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办医范文

2024-07-11

社会资本办医范文(精选9篇)

社会资本办医 第1篇

1新医改形势下社会资本办医的外部环境分析

1.1政策环境分析

国家层面: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指导意见》。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持续扶持并加速社会资本参与办医的步伐,细化非公立医院准入、执业、专科建设、多点执业等方面的意见和规定。省市层面:在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实施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扶持计划,鼓励并扶持多种形式的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武汉市政府把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院提供充足的办医空间;天津市、甘肃省、湖北省等相继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对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土地使用、学术地位、 融资政策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1.2社会环境分析

2005年-2011年,中国诊疗人次和入院人数年均增长7.35%和13.4%,卫生总费用和人均卫生费用年均增长18.74%和18.35%,与之相比,医院数和床位数年均增长2.73%和7.17%,执业医师和注册数分别增长3.19%和8.84%[1]。这说明,中国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实际利用能力和现实需求增速快于卫生服务供给。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共同构成医疗卫生服务总供给。如今,推进社会办医, 提供优质、多元和特色化服务有助于缓解医疗卫生领域的矛盾,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民营医院发展现状分析

2.1民营医院数量、服务量增长快

截至2013年10月底,全国共有医院24317所,其中,民营医院10877所,占45%左右[2]。在服务量方面,2009年-2011年,我国民营医院诊疗人次增加了40%, 入院人数增加了54.4%,而同期公立医院诊疗人次仅增加了15.8%,入院人数增加了24.3%[3]。在民营医院发展规模方面, 国家卫生计生委“十二五规划”中的目标是,到2015年底,民营医院床位数要占总床位数的20%,同时业务量也相应要增加到20%[4]。2013年,民营医院床位数占15.6%,民营医院床位增长速度(22.5%) 快于公立医院(8.0%)[5]。可见,随着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民营医院实力的增强, 其患者认可度、社会知名度逐年提升。

2.2民营医院发展水平不均

首先,全国各地社会办医疗机构总量发展不均。2011年,我国东部地区民营机构数量占全国42.37%,中部仅占26.42%。其中,江苏、山东、四川3省的民营机构数量和床位数位居全国前三[6]。 其次,各地民营医院技术水平良莠不齐。 在各地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下,出现了一批专科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中,专科主要集中于口腔、眼科、心血管疾病科等。湖北省2012年民营医院占全省医院总数的38.31%,总数远超过2000家,然而,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仅37所[7]。

3我国社会办医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违法、违规现象突出

社会资本天生具有逐利性,且资金投入回报压力高于公立医院,加上监管不到位,导致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部分民营医院甚至存在虚假广告、虚假诊断、夸大病情、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靠广告或 “医托”招揽病人等现象,给广大患者造成损失,导致患者和家属的强烈不信任。

3.2人才短缺问题突出

目前,全国民营医院拥有卫生人员数仅占全国总数的13.2%[8],且“一老一少”现象突出,离退休医护人员和刚毕业的医学生成为“主力军”,导致民营医院人才结构不尽合理,人才队伍稳定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民营医院能做到 “待遇留人”,难以做到“事业留人”, 不能为中青年人才设计良好的职业生涯, 无科研、教学平台的支撑,在职称晋升等方面无法与公立医院相比。

3.3市场定位不够准确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无一不强调公立医院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履行政府办医职责,而社会办医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层次的健康需求;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多元需求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办高水平、 规模化医院。但目前,就国内医疗市场来看,大部分民营医院对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没有明确的区分,导致医疗市场无序竞争,不能体现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相互补充、良性竞争的政策设计初衷。

3.4政策落实不到位

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 明确规定要对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人才流动、融资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但实际落实困难。如, 多点执业并未实现,不少退休人员返聘民营机构“单点执业”;科研课题申请立项优势并不突出等等。

4推进社会资本办医的建议

4.1区分对待

首先要明确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不是竞争替代关系,而是补充关系。社会资本办医是医疗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展,针对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需求,主要提供富有弹性的非基本医疗服务,缓解医疗供需矛盾。而公立医院仍是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政府财政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同时,要明确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的具体内涵,指明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发展方向,使其相互补充、良性竞争。

4.2明晰路径

研究表明,人群的医疗需求水平与其经济状况密切相关。东部沿海地区居民对健康管理的需求更加多样化,更贴近民营医院的市场定位,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首先要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因此,在社会资本办医的路径选择方面,应优先考虑东部沿海地区,而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暂不鼓励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此外,在民营医院的性质选择方面,应更为鼓励非营利性。在国外,60%的民营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准入仍需严格把关。

4.3加强监管

很多社会资本投资医院有“捞一把”就走的心态,民营医院“小、乱、 差”特征显著,亟需有关部门完善医疗机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监管。要在质量监控、医院评审评价等方面,对民营医院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止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

4.4放宽政策

社会办医条例 第2篇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公民单独或者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兴办的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除外。

第三条 社会办医机构以救死扶伤、治病防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四条 社会办医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预防保健和其他社会公益任务。

第五条 社会办医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对社会办医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注册和管理。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八条 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以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利于促进医疗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为原则。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社会办医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属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说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批准设立的,发给设立社会办医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社会办医机构的名称,应当适合其性质与规模,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规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社会办医机构的设施,应当征得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计等进行卫生标准审查。

第十二条 社会办医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社会办医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有设立社会办医机构批准书和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金、设施、设备、场所,并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办医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立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在社会办医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持有与其从事工作相一致的执业证。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其所在单位批准,不得在社会办医机构兼职。

第十七条 社会办医机构的名称、场所、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需要变更时,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办医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终止:

(一)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二)主办单位决定撤销的;

(三)主要执业人员离任,致使无法开展正常诊疗业务的;

(四)个人开业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社会办医机构终止,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办医机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时,由批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许可证和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办医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批准登记的机构名称专用权;

(二)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管理;

(三)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

(四)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办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预防保健和其他社会公益任务;

(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五)加强执业人员教育和培训,遵守医疗纪律、医德规范;

(六)执行财务、物价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执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办医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行医地点和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社会办医机构不得开展下列业务:

(一)计划生育技术、婚前检查、鉴别胎儿性别、人工授精业务;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传染病、性病诊疗业务;

(三)不适宜社会办医机构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办医机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教育和培训执业人员,做好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办医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非药品充作药品或者将自费药品作为公费药品;

(二)以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扩大业务;

(三)借用其他单位、个人的票据、印章,或者将本单位的票据、印章出卖、转让、出借给其他单位、个人;

(四)开具虚假证明;

(五)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它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医疗性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行医贩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审批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进行执业登记,核发许可证;

(二)依法核发执业人员相关执业证;

(三)对社会办医机构设施的设计等进行卫生标准审查;

(四)制定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制度;

(五)制定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疗以及服务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审查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疗广告;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设社会办医机构监督员。社会办医机构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游医药贩或者无许可证、执业证者,提供行医场所等条件。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广告管理的规定,发布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

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擅自改变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办医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社会办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执业器械、药品、宣传品;

(四)罚款;

(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六)吊销许可证、执业证;

第三十五条 对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的游医药贩,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实施现场处罚。

为游医药贩或者无许可证、执业证者提供行医场所等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前两款规定的处罚时,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 社会办医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或者新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有关医疗广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社会办医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故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假借行医进行迷信活动诈骗、勒索财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会办医机构监督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社会办医机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登记。

附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摘录)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附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对社会办医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注册和管理。”

二、第八条修改为:“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以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利于促进医疗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为原则。”

三、删除第九条中“单位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办的证明”的规定;第九条中“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修改为“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说明”。

四、第十二条中“领取《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执业许可证》”,修改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在社会办医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持有与其从事工作相一致的执业证。”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其所在单位批准,不得在社会办医机构兼职。”

七、第十七条中“开业地点”修改为“场所”。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九、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十、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核发执业人员相关执业证”。

十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下列处罚”;第(五)项修改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删除第二款。

十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社会办医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或者新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有关医疗广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颁布《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卫医字(1995)47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医院、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医院、企业医院、社会办医医院:

现将《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本《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在制订《细则》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区、县卫生局和市直属、附属医院的意见,经过了认真反复的研讨和论证。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天津市卫生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抄报:卫生部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抄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县政府法制办

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个人、集体、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联合兴办的向社会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上述单位和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气功医疗、验光配镜和其它诊疗性服务的也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历史上向社会开放,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区域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社会办医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审批制度和《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双证制度;对执业人员实行《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制度;对社会办医使用药品的,实行《社会办医机构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以下简称〈用药许可证〉)。

第五条诊疗活动必须把保护公民健康,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禁走街窜巷行医贩药,严禁假借行医骗取钱财,严禁未经许可的各种行医活动。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设立社会办医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单位申请设立社会办医机构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个人申请的,必须具有本市长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个体诊所还必须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或取得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社会办医机构:

(一)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人员;

(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者;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不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适宜申请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办医机构,必须分情况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人(组织)资格证书或个人本市户口证明;

(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办的证明;

(五)个人学历、履历、资格证书及健康证明;

(六)联合各方的协议书;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该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人群以及所在地区有关疾病患病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概况;

(三)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及医疗需求分析;

(四)拟设社会办医机构的名称、功能、任务;

(五)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六)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主要设备;

(七)后勤保证(通讯、供电、饮食、上下水道、消防设施);

(八)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注册资金、五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九)选址依据、所在地区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十)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申请设立诊所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上述一、四、五、八九、十一内容即可。

第十一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设床99张以下的社会办医机构,(含门诊部及个体诊所)经审查不合格的,说明情况答复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对设床100张以上的社会办医机构和设床的专科社会办医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所申请开设的社会办医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获得《设置社会办医机构批准书》的,必须在一年内开业,一年内不能开业者原《设置社会办医机构批准书》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社会办医机构如在类别、规模、占地和诊疗科目等方面有变更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 登记审批校验

第十四条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社会办医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

(一)《设置社会办医机构批准书》;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三)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工作人员名录及职称证书,离退休证、户口册、身份证等原件或复印件;

(六)规章制度;

(七)主要设备清单;

(八)主要负责人任命或推荐证书。

第十五条社会办医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时,其资产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验证,除具备相应机构基本标准的必要资产外,必须具备下列标准的周转资金:

(一)个体诊所不低于1万元;

(二)门诊部不低于3万元;

(三)设20张床位的医院不低于12万元,每增设一床增加4千元。

第十六条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出任社会办医机构主要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在社会办医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一)患有不适宜从事诊疗工作疾病的;

(二)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被撤销行医资格的;

(四)正在其他医疗机构中任职的;

(五)外地医疗技术人员;

(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适宜在社会办医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设床99张以下的社会办医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基本标准、开业条件、执业人员“三基”知识、技能等进行审查、考核。经审查、考核合格的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于15日内进行审查考核,对同意登记的发给《许可证》和《执业证》。

设床100张以上的社会办医机构和设床的专科社会办医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和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所开设的社会办医机构,直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考核,对同意发证的发给《许可证》和《执业证》。

第十八条社会办医机构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执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社会办医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或牙椅)数、注册资金等,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跨区(县)变更地址的须重新办理设立审批。

第二十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社会办医机构;因分立或合并而新设的社会办医机构应重新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社会办医机构暂停执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一般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社会办医机构实行两年一次定期评审和校验制度。评审时按有关规定由市、区(县)评审办公室分别予以基本标准和分等标准的审定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审后要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校验。校验时应提交:

(一)《许可证》;

(二)执业人员《执业证》;

(三)评审合格证书;

(四)行政、医疗、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校验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者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改正时间,在此期间内仍不能通过校验者由登记机关注销《许可证》。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在改正期内不得执业。

第二十四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本辖区内执业的社会办医名册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社会办医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命 名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武警等单位设置的社会办医机构必须冠有申请设置单位的名称。但医疗机构现有或今后申请设置的社会办医机构不得冠有原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个人申请设置的社会办医机构必须冠有个人的姓名并标明“私立”字样。

第二十八条合伙或单位联合申请设置的社会办医机构,在名称中应含有“合作”或“联合”字样。

第二十九条社会办医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二)侵犯他人利益;

(三)以外文字母或汉语拼音作为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疑难症”“某种疾病”“专治”“专家”“名医”“中心”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六)行政区域和街道名称;

(七)其他医疗机构分支(如分院、二部、住院部、门诊部等)的名称;

(八)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适宜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条社会办医机构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相同名称时,应依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

第五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办医机构执业时,须悬挂《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携带《执业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社会办医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票据、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等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并不得出借、转让、出租。也不得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其印章、牌匾、票据、处方、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等医疗文件。

第三十四条在社会办医机构从业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只允许在一个单位任职。

第三十五条社会办医机构门诊病历最少保持15年,住院病历最少保存30年。

第三十六条社会办医机构必须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监测。并交纳一定比例的预防保健经费。

第三十七条备有药品的社会办医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医疗业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得从非法药品经营者购入药品,个体诊所必须从指定部门购药。

第三十八条社会办医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十九条社会办医机构必须遵守下列财务管理制度:

(一)应聘用持有会计证的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务。不具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单位(包括个体诊所),应委托法定记账代理单位办理会计事务。

(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和有关财会法令、制度。

(三)按季度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季度完结后15天内)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终了20天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社会办医财会汇总表。

(四)应于每季度完结后15天内随同会计报表按业务收入总额1.5%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炒病人。不得给转诊、转院的单位或个人回扣和好处费。

(六)必须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办医机构财会收据》。

(七)停业时应将《许可证》、印章、票据等上交卫生主管部门。并摘掉牌匾。

第四十条社会办医机构应遵守下列物价管理制度:

(一)认真遵守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天津市卫生局、物价局1994年1070号颁发的《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二)根据市政府1993年1号令精神,社会办医机构必须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市、区物价部门、有关部门以及患者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质量标准;

(二)负责并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三)审核批准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颁发《许可证》和执业人员《执业证》;

(四)对100张床以上和设床的专科社会办医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及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所开设的社会办医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需要对社会办医机构设施的设计进行卫生标准审查;

(六)审批医疗广告;

(七)依据《条例》和本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二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本辖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执行并督促《条例》和本细则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

(三)对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置和颁发《许可证》及从业人员《执业证》进行初审;

(四)对辖区内99张床以下的社会办医机构(不包括设床的专科社会办医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及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所开设的社会办医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医疗广告进行初审;

(六)依据《条例》和本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社会办医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上述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社会办医机构监督员。其编制应与辖区社会办医机构的数量相适应,但至少不应低于三人。

第四十五条社会办医机构监督员由有职称的卫生行政干部和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其人选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统一组织培训考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

第四十六条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持证执法,可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社会办医机构进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社会办医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查实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游医药贩、非法行医者实施没收执业器械、药品、宣传片和500元以下罚款的现场处罚;

(六)对发现违反《条例》或可能违反《条例》的有关材料、物品,采取暂控措施;

(七)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职责。

监督员行使上述

(三)、(五)、(六)项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员同时在场。实施暂控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四十七条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时,有关部门和被监督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职业行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宣传品,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者或负有责任的领导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一)擅自开业未满三个月的;

(二)仅获得设置批准书的;

(三)擅自开业者为个体诊所或单项诊疗服务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行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宣传品,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者或负有责任的领导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曾因擅自执业行医受过处罚的;

(三)擅自执业为联合诊所以上机构的;

(四)擅自执业者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五)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或以行医为名骗取钱财的;

(七)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擅自对社会开放的;

(八)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不按期办理校验《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超过限期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二十五条

(六),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无《执业证》者从事医疗工作,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具有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又拒不终止诊疗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责任的领导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二款,处以《许可证》持有者或主要负责人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二十条,伪造、涂改《许可证》,除没收其伪造涂改的许可证以外,并处以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两千元罚款。

伪造、涂改《执业证》者,除没收其伪造涂改的证件,并处伪造、涂改者和持有者各五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二十条,出卖、转让、出借《许可证》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同时吊销《许可证》。

收买、受让、承借《许可证》凭该《许可证》执业行医的,按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行医处罚。

出卖、出借、转让《执业证》的,处双方当事人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执业证》。

第五十五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拒不履行有关义务,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履行义务者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拒交管理费者,除应补交管理费外并处以管理费数额一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

经处罚仍拒绝履行义务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条、十七条,擅自改变注册名称,使用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名称,或出示凭证、印信与登记名称不一致,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三条第一款,擅自改变行医地点、扩大业务范围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处罚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展有关业务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至两万元的罚款。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二)、(三)、(五)、(七)规定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精神伤害、延误诊治或有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吊销直接责任者《执业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和《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经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二)发生严重医疗事故;

(三)管理不善连续发生责任事故;

(四)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发布广告或擅自篡改原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内容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条例》其他规定的,依本细则从重并罚。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行医贩药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宣传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现场处罚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游医药贩或无《许可证》者提供行医场所以及药品器械、票据、住宿等条件或以所谓联合办医、合作办医、特邀应诊等名目变相为其提供行医条件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没收药械、票据及非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提供条件者为个人的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二)提供条件者为法人或组织的处以两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或单位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第六十五、六十六两条处罚时,可商请同级公安、工商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十八条社会办医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监督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的,撤销其监督员资格并由所在卫生行政部门给以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违法所得,系指非法执业或其他违法行为所得的全部金额,包括成本和利润。

依《条例》和本细则吊销《许可证》的同时,一并吊销《用药许可证》收回执业人员的《执业证》。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本数在内。

第七十三条本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社会办医:得医生者得天下 第3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中提到,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医疗界专家普遍认为,《措施》的发布对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专家同时也强调,在欢迎新政落地的同时,还应注意到部分的“灰色地带”。

面对社会办医新浪潮,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合伙人陈鹏辉直言:“我们看到很多商业机会,也看到了很多挑战,但是有一点,一直都非常坚信:在中国整个医疗的变化和改革中,医生会是最重要的资源。不管是移动医疗,还是传统医疗、民营医疗、PPP模式等,得医生者得天下。

解除“灰色地带”隐患 好政策方可落地生根

《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4个方面。“促进社会办医,先要改变不公平的发展环境。”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表示,《措施》中,医保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全面放开是最引人关注的。

我国医疗服务供给远远跟不上需求。在过去5年中,全国就诊量增加了50%,2012年达到68.9亿人次,住院量增加了一倍,2012年达到1.7亿人次。由于脑卒中、癌症、冠心病等疾病无法在基层救治,大量患者不得不舍近求远去大医院就医,大医院人满为患现象日益加重。

“近年来,国家鼓励社会办医政策不断,但都是战略性利好,政策的落地效果并不明显。”香港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庄一强说。

“是否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于患者会否选择到民营医院就医有很大影响。”河北燕达医院执行院长李海玲坦言,“据了解,目前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参保人数增加到12.8亿人,覆盖了90%以上的城乡居民,这些居民在选择就诊医院时首先考虑能否享受医保报销政策。”作为一家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执行院长,李海玲对于“医保情结”的体会是深刻的,“例如,冠心病患者最为主要的诊断手段,冠状动脉造影术,费用一般在5000~6000元,如能纳入医保,患者可享受90%的医保报销,个人只需承担几百元费用。”反之,沉重的检查费用则会使未被纳入医保的民营医院流失患者。

《措施》能否真正带来社会办医的春天?《措施》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在庄一强看来,“这对于民营医院是实实在在的利好。”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也解决了“既然让我活下来,为何又让我饿死”的疑问。

不过,王国军最关注的是,“目前‘符合条件’的标准并不清楚,而这也恰恰是政策执行的关键点,没有科学而明确的标准就为政策的执行留下了‘灰色地带’,这样可能会导致一个初衷良好的政策在执行和落地时被严重扭曲。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制定科学而明确的标准。须有细则,不能含糊其辞。”例如,仅以床位数为条件肯定不是一个好的标准,相关部门应研究设计出一个社会认可度高的标准。

社会办医的两大制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力量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社会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和动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推动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既可以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优化结构,满足多元化需求,也可以发挥社会办医疗机构机制灵活的优势,对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倒逼效应,激发医改活力,促进医疗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同时,促进社会办医,还能够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对于社会办医疗机构来说,推动社会办医长期以来资源缺乏的现象非常明显,一是医疗设备方面的硬资源,二是人才方面的软资源。

硬资源的缺乏

长期以来,医院在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方面(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政府一直按照严格的配置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社会办医在大型医疗设备的需求方面始终不能够按需购买,而且申请程序复杂、审批繁琐,如厦门长庚医院等大型民营医院在申请购进相关大型医疗设备的时候,也未能如愿完全获得批准。

在医疗设备的使用配置问题上,一方面是民营医院普遍医疗设备缺乏,如山西省11个市(区)的204家民营医院,平均医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有179家(占调查医院总数的87.7%),单体机构的平均金额为96万元;而平均医疗设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更少,只有14家。民营医院在医疗设备的占有量上明显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却是公立医院医疗设备使用率不高,在一份对我国上海、陕西、浙江、湖南四省市的71家二级和三级医院的调查中发现(2012年):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率普遍不足,如CT(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其平均使用率为41%,MRI(核磁共振成像)平均使用率为39%,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的平均使用率更是只有15%;医疗设备的较低使用率,直接提高了患者的治疗成本和降低了医院的运营效率。

此次在《措施》中提出了“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如若真能如此实现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起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的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那么对于社会办医疗机构来说,一是降低前期的投资成本,二是增加医疗服务的开展项目及扩大服务内容。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不但可以有效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还可以降低医疗费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共用,明显可以比单个医院的独自使用大幅提高设备的使用频次,直接降低设备的均次使用成本。“那么,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就完全有条件对大型设备的检查费用进行较大幅度的降价,不但可以有效降低患者的看病成本,也有利于医疗设备使用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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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实现大型设备的共建共享,还需要促进医疗机构与区域检验检查中心之间,以及各医疗机构间医疗信息化的互联互通和结果互认,唯有如此才能够提高效率,有效降低患者的看病费用。

软资源的缺乏

在当前,困扰社会办医的两大制约因素中,如果说硬资源的缺乏还能够较容易解决,那么软资源的缺乏解决起来则更为复杂。

在过去的十年间,政府与公立医院并未有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大量的医生培养和人才储备。如今,政府不停地促进社会办医,而医生的来源问题却始终无法得到解决。民营医院较弱的医疗培养能力和不断扩大的医疗人才需求,日益成为制约民营医院快速发展壮大的桎梏。

单纯依靠加强医师多点执业并不能够解决民营医院医生短缺的问题,要想真正实现医生资源的优化,还需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医师培养机制,从根源上建立起民营医院的人才造血机制。截至2012年末,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民营医院执业医师的数量仅占到公立医院执业医师数量的12.9%;从2004年至2013年十年间,全国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长了39.8%,而医院床位数量则是增长了93.7%。医院床位规模的增长与医师数量的增长形成了极大的供需缺口,在医师资源尤其是高级别医师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大力鼓励社会办医,更加凸显医师资源的严重匮乏。

在《措施》中只是“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单纯的行政性鼓励于解决实际问题并无太多意义。目前,具有较强临床培养能力的大型公立医院所培养的医务人员数量仍然较少,大量的医务人员还需民营医院自己培养和外部招聘,然而,民营医院又都普遍缺乏培养能力。因此,在医师人才培养问题上,还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起统一的医师培养体系。“这种统一的医师培养体系,要求大型公立医院尤其是大学附属或教学性医院,必须强制性的要求在每年的医师培养计划中,除了本院的人才培养以外,还必须为外部医院或暂时还没有医院接收的医学毕业生进行培养。”对于培养的医生,应制定更为详细、明确的培养考核标准,使经过这种系统培养之后的医生都能够具有独立的疾病诊疗能力。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社会办医的快速发展,还需要通过医疗资源的深度优化,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对于社会办医软资源(医生)的缺乏,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快速增加医生的供给量,而非一味地挖掘现有的存量资源。

医生社会化:

解放医生的冲击波

随着国家层面解放医生政策的放开,医生集团或医生组织成为医疗市场上受到资本青睐的一支新军。

站在投资人的角度看医疗服务市场,华泰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创始管理合伙人张泉源说:“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有一个重要趋势,即国家开始在政策层面大步伐地解放医生,医生从体制内脱离出来成为市场化主体,组成大家热议的医生集团或医生组织。这个趋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颠覆原来的投资模式。社会资本跟公立医院合作,更多是希望得到公立医院的品牌和资源,其中的资源很大程度上是指医生。如果未来医生慢慢走出公立医院,那么,医生集团将成为市场中一支重要力量。届时,社会资本不用再去求公立医院,或可跟医生直接合作。当然这个愿景需要过程才能实现。国外已经有成熟的医生集团模式,这个模式在中国一定会找到一条自己的路。医生集团的中国路径一旦清晰以后,整个医疗投资的理念和投资模式将会发生改变。”

与张泉源的观点类似,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合伙人陈鹏辉也认为:“医疗行业的变化,其实除了医院本身模式的变化,包括民营、公立、PPP、医生创业、医生集团等,还有技术所带来的变化,未来就诊方式将更加多样化。在中国整个医疗的变化和改革中,医生是最重要的资源。不管是移动医疗,还是传统医疗、民营医疗、PPP模式等,得医生者得天下。

二三十年前,国有企业的工程师外出走穴,他们最后成为国内第一批民营企业家。与之类似,当下走出公立医院去创业的医生们未来或将闯出一片新天地。高解春表示:“政府今天号召医生多点执业,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张强医生走出公立医院到外面去。医生个人在不同平台都有价值体现,才是一个多彩的社会办医体系。社会办医的表述比社会资本办医的表述更加好。除了资本的投入,还有管理的投入、人才的投入,这些投入在明天都有可能转化为资本,才有未来多元化办医的前景。”

如果医生变成社会化的,对公立医院造成怎样冲击?孙虹表示:“等到社会上的医生组织成熟的时候,我一样用他们。这样慢慢靠拢向现在发达国家的主流医疗服务模式。到那时,公立医院也没有必要再养那么多医生。”

对于现在走向市场的医生集团,高解春提醒,出去创业的医生,如果“做投资,记住,输得精光,你要认的。”所以,有一批医生会博弈,是心甘情愿待在公立医院,还是转身挑战市场的风险?

社会办医的出路:

循规蹈矩或是剑走偏锋

康复医院:或是出路之一

近年来,社会办医确实成为社会资本的投资热点,并得到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从医改的角度看,这又似乎又被当作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有效路径:不是说看病难吗?那就多办医院。政府办公立医院在资金投入上有困难,那就号召社会资本加入,2015年以来,国务院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为社会办医开绿灯。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一,社会办医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吗?二,社会办医怎样才能起到作用。

如果仅从医疗服务的角度出发,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一定。众所周知,在中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问题是结构性问题。除少部分地区外,问题并不在于医院的绝对数太少。目前,政府作医疗体系规划时惯常的思维方式或曰路径依赖主要是按行政区划来部署。在这个体系框架中的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多是按综合医院的模式来设置的。一般来说,三级以上医院的病人较多。尤其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中的“大医院”或“好医院”,常常人满为患。而与此同时,更多的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却又病人很少,甚至门可罗雀。因此,相当多的医疗资源实际上被闲置,远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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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资源的分布现状和病人就医的现实选择,自有其历史原因。在当今世上,医疗资源总是稀缺资源。此处所说的医疗资源稀缺,不仅是指建设一个高等级医院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硬件投入的昂贵,更是指高素质的医护人员的短缺。在当今的医疗体制下,高素质的医护人员向一些“大医院”、“好医院”集中,恐怕有其本身的客观规律性。

现在想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一些三级及以上的医院,发展增量;或者出资改造二级及以下的医院,盘活存量,尽可能地使功能未能完全发挥甚至闲置的医疗资源的作用发挥出来。但在实践中,有的社会办医院在硬件和医护人员的配置上已达“三甲”,但仍不能与传统的“大医院”、“好医院”匹敌。

现在回答第二个问题:前段时间,曾提出关于医疗资源布局的一个新的设想,即打破按行政区划层级部署医疗服务机构的固有惯习,同时也消除医疗服务机构的所有制界限(无论公立民营),而代之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医疗服务本身的发展规律来对医疗资源进行适当重组的思路。

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还是医生,都是稀缺资源。尤其是高水平的医生,更是弥足珍贵。所以,要尽可能地让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高水平的医生为更多的病人服务,这就要使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病床能够尽快地轮换(中国的病床的周转率平均为21天,是美国的3倍)。当病人的病情稳定下来之后,转入康复医院去进行积极的护理和康复,显然是更合理的安排。

同时,因为稀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高水平医生提供服务的成本肯定高。病人转入康复医院时,都带着高水平医嘱,康复医院只需照章办理,可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从经济上说,也是明智之举。这样的医疗服务体系的设置,可以说是充分考虑了需要和供给的实际情况后作出的制度安排。所以说,社会办医的真正出路恐怕在此。但遗憾的是,现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仍然在高等级医院,尤其是“三甲”。

应先为医生“松绑”

现状:公立医院医生仍觉得是“愿望”

多年来,公立医院凭借行政力量,对有优质医疗资源的绝对垄断,对患者,对医护人员,都形成巨大的虹吸作用。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指出,民营医院多数仍小、散、乱,而限制其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缺人才。“民营医院的人才是哑铃型的,多是退休医生和刚毕业的医学生,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医生少。”言下之意,聚不起阶梯形的优秀医疗团队,民营医难撑“品牌”。

离开工作24年的宣武医院,今年年初加盟北京宝岛妇产医院的谢峰,对此深有体会。“与三甲医院相比,这里的优势,是完全以病人为中心的体贴式医疗服务;老专家多,但缺少能独立在临床处理复杂病例的年轻医生。”

“培养一个合格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需要数年时间甚至更长,对于一家新成立的私立医院,如果没有开放的医生多点执业政策,难以在短时间内组建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作为宝岛妇产医院的院长,余坚忍更深感在私立医院招揽人才的困难。因为种种限制,公立医院的在职医生,能够通过申请多点执业,来宝岛工作,还比较少。目前,在宝岛定期出诊的专家,多数是从公立医院退休或退休返聘的医生,“他们受政策和医院的束缚小”。

作为2009年新医改的重要政策突破,“医生多点执业”试点,在鼓励社会办医,发展基层医疗卫生网络上,都曾被寄予厚望。

然而,六年过去了,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艰难,现行《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地点以及注册方式的限制等等原因,“多点执业”对于多数公立医院的医生来说,仍是“愿望”。

隐因:“没时间”和“不同意”

吴健雄,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腹外科主任,肝胆病区主任。在这家顶尖的三甲医院,吴健雄工作了29年。

对于多点执业,吴健雄说,“知名公立医院有一定资历的医生,都有多点执业的愿望”。但他同时觉得,“像我们这种单位,估计很少(有医生去多点执业);医院还有很多优势,病人很多,医生也基本没有多点执业的时间”。

比“没时间”更让人纠结的,是院长“不同意”。谢峰说,在宣武医院时,如果能选择多点执业,她不会辞职。吴健雄则坦言,病人总是跟着医生跑,如果多点执业放开,名医定期到其他医院出诊、“主刀”,对公立医院的门诊量、手术量,都会有较大影响。

按照现行法规,执业医师变更或增加执业地点,必须到相应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注册。在审核时,第一执业医院的书面同意,是必备要件。

尽管目前,浙江、北京、深圳等地,都在陆续拟定出台新的“医生多点执业”办法,绕过公立医院的人事编制桎梏和院长“一言堂”,为医生自由多点执业“铺路”。

但多数医生认为,地方新政能否落实,还有待观察。

“很多医生虽然对公立医院一肚子怨气,但也舍不得离开,稳定的编制,养老保障,让很多医生对公立医院仍有很强的依赖性。”上海神经外科医生宋冬雷坦言,即使愿意走出来的医生,都希望到比现有情况更好的机构去,不能否认,目前绝大多数民营医院,无法做到比公立医院更好。“这也是不少医生在体制外转了一圈,又回到体制内的原因。”

未来布局:政策“松绑”有章可循

去年10月,北京市政府接连发布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两个政策相互补充,“大力支持社会办医”、“鼓励符合资质的个人开办诊所”与压缩公立大医院普通门诊规模,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时间薪酬”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让医生多点执业的渠道更加透明;医生从“单位人”变成“职业人”,有章可循。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五大举措,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据媒体报道:这次提出的五大措施,就是要为社会办医“松绑”。总结起来就是要降低社会办医的准入门槛,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扶持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譬如,要求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取消床位规模限制等前置条件。

温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举措和效果 第4篇

1 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 推进顶层设计

温州市成立由市委书记为组长、市长为副组长的社会力量办医领导小组, 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土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 深入调研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瓶颈, 制定了人力资源和建设用地保障、奖补机制、金融支持等政策层面的“1+14”个文件, 包含1个市委、市政府主文件与各相关部门14个子文件。

1.1 人力资源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纳入事业养老保险的政策, 建立了民营医院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医疗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享受公立医院一切政策待遇, 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规培基地、学术团体领导职务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积极引导公立与非公立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之间合理流动,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原公立医院专业人员可以回流, 并可以进入编制。鼓励公立医院专业人才支援非公医疗机构, 保留其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公立医院组织专业人才支援非公医疗机构, 是解决非公医疗机构人才短缺、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的有效途径。今年温州康宁医院从省、市属公立医院成功引进博士生1位, 硕士生4位, 为重点学科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人才保证。

1.2 建设用地保障

优先确保非公立医院用地。非营利性医院享受公立医院待遇, 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减免各项建设项目规费;营利性医院出让土地后, 建设项目规费减半。改扩建项目提高容积率补缴规费, 政府予以返还。温州康宁医院改扩建项目缴纳的1063万元提高容积率补缴规费, 政府已经全额返还给医院。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进行“退二进三”办医, 减免土地功能改变费用, 有效缓解了民营医院建设用地难、医院规模小的问题。永嘉康宁医院、乐清康宁医院等都是工业厂房“退二进三”改建。

1.3 财政支持

加大公共财政扶持非公立医院力度。市本级每年拿出2000万元作为非公立医院奖励补助资金, 用于非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等级医院建设、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非营利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事业保险费用补助等。奖补基金的建立, 体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与决心, 也给非公立医院一种鼓励。今年市本级已经奖励补助非公立医院1800多万元。

1.4 帮扶协作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人才、学科、设备、管理优势, 建立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的帮扶协作机制, 通过帮扶提高民营医院诊疗技术、管理水平、学科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有效提升群众对民营医院诊疗技术的信任度, 加强民营医院诚信建设的同时, 提高民营医院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目前, 温州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已对口帮扶13家民营医院, 温州市人民医院帮扶我院建立的肾内科和血透中心, 已经投入运营。

1.5 金融支持

充分利用温州市为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优势, 加大对社会资本办医的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温州民办医疗金融服务机构, 允许民办医疗机构除卫生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营利性医疗机构可通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鼓励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经卫生局与相关部门批准, 收费权和知识产权可以用于质押, 解决了民营医院融资难、向社会融资利息高的问题, 为民营医院做大做强提供了资金保障。

1.6 税收减免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后5年内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地方留成的50%由同级财政提供补助等免税政策,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 (留成) 部分享受5年的30%补助;从事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民办专科医疗机构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 (留成) 部分的50%补助。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营医院的营运成本, 提高了民营医院的利润空间, 增强了社会资本办医的信心。

2 加强政策落实, 清理歧视性政策

建立分管市长为招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条块结合、点面相辅的运行机制, 统筹协调职能部门政策落实。实行公办、民办一视同仁, 清理歧视性政策, 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医疗机构同价, 使民营医院真正享受公立医院待遇。加强政策落实监督机制, 把社会资本办医列入全市政府部门重点考核内容之一, 并建立月督查通报制度, 分年度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责任分解到部门单位, 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市人大、市政协定期开展专项督查调研, 推动破解难题, 确保利好政策的落实。

3 在政策利好激励下, 兴起社会资本办医高潮

温州市委、市政府的“1+14”个文件出台后, 在社会资本办医利好政策激励下, 现有的温州市民营医院积极扩大投资。温州康宁医院作为温州民营医院的龙头医院, 投资3亿元进行改扩建, 增加病床1000张;同时, 温州康宁医院投资建设乐清市康宁医院、苍南县康宁医院、永嘉县康宁医院、青田县康宁医院等4家县级专科医院, 设置病床共计800张;温州和平整形医院投资3亿元, 拍得出让土地26亩, 设置病床300张。目前, 全市66家民营医院都在积极投资扩大医院规模。

近两年来, 温州市累计引进社会资本70多亿元, 29个投资医疗机构项目, 计划新增病床数8300张, 其中4个项目直接由境外资本投入。在“2013浙江·台湾合作周”两岸健康产业合作洽谈会上, 成功引进5个台资企业健康产业投资项目。

参考文献

[1]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财政部, 等.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EB/OL]. (2012-12-03) [2013-12-05].http://www.gov.cn/zwgk/2010-12/03/content_1759091.htm.

[2]国务院.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EB/OL]. (2012-10-08) [2013-12-07].http://www.moh.gov.cn/wsb/pwsyw/201210/56114.shtml.

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第5篇

【篇一】

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安徽省社会办医政策落实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六安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专门会议,对照《安徽省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认真研究,逐项对照检查。现将我市社会办医政策落实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和准入方面

1、六安市政府于2012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六安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的通知》(六政办〔2012〕46号),六安市卫生局同年配套出台了《关于印发六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卫办秘〔2012〕58号)。2、2010年以来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3、2010年以来,全市新建医疗机构121家,其中社会办医116家,占96%。社会办医在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致,新建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优先参与。

4、社会资本办医与公立医院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一致,均参照原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批准文件统一在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5、区域卫生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举办老年护理、康复等中间性医疗服务机构,房屋可以租赁,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但对举办医疗机构家数也无特别要求。

6、大型医疗设备与公立医院统一纳入规划配置。

7、社会资本可以举办所有类型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业范围不设任何限制。

二、财税价格政策落实方面

1、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六价业〔2014〕47号文件及时转发了《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在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得到落实。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我市物价部门未接到相关文件,下一步将根据上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4、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

5、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

6、针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我市暂没出台具体扶持办法。

7、政府投资补助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目前我市暂没有出台。

三、医保政策方面

1、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情况

我市在定点准入的条件上,对投资主体或所有制性质不进行限定,对公立、非公立或盈利、非盈利医疗机构采取统一政策、相同工作步骤进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的程序为单位申报,统一受理、资格审查、局长办公会研定,公示后下文。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主要包括六类: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大型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取得《社区卫生服务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关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业务开展情况

我市现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93家,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68家。2013年,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职工门诊服务70071人次,费用1003万元,提供职工住院服务6681人次,费用1937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非公立医疗机构职工医疗费用828万元,占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总额的8.31%。提供居民门诊服务17180人次,费用362万元,提供住院服务4526人次,费用164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居民医疗费用1443.5万元,占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总额的18.3%。

3、关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情况

我市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按单元人次结算住院医保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三年平均住院费用约定单元人次费用额。为便于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医保经办机构提前一季度预拨医保费用,年终考核后进行决算,门诊费用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按月据实结算,年终考核后返还或按比例扣除保证金。医保基金支付顺畅,拨付及时。

4、关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

我市对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定点、报销、结算等方面政策统一,待遇相同。在管理方面,我们定期对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日常巡查,重点查看人、卡、证是否相符、住院指证是否达标、用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渡医疗等。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退报违规费用,年终市局组织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保政策执行、医疗服务管理(药占比、自付率等)和满意度调查等,考核分数在90分的,按比例扣除质量保证金。

四、人才政策方面

1、目前,我市医师多点执业未开展。2、2010年后,从公立医院进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其担任的学会、协会职位不变,同时在医学会、医院管理学会、护理学会等换届中增加一定比例民营医院人员;新成立协会会员保证一定数量的民营医院指标。

3、我市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政策,只要符合职称评定相关条件,单位申报即可评定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4、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流动暂无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可以人事代理身份在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办理辞职手续后可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工作年限视同参保年限。

5、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学科建设、教学基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如市立医院妇产科为省重点特色专科,市立医院为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实习基地,市立医院为裕安区全科医师全科方向培训中心。

6、在医疗各专业学会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名额比例约占10%。

五、土地政策方面

1、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土地使用政策,原则上参考公立医疗机构的供地方式。

2、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需求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用地计划是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供地。

六、监管政策方面

1、根据医院级别,市卫生局负责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质量检查,县区卫生局负责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检查。2、2014年,市卫生局对全市16家民营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调研,在调研检查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管理的通知》,从依法执业、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医疗广告、督导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从自查情况来看,我市对上级关于社会办医政策基本得到了落实,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将根据上级部门关于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出台相应的扶持办法,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篇二】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渝改办社会[2014]1711号)文件要求,国家将对各地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并要求各地开展自查整改。为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8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4号)中有关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一)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和准入方面

1.制定并发布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

2.2010年以后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合规情况。

3.2010年以后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中社会办医占比情况,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落实社会资本同等优先的政策。

4.社会资本办医、中外合资办医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等规定情况,审批时限,以及向社会公示情况。

5.鼓励举办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等审批手续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6.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限制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7.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情况。

(二)人才政策方面

1.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执行情况。

2.2010年后,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有关医疗行业协会、学会中任职的变化情况。

3.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4.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充分有序流动的具体措施。

5.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目前的实际结果。

6.有关医疗专业行业协会、学会的组委、副组委中来自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的比例。

(三)监管政策

1.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的情况。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于8月份进行全面自查工作,9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二)整改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整改,并于9月15日前将自查和整改工作总结(包括对照自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报市卫生计生委。

(三)国家抽查阶段

8月底至9月迎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在实际执行中的落实情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以及政策执行中的薄弱环节,要深入进行重点督查清理和整改。

(二)要积极创新核查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深入一线和现场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反映真实情况。

(三)要认真分析梳理所查实的问题,属可立即纠正的,要立即布置整改并反馈结果;属需修改地方有关规定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使政策落地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社会资本办医 第6篇

请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办医发展的文件。通过几年发展,社会办医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逐步提升,政策效应不断显现。但总体上看,社会办医规模和服务量占比仍然较低,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小、准入门槛高、人才瓶颈突出、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理想等困难和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破除体制机制藩篱,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把制订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列入2015年工作要点,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也将这一工作列为年度工作重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督导调研,实地走访了38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听取了近200位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此后,又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形成了《措施》并上报国务院印发。

当前促进社会办医有什么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力量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社会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和动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推动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既可以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优化结构,满足多元化需求,也可以发挥社会办医疗机构机制灵活的优势,对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倒逼效应,激发医改活力,促进医疗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同时,促进社会办医,还能够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具有重要意义。

请介绍一下《措施》的主要思路,重点考虑了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将社会办医的大政方针落细、落实,努力实现准入、运营和监管等方面的公平待遇。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解决好“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另一方面,强化医疗安全,创新和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考虑到已有的政策基础,《措施》不再重复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等相似内容,而是直接针对问题,从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等4个方面,提出了尽可能细化的政策措施,确实不适宜“一刀切”的给地方留出空间,鼓励地方开展差异化探索。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社会办医“进入难”问题,文件提出了哪些创新措施?

设立审批是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需要面临的首个关键环节,针对社会办医进入难、限制多、空间小等问题,《措施》提出了3条具体举措:

一是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性审批事项,整合审批环节,鼓励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二是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要求各地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三是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有序引导和规范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的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

文件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的发展壮大需要长期的积累和经营,我国目前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尤其缺少,需要加快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一是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同时,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等方面实现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

二是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三是丰富社会办医筹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

四是完善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进一步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五是切实落实对社会办医的各项税收和收费政策。对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各类接受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医疗服务和学术水平较低,一直是社会办医的短板,《措施》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二是鼓励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三是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并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四是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在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的同时,如何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

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方面都呼吁要严格监督执法,这既是对患者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办医的有力支持。为此,《措施》提出:

一是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培训,寓监管于服务。

二是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探索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

三是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办法。

来源:发改委官网

深圳社会办医再开放 第7篇

4月16日, 多个大型招聘网站上出现了“深圳美中宜和妇儿医院”的招聘启事, 招聘职位不仅包括妇产科、儿科医生等职位, 也包括市场总监和市场部医学经理。

这显示, 这家知名高端私立妇儿医院很快就将开门营业。尽管此前该医院设立曾引发邻近小区居民不满。

去年1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批准深圳美中宜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南山区南新路2059号、一栋6层楼高的厂房里筹建这家营利性医院。

小区的居民遂向地方媒体投诉称, 无意中看到政府部门的这则批复, 才知道自己家门口要建医院。业主们提出担心医院带来“晦气”, 手持《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 认为当地方圆500米范围内, 已经有了“南山区田厦社康中心”、“德林门诊部”, 没有必要再设置这家医院。

这曾是社会资本在深圳开办各类非公医疗机构面临的障碍之一, 选址问题。

所幸的是, 今年4月1日, 深圳市卫计委在其网站上发出通知, 删除《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新增基层医疗机构 (主要是诊所和门诊部) 之间要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避免服务半径重叠”的条款。同时, 废除《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 (2013年版) 。

“我们当时来的时候是要间隔1000米以上, 后来缩短到500米, 现在干脆取消了距离限制。”从北京协和医院辞职后到深圳创办卓正诊所的“明星”医生朱岩, 感慨这两年深圳对社会办医的开放尺度越来越大。

实际上, 深圳移民城市的特性使得深圳早期的公立医疗资源严重短缺, 成为民营医疗机构“野蛮生长”的沃土。

近年, 随着政策环境的不断好转, 以卓正诊所为代表的、精英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 正在引领深圳非公医疗机构走向高端化。

这其中蕴含着让所有关注中国“医改”及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十分欣喜的变化:一方面, 医生诊金少则300元, 多则800元, 回归靠医疗技术吃饭本位, 重新获得从业尊严;另一方面, 这种模式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尽管从未做广告, 但卓正新开的诊所一两个月就达到满诊状态, 有望提前两年收回投资。而内地首家港资医院, 即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运行刚一年, 已实现收支平衡。

未来深圳还有望引入恒大哈佛医院、万科投建的高端少儿医院以及美中宜和的第二家医院。从规划来看, 2015年, 深圳要成为国际知名的生命信息和高端医疗服务中心, 国内重要的健康管理和养生休闲服务中心, 而这些都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的领域。

“放开-收紧-放开”的深圳节奏

深圳是国内最早将医疗向社会资本开放的城市之一。

“还有民营医院?”上世纪九十年代, 刘江宁带着这样的新鲜感从部队医院辞职加入闯荡特区大军, 如今他已是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的执行院长。

他回忆, 那时深圳人口大量膨胀, 但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却是按照户籍人口配置, 所以医疗资源严重不足, 各种民营医疗机构可谓“野蛮生长”。如今在国内近10个省份乃至海外都有分支机构的民营医疗行业巨头、博爱集团就是在深圳起家。

资料显示, 鼎盛时期, 深圳民营医疗机构超过3500家。但在逐利导向下, 这些机构医疗质量参差不齐, 医疗事故甚至是“被性病”丑闻频出。

面对这样的情况, 1996年, 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作为深圳第一份涉及民营医疗机构管理的正式文件, 它提高了审批门槛并将所有民营医疗机构收归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随后, 一大批不符合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也被陆续清理出市场。

到了2000年, 深圳民营医疗机构数量降到300多家。

此后十余年间, 一方面深圳民营医疗机构牌照成为稀缺资源。非法转让牌照一度成为业内的“公开秘密”:一个诊所牌照动辄叫价几十万, 一个门诊部牌照甚至要价上百万。

另一方面, 公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力推行。截至2009年, 全深圳有了625家社康中心, 基本实现了社区全覆盖。

与此同时, 深圳市政府多次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进行修改, 每次都在减少限定条件, 简化审批程序。到几乎改无可改的时候, 2010年12月, 深圳市人大废止了这一规定。这在当时被深圳卫生行政部门形容成“套在民营医疗机构身上的枷锁被彻底砸断。”

2010年到2012年, 深圳用了2年时间, 将诊所和门诊部的审批权限一一落回到了区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 深圳还出台《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 虽然后一份文件刚刚因为阻碍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而被废止, 但在当时, 这些文件因为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 而被认为是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开闸。

2013年7月, 深圳还传出消息, 已上报《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实施细则》, 将在全国率先破冰, 打破公立医院对医生资源的垄断, 利好民营医院的发展。

但此后, 这一文件被暂缓。当时, 深圳市卫计委医政处处长廖庆伟表示, 这是因为国家层面也正在酝酿相关政策。

去年年底, 经过近两年的酝酿, 深圳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的若干规定》, 因其提出在用地、税收及日常运营补贴方面给予重大优惠, 而备受关注。

在用地方面, 深圳将此前原本规划为公立医院的四块医疗用地拿出来, 希望按照医疗用地的优惠政策出让给有三级医院管理经验的民营资本开办三级医院。此外, 新建或扩建的民营三级医院上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也将返还给医院。

当然, 参与竞投的民营医院被要求承诺承担不低于5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一规定的意义还在于, 政府的补贴模糊了公立和非公立的性质。

今年深圳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快这四块土地整备, 使医疗用地尽早进入招拍挂程序, 另一方面着力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加强对社会办三级医院办医主体的资格审查, 加快政策落地。

尽管这四所新建医院还没有进展, 但上述意见出台之后, 深圳市华侨医院积极申请成为深圳第五家民营三级医院。

该院院长王成友说, 该医院将率先受惠上述补贴优惠政策。“我们现在就在等有关部门前来核查床位, 继而发放补贴。”据了解, 该院新增了550张床位, 有望获得5500万补贴, “这对我们来说还是挺大的数字。”王成友说。

此外, 近日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独家获悉, 深圳市正在操办的、针对所有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普惠”方案可能近一两个月出台。

回顾深圳30余年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历程, 不难发现, 这其中经历的“放开-收紧-放开”的过程。

区位优势与定位

深圳的新一轮社会办医, 明显有了新特征:借助香港区域优势和高端定位。

林顺潮是香港乃至世界知名的眼科医生, 受惠于CEPA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框架协议, 包括医生在内的专业人士, 可以直接使用香港的执业资质在内地执业政策, 大约一年前, 他选择在离香港最近的深圳开办了一家香港独资高端眼科医院。

虽然公立医院不足, 但深圳拥有一所不错的公立眼科医院, 且在希玛之前, 深圳也有爱尔眼科及其他民办眼科医疗机构。纵然如此, 这间医院亮相首年就实现了收支平衡。

当然该医院的看诊收费也很高。最贵的林顺潮的诊金:首诊800元, 复诊400元。“林医生的诊金最贵, 但病人却是最多, 这说明市场对我们这种模式非常认可。”该院执行院长刘江宁说。医院开办一年来, 共接待了门诊量1.5万多人, 其中约三成来自内地其他地方。

尽管受限于深圳角膜捐赠库暂时不对民营医院开放的限制, 医院开业一年来并未实施一例角膜移植手术, 但其他手术也做了1500多台。

刘江宁表示, 开业一年来, 医院已做到了收支平衡。如果未来医院口碑不断积累, 且如能被纳入医保支付体系, 盈利状况还将有所提升。

无独有偶。2012年由北京协和医院辞职医生朱岩参与创办卓正诊所也显现出良好的经营能力。目前卓正已经在深圳开办了三间诊所, 且很快会有一家新诊所在罗湖开业。

这背后是一群精英医生希望通过自己的技术和劳动获得阳光合理回报, 不过度用药的理念逐渐被深圳市民认可的过程。

卓正的儿科是最早起步、目前也最受欢迎的板块。在这里, 虽然首次看诊的诊金远高于公立医院, 且必须预约看诊, 但现在三个诊所医生每日的预约看诊量都已经基本饱和。

朱岩表示, 开业一年多, 儿科已经看诊了上千例宝宝, 但从来没有开展过输液治疗, 避免了抗生素滥用。

朱岩总结说, 现在卓正的主要客户群是中青年人, 有一定收入, 思想西化, 对新理念了解比较多, 有些在国外生活过, “我们现在新诊所开业到满诊只用了一两个月, 我们对发展非常有信心。”

有意思的是, 希玛眼科和卓正在采访中都向记者强调, 他们现在正在做的跟早年“莆田系”民营医院所做的完全不同, 希望跟“莆田系”民营医院的经营模式撇开关系。“我们不会去打广告, 更多的靠口碑吸引更多的客户。”卓正医疗的市场总监张东生表示。

恒大哈佛医学院的想象

各路社会资本涌入深圳的消息中, 最受瞩目的是恒大哈佛医院。

深圳市卫计委主任蔡立此前透露, 目前, 深圳已挑选了一块地供哈佛方面定夺。蔡立表示, 对于恒大哈佛医院, 深圳正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力争其落户。

据悉, 实际上, 在恒大与哈佛接触的初期, 深圳市政府北美代表和广州市官员都向哈佛医院做过城市推介。

哈佛医院最终是否能落在深圳?恒大方面表示, 这最终要看哈佛方面的意愿。近日, 记者向哈佛医学院求证此事, 但尚未得到回应。

目前, 恒大已经在深圳前海斥资30亿注册了地产板块的集团总部, 未来如果恒大哈佛医院能够落户深圳, 则恒大的医疗板块总部也将落户深圳。

根据恒大此前向媒体发布的消息, 哈佛与恒大在中国新成立的哈佛医院将是世界顶级的综合性医院, 由恒大投资建设, 管理及医疗团队则全部来自美国哈佛医院。

对此,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教授指出, 恒大与哈佛大学在中国建立合作医院可以算是社会资本办医的一种尝试。中国一直希望引进高端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旗帜性的医疗资源, 并以此为标杆, 推广成功的海外社会资本办医的模式。

但他同时也表示, 对于恒大所称的管理和医疗团队全部来自哈佛布莱根女子医院, 他认为有很大的难度, 因为国外医生在中国长期行医还存在许多制度障碍。

谁会重蹈失败泥沼?

此外还有医院高额管理费用的问题。作为地产巨头, 万科比恒大更早宣布要介入医疗领域。而其想开办的万科国际儿童医院曾与美国费城或匹兹堡儿童医院合作, 但国外医疗机构开出的上千万美金的管理费成为最大的障碍。万科在上海推进的儿童医院项目后来只好选择与复旦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合作。

早在2011年万科就首次发函给深圳市政府, 申请在深圳办医。按照当时规划, 万科要创建一家非营利性三级儿童专科医院, 500张床位。

此后, 在用地等方面, 万科多次与各方沟通, 终于在2013年7月, 万科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签订协议, 在其一片约1.8万平方米的土地上, 投资3亿元建设一所病床总数为200张的综合性中高端民营儿童医院。

据当时媒体公开的消息, 该医院计划于2014年春节后动工, 2016年投入使用。但从万科方面传出的消息是, 该医院尚未动工。接近万科该项目人士表示, 项目进展缓慢主要因为该用地还没有完成招拍挂流程, 一旦土地问题解决, 医院将很快启动建设。

此外, 跨界进入深圳医疗领域的巨头还有中信集团。近年, 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健康 (深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开办了两家高端健康体检中心。据了解, 深圳正在探索将健康检测、健康促进等服务纳入医保覆盖范围, 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但值得注意的是, 跨界办医的风险不容小视。

此前平安集团不仅遭遇投资深圳龙岗区中医院失败, 后来其与中山大学合资在深圳开办门诊部因入不敷出, 于2012年黯然关张。

而开业于2007年, 一年后由大连实德全资买下的深圳市龙珠医院, 曾定位为一家以肿瘤治疗为特色的大型综合性医院, 自开业至今, 步履维艰。

去年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事之后, 医院曾被拍卖。目前, 设置有300多张病床, 且拥有先进诊疗设备的医院仅收治了20余名肿瘤病人, 门诊也是门可罗雀。

该院院长陈崇喜表示, 尽管该医院目前经营困难, 但随着政策进一步放开, 医生多点执业推行, 民营医疗机构一定大有可为, “但前提是要摆脱早期‘原罪性’的东西, 重塑民营医院的口碑。”FIC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 李雪峰

医疗机构外资持股70%上限有望打破

在国内社会资本争相竞逐民营医院的同时, 针对境外资本延续近14年的持股红线有望被解除。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拟减少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按照目前的规定, 国内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中,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70%, 原则上除港澳台地区之外, 其他境外资本暂不被允许在国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合资医疗遍地开花

回溯国内合资医疗机构发展历程不难得知, 尽管外籍医护人员来华执业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 但直到1997年前后,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美中互利旗下的和睦家医疗集团才开始在北京开设和睦家医院, 由此开启了改革开放以来, 外资布局国内医疗服务市场的先河。

国内当时针对外资投资医疗服务领域的规定极少, 仅有原卫生部及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发布的《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不同意外资在华独资经营医疗机构, 外资须与国内医疗机构展开股权合作。

和睦家经过6年谈判, 才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药集团达成合作, 于1997年共建医院。随后, 相关部门正式规定外资投资国内医疗机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30%, 随着中国于2000年加入世贸组织,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才升至70%。

据了解, 70%的持股上限仍不能满足外资对国内医疗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大基医疗董事局主席孙启银曾表示, 国内医疗服务市场有望于2015年达到3.16万亿元, 原卫生部发展研究中心相关人士亦曾预测, 高端医疗服务市场更具发展潜力。

近10年来, 合资医疗机构遍地开花, 如北京国际医疗中心、莱佛士上海医疗中心等。这些合资医疗机构大多位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 目标客户便是消费能力较强的群体。相对于国内公立医院而言, 前述合资医疗机构在门诊、治疗方面的费用普遍较高, 且管理制度也大多援引了本国规定。

政策层面出现松动

相当一部分外资医疗机构并不满意70%的持股上限规定, 个别外资医疗机构曾试图跨越红线, 如新加坡百汇控股公司等。需要指出的是, 港澳台资本在内地可以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上海禾新医院便是案例之一。

于是, 百汇控股等公司希望内地政府像对待港澳台资本一样放宽外资持股限制, 陆续申请在华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据悉, 目前外资医疗机构主要是和国内公立医院寻求合作, 但也有一部分外资医疗机构并不愿意将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带入合资医院, 计划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遗憾的是, 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相关政策截至目前并未放行, 70%的持股比例上限也未作调整, 目前在各大城市活跃的所谓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均系合资或仿冒性质。

社会办医应先为医生“松绑” 第8篇

日前,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部委表示, 为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 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 以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 截止到2013年11月底, 全国公立医院共计13441个, 民营医院数量则为11029个。与2012年同期比较, 公立医院增加48个, 民营医院增加1516个, 民营医院数量增速远超公立医院。

尽管民营医院数量上和公立医院相差不大, 且二者的差距正在迅速缩小, 但是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量却远远少于公立医院。一边是民营医院门可罗雀, 而另一边却是公立医院人满为患。对于患者而言, 除却价格杠杆, 吸引其选择不同医院就业的参考因素通常有二:医疗设备水平和医生行医水平。不过, 如果没有优秀的医生来操作, 再好的医疗设备也只能是摆设。

换言之, 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人才匮乏。由于各地医师多点执业机制或未放开、或尚不健全, 导致民营医院即便开出数倍于公立医院的工资, 也请不来中青年的骨干医生, 最终坐诊者多为退休老医生, 其身体往往已经难以胜任长时间的手术工作。加之民营医院医生职称体系尚未建立, 与医学院无法合作, 亦使得民营医院无法自己培养医学人才。并且, 公立医院在编医生为事业编制, 并且可以解决户口。在公立医疗系统内, 医生有良好的职业培养体系和晋升体系, 公立医院也因其“公家”背景, 可以为医生分担部分医疗责任。这些皆是民营医院难以具备的优势, 如果说指望事业正值上升期的中青年医生放弃事业编制, 民营医院除了要拿出高于公立医院的薪资外, 更重要的是, 能够为医生提供职业安全感和未来的提升空间。

北京市卫生局将设社会办医服务处 第9篇

北京市就《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向专家学者和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征求意见。据了解, 目前全市有3000家左右民营医疗机构, 占全市医疗机构总量的三分之一;但就诊人次只占全市总量的12%左右。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说, 根据2010年的数据分析, 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了2000万人次的医疗服务, 收入大约在120亿元。目前民营医疗机构普遍关注医疗机构评审问题, 方来英说, 我国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始于上世纪80年代, 在2001年暂停, 去年下半年重新启动。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将完成首批综合医疗机构的评审。方来英表示,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中, 一级、二级、三级中的“级”指的是医疗机构的规模, 而不是水平;甲等、乙等则指的是医疗机构的技术能力。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关心的多点执业问题, 方来英说, 目前全市有700多名医生申请了多点执业。北京市的社区服务也对民营资本开放, 主要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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