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管理

2024-08-27

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管理(精选9篇)

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管理 第1篇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药品不良反应 (简称ADR)

W H O对A D R的定义为:一种有害的和非预期的反应, 这种反应是在人类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 或为了改变生理功能而正常使用药物剂量时发生的。[1]

根据我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2]

通过上述表述可以得知:ADR发生的前提是合格药品的正确使用,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 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使人们正确认识ADR及其发生的危害, 有效的预防和控制ADR的发生, 促进用药安全, 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2 我国ADR的监测和管理的现状

A D R的报告和监测是指A D R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在我国, SFDA负责全国A D R监测管理工作;国家A D R监测中心承办全国ADR监测技术工作。

ADR监测工作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其核心是ADR报告的收集、评价、反馈。国家ADR监测中心副主任武志昂介绍, 我国的ADR监测工作通过近20年的努力, 目前已经建立起监测技术体系的基本框架, 初步形成相应的法规、组织、技术体系以及信息网络支撑, 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3]

应该说在总体框架建设方面, 我国ADR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但是近些年来, 我国A D R事件层出不穷, 如2000年11月SFDA发出的停止使用和销售所有含PPA (盐酸苯丙醇胺) 成分的药品制剂的通知;2001年, 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心血管药“拜斯亭”致人出现罕见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和急性肾衰竭事件;2003年发生的患者肾损害和尿毒症的“龙胆泻肝丸事件”;2004年, 美国默沙东制药公司生产的“万络”被疑有导致心脏病和中风危险事件;2006年的“齐二药”事件和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欣弗”注射液事件等。这一系列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ADR的关注。

1.3 存在的问题

根据W H O对A D R报告的要求, 各国每百万人口每年至少应有300份ADR报告, 其中严重病例不少于30%, 而我国对ADR的报告却远远达不到这一标准。相对于美日等发达国家, 我国ADR报告存在来源结构不合理、数量少质量低、评价机制滞后、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 当有不良反应病例公开后, 对公众产生了不正确诱导甚至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3.1 报告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A D R报告的主体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人。由于我国报告制度的不完善, 企业不愿意上报是因为许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为, 暴露ADR的结果就是禁止进口、销售和使用等严重打击药品生产的举措, 因此不敢主动开展ADR监测工作;医疗机构没有积极性是由于ADR监测工作对他们的直接经济效益不大;公众报告数微乎其微是由于对A D R认识较少。

1.3.2 ADR报告和监测制度还不完善

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发挥“预警”作用, 收集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虽然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包括行政监管体系、技术监督体系和ADR报告网络系统在内的监测体系, 但是开展监测工作只注重数量, 而忽视质量, 远远没有达到通过监测体系发现预警信号进而开展风险管理的目的。

1.3.3 ADR信息反馈机制滞后

目前,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仍以自主监测为主, 有效的开发和科学利用ADR信息水平不高。我国SFDA从2001年建立ADR信息通报制度, 截止到2008年10月28日共发布了17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通报了一些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药品和药材, 但国家在评价、发掘、利用这些ADR信息并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药品再评价、药品的整顿和淘汰等实效性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

1.3.4 意识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

企业、医疗机构和公众对A D R报告和监测意识薄弱, 相关法律意识不高。《ADR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对药监和医疗卫生系统的法律责任不对等不明确, 以及对企业约束力不强等问题, 再加上ADR导致使用者人身损害正作为一种新的损害类型的凸显, 在一定程度上都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2 加强ADR监测和管理的意义

据WHO统计, 全球三分之一死亡病例的死因不是疾病本身, 而是不合理用药。从历史上的“反应停事件”到近年来的龙胆泻肝丸、葛根素注射剂、鱼腥草注射剂等不良反应事件, 都表明了药品的“双刃剑”的特性。由于药品上市前在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阶段受病例数、受试者年龄、用药条件、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一些发生频率低的不良反应是难以发现或了解的, 因此, 需要我们继续加强ADR的监测和管理, 对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进行监测、评价及分析, 关注药品生产、使用、流通等各环节的因素, 提出相应的安全性风险干预措施,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合理用药提供条件。

3 加强ADR监测和管理的努力方向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 促进安全用药, 缓解公众对A D R的恐慌, 针对目前我国A D R监测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加强ADR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3.1 改进ADR报告制度

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 ADR监测应建在基层医疗单位和企业, 即ADR报告依赖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监测工作应普及化、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这就要求进一步改进ADR报告制度, 增强报告主体的报告意识。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建立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和个人自愿报告制度相结合的ADR报告制度, 以此明确责任, 提高ADR报告率。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清晰地奖惩机制来调动报告主体的能动性, 保证ADR的报告质量, 对首次发现ADR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对漏报或隐瞒重大ADR事件者则应予以处罚。

3.2 充分提高ADR监测工作的水平, 提高对群体A D R的应急处理能力

我国ADR监测工作起步较晚, 相应的配套政策方面还不够完善, 因此, 要充分提高ADR监测工作的水平, 既要依靠政府的力量, 落实经费保障, 理顺专业监测机构, 加强ADR的信息化建设;又要充分发挥现有A D R监测工作的优势力量。而医疗机构就是这一优势力量的体现, 我们应充分发挥医疗机构集人才、技术、病源等开展ADR监测工作的优势开展工作。对此, 药监和卫生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行政协调职能, 与医疗机构进行积极的沟通, 建立一个立足于长远的、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互动关系, 共同开展好我国的ADR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还应不断完善群体不良反应应急机制, 健全系统内各级ADR监测机构报告和评价的工作体系、协调好与卫生等各部门间的关系, 通力配合, 最大限度地减小事件带来的损失,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3 加强药品安全性信息的利用, 完善A D R信息反馈和再评价机制

开展ADR监测是手段不是目的, 重要的是将收集到的A D R报告进行分析评价, 通过ADR信息反馈机制和再评价机制, 有效地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对此, 一要加强药物警戒, 强化信息通报。对药物研发、生产以及上市的全过程ADR进行监控, 并采取相应的警告措施。国家ADR中心应及时反馈ADR动态, 以引起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重视。二要加强药品整顿, 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召回制度从短期看会造成药品生产企业的品牌危机, 但从长远看, 可以简化可能发生的严重A D R造成的复杂经济纠纷, 维护企业的长远形象。

3.4 完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A D R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对于ADR的报告和监测都予以明确规定, 但对于ADR的救济则出现法律缺失。[4]药品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但仍存在不合理风险。目前对于ADR事件, 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参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来适用。但上述法律对药品生产商、销售商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都有不足, 所以发生ADR后, 受害者合法权益往往难以获得保护。因此, 应确立严格责任原则, 完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3.5 建立ADR救济制度

建立ADR救济制度, 对保障病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借鉴国外ADR受害救济方面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尽快探索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ADR救济制度。[5]通过药品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政府、社会团体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当出现ADR事件时, 可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 给予适当的赔偿, 解决不良反应受害群体无人负责的问题, 同时这也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措施之一。

参考文献

[1]孟锐.药事管理学 (第1版) [M].科学出版社, 2007:210~211.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24477.html.2004-3-15.

[3]刘云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重道远.意识要加强[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8 (5) :34~35.

[4]左雪梅, 田侃, 陆叶.国药品不良反应规制现状与缺陷刍议[J].中国药房, 2008, 9 (4) :243~24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第2篇

一、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

1、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列入国家重点检测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2、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三、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要求对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四、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每季度直接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报告,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件)不良反应病例,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医疗机构各科室、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单位临床用药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情况。

六、患者使用本医疗机构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经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药房工作人员发药时,应注意询问患者有无药物不良反应史,讲清必须严格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并向医生咨询。

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管理 第3篇

然而,随着氟喹诺酮类药品的大量应用,一些新的不良反应或一些不良反应新的发生特点逐渐被认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其安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并向广大医务人员和公众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促进临床安全、合理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

1 氟喹诺酮类药品的基本情况

氟喹诺酮类药品抗菌谱广,尤其对需氧革兰阴性菌有较强灭菌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菌也有较好抗菌活性,某些品种对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及厌氧菌也有作用。氟喹诺酮类药品适用于敏感病原体所致的呼吸道感染、泌尿生殖系统感染、胃肠道感染以及关节、软组织感染等。

我国上市的氟喹诺酮类药品包括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依诺沙星、环丙沙星、洛美沙星、氟罗沙星、左氧氟沙星、司帕沙星、克林沙星、加替沙星、芦氟沙星、托氟沙星、那氟沙星、莫西沙星、司氟沙星、吉米沙星等。

2 氟喹诺酮类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

2.1 重症肌无力加重

美国FDA对其不良事件病例报告数据库(AERS)以及文献进行了回顾分析,对氟喹诺酮类药品和重症肌无力加重的关联性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重症肌无力患者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时可导致重症肌无力加重。在动物和体外模型诱导重症肌无力实验中,氟喹诺酮类药品也表现出神经肌肉阻断作用。截至2011年3月1日,美国FDA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共确定了37例重症肌无力发作和氟喹诺酮类药品使用有关。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4例氟喹诺酮类药品引起的“重症肌无力”报告,其中1例患者原患疾病为重症肌无力,使用左氧氟沙星抗感染时导致重症肌无力加重,出现了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经治疗后好转。

所有氟喹诺酮类药品都有神经肌肉阻断活性并可能加剧重症肌无力患者肌无力症状。重症肌无力患者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可能导致死亡或需要辅助呼吸,重症肌无力患者应慎用此类药品。

2.2 可能不可逆转的周围神经病变

2004年,周围神经病变作为系统使用氟喹诺酮药物(口服和注射)的已知风险已写入产品说明书。此后,美国FDA依然持续收到相关病例报告。美国FDA近期对不良事件病例报告数据库(AERS)进行的分析显示,尽管周围神经病变的风险已经在说明书中有所描述,但快速发生的特点和风险的永久性尚未被充分认知。

美国FDA近期对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收到的不良事件病例报告分析时发现,有1例报告的不良反应结果为“致残”。评估结果表明氟喹诺酮类药品和致残性周围神经病变有持续相关性。但因为不良事件病例报告数据库(AERS)是自发报告系统,周围神经病变的发生率,特别是暴露在此类药物的患者发生永久性损伤的发生率无法计算。周围神经病变在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治疗后很快就会发生,通常在几天之内,一些患者尽管已经停用氟喹诺酮类药品,症状却可以持续一年之久。且有一些患者在已经出现神经症状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美国FDA目前尚未识别发生外周神经病变的特定风险因素,周围神经病变未显示与治疗时间或患者年龄有相关性。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据库中也有氟喹诺酮类药品引起周围神经病变的报告,如刺痛感、感觉迟钝、感觉异常、肢体麻木、热感等,大多数患者在停用药物后,症状好转或痊愈,也有一些患者在停用药物后未见好转。

如果患者出现周围神经病变的症状,如疼痛、灼烧感、刺痛感、麻木感和/或虚弱或其他感觉方面的改变如轻触感、疼痛感、温度感觉、位置感觉和震动感觉等应停用氟喹诺酮,替换为其他的非氟喹诺酮类的抗菌药物。除非继续使用氟喹诺酮治疗的效益大于风险。

2.3 影响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水平

最新病例报告和研究表明,氟喹诺酮类药品的几个品种可能影响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在第11期和第24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警示了加替沙星引起血糖异常等的不良反应。在35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警示了洛美沙星、莫西沙星、氧氟沙星等氟喹诺酮类药品引起血糖异常的风险。

2013年8月发表的一项大样本研究估算了氟喹诺酮类药品影响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的发生率,并识别了此类药品中哪个品种对糖尿病患者的风险更大。该项研究分析了台湾78 433例接受过抗生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的病历资料,对比了在服用氟喹诺酮类药品或大环内酯类药品30 d内由于低血糖症和高血糖症在急诊就诊或住院的风险。研究发现,与使用大环内酯类药物相比,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的糖尿病患者出现低血糖症和高血糖症的比例更高。

氟喹诺酮类药品中莫西沙星出现低血糖症和高血糖症的比例最高,每1 000名使用该药的糖尿病患者中有6例出现高血糖病例,而服用大环内酯类药物的糖尿病患者1 000例中仅有1.6例高血糖病例。左氧氟沙星高血糖病例发生率也较高,1 000例中有3.9例。环丙沙星,1 000例中约有4例。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的糖尿病患者发生低血糖的风险也有所升高,使用莫西沙星的患者1 000名中有10例,使用左氧氟沙星的患者1 000名中有9.3例,使用环丙沙星的患者1 000名中有7.9例,而服用大环内酯类的1 000名糖尿病患者中仅有3.7例。

该研究提示糖尿病患者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出现血糖异常可能是氟喹诺酮类药品的类反应,不同的氟喹诺酮类药品发生低血糖的风险会有所不同,其中莫西沙星的风险最高。

3 建议

1) 医务人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指导处方氟喹诺酮类药品,严格掌握适应证,详细了解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证、注意事项、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用药等信息,合理使用氟喹诺酮类药品。

2)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修订氟喹诺酮类药品的产品说明书,更新相关的用药风险信息如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以有效的方式将氟喹诺酮类药品的风险告知医务人员和患者,加大合理用药宣传,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管理 第4篇

丙硫氧嘧啶是一种硫代酰胺药物, 能抑制甲状腺过氧化物酶, 从而阻断甲状腺激素生成, 主要用于治疗成人甲状腺功能亢进。严重的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肝功能异常、肝细胞损害、肝炎、胆红素升高、白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等。

近期, 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相关文献资料表明, 在长期使用丙硫氧嘧啶的患者中, 可能出现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 (ANCA) 相关性血管炎, 可以累及全身多个器官和系统, 如肾脏、肺脏和关节等。累及肾脏常表现为血尿、蛋白尿、肾功能不全甚至肾衰竭等;累及肺脏常表现为咳嗽、咯血及肺内阴影等;累及关节可以表现为关节疼痛、肿胀等。

根据评价分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议内容如下: (1) 医务人员应及时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患者服用丙硫氧嘧啶时需定期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生化指标及肾功能, 若出现不良反应则应及时就医。 (2)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及时修订丙硫氧嘧啶的药品说明书, 更新相关的用药风险信息如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 以有效的方式将丙硫氧嘧啶的风险告知医务人员和患者, 加大合理用药宣传, 最大限度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制度 第5篇

一、本医疗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范围: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调剂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本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四、医疗机构如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五、发现非本医疗机构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确认有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专(兼)职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调剂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已调配出去的部分药品由不良反应专(兼)职人员发文要求顾客退回,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方法处理。

八、医疗机构应经常对单位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份,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原重复发生。

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保管制度

一、本医疗机构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按需进货、选择购进”的原则。药品质管员、采购员、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调配员应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使药品的进出、保管等各个环节都有人具体负责,并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药品必须从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并索取其合法经营证件,留存备查。严禁私自从外面进货。确定首经营企业的法定资格,认真检验是否具有《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GSP或GMP证书和营业执照,同时查验其证照内容是否一致与履行合同的能力。认真审查首营企业的质量信誉,必要时,对药品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察评价或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由采购员向供货单位索要该品种有关个种批件和产品质量标准、质检报告。

三、购进进口药品,应向购进单位索取该品种的口岸检验报告及注册证复印件,要求药品说明书必须有中文标识。购进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合格标志,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批准文号。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货单不符的拒收。

四、把好进货质量关,认真作好来货验收工作。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验收人员对来货应随到随验收,认真检查核对两号一标和外观等。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清楚、资料不全、质量有疑问和不合格药品等有权拒收或提出拒收意见。凡不合格的药品和未经质量验收的药品一律不予入库销售。

五、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按规定保持备查。

六、保管员应按药品不同自然属性分类进行科学储存。货架布局应集中有序,方便存取,分类存放药品,做到一目了然。要求药房药库的药品摆放有序,近期在前,远期在后,常用在、药在前,非常用药在后,并采用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七、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等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饮片及危险品等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九、药品堆积整齐合理、牢固、无倒置。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十、专职养护员定期对库存药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品质量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中药饮片必须定期采用养护措施,每月检查一遍,并根据中药饮片的性质进行烘烤、翻晒等养护措施。出现质量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库存药品做到账物相符。

近效期、不及格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二、及时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监控,距有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距有效期不到三个月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催售表》。

三、对近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售,对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使用控制。

四、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记录销毁。

五、不及格药品是指药品剂量不及格、外观不及格、包装不及格、过期失效的药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药品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的药品。

六、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及格的药品,不得陈列销售,应予以绝收并做记录: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或怀疑不及格的药品,应撤离货架,停止销售,保质量负责人确认并做记录。凡被确认为不及格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将其转入不及格品区。

七、不及格的药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执行色标区别,专账管理,定期盘点。

八、及时处理过期失效药品。不及格药品的销售经批准后应有管理员在场监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

药品不良反应与安全用药 第6篇

【关键词】不良反应 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8-0447-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安全、有效、合理的用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临床上对药品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同时也要求在治疗疾病的同时,所使用的药品应当尽可能少地出现ADR。

1 药品使用现状

1.1 抗生素滥用现象普遍:如今医疗纠纷频发、医源性或药源性事件居高不下、医疗以及用药成本过高等,已成为多数国家、地区面临的问题,我国在这些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药物不良反应已成为危及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而抗生素的滥用现象在我国临床中已非常普遍。有资料表明,我国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率约为70%,二级医院为80%,一级医院为90%[1]。抗生素的滥用,不仅使药物使用率过高、导致医药费用的急剧上涨,同时也给临床治疗上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不重视病原学检查,盲目的大剂量使用广谱抗生素,或几种抗菌药同时应用,致使大量耐药菌产生,使难治性感染越来越多,医疗费用也越来越高。临床上很多严重感染者死亡,多是因为耐药感染使用抗生素无效引起的。ADR以抗生素位居首位。

1.2 过多使用新药、贵药,对药理作用了解不够:目前临床上存在片面用药“洋、新、贵”的现象,对新药的药理作用、使用方法、不良反应等未能充分了解,使用不当则能引起不良反应。

1.3 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力度不够: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和监测管理办法》,用于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但由于逐级上报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反馈等原因,很多药物不良反应多是在引起较严重后果时才被重视。由此看出,合理用药不仅仅是医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临床医师需要注意的问题。要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医生、患者、药师、药品管理部门需要互相协作才能得以实现。

2 导致药品不良反应的因素

2.1 药品因素(1)药物本身的作用:如果一种药有两种以上作用时,其中一种作用可能成为副作用。(2)不良药理作用:有些药物本身对人体某些组织器官有伤害。(3)药物的质量:生产过程中混入杂质或保管不当使药物污染,均可引起药物的不良反应。(4)药物的剂量:用药量过大,可发生中毒反应,甚至死亡。(5)剂型的影响:同一药物的剂型不同,其在体内的吸收也不同,即生物利用度不同,如不掌握剂量也会引起不良反应。

2.2 患者自身的原因 (1)性别:药物性皮炎男性比女性多,粒细胞减少症则女性比男性多。(2)年龄:老年人、儿童对药物反应与成年人不同,因老年人和儿童对药物的代谢、排泄较慢,易发生不良反应;婴幼儿的机体尚未成熟,对某些药较敏感也易发生不良反应。(3)个体差异:不同人种对同一药物的敏感性不同,而同一人种的不同个体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也不同。(4)疾病因素:肝、肾功能减退时,可增强和延长药物作用,易引起不良反应。

2.3其他因素 (1)不合理用药:误用、滥用、处方配伍不当等,均可发生不良反应。(2)长期用药:极易发生不良反应,甚至发生蓄积作用而中毒。(3)合并用药:两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3.5%,6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15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0%[2]。(4)减药或停药:减药或停药也可引起不良反應。例如治疗严重皮疹,当停用糖皮质激素或减药过速时,会产生反跳现象。

3 不良反应如何判断

3.1从时间判断:用药后数秒至数小时发生的不良反应:常见的有过敏性休克,在接受药物后突然发生。固定型药疹、荨麻疹等过敏性反应,多发生在用药后数分钟至12小时内;用药后1至2周发生的不良反应:血清病样反应多在首次用药后10天左右发生。大疱性表皮松解萎缩型药疹在用药后几小时至28天内发病;停药后短时间内发生的不良反应:如长期使用心得安、可乐定降血压,停药后可出现反跳性高血压,连续使用抗凝剂突然停药后,可出现反跳性高凝状态伴血栓形成等;停药后较长时间发生的不良反应:如保泰松、氯霉素所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可能在停药后较长一段时间才发生,白消安引起的肺部病变常在病人用药后1年以上出现,停药后仍可继续发生。

3.2从症状判断:一般而言,药物出现不良反应,其表现不同于原有疾病的症状。如药物过敏性休克、药物性皮疹,表现与原发疾病的表现可能完全不同。心得安治疗高血压,在症状控制后停药而发生反跳性高血压,双氢克尿噻在利尿过程中又出现水肿或使水肿加重,此种现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4 合理用药,减少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

药品的不良反应是不可避免的。在我们的工作中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1)不能轻信药品广告;(2)不要盲目迷信新药、贵药、进口药;3)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服用药物;(4)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药后如出现异常的感觉或症状,应停药就诊,由临床医生诊断治疗。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生活质量问题的日益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国家正在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尽量避免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给人们造成的各种危害。

参考文献

[1]曾化松,王艳琳.抗生素滥用的现状及应对策略[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29(5):341-343.

药品不良反应监管管理 第7篇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使用风险管理,监测报告

随着全球医疗事业的发展与发达, 药品的种类越来越多, 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但跟随着上世纪三十年代青霉素的问世, 一系列的药品风险问题逐渐进入了医疗工作者的视线。目前, 包括欣弗、齐二药、刺五加等事件的发生, 为药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1]。自2003年起, 我院开始建立起一整套完整有序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通过回顾性分析与总结, 探讨医院利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号为依据来加强药品风险管理的措施。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全部资料来自于我院2003年1月-2010年12月间的全部药品风险管理病例及相关论著。其中, 2003年为我院药品风险管理的初始年, 医院内尚未形成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网络;2005年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立和全面实施的一年, 共覆盖了我院包括临床科室和社康卫生服务中心40个单位, 且各单位设有专职的监测员, 专门负责对全院各单位用药情况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分析、评价与上报。

1.2 调查方法

筛选全部药品不良反应管理体系中的报告、材料、文献、记录等, 对每2年内出现的新报告案例数、累积报告量、不良事件发生率等进行记录比较。

1.3 药品风险管理方法

药品风险管理重点在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 主要步骤包括:

1.3.1 项目启动阶段。

对全院医疗工作都进行药品不良反应、药物警戒、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宣讲, 并发放由我院专门制定的书面宣传材料;对于药剂、急诊等重点科室实行以科室为单位的小型培训与讨论, 就科室的基本工作职能及工作特点对药品风险管理进行深入探讨;不断的收集来自于全院各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号, 编入资料库。

1.3.2 项目研究关键阶段。

对2003年起所有院内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相关监测资料及报告进行查漏收集, 尽可能的回收完整, 查缺补漏, 并对一些记录不完全的资料进行补充或回访。在此基础上, 就具有高风险药品的品类进行明确的管理计划制定和方案实施。

1.3.3 项目收尾阶段。

汇总全部案例资料, 并进行分类处理, 对本组研究所需的数据指标进行总结和列表。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统计学分析处理软件包进行数据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组内不同时间数据比较使用F检验。当P<0.05时认为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我院2003-2004年新案例发生数量明显低于其他三组 (P<0.05) , 2003-2008年每2年新案例数量逐次上升, 而2009-2010年逐渐回落;2007-2008年新案例数量明显多于2005-2006年和2009-2010年, 且有显著差异 (P<0.05) , 见表1。

由表2可见, 我院2003-2004年同类药品风险引发的不良反应明显低于其他三组;从2005年起, 同类不良事件发生数量明显逐次递减, 且具有显著差异 (P<0.05) , 见表2。

3讨论

药品风险的管理范畴很广, 凡包含于与药物警戒具有相关性的各类活动以及干预性行为, 都可被列入到风险管理的内容中, 其目的在于有效识别、描述和预防与药品相关的各类风险性问题, 并尽可能地采取行动将风险最小化[2,3]。当然, 在措施实施与评价完成后, 还应对相关的干预行为及措施采取积极的总结与评价, 以利于对未来工作提出建议或依据。药品风险管理实际上是将药物流行病学的相关理念同时应用于医院的规范化管理当中, 从而寻求最佳的疗效成果, 其将贯穿于药品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召回、撤销等全过程[4]。一般而言, 药品使用风险管理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院外风险管理, 即包含药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整个环节中的化验、监督、检查、回收等;二是院内风险管理, 即对临床用药过程中的药品不良反应做出及时响应, 以便对用药实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与上报[5,6]。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号是目前药品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极重要环节, 它通过将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和汇总[7], 建立起相关药品的数据库, 有助于对药品应用的严格管控, 减少临床不良医疗事件的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通常分为4个步骤:发现信号、报告、评价和控制[8]。本组研究即以这4部分为主体, 以启动、研究、收尾为流程阶段实施我院的药品风险管理工作, 并取得了较好疗效。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 2003-2010年我院药品风险新案例数量逐年递增, 并于2007-2008年到达高峰点, 2009-2010年出现下降。分析原因, 笔者认为首先, 2003-2004年为我院药品风险管理的初入阶段, 经验不足、手续简单、管理能力有限, 再加上广大医疗工作者对该管理内容的认识不深, 临床积极发现、上报的数量较少;2005年始, 我院的风险管理开始形成规模, 并建立了合理的网络化结构和管理机制, 因此在其后的几年间, 不良案例的发现和上报情况转好, 呈上升趋势;在风险管理的发现与上报同时, 还要将以往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 从而达到更好的预防作用, 而案例积累的时间越长, 数量越多, 这种预防效果则会越明显, 因此2009-2010年不良案例发生数量有所减少。由于近些年来管理经验越来越丰富, 药品管理的相关案例积累也越来越丰富, 因此同类药品引发的不良反应数量逐年下降。

总之, 利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号能够有效提升医院药品使用管理水平, 更好的发挥药品效用, 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将医疗用药风险最小化。

参考文献

[1]查勇.我国药品风险管理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J) .中国当代医药, 2009, 16 (6) :119-121.

[2]吴淑冬, 隋洁.临床不合理用药分析 (J) .健康大视野 (医学分册) , 2006, 10 (10) :58-59.

[3]颜敏, 边振甲.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现状与策略 (J) .药物流行病学杂志, 2006, 15 (5) :257-258.

[4]陈易新.如何通过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实现药品风险管理 (J) .中国药师, 2007, 10 (4) :375-376.

[5]田春华, 孙利华.美国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剖析 (J) .中国执业药师, 2009, 6 (5) :17-19.

[6]武志昂.试论药品风险的根本来源 (J) .中国药物警戒, 2008, 5 (5) :258-259.

[7]George E.Rejda.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 (M) .申曙光, 译.第8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50-5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8篇

第81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 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 (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 并监督实施;

(二) 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四) 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 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 并监督实施;

(二) 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四) 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 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 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二)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 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 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五) 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 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 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 (兼) 职人员, 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 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 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 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 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见附表1) 并报告。

第二十条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 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 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 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 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 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 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 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 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 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对死亡病例, 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 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二十六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三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 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见附表2) , 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 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 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 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 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 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 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 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 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 同时迅速开展自查, 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 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 迅速开展临床调查, 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 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四节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三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见附表3) , 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四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 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 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五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 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 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 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七条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 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直至首次再注册, 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 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 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直至首次再注册, 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 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八条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 (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 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

第三十九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 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 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章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 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 应当开展重点监测, 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 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 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 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五章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 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 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 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 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 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七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 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 并进行评价, 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 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 并监督检查, 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 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 并进行评价, 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 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 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 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 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 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 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 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 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

(一) 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 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十五条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十七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 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 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 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 (四) 项、第 (五) 项情形之一的,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 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 导致死亡;

2. 危及生命;

3.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 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 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 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 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 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六) 药品重点监测, 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 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第六十四条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 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六十五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SFDA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第9篇

阿格列汀是一种选择性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用于改善成人2型糖尿病的血糖水平。二肽基肽酶-IV是治疗2型糖尿病的新靶点,它是体内主要促使胰高血糖素样肽-1降解、失活的关键酶之一。胰高血糖素样肽-1能抑制餐后胃排空、抑制食欲及促进肝脏、肌肉和脂肪组织的糖原合成等,从而起到降低血糖、减少摄入及减轻体重的作用。阿格列汀是第4个获得FDA批准的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此次武田的3个阿格列汀制剂上市获批,是基于超过11 000例患者的临床试验及数个正在开展的研究。与其他4个已上市(其中1个欧盟批准而FDA未批准)的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相比,阿格列汀对二肽基肽酶-IV的选择性最强。

Nesina是阿格列汀的单方制剂,最早于2010年4月获得日本卫生劳动福利部批准,2010年6月在日本上市,每日1次给药就表现出良好的降糖效果。武田公司曾经先后两次提请FDA审批,但由于该药会引起心脏和其他器官的病变而被否决。此次Nesina获得审批,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因为另一种糖尿病药物Actos的专利到期而造成的影响。FDA要求针对Nesina治疗开展5项上市后研究:一项心血管结局试验;一项监测肝脏异常、严重胰腺炎和严重超敏反应的增强药物警戒计划;3项按照儿科研究公平法案开展的儿科研究,包括一项剂量探索研究和2项安全性、有效性研究(一项用Nesina单药治疗,一项用 Nesina和二甲双胍联合治疗)。

Kynamro为“孤儿药”,获准用于治疗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作为降脂药物和饮食的辅助药物,以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载脂蛋白B、总胆固醇和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米泊美生是Kynamro的活性成分,是一种以人类载脂蛋白B -100信使核糖核酸为靶点的反义寡核苷酸,而载脂蛋白B -100是低密度脂蛋白及其代谢前体极低密度脂蛋白的主要载脂蛋白。Kynamro是2012年12月份FDA批准Juxtapid(洛美他派)后又一个用于这种遗传性胆固醇代谢紊乱治疗的药品。Kynamro的优势是发生药物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其代谢不影响常用处方药物代谢所涉及的细胞色素P450通路。用法为皮下注射200 mg,每周1次。FDA要求对该药品上市后进行4项研究:该药物约束双链DNA的敏感性分析研究;服药患者双链DNA抗体存在的评估研究;对患者进行长期登记以确定该药物的长期安全性;加强药物警戒以监测服药患者恶性肿瘤、免疫介导反应及肝异常的报道。

(张建忠)

SFDA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警惕碘普罗胺注射液和红花注射液的严重不良反应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第52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醒医务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公众警惕碘普罗胺注射液和红花注射液的严重不良反应。

1 关注碘普罗胺注射液的严重过敏反应

碘普罗胺注射液是一种非离子型低渗性造影剂,适用于血管造影、脑和腹部CT扫描以及尿道造影。我国上市品种的碘普罗胺浓度分别为300 mg(I)/ml和370 mg(I)/ml,依据药物浓度不同适应证略有不同。

2012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共收到怀疑药品为碘普罗胺注射液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709例,其中严重报告157例。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累及系统排名前3位的依次为全身性损害、呼吸系统损害、心血管系统损害。

碘普罗胺注射液严重病例中,严重过敏反应突出,主要表现为过敏性休克(39.49%)、喉水肿(5.15%)、过敏样反应(4.72%)和呼吸困难(4.72%)等。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资料显示,碘普罗胺注射液的严重过敏反应具有一定的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1)发生不良反应与用药时间间隔较短:157例严重报告中,94.27%的病例用药与不良反应发生间隔在1小时以内,提示碘普罗胺注射液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比较迅速。

2)碘过敏试验假阴性:157例严重报告中,有9.74%的病例明确标注碘过敏试验阴性后用药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提示部分患者存在碘过敏试验假阴性的情况。

SFDA建议:

1)鉴于碘普罗胺注射液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建议医务人员在用药前应详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对本品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在给药期间应对患者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过敏症状,则应立即停药并进行救治。

2)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碘普罗胺注射液的适应证、禁忌及使用注意事项,权衡利弊,谨慎用药;应加强发生不良反应后的快速抢救技能、抢救流程的培训,配备抢救设备及药品,争取抢救时间,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3)建议生产企业更新产品说明书,完善禁忌、警告、注意事项等安全性内容,强调使用风险。

4)建议生产企业加强相关医疗机构关于碘普罗胺注射液安全性问题以及针对严重过敏反应抢救技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减少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

2 警惕红花注射液的严重不良反应

红花注射液的主要成份是红花,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用于治疗闭塞性脑血管疾病、冠心病、脉管炎。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中有关红花注射液的病例报告共计3 306例,不良反应/事件主要涉及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呼吸系统损害、全身性损害、心率及心律紊乱等。其中严重病例154例,占整体报告4.66%。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呼吸困难、胸闷、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寒战、发热、心悸等。

监测数据显示,红花注射液严重病例的不良反应/事件表现为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呼吸困难等。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中红花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分析显示,该产品在临床上存在不合理使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超剂量用药。历史监测数据显示,严重病例中涉及超说明书规定剂量用药的占17.19%。

SFDA建议:

1)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后如出现过敏性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2)建议医生用药前详细询问患者用药史、过敏史等情况。对本品或含红花的制剂有过敏或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凝血功能不正常及有眼底出血的糖尿病患者禁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儿童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老人、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慎用,此类人群使用本品应加强监测;长期使用者应在每疗程间留有间隔时间。

3)建议单独使用本品,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要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间隔时间及药物相互作用等事宜。

4)建议医护人员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缓慢滴注,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用药开始30分钟。如有异常立即停药,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患者。

5)建议生产企业完善说明书相关内容,增加不良反应描述,尤其是严重不良反应;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信息及时传达给患者和医生;加强生产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开展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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