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理论范文

2024-08-22

交易费用理论范文(精选12篇)

交易费用理论 第1篇

另外, 由于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以及现代工业的大力发展, 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 如垄断的形成使得资本家为了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而提高商品的价格, 工业的快速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剧等等, 这些后果都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从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批评, 同时也使人们加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与研究。

我国学术界开始关注国外所讨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时间并不长, 可以说是在最近十几年才有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著。然而, 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来看, 我国具有一段令人瞠目结舌的企业社会责任历史, 即人们常说的“企业办社会”的历史。当时, 企业包办了职工的所有事务, 职工的所有经济活动几乎都在企业内进行, 可以说企业对职工负起了全部责任。

改革开放以后, 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的主体,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得到重新定位, 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方式已被摈弃。这种改变打破了原来由于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企业对职工、社区承担社会责任的局面, 企业重新回归到传统企业理论设定的发展道路上来, 企业开始把最大化地追求利润作为其唯一的目标。相应地, 这种转变使得企业纷纷丢掉“包袱”, 把以前负担起的各种社会责任扔给政府, 但转型时期的政府财政负担相当重, 不能一下子把企业甩掉的各种社会责任完全地担负起来。这种局面导致了一些社会责任承担主体的暂时缺位, 在某些局部相继爆发了各种矛盾, 如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导致的冲突、环境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等。

我国经济转型带来的经济效益世人有目共睹, 企业转型带来的企业活力则是这种经济转型的一个核心内容。然而企业转型附带的各种问题引人深思, 难道企业在追求最大化利润过程当中就可以随意污染环境、随意压榨企业的员工?企业的高效益在扣除环境改善费用、员工补偿费用之后还剩下多少 (如果责令企业对其破坏的环境进行改善、对其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 ?企业在这种发展道路上还能走多远?

针对这些问题, 部分学者借助上世纪90年代国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又一波兴起, 呼吁中国企业要重拾社会责任, 并做出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来说在短期内可能会侵害企业的利润, 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的论断。这种论断固然是正确的, 但没有分析企业社会责任能够带来企业利润增长的原理。笔者将尝试借助交易费用理论来弥补当前国内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遗漏的这一空缺。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 并通过这一概念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他认为, 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 通过形成一个组织, 并允许某个权威 (一个“企业家”) 来支配资源, 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同时, 科斯还讨论了企业规模的确定问题。他认为, 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 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

在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 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论断:在一定的时间内, 市场的交易成本是一个比较固定的值, 其他企业家组织交易的成本也比较固定, 那么对于任何单个企业来说, 企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取决于其自身组织各种交易的成本。

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把交易看成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 那么企业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并不只有和消费者发生交易, 其与职工、股东、债权人、环境等等都时刻存在着交易行为, 这些交易行为又受到各种契约的制约, 这些契约或是显形的或是隐性的, 这就导致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各种交易费用。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 国外的著名跨国公司如Wal-Mart、Nike、Adidas等纷纷制定生产守则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反应, 这些品牌商之所以要做出反应, 就是因为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上升的缘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这些品牌商为了降低交易费用, 只有改善其先前的恶劣行为, 如果它不这样做, 那么这些企业进行销售的交易费用就会高于其他企业, 按照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 这些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最终将被市场淘汰。这充分说明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契约, 即当企业的行为受到消费者的肯定, 那么消费者就愿意购买企业的产品, 否则消费者将进行抵制购买, 这种契约就决定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交易费用, 当企业不履行这种契约或不能很好地履行这种契约, 那么二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就会上升, 进而阻碍企业的发展, 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反之, 当企业能比其他企业更好地履行这种契约, 二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就下降, 那么该企业比其他企业就具有优势, 便具有扩大规模的潜力。

类似地, 企业与职工之间除了存在各种合同的显形契约外, 还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契约关系, 即企业若尊重职工的各种权利或给予职工较好的待遇, 那么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就会提高, 由这种隐性契约就产生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一种交易费用。当企业尊重职工的各种权利或给予职工较好的待遇时,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交易费用便会降低, 而相比其他企业具有优势, 便具有扩大规模的潜力;反之, 如果企业不尊重职工的各种权利或给予职工较差的待遇时, 二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便会上升, 而较其他企业便产生弱势, 企业的规模会受到抑制。

同样, 企业与债权人、供应商、经销商等利益相关者同样存在着各种契约, 或是显形契约或是隐性契约, 并由此产生各种交易费用。一个企业的发展好坏与这些交易费用的大小呈负相关。

交易费用理论 第2篇

网络银行的出现与发展是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的产物,准确地体现了互联网技术和一系列创新制度的互动关系。由于网络银行在初期投入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等固定成本后,其边际成本只与信息收集、整理有关。客户越多其边际成本越低,同时随着掌握的客户信息量的增加,网络银行在出售信息产品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时,其边际收益反而会上升。这样的结果是使网络银行可以获得一个非常大的盈利空间,所以作为金融机构是愿意致力于网上银行业务的。作为银行客户,由于网络银行全新的经营模式,顾客可以享受到3A服务(Anytime, Anywhere,Anyhow)随时随地的进行网上交易和支付,也减少了他们的交易成本.从目前国际银行发展来看,网络银行发展很快。美国目前已经有22%的家庭拥有网络银行账户,美联储于的银行修正案中规定,今后美国银行都应适应网上处理金融业务的潮流,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欧洲网上银行也已拥有了三百多万的网络用户,整个欧美地区完全不借助网络的金融服务渠道比重已经由原来的56%下降到了41%,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依赖性日益增强。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模式的定位

1、国际网络银行发展的基本形式及经验借鉴

按照有无实质性的分支机构,网络银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网络银行或称虚拟网络银行,这种网络银行一般只有一个具体的办公场所而没有分支机构;另一类是由传统银行发展而来的网络银行,原有银行通过新设网点,利用互联网开发网上业务以超越传统银行的地域限制。在前一种模式中,由于纯网上银行不存在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和营业人员耗用的成本;往往采取成本领先策略,希望利用竞争性的定价扩大市场份额来降低营业成本。这种模式的网上银行常常许诺给予顾客高额的回报,表一就是美国的纯网络银行TeleBank和全美银行平均存款利率的比较。

表一 纯网络银行TeleBank和全美银行平均存款利率的比较(%)

存款类别

TeleBank

全美银行平均水平

利差

支票存款

3.15

0.84

2.31

活期存款

5.00

4.70

0.30

1年期存款

6.73

5.60

1.13

2.5年期存款

7.07

5.53

1.545

5年期存款

7.24

5.64

1.60

资料来源:Bank Rate Monitor,392月

对于基于传统银行而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而言,一般采取产品差别化和价格差别化策略,通过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获得利润。这类银行虽然经营成本要比纯网络银行高,但利润来源广泛,既能在传统银行开设的业务品种上获利,又能得到来自互联网的收益。

纯网络银行近年来发展陷入困境。世界第一家纯网络银行――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在被加拿大皇家银行集团收购。另据法国权威调查表明,法国7大传统银行集团控制着99%的网上管理账户。在准备开立网上账户的法国居民中,75%的人希望借助传统银行进行网上支付。纯网络银行的高利率政策使得其发展陷入成本高、客源少的境地,而业务品种少造成的利润来源单一使得纯网上银行短期难以处于收支平衡线以上。

2、交易费用理论与中国发展网络银行的模式选择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金融交易费用包括信息费用、实施合约所需的监督费用、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以及源于交易安全性和市场不确定性的保险费用。

信息费用一般指交易双方为达成金融交易所花费的选择潜在合作者,调查其资信和正确评估其履约可能性过程中存在的信息收集、选择、整理、传递的成本。毫无疑问,互联网为从事网上业务的当事人进行广泛的信息收集、追踪、分析提供了便利,交易的各方均可以在开放的网络中获得所需的各种信息,使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并带来相关费用的大量节约。

然而,信息费用的节约至少包括两个前提。首先,交易者应该熟练掌握有关上网及搜索信息的手段,其次,网络的通畅性及较低的上网费用应得到保证。我国目前电脑普及率、光纤覆盖率仍然不高,网络吞吐能力也非常有限,较低的人均收入和较高的上网费用的矛盾使得广大居民及企业进行金融交易与支付的方式和真正意义上的在线业务还存在着较大的距离。这样,对我国大部分居民和企业而言,利用网络银行节约的信息费用可能并没有想象的大。

实施合约所需的监督费用是在金融交易双方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下产生的。在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时,由于其掌握的信息质量和数量的有限性,需要对企业进行事前监督以避免“逆向选择”,同时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投资者需要在交易发生后尽心事后监督。由于个人无法负担巨大的监督成本,从而产生了对传统银行的需要,由其代替单个投资者对企业进行监督。网络银行的出现使投资者可以利用丰富的信息优势进一步节约监督成本,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现在并未完全建立起普遍的信誉机制,单纯利用网上公布的信息作为事前和事后监督的依据,可能会由于信息深度和准确性不够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传统的深入贷款企业进行贷前调查等做法仍有存在的必要。从这个角度来看,传统银行的部分监督成本是无法由于网络银行的出现而化解的,相反,传统银行和网络银行的相互结合反而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监督方式。

网络银行从产生之时起,就一直面对管理策略风险、加密技术风险、群机系统协调风险,尤其是网络安全风险的困扰。同时,在网络金融条件下,虚拟货币的出现使网络银行面对更多不确定因素: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一方面得到增强,通过在线交易加快了货币流通的速度;另一方面突发性的交易又可能引起网络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保险费用占网络银行交易费用的比重不会比其在传统银行交易费用中的比重低。基于网络银行的这种风险性,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网上客户和银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交易合约中约定的金融资产的产权完整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银行业务中所涉及的金融交易合同通常难以确定签定地和履约地,从而难以确定对合同的管辖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法律标准,更要考虑到国际的使用性。这样,在我国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一系列适应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能合理仲裁产权纠纷和制裁破坏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并非能一蹴而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调查分析,以支付高昂的法律框架初设成本。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发展网络银行,其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相对传统银行而言,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节余,同时仍要支付高昂的保险费和界定与保护产权的成本。现阶段我国网络银行交易成本的节约可能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显著,同时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有机结合成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我国金融中介效率的最佳方式。

二、网络银行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国内商业银行在日益激烈的银行业竞争中,开始把视角投入网络银行。,作为国内同业的先行者,招商银行斥资1000万元开发“网上银行”系列产品,19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广。随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都相继开通网上银行业务,通过网络自助服务系统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截止底,在互联网设立网站的中资银行达50多家,占国内现有各类银行的26.7%,同时目前正有多家中资、外资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由于网络银行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1、网络银行提供的产品单一,呈同质化特征

我国近年在银行电子化建设方面尽管取得了长足长进,但仍存在重复建设、重复开发等问题,各家网络银行提供的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定位趋同。

表二国内四家网上银行功能比较

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功能

提供企业客户查询账户信息,内部转账,资金划拨等金融服务

企业(集团)客户账务查询、内部转账资金划拨、国际结算业务网上查询服务,国际收支申报、银证快车、支付网上行等

网上银证转账服务、网上支付业务、网上银行查询、内部转账等业务

企业银行、个人银行、网上证券、网上支付等

资料来源:经济研究参考20第94期

由表二可以看到,我国网络银行的业务深度和广度有限,基于集中在账户查询、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简单业务种类上。由于难以形成有特色的金融服务产品,各网络银行的产品功能和服务功能呈现同质化特征,这就形成了两个后果:首先同质化的竞争造成了各网络银行实际开展的是一种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而不是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的较量,这就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客户难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对银行进行比较和选择,而只是简单地凭一时的喜好,这样网络银行很难保持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无法有效地扩大市场份额。

2、网络银行缺乏增值服务,赢利能力有待提高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的分类标准,网络银行业务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基本业务,如余额查询、内部转账等;二是更高一级的业务,如个人融资理财、账户明细等;三是以互联网为营销渠道开展的业务,如消费信贷、大额存单设计等;四是利用互联网交叉出售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网上保险销售、互助基金销售等。目前,我国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只能达到第二个层次,而且所有的网上业务都可以由传统的银行柜台完成,这样网络银行无法给客户带来更多的价值增值,因而也难以吸引到更多的客户。另外,由于我国网络银行开展的大部分业务都属于免费项目,主要目的是吸引潜在客户,所以难以创造足够的直接利润来源,如果不改变这种趋势,长期看网络银行的发展可能会难以为继。

3、服务理念需要从“银行导向”转向“客户导向”

客户在接受任何金融中介提供的服务时,都希望自己具体的需要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能够享受到尽可能方便、安全的金融服务,然而各金融机构往往基于网络银行特定风险的考虑,难以把握网络安全性和业务便捷性两者的关系,在网络银行业务的规划中缺乏对某些异常情况的弹性处理。

网络银行在服务理念上,应该从仅以银行自身的安全、便利为出发点转到尽可能最大化地满足客户需要上来。银行应当在现有金融法律框架基础上对客户所有需求进行效益、成本和风险的评估及测算,针对每个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最能满足其服务要求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简单沿袭既有的服务方式和有关制度中已经不合时宜的条款,真正做到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

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策略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

网络银行要在我国得到一个较大的发展,关键是要具备一个运行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法律框架保护网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身份认证、资金划拨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交易双方身份,合理界定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的权利和业务等,同时应加快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建设步伐,建立完善的网络犯罪预防和惩治体系。

2、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打造网络银行服务品牌

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银行经营体制的创新,即银行由行政化的组织机构体系转向面向市场的企业化组织结构体系;其次才是基于市场和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的创新,只有两者结合起来,依托于传统银行的国内网络银行才能改变产品和服务单一的局面,通过确立各自的优势业务,逐渐形成各具特色的网络银行品牌优势。

3、整合网络银行资源,加强核心竞争力

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时,应充分利用网络银行信息量大,数据资料处理迅速便捷等特点,在个人业务方面以信息咨询、投资顾问、家庭理财等高知识含量业务为突破口,在对公业务方面着力满足企业集团等大客户实际需要,努力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

4、转变服务理念,关注客户个性化需求

交易费用理论 第3篇

关键词:税收监管;最优;交易费用理论

一、 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有着相对成熟和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税收监督机构的专业化和职责分工的明晰化、税收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税务监督手段的信息化、税收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税收监督审计的专业化、税收监督执法的严格化和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充分体现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监管体系中,多重主体对监管客体独立实施监管,监管结构平板化,职能交叉引发职责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隐患。

由于我国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改进,很有可能阻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威胁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在税收监管措施的规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丽(2000)认为税收监督需要引入人大审计机构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和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于关悦(2003)针对现行税收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部门责任制度。(2)建立微机联网制度。(3)建立稽查情况及文件资料相互移送制度。周炤(2005)在评估我国税收风险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宪政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通过税收宪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公权力,从而提升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的观点。雷炳毅(2009)认为要降低税收风险,加强税收监管关键环节是:(1)明确税收风险识别的具体对象。(2)有效收集税源风险信息。(3)建立相对固定与灵活的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指标体系。洪连埔(2010)借助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构建了以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为框架的基本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以期提高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税收执法人员防范、抵御、应对、化解税收风险的能力,以加强税收监管。

在税收监管措施的实证性研究方面,李建琼(2004)借鉴COSO模型搭建了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在定义税收风险的内生因素、外生因素、风险修正因素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和政府加强税收监管的有效路径。杨伊、邓兵(2008)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税收征管博弈模型进行了多重博弈的扩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纳税者偷漏税问题的对策建议,可以从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监管效率。吴武清、陈敏等(2009)则首次应用双重委托—代理模型对税收监管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税收的监管成本应该越小越好,应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郑新举(2012)运用CTAIS征管系统,就如何深化中央税收监管,从监察的内容、重点、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并就监察工作如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 交易费用的理论逻辑

1. 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科斯在其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存在的边界就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阿罗(1969)指出:“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交易费用理论经过威廉姆森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费用,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巴泽尔以及马修斯等。

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费用存在主要取决于三个影响因素:有限理性主义、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参与人因为受到自己个人的情绪、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时候所产生的约束性的条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样也不能预测契约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会使得交易费用必然发生,这种影响贯穿整个交易契约的始终,因此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既包括事前的谈判、签订等费用,也包括事后的执行费用。

机会主义是指交易参与者双方都存在为自己牟利的投机行为,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关系,机会主义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约执行的难度。特别地,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表现在契约签订以后。一般而言,在签订契约之前,交易双方都会隐藏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而争取契约的达成,而一旦完成契约签订后,投机行为就会不断显现。为了防止交易双方对契约的破坏,必须要成立一个监察审计部门,这个交易费用是非常昂贵的。

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环境下的某些资产很难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则资产的价值可能会贬值甚至可能成为无用资产,这是与沉没成本直接相关的资产。在不同市场结构类型下,不同的行业对投入的要素有具体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费用与行业的垄断程度、保护程度甚至壁垒的厚度直接相关。

2. 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理论逻辑。税收实际上是一项契约,由于实际征税过程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有效运行会产生大量交易费用,因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减少交易费用的产生。从征税程序来研究最优税收立法,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费用对最优征税的影响。这里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征税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本来是一个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够在会计账簿上反映出来的成本。但是显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宽阔的,把显性成本引用到税收的征收程序来看,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税收执法人员作为税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报酬支付,即税务工作者的工资,这一部分构成税收执法显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税收执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税务机构的建筑、固定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这部分成本与税务工作者的工资构成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显性成本。隐性成本同样是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概念,主要是指厂商使用自我拥有的、自我雇佣的资源的机会成本。引用到税收征管程序中来看,征税的隐性成本主要包括:税务工作者放弃从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税务工作者属于公务员编制系统内部人员,其专业知识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税务的层次,因此这些从事税务工作者的人员可以参加其他工作,一般将从事当前工作而放弃从事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最高收入称为税务工作者的机会成本,当然,这种机会成本很难去进行具体的衡量,因为其机会成本是不确定性的。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税务固定资产的机会成本。

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除正常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外,还有一些可能带来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税的附加成本。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是征税者的索贿;第二是纳税者的行贿。一般来说税务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制度,而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收入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公务员的职权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尤其是许多执法人员为了一己之利,私自帮助纳税人寻找法律漏洞进行逃税漏税等,从其中拿回扣,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也是最常见的,即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种关于征税者的索贿则是强制性的索贿行为,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威吓来迫使纳税人被动行贿。比如以纳税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胁纳税主体停滞经济活动,针对企业而言,就是如果纳税不合格,企业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等。征税者的索贿和纳税者的行贿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是两者发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异。从纳税者角度来看,他们的行贿可能是被动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动行贿。主动行贿属于一种利益寻租,纳税者的寻租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使得整个社会外部成本不断增加,社会总体利益下降,效率受损。

三、 最优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治理模式

为了确保税收立法最优,从程序法上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须要对征税程序中的交易费用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对税收作为契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税收监督和税收审查从本质上来说是契约的治理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三个假设前提在实际契约签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将契约的内在信息进行有效反馈并折射出隐含的签约过程。

根据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在一项契约的参与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对隐含的签约过程的影响,当契约签订主要是受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影响时,很显然这项契约的参与者是有预谋的或者说有计划的;如果机会主义在一项契约的签订过程中无关紧要,契约签订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影响时,则表示该契约的参与人是一个言而有信的;如果资产专用性在某项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时,则表示该项交易是充满着竞争的。另外,如果一项交易中,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都很重要,则该项契约需要治理,也就是说这个交易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或成本。

从税收的征管过程来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无法有效甄别纳税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又使其具有与纳税者结成同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税收的监管具有资产的专用性,意即表明税收的监管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因此,从交易费用角度出发,税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实现最优。

税收的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模型,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就是对国家作为委托人将征税的权力委托给国税局与地税局这种契约进行治理的过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机制。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其实施条件。根据交易双方的关系温和程度,治理机制分为个人信任一直到国家法制系统,显然这是从弱到强的信号表示。契约的实施者也是从内部协调实施到外部强制性实施,而预期行动决策规则也是从对欺骗行为的报复到对欺骗行为的依法惩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不仅仅需要税收管理体制内部治理,还必须要借助于外部司法体系的强制干预。

对于那些由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内部治理而引发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而产生的成本,应该采取“俱乐部规范”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典型有效惩罚机制。作为税收征管的代理人,国税和地税部门就相当于是国家税务系统的“会员”,由于都是属于系统内的成员,因此可以看成它们的行为活动是内生性的。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显然知道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策略集是有差异的,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标函数得以实现就要靠激励机制。“俱乐部规范”治理的预期行动决策规则是将不诚实的交易者从“俱乐部”中驱逐,当然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不可能说随意取消某个征税部门。内部治理的“驱逐”策略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补贴、返还、减免等,即一但委托人发现代理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机主义行为,就会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从现实应用来看,内部治理只能够有效降低税收系统内部的交易费用。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和杨小凯的迂回生产理论来看,如果取消地税局,而将税收事务完全托付给国税部门去管理,那么由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将会转为内部控制成本,这可以有效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

对于由机会主义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第三方或国家法制系统中带有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部门以惩罚的形式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规范,则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稅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构成了税收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要建立是“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并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实现税收监管的最优化。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税收征管中真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难控制的问题,它不仅仅会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时还会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公平性。税收征管的交易费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产生的内部成本和由机会主义产生的外部成本。

内部成本可以通过“俱乐部规范”以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驱逐”策略进行内部治理。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税收本来就属于财政的范畴,而这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如果将其再次分配给国家税务总局,然后再进行地方税务局的分摊等,使得程序太过繁杂,治理成本非常高昂。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来看,合并国税和地税部门或者取消地税部门的垂直一体化的措施可以将由于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转为内部控制成本,从而可以在内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税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将国家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从属于国家财政部。财政部下达的各种关于税收的财政政策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执行,然后统一传输到地方的财政局下属的相关税务机构,从而以减少交易费用的路径提升税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现是在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结和联盟等,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而法制系统强有力的约束性要能够实现有赖于“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实现,因此加快“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建设仍然是我国最优税收立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甘行琼,蔡飞.国外税收监督管理略览[J].财政监督,2000,(6):49-51.

[2] 程新,王丽.财务税务监督新模式:监督与再监督[J].经济研究参考,2000,(6):44-48.

[3] 马国强.税收服务偏差及其矫正[J].涉外税务,2002,(8):16-18.

[4] 于观悦.实行税收联合监管的机制[J].税务研究,2003,(12):73.

[5] 王国清.论税收制度建设的外延性与内涵性[J].经济学家,2003,(3):91-98.

[6] 周炤.中国税收风险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8.

[7] 雷炳毅.实践税收风险管理.推动税源管理科学化[J].中国税务,2009,(2):53-54.

[8] 洪连埔.浅谈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J].涉外税务,2011,(3):66-70.

[9] 李建琼.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7.

基金项目:江苏高教优势学科建设工程(PAPD)(项目号:苏政办发[2011]137号);江苏省法学会课题“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我国最优税收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SFH2013D17);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英文标志简称:TAPP;侦查学科研创新团队(2015SJYTS01-0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磊(1977-),女,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授,厦门大学财政學博士,研究方向为财政法律与制度。

网络银行业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第4篇

一、网络银行的出现与发展

“网上银行”是以银行的计算机为主体, 凭借银行自行建立的通信网络或公共互联网络为传输媒介, 以单位或个人计算机为入网终端的新型银行。网络银行有其全新的经营模式, 银行向客户提供3A服务, 即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 以任何方式, 提供全天候金融服务, 使客户享受到随时随地的进行网上交易和支付的便捷及乐趣, 同时也减少了他们的交易成本。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出现在金融业最为发达的美国———1995年10月18日, 安全第一银行正式开业。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发展,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 网络银行发展很快, 自首家网络银行开业以来, 其数目就如雨后春笋般地飞速增长。在1997年末可进行交易的金融网站有103个, 到1998年10月这个数字达到350个;到1998年末已经跃升至1, 300个。根据美国Gartner Groups Dataquest公司的一份调查表明, 到2000年49%的美国家庭拥有家用计算机, 37%的家庭能够并且已经接入互联网;到2003年, 这两个数字分别达到65%和58%。他们的研究还进一步指出, 截止1998年末, 约有700万个家庭是通过家用计算机获得银行金融服务的, 这些家庭占到美国家庭总数的7%左右;在2001年底, 约有1, 830万个家庭会这样做, 而且几乎全将通过互联网实现;这意味着每年的增幅将达到41%。

目前, 美国已经有22%的家庭拥有网络银行账户, 欧洲网上银行也已拥有了300多万的网络用户, 整个欧美地区完全不借助网络的金融服务渠道比重已经由原来的56%下降到了41%, 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依赖性日益增强。

二、网络银行业中的交易费用及成本优势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由科斯在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 科斯认为, 交易费用从根本上影响着一个经济体系的运行。它们影响着市场上生产什么和什么样的交换会发生;它们影响着何种组织得以生存以及何种游戏规则能够持续。来自美国一家银行的统计表明, 就客户交易成本而言, 通过传统银行的方式费用为1.25美元, 使用电话银行是54美分, 使用ATM是27美分, 使用自动拨号是10美分, 而使用因特网只需1美分, 网络银行在交易费用上的优势十分明显。由此可见, 网络银行较之传统银行的其他业务方式更能灵活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若具体分析, 金融交易费用的主体包括信息费用、实施合约所需的监督费用、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以及源于交易安全性和市场不确定性的保险费用。

信息费用指金融交易双方所花费的为选择潜在合作者而收集其资信情况和履约可能性的信息时产生的成本。毋庸置疑, 互联网为其从事网上业务的客户进行广泛的信息收集、追踪、分析提供了便利, 交易双方可自由地在开放的网络中获取各种所需的信息, 使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了极大地改善, 并带来相关费用的大量节约。

监督费用属于内生交易费用, 是在金融交易双方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下产生的, 用以避免“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产生。由于个人无法负担巨大的监督成本, 从而产生了对传统银行的需要, 由其代替单个投资者对企业进行监督, 网络银行的出现使投资者可以利用丰富的网络信息优势进一步节约监督成本。

网络银行最大的困扰来自网络安全风险, 因此保险费用占网络银行交易费用的比重较高。但是, 很多时候, 网上银行的安全程度还高于传统业务模式。因为银行在提供网上银行的同时, 各家都设置了一套规范的安全措施以保障使用网上银行的安全。以招商银行为例, 首先登陆时要求安全控制, 分为软加密控制和硬加密控制。前者是指用户登陆网上银行时需要用户名和密码, 而后者指用户登陆时必须使用加密IC卡。企业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时必须采取IC卡加密码两种方式才能成功登陆。另外, 密码为8位数, 连续5次输错, 便会被自动锁住;其次是权限设制。登录系统之后, 每个用户的权限都是根据企业的需要来制定和分配的, 每一笔动款业务一个用户只能操作一次。比如, “经办”操作一次后, 就不能再操作“审批”。因此, 实现一笔业务至少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才能完成。拥有不同权限的用户, 所能看到的系统菜单也有不同, 很多菜单会对权限低的用户进行屏蔽。通过以上的安全措施, 可以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其实里面的很多措施比如权限制定, 连传统业务都做不到。因此, 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可以保证。但是, 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仍然需要法律的支持, 目前世界上还未出现一部关于网上银行的法规, 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尽管初设法律框架的成本高昂, 但网络银行庞大的货币流量不可小视。

资料来源:各银行1998年年报

由于网络银行的固定成本主要来源于初期投入的计算机系统, 其边际成本只涉及信息的收集及整理。客户越多其边际成本越低, 同时随着掌握的客户信息量的增加, 网络银行在出售信息产品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时, 其边际收益反而会上升。这样的结果使网络银行可以获得一个非常大的盈利空间, 因此网上银行常常许诺给予顾客高额的回报。例如, 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就将这种成本优势回馈给储户, 制定了6%的存款利率, 远远高于传统商业银行;Net.Bank也制定了高利率政策, 从而吸引了大量的银行客户。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经营成本比较见表1。 (表1)

三、网络银行———银行业必然的战略选择

在金融市场远未达到完全有效的今天, 存在着高昂的交易费用以及社会资金供求双方对市场信息拥有的不对称性, 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责便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信息障碍, 从而在总体上提高社会资源分配的效益。在网络经济下, 传统银行业的存在受到了质疑。首先, 由于网络银行的运营成本大为降低, 从而有条件提供高利息来吸引客户, 传统银行越来越难以吸收大量资金来形成规模经济。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局 (FDIC) 的统计显示, 1996~1998年美国传统银行的资产年递增率为8%, 而同期美国网络银行的资产年递增率达53%。这标志着网络银行作为银行业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 正对传统的靠众多分支机构经营的“实体银行”形成巨大冲击。其次, 随着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 企业之间的商情沟通日趋简便, 信息已经不是可以垄断的稀缺资源, 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下降, 企业对传统金融机构信息服务、信用服务的依赖程度也大大降低, 传统商业银行逐渐失宠。

面对新经济提出的严峻挑战, 传统银行业承受着生死存亡的压力。有一句话说得好, “新经济就像一台压路机, 如果不想被它碾碎, 就必须成为压路机的一部分”。传统银行业必须进行战略调整, 转变经营理念、变革经营模式、再造组织体系、重组业务流程, 将网络银行确定为发展战略的重点, 否则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恐龙”。

四、结语

“传统商业银行将在21世纪灭绝”, 这是比尔·盖茨说过的话。以前, 在银行才能办的转账、汇款、购物、代缴费等, 现在只需坐在家里, 轻点鼠标就能办妥, 交易成本的低廉使它成为未来银行竞争的焦点。

网上证券交易及其费用 第5篇

网上交易软件及软件安装,技术培训等均由开封证券所属营业部免费提供。

网上委托交易费:

无处不在的交易费用 第6篇

有个笑话说,一位游客在国外用餐时,想点一份蘑菇,但不知蘑菇这个词怎么说,于是向侍者要来纸笔,画了个蘑菇的图。侍者会心地一笑,过了一会儿,送来一把伞。

这就是语言不通的苦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游客可以学好外语,也可以请翻译。无论是学外语,还是请翻译,都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在经济学上大大有名,称作: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指价格之外、为达成交易所付出的各种费用。一般都认为,交易费用概念是经济学家科斯最早提出的。其实是150年之前提出来的。从萨伊的论述可知,付出了的费用,但却不为交易双方所得,就是交易费用。

甲拿一个苹果交换乙的梨子,但双方语言不通,甲雇了一个翻译,花了5分钱。对甲来说,他为交换梨子所付出的总价格是一个苹果和5分钱。从甲、乙交易的角度来说,这5分钱就是交易费用,因为甲付出5分钱,但这5分钱却不为甲乙双方所得。但从甲和翻译的角度来看,就不是交易费用,因为对甲和翻译之间的这项交易来说,付出的5分钱是为其中一方所得到的。

除市场本身存在的交易费用,管制也会增加交易费用。以古代的盐业管制为例。

盐业管制对民间盐贩造成三种情况:第一,盐贩退出盐业,盐贩少赚钱,但消费者也没吃到盐。第二,盐贩背着上百斤的盐走山路100里,绕开管制,盐贩赚到钱,消费者吃到盐,但那白走的100里路这个代价,就不为交易双方所得,它甚至不为世上任何人所得。第三,盐贩向官员行贿,并把盐卖到消费者手中。

在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最糟糕,因为没有任何福利增进;第二种情况,盐贩付出交易费用,但却不为世上任何人所得;第三种情况,盐贩虽然付出交易费用,但贿款虽不为盐贩与消费者双方所得,但总还被官员所得,而不是浪掷虚抛于荒山野岭。很显然,在有盐业管制的情况下,腐败就是最好的选择。它有福利增进(盐贩赚到了钱,消费者吃到了盐),也避免了不为世上任何人所得的代价。

盐贩为什么会选择行贿而不是绕山路?那是因为行贿的代价低于绕山路。因此,行贿总是减少交易费用的。但如果加强打击腐败,盐贩就失去行贿的机会,也就失去减少交易费用的机会,也就只好奔波于虎狼出没的山路上了。人们要反腐败,首先应该反对管制。或者说,如果有管制而无腐败,那就只能得到第一、第二种情况。

正是因为交易费用是不为交易双方所得的代价,因此,经济学家张五常说,交易费用所占比例越高,越不利于经济发展。政府干预越少,交易费用降得越多,越有利于经济发展。

张五常认为防盗门也是一种交易费用,很多人觉得这种说法难以理解。从业主和潜在的偷盗者角度看,防盗门就是一种交易费用,因为它不为双方所得(你可以说业主得到了安全感,但这都是因为有潜在偷盗者才需要的,并不是因为业主欣赏防盗门)。假如防盗门价格为2000元,如果业主可以和所有的潜在偷盗者谈判,付给他们1000元,买得他们不偷盗,这就是降低交易费用,当然这是非常难实现的。如果加强治安,可以减少防盗门支出,但如果增加的治安支出超过节约的防盗门支出,人们就会选择减少治安支出。人们其实是在防盗门支出和治安支出之间进行权衡、选择。

张无常的另一个说法是,交易费用是一人世界中不可能发生的费用,这个说法对,但却不完全。实际上,一人世界中也会发生和交易费用性质类似的费用,只是不叫交易费用这个名字而已。

主体视角的交易费用理论研究 第7篇

关键词:主体视角,研究范式,交易费用理论,治理机制

一、引言

交易费用理论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简称TCE) 创始人威廉姆森 (Williamson, 1979、1991、2002a) 以交易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率等基本属性描述交易特征, 并通过比较相同交易基本属性下不同的交易治理结构 (Governance form) 所产生治理成本的高低来选择适用于该交易特征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 (2002b, 2010) 以契约 (Contract) 作为研究视角和基本分析单位, 来审视经济组织并强调对契约关系的治理。由于理论以人的有限理性和有限自我约束等特征作为基本假设, 更符合人们经济生活的实践经验, 因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 威廉姆森TCE得到了大量实证研究的有力支持 (Shelanski、Klein, 1995;David、Han, 2004;Macher、Richman, 2008) 。不过, 由于以交易契约作为研究视角和基本分析单位, 实证研究在数据获取、指标选择、数据量化、结果比较上遇到了诸多局限。Shelanski和Klein (1995) 指出当采用访谈和调查问卷作为数据来源时:首先, 所陈述的是研究者的信念而非访谈者自己的信念或评价;其次, 采用分级评价方法量化数据后得到的评价结果无法进行跨行业比较;最后, 用于测量的指标定义模糊容易造成混淆。David和Han (2004) 也指出各类实证研究对同一理论构件的指代变量过多、缺乏一致性, 没有针对理论构件提出共享的、特定的理解, 不利于研究成果的积累和发展。由于直接计量事前及事后交易费用很困难, 威廉姆森本人转而通过制度比较来对交易费用作出测量, 即比较两类合同交易费用的相对水平 (胡浩志, 2007) 。交易费用理论近期归于沉寂、概念引用多而实际应用少, 一个重要原因是交易费用内涵过大、外延模糊、缺乏微观层面细化, 导致测量困难 (王耀光, 2013) 。由此可见, 相比交易契约视角在规范研究上的巨大成功, 实证研究由于受到视角特征的制约而存在一些客观的困难和问题, 从而不利于理论的精炼和发展。

本文针对上述局限性, 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新的研究视角。由于交易主体与交易契约同为交易的主要构成要素、两者间存在紧密联系, 而且交易主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积累了客观的、丰富的、体系化的财务管理数据, 因此以交易主体为研究视角, 不仅具有合理性, 而且有利于解决原有实证研究存在的困难。但是, 交易主体视角的理论是否成立也面临着一些难题:首先, 视角转换后, 原有的研究范式是否依然适用;其次, 交易主体视角下的理论构件指标体系如何建立, 例如如何评价公司资产的专用性大小?本文在提出视角转换的理论时不仅要考虑解决原有视角所面临的困难, 还要考虑解决新视角建立当中的问题。本文结构如下:首先阐述交易主体视角观点、分析转换视角的合理性;其次从交易主体视角来建立TCE理论基本构件指标体系;最后在实证中检验交易主体视角对于威廉姆森TCE范式假设的依从性。

二、文献回顾

Williamson (1979) 最早系统性地提出交易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率三个基本属性决定了节约交易成本的最佳交易规制选择。Williamson (1991, 2002a, 2002b, 2010) 认为应当用有限理性和满意原则取代完全理性和最大化原则来作为契约选择的原则, 这种选择平衡了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关系。威廉姆森进一步提出了关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基本构件间关系的一些核心原则, 认为交易费用随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的不同而改变, 交易方为控制交易费用将调整治理结构以与相应的交易基本属性相对应, 即区别对齐假设 (discriminating alignment hypothesis) (David、Han, 2004) 。因此, 威廉姆森TCE研究范式就可以概括为依据决定交易成本和交易规制间关系的交易属性, 如何选择合适的交易规制手段, 以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目标。

威廉姆森TCE提出后迅速在企业治理、产业组织、公共管理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原因在于, 一方面威廉姆森综合运用组织理论、行为理论、法学等社会科学理论于经济学研究当中, 从而具备了较强的解释能力和较好的应用性, 特别是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理性的假设, 使得理论基本假设具备了现实性;另一方面威廉姆森又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即在假定前提下, 以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为研究目标 (刘东、张捷, 2012) 。由于使用了一致的、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便于各领域研究成果的积累和借鉴。据统计, TCE实证研究数量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年均不足2篇, 而到了2004年年均数量达到80篇, 应用也从企业领域扩展到广泛的非企业领域 (Macher、Richman, 2008) 。

然而, 随着实证研究的迅速发展, 研究者也发现在概念内涵、指标选取、研究借鉴、比较分析上存在诸多困难。以资产专用性为例, 威廉姆森把专用性的经济含义理解为资本用于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其原定的特殊用途小 (Williamson, 1979) , 但在与具体交易结合时, 他把资产专用性分为位置接近、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品牌专用性、符合特殊客户要求的专门资产、时间专用性等六类 (Williamson, 1991) 。而研究者们在具体交易契约中, 所面临的业务特征和情境环境千差万别, 相应用于指代资产专用性的指标更是种类繁多。例如, 仅就人力资本专用性来说, David&Han (2004) 的综述文献中所列举的就有专用技巧、培训需要, 关键客户重要性、购买者忠诚、信息保密性等九种。由于概念和指标的具体化和情境化, 各类基本构件的指标种类不统一, 共享的、一致的、可比较的指标体系难以形成。

威廉姆森以交易契约作为研究对象, 但是交易契约在提供量化数据方面存在局限性。首先, 商业契约涉及价格、数量等企业商业秘密, 详细内容一般没有披露的法律义务, 因而不易通过公开途径取得;其次, 商业契约内容以文字为主, 并不一定从数量上清楚述及所有相关的交易组织理论基本构件, 例如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等。因此, 在实践当中往往采取调查问卷、人员访谈等形式来取得原始计量数据。然而, Macher&Richman (2008) 指出调查数据是被访者所陈述观点而不是客观的评价, 其定义的差异和潜在的主观性使得产业间乃至企业间的比较困难;如果要做连续性测量, 区分专用性资产和一般资产比较困难, 跨产业情况则更为困难。公开途径的二手数据尽管采集时间短、样本数量大, 然而对于所研究目标不够精炼和剪裁。因此, 数据来源、量化过程和量化效果限制了所研究方法和结论的有效性、合意性和可比较性。

威廉姆森 (1991) 在说明其制度选择原理时采用了分立结构比较方法, 通过比较不同类型制度的治理成本的差异来确定合适的制度选择, 不仅规避了治理成本度量困难的问题, 也规避了制度本身度量困难的问题。威廉姆森上述方法主要是为了说明的方便, 但并非就意味着交易成本成为了制度的原因, 事实上恰恰应该相反。然而, 在David和Han (2004) 所综述的文献中, 相当多的实证研究把治理成本作为了自变量。他们指出, 经过20年的时间推移, 实证研究还没有对某些基本关系逐步达成共识, 而且由于缺乏对几个关键假设的支持, TCE还将继续在实证上遭到质疑。

此外, 在实证研究中广为采用的邮件调查形式, 调查对象包括采购经理、销售经理或制造企业代理商等 (Rindfleisch、Heide, 1997) 。不仅存在被访者主观判断和调查问题设计者主观意图所带来的主观性问题, 以及存在调查问卷需要征得诸多调查方的同意和配合、调查对象及内容范围受到限制的问题, 而且所潜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所观察的视角已经悄悄从合约转换到交易主体, 数据所体现的不只是某一合约的相关情况 (调查者事先掌握某一合约具体情况并针对此合约进行调查设计的可能性很低) , 而是企业某一类合约的相关情况。在金融领域的一些实证研究甚至直接使用了企业层面的成本, 例如固定成本 (胡浩志, 2007) 。在微观层面企业理论也被运用, 不过仍然运用于企业合约范畴内 (王耀光, 2013) 。

综上所述, 尽管以契约作为视角的威廉姆森TCE理论在基本理论假设上获得成功并广为接受和应用, 但是实证研究中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不利于理论的精炼和发展, 以至萌生了一些以交易主体数据作为实证数据来源的情况。

三、分析论证与研究假说

(一) 交易主体视角遵从TCE研究范式。

研究范式规定了所研究领域的问题和方法 (库恩, 1962) 。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提出了几个基本问题, 包括“交易有哪些基本属性?交易规制和交易成本有怎样的联系?交易属性如何影响这种联系?”提出了研究所采用的方法, 即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来研究交易规制选择为某一类属性的交易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差异。此外, 其规范在于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交易主体和交易契约同为交易的基本要素, 交易主体是交易契约的拟定者、执行者、监督者和修改者, 主客体在基本属性、治理制度、经济性上存在内在一致性, 相应地在问题、方法以及规范上具有内在一致性, 因而两种视角遵从一致的研究范式。下面将按照三种基本理论构建顺序、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来加以论证。按照基本理论构建顺序, 可在说明交易主体视角内涵的同时证明两种视角研究范式的内在一致性。

首先, 交易主体的基本属性体现了交易契约的基本属性。交易主体的业务模式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如产品专用性、技术及需求不确定性、产品使用周期对应着交易契约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频率等基本属性。以通信设备制造行业为例, 通信设备制造商为电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和服务时, 软硬件产品和服务内容不仅应符合电信运营商的电信网络专门用途, 而且受到电信技术进步和电信市场波动的影响, 还要在交付时点和维护周期上符合电信运营商网络的建设和使用周期, 一系列软硬件和服务合同明确了这些项目特征, 也相应塑造了供应商的业务模式。一旦企业明确自身的使命、宗旨和任务, 选择了所进入行业和发展战略, 便按照一定的行业业务模式经营, 并在执行交易契约过程中不断调适自身的业务模式内容, 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获得生存与发展。因此, 从本质上讲, 企业所赖以运转的业务模式基本属性与交易契约基本属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其次, 企业的治理机制体现了交易契约的治理结构。无论交易组织形式选择的是市场治理结构、混合治理结构, 还是科层治理结构, 都塑造着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乃至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此处主要指包括产品市场在内的外部治理机制, 其中产品市场是首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又如, 当交易双方相互持股或控股时, 内部治理机制就会发生改变。仍以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为例, 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与电信运营商构成了持久的、彼此影响的合作关系, 双方在组织资源、资本资源、声誉资源、知识资源上形成了密切的共享机制 (常耀中, 2014) , 是一种专用性较高的混合治理结构。电信运营商对通信设备制造商的销售管理、生产流程、研发技术、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一套异常复杂的监督评价体系, 并与选择供应商、购买数量和支付价格直接挂钩。Kole&Lehn (1997) , Renni (2006) 指出外部市场竞争深刻影响着治理结构的变化, 在竞争压力下经理人会做出最大化公司价值的决策、会试图减少用于控制委托代理冲突的高成本治理结构。由于电信运营商决定着通信设备制造商的市场、收入、利润和声誉, 前者诉求深刻影响着后者包括战略管理、生产制度、激励约束制度、高管聘用、融资制度、乃至对外合作等各方面制度, 从而促使通信设备商把电信运营商对于性价比的追求转化为自身对于交易成本的控制。毫无疑问, 双方交易治理结构在企业治理机制的塑造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企业治理机制优化的目标也在于达成交易治理结构要求, 促进交易过程中的谈判、执行、产出和分配环节的效率提高和费用降低。两者具有内在一致性。

最后, 交易主体和交易契约在经济性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当企业依据交易契约基本属性来选择交易治理结构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时, 同时意味着企业依据业务模式基本属性来选择内外部治理机制从而降低销售费用、提升企业价值, 前述Kole&Lehn (1997) 以及Renni (2006) 的观点支持了这一点。以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为例, 由于较高的资产专用性使得采用集中采购来有效节约交易费用具备了可能性 (否则若是标准产品采购, 可以随时以较低费用来交易) , 交易双方采用了集中采购的形式, 制定专门技术标准、实施特定评价流程、集中签订合约, 一方面交易过程效率更高、交易费用降低;另一方面交易主体交易成本降低。由上可知, 两种选择并非各自独立完成, 而是观察同一过程的不同视角, 降低交易过程费用则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 交易属性成为了选择规制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

综上所述, 以交易契约为视角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在交易主体视角上得到了深刻的体现, 双方在交易属性、规制和费用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遵从了同样的研究问题、方法和规范。契约视角的TCE研究范式是依据交易基本属性来选择交易治理结构以降低交易费用;主体视角的TCE研究范式是依据业务模式基本属性来选择企业治理机制以降低交易成本, 两者在属性依据、采用手段上和实现目标是一致的。

(二) 交易主体视角的拓展。

现实情况下, 由于分工效率和比较优势原则, 很少有企业能在内部生产所有原材料、零部件及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同时具有成本优势。本文把这种情况称为场景I, 把此类企业称为单一终端企业。常见情况是本企业与供应链中的上游企业协作来为最终客户提供产品。本文把这种情况称为场景II, 把前者企业称为供应链终端企业。本文把终端企业与最终客户间的契约称为终端契约。仍以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为例, 芯片、天线等零部件供给会外包给供应链上游企业提供, 由此产生出本企业的供应契约体系, 衍生出内容和结构更为复杂的业务模式。产品供应者也从单一终端企业的科层组织 (场景I) 转为供应链的混合组织 (或“准公司”, 场景II) , 部分内部协调关系转为外部协调关系, 如图1所示。 (图1) 此时, 对于身处于供应链中的终端企业, 交易主体视角是否仍与交易契约视角在研究的问题、方法和规范上保持一致?

如果把“准公司”视作一个整体来参与交易, 则与场景I下的单一终端企业的交易主体相当, 将受到终端契约属性约束、满足终端契约调适性要求、实现治理成本的最低, 否则将被其竞争模式 (场景I的单一终端企业) 所替代。在实际操作中, “准公司”之所以在交易属性、治理机制和经济性上与场景I中的单一终端主体一致, 是因为在场景II中, 作为供应链核心的终端企业发挥了关键作用, 使供应链与自身保持一致, 进而使供应链在属性、调适性和经济性上与终端契约相一致。

首先, 终端交易契约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频率等基本属性要从终端企业传导到上游企业。例如, 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会把电信运营商对于产品结构要求、技术与质量标准、订购批次等专门要求分解并传递到各个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商。因此, 由一个供应链提供产品时的业务模式基本属性与由单一企业来提供产品时的业务模式基本属性一致。

其次, 最终客户与终端企业间交易的治理结构, 塑造着整个供应链的治理机制。威廉姆森 (1991) 认为交易治理结构调节着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 使之具有调适性来有效地应对波动 (Adjustment to disturbance) 以完成交易。一旦供应链内部治理机制及其契约关系调适能力与最终客户和终端企业间的治理结构及其契约关系调适能力不相匹配, 就会妨害最终客户与终端企业间的契约关系适应能力, 使之不能应对原有边界内的扰动。例如, 终端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不能保障产品技术标准达到最终客户对终端企业的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所要求的水平, 后者就难以有效地发挥应有的调适作用。

最后, 最终客户与终端企业间交易的经济目标, 塑造着整个供应链的经济目标。依据终端交易契约基本属性来选择交易治理结构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会促使作为供应链主导者的本企业选择供应链治理机制从而降低供应链内企业间交易成本, 提高竞争力。例如, 与电信运营商集中采购相对应地, 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会对原材料零部件实施集中采购, 以适应前者对专用性、时效性、低交易费用要求。随着分工协作和市场竞争的深入, 企业间竞争逐步被供应链间竞争所“替代”。现代供应链管理理论强调核心企业对于整个供应链而非仅仅自身的成本控制以提升本供应链的产品竞争力 (黄群慧、黄速建, 2007) , 即支持了这一论点。

现实情况下, 由于规模效应原则, 生产企业往往会有多个客户, 因而会存在多个交易、多个契约。当交易主体同时执行多个交易和契约时, 交易主体视角在维持与交易契约视角在研究的问题、方法和规范的一致性上是否会受到影响?事实上, 企业往往维持较为稳定的业务模式, 服务于相互竞争的、业务模式相似的多个客户。即便交易客户变化, 业务模式变化也很小, 相应地在交易属性、规制和经济性上相似。否则, 若业务模式不稳定, 一方面交易专用性资产的次优使用会带来较大损失;另一方面企业将面临较大风险, 原有组织和规制的调适作用可能失效。在通信设备制造行业企业实践中, 除非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常常维持某种效率较高的业务模式。

综上所述, 一方面当采用供应链协作提供产品时, 供应链内部一系列契约的属性及规制受到终端契约属性及规制的深刻影响, 与其在基本属性、治理结构和治理目标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相应地, 供应链协作方式不会导致作为交易主体的终端企业在基本属性、治理结构和治理目标上的较大改变, 仍然与主契约保持内在一致性 (或者说对齐) 。因此, 交易主体视角可采用原有的研究范式;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存在多个交易和契约, 由于业务模式保持相对稳定, 因而有着稳定的基本属性、治理机制和治理目标, 其研究问题、方法和规范仍然遵从威廉姆森TCE的研究范式。

(三) 交易主体视角的数学表述

1、新古典经济学的主体视角和应用。

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视为生产函数。在生产过程中, 在价格由市场确定下, 最优目标即通过选择投入要素来实现利润函数的最大化, 如式 (1) 所示;相应地, 利润函数最大化的变体是成本函数的最小化, 如式 (2) 所示 (瓦里安, 1997) 。

式中, p表示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向量;x表示投入数量向量;y表示产出的数量向量;Y表示生产可能集。

式中, w表示投入要素价格向量;V (y) 表示投入要求集。

首先, 生产技术决定了生产过程的基本属性。与生产技术决定投入产出关系相似, 交易契约基本属性、业务模式基本属性也决定了各自视角的投入产出关系;其次, 交易契约视角的治理结构选择对应投入选择、治理结构调适能力对应产出水平, 交易主体视角的治理机制也对应投入选择、治理机制激励约束能力也对应产出水平;最后, 交易过程的交易费用对应成本函数, 交易主体的价值对应利润函数。

2、交易契约视角的交易费用函数。

与企业的成本函数最小化相对应, 首先, 交易契约的基本属性对应于生产技术, 后者决定了投入要求集的映射关系, 前者决定了交易规制和交易成本的映射关系, 即投入产出关系;其次, 交易契约的治理结构选择对应生产投入, 治理结构调适能力对应产出水平;最后, 交易过程的交易费用对应成本函数。参考瓦里安 (1997) 关于成本函数最小化的描述, 如式 (3) 所示, x表示契约谈判、起草、执行、监督和修改的工作量投入向量;y表示产出量的向量, 其中契约调适能力是一种正产出, 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负产出;w表示单位投入的价格向量;V函数是产出向量y所需投入向量x的要求集, 代表契约规制耗费与调适性间的函数关系, 反映了交易属性决定的内在规律。由于契约的基本属性影响投入产出关系, 因此资产专用性AS、不确定性Uc、频率Fr是影响x、y、V的参数。

3、交易主体视角的交易成本函数。

与企业的利润函数最大化相对应:首先, 交易主体的基本属性对应于生产技术, 后者决定了生产可能集的映射关系, 即投入产出关系, 前者决定了治理机制和企业价值的映射关系;其次, 交易主体的治理机制选择对应生产投入, 治理机制激励约束能力 (即调适能力) 对应生产产出;最后, 交易主体的价值最大化 (或者说, 使得交易成本最小化) 对应利润函数最大化。如式 (4) 所示, x表示内、外部治理建立、执行、监督、评价和调整的工作量投入;y表示产出的向量, 是治理机制的激励约束能力向量;w表示单位投入的价格向量;V函数是为带来激励约束能力产出y向量所需投入向量x的要求集, 代表治理机制耗费与激励约束能力间的函数关系, 反映了企业业务模式的基本属性的内在规律。由于主体业务模式的基本属性影响了投入产出关系, 因此资产专用性AS、不确定性Uc、频率Fr是影响x、y、Y的参数。

综上所述, 当把观察交易的视角从契约转向交易主体时, 威廉姆森TCE的基本研究范式仍然发挥作用, 数学表述形式内在一致。

(四) 基本构件间逻辑关系假设。

假设是对研究范式中所提问题的具体表述。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包含了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频率、交易费用、市场组织、混合组织、科层组织等理论构件。现实当中, 差异化战略广泛使用, 标准化产品的纯粹市场组织治理结构很少;同样, 在分工效率和比较优势原则下, 最终使用者与制造企业的一体化的科层治理很少。因此, 本文着重分析最终使用者与制造企业间的混合交易组织。如果把交易限定在混合治理模式下, 参考David&Han (2004) 所梳理和总结的威廉姆森TCE遵循的核心原则以及胡浩志 (2007) 对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理论相关计量文献的梳理和总结, 可以就交易属性、交易规制和交易成本等基本理论构件 (Theory construct) 间关系提出如下理论假设1-4。为深入研究TCE实证中较少涉及的机会主义行为, 还提出了假设5-6。

假设1:资产专用性将提高交易成本;

假设2:资产专用性低时, 不确定性或频率提高不能显著影响交易成本;反之, 则较显著;

假设3:治理结构选择将降低交易成本;

假设4:资产专用性将增大机会主义;

假设5:资产专用性低时, 不确定性或频率提高不能显著影响机会主义;反之, 则较显著;

假设6:治理结构选择将降低机会主义。

下一节将对假设1-6进行实证检验。

四、计量模型与结果分析

(一) 指标选择。

依据威廉姆森TCE理论, 在契约视角下的基本构件包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频率、治理结构和交易费用等。依据前述分析, 企业作为交易主体仍然适用交易组织理论的研究范式。从交易主体视角看, 对应的基本构件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频率、治理机制和交易成本等。企业财务指标体系是企业经营状况的客观的、直接的、量化的体现, 本文将从中选取体现基本理论构件的财务指标, 如表1所示。 (表1)

1、资产专用性。

威廉姆森 (1979) 认为资产专用性是一种资产次优使用会带来损失的特性。因此, 次优使用损失大小体现了资产专用性强弱。企业对于资产的账面估价体现了资产处置的价值 (用BV表示) , 即次优使用价值;市场对于企业的估值体现了企业最优使用时的权益价值 (用MV表示) , 再加上企业负债 (用DT表示) 即得到企业最优使用时的价值。两者之差相应为次优使用损失。为使企业间的资产专用性具有可比性, 本文以次优使用损失除以资产账面估价所得到单位资产的次优使用损失来表示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越高, 单位资产的次优使用损失就越大。经济意义上的资产专用性是包括技术、人力、地址、品牌、专门资产等在内的技术意义上的专用性的综合体现。

2、不确定性。

威廉姆森 (1979、1991) 所指出的不确定性包括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事实上, 企业业务的不确定性也涉及到这几个方面。而无论哪方面的不确定性, 最终都体现在企业价值的波动上。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 中, β系数是资产市场风险 (股票价值波动) 的标准度量指标 (刘淑莲, 2013) 。Levy (1985) 采用股票市场收益波动来作为不确定性指标。本文用企业股票的β系数作为衡量不确定性Uc的指标。

3、频率。

频率即威廉姆森 (1979) 所指的交易的重复频率。企业产品库存受到产品销售速度的影响, 随后又影响了材料零部件采购的速度。因此, 库存的周转速度反映了一定业务模式下的交易周期。此处用营业成本 (OC) 与平均存货 (ST) 之比来衡量频率。

4、交易成本。

从交易主体视角看, 企业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因此在交易中要最小化交易成本。销售费用是反映一定业务模式下由于交易所产生费用的财务指标, 能较好地反映交易成本。交易费用在实证中大量使用与销售相关的指标, 例如发展交换关系费用、开发和监控交换关系的综合费用、交易复杂性、变换交易伙伴费用等 (David、Han, 2004) 。基于以上兼考虑企业间指标的可比性, 本文采用销售费用 (SE) 除以营业成本 (OC) 后得到的单位营业成本的销售费用作为交易成本指标。

5、治理机制。

调适方式与治理机制关系密切, 治理机制所发挥的激励约束作用决定了双方关系的调适方式和调适范围。威廉姆森 (1979, 1991, 2002a) 提出一体化程度与调适作用密切相关, 科层组织使用严格协调机制, 混合组织次之, 市场组织最少。关联交易直接决定于一体化程度, 反映出交易关系协调能力的强弱。因此, 采用关联交易规模 (CT) 与营业成本 (OC) 的比值来表示治理机制及其调适作用。

6、机会主义。

机会主义被威廉姆森 (1979) 视为交易费用研究的核心概念。有限自我约束的交易方会利用因人的有限理性所导致的合约不完整, 来窃取资产专用性所带来的可窃取租金, 而资产专用性所导致的锁定会使得敲竹杠能够得逞, 从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坏账是事先难以合约周密预防的、事后容易产生的、法律制度难以准确判定与执行的信用风险。当资产专用性较高时, 供给方不易转化交易对象、会放宽信用政策来减少机会成本, 从而纵容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准租挤占、增大坏账风险。本文以坏账准备值 (BDP) 占应收账 (AR) 的比例来表示机会主义的程度。

(二) 数据样本。

不同行业的业务模式不同, 相应的基本属性、治理机制和交易成本也不相同。因此, 数据样本企业应从属于同一个行业, 否则不同企业将缺乏可比性, 也无助于分析行业的理论构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以我国通信设备制造行业48家企业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来进行分析, 数据来源于WIND金融资讯。

(三) 假设检验。

计量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假设1:资产专用性将提高交易成本。资产专用性AS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与交易成本TC正相关。结果支持假设1。

假设2:资产专用性低时, 不确定性或频率提高不能显著影响交易成本;反之, 则较显著。 (1) 高AS情况与低AS情况相比, 不确定性Uc尽管都不显著的增加TC, 但高AS下的显著性明显高于低AS。此外, 两种情况下Uc都提高了TC, 与理论一致; (2) 高AS情况与低AS情况相比, 前者的频率Fq对TC的影响显著, 后者不显著。此外, 两种情况都降低了TC, 与理论一致。结果支持假设2。

假设3:治理结构选择将降低交易成本。治理结构选择Ad对TC产生显著性水平19%的负面影响, 尽管不显著但却接近15%的显著性水平。David和Han (2004) 所梳理的购买者和销售者一体化程度作为自变量的实证研究中, 仅有67%与理论相一致。因此, 可以认为行业数据计量结果基本支持假设3。

假设4:资产专用性将增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以1%的显著性与机会主义Op正相关。结果支持假设4。

假设5:资产专用性低时, 不确定性或频率提高不能显著影响机会主义;反之, 则较显著。 (1) 高AS情况与低AS情况相比, 不确定性Uc尽管都较显著的增加Op, 但高AS下与低AS下结果非常接近。不过, 两种情况下都提高了Op, 与理论一致。 (2) 高AS情况与低AS情况相比, 前者频率Fq对TC的影响显著, 后者不显著。此外, 两种情况都降低了Op, 与理论一致。结果基本支持假设5。

假设6:治理结构选择将降低机会主义。尽管治理结构选择Ad能降低机会主义, 不过影响较不显著。结果不能支持假设6。

(四) 基本结论。

实证结果整体上支持所提出的假设。在交易主体视角下, 一方面资产专用性会促进交易成本提高;不确定性会增加交易成本、交易频率会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较高AS下这种作用要比较低AS下显著;治理机制选择将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资产专用性会增大机会主义行为;不确定性会增加机会主义行为、交易频率高会降低机会主义行为, 但较高AS下只有频率的这种作用要比较低AS下显著;治理机制选择将并不能明显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实证结果在主体上 (假设1-4) 支持了交易主体视角与交易契约视角遵从相似范式的观点, 支持了前述交易主体视角下对于基本理论构件间关系的理论分析与数学表述。不过, 机会主义作为因变量与属性和规制间呈现的关系特征与交易费用作为因变量的关系存有程度差异。

五、结论及启示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 充分证明了交易主体视角下交易的属性、规制和成本的研究范式遵从了交易契约视角下交易的属性、规制和费用研究的范式;初步建立起交易主体视角研究范式的数学表达形式;初步建立起相应的实证研究指标体系。本研究建立起交易主体视角的TCE理论基础, 为TCE实证研究拓展了新的空间, 为研究企业交易活动及其治理提供了新的视角。其主要观点如下:

注: (1) 在按AS对样本数据排序后, 按三等分分为三个子样本, 括号内“低AS”表示AS最低的子样本, “高AS”表示AS最高的子样本; (2) 因变量所在行的表格内依次为相关系数、显著性水平及括号内的t检验值; (3) #、*、**和***分别表示15%、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

(一) 交易主体视角的研究范式特征。

(1) 交易主体仍然具有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频率等基本属性。基本属性在研究范式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无论从何种视角来分析交易, 基本属性都决定了交易活动的投入产出间映射关系, 提供了可行的交易规制与对应交易绩效的集合, 是交易规制选择的基础。其中, 交易资产专用性是关键的属性, 不仅对其他属性作用的发挥起着制约作用, 而且直接对包括交易成本和机会主义行为等在内的交易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当交易资产专用性较高时, 不确定性增加交易成本和频率, 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更为明显。较高的交易资产专用性会显著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机会主义行为; (2) 交易规制的选择减少了交易成本。尽管因为基本属性复杂的影响而使得规制作用发挥得不那么显著, 但仍然较容易观察到。而通过制度优化来提升交易绩效是TCE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3) 交易成本的大小范围直接受到交易基本属性的影响, 交易主体将在此范围内通过规制的选择来最小化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最小化与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实现价值最大化相一致。

(二) 交易主体视角的适用范围。

首先, 交易主体视角既适用于产品生产的单一企业, 也适用于处于供应链中的企业。一体化组织形式与混合组织形式是相互竞争的两种组织形式, 选择何种形式, 要看谁能提供与终端交易契约所明确的交易基本属性约束相一致的、使交易成本更低的调适能力。而这恰好是研究范式所表达的基本逻辑;其次, 交易主体视角还适用于企业为多个竞争客户服务的场景。为避免专用性资产次优使用损失和避免现有调适能力失效, 在内外部条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 企业会维持较为稳定的业务模式来提供客户服务。而稳定的业务模式意味着稳定的交易基本属性和组织规制;最后, 交易主体视角更适用于同一行业内企业的比较研究。当行业不同时, 意味着业务模式的差异, 相应基本属性对于交易规制和交易成本间关系的决定性也会发生变化。对于两个行业企业间的比较研究或者跨行业企业样本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将变得较少有指导性。

(三) 交易主体视角与企业治理理论的联系和区别。

尽管研究对象同为企业, 但是前者侧重于交易活动成本控制的研究, 后者侧重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优化的研究。然而, 交易规制是企业面临的十分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 这种外部治理机制直接关乎企业得到的评价与支付、决定了企业交易成本和收益, 因而会促使企业优化内部治理机制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因此, 两者间的关系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交易费用理论 第8篇

1 交易费用经济学分析范式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交易费用”思想重塑了我们分析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的范式, 由于不完全市场的普遍存在, 价格机制无法零交易成本的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产权的初始配置决定经济效率, 制度安排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张五常通过分析鲁滨逊. 克鲁索经济, 认为只要存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产权、交易以及经济组织构成的经济体, 交易费用不可避免, 从而产生约束个人行为的制度需求。在布罗姆利 ( Bromley, 1989) 看来, 市场不仅包括商品交易, 也包括产生特定制度安排结构并界定商品交易发生领域的“制度交易”, 国家作为制度的提供者, 必须支出制度的实施、监管和维护等费用, 两种交易产生的成本共同构成交易费用, 王颜齐、郭翔宇将之区分为单边交易费用 ( 交易中交易者负担的交易费用) 和结构交易费用 ( 交易中交易者之外的第三方如国家负担的交易费用) , 并考虑到权利外溢被置于公共领域的普遍性及对交易主体成本收益核算的影响, 将外部性引入交易费用分析[1]。

在这一框架下, 制度对交易费用起着决定性作用, 有可能降低交易费用, 也有可能提高交易费用[2], 并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按照诺斯的定义, 制度是人为设计出来的、用以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 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两者的实施特征构成[2], 在三者的相互关系中, 诺斯认为正式规则是基础, 但在日常互动中, 形成选择的明确而直接的来源的是非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可以构成不同的复杂组合, 设定什么是被允许的, 什么是被禁止的, 其运行的关键取决于监督的有效性和处罚的轻重, 其微小的变化导致制度框架和选择集合的改变, 并影响衡量和实施的成本, 这些成本越高, 交易者越是会利用非正式约束来型塑交换, 达到一定程度时, 非正式约束能够成为应对对方可能的背信行为的办法[2]。

2 土地整治招投标中的交易费用分析

1999 年《土地管理法》首次提出“土地整理”概念, 后于2012 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 ( 2011 - 2015) 》中统一为“土地整治”, 意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随着2000 年《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 招投标成为土地整治项目发布和获取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作为土地整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目的在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交易费用, 但能否达到这一目标, 取决于土地整治招投标中交易费用的属性以及制度框架对交易费用的作用机制。

2. 1 土地整治招投标的特殊性

招投标是建设工程交易的主要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确定性, 降低交易成本, 并保障双方利益。在交易双方非对称信息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方通常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而招标具有揭示信息和减少代理成本的功能, 从而能够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3]。但揭示信息的功能要求交易双方具有相同的目标和可显示的私人信息, 委托方可以通过激励和约束诱导代理方显示其私人信息, 并使自身利益最大化[4]。

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同, 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第一, 土地整治具有公共性, 招投标中公众、政府、政府人员和企业之间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政府和政府人员不仅是土地整治招投标的委托人, 也是公共利益的代理人, 必然同时拥有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 第二, 公共信息是一种显性信息, 而私人信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要实现私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保持一致, 需要完善公共监督和制度约束。当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无法保持一致时, 私人信息将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 在利益驱动下, 政府、政府人员以及企业在招投标中将结成利益联盟, 相互间“围标”、“串标”等, 损害公共利益, 在获得各自最大化利益的同时, 也保持了稳定的“纳什均衡”状态。

2. 2 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的行为假定和交易费用分析维度

2. 2. 1 行为假定

制度学派认为“个体是能够观察到他们的自身利益的, 并且在其现有约束条件下追逐他们所认识到的自身利益, 力图使其效用最大化, 这些约束条件就是现存的制度结构”[5]。在土地整治招投标中, 政府、公众、投标人、使用者等主体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 但目标各异, 公众寻求社会价值, 政府追逐政治价值, 投标人、使用者等主体追求市场价值。在现存制度结构下, 交易费用是重要的内生变量, 其对各主体价值目标的影响不同, 必然造成价值冲突。

2. 2. 2 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的交易费用分析维度

土地整治招投标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交易制度安排, 各参与主体基于专业化分工形成规范市场运行的招投标制度体系, 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范式, 对该制度的经济绩效产生重要影响, 可以从信息对称性、委托—代理机制、博弈和外部性等四个基本维度对土地整治招投标进行交易费用分析。第一, 信息对称性: 在土地整治招投标中, 参与者所拥有的信息分为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 公共信息具有显性特征, 通过法律制度体系能够无成本的获取; 私人信息具有隐性特征, 是交易各方做出决策和制定策略的基础, 必须付出成本才能获得。若只有公共信息, 则市场信息是完全的, 不会产生交易费用, 反之, 必然产生信息不对称, 并引起交易费用。第二, 委托—代理:由于专业化分工, 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土地整治招投标的交易链条, 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6]。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代理人的选择机制发生扭曲, 可能导致欺骗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 从而发生交易成本。第三, 博弈: 招投标目的在于从众多的投标人中做出选择, 招标人需要了解投标人的策略决策, 但投标人的最优策略依赖于招标人获取的信息, 土地整治招投标中各参与者信息和动态策略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序贯均衡, 可能产生无能力企业伪装成有能力企业, 从而欺骗招标人, 或者有能力企业不得不付出“说服费用”, 但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 这些费用将不会产生[7]。第四, 外部性: 信誉、制度与自我约束, 在信息不对称和非重复博弈条件下, 土地整治招投标将导致欺骗和机会主义行为, 产生负外部性和交易成本。杨小凯 ( 2003) 认为重复博弈产生的对信誉的关心可以通过对偏离合作的长期惩罚消除交易成本, 但社会必须形成一定的制度环境和道德共识, 即招投标各方的自我约束。

根据上述分析, 信息对称性是其他分析维度的基础, 信息的不对称将增加交易各方的交易费用, 根据分析维度对交易费用的作用机制, 可以将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分为三种类型:专业型、市场型和社会型 ( 如下表) 。

将交易费用分为市场交易费用、制度补偿费用、外部费用Ⅰ、公共制度费用、外部费用Ⅱ是王颜齐 (2011) 将交易结构考虑在内而提出的交易费用两分法, 他将交易费用总量划分为单边交易费用和结构交易费用, 前者为交易双方负担的费用, 包括市场交易费用、制度补偿费用、外部费用Ⅰ, 后者为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 国家、非营利性组织或个人) 负担的费用, 包括公共制度费用、外部费用Ⅱ[2]。第一, 市场交易费用, 是交易各方为实现组织目标需要付出信息成本、组织协调成本;与其他方竞争时, 需要支付谈判、合约费用以及为获取竞争优势而支出的费用。第二, 制度补偿费用, 为获得土地整治招投标资格, 交易双方都要支出相应成本, 尤其是投标人, 包括竞标保证金、施工保证金、竞标手续费用、交易税费等。第三, 外部费用Ⅰ, 按照巴泽尔的产权理论, 在土地整治交易中, 由于产权确定具有不完全性和渐进性, 当交易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 交易方才会运用权利, 因此交易方产权无法完全排他, 而置于公共领域中, 致使或者交易方的权利被社会其他方捕获而发生损失, 或者交易方捕获社会其他方的权利而获利, 产生外部性, 并造成社会成本不为零。第四, 公共制度费用, 为了保证土地整治招投标的运行, 国家或政府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监督和管理, 这部分费用并不由个体承担, 但却关系到政府及政府人员的声誉和政绩。第五, 外部费用Ⅱ, 与外部费用Ⅰ同理, 如果不能完全界定产权, 土地整治交易方的部分权利置于公共领域, 而被交易对方捕获并因此获利, 本方受损, 整体社会成本为零。

3 以交易费用视角分析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3. 1 交易费用、交易效率与经济绩效

经济发展带来劳动分工和专业化, 提高了市场经济的生产效率, 交易费用的存在, 使得交易方努力通过改善物质条件、交易技术和交易制度来提高交易效率, 降低交易费用。但实质上这是一个两难冲突, 为了降低交易费用, 前提是需要付出更多的交易费用, 包括组织协调、复杂交易体系和制度设计等费用, 并可能包括一系列行为所引致的外部费用, 因此对于交易的经济绩效而言, 未必是一件好事。

3. 2 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湖北省宜昌、荆门、荆州、仙桃等地的调研, 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围标串标失控、投标人失信、代理机构失德、政府部门失位等, 致使土地整治招投标市场失序。

3. 2. 1 围标串标失控

围标串标是在利益驱动下, 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以及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的利益联盟。土地整治具有公共性, 政府接受公众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 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招投标与各参与主体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能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取决于明确的产权和合理的激励与监督体系, 显然公众产权主体的虚位性以及公共选择的弱位性, 代理人处于自我激励和自我监督状态。政府部门、招标方、投标方、代理方、监理方等主体由于公共利益目标被架空, 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在成本约束无法影响各参与主体行为选择的情况下, 便会结成利益联盟, 通过围标、串标攫取公共利益。

围标串标的泛滥失控还在于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以及成本约束的不完整。由于信息不对称, 交易双方更有可能利用相对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利, 增加招投标的投机性, 如代理方弄虚作假、投标人假借资质或虚假报价, 委托人利用私人信息侵害代理人权益, 或者各方基于合作利益考虑而围标串标。另外, 土地整治招投标交易各方的成本支付受到公共目标、公众监督、契约、法律制度等的约束, 但由于不完整, 成本支付相应减少, 这为交易各方提供了“寻租”的机会, 减少的成本通过相互间的围标串标转变为“寻租”成本。

3. 2. 2 投标人失信

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会造成信用缺失, 但在信息显示充分、信息传递通畅以及重复博弈条件下可以产生信誉, 减少失信造成的交易费用。土地整治招投标中的失信是经常存在的, 一是上述的围标串标问题, 根据调研, 土地整治大都标段较小, 时间较长, 结算较慢, 施工环境较差, 许多大企业和正规企业不愿涉足, 但许多小企业在生存压力下, 为了获得中标, 愿意购买其他企业资质, 以保证较高的中标概率, 使大量费用耗费在中间环节, 这一费用能够占到标的价值的15%以上; 二是土地整治区域性强, 各地相互间信息无法传递, 导致投标人信息无法充分显示, 投标人存在隐瞒不利信息、夸大有利信息的激励, 加大了招标人甄别投标人信用情况的难度, 投标人的历史业绩等信息无法准确传递; 三是土地整治的门槛比较低, 技术要求不高, 使得投标人的竞争非常激烈, 中标的概率较低, 因此, 在区域约束下, 投标人与招标人无法重复博弈, 必然造成“逆向选择”问题, 相互间采用失信行为, 从而极大化本次交易的收益, 加大了对方的交易费用。

3. 2. 3 代理机构失德

招投标代理机构产生于专业化和分工要求, 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凭借其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 能够提高土地整治交易效率, 降低交易费用, 但前提是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契约环境, 否则会导致寻租空间。在土地整治招投标中, 由于掌握招投标企业信息, 并参与招投标过程, 一部分招投标代理机构利用这种信息优势, 通过暗箱操作、泄露信息、弄虚作假等手段参与围标串标, 不仅导致交易各方交易费用增加, 也使监管机构难度增加。

3. 2. 4 政府部门失位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政府的职能在于纠正市场失灵、提供制度、界定产权、维护法律和秩序, 因此政府的行为不是代替市场, 而是通过制度保证市场交易。但政府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 在制度变迁过程中, 存在与特定利益集团结盟, 使其利益制度化、法律化, 或者放任其行为越界、越权。在土地整治招投标中, 政府的角色包括公共利益的代理人、招投标的委托人、过程的监督人、规则的制定人。作为代理人, 政府要忠诚于公众利益, 但在现有制度体系下, 由于集体选择力量较弱, 公共利益还无法在政府的成本约束中显著强性。作为委托人, 由于成本约束目标的偏离, 政府部门对代理人的选择和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可能背离公众利益, 并导致相互间形成稳定的博弈均衡, 损害公众利益。

4 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发展思路分析

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存在围标串标、投标人失信、代理机构失德以及政府部门失位等问题, 前面从交易费用理论以及信息对称性、委托—代理、博弈以及外部性等四个维度进行了分析。对于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思路, 可以从交易费用的理论视角作出如下分析。

4. 1 设计信息显示机制, 降低信息不对称对土地整治招投标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交易费用的重要因素, 也是影响土地整治招投标效率以及经济绩效的重要原因。其中有主观原因, 如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 也有客观原因, 如信息成本过高、法律制度规定等。因此, 必须设计信息显示机制, 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首先, 加强土地整治招投标信息网络建设, 通过法律制度规定交易方的公共信息 ( 可显示信息) 和私人信息 ( 不可显示信息) , 将数据标准化、模块化, 建立共享的集成数据平台, 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信息获取成本。其次, 设计合理契约, 对土地整治招投标提供不完整格式合同,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信息隐瞒与作假现象, 立即终止契约, 并进行严厉惩罚, 激励交易方正确传递市场信号并提供高质量产品。再次, 针对土地整治技术难度不高的特点, 降低投标人的进入门槛, 包括资格要求和保证金要求, 使投标人相信承担项目可以获得更好的收益, 而不是买卖资质, 从而使招标人得到较为明确的投标人参与意愿的信号。

4. 2 建立信用长效约束机制, 对土地整治招投标参与者实行优胜劣汰

土地整治市场围标串标、投标人失信、代理机构失德等问题的产生, 重要原因在于信用长效约束机制缺乏, 参与者的行为多具投机性, 追求短期效益, 或者向市场隐瞒信息, 或者向市场传递虚假信号。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市场信号的准确传递, 另一方面要实现长效的信用淘汰机制。一是构建土地整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 政府部门的信用体现为承诺的有效性、程序的效率和公共目标的倾向性, 投标人、代理机构、建立机构的信用包括自身素质、项目质量、履约率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对参与者的评估指标信息进行综合动态评分, 将信息按范围等级分类, 通过政府、行业、市场等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二是通过信息平台的联接, 扩大信用作用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跨度, 将使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与其他参与方之间由于地域和时间局限造成的单次博弈, 转变为重复博弈, 参与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将转变为重视信誉, 并寻求长期合作, 这将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市场信号传递和信用的优胜劣汰。

4. 3 树立公共利益目标约束, 增强集体选择力量

土地整治具有明确的公共性, 各参与方的行为选择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约束,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虽然有《土地管理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的保护, 但公共利益仍然难以得到保障。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以及执行不力的问题, 也有集体选择力量薄弱的原因。因此, 一方面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土地整治的公共利益性质, 确定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的公共利益目标, 使其成为政府部门考核的指标以及其他参与方的行为约束, 促使政府加大制度建设力度, 加强对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的公共利益的监督; 另一方面, 明确公众在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中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监督权、决策建议权等, 赋予公众集体诉讼权利, 在发生招投标侵犯公众利益时, 公众有权利提起诉讼, 并能够否决土地整治招投标中的相关决议。

4. 4 强化政府制度建设职能, 促进土地整治招投标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

在土地整治招投标中, 政府的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 并实施监督, 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的制度建设, 而不是政府对土地整治招投标过程的直接介入。因此必须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进程, 发挥政府的行政权力优势, 制定土地整治招投标程序规范、行政惩罚机制、诚信激励机制等正式规则, 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 并引导形成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环境。

对于土地整治招投标的具体实施, 促进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进程。一是引入更多的竞争, 通过进入门槛降低、信用体系完善、政府制度建设等, 保证更多的参与者在公平的平台上参与竞争, 以价格信号调节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二是通过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在提高门槛的同时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分工程度, 将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 降低交易费用;三是引入第三方, 成立独立的项目管理公司、招投标代理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参与到土地整治招投标中, 提供高效的专业服务, 有利于形成稳定的重复博弈, 并减少冲突和交易费用。

参考文献

[1]王颜齐, 郭翔宇.交易费用两分—一个关于交易费用的研究范式[J].制度经济学研究, 2011:117-148.

[2]诺斯著, 杭行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格致出版社, 2008.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4]陈守科, 韦灼彬.工程采购的代理成本[J].中国工程科学, 2005 (7) :66-70.

[5]埃里克·克鲁伯顿, 鲁道夫·芮切特著, 姜建强, 罗长远译.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5-6.

[6]赵秀云.非对称信息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 2007.

交易费用理论 第9篇

无论对于何种性质或者发展规模的企业而言, 资本都是其发展的重要推动或者制约因素。对于中小企业来说, 往往通过外部融资, 债券融资或者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融资, 也就是在外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本的运作活动。而对于发展相对完善的集团制企业来说, 除了外部资本市场, 还存在内部资本市场。在这样的企业中, 企业总部可以将资金在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流转, 也就形成了内部资本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我国的大规模企业越来越多, 资本的积累也已经达到一定程度, 在这一时期, 研究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 有利于提高大型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基础

(一)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最早是由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 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时所投入的时间、精力、费用以及成本。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存在很大的联系。基于交易费用的存在, 科斯也解释了企业存在的原因, 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因为在市场活动中, 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来完成一定的交易, 但是信息的收集、谈判的成本、合同不完备带来的违约成本都会带来巨大的交易费用。而企业形成之后, 就会带来内部资本市场, 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相比较市场就得到很大的降低。将交易费用理论应用到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营理论中, 可以看出, 内部资本市场可以通过减少内部矛盾与摩擦来降低这一费用, 同时也有利于集团总部在分配完资金之后对项目进行实时监督。

(二) 内部资本市场具体表现在:

(1) 内部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内部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从整体上包括两种, 一种是以内部资本市场作为一个整体, 从外部资本市场获取资金, 包括股权融资以及债务融资。另外一种则是纯粹的内部资本市场融资, 包括:纵向融资, 就是总部对资金总量进行统一安排;横向融资, 集团内部的企业通过相互借贷以及入股的方式获得资金的融通;信用融资, 包括相互赊欠、预付款、延迟交货等方式。

(2) 内部资本市场的分配机制。内部资本市场的分配机制中, 集团总部具有非常重要的主导地位。可以将资金在收益率不同的项目之间进行调动, 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的需要, 对不同的项目进行不同的资本化处理。但正是因为总部的这种特殊地位, 可能也会给内部资本市场带来资本的社会主义以及寻租现象。

(3) 内部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内部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虽然和外部的资本市场存在很大的区别, 价格也不尽相同, 但是集团内不同的部门在使用资金的时候还是必须要付出成本, 同时这也是交易主体承担融资风险以及责任的体现。

(4) 内部资本市场交易方式。内部资本市场交易的方式使多种多样的, 但是本质就是资金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的流转。一个项目暂时的闲置资金被用于当前急需资金的项目;一个项目被抵押以获得资金支持另外一个项目;或者不同的项目共同承担费用, 并在内部进行产品和服务的交易。

(三) 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模拟和替代外部资本市场, 最终提高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 而机制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对内部要素进行协调的过程。

(1) 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要素。具体包括:一是运行主体。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主体主要是组织者和参与者。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其中又以母公司为主体, 在运行环节处于核心地位。二是交易对象分析。交易对象包含:第一类主要是运行主体进行运行操作的对象, 如内部资金、产品以及股权;第二类则是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与外部资本市场以及外部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资金以及股权。三是内部资本市场交易成本。内部资本市场交易成本和外部资本市场交易成本存在相似性, 主要表现为资源利用以及在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转换的价格。只有存在交易成本的资源才能体现内部资本市场存在的意义, 通过外部市场价格、内部的协议价格以及成本加价格等形式来体现。四是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功能分析。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对规模效应的应用。一方面利用规模效应实现外部资本的集聚, 同时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形成内部资本集聚。

(2) 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构成研究。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 其因素包含:资金的融通、信息的传递、资金的分配、价格的形成以及在过程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部资本市场资金的融通机制包含融资渠道方式以及总部和分布进行合作的机制。其中信息的传递包含总部对分部的纵向传递以及分部之间的横向信息传递, 在这个过程中总部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总部对分部进行资金的控制一般是通过预算的方式。同时资金在内部资本市场上也是存在价格的, 而这个价格不是事先确定的, 而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决定的, 资金的需求和供给方各自拥有主权, 并在使用主权的过程中承担风险。激励和约束机制是总部控制分布的过程监控手段之一, 总部对分部经理进行监督和激励。

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机制问题分析

(一) 外部资本市场缺陷外部资本市场作为内部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 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体系的低效率。我国银行配置资源的效率则相对低下, 由于我国的银行资源配置体系长期建立在了行政关系之上, 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投放在了由政府控制的那部分企业, 即国有经济部分, 由此导致乡镇企业, 民营企业等非政府控制的非国有经济可获得信贷资金受到局限。二是股票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同银行系统配置资源的低效率一样, 因为在我国只有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入市, 则表明入市的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 但是国有的法人股一般都是非流通股, 也就表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流动, 不流通的股票就不能反应市场的价值, 也就对于管理者进行决策没有实际意义。同时国有企业的股权往往集中在几个大股东手上, 则这几个大股东则可以操纵市场, 为了实现个人的特殊利益需求, 则往往以损失上市公司整体的利益为代价。三是外部监管体系的低效率。在我国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和银监会。有效的监管可以完善整个资本市场体系,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没有达到这种效果。其原因包括:首先, 我国只有相对单一的监管部而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其次则表现为监管机构的手段和措施的不利, 同时其手段的实施往往还会受到行政干预则其作用就会大大降低。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使得监管部门不能很好地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在资本市场立法方面, 我国没有具有完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只有一些比较零散的条文, 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在限制违约行为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有的也带来一些副作用, 如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了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

(三) 集团总部非相关多元化导致信息处理难度增加不同的行业之间总是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壁垒, 而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大量采用非相关多元化进行公司扩张。但是非相关多元化往往会造成决策信息的非相关化, 在管理者有限理性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信息的超量负载, 从而做出错误判断。同时由于我国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性, 不同行业资金利用效率相差比较大, 这个时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 就会发生分部经理通过寻租行为获取资金, 而最终导致资金利用的低效率。

(四) 财务公司的资本治理问题具体如下:一是融资渠道、融资手段存在问题。我国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在进行融资时候存在很多限制, 如不能吸收集团以外的存款, 也不用从商业银行拆入资金, 只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融入资金。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 其可以向银监会申请进行一些金融业务, 带来一定的资金, 但是限制性条件非常多。二是资金长短期结构问题严重。由于集团生产以及盈利的特殊性, 其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吸收的往往是周期较为短暂的活期存款, 其表现出来的特点就是流动性强、稳定性差。但是从长期信贷资金以及资金发挥效率的角度来说, 企业往往更为需要长期资金, 因为其稳定性强, 可以投资的渠道更广泛。三是财务公司独立性差。在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 财务公司同外部的金融主体一样, 遵循着开放性的特点, 但是我国集团企业的财务公司往往只对该集团公司负责, 进行封闭状态下工作, 由于缺乏和市场的对接, 其独立性很差。

五、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完善对策

(一) 完善外部资本市场, 为内部资本市场优化创造环境针对于银行体系, 最终要是发挥市场的作用, 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作用, 从而提高其配置资金资源的效率。针对股票市场, 则是要发挥其流动性,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但是最重要是建立起一个系统化的监管机制体系, 将证监会、银监会进行协同管理, 重点解决通过行政手段无限放大财务杠杆, 从而加大市场金融风险的问题。

(二) 完善法律法规, 为内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法律环境第一, 限制性规定的法律确定。通过法律对集团公司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将投资限额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 从而规避集团公司规模过大, 组织结构的复杂化, 最终实现对信息的准确处理, 做出最终决策。第二, 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信息披露包含进行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的详细状况、内部各个子公司各自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时严格控制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详细性, 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 转换财务公司发展模式, 完善资金融通与分配机制要进一步发挥集团内部财务公司的作用, 不仅将其作为支持内部财务以及资金配备的部门, 更重要的是在信贷业务以及信用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从而对集团公司进行支持。这就需要集团公司对财务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离, 将母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与应收款的管理相互分离, 对于财务公司, 重点发挥其信用发放的作用, 通过这种业务的分析, 实现企业应收款管理以及信用管理的专业化、公司化。同时, 通过这一措施, 财务公司最终成为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 使得母公司进行决策时有为完善的信息支持。

(四) 制定合理的价格体系, 完善内部资本市场价格机制对于集团公司而言, 合理的内部价值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内部价值是考核各分部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同时有利于这种评价的客观以公正。客观公正的考核又有利于各个分部调动积极性, 从而减少工作冲突最终提高集团工资整体经营效率的提高。为了制定出合理的内部价格必须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内部价格是为了完全的分权还是要实现一定的集权, 如果要实行集权的话, 还必须利用一系列的理论包含会计学、经济学、一级管理学对于价格的形成一级推移进行理论的研究。

(五) 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现内部资本市场合理分配整体上市是一种金融创新, 是现对于传统的分拆 (剥离) 上市而言的, 其具体含义是上市公司的主体由先前分拆出来形成的附属于集团公司的相对独立的股份公司, 变成为已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整个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公司相比较传统的方式具有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的优点, 也就为内部资本市场和外部资本市场的交易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同时对于子公司而言, 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平台, 可以扩宽自己的融资渠道。同时上市之后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 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为子公司如果能够依靠自身实力获得更多资金, 则经理本身控制的资源就会增加, 该子公司盈利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对其本身也是很好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于革为:《基于内部资本市场理论的我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绿色财会》2007年第7期。

[2]赵弘颖:《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下的投资行为》, 《经济论坛》2007年第16期。

[3]吴国栋:《企业内部资本市场及其治理分析》, 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交易费用理论 第10篇

1 研究意义

1.1 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物价

科学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便于政府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物价。流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农产品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农产品流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领域,因此农产品流通市场不是一般性的流通市场,需要科学的宏观调控加以指导。重庆市农村播种面积354.04万hm2,占全市地域面积的42.96%,农产品生产的资源、空间与环境压力大,主要分布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的某些区域,主产农产品的国土空间分布不均匀,本土农产品供应能力差。而农产品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重庆市农产品需求旺盛,因此重庆市的农产品除了本土农产品供应外,还需要外地农产品补给。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为抓手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产品流通的供需匹配,规避农产品资源配置不均的风险,达到保供稳价的目的。

1.2 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充分实现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流通效率。目前,重庆市农产品流通市场维持传统的流通模式,流通时间长、流通费用高,市场经营主体区域性垄断倾向明显,加之农民获取农产品流通信息成本高、不易得,致使本土农产品供给渠道阻滞与外地农产品竞争渠道阻滞并存,出现农产品结构性过剩,完善的农产品流通市场通过发挥价格机制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中的决定作用,能更加有效地调节农产品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促使农产品流通及其流通体系高效运行。

1.3 建设统一市场

完善重庆市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形成统一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目前重庆市农产品流通市场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培育主体、管理主体、经营主体尚未规范,流通渠道和方式尚未科学化。本课题力主完善重庆市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同时创新流通渠道和方式,实现农产品流通的智慧化,降低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的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增强农产品流通的标准化、信息化,从而将重庆市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更加有效地纳入国内、国际农产品流通体系。

2 农产品流通组织效率的理论框架

农产品区别于其他普通产品的特性在于民生性、季节性、区域性、分散性、易损性,必须依靠市场这种组织形式增强农产品的鲜活性和供应效率,降低流通的交易费用与管理成本,以增加农民收入与减少消费价格。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在选择组织形式与组织制度时,总是更倾向于节省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以求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的边际均衡。虽然科斯本人并没有提出“交易费用”这一语汇,但是他是交易费用理论的研究先驱和集大成者。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为了进行一场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和谁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及交易的条件,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来保障契约的条款得以按要求履行。同时,科斯指出不仅市场存在交易费用,企业本身也会产生交易费用,比如行政管理费用、监督缔约者费用、传输行政命令等组织费用也是交易费用,可称为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农产品流通本身也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农产品流通市场及其组织所组成的流通市场体系的效率可以借用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其效率高低取决于农产品经营主体参与流通过程时在搜寻、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监督合同履行方面所耗费的成本高低。

3 重庆市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现状

重庆市按照其对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的总体规划布局,依据辐射能力目前形成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以直接面向农产品经营主体(供给角度)和农产品消费终端(需求角度)为核心的三级市场。依据辐射能力重庆市一、二、三级市场之间可以互相流通农产品,也可以与其他国内农产品市场发生流通关系,除此之外重庆市一级市场还特别承担国际农产品市场流通功能。

4 存在的问题

4.1 农产品供给的交易费用高

一是农产品经营主体跨层次交易造成交易费用高。重庆市农产品流通市场为三级市场,农产品流通在三级市场之间进行而自然形成交易费用高。二是农产品流通主体发育不足造成的交易费用高。笔者认为农产品流通主体应该落在农户自身、农业生产合作社身上以及农产品加工商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以减少交易环节,但现实是农户的交易频次低、交易不确定性高,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小、数量少、直接参与供给的经验少,农产品加工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资产专用性强,因此实际介入供给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农产品运销商,并且各农业经营主体产出的农产品主要经农产品运销商到达一、二级市场。农产品运销商在各经营主体和三级市场之间经历搜寻成本、讨价还价、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交易费用高昂。

4.2 农产品消费的交易费用高

一是农产品消费主体跨层次消费天然造成的交易费用高。二是农产品流通市场为形成统一的价格机制造成的交易费用高。农产品消费终端的各主体(包括市民、超市、社区菜市场、农产品消费企业)反复对比价格选择市场,搜寻、谈判、讨价还价、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的过程产生的交易费用高。

5 创新的总体思路与目标模式

5.1 总体思路

建立“供给主导型”的流通市场,保障农产品总量“供需平衡”。笔者主张“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不仅因为目前的农产品流通体制“需求诱致性”变迁面临着供给约束以及变迁绩效的弱减,而且也在于政府作为制度供给主体具有比较优势。

5.2 目标模式

建立“三级市场,网状流通”。一级市场把握全市供需情况,把握全国供需情况(主要是供给),与其他国内市场(主要是市外)搜寻、签订农产品供给合同,储存、管理农产品并在物流辐射区内配送,从而保证全市农产品总量的动态平衡,达到保供稳价的目标。二级市场把握辐射区内供需情况,在市内搜寻、签订农产品供给合同,储存、管理农产品并在物流辐射区内配送,及时向一级市场报告供需情况,从而保证辐射区内农产品供给动态平衡。当农产品消费终端向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发出需求信息后,接到需求信息的市场根据储存实物情况,在一级、二级市场之间进行资源调配,按照辐射能力选择由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配送到消费终端。

6 创新策略

6.1 建立全市农产品价格信息网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价格机制本身也会付出代价。全市的农产品价格信息网使得农产品价格透明,降低价格机制降低了交易费用,促使农产品交易公平。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网有利于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以及农产品信息的知悉,保证三级市场的农产品经营户、消费终端及时了解价格变化,针对价格变化采取农业增产策略,减少农产品运营商的不必要介入机会,从而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业发展。

6.2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通讯手段对经济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结算的经济活动,具有快捷性、无形性、成本低、全球性的特点。在各级市场之间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主要用于农产品交易信息的交换。这种标准化、无形性的经济交易方式既降低了农产品市场组织内部的交易费用,同时也降低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6.3 以批发市场为中心规范市场职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承担着约70%的农产品流通与集散,是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组织,因此需以批发市场为中心规范流通市场的职能。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规范市场职能原因有2个方面:一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其运行目标是保障农产品流通产销畅通和城市农产品供给,且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仅是一种流通中介组织,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交易场所与服务,具有公益。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化运作。企业化运作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为提高经营效率,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但是企业化运作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依然具有公益性,其公益性实际上是政府期望其运作实现的公益性目标。

6.4 明确政府的流通监管职责

农产品是维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需品,其质量和安全性关系到人的生存质量和健康。由于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的流通市场组织是一种中介组织,并不直接参与交易,农产品流通环节对城市又不可或缺,因此农产品流通必须由政府监管。政府的流通监管职责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宏观把握、供需平衡,避免农产品流通的地方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证城市农产品流通供需平衡、价格稳定,减少“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事件。二是精细检验、安全可靠。保证农产品储存、流通期间的安全问题,谨防变质和劣质农产品流通。为此政府需针对农产品流通立法。

6.5 培养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导的农场品经营主体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提升农产品竞争力、质量、农民增收的主渠道,农户、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属农业标准化生产主体,本文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的主导力量,成为农产品经营的主导主体。农户个体力量薄弱,认知能力有限,行为能力局限,无法承担农产品流通重任;农业企业营利性目标明确、数量较少、资产专用性强、生产目标具体,不适宜承担农产品流通重任。相较于农户和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可大可小,其性质类似于社会团体,尊重农民自愿的同时合作共事追求增产增收,能保证农产品供应的公益性目标且自然维系农民自身利益,有能力承担农产品流通重任。而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经营主体,将农民组织起来,以组织形式承担起了从生产到销售的中间角色,降低了交易费用。

6.6 提升农产品流通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

提升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流通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定位为公共企业,以达到保供稳价的公益目标与提升流通效率的双重目标[3,4]。定位为公共企业,政府要在尊重现代企业运营管理方式的同时发挥必要作用,分清直接介入领域与避免介入领域,提升农产品流通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浩,孙庆莉,安玉发.中国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效率评价[J].中国农村经济,2009(10):51-57.

[2]张闯,夏春玉,刘凤芹.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实现方式研究:以北京新发地市场为案例[J].农业经济问题,2015(1):93.

交易费用理论 第11篇

摘 要:任何组织制度的安排都要考虑交易费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一直在努力做到产权明晰,但却从未改变过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性质。本文从交易费用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为什么不转变为土地私有制以及在集体产权之上进一步明晰产权的意义。最后得出,产权的形式并不代表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只有交易费用才是决定产权制度合理性的根本。

关键词:交易费用;土地;产权

一、交易费用的内涵

科斯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最先提出了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他认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需要交易费用的,他将交易费用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它包括为完成市场交易而花费在搜寻信息,进行谈判,签定契约等活动上的费用”。阿罗1969年将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制度运行的费用”。

二、产权与交易费用

任何社会组织制度的安排都会产生费用。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就必须考虑到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制约产权制度的安排和选择的重要因素。

不同类型的产权所需要的交易费用的大小是不同的,对于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也不同。一般而言,按照拥有权利的经济行为主体不同,可以将产权分为三种类型;私有产权、公共产权、国有产权。(1)私有产权即产权归属的主体是私人,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禁止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在私有产权中,财产所有者获得收益,同时必须承担其全部成本。交易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最高的使用者手中,并且内部化财产所有者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2)公共产权即把产权权利界定给一个共同体,共同体内所有成员都可以行使这些权利,国家或私人不能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公共产权。最常见的便是集体产权——公共资源的权利属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以每个人对该资源有占有权、使用权等权利(文章后面直接用集体产权来代替公共产权)。(3)国有产权即把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界定给国家,然后再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在国有产权下,由于对财产的权利失于保护或保护的成本太高,国有产权就变成了被放弃的权利,或者说无主的产权。谁能保护或者以低成本保护此类产权,谁就可以从中得益。此类产权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相比之下,私有产权的资源配置效率明显优于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

对于土地这种经济品来说,也可以分为这三种产权形式。由科斯定理我们知道,明确的产权界定会促使双方通过谈判发现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以降低交易成本。那么,对于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来说,哪种形式的产权相对来说交易费用最小呢?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这不仅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转折点也是我国土地改革的一个历史转折点。邓小平提出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大面积推行。到1983年底已经有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會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3)提出建立建设用地市场

2013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等指导意见。《决定》显示出了中央推进集体土地改革的决心。

(4)落实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4年10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从每一轮的改革内容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国家都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性质上,对农村土地改革做到进一步的明晰产权,每一轮土地改革都在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更多的权利。

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交易费用探析

从上述土改改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产权改革一直都是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每一次的改革都只是在做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产权进一步明晰。所以,我们从两个方面讨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交易费用。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为什么不转变为土地私有?

最近几年,国内外学界和媒体都在倡议要实现土地私有化。海外华人经济学家如杨小凯、文贯中等强烈主张土地私有化。国内经济学家如周其仁、茅于轼等人主张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其实质就是主张土地私有化。周其仁认为“改革要彻底,就应当采取俄罗斯在土地制度方面的做法,在明确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给予农民自由的转让权和买卖权”。他们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主要依据是认为私有化可以提高农业效率,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可以再造中国制度的产权基础。

从产权理论我们也能清楚地知道,一般情况下,私有产权的费用最低,效率最高,然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允许土地私有制。

2、在集体产权之上进一步明晰产权有什么意义?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来说,土地的集体产权是由国家控制的,但其控制后果是由集体承受的。国家控制的集体产权,由于对共同生产监管活动缺乏激励而降低了生产效率。首先,相对于私人土地产权的成本集体土地产权的保护成本和实施成本要更高一些。其次,集体土地的生产、经营决策归集体,虽然原则上必须通过集体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产权不够明晰,很难达到这种要求,这就造成了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的无秩序,这也是集体土地低效率的根源。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村干部未经集体多数人的同意,私自进行农产品或土地产权的交易,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导致集体土地经营的低效率,而且会损害集体的利益,甚至激发集体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国家要在确定集体产权的前提下,要通过明晰里面的分权来降低交易费用。

五、总结

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变革来看,私有产权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但产权边界明确与否,严重影响着产权交易实现的费用。在产权交易双方协议谈判过程中,如果产权明晰,交易中的各种费用就会下降,同时也能提高双方合作的概率。

我国在明确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产权归属,也就是说产权明晰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产权的界定是一个不断演化、持续,提升的过程,一旦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效率改进的空间,而外部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降低了产权界定的成本,制度变迁主体就会进一步去界定产权,从而获取制度变迁带来的收益。

产权的形式并不代表产权的合理性,只有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才能找出最合适的产权。也就是说,交易费用才是决定产权制度合理性的根本。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哲英.交易费用与产权制度选择[J].辽宁大学学报,1994(4):7—9.

[2] 江庆勇,赵新奎,杨洪青.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11(27):138—142.

[3] 王淑梅,纪流河.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J].农业与农村发展,2012(1):92—94.

交易费用理论 第12篇

一、交易费用理论

1. 交易费用的概念。

最早提出交易费用分析方法的是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 (Cosas) , 他在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 后来, 他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 从另一个角度对交易费用的概念进行了补充。科斯解释, 交易费用就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 或者说是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并以此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 它包括两个主要内容: (1) 信息成本。即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 也就是在交易中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包括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成本, 主要是搜集有关交易对象和市场价格的确定信息而必须付出的费用。 (2) 在市场交易中, 交易人之间的谈判、讨价还价和履约合同的成本。

但科斯对交易费用定义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在科斯首创交易费用理论之后, 许多的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其中威廉姆森就是这一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从协约的角度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两种。所谓事前的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约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所谓事后交易费用是指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成本。后来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张五常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的“经济组织与交易费用”条目中认为, 交易费用可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 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就是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目前在经济学界较多的人接受的是马修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的定义。马修斯认为, 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具体来说, 在现实生活中, 交易费用包括以下各项行为所引起的费用支出: (1) 搜寻信息费用。 (2) 谈判费用。 (3) 订立合同费用。 (4) 实施费用。 (5) 监督费用。 (6) 仲裁费用。 (7) 保护产权以防第三者侵权费用。

2. 交易费用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在现实世界里, 为什么会存在交易费用?对于交易费用原因的寻找, 威廉姆森给出有力的分析。他认为, 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 来自于人性因素与交易环境因素交互影响下所产生的市场失灵现象, 造成交易困难所致。威廉姆森指出六项交易成本的来源: (1) 有限理性, 指交易进行参与的人, 因为身心、智能、情绪等限制, 在追求效益极大化时所产生的限制约束。 (2) 机会主义, 指参与交易进行的各方, 为寻求自我利益而采取的欺诈手法, 同时增加彼此不信任与怀疑, 因而导致交易过程监督成本的增加而降低经济效率。 (3) 不确定性与复杂性, 由于环境因素中充满不可预期性和各种变化, 交易双方均将未来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纳入契约中, 使得交易过程增加不少订契约时的议价成本, 并使交易困难度上升。 (4) 少数交易, 某些交易过程过于专属性, 或因为异质性, 信息与资源无法流通, 使得交易对象减少及造成市场被少数人把持, 使得市场运作失灵。 (5) 信息不对称, 因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自利行为产生的机会主义, 交易双方往往握有不同程度的信息, 使得市场的先占者拥有较多的有利信息而获益, 并形成少数交易。 (6) 气氛, 指交易双方若互不信任, 且又处于对立立场, 无法营造一个令人满意的交易关系, 将使得交易过程过于重视形式, 徒增不必要的交易困难及成本。

上述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 进一步追根究底可发现源于交易本身的影响因素。威廉姆森认为, 交易活动涉及的费用大小与交易的维度 (即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 有关, 这些维度主要有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

资产专用性是指某项资产在某种特定用途方面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 而在其他方面的作用就相对较小。资产专用性具体表现为地理区位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根据用户订单而形成的资产专用性、商誉的专用性。

交易的不确定性指交易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发生机率。由于人类有限理性的限制使得面对未来情况时, 人们无法完全事先预测。加上交易过程买卖双方常发生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形, 加大了交易双方达成合约的难度, 也增加了履约风险。

交易频率, 如果交易双方的交易量很大且正常地不断进行, 那么就值得双方花费资源去做一个特殊安排。尽管这种特殊安排可能花费不少资源, 但这种花费可以分摊到大量不断进行的交易中去, 因此相对交易费用便下降了。反之, 如果双方的交易是“一锤子买卖”或者偶尔为之, 那么花费资源去专门设计为双方服务的交易机制就划不来了。可见, 交易频率通过影响相对交易费用而影响到交易方式的选择。

在深入探讨了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 威廉姆森在其经典论文《交易成本的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则》中又首次提出了规制结构 (Governance Structure) 的概念。其原意是指企业 (一体化组织) 、关系型缔约或者中间组织、市场这三种制度形式。在制度的谱系中, 市场和企业位于谱系的两极, 而它们中间还存在着一系列连续的、无数个市场与组织混合的制度形式。这些形式既利用市场机制又利用管理手段来协调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威廉姆森早期认为这些中间规制形式不稳定, 但后来发现这些形式是非常普遍的交易形式, 并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下表描述了威廉姆森对交易类型和规制结构的匹配。

根据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的不同, 威廉姆森区分了四种规制结构。其中第一种是“市场规制”结构, 交易通过纯粹的市场竞争实现, 适用于非专用性交易;三方规制指的是交易活动由双方的受邀仲裁人共同协调, 适用于交易频率低但是同时属于混合性或者具有更高的专用性的交易场合;双边规制就是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规制;统一规制就是企业一体化或者内部化。其中三方规制和双边规制属于中间规制结构。

二、物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

按照华勒斯和诺思 (John Wallis and Douglass North, 1986) 在他们那篇“美国经济中交易行业的度量”著名文章中的历史统计资料的估算, 从1870年到1970年间, 交易费用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从25%增加到45%。因此, 经济活动中用于交易的成本不仅在量上可观, 而且还在增加。在某种程度上, 很多经济组织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

在企业组织中, 企业可以选择很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 传统是通过企业合并和纵向一体化来减少交易成本, 但是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存在一个限度, 另一方面, 西方很多国家已经通过反托拉斯立法来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而且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组织失灵”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很多企业合并后并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提高。因而, 第三方物流企业, 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顺应了企业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需要, 并且可以规避纵向一体化过程中的很多成本, 逐渐成为新的环境下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下面从交易的全过程、交易主体行为和影响交易费用的交易维度来分析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

1. 从交易的全过程来看, 企业将其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后,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企业 (物流服务需求者) 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从而有助于在交易过程中减少相关交易费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搜寻信息费用的减少。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要具备多方面的业务素质, 能够提供运输、仓储等以外的增值服务, 这使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的物流环节和渠道减至最少, 一个企业只针对几个甚至是一个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这样, 第三方物流企业就使得物流服务的交易双方因为搜寻范围小、信息交流多而使搜寻交易对象信息方面的费用大为降低。

(2) 谈判费用和监督费用的减少。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能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 为物流服务需求企业提供一种适应企业自身业务流程的物流解决方案, 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 从而建立起双方相互信任和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样, 减少了各种履约风险、谈判费用和监督费用。

(3) 合同履行费用和仲裁费用的减少。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如美国安德森咨询公司所作的《美国大型制造商使用3PL服务2000年度调查》, 50%的被调查公司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一起合作的时间超过5年。这样, 即使双方发生冲突, 也由于双方物流合约签约较长而可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从而避免无休止的讨价还价甚至提出法律诉讼而产生的费用, 减少保证合同执行的交易费用。

从交易主体的行为看,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有助于促使双方之间“组织学习”, 从而提高双方对不确定性环境的认知能力, 减少双方之间因“有限理性”产生的交易费用;同时, 双方之间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抑制双方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 因为一次性的背叛和欺诈在长期合作中会导致“针锋相对”的报复和惩罚, 面临着“逆向选择”的高昂代价, 即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失去物流业务, 因此, 会使因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交易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

2. 从威廉姆森提出的影响交易过程三个维度来分析第三方物流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机理, 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关系的建立是节约交易费用的选择。

(1) 资产专用性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最重要的方面。一种交易如果需要双方进行专用性的投资, 就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这时一种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比不牢靠的市场交易关系更具有吸引力, 也成为交易双方的一种必然选择。比如丹沙 (Danzas) 物流集团公司在法国的子公司为了与法国电信合作, 在法国投资5亿法郎建立了一个专门为法国电信的电信终端产品进行物流与配送服务的自动化配送中心。当初双方对这项合同进行了艰苦的谈判, 最后达成协议, 商定合作期限至少10年, 并且到期后如果需要, 双方再进行继续合作。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即使法国电信不用先期大笔投资而获得丹沙集团公司提供的优良物流服务, 也使丹沙集团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回收其专用性投资。

(2) 交易的不确定性。前面已经提到, 交易的不确定性与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越高,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合约的交易费用就越高。交易主体之间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可以将收益风险分摊, 增强共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种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作为伙伴企业间的关系性资产, 给企业带来“关系型租金”, 同时对外构成一种壁垒, 另一方面, 也构成了伙伴关系企业相互之间的一种“抵押资产”,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 降低市场上的不确定性, 进而减少交易主体的交易费用。

(3) 交易频率。交易频率与交易成本是呈正向的线性关系。交易频率高则交易费用就高。因为, 如果按照纯粹的市场契约方式, 每一次交易都需要重新订立契约, 那么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总的交易成本就与交易次数成正向的线性关系。因此, 如果物流服务需求者要经常地与某些物流企业发生交易行为, 双方可以考虑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用一个明确的或者更多时候是隐含地覆盖一个较长时期的合作契约来代替经常性地针对每一个契约进行的搜寻、议价行为, 消除交易频率高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现代第三方物流行业的诞生, 就是为了节约物流交易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物流外包模式的选择

前面提及到, 根据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的不同, 威廉姆森将企业间的合作方式分为四种规制结构。本文则从这四种规制结构来探讨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的选择。

1. 采用“市场规制”方式。

市场规制也称古典缔约活动, 即交易条件完全在事前定好, 强调法律规则、正式文本和交易的自行清算, 适用于资产专用性低的非专用性交易。所以, 对物流服务的复杂性要求低和资产的专用性要求低的物流服务需求者, 可以考虑采用这种规制方式, 比如说高度标准化、重复进行的公共物流服务可以选择“市场规制”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 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应采用多个物流供应商, 以提高外部企业的竞争性, 并从中获得更好、更稳定的低价服务。

2. 采用“三方规制”方式。

“三方规制”方式, 又称新古典缔约活动, 即交易双方事先确定一个共同接受的第三者, 授予这个第三者相对裁决的权力, 此方式适用于资产具有混合性和专用性且交易频率较高的交易, 共同物流服务采用的是这种规制方式。如所需服务需采用特殊车辆进行运输, 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可以采用资产租赁与物流外包相结合的“三方规制”方式。由于资产的专用性高, 如果企业自己投资, 由于规模效率等原因, 效率成本会很高。如果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投资, 由于担心投资发生沉没, 又可能会提高投标价格。在这种情况下, 某些企业可以考虑自己投资专业性资产, 但不从事物流自营, 而将专用性资产租赁给第三方物流企业, 并由其来运作物流将是最好的选择, 以提高资产效率并进而降低成本。然而资产的租赁也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包括承租人过分使用或不当使用资产等。因此, 此种形式的外包, 不仅涉及与物流服务自身有关的正式合同, 还要涉及资产的租赁合同。为此, 需要企业制定详尽的合同规范, 包括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修条款等。

3. 采用“双边规制”方式。

“双边规制”方式, 即对有关合约的应变事宜由交易双方借助自身的能力来协调决定, 即不在合约中事先详尽规定, 也不借助第三者来裁决, 是一种双边长期合作方式。此方式适用于对服务的复杂性要求高, 而对资产的专用性要求低的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需求企业之间建立的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就是采用的这种规制方式。交易双方虽然仍保持各自的独立地位, 但相互之间出现了旨在维持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机制, 如双方建立以期长期合作的某种利益控制或利益分享机制, “双方都获得了一份利润流, 不会轻易同意任何调整合同的提议”。

4. 采用“统一规制”方式。

“统一规制”方式, 也称一体化治理、垂直联合, 即交易一方拥有另一方的资产, 从而使交易内部化, 将外部治理变成内部治理, 此方式适用于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和交易的不确定性非常高的交易。当服务的复杂性和资产的专用性都高时, 物流外包不仅增加了生产成本和谈判成本, 而且还会增加机会主义成本。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否有能力提供所需服务, 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往往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采用物流外包, 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就存在很高的依赖性, 且成本非常高, 所以此时为了降低风险, 企业可以采用“统一规制”方式, 企业设立物流子公司来满足其自身的物流需求, 比如海尔公司成立自己的“物流推进部”, 就是采用了这种规制方式。

四、总结

依据交易费用理论, 企业放弃物流自营而采取物流外包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 而且也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 但是, 对于不同的物流服务需求者, 应根据自身的交易特性, 选择采用何种规制方式, 以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 既强化自身的核心能力, 又降低物流成本, 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科斯.企业的性质 (中译本)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4:5

[2]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中译本)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4:157

[3]Willianmson, O.E.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Capitalism[J].The Free Press, 1985:19

[4]Matthews, R.C.O.The Economics of Institution and the sources of growth[J].Economic Journal, 1986.90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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