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物质能源项目

2024-05-31

农村生物质能源项目(精选6篇)

农村生物质能源项目 第1篇

1 世界生物能源利用概况

随着石油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 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新能源, 生物能源的研究和开发引起了全球各界的广泛重视。

20世纪70年代暴发世界石油危机和开始寻求石油替代品时, 美国的玉米乙醇、巴西的甘蔗乙醇、北欧的生物质发电、德国的沼气等纷纷出台。在巴西, 生物燃料产值已经占到全国GDP的8%, 超过信息产业而排在第1位。连生物质资源贫乏的日本, 2002年也经内阁会议审议通过了《日本生物质综合战略》, 提出由“石化日本”向“生物质日本”的战略转变和制定了“摆脱石油”的时间表。2012年末, 我国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 到2015年, 生物质能产业要形成较大规模, 年利用量超过5 000万t标准煤。提出开发农业废弃物生物燃气高效制备及其综合利用关键技术, 实现生物燃气规模化示范应用。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先进生物燃料技术产业化及高值化综合利用。2013年初, 国务院又发布了业界翘首以盼的《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开辟多元途径, 促进生物能源商业化发展”也被列为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之一。各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不约而同地走上以生物质能源为主导的道路。

2 西藏能源基础情况

西藏地处我国西南边疆, 平均海拔4 000 m以上, 总面积120万km2, 占我国总面积的1/8, 素有“世界屋脊”之称, 是青藏高原的主体[2]。西藏能源资源中, 煤炭、油、气等发现较少, 而水能、地热能、太阳能、风能和以薪柴和畜粪为主的生物质能比较丰富。其中水能可利用量理论蕴藏量为2亿k W, 全区共有356条河流, 占全国水能资源总量的30%。

西藏地热资源分布广泛, 全区几乎都有地热显示, 温度高且蕴藏量大, 目前已发现热泉、热水湖、热沼泽等850余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 相继开发了羊八井、羊易乡、那曲、朗久等地热田, 建成了3个较规范的地热电站。西藏有2个主风带, 一是阿里到那曲的西北部风带, 有效风能密度为150~200 W/m2, 风速为3~20 m/s;二是日喀则到山南地区南部喜马拉雅山与冈底斯山之间的风带, 有效风能密度为50~150 W/m2, 风速3~20 m/s。理论推测, 西藏年风能储量930亿k W·h, 风能资源总储量约为7.73×1011k W, 居全国第7位[3]。西藏太阳能资源居全国之首, 地势高, 平均海拔4 000 m以上, 纬度又较低, 是我国太阳能最丰富的地区, 比同纬度平原地区多33%~100%。太阳光辐射热量达每年5 860~7 950MJ/m2, 拉萨、山南、日喀则、阿里和那曲等地区的年太阳日照时数在3 000 h以上[4]。西藏全区有各种牲畜逾2 200万头, 其中大牲畜约500万头, 目前牲畜粪便和柴薪仍是农牧区的主要生活燃料。

总的而言, 西藏的能源资源地区间分布不平衡, 90%以上的水资源分布在南部雅鲁藏布江中下游及东部横断山脉的怒江、澜沧江和金沙江, 而占全区面积近2/3的藏北高原, 水能资源只占全区的1%~2%;风能资源最丰富的2条风带都位于少人或无人区;林木资源主要分在东南部高山区, 交通很不方便。因此, 西藏的能源开发和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3 西藏农村生物质能源的利用现状

由于常规化石能源资源较为稀缺, 且地区分布不均, 开发难度大。而水能、风能等能源资源受季节影响大, 造成农村能源供应的可靠性较差。故生物质能源成为藏区农村的主要消费能源, 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的50%以上, 农村人均能耗比全国低12%, 农村能源消费供需矛盾突出, 能源消费利用不合理[4]。

西藏的生物质能源相对丰富, 总资源量约为12.8亿t, 开发利用前景十分可观。早期对生物质能源的利用, 只是简单焚烧利用, 不仅生物质能源利用水平低, 且大大污染了生态环境。20世纪80年代以后, 通过引进内地的技术设备, 进行了生物质能转换加工技术等方面的研究。1981—1982年, 西藏自治区农机局在拉萨市城关区节能灶的推广试验, 农户使用旧灶烧畜粪、薪柴、秸秆热效率仅为9.72%~11.31%, 平均值10.58%, 而节能灶热效率为15.5%~20.6%, 平均值17.36%。节能灶热效率远远高于传统炉灶。20世纪80年代中期高原沼气项目也试验成功, 通过畜粪制成沼气热效率比旧灶直接燃烧提高1.43倍, 以传统生物质为原料转换成沼气, 改变了传统生物质能源的形态, 提高了生物质能源的利用效率。截至2006年, 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拉萨市郊已经建成沼气池1 180座, 平均总池容积11 800 m3, 解决了2 950人的生活用能问题, 并逐步形成集沼气—太阳能—养殖—种植—厕所为一体的系统生态工程[5]。这项新能源建设工程在农牧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为西藏农村能源开发开创了一条新的路子, 具有广阔的前景。

4 西藏农村生物质能源可持续开发模式分析

在森林覆盖率较高、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的林芝和昌都地区的大部分, 由于水资源丰富、气候条件温和且生物质资源丰富, 因此可以大力发展小型水电站和沼气推广示范工程, 且兼顾发展太阳能;在“一江两河”地区主要沿江河谷农区, 太阳能和小水电并重, 兼顾沼气的发展;而在较为干旱的阿里、那曲全部、昌都和“一江两河”地区的高海拔部分县, 由于光照资源丰富, 故应重点发展太阳能, 兼顾发展沼气技术, 形成西藏农村能源多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总体格局[6]。

当前西藏地区生物质能源可持续性发展面临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只注重规模发展, 忽视技术更新, 导致许多沼气工程项目投资与回报不成比例, 浪费了国家的大量资金。因此, 未来几年需要要针对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首先, 针对沼气工程基本采用湿发酵工艺和发酵原料单一等问题, 研制高浓度、混合原料的湿发酵、干发酵技术, 实现生物质燃气的高效生产与高值化利用。其次, 针对西藏地区沼气工程装备水平低下和沼气利用途径单一等问题, 研制农业废弃物高效制备甲烷化生物燃气等技术, 实现沼气资源多元化利用模式转变。另外, 在使用生物质气化技术、沼气技术并将部分生物质资源分布式利用后, 仍然有绝大部分生物质资源剩余。剩余的大量生物质资源大规模转化可采取三步走的战略:先分散初加工 (压缩成型) , 再商品化集中化, 然后优质化转换。该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多年小规模气化、液化效益低、难以为继的缺点, 将农村浪费的生物质资源大规模转化为高品味能源[7]。这样既减少了因能源消费对西藏生态环境的破坏, 又增加了农牧民收入和就业机会, 保护和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 从而促进农业经济良性循环和推动社会进步, 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8,9]。

参考文献

[1]赵伟, 金楠.农村生物质能源开发模式研究[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 2010 (4) :62-63.

[2]吴珊珊, 姚志军, 沈雷.西藏农村生物质能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17) :10356-10358.

[3]张核真, 格桑, 路红亚.西藏风能资源的初步分析与评价[J].西藏科技, 2005 (3) :33-34.

[4]任文辉, 刘铁柱.西藏的农村能源及其发展对策的探讨[J].干旱地区农业研究, 1988 (3) :61-68.

[5]达瓦拉姆, 王守魁, 马泓.西藏地区太阳能沼气利用现状与产业发展前景[J].西藏科技, 2007 (6) :34-37.

[6]蔡国田, 张雷.西藏能源利用现状及发展探讨[J].中国能源, 2006, 28 (1) :38-42.

[7]范远超.合理利用农村生物质资源的对策[J].太阳能产业论坛, 2007 (7) :8-10.

[8]李为虎.西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农村能源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能源, 2008, 30 (9) :40-42.

农村生物质能源项目 第2篇

2008年09月0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昨日下发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求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通知还指出,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通知强调,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农村生物质能源项目 第3篇

1 黑龙江省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情况

农村能源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两种。可再生能源包括秸秆、薪柴、沼气和电力;不可再生能源包括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和焦炭。需要说明的是, 农村电力包括火电和水电, 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比实际要高一些。

总体上看,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总量是逐渐增加的, 但增加的幅度在变小。1991~1995年为2051.10万t标准煤, 2001~2004年为2095.55万t标准煤, 增加了44.45万t标准煤, 增长2.17%。从分阶段来看, 1996~2000年与1991~1995年相比, 增长量为26.75万t标准煤, 增长1.30%;2001~2004年与1996~2000年相比, 增长量为17.70万t标准煤, 增长0.85%。

与1998年相比, 生活能源中, 不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都在增加, 不可再生能源增长率为49.44%;可再生能源增长率为25.35%。农村生活越来越依靠不可再生能源, 也就是说这种能源利用方式是一种不可持续的方式。据判断, 农村生活能源利用也会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呈现出一个倒U型曲线特征。农民收入较低阶段, 较多地依靠农作物秸秆、薪柴等作为生活能源;随着收入的提高, 生活能源逐渐转向煤炭、液化气、煤气等不可再生能源;当收入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 农村生活能源可能更多的采取沼气、电力等可再生能源。

影响农村生活用能的因素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农村万元收入耗能, 二是农村农民生活现金支出, 三是乡村总人口。一般来说, 农村生活能源消耗量与农村万元收入耗能、农村农民生活现金支出、乡村总人口正向变化, 即农农村万元收入耗能、农村农民生活现金支出、乡村总人口越多, 农村生活用能就越多。

2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率不高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率虽然近年来有一些提高, 但是总体数据与发达国家, 甚至是别的科技发展水平高的省份相比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传统的能源消耗方式并没有被新型的环保的能源消耗方式所取代, 生物质能的发展也是出于基础水平, 黑龙江省还停留在高消耗资源来提供能源的基础上。一些厂家打着生物质能技术的口号, 却没有真正进行环保的能源的利用, 生物质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2.2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出现能源浪费现象

黑龙江省农村对于能源的利用并不科学合理, 存在较重的能源浪费现象, 能源的回收利用更加是有待提高的。甚至很多地方根本没有能源回收利用的设备。人们也没有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意识。这对于我国的资源的节约型利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阻碍。

2.3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的技术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能源技术体系一直是关乎我国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的重中之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是解决现在存在问题的关键。由于黑龙江省低温寒冷时间长达半年之久, 广大农民生产生活能耗高、能源需求量大。我国黑龙江省农村现有的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这么大的能源需求, 这也就限制了我国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

3 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的建议

3.1 政府鼓励支持我国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技术的研发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们要从科技的层面上解决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出现的难点和问题, 必须革新农村能源利用技术手段, 让技术的发展跟上时代进步的潮流, 鼓励科研工作者研发环保又节约能源的农村能源利用技术。

3.2 建立健全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规章制度

我国的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出现的种种问题, 归根结底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某些领域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有些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很模糊的, 这对于一些不法分子来说, 无非是找到了可乘之机。要想解决我国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质能发展出现的问题, 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 听取民众意见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执法必严。

4 结语

以上是笔者结合多年农村能源利用工作经验的一些想法, 希望得到大家的认可和参考。

摘要:本文就黑龙江省农村能源利用及生物只能发展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农村能源发展利用的问题, 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农村生物质能源项目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管理。地方立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应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质量安全、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富集地区立项。

第四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申请、编报和下达、组织项目实施、工程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核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中央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户用沼气建设、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沼气集中供气示范工程、农业节能与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农

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中央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户用沼气建设等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以中央项目申报通知和中央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省财政对中央立项的户用沼气配套建设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户。

第七条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已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为基础的拓展完善和其它中小型沼气工程建设为主。已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拓展完善重点扶持建设厌氧池增温设施、沼肥输送管道、转运车辆、沼气发电机组等“三沼”利用设施和其它综合节能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其它中小型沼气工程主要支持厌氧池、贮气柜、贮肥池以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等,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

第八条沼气集中供气示范工程项目要求每村供气100户(含)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厌氧发酵装置及附属设施、贮气柜、沼气输配管道、沼气灶具和脱硫器等沼气集中供气设施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每户最高补助3000元。

第九条农业节能与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范围为开展设施农业太阳能集中供热、太阳能杀虫灯应用示范的种养企业或农业经营组织。补助标准为太阳能集热工程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太阳能路灯或杀虫灯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的1/3左右给予补助。

第十条省级补助资金对中央立项已扶持建设的内容

不再重复补助;欠发达地区项目的省级补助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县级服务站)为主导、服务网点为支撑的后续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社自我服务”、“专业性公司物业化服务”等多种模式,不断提升后续服务能力,保障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安全生产和高效运行。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县级服务站)任务是定期对乡村农村能源服务人员开展培训,进行应急事故处理,提供沼气配件和工具供应及维修服务。乡村服务网点重点是为农户提供建池、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配件、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

补助资金用于县及乡村服务站网点管护设施设备配置;沼气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直报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对沼气用户开展安全宣传等。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各地应根据农村能源发展需求,由各地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择优选择有较强代表示范作用、项目所在地工作基础好、能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和自筹资金、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示范项目,有重点、有针对性选择申报。项目建设数量应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乡、村。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11月底前,由市、县(市、区)农业局(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财政局通过浙江农业信息政务内网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下一项目;同时,纸质文本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

第十五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省补资金规模。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要根据《关于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的意见》(浙财农„2012‟416号),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明确职责,落实措施,规范管理。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定期将当地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主体等变动需按原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有资质要求的,从事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局(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审计验收。同时根据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制订考核评价具体方案,切实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抽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加大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扶持力度,确保国家、省立项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计划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省补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业、财政部门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收回省补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两年财政支农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农村生物质能源项目 第5篇

近日,生物质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年度工作会议暨项目交流汇报会在四川成都召开。科技部和四川省科技厅相关科技主管单位领导及联盟单位代表约12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科技部相关领导充分肯定了联盟的工作,同时对联盟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加强联盟的服务功能,提供交流平台,促进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充分发挥产学研的作用;积极征集成员单位尤其是企业的需求,依靠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力量,进行瓶颈技术攻关,实现技术创新,解决产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创造大效益,使企业成为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的载体。

农村生物质能源项目 第6篇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 (含污泥) 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城市生活垃圾 (含污泥) 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 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 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 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 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 合理规划和布局, 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为基础, 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 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 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 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后三个月内,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 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 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 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 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 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 结合现状, 明确措施, 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 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 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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