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护理保险制度

2024-07-10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精选11篇)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 第1篇

1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

日本于2000年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但一个制度的形成过程纷繁复杂, 会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有关学者对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进行了深入研究, 归总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 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风险的普遍化。1970年, 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1%, 进入了高龄化社会。高龄化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是, 随着高龄老人的持续增加, 老年护理问题已从个别现象发展为有可能发生在每个家庭成员身上的普遍性社会风险,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以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长期护理服务制度。其次, 家庭模式的变化和家庭护理功能的减弱。1995年, 日本家庭的平均人口是2.9人, 进入“核心家庭”模式。65岁以上老人大约有50%是与子女同住, 而另外17.3%和24.2%的老人则是独居或只有老年夫妇二人。由于家庭模式的变化、独居老人的增加、青壮年女性走出家庭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增多, 使得家庭护理功能不断减弱, 老年护理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参与, 这无疑加速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最后, 现有老年护理服务政策的局限性。在正式实施《护理保险法》之前, 日本分别实行了以老年福利法和老年保健法为基础的老年福利制度、老人医疗保健制度。根据这些制度, 要享受福利就要接受行政机构的资产调查, 申请手续繁琐, 且不能自由选择服务机构和服务种类。同时由于护理机构的匮乏, 造成入住难等问题, 更有甚者要等待5 年左右。但在医疗领域, 从1973年开始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医疗制度, 看病、住院都比入住护理机构容易, 而且价格低廉, 不用排队。因此,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住院现象越来越多, 导致国家负担的老年医疗费用急剧增加。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对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 但总体而言,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覆盖对象与责任机构、等级认定与服务提供、资金来源与待遇给付。

2.1 覆盖对象与责任机构

在日本,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居住在市町村的40岁以上的居民为对象, 共分为两类。其中65岁以上的居民为第一类被保险人, 40至65岁的医疗参保者为第二类被保险人。第一类被保险人只要有护理需求, 就可以申请护理服务;而第二类被保险人只有在患有痴呆、心脑血管疾病等15种疾病之时才可以申请护理服务。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事务由市町村负责, 具体包括征收保险费、受理保险赔付申请、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监督保险服务质量等老年保险福利事务, 同时国家和都道府县对市町村提供财政及行政方面的支持。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实施了福利服务地方化、市场化的措施, 把保健、医疗及福利事业移转到地方政府, 因而由市町村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事务乃是顺理成章之事。

2.2 等级认定与服务提供

在日本, 老人要想得到护理服务, 需要经过严格而具体的审查和认定。并且, 护理保险制度对老年人的具体服务内容、时间以及费用额度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划分为7个等级, 即“要支援1~2”、“要护理1~5”。从“要支援”到“要护理5”的每一个护理等级都有具体的费用规定。

日本的护理服务项目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家护理, 二是专门机构护理。在家护理是以老人的家为中心向老人提供包括上门洗澡、访问介护、日间照料、短期护理、居家护理指导等13种护理服务;专门机构护理是老人住在特定的机构内接受护理服务, 包括老年保健机构、特别护理机构、护理服务性医疗机构3种。

2.3 资金来源与待遇给付

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中, 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占保险费用的50%, 另外50% 由政府承担, 其中中央政府承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2.5%。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由市町村制定具体比例, 按其收入核算保险费, 每三年做一调整, 保险费从其退休金中扣除;40至65岁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先由国家统一征收, 然后根据市町村的支出情况进行分配。需要指出的是, 低保对象免缴保险费用, 生活困难者、医疗救济对象、低收入者减免50%。

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给付方面, 护理服务需求者首先要向市町村提交相关申请, 然后根据申请人的失能程度、护理的需求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意向等综合总体情况来决定待遇的支付。具体来说, 被保险人利用保险服务时, 90%由护理保险进行支付, 而其自身只需负担10%的费用。如果利用设施服务, 则需另外支付伙食费和日常生活费。

3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总的来说, 日本自2000年实施护理保险法后, 取得了一些积极效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3.1 健康权益得到维护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通过政府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义务的社会保险模式, 体现出政府财政分级负担和被保险人“谁支付多谁受益多”的特点。该制度实施以后, 日本民众因可以参与到行政计划的过程当中, 所以其参与意识和能动性得以提高;同时, 由于缴纳了保险费, 日本民众的权利意识提高了, 特别是对于高收入和中产阶级群体来说, 他们接受社会服务的量增大了, 所以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日本民众的健康权益, 尤其得到日本老年民众的广泛支持和赞同。

3.2 服务体系得到完善

日本长期保险制度主导的护理服务的核心理念是持续照顾, 这样就逐步形成 “医疗、失能护理、生活照料”相配合、分级管理的服务体系。由于日本的医疗服务和社会福利都属于厚生劳动省管理, 使得护理服务资源能够得到优化组合, 没有造成“碎片”分割的现象出现, 实现了护理服务管理的一体化。日本民众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申请选择符合自己的护理等级, 经过专家审核后按实际情况并由机构 (社区或家庭) 提供相应的服务。

3.3 护理产业得到发展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除国家福利事业单位之外, 还鼓励支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间力量参与。社会力量进入长期护理服务行业, 不仅满足了日本民众多层次护理服务的需求, 而且缓解了日本政府营建护理服务设施不足的压力, 并进一步形成了社会团体和企业进入护理行业的良性竞争机制。正是如此, 日本的护理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岗位、缓解了经济低迷状况下就业难的压力, 还减轻了医疗费用造成的财政负担。

3.4 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日本政府于2005 年6 月和2012年4月对《护理保险法》做了部分修订, 但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实行了地区福利民间化、市场化之后, 为竞争型地区福利社会的形成埋下伏笔, 导致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二是收入较低者仍难享受相关的社会服务。三是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性方面还存在着很多有待改进的问题, 诸如行政的认定和费用拨给、地区差别的扩大等。

4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启示

“它山之石, 可以攻玉”。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残疾人及老龄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来说,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之于我们有哪些借鉴呢?

4.1 深入评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实需求

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来看, 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以及社会政策受到挑战是该项制度建立的主要原因。而且, 日本在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前, 用了近10年的准备时间, 在评估需求的同时还做了相应的护理机构建设和人力资源培养。但即使这样, 制度实施之时尚不能满足需要。目前, 我国残疾人及老龄人口的数据已经让社会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但如果没有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实需求进行深入评估, 而盲目引入该种社会政策, 必然会导致该项政策的失败。

4.2 深入分析国际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模式

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安排来看, 覆盖对象与责任机构、等级认定与服务提供、资金来源与待遇给付是其主要方面, 这种制度模式不仅充分借鉴了德国的经验, 还结合本国的特点予以本土化。因此, 我们在深入评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实需求之后, 还需要对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做法和经验的政策性进行深入研究。我们既不能简单地照搬国际上已有的制度模式, 也不能违背该项制度建立发展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性, 不但要理清该项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内在机理, 还要分析其发展规律及与我国国情的差异等。

4.3 深入研究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步骤

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 健康权益得到维护、服务体系得到完善、护理产业得到发展是其取得积极效果的主要方面, 但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这也就说明, 建立全国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们在评估现实需求、分析制度模式的基础上, 还应着重研究该项制度的建立步骤, 也即是如何推进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未来趋势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可以说, 从社会呼吁到政府高层重视、从学术研究到政策性研究、从地方试点到最后拿出全国方案交政府决策, 需要经过一段非常艰巨和复杂的历程, 但也是建立一项全国性社会制度必须经过的过程。

摘要:由于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问题的普遍化、家庭模式的变化和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以及既有老年护理服务政策的局限性等原因, 日本于2000年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覆盖对象与责任机构、等级认定与服务提供、资金来源与待遇给付等方面。日本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 取得了一些积极效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应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 深入评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实需求、深入分析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模式、深入研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步骤。

关键词:日本,长期护理,研究综述

参考文献

[1]高春兰, 班娟.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人口与经济, 2013, (3) :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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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上英夫.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N].社会科学报, 2009-08-20 (第002版) .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浅谈 第2篇

为了保证养老金制度的长期稳定,公共养老金至少每五年就要根据人口结构或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一次缴费率核算和相关制度的改革。事实上,日本自建立公共养老金制度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5年的根本性改革和2004年的大改革。1985年的改革建立了日本统一的养老金体系 日本虽然在二战后实现了“全民皆年金”,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至此次改革前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按受雇者、非受雇者、国营、私营等不同保险形式分成不同的类型和制度。1985年日本制定了新的《年金修改法》,并于1986年4月开始在全国实施。进行这次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实现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公平。因此,日本政府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统一制度、减轻财政负担、稳定财源、消除差别上。

第一,设立基础养老金,实现统一国民养老金制度。第二,寻求养老金的支付水平与在职一代人收入水平的平衡,以缓解劳动力人口的负担。第三,确立妇女“年金权”,强制公司职工妻子参加养老保险。

日本1985 年对《国民年金法》进行大幅度修改,它的意义在于:对分立的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实行国民养老金的一元化管理;调整各个保险机构之间由于老年人所占比例不平衡而引起的负担比例的不平等,缩小制度之间在缴纳和支付标准之间的差距;使养老金支付水平与在职人员收入水平相对平衡,缓解第二、第三代人的负担;改革要求参加养老金保险者的配偶也必须加入“国民年金”保险,确立了妇女的“年金权”,保障她们老年后的经济基础。1985 年的改革确立了目前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日本的养老金改革也并没有停止。

2004年的改革保证了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1985年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日本一直在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2004年恰逢日本每五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重新评估的年份,关于这次养老金改革的工作早在2003年已着手进行。根据政府、企业、个人的负担增大,代际间的不公平加重,养老金制度空洞化等情况,这次养老金改革的方向是抑制养老金支付额增长过快,引入国民养老金保费的强制征收等。改革的目标是要恢复国民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打消人们对养老金制度是否可以持续的疑虑,维持经济活力,构筑稳定、可持续的养老金制度。

第一,提高个人负担的“国民年金”保险费用,在当时每月13600日元的基础上,从2005年4月开始每年提高230日元,直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以后将固定在这个水平上,不再提高。

第二,到2009年,将“国民年金”(基础年金)中国家负担的部分由现在的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

第三,对现在实行的“厚生年金”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从2004年10月起在当时13.85%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354%,逐渐提高到2017年的18.3%。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2017年以后不再提高保险费率,永久固定在这个水平上。

改革后的养老金制度提高了“国民年金”保险费用和“厚生年金”的保险费率,看起来是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但实际上是抑制了保险费用的大幅度提高。更重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在2017年以前分阶段提高保险费率,增加了养老金制度的稳定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人们对养老金制度的不信任。同时,这种做法还减轻了养老金制度改革上的政治风险,有利于稳定养老金财政。

当前,日本养老保险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国民养老金,日本法律规定凡处于法定年龄段的国民均须加入国民养老金;二是与收入关联的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在参加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企业雇员和公务员等依据身份不同分别加入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三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养老金和商业,企业与个人可自由选择加入,属于私人养老金。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

日本政府在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国民年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做到国民都能够享有养老金。国民养老金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也是覆盖范围最大的公共养老保障制度。在日本居住的所有年龄在20~60岁的居民(包括外国人)都必须加入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参保人分为三类: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等自营业者被称为第一类参与人,其缴费实行定额制;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参与人被称为第二类参与人,其费实现定率制,由相关部门每月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第二类参与人的被抚养配偶被称为第三类参与人,其保险费从其配偶的工资中一并扣除。凡入保25年以上,且年龄超过65岁的老年人均可领取国民养老保险金。政府主导的雇员养老金计划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日本政府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以企业在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也被称为雇员养老金。厚生养老金保险的对象是正式雇员在5人以上企业单位的雇员,是一种政府强制、受益与收入挂钩的养老计划。加入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同时,也就自动加入了国民养老金。厚生养老金的保险缴费,按参与人的月标准工资和奖金乘上保险费率来计算,由企业和雇员各负担50%。公共和私人部门雇员及其家属是通过向厚生养老金及共济养老金的强制性交费来参加国民养老金,而不是直接向国民养老金缴纳。企业雇员参与私人养老金

私人养老金主要包括国民养老金、厚生养老金基金、合格退休养老金等养老计划,私人养老金都享有一定的政府税收优惠。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于 1969年开始筹划,以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等自营业主为对象;退休离职津贴制度将津贴额与工作年限和收入相联系,由雇主公司在雇员退休离职时一次性支付(通常相当于38个月的收入)。因为越来越多的公司从一次性支出的退休离职津贴计划转向养老金支出性质的养老金计划。2013年国民养老基金的对象的年龄进一步扩大到已满60周未满65岁的老年人。按照日本法律,厚生养老金基金主要面向500人以上的大企业职工,合格退休养老金则面向中小企业雇员。2000年以来,缴费确定型、收益确定型和个人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在日本得到了发展。

总体来看,公共养老金在日本养老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政府强制性的养老计划。首先,它由政府强制公民加入,并由政府统一管理运营;其次,日本中央政府不仅负担国民养老金全部的行政管理费用,还负担全部养老金支出的1/2,中央政府还提供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全部行政管理费用;再次,公共养老金都是现收现付制和收益确定型计划,即用当前参保人的缴费来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退休金给付水平由参保年限和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决定。

日本公共养老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就没有停止过改革,这是因为制度的建设总是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变化。日本的养老金制度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仍然面临着以下问题。少子化和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金财政困难

日本目前已是世界发达国家中老年人口比率最高的国家。老龄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已经使养老金财政日益困难。日本的总人口开始呈下降趋势,而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出生率减少,导致年轻人群体大幅度减少,承担老年人生活的担子日益加重。如果不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若干年后整个养老金制度将陷于瘫痪,无法维持下去。另一方面,日本新生儿数量不断减少,少年儿童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日益下降。老年人增多和年轻人的减少,一方面意味着国家财政将日益紧张,另一方面意味着今后年轻人的负担越来越重,却得不到更多的回报。领取养老金的人在增加,保险费剧增,代际间负担义务不平衡。保险费滞纳问题严重,国民养老金空洞化

由于人口结构变化而引起的日本养老金体系中的代际不公,使很多日本人丧失了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他们或拒绝加入“国民年金”或滞纳保险费。日本社会保险厅发表的统计表明,2005年“国民年金”的缴费率停留在67.1%,而在1990年缴费率还维持在85%左右。滞纳或者拒纳保险费人数的增加,意味着将来拿不到养老金或只能拿到最低限额养老金人数的绝对增加,相当一部分人将自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从而使支撑当代老年人养老经济负担的基础出现了倾斜。“国民年金”空洞化是日本政府较长时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解决国民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不信任,增加人们对养老金制度的信心

代际间付出与回报的不公,社会保险厅的违规操作,政治家和官僚们滞纳养老金保险费,养老金窗口服务的不亲切、不热情等,都导致人们对日本养老金制度丧失了信心。由于日本国民加入的养老金种类繁多,因此一个人可能拥有多个养老金账号。在1997年1月开始实施基础年金账号制度过程中,因为姓名读音、住址变更、婚姻状况改变等原因,有些人的养老金账号没有统一起来。最近发现,竟有5000万份记录资料不知道属于谁,在社会保险厅无法查证。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有许多人没有或者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养老金,人们更加失去了对养老金制度的信心。如何彻底消除人们对养老金制度的不信任,是日本政府长期的课题。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生老病死的另一个重要保险——医保(即“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早在制定之初的1938年,便率先以农山渔村的居民为保险对象,1958年对象范围扩大至不从属于政府官厅或企业的无保障人群,最终在1961年实现了全民覆盖(所谓“国民皆保险”制度)一样,“国民皆年金”制度也是从“低端”起步,逐渐完善成全民覆盖的退休金福利制度。这种“从下至上”,而不是“从上至下”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避免了社会贫困,即使在发达国家中,亦不失为一个成功的范本。

朱光明. 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述评 吕学静.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王 伟

日本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评析 刘柠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 第3篇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1997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了联合执政党提交的《介护保险法》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国国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以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内容、面临的问题及改革趋势作为比较框架,分析其共性和差异,探讨日韩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比较分析

1.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风险的普遍化

1970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7.1%,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994年,经过短短的24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率达到14%的老龄社会;2006年达到20.2%,进入了超老龄社会。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7.2%,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预计2018年65岁以上人口占14.3%,进入老龄社会;2026年达到20.8%,进入超老龄社会。

老龄化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加,体弱多病或卧床、失智而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急速增长。无论在日本还是在韩国,老年护理问题已经不是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个别现象,而是在自身、配偶、父母及家人身上都有可能发生的普遍l生社会风险,因而需要制定以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长期护理服务政策。

2.家庭规模的变化和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

1995年,日本家庭平均人口是2.9人,65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大约为50%,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家庭比例分别是24.2%和17.3%。伴随照顾老年的长期化和重度化,照顾者自身也趋于老化,60岁以上的照顾者占47%,70岁以上的照护者也占22%,即老人照顾老人,出现“老老介护”现象,社会上也时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因老人照顾问题而家庭破裂的现象,以至于产生“介护地狱”的说法。

韩国同样面临这些问题。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对全国家庭形态调查表明,2005年韩国独居老人的家庭占24.6%,老年夫妇家庭占26.6%,与子女同住的家庭占43.5%。在家庭照顾者中80%是女性,但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比例逐年提高。据韩国统计厅统计,1985年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是33.5%,2000年提高到46.1%,2006年上升到50.3%。

家庭结构的变化、老人夫妇家庭或独居老人的增加、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增多,使得家庭照护功能不断弱化,老年照护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国家、社会层面上提供公共服务,这无疑催生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

3.既有老年护理服务政策的局限性

在实施介护保险法之前,日本分别运营以老年福利法为依据的老年福利制度和以老年保健法为基础的老人医疗保健制度。老年福利是靠措置制度实施的,福利服务的利用者要接受市町村的资产调查,申请手续繁杂,且不能选择服务种类和服务机构。这种制度以低收入者为对象,其他阶层的老年人难以利用,且因护理机构的极度缺乏,很难入住机构,有时要等待4~5年。但在医疗领域,从1973年开始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看病、住院都比入住护理机构容易,价格也低廉,而且不用排队等候。因此,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社会性住院现象频繁产生,老年人医疗费用急剧增长。

韩国亦依据老年福利法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此类服务具有选择性、救济性特征,服务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阶层。高收入者可以利用有偿护理机构,也可以雇佣专业护理人员,享受高质量的护理服务,而大多数中间阶层,无力支付市场化的服务费用,也无法享受公共服务。韩国的老年医疗费用支出也逐年增多,2001年,在国民医疗费中65岁以上的老年医疗费占全国医疗费支出的22.2%,而同期老年人口占7.6%,2010年老年医疗费达到30.1%,2030年将达到47.9%。在老年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韩国预想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合理区分医疗和护理费用,控制老年医疗费用的增长。

4.为引入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所做的准备

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调整护理服务政策,加大护理基础设施建设。198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促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1990~1999),即黄金计划(goldplan)。其核心是到1999年培养10万名居家护理师(home helper)、建设1万个短期护理中心、1万个居家护理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5万床位、护理机构24万床位。但是1994年,日本政府认识到实施护理保险制度之时,已有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师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而及时调整了黄金计划,出台了新黄金计划(1995~1999)(new gold plan)。其主要内容是培养居家护理师17万名、短期护理机构6万床位等。1999年新黄金计划结束后,日本政府认为2000年实施介护保险之后,又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利发展方向》(2000~2004),即21世纪黄金计划(gold plan 21)。日本是从实施介护保险制度10年之前就开始着手准备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当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倾向,但是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培养人力资源,客观上为介护保险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在韩国,2001年8月15日金大中总统通过国庆贺词表明了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图,2002年11月政府发布了《扩充老年护理机构十年计划》,计划每年扩充100所老年护理机构。但实施三年后政府认识到若要在2008年正式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远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政府修改和调整了原来的计划,于2005年9月发布了《老年护理机构综合投资计划》,计划在2006—2008年三年时间,集中投资建设919所老年护理机构,以满足制度实施的需要。韩国政府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制度实施的2008年,护理机构和人员充足率也只达到了66%。

5.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差异

人口老龄化、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以及老年人医疗费用的增加是日本和韩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两国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共同因素,但是某些因素所表现出来的程度有些差异。

从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时段看,虽然韩国老龄化程度不及日本,但老龄化速度却比日本快得多。日本从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用了24年,而韩国则预计需要18年。如果单从老龄化的标准衡量,韩国是在2008年,即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10.3%时引入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日本是在老年人口占17.4%时的2000年实施了介护保险制度。由此可以说,韩国比日本大约早20年实施了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从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过程来看,韩国实施老年福利法的时间比日本要晚。日本是1963年颁布了《老年福利法》并开展了老年护理服务,而韩国是在1981年才出台了《老年福利法》。日本在实施介护保险10年之前就开始通过黄金计划和新黄金计划,有计划地建设护理机构,培养人力资源,而韩国是从2002年开始大规模地筹建护理机构和培训护理人员,因而在制度实施之时,基础设施很不充分,当时亦有学者认为韩国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时尚早。事实上,韩国在制度实施之后,为了应对设施的不足,放宽了护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的准人条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二、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比较分析

2000年日本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以后,韩国深入研究了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也派官员和学者去日本考察,因而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从内容到结构上同日本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因为两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和老年福利政策发展进程不同,在某些内容上多少有些差异。以下从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资金、保险给付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被保险人

日本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居住在市町村的40岁以上的居民。其中,65岁以上者是第一类被保险人,当发生护理状态时,就能接受护理服务。40岁以上不满65岁的人是第二类被保险人,只有在出现早期老年痴呆症状或者因患有心脑血管等老年性疾病而处于护理状态时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韩国依据普遍主义原则,以全民为对象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参保者与国民健康保险范围一致。长期护理保险给付范围是65岁以上老人或者不满65岁,但患有老年痴呆、心脑血管、帕森斯等老年性疾病并6个月以上难以独立生活而受护理服务等级判定的人。在制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之时,韩国保健福利部曾对护理对象和护理服务所需的财政规模做了推算,即2008年制度实施之时,政策享受对象是8.5万人,占全体老人的1.7%,需要资金1.2万亿韩元,2010年扩大到三级,政策对象会扩大到16.6万人,占全体老人的3.1%,需要资金1.9万亿韩元。很多利益团体认为这一数据是保守的估计,实际需要照护的老年人远远超过这一比例。但是国会最终通过的法案还是尊崇了政府案,把4~5级轻度失能老人排除在制度之外。

比较两国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日本采用选择主义原则,在参保年龄上予以限制,即40岁以上的人才能参加介护保险,而韩国的护理保险适用对象与健康保险一致。韩国把全民纳入到护理保险范围之内,体现了老年护理应由整个社会共同解决,所需费用由社会共同承担的社会连带思想,当然也不排除扩大缴费范围,增加保险基金之意。日本是把40岁以上的人纳入保险缴费范围之内,是考虑到40岁以上的人患有老年性疾病的几率高,体现缴费与受惠一致的原则。

2.保险人

保险人是保险经营责任者,负责征收保险费、接受保险赔付申请、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监管保险服务质量的事务。日本介护保险的保险人是市町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日本的老年保健福利都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符合社会福利地方分权化趋势。当然,市町村不是独立运营这一制度,国家和都道府县对市町村提供财政及行政方面的支援。

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主体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在制度设计时也曾对日本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进行过探讨,但考虑到利用征费和给付一体化的既有健康保险管理资源,同时也考虑到地区间经济、服务差距,最终还是选择了在全国范围内平均支援的管理模式,把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指定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营管理主体。公团负责管理保险参保人、征收保险费用、调查保险给付申请者、管理和指导护理等级判定和等级判定委员会的运营。地方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福利机构,承担老年性疾病预防保健事业,可以指定或取消长期护理机关,可以推荐护理等级判定委员会成员。

从管理运营体系来看,日本采取的是地方主义方式,而韩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主义方式。在日本,市町村集健康保险、老年医疗与护理保险的责任主体于一身,保健、福利、医疗、疾病预防等责任都由地方政府负责。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实施了福利服务市场化、地方化的措施,实行了服务管理权限移交到市町村的分权化政策,逐渐把保健、医疗及福利事业移转到地方政府,因而介护保险管理事务由市町村负责乃是顺理成章之事。韩国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的管理,而老人的福利服务、健康保健、疾病预防等事业则由地方政府承担。韩国从21世纪初开始讨论社会福利运营权限移转到地方的问题,但是社会保险、公共救济等社会福利的主要决定权仍然集中在中央,中央对保险市场有较强的控制力,形成比较完备的健康保险管理系统。当时虽然有些学者和市民团体主张地方政府成为保险人,但是保健福利部认为护理保险和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一致,公团成为保险人可以节省管理成本,因而最终还是选择了中央集权的单一的保险管理机构。

3.保险资金构成

在日本介护保险中,保险支付费用的50%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承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2.5%,其他50%是从征收的保险费中支出。第一类被保险人按其收入确定保险费,由市町村制定具体比例,每三年调整一次,保险费由市町村征收。第二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首先由国家统一征收,然后根据市町村支出介护保险情况进行分配,具有财政上的再分配性质。在日本的介护保险中,介护服务利用者也承担10%的费用,机构入住者的伙食费不含在保险费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则免缴费用,医疗救济对象、低收入者或者生活贫困者减免50%。

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也是由保险费、政府支援、个人支付等三部分构成的。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一致,分为职工参保者和社区参保者,两者均适用健康保险费的征收体系。护理保险费是由健康保险费乘以护理保险费率而得出,护理保险费率由长期护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国家每年向健康保险公团支援20%的保险费用,对最低生活保障者、医疗救助对象的护理费用以及其他业务费用由健康保险公团承担。个人利用护理保险服务时也要承担部分费用。利用机构护理时,个人承担20%;利用居家护理服务时,个人承担15%,个人承担费用比日本略高。

在护理保险缴费模式上日韩两国都采用国家支援、个人缴费、个人负担等方式筹集资金,资金筹集模式上有相似性,只是各部分资金构成比例有些差异。韩国的保险缴费比例、个人承担部分都比日本高,而国家支援的比例比日本要低,因而有学者认为韩国的护理保险具有提高个人负担,降低政府责任的倾向。

4.保险给付

日本的介护保险给付分为处于护理状态而“要介护”的介护给付和有可能发生护理状态而“要支援”的预防给付。在介护给付中,有特别护理机构、老年保健机构、护理服务性医疗机构3种机构护理;有访问介护、上门洗澡、居家护理管理指导、日间照料、短期看护等13种居家护理。在预防给付中,有小规模多功能居家介护、夜间应对型访问介护、认知症应对型日间照料等6种地区紧密型服务。介护等级根据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介护或支援的程度分为2个“要支援”和5个“要介护”,共分7个等级,并分别制定了各个等级状态和服务时间,对“要介护”提供居家或机构服务,而对“要支援”只提供居家服务。

韩国的老年长期护理给付分为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等三种类型,其中机构护理有人住10人以上的护理机构和入住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老年照护共同生活家庭等2种类型;有上门照护、上门洗澡、日间照料、辅助医疗、短期护理、租借工具等6种居家护理。此外,对居住在边缘地区,难以利用护理机构,或者因身体或精神等原因,不得不由提供护理的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护理费;护理对象在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非指定的护理机关接受护理服务时提供特殊护理费;护理对象在老人医院或疗养院住院时,可以向医院提供护理费。

比较两国护理保险给付,日本根据老人失能程度分为“要支援”和“要介护”7个等级,给付类型上有机构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和地区紧密型服务,没有现金给付。韩国根据老人身心功能状态受损程度分为最重症、重症、中度重症三个等级,给付类型上有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在给付内容上,日本的护理服务包括老人医院、上门诊疗等医疗服务,而韩国把医疗服务排除在护理保险给付之外。在给付规模上,韩国在2008年制度实施之时,只把占1.7%的65岁以上老年人纳入护理保险给付范围之内,而日本在2000年认定的介护保险给付对象规模是占11.7%的老年人。韩国对给付条件的规定要比日本更严格,把相当多的轻度失能老人排除在制度之外。

三、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与未来走向

日本实施介护保险之后,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因而在制度实施五年之后的2005年着手改革了介护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护理服务从注重“量”转向注重“质”,加强医疗和介护之间的连续,加强预防。

第一,从事后介护向介护预防转换。日本从2006年4月开始,以市町村为主体,以轻度失能者为对象,增设了新的预防给付等级。预防给付对象是依据“状态维持或改善可能性”为标准,将轻度失能老人划分为“要支援”一级和“要支援”二级,并称之为“预防给付对象”,为其提供预防介护服务。对尚未获得等级认定,但有可能成为“要支援”、“要介护”状态的老年人,由地区综合援助中心提供相应的预防介护服务,预防给付费用由保险费和政府支援费中支出。

第二,确立新的服务体系。在介护保险法修改以前,护理类型主要有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改革以后增设了地区紧密型服务、介护预防服务。“地区紧密型服务”是针对需要护理的居家老年人开展的,由于接受居家护理服务的人数众多,而且独居老人特别是痴呆症患者不断增多,为方便其在自己习惯的地区生活,新法规定,市町村就近提供灵活、多样化的服务。

第三,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化、服务机构经营者规制的改善、介护管理士(care manager)制度的改善等。“要介护”老人一般岁数大,身心功能低下,难以收集各种信息,影响介护服务的利用,因此,机构经营者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介护保险的核心是介护管理,但在实际服务中,管理者不做充分准备,与主治医生的联系也不充分,因此,此次改革强调介护管理,要求介护管理者应该接受教育,并新设了主任级介护管理士级别。

此次改革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改革实现了老年护理体制向预防转变,提高了费用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护理保险的财政开支,增加了福利领域的就业机会,对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韩国从2008年7月正式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尽管处在制度实施早期,很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但借鉴日本经验,应该及早做好应对准备。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上,韩国和日本面临的问题大同小异,因为制度设计本身有很多相似性。韩国的很多专家学者指出,韩国也应该向日本一样加强护理保险的预防功能,同时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增强从业者的服务专门性、改善服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加以改革。

四、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基数最大,老年人口最多且老年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城乡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人总数达3300万人,老人护理问题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中日韩三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人口及社会结构具有相似性,而且在社会福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都有政府强烈干预的东亚社会福利模式的特点,因而深入研究已经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对我们构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深入分析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

目前国内有专家学者着手研究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且认为中国也应该引入这一制度。我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但是在引入这一制度之前必须充分研究形成这一制度的政策环境。社会政策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没有对政策环境的深刻分析,而盲目引入某种社会政策,必然会导致政策的失败。因此,有必要从国外实施这一制度的环境因素中提炼出各种指标,结合中国实际考察这一指标在中国所表现出来的程度和特征。如在经济因素上,可以考察我国的人均GDP以及GDP中老年福利费用的支出规模。日本和韩国虽然用社会保险形式来筹集资金,但都有不同程度的国家财政支持,因而应该考察我国在经济实力上能否支持这一制度的实施。在社会环境方面,应该科学合理地统计人口老龄化程度和需要护理的老年人的规模,在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方面,考察现有的基础设施能否支撑这一制度的实施。从未来趋势来看,我国应该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应该何时实施,如何设计等问题,应该是基于对政策环境的综合考察。2000年日本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之时,充分借鉴了德国的经验,而韩国是深入研究和考察了日本的介护保险,在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中,从框架到内容都能找到日本的痕迹,但又结合本国的特点予以本土化。

2.为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基础准备

日本用了近十年时间,做了护理机构的建设和人力资源的培养。韩国也是用了近六年的时间做基础设施建设,但即使这样,制度实施之时尚不能满足需要。韩国放宽了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准人条件,导致护理机构和培训机构的乱设,直接影响了护理服务质量。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比,更具复杂性。养老保险的有些因素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如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额等,只要核准给付条件,可以通过业已形成的金融网络系统,直接把养老金打人到指定账户里,实现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则通过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保险机构进行结算的方法实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但是护理保险的给付是护理服务,护理对象的确定需要复杂的认证系统,也包括一定的主观判断。保险给付也需要众多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目前我国的护理机构数量绝对不足,截至2010年底,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截至2011年底,我国平均1000名老人仅拥有17张床位。若条件不成熟时,急于引入护理保险制度,可能会导致有制度没服务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我们有必要制定发展老年护理机构和培养护理人员的中长期计划,为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基础性准备。

3.逐渐扩大护理服务对象

中国的老年服务政策与日韩实施护理保险之前的政策有些相似,都是依据选择主义原则,通过资产调查,对特殊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如城市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和无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而90%以上的老人护理都是由家庭提供或在市场上购买服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普遍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护理服务对象的确定仍然是按照收入状况和有无扶养人作为标准。随着护理服务需求的增加,中国也应该逐渐放宽确定护理服务对象的标准,结合中国实际,开发科学合理的护理服务资格评定条件,如以是否计划生育家庭、失独家庭为条件,不断扩大护理服务范围。

4.加强老年预防事业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跟踪研究 第4篇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改革,日本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和空巢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老年护理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根据历年《统计公报》的数据整理显示,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在稳步增长,老年人口抚养比在逐步加强。65 岁及以上人口数量1982 年为4 991 万人,2014 年增加到13 755 万人,年均增加273.9 万人;老年人口占比从1982 年的4.9%增加到2014年的10.1%,年均增加0.16 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抚养比从8%增加到13.88%,年均增加0.18 个百分点。此外,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 岁,比2000 年的71.4 岁提高3.43 岁。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以及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意味着在未来老年人对长期护理服务有巨大的需求。为了应对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需求,在2011 年国务院就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在规划中明确提出:“探索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可见,国家已将老年长期护理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关键是如何建立和实施我国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国内已有许多学者对国外一些主要国家,如德国、美国、日本、英国、韩国等的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实施内容进行了阐述,然而很少有学者对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进行深入跟踪研究。中国和日本受儒家文化影响深远,且人口和社会结构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都带有政府强烈干预的色彩,因而对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和改革的最新态势进行深入跟踪研究,无疑对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更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二、改革的动因

2000 年4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制度逐步缓解了日本国民的护理需求,减轻了个人和家庭的护理费用负担,但随着制度的进一步推进,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了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

日本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是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根本驱动因素。根据日本《社会保障统计年报(平成25年版)》的数据显示,日本在2012 年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数量已超过3 000 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24.2%,预计该比例在2015 年将达到20.8%,在2025 年将达到30.3%。此外,日本高龄化趋势也比较明显,75 岁及以上高龄人口的比重快速上升,预计到2025 年75 岁及以上高龄人口的比重将上升到18.1%。老龄化趋势的加深,高龄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日本需要护理的人数快速增长并远远超过了预期水平。据1996年日本厚生劳动省的一项预测数据显示,日本国内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人数在2000 年、2010 年和2050 年将分别达到280万、390 万和520 万,但实际上虽然2000 年时被认证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仅有218 万人,但到2005 年就迅速增加到了411万人,超过了2010 年的预期水平,而到2012 年被认证需要护理的人数又达到了533 万人,超过了2050 年的预期水平。超预期的人口老龄化以及超预期护理需求的增加迫使日本政府不得不进行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增加护理保险供给,以满足越来越多老年人口的护理需求。

(二)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

伴随着护理服务使用人数的增加,护理服务给付费用也逐年上升。2000 年护理保险费支出为3.6 万亿日元,2005 年上升到6.4 万亿日元。而根据厚生劳动省预测,2012 年给付额将达12 兆日元,2025 年将达19 兆日元。由于日本护理保险资金的45%需要靠政府承担,急剧增长的护理保险给付额加重了政府的护理保险财政负担,为了缓解财政给付压力,政府不得不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缴费水平。2000 年第1 号被保险人每月平均需缴纳的保险费为2 911 日元,而到2012 年该费用上升到了4 792 日元,上涨幅度超过60%。缴费水平的提高挤占了参保人的当期可支配收入,对收入偏低的老年群体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护理需求人口结构重心发生转移

日本民众护理需求结构重心发生了转移,主要表现在轻度护理需求人口数量快速增长,而重度护理需求人口数量增长减缓。在2005 年需要轻度护理的认证人数为72 万人,而在2000 年这一认证人数仅为32 万人,五年间增长了225%,如果加上“要护理1”中的轻度护理需求者,轻度护理需求所占比重就更大。因此,随着护理需求结构重心的转移,客观上也需要调整护理保险制度以适应新的护理需求。

(四)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护理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1)政府对护理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了2007 年“COMSN”(日本企业参与照顾服务提供的先驱企业)不法申请给付事件的发生。(2)制度的碎片化,护理保险、福利事业和医疗保险提供的服务存在相互重叠、互不衔接的问题,使得服务利用者对制度设计不满意。(3)护理从业人员待遇水平低、劳动环境差,离职率高、人才流失严重。(4)保险给付项目设计有失公平,例如伙食费和居住费用的承担主体依服务利用方式而存在差异,对于居家照护服务使用者需自行承担,而对于机构入住者该费用则为保险给付项目。

三、改革的措施及成效

针对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日本政府围绕如何保持护理保险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方向,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并于2005 年、2008 年和2012 年进行了三次改革。其中,以2005 年通过的《有关部分修改介护保险等的法案》的改革影响最为深远。

(一)2005 年改革措施

2005 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如何完善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创建护理预防体系,解决轻度护理需求者快速增长的问题。新型护理预防体系以市町村政府的护理预防为主体,负责本区域内综合预防体系的建设。在此次改革中增加了护理对象级别,将护理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时的“要支援1”级别拆分为“要支援1”和“要支援2”两个级别,改革后护理对象级别增加为7 级。此外,还设定了新的预防服务项目,由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进行护理等级认定,并提供“预防护理”给付项目的服务。

第二,创建社区综合援助中心。在各市町村建立社区综合援助中心负责“地区援助业务”的具体实施,包括护理预防、综合咨询、虐待预防、社区护理援助等综合援助服务。社区综合援助中心整合了医疗、护理、福利等多个职业,改变了以往护理保险、福利事业和医疗保险提供的服务相互重叠、互不衔接的问题。在机构设置和运营体制上,充分考虑了市町村的人口规模、专职人员配备等情况,按每2 万~3 万人口设置一处的标准设计。

第三,创设社区紧密型服务。社区紧密型服务是由市町村制定并监督实施,它更加强调社区的护理功能,原则上只有本市町村的居民(被保险者)才能成为保险给付的对象。社区紧密型服务由于利用者可以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服务,有利于强化利用者与地区的纽带,增强归属感和地区认同感。不仅如此,市町村根据本地区利用者的人数和服务量,控制服务规模,可以防止服务提供过多以及设施建设规模过大造成的浪费。

第四,开源节流,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开源方面主要措施包括:(1)扩大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例如将遗嘱年金和伤残年金纳入了特别征收范围。(2)增加个人缴费,在2006 年第一号被保险人缴费的基数额提高到了4 090 日元。此后在2009年和2012 年又分别提高到4 160 日元和4 972 日元。而节流方面主要是对保险给付范围进行改革,伙食费、住宿费不再作为机构护理保险的给付项目,完全由利用者自己承担。这不仅平衡了机构入住者与居家照护服务使用者之间的付费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金额的支出。

(二)2008 年改革措施

2008 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解决护理从业人员流失严重和政府对护理服务提供者管控不力的问题。首先,针对护理从业者流失的问题,日本政府在2009—2011 年第四个护理保险计划实施期间,调整了护理保险报酬的标准,增加了护理从业人员的待遇。同时在护理服务的供给方面加大了政府的财政投入,增加了供给。2009 年日本政府向各都道府县下拨2 495 亿日元的护理基础设施特别拨款,用于护理设施和护理中心的紧急建设,2010 年又投资约3 975 亿日元设立护理职员待遇改善交付金,投资约3011 亿日元完善护理设施建设。其次,针对2007 年出现的“COMSN”不法申请给付事件,日本政府强化了地方政府及NPO对照护服务提供者的指导监督作用。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1)调整业务管理体制,对护理服务提供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和监督,对不同规模的护理服务提供机构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2)加大对服务提供机构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采取严格惩处措施,如罚款、停业整改、吊销服务提供资格等。(3)优化检查惩处的流程,引入了事前申报机制,保证护理服务使用者接受服务的连续性。日本政府试图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尽可能消除“护理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监管缺失问题。

(三)2012 年改革措施

2012 年的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是对前两次改革的拓展和延伸,改革措施包括:(1)进一步推动地区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了全天候24 小时对应型访问介护服务、小规模多机能型服务和访问看护复合型服务。实施护理预防与生活照顾相结合的综合援助服务,努力使社区综合援助服务项目向预防、护理、医疗、居住和生活照顾一体化方向发展。这些改革措施引入了福利民间化、市场化元素,为竞争型社会福利的形成打下了基础。(2)再次修改了培养和吸引专业护理人员的政策,调整了护理保险给付标准,提高了护理从业人员的待遇水平。

(四)改革的成效

通过三次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1)护理预防体系得到发展和完善,接受预防护理服务的人数增加迅速。2005 年护理预防体系未建立之前,“要支援”认证者人数仅为72 万人,2006 年护理预防体系建立之后,“要支援1”和“要支援2”的认证者人数就达到了104 万人,到2011 年已经达到了140 万人,约占到认证者总人数的26.4%。预防护理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轻度护理者转变为重度护理者,这不仅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还能减轻护理保险给付金额的支出。(2)护理服务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拉动日本经济的新增长点。以居家事务所为例,2011 年居家服务事务所的数量达到了126 356 家(2005 年这一数字为83 397 家),其中民营事务所占到了98.7%,成为该领域的主力军。据估计,到2025 年日本护理服务产业预计将达到10 万亿日元的产值。(3)护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得到空前发展。护理专业人员从2000 年的54.9 万人,增加到2005 年的112.5 万人。2011 年通过护理支援专业课考试的专业人员约达到了57.4 万人,而申请考试人数超过了200 万人次。(4)民众对护理服务的利用更加普遍。据厚生劳动省统计资料显示,2011 年居家服务被利用次数达到了3 829 万次、设施服务被利用次数达到1 026 万次、社区紧密型服务被利用次数达到353 万次;2012 年被认证需要护理的人数增加到了533 万人,护理保险给付人数增加到了445 万人,其中居家服务利用者、设施服务利用者和社区紧密服务利用者人数分别达到了328 万人、86 万人、41 万人。(5)日本民众对护理保险制度认同度提高。就日本内阁府在2010年进行的一次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效果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受访者中对护理保险制度持肯定态度的人数占比为51.3%,超过了半数以上。

四、经验启示

日本从2005 年开始的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保证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的重要尝试。虽然改革中还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但对于护理保险制度还未起步的我国来说,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特别是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理念、思路及具体实施措施很值得我们借鉴。

(一)循序渐进地建立适应国情的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各群体之间发展不平衡,因此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应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方针。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护理保险发展模式,可考虑选择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老龄化较为严重的上海、重庆等城市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此外,考虑到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悬殊,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人群的范围可首先将其限定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护理保险。护理保险费用筹集应考虑多种渠道,由政府、企业、家庭多方合理承担,家庭缴费允许动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这不仅提高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产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

(二)注重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是在政府主导作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过程启示我们,老年护理服务具有高度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在护理服务供给中需要承担起主要责任,但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也需注重效率,为了合理协调两者关系通过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运作效率的有效手段。我国可借鉴日本的护理保险实践,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民间力量、市场力量进入护理保险服务市场,建立满足不同护理服务需求和层次的护理服务机构,例如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疗养院和老人日托中心等。试点初期可选择有资质、实力强、网络全的大型保险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参与护理保险,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在积极探索实践政府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以此来缓解未来老年护理需求的压力。例如青岛市在2012 年1 月7 日颁布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监管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支付等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能。”此外,合肥市在2013 年7 月1 日还出台了针对五保特殊群体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允许政府出资购买商业护理保险来解决五保特殊老人群体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障需求。

(三)重视护理预防保健体系的建设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改革中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地方就是建立了护理预防体系。我国在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时应将护理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纳入到一个重要位置,通过护理预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可实现护理保险制度从被动给付向主动预防转变,这样可减轻护理费用支出压力,对保持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建立全民健康检查制度,对疾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以降低中老年时期的疾病发生率,降低预期医疗费用开支。

(四)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照料优势

由于我国受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老年人对家庭有较强依赖的情结,一般不愿意接受离家较远的机构养老或护理,因此在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思想诉求,这方面日本社区照护服务方式可作为一个借鉴,建立集家庭护理服务和专业机构护理服务于一体的社区护理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自理能力采用不同的护理方式,例如针对日常生活能够部分自理的老年人主要采取居家护理方式,由社区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提供上门的护理服务,例如穿衣、做饭、洗碗等。而针对日常生活严重不能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而家庭成员又无力护理的老年人主要采取养老机构护理方式,由设在社区内的养老院、护理院等专业机构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照顾。

(五)加强专业护理服务人才的培养

国家应重视专业护理服务人才的长期培养,加快发展专业化的护理人才队伍。第一,重视护理专业人才培训,在职业院校中开设老年护理保健专业,建立和培养一支既懂得老年心理需求,又掌握老年医疗保健和护理知识的专业老年护理人才。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护理资格认证考试体系,避免护理人员专业素质的良莠不齐,促进护理人才市场的良性发展。第二,注重护理在岗人员的职业培训,定期举办护理知识讲座、开展业务技能培训。第三,吸取日本护理从业者离职率居高不下的教训,合理制定护理服务人员的薪资报酬,保证护理服务队伍的稳定,以及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第四,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构建平台打通志愿者队伍的服务通道,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政府在护理服务领域的投入压力,也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传统文化。

(六)重视风险管控,强化政府的监督

长期护理保险涉及医疗、护理等众多关系主体,存在较大的医疗和护理服务的风险隐患,若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手段,必然会造成医疗及护理资源的极大浪费,最终可能会导致长期护理保险收不抵支,进一步威胁到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因此,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设计之初就要做好风险管控的长期规划。如果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方式来提供护理服务,那政府风险管控的重点应落脚于供给服务主体,这方面可以仿照日本建立护理服务供给主体监察体系,通过监察体系的建立来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主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供给主体不法行为的出现。在未来护理保险的实践中,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以维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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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会保障年:平成25年版[EB/OL].国立社会保障·人口研究所官网,2014.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 第5篇

——专访日本大分市副市长矶崎贤治

来源:荆楚网时间:2010-05-07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前日,受武汉市政府邀请,日本大分市长期主管养老、服务事业的矶崎贤治副市长一行,来汉考察武汉市的养老福利设施等。在他下榻的汉口一家酒店,本报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怎样养老,日本经验丰富

武汉199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每七位武汉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而日本是世界排名第一的老龄化国家。

矶崎贤治说,日本在30多年前就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这带来很多挑战。经过10多年的研究和探索,日本推出看护保险制度,40岁以上的人都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而被保险人需要看护服务时,90%的费用由保险承担。

他介绍,在有47万人口的大分市,养老以居家养老和社区就近中小型养老机构养老为主,目前接待完全不能自理老人的养老机构有18家。这些机构都是民办的,得到政府的扶持与补贴。

他透露,武汉市民政局将在下月组团到大分考察社会养老。他说“我们可以从人员培训、技术交流等方面,为武汉养老提供经验,是否合作在武汉开设养老机构,还有待进一步交流后确定。”

汉产“日本奶”年内问世

前日,矶崎贤治等一行还参观了武汉市与日本大分市在农业领域的第—个合作项目———武汉九州乳业(中日合作)有限公司的高端绿色乳制品基地。基地于2008年11月在黄陂区武湖农场奠基开工。

矶崎贤治说,基地一期在今年七月竣工,届时武汉市民可以品尝到日本工艺加工的优质牛奶。他告诉记者,整个项目分三期,日产量达48吨。将借此项目进入中国的高端乳制品市场。

欢迎武汉市民包机访大分

从2006年起,大分市和武汉市每年组织市民包机互访,这在武汉的16个国际姐妹城市中是唯一的。

矶崎贤治说,市民之间的交流和互访非常重要,是维系和加深两市关系的纽带。目前,在大分市有很多的武汉留学生和研修生。今年,日本大分的市民包机将会在10月成行。

他说,大分市非常欢迎武汉市民包机前往大分,他们不仅仅可以和当地市民交流,还能前往大阪、神户、京都等地观光游玩。“我希望两市30年的友谊不断深入,期望两市市民更多地交流,彼此了解。”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 第6篇

摘 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和高龄化趋势的日益显现,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开始受到国内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研究进行梳理,并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计出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模式,即实行以政府强制性基本长期护理保险为基本,以商业保险为重要内容,以养老护理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人口老龄化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演变为势不可挡的汹涌大潮,成为所有国家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越发凸显,尤其是在“未富先老”的国情影响下,已经连续实行35年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导致的“四二一”家庭格局,不但严重冲击着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更不利于我国健康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在江西表现尤为明显。探索建构显著有别于经济发达区域的适合欠发达区域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是长期同步小康的现实需要,又是我国长期护理制度建设和完善,更是江西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结合江西省现有现状,充分发挥江西省中医药健康产业优势,考虑社会形态疾病谱发状况等影响模式选择的各方面因素,立足于现实,着眼于长远。笔者认为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为:江西省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时应当选择发展社会化模式,建立社会保险形式为主的长期护理保险。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

(一)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一词是由英文“Long-term Care”翻译而来,关于“长期护理”概念的界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在持续的一段时间内给丧失活动能力或从未有过某种程度活动能力的人提供一系列健康护理、个人照料和社会服务项目”[1]。与传统的家庭照护模式不同,长期照护服务具有连续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失能和失智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需求,从而提升老年人晚年的生存质量,让老年人更有尊严地活着。

(二)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由“Long-term Care

Insurance”翻译而成,其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相继产生。长期护理保险是发达国家在应对老龄化挑战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全新险种,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长期照护费用超出个人和家庭支付能力的风险分担机制的有效办法。

陈杰认为护理保险就是指老年人当生理或心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导致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在短时间内或者相对较长的时间段内,需要他人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广泛帮助的一种制度[2]。长期护理不以彻底康复为最终目标,它的主要任务在于尽一切的可能持久地维系和增强患者的身体机能,改善其生活质量。任何的社会群体都可以选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但在实际生活中选购长期护理保险的一般为老年群体[3]。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在有的国家称为老年护理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还有称为长期照护保险,它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它充分体现了各国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展现了各国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传统。

结合以上,本文认为长期照护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是慢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护理,对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简单的说,长期照护保险是将护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系统来支付的一种保险制度。

二、国内外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老年护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

产生于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己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老年照护专业。美国老年护理事业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工作对世界各国老年护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关于长期照护保险的实践与研究,在国外起步也比较早,一些国家还针对长期照护保险颁布了专门的法律,如德国于1994年颁布的《社会抚养保险法案》和日本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长期照护公共保险计划》等。

不同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契机不同。美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道德风险引起的医疗费用攀升的问。美国较早进人人口老龄化社会,无论是社会保险医疗照顾计划还是私人医疗保险均不包含长期护理费用的补偿;医疗救助计划也仅覆盖贫困老年人的一部分长期护理费用。大多数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成护理院,加剧了医疗保险费用的攀升,因此美国开始探讨建立专门的保险制度。日本老年人是通过住院享受长期护理服务,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收不抵支,因此在2000年启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德国在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前,其健康社会保险体系严格区分为“疾病”和“护理”。

不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融资方式不同。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其覆盖面仍非常有限。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在1995年启动,是德国社会保险中最年轻的分支,其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的保费,覆盖面约90%。日本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于2000年正式实施,是社会保险体系的“第五支柱”,由税收和社会保险1:1共同筹资。韩国将全民纳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保险费被列人国民健康保险框架内,在原健康保险的基础上增收一定比例的护理保险费。韩国与日本在资金筹集方式上类似,区别在于韩国的保险缴费比例和个人承担部分高于日本。

(二)国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现状。我国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系统性、理论性研究非常少。大多数文献仅限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需求和必要性等方而的讨论,用到的方法多为定性的方法。国内学者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首先是从对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介绍、分析开始的。甘雨粒认为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重和家庭核心化的加剧、老年人非健康寿命的延长、女性社会劳动者比重的增加等促使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出台。刘艾就日本的护理保险进行了介绍并提炼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严格对护理等级的划分、加强护理人员的技能素质培训、建立规范和完善的护理服务体系。

在对国外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想。戴卫东通过对强制性变迁的“星光计划”、居家养老模式以及“全无忧长护险”的成本一效益分析,得出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应为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并构建出了社会护理保险的“七维三层”框架。

荆涛提出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分三步走的经典模式:第一步采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第二步采取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保险的模式;第三步采用依靠政府强制实行的全民长期护理保险式。刘静在荆涛的护理保险“三步走”的经典模式基础上,对第二、三步进行了创新一在发展商业性护理保险的同时建立护理救助制度,实现社保与护理保险的互转,从而建立起由各级政府、保险公司与社会公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护理保险制度。贾清显通过构建人口模型、精算模型等技术预测出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及需求,从中得出结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先采取社会护理保险与商业护理保险并行的模式,然后逐步向社会保险模式演进。 戴溥之、孟娜、霍传军认为政府应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旨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尤其是部分失能老人的生活,这是对那些生理或心理存在缺陷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群体提供的一种服务或经济援助。

何杨,明帮胜,周渭兵认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考虑保障水平与实际照护成本相适应,并建立科学合理护理等级评估体系,而且政府应该对长期护理保费进行补贴。林宝认为中国未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保基本。江崇光博士认为中国应该学习台湾“十年长期照护计划”,借鉴青岛模式,分两步走,走过渡期模型,先建立中国长护计划,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路,再构建长期照顾服务体系和长期照护融资体系,最终形成社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的组合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三、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观念的转变,希望以传统儒家思想维系家庭代际关系从而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显得不太现实。2016年1月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通过对山东青岛、吉林长春、上海等地区采取的护理保险实践总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基本思路,下一步,将按照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充分总结已经开展试点探索地区经验,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开展实践探索。戴卫东学者提出可借鉴欧亚七国的保险经验,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理性的选择,既可以减轻老年贫困与规避国家人口政策风险,又可以开辟“新常态”下的新经济增长点。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有效率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公共支持及监管系统,发展多层次的护理服务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江西省地处中部,由于境内除北部较为平坦外,东西南部三面环山,中部丘陵起伏,成为一个整体向鄱阳湖倾斜而往北开口的巨大盆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截至2013年,江西省GDP达14338.5亿元。年末常住人口4522.2万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97.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8%。由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我国“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显示,其中2010年末江西省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9.7万人,占总体老年人的10% 。随着老龄化趋势,需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将逐步升高。面对如此沉重的养老负担和护理负担的是家庭养老难以为继和养老服务总量明显不足的现实。

江西省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在保险对象方面,在制度建立之初,可以采取补缺型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只对特殊群体进行保障。随着制度逐步完善与政府承受能力的增强,可以将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都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之内,参考日、韩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保险享受者的年龄与病种进行限制。可以参考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将参保人配偶与子女也纳入覆盖范围,不再限制年龄与病种,只要符合规定等级,便可享受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

在缴费方式上,学者张晓杰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已很高,直接单独设置长期护理保险会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中划分一定比例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并整合零散养老服务补贴费用,逐步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肖云等学者认为资金严重缺乏是困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瓶颈,可以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政府补贴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筹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确保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笔者认为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可以从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划转,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同时由福彩公益金每年划转进一步充实基金。在保险给付方而,实行现收现付制,按照护理等级来支付护理补偿。以家庭与社区护理为主,护理院等机构护理为补充,实行服务给付与现金给付相结合的方式,护理对象分摊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

笔者认为建立以社会保险形式为主的长期护理保险,即以政府强制性基本长期护理保险为基本,以商业保险为重要内容,以养老保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长期护理模式。在江西省开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但江西省内部各地的经济发展也不平均,存在一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尤为明显,该险种只能在经济发达的城镇先行展开其次,城镇地区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城镇居民大多是独生子女,并存在工作压力大、休息时间少、医疗护理费用高等问题。借鉴美国、日本将长期护理保险普及到全社会的成功经验,模仿我国普通商业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营模式,将长期护理保险推广到全社会最后我们还要注意,根据历史规律,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带来通货膨胀的加剧以及护理费用的增加。

四、结语

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德国最接近,可借鉴德国“长期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经验,采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建立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应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政府主导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势必要推进公共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发展,进而培育和完善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带动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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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护理保险制度 第7篇

一、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实施效果

介护是指以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为基础、为独立生活有困难者提供帮助。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 是把税金作为介护保险的财源, 同时又把保险作为国民介护支出的费用来源, 在此基础上对需要介护的人及其家庭的自立自助给予支援的一种有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2]。

(一)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原因

“护理缺失性住院”带来严重的医疗赤字是推动介护保险产生的主要原因。20世纪70年代, 日本医疗保险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免费医疗, 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在福利院养老的费用仍需要部分自理, 由此造成医院滞留大量不愿出院的老年人, 导致医疗费用剧增。1982年日本实施《老年人保健法》, 规定老年人医疗中自付费用的比例, 并开始设立日间照护、短期收容, 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 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20世纪90年代后, 日本经济持续低迷, 虽然经过1989年和1997年两次提高消费税, 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老年人医疗保险中的赤字。针对这种情况, 日本建立了老年介护制度, 把老年人的生活护理与医疗护理相分离, 以降低医疗保险费用, 使许多因护理缺失而住进医院的老人自动出院, 并能够得到合理的生活护理, 度过正常的晚年生活, 解决了老人生活护理挤占医疗护理资源的难题, 1997年12月日本通过了《老年介护保险法》, 并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3]。

(二)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是以市、町、村及东京都23个特别区的地方政府组成的联合机构作为实施主体, 负责介护保险的营运;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政府只承担出资责任, 不参与“介护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

1. 参保对象及费用分摊。

日本将参加老年介护保险的对象分为两类:即第1号被保险者和第2号被保险者。第1号被保险者是65岁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他们缴纳与自己收入水平相对应的固定金额的保险费, 大约80%的被保险者的保险费从年金中自动扣除, 只有20%的保险者由本人或家属缴纳, 低收入者的保险费负担较轻。第2号被保险者是40~64岁的人, 他们的介护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 收入不同缴纳的数额不同。另外, 根据不同区域老年人口比重, 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为基准额乘以0.5~1.5的系数, 以适应不同区域老人介护的负担差异。在介护保险费用的分摊方面, 老人在享受护理服务时, 原则上必须缴纳护理费用的10%, 在余下的90%费用中,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一半, 介护保险费用承担一半。以2003年为例, 日本全年介护保险年度预算额为5.4兆日元, 由介护保险承担50%, 其中第1号被保险者承担保险费的18%;第2号被保险者承担保险费的32%;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50%, 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 都道府县承担12.5%, 市町村财政承担12.5%。

2. 服务对象的认定及程序。

日本介护保险服务的支付对象认定有严格的限定。第1号被保险者由于衰老;第2号被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合并症、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等15种慢性疾病才能享受介护服务。其认定程序是: (1) 被保险者先向市町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介护理申请。 (2) 市町村派出认定调查员对申请人进行访谈调查, 作出首次认定。 (3) 市町村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 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4) 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作出二次认定, 其结果分为四类:重新调查;有自理能力, 不能接受护理服务;要支援, 但只能接受居家护理服务, 不能利用老人护理设施;要护理, 并根据轻重程度分为轻度护理、中度护理、重度护理、最重度护理和特重度护理。 (5) 原则上每隔半年必须重新接受一次专家认定。

3. 给付服务的分类。

介护保险的给付服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居家护理服务。即访问护理员到被保险者自己的家里进行护理, 偶尔去护理设施接受检查。居家护理服务可以细分为十三类, 从来访护理、来访医疗、来访康复、到有利于功能康复的住宅改装等。以2004年价格为例, 最低可利用金额为每月6.2万日元, 最高可达20万日元, 个人届时承担10%, 低收入阶层还可以享受特别减免。另一类是设施护理服务。即被保险者完全离开家居, 住进护理设施接受福利护理员各种程度的护理。设施护理服务可分为三类, 一是需要特别护理的老人院, 每月自费为5万~6万日元;第二类是老人保健设施, 每月自费额约7万日元;第三类是疗养型病床设施, 费用是三者中最高的。

(三)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出台十余年, 虽然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的方面, 但就总体而言, 其实施效果是好的。一是接受护理保险服务的老年人逐年增多。从2000年4月至2005年4月, 此项保险实施五年中, 得到护理认定的人数从218万人增加到411万人, 特别是轻度护理认定人数大幅度增加, 增长了2.4倍, 占全部要护理人数的一半左右。而据厚生劳动省统计, 2009年共有1 276万参保人接受服务, 比2000年增长了485%。其中第1号参保人1 186万人, 第2号参保人90万人。二是缓解了社会矛盾, 减轻了家庭照顾老人的负担。介护保险制度缓解了日本老年社会的突出矛盾, 有助于社会稳定发展;减轻了家属护理老年人的身心负担, 特别是重度不能自理者和痴呆老年人家属的负担。据日本统计协会2009年调查, 80%~90%的家庭及老年对目前的生活方式感到满意[4]。三是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减少了医疗资金浪费。实行介护保险制度之前, 由于“社会性入院”等原因, 日本老年人医疗费每年都以10%~12.5%的速度增长。1999年老年人医疗费占总医疗费的39%。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中央财政支出结构的合理化发展。中央财政关于年金、医疗与老年福利支出比例从5∶4∶1调整为5∶3∶2, 加大了对老年福利的服务支出, 缩减了对老年医疗费用的支出, 有效抑制了“社会性入院”和老年医疗支出过度增长的问题。以2009年为例, 据日本护理保险会计系统统计, 当年基金收入1.63万亿日元, 当年基金支出1.62万亿日元, 结余0.13万亿日元, 实现了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4]。

二、借鉴日本经验推进中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是中国“十二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任务。借鉴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经验, 积极推进中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是完成这一重大任务的有效举措之一。

(一) 依靠社会力量护理老人的趋势日渐显现

2001—2020年是中国快速老龄化阶段。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 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其中80岁及以上老人将达到3 067万人, 占老年人口的12.37%。到2023年老年人口增加到2.7亿, 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 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9 448万, 占当年老年人口总数的21.78%[5]。

随着家庭趋向小型化, 独生子女家庭增多, 妇女广泛就业, 老年人寿命延长, 城乡皆出现大量“空巢老人”, 家庭逐渐失去了护理老人的能力。老人在身体衰弱不能自理之际, 将出现难以完全依靠家庭护理老人的趋势, 依靠社会力量护理老人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在日本出现过的老人护理社会问题, 在中国也日渐显现。应对老人护理社会化的问题, 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将挑起重担。

(二) 中国已具备建立老年护理制度的基本条件

当老年人失去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 成为“失能老人”之后, 需要介护 (即外部介入护理) 时, 由于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 因此大多数老年人自身很难担负起介护人员的劳动报酬。以湖南长株潭地区为例, 一个普通保姆每月开支在2 500元左右 (工资、食宿) ;真正专业的养老护理员, 则月开支最少需要3 500元~5 000元。若参照日本模式, 养老护理员每月3 000元~5 000元费用, 老人自己只要支付10% (即300~500元每月) , 其他由保险金和财政支付, 则完全能够承受。

从政府财力基础上来看, 中国已经具备建立老年护理制度的基本条件。2011年, 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471 564亿元, 公共财政收入103 740亿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 977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 810元[6]。在老龄化程度较高的东部沿海省份, 经济实力更为雄厚, 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可以说, 在全国特别是某些发达省市试点推进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

(三) 借鉴日本经验推进中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1. 在老年护理保险的体系设置上应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方针。

由于中国特有国情, 地区贫富差异, 城乡二元化等问题的存在, 中国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负担水平, 适当拉开档次, 从城市开始, 逐步推广完善, 扩大覆盖面;在形式上要灵活多样, 根据不同收入水平的老人的不同需要, 设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质量标准, 以供不同需求的老年人选择。同时, 优先解决失独失能老人的困难, 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另外, 对于选择机构养老的老人, 如何使他们在养老院里尽量过上类似社区甚至家庭氛围的生活, 以及如何保证和提高养老设施的服务质量, 是护理保险制度向现今的养老设施提出的新课题。

2. 从法律的角度保障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

为了保证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 可在现有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下明确政府补贴比率、免费范围、准入退出机制等, 同时还要增加一章“法律责任”, 其目的有三个:一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中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 政府投入不够的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责任。考虑到人们在前期对老年护理保险制度还不甚了解的情况下, 购买欲望可能不旺盛的情况下, 需要更多的宣传和强制措施。在这点上日本是强制性要求40岁以上公民购买的。二是使得一切想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人无计可施。近年来, 为了享受免费或廉价医护照料, 长期霸占医院床位不肯出院的现象层出不穷。在法律上明确政府补贴比率、免费范围、准入退出机制等,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一些个人拉关系、找门路违规滥用医疗资源的现象。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既要对违规霸占医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也要对那些不让符合要求与规定的失能老人进入医疗养老机构的单位进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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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护理保险制度 第8篇

老年护理, 是指因年事已高患有各类疾病而导致的身体衰弱、生活不能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 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他人援助活动。

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随之而来的是人口红利的消失, 社会养老矛盾突出, 老年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不断增多等问题。为应对高龄老人的护理需求, 日本在2000年4月推出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 旨在运用社会保险的机制, 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社会化的护理服务, 减轻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发展和财政支出的负担。

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实施以后, 获得了85%以上民众的广泛支持和认同, 医疗保险赤字得到降低。从2000年到2005年, 此项保险实施的第一个5年里, 得到护理认定的人数从218万人增加到411万人, 受益面扩大明显。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标志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正在由“政府导向型”向个人和事业经营体之间的“契约型”转变。

二、产生原因

1.人口老龄化

社会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是日本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根本原因。随着老龄人口基数的增大, 卧床不起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多, 老年人护理问题已成为日本社会的最大课题。根据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研究所的中位预测, 2038年65岁以上老人将达总人口的30%以上, 2050年达到32.3%

2.病症多样化

日本战后的人口平均寿命由50岁延长到80岁, 一跃登上世界第一长寿国。随着长寿人口的增多, 老龄人口的病症也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在日本护理保险的相关规定中, 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综合症、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等15种慢性疾病都在护理范围内。

3.护理复杂化

老年人口的护理复杂化是伴随着老龄人群体病症多样化出现的。家庭中劳动力所掌握的护理技能并不专业, 不能满足老年病症的护理要求。此外, 日本妇女意识的觉醒以及大量的年轻人离家就业, 使得原本留在家中照顾老人的劳动力锐减, 不得不以家庭外的劳动力补足。传统家庭的护理和赡养功能弱化, 社会劳动力的护理能力参差不齐, 老人在被护理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伤害, 这也加剧了老龄人口护理的复杂性。

4.老年医疗和老年福利导致财政赤字不断扩大

日本在1963年颁布《老年人福利法》, 为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障, 其他老年人需要自理部分医疗费用。这一制度本意是为了让更多经济条件困难的老人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 但实际操作中却有大量的老人经常性地住院, 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此外, 随着老年人群的不断增多, 该制度逐渐转变成缴费少、支付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政府财政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增长明显, 医疗财政赤字居高不下。1996年日本国民总医疗费中, 65岁以上的老人占人口占15.1%, 其医疗费用却占了国民总医疗费的近一半。

5.制度因素

日本在2000年之前实施的“安置福利制度”, 在二战后实施时是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但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 原来的制度逐渐满足不了社会老年护理的需求。老年医疗和老年福利在内容上难以撇清, 有相互重叠的项目, 却又无法满足护理需求。此外, 原来的护理制度有所限制, 病人的多元需要得不到满足, 只能被动接受服务。在人口老龄化和财政支出吃紧的背景下, 制度上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成为了护理保险制定的直接原因。

6.文化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日本的出生率逐年走低, 传统的“主干家庭”的数量减少, 老人与子女住在一起的赡养模式也受到了冲击。核心家庭、单亲家庭和老年家庭日益增多, 其中最明显的是急速增加的老人家庭户, 1972年日本家中有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有6578千户, 1997年增加至14051千户。部分民众认为传统的三代同堂容易造成家庭矛盾, 因其代沟的存在, 会引发“老中青”三代之间的隔阂, 从而造成日本的下一代抚养年老父母的价值观念越来越淡薄, 家庭护理、赡养老人的功能更加弱化。

三、中日两国社会状况异同

邻国日本, 与我国在很多领域都有相似之处, 同时在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方面积攒了非常丰富的经验, 给我国解决老年护理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 相似之处

1. 人口背景

中国和日本都是老年人口居多的国家, 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增长速度快。日本200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9.6%, 中国同样面对这样的人口压力, 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快、比重大。

2. 家庭护理

改革开放以后, 中国社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与日本的情况相似, 我国妇女就业率上升, 加快融入社会, 家庭结构不断缩小, 核心家庭的数量开始增加。家庭成员不再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老年人的护理, 这样的状况就要求社会富余劳动力出现承担老年人的护理服务。

3. 文化传统

日本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中国儒学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尊老敬老的传统儒家观念, 在两国的道德体系中同样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 不同之处

1. 退休制度不同

2006年4月1日, 日本《高龄者雇佣安定法》开始施行, 它将保证有工作意愿与能力的人员被雇佣到65岁, 而按照原来的规定, 他们要在60岁就退休。我国的退休政策制定于20世纪50年代退休年龄女职工为50岁, 干部55岁, 男性为60岁。过早退休和预期寿命的增加, 限制了我国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单靠退休金一般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2. 社会保障水平不同

日本的社会保障建设较为完善, 能够对国民形成有一定水平的保障。而我国的社会保障起步较晚, 虽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体系, 但是不足和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参保人群不断增多, 覆盖面不断扩大, 但覆盖的人群和受益主体主要是体制内的人。

3. 财政投入力度不同

日本经济的长期萧条以及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的社会现实, 使社会保障费用逐年增加, 尤其是年金和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 使财政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而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一般在中央财政的20%左右, 并且缺乏立法约束, 无法满足社会保障跟进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启示

1.鼓励社会组织参与

老年护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政府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 但必须清醒的认识到, 政府不能包办一切, 在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 政府主导失利的情况必然会出现。因此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 是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实践也证明, 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参与不只是有利于护理服务, 同时也密切了社区联系, 培养了市民的公共意识。

2.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老龄化程度虽不及日本如此严重, 但国家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已经居于世界之首。因此需要未雨绸缪, 尽早思考我国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方案。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 地区差异较大, 再加上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形成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 我国的护理保险制度或可考虑不同区域不同政策、多元化支撑、多元化护理选择的方案。

3.护理制度的内容设计

老年护理的服务的提供应以病症预防为主, 心理干预和精神照料为重。大力构建老年疾病预防体系的建设, 如改善老人的饮食营养结构, 加强对老人保健护理预防知识的指导。此外, 老年家庭中, 孤独寂寞对老人的负面影响更大, 对很多老人来说, 年金的保障不比贴心的照顾来的实际。因此, 在护理人员的培养过程中, 需要注重训练护理者对老人的精神干预。

4.文化倡导

在社会伦理的弘扬中, 以“孝”为先。我国社会从古至今发展的数千年中, 在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下, 中国式家庭消化了很多的社会危机。因此要注重构建家庭凝聚力, 强化家庭消化社会危机、分担社会压力的能力。

倡导社区邻里互助, 邻里守望。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发展较快的地区已完成了从村落到社区的演变, 社区成为社会上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居住单元。社区中的“大家庭”观念, 有助于完善对老年人群体的护理制度。

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 第9篇

关键词:日本,人口老龄化,长期照护保险法

一、日本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

2000年, 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压力, 日本政府出台了《长期照护保险法》。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1. 人口过早地老龄化及社会结构的变迁是颁布《长期照护保险法》的直接原因。

2000年, 日本的老龄化趋势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其他发达国家。日本人口老龄化趋势在发达国家中以最快的速度达到了长期照护风险一般化的程度, 一般发达国家老龄化的速度是50年以上, 而日本25年就达到了14%老龄化指标。此外, 因为晚婚及未婚率的上升, 造成出生率持续下降, 使日本在1970年进入高龄少子化社会, 更于1994年成为高龄社会, 预计在2050年日本将成为超高龄社会。日本目前是世界上人口寿命最长的国家, 大约有35.6%, 也就是每3人中就有1人是65岁以上高龄者。与高龄化相对应的是, 长期卧床、痴呆加上虚弱老人之总数量, 在日本2000年约280万人, 估计至2050年达到520万人 (转引自李志妤, 2004:5) 。但是老年人照顾供给却日益下降, 在日本颁布《长期照护保险法》之前, 主要是依赖家庭资源对老年人进行照顾。但是, 随着人口老化﹑生育率降低﹑家庭结构的转变﹑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升﹑离婚率增加与整体环境因素的改变, 长期照护的问题已由个人层面转移至社会层面, 不可能单靠个人或家庭的能力解决, 必须依赖社会整体力量才能解决。

2. 财政压力是实施《长期照护保险法》的根本原因。

经济原因是日本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的最根本原因。在日本实行长期照护保险以前, 都是靠其他的保障项目来应对长期照护这一社会问题的。日本实施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的压力更多的是来自于医疗无偿化所带来的社会性住院的问题, 导致大量的医疗福利制度的资源被占用。这主要与日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与慷慨有关。日本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几乎覆盖了日本的所有国民, 医疗服务的价格都是固定的, 人们基本免费选择任何医生或医院。相比较于医疗保险的慷慨, 《长期照护保险法》颁布以前, 长期照护服务显得吝啬很多, 其目标是支持低收入以及只能获得有限家庭支持的老年人。因而有长期照护需求的老人都愿意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来获得LTC服务, 这就使得大量无须急性照顾的老年人长时间滞留在医院, 造成了社会化住院的问题。由于有照顾需求的慢性病患久占病床, 导致其医疗保险给付大幅增加, 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使得本来应该由社会福利所负担的长期照护费用, 转由健康保险财政来负担。而比起护理之家的机构照顾或者居家照顾, 医疗体系中的长期照护成本无疑非常高, 从而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以及巨额增长。

3. 社会福利价值理念是颁布《长期照护保险法》的润滑剂。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缘起于二次大战前的《救贫法》及《社会保险法》。在上世纪7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 日本放弃了“福利国家”目标。自1981年开始, 提出立足于“个人的自立、自助精神的家庭及近邻、单位、地域社会的团结为基础, 政府在适当的负担下充实社会福利”的主张 (青木正子, 1994) 。由此可以看出, 日本福利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为其实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了制度得以运行的政制理念的保障。

4. 妇女地位的上升是催生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因。

在近代, 日本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上儿媳是老人的主要照顾供给者, 因而一般妇女承担了长期照护的重担, 受到公众的同情。但是,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妇女的教育程度以及社会工作参与程度都大幅提高, 对日本传统的由家庭和社区承担主要责任的老人照顾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二、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模式的主要内容

1. 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

日本长期照护制度的背后是一种照顾社会化的动机。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的目的主要有: (1) 扩大照顾服务的供给使家庭照顾的负担社会化; (2) 在照顾供给上用公共保险体制替代福利体制; (3) 用保险体制提供全面的服务来满足照顾使用者的需求, 减少社会住院化的问题Shimizutani, 2006) 。从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目的来看, 主要原因是减少福利支出, 但是在对于家庭的支持目的上, 明显日本是将照顾责任社会化, 为家庭减负的成分大一些.。

2. 长期照护保险的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制度为了避免出现市场保险制度逆向选择的弊端, 通常都是通过法律的制定来强制实施, 让不同健康条件和不同收入的人员都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参加保险。

日本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不是覆盖所有的人, 只是老年人, 不包括年轻的残障人士。所有的40岁或者超过40岁的日本人虽然都有资格为长期照护保险缴费, 但是, 资格地位随着年龄的不同而不同。那些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是自动获得资格的, 但是那些40—64岁之间的老年人, 只有当他们患有与年龄有关的疾病, 才有资格获得补助。因而, 从日本长期照护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 日本长期照护保险覆盖的对象更加单一明确, 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日本的老龄化更加严重, 老年人所带来的政治压力更大, 因而发展了独立的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制度。

3. 长期照护保险的筹资来源

日本的长期照护体系的筹资体系是现收现付制, 是一种混合式的筹资体系, 资金的50%来自于普遍税收, 税收支应部分由国库、都道府以及市町特别区各负担25%、12.5%以及12.5%;另外50%是来自于社会保险费。工作者和退休的老年人的保费体现了互济性的原则, 在地区上是不同的, 支付也依赖于收入 (低收入的人相对的付出较少) 。除此以外, 受益人应承担10%的服务费用于日本长期照护保险。

4. 长期照护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日本的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会由市町村及特别区负责经营, 采用公办公营的方式, 医疗保险和年金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协助保险费征收业务。日本长期照护保险管理的特点是实行比较分散化的、独立的管理。中央政府对于长期照护服务设定了价格和种类, 并且决定了每一个照顾级别的照顾机构的数量。除此以外, 每一个市町村还通过鉴定程序来控制长期照护保险中的服务人数, 地方政府也必须审批长期照护保险供给者 (只有非营利组织可以提供机构照顾) 的供给资格, 从而使得各种形式的供给者会在地方上竞争, 包括照顾质量的竞争而非价格, 包括盈利的和非营利的以及地方政府服务组织所提供的居家照顾的竞争 (Mitchell et al., 2007) 。

三、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我国老龄化水平虽然没有达到日本的老龄化水平, 但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基数大, 使我国呈现未富先老的国情, 老年人长期照护形势严峻, 其过程与日本有一些相似之处。因此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 是建立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1. 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风险, 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由于现代社会的家庭日趋小型化, 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照顾的功能正在削弱, 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正在从家庭层面上升为社会问题。日本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第一步是通过专家学者进行缜密的调查, 从而拿出解决问题的一揽子计划, 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使之正常运转。

2. 应严格界定老年人长期照护人群。

日本在这方面有着沉痛的教训。日本在实行长期照护制度之前, 主要是支持低收入以及只能获得有限家庭支持的老年人。因而造成有长期照护需求而无急性照顾的老年人大多滞留在医院, 导致社会化住院问题的产生, 造成医疗成本增加、医疗资源浪费。所以我国在实行长期照护制度时, 应严格界定老年人长期照护人群, 主要指无急性照顾的人群, 照顾的方式应以居家照顾或社区护理与居家照顾相混合方式为好。

3. 建立市场化导向, 不断完善长期照护体系。

虽然长期照护保险不能解决大部分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 但是作为一种补充制度可以扩大照顾服务的社会供给, 使家庭照顾的负担社会化, 不断满足照顾者的各方面要求, 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所以, 我国应引入市场机制, 建立起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体系。事实上, 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日本当初发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部分政策环境, 这就是人们收入的不断增加, 现行医疗保险项目中长期照护服务的缺位, 为我国发展长期照护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使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发长期照护保险这一险种的契机。

4. 应建立配套完善的管理监督体系。

日本为实施长期照护保险, 建立起严格的管理监督体系。对照顾对象有严格的评估标准;对照顾服务有严格的种类和价格规定;对长期照护保险提供者的服务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这些都对我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应通过调查研究、案例分析, 不断细化、完善照顾者资格的评定标准, 照顾机构的准入标准、收费标准, 并建立起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使之良性运作。

参考文献

[1]李志妤.日本长期照护保险法制研究[D].台北:台湾国立政治大学.2004.

[2]青木正子.日本社会福利制度现状分析[J].中国公务员杂志, 1994, (9) :44-45.

[3]Shimizutani, S.Japan's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Program:an Overview[J].Swiss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2006, (03) :23-28.

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探析 第10篇

一、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变迁

(一) 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期准备

1880年横滨大地震的影响使日本成立了地震协会以对地震发生进行科学研究。1891年歧阜大地震的影响使日本成立了帝国地震调查委员会以对木质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调研。与此同时, 社会各界逐步对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探索主要有: (1) 1878年保罗玛蒂建议在日本实施类似于德国公共保险制度的全国强制性的保险体制; (2) 1934年商业和产业部提供地震保险制度草案主张强制性地把地震保险作为火灾保险的附加保险; (3) 1944年实施的战时特殊非寿险保险法; (4) 福井地震后的地震保险法案, 主张把地震保险作为火灾保险的强制附加保险; (5) 1952年保险产业部门对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 这些探索以失败告终, 但为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打下基础。

(二) 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1964年新滹7.5级地震造成的损失极大地引起了人们对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关注。1965年保险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地震保险的报告, 后来对其进一步具体化。1966年, 日本官方先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地震保险法实施法令》、《关于实施地震保险法的规定》等法律文件, 标志着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三) 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地震保险制度建立后发生的数次大地震使居民户对地震保险的需求逐步多样化。为了应对这些变化, 日本在1972—2008年间对1966年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先后进行了15次修订和完善, 其中修订和完善的内容涉及到保险范围、被保险的对象、赔付的前提条件、保险索赔的支付比例、在火灾保险中的附加比例、可保数量范围、参保的方法和种类、再保险体制、对单次地震保险索赔总额的限制、费率10个方面的内容。

二、现行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内容

(一) 保险覆盖范围

居民户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居民居住的房屋及其动产, 其中建筑物要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居住, 动产主要包括家具、设施和衣物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宝石、准宝石、诺贝尔奖牌、珍珠、书法绘画作品、珊瑚、琥珀、象牙、景泰蓝瓷器、古董、艺术品等单价超过30万日元的资产不在被保险范围内。

(二) 损失的赔付范围和保险索赔支付办法

居民户地震保险仅对直接或者间接由于地震引起的火灾、掩埋、洪水、火山喷发、海啸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根据损失程度把损失分成全损、半损和部分损失, 对于不同损失实行不同的保险赔付办法, 具体情况下页见表1。

(三) 参保方法

居民户地震保险自动地附加在灾保险的保单中。

(四) 保险费率

居民户地震保险实施差别费率, 费率包括基本费率、折扣费率和长期合同费率, 具体情况下页见表2。

(五) 保险金额

居民户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为火灾保险契约金额的30%~50%, 对建筑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 000万日元, 对动产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 000万日元。

资料来源: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 of Japan.Earthquake Insurance in Japan[M].2008, 31-47.http://www.nliro.ro.jp/English/earthquake.html.

单位:每年每千日元

资料来源: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 of Japan.Earthquake Insurance in Japan[M].2008, 31-47.http://www.nliroro.jp/English/earthquake.html.

(六) 保险索赔支付金额限制

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对保险索赔金额作了限定。2008年4月, 单次地震保险索赔支付限额是5.5万亿日元[1]。

(七) 再保险

居民户地震再保险在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同时实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私人保险公司很难单独承担地震风险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是克服私人保险公司仅仅考虑短期保险收支平衡的弊端, 以实现对地震风险长期化的稳定管理。保单持有人把保费缴纳到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全额向再保险公司分保, 再保险公司把其中一部分责任向私人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 把其中一部分责任向日本政府进行再保险。整个再保险的流程见图1。

再保险的实施涉及到居民户地震保险中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分担。对于一次地震后的保险金索赔额, 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与政府各自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度在日本地震保险法的实施法令和实施规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2008年4月规定的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理赔责任见图2。

(八) 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和政府除了必要的费用开支外要把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作为责任准备金累积起来以应对将来发生的地震灾害。累积的责任准备金的投资收益也作为责任准备金进行累积。责任准备金的投资要更多地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所以累积的责任准备金限投资于银行储蓄、国债、公共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三、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

(一) 居民户地震保险能够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居民户地震保险在应对日本地震灾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 截至2007年3月末 (2006-2007财政年度) , 日本居民户地震的总合同件数超过了1 100万件, 保险规模约为1 390亿日元, 占到了财产保险比重的1.6%[2]。居民户地震保险有效地减轻了被保险人灾后重建的经济负担。

(二) 多层再保险体制有利于分担居民户地震保险风险

居民户地震再保险体制通过三个合约把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个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进行划分, 使居民户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化, 这对于促进居民户地震保险供给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 政府在居民户地震保险中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

在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中, 日本政府充当了有限的直接责任人的角色。适当的政府角色有利于减轻居民户地震保险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在促进居民户地震保险供给增加的同时也诱导了其需求的增加。

(四) 限额保险和差别费率推动了居民户地震保险的发展

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数额往往超过单个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地震风险不符合非寿险的大数定理原则, 地震风险在保险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 这使地震风险很难成为可保风险。为了克服上述问题, 日本通过调研对不同地震级别区域、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实施差别费率, 而且规定了居民户地震保险的最高赔付限额。这有力地推动了居民户地震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化, 促进了居民户地震保险的发展。

(五)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前提

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运行不仅有法可依, 而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不断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 降低保险费率

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人们通过比较地震保险费率和火灾保险费率来呼吁降低居民户地震保险费率。从目前来看, 民众还没有认识到地震保险费率和火灾保险费率之间存在差别的客观必然性。降低费率意味着要么政府承担更大的风险, 要么需要采取其他措施。

(二) 提高赔付数额

居民户地震保险赔付数额已经提高了若干次, 但是赔付数额的限制和完全赔付的需要之间还存在着冲突。持续提高赔付额度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 简化保险体系

居民户地震保险体制日益复杂容易使保单持有人产生误解。因此, 简化居民户地震保险体系可能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出于方便的考虑, 一些人主张把居民户地震保险从附加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运作。至于什么时候对居民户地震保险单独运作比较合适仍然是将来需要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3]。

(四) 扩大居民户地震保险覆盖面

居民户地震保险覆盖面扩大需要提高人们的地震保险意识, 需要通过对住宅区地震危险性、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家庭财产的地震危险度等的评价来进一步制定合理的差别费率[4]。

(五) 抗震防灾技术能力的提升

为了进一步提升抗震防灾技术能力, 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诸如对地震风险的评估, 做好地震的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 完善地震损害风险评估体系, 加强对建筑物抗震能力的技术研究和应用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摘要: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地震保险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经历了建立的前期准备、正式建立和修改与完善三个变迁阶段。介绍了现行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中保险覆盖范围、损失的赔付范围和保险索赔支付办法、参保方法、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索赔支付金额限制、再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 剖析了日本居民户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和面临的一系列挑战。

关键词:地震灾害,地震保险,日本,居民户

参考文献

[1]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 of Japan.Earthquake Insurance in Japan[EB/OL]. (2008-04-01) [2008-06-18].http://www.nliro.ro.jp/English/earthquake.html.

[2]戴数人.巨灾中的保———日本地震保险制度[J].银行客户, 2008, (6) :72-73.

[3]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 Catastrophic Risk Research Group.Overview of Japanese Earthquake Insurance and Its Char acteristics[EB/OL]. (1999-04-09) [2008-06-15].http://www.actuaries.org/ASTIN/Colloquia/Tokyo/Mitsuishi.pdf

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第11篇

一、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内容

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规定全民必须参加。日本政府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 吸引和鼓励所有民国参加医保;另一方面资助弱势群体参加医疗保险。在制度建立和发展普及阶段, 政府的负担比例逐渐提高, 对不同人群补助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对低收入人群的补助力度最大, 这也使制度很快就能普及, 实现国民皆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针对企业或团体的职工, 包括政府管理的生命保险、互助组织成立的健康组合保险、船员保险和公务员共济保险等;第二类针对个体经营者、农民和退职人员, 参加这类保险的都是低收入阶层和中老年人, 还包括在日居住的外国人;第三类是老龄保险, 针对70岁及以上老人或超过65岁卧病在床的老人;第四类是退休者医疗制度, 针对年龄尚未达到保险制度要求但退休的参保者及其家属。缴费主要以个人缴费为主, 国家负担一半的医疗费用。国民健康保险费的可以是按照市町村法律规定的纳税或付费的方式征收。90%以上的市町村采取纳税方式。其中, 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中, 50%根据被保险者的收入和资产多少征收, 另外50%根据被保险者人均数以及家庭平均数征收。

二、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措施

(一) 改革药品供应制度, 实行医药分离。

日本1993年度的国民医疗费总额约24.4万亿日元, 1999年约30.9万亿日元, 2004年度约为32.1万亿日元。据报道, 由于医疗赔付金额上涨等原因, 导致2012年每人需承担的年保险费用增加至98, 149日元 (约合人民币8, 004元) , 比2011年上涨13, 622日元 (约合人民币1, 111元) 。1985年到1996年, 日本每年医药费总额增幅达到5%~6%左右, 而从1997年改革开始, 每年的医药费总额增幅开始回落, 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比率上升约10%~20%。在2000年的医疗改革中, 高龄者的医疗费用比率上升约10%。2002年日本提出新的医疗保险改革整体目标, 诊疗报酬本身下降约1.3%, 药价下降约1.4%。2003年的改革, 参保者个人的医疗费用比率再度大幅上升约20%~30%。2004年的医药市场改革, 导致药价下调约1%。由于医疗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日本政府在医药管理上实行医药分离。但医药分离也带来一些问题, 如用量小的药品较难获得, 容易滋生新的腐败和垄断, 部分医疗服务机构亏损等。

(二) 提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比重。

2002年日本政府提出了新的医疗保险改革整体目标, 统一保险支付率, 一律实行70%支付, 同时提高老年人的医疗费负担水平。政府管理的雇员健康保险的缴费率从8.2%提高到8.5%。

(三) 改革老年人健康保险制度。

1983年, 日本实施了《老年人健康和医疗服务法案》, 覆盖70岁以上的老人, 特殊情况下, 如不能自理的老人65岁以上也可适用此制度。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雇用者医疗保险方案相同, 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支付方法由原来的全部免费改为自我负担一部分。

(四) 划分医疗机构, 建立护理保险制度。

为了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 有必要将病人引导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该根据功能明确划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诊所等, 护理服务将改由长期照顾提供。2003年4月政府对此进行了调整, 启用了新的护理报酬定价, 控制保险费用的上升。2005年6月《护理保险法》等的部分修改法案实施, 向老人提供就近的适合社区特点的多种服务。因此,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 有必要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尤其是对急性病的诊治, 确保医疗环境符合要求。另外, 还应鼓励病人在治疗后接受后续医疗服务。

三、我国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 医疗保险水平低, 报销难, 个人负担重。

虽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覆盖面逐年扩大, 但城市和农村的医疗卫生水平有一定差距。居民医疗保险主要针对住院, 起付标准偏高, 而最高支付限额又偏低, 个人对于门诊和特殊大病承担的费用依然比较多。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虽然多次上调, 但住院和门诊等医疗费用也普遍上涨, 甚至一些乡镇医院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后对价格做了不合理上调。另外, 还出现了小病大治、无病用药、不合理用药及检查等一系列问题, 这样会变相增加居民的医疗费用, 直接影响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二) 医疗费用上涨过快, 财政投入偏低。

人口结构日趋老龄化, 医疗保健需求增加, 医药服务价格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 医疗机构成本的提高和高新医疗技术的应用导致的医疗费用逐年大幅攀升, 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有效地抑制医疗费用过度上涨的趋势。虽然居民医疗保险允许参保者选择是否参加并缴费的权利, 但还是难以避免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和个人筹资, 而筹资的成功与否是整个制度能否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很不稳定, 虽然政府鼓励, 但没有财政支持, 特别是某些贫困地区, 经济相对落后, 农民支付能力不高, 以各村为单位进行统筹的能力很弱, 即使有政府的财政支持, 也很难得到落实。

(三) 医疗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优质的医疗过多地集中在大城市的大医院, 而在一些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优质医疗资源匮乏。群众重大疾病在当地医院难以有效就诊, 到外地、到大医院看病, 不仅加重了医院的承受压力, 也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

(四) 缺乏健全有力的监管制度。

虽然建立了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来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的工作, 但是监督者的专业性不强, 且没有指定强制的规范制度来约束监督者, 导致实际监督的方式随机性、任意性很大, 不能做到严格监督、全面覆盖。且各级职责不明确, 存在相互推诿的问题, 使得医疗保险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资金挪用和区别对待等矛盾, 最终补偿不能真正落实到居民身上。

四、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 改善筹资分担机制, 逐步提高个人筹资责任。

日本东京都后期高龄者医疗广域联合会宣布, 将居住于东京都内的75岁以上老年人2012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6.1%。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 个人筹资比例较低, 大多仅占筹资总额的20%以下。这样的筹资机制, 尽管有助于扩大医保的覆盖面, 但是对财政依赖较重, 对于参保人员也不利于他们树立费用控制的意识。因此, 我国在完善医保制度过程中应逐步改善筹资分担机制, 适度增加个人的筹资比例、降低雇主和政府补助的分担比例。

(二) 加大政府在医疗保险领域的资金投入。

日本政府在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值得借鉴。对医院, 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 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两级政府进行合理的分工, 为公共卫生、预防服务、卫生基建发展和特殊疾病的治疗提供资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的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居民得到医疗保障。

(三) 深入医药分离改革, 解决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

我国在进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时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 不同医保制度实施统一的服务包和价目表, 加强对供方的约束力, 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支付方式改革, 尽快缓解目前支付方式碎片化、对供方控制力度较弱的局面, 以尽快控制医药费用的快速上涨。一方面完善医院的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加强患者和社会保障机构对医院的评议监督。我国应逐步分离医院的医药不分家的方式, 反对药品流通环节的暴利, 药品的定价必须通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严格监管医院、药店的药品流通环节, 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建设, 把全部药品纳入监测和公布的范围。

(四) 加强老年医疗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我国应该改革现行医疗卫生服务体制, 建立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要建立老年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降低老年医疗保险的费用负担风险。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给予适当的照顾。从日本的情况看, 退休的老年人受到特殊的照顾, 有利于社会公平。我们应借鉴日本的经验, 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 充分考虑离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 给予一些优惠。首先要确保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实行实报实销。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个人可不缴纳保险费, 对他们负担的比例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五) 整合医疗资源, 建立全民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通过缩小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保障待遇差距, 提高医保的公平性, 逐步实现保障待遇的统筹和统一, 而不仅仅是将重点放在提高统筹层次 (人群和地区) 上。社区卫生服务是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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