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2024-05-20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精选11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1篇

一、从源头抓起,形成全程监管

从2004年开始,定西市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当地政府根据省级部门设置,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由市农业局主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主要监测监管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而畜产品类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市畜牧局承担。几年来,该站对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依法监管进行了大胆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教训。从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看,全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可靠,蔬菜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2012年-2014年分别为99.06%、99.5%、100%。

㈠掌握特征,“对症下药”

种植类农产品生产情况复杂。一是生产农户的分散性。定西全市辖6县1区121个乡镇1874个村12836个社63.49万户农户,各县乡除了少部分有规模的专业生产户外,大部分属分散在零星地块的小菜园式种植。二是不受季节性限制。定西市属甘肃中部干旱低温区,年平均气温为5.5℃~7.5℃,年均降水量500毫米左右,且集中在夏秋两季,其他季节干旱少雨,山区面积大,川区面积小。由于农户的分散性种植决定了种植蔬菜的方法各有所不同。如经济状况好,思想开放的农户,会选择平整的大地块搞塑料大棚,一年能种植几茬,而没条件的只能种春季一茬,秋季种植很少,产量也很低。三是销售不统一性。蔬菜种植有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时间基本统一,而因海拔及气候条件不一,分散种植、生长成熟时间不一,所以销售难统一。四是蔬菜流通中的难管薄弱。地产蔬菜生产基地少,蔬菜专业合作组织不多,大部分蔬菜是本地商贩从外地运来的,由于尚未真正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一些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当地蔬菜市场监管失控。

这些特征决定了执法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分散采样和集中定点采样、例行监测监管和监督监测监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管。实践证明,这个办法是“对症下药”,监管效果显著。

㈡严把关口,层层设堵

为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从源头入手,严把“投入、生产、加工和销售”关。联合工商、质监、畜牧、公安等部门,分工协作、综合利用检测设备和技术,扩大抽检范围和数量,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和各类农产品质量监管,对各农资经营网点和农产品生产专业户、零散户、生产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整顿。扎实开展春秋季农资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杜绝禁限用农药、肥料的违法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实现从源头管理,确保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㈢建立网络,依网监管

市农业局领导、质监科牵头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在机构队伍建设方面,市、县设有监管监测站,乡镇大部分设有监管站,村社设有协管员,农户选有预警员。实行市管县、乡,县管乡、村,乡管村、社,村管社、户的方式,建起四级监管网络,上下各负其责,网络联通,一网打“净”的监管模式,初步保障了全市初级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二、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低。目前,全市蔬菜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生产企业、经济协会所占比重较小,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的田间地头。蔬菜产品生产分散,规模较小,随意性大,组织化程度低,种植户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缺乏科技培训和法制培训,部分生产者对蔬菜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标准化措施得不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二是市场准入制度不够健全,质量追溯难。除了畜产品实行了市场准入外,种植类初级农产品没有产地证明和质量监测证明便进入市场。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成空档。特别是路边小摊蔬菜均是散户生产者的产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更是难以监管。

三是零散生产较多,处罚执行难。全市蔬菜分散户数量庞大。这些户多数是自产自消自销,根本不搞科学种植,也就做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这些分散户在依法监管上存在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方面制定相应细则。

四是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有待加强。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量大面宽且专业性强,而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检测技术人员更缺。由于有的没有编制,所需专业人员进不去,在职的多是兼职人员,对应着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据统计,全市、县、乡共有农产品检测人员403名,其中市级10人,县级45人,乡镇、村级共348人。真正能干检测工作的专业人员192名,占总数的47.6%。而这些检测技术人员大多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难以适应高精尖大型仪器的操作和分析工作。市县级人员相对稳定,而乡镇级监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大部分为临时抽调,流动性强,专门从事监管检测的人员较少,无法满足量大面宽且专业性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

五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抽样检测存在以偏概全。目前比较常用的监管手段是抽样监测,包括快速检测、定性检测及定量检测。就全市来说,面对每年3000份样品的繁重监测任务,定性检测成为筛查的主要方法,然后根据定性结果,对超标和可疑样品进行定量检测。定量检测耗时长、费用高,时效性不强。由于蔬菜等农产品的流通快,等到检测结果出来时这些产品早上市销售了,检测结果往往只能作为事后警告或责任追究的依据,质量安全检测与实际要求差距很大。县、乡两级近年来虽然逐渐完善体系建设,配备了相对先进的仪器设备如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原子荧光光度计等,但是受技术和检测经费的限制,这些仪器往往闲置,导致检测不全面。

六是教育与处罚不对接。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业秩序确保农业产品质量安全,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本着教育改正的目的。而部分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监管过程中缺乏对《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违纪者处罚力度不够,通报批评多,查办严惩的少。

三、创新依法监管手段全面推进农业行政执法

㈠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要以监管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充分整合农业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多部门配合协调、齐抓共管的监管协调机制。农业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协调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要先行在“菜篮子”主产区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禁限用农药、肥料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扎实开展春、秋季农资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各类农产品上市前集中抽查,实行岛链式监管,确保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㈡推进全面监管,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是普法。普法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不仅要靠专门机关和执法人员去实施,更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遵守。要以做好农业政策法规宣传为抓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扩大执法影响力。只有生产者、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才能“依法护农、法治兴农”,将法律法规条文付诸于执法实践中。要把及时公开农产品检查、检测信息作为重心,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途径,使广大群众能够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来,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㈢健全监管网络,不断完善制度机制

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制度为抓手,指导各类农产品生产者建立起完整的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生产档案及质量检测体系,对辖区内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禁限用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健全严格销售档案,推动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管理。严把市场准入考核,逐级明确风险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属地管理。要科学界定部、省、市、县四级质检机构的业务分工和工作范围,严格规范例行监测、监督监测和速测工作。加快推进质检体系建设,加快投资建设市级,补充完善县级,尽快夯实乡镇级,不断提升市、县、乡检测机构的风险评估预警能力。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机制,加快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制定舆情方面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实现科学管理,明白生产,放心消费。

㈣强化队伍建设,促进履责能力提升

以乡镇监管机构建设为抓手,加大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培训力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意识和能力。把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农业专业技术素质和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真能够准确运用法律,做到业务精通、程序合法。

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制定规范的举报投拆、巡视检查、台账建设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和考评制度,细化奖惩措施,奖罚分明,以此推动执法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执法水平。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经常性地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农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2篇

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中山西、天津、新疆、安徽、云南、四川、广东、浙江等地农业农村部门紧抓线索,深挖源头,积极查办案件,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大案要案。在质量兴农万里行启动仪式上,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例,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学习借鉴,推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山西省永济市农委查处邹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山药案

2016年3月,山西省永济市农委在对黄河滩山药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邹某某在其种植的山药地块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和甲基异柳磷,送检的土壤样品里经检测含有甲拌磷成份。经查,邹某某共购进甲拌磷12箱,甲基异柳磷12箱,在山药地块使用甲拌磷4箱,甲基异柳磷111瓶,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9月,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农业种植及相关活动。

二、天津市宝坻区农业部门查处怡某某等人在香菜种植中使用限用农药案

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接群众举报,宝坻区朝霞街道中关村园区有人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种植香菜。宝坻区农业部门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焦某某等5人为了清除虫害,在承包的200亩香菜地内使用了甲拌磷农药,经检测,甲拌磷含量不符合标准。农业部门随后对涉案地块种植的香菜进行了翻耕销毁,将涉案产品1000余斤进行了查封销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怡某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罚金;禁止怡某某等在三年内从事蔬菜类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销售活动。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农业局查处马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蔬菜案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在第四季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某蔬菜生产基地油白菜、上海青样品氧乐果超标80倍。霍城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立即组织追回未售上海青和油白菜,与棚内不合格蔬菜一并集中销毁,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4月,生产基地负责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查处王某某等人向生猪注药、注水案

2016年,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经2个月的暗访蹲守,成功端掉一个给待宰生猪注药、注水窝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生猪29头,盐酸异丙嗪7支,无名药水1瓶及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窝点负责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贩购生猪后注射药物并注水,检测其所注入的无色液体以及生猪尿液中含非食品原料肾上腺素,案件随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5月,王某某、张某某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扣在案的猪肉4780公斤予以没收、销毁。

五、云南省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董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牛案

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常村村委会中寨组董某某用仓栅式货车装载一头死因不明的黄牛尸体,从旺常村家中运往芒市,途经长水客运站时,被执勤的特警查获并转交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发现董某某运载的黄牛,为约650公斤的杂交公牛,经临床检查判定无生命迹象,属于死因不明动物尸体。9月30日,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当事人董某某对死亡黄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六、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查处高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17年1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接群众电话举报电话,反映郫都区安德镇安宁村4组有人私自屠宰生猪。2017年12月7日凌晨1时,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郫都区农业和林业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高某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等物品实施了扣押措施。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批生猪货值为人民币20余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当日已销售屠宰的5片生猪胴体和生猪产品共计190公斤,违法所得3490元,当事人非法屠宰生猪的货值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7年12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查处吴某某违法使用“瘦肉精”案

2015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某养牛场存在往牛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情况。经核查,吴某某在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饲养有78头牛,采集的尿液、血清和饲料样本中“瘦肉精”快速检测呈现阳性。进一步检测显示,尿液中克伦特罗含量为2.73mg/L,饲料中克伦特罗含量为0.398mg/kg。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首犯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八、天津市武清区畜牧兽医部门查处李某某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养殖生猪案

2017年2月6日晚,天津市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康华肉制品有限公司检疫员,对当地运猪户朱某某运到屠宰场屠宰的15头猪进行快速抽检,发现2份尿样盐酸克仑特罗呈阳性。经查,该批次15头生猪有10头来自武清区黄花店二街个体养殖户李某某。经进一步调查,李某某于2015年10月从流动药贩手中购买了500片含有瘦肉精成分的药品,用于治疗生猪咳喘。2月8日,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及养殖户李某某饲养的盐酸克仑特罗超标的23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武清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6+.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畜产品养殖、销售。

九、广东省中山市渔政局查处中山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案

2018年4月10日,中山市渔政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仓库内存有禁用药物呋喃唑酮片以及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小檗碱片等人用药物。执法人员当场对药物进行了封存,并对该虾苗场育苗池中的虾苗及水样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虾苗样品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4月27 日,在公安机关和当事人的见证下,渔政执法人员对涉及的9 个育苗池中的287490 尾斑节对虾和20280 尾罗氏虾苗,进行现场无害化销毁处理。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十、浙江省德清县农业局查处沈某某在黄颡鱼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案

严肃执法 确保安全 第3篇

今年11月1日是《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安全生产法》的施行,对于促进我国的生产安全起到了很大作用。《安全生产法》是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制定的,并由国家法制保证执行的一种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定。它的实施,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这部法律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法律的生效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宗旨已经实现,有法可依,并不等于执法必严。要做到严肃执法,一是要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政府公务员进行安全生产普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的全员法律意识,重点是个私、民营企业的投资人和管理人员。二是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严格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个私小煤矿、个私矿山、个私小厂的安全生产行为,重点是严肃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譬如小煤矿要求“四证”齐全,目前的个私煤矿缺乏“四证”应当一律关闭。三是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的权威,严肃执法。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通过严肃执法、认真监督,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四是政府的安监部门一定要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授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的权力依法对各类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运用法律的利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只有严肃执法才能体现法治的最高境界。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4篇

1 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体制建设情况

1.1 市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体制建设情况

1.1.1 独立设置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体制建设情况

目前, 全省鞍山、锦州、阜新、铁岭、葫芦岛5个市单独成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 监督执法人员共40人。鞍山、锦州、阜新、铁岭4个市内设科室2个, 葫芦岛无内设机构。鞍山、锦州、阜新、铁岭4个市市本级各有1台监督执法车, 但都超期服役, 有独立办公场所及设备。葫芦岛暂无执法车、办公场所和设备。锦州、阜新、铁岭、葫芦岛4个市承担本市兽药饲料、生鲜乳收购站、无公害畜产品基地等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鞍山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承担本市兽药饲料、无公害畜产品基地等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由鞍山市生鲜乳监督管理站承担。

1.1.2 非独立设置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体制建设情况

全省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朝阳、盘锦9个市监检合一。全省监检合一的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执法工作的分为3种类型: (1) 加挂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牌子承担监督执法工作, 丹东、朝阳为该类型; (2) 未加挂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牌子承担监督执法工作, 沈阳、抚顺、辽阳等市均为该类型; (3) 不承担监督执法工作只承担检测工作, 监督执法工作均为市局安全科 (处) 承担, 局安全科 (处) 各有2~3名工作人员, 大连、本溪、盘锦3个市均为该类型。全省非独立设置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共有工作人员91人, 内设执法科室各1个, 有监督执法人员26人, 占28%。有执法车辆、独立办公场所及设备。沈阳、抚顺、辽阳、朝阳4个市承担本市兽药饲料、生鲜乳收购站、无公害畜产品基地等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丹东、营口只承担兽药、生鲜乳收购站、无公害畜产品基地监督执法工作, 不承担饲料监督执法工作。

1.2 县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体制建设情况

全省县级共有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378人, 承担着1 300家饲料生产企业、9 670家饲料经营单位、54家兽药生产企业、8 160家兽药经营单位、384家生鲜乳收购站、12 000多家规模饲养场的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1.2.1 独立成立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体制建设情况

截至目前, 全省共有43个县 (区) 独立成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共有监督执法人员264人。省财政为其中30个县 (区) 配备了执法车和监督执法设备。其余13个县 (区) 均无执法车和执法设备, 办公场所仅为一间办公室。只有法库、台安、义县、彰武、凌源5个县具备开展初级检测能力。其余38个县 (区) 虽有酶标仪、天平等初级检测设备, 但检测人员无资质且无操作能力。全省43个县 (区)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均承担本级兽药饲料、生鲜乳收购站、无公害畜产品基地等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1.2.2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由县 (区) 局承担的体制建设情况目前, 全省有40个县 (区)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由局内设畜产品安全股承担, 内设工作人员1~2人。

1.2.3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体制建设情况

全省有17个县 (区)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每个监督所由2~3名监督员兼职完成执法工作。

1.3 乡 (镇)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体制建设情况

全省乡 (镇)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由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监督所有工作人员平均4~5人, 平时主要完成防疫、检疫工作, 特殊敏感时期, 部分人员从事畜产品安全工作,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业务水平较低。村防疫员主要从事防疫和产地检疫工作, 人员素质较低, 难以协助完成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2 目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完成的主要工作

2.1 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的规范化管理

为提高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省畜牧局于2010年制定并下发了《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2010年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目标量化考核方案》, 建立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制度100多项, 全面推进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2 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

截止2011年10月, 全省所有监管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证。省、市、县、乡四级监管人员每年均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村防疫员每年均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培训。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了普遍提高。

2.3 进一步推进监督执法办案能力建设

两年来, 市、县共投入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的资金400余万元, 为两级机构配备办公、监督执法专用设备。今年省财政为30个县 (区)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配备了价值480万元的监督执法专用车辆、检测设备和办案工具, 极大地提高了基层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能力。为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 丰富监督执法手段, 两年来省财政投入380万元, 统一采购“瘦肉精”等快速检测卡, 为“瘦肉精”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支持。

2.4 严厉打击了“瘦肉精”不法行为

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精神, 重拳出击, 主动作为。截至目前, 全省共查处涉嫌销售、使用“瘦肉精”案件11起, 其中移送公安机关8起, 公安机关批捕涉嫌饲喂“瘦肉精”罪犯7人, 网上通缉涉嫌制售“瘦肉精”逃犯1人。

2.5 加大了兽药、饲料等畜产品安全案件查办力度

全省通过开展兽药饲料、生鲜乳、瘦肉精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督办、查办重特大违法案件, 全面提升了我省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净化了全省动物产品市场。两年来共查处各类畜产品安全案件1 600余起, 罚款800余万元。

3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1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对外宣传与对内培训相结合机制

开展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专业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畜产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宣传单等形式, 多手段、多渠道广泛宣传。普及畜产品安全知识, 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

3.2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突击检查和例行检查相结合机制

省、市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对全省兽药饲料、生鲜乳、畜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每月对本辖区内兽药饲料、生鲜乳、畜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周检查, 村畜产品安全员实施日巡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3.3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

涉及全省畜产品安全大案要案, 省、市、县三级指派专人现场督导、查办, 确保每起案件查办质量。

3.4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

建立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督层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 职责明晰, 任务到人, 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3.5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预警与举报奖励机制

全省各级监督机构层级建立畜产品安全监督预警制度, 制定方案, 专人负责, 定期开展预警分析。设立案件举报专线, 鼓励社会举报, 健全奖励激励机制。

3.6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通报工作机制

建立评估方案, 按达标、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4个等级标准, 组织专家每季度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将评估情况及时通报各地, 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管。

3.7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档案标准化管理机制

规范监督档案立卷、归档程序, 建立执法文书填写制度, 全面提升畜产品安全监督档案标准化管理工作。

3.8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联系人工作机制

按照所辖区域分片, 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专业人员每人负责一个区域, 指导区域内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3.9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重点案件、重点区域跟踪督查机制

畜产品安全重大案件、重点风险区域, 开展问题单位、问题区域监督检查回头看活动, 对已受到过处罚单位和较大风险区域实施跟踪督查。

3.1 0 建立了畜产品安全监督部门联合办案移送机制

对涉“瘦肉精”等重大违法行为, 及时与公安等部门沟通, 密切协作, 及时移送。

4 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存在问题

4.1 市本级独立成立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少, 素质参差不齐

市本级监督执法机构现有人员数量很难满足当前监督执法形势需要, 监督人员大部分来自本系统其他单位, 从事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经验不足, 对法律法规吃的不透, 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4.2 市本级非独立监督执法机构, 监督执法能力弱

4.2.1 非独立监督执法机构大部分时间承担繁重的检测工作, 根本没时间开展监督执法。如本溪、盘锦等市人员少, 全部工作都用在检测上, 无暇执法工作。

4.2.2 没有专职执法工作人员。大连、本溪没有内设监督执法机构, 更没有专业执法人员。

4.2.3 部分所没有监督执法职能。如大连、本溪、盘锦等市监督执法职能在市局。

4.3 县级机构队伍不健全, 人员素质低, 难以真正承担检测任务

4.3.1 县级机构执法人员平均4~5人, 面对众多监管对象, 力量显得单薄。

4.3.2 县级机构业务人员绝大多数没从事过检测工作且人员业务水平较低, 很难将初级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4.3.3 没有成立监督执法机构的县 (区) , 开展监督工作难度大。局内设安全股就1~2个人, 完成机关事务性工作已属不易。职能在监督所的, 监督所本职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 勉强开展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 也是“搂草打兔子”。

4.3.4 办公场所面积少, 部分县 (区) 即使是独立的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 其办公室也就2间, 办公设备不足, 工作经费少。

4.4 监督工作机制不畅, 工作不知如何做起

部分县 (区) 监督执法工作制度不健全, 工作运转不协调, 监督执法工作滞后, 业务素质差, 业务水平低, 对业务工作不知从哪下手。

5 推进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几点建议

5.1 加大培训力度, 提升监督执法人员素质

建立层级定期、不定期培训机制, 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 实施目标量化管理。将各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5.2 推进市本级监督执法机构独立设置

调研发现, 市级独立成立机构的, 无论是执法办案数量、质量, 还是监督工作实效均大幅提升。因此, 健全市本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 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5.3 县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实施监检分开

县级监督机构检测人员少、实验室很难达标, 建议将县级检测工作放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让县级监督机构腾出手来, 专心做监督执法工作。

5.4 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加大市、县监督机构省级财政投入, 继续为全省独立成立监督执法机构的市、县 (区) 配备监督执法车辆及执法办案设备。

5.5 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机制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5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国家对农业建设的投入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农民都逐渐脱贫致富。但是在农业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那就是有些农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忽视农业执法,导致一些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对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了破坏。鉴于这种现象的发生,加强农业执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约束力度刻不容缓。该文仔细分析了农业执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特点,并探讨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更好地推动农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业执法;质量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

赵 健.农业执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特点及措施[J].农业工程技术,2017,37(14):67-68.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不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农业执法,严格监管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当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工作任务,要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析问题根源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现存的食品安全问题,发挥农业执法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保障食品健康,充分提高农产品质量。

农业发展在国家的惠农政策扶持下和科学的种植技术指导下发展迅速,农产品作为大部分食品的加工原材料,其质量保证是尤为重要的,所以加强农业执法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强有力地发挥农业执法要求的监管力度,根据农业执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保障食品安全。

一、农业执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特点

1、投入、生产和销售全过程监管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也在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都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农产品作为食品加工的原材料,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备受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所以要加强对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农业执法是保证农产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在实际生产中要将农业执法真正落到实处,全面监管农产品的各个安全生产环节,在当前的安全监管模式上做进一步改进。农业执法充分渗透到农产品的投入、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中,从根本上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2、及时有效地处置违法行为

农业执法队伍要起到一个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首先要充分加强自身的执法力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平台,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置,维护食品生产安全,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降低人们的经济损失。将每一步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社会管理能力。

3、教育和处罚有效对接

农业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加强安全监管力度,维护行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创造健康的商品市场,为生产健康产品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并且严格打击中间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力所作出的违法行为,维护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执法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生产线中,大力宣扬农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更多的人明白了解,强化生产工作人员的法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工作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保证生产安全。对于那些违法分子,要采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维护市场安全,充分实现教育与处罚的有效对接。

二、农业执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措施

1、建立健全的联合执法机制

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务必要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力求将农产品质量提高到最佳,创造最高的经济消息,同时让群众吃到最健康的食物,为健康市场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仔细分析,以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为突破口,在原来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加大监察力度,集中农业执法力量。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个执法部门的联系,使各个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同时再依靠工商、公安、质监部门等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工作融合,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更有效地展开安全监察工作。对于各个地区的农产品销售经营点,要统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保证流入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要对肥料市场和种子市场随时进行抽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健康安全。

2、强化职工队伍素质建设

食品安全监察工作是一项“大工程”,面对广阔的市场和广大的消费人群,食品的健康问题至关重要,关乎着整个行业的运营水平,关乎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加强农业执法对维护食品市场的健康至关重要。强有力的工作团队对于安全监督有着重要的影响,职工队伍要保证专业素质过硬,这样才能便于更好地展开安全监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为了保证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质量,要定期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对高效率地展开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他们在灵活多变的安全监管工作中能胜任工作需求,在工作展开中能够保证业务的精通,提高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还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执法平台,提供百姓监督平台,规范化监察工作,细化监察指标,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实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创新和完善工作方式

目前,我们的工作还不是很完善,很多地方都存在着工作疏漏,?榱吮Vすぷ髦柿亢凸ぷ餍?率,将安全监察工作落到实处,就要积极创新、完善工作方式,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目前市场上还存在一些不合格的农产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在原来的监察工作中进行进一步的监察深入。细化,充分发挥农业执法的作用,建立健全检测体系,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检测,尤其是加大对农药销售单位进行严格监察,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这样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检查机制。

同时,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信用体系,把市场考察列入考核工作体系,大力宣扬农业执法相关知识,加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食品生产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定期组织经营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为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推进全面监督

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各种传媒平台,采用先进的设备,引进先进的技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健全的监督平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举报,保证监督工作的真正落实。对于群众的监督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作出反馈信息,严格调查违法行为,一旦核实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利用传媒平台大力宣扬农产品安全文件精神和农业执法的的重要性,宣扬法律法规知识,使得更多的人能认识法律,了解法律,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及时举报。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传媒平台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安全需求,借助社会舆论扩大农业执法的影响力,为健康的农产品市场经营环境打造一个良好的平台。

三、结语

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6篇

【关键词】安全执法;煤矿;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发布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送达程序不规范

送达回执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受送达人,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该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难达目的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送达,都必须符合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没有在规定的七日之内送达。(2)为图省事,不是把直接送达作为首选。(3)送达回执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4)送达回执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二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5)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或虽发布送达公告却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卷中。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7篇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的工作要求, 深入分析当前形势, 研究2009年工作思路和措施, 部署在全省开展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暨执法年活动。

一、分析形势, 提高认识, 切实增强做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几年来, 经过全省畜牧系统上下共同努力, 我省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保持较高的安全水平,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是放心的。特别是2008年, 面对“助奥行动”压力大、应急处置任务重等诸多挑战, 各级畜牧部门在切实抓好畜产品及投入品安全生产, 确保有效供给的同时, 扎实推进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全国领先水平。2008年全国农产品例行监测结果显示, 全国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为98.6%, 而我省畜产品监测合格率为100%, 没有发生“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事件, 居全国前列。二是奥运会、大冬会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圆满成功。针对“助奥行动”和大冬会的严格要求, 我们召开了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签定了责任状, 举办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班, 由于各级畜牧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采取驻点监管、全程监控、责任到人、无缝连接等措施, 有效保障了奥运会、大冬会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应急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 我们按照农业部的部署, 全力以赴开展饲料整治和奶站清理整顿工作, 严厉打击在生鲜乳和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违法行为, 省级抽检饲料1 084批次, 鲜奶570批次, 合格率达到97%、100%。我省工作得到了农业部领导的高度赞扬。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 当前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这既有老问题, 也有新情况, 既有挑战, 也有机遇, 需要我们深入分析, 科学应对。

(一) 充分认识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对全局的重大影响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农民增收和畜牧业发展, 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城乡居民安全消费需求的提高,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更加敏感、更加重要, 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必须在确保畜产品及投入品有效供给的同时, 全力抓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技术壁垒强化, 对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更苛刻, 质量安全已成为制约畜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 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不断加快, 一条不良短信、一个不实帖子、一则不当报道, 都可能引发消费者对畜产品质量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 往往小的问题、个别的事件容易被炒作, 引起放大效应和连锁反应, 对产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打击, 给农民带来极大损失。近几年国内外发生的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次次警示我们,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关系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2009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 我们将迎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 对我省畜牧业经济发展的冲击日益加深。可以预计, 2009年将是近年来我省畜牧业经济发展最严峻的一年, 也是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的一年。越是在困难时候, 越是要重视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工作, 千方百计确保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不出大问题。因此, 我们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 认识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一定要全力以赴、周密细致地切实加强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确保畜牧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 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与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即使在发达国家,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没有彻底解决, 可以说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我省正处在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重要时期,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矛盾依然突出。一方面, 畜产品生产环节多, 供应链条长, 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 标准化生产水平不高, 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依然很多。特别是非法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物的行为时有发生, 畜牧业投入品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问题仍然突出, 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在去年下半以来的“瘦肉精”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工作中, 肇东、宾县发现部分肉牛养殖场户存在非法购买使用“瘦肉精”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倾向, 分别查缴了“瘦肉精”55瓶和10.5斤 (药片) , 两市县对违法肉牛养殖场户依法进行了处罚和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由于两市县认识早、行动快、组织得力, 及时有效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没有发生重大“瘦肉精”污染牛肉和人中毒事件。另一方面, 我省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薄弱, 行政监管力度严重不足, 执法力量有限, 普遍存在缺人员、缺手段、缺经费的困难;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 市县检测机构发展滞后, 还存在“检不了、检不准、检测慢”的问题。因此, 我省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任务要复杂得多、艰巨得多。这就要求我们, 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下大力气, 真抓实干, 全面加强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 充分认识推动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利条件和难得机遇

从法律政策环境看,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并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国务院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 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杜家毫在来我局调研时也强调指出:“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着力建设起一个确保畜产品安全的机制, 把一整套的机制通过改革与创新建立起来, 政府在这方面是一定要加大投入的, 通过投入形成一套能够长期坚持而又行之有效的机制。所谓‘行之有效’就是要有效益, ‘长期坚持’就是不能因为各种变化和其他因素而改变。如果在全国形成一个黑龙江的粮食、肉蛋奶最放心、最安全、最优质的概念, 这样的优势比什么都重要。”

从发展基础上看, 多年来,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全面加强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取得了显著进展, 同时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全社会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高,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增强, 标准和检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为进一步推进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工作保障看, 在国家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中, 进一步加快和强化了对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我省有52个县列入到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规划之内, 有12个县由我们畜牧部门牵头建设;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

总之,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挑战空前巨大、机遇前所未有。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估计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深刻认识抓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坚定信心, 抢抓机遇, 全力推进我省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依法推进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009年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实施方案》和《全国农资打假实施方案》的要求, 着力加强基础建设,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不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坚决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手抓标准化实施, 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全面提升我省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水平。

工作目标是:继续保持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 实现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力争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100%, 饲料质量稳步提高, 总体合格率达92%以上, 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继续保持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100%。

(一) 抓好执法监督管理

集中开展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 是2009年执法监管工作最主要的任务, 目的是通过整治活动, 全面加强全省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突出抓好投入品监管, 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和“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 继续开展畜牧业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 从源头上控制禁用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畜牧业生产领域;二是要突出抓好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管理和服务, 以推行生产档案制度为重点, 在畜禽养殖场 (区) 、龙头企业落实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从生产环节把好质量安全关。同时, 深入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 畅通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电话, 从生产环节把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关;三是要突出抓好畜产品及投入品产地检疫和行业准入管理, 抬高饲料企业准入门槛, 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管理规定, 以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为重点, 加强监管, 杜绝不合格畜产品及投入品进入市场。对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有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要出重拳, 用狠招,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决不姑息。

(二) 抓好畜产品及投入品检验检测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实施好县级畜产品质检站建设项目, 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确保经得起审计。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做到质量与进度的有机统一, 确保验收合格。2009年省里将安排对基层检化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加强业务指导, 尽快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建设单位要提前做好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争取早日取得认证资格。农业部正在会同国家发改委起草第二批建设规划, 重点向省级、市级倾斜。我们要做好准备工作, 提前谋划, 积极争取项目支持。二是建立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进一步加大监测范围, 扩大监测品种, 增加监测参数, 健全监测网络。2009年除了完成好农业部下达的2 950批例行监测任务外, 省局正在争取按国家监测计划的2倍来安排省内的监测任务。各市 (地) 也要因地制宜安排自己辖区内的监测任务, 具备“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初步检验 (快速检测) 能力, 并把监测计划报省局备案, 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要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 监测结果必须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发布, 一旦发生检验机构外泄检验结果事件, 要一查到底, 追究外泄人的责任。建立监测结果会商通报制度, 加强监测信息报送, 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做到及早采取措施, 及时加强监管, 切实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三是根据监督抽查结果, 公布市 (地)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排名。各地要加大处罚力度, 逐步建立检打联动机制, 对监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品, 要及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查明产地、来源和责任人, 依法予以处理。

(三) 抓好畜牧业标准化工作

一是对现行的畜牧业地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该废止的废止, 该修订的修订。针对当前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重点制定老百姓看得懂、会使用的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手册, 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 强化生产指导和服务。二是抓紧制定适应当前畜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 对省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的标准, 要抓好标准的起草、审核、论证、上报审批等工作, 高质量完成标准制定任务。三是加大畜牧业标准化实施力度, 2009年省局拟选择10个猪场作为生态养猪试点, 推广生态养猪技术, 选择规模化猪场、规模化奶牛场、规模化肉牛场和其他品种养殖场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 总结生态养猪和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模式。同时要加强对望奎、方正、安达三个国家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和双城、安达两个科技入户示范县建设的监督管理, 高水平实施好项目内容, 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与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搞好出口畜产品备案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开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认证工作, 带动标准化, 不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良好生产规范 (GMP) 、良好卫生规范 (GHP) 、良好农业规范 (GAP) 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 (HACCP) 等体系认证, 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 抓好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一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着力开展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危害因素摸底调查, 摸清影响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问题隐患和生产环节;针对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所发现的问题, 发出预警信息, 增强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二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 加强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评估结果, 采取有针对性措施, 避免发生重大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事件。三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本地实际, 制定或完善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四要建立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发布等工作制度。加强舆情监控, 全面把握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对发现可疑信息, 在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 属不实信息的, 及时向社会澄清事实;属实信息要依据线索, 迅速排查, 依法处置, 并及时公布处置结果。要主动发布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信息,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 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省局。

(五) 抓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2009年将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对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 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一是举办奶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生鲜乳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班。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试行) 》等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讲解。二是举办饲料法规培训班。分别对市县两级饲料管理人员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培训。三是举办兽药法规培训班。分别对兽药监管执法人员和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进行培训。四是举办县 (市) 农畜产品质检站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班, 提高检测能力, 使质检站尽快发挥作用。各市 (地) 、县 (市) 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加大对假劣兽药、饲料案件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形成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压态势, 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健全机构, 完善制度, 尽快形成畜产品及投入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从做好畜产品及投入品安全工作全局出发, 从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提高水平和加强监管等多方面入手,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 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

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尽快内调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明确工作责任, 强化管理职能, 充实监管人员, 做到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国家农业部于去年9月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省局利用2009年省政府机关“三定”的机会争取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各市 (地) 、县 (市) 也要借助机构改革的契机, 加强与编委的沟通协调, 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 争取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机构;省局正积极与财政厅沟通, 争取畜产品及投入品监测专项资金, 各地市县也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汇报和沟通, 争取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强化执法体系建设, 加强执法能力, 规范执法行为, 重点推进县一级畜牧业综合执法, 将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纳入综合执法范围;要强化支撑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源, 整合力量, 共同推进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 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一要完善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已经出台的配套规章制度, 抓紧出台《黑龙江省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建立适应我省地方的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二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 在全省各畜禽养殖基地、场 (户) 建立健全抽查检测、索证索票和台账纪录制度, 切实加强畜产品及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 以此推动产地准出制度的落实, 形成良性互动。三要落实责任制度, 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 切实落实各地区、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 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四要完善协调机制, 加强横向配合, 强化纵向联动, 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合理推进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五要强化运行管理机制, 切实做到事事有布置、有落实、有总结、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时效性。

(三)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各畜牧业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的责任, 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对本行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问题进行系统地梳理, 鼓励和引导企业自觉清理问题, 遵守行业诚信,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为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企业诚信体系, 健全企业自律机制。要汲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 举一反三, 反省企业自身是否存在问题。乳品企业要提高诚信意识,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创建良好的奶业市场环境, 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自律水平。要选择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 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建立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精心组织, 真抓实干, 开展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

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要内容。根据农业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 省局决定先用一年的时间, 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奶站和畜牧业投入品为重点,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全执法年活动”, 为顺利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实现整治目标, 我提几点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顺利完成整治任务, 省局成立了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协调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 各地也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 抽调得力骨干, 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不仅要听汇报, 还要直接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不仅要开会部署, 还要靠前指挥, 全面掌握实际情况, 及时解决问题, 完善政策措施。主管领导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解决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督促指导落实辖区的工作, 对工作走过场、搞形式和不认真解决问题的要给予通报。

(二) 明确工作责任

推进整治工作是一项硬任务, 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 逐级落实责任。围绕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 抓紧将各项职责任务明确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 落实到每个县、每个乡镇、每个村屯、每个生产经营者, 做到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对整治的各项措施, 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增强整治方案的执行力, 提高实效性。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整治不力而发生重大事件的, 要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三)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卫生、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主动协调、相互配合, 系统内各行业也要密切联系、相互支持、搞好衔接,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畅通信息渠道, 及时反馈情况, 各地要于每月10日和25日向省整治工作小组和有关牵头处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 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 及时体现整治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 应立即报告。

(四) 条件保障到位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 切实把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相关部门沟通, 争取更多支持和投入, 将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保障顺利开展整治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整治成效和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消费知识, 倡导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同志们, 做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工作, 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们提出的明确要求, 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给予的殷切希望, 是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完成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 振奋精神, 迎难而上, 不断开创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工作新局面, 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谢谢大家!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8篇

报告认为,中国保持着一大批非关税贸易壁垒,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称,中国的这些壁垒包括了出口退税、配额等等并有新的增加,主要是对外国制造品和农产品出口形成不公平竞争。另外中国还维持了对银行保险和电信产业准入的高门槛,报告还对中国许多产品的出口补贴表示了担心。

此外,柯克还提交了另外两份报告,分别涉及影响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壁垒(SPS)和技术贸易壁垒(TBT)。2009年7月,柯克曾表示重点放在农产品贸易的SPS和TBT壁垒方面。柯克表示,政府将逐步履行减少美国出口壁垒的承诺,2010年的重点是解决农产品出口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障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利用各种手段促使出口市场向美国农产品打开大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9篇

为了深入贯彻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工作会议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2010年全省饲料执法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按时完成2010年农业部饲料抽检任务和全省饲料专项整治工作任务,3月10日,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召开了“2010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抽样及执法检查工作部署会议”。

一是部署2010年上半年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任务。二是部署饲料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和推动基层饲料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地落实。三是部署2010年度各类获证饲料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决定由黑龙江省饲料工业办公室、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领导分别带队,组成五个工作组,于3月11—25日深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绥化等地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和执法检查。

(黑龙江农业信息网)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10篇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部门有二十多个, 各部门以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 即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的部门执法, 与此对应, 我国执法部门多, 执法依据多, 各部门之间存在执法重复、冲突和无人监管的状况, 导致了执法不力、消极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现状。

(一) 执法缺位依然存在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工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把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 这样按食物链来进行的分工监管, 仍然会出现大量的环节的空隙, 而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往往都会出现在这个环节上。目前如何把衔接变成无隙对接仍是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污染事件, 就是奶源站出事, 这个站农业部门认为该质检管, 质检部门认为是农业部门的事, 结果就成了都不管地带。

(二) 执法不作为

三鹿奶粉污染事件其主要的罪魁祸首是工业添加剂三聚氰胺。针对一些乳制品内添加了三聚氰胺, 并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在我国2007年出口美国的猫粮、狗粮中已经检测出来此种添加剂, 而且相关执法部门也将此种物质列入了出口食品的检测之中, 但是国内的食品却没有进行相关的质量检测, 导致食品的污染, 在一定意义上讲, 这与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有一定的关系。

(三) 地方保护主义

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由于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跨越的时空范围逐渐扩大, 现实生活中本地生产、异地流通的情况普遍, 加之长期以来把GDP作为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因此不少地方以“保护地方经济”为借口, 以各种形式保护造假者, 使法律不能贯彻执行。对此问题甚至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无力制止。例如:200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部建平无奈地向媒体透露, 国内64%的食品加工企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产品不经过检验不得出厂, 但是这些企业却能够堂而皇之地进行生产和销售, 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保护伞”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无奈, 说明了地方保护程度的严重和后果的巨大危害。执法部门受其上级部门领导的同时也受到地方政府的领导, 地方的执法部门很容易被地方大企业的物质利益所俘获, 也有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睁只眼闭只眼的现象, 这种状况都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 加上某些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的徇私枉法, 对违法行为“只罚不打”纵容了犯罪, 也令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

二、执法困境分析

通过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的现状来分析其成因: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直接导致执法的不顺畅, 在执法过程中权限职责不清,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都为执法带来了极大困惑。

(一) 立法冲突转化为执法冲突

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 由于部门林立, 各部门大多有一定的立法权。立法主体多元化, 部门之间必然存在着利益分割问题, 部门垄断直接导致了立法冲突, 法规之间扯皮、打架现象严重。同时, 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导致法规对主管部门的权力规定较多, 对自己的责任、义务体现很少, 这必然对执法者执法责任的确定留下了隐患。在执行过程中, 立法冲突会转化为执法冲突, 造成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二) 执法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往往是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 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 进行一阵风式的突击检查、处理, 当这阵风过后, 由于平日食品安全的监管缺乏这种有效的持续执法, 导致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又重新泛滥起来。在整个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总是陷入问题出现、突击检查、问题暂时缓解、问题再度出、再次突击打击这种怪圈之中, 食品安全的事故仍然居高不下, 这其间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执法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缺乏对执法行为的统一规范, 各执法部门在其工作中, 在确定执法行为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上标准不一, 各行其事。

(三) 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偏低

在执法人员队伍中, 个别素质低的执法人员, 为了局部或自身利益, 在被监督单位面前诋毁其他行政主体, 有损于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而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督机构间的矛盾, 乘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另外有的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较低, 执法不作为, 消极执法, 对于法律的解读、掌握不够深入, 往往不能做到食品安全问题与其他非食品安全专项法律, 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进行有效地衔接, 甚至违反其原则, 弱化了法律的惩处力度, 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三、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体系方向

面对我国的执法现状及其困境分析, 使我们找到解决执法问题的对策, 需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杜绝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状, 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理顺各执法关系。

(一) 明确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进行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高度权威性, 能科学、高效地管理和协调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应当具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具体地说, 就是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制订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管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收集与分析食品安全信息, 制定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政策;组织制订全国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订全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各部门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 建立并完善全国食品安全检测监测体系;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国食品安全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职权冲突和职权空白等。在省、地 (市) 、县政府 (行署) 设立类似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机构, 即省、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全面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其具体职能和工作机构, 参照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

(二) 理顺执法关系

整合执法力量, 解决多头执法现象, 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 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 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 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 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 在此基础上, 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进行全程监管。

(三)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遵循利益与责任的对等原则,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本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实施政绩扣除和经济罚没的手段, 促使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查处而不是保护违法企业。可以把跨省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中央直接管理, 跨地市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 跨县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地市政府直接管理。

(四)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应当将行政执法者的责任加以完善, 按照职责范围规定各级部门的责任, 对于联合执法的, 应当规定各部门间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可以规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 当无法查清问题出在哪一环节时, 由相关各部门举出自己已经尽到监管义务, 无法举证证明的, 视为失职, 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样, 就不会给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留下互相推诿的余地。对于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 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 应该对于相关的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使得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实职人员也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责任, 谁出具证书、检测报告, 谁就要负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预防、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 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专业队伍是执法的关键。首先, 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加强机构的建设, 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明确职责范围。其次, 对执法人员加强道德教育, 使其明确执法工作关乎着公众的健康和生命, 职责重大, 杜绝为一己的私利, 而给社会、家庭和个人, 带来重大影响。再次,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可以采用典型事例的形式让执法人员进一步地做到依法办事, 做到执法适当, 维护法律的尊严, 更让其清楚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 对触犯刑法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后,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由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涉及领域众多,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 需要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知识素质, 不断加强学习, 拓展知识面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现状, 整合现有的执法资源, 探索科学的执法体系, 这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在整体的执法上存在着缺陷, 由于立法的原因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空缺、执法不力等现象, 也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造成的, 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便不足为怪了。究其原因, 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 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错误作法等。解决执法问题需要整合现有的执法资源, 重构执法体系。

关键词:整合,执法,体系,资源,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杨辉.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和改革建议.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6. (2) .

[3]魏益民、刘为军.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体系及其借鉴.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 (4) .

[4]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5. (1) .

[5]程言清, 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第11篇

一、我國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分段监管存在弊端

1 职能不清,相互推诿。在我國分段监管的体制下,每个监管机构的分工看似都很明确,但现实中不同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责实际上并不明确。像在屠宰场监管瘦肉精问题,商务部门认为应由农业部门管理;农业部门则认为应由检疫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

2 各管一段,存在监管盲区。分段监管表面上看是层层设卡,重重监管,实质上很难做到监管链条的元缝衔接,导致存在监管盲区。

(二)地域化监管存在弊端

目前,我國特别强调食品安全地域化管理的重要性,这容易产生下列问题:

1 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由于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都是地方财政供给,因而很可能更多关注本地区利益,往往不顾及國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 导致权力与责任错位。现在,一个地方销售的食品很多是来自外地,甚至是外國,在此种情形下,把监管责任全部推给地方政府是不现实的。如瘦肉精问题,按照我國目前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哪里产出的猪肉,就由哪里检测,并负责出具检测报告;销售地区却没有检测瘦肉精的规定,这就使监管出现了漏洞,给瘦肉精猪肉流入市场带来了可乘之机。

(三)食品安全检测制度不完善

从检测技术来看,我國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对于一些毒害物质(特别是新的毒害物质)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

检测费用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经费保障力度还不够,执法机构往往得从办公经费中挤出钱来支付检验费用,这就造成执法机关申请检验的积极性不高。往往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影响执法效果。

(四)执法行为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执法活动缺乏连续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我國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缺陷

(一)检察机关行使执法监督权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國务院公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接受检察监督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监督的方式,也没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和执法机关不配合时的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监督很难发挥作用。

(二)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手段有限

目前,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手段有限,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查办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达到监督的目的:二是大量的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当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司法机关时,检察机关发现之后,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性约束力,食品安全执法机关若不采纳,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

(三)检察机关缺乏食品安全执法信息

一方面,目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情况并不及时、充分向外界公开。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和接受控告、举报等途径了解到案件。后者仅是个别情况,若前者不通报查处情况,检察机关就根本无从知晓,无法对其进行监督,谈不上“要求移送”。

另一方面,即使食品安全执法机关提供给检察机关材料,也往往较少,只提供其认为可以提供的材料,检察机关看不到材料的全部,等到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的备案材料时,往往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很多案件已经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此时的监督显得相当无力,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遏制和有力打击。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

(一)细化检察机关的权力

对食品安全执法机关的监督除可以利用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建议权外,还要享有下列权力:一是知情权和查阅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食品安全案件时,将有关文书和调查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同时检察机关有权查阅食品安全执法机关的立案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应数据:二是建议行政处罚权。检察机关发现食品安全执法机关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有权向其主管机关予以通报,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三是纠正权。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执法机关通过消极处理案件等办法阻碍案件顺利移交的应予纠正:四是移送案件建议权。如果发现食品安全案件确有移送必要而执法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可提出移案建议。食品安全执法机关应当执行。

(二)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定性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三)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立案监督力度

一是加强对于执法机关的立案监督,因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先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理,然后再移交公安机关。二是应加强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由于大多数案件的侦查终结权控制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撤案随意性很大。

(四)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

第一,对执法机关移送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第二,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只作程序审查,即可决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第三,对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笔录等言词性证据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制作或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无法重新收集的,应将其作为间接证据,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第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或参与联合调查的涉罪案件,按照高检院、公安部有关刑事诉讼规定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言词性证据材料,应视为刑事司法机关提取,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五)明确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标准

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将涉及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在立法上明确移送标准,将刑事追诉标准和刑事立案标准细化。对于标准不明、难以定性的案件,执法机关必须移送处理,特别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案件,执法机关要及时邀请检察院、公安机关参与案件讨论与调查。要严格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移送案件的时间限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综合利用检察权,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进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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