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上市范文

2024-07-31

欺诈上市范文(精选7篇)

欺诈上市 第1篇

一、探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

蓝田股份绩优神话的破灭是财务欺诈的典型案例, 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公布的查处结果, 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 伪造有关批复和土地证, 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三个银行账户1995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 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将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的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 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数额作相应缩减, 隐瞒内部职工股在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事宜。蓝田股份的造假内部曝光后, 不仅是自己陷入了泥潭, 更给中小股东带来严重打击, 也给整个资本市场带来恶劣的影响。本文就以蓝田股份、银广夏、琼民源、猴王集团、郑百文、琼民源等负面影响极大的造假事件作为样本, 总结财务欺诈的主要原因, 财务欺诈的类型和手段, 以及应对财务欺诈的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主要成因, 笔者认为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急功近利, 想要迅速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财务造假, 欺骗投资人和债务人。曾经, 安然公司虚报利润586亿美元, 而银广夏则虚报巨额利润745亿元。巨大的利益面前, 抛弃社会道德, 肆意造假。

2、会计事务所参与造假。不管是利益冲突还是恶性竞争导致国内CPA参与造假, 这种现象都是很恶劣的, 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为抢夺市场份额, 采用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并采用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必要程序的方法以降低审计成本、追求高额利润。这必然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 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实施财务欺诈行为。

3、我国缺乏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对欺诈造假的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欺诈的成本低,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会选择铤而走险。我国对有关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只是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予以解决, 致使受害的投资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使得财务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低,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管理当局的侥幸心理。我国的上市公司, 尤其是第一股东为国有股东的企业, 普遍现象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都是同一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形成利益共同体, 他们联合起来欺骗小股东的利益。致使上市公司本应具有的内部制衡机制失灵。

5、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 法治机制失灵, 导致公司畸形发展。蓝田股份的问题绝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按道理, 银行或者其他金额机构应该能够早点知道蓝田的问题, 从而停止对蓝田股份的贷款, 但是, 事实上, 一些专业的大型银行在蓝田股份丑闻败露前夕仍然对其大额贷款。事发后, 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 出面袒护问题企业, 正是由于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过多地干预企业行为, 一味保护才致使企业无视法律, 知法犯法, 有恃无恐, 才致使企业走向歧途。

二、识别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手段

笔者认为财务欺诈有以下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 个体层次, 指的是公司内部员工以欺骗性手段将公司的金钱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第二个层次, 集体层次, 管理层蓄谋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 虚减负债、费用, 发布误导性的财务数据和报告误导投资者,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财务欺诈的一般归结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 会计报表造假, 比如, 谎报某些资产的财务价值以及公司财务指标, 致使投资人或者债务人误以为该公司获利能力良好从而做出错误选择;第二种类型, 会计事项舞弊, 指个人虚构未发生的会计业务, 从而将公司的资产盗窃转变为个人资产。具体来说, 财务欺诈我们归纳为以下五类: (1) 收入造假。企业将尚未实现的收入的预收账款将提前做收入处理, 调增利润;或将已经实现销售收入的预收账款不确认收入, 调减利润, 偷逃税金。 (2) 虚构业务、虚列会计事项、制造虚假数字。比如财务人员将工资名单中虚增名字和金额再利用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做法, 将财务据为己有。 (3) 偷逃税款。比如通过零往来账户进行偷税漏税。 (4) 运用关联企业往来, 虚增销售收入。比如通过用某一价格从关联企业购进再以相同的价格卖出, 从而达到虚增营业额的目的。或者高进低出, 将进价压低后调拨给关联企业, 不仅转移受益, 而且会多抵扣增值税。 (5) 调节费用和损失。以达到各种不正当获利目的。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将费用和损失人为调减, 从而调增利润, 或者管理层为了减少指标压力, 从而通过虚增费用, 控制当年实现的利润。

在财务欺诈识别研究方面, 事务所针对财务欺诈总结出以下财务指标作为指导审计工作的方向盘。第一是现金, 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等现金问题都说明这个企业的现金流动性有问题, 尤其在“现金为王”的行业里, 现金成为最主要的关注点。第二是融资能力, 一个企业融资能力是否足够强大, 是判断企业营业是否健康正常的重要指标, 只有拥有足够的融资能力, 企业才能持续发展。第三是成本增长速度, 假如成本增长速度超过收入增长速度, 说明企业竞争压力加大, 且企业经营很可能出现泥石流式的滑坡。第四是现有借款搭配是否合理, 长短期贷款是否合理搭配, 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是否缺乏弹性是判断企业财务力量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指标。第五是存货是否合理, 如果存货大量增加且消化能力不足, 势必造成库存增加, 成本急剧上升。第六是产品品质是否稳定, 假如企业将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缺乏正当理由则很可能出现为掩盖产品品质而出现舞弊行为。

我们通过将具有欺诈行为的上市公司和正常上市公司进行以上各种指标的平行对比, 发现具有欺诈行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明显偏离正常的财务指标。无论是单个财务指标的异常还是多个财务指标同时出现异常都说明该上市公司的具有财务欺诈行为。

三、应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对策

针对财务欺诈我们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呢?

一、保持职业警惕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 要始终抱有怀疑的态度, 在与企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 就要关注改企业的内控, 行业性质等情况, 同时清楚如果出现内控漏洞会出现什么样的审计风险, 不同的行业审计风险点各是什么, 这样才能“对症下药”。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有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二、要充分利用审计手段, 不可因为无关紧要或者节约成本而减少审计程序。比如要充分最好询问, 假如公司管理层面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持以逃避或者撒谎的态度, 那么无疑是在传达出该公司有舞弊行为的信号, 注册会计师要更加谨慎, 凭借经验或者合理有效的审计流程将审计风险降低或者排除。

三、清楚舞弊的手段都有哪些。无论是个人利用企业管理漏洞为自己牟利, 还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财务数据上舞弊, 规避经营困难或者骗取投资人投资等舞弊现象, 目的都是雷同的, 但是手段却是花样百出, 让人防不胜防, 所以注册会计师不但要是熟悉常见的舞弊手段, 还要经常关注新的舞弊事件, 从而了解新的舞弊手段, 规避审计风险。

四、注重后续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企业出现舞弊行为, 无疑注册会计师将面临极大的审计风险, 规避审计风险的方法有多种, 可以积极的向有关部门或者法律部门放映, 也可以要求被审单位弥补舞弊损失, 结合中国的国情, 笔者认为, 如果是企业的管理层集体舞弊, 注册会计师应退出审计业务, 如果是一般职员舞弊, 可以交由企业的管理层处理。

摘要:论文抽取我国曝光的典型的财务欺诈事件作为样本, 通过分析国内外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 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财务环境, 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 识别财务欺诈的手段, 以及站在审计的角度做出应对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对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239251.

对企业欺诈上市问题及治理探讨 第2篇

关键词:欺诈上市;会计信息;股权结构;治理

近年来企业欺诈上市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企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并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引人深思。不少企业通过反向收购借壳欺诈上市,更是引起了中国概念股在美的信任危机,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形象。

1. 欺诈上市概述

我们认为可以将欺诈上市定义为: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利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运行各项程序和伪造各项申报材料违法披露和造假等。欺诈上市的内涵既包含财务方面也包含非财务方面的欺诈,本文侧重于财务方面的分析。下面简单介绍企业财务欺诈的手法。

1.1 虚拟资产,隐藏债务,以虚增所有者权益

利用虚拟资产,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虚拟资产的主要手段有:虚增库存存货,不良增产长期挂帐。隐藏债务的手段多种,最常见的是到期应付费用不予确认,未能正确地列示流动负债。其结果是虚增了本期利润,少记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1.2 虚构交易事项

虚构交易事项是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造假手段,包括虚构交易事项和制造经济业务两种类型。其主要手段:一是签订销售合同,物权尚未转移时确认收入;二是将库存商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增加应收款项,使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形成白条利润,又通过应收款虚增了资产。这类造假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

1.3 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同任何制度一样都具有局限性,会计准则所固有的估计和专业判断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可选择性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在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中,只要存在估计和判断的领域,就存在被利用来进行利润操纵和调节资产的可能性,就可能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2. 企业欺诈上市情况分析

研究企业欺诈上市的现状、分析其特点对于更好地解决企业欺诈上市问题是很有必要的。这样的分析有利于找出企业欺诈上市的共性,从而在提出解决对策时往往更有针对性、重点性和普遍性,下文将从企业境内欺诈上市和海外欺诈上市两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2.1企业境内欺诈上市分析

目前,大部分欺诈上市企业为民营企业。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轨迹和脉络是相吻合的。

欺诈上市的公司的行业当然各有不同,总的来看与企业的性质有关系。2000年以后由于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加之创业板的建立为中小高科技企业上市提供了重要途径,欺诈上市的企业中资金需求大的高科技电子企业、中小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明显增多。

从理论上来讲,投资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股东是公司的终极所有者,对公司的利益有最终索取权更应该监督公司的经营,但事实恰恰相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与公司的治理水平尤其是股权结构有关,在我国大量的民营企业中也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众多的小股东由于知识能力有限、地位不足等原因不能形成对公司的监督。

2.2 企业境外欺诈上市分析

2010年下半年,频频传出中国概念股公司涉嫌造假上市、会计违法违规、审计问题等新闻,多家公司遭到集体诉讼。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是信息披露类违法违规,企业海外上市在信息披露制度、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其中在美国上市尤其是反向收购相对容易,而美国的证券监管却很严厉,这也是与我国证券市场明显的不同之处。

3.企业欺诈上市的原因

企业欺诈上市行为时有发生,无论在境内上市还是海外上市的公司中目前主要是高科技、互联网等中小民营企业占绝大部分,且海外上市的企业多以反向收购为主要方式,造假手段都涉及到与信息披露问题密切相关。

3.1原始股东减持套现

有人称我国股市是“大股东的提款机”,这比喻形象的说明了不少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公司上市大股东的圈钱行为。公司上市之后通过炒作股价被拉高,他们就会立即套现,然后股价就大跌。对此,中国老百姓在投资方面心态应放平,不要想依靠投机创造财富;另一方面,要追究做虚假财务报表的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责任,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

3.2 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与国有企业相比,由于制度因素以及民营企业自身管理相对落后、信用较差、盈利能力不稳定等各种因素往往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直接融资成为其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

3.3 改善自身经营管理

由于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水平普遍较低,上市有利于民营企业规范自己的管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同时企业上市后有利于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和竞争力,在海外上市的公司还能扩大自己的国际市场。

4. 企业欺诈上市的治理

企业欺诈上市的治理应该从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这两个角度来分析,治理的侧重点应该是民营企业,治理的目的应该是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4.1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责任

现阶段应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切实发挥监督责任。首先,要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次,激励与处罚并重。应该合理设计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对未尽到职责或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应加大惩罚力度。三可以尝试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规范独立董事行为,逐步形成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

4.2完善股权结构

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还存在较多问题,如种类和数量都较少,短线持有、投机明显等。因此,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显得很迫切。具体来说一是要使机构投资者的主体多元化。二是扩大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三是积极尝试引进海外机构投资者。四是要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为机构投资者健康发展提供其制度保证。

4.3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弥补制度缺陷

解决好企业欺诈上市问题,从制度的角度看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新股发行体制实施行政审批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01年开始实行审核制。但目前的审核制度也仍有诸多不足,如监管部门过分强调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这也是企业财务造假的原因之一。美国的资本市场进入比较简单,但监管十分严厉,甚至可能退市,而我国的退市制度也尚不完善,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也应该更加注重上市后的监管。

4.4强化社会监督职能,提升风险意识

国外主要是投资者包括专业的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新闻媒体等揭发财务欺诈、造假等行为,而在我国主要是通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发现,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挥的作用明显不足。行政监督的弊端在于动力不足、监督成本较大,与行政监督相比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有效性等特点,更能及时的发现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应该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的职能,公司欺诈上市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只有不断提高投资者的知识水平、风险识别能力等才能发现公司的欺诈行为,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关星辰.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时代金融.2012(3)

[2]王永邦.浅析国内企业海外上市利弊[J].知识经济.2013(08)

[3]沈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难的现状及对策[J].南方金融.2014(05)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审计对策探析 第3篇

笔者作为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会计人员,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 想借此文来探讨下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审计应对对策。最近几年以来, 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也发生了一系列较为严重的财务欺诈事件, 已经使得财务工作面临着较大的诚信危机。在我国也发生了很多大集团的财务欺诈行为, 较大的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本文将着重探讨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审计对策。

2 有关财务欺诈的概述

有关财务欺诈的定义, 美国把之界定为某些在财务报表中故意犯错或隐瞒某些数据以欺骗报表使用者的行为。我国学术界把财务欺诈定义为, 某些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所作的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笔者把财务欺诈简单的概述为财务舞弊行为。一般来说, 财务欺诈可以根据不同的欺诈层次来分为非管理舞弊和管理舞弊两种类型。如果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 财务欺诈有会计事项舞弊和会计报表舞弊两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 财务欺诈主要有如下表现:虚构交易事实和虚拟资产、负债的虚构会计事项欺诈行为;会计核算不符合规范的粉饰会计报表的欺诈行为, 还包括了隐瞒或不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不实的盈利预测, 通过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等欺诈行为以及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欺诈问题。在上市公司中, 财务欺诈主要通过以下手段来实现, 即虚拟资产, 隐藏债务, 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等。目前, 财务欺诈已经表现出如下特征, 即在企业改组、改制或企业股份化转制的过程中容易发生财务欺诈;财务欺诈更具隐蔽性, 使得上市公司较难发现财务舞弊的蛛丝马迹;当代的财务欺诈已从传统的独立个体行为发展到了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行为, 其涉及的财务金额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对于财务欺诈的研究, 国内外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 即舞弊三角理论, GONE理论, 冰山理论以及企业舞弊风险因子理论的财务欺诈成因理论研究;还有公司财务欺诈的识别理论。

3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之所以发生, 导致的原因有很多。在此, 笔者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上市公司急于追求利润, 通过虚报财务信息来不择手段的进行财务欺诈而不考虑任何的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 (2) 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源于行业内严重的恶性竞争与利益冲突, 很多会计人员和单位为了追求高额回报而不惜一切代价的进行财务造假; (3) 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还没有较为完善和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 一般采取的手段只是行政处罚, 对于受害方难以给予应有的赔偿。此外, 对于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往往没有对造假者进行相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的处罚; (4)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够合理, 从而导致了内部治理结构也不够完善, 进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较为隐蔽, 难以被及时发现并解决。因而, 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有着外在和内在的因素存在, 才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活动存在一些舞弊和欺诈行为。一般来说, 外在的因素主要是指那些他律性的法律环境和中介机构, 他们的缺陷往往造就了财务欺诈的外部生存因素。而上市公司内部原因就是由于外在因素的缺陷而导致的, 即上市公司利益结构失衡, 上市公司急功近利, 行业恶性竞争严重, 缺乏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以及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都在无形中助长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这些财务欺诈行为, 综合了微观和宏观方面的多种因素, 是各种因素在上市公司财务经济活动中的综合性反映。这在我们中国的上市公司中, 财务欺诈起因是具有特殊性的, 因为,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是具有中国特性的, 即我国的审计环境特殊, 监管体制特殊以及监管法律环境特殊而造成的。

4 应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审计措施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财务欺诈行为, 笔者作为从业会计来说, 认为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现状, 否则上市公司的发展将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具体来说,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 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审计的过程中要及时保持高度的警惕, 对于各种可能存在的财务欺诈预兆进行及时的梳理, 尽可能快的察觉到各种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一旦上市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或者盈利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 那么, 审计人员就要及时做出准确的判断。此外, 诸如管理当局承受异常压力, 管理当局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等等, 都是上市公司最常见的财务欺诈预兆信号。一旦在审计的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能够作出较为恰当的判断, 将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活动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

(2)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的掩饰手段非常繁多, 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那么, 注册会计师就要特别关注对于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的各个重点事项, 否则很难识别和防范各种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一般来说, 注册会计师应该要适当评估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持续关注各种不景气的经济状况。还要观察各种关联性的交易, 非常交易以及资产负债表外的交易项目。对于会计实务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要进行正确的评估和判断。

(3)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 上市公司的审计人员应该要及时适当的对财务信息和内容进行披露, 尽可能的恢复上市公司投资者的信心, 做到对上市公司财务活动进行极可能的监控和调整。上市公司还要进行财务欺诈的审计制度建设, 不仅要完善外部环境, 还要完善内部环境。外在的制度建设包括完善审计委托制度, 改进公司管理者激励方式, 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及监管力度, 加大对参与合谋的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内部的制度建设包括了诚信制度建设, 建立有效的责任判定标准,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完善相关会计准则的建设工作。

(4) 由于我们知道, 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主要源于利益驱动, 因而, 上市公司应该针对这个最本质的导致因素, 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完善各项财务活动。针对财务披露制度的缺陷, 上市公司应该展开正常化的网络经营活动, 坚决抵制各种滥用行为, 对财务报告进行正面披露。上市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 并把之加入到财务报告当中去, 配置相应的会计制度。对于各种风险, 上市公司要进行全面的披露, 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5) 针对审计制度中的各种缺陷和问题, 上市公司应该尽快采取各种改革对策, 以应对日益严峻的财务欺诈行为。具体来说, 上市公司应该改革审计师的聘任制度, 一种认为是股东选聘独立审计师, 另外一种认为外部审计师要独立于公司管理层。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对于非审计的服务项目, 我国会计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 即上市公司要及时对审计师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全面真实的披露。上市公司还要考虑会计人员的择业自由问题, 并尽可能的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

(6)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事件的性质复杂多变, 上市公司应该对这些造假事件进行及时迅速的反应, 这就要求我们成立一个专门的负责调查处理会计造假事件的组织或者机构, 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公证公平公开的调查和披露, 增加各种行政威慑力。一旦存在内部交易, 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调查组织进行通报, 以保证各种信息的真实可靠。

(7) 上市公司要建立完整的组织结构, 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有效的经理市场及声誉机制, 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 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 关注舞弊预兆的信号, 了解不同舞弊的特征, 设计审计程序来发现舞弊行为, 并适当适时的揭露舞弊的后续审计结果。这样, 有利于审计人员保护好自己免受法律责任, 还可以为将来的审计工作提供很大的便利条件。如果上市公司的高管存在舞弊行为, 我们就应该使其退出审计业务的参与, 对于低层次的欺诈行为, 上市公司可以向高层管理反映情况, 及时改善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 以促进上市公司财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摘要: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 企业财务欺诈行为对于企业财务整体活动的有着重大影响。将着重探讨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审计对策, 首先介绍了财务欺诈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原因, 给上市公司做好财务欺诈的审计应对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审计对策

参考文献

[1]黄新建, 李若山.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分析[J].生产力研究, 2006, (8) :261-262.

[2]羡巧琴.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J].冶金财会, 2004, (6) .

[3]叶陈毅, 叶陈云.试探公司财务欺诈治理对策[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6, (5) .

欺诈上市 第4篇

一、欺诈上市中各方的所得利益与处罚成本分析

(一)欺诈上市各方获取的利益

(1)上市公司获取的利益。企业上市的主要目的为获得融资,其从上市中获取的利益可用募集资金的多少来衡量。欺诈上市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如表1所示。企业将融资用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项目,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这样可以帮助高速发展中的企业走出资金困境,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获得融资是企业从上市中取得的最直接、可观的好处。

(2)中介机构获取的利益。由于部分企业中介机构业务收入在各数据库中无法获取,笔者通过查阅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进行手工收集,在此过程中尽量保持数据的准确性,但由于一些公司上市时间较早,可供查阅的资料有限,仍有10家公司无法获取其相关的上市中介费用。因此,表2为与9家上市公司相关的中介机构提供上市服务收取的费用,这是中介机构获取的最直接的利益。

(二)欺诈上市各方受到的处罚成本

(1)行政处罚。由于中国证监会负责对欺诈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进行公告,行政处罚的数据较易获取。但证监会官网记载的公告为2001年至今,本文部分2001年以前受到处罚的样本公司,其处罚数据为笔者从相关网络和文献资料中获取。因此,统计的样本区间为1999-2015年。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单位:万元

第一,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受到的行政处罚。图1为欺诈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受到行政处罚类型的统计。19起欺诈上市事件中有15家公司和14家公司的高管被处罚,由于大部分公司和高管不只受到一种类型处罚,导致处罚类型频数大于处罚对象频数。由图1可知,警告和罚款在处罚中运用最为广泛,分别占总处罚项目的39.68%和36.51%,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没收非法(违规)所得占比较少,分别约占7.94%、6.35%。

注:a=警告,b=罚款,c=责令改正违法行为,d=没收非法(违规)所得,e=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图2为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历年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均值的折线图。由于欺诈上市案件发生和处罚决定做出的间断性,本图统计的数据在时间上不连续。从图2中可看出2013年以前罚款金额总体稳定,均不高于100万元,2013年和2014年处罚金额有了大幅上升。导致这个变化的是绿大地事件、万福生科事件、迪威视讯事件和海联讯事件。特别是绿大地事件和万福生科事件对证券市场产生的恶劣影响为近年之最,并且随着监管者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其受到金额巨大的处罚也在情理之中。

总的来看,目前为止,证券市场对欺诈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轻,警告和罚款是最常用的两种处罚方式,更有约束作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违规)所得和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等处罚手段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虽然罚款这一手段运用频率较高,但是总体处罚金额不高,产生的威慑作用有限。

第二,中介机构及个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图3为与各欺诈上市公司相关的中介机构及个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统计。与19家公司相关的中介机构中有5家会计师事务所、3家律师事务所和6家保荐机构受到处罚。与处罚上市公司及高管一样,警告和罚款被广泛运用,分别占处罚项目的25%和31.94%。由以上行政处罚数据可知,受到处罚的中介机构及个人数量少,中国证监会对欺诈上市公司和高管的处罚力度大于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但各对象适用威慑力较大处罚类型的比例仍不够高,总的来看,行政处罚总体力度偏小。

注:a=警告,b=罚款,c=没收业务收入,d=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撤消证券业务资格),e=暂停保荐业务许可(暂停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f=没收非法所得,g=责令改正违法行为,h=市场禁入者,i=公告。

(2)刑事处罚。表3与表4为与欺诈上市相关各方受到的刑事处罚,可以明显看到,与行政处罚相比,刑事处罚对象更少,19家公司中仅有4家受到刑事处罚,2家相关的中介机构被处以罚金,且刑事处罚类型主要为罚金和有期徒刑。对于欺诈上市的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再结合表3的数据,公司受到的罚金占其实际募集资金的比例非常小,处罚比例最高的绿大地(云投生态)为3.16%,大部分公司适用了《刑法》规定的最小罚金比例。同时,还可以从表4中得知,除了绿大地(云投生态)原董事长何学葵因不仅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还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外,其他欺诈上市公司高管受到的最高有期徒刑期限为3年6个月,没有一人适用接近5年的判刑。

(三)利益与处罚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参与欺诈上市各方受到的罚款与其获得的利益(募集资金或业务收入)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分析见表5至表8。

表5为各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占其上市募集资金的比例。大部分公司的罚款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的5‰,只有海联讯(300277.SZ)和大东海(000613.SZ)的罚款比例相对较大,分别为15.78‰和23.35‰。这样看来目前证券市场对欺诈上市公司的罚款力度较轻,无法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表6、7、8分别为各中介机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占其业务收入的比重。虽然被罚款的中介机构数量不多,罚款相对于其业务收入比值也较大,但这并不意味对中介机构的处罚是严厉的。以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为例,其2009年的承销收入合计45亿元,51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

调查及时性不强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笔者经过统计发现,欺诈上市行政处罚的平均追溯期为3.44年,没有一家公司在违规当年就得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7.5%的公司在违规三年后被处罚,违规4年、5年、6年后被处罚的公司各占12.5%。

二、企业欺诈上市处罚制度分析

从欺诈上市中各方的所得利益和处罚成本的统计分析来看,监管部门对欺诈上市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大量运用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等处罚,这些处罚对于没有诚信,不重视声誉的责任方来说难以发挥警示效用。而罚款、撤销相关证券服务资格等威慑力大的处罚在实际中运用的并不多。本文19家欺诈上市公司中仅有3家被退市,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几乎是国内年均退市率的40倍。虽然2012年4月,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落实到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但之后被曝光的万福生科等依然不触及退市。

行政处罚主要由政府行政机构决定,而投资者是欺诈上市中的主要受害人,制裁者和利益相关者分离,难免导致行政处罚的效果大打折扣。李敏才、刘峰(2012)认为相比较而言,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赋予了投资者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力。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作出了全面具体的司法解释,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制度。然而,按照《规定》,投资者可起诉的对象被限定在已被相关机关处罚或被法院认定有罪的公司范围内,并且,我国未引入集团诉讼,利益被侵害最多的中小投资者很少能承担起民事诉讼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实用性较低。

目前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犯欺诈发行罪的公司及责任人规定的最高刑期为5年,罚金是募集资金的1%到5%,《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组织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文19家欺诈上市公司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责任方少之又少,并且几乎都适用了刑法规定的处罚下限。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徒刑;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我国刑事处罚制度的标准低于美国,且执行力度也相当低,综合的刑事处罚效果当然更是差强人意。

三、企业欺诈上市处罚制度改进建议

欺诈上市现象屡禁不止,不仅危害了投资者利益,更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间接影响国家经济稳定性。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欺诈上市处罚制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才能从源头遏制欺诈上市。因此,针对上文分析的处罚制度不足,借鉴境外先进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退市制度。虽然我国已建立了相关退市制度,但从实施结果来看,其完善性还远远不够。目前比较现实的措施有两条:一是借鉴我国香港证券市场对洪良国际造假案的查处,建立股份回购制度,在挽回投资者损失的同时,导致上市公司股本不符合上市条件而退市;二是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起诉的获胜率大大提高,支付巨额赔偿后,部分公司将会因为破产而退市。

第二,扩大中介机构责任。成功实现欺诈上市往往不能仅凭企业一方之力,在这个过程中中介机构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帮助”。《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保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应扩大至所有中介机构,并且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应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只有加大违法成本,中介机构才会有所忌惮,这样违规企业失去了强有力的外部支持,想要获得上市资格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举报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举报机制,导致我国欺诈上市案件的曝光期长,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及时挽回。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的举报条款,举报人举报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属实,且公司最终被处以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罚款,举报人将获得罚金10%~30%的奖励。在大部分罚款金额远远高于100万美元的情况下,奖励数额非常可观。这种举报机制调动了公众监管的积极性,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使得企业有危机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值得中国资本市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借鉴学习。

第四,提高处罚制度效率。虽然我国针对欺诈上市的法律制度日渐完善,但制定的标准偏低,且执行力度不足,大大降低了处罚效率。因此,要达到处罚的目的,需要规范执法过程,避免执法人员的主观性。同时,制定相关处罚制度应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防止出现“有法可依”,却难以实施的情况。

参考文献

[1]黄文凤:《欺诈上市过程中的财务造假与防范——以万福生科为例》,《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第11期。

[2]李敏才、刘峰:《我国发审方式改革的制度分析:一个研究框架》,《当代财经》2012年第7期。

上市公司会计欺诈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第5篇

一、博弈的主要动因

管理层和投资者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信息揭示者也即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 经常期望通过会计欺诈获得超额收益。而投资者希望管理层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便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管理层和投资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展开博弈。

博弈论是研究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决策主体的理性决策行为以及这些决策的均衡结果的理论。按照参与人对信息掌握程度来划分, 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是博弈论中一种比较理想化的博弈模型, 其前提条件是:信息是共享的, 决策分先后进行, 参与博弈的双方在进行决策前都知道彼此已经采用的和即将采用的策略。在现实中, 这个前提是无法实现的。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 也是不完全的。

市场交易博弈各方信息不仅不完全, 而且他们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主体之间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 一方掌握的信息多, 另一方所掌握的信息少;或一方信息准确, 另一方信息失真。信息优势方希望利用信息优势签定对自己有利的契约, 信息劣势方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同信息优势方一样, 会对采取什么行动方案进行决策。每个参与者所采取的行动方案不仅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还要考虑其他人可能采取的对策, 这便是一个博弈过程。信息不对称是博弈各方进行博弈的主要动因。

由于管理层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 与投资者相比, 有信息优势, 而投资者站在信息源的外界。这样, 信息的完全交流成为不可能, 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 由据此而产生的会计欺诈行为将难以避免。

二、博弈过程

博弈各方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 想要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 在给定博弈选择策略的条件下, 每个博弈主体将会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就会计欺诈问题进行的博弈。

1、一次性博弈对上市公司会计欺诈行为的影响

表中:H—真实披露会计信息;D—会计欺诈;B—投资者作出投资的决策;R—投资者作出不投资的决策。表中的各组数据分别代表了投资者与管理层在不同组合中假定所能获得的效用。从表1中可以看出, 投资者与管理层有四种组合。也就是说, 分别有四个选择, 在该模型中有四种策略组合。

(1) HB策略组合:如果管理层选择H, 投资者则会选择B。管理层选择H的情况下, 投资者面临B和R两种选择, 投资者选择B能获得的效用水平是60, 选择R的效用是35, 投资者则会选择B。在这一策略组合下, 管理层诚实披露, 投资者进行购买活动。企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 投资者也在对企业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是双赢的策略组合。虽然对于管理层和投资者双方而言, HB策略组合所得收益大于DR组合策略, 但由于它状态不稳定, 所以HB策略组合不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

(2) DB策略组合:投资者选择B, 企业管理层则会选择D。当投资者选择B时, 管理层就面临H和D两种选择, 从表1中可知, 企业管理层选择H获得40效用, 选择D能获得80单位的效用, 企业管理层肯定作出选择D的选择, 这时的组合是DB组合。在这一策略组合下, 管理层歪曲披露, 进行会计欺诈, 投资者遭遇蒙骗进行购买活动。在不正确信息的指导下做出的决策对投资者是不利的, 管理层在此策略下, 通过会计欺诈, 减少了资金和努力程度的投人, 并获得较高的效用。

(3) HR策略组合:HR是不可能的组合。HR不是模型的纳什均衡。

(4) DR策略组合:企业管理层选择D, 投资者又将在B和R两者中选择, 选择B能获得的效用水平是20, 选择D的效用水平是35, 此时的组合是DR组合。DR组合是唯一的能在给定其他参与人的选择时, 每个博弈方都选择自己满意的选择, 这时, 就达成了“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均衡, 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不能够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纳什均衡是不合理的、无效率的均衡。

假设该博弈中还有“监管”一方存在, 同时假设管理层有时真实披露, 有时进行会计欺诈, 而且会计欺诈行为并不总是被发现。根据表2可知, 在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前提下, 管理层选择真实披露策略, 在监管方发现和不发现的情况下, 获得的效用都为70。而选择会计欺诈策略, 在被发现的情况下, 获得的效用为20, 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获得的效用为90。并且假定该博弈方的会计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 则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P。

管理层的目标是收益最大化, 在选择行动策略时, 会比较真实披露与会计欺诈策略的期望得益大小。当20P+90 (1-P) >70时, 即当P<2/7时, 管理层选择真实披露战略。并且会计欺诈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越低, 管理层选择会计欺诈的可能性越大。另外, 假定会计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一定, 那么抑制管理层实施会计欺诈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的最好办法是增大惩罚力度, 降低会计欺诈行为的期望收益, 这样将得到一个新的均衡点, 即企业真实披露会计信息, 投资者作出买的决策, 博弈达到纳什均衡, 社会效应实现最大化。

2、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合作博弈及其不稳定性

管理层与投资者双方进行的博弈并不是仅仅进行一次, 他们之间会进行不断重复的博弈过程。博弈次数影响博弈结果, 管理层与投资者双方在重复进行的博弈过程中可能形成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 亦称为正和博弈。是指在博弈中, 如果协议、承诺或威胁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且可以强制执行, 合作利益大于内部成员各自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同时对于联合体内部应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规则。合作博弈的本质在于, 博弈中参与人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作博弈中, 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 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 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

依据博弈论原理, 虽然重复博弈每次博弈的条件、规则、内容都是相同的, 但由于有一个长远利益存在, 因此博弈双方在当前阶段的博弈中, 要考虑到不能引起其他博弈方在后面阶段的对抗、报复或恶性竞争。在重复博弈中, 委托人是强势激励主体, 可以激励代理人遵守博弈协议, 使得双方都可以从更长远的利益来看问题。为了形成良好的信誉, 他们往往必须接受当前期的一个较低收益, 表现出合作的姿态, 以求得对方也在今后的交易中合作, 谋求较高的未来收益。一方作出合作的态度, 可能会使其他博弈方在今后阶段也采取合作的态度, 从而实现共同的长远利益。这时, 重复博弈就有了一次性博弈往往不可能存在合作的可能性, 因而也实现了比一次性静态博弈更有效率的均衡。在会计信息披露的重复博弈中, 如果基于长期利益考虑, 管理层总是选择H, 那么, 自然会使公司与管理层建立一种良好的声誉, 从而使投资者充满信心, 使之达到BH策略组合的纳什均衡。当企业经营者与投资者同样的一次博弈无限重复下去时, 双方得益的纳什均衡就成为帕累托最优。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效率、公正、公平。合作博弈实际上就是一种“双赢”或“多赢”策略, 它通常能获得较高的效率或效益。

然而, 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合作博弈不够稳定。合作博弈的达成依赖于博弈双方的信誉机制, 而信誉机制是比较脆弱的, 单靠信誉机制很难有效解决管理层歪曲信息披露的问题, 如果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够有效或对提供歪曲信息的企业管理层的惩罚力度不够, 即投资者受到的法律保护有限, 将导致背叛者接受惩罚后收益仍然高于选择合作的收益。那么, 这种惩罚就变得不可信, 导致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很小, 从而再次陷入“囚徒困境”。

三、上市公司会计欺诈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产生了代理问题, 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掌握公司管理、控制权, 同时又是信息发布主体的管理层, 源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具有操纵公司利润、进行会计欺诈的强烈动机。加上董事会等公司治理中的关键环节不能够严格履行职责, 不能对管理层产生有效制衡, 使得会计欺诈频频发生。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问题,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必须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加以控制。

2、产权制度明晰化

产权制度明晰化是消除公司会计欺诈行为的基础性策略。产权界定清楚, 会计规范的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就会有效率。因为产权的明晰界定, 为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目标的实现, 为减少或杜绝企业管理层的会计欺诈行为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3、降低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之所以能够实施会计欺诈行为, 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外部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应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对称化, 迫使管理层减少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行为, 从而减少或消除财务欺诈行为。

4、制定有效的惩罚机制

对“囚犯两难困境”这样的博弈, 并非没有合作解。实现合作解的条件是给不合作的一方以有效的惩罚, 使之不合作的代价大于利益。“囚徒的两难处境”是一种最简单的双头博弈。在这种最简单的博弈中, 如果同样的博弈不是进行一次, 而是多次, 只要双方采用“一报还一报”的战略, 最终就可以实现合作。

5、加强会计信息管制

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就要对信息生产进行管制, 以保护作为信息劣势方的投资者。为遏制会计欺诈现象的发生, 除依靠重复博弈而形成的制约机制外, 还需要依靠政府的强制性约束机制。会计信息管制即政府对会计信息市场的干预, 政府的角色是制定与监督各种“博弈规则”, 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和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 管制的目标是“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的有效结合。

摘要:会计信息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会计欺诈问题, 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上市公司会计欺诈现象层出不穷, 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上市公司会计欺诈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对上市公司会计欺诈问题进行了分析, 首先说明博弈的主要动因及其典型后果, 然后分析博弈过程, 最后就其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关键词:会计欺诈,博弈,信息不对称,策略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2]王建新:会计准则用户的博弈分析[J].财经研究, 2002 (12) .

欺诈上市 第6篇

作为法律定义的“欺诈”最早在罗马时期出现。随着工商业的发达,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开始规定交易双方只要合意就可成立契约, 由此出现了“诺成契约”。在罗马, 伴随着契约观念的成熟, 开始孕育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公元前66年, 大法官阿奎利乌斯·盖路斯 (AquiliusGallus) 对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作为私犯的一种形式加以制裁。这种行为被称为“欺诈诉”, 在罗马法对“欺诈”的简单定义的基础上, 近现代法学家们对“欺诈”的定义及形式进行了深入探索, 在欺诈理论、侵权行为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 极大地拓展了“欺诈”含义。AICPA将财务报告欺诈定义为:为了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而对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内容进行有意识的错误陈述或忽略。研究财务报告欺诈有以下意义:

(一) 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能够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然而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欺诈, 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 从而扭曲了股票的价格, 导致资本市场的根基遭到破坏, 使得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无法享受由于社会发展而导致的自身财富的增加, 从而使得他们退出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退出资本市场的直接后果是使资本市场失去了新鲜的血液, 从而使上市公司无法聚集更多社会资金, 也就无法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 进而导致了资本市场无法健康的发展。

(二) 有助于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财务报告欺诈属于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欺诈者甘愿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进行欺诈, 损害了利益相关者, 尤其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利益, 使他们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众所周知, 大股东包括董事会的实际控制者是集团利益的最大收益者, 为了及时发现大股东的企图, 使得中小投资者能够紧急地躲避风险, 就有必要对财务报告是否存在欺诈性进行研究, 同时, 伴随着财务报告欺诈侦测技术的发展, 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股东的欺诈心理, 使他们在最大的程度上放弃了欺诈的动机,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

(三) 有助于政府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如何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及采取何种模式进行监管才能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等问题, 一直以来都是政府部门需要解决的难题。一般来讲, 政府部门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而事后监管往往具有滞后性。当前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是监管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 然而, 目前识别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存在欺诈和舞弊的技术还不完善, 一般很难被监管部门直接审核出来, 目前主要是通过媒体及个人举报等方式进行, 致使发现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问题的时间存在滞后性, 伴随着政府的使命, 时刻将正义之剑指向那些欺诈的公司。此外,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 需要借助行政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多一点“强制”, 少一点“灵活”, 其监管模式采用的是行政监管。

二、财务报告欺诈的形式

由于企业采用复式记账的方法, 对于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会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分录加以反映, 从而显示在财务报告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换句话说, 上市公司对于某一项单一交易进行欺诈的样式是多方面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资产负债表欺诈的形式

所谓的资产负债表欺诈指的是为了使资产负债表看起来更加好看, 而对其表内的相关项目金额进行美化, 从而向报表使用者传递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质量等虚假信息, 以误导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决策。由于资产负债表的时点性, 导致公司很容易进行临时性安排, 从而使得欺诈行为的发生, 欺骗中小投资者。比如, 欺诈公司为了体现其充裕的资金和良好的偿债能力, 就会在货币资金项目上进行操纵。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例加以说明:WT公司从2010年配股完成开始一直到2012年7月份, 其银行存款的金额一直维持在6亿元以上, 然而WT公司在2012年6月份仍对外宣称其资金不足, 拟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筹资10亿元。从中我们不得不对WT在货币资金项目上的真实性做出怀疑。

(二) 利润表欺诈的形式

利润表欺诈的目的是对利润指标的欺诈, 其主要通过虚增收入, 虚减成本或者费用的形式表现出来。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事例来展示:2012年TZ公司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做出如下的披露, 净利润是-26302万元, 每股收益-0716元。于是该公司将其作为主营业务的土地出让给其控股公司, 通过此举取得的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的83.62%, 实现毛利率48%。TZ公司在2012年年报中实现扭亏为盈的局面, 取得3477.8万元的净利润和0.18元的每股收益。

(三) 现金流量表欺诈的形式

企业为了体现其良好的现金流, 或者为了掩盖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欺诈, 往往利用现金流量表的欺诈形式。比如,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增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 常常采取直接虚构进账单、对账单, 虚增银行存款, 或通过未达账项来操纵银行存款余额, 还有些上市公司先通过虚构销售来增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 然后再通过虚构投资活动来消化虚构销售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通过这种操作来达到美化企业现金流, 向投资者错误的传递企业拥有较强的经营能力的目的。

三、财务报告欺诈的定性侦测

定性侦测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欺诈是进行定量侦测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欺诈的基础, 对于识别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欺诈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财务报告欺诈的主要手段及表现形式, 鉴于定量分析本身存在的局限性, 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欺诈问题进行定性侦测。

(一) 认真阅读分析财务报告中的文字表述

文字表述部分涵盖了公司的基本信息、董监高的信息、会计政策、重大事项信息、委托、担保、承诺、或有事项等会计信息, 其篇幅在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比重很大, 是补充说明财务报告的状态, 以方便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的理解报表。通过补充说明中的文字陈述, 我们可以推测出财务报告提供者心态和内心的想法, 以判断出是否存在“故弄玄虚”、“闪烁其词”等现象, 从而寻找出财务报告提供者进行主观故意欺诈的征兆。

(二) 对财务报告中的文字内容进行逻辑推理

财务报告的形成是大量业务综合的结果, 而不是哪一笔业务或者哪一次业务所形成的。财务报告中的文字陈述, 不仅是财务报告形成的主要原因, 还是财务报告状态的一种结果。通过文字的陈述, 我们可以在了解企业发生了哪些业务, 这些业务中哪些是重要的, 哪些会对企业造成重要影响的基础上, 对这些事情进行逻辑推理, 从中寻找有关欺诈动机的蛛丝马迹, 以客观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通过对财务报告中的文字表述, 我们可以发现宏观经济环境或者政策的变化及企业特有的经营风险或变动, 这些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因此, 我们不仅需要侦测环境因素的真假, 而且还要独立判断各种因素变化对公司实际影响的大小, 从而得出初步的结论。

(三) 通过阅读文字查找出财务报告中的矛盾之处

通过阅读财务报告中的文字阐述及全面的推理分析之后, 我们不难发现文字中的一些矛盾之处。然后通过与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中的数字部分加以比较, 以证实这些矛盾是否真的存在。这种自相矛盾或者他相矛盾的产生就是欺诈发生的征兆。例如, 如果分析企业业绩下降的原因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 而环境对该企业的影响比全行业受到影响的水平低, 我们从中就可以判断出企业存在欺诈的嫌疑。或者说, 对该企业的影响比其他企业要大, 但是仅同一般企业的影响一样, 将其归结为“他相矛盾”。通过将寻找出的矛盾进行适当的整合及汇总, 我们就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一般来讲, 我们寻找出的矛盾越多, 这些矛盾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方向越一致, 我们就越有理由相信其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就越高。

摘要:由于财务欺诈层出不穷, 以至于对其进行的研究从没有停止过。财务欺诈给投资者、政府、乃至全社会都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不可估量的影响。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 财务欺诈丑闻不断发生, 导致了学术界不得不对其进行新一轮的思考。欺诈伴随着资本市场不断走向“成熟”。因此, 研究财务报告欺诈具有深远的意义, 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本文首先分析了财务报告欺诈的定义及研究意义, 其次在分析了财务报告欺诈的表现形式基础上, 阐述了如何进行侦测。

关键词:欺诈,定性侦测,上市公司

参考文献

[1]潘晓江.安然会司破产与美国会计危机[J].《会计研究》, 2010 (03) .

[2]汤谷良.安然破产挑战公司财务经营理念[J].《会计研究》, 2011 (02) .

欺诈上市 第7篇

关键词:IPO审计,欺诈上市,风险识别

IPO审计即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审计, 作为企业IPO流程的首要程序,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为完成标志。高质量的IPO审计不仅能达到企业期望、完成信息披露, 而且可以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但低效的IPO审计却导致欺诈上市屡禁不止, 如2013年出现创业板欺诈第一案万福生科;2014年5月30日, 深圳海联讯董事长增持20万股, 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由大股东承担上市造假成本之首例。

一、海联讯公司案例简介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 总部位于深圳, 从事电力企业信息化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早在2003年海联讯就做好了海外上市的准备, 但突如其来的SARS使上市脚步无奈终止。六年后, 海联讯因核心竞争力不突出, 于2009年再次上市被否。2011年, 尽管新招股说明书存在诸多质疑, 但平安证券和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一齐“护驾”使IPO成功“着陆”, 公司于11月23日发行1 700万普通股, 超计划募集资金2.19亿元。

2013年, 就在万福生科风波未退之时, 海联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海联讯“自曝家丑”, 公告前期重大会计差错, 承认存在调节利润及虚假冲减应收账款等行为, 2010年和2011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13亿元和1.33亿元, 上市当年虚增净利润2 278.88万元, 为实际净利润的57.05%。2014年4月30日, 海联讯又对2010~2012年财务数据做了进一步调整:调减2010年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375万元、净利润359万元;调减2011年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2 204万元、净利润2 078万元;调减2012年净利润340万元。

二、追本溯源——海联讯资产、利润造假分析

1. 延期确认外包成本, 粉饰利润。

对于外包业务占比重大的日常经营, 海联讯作为委托方本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确认外包成本。而事实却是海联讯在多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延期确认外包成本, 使得泡沫利润出现。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差错更正, 通过上述方法海联讯在2009年及以前累计虚增利润高达1 300万元。

对于年终奖金等成本费用项目, 海联讯也跨期确认, 加之营业成本影响, 使得2010年合计虚增利润1 181.81万元, 2011年合计利润虚增2 278.88万元。

从2009年到2011年, 连续虚增高达4 760.69万元的利润绝非是海联讯自称的“记错账”, 而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系统性会计造假。

2.“黑洞”应收账款, 虚增资产。

2009年至2012年, 海联讯都存在从非客户方转入大额资金冲减账面应收账款并于下期期初转出资金并转回应收账款的情况。2010年, 虚假冲减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13亿元, 2011年, 虚假冲减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33亿元。而对于短短两年累计的巨额应收账款, 海联讯并未列出对方客户名称。

海联讯同时利用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资产规模, 2010年, 海联讯公司向两家单位提供服务实现销售收入对应应收账款为1 200万元;2011年, 海联讯公司向六家单位提供服务实现销售收入对应应收账款为1 900万元;这3 100万元截至2012年底均未曾有回款记录。

3. 自有资金“体内循环”。

针对上述应收账款非客户方的虚假冲减, 海联讯拒不提供非客户方信息而获保留意见。但2012年底, 一份“神秘质押公告”显示股东邢文飚和孔飙将其持有的总计2 100万股限售股质押给深圳担保集团, 用于规模4 000~6 000万元个人融资担保。

2008年海联讯增资时, 深圳担保集团曾注资成为其法人股东, 随后转让。但之后有9笔深圳担保集团对海联讯的贷款担保, 涉及金额8 000余万元。双方如此密切的关系, 所谓的“非客户方”即孔飙和邢文飚两位股东, “神秘质押公告”揭示海联讯在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体内循环”。

三、前车之鉴——IPO舞弊风险发现与识别

1. 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拟上市公司委托时应谨慎对待, 尤其是特殊行业, 要对其行业环境充分了解, 降低审计风险。一旦接受委托, 则选派专业知识精湛、实战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实施恰当程序、严格执行准则以保证IPO审计质量。如本例中的海联讯, 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加之电力知识的缺乏使得注册会计师易受蒙蔽。

2. 关注往来款项。

往来款项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 而复式记账下科目的勾稽关系使货币资金项目与收入项目相互对应。因此, 伪造利润的另一面是往来款项的异常。审计师可通过往来款项这一“窗口”来发现收入舞弊。

(1) 扩大询证范围。函证是审计师为获取影响报表或相关认定的信息, 直接向第三方核对有关账项信息的过程, 旨在从外部获取客观有效证据。实务中, 受时间和费用限制, 审计师往往从会计科目余额中简单取样, 对往来款函证尤其是发生额函证关注不够。使得企业通过技术手段, 频繁虚构发生额, 最后仅需将余额与客户保持一致。对于本例中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 海联讯没有提供对方信息,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更没有严格执行函证程序, 反而在报告中认为“主要客户货款回收较为及时, 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 增长原因真实合理”, 最终导致IPO审计失败。因此, 扩大询证范围, 对历史交易函证再次查验, 这些方法都比单一的确定余额真实存在和审查舞弊企业虚构的原始凭证更加有效。

(2) 由银行对账单延伸。与询证函相同, 作为外部证据银行对账单也具有客观的证明力。虽然银行对账单能详细提供一定期间内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往来情况, 但无法提供交易客户名称等具体信息依然让舞弊企业有机可乘。例如海联讯利用自有资金, 频繁地以非客户方名义进行“体内循环”虚假冲减应收账款达2.46亿元, 然后下期转出以虚增资产规模。审计师在确保对账单余额准确的基础上, 还要考虑历史交易的真实性。一方面要尽量掌握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以防“一手遮天”式的舞弊, 另一方面对于一定时期内同一账户总金额一致的频繁资金流出流入, 应给予高度警惕。

3. 关注财务指标。

识别和防范风险时, 审计人员应全面实施分析性程序, 分析不同数据间的关系, 评价财务信息, 发现舞弊端倪, 尤其应关注企业上市前后的相关财务指标对比。

(1) 重视往来款异常波动。本案例中, 海联讯先是以跨期确认外包成本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 再从非客户方利用“其他应付款”进行大额冲减。错综复杂的会计记录游戏, 不过是希望将虚增部分最终消化, 这一系列动作必然导致应收账款的异常波动, 如2008年底, 海联讯应收账款余额仅为7 144万元, 到2009年底迅速增长到1.07亿元, 而2010年、2011年分别为1.03亿元、1.23亿元, 三年应收账款余额较2008年末分别增长51.16%、43.98%、72.17%。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对往来款项的大幅异常波动引起重视。

(2) 注重对比财务指标。现金指标, 在“现金为王”的企业经营中, 现金流量表一致被认为比利润表更真实可靠。对造假企业来说, 利用技术手段虚增利润和资产, 不一定会有相应现金流入, 因此现金指标可作为识别突破口。

盈利能力指标, 财务舞弊公司出于虚构利润需要, 财务报表通常会显示不寻常的高盈利能力, 并与同行业平均指标相差悬殊。对于这种持续的畸高盈利指标, 应当予以高度警惕。

营业周转指标, 虚构业绩的公司通常存在虚构往来和存货的现象, 在连续造假时, 公司应收款的持续膨胀, 会导致周转速度显著降低。

4. 关注非财务方面的警讯。

审计师往往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发现公司舞弊的迹象: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董事和高管更换情况、遭受监管机构谴责处罚情况、诉讼和担保情况、财务主管和外部审计是否频繁变更等。海联讯公司曾在内部控制报告中被出具否定意见, 且多次被认定为内控评价无效。这些重要讯息, 都是企业可能存在舞弊的预警。

四、从长计议——欺诈上市防范

1. 会计师事务所应完善业务承接、实施和事后检查。

对于IPO审计业务的承接, 首先, 会计师事务所应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和要求, 考虑客户诚信以及承接风险, 正确分析自身能力审慎选择客户。特殊行业应考虑专家意见, 千万不要为获得高额IPO审计费而草率承接, 引火上身。其次, 构建高效的项目团队是IPO审计成败的关键, 应安排经验丰富、较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进入审计小组。

IPO审计的实施阶段, 应按照既定审计计划严格执行测试程序以控制风险。一般而言, 急于上市的公司为达到标准会进行“反向包装”, 因此审计人员可以将公司上市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作为切入点。同时应注重分析程序的运用, 提高获取的审计证据质量。当证据变多时, 必要时对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再评估, 修正审计计划。

IPO审计项目结束后, 内部独立复核人员应合理对审计结果监督、复核, 做到持续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以往的IPO审计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将事后检查复核纳入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中。

2. 拟上市公司要优化治理层, 规范审计聘任制度。

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应是股权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安排, 但我国经常出现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担任的“一股独大”现象, 这使得拟上市公司管理层由被审计人变成IPO审计委托人, 成为决定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收费的“衣食父母”。同时IPO审计中的投资者、管理层和审计方的三角稳定结构简化为管理层和审计方二者的失衡关系。双方巨大的潜在利益导致拟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需求淡漠, 而会计师事务所迁就公司同管理层共谋欺诈上市, 审计结果变成了委托人意志的体现。

对此, 我们不妨借鉴西方的财务报告保险制度 (简称FSI) , 引入外部独立的第三方决定审计聘任权。该制度下, 拟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告险, 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拟上市公司进行审计, 对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的介入, 消除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因利益关联导致的合谋, 源头上保证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3. 行业协会从重处罚, 加大IPO欺诈成本。

按相关规定, 行业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将给予处罚, 但现实中造假事项一经败露, 参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资格, 但合伙人却带原有业务纷纷“转投”他所, 真正的结果只是员工换个名片、会计师事务所换个品牌继续经营, 甚至有些负主要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连CPA执业证书都没有被吊销。可见与舞弊带来的高收益相比, IPO审计违规法律风险和成本微乎其微, 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因此, 加大违规风险、提高舞弊成本是提高IPO审计质量的根本保证。一方面, 要加大虚假信息披露、经济惩罚力度和完善刑事责任, 建立处罚成本大于造假收益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 要严厉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责任, 尤其是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杜绝通过转投他所的方法逃避处罚。不仅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处罚, 更要对同项目组成员做不良信誉记录, 加强内部员工间的制约, 才能真正提高我国IPO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 .马靖昊.年报无戏言.新理财,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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