠待遇, 针对这些普遍关注的农业保险领域的热点问题, 《新农业》专访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农业务拓展部经理齐政宇, 共同了解农业保险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

本刊编辑:近年来, 政府大力倡导和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鼓励农户参与农业保险, 那么农户可以参保的农业保险有哪些?

齐政宇:农业保险的种类很多, 通常称为“险种”。根据生产品种的划分主要有两类:种植类和养殖类;根据保险的属性也可分为两类:政策类和商业类。

一是政策类农业险种。一般情况下, 农户参与的基本都是政策类的保险 (包括种植类、养殖类) 。种植类险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小麦, 基本涵盖辽宁省主要粮食种植品种。种植类险种中, 还包括设施农业, 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基础设施, 即带墙体、有钢架的设施棚室, 如冷棚。养殖类险种主要包括生猪、奶牛、母猪等大宗畜牧动物。

政策类保险的优势。政策类农业保险是国家一项支农、惠农政策, 通过保险的方式降低农业生产中的风险, 给农户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农民灾后重建的信心。通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 按比例提供80%的保险费用补贴, 投保农户仅需交纳保险费用的20%, 就可以在投保作物受到自然灾害后获得保险额度内的经济补偿。

保险范围内的灾害。农业保险对受灾的情况是有限制的, 不是所有的灾情都在保险的范围内。对大田农作物来说, 在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主要有以下十种。

一是风灾, 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 m/s以上的自然风。

二是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是旱灾, 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 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 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四是内涝, 指由于降水过多, 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 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 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五是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 mm以上, 或连续12 h降雨量达30 mm以上, 或连续24 h降雨量达50 mm以上的降雨。

六是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 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 造成作物严重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七是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 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八是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是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是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设施农业保险的范围。设施农业中, 受保的棚室必须带有墙体, 此墙体可以是任何材质或质量, 但受保金额也会因此而异。如土墙、砖体墙, 还有辽宁省南部地区的棉被墙等, 都在受保范围之内, 但受保价格因材质而异。一般情况下, 设施农业参保的农户承担保险费用的50%, 政府承担50%。但由于地区经济基础的差异, 辽宁省西部地区的农户承担保险费用的20%, 政府承担80%。

注意事项。棚室设施的保险针对棚膜、墙体、钢架、草帘 (覆盖物) , 而不包括棚室内的农作物。即只有上述此四类设施在受到灾害后有损失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会针对不同灾害等级进行赔偿。目前, 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棚室内农作物的保险种类, 届时保险公司将把经济农作物纳入保险范围内, 此类保险有望在2016年或2017年走向市场。

提醒广大参保农户, 农业保险范围不包括人为 (操作或管理不当) 、非自然性的灾害, 如误用除草剂拌种、喷施农药有误、他人投毒、他人恶意等造成的灾害。因为此类灾害无法界定, 所以不予理赔。

二是商业类险种。此类险种主要保的是价值, 其投保群体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如高标准大棚、玻璃温室大棚等等。此类保险保费较高, 普通农户较难承受。

本刊编辑:农业保险的参保流程是怎样的?农户是否可以直接参保?是否存在界定时间?

齐政宇:有参保意愿的农户可通过两种途径参保。一是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参保;二是通过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逐级上报到乡镇, 统一参保。为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效率, 保险公司建议农户选择第二种参保途径, 由当地村委会的农业保险协办人员统一受理后, 统一向保险公司申请参保。

在具体流程方面, 由村级农业保险协办人员统一整理参保农户的资料 (参保农户基本信息、个人银行账号、参保品种、参保数量等) , 经保险公司审核后, 由参保农户亲自签订最终的保单予以确认。同时, 保险公司对参保农户有告知义务, 主要通过宣传、张贴海报、发传单等形式进行告知。

大田农作物的保险, 一般是按照农作物的生长期进行时间划分 (一般是从农作物出苗后开始至农作物收获后结束, 一般在6月20日~10月30日) , 不同时期、不同品种的赔付金额也有差异。

本刊编辑:参保农作物受灾后如何赔偿?参保农户受灾后多久能够得到理赔资金?

齐政宇:参保农作物受灾后的处理流程包含以下环节。

一是灾情上报。参保农户有两种途径上报灾情, 即直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通报或联系村级农业保险协办人员进行通报。

二是灾情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在接到农户或协保人员通报灾情后, 会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灾情现场勘察。参与灾情现场勘察的人员主要有四类:保险公司、政府相关人员 (村委会人员) 、农业技术专家 (政府指派或保险公司聘请) 、农民代表, 以确保灾情勘察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灾情现场勘察有三种方法:保险人员下现场勘察、无人机拍照摄像、利用卫星技术。

三是产量检测。保险公司在受灾农作物成熟之后 (可以确定产量的时候) , 将邀请农业技术专家对受灾地块进行二次勘察, 以测试其产量, 进而确定受灾地块的产量损失程度 (产量损失率) 。农业保险启动赔偿的标准是损失率30%, 即损失率在30%以上时保险公司才会对受灾地块进行赔偿。

四是灾情等级划分。保险公司在产量检测后, 根据受灾地块的产量损失率进行灾情等级、理赔资金比例划分, 并将此灾情等级的清单交由村级农业保险协办人员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农户, 在农户确认受灾等级且无异议的前提下签字确认。

若参保农户对受灾等级、理赔资金有异议, 将由村级保险协办人员进行统一上报, 保险公司将调取灾情现场勘察资料 (图片、影像) , 会同当地村委会人员、农民代表、农业技术专家再次审核产量损失率, 以符合参保农户的实际受灾情况为准则, 确保灾情等级划分公平、公开、公正。

五是理赔资金。保险公司在受理赔付资金时, 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渠道直接将资金转入农户的银行卡 (一般是粮食直补存折) , 不涉及其他的中转流程。另外, 按照政府要求, 辽宁地区11月30日之前必须将受灾理赔资金转入农户的银行账号中。

本刊编辑:农业保险基本可以理解为农田产量损失的保险, 那么参保农田的产量标准由谁来确定?如何确定?

齐政宇:农田产量的基本标准, 每个地区各有不同。一般情况下, 农业保险公司将参照当地政府统计局记录的近5年统计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本产量标准。目前, 农业方面还不能细化到以村级单位的产量为统计基础标准, 一般以县级的统计标准进行。一般来说, 同一县区内各地的产量标准值差异不会很大, 不会出现某个乡镇的平均值很高, 另一乡镇的平均值很低的现象。

此外, 农业保险公司要求, 参保农户必须将其所有的耕种土地进行参保, 不允许私自根据自家土地选择性地进行参保。

对种植户而言, 可参保的耕地包括农户自家的耕地和其承包的耕地, 即农户种植的耕地都可进行参保。参保的是耕地上的农作物, 而不是耕地本身。

本刊编辑:若参保的农作物在苗期受灾, 农户进行二次补种, 如何进行后期的保险理赔?

齐政宇:大田作物在秧苗期由于风灾等造成秧苗损害, 保险公司在勘查受灾现场时, 若农户有二次补栽的意向, 保险公司将针对秧苗期的灾情进行一次性资金补偿。

农业保险的赔偿标准根据农作物不同生长期进行划分, 不同生长阶段的农作物, 其赔付率也不同。保险公司评定农作物保额的标准叫作物化成本, 即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对农作物物化成本的保险, 即对种子、化肥等农资的投入进行保险。在大田农作物的苗期, 物化成本的投入并不多, 但在分蘖期、定产期的投入将逐渐增加。保险也将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投入进行不同的赔偿。如在苗期受到自然灾害, 保险公司将按照苗期的赔付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农业保险制度 第9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风险分散

一、湖北发展农险的原因

(一) 湖北农业发展概况

湖北位于祖国中部, 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 占全国总面积的1.94%, 居全国第16位。在总面积中, 山地占56%, 丘陵占24%, 平原湖区占20%。长江、汉江横贯全省, 加上亚热带湿润气候, 形成境内水网密布, 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

资料来源:根据2000—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作图

通过图1可发现, 近15年内, 湖北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不断增加, 粮食产量也不断增加, 农民收入不断增加, 诚然, 这跟水利设施的完善、农业科学技术的提高、农业技术人才的增加、农业器具的便利等因素有关, 但与农险的发展和完善也有关。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 使农民更愿意出钱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农业买保险。Arrow (1963) 曾利用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利效用函数研究消费者保险购买决策, 推导了风险规避型消费者完全保险的条件, 只有当购买保险的效用水平高于未购买保险效用水平时, 消费者才会选择购买保险。而中国大多数农民对于风险的态度都是规避, 该结论更验证了农户购买农险的需求比以往强。

(二) 湖北农业受灾成灾概况

湖北位于长江中游, 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自然条件南北有别、东西迥异, 春季阴晴不定、夏季湿热、秋高气爽、冬季干寒, 有明显南北过渡性。

由表1可看出湖北每年受灾情况还是挺严峻的, 虽成灾情况没受灾情况那么严重, 但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伤害还是很大的。

这与美国的情况较相似, 美国国土面积较大, 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较多, 但纬度较高, 霜冻灾害较严重, 同时又受季风影响, 洪涝灾害也较严重, 美国农业大多以农场形式存在, 因此农业受灾成灾较严重, 而农险很大程度上可减轻这些灾害对农户的影响, 所以农险对于湖北农民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官网 (http://www.stats.gov.cn/)

二、湖北农险发展概况

(一) 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1983年湖北试办农业保险, 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 湖北农险规模较小, 农险自开办至2004年9月, 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5046.5万元, 累计赔款36946.1万元, 平均赔付率为82.02%, 若加上业务费用率 (约为20%左右) , 20多年来平均综合成本率为102.02%?目前, 从整个湖北来看, 共有28家财险公司, 经营农险的公司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农业生产具有投入多、收益低、周期长、季节性的特点, 风险大, 赔付率高, 保险公司经营起来困难重重, 承保公司少, 经验不足, 但正因如此, 才更要加强力度, 积极发展农险。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局官网相关数据整理作图.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 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特征

⒈以种植业保险为重点, 逐步扩大承保范围和覆盖面。湖北种植业保险发展迅速。水稻承保面积2008年为2522万亩, 占全省水稻种植总面积的79.9%, 2011年扩展到占90%以上。2010年开始试办的油菜保险和棉花保险也分别由117万亩、64万亩增长至2011年的232.54万亩和64.02万亩。美国也是以种植业为突破口, 逐渐扩大延展。

⒉各县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险种。湖北各县市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险种, 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如2010年武汉市开展杂交水稻种子、玉米、西甜瓜等保险, 签单保费达269万元, 对当地特色农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美国在发展过程也创新了很多险种, 但美国农险以灾害为划分, 湖北农险主要以农作物来划分, 虽两者都是灾后对农户的补偿, 但湖北的险种更为具体, 对农户的补偿也更具针对性。湖北人口较多, 在地形、气候上有着过度性, 农作物品种多, 每种作物在面临相同灾害后受灾程度不同, 根据作物品种来购买保险, 农户的利益更易得到保障。

⒊财政补贴比例呈增长趋势。总体上看, 各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比例基本上都超过70%, 农民能以较少支出获得基本风险保障。随着政策性农险试点深入, 各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力度趋于增大。中国人保险意识不强, 而农户的农险意识更为薄弱。2006年农业税减免后, 农民对政府的期望要求更高, 湖北农民较美国农民来说较贫穷, 因此财政对于农险补贴比例也就顺势不断增长。美国人独立意识、风险意识以及保险意识都要比中国人强, 农户在面临灾害时首先会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愿购买相应保险来维护利益, 中国农民更倾向于政府给予相应帮助或灾后救济。

⒋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湖北政策性农险发展稳定, 保费收入增长较快, 但与北京、上海和浙江等地相比, 差距较大, 也明显落后于毗邻的湖南、安徽和四川等省。2011年湖北农业保险总保费为5.05亿元, 这一数值低于湖南的10.70亿元、安徽的12.47亿元和四川的17.63亿元。湖北保费年均增长率为1.7%, 上述三省则分别为3.4%, 86.7%和21.9%。

(三) 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与不足

⒈保障水平过低, 供求矛盾突出。首先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如作为湖北主要经济作物的油菜、棉花仍有大约90%的种植面积处于风险暴露状态。其次保障水平较低, 如水稻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为200元, 低于目前每亩直接物化成本300元。第三险种较少, 如小麦、玉米、花生、芝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尚未纳入保险范围。这与美国农险品种相对齐全有较大差距, 当然美国完善的农险制度是在多年发展后才形成的, 但一开始美国就意识到该问题, 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⒉保险公司费用成本过高。一是, 湖北多山地丘陵且农户居住分散, 保险公司深入农村进行政策宣传、收集保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费用成本过高, 利润空间有限, 整体上湖北除水稻险外其它农险险种均为亏损。二是大部分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 县 (市、区) 级财政于每季度末向省财政进行保险情况汇总申报后再由省拨至县, 最后转移给保险经办机构, 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滞后, 影响现金流通与偿付能力。美国农业大多以大型农场存在, 保险公司在勘察、定损理赔时相对轻松, 并且, 美国各州的财政相对独立, 保险公司成本费用相对低些。

⒊基层政府财政实力有限, 配套服务难为。对湖北多数农业大县来说, 当地财政仍面临保险补贴资金困难。目前水稻保险需县 (市、区) 级财政补贴, 若再扩大保险品种和范围, 县级财政需拿出更多补贴资金, 对农业大县、财政穷县来说恐难以为继。此外, 基层政府在无偿服务于农业保险推广等事务时, 出现了服务不力甚至截留部分补贴资金的现象。美国农险创办初也出现过类似问题, 但美国集权程度没有中国深, 地方州政府财政相对自由, 美国农业发展迅速, 机械发达, 这一切对湖北来说都相对落后, 实施农险时需要的配套服务也会比美国多。

(四) 建立健全售后理赔和风险分散机制

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售后理赔团队和一个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旦灾害发生, 往往会产生连锁灾害, 这样一来理赔就较麻烦。理赔团队要有完善的核准、理赔规则, 在核准理赔前派专人先安抚受灾农民, 再尽可能在速度和质量上完成理赔责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很大的, 所以政府及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分散工作, 风险分散工作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政府, 地方政府可以寻求中央政府的协助, 或是与邻省进行合作, 分摊农险经营风险;二是保险公司, 负责经营农险的公司可从省内未经营农险的公司或是省外的保险公司中寻求合作。这样一来, 经营农险的队伍得到壮大, 风险也可得到相应减小。

(五) 建立相应风险评估机制, 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投机行为也不断出现, 而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骗保诈保现象的出现不在少数。经营农险需要大量资金和精力, 一旦遇到巨灾, 赔付时会面临巨额赔偿, 近几年也出现了不少这类现象。一方面, 要不断引导投保人诚实守信, 树立正确道德价值观;另一方面, 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在农户进行投保时, 要对农户以前的经营史、技术、经验进行相应调查, 同时, 也要和水利、气象等部门进行合作, 对该作物是否适合在此处长进行调查, 进而保险公司由内到外进行核准是否承保, 尤其对保额高的农户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仔细严密调查。该风险评估机制的制定一定要具体细致, 要结合各领域专家、各界相关人士的意见, 同时也要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

四、湖北农险发展的建议

(一) 加强农险宣传, 提高农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农险在湖北发展了几十年, 但农民认知度和参与度仍不高, 因此要抓好宣传工作, 最大程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 风险和参保意识不强, 因此, 政府要积极发挥作用, 农险宣传时, 尽可能贴上政府标签, 近几年政府信誉在人民心中不断提升, 这样一来农民更易接受。同时, 也可结合省内以前的理赔案例, 帮农民算一笔账, 让他们真切地看到自己可享受的优惠和福利。再者, 要充分利用大众宣传媒体, 多使用农民易接触且认知度高的媒介, 比如横幅、墙画、小型宣传会等。由于美国大多是农场, 小农较少, 因而在农险宣传上会跟美国有所不同, 但都殊途同归。

(二) 政府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

政府可联手省内有实力的财险公司, 共同经营农险, 政府起领头作用, 从大局上把握方向。各公司具体分管省内各市区农险, 根据市区农业产量、受灾成灾情况分配公司, 情况严重的地区由实力强劲的公司经营, 否之则相反。地区不同, 受灾成灾的原因、程度也不尽相同, 财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会因地因时而异, 虽分地经营, 但公司的资产是一体的, 赔付时从集合成的机构中抽取, 同时政府也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程度补贴, 补贴前, 政府要积极努力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制定法律法规时, 要汲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召开听证会, 集思广益。有法可依, 条款清晰, 分工具体, 可减少很多经营中不必要的麻烦。

政府补贴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农民的补贴, 农民购买农险时, 给予一定程度补贴, 让农民心里上得到安慰和缓冲, 这会缓解保险公司的展业压力, 至于补贴力度, 需结合当地农业产量、受灾成灾情况进行相应核算, 可因地因时而异;二是对保险公司的补贴, 该补贴可体现在减税上, 政府承诺在经营农险的前期不收或少收税, 盈利后实行阶梯征税, 利润越高税率越高, 但有上限。

(三) 加强农业保险人才和科研技术发展

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浅析 第10篇

农业保险步入发展快车道

农业保险的历史可追溯到1983年,那时候火灾多,保险范围仅限火灾,每亩地一年保费1毛钱。后来范围又增加到玉米、小麦、棉花“老三样”,农业保险走走停停,到了2004年,国家提出重视“三农”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专业农险公司应运而生,到如今分门别类的各种险种相继出现。特别是在2008年,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相继铺开,从此驶入发展快车道。

“十二五”时期,农业保险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支农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已成为亚洲第一、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使得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农业保险累计为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全国已建成农村基层服务网点2.3万个,协办人员40万人,农业保险乡镇覆盖率达93%,村级覆盖率达48%,农业保险已名副其实地成为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承保的主要农作物突破14.5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59%,三大主粮作物平均承保覆盖率超过70%,承保农作物品种达189类;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96万亿元,同比增长20.42%,约占农业GDP的32.27%;赔款支出260.08亿元,约占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的9.64%,是国家农业灾害救助资金的7倍。

现代农业的“稳定器”

农业保险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农业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作用。

当前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发展,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不断累加,现实表明必须加快发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为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经营主体保驾护航,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加力助跑。

为了加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力度,保险监管部门也正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目前农业保险面临着最好的发展机遇期。下一步,要以“扩面、提标、增品”为核心,“巩固基本面、覆盖全领域、稳步提标准”,合力打造新时期农业保险升级版。

农业保险取得的显著成就,既靠政策推动,也靠技术创新。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新技术应用体系,着力解决了农业大面积灾害中查勘难、定损难、时效慢难题,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理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农业保险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保险品种少、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

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要适应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保险必须积极创新,尤其是针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开发新的保险品种,真正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助推器”。

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十三五”时期,正是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期、现代农业建设的发力期,农业发展既有挑战,也有新的战略机遇,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比如说从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上看,“适度规模经营”将不可逆转地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模式。

随着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保驾护航。然而,由于起点低、底子薄,我国农业保险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首先,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户了解程度低。调查对象中,完全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者只占5%,基本了解的还不到1/4。许多农户并不清楚投保后自己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甚至读不懂保单。

其次,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由于存在查勘取证不及时和赔付数额少的情况,农户的满意度较低。超过50%的农户认为每亩农作物三四百元的赔付标准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足以帮助农户抵御风险。据了解,目前许多地方正在执行的农业保险政策还是2009年制定出台的,最高理赔额度是根据当年农作物种植成本计算出来的,7年时间过去了,保险的理赔额度还在原地踏步。

第三,保费收缴难度大。农民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保险意识淡薄,加之农村土地分散经营,家庭农业生产规模小、品种单一,经济总值不高,保险额度低,农民自己缴纳的比重很小。相对较高的征收成本,迫使部分乡镇或村放弃了保费收缴,为完成任务,由村、组干部或保险公司垫缴保费现象较为普遍。

最后,除了农民投保意识不强和保险理赔额度低外,理赔手续烦琐、资金到账不及时也是农业保险难以推广的一个主要原因。一些农户表示,收到赔付金需要经过复杂的查勘、理赔手续,有时甚至延迟到春播时节。此外,当前农业保险品种少,覆盖范围有限,保险标的低,实际赔付有限,只能保成本不能保收益,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短板”。

困局待解

除了积极创新和改善保险产品外,农业保险应实施差别化的财政补贴政策,逐步取消经济欠发达县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市、县两级财政配套,通过提高保险保障水平,适应新型经营主体高投入、高成本的要求。

此外,应该推动完善我国农业保险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在基本保险基础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自愿购买高保障的农险产品,对于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应尽快落实中央财政“奖补”政策。

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当前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政策目标上,从提供灾后补偿单一目标向服务农业现代化多重目标转变;在功能作用上,与政策目标的转变相适应,从基础的经济补偿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扶贫开发、担保增信和辅助市场调控等综合功能拓展;在发展动力上,从以往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单核驱动模式向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农户参保意识增强的多核驱动模式转变。

当然,还要以“扩面、提标、增品”为核心,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深化产品改革,构建保险责任广、保障程度高、理赔程序简单、费率水平合理的产品体系。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规范经营,推动完善支持政策,加大资金、资源、科技、人力投入,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多样化、充足的风险保障。

开启2.0时代

相较往年,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业保险的表述,在延续此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新的内容,包括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探索收入保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畜牧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等。

不难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已经不仅仅是防范自然风险的管理手段,而且更多地融入了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各个环节,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发挥着更大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业生产主体也在发生变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这就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从此前主要服务个体农民转变为更多地服务种养大户、农场主、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助推器”。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最重要的融资问题,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着墨更多。可以预见,我国农业发展的模式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农业保险也不再是就保险论保险,而是和农业产业链加速融合,如“农险+融资”“农险+农资供应”“农险+销售”“农险+农业科技”等,跨界融合将是未来的方向。我国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已经扩大到信贷风险、市场价格风险、食品安全风险等各个方面。这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可以说,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开启了2.0时代。

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协同发展研究 第11篇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纵然形成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等系列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由于却还不能弥补我国农业弱质性和农村经济基础薄弱等自然现象。具体表现在:其一,出现较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但近年来还是出现了农村信贷“离农”的现象。其二,出现严重的抑制农村金融现象。由于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的原因,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产生金融抑制现象,金融抑制现象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其三,出现农村金融产品老旧现象。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地域性差异和层次多样对农村金融机构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农村金融机构几乎照搬城市金融机构,产品结构单一和抵押条件苛刻不适用于农村。促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自然和市场是影响农业生产的两大主要因素决定了农业生产要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第二,农村信贷基础薄弱。农村与城市经济基础不同但却采用同样的信贷标准致使农户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第三,农村信贷机构功能定位不准确。第四,信息不对称。农村居住较分散很难收集农户发放贷款参照条件的信息。

2 农业保险对农业金融发展的作用于不足

农业保险不仅是一种有效规避农业风险的手段同时也能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农作物、林木)与养殖业(畜禽、水产养殖)生产及加工过程中,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障制度。农业保险作为现代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其他的保险一样具有经济补偿、风险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四大功能。农业保险增强了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用状况,利于信贷资金的顺利获得,也就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稳定农业生产的同时增强了农户还贷的能力;第二,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而改善农村信用的环境;第三,推动了农村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促进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经过几年的努力虽然农业保险对农业金融起到了一定调节作用,但由于其起步晚、起点低等原因使得农业保险在支持农业金融方面的力度还不够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现阶段的农业保险仍处于成就与不足共存的时期,农业是我国经济的基础,但是农业保险起步晚、覆盖率低,能力有限。第二,农业保险发展的水平制约它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效度。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基础仍很薄弱。

3 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发展关系分析

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机构的客户群的对象均为分散的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现象制造了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业务机构合作的良好机会。农存信贷市场的风险控制和转嫁需要农业保险来完成,农业保险的的风险管理职能可以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而农村信贷给农业保险提供销售的渠道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它们的合作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金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同时提高了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用度。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相互合作的理由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农村信贷的发展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驾护航。首先,农业保险降低了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其次,农业保单自身就是抵押物质的一种。最后,农业保险提升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用度。第二,农业保险需要农村信贷机构为其提供市场平台。首先,农村信贷的网点可以为农村保险提供广阔的宣传空间。其次,更大的发挥农村信贷的支农作用为农业保险铺好了平坦的道路。第三,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合作激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首先,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机构合作可以丰富金融产品类别,扩大农村金融供给。

摘要: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不能够协调我国农业基础薄弱、自然和市场风险巨大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自然现象。农业保险则成为了一种有效规避了农业风险的手段。

关键词:农村信贷,农村保险,信息不对称

参考文献

[1]王桂堂.中国传统农区金融抑制与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2]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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