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本质范文

2024-06-06

自然本质范文(精选5篇)

自然本质 第1篇

一、“服务是管理本质论”的理论基础———中外“服务管理思想”

实际上,服务是管理本质的理论基础源于古今中外很多的服务管理思想,无论西方管理思想还是中国传统及现代管理思想对“服务管理”都有所涉及,但它们大多是从领导艺术、人群关系、民主政府、人本管理等侧面表述管理的服务本质,都没有从理论角度系统地确立“服务是管理本质”的理论地位。

1. 西方管理思想中的“服务管理”思想

(1)马基雅维利的领导原理。15世纪的意大利的著名思想家、历史学家马基雅维利提出了著名“四项领导原理”,其中有两条原理跟“服务管理”思想有关:第一,领导者必须得到群众的拥护,群众也真心拥护他作领导,领导所做的重大决策都必须取得群众的同意和支持;第二,领导者必须维护组织内部的内聚力,成为组织团结凝聚的核心。

(2)巴纳德的权威接受论。美国管理学家切斯特·巴纳德认为:管理者的权威来自“由下而上”的认可,而非上级的授权;管理者的权威大小和指挥力的有无,取决于下级人员是否接受其命令及接受程度;一项命令的权威性决定于命令的接受者,而非命令的发布者;管理者单凭职权发号施令是不足取的,更重要的是取得下级的同意、支持和合作。从服务管理的角度看,管理者的权力通常来自于上级组织授权或组织分权,但其权威的有无和长久则来自于民众的认可。

(3)梅奥的人群关系论。美国行为科学家、人际关系理论的创始人伊尔顿·梅奥,于1927年至1932年,在芝加哥西方电气公司霍桑工厂进行了著名的“霍桑实验”,提出了人群关系理论,他认为企业的生产效率不仅受物理、生理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社会环境、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企业的职工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从服务管理的角度看,人群关系论看到了组织中良性的人际关系的重要意义。

(4)行为科学管理学派重视人或为人服务的理论。行为科学管理学派有很多重视人、为人服务的管理理论,主要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麦格雷戈的Y理论、威廉大内的Z理论和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从服务管理的角度看,尽管他们研究的具体问题和观点不同,但在看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上有着相同的看法,即平等地对待被管理者、尊重被管理者、满足他们的高层次需要、发挥他们自主管理的主动性。虽然行为科学管理学派并没有明确提出服务是管理的本质,但从满足“高层次需要”和“自主管理”中不难读出服务管理的基本思想。

2. 东方管理学派的“人为为人论”中的“服务管理”思想。

东方管理学派创始人苏东水教授认为管理本身就是一个从“人为”到“为人”的过程。“人为为人”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人为”的根本目的是“为人”,“为人”则是管理的根本目。[1]从服务管理的角度看,任何社会组织的产生、生存与发展都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即组织存在的前提是其“为人”的功能,能满足社会在某方面的需要,包括组织内部员工为组织工作而获取报酬的需要和组织为(外部)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3. 人本管理论中的“服务管理”思想。

人本管理的本质是促进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发扬人性的光辉,鼓励个体通过不断的学习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并由此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本管理的核心是把组织中的人视为人本身来看待,而不仅是将他们看做一种生产要素和资源,特别是不能把人当作一种纯粹盈利或挣钱的工具。[2]从服务管理的角度看,服务是人本管理的本质要求。第一,只有把管理当作服务,管理工作才能以人为中心,才能明确人是组织的主体,认识到组织发展潜力在于拥有智慧、知识、技巧和才能的人。第二,只有把管理当作服务,管理者才能及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使工作更贴合实际,真正做到关爱、贴近和帮助员工,进而促进员工自由和全面的发展。第三,只有把管理当作服务,员工才能在更深层面上认同组织,把自己当作企业的主人,才能拥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服务是管理本质的理论内涵

服务是管理本质论重新定义了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在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组织目标,依据系统原理、人本原理、责任原理、效益原理等基本原理,通过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及创新)等职能的发挥,采用法律方法、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教育方法等基本方法,分配、利用和协调人、财、物、信息、时间和空间等一切可以调用资源,为组织自身和社会服务的过程。

1. 管理的过程就是服务的过程。

管理过程是社会组织中的管理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组织目标,运用一定的管理职能和手段,对管理的客体施加影响的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是统一的有机体,服务已经融于管理的每一个过程、环节、方式、方法中,没有服务就没有管理。

2. 要求人们进行一次彻底的管理思想革命。

服务是管理本质论的实质就是要求人们正确认识管理和服务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一切社会组织中的管理者都要进行一次彻底的管理思想革命,要求管理者运用“服务理念”管理他们的“被管理者”和其他被管理对象(财务资本或物质资源)。也就是说管理者在管理工作中务必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3. 管理具有的双重服务本质。

从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一般属性)的角度看,管理具有的双重服务本质———社会服务本质和自然服务本质(或叫一般本质)。管理的社会服务本质体现在人类管理活动的社会属性上,管理是为组织的统治阶层(群体)长期稳定存在而服务的手段和工具,也是当代社会管理理念的本质体现。管理的自然服务本质体现在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要素上,即服务是管理活动的管理主体、管理客体(对象)、管理职能和管理目标等方面的根本要求。

三、服务是管理的社会本质

现代社会组织的各项管理主要是对人与人关系、人与财物关系的管理,归根结底是对人与人关系的管理,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管理在本质上必然具有社会属性,管理的社会本质就是服务。

1.“服务”是组织管理存在的本质要求

(1)管理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客观要求。管理存在是客观必然的,管理活动的产生是由人类社会共同劳动所决定的,共同劳动使人类社会得以形成,使管理活动成为一种社会需要,它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群体活动,就有了“共同劳动”(或社会劳动),就有了对组织、指挥、协调等管理活动的需要,管理活动就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之中了。

(2)服务是社会组织管理存在的本质要求。管理是为人类社会服务、满足社会需求而存在的。任何社会组织的产生、生存与发展都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即组织存在的前提是其“为人服务”的功能。而社会组织的管理要服务于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必须保障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管理是为组织自身和内部成员服务而存在的。管理也是为管理者自我服务而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都是无法摆脱他人而单独存在的,必然要与他人之间产生一种相互需要、相互满足、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要“人为”工作去“为人”服务。所以,管理者必须尽力去安排和调整自己的管理行为,统一和协调社会、组织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保证管理者所在组织、组织所在社会群体的利益,最终保证管理者个人利益的实现。

2.“为己服务”是统治阶级管理意志的本质体现。

管理自诞生以来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本质上体现了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组织管理的政治属性。原始社会的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的共同劳动以群体生产、生存为核心,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其管理必然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最原始的、最低级的、最简单的自发式“群体自我服务”,可以说是自我统治式的服务管理。在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无论是政府管理、社会管理、还是军队管理,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都是统治阶级统治普通民众的工具。

3.“为人服务”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首要职能。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福利与公共利益的过程。公共管理职能在于有效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无论是指导、协调或调控,还是约束、管制或强制,都要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根本目标提供服务。[3]公共管理的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公众直接或间接的授权,是公民权力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本质上是公众意志的执行形式和公众意愿的实现手段。

4.“为人服务”是现代工商企业管理的最基本经营理念。

坚持“为人服务”的管理理念和发展理念,能使企业具备良好的企业道德,真正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产品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公众安全责任、依法纳税责任、公益事业责任等)。否则,企业就会把自身利益而不是民众安全责任置于首位,最终做出企业社会道德与责任沦丧的事情来。

5.“双向服务”关系是现代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本质关系。

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分工,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他人服务,同时也享用着他人为己的服务,没有纯粹意义上的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现代服务的双向性和多向性是必然的。现代社会组织中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通常可归结为雇佣关系、交易(交换)关系和委托关系,无论哪种关系,都决定了二者之间的“双向服务”(相互服务)的关系。

四、服务是管理的自然本质

任何一种管理活动都是由管理主体、客体、职能、目标等基本要素构成的,管理具有自然属性(也叫一般属性),通过分析“服务”与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职能、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可以论证服务是管理的自然本质(或叫一般本质)。

1. 管理主体必须向“授权者”和被管理者提供服务

(1)管理主体必须向“授权者”提供服务。管理主体是管理者,管理者的基础是权力、责任和利益。管理者权力来自于上级组织分权或领导授权。根据权责利对等原理,管理者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对等责任和获得对等利益,这时管理就呈现出双向服务性。一方面“授权者”首先要服务于管理者,向其提供相关的权力和利益;同时,管理者也必须服务于“授权者”,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双向服务”是管理者与“授权者”之间的根本性关系。

(2)管理主体必须向被管理者提供服务。因为“双向服务”关系是现代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本质关系,所以管理主体必须向被管理者提供服务。首先,管理者要自觉地为员工服务,使所有组织成员自发地与组织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一种融洽、宽松而又充满挑战和竞争的工作氛围中工作。其次,管理者要换位思考,站在员工立场上进行人本管理,尊重员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再次,管理者要为员工确定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让员工积极利用现有的各种条件和所有可调用资源,充分施展自身的聪明才智,以实现自定的发展目标。最后,管理者要设法帮助解决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不断地引导、启发和鼓励员工,协助他们实现改善现状和提高工作水平的愿望。

2. 管理对象从根本上要求“人本服务管理”、“物本服务管理”。

服务是对管理对象进行管理的根本原则。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强调把人当作组织中最重要的资源,坚持“以人为中心”、“为人服务”的管理理念,使用柔性的激励机制和组织文化进行管理,追求内部人际关系和谐、团体富有竞争力的组织目标。管理者要用“社会人”的人性假设对待组织的内部员工,发展组织中良性的人际关系,尊重被管理者,平等地对待被管理者,满足他们的高层次需要,实现他们的社会欲望,充分发挥他们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物为中心的服务管理是指对物资设备进行管理时,必须坚持“以物为中心”、“物尽其用”的管理理念,解决物资设备使用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问题,发挥出物资设备的最大潜能,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 管理职能之间必须“相互依存”、“相互服务”。

从管理职能角度看,服务是各项管理职能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础,每一项管理职能的实现都离不开相互支持、相互服务。因此管理的职能可以说成决策服务职能、计划服务职能、组织服务职能、领导服务职能和控制服务职能等内容。比如领导职能要做好决策、领导、指挥、激励、沟通、协调等多项管理工作,其领导活动的本质就是权力、职责、利益、服务等活动的综合,就是领导者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凭借权力,通过服务来实现自己的职责,并获得与其贡献等价值的回报。

4. 管理目标从根本上要求“组织目标是一切管理活动的起点和终点”。

社会组织的各项管理活动都是以组织目标为行为选择依据、行为追求境界和行为评价标准的活动过程,是将一个合作的群体的各种行动通过一定的手段和途径引向共同目标的过程。现代各项管理职能,无论是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协调,最终都要为实现组织目标服务。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就是各项管理职能发挥作用的过程,也是为组织服务的过程。

总之,管理是组织发展的手段,服务组织目标是管理实践的根本目的。实现组织目标是进行一切组织管理活动的起点和终点,管理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仅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而服务于组织目标才是管理活动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吴照云,余焕新.管理的本质与管理思想的东方回归[J].当代财经,2008,(8):75-79.

[2]黄健荣.论公共管理之本质特征、时代性及其它[J].公共管理学报,2005,(3):23-30.

自然本质 第2篇

[内容摘要]:“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否相同”这个命题困扰学界多年,本文主要通过考察《法哲学论》一书提出的观点,运用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的方法,在肯定两者是具有本质不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两者还具有有无斗争性和存在的时间段的不同的地方。

[关键词]:自然法的本质、儒家法的本质、斗争性、存在的时间段

“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相同”的定论大概肇始于维新巨子梁启超先生的观点。[1]此后,法学界对于两者的本质关系皆以梁先生论断为准。近来,学界始有不同的声音,其中论证最具有权威性的莫过于吕世伦教授主编的《法哲学论》(在该书的第16章重点比较了两者的本质不同的地方)。伯恩.魏德士教授在其《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出版)一文中认为,法学理论的生命在于批判和为新的替代性的理论做铺垫。因此,对于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通过比较梁启超先生和吕世伦教授的观点和论证发现,梁启超先生在论证时其实只注重了两者的外在表现而忽视了其内在的不同(但笔者以为,由于当时中国对于国外的理论的认识尚处于一种起步阶段,国内研究的力量很不足,加之可以掌握的资料匮乏而导致的,所以,梁启超先生当时有此认识已属不易,我们不能以今日之标准苛求梁启超先生。),而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观点是在中国学界对国外的理论基本透彻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吕世伦教授结论是在肯定了梁启超先生在形式上基本相同的论调的基础之上,在实质上对两者进行比较的结果,可以说是前者观点的进一步的演化和深入。但是,笔者也发现,对于这个问题,学界还不是很重视,偶有像吕世伦教授这样较真的人谈到这个问题也是一笔带过,泛泛而谈。笔者对于这个问题基本上赞同吕世伦教授的观点,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还有待于商榷和进一步深入研究。黄仁宇先生在其《万历十五年》提出的基本论调是希望看待历史事件要用“大历史观”,这样才能够更加清晰地看清历史的真相。所以,笔者在本文也采用黄仁宇先生的方法来考察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否相同这个问题。

一、对《法哲学论》一文的回顾

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发端于古希腊,而作为西方法哲学中资历最老的自然法也自然诞生于古希腊。据学界考证,最早使用自然法概念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但是真正把自然法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一种学说的是斯多葛学派[2]。吕世伦教授在《法哲学论》一书中大致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证两者的不同的。笔者想结合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论证,在现有的论证的基础之上从其他角度重新尝试做个论证。

(一)、从中、西方文化差异的角度论证了西方自然法是天人分离,而中国儒家法是天人合一的区别。[3]

“西方自然法观念是以天人分离为前提,并通过逻辑的方法加以认识和认证的”。[4]实际上,早在公元前500多年的古希腊,就有思想家赫拉克利特提出了“逻各斯”(也即逻辑)这一范畴。在当时,逻各斯就是指万物变化的普遍的成度,指贯穿于一切运动变化中的共有的、常往不变的、永恒存在的东西,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必然性”或者“命运”。[5]当时的自然法学说是以以下两个根本观念为基础的。

首先,是对自然、自然法则的崇拜与信仰。对于这一点,我们大可以从古希腊的神话传说(主要是荷马史诗)中看出。这种宗教信仰与中国的传统的宗教信仰不同,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可以称之为“混合的宗教信仰”。一方面、它承认奥林匹克众神,尤其是宙斯对人的权威。认为当时的法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的。另一方面,它又相信人和神(即使是“众神之王”的宙斯也不例外)都要受某种运命的支配。我们在上面谈到“逻各斯”时已经发现,“逻各斯”就是“命运”。另外,在西方,神其实是跟人一样,都是具有人格的主体。所以,吕世伦教授提出的自然法是“天人分离”的观点中的“天”即为“运命”(或者说是“自然法则”,抑或者说是“命运”),而人则包括了神在内的一切人类。因而,西方最早的自然法的本质实际上是自然的理性。

其次,早在伯里克利时代(公元前461-前429年)已经形成了宗教性法与世俗性法并存的二元论思想。博登海默教授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就曾经生动的描述了古希腊的悲剧《安提戈涅》。因此,“天人分离”也必然意味着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离。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的儒家法是以“天人合一”为前提,通过经验来认识的。所以,在儒家那里,“天道”(或者说是“天法”)存在于圣贤书,寓居于“先王之法”中。理所当然地,后人只要苦读圣贤书或者谨遵“先王之法”即可获取“天道”。此外,在中国,君主就是“天子”(上天的儿子),而“天”就是“神”,因此,儒家追求“天人合一”也就毫不奇怪了。

(二)、自然法是先验的,而儒家法是经验的。[6]

对于“西方自然法是先验的,而儒家法是经验的”这个论证,中国学者往往忽视从宗教角度来看待这个差异。但是,宗教在西方是一种历史渊远、影响巨大,而且是西方文明或者说是文化中最为特殊的一部分,忽视西方宗教的影响是论证不充分的表现。

西方社会对宗教的狂热信仰是我们中国所无法比拟的,虽然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从来是对宗教采取宽容的政策,但是民众对宗教的信仰程度却并没有因为统治阶级的宽容政策而泛滥[7]。在西方,人对自然法的信仰来源于对宗教的信仰,人只要信仰了宗教,那么对于自然法就不用去认证了,就自然而然的被接受了。伯恩.魏德士教授认为,宗教信仰只有对于宗教分子才能言,在他们眼里,宗教信仰就是客观的,是不需要论证的。

儒家法与西方不同,因为上述我们已经提到了,中国的宗教信仰程度不如西方,所以,儒家法难以靠先验来认证,而需要通过先知圣贤通过躬身体验的实践来获取。

(三)、自然法是人定法的评断标准,是与人定法对立而存在,它一般不直接进入司法领域,而儒家法强调的“天道”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可以直接进入司法领域。[8]

对于西方自然法的这一特点,我们基本上也大可从《安提戈涅》中感知。安提戈涅在回答国王的问题时是这样回答的:

人们不知今天与昨天

但生命永恒:(无人能确定自己的生日)

我并惧怕任何人的狂怒,

(和革冒神的报复)因为蔑视的缘故。

在中国古代的儒家法中强调“天人合一”,人的行为应该顺应“天道”,“天道”是最高行为准则,当法律没有相应的条文调整时就可以用“天道”来调整。所以,中国古代儒家强调“礼”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二、对《法哲学论》一文不足的反思

用“大历史观”来看待西方的自然法的发展,我们大致可以把它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古希腊时期),自然法的本质就是自然的理性,此时的自然法叫“古代自然法”。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此时的自然法叫“神学自然法”。第三阶段(近代),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自由、平等、人权和财产权等等的体现,此时的自然法叫“古典自然法”[9]。第四阶段(二战后),这个阶段我们称之为“新自然法学”。而如果用“大历史观”来看待中国儒家法的话,也可以划分若干个阶段。《法哲学论》一文忽视了两者的这一前后变化,而主要在静态的层面上将两者作了个比较,因此,这种论证从历史的向度上讲是论证的不充分。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的所学与认识,从动态上宏观地比较认为两者有以下两个本质的不同。

(一)、西方自然法具有斗争和革命的性质,而儒家法则不具备这一性质。

仔细观察西方自然法,我们会发现,它每一次的.发展与变化总是与斗争或者是一场革命相联系起来。西方自然法的斗争与革命性的淋漓尽致地体现于资产阶级革命和二战结束后对战犯的审判当中。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为革命提供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工具,据此,资产阶级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在革命的道路上前进,最终获取了革命的胜利。到了二战胜利后,对于战犯的审判就成为战后的一件棘手的事情,此时,人们自然而然的再次请出了自然法与法西斯纳粹的“恶法”作斗争,向世人强调了“恶法非法”的亘古不变的道理。反观中国儒家法往往是治国安民,注重调整社会的稳定,不具有革命性和斗争性。

(二)、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存在的时段是不同的。

正如我上文所言,西方的自然法具有革命和斗争的一面,而自然法本身又往往只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即探讨的是法的外部),而不是主要研究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10]所以,当革命一旦胜利或者不存在斗争,那么自然法学就会完成历史的使命而推出历史的舞台,所以,我们就不用惊奇古典自然法学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不久就被实证主义法学占领阵地的现象。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的研究就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矛盾,而这个矛盾只能够由当时的实证主义法学。

中国的儒家法正如上面所说的,是治国安民之法,因此,它在太平盛世往往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个现象我们完全可以从我国古代儒家法的发展历史看出来,最典型的,我想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当今中国在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道路上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口号,而其中的“德”正是我们中国古代儒家法的一个思想。这个大概也可以算是中国儒家法思想在当代的一个体现吧。

三、结尾的一个反思与检讨

写到此,笔者忽然想到了冯友兰先生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再次回到当年读博士学位的母校哥伦比亚大学的演讲。冯友兰先生早年读博士的时候就比较了东、西方在近代来的重大差异,最后,他认为造成中国近代的差异是中国近代哲学没有构建起来。今天的西方已经有逐渐地把自然法和实证法融合的倾向。这说明西方的自然法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的。因此,今天我们在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道路上没有必要“固步自封”(顽固地抵制西方先进的法学思想),也没必要搞纯粹的复古主义。儒家法与自然法虽然各有所长,但是,它们都不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灵丹妙药。

注释:

[1]、吕世伦 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441

[2]、孙霞 著《法哲学纵横》,香港文学报社出版公司,P.13

[3]、同[1],P.442

[4]、同[1],P.442

[5]、同[2],P.3

[6]、同[1],P.443

[7]、

[8]、同[1],P.444

[9]、这里的“古典”具有标准和正统的意思,以此区别于其他阶段的自然法。

以自然科学揭示经济增长的本质 第3篇

作者:[美]塞萨尔 ·伊达尔戈

出版:中信出版社

定价:49元

对经济学最传统的解释是,价格体系促使这个庞大的系统调整到最优状态。就经济增长的释义更是莫衷一是,有增长需求侧的“投资、消费、净出口”三驾马车之说,也有供应侧的“结构调整,生产效率,劳动力资源”三大要素之说。美国物理学家塞萨尔·伊达尔戈在《增长的本质》一书中,用自然科学的原理诠释了经济增长的本质,为我们认识增长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在作者看来,产品具有提高人类能力的功能,并由此展开了对经济的新的理解。提高人类能力显然不仅仅只是对资源的管理利用,或者是个独立的网络交易系统,甚至不仅只是代表国家的财富,而是一个通过实体化信息及其携带的特定性质,来增强人类对于知识技术的实际应用的系统。按照塞萨尔的理解逻辑,可以将经济视为一个知识技术的放大器,一个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人类在系统中创造出物理实体,这些实体对传递能够提高人群能力的信息进行反馈,人类则可以用更强大的能力来制造创造新产品,循环往复,经济最终就成为人类生产信息的大工厂。如果说塞萨尔的这一描述赢得认可,那么,谁拥有信息,谁就拥有最丰厚的物质产品。

什么是信息?源于对密码传输的研究。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香农、韦弗等一批数学家成为信息理论家,生物学家在探索基因如何编码遗传时,接纳了信息的概念;而经济学家则是在探索价格如何传递了商品供需的信息。信息是物质性的,它有着原子在运动中所携带的能量一样的物质性;信息又是无实体的,但它能被物质性地表达显现出来。信息不是一件事物,而是多个物理事物的组合。我们所处的世界充满了信息,表明的是所有结构、形状、色彩和联系的集合体。在这样的意义上,从宇宙起源到现代经济,包含了物理、生物、社会和经济学的“增长率”,其实是指信息的累积和对信息的处理能力。而信息的增长统一了生活和经济的增长,多样化和财富的产生。所以,塞萨尔认为,在如何追寻信息及其增长的问题时,人类研究的不仅是物理秩序的进化史,同时也是在探讨经济规律。把经济描述为人们积累知识技术来创造产品系统的同时,又提高了容纳更多知识、技术的可行性,进而又积累了更多的信息。

然而信息作为经济增长的本质特征是人类想象力的具象化。比如作为可以吃的苹果和电子产品的苹果,前者原本存在于世界,而后者为人类所创造。两种产品都是信息的携带者,但只有电子产品的苹果是人类想象力的具象化,这才是人类积累日益增长的信息转化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在塞萨尔看来,经济发展不是购买力而是创造力。如果着眼于产品对人类自身能力的提高,可以对财富做出新的揭示,人们通过有使用价值的知识整合成为可以传递的信息来提高自身能力,并可以创造出较之于孤立个体的更好群体生活水平。而基于这种关系,又使我们能够把提高自身能力和财富相提并论的生活舒适程度联系在一起,这或许是经济增长要达到的重要目的。

不能忽略的是,如果没有知识技术,即便是信息猛烈增长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只有知识技术才能告诉人们做什么、怎么做。由于知识技术受地理限制,因此,不同国家拥有的不同知识技术就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制造能力以及购买能力,所以要缩小各国发展增长的差距,必然要建立知识技术的全球扩散机制,由此我们得到国家制造能力的不同,本质上是国家间促使信息增长能力的差异。

自然本质 第4篇

艺术的本质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融合。形而下称实体之物, 如画称其为画, 舞蹈成其为肢体的展示, 歌曲, 话剧用声色形体表现人的声带躯干。形而上称为精神领域, 画因有其灵魂而百看不厌, 舞蹈因其触动心弦而活灵生机, 歌曲轻便的催人泪下, 话剧能演绎人生阅历, 精神物质一旦结合了“实体之物”, 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艺术。结合一般者, 是为艺术门类中的普遍之大众, 结合上等者, 因为其稀缺伟大而感动世人, 流芳岂止百世。结合上上等, 那是人类历史漫散发展中屈指可数的“孤品”。成为指明星, 一个历史节点的印迹和记载者。艺术的本质首先说明, 它的优劣, 存亡, 统统是被叫作万物灵长的“人类”所赋予的, 感性一点讲, 它是人类自然的孩子。亦不会有离开人类而天然存在的所谓“艺术”。那是自然, 不是艺术。

当我们了解到艺术的本质是“人类思考, 探索, 赋予, 推进, 定义, 发展的”了以后, 我们理应深刻自问艺术如何得以发展?它如何适应了人类社会?它如何成为逆流或者顺势, 并最终影响人类创造历史?

这里, 我们只需要根据老师得出的线索进一步思考。“艺术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 换句话说, 只要了解到自我作为人类的一份子存在于世的本质属性, 便可以间接窥见一斑艺术的本质了。

人活在世界上, 其大背景是自然居于大, 生灵居于小。古有庄子化鹏成幻, 亦有增广贤文教领处事哲理, 老祖宗从古至今, 是“敬天爱人”的。“敬天”是一个前提, 没有敬畏天地的根源精神, 就没有一切华夏大地艺术的起源。旧石器时代开始, 祭奠仪式一直是庄严的宣告, 如果艺术的本质在那时候就被定义, 理应是在敬天的基础上开始形成第一次部落的集体意识, 转而又生成出集体审美意识, 祭奠的反复发展, 促进了图腾意识萌芽。犬牙串链, 贝类装饰肉体灵魂等一系列看似属于艺术的活动开始兴新。没有自然万物, 艺术连踪迹都没有。

广义的概念的, 再从西方世界来说, 亚当夏娃偷食禁果, 蛇作为邪恶的代名词出现, 并预言到人类新灾难【新纪元】的诞生, 西方世界的艺术审美就开始形成了, 他们相信人类的原罪, 相信上帝的万能, 他们的群体审美意识从诞生之日开始就带有浓重的自我羞愧和等待救赎色彩。伊甸园作为自然神灵交付于人类的第一个, 也是最后一个乐园而存在并消失, 人类最终是在找寻回归的路途上一路艰难跋涉。

综上所述, 艺术本质的先天决定因素其实是自然。

试想一下, 如果没有自然的依托, 东方文明能孕育浩大的艺术本体吗?西方文明能输出可以撼动宇宙的知识体系吗?一切文明的起源都是在自然斗转星移之中沉淀。一切毁灭的战事人祸, 都没有阻挡过艺术本质的萌芽, 创造, 新生。“敬天爱人”依然是古今中外集大成者做人做术之根本。

现在, 让我们从自然的大前题中出来, 略微窥探人类社会的漩涡。

社会, 是人类群居的产物, 一个人不叫社会, 一个家庭不叫社会, 人类数目的反复叠加繁衍形成了社会大空间, 庞大的数目使社会变成适者生存的竞争区间, 但值得我们欣慰的依然是, 在这个可怕的环境中, 人间温情出现了, 善良之辈混杂其中, 艺术本质混迹社会, 使社会变得焕然一新。这个主题很难描述, 或者我们可以说, 这是一个很玄乎的论题, 我们要在人类自身创造的光怪陆离的生存环境中, 用人类独创的一套审美意识评判标准来折射出人类自己。可是, 更为奇特的是, 艺术本质在这样的区间留存了下来, 并将一直爆裂、变种、创新、发展, 它不会被吞噬, 它反而在此间不停改变着自己, 以及它的主人—人类的生活。

值得我思索的一个例子是, 在二战中, 有无数无辜的犹太人民惨死集中营内, 孩童、妇女、老人、伤残人民, 幸存者少之又少。这些悲苦的犹太人民, 本身是被动地构筑了一个社会生存空间, 在集中营里, 他们活着、呼吸着、头脑运作着, 神志不清者除外, 他们心里存在着爱, 他们甚至和亲人朋友关在一起, 通过相互依偎感受着活着这一事实。这足以证明他们正在生存, 虽然暴虐和杀害随时可能将他们销毁。我想表达的是, 难道他们之中就没有艺术本质审美的存在了吗?当他们偶然可以看见悲情的月夜或崭新血红的太阳时, 难道他们心中不会涌起一股审美的冲动, 感叹生命的同时, 赞美世间留念的美景吗?如果连看见世界的权利都没有, 那么至少在他们的记忆中, 有那么一瞬间会记起一个审美场景, 而感触到生命也有其美好的一面, 哪怕他们即刻死亡。那么, 那个审美的一瞬间, 就是艺术本质出现的瞬间, 也是艺术本质即是生活状态的一瞬间。艺术本质, 作为形而上的一部分, 并没有离开过哪怕是囚禁人生这样的生活状态。也从未离开过社会这个区域。

我由此想到更多。即艺术与社会的关系, 比艺术与自然的关系更加深刻一点, 艺术本质是人类赋予的概念, 社会又是人类生存的家园。就同一例子而言, 当那些犹太人没有权利自由生活的时候, 何以有心思去思考艺术价值, 艺术审美呢?他们只是潜意识地触及到艺术本质平民化的一面, 并没有能力去主动探索, 艺术本质反过来还用其深刻隽永的美好瞬时记忆, 去填充他们枯槁的灵魂, 艺术本质救赎了人类精神, 虽然在肉体上, 人类的苦难还在继续。

那么, 深入来说, 艺术本质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无可磨灭的。

从贬义上来说, 艺术本质的诞生, 使得人们有了统一的, 主流的审美意识, 有了对艺术价值的较为一致的评判标准。有了艺术价值以后, 艺术作品开始有了社会价值, 即以货币为流通手段的流通物品。从敦煌石窟佛经外流, 到大英博物馆的各国珍品掠夺集中, 再到火烧圆明园, 红卫兵抄家灭物等等, 艺术物件大量被外来势力销毁, 人类文明破灭残败, 各国均有, 各有轻重, 在历史长河中多不胜数, 成为一个普世定理。艺术审美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贪欲, 灾难, 伴随着各个民族的血泪史一路前行到近代, 现代, 当代。在和平环境里, 艺术价值逐步稳定牢固, 并持续着各个民族短暂且片面的安宁。

但从广义褒义上来看, 艺术本质就像扬鞭羊羔的妇人, 她像母亲一样启示人类迁徙, 她像母亲一样艰难抚养后代又百折不饶, 她更有母性伟大的力量:正统、光明、包容一切, 直至人类文明从幼稚走向成熟, 并将其孱弱的性格打磨得独立强大。

当我们仰望紫禁城的瓦檐时, 我们要想到, 那鲜活生活过的人们、那些楼阁闺房、香榭美人, 她们的服饰、头簪、女红、信物, 那些武士的骏马利剑、挂饰、香囊、屠刀, 那些太监宫女贵人的衣食住行、喜怒哀乐, 统统成为历史审美的一部分留于民族的血脉, 那些遒劲有力的帝皇墨宝和士林佳句, 都属于生活, 亦分离开生活。它们全是艺术的常态, 作为艺术本质被历史接纳吸收, 作为褒义的艺术的功勋价值活跃于世界民族之林。那么以此类推, 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都大同小异。艺术终究在社会大熔炉中生存发展至今。

探索了艺术本质与自然, 艺术本质与社会的关系后, 我们还要想到艺术本质与自我的关系。

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人与人亦不相同, 正因为如此, 人的个体体验, 个体感知, 个体审美都不一样。我们最不了解的往往也是自己, 我们最想定位的最想突破战胜的还是自己而已。

春夏秋冬, 每个人的审美起点审美角度不同, 所喜爱的季节也会不同。没有任何文人骚客可以仅凭自己的喜恶来给四季排个高低。艺术便是这样, 悄然无声地来, 进入你的内心世界, 指挥着你的独特审美, 完成你的审美活动。

这让我想起西方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 他从心理学角度剖析人类, 从唯性论到精神分析, 从梦境谈到哲学范畴。他的理论对于人类认识自我, 改造自我, 开启了新天地。正是如此, 我们才相信, 从小生活在阴影恐惧中的孩子和从小生活在和睦阳光下的孩子, 他们的审美艺术领域是不同的。一件成熟艺术作品放在面前, 传递出的符号讯息也千差万别。正能量的作品可以找到它们共同的审美起源, 也许它的作者生活优渥, 想表达出对人生的讴歌。 (如西方贵族画匠描绘宫廷富裕生活, 宗教救赎题材等) , 反之, 一些阴霾怪诞的作品则给人以忧郁的悲壮美, (如西方一些穷困潦倒的流浪艺人所作风景画, 以希腊传说创作的历史剧题材等) 。它传递的负面情绪尖酸晦涩, 但这也并不妨碍其打动观者欣赏。艺术在本质上不仅是大众的, 而且是公平的, 真实可靠。

说到真实传递个人审美情绪, 也有例外。

忧郁的梵高可以画出阳光的向日葵, 而快乐的劳特雷克也画忧伤的舞女。就东洋艺术而言, 日本画家竹久梦二笔下的女性都是纤弱无助的, 但这并不影响他—画家本身, 成为一个高创作力, 高热情的画家。相反, 也有一些艺术家在完成强劲生命力的作品之后戛然而止, 消散在其艺术领域之中。这些例子足以证明, 艺术是可以伪装骗哄观众的 (就绘画艺术而言) 。艺术本质传递给人们的第一手资料, 视觉印象, 往往并不是像它表面表明的一样简单。它一方面真实有效地传达出作者的内心潜意识和创作冲动, 另一方面又极力压抑, 伪装自我, 带给观者反面的冲击波。

人生在世, 关键是要活出自我的精彩。有些人穷在闹市, 但只要内心有气势有眼界, 其审美品质便可以鹤立鸡群。有些人生在达官贵人之家, 衣食无忧、前途光明, 但只要没有精气神韵, 其审美品质也不免世俗低下。审美价值从根本上来说本应无有高下之分, 但艺术审美, 艺术本质是有美丑善恶之别的, 将丑认美, 以恶为善, 他人也无权指责, 但此种做法伤了自身品味, 伤了艺术审美的大雅, 也只能自食其果。

什么是艺术?什么是艺术本质?我相信这个话题是永恒的, 精髓在于它常谈常新, 在原始社会, 人们茹毛饮血的时代它就出现了。在农耕社会, 艺术价值的附属品作为通货手段流行, 在封建社会, 艺术价值作为政统权利的产物被保留, 在阶级社会, 艺术的本质得以不断置换, 自问、自答、自解, 也成为反映现代人类生活境界的明镜。

在当代, 艺术本质已由元初的懵懂发展壮硕, 它伴随人类社会的生灭, 又伴随个体的丰富体验而进步革变, 我们了解了艺术本质, 就是了解我们个人的内心审美需求, 了解我们生活的意义。

最后, 用画家丢勒的一句话来结束全文。

“我年轻时雕刻着变化与新颖, 而我现在老了, 我发现, 单纯才是艺术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邱正论.《艺术美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2.

自然本质 第5篇

在分析法的本质之前, 作者认为有必要先搞清楚法和法律的区别, 这对于认识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此处所说的法是比法规、规章、条例等更加广义的法, 是自然界中的各种法则的总称;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体现阶级意志的规范总和。

早期的马克思从自然法学的某些观点中吸取并指出, “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 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这里自由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所指的法是客观存在的法则, 而不是主观的认识, 法律则是将这种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法规, 也就是说法律是立法者通过自己的大脑和笔将自己所认为的法的样子描写了出来, 法律的样子就取决于立法者的思想和认识。再后来,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时候指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也就说明法的内容都是根据物质条件而变化的, 物质条件的改变会引起法的表现形式和体现的意志有所变化, 但是这不会改变法的本质, 它所改变的都是法的表现形式———法律。

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

作者认为, 法的本质是调整关系, 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 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 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 环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有些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 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 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生着改变的, 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 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 也就是生产力, 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

法的本质在于调整自然界中各个生物之内和生物之间的法则。法的价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 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 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 因为基础不同, 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

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法———公法与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 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象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 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 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 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生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 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 不是对法的划分, 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区分, 而不是对法这个客观存在进行的分类。这也就说明, 这种叫法是不准确的, 应该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 以类似的标准———调整对象, 对法进行分类的话, 公法应该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 私法应该是人类之法, 私法调整人之间以及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机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公法调整其他物种之间以及人与它们的关系。

四、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微观方法———人的行为

关系如何产生, 作者认为在于行为, 没有行为, 就不会产生任何关系, 人与人之间是如此, 人与自然之间亦是如此。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中, 形成依赖关系;人类利用自然资源, 形成利用关系;人类保护自然, 形成保护关系。这一切的关系都是因为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这也就是作者想要阐述的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 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实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虽说这种方法还是调整人的行为, 但是它所调整的行为背后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而不再是人与人的关系。

最后, 针对学界各种讨论作者认为, 都是法学研究者在对于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讨论, 是在研究发现哪种表现的形式或者研究方法最适合当今社会的需要, 最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界的稳定和谐。因为法的本质是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他们是客观存在着的, 人们只能做的就是在认识客观事物的基础上来发现它的内涵并不断完善。

摘要: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产生, 而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各位法学家都有着自己的见解, 争论也从未停止。作者选择从法的本质的角度来研究环境法能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内, 以区分法和法律为基础, 透过法的本质发现环境法的本质, 然后根据以上的理论基础提出宏观和微观的手段, 从改变公私法的区分标准开始到法律调整人的行为, 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调整对象中来。

关键词:法的本质,环境法,人与自然关系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法及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J].法学评论, 1987 (2) .

[2]吕忠梅.论环境法的本质[J].法商研究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 1997 (6) .

[3]李艳芳.论环境法的本质特征[J].法学家, 1999 (5) .

[4]李艳芳.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质疑一一兼论环境法调整对象[J].法学家, 2002 (3) .

[5]常纪文.再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观点[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0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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