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中介机构范文

2024-07-25

评估中介机构范文(精选11篇)

评估中介机构 第1篇

一、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演变

1784年,美国纽约州设立了第一个先驱性的学校评监组织———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负责全纽约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和经费捐赠事宜。1847年成立的美国医学协会是最早对专业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表明高等教育评估思想的萌芽,非官方的评估中介机构已在美国“初见端倪”。1885-1924年,美国相继成立了新英格兰地区学校与学院协会、中部地区学校与学院协会等6个区域性的评估中介机构。这些协会为其会员院校制定共同的质量标准并代言共同关心的问题,在学校、社会和政府之间起着良好的沟通与协调作用,已具备评估中介机构的特征。

之后,为加强各地区院校协会之间的合作,美国先后成立过全国区域性评估机构委员会、高等教育地区性评估机构委员会联盟、中学后评估委员会等全国性评估管理机构。目前,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of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CHEA)和美国联邦教育部(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USED)负责对全国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质认可(recognition),评估中介机构可以申请CHEA或USED的认可,也可以申请两者的双重认可。经认可后的评估中介机构才有资格对高校和专业进行质量评估,也称认证(accreditation)。

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属性和范围,美国评估中介机构分为全国性评估机构、区域性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三类,其中全国性评估机构主要针对与宗教信仰有关和个人职业发展有关的单科性院校开展评估;区域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相关各州的院校评估工作,是评估中介机构的主体;专业评估机构是对院校内某一个专业或学科开展评估。至2011年7月,全美共有6个区域性院校评估机构(细分为8个从事高等教育评估的委员会)、11个全国性院校评估机构和68个专业评估机构[1]。全国有7800所高等教育机构和19700多个专业通过评估认证[2]。

从功能价值和实施机制来看,评估中介机构呈现出“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3]等核心特点。其中:独立性是指其作为一种非政府的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高校和社会。公正性是指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一般不受政府等外界因素的干扰与压力,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权威性是指以同行专家评估为主要形式,从而保证评估中介机构具有不可替代性。独立性是评估中介机构公正性和权威性存在的前提,公正性是其社会价值之所在,而权威性则是其发挥作用的力量源泉。

二、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面临的挑战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继续维持自身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科技领先优势,美国加快了高等教育改革步伐,评估中介机构所具有的三个核心特点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断扩大的政府资助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联邦宪法》把教育权划归到各州,规定联邦政府不能直接插手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但鉴于高等教育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2008年金融危机后,联邦政府连续签发了《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The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2010卫生保健和教育协调法》(The Health Care and Education Reconciliation Act of 2010)等法案,以改善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由,深层次地介入教育领域,“资金伴随着规章制度源源不断地从华盛顿的各种机构中流出”[4]。联邦政府利用手中的教育资源,通过认可、加大资助等手段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干预,严重影响到评估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2. 日益紧迫的社会公众问责对其公正性的影响。

随着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趋高涨,雇主、学生、家长等各种利益攸关者从不同立场和价值观出发,对高等教育质量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提出质疑。公众对大多数评估中介机构仅提供一个“通过”或“未通过”的最后评估结果普遍感到不满,他们要求公布院校评估详细结果。如何有效保护教育消费者、投资者和捐助者的利益,把社会需求反馈给评估院校,敦促院校做出改变;同时为联邦政府经费的科学分配、雇主选择学生、学生及家长选择院校提供可靠信息,公开评估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问责,是评估中介机构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3. 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及评估制度自身的部分缺陷对其权威性的影响。

首先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带来的挑战。美国虚拟大学、企业大学、营利性大学等的崛起,尤其是远程教育的快速发展对传统教育评估带来新的挑战。据统计,2007-2008学年,约有430万名大学本科生至少修习一门以上远程课程,占全部学生20%[5]。远程教育的质量如何确定,虚拟化的教育质量如何评估,这些问题促使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不认真思考怎样才能更好地执行“保证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质量改进”两大基本使命,以保持其评估的权威性。其次是,评估制度自身的部分缺陷带来的质疑。评估体系中的标准(standards)是中介机构指导被评估院校开展自我评估、专家实地考察及做出决策的主要依据,但各大区域评估机构的标准主要集中在院校的办学使命和目标、组织和性质、财政、体育设施、图书馆等一些教育质量的非决定性因素上。中介机构虽然在政策上一直倡导要对教育质量进行直接评估,但在评估实践中却往往采用一些间接的、非决定性的评估标准。面对未来,如何为评估对象提供“增值服务”,应对高等教育快速变化及时修订评估标准是中介机构保持其权威性的前提。

三、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新趋势

1. 在政府影响不断加深的背景下积极采取游说的方式维护其独立性。

“有助益就业”(gainfu employment)是自2009年末以来,美国高等教育政策领域备受争议的一个事项。依据《高等教育法》,就读于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有资格获得联邦学贷补助,条件是就读机构所提供的课程能对学生“有助益就业”,这些机构也因其学生办理学贷业务而获益。2010年6月18日教育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出立法拟议通知,提出用“学生贷款偿还率和年平均学贷债务与年收入比率”[6]两项标准对“有助益就业”项目进行衡量,并依此决定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计划是否符合联邦贷款资格。

按此规定,预计有5%的营利性教育机构不符合资格,超过一半的营利性教育机构将不得不发出高学贷债务的警告,对其非学位的职业培训课程会产生较大影响。草案一经提出,即遭到以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为首的评估中介机构的强烈反对,他们积极展开各类游说活动,纷纷表达自己的态度。认证委员会主席伊顿(J.Eaton)于2010年7月29日发表致联邦教育部的公开信。首先,她认为这一做法不利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其次,对草案中提到的用“学生贷款偿还率和年平均学贷债务与年收入比率”来衡量来院校的教育计划是否符合联邦贷款资格,是对评估活动的一种干预。她指出,政府施加于评估机构的标准最终将变成对院校的要求,这种要求虽然提高了评估的标准化程度,却忽视了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和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在评估中介机构大力游说下,迫使教育部于2010年10月29日放弃“要求院校上报学生个人贷款信息的规定”[7]。

2. 提高评估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来保持其公正性。

面对公众问责,《2008美国高等教育机会法案》中强调“评估机构要把为公众提供信息视为常态工作,有必要为公众提供更多的附加信息,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告知”[8]。为此,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要求其会员机构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为公众提供更多关于院校教育质量的信息。如新英格兰地区学校与学院协会在网站上专门开设“信息公开”栏目,内容包括各评估院校教育目标的达成、转学及学分转移、人事聘用、社会对毕业生评价等信息,用详细的数据说明院校办学情况。评估机构只有严格依据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活动,对自己公布的信息负责,为公众的利益和需求服务,才能切实履行好高等教育质量“守门员”和“信息员”之职。

3. 以积极改革和完善评估制度来提高权威性。

首先,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迅速应对。以美国远程教育与培训协会(Distanc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uncil,DETC)为例,该协会是经美国联邦教育部和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双重认可的一所全国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远程教育发展需要,近年来,该协会积极开发远程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不断提高评估权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据2010年该协会对毕业生和雇主的一份调查显示,95%的毕业生认为通过远程学习实现了自我目标;96%的学生对远程教育的学习经历满意;94%的雇主表示会鼓励他们的员工到经DETC认证的院校就读;36%的学生因为有了远程教育的学习经历而得到职位提升或调换了工作岗位[9]。

其次,不断完善评估制度。鉴于评估标准在整个评估过程中所发挥的导向、诊断和基准等重要作用,其修订工作始终是评估中介机构关注的重点,机构通过不断修订标准来确保评估结果的权威性。新英格兰地区学校与学院协会于2011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评估标准,新标准以“尊重高等教育环境变化和公众期望”[10]为出发点,对11项一级指标做了重新阐述和规定。以一级指标中的“学生”项为例,用“院校应为学生取得多样化的成就提供服务并努力实现此目标”[10]代替2005年版的“学校提供资源和服务以给学生提供机会实现学科课程目标”[11],体现了为适应高等教育环境变化,评价标准朝弹性多元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方向转变。因此,新评估标准更注重考核院校对学生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运用知识和创新知识的能力培养,更关注教学内容与学生所处社会环境之间的相关性[10]。

四、对我国发展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启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但发展却非常迅速。从1996年开始,相继成立了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江苏省教育评估研究院等多家评估机构,目前全国共有独立设置的省级教育评估机构12家,学校评建机构300余家[12]。根据高等教育发展需要,2010年11月成立了全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机构协作会,旨在促进高等教育质量提高、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参与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批能真正独立运作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现行评估工作的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由政府主导的行政性评估,政府独家控制评估权,中介机构参与评估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补充,评估中介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稳定、成熟的评估方案,评估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评估功能还未真正发挥。因此,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构建一个合理、公正、透明和被普遍认可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已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加速立法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独立性。

美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评估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保证了评估中介机构在评估实践中的独立性。针对我国现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形成真正具有独立性的评估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将过去政府统包的质量保障的相关职能有计划地、逐步让渡给评估中介机构。在政府支持和法律保障下,建立半官方的评估中介机构,并逐渐向非官方过渡。

2. 坚持评估过程透明化,加强公正性。

美国评估中介机构作为一种典型的第三部门,实际运作中很好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协调中的某些不足,形成相对的价值中立,从而保证其公正的立场。在我国,由于政府既作为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又作为管理者和评估者,身份多重,使评估带有明显的形式化、官僚化、垄断化倾向,不可避免地对其公正性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在维护独立性的前提下,坚持评估过程透明化,对评估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和程序进行公开,做到方案公开、指标公开、数据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评估中介机构的公正性。

3. 注重机构自身建设,提升权威性。评估中介机

构要得到政府、社会和高校的认可与支持,权威性是关键。我国现有的大部分评估中介机构,无论从人员组成、评估指标体系、方法还是程序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专业性、规范性不高的问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以及社会影响力也值得进一步商榷。因此,评估机构要注重自身组织建设,不断提高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依靠专业技术力量,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从而保证评估工作的权威性。

(宣葵葵,宁波大红鹰学院讲师,浙江宁波

315000)

参考文献

[1]Recognized Accrediting Organizations(as of July 2011)[EB/OL].[2011-08-10].http://www.chea.org/pdf/CHEA_USDE_AllAccred.pdf.

[2]Database of Institutions and Programs Accredited byRecognized United States Accrediting Organizations[EB/OL].[2011-07-21]http://www.chea.org/search/default.asp.

[3]王建成.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35.

[4]傅林.从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看奥巴马时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动向[J].比较教育研究,2010(04).

[5]Distance Educ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Indicator 43-2011)[EB/OL].[2011-07-22]http://nces.ed.gov/programs/coe/indicator_dhe.asp.

[6]Department of Education 34 CFR Parts 600,602,et al.Program Integrity Issues;Proposed Rule[EB/OL].[2011-07-29]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10/pdf/2010-14107.pdf.

[7]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 Final Regulations on ProgramIntegrity and Student Aid[EB/OL].[2011-07-22]http://www.chea.org/Government/FedUpdate/CHEA_FU13.html

[8]Accreditation and the Higher Education Opportunity Act of2008[EB/OL][2011-07-22]http://www.chea.org/Government/HEAUpdate/CHEA_HEA45.html.

[9]DETC Degree Programs Graduates and Employers EvaluateTheir Worth[EB/OL].[2011-07-29]http://www.detc.org/downloads/publications/DETC_Graduate_Survey_2010.pdf.

[10]Standards for Accreditation Adopted 2005 RevisionsAdopted 2011[EB/OL].[2011-07-29]http://cihe.neasc.org/downloads/Standards/June_2011_Standards_revisions_in_color.pdf.

[11]Standards for Accreditation Adopted 2005 RevisionsAdopted 2011[EB/OL].[2011-07-29]http://cihe.neasc.org/standards_policies/standards/standards.html_version.

评估中介机构 第2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进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方可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任何礼金财物等;

(四)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的报告,须附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主要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机构复印件上应加盖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印章。

第十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及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因事漏训的要补训。

第十二条 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优存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水平、工作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等情况,每两年更换其中一部分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节能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中清退出来,从机构库中清退出来的单位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有关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审计引入中介机构研究 第3篇

在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有两种常见的模式:一是审计项目外包,政府审计机关只对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结果进行复核;二是联合审计,即以政府审计机关为主导,中介机构以其专业知识协助配合的模式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但就目前而言,因为缺乏实践经验,一些政府审计机关不能有效地选择、运用这两种审计模式,不仅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还使审计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进而影响审计质量的控制。为减少决策失误、降低审计风险,政府审计机关应从投资建设项目的金额、重要程度以及审计要求的时间期限等方面考虑,委托的范围要有选择性、委托的内容要有必要性、委托的数量要有可控性。对于全国性的或国家重点建设、关系民生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实施部门负责人以及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都应由审计机关派出人员担任,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对于行业性或区域性的项目,可以由信誉好、质量高且具有相关审计经验和业绩的中介机构牵头,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实施监督和考核;而对于其他项目,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可参照本省市的经济发展、财政资金等情况,根据具体金额划分项目大小和重要程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二、建立中介机构招标准入、退出机制

各级政府审计机关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等方式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参与公开招标,并由审计机关、财政局以及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参审资格进行严格筛选。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声誉、足够的人力和胜任能力,能够有效保证审计质量,且政府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入围中介机构的信息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若有单位、机关或群众检举,则将其从入围名单中剔除,而其他在公告期间内未被检举的中介机构,则实施准入并由政府审计机关将其添加到全省、市统一建立的协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进行系统管理,根据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随机调用。同时,政府审计机关也应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与中介机构签订含有效期限的服务协议,并按年度计划对其实施动态考核考评,根据优存劣汰制度按一定比例对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排名靠后、不能胜任的中介机构进行剔除,最后再次通过公开招标重新选择相应数量的的中介服务机构替补入库。

三、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灵活选取中介机构

由于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不同的审计期限,政府审计机关则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专业性特点、审计期限的长短以及现阶段任务的紧迫性等因素灵活选取中介机构。如审计部门可以在通过既有的审计库内抽签决定项目协审单位的基础上,逐步采取引入库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联合评标等多样化的协审单位选择方式,以满足审计工作的特定要求。同时,政府审计机关也应根据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在与之相关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根据中介机构报价和市场参考价抽取选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要避免和减少因地方保护主义而排斥所属地域外中介机构的不良现象,对投资金额较大、涉及范围广但本地中介机构缺乏相关专业或审计经验的高要求项目,应该主动打破地域的局限性,联合相邻省市或全国范围内优秀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审计,以使审计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复核力度,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监督的水平,政府审计机关应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复核力度严格规范中介机构审计程序与审计行为,降低因审计理念、工作方法等差异带来的审计风险。

审计机关须建立“谁审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减少审计风险和责任的转嫁。同时,应对独立外包项目以及与中介机构合作审计项目的结果实行严格复核,一是审计机关独立检查,这种形式主要适合于投资金额较少,专业领域涉及不多的小项目,政府审计机关可凭借其现有的人员配置完成,主要对工程造价、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等方面进行抽查;二是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实施部门负责人、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三级复核,这种形式主要适合于负责人直接参与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项目,其对审计实施情况有一定了解,便于复核工作的开展;三是外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复核,这种形式主要适合于审计要求高、涉及范围广的大项目,政府审计资源无法满足审计复核的需求,通过聘请与被审计单位、参审中介机构相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对工程质量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情况等方面抽查。

五、改进对中介机构的单一考核方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涵盖范围广、专业性强,在实施审计时,政府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应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的特点科学地制定审计计划,且审计计划应该具有可行性和较强的针对性,能够使审计人员和协审人员有逻辑、有步骤地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审计机关应提前派出参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映并要求其规范解决,实现全过程动态审计。从事后监督向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控制转变,改善事后监督只能挽回小部分损失的现状。事前参与具体包括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订等;事中监督包括对设备和物资材料采购情况、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的实施情况等实施监督;事后控制则主要为竣工决算审计、工程质量审计、投资绩效审计等。政府审计机关有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并逐步完善一套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以及对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指导和监督的科学管理方法,。

为降低中介机构逐利性带来的审计风险,政府审计机关应改进单一的考核方式,不仅仅局限于中介机构核减被审计单位工程造价的金额或比率。如政府审计机关可实行“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考评;另一方面可将中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的评价、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以及对跟踪审计质量控制的建议等纳入考核指标,结合现有考核机制,引入中介机构信用评估制度,对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将“双绩效”考核结果公开化、透明化,实现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共同监督。同时,政府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严重违反职业准则和相关法律者终身禁入。

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计机关与协审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为有效落实审计工作要求,推进具有中国特色审计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应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审计工作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要依照审计管理的需求进行细分,对审计实施过程中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在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前期探索阶段,中介机构直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合同,且相关审计费用也是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但这样的做法会大大增加审计风险,致使审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相关政策规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须由政府审计机关直接聘请并签订委托合同,且合同中应包括委托审计的时间期限、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审计责任,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尽可能减少因沟通阻碍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误解及审计过程中涉及处理事项时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之前,应与政府审计机关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其参审态度、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等方面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协议,恪守职业准则,自觉回避与被审计单位、建筑单位等部门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谨慎、独立、认真地完成分派的任务;在审计结束时,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应及时整理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档,规范退出。

七、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的建设

为实现“总体分析、系统研究、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精确定位”的数字化审计方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审计数据,推进联网审计,实现国内外审计资源的共享。构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并按照”金审工程“软件规范,设置一整套跟踪审计资料模板,设定严格的人员权限和审批流程,跟踪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平台对审计内容、发现问题、意见和建议等现场跟踪审计资料及时进行记录,并实时通过外网上传,快速实现与机关之间的网上流转和审批,以及与OA和AO之间的顺畅交互。

评估中介机构 第4篇

一、政府机关改革与行政内部委托性“中介”

1994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评估中介的政策思想, 同年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成立。之后, 不少省市建立了专门机构或组织, 其中江苏省教育评估院、上海高教评估事务所即后来扩建的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广东省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等影响较大。回顾其发展历程, 总体而论, 正如一些研究指出的虽然教育行政部门下了很大的决心, “我国教育评价中介机构虽有较快发展, 但其组织很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

第一, 独立性不强。我国教育评价中介机构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官方办的评价机构, 它们在评价中发挥了一些作用, 但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强, 政府对这类中介机构干预过多。第二, 职能不清。评价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价还没有转向以诊断为主的形成性评价, 而多限于终结性评价。第三, 透明度不够。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做到评价结果公开社会, 接受监督。第四, 专业化水平不高。 (1)

这些分析是中肯的。为什么“其组织不健全”呢?就组织发生的背景来看, 大多数省市的教育评估院、评估事务所、评估中心等组织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 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内部委托性的组织。而行政部门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组织是一种内生性组织, 这与社会中介、第三部门等自治组织的独立人格是不同的。因为在行政委托中, 政府仍然掌握着主要的资源, 诸如在评估事务中的项目与经费制度设立 (制度是最大的资源) 、评估准则与结果的解释、实施过程信息控制、甚至包括人事聘用权等等, 几乎所有的制度、财力、人力都握在教委或教育局手中, 评估院等只是依附、依赖于教委或教育局的组织, 任何自下而上的动议、自治、自主行为会被视为不合法, 久而久之也就无法成长自己的专业能力。新的建制用了“扶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名义, 可以是迫于公共理论的进步, 也可以是一种暗陌的、不自觉的机构扩张。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发展 (在世界范围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对凯恩斯模式的怀疑) , 新公共管理理论把市场配置视为组织社会的有效手段, 传统的高度控制下的“政府办教育、管教育并且全盘评价教育”的行政方式遭到抨击。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 “在高中以及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 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就业指导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一些诸如教育评估院这样的组织就是在这样的情势下诞生的。

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 政府机构、职能的改革并不是零点计划, 不是简单的“推倒重来”, 而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它首先遇到的是原来行政机关的种种权力与利益重新分配的问题, 即常言道人事安排的问题。例如一个纪实性研究 (2) 指出:在教委机构改革的过程中, 来自原教委10个处室的同志, 结集到新址, 踏上了开创教育评估院工作的新征程……评估院内设了办公室、研究室、高教评估室、基教评估室、职成教评估室、人员测评室、市场服务部。除了积极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外, 还返聘了一批有一定评估和管理工作经验的离退休人员, 并采取“滚雪球”的办法, 逐步建立各类教育评估专家库。至今, 该评估院仍然是教委直属事业单位, 全额财政拨款, 任务下达, 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教育中介评估机构”了。且不论规模扩张, 这是一个完全的行政内生性的政府营造物 (3) , 并没有中介独立的法人地位。它隐含着这样的逻辑:国家领导教育、使用财政预算, 就应该直接管理和评价教育, 显然这与“中介”或“第三方”的本来意义是不一样的。根据马斯格雷夫 (Musgrave) “必须明确区分社会商品的公共供给与公共生产”的著名学说 (4) , 政府全额拨款评估事务, 并不等于直接生产或经营评估事务。就是说, 上海市教委当然可以直接下设“一个处级单位” (调查中有学者这样形容) 来实行评估政务;但是现在问题是, 恰恰是为了改变这种集权方式而走“政府——中介——学校”的道路 (5) , 那么政府拨款就应该用来购买中介服务, 并向公众提供评价报告。显然, 建立评估院等组织的初衷是后者, 而不是前者。

二、另一个侧面:被评估对象接受评估的需求

上面讨论的是中介组织的形态问题;另一个侧面, 当下被评估客体、对象有没有这种“中介性评估”需求呢?这是行政改革的社会基础的问题, 即中介立法的价值依据问题, 也就是说, 这中介“第三方” (the third sector) 法人主体是否要存在的前提。

在长期计划体制与集权的惯性中, 评估只是行政的一个监控性环节;学校等被评估、被认证系统也是政府的“营造物”, 是政府下辖的执行单位, 因此, 被评估的需求是谋求上级行政通过的安全性需要, 是被动地接受检查的习惯。今天这种惯性仍然存在, 很多被评估对象并不能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评估需求, 更谈不上对非政府中介组织的需求。例如现在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一例。其中, 不少被评为“优秀”的学校, 而其“学生的专业能力不达标”或者“学生实训表现用人单位不满意”, 例如其中一所学校学生《职业能力》测试 (6) 抽查的平均分仅37分, 没有人及格;反过来, 有些学校“专业能力”、“学生实训”成绩很好, 但总体评估的等第却很低。针对这一现象, 一些学者认为问题在于政府制定评估方案可能更看重的是办学设施、秩序与规范的政绩, 而高职院校则可能更看重如何去应对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笔者也曾应邀参加过几所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 访谈中很多校长直言现行评估指标的导向与他们的发展需求有很大的不同, 评估很少有专业上的诉求, 只是想通过政府检查罢了。另外, 评估中一些院校就业率“谎报军情”也是一例 (7) 。

在这些事例中为什么评估需求会被异化, 真正的“社会性评估”的地位没有被抬起来?除了行政中的“惯性”,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体的分化程度不够, 被评价对象的主体意识还未成熟等也是重要的社会原因。应该看到在我国现还没有真正形成“政府:社会组织”或“国家:公民社会”这样的并立范畴 (8) , 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中介或第三方”的概念。当前很多研究都指出这一点, 认为“目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应需求而产生的并不多, 主要是来自政府的供应。政府机构改革以后, 政府就鼓励、通过津贴方式支持这些社团的成立, 让社团去做一些政府和市场做不好的事情。” (9) 可见, 中介组织“主要来之政府的供应” (政府的意愿) , 而非教育行业的需求, 那么, 中介组织的法人能力即它的独立、价值中立和专业自治难以成为组织发生、构建的根本价值依据。而在传统的强势政府的国情下, 社会印象 (社会群体意识) 往往只承认国家或政府组织, 轻视其他非政府组织, 如果说过去我们只承认公, 否定私, 那么现在习惯于不是公就是私, 而忽视社会中介的地位。也就是说, 从原来的政府下属部门易名为“评估院”等并不妨害其继续施政的职能;这些机构只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外在形态上的不同罢了, “并未上升到不同组织法律地位的差异, 因此也无法超越实践的局限, 将这种差异理论化、制度化” (10) 。

并且, 在稳固的内生性行政关系中, 虽说被评估对象 (例如前面所例举的学校和个人) 作为“集体的概念”可以对现行评估制度和效用提出意见、提出批评;但是作为“单个的概念”, 他们分别又是接受评估与控制的对象, 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只有同其他一切个体相结合共同构成公共教育所有者的时候才能拥有发言权和监督权。而事实上这是难以做到的。这就是公共事业的“内排他性”, 它导致“集体行动难题”的现象 (11) 。上面调查中提到的目前不少被评估学校有意见, 又无奈, 明哲保身, 随遇而安, 就是这个原因。

三、评估中介的行为能力所面临的专业挑战

研究评估院、评估事务所、评估中心等组织形态的法理属性最终是为了实现法律最基本的“权力等同”、“权力分立”原则——即强调各类公法人意志独立、权责自负的能力 (12) , 就是说, 评估院是否具备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在评估行业中, 这抽象的行使义务与责任的能力主要是指制定评估方案 (建立价值准则) 、调查、对判断材料进行解释以及公布信息的能力。在此意义上法人能力就是专业能力。这在其他公共领域或国外的例子中已屡见不鲜, 例如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有过大规模的组织分工与专业化改造的案例, 在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险领域“大量的原行政组织分成分离的购买单位和供货单位”, 成立了一大批专门化的、非政府的自治机构。 (13) 因此可以说, 独立出来的组织其专业知识与技术是公务分权、法人独立的基础。

然而正如当前很多研究指出的那样, 就一般而言, 我国目前评估中介的能力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归还”式的循环逻辑。在大学认证一类事务中, 评估机构虽设置了专家网络系统, 但“总是声称是按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什么精神和具体安排来开展某项工作”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却没有自己的评价方案。 (14) 上面“评职校而忽视职业能力”的案例就是一例。这种现象在基础教育中更为显著, 在本研究中, 某评估院“高评委” (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专家组成员Y教授认为 (15) :例如现在的“高评委”运作, 尽管有很多规定的程序, 但实际上是由教委分管官员领导的, “他一忙, 没有空, 没时间批文件, 整个工作就要往后拖, 评估院就不能发通知, 就不能启动, 而一旦评起来又很乱”。另外, 在政策评估一类事务中, 中介机构也会提出一些建议, 但反过来又“需要求助于科学以外的标准”, 实际所依仗的并不是专业权威, 而是混合体, 如政治集团、公众舆论等, “使其建议的规范性大大削弱, 批判性作用更是几近丧失殆尽, 蜕变为对国家政策政令时尚的追随和注解”, 消弭了机构建立的本来目的, 社会对教育中介机构的认同度不高。而转型中的政府主管部门“虽然条文上明确不再管制, 但始终隐隐约约地存有继续控制的欲望”。因此, 教育中介机构实质上是“借来的法律权力, 同时又将权力返回给政府部门, 由政府部门直接发挥作用”。 (16)

其次, 专业细分 (或反过来:垄断) 也是关及专业能力的一个重要问题。中介的含义在很大程度就是基于专业的公务分权, 或者说是去行政性的专业自治 (亦可理解为专业缓冲) , 是针对计划体制下全能政府失效而言的。然而, 例如某市的教育评估院几乎又搭建了一个全方位的“大政府”, 全域行政, 院内下辖6大评估“部门”, 囊括了从幼儿园到普职两类学校甚至包括医学类大学、从学生教师到各类政策项目、从教师培训到教育理论等所有的评价对象。 (17) 比照大多数国家的作法, 例如美国的TEAC (Teac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Council) 教师教育认证机构就是专门为评估那些“自称有独特的发展目标、有自主性并严格实施”的“中小规模一类教师学校”而设立的, 就是为避免NCATE (另一个认证机构) 的一家之言而成立的。 (18) 而英国的伦敦大学的考试中心则是专门研究高中学习与大学入学测量问题的机构。等等。显然, 没有专业细分, 就没有专业权威, 也就没有中介能力, 这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 正如前述, 在绵密的内生性委托关系中, 机构扩张, 组织活动的成本增加, 加之在“利益”上的、经济上的动因就会有评估腐败的可能性存在。当下的一些评估院、评估中心等既庞大又乏力。正如一位被调查学者Y所言“它一出生就是怪胎, 实际是教委下面的一个处级单位, 是用市场经济的名义来搞计划经济的一套。……目前的处境也是很尴尬的、很矛盾的, 没有任务了就要依靠教委, 有了任务、有了钱了又想摆脱教委, 打出一副中介的面孔。” (19) 确实, 由于机构膨胀, 人员扩编, 财政紧张, 进而唯有再行业务扩张, 借助一些“社会性教育评估服务专题”、与评估有关的“培训”、评估咨询等等盈利性业务 (20) 作为经费补充。但是公益性与盈利性的边际是模糊的。本研究另一则调查中, 被访问者H教授 (21) 说到, 自己就怕在评估活动有送礼、发红包的事情发生, 以至拒绝了下一次的专家受聘。总之, 现行中介制度就很难说没有寻租、设租等机会交易的危险。

四、实行教育评估中介、建立专业权威的对策

我国推行中介制度, 若干省市成立中介性的评估院、评估中心等已有多年了, 实践与理论似乎都已顺理成章。其实不然。由于“内生性”的逻辑起点, 很多问题又回到了原来的状况。2008年, 在关于教育机构地位及其职能问题的研讨会上, 上海师范大学原校长杨德广指出, “评估院等组织要成为名副其实的中介力量, 关键还是要从政府既办教育、管教育又评教育的状况中脱离出来”。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

至此可见, 上述所有问题的焦点是能不能将原来的职能部门真正改变为“外部行政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 使之成为“去行政隶属”的独立公法人?正如李昕在《法人概念的公法意义》一文中所指出的:如果说一般法人是以经济独立作为特征的, 那么公法人则是“去行政隶属”、“去政治化”来表现其主体性与业绩的;即唯有这种独立的组织形态才能使中介组织的价值实现, 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公权利与公义务。 (22) 这在我们的历史上并不多见, 也难以回答今天是否时机成熟。

但是, 也应该看到, 随着“国家:社会”二元意识逐渐唤起 (如最近在汶川地震、奥运等事件中出现的不少公民自治组织就是例证) , 法人制度的逐渐完善, 事实上在这些年的评估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独立组织, 或是独立组织的雏形。应该看到, 一些地区的评估院、评估中心这些年之所以能够承担多少带有“中介性”的评估业务, 正是由被公认为专业权威的教授们完成的, 他们不是躲在“专家网络库”里的虚拟力量, 而是真实的组织——他们所依傍的大学。几百年来, 大学就是在与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中以它的学术自由而存在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大学也日益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 它已经成为一个更为独立的组织。伯顿·克拉克 (CLARK B R.) 认为“新的大学自主已不同于旧的大学自主, 它们正在主动地‘赚取’自主而非被动地等待给予自主”, 作为一种与企业、政府不同的特殊组织, 大学以其非营利性、专业性、组织性、非政府性、中立性等特征, 日趋归位于社会第三部门。 (23) 显然, 将中介性评估任务交给大学是适当的, 也是目前业已存在的事实。

总之, 在既承认并尊重强势政府的行政习惯, 又看到现实的专业组织可能性的基础上, 一种类似妥协的“法团主义”构想是本研究后续研究的内容, 包括: (1) 承认教育评估更多地是行政控制的工具 (而不是权力分立) , 仍然扶持原城市评估院、评估中心等作“教育评估的牵头人”和评估法规的研究基地, 使之成为各专业评估组织或学校联盟的协调者, 承担规范评估业务的职责。 (2) 借鉴英国、德国等国的经验, 按照“专业细分”的原理对当前各类、各级评估业务进行划分, 鼓励有声誉、有能力的大学在评估院管理的框架下, 建立专业评估组织。 (3) 逐步推行外部行政委托的的方式, 实行评估项目合同承包、政府购买评估服务的制度。 (4) 建议政府设立专题资金, 依据现有基本法规, 建立中介性评估的部门法。

参考文献

[1].郑令德等.对上海市教育评估法规建设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 2005, (8) .

[2].廖湘阳, 王战军.我国教育中介机构的组织特性分析[J].江苏高教, 2002, (5) .

[3].李昕.法人概念的公法意义[J].浙江学刊, 2008, (1) .

评估中介机构 第5篇

(1)科技部统一编制的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必须由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机构成立的批件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介机构的组织章程;

(4)法定代表人、科技评估或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部门负责人的简历;

(5)专职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人员的名单及其主要专业背景材料;

(6)主要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科技咨询研究成果名单及简要介绍;

(7)证明资格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用标准A4号纸装订成册,一式8份。

关于我国文化中介机构的思考 第6篇

[关键词] 文化中介机构 界定 功能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4) 03-0016-03

[Abstract] The cultural industry is the sunrise industry in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has become the key cultural industry chain. The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basic function of the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and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the culti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to focus on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nd promote cultural industry prosperity.

[Key words]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Definition Function Necessity

从1949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生产、分配、消费高度集中,统一按计划运行,基本上没有中介组织生存的空间。我国文化中介机构组建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组建大致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而来,承担政府的某些职能;第二种是由民营文化企业自发组建,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由于体制性制约,我国文化中介机构发展十分缓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文化市场的日趋繁荣,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中介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文化产品和服务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 文化中介机构界定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文化中介机构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沟通和组织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交易的媒介体。具体而言,文化中介机构是指在文化经济市场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而收取佣金等报酬的文化服务机构,以及各种行业协会,涉及文化信息、文化产品、文化人才、文化生产传播资料、设备和技术等文化市场要素,从事文化的策划、居间、行纪、代理、咨询、出租等经纪活动,由自然人、法人在取得必要的文化经纪资格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文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而成为文化市场的经营型主体[1]。文化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交易型、准则型和管理型。交易型文化中介机构包括经纪类、代理类、交易类,如文艺演出经纪、文化产品销售代理以及文化拍卖组织等。准则型文化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咨询类、认证、评估和担保类,如技术咨询、投融资担保、信用担保等。管理型文化中介机构主要是指民间文化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类文化中介组织,这类中介组织承担着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能够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2 文化中介机构的基本功能

2.1 服务功能

服务功能是文化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功能,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政府和文化经济主体、法人和公民。

我国一部分文化中介机构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而来,承担着政府的部分职能,特别是管理型文化中介机构,例如出版行业协会承担着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促进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职能[2]。另一方面,文化中介机构联系面广、信息渠道多、掌握的信息量大,能够凭借专业性特征,依靠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及时、迅速地获取市场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和整合,最终形成信息资料数据库。因此,文化中介机构的信息反馈功能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此外,文化中介机构可以为经济主体、法人和公民提供全方位、多领域、多层面的服务。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换过程中,文化中介机构涉及的领域宽广,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更便捷,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和服务,能够促进文化信息交流渠道多样化,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接触机会,扩大文化信息传播范围,促进文化商品交易。文化中介机构既服务于文化生产者,将文化产品和服务及时卖出,又服务于文化消费者,及时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文化中介机构还可以发挥“把关人”作用,对文化市场需求进行因势利导,引领文化消费时尚,掀起各种文化消费热潮,从而能够培养文化消费群体,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2.2 沟通功能

文化供给和需求是文化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方面,文化生产者专注于文化产品的生产,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需求市场、对产品和服务进行策划以及更好地营销等[3]。文化中介机构是文化产品和文化市场沟通的桥梁。它活跃于文化生产、文化交换、文化消费三大领域,能够传播文化产品信息、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流通,调节文化供需。文化中介机构也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文化中介机构一方面与政府部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对政府的政策方针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与文化经济主体、法人和公民交往密切,比较了解他们的要求和呼声,文化中介机构可以代表文化企业与政府对话,充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文化中介机构不仅可以发挥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还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关系的强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文化生产者、文化经营者和文化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利益更加突出,例如制造虚假广告、侵权盗版行为会损害不同文化主体的合法利益,文化中介机构通过调节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缓解或者避免矛盾的激化。协调不同文化主体的利益,维护不同文化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文化中介机构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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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证功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受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尽管文化中介机构的全部职能是提供文化中介服务并通过提供服务获取报酬,但文化中介机构的服务不同于其他商业服务,这种服务是居间性的、双向的,既要对政府负责,又要对文化企业负责,服务的质量和内容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因此,公正性和客观性是对文化中介机构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文化中介机构是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从业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能够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落实进行查证核实,对市场主体发布的各种文化经济信息进行核实并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还可以为政府制定行业规范提供咨询等。文化中介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是促进文化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促进文化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此外,文化商品一方面是物化的精神产品,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文化精神产品和娱乐服务的总和,其经济价值难以度量,所以文化中介机构的作用不仅可以沟通供需双方,提供信誉保证,它们还对文化产品的价值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

2.4 监督功能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调控,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职能就转给中介组织[5]。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一些文化企业习惯于计划管理,政府转变职能后,经济管理主体暂时空缺,我国文化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文化生产者、经营者不成熟,必然会导致盲目竞争,因此,需要文化中介机构承担政府的某些社会职能,对文化市场运行进行监督和协调。文化中介机构的监督是一种综合性监督,且独立于行政管理之外,在某种意义上比政府监督更有效、更贴近市场,特别是非营利性文化中介机构,比如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它们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机构的重要性

3.1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文化中介机构起步较晚,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政府职能正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文化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和文化经济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一部分职能,发挥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的功能,使政府从微观管理的任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协调服务上。大量文化中介机构存在,能够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政企分离、政事分离和企事业分离等体制转型,同时,也能促使相当部分文化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逐步实现所有制、经营模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转变,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6]。

3.2 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由于文化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服务性等特征,随着政府职能由微观向宏观,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文化中介机构将在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媒介”功能的发挥有利于文化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文化产品流通更加便捷,从而有利于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文化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为文化扩大再生产创造条件。文化中介机构直接面向消费群体,能够准确地了解文化市场的需求,并能够因势利导,培育文化消费群体,引导文化经济消费。在文化市场中,文化中介机构能够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监督文化企业生产,调节文化市场纠纷,协调政府和文化经济主体以及各种文化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规范文化市场经济秩序。文化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文化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完善文化产业市场的结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把各种零散的、分散的市场主体组合起来,建构跨行业的文化市场,吸引非公有制资本加入,形成混合所有制的文化市场主体,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3.3 增强文化软实力,推进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

目前,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文化软实力已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文化“走出去”与“引进来”已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中国文化“走出去”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提高我国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文化产品走向世界并占有更多市场份额;二是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我国加入WTO以来,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更加活跃,文化中介机构在提高中华文化的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国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推动力量。通过举办展览、版权贸易、艺术表演以及民间文化往来等多种交流和合作形式,我国文化贸易发展趋势越来越好,例如杨丽萍的《云南印象》和中国舞台剧《少林武魂》,凭借民族特色和良好的策划、包装和运作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巨大成功。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文化产品虽然已经走出去,但距离文化输出大国还有很大的差距,这需要文化中介机构和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3.4 推动全民参与文化建设,提升全民文化素质

文化中介组织最基本的特征是社会性,又称“民间性”或“非政府性”。大量文化中介机构的存在,充实文化市场的主体,壮大文化市场的力量。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文化中介机构已成为除政府、文化企业之外的第三大引擎。因此,文化中介机构本身作为社会力量的一部分正在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建设。

此外,文化中介机构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参与文化建设的渠道。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文化中介机构具有传播文化信息、促进文化商品流通、培养文化消费群体、引导文化消费等功能。因此,文化中介机构的存在能够使更多人接触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得到提高,将会需求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这样,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参与文化建设,为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3.5 提升我国文化中介机构整体发展水平,解决诸多现存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文化市场日渐繁荣,文化中介机构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快速发展。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中介机构相比,我国文化中介机构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发展不平衡,在北京、上海经济发达地区文化中介发展较好,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发展比较缓慢。第二,行业管理和自律缺位,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仍依附于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实现真正意义的自主。不少文化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低劣甚至存在着非法执业、无照经营等现象。第三,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虽然国内有些院校开设了文化经纪专业,但专业还不成熟。第四,人们对文化中介组织的认识不足,文化中介组织长期处于不良的舆论环境中,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威信有待提高。第五,与国外成熟的文化中介机构差距大,尤其是跨境服务的大型文化中介机构。因此,要注重培育和发展我国文化中介组织,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随着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文化产业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支柱产业。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中介组织的发展水平是衡量文化市场繁荣程度和文化产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7]。文化中介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加大对文化中介组织的培育使其在文化产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国门,更好地走向世界。

档案中介机构的市场前景 第7篇

一、国家相关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指出, 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 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决定》颁布后不久, 国务院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又强调, “要把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性的相当一部分监督性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档案中介业的快速发展也引起各地相关部门的重视, 如上海、浙江、山西、贵州、湖北和山东等省市已在其地方档案管理法规中规定, 应加强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要依法追究责任[1]。自2004年2月4日实施的《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档案中介机构成立的要件;《山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对档案中介机构可以涉及的业务领域进行了规定。此外, 在我国档案中介业发展较早的上海市还先后出台了《档案中介机构章程》、《档案中介机构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档案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管理文件, 这些都对我国档案中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尽管目前关于档案中介机构的立法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但各级政府都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随着立法工作的逐步深入, 必将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

二、政治体制改革深入进行,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我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中将政府一部分权力放开, 将一部分微观管理职能推向社会公众管理, 这促使了大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产生。档案中介机构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产物。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政府职能进一步转换, 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而言, 其工作重心日益转向宏观调控, 如加强执法检查、推进档案资源整合、建立健全档案规章制度等, 却将诸如档案整理、技术咨询、教育培训、评估鉴定等微观管理职能逐步放开, 转而交由档案中介机构来完成相应职能[3]。这无疑将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档案行政管理的束缚,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三、巨大的市场需求, 是档案中介机构发展的根本动力

1. 我国旧有档案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形成了档案中介机构潜在的客户群。

我国档案部门长期以来的服务对象多局限于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服务面较窄, 这使得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群体的档案需求得不到满足, 主要是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他们不属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因此, 当他们有档案代管、业务咨询、数字化等档案需求时, 只能转向社会, 求助于档案中介机构。另外, 由于档案中介机构具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先进的设备、现代化的管理技术, 这使得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成为它们的客户, 以解决在档案现代化管理中遇到的难题。

2. 档案业务外包市场的形成,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业务外包是将一些传统的由组织内部人员负责的重要但非核心的业务职能交给企业外专业的、高效的服务提供商, 以充分利用组织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 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一种管理策略。随着人类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 信息传输成本大幅下降, 这既给档案业务外包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也给档案业务外包提供了可能性, 它使实行档案业务外包的组织机构能够方便、快捷、安全地利用本单位外包出去的档案信息。

一些单位由于档案管理成本过高, 牵制了过多的人力与财力, 为提高核心竞争力, 提高单位整体效益, 档案业务外包无疑被纳入他们的考虑范畴。部分企事业单位由于受保管条件的限制或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档案管理人员, 无法有效地管理利用档案, 档案业务外包无疑也成为他们的首选策略。另外, 随着数字档案馆工程的开展, 大量档案需要进行数字化, 绝大多数档案部门都选择专业的档案中介机构进行这项工作。同时,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使各机构的电子信息与电子凭证大量增加, 而对这些电子文件与电子凭证进行管理需要海量的存贮空间与高水平的管理技术, 这对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而言都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 为确保电子文件信息的持续可读性, 必须不断地对文件进行适时迁移, 以适应新的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 这都需要大量的投资, 因此许多机构, 如银行、保险公司、电信业及电力企业等, 都采用了外包方法将电子文件的管理外包。大量档案业务外包需求的存在, 决定了档案业务外包市场逐步形成, 这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4]。

3. 档案资产属性的认定, 开辟了档案中介机构另一块市场份额。

随着社会的发展, 档案资产这一概念已逐渐为人们所认同。档案资产只能通过档案中介进行法定评估, 实现其科学管理和资产价值。例如公司新设时,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 如果以其过去工作中形成的工业技术图纸出资, 这时就涉及了档案资产的评估。在公司分立时, 要清理财产、清理债务, 这时也需要对企业的档案资产进行评估, 作为企业整体资产进行清理。企业破产时,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应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由于档案资产是企业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档案中介中的执业人员也理所当然地应被包括在清算组成员之内, 参与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 同时整理档案的费用也应纳入破产费用, 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大量企业的成立、合并、破产等, 需要对档案资产进行评估认定, 这为档案中介机构开辟了另一块市场份额。

四、国外档案中介的进入, 为国内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技术

在国外, 档案中介服务已十分普遍。美国的商业性文件中心就是由私人创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寄存机构, 配备有现代化的文件存储设施, 专门为企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尤其可为新型载体文件提供良好的保管条件。2002年年底, 美国第三大信息管理及档案文件保管企业Guarantee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与上海创造实业公司合作投资了上海信安达档案文件管理有限公司, 向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档案文件保管、寄存服务。外国档案中介机构的进入, 给我国刚刚起步的档案中介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技术, 必将促使其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五、国内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成功运行,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

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及一些房产交易所等都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成熟的管理模式、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良性的运转轨道, 为我国加快档案中介机构建设提供了参照模式和实践依据。国内的档案中介机构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浪潮中, 有的档案中介机构被淘汰, 也有相当一部分档案中介机构经营得有声有色。它们之中有档案硬件制造企业, 如山东齐元档案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科阳档案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老顾头档案设备有限公司等;也有档案寄存咨询服务机构, 如上海市档案咨询服务中心、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等;还有以档案数字化建设、档案管理软件开发设计为主的公司, 如深圳市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四川海诺数据资讯有限公司、量子伟业公司等。以量子伟业公司为例, 公司发展十年, 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目前客户已达5000家, 服务对象遍及档案局 (馆) , 以及电信、移动通信、汽车制造、金融、保险、电力、能源、房地产、医疗、烟草等行业[5]。因此, 我们有理由相信, 中国档案中介业在吸收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吴加琪.我国档案中介发展面临的机遇及应对举措[J].山东档案, 2004 (4) .

[2]吴加琪.档案中介组织:理论、实践及发展前景[J].兰台世界, 2006 (3) .

[3]宗培岭.在市场竞争中把档案中介服务业做大做强[J].上海档案, 2003 (4) :.

[4]黄力, 李圭雄.业务外包:档案中介机构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北京档案, 2004 (5) .

会计中介机构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第8篇

(一) 我国会计中介机构监管模式的发展

我国会计中介机构监管模式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一, 行政主导阶段 (1980年至1991年) 。1980年, 为了适应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需要,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会计顾问处 (会计中介机构) 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批及其业务监管任务由财政部门负责。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出台。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 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时的中注协相当于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中心, 从此形成了中注协半官半民的监管模式。

阶段二, 半自律阶段 (1992年至2002年11月) 。1993年,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 在“条例”的基础上, 规定和扩充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 我国会计中介行业有了法律和制度的框架。1995年, 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 审计部门将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责与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并交由中注协行使。

阶段三, 市场经济阶段 (2002年至今) 。2002年11月,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管理的意见》, 明确了财政部门内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各自职责。财政部门被重新界定为会计中介部门的监管主体, 而注协被定义为纯粹的自律、服务机构, 这标志着我国会计中介监管制度又发生了一次重大而深刻的变革。

(二) 我国现行会计中介机构监管体制的主要弊端

1. 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独立性不强。

《注册会计师法》并没有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属性进行准确的界定,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非是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实质是财政部的一个机构, 它跟财政部门是垂直管理关系。这种由政府直接控制的方式, 不但不符合国际惯例, 而且容易产生弊端。

2. 多头监管效率低下, 法律规范不健全, 责任不明确。

我国会计中介机构的现行监管体系是由多头主体构成的, 包括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审计署等部门。由于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叠, 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 以至于不分主次, 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 权责界定不清。在处理同类问题和面临类似情况时, 产生了不同的衡量标准和判断依据。

3. 政府监管决策难以统一。

在竞争性市场中的各个上市公司通过供求机制的引导能够实现彼此的协调, 而在各个政府监管部门却不存在这种无形、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会计中介机构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一) 英、美模式比较注重政府在会计中介机构中的监管作用

英国的会计监管强调公司财务报告应给予真实与公允反映, 以民间审计为主, 保护投资者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会计国际化的发展, 由于缺乏一套强有力的会计监管法规, 英国各地之间会计监管的程度不完全一致, 极大地影响了英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水平。1998年11月, 英国贸工部 (DTI) 公布了文件《会计职业独立监管框架》, 2001年底, 英国基本完成了一套全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监管框架的建立工作, 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 同时发挥自律监管和独立监管的作用。2002年英国由多个政府部门和会计监管机构共同成立了“审计与会计问题协调小组”, 对现有的审计监管和财务报告制度进行检查。

美国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在一系列特大财务欺诈事件之后进行了大力的调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 要求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 (PCAOB) , 强制要求执行和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注册登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得到强化, 而非审计服务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法案还明确违法行为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

(二) 德、法法典化的监管模式开始重视市场的力量

德国的监管模式是由《审计师行业管理法》来确定。该法于1961年颁布, 1990年进行修订, 它既是对审计师执业资格的监管, 也是对审计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专业技术规则与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则, 是由政府授权成立的审计师协会制定的, 由此可见, 德国对会计中介行业的监管实行的是政府干预型监管模式。安然事件后, 德国也开始致力于建立有关会计中介行业的独立监管体制, 并分别设立了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财务评议小组和公共检查委员会。

法国于1969年成立了“全国审计师协会”, 该协会隶属于司法部, 即由司法部对其进行监管, 行业组织自己进行规范管理。2003年法国对会计中介行业监管的重新立法开始实施, 争议集中在审计和财务透明度的改进上。新法案对独立性问题给出了深入的探讨, 建议事务所应该严格限制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利益冲突的非审计业务。按照新法案, 成立了“审计师高级委员会 (HCCC) ”监管所有有关公司的审计问题。

(三) 日本政府严密控制的监管模式

日本现行的监管模式由《公认会计师法》来确立。对于公认会计师及监察法人 (即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资格、注册、权利、义务、审查、考核与惩罚等事项都做出严格规定。1994年日本成立了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 其中任何一个政府被认为是非正常的行为或者是重要的事项都必须经过大藏大臣决定。日本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也都是法人组织, 但其是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下, 其实是政府管制的一部分, 是政府管制职能的延伸。

综上所述, 国外监管发展时间长, 相应体制也一度自认为比较健全, 在安然事件之后, 美国最先做出的反应就是加强立法, 但这种操作性研究是因地制宜的, 由于国情不同, 导致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会计中介行业监管制度变迁的机制、路径、内容等方面会有明显不同。

三、我国会计中介机构监管体系的构建设想

从英、美监管理论和实践来看, 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管, 过去一直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 安然事件等造假事件的产生, 暴露出植根于市场规则运行的行业自律可能为会计中介机构过度灵活与市场共谋提供便利条件。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标志着美国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管体制已从行业自律为主转变到政府监督下的独立监管为主的时代。在国内, 目前针对这方面监管模式研究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自律主导型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建立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独立性监管模式。确定监管模式的标准应在于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是否能为社会公众服务并促进会计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是否能降低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基于以上三点, 我国会计中介机构监管模式的重构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目标模式和过渡模式。

(一) 目标模式

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分析表明, 建立一个“只有市场”的社会纯粹是一种幻想。要使现代经济高速运转, 需要建立制度安排, 其中就涉及大量的公共物品 (如监管机构) 。既然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 完全依赖民间自律型的市场力量是不能带来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而对行政力量绝对信任, 希望其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已被证明不现实, 其缺点是缺乏灵活性, 对市场反应滞后。因此, 只有将行政和市场两者结合起来, 才是合理的选择。从长远来看, 我国会计中介机构监管构建可采用独立监管模式, 结合我国国情, 设立一个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在目标模式下,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律性组织。

(二) 过渡模式

目标监管模式虽然在逻辑上是最优模式, 但其成本也最高。在我国实行目标模式目前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过渡阶段, 政府要有意识地转变自身职能, 为转变为目标模式创造条件。明确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权后, 协会不再扮演双重角色, 应该是完全自律的, 财政部也不应再把协会当作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模式中,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理顺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集团、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重点企

业进行审计的会计中介机构的质量抽查, 对于会计中介机构因严重违反执业准则, 故意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存在重大过失, 予以严惩, 目的在于增强对注册会计师处罚的威慑力度。同时对行业自律体系的完善及正确与否进行监管, 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而把日常的监管工作交由行业协会自行处理, 并保证注册会计师协会具备实行自律性惩戒所应具备的权利。

2. 完善政府监管机制, 提高监管效率。

譬如改变官员任命制, 面向社会聘用专业人员并用高薪保持监管人员独立性。

3. 按检查和惩处的工作流程设计完整、详细的工作规范, 使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有具体程序可依。

档案中介机构的一般特征研究 第9篇

1. 独立性。

档案中介机构是介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中介组织, 因此, 档案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但目前, 在档案工作领域存在一批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衍生的提供档案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 这类机构一般采用双轨制的运作方式:一方面从事档案业务经营活动, 开展市场运作;另一方面又依靠行政权力, 无法割舍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附性。尽管这一运作方式对扶持和发展档案中介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从长远看, 这只是一种过渡性的运作方式。真正的档案中介机构, 关键在于保持自己独立的品格,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 应是一个在社会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在档案中介活动中不依附于任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档案中介机构的实质而言, 独立性应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但从现今的发展状况来看, 很多机构并未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可以说, 独立性将是我国档案中介机构未来的趋向所在。

2. 社会服务性。

档案中介机构是在机构改革中, 按照“小政府, 大服务”的方针, 淡化行政干预, 增强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产生的, 力求用自己的服务职能贡献于社会并带动自身的发展。因此, 服务社会是档案中介机构业务运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也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必然产生大量的有关文件、档案方面的事务工人力、资金、设备的浪费。档案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性与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社会组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内涵上, 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提供档案劳务、档案知识、档案技术等业务服务, 在服务对象上可以满足社会组织、个人、法人单位档案业务的需要, 在服务方式上实行档案业务有偿服务。这种服务既不同于政府部门提供的法规服务与政策服务, 也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

3. 技术知识性。

档案和档案工作本身即为一门专业学科, 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具有自己特点的学科体系。而档案中介机构是以档案和档案工作为依托的对社会进行服务的机构, 因此它的工作必然有其技术知识性, 而非简单的劳务输出。从目前档案中介机构所实际从事的服务内容看, 绝大多数均为技术知识型的咨询服务、档案工作理论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档案价值鉴定方法的传授等。例如上海档案咨询服务中心先后承接完成了“南浦大桥”、“东方明珠”、“上海大剧院”等多项工程项目档案的咨询论证服务, 并为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档案馆建设与档案楼施工设计等问题咨询论证, 起草并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档案馆建设与管理的咨询报告》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档案楼施工图设计中若干问题的补充咨询报告》。所以无论从档案和档案工作本身还是档案中介机构工作的实践来看, 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都具有技术知识性。

4. 自律性。

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形式, 比行政监督更贴近市场, 更具针对性、及时性, 且直接触及服务过程, 因而是档案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 亦是实现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作为无主管部门的档案中介机构, 惟有靠自律来约束机构的行为, 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 有所建树。若中介机构运作无章可循, 缺乏相应的规约, 甚至充当“二政府”的角色, 定会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自律性和互惠性。因此, 档案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中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 要恪守信用, 履行合同, 自我约束, 依法经营, 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金月.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档案, 2000.3

科技中介机构现状、生存与发展 第10篇

1.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现状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即处在起步阶段.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整体上讲,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较弱,满足不了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

(1)科技中介机构生存环境不理想。

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在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且以政府的推动力量为主。寄生于政府,服务意识差,带有政府行政管理的色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制约了真正市场意义上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2)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公共信息不通畅。

由于公共信息网建设滞后, 信息网络不畅通, 中介机构往往是依赖其社会关系或非正常渠道、非正规手段获取信息, 这些信息是行业性的, 操作不够规范, 导致信息可信度较差, 将影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声誉。

(3)社会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认识片面。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小政府、大中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型而来,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依然存在,一方面政府不愿中介机构介入,另一方面,政府对中介机构不放心,可由中介机构操作的事情还不敢放手。

(4)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服务水平、质量不高。

科技中介机构较为普遍存在缺少高素质人才、服务层次比较低、服务内容比较单一的问题。市场经济下需要从业人员既懂技术又懂市场、既懂管理又懂营销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就某一行业的技术非常熟悉、对市场敏感、对投资判断准确的高级人才。

2.探索科技中介机构生存与发展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历史较短,没有成功的经验,在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以及人力资源等诸多方面,积累较少,仍然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制约了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1)加强科技中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与综合素质。

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的业务专业性很强,要把队伍建设摆在最重要位置、头等大事来抓,根据自己的优势和业务特点,积累相关的资源和信息,培育既有专业特色、又有竞争力的人员和机构,打造精品服务项目。科技中介服务是一项创新性工作,需要具有技术、营销、法律专长和良好的产业关系的创新型人才团队相配套。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逐步建立起具有较高的科学素养、渊博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公关能力的科技中介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科技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科技中介机构必须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要不断创新,以提高服务水平,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2)创造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建设基础性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

政府反对信息垄断和信息封闭,公开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建立公共信息平台,解决公共信息渠道不畅、供应不足、不及时的问题。整合跨地区、跨行业的信息资源,将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络连接起来,建立覆盖广的公共信息网络,实现国家信息共享,降低科技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为促进科技中介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转变观念,提高对科技中介性质的认识。

就科技中介机构的性质而言,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知识性、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科学技术越发达,服务业的比重也就越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以不同的方式有机结合,不断促进经济的增长。科技中介机构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中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要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和科技的发展相配套。科技中介的作用不能发挥,直接导致要卖的卖不出去,要买的买不到,发明方和投资方之间彼此不了解、缺乏信任,无法达成共识,项目转让的成功率很低。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导致很多很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胎死腹中,延误了成果转化的时机。

必须提高对科技中介机构作用的认识,科技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科技中介业务的发展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4)转变政府职能,创造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各种条件。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已形成,在国际经济市场大环境下,政府的职能将发生改变,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服务应逐步转给中介机构或相关实体,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要重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智囊作用,科技管理部门要把依靠科技中介机构完善管理和服务作为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优先考虑让中介机构参与政府的决策,对科技中介机构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等项目,政府要委托给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操作,把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落到实处。

政府要营造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理顺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发展环境,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

(5)发挥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行业协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中地位也很重要。行业协会通过建立行规,在本行业内施行行业自律,对行业进行规范、协调,发挥着与政府完全不同的功效,行业协会加强了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职能,引导各中介机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觉维护中介行业的市场秩序,组织各中介机构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誉。通过行业自律,完善了科技中介的管理体制,使科技中介机构能健康有序地成长。

(6)创新中介机构服务方式。

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科技中介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科技中介机构要紧紧跟踪科技发展的步伐,从层出不穷的高新技术成果中快速准确地识别那些真正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技术。经济全球化范围的商品交换、资金流动、信息传播、人员往来加速,也促使科技中介机构在具有全球视角的同时,要不断创新,推出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的服务,提高科技中介服务的效能,才能生存和发展。

科技中介服务必须应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技术推广服务,不仅要向企业推介技术,还要帮助企业去实施,为企业提供从技术立项、融资、研究开发、咨询到技术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服务,体现真正的中介价值。中介机构入股是中介发展的另一个有效手段。对技术推广来说,中介机构入股能形成长期合作,特别是能消除需求方的顾虑,促进技术成果的顺利转化,采取股权的方式收取租金和服务费。

关于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思考 第11篇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中介机构,代理开户

由于对代理开立银行账户行为限制少、门槛低, 中介机构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中介机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象较为普遍。2011年, 人民银行提出“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代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 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仍很常见。本文将就中介机构代办开户作一探讨。

一、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现实需求

(一) 开户流程复杂促使客户产生代办需求

目前,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对于每一种不同的账户类型、不同的资金性质, 其开户条件和账户资料都有不同的要求。客户, 尤其是首次开户的客户, 很难准确理解和掌握银行开户的流程和要求, 常常因为账户资料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多次往返银行, 有时长达一个月时间也未能成功开立账户。中介机构因为长期代办账户开立业务, 深谙银行的开户流程和开户要求, 甚至有长期合作的银行机构。因此, 客户希望委托中介办理开户手续, 加快账户开立手续。

(二) 验资要求催生中介机构代办验资户开户需求

新公司设立时, 需要办理名称核准、开户、验资等一系列手续。其中, 验资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需要银行出具咨询函, 而最终的验资报告则必须经由中介机构审验, 因此新设公司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出具验资报告。开立验资账户是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一环, 所以, 新设公司在将验资业务委托给某中介机构的同时, 也会将代办验资账户开户手续一并委托给该中介机构, 以期更快完成验资手续,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 投资人更愿意让“独立的”中介机构代办开户业务

账户开立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人办理。新设公司由于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无法确定法定代表人, 而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 一般要求全体投资人共同到场去办理验资账户开立手续也不现实, 此时, 通常由全体股东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 不少投资人更愿意将开户手续委托给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 以避免在开户验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及风险。

二、中介机构代办开户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由于对代理开立银行账户行为限制少、门槛低, 在中介机构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甚至酿成了案件。

(一)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从事洗钱活动并逃避追查

目前, 无论从账户管理的角度, 还是从反洗钱的角度, 人行都对“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 均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对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不法分子为避免暴露身份, 往往不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而是利用中介机构, 为其设立无生产经营、无生产地址、无工作人员的“三无”空壳公司, 代办开户手续, 并将这些单位银行账户用于洗钱、套现、贪污受贿、偷逃税款等。“海南1.29特大地下钱庄案”、“重庆3.25地下钱庄案”中, 犯罪分子通过中介机构代开的空壳公司账户, 大肆从事洗钱活动, 这给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追踪资金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带来困难,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盗用客户资金

在代办开户过程中, 中介人员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料, 与客户资金安全紧密相关的一些关键控制也会经由中介之手。在此过程中, 不法分子可利用调换企业印鉴卡的方式盗划客户资金;有些不法分子甚至可能隐瞒客户偷开网上银行业务, 轻松地盗取客户资金。2009年期间, 上海就曾发生多起代办开户过程, 设法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

(三) 阻碍客户自主选择存款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而中介代办开户时, 往往要求客户到其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而不是根据客户的意愿去选择开户银行。

三、规范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建议

2011年, 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 对代理开户进行一定限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代理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银行难以判断代理人是否确为单位员工”、“对验资账户是否可以代办界定不清”等问题。验资账户这一中介代办开户业务的重点区域, 代理开户行为仍未得到彻底规范。笔者认为应转变思路, 变“堵”为“梳”, 在规范中介代办开户行为、严控风险的同时, 充分发挥中介在代办开户中的积极作用。

(一) 对代办账户开立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

由于设立的条件并不十分严格, 目前各类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众多, 其中难免隐藏着一些资信差的中介机构。另外, 还有一些机构虽打着中介机构的名号, 实则并未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身自己也是空壳公司。这些中介机构或假冒中介机构是协助不法分子非法代办空壳公司设立, 并代办开户手续的主要渠道。为避免这些中介机构在银行代开账户, 同时又能满足其他客户正常的账户代理开立需求, 建议人民银行对可代办开户手续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 选取行业间资信、实力排名靠前的、口碑较好的中介机构, 准予其代理客户办理账户业务。同时, 对这些中介机构代办人员实行名单制管理, 由银行、客户定期评估其服务情况, 对于被工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以及其代理的客户有虚假验资嫌疑或存在其他可疑行为的, 应及时通知各商业银行, 停止受理其代理办理的账户业务。

(二) 对中介代办开户业务实行“面签制”, 强化代办后管理

对于中介代办开户业务的, 账户开立后账户状态设置为“不收不付”状态, 同时不得对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在客户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亲自到营业机构核验身份后方可将账户转为“正常”状态。对于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无法到柜面面签的, 也可由银行上门核实客户身份, 或由客户提供相关权威部门 (如公证机构、相关使领馆等) 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 严格控制代办范围, 强化高风险业务管理

由中介代办账户开立业务时, 银行不得同时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结算卡等相关电子渠道签约业务, 防止网银盾、卡介质等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客户需要签约电子渠道服务的, 应在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面签后方可由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本单位人员办理。

(四) 大力推广工商验资通, 防范“空壳公司”虚假验资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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