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再担保范文

2024-07-23

融资再担保范文(精选10篇)

融资再担保 第1篇

我国担保行业的大发展是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又称《非公经济三十六条》) 出台以后。但是, 由于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等缘故, 2011年以来, 全国各地担保公司因违规、违法经营等问题频频出现, 导致诸多资金链断裂事件, 让整个行业陷入重重危机, 且危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 2011年3月, 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因此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 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整顿, 据统计, 截至2011年5月31日, 全国纳入规范整顿的机构数量达9192家。但是, 仅仅从政府层面进行整顿是远远不够的, 如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度进行法律再构, 以促其规范经营, 防止危及国计民生等问题, 我们必须加以深层次考虑。在此, 笔者就担保公司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及如何防范进行探讨。

一、案例和警示

(一) 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明真案

2011年6月, 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下称厦门融典) 巨额坏账危机爆发, 其所涉及的地下金融食物链陷入恐慌。据报道, 2008年9月, 1979年出生的钟明真成立厦门融典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200万元, 钟明真持股49%, 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厦门广源鑫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为钟明真家族所有) 持有51%股份。公司成立后即开始发展民间借贷, 有时由担保公司担保, 有时由个人或抵押资产担保。2011年五一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2008年借给厦门融典老板钟明真800万元的郑姓债主 (福建南平人) , 因利息被拖欠追讨无果, 带领一帮人上门讨债, 拿着高音喇叭在大楼门口大喊大叫, 惊动了厦门融典的其他债权人, 他们争先恐后, 蜂拥上门讨债。由此, 厦门融典隐秘资金链一夜之间土崩瓦解, 盛传其债务高达37亿元。

(二) 厦门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赖月香案

在钟明真案件发生之前, 福建三明永安人赖月香 (女, 1977年10月出生, 原系厦门三明商会副会长、厦门市永安经济文化促进会理事会名誉会长) , 已在厦门掀起一场高利贷风波。据了解, 赖月香是厦门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融源理财投资有限公司、豢龙氏 (厦门)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她以担保公司建立吸收民间资金的平台, 以个人名义高息借款, 用自己的担保公司作担保, 据知涉及民间高利贷资金20多亿元。2011年元旦前后, 赖月香携款潜逃。2011年3月中下旬, 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媒体上刊登开庭传票, 根据法院通知, 被赖月香借走资金未还的既有自然人, 也有工商银行厦门松柏支行等金融机构。

(三) 温州担保公司特大发放贷款案

2011年8月23日, 新浪认证的“温州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近日, 瓯海分局查处了一起担保公司特大发放贷款案, 涉案金额高达1800多万元, 是迄今为止该局查获的第一起担保公司发放贷款案。该公司仅仅取得了经贸委的融资性担保许可资格, 经营范围为‘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基础设施投资及中小企业投资’, 并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服务的经营资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发现当事人从2011年1月开始将自有资金以暂借款的方式向他人发放短期贷款, 在收回本金时一并收取1.2%~1.55%月利率 (年率合14.4%~18.6%) 的利息。至被查获时止, 累计发放贷款共计1845万元, 利息税后获利为19.04万元, 另有800多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收回”。另据调查, 在民间资本活跃的温州, 270多家担保公司因非法放贷等案件面临集体清退。

全国各地诸如上述的案例不少。实际上, “全民放贷”背后总有担保公司的影子, 在高利的诱惑下, 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玩起了吸收借款和放高利贷的游戏。这些案例充分说明, 我国所构建的担保公司制度还未完善, 就被非法侵蚀, 变为疯狂放高利贷、扰乱金融, 以至提高社会生产经营成本、直接推动物价上涨。

二、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法规和发展轨迹

我国关于担保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这些散乱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可以让我们大体了解担保公司法律制度构建过程和发展轨迹:

(一) 1999年《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1999年6月14日,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该《指导意见》规定“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 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 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该《指导意见》对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担保资金的管理方式、担保业务收费与经费来源等方面作了规定。

(二) 2000年《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0年8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规定:“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由此,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阶段, 各地开始组建国有性质的信用担保机构。

(三) 200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财政部发布了财金[2001]77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得超过10倍”、“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 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 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四)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 又称《非公经济三十六条》出台, 规定:“ (五)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五) 2005年《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7月1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5]1257号) , 规定:“ (一) 担保机构要以担保为主业, 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六) 2006年《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2006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5号2006年5月29日) , 指出:“近年来, 一些担保企业经营状况令人担忧, 某些省份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很少, 且亏损面大, 担保信用不足;有些担保企业注册成立后, 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经营现象, 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严重削弱了实际担保能力;一些担保机构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因此, 进行如下风险提示:“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 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且必须是实缴资本。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 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 区域金融环境和行业特点科学确定。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 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严格防范操作风险”。

(七) 2009年《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 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该通知规定:“四、地方监管部门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要坚决予以取缔”。

(八) 2010年《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3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 并对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 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吸收存款。 (二) 发放贷款。 (三) 受托发放贷款。 (四) 受托投资。 (五)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 2010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4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的支持方式、额度、管理作了规定。

三、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分析

经综合研究, 笔者认为,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这些违法行为直接抬升社会生产成本, 助长高物价, 导致CPI高企。

(一) 以公司拆借、民间借贷、委托贷款等方式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2005]12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担保机构要以担保为主业, 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等金融业务”。目前, 只有获得对社会公众发放小额贷款的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才可能对外发放贷款, 至于投资担保公司, 尚没有一家获准允许对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因此, 担保公司不能直接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向社会公众直接发放贷款, 只能为向银行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使借款人从银行获取贷款。

但是,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一方面是民间融资的高额利润, 一方面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加入到吸收存款和放贷的群体之中。许多担保公司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不做担保业务, 热衷于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非法集资。这种公司化经营的高利贷, 往往涉及三四手交易, 等于是多次借贷行为, 利息是一级一级地往上抬高, 最后由担保公司放贷出去形成高利贷。根据一些调查资料显示, 很多担保公司贷款利息控制1分5-3分左右不等, 并且, 收取的担保费高达5%左右。在温州市, 许多担保公司成为地下钱庄, 担保公司通常以月息2分左右吸储, 再以3分至6分放出, 甚至可达月息8分至1角, 每笔借贷的资金少则数百万元, 多的达几亿元。因此, 造成资金募集使用方向被更改、社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主要包括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市场风险等) 上升, 最终导致CPI高企 (即消费者物价指数高, 通胀压力加大) 。

(二) 非法抽逃、挪用公司资本金或资本金不到位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大部分担保公司投资规模普遍较小、自有资金少, 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 很多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过程中, 因无法筹集足够注册资金, 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抽逃、挪用资本金, 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一些中小投资担保公司, 其业务量一旦激增, 便临时拆借其在银行的存款用于申请增资登记, 完成相关交易后再撤回资金, 从而构成抽逃资金行为。

(三) 以关联交易非法骗取银行贷款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一些担保机构常常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担保公司通过注册一连串公司的方式, 以其隐蔽的关联企业交叉担保, 分别到不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回避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控制。担保公司通过银行取得贷款资金后, 立即抽逃资金经营其他项目。由于一些银行存在授信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问题, 因此给一些担保公司通过关联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造成可乘之机。事实上, 当银行贷款支持的担保公司其担保能力接近或达到极限时, 全部的经济、法律风险, 必然转向银行, 最终祸害社会大众。

(四) 非法放大担保风险倍数获得银行贷款授信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得超过10倍”。但是, 由于目前对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 担保公司可以与多家银行合作, 并对多个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 从而非法放大担保风险倍数获得银行授信。由于银行与担保公司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 只有担保公司才知道是否超出本身资本金能够担保的额度, 银行在没有发生贷款风险之前是不知道的, 因此, 在无形中造成银行授信被非法放大倍数, 造成贷款风险的极度扩大。

(五) 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壳资源”, 进行非法融资

实际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做的并非都是“高风险、低收益”担保业务。很多人之所以申请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只是看中其“壳资源”。比如, 如果一个企业需要500万元资金, 就去注册一个资本金为5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有了可供操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其关联企业就可以很容易地拿到银行贷款, 同时, 担保公司最多还可以获得10倍于资本金的贷款, 有了这个从银行贷款的渠道, 很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就将钱进行炒股、炒房、放高利贷等。另外, 从2011年4月开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管理, 担保公司必须取得金融许可证, 才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 许多人花代价取到融资性担保公司许可证后, 等着“屯积居奇”, 以买卖金融许可证为生。

(六) 虚假宣传, 坑骗不明群众

一些担保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不惜虚假宣传, 大量吸收群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一旦资不抵债, 他们便销声匿迹, 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遭受经济损失。发生在温州的“民间金融风暴”中, 除了民间高利贷外, 很多情况是各个企业的老板同时参股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从而拖垮企业, 坑骗了群众。

(七) 非法担保, 谋取不法利益

按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并获得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担保服务, 但是, 不少投资管理公司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担保及相关服务, 由此产生了非法担保行为。

四、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制度建设和规范之对策

(一) 建立完善和健全的国家法律制度

现有的《担保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行业管理进行相应规定, 由此造成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缺位。2010年3月, 七部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 虽然弥补管理缺位的问题,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经营监管、业务范围、内部控制、风险预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违规处罚、终止清算等做出规定, 但是, 由于该法规的位价低, 实际上无法真正整治和打击担保公司的非法行为。因此, 笔者建议应当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从国家法律层面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制度, 重典整治担保公司非法行为。

(二) 建立全面和严格的监管制度

虽然, 2010年3月《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 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 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等等。但是, 这些规定均属于“软性”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条款显然不足, 并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行为时, 如何进行处罚或处罚条件、幅度、标准等。银监会表示:媒体报道中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这些机构不在联席会议和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 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但是, 由谁打击?如何打击?打击依据在哪里?这些问题都缺乏规范。因此, 我们的监管制度不应当只有七部委出面作出规定, 应当由国务院规定作出或由法律规定, 才能真正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业务, 从而, 严历打击担保公司的非法行为

(三) 明确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

2010年3月《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吸收存款; (2) 发放贷款; (3) 受托发放贷款; (4) 受托投资; (5)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但是, 对于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处罚、处罚幅度、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 应当在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担保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当规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具体幅度和条件。

(四) 加大整治力度, 积极查处担保公司非法经营案件

笔者认为, 在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前, 应当组织银监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等各部门联合成立的整顿规范投资担保行业领导小组, 像打击非法传销一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齐抓共管, 多策并举, 加大整治力度, 积极查处担保公司非法经营案件。

(五) 政府应当改进担保公司的运作规范

笔者认为, 除了担保公司本身应当增强整体实力抵御经营风险, 以解决企业融资难之外, 政府及司法机关应当从以下几方面, 促进担保公司改进、规范运作: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诚信教育, 积极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健全企业征信评价、披露制度, 引导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应当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和诈骗等金融犯罪, 坚决打击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应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的规定, 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 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 特别是审查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公司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

五、结语

现在, 民间融资方式渐成职业化, 大量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及相关人员充当金融掮客, 以各种形式 (比如基金会、私募等各种名义)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交织一起, 难辨是非。虽然,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 但是, 仅仅靠自律性规范远远不足, 应当用重典整治, 否则, 贪婪将弥漫, 民生将凋零。因此, 需要以明确的立法明晰界定担保投资咨询等公司合法融资和非法行为的界限, 对担保公司非法行为以重典治理, 才可避免乱象, 避免民众受殃。

参考文献

[1]《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2]梁为.担保公司遭银行“断口粮”, 融资性担保公司亟待规范[N].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2-4-24.

融资再担保 第2篇

融资担保作为担保业务中最重要的品种之一,通过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方双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中小企业健康的融资环境的形成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上海融资担保行业注册资本最大、业务规模最大、资产质量最优的综合性融资担保机构之一,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着“共担共赢、相伴于行”的理念,长期服务于小微企业,注重产品创新,不断开辟新的担保模式。那么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该公司有哪些产品和担保模式的创新,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怎样的贡献?为此,我们采访了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珂先生,和我们一同探讨与交流融资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现状。

(以下文中,孟: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秘书长助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孟添先生;刘: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珂先生。)

1.孟:中小企业由于轻资产、缺乏抵押物的特点,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作为一家综合性融资担保机构,那么能否请您谈一谈目前贵公司通过提供融资性担保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总体情况?例如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规模、成本等。

刘: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综合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7.3亿元,在保资金达35亿,公司注重担保产品的创新,不断探索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新模式,针对上海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先后参与研发了“网商易贷通”、“外贸易贷通”、“微商易贷通”、“科技微贷通”等系列金融创新优秀产品。公司定位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家,目前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贷款平均额度为400多万,最小20-30万。总成本包含保费和利率平均在10%-11%。

2.孟: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贵公司也开创了一系列的融资性担保模式和产品,那么能否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相关产品的特点,对中小企业的审批条件有哪些要求等?

刘:我简单介绍一下目前我们公司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一些比较有特色的产品,总体上,我们的产品主要采取信用担保为主的担保方式。

1)“科技微贷通”信用担保贷款是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科委共同合作,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推出的一款担保产品,以其纯信用担保方式、快速受理审批流程,助力科技企业打开财富之门;

2)“外贸易贷通”是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进出口商会共同合作的,针对出口型外贸企业的一款专项担保产品,以信用为主的担保方式、简便的操作流程,较低的融资成本,解决出口型外贸企业的融资难题,可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用额度;

3)“微商易贷通”是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针对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的一款担保产品,以纯信用的担保方式、快速的操作流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担保金额高达150万元,担保期限长达5年;

4)“网商易贷通”以政府、电子商务平台、银行、我公司四方共同合作,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上小微型企业,通过我公司担保,由银行放款的小额度纯信用贷款担保业务。特别针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小微型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万。

此外我们的产品还包含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集合票据担保,中小企业私募债担保等。

3.孟:伴随着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完善,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中小企业债、融资租赁等的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断扩大和丰富,那么能否请您谈一谈,融资性担保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有着怎样的优势?

刘: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主要是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个人认为担保首先解决的是融资难的问题,由于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无法准入,缺乏议价能力,表现为融资难;而融资贵则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担保不介入,从民间融资、小贷公司市场上获得资金平均成本较高,甚至达到20%,而担保的介入使得中小企业可以享受银行利率平均上浮5%-20%的成本。

个人就担保的核心优势谈几点看法:

1)总体上担保能够快速实现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有效放大了政府支持资金的扶持力度;

2)我们公司新产品以信用为主,这里所谓的信用主要是银行看不到的信用,担保有自己的专长项,对于某些行业,会有独到的风险控制措施;

3)通过担保,企业可以在直接融资市场上走出自己的一条路,例如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集合票据可以提升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知名度;中小企业私募债担保,可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等级;

4)此外,担保对创新金融的规范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通过对企业开展的尽职调查、信用调查、信息披露等降低风险,实现多赢的局面。

4.孟: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存在着借贷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高风险、高收益是其典型特点,那么能否请您谈一谈在风险控制、企业信用评价方面的具体措施及相关创新?

刘:公司根据保前、保中、保后工作的特点,分工明确、相互协作。我们根据担保产品本身的特点,建立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优化操作流程。主要通过专业的客户经理团队和高效的代偿处置团队,来实时负责全流程的防控化解担保风险。

5.孟:最后,能否请您提供一个通过融资性担保方式获得融资,成功解决了融资难问题的小企业典型案例?

刘:好的,这里我就介绍一个简单的案例,是我们在市商委政策的支持下,为外贸型小微企业提供的纯信用贷款担保。

某防火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注册资本300万,生产基地位于宝山区罗店镇联杨路3518号,占地28亩,建筑面积约1万多平米,年租金在40万左右,拥有自动流水线1条,深加工的设备5台,员工约40人。公司专业从事玻镁防火板的生产、加工、安装、销售,自主创立了环保型防火板材品牌——“镁固龙”,适用于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物及轮船等的内墙、顶部装饰。公司具有自营出口资格,是上海进出口商会的会员单位,产品主要出口至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地。

公司2011年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09.31万元,海关认定出口额共计220418美元(约合132.25万人民币),对外融资55.5万元。我司通过对该企业的各项审查,拟定授信方案为外贸易贷通业务,给与该企业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纯信用贷款担保,年化成本8.5%。

6.孟: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刘:谢谢!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一家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国有综合性融资担保机构。公司于2011年9月成立,在市政府“三个十亿”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注册资本金达7.3亿元,拥有上海地产集团、上海国盛集团、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及合肥兴泰集团四大国有股东背景。

融资再担保 第3篇

以打造全省担保体系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作为全省唯一的省级再担保机构, 省再担保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目标要求, 积极推动建立全省再担保、担保联动体系, 以融资担保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资本规模,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融资担保业务, 并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 通过不同的扶持渠道, 帮助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其主要做法有:

(一) 推动与各类担保主体的差异化合作, 建立再担保、担保联动体系

省再担保依据对拟参与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 采取机构再保、产品再保、项目再保、联保、分保、服务商等不同的合作模式, 推动与商业性担保机构、各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及担保基金的合作, 逐步夯实省、市、县担保平台的联动。同时, 对合作担保主体采取信用评级、整体授信、合作模式差异化三项措施, 既保障了扩大再担保覆盖面, 又有效控制了广东担保自身的风险。突出抓两个重点:一是积极培育担保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推出“担保行业天使计划”培育担保行业龙头企业,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具体措施包括对省内信用等级较高、经营相对规范、业务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重点扶持, 建立全面深入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参股加强合作强度和牢固性、协助进行管理升级等。二是积极推动和协助各地级市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通过提供持续运营所需的专业化建议和支持, 并优先与之开展业务合作, 以期壮大全省政策性担保网络。目前, 与公司合作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近50家, 已基本囊括全省所有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业务, 形成了基础业务规模的担保机构。

(二) 以融资担保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资本规模, 开创扶持类金融机构批量支持中小企业的模式

为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作机制, 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功能,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省金融办牵头组织下, 省再担保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于2011年4月签署了《关于推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并开发了“小贷通”融资担保新产品, 专为广东省内依法成立、合规经营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小贷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近一年多来, “小贷通”产品受到小贷公司普遍好评, 取得较好的服务效果:一是产品上规模。“小贷通”产品累计放款32笔, 累计承保13.88亿元。二是服务客户多。产品间接累计为4000余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解决了融资问题。三是覆盖地区广。产品服务对象遍布广东全省, 重点倾向粤东、粤西、粤北欠发达地区, 为缓解广东地区金融发展不平衡做出贡献。四是引导、推动小贷公司健康发展。与省再担保合作大大提升了小贷公司的业务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小贷通”产品的成功实践, 已成为政府、银行、省级担保平台及其他金融机构协同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又一成功典范。

(三) 积极介入直接融资市场, 发展资本市场融资担保业务

省再担保充分利用自身拥有资本市场AA+主体信用等级的优势, 积极开发直接融资的担保、再担保业务, 抢占担保行业高端市场。如为广州市首期集合中期票据提供了再担保, 在深交所发行了全国首单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债,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广东首期附专业担保的中期票据等。目前, 公司已经发行和正在操作的资本市场担保业务已经覆盖了集合中票、单一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资本市场所有产品类型, 在保余额已超过16亿元, 正在推进的储备项目超过30亿元。

三年多来, 省再担保通过带动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省级信用担保平台的资本和资源整合优势, 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 扶持了一批担保企业成长壮大。

以创新发展模式实现更宏大目标

去年以来, 省再担保公司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战略安排, 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以创新发展模式构筑起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一) 创新开展担保与投资联动模式, 管理和使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再担保资金

2012年下半年, 省财政已安排4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再担保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再担保。目前, 公司已专门设计并落实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再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案, 为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效应和担保倍数, 在产品设计中, 采取投资与担保联动的模式, 整体测算投资与担保的收益与风险, 在此前提下确定项目风险容忍度和融资方案。现重点抓两项工作:一是与粤财控股旗下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积极合作, 完善和持续升级专项投资于担保联动产品;二是策划推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券担保支持计划, 多渠道探索形成省级信用担保平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担保产品线, 促成广东在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中形成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同推进的良性局面。

(二) 创新推动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为实现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实现政策性目标, 省再担保坚持“跳出担保看担保”, 推行集约使用金融资源、系统应对中小企业融资和经营困境, 有效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为此, 公司提出了与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中介共建共享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中心的设想, 将银行、信托、投资、担保、资产管理等金融工具整合于这个平台, 集中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目前, 公司正采取以点代面、逐步推广的策略稳步推进综合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在广州、佛山、顺德、中山、河源、肇庆等地共建的10个综合金融服务中心已经挂牌运作。配合实体化金融服务中心的建设, 公司正同步研发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 逐步将信息系统延伸到合作地区或园区金融服务中心,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形成覆盖市、县 (市、区) 和主要乡 (镇) 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逐步构建广东金融服务的“阿里巴巴”。

(三) 创新开展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信用, 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围绕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三打两建”活动, 省再担保从担保业务经营信用、管理风险、创造价值的本质出发, 努力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担保行业信用体系, 尝试走出一条信用经营的发展道路。最近, 公司与顺德区政府合作成立了广东顺德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以建设顺德区信用信息汇集和处理平台为突破口, 积极谋划建立区域信用评级平台, 进而推动信用服务平台建设。通过这些举措, 率先建立起贯穿担保行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级、信用服务的信用经营业务链, 逐步探索建立省级信用担保平台未来更广阔的、可持续的信用经营模式, 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

几点政策建议

(一) 建议尽快建立针对广东担保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和持续增资机制

按国际惯例, 利用财政资金开展政策性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持续增资和风险补偿, 已成为信用担保体系的构成要素之一。2010年3月, 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把股东是否持续出资作为评估担保机构实际担保能力的重要要素之一。目前, 国内部分省市已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和措施, 如北京市财政专函承诺承担北京再担保在保余额6%以内代偿损失;山东省在山东再担保各项业务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即已决定今年先给予6500万元的专项财政补助;河南省财政按照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补偿省级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 每年对省级担保机构提供约2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和持续增资资金等。基于上述省份的支持政策, 目前其再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正在超过省再担保。

广东作为全国第一经济大省, 在注资省再担保公司和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上都曾走在全国前列, 面对兄弟省市的后发争先之势, 应尽快建立对省级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持续增资和风险补偿机制。省再担保公司作为省级再担保机构, 政策性再担保业务的亏损是实现政策性目标的一种必然表现, 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 它已担当了分散银行、担保机构风险的角色, 并尽可能降低再担保收费。按照担保行业风险拨备规定, 在保余额的1%、担保收入的50%都必须作为风险准备金计提, 据此测算, 省再担保政策性业务必定亏损, 目前是省粤财综合平衡下尚未出现, 但不可持续;随着公司业务周期延伸, 一定比例的担保代偿乃至损失必将逐步显现。若没有财政持续增资和风险补偿支持, 有可能造成公司资本金被侵蚀, 导致信用能力下降, 影响为中小企业增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功能发挥。鉴于此, 建议省财政尽快建立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持续增资和风险补偿机制, 以促进政策性目标的滚动实现。

(二) 建设省财政一次性增注省再担保资本金

近年来,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 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省再担保积极承担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政策性任务, 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按24亿元的注册资本金, 目前公司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已超过20倍, 远远超出担保公司一般5-10倍的放大倍数, 达到了目前担保行业的峰值。虽然省财政已安排在“十二五”时期每年注资2亿元, 共计10亿元增注省再担保, 目前已注资4亿元;但在目前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 也仅是杯水车薪。建议省财政将余下6亿元提前一次性注入省再担保, 并继续加大注资力度, 使之发挥出“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放大效应, 扶持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

(三) 加快筹建全省信用担保基金的步伐

当前, 筹建全省信用担保基金已经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议事日程, 正在筹划将政府引导资金、省级担保平台几个类担保机构自有资金进行汇集, 设立行业性的风险互助平台及信用担保基金, 实现合作担保机构的共同管理、风险共担, 促进担保行业稳定发展, 实现以政策资本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扶持中小企业担保融资;对于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自由资本集中规范运作、实现以政策资本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扶持中小企业增信融资作用重大。但工作进度缓慢, 仍在相关部门走程序。而目前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等部门正在筹建总规模为15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带动和扶持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据了解, 该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广东应把握这个机遇, 加快筹建步伐, 尽快建立起全省信用担保基金, 争取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获得支持, 这也将有利于广东争取促成国家、省级担保资本的联动, 更好的服务于广东中小企业发展。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介绍 第4篇

关键词:资产担保债券 期限错配 融资模式 国外经验

丹麦是世界上第三大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 Bond)市场,其独特的资产担保融资模式有着200多年的历史,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运行最稳定的资产担保模式之一。

在历次金融危机中,丹麦资产担保模式稳如磐石。在不需要政府提供援助的情况下,自身就能平稳地发挥作用。乔治·索罗斯就曾多次建议奥巴马政府借鉴丹麦模式进行改革,在他看来如果美国政府能够以丹麦模式为模版,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可能彻底解决美国房屋贷款系统中一系列严重问题。

资产担保债券简介及在丹麦的发展现状

(一)资产担保债券简介

资产担保债券是银行等信贷机构用本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做担保对外发行的长期债券。担保资产主要包括住宅抵押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对政府部门贷款和船舶抵押贷款等。债券持有人具有双重优先追索权,即债券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当发行人破产无力清偿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对担保资产的优先处置权。

(二)丹麦资产担保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最初发行于1795年哥本哈根大火之后的第二年,是世界上最早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国家之一。截至2011年底,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总存量为2.64万亿丹麦克朗(1克朗约等于人民币1.1元),其中地产担保2.59万亿丹麦克朗,船舶担保450亿丹麦克朗,较2007年金融危机前总增长为7000万丹麦克朗。丹麦资产担保债券2011年发行总量为1.1万亿丹麦克朗,约占其市场存量的42%(见图1)。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商包括8家信贷机构,其中Nykredit为欧洲最大的资产担保债券发行人,在丹麦占40%的市场份额;丹麦银行和其全资控股子公司Realkredit Danmark总共占36%的市场份额。值得一提的是,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自1797年发行至今,从未发生过针对债券投资者的信用违约,被誉为金融危机中的避风港。根据丹麦国家银行(即丹麦央行)统计,自2008年9月美國次贷危机起,外国投资者连续23个月成为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最大买主,其中将近70%的浮动利率担保债券均被外国投资者购买(见图2)。

(三)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形式

2007年以前,丹麦政府规定只有专属抵押贷款银行(specialized mortgage bank)才能发行资产担保债券,所有涉及房地产领域的贷款都必须由这些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在市场上进行融资。为了遵循欧洲统一标准,丹麦议会在2007年通过一项法案,除专署抵押贷款银行以外,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也被允许发行担保债券。此后,丹麦资产担保债券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只能由专属抵押贷款银行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这种债券与丹麦传统资产担保债券没有本质区别,同时满足欧盟标准和丹麦2007年以前法律标准,其利率、发行规模、期限必须与抵押贷款利率、融资额、期限完全匹配;二是符合欧盟标准,但其发行无需遵循丹麦传统的完全债券转手系统的资产担保债券,因而这种形式的资产担保债券无法完全规避期限错配等风险。本文主要介绍具有期限完全匹配特点的第一种形式。

丹麦传统资产担保债券模式的主要特点

(一)资金平衡原则

丹麦政府规定,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担保债券,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必须和债券发行金额、期限、利率完全匹配,从而实现了资产负债的完全匹配,在根本上避免了期限错配等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资金平衡原则”(见图3)。

丹麦模式的“资金平衡原则”产生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分离的效果。由于信贷机构从借款人收到的利息、本金和需要支付给债券投资人的利息、本金完全匹配,信贷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因借款人违约而不能够支付利息和本金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基于抵押贷款的特殊性,信用风险大多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评估和完善法律条款加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可控风险。而市场风险则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政治等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完全在信贷机构的掌控之外。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爆发的时候,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紧张、甚至冻结,政府往往不得不出手为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美国和德国分别付出了高达3000亿美元和1000亿欧元的财政援助代价。而丹麦模式的风险分离机制则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信贷机构对经济危机的抗冲击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市场在2008年次贷危机,甚至在1813年丹麦政府破产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近几年,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日均成交量活跃,高于丹麦政府债券。

(二)资产担保债券与担保资产池均保留在发行人表内

丹麦专属信贷机构基于其表内的信贷资产作为担保资产池发行担保债券,具有一定的证券化理念,但担保资产仍保留在信贷机构资产负债表上,与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出表方式不同。这也是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不同。担保资产保留在表内的一大优点是,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规模受限于发行人表内合格信贷资产规模(或担保资产池)的大小,从而可以避免出现如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层打包、过度发行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担保资产池进行动态调整

资产担保债券的合格担保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不同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静态无调整模式。丹麦法律对符合担保资产池入池信贷资产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如对于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住宅抵押贷款,其贷款价值比(loan-to-value,贷款金额与抵押资产价值之比)分别不超过80%和60%。对于资质恶化的担保资产将被踢出担保资产池,信贷资产正常到期后,收回的资金可以重新进行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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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产池的动态调整确保其每一笔基础资产均具备较高的信用资质,降低了信用违约情形的发生。

(四)债券持有人拥有双重追索权

从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诞生至今,监管和法律始终重视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资产担保债券具有双重追索權,即担保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发行人拥有第一追索权,同时对担保资产池拥有优先追索权。因此资产担保债券的清偿顺序高于发行人所发行的优先无担保债券、次级债券等传统债券。若发行人违约,担保资产池将被单独分离出来,对资产池的处置收益优先向担保债券持有人支付,剩余的处置收益才向其他债券持有者支付。

(五)超额担保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

超额担保(over-collateralization)是指担保资产池的总价值超过资产担保债券发行的总价值,从而用资产池中的超额价值为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若发行人违约,这部分超额担保只能用来支付债券投资人的权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般来说,超额担保包括强制性超额担保和自愿性超额担保两部分。根据丹麦法律规定,担保资产池的最低超额担保为8%风险加权资产,以上部分属于自愿性超额担保。另外,丹麦信用按揭法案(Danish Mortgage Act)第152c款对超额担保资金的投资范围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与监管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法案始立于1851年。在过去的150多年中,丹麦模式经历了7次与时并进的改革,现已按照欧盟资产担保债券指引发展成为一种非常完善的资产担保模式。其中最近一次的改革发生在2007年7月,丹麦监管当局通过的法案使得资产担保债券符合欧盟的相关指引。

(一)欧盟关于资产担保债券的指引

1.《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引》(UCITS)

资产担保债券的特征由1988年《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引》(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作出规定。该指引22(4)条款规定了最低要求,该要求为资产担保债券在几个不同欧洲金融市场监管领域的特别处理(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础。简言之,22(4)条款要求如下: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是信贷机构;债券的发行必须由专门法律所监管;发行机构必须处于审慎的公共监管之下;合格担保资产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担保资产池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以便为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全部期限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万一发行人违约,债券持有人对担保资产池具有优先的要求权。

2.新《资本要求指引》(CRD)

在欧盟层面,资产担保债券监管的另一个基石是新《资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该指引建立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国际化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新《资本要求指引》将适用于欧盟所有的信贷机构和投资服务提供者。CRD 列明的合格担保资产包括:给欧盟成员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欧盟外其他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贷款价值比(Loan to value, LTV)分别不高于80%和60%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贷款价值比不超过60%的船舶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其他银行的贷款不超过资产池总量的15%等。另外,丹麦、德国、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国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ABS、MBS不能进入担保资产池。

(二)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资产担保债券的监督和管理

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Danish FSA)对资产担保债券发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所有房产价值评估必须向丹麦金管局汇报。如果金管局认为估值过高,将会要求发行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如果重新评估结果仍过高于金管局评估,金管局将会要求发行机构减少贷款额。

2.所有发行机构必须按季度向金管局汇报信用风险敞口、市场风险敞口、和偿付能力。

3.金管局会定期对发行机构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抽查。

借鉴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模式以解决资产错配问题

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的最常见表现是“借短放长”,即借入短期资金负债来为长期资产融资。对金融机构而言,可能因到期支付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严重的期限错配会导致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危机,甚至可能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2008年雷曼兄弟的破产,与其负债端过度依赖短期融资市场从而造成流动性危机有直接关系,成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一)资产错配问题的几个方面

国内期限错配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领域。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错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存贷款业务的期限错配,贷款的中长期化以及存款的活期化,造成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二是,理财业务的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资金投向多为信托受益权等期限较长的资产。资金来源与资金投向的借短放长,造成期限错配问题。在理财产品大规模到期时,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面临考验;三是,同业业务的期限错配,银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主要表现为借入短期资金,通过信托受益权、票据受益权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等方式,投向期限更长的非标债权资产。6月中下旬国内银行间货币市场发生的“钱荒”现象与银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问题密切相关。

(二)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对解决期限错配问题的借鉴作用

引入丹麦的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商业银行期限错配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首先,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以为中长期贷款提供长期的低成本资金来源,降低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丹麦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债券主要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融资,遵循严格的期限、利率、规模完全匹配原则,几乎可以完全消除期限错配风险。在银行揽存压力上升、存款波动较大的市场环境下,资产担保债券扩大了银行的长期资金来源,便于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其次,担保债券的发行可替代部分理财产品,降低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资产担保债券遵循资金平衡原则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对投资者保护力度强,具有与高等级政府债券相近的信用评级。但其收益率较政府债券更高,因此适合有长期投资意向的个人投资者持有,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部分理财产品发行,符合理财产品逐步规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还为保险机构等长期资金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

再次,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降低对同业负债的依赖。丹麦资产担保证券市场中,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在新巴塞尔协议下,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权重仅为10%-20%,甚至可以低至4%的水平,显著低于目前国内同业业务20%-25%的风险权重。因此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以替代部分同业负债,降低整个银行系统同业业务规模。从而避免同业业务的同质性带来的系统性冲击。

最后,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担保池均保留在表内,便于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降低银行表外业务的期限错配风险。

引入资产担保债券需具备的制度环境

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目前丹麦制定了专门的资产担保债券法律,对发行机构、资产担保池中担保资产的资质要求(LTV限制等)、担保资产池的动态调整机制、发行人违约后的清偿顺序、监管机构、双重追索权、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均有明确规定,已建立了一整套的法律框架。这是资产担保债券模式能够稳健运行的制度保障。因此国内引入资产担保债券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等制度框架。此外有关资产担保债券发行人范围、投资者群体、合格担保资产的标准界定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作者单位:欧阳国熠 丹麦银行金融市场部

张彬 中债信用增进公司

责任编辑:廖雯雯 夏宇宁

项目融资担保研究 第5篇

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核心是融资的债权担保, 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一) 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和有形资产的抵押, 对无形资产设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经常使用的有两种形式:抵押和担保。

(二) 人的担保

项目担保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政府机构:

这种方式极为普遍, 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型项目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政府的介入可以减少政治风险和经济政策风险。对于工业化国家,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政府的直接股份参与。

2. 商业担保人:

商业担保人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盈利的手段, 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商业担保人往往是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

3. 产品市场担保:

项目的销售和价格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另一重要环节。因而降低市场风险同样也是项目担保所必须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实现手段主要包括“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

二、项目融资的担保范围

项目担保的范围分为商业风险担保、政治风险担保、不可预见风险。

(一) 商业风险担保

商业风险担保是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包括项目完工、生产成本控制和产品市场三个方面:

1. 项目完工:

一个项目能否在规定的预算内和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 达到“商业完工”标准, 是组织项目融资的基础。近年来的新趋势是需要由贷款银行和投资者共同承担此风险。

2. 生产成本控制:进入正常生产阶

段后, 项目的经济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生产成本的控制。对生产成本的控制, 一种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由项目公司和提供项目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能源和电力的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合同来实现的。

3. 产品市场:

项目的销售和价格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另一重要环节。因而降低市场风险同样也是项目担保所必须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实现手段主要包括“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

(二) 政治风险担保

对于在政治环境不稳定的国家开展投资活动, 具有很高的政治风险。而仅仅凭投资者本身也很难解决项目的政治风险问题。一般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这种角色通常由项目所在国政府和中央银行担任。有时还需要世界银行、地区开发行以及一些工业国家的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机构等所提供的担保。

(三) 不可预见风险

不可预见风险也称或有风险, 避免这类风险主要也是采用商业保险的方法解决。

三、项目融资的担保协议

在项目担保中有一种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形式。这两项协议是项目融资结构中项目产品 (或服务) 的长期市场销售合约的统称。

(一) 协议的性质

“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为一种由项目公司与项目的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的购买者之间所签订的长期的无条件的供销协议。与传统的贸易合同或服务性合同的本质区别是项目产品的购买者对购买产品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提货与付款”协议是在取得产品的条件下才履行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

(二) 协议的种类

协议的种类大体有三种:1.生产型项目多采用“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2.生产服务型项目多采用“运输量协议”;3.长期稳定的能源、原材料供应项目多采用“供货或付款”协议。

(三) 协议的基本结构

协议的基本结构与传统的长期销售合同基本相同。但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1.合同期限:要与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一致;2.合同数量:一是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固定的总数量条件下这部分固定数量产品的收入将足以支付生产成本和偿还债务;二是包括100%的项目公司产品, 而不论其生产数量在贷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3.合同产品的质量规定:一般采用工业部通常使用的本国标准或国际标准, 因为这种产品最终要在本国市场或国际时常上具有竞争力。4.交货地点与交货期:通常的交货地点是在刚刚跨越项目所属范围的那一点上;交货期的原则是要求根据协议所得收入具有稳定的周期性。5.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第一种形式是完全按照国际市场价格制定价格公式, 并随着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二是采用固定价格的定价公式;三是采用实际生产成本加一个固定投资收益的定价公式。6.生产的中断和对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项目公司应拒绝使用含义广泛的不可抗拒事件条款, 在生产中断问题上, 明确规定生产中断的期限以及执行合同的影响力。

摘要:项目融资是一种在世界上广为运用的融资方式, 也是我国日渐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常常以项目自身以及预期收益对外承担责任。项目投资者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模式进行项目融资, 可以将项目的风险固定在项目公司范围内, 并匹配其他的多种措施, 将风险合理分担, 从而使项目融资顺利进行、完工, 达到项目融资的目的。

关键词:项目融资,抵押,担保

参考文献

[1]张少欧《进入WTO后中国的融资市场所面临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年10月[1]张少欧《进入WTO后中国的融资市场所面临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年10月

[2]赵冰《国内的融资市场准入规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2月[2]赵冰《国内的融资市场准入规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2月

融资担保公司成立探索 第6篇

当前, 宝钢集团, 太钢集团, 济钢集团已经先后在金融板块有所发展。 安钢集团在金融行业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股权投资, 并在品牌、市场、上下游产业链和政府沟通等方面具备了竞争优势。 2015年5月, 安钢集团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近半年来, 贷款额达1.5亿元, 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效果。 在公司解围脱困保卫战进行的关键时刻, 在维持主业, 发展非钢的指导思想下, 融资担保业务已成为公司非钢产业创效的又一有效途径。

一、融资担保公司成立的必要性分析

1.政策支持

我国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自1999年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 已有近八年的发展历史。 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更强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2004 年, 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对如何发展中国信用担保业做出了重要批示。 2011年河南省工业及信息化厅发布了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调研情况

(1)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自2013年底开始筹备, 2014年3月完成验资准备, 6月获得省工信厅审批, 6月17日完成工商登记开始营业。 10月31日开展了第一笔担保业务。 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

河南某融资担保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 2014年担保余额1.5亿元, 其中1.2亿元为集团公司内部业务, 3000万元为外部业务。 内部业务主要是为集团公司下属二级、三级子公司提供担保。 内部业务保费费率为2.5%, 保证金5%;外部业务保费费率3%, 保证金10%。公司取得银行授信大约30亿元, 预计2015年担保余额将达10亿元, 预计税前利润1000万元~1500万元。

(2)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开始筹备, 2014年2月份工信厅审批, 3月份完成工商登记, 5月26日挂牌营业。 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

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 主要是对省内各地市的畜牧业项目进行担保。 2014年担保余额6亿元, 业务保费费率为2%, 保证金10%。 目前公司取得20多家银行接近百亿元授信。 其中, 公司档案管理严格, 档案室装有监控, 采用两人同时管理的模式, 由风控部、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钥匙, 在保及后续文件及时入档保管, 借阅档案需要提起申请, 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且档案不得带出档案室。

3.辖区情况

本辖区的信用担保公司发展规模不大, 运行较好的不多, 金融担保市场具有巨大的拓展空间, 安钢集团作为具有区位和产业链优势的国有大型企业, 具备开办担保公司的实力和优势, 上下游客户对于安钢集团开办担保公司也充满了期待。

4.项目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利于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 创造集团公司创效新模式;二是发展担保业务, 进一步优化集团资产结构, 增加融资平台, 拓宽融资渠道;三是发展担保业务, 可以放大财务杠杆, 盘活闲散资金解决钢企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融资难题; 四是以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吸收民营资本, 促进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公司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安钢集团内部企业, 积极利用集团内部全产业链的成熟平台, 发挥财务杠杆作用, 充分施展自身优势:

1.市场需求优势

在目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上下游客户都有迫切的融资需要, 有大型国企的品牌做担保, 更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实现钢企和上下游客户双赢, 既可为客户解决融资问题, 钢企又可创效。

2.平台优势

公司具有大量稳定优质的上下游客户, 多年来与安钢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荣誉与共, 风雨同舟。 安钢作为产业链的重要一环具有天然的业务发展平台, 最适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3.利率优势

通过正规担保公司贷款的中小企业利息费用一般稳定在年11%上下, 较其通过银行融资15%或民间借贷的更高利率水平来说, 具有很大的价差优势。

4.银行支持优势

选择与安阳本地银行进行合作, 联合开办, 银行将从人员、办公地点和技术支撑等多方面给予支持。

三、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与业务风险成本及客户信用水平挂钩。 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 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20%~50%。

担保公司存在多种盈利模式, 比如担保业务、担保配套服务、财务顾问等。 出于谨慎性原则, 前期先对上下游客户进行担保。 一般情况下, 银行对其贷款利率会在基准贷款利率之上上浮10%~30%, 按目前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6%的标准, 担保公司按照基准贷款率的50%左右收取佣金。

目前, 银行目前可给予担保公司的融资杠杆一般为1:10, 假设, 我公司做一亿元贷款担保, 按基准利率3%计算年收益, 营业收入可达300万元左右。除去主要的办公费、折旧费、所得税及提取风险准备金后, 净利润很可观, 净收益率较高 (占用资金仅1000万元) , 年收益率达到30%左右。 日后随着业务的扩展及人员能力的提高, 还可以衍生出与担保相关的各项咨询业务, 扩大担保规模, 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 同时, 可借鉴安钢销售公司与客户签定的供、销“三方协议”业务, 为下游客户提供提货担保, 资金占用时间短, 风险较小。 因此, 未来担保公司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盈利空间。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 第7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发展的现状

经过10多年的试点摸索与规范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以迅速成长起来, 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行业基本成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效应逐步显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发展趋势。同时, 随着我国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已逐渐开始暴露出各种问题。通过调查显示, 约55%的企业表示年融资需求在500~1000万元之间, 约25%企业在100~500万万之间, 两项相加, 约80%的企业年融资需求在100~1000万元之间。但能够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数量, 约60%的企业集中在50~100万元之间。仅此一项数据就可以发现, 与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相比, 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额度实在有限。那么, 企业又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满足自身融资需求的?被调查的300家企业中, 只有约10%的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进行了融资, 而选择内部融资与向亲友借钱的占到约45%, 还有一部分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这说明, 担保公司目前并没有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

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存在的问题

1.担保服务内容单一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产品种类简单。目前最主要担保品种是1年期对贷款的担保, 而其他类似工程保证、融资担保、贸易信用担保股权期权担保等所占份额还是很低。担保产品种类过于单一, 不但不利于经营结构的优化, 也不利于经营风险的分散。目前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配额很少。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贷款协议中一般规定在500万元~1000万元, 更小规模和更大规模的融资需求在银行均得不到满足, 并且一些银行还对的贷款配给进行地区限定, 只对部分大城市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导致其他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受阻。

2.担保方式不够灵活

调查结果显示担保公司能够提供的担保服务中, 约95%为银行贷款担保服务, 另外约有5%为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其他如合同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所占比率为零。这说明, 目前的担保公司缺少创新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单一。另外, 被调查的300家中小企业中, 90%的企业表示无法从担保公司获得担保的最重要原因是不能提供担保公司要求的足额固定资产抵押;约65%的企业表示担保抵押过程手续繁琐。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前, 通常要求中小企业必须提供足额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经营规模不大, 所用设备也很简陋, 生产经营场所也不是自有资产, 没有可用于抵押的足额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不仅限制了企业的融资, 也制约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3.与银行合作方式单一, 担保能力弱

银监会曾发布风险提示, 要求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担保公司,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而现在大多数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均不足1亿元, 各省主要城市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通常要求维持在3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 小城市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仅为几百万元。北京担保协会发布的《2011年度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报告》显示, 2011年资本金过亿元担保机构户数占比49.47%;资本占比79.01%;业务占比84.38%。其他50.53%的中小型担保机构资金占比仅为20.91%, 业务占比15.62%。资金规模小, 利润少。而且, 由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不足, 银行不愿和其开展担保合作。即便有些地区的担保公司和银行已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但资金量太少也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额度, 限制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使担保资金放大的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资金放大功能无法发挥就意味着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在下降, 因为在担保行业, 只有当资金杠杆率达到3, 才能维持不亏损, 但2011年, 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实收资本达到7378亿元, 可融资担保额却仅有1.9万亿元, 资本杠杆不到3倍。也就是说从平均水平看, 全国大部分担保公司是不能盈利的, 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公司发展与担保能力的提高。担保资金放大的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这同样导致了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长期无法开展业务, 造成担保行业的资源浪费。

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建议

1.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互助基金模式

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在国家政策导向下, 由财政、工信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金融、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共同主导并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吸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组建中小企业担保互助基金, 该基金为非盈利的基金机构, 负责高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障碍。一方面, 鼓励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在资金状况良好和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 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参与组建担保互助基金,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另一方面, 中小企业担保互助基金具有放大功能, 随着基金规模的壮大, 银行等金融机构非常愿意接受基金担保, 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中小企业也会更多地选择购买基金以便得到更多贷款, 以致于基金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互助担保状态。中小企业担保互助基金可在各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中设立, 利用会员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 实行公司制管理模式。该基金改变了过去由政府推动, 财政出资, 企业认缴的模式, 采取由企业之间自发组织设立, 独立筹资, 这种模式不仅能够满足会员企业缓解短期融资需求, 而且政府也可以规避相应的风险。因此, 中小企业担保互助基金模式对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2.建立基于多样化动产的融资担保增信模式

多年来, 不动产抵押一直为商业银行熟练运用的一种最基本的担保增信模式。但随着物权登记制度逐步完善, 动产反担保物发展出现快速增加势头。担保公司应不断适应市场变化, 运用多样化的动产作为反担保物, 推动动产融资担保快速发展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从实践来看, 动产反担保物呈现出内容不断丰富、持续放量的发展态势。从最初的设备、车辆到2008年以来大量增加的应收账款, 到现在的收费权、企业股权, 甚至连商标等无形资产也可以用来充当反担保物。动产担保的快速发展, 使得担保公司的动产反担保物占比已超过了不动产, 大大丰富了融资担保增信的基本模式。

3.建立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担保模式

我国大多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掌控着国家更多的优势资源, 应鼓励此类型企业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激发其社会责任感,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为中小企业能够从贷款机构顺利获得贷款提供担保或再担保。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进入担保行业, 投资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可通过国有企业的良好信誉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 这种模式是基于紧密的行业组织间的业务往来关系及可靠的信任关系的有偿担保服务。目前这种模式在云南省得到很好的推广和应用, 云南路桥集团作为云南省中小企业协会的会长单位, 发挥其在云南省的行业地位和实力, 主动为协会会员单位承担起了融资担保的服务。同时, 联合协会其他有实力的会员组建国有控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4.建立股权期权质押担保模式

期权是在期货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金融工具, 可使期权的买方将风险锁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并且在一定的期限内达到类似投资的效果。在担保中引入期权的概念, 可将担保机构与被担保的企业双方紧密结合在一起, 将信用担保和风险投资业务紧密结合在一起, 使担保机构在提供信用担保时, 通过获取被担保企业股权期权, 了解被担保企业净资产额、成长性和风险防御能力等情况, 以适时做出反应, 为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支持。例如, 汇通担保为成都市高新区主营机动车辆尾气净化相关产品的一家企业提出一个“非主流”的担保方案, 以股权期权质押担保的方式, 追加企业的反担保措施, 获得1500万元的授信。

5.建立担保公司联合担保模式

联合担保是当前担保机制中的又一创新。联合担保是指对于中小企业数额较大、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的单项担保业务, 经协商, 由市级担保机构将担保项目推荐给协作银行, 并提供全额保证责任, 区级担保机构则为市级机构提供50%的保证责任。在这种联合中, 小担保公司直接面对客户, 因此对客户信息掌握比较充分, 而大担保公司则充分共享这一资源, 负责提供管理技术, 从而大大缩短了市场进入链条, 提高了担保效率。

融资担保业务的调查与思考 第8篇

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状况

1.担保公司担保。一是融资担保公司实力不断增加。2013年末, 某市担保公司数量12家, 注册资本金11.1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20.0%、13.6%。按经济性质划分, 该市担保公司主要是民营经济。二是融资担保能力增强。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情况良好, 目前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家机构进行了合作。2013年末,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余额达到10.5亿元, 同比增长34.6%, 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9.8个百分点。三是支持了中小微企业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对象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 覆盖养殖业、种植业、建筑业、加工工业、商贸流通业。

2.企业互保联保。一是担保贷款规模较小。参与互保联保企业最少为2户, 最多为6户, 企业自愿形成担保联合体, 共同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 其中1户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 其他成员按照其共同约定承担偿还的连带责任。某市企业互保联保贷款金额为9400万元, 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比重仅为8.7%。二是资产质量不乐观。2013年末, 全市企业互保联保不良贷款余额为133万元, 担保代偿额达到3100多万元, 担保代偿额有较大反弹。三是担保形式多以信用为主。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 很少部分采取“联保+抵押”形式。

3.农户互保联保。一是从事该业务的机构主要为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农户互保联保业务主要是农村信用社, 地域集中在县域。二是发挥了支农的重要作用。农户互保联保贷款发放笔数多, 覆盖面宽。2013年末, 某市农户互联互保贷款7.2亿元, 涉及农户超过几万户。三是互联互保贷款形式多样, 包括“多户联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五户联保小额贷款”、“合作意向书+三户联保”、“合作意向书+五户联保”等。四是贷款融资成本较高。农村信用社虽然一般对农户互保联保贷款不收取担保费用, 但借款人支付利息较高, 多数贷款在基准利率上浮60-80%。

二、融资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与农户互保联保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一是行业风险集中度较高。互联互保业务呈现明显的同业性特征, 联保成员经常为附近乡镇的农户, 或生产相似产品的上下游企业, 财务风险趋同性强。二是互保联保风险易演变为金融风险。农业面临灾害或产品价格剧烈波动, 单个农户和企业联保贷款风险将向同业性强的联保体成员扩散, 这样风险最终将传递到银行, 造成不良贷款。三是互联互保贷款监控难。联保贷款覆盖面宽, 牵扯农户和中小微企业数量多, 金融机构贷款人员不足, 对互联互保贷款的监督与管理不够。

2.银担双方合作不畅。一是银行设置了银担合作的门槛。与担保公司合作中, 银行处于强势地位, 对与其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多项要求, 包括资金实力、信用等级、运作规范、制度建设, 总体上银行对银担合作要求较高。二是银行向担保公司收取保证金。通常做法, 银行合作时向担保公司收取一次性的保证金, 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 之后再按照担保贷款额再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这样不可避免地降低了担保公司流动性, 提高其经营成本。三是代偿风险由担保公司负担。在银担合作中, 除个别政策性担保公司之外, 多数担保公司要承担代偿损失责任, 但银行也并未降低贷款利率, 客观上提高了农户和企业的贷款成本。

3.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存在问题。一是资本实力较弱。2013年末, 某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担保公司仅有2家, 而2012年末全国同等规模的达4200多家, 行业整体实力不强, 抵御风险能力弱;该市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平均为1倍多, 低于3倍的行业平均盈亏平衡点。二是盈利能力不强。保费收入与投资收益是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担保公司盈利渠道狭窄, 其盈利水平显著低于银行。三是内部管理不规范。担保公司存在显著的挪用注册资本金、超规定比例投资、关联交易等违规经营行为。四是担保公司人才匮乏。大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不长, 员工待遇吸引力不强, 有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匮乏。

4.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有待优化。担保全行业商誉不高, 公众认可度较低, 政府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还不到位, 担保贷款成本较高, 银担合作不完全顺畅, 担保贷款代偿风险分摊还没有重大进展, 阻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拓展。

三、政策建议

1.发挥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的主要形式。对融资三种形式, 应分类指导, 区别对待。一是担保公司担保金额较大、风险相对小, 应发挥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的主要形式。二是企业互联互保因风险大, 既有贷款多为历史存量, 应划入压缩类授信形式。三是继续互保联保的支农作用, 采取信用加抵押结合模式, 落实还款责任, 鼓励财政贴息, 降低农户融资成本, 有效缓解农户融资难题。

2.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一是提高担保公司资本规模。增加财政入股金额, 延长财政资金的扶持期限, 发挥政策性和国有担保公司的主力作用和社会责任。二是给予融资性担保公司税费优惠政策。降低担保公司的各项税收税率, 对担保公司的财产评估、注册登记、债务追索等发生的费用, 地方政府给予一定减免。三是加强银担合作。构筑银担合作的良性机制, 取消和降低不合理的合作门槛, 建立贷款风险分担体系, 推动担保公司运行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

3.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测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 要求其定期自查, 按时上报自查报告, 督促风险排查和限期整改。二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对担保公司风险采取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 相互沟通, 及时通报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将高级管理人员充实到担保公司, 加强专业知识培训, 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加强担保公司进入、考核、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建设, 规范业务运行规则, 完善内部财务制度, 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商业性担保助小企业融资 第9篇

广义上来说,担保的形式有很多,包括房产抵押、第三方担保、联保等等,而这里我们不妨将目光聚焦到商业性融资担保上来,如果企业能够获得此类担保,那无疑会在融资道路上更加畅通。

担保公司是企业融资“助推器”

徐先生10年前办了一家印刷厂,多年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印刷厂的生意日益红火,工厂拥有了2000余万价值的印刷设备。

2012年初,徐先生又一次性投入900余万元购置先进设备,随后便接到大量订单,也因此造成了流动资金缺口较大。为了寻求经济支持,他一连找了四家银行申请贷款,可是因为徐先生最大的资产是印刷设备,自有住房面积较小且市价不高,因此在抵押物这个标准上就难以通过。

就在他几乎放弃申请的时候,徐先生发现有些银行对能够提供专业担保机构连带保证担保的小企业会另眼相待,于是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取得联系。最终,担保公司接受了印刷厂的印刷设备抵押,并提供了详细的融资计划,会同银行深入企业调查分析,很快就为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到了300万元。

无独有偶,朱小姐虽然经营着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服装厂,但却因为缺乏抵押物而难以直接获得银行贷款。好在有担保公司在综合调查、审核后帮上了忙

据了解,朱小姐8年前成立了一家集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品牌服装厂,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已有多个品牌、上千种款式,销售情况十分看好,而且公司已获授权成为某国外品牌代工。

由于每年8月至10月为外包加工服装等产品的成品入库高峰期,因此公司急需短期流动资金用于采购商品,增加库存。朱小姐希望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不过由于缺乏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少银行拒绝了朱小姐的申请。当她找到担保公司时,事情有了转机。

尽管生产基地、库房和办公场所都是租来的,反担保难度较大,但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以及法人代表个人拥有的住宅房产后,担保公司在其出具的融资策划方案中,将企业商标权、控股权质押和法定代表个人房产抵押都列入反担保措施中。最终,企业顺利通过了担保审查,朱小姐也成功在银行融资500万元,不仅填补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缺口,同时也为企业发展建立了一条稳健的融资渠道。

灵活担保风险审核不放松

虽然只是两个简单的案例,但不难看出,有无担保公司的担保,对小企业融资申请贷款的结果有着不小的影响。一些银行不愿直接接受的担保形式,如机器设备抵押、商标权抵押等,通过担保公司的“二传手”,就有希望通过审核,达到合理融资、促进发展的效果。

有关专家分析说,担保可谓是一种三方共赢的模式。对银行来说,多一层责任承担者,风险会大大降低,愿意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也就高了许多。对担保公司来说,通过更加灵活的审核方式提供担保是盈利手段。而对企业来说,虽然自己有能力还款,但要赢得银行的信任并非易事,所以与其四处受挫,不如寻求担保公司的“搭桥”。这样虽然会多支付一些手续费,但贷款成功率会提高不少。

可能有人会疑问,担保公司是不是会相对银行来说门槛更低,会不会造成更大的风险敞口呢?

实际上,相对银行来说,担保公司并非门槛更低或者说标准更低,而是操作上更为灵活,所关注的还款能力依据更广。从上述的两个案例中我们就能发现,这两家企业并非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而只是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这时候,担保公司所关注的焦点就会更实际。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缺乏的不仅仅是抵押物,而是还款能力,则同样无法获取担保。毕竟,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意味着其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引火上身”。

衡量担保公司资质很重要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众多担保公司中,企业该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呢?

首先,企业如果需要担保的金额较高,那么最好选择注册资本金较多的担保公司。以上海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融资担保的倍数最高可放大10倍。如某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那么最高可放大至50亿元的贷款总额。另外,单笔担保金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因此,如果你想要申请担保的金额较高,就必须选择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否则,担保公司将无力承接业务。

其次,企业主需要明确,并非所有的担保公司都被银行认可。因为即便是有了担保,也并不等于零风险。这时候,一家银行信得过的担保公司就尤为重要了。知名度高、资本雄厚、背景可靠等都是判断的依据。企业自身也能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从时效上来说,大型担保公司较中小担保公司而言也可能更具优势。

此外,如果企业运作中有长期融资需要,不妨选择有集团背景的担保公司,整合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各项资源,自然更加有利于实现多种形式的融资。

日前,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工商登记阶段,即将开张,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

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将锁定在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高新技术创新期的中小企业。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客户会是主要群体,担保费率将控制在3%左右。

该担保公司的成立将与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盛典当有限公司一同发挥集团金融多牌照组合优势,为更多融资需求者提供帮助。例如,与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联手推出针对上海市民的小额个人贷款,涵盖了“大学生创业”、“助残”、“再就业”、“助学”、“个体工商户、创新研发”六个方面,既扩展了公司业务渠道,也为社会和谐发展尽一份企业的公民责任。在专业领域,公司将积极创建与银行紧密合作的良好氛围,结合各银行的业务特点,推出包括融资担保业务、票据证券担保业务和交易履约担保业务的各项担保品种。此外,对于轻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设计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担保业务品种,为相当数量的轻资产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必将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引擎。

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第10篇

委托事项:对湖北高院 (2011) 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诉讼标的:600万元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承办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

主办律师:向阳律师

承办律师:张群力律师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 湖北某机电集团公司 (以下称机电集团公司) 和湖北某机电股份公司 (以下称机电股份公司) 签订合并合同, 由机电集团公司兼并机电股份公司。机电集团公司存续, 而机电股份公司解散, 机电股份公司的债务由机电集团公司承担。其后, 机电集团公司和机电股份公司对外发布公告, 通知债权人, 并向工商局申请注销机电股份公司。但注销未及时进行, 直到2004年1月其主体资格才被工商局吊销。2002年12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湖北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称机电制造公司) 与工商银行某支行 (以下称工商银行) 签订《银企协议》, 约定将原机电股份公司欠工商银行的3346万元债务进行分割重组。其中, 机电股份公司继续承担2000万元, 机电制造公司承担1346万元, 并对机电股份公司的330万元债务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3月, 依据2002年12月的《银企协议》, 机电制造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机电制造公司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借款中的3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合同借款期后一年, 保证责任限于3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担保债务借款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保证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 工商银行对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付所欠的3346万元债务。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工商银行主动撤诉。但其后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未依和解协议付款, 和解协议自动失效。

其后, 机电股份公司向工商银行清偿了280万元, 工商银行余下的1720万元债权在2005年7月转让给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 。2005年12月,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 在湖北日报向机电股份公司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该公告没有提及本案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2007年8月、2009年8月, 又发布了债务催收公告, 这两份公告提及了机电制造公司。2005年12月, 机电股份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偿还了30万元, 余欠1690万元。2008年, 法院裁定机电集团公司破产。资产管理公司接到通知后, 就原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债权 (包括本案的330万元债权) , 向机电集团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9年12月法院宣告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 债权清偿率为零。2010年1月机电集团公司被依法注销。

2010年8月, 资产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 (1) 原银企合作协议, 即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2) 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90万元及利息; (3) 机电制造公司对其中的33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审判决机电制造公司承担330万元债务本息, 但认定原债务分割协议有效, 机电集团公司已破产, 因此驳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机电制造公司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包括: (1) 《银企协议》终止了保证合同。 (2) 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 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未及时要求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清偿债务, 已失去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委托人委托本所代理时, 案件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委托人需偿付本金利息、罚息总计超过了600万元。另, 委托人已委托其法律顾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律师代理意见】

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接受委托后,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的分析论证。认真研究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证据以及委托人法律顾问已经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委托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及了五点申请再审的理由, 包括: (1) 《银企协议》已经使借款担保协议失去效力, 但法院没有认定;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担保债权;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后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债权; (5) 要求承担债务利息,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司法解释。

结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和金融不良资产两方面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委托人法律顾问提出的五点申请再审理由, 有的没有必要提出, 有的需要进一步强化, 寻找突破口, 并上升到法定再审事由的高度。大要案中心经讨论, 最终确定从以下三点申请再审: (1) 原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前就已经丧失了保证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该债权后当然也不享有保证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 从时间上考量, 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原债权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债权转移时, 保证债权不随同转移,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 原债权人向被申请人转让债权时和对外公告时, 均明确放弃了担保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代理结果】

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作用, 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补充提交了代理词, 二次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的询问和听证, 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和汇报案情。经过不懈努力, 在201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 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 项和第 (六) 的规定,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主办律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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