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区划范文

2024-06-10

土地区划范文(精选4篇)

土地区划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的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2010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决心。

主体功能区是指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将特定区域确定为具有主体功能定位类型的一种空间单元[1]。主体功能区划,就是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2]。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广西主体功能区划

1.1 广西概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地处祖国南疆,位于东经104°26'~112°04',北纬20°54'~26°24'之间,南濒热带海洋,北接南岭山地,西延云贵高原,东连粤港澳,北回归线横贯中部,属云贵高原向东南沿海丘陵过渡地带,具有周高中低、形似盆地,山地多、平原少的地形特点;地处低纬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5~23.1°C,降水量1086~2755毫米,日照时数1169~2219小时;旱涝灾害比较频繁,沿海地区受台风影响较大。

广西陆地面积23.67万平方公里,北部湾海域面积12.93万平方公里,辖14个地级市,109个县级行政区,其中34个市辖区、7个县级市、68个县;铝、锰、锡等矿产资源储量丰富,是我国十大有色金属产区之一;具有沿海沿边沿江优势,海岸线长达1595公里,与越南海陆相连,陆地边境线1020公里,西江流域占全区土地面积超过80%,西江是连接滇黔内河通往粤港澳地区的“黄金水道”。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点广西全区总人口为5159.46万人,常住人口4602.66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38%,壮族占33%[3]。2010年广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64元,增速为10.4%,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910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43元,增速为14.1%,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919元[4]。

广西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明显;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但总体上较为滞后;属欠发达后发展地区。

1.2 广西主体功能区划情况

201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正式出台后,广西根据一系列相关文件精神,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同时结合实际,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2012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正式公布实施。鉴于详细资料的获得性,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征求国家意见稿)作为研究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征求国家意见稿)[5],广西还没有一个地区达到国家优化开发区域的条件,因此不划分优化开发区域;将34区5市8县划为重点开发区域;将31县2市划分为农产品主产区性质的限制开发区;将29县划分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性质的限制开发区;并且根据禁止开发区域的定义,划出禁止开发区域174处,点状分布于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中,今后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遗产等,自动进入禁止开发区域名录。各主体功能区的空间分布示意见下图1。

1.3 广西主体功能区划布局简析

根据图1,广西的重点开发区域主要布局在各地级市的政府所在地及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这一北部湾广西重点发展区,这些区域是广西的政治、文化及经济发展的中心区域;农产品主产区性质的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布局在浔江平原、郁江平原、柳来平原、宾阳平原、南流江三角洲及左右江流域等地,这些区域地理环境、气候环境优越,大部分的农作物都适宜生长,是广西农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重点生态功能区性质的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布局在桂北、桂西北、大石山区及十万大山等地,主要是喀斯特地貌的典型分布区域。根据相关主体功能区划材料,禁止开发区域点状分布于广西境内,主要为风景名胜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

以广西的主体功能区划布局作为例证,研究主体功能区划视角下的区域土地利用模式,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2 基于主体功能区划视角的区域土地利用模式

2.1 土地利用模式的有关研究

关于土地利用模式的定义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雷木·巴哈德·曼德尔(1986)认为,对现实世界的简化表示就是通常所说的模式;在地理学中,模式的建立是一种依据经验的归纳研究,以逻辑和简化的方法解释空间分布的复杂现象[6]。Schoonenbooml(1995)认为土地利用模式可以帮助了解土地利用的动态和过程,并为未来土地利用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服务[7]。牛振国(2001)将土地利用模式定义为土地资源利用的空间格局,属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研究部分,反映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及其对土地的利用程度[8]。彭毅(2009)认为,土地开发(development)、利用(use)、整治(harness)、保护(protection)作为土地利用的四个侧面,其不同的优先度组合方式将产生不同的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表现为特定时空上的土地利用模式[9]。此外,还有学者通过城市化模式研究、城市土地利用模式研究、交通发展模式研究等研究作为切入点来研究土地利用模式。

2.2 主体功能区划视角的土地利用模式构建

主体功能区划,是将一定的地区根据一定的原则划分为相应的具备一定主体功能的区域。土地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不同区域的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模式的要求也不同。主体功能区划就是在尊重土地的区域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方式的规划。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为了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是为了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因而基于主体功能区划视角的土地利用模式,即为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模式。土地可持续利用模式是在区域发展目标的约束下,遵循土地持续利用的生态、经济、社会规律,根据区域特征所做出的能够发挥区域优势的、并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结构和方式的选择[10]。

目前主体功能区划已公布实施,但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可能将其对应的土地利用模式通过一定的表象反映并为人们所总结出来。现阶段可构建主体功能区划视角下的区域土地利用模式,引导土地利用的结构及方式向着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方向发展。

从主体功能区划视角出发,构建区域的土地可持续利用模式,可以从区域统筹、城乡统筹及集约利用统筹这几个方面着手。

(1)区域统筹

区域统筹是基于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具有不同的主体功能这一大前提出发的。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域间需统筹兼顾,共同发展,以此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并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2)城乡统筹

除不同主体功能区域间需进行统筹安排外,同一主体功能区域内也需进行城乡间用地的统筹安排。合理统筹城乡用地,在保障城镇用地的同时,拓展村镇用地空间,同时进行农村居民点整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期达到城乡一体化的共同发展。

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即有利于解决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能够促进城市土地和乡村土地按照市场规律发挥其自身价值并合理流转的土地利用模式,该模式能最大化发挥土地的功能,为城乡发展提供充足土地资源,使城乡协调发展[11]。

(3)集约利用统筹

构建区域的土地可持续利用模式,要大力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并且建立新型的土地集约利用模式。以往的土地集约利用,主要倾向于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这一点可以在土地集约利用的实施评价中得以体现。形成主体功能区划后,不仅要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集约利用,更要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约利用,特别是对于优化开发区域而言。要合理利用、改造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要以尽可能少的土地投入,产生尽可能高的社会经济效益。

2.3 保障措施与实施建议

(1)保障措施: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依据共同发展的要求,对不同的区域依据其自身的发展目标,实施有差别的土地利用政策,以期解决区域间的不对等发展等问题。

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因该区域开发强度已较高,资源环境承载力趋向减弱,应在保持其高度发展的同时侧重于对现有设施的优化,环境的修复,并且提高新用地项目的准入门槛,引导其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总之,对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促使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土地政策。对于重点开发区域,因该区域正面临着大好的发展机遇,集聚效应突出,应实行使其提高集聚人口、经济等各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集聚效应的土地政策。对于农产品主产区性质的限制开发区域,因该区域主要的功能是保障粮食安全,应实行严格控制土地特别的是耕地用途的土地政策。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性质的限制开发区域,其土地政策应为限制建设用地增加的同时向保护生态用地的特色产业倾斜。对于禁止开发区域,应对土地利用的现状进行强制保护,并合理有序的安排生态移民。

(2)实施建议:各区的土地利用方向应有所侧重

(1)优化开发区域:应侧重于空间结构的优化。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合理改造,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探索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配套的土地政策。

(2)重点开发区域:应侧重于适度、有序的增加建设用地的规模,但同时也应对用地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率,提高人口、经济的集聚效应。

(3)农产品主产区性质的限制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并不等于限制发展,限制开发区域同样具有发展权。在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的方式要转变,不应停留在传统的单核发展模式上。该区可侧重于多样化发展的改革,发展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等一系列农业配套产业;在土地利用中,在保障农业用地的基础上,向特色产业倾斜。

(4)重点生态功能区性质的限制开发区域:该区域需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应重点保障生态服务用地,同时引进并发展保护生态用地的特色产业。

(5)禁止开发区域:应侧重于对现状土地进行严格的保护,保持土地利用现状,创造改善、完善土地现状的环境。

3 结语

广西的主体功能区划布局,是许多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划的一个缩影。从主体功能区划视角出发,构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模式,要着重抓住区域统筹、城乡统筹及集约利用统筹这三个方面。虽然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具有不同的重点发展方向,但是主体功能不等于唯一功能,明确一个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后,并不排斥该地区发挥其他功能。

参考文献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考资料[M].2008,5-118.

[2]唐正芳.自治区统计局发布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广西总人口5159.46万人[N].南国早报,2011-7-1(10).

[3]广西吧.广西GDP在全国排名[EB/OL].http://tieba.baidu.com/p/966919471,2011.6.17/2012.10.25.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征求国家意见稿)[M].2012,21-84.

[5]雷木.巴哈德.曼德尔.土地利用模式[J].地理科学进展,1986,01,50.

[6]Schoonenboom I J.overview and state of the art of scenario studiesfor the rural enviroment[M].In:Schoute,J.F.Th.,Finke.P.A.,Veeneklaas.F.R.etal.Eds,Scennariostudiesfortherural,environment.KluwerAcademicPul-bishers.Amsterdam,1995.

[7]牛振国.沙质荒漠化地区水分时空变异与土地利用优化模式[D].博士论文,中国农业大学,2001.

[8]彭毅.主体功能区战略引导下的区域土地利用模式及情景模拟—以浙江省遂昌县为例[D].硕士论文,浙江大学,2009.

[9]蒙吉军,周平,艾木入拉,等.鄂尔多斯主体功能区划分及其土地可持续利用模式分析[J].资源科学,2011,33(9):1674-1683.

土地区划 第2篇

土地利用效益是单位面积土地利用的投入和消耗与区域发展所实现的物质产出或成果的比值,它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内的综合效益。近年来,关于土地利用效益评价的研究受到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已被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世界银行( World Bank)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联合国发展计划署( UNDP)确定为优先重点研究项目,并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研究[2 -6]。国内许多学者对土地利用效益评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评价理论、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我国经济率先发展地区,更是成为土地利用效益研究的热点地区。通过这些研究,将有利于充分认识区域土地利用效益状况,对如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水平、转变区域经济增长方式、建立节约型社会、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土地利用效益评价研究目前还处在深化阶段。一方面是其理论体系、技术与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另一方面是容易将土地利用效益内涵单一化,未能考虑不同区域土地的主体功能效用。实际上,由于土地利用具有类型和功能上的多样性,即不同主体功能区土地的用途与功能是不同的,这决定了不同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效益的侧重点不同。

本文以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对象,研究目的是探讨主体功能区划视角下的土地利用效益综合评价与障碍因素诊断理论与方法。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我国率先发展区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经过30 多年的快速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利用发生了巨大变化,土地非农化导致耕地资源锐减、建设用地布局分散、土地闲置严重、土地生态环境恶化,土地利用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的门槛。在此背景下,本文从不同主体功能区角度准确评判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地利用效益问题,对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地资源的高效、协调利用具有实际意义。

2 研究区范围与主体功能区划概况

2. 1 研究区范围

珠江三角洲地处广东省中南部,东至惠州惠东县,西至江门恩平市,北至广州从化区,南至珠江口南岸,处于21°17'36″—23°55'54″N、111°59'42″—115°25'18″E之间,土地总面积41698km2,占广东省土地总面积的23. 40% 。本文所研究的珠江三角洲是依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2004—2020 年) 》中明确规定的珠江三角洲区域,其行政辖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市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和四会市。

2. 2 主体功能区划概况

2012 年12 月广东省颁布并实施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在县域尺度上( 不包括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将珠江三角洲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和农产品主产区三种类型。其中,优化开发区是应优化工业化、现代化开发重点的城市化地区,包括珠江三角洲6 个地级市的全部和7 个市辖区; 重点开发区是应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包括珠江三角洲的5 个县市; 农产品主产区是应限制从事高强度工业化与城镇化开发活动的地区,包括珠江三角洲的3 个县市,具体见表1 和图1。

3 数据来源及处理方法

3. 1 数据来源

本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4 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2015 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5 年的《广东省统计年鉴》,以及珠江三角洲主要城市2015年的统计年鉴和各市县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

3. 2 评价指标的选取

根据珠三角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与土地利用现状和特点,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土地利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由目标层、准则层及指标层组成。目标层是指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准则层反映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个方面,指标层则反映因子所涉及的不同方面。本研究收集了2014 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县域尺度行政单元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数据,以方便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各个地区土地利用效益进行横向对比,其中选取的27 个指标见表2。

注: 1表中的指标极性如为正,则表示该值越大,区域土地利用效益越高; 极性为负,则表示该值越小,区域土地利用效益越低; 2科技成果转化率为知识产权交易率,指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占科技成果的总比值; 3政府办事效率是指政府产出与政府成本的比率,本文采用经济增速与政府财政支出的比值来代替;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政府当年环境保护投资额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反映环境投资的效率值。

3. 3 数据标准化处理

采用线性标准化的处理方法,对正增长指标:xij= Xij/ Xmax; 对负增长指标: xij= Xmin/ Xij。式中,xij表示Xij的标准化值,Xmax为j评价指标中的最大值,Xmin为j评价指标中的最小值。

3. 4 评价方法

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后,在SPSS软件中对评价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发现皮尔森指数R值多数在 ± 0. 5 之间,表明评价指标因子之间的相关性较小,指标体系选择较为合理。为了避免指标权重打分的主观性,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中的因子分析法进行分析。其具体思路主要是: 对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通过巴特雷特球形检验和KMO( Kaiser - Meyer - Olkin)条件判断。其中,巴特利球度值达到0. 69482,KMO值为0. 86845,表明可进行因子分析。然后,提取主成分的累积贡献率至少达到85% 以上的因子作为公共因子,运用因子载荷矩阵和方差最大化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计算得到公共因子的得分和综合得分。其综合得分公式为:

式中,F为评价指标的效益指数; λi为各公共因子的特征值贡献率; fi为各公共因子的得分值;为特征值贡献率。

3. 5 效益等级划分

土地利用效益是一个概念清晰但界线模糊的概念,并没有明显的界线可划分,借鉴鲁春阳、李灿等对土地利用效益评价研究的相关成果[13,14],将土地利用效益水平分为5 级,见表3。

3. 6 土地利用效益的障碍因素诊断方法

土地利用效益评价的目的不仅是评价土地利用效益的现状水平,还要科学诊断影响土地利用效益提高的障碍因素,本文采用障碍度指标方法进行诊断,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Aj为各指标的障碍度大小; Pj为指标偏离度,Pj= 1 / xj; xj为各指标的标准化值; λj为因子贡献度。

4 结果与分析

4. 1 土地利用效益的空间差异分析

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地利用效益与其他地区相比,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总体较高,但不同地区之间的空间差异较大。根据表3 的分级标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可分为四个等级( 图2) 。第一级:综合效益指数大于85 的高效地区是深圳市,得分为86. 42; 第二级: 综合效益指数在70—85 之间的较高效地区是广州市,得分为78. 41; 第三级: 综合效益指数在50—70 之间的中效地区,包括东莞市、佛山市、中山市和珠海市; 第四级: 综合效益指数在25—50 之间的较低效地区,包括肇庆市、江门市和惠州市。没有用地效益得分小于25 的城市。

从结果可见,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总体呈现从核心区向外围区不断递减的空间分异规律,表现为典型的“核心—边缘”式空间圈层结构的分异特征,主要由“深圳—广州”核心区向“中山—惠州—肇庆”外缘地区不断降低。

土地投入与产出差异是造成珠江三角洲土地利用效益空间差异的主要原因。深圳市和广州市作为珠江三角洲的核心地区,地理位置条件优越,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较好,是人才、资金、资源、信息等资源的集聚区,属于经济率先发展地区,已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发展基础,成为外界优质资源的聚集地,土地利用效益整体较好; 惠州、江门、肇庆等作为珠江三角洲的外缘地区,其单位面积土地劳动投入、土地产出均不高,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较低,近年来虽有上升趋势,但仍处于珠江三角洲落后之列,表现为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总体效益较低( 图2) 。

4. 2 不同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效益差异分析

根据式( 1) 的计算结果( 表4) ,可得到珠江三角洲不同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的各个效益指数。从表4中可见,2014 年整个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水平较高,但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较大,各主体功能区内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也不协调。

在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方面,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化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最高( 82. 42) ,重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指数最低( 36. 37) ,经济效益排序为优化开发区> 农产品主产区> 重点开发区。主要原因是: 优化开发区作为珠江三角洲的核心地区,凭借土地的区位优势,土地利用的投入程度、产出效益和经济结构都明显高于其他功能区,所以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高于其他主体功能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的耕地资源丰富、农业发展基础条件较好,所以土地产出经济效益比重点开发区高; 重点开发区地处珠江三角洲核心区的边缘区,距离市辖区有一定的距离,受城市经济辐射的影响较少,加上地形地貌条件与土地利用的区位条件较差,产出效益不及其他主体功能区,因此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最低。

在土地利用生态效益方面,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土地利用生态效益整体水平较高,最高的是重点开发区( 58. 74) ,优化开发区最低( 49. 32) ,生态效益指数的排序为重点开发区> 农产品主产区>优化开发区。主要原因是: 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化开发区虽然经济率先发展,但人口密度较高,开发强度大,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日益严重,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指数较低。这表明珠江三角洲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协调的矛盾依旧存在。在未来发展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优化开发区更要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在土地利用社会效益方面,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土地利用社会效益的整体水平相对较高,区域差异较明显,土地利用社会效益指数最高的是重点开发区( 66. 41) ,优化开发区最低( 50. 82) ,社会效益排序为重点开发区> 农产品主产区> 优化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化开发区的社会效益不如其他主体功能区,与其经济效益水平不相协调,其根本原因在于: 优化开发区虽然地处珠江三角洲的核心地域,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于重点开发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但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速度加快,大量的外来人口纷纷拥入优化开发区,人口密度变得越来越大。2014 年,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化开发区的人口密度分别是重点开发区的7 倍和农产品主产区的6 倍,这不仅加剧了优化开发区对居住和工业化用地的需求,更大大增加了优化开发区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实施建设和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压力,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优化开发区社会发展状况较差,土地利用社会效益也较低。

对土地利用综合效益而言,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化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指数最高( 61. 69) ,农产品主产区最低( 48. 02) ,综合效益排序为优化开发区> 重点开发区> 农产品主产区。其主要原因是: 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经济发展水平往往越高的地区,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也越高。优化开发区作为珠三角的核心区,其地均GDP、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均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处于领先地位,能借助良好的区位优势获得外界资源,土地利用综合效益较高; 而外围的重点开发区的产品主产区,多处于珠三角的边缘地区,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多以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加工工业为主,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偏低。

4. 3 影响土地利用效益的障碍因素分析

根据式( 2) 的计算结果( 表5) ,可得到珠江三角洲地区2014 年不同主体功能区影响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障碍因素。从表5 可见,影响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同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效益的障碍因素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生态因素,重点开发区最主要的障碍因素是经济因素( 32. 40% ) 和生态因素( 46. 30% ) 障碍,优化开发区主要的障碍因素为生态因素( 50. 36% ) 障碍,农产品主产区主要的障碍因素为经济因素( 33.29% ) 和社会因素( 42. 16% ) 障碍。从单个指标看,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开发区排在前三位的主导障碍因素分别是森林覆盖率( 12. 69%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12. 02% ) 和科研成果转化指数( 8. 69% ) ; 优化开发区排在前三位的主导障碍因素分别是森林覆盖率( 24. 80% ) 、粮食自给率( 16. 33% ) 和基尼系数( 10. 36) ; 农产品主产区排在前三位的主导障碍因素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3. 31% ) 、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 12. 54% ) 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99% ) 。

5 结论与讨论

5. 1 结论

通过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县域单元的不同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效益横向对比研究表明: 珠江三角洲地区县域单元城市的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在空间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由核心区→边缘区→外围区呈递减趋势,其区位优势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是其变化主要因素; 不同主体功能区影响土地利用效益的因素各异,粮食自给率、森林覆盖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地均GDP等对影响土地利用效益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总体还有赖于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正确引导和决策,使城市由粗放型增长走向内部挖潜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使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5. 2 讨论

土地区划 第3篇

一、切实提高对海洋功能区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并组织开展的一项海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目的是按照海域的区位条件、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等自然属性,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 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海洋功能区划经过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89年开始,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11个省市开展了小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第二个阶段从1998年开始, 国家海洋局又组织开展了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1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确立了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 明确规定由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依法批准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使海洋功能区划从单纯的技术文件上升为权威的公共政策。海洋功能区划由此也成为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涉海行业规划的基础依据。2003年,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国发[2003]3号) 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国发[2003]13号) 对完善和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 在做好陆地规划的同时, 要增强海洋意识, 做好海洋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海洋功能区划, 关系到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是在海洋管理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是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需求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我们应该用全局的观念和战略的眼光, 充分认识海洋功能区划的地位和作用。一是科学引导用海需求, 有效配置海域资源, 实现海洋开发利用的最佳效益;二是统筹安排海洋开发利用次序, 协调沿海各地区和各海洋产业之间的关系, 促进海洋产业布局的优化;三是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实现对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二、认真总结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2002年8月, 国务院批准发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后, 目前除了上海市, 沿海10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沿海三分之二以上市、县的海洋功能区划也已经编制完成, 部分已批准实施。目前, 海洋功能区划成为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级海洋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过程中, 把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作为首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坚决不予批准, 对违背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 要求申请人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另行选址;部分沿海省市制定并实施了海域使用调整计划, 将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进行了调整、搬迁, 有效维护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权威性。海洋功能区划作为我国海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 在海洋功能区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实施机制有待完善。已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在部分地区未得到严格实施, 个别地方存在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和使用海域或者批准后频繁修改、随意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等问题。二是编制水平有待提高。一些编制单位不具备所需的专家和技术条件, 或者未经实际调查, 只是根据收集的资料在“图上画画”, 最终逃脱不了“墙上挂挂”的命运, 成果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些地区的编制工作受“长官意志”影响太大, 刻意迎合新上任的政府领导意图, 部分海洋功能区的划定过于超前。三是编制报批周期过长。一些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从开始编制到最终批准, 历时五六年, 导致批准后的区划存在相当大的滞后性, 不能客观反映海域资源条件, 不利于区划的实施。四是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例如, 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内涵、分类体系、分级体系、编制技术和方法以及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问题还缺乏系统研究。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 就是要推动海洋功能区划理论研究, 解决海洋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面提升海洋功能区划的质量和水平

为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工作, 解决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2007年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今后一段时期, 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维护区划的严肃性。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 具有法定效力, 必须严格执行。2008年,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规定明确了“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处分条款。这就要求各级海洋部门要自觉抵制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和使用海域的违法行为。对于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收回海域使用权;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限期进行整治和恢复, 以维护海洋功能区划的严肃性和法律地位。

二是要建立健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支撑体系, 提高区划的科学性。《海域法》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由海洋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综合性、理论性强, 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具体编制工作还要依靠一批实力过硬的技术单位。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的各位专家正是这支高水平队伍的精英力量, 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的第一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名录是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今后, 专家委员会还将根据情况发布第二批名录。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 提高区划的可操作性。《海域法》规定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功能区划体系, 保证上下级区划之间的一致性是可操作性的前提。目前, 我国四级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已基本编制完成, 但仍有个别省份、部分市县尚未批准实施。要加快沿海市、县两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进度, 并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与上级区划一致性审查。

四是要注重海洋功能区划对海洋产业发展的统筹和引导作用, 提高区划的前瞻性。

2007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24 929亿元, 比2006年增长15.1%,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1%, 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并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发展海洋经济首次被列入中央2008年工作要点。随着海洋开发密度、强度的加大, 行业用海需求增加, 行业用海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 解决这一矛盾的法律手段就是认真编制和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为此, 将启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四、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2008年1月, 国家海洋局正式成立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是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咨询和技术监督机构。专家委员会在国家海洋局的领导下, 主要负责发布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审查有关海洋功能区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以及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指导和专家评审工作。为规范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等工作, 我们制定了《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对专家委员会的定位、组成、入选条件、职责、任期、权利义务和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希望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及其委员做到以下几点:

1. 切实履行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为了便于指导各地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 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初步考虑专家委员会分成北海、东海、南海三个专家组。希望各位专家积极参与海洋功能区划调研和检查工作, 认真做好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2. 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理论和实践研究, 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理论体系和标准体系。

专家委员会每年要召开一次年会, 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要通过多种形式, 夯实海洋功能区划理论基础, 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理论体系和标准体系, 及时为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建议。

3. 进一步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提高海洋功能区划技术水平。

专家委员会要定期发布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 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淘汰。为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平, 提升海洋功能区划工作整体质量, 专家委员会还要对编制技术单位的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

4. 认真负责的开展评审, 严把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修改关。

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评审专家应从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择, 希望各位专家认真做好每一次评审工作, 对海洋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

土地区划 第4篇

1 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与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的异同

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工作是创建经济规划、发展区域规划的基础, 同时也是进行其他空间规划的依据。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是以环境的功能性为基础、实施分区管理的依据。二者不仅存在相同点, 也存在不同点。

1.1 二者的相同点

二项区划工作的相同点大致反映为以下两方面: (1) 都具备综合特性。同普通的专项区划工作相比, 二者都对社会经济体系、自然环境体系等众多条件进行了综合性的考量。 (2) 具备空间管理功能。二者都具备明确的空间范围, 都明确了分区的发展方向、开发原则等, 同时也都具备管理国土空间的功能。

1.2 二者的不同点

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与主体功能区划工作虽然存在很多相同点, 但是也存在很多不同点,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1 地位不同

主体功能区划工作属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基础、约束性工作, 位于总控地位;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则是基于环境管理机保护的前提下对功能区进行划分的工作, 其环境保护工作及规划工作都需要满足主体功能区的要求。

1.2.2 出发点不同

主体功能区划工作的出发点为开发国土资源, 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出发点在于保护环境, 发挥环境的功能性。

1.2.3 目的不同

主体功能区划是由整体角度对区域进行规划、发展, 以调控区域开发行为为目的;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则是利用规划环境功能进行科学划分, 调节经济发展, 确保生态稳定。

1.2.4 划分依据、调控对象不同

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是遵照开放形式进行划分, 同时调控的目标为高强度、大规模的工业化城镇;而环境功能区则是遵照区域环境功能进行划分, 调控的目标为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

2 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与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差异

目前, 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是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基础, 其差异性大致表现为以下内容:

2.1 区划的依据存在差异

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是基于生态体系的自然属性为前提进行工作的;而环境功能区不仅需要依据生态体系自然属性, 同时也需要考虑经济、社会等因素。

2.2 区划的任务存在差异

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在极大程度上是对现状进行规划, 然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则更多的是对未来空间进行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工作能够体现出目前生态体系的功能机空间分布, 尽管其也提倡同主体功能区划进行衔接, 然而至今仍需要改进。

2.3 管理的内容存在差异

与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相比, 环境功能区划在进行环境管理工作期间内容更多, 需要面向土、水、空气、生态等环境条件, 实施综合性的管理。另外, 还需要对各个环境要素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行调节。

3 新疆环境功能区划与相关区划的衔接措施

3.1 由环境的功能方向对主体功能区实施细化

新疆属于省级环境功能区, 在规划期间, 需要同主体功能区划相结合, 然而不可以完全照搬规划内容。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具备不同的尺度, 如果从国家的方向分析, 则其规划尺度随之变大, 管理环境的角度也更具宏观特性;然而, 如果从省级方向分析, 规划则更需体现针对性, 划分则应更加细致。新疆环境功能区划内容详见表1。

3.2 充分应用现有规划成果

水环境功能区、生态功能区、土地功能区、农业功能区等规划工作都是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 相关工作人员应充分吸收这些成果, 保证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而其他功能区的规划则可以为其提供补充。因此, 应参考上述规划结果, 但同时也应注意不能完全照搬, 而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进而提高区划质量。

4 结语

总而言之,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民众的生活质量及水平同步提高, 对环境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强。在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期间, 相关从业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及综合素养, 细致分析其与其他区划的关系, 并且做好衔接工作, 进而保证区划的质量, 更好地体现功能区划的价值, 为民众提供稳定、安全的居住环境。

摘要: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生态功能区规划工作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本文简要分析了环境功能区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异同, 探讨了其与现有生态功能区规划的差别, 并论述了新疆环境功能区规划与相关区划的衔接, 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新疆,环境功能区,区划,关系,衔接

参考文献

[1]卢亚灵, 蒋洪强, 王金南.环境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关系的思考[J].环境保护, 201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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