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项目税收

2024-07-30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精选9篇)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 第1篇

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 除了陌生的市场环境与制度背景急待企业适应与应对外, 还有一个因素始终吸引着企业经营者与管理者的焦点, 那就是跨国税收问题。税收筹划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中遇到的不能回避的问题, 它几乎影响到合同谈判、成本的确认、材料采购方式、资金安排、人工费计量等方方面面。如何使工程项目税收成本最小, 怎样在东道国降低各种税收风险, 其实都牵涉到了税收筹划问题。在所有涉税问题中, 只要有一个小失误, 就会使企业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甚至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 最后保证金无法收回。

一、国际避税筹划的概述

(一) 国际避税筹划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国际避税筹划, 是避税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 是指跨国纳税人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利用有关国家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某些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 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公开的、合法的手段规避或减轻国际税收义务, 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的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国际避税筹划一般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的权益, 因此它跨越了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范围, 而且还可以与国内避税筹划相互交织和促进, 使其更为复杂。许多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甚至开辟了自由港、免税区来吸引外国投资者, 避税港以及低税区的存在和发展使其具有了国际普遍性。由于避税活动的普及, 需要借助专业的力量才能完成,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出现使其更具有专业性。

(二) 国际避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主观原因方面, 国际避税筹划之所以能够广泛产生并且迅速发展, 其主观原因是跨国纳税一、充分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纳税人共同追求的目标。众所周知, 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 纳税越少, 获利越多。大多数跨国纳税人都希望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 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客观原因方面, 造成国际避税筹划的客观原因是各个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由于税法及有关法律的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缺陷和漏洞。这些缺陷和漏洞主要表现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不统一, 各国的税率差异, 税基的差异, 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 税收管理水平的差异等等。

总而言之, 由于各国家之间很难在税法及税收制度上达成完全一致, 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拥有了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 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三) 国际工程承建的税收特点

组织特点。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一般是项目建设国在全球工程承建商公开招标。在中标后和中标方进行商业条款谈判, 对标底物的设计、规格、建造质量、第三方监理等进行约定, 并组建具备地位的项目法人实体。项目法人承担工程项目建造中全部建造责任及所在国约定的相应义务, 包含纳税义务, 所在国社会义务 (如就业安置比例, 捐赠义务) 。业主对企业资金的使用、财务核算方法、设备采购、原材料采购安排、建筑质量、人工福利费用缴纳、纳税义务、利润的转移等都有权监督。对违犯双方协议或者违反该国法律的有权进行纠正, 责令直至终止合同的处罚。

税负种类。按工程进度分税种申报所缴纳税金及相关费用, 由于国际项目中东道国的税负设计不同, 缴纳的各项税费也有差异和侧重点。例如阿尔及利亚基本涵盖的税种有:公司利润税 (IBS) , 税率25%;工资税 (V F) , 按雇主支付给员工工资总额的2%;工商营业税 (TAIC) , 按企业营业额减去利润税后的2%;雇主社会保险 (CANS) , 按职工工资总数的33%缴纳;休假工资 (CACOBATH) , 雇员工资的12%;增值税 (TVA) , 正常按17%征收, 部分按7%减征;关税 (custom duties) , 5%, 10%。和项目息息相关的主要税种中增值税、利润税、关税、雇主保险, 对影响项目的最终盈余意义重大。

税负特点。由于国际工程项目实施透明度高, 财务公开性较一般意义上的跨国公司的公开性大, 在设备材料采购、雇员工资、分包选择等都受预算与业主及法规的监督。例如, 很多国家都规定最低工资限制, 对外国公司最低工资限额往往高于社会平均工资, 这样就对人工成本及相关保险缴纳进行了硬性规定。在进行分包商及供货商资格选择上, 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及厂家的指定, 业主有权对其进行认定或者排除, 这样提高了关联公司的利润转移成本。在主要材料靠进口的国家, 对于关税部分也形成较大的负担, 特别是由于东道国产能不足, 又限制进口部分, 关税畸高现象普遍存在。

二、国际避税筹划的手段和基本方法

(一) 国际避税筹划的手段

国际避税筹划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一般可分为两种, 一是利用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进行避税;二是利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避税。其中, 跨国纳税人最常用的手段就是“转移”和“控制”。转移的核心是设法将公司的财产和所得转移到税收待遇尽可能符合自己需求的地方去,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转让定价。控制就是跨国纳税人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 通过对这些组织的控制, 进行有利于避税的安排。转移和控制相辅相成, 转移的实现往往需要依赖于控制, 运用控制是为转移提供前提条件。两大手段都是为跨国纳税人实现国际避税筹划的目的而服务的。

(二) 国际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筹划所使用的重要工具。转让定价, 又叫“转移价格”或“划拨价格”, 是指在经济活动中, 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为了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的交换或买卖过程中, 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而是为了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利益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的转让。转让定价必须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 有关联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往往受同一个利益主体的支配, 他们之间的交易是有利益瓜葛的, 无关联的企业要使用转让定价的方法避税几乎是不可能的。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企业集团利益的支配, 不易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约束, 对商品和劳务的内部交易采取的是与独立企业之间正常交易价格不同的计算标准。他们往往是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 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 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如在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项目中, 联合体成立的租赁公司, 在业务上是为项目顺利进展提供设备保障, 其实际上就是成功扮演了“转移价格”这个角色。它是联合体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利往低处流、费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是转让定价的一般规律。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国际避税, 在很大范围内是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别实现的。跨国企业还可以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的税率差异, 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在国际间转移应税所得实现国际避税。

正确利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到目前为止, 我国已经和全世界8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即企业或个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服务等活动, 往往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的约束, 所以很可能负有双重的纳税义务, 加重纳税人税务负担。因此, 各个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避免对跨国企业或个人的重复征税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免税法、抵税法税收饶让等等。海外项目的流转税负担、所得税及预提税政策的差异、关税负担、税收抵免政策、东道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都是纳税管理的应有内容。不同的交易行为、投资方式涉及不同的税收负担, 应该提前研究。最为关键的是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国不分项和定率抵扣原则, 还没有多层次间接抵免税收政策。因此, 存在多层分包关系企业的税收完税证明能否取得, 以及该部分税额能否抵免还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另外, 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还有通过资金或货物流动避税;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运用不合理保留利润避税;运用不正常借贷避税;利用税境差异避税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等等。为了引进外国资金, 各个国家几乎都开辟了避税港、低税区, 因此利用避税港避税也成了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筹划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三) 国际工程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国际工程在避税中, 一定要熟悉东道国家的财务、税收法律制度。非洲国家普遍以大陆法律体系为主, 税法及劳工法是调节国外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具体税收筹划中分为:

事前安排。在工程项目中标后, 和业主国的商务谈判及合同的签订极为主要。东道国作为承建方, 一般对项目的重视程度较高;如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被誉为该国总统项目, 是3 000万阿国人对中国人民信任的试金石。在商务谈判中, 针对部分不适应中资公司情况的税收条例进行例外设置是有可能的。争取单项项目的税收减免, 关税优惠政策也是政府愿意促成项目顺利实施的体现。特别在我国施工企业利润率普遍较低下, 税收优惠政策极为重要。

进程控制。国际工程施工一般持续时间较长, 又涉及国际原材料采购、多国人员组织, 设计、施工、预制等等, 具体行为活动对税负义务的行程和缴纳有着不同意义, 需要进行充分的税收成本收益分析再进行决策。如上文中提到对于是自己采购设备进行生产, 还是租赁设备, 需要对相关的关税、利润税、增值税税费进行量化分析, 取最优结构。对人工费也是如此, 考量该国的人工成本, 及我国人工成本进行相互的替代转化。同时, 在国际工程项目承建中, 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能力降低税费。在国际工程项目中, 一般越多的国际原材料、设备、人员的结构组成, 相应的关税、利润税、增值税承担越重;本地化越多, 税费部分越轻。而且在和当地公司谈判中, 也较国际供应商容易获得优势地位。

索赔工作中税收安排。在国际工程项目承建中, 索赔部分的税务安排也很重要。由于国际项目竞争激烈, 工程造价透明, 工程预期的利润率也较低。在工程进行中, 充分考虑附加工程及业主变更项目, 对此部分税负采取优惠政策。如对临时进口关税的机器设备转永久进口时的关税减免是可能的, 增值税部分的低税率政策等。

三、国际工程税收筹划的建议

树立重视税负筹划的思想。实事求是和遵纪守法的负责态度, 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一些基本方法和观点是相似的, 但是每个国家、项目、经济活动行为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对该国的税收财政法律体系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 否则可能是夸夸其谈的空中楼阁而不具备操作性, 或者是冒触犯该国法律的风险。在很多国家如果发现企业因偷漏税金而被列入不诚信, 就意味着被永久的驱逐出该国的市场。我们在东道国从事经济活动, 就有义务依法纳税。怎样避免多缴税款, 或在多国重复缴纳才是税负筹划的重点。在西方国家, 一般有专业财经专家对投资国税收法律体系进行研究, 并进行相应税务筹划规避较重税负是很普遍现象, 并设置了专门的岗位人员。一但制定政策后, 作为企业核心政策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和实施。

工程流程再造中结合纳税问题。国际工程项目实施和国内施工流程差异较大, 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计量和监理上执行国际认可的方式。在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方式上差异也很大, 如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是每次计量支付进度款时, 工程承包商都必须附当期的完税证明, 否则不予支付。所以在纳税安排上, 要结合到每一次计量支付的程度, 和国内的一年纳税或整个项目结算时统一计算不同, 否则每次缴纳后的税款是很难在项目后期抵消和冲回的。要在施工中合理安排采购、进度等问题。在工程项目节税方案制定后, 合理的将节税收益体现在每一期的计量支付中。对于制定的节税措施, 应保持高度的机密性。任何企业在税收策略都是企业的高度机密, 不应大面积的散播, 在执行层中, 也不应知道本层其他部分的相关做法。即要准确执行, 又建立相应的防火墙制度和重要单据分开保管制度。

纳税筹划中财务人员的作用。经济越发展, 会计越重要。会计人员提供的“商业语言”, 能够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为纳税策划创造条件。国际工程项目的纳税筹划也主要以项目经理和对应的项目财务经历来制定、实施和修正。财务人员要针对项目及所在国财税环境制订方案, 需要从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 选准策划切入点;需要全面了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规划方案, 结合东道国的各项法规条款将纳税策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也需要获得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认可, 并能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做出有理有据的解释, 维护项目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国际工程税收筹划对我国企业来说还是比较欠缺的, 而且实施更为不容易。采取何种方式安排好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并达到承包商的利益最大化, 对项目管理者来说极为重要。好的施工采购方案和安排, 可以为承包商节省上千万美元的税费。绝对值得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去研究和思考的。加强国际税负筹划方面知识学习, 了解国际税收知识, 研究东道国纳税环境, 借鉴国际流行做法, 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纳税筹划都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韩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管理策略-专访跨国税收管理专家詹清荣博士[J]涉外税务, 2008 (12) .

[2]袁永峰.国内外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08 (12)

[3]滕琳.走出去的税收筹划-访普华永道合伙人黄富成先生[J]新理财2008 (12) .

国际税收亮点工作 第2篇

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为切入点,做好税款源泉扣缴 运用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手段构筑非居民税源管理防线,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和规程,把好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关口,实现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全面控管。建立了层级审核制度和管理台帐制度,即税务管理员受理审核、国际税收管理岗调查落实、税务所出具意见、税政科国际税收管理岗复审、主管局长签署意见上报市局、进行台账登记。经主管税务所初审,认真细致做好调查,同时辅导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义务,审核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确定纳税义务,征收税款,出具调查报告,税政科复核把关,确保了税款征收到位、资料复核到位、档案规范到位,杜绝了税款流失现象的发生。

2011年征收非居民各项税收11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62万元,同比增长108.77%。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48.54万元,房产税64.27万元,印花税0.1万元,征收个人所得税5.5万元。既维护了国家税收主权,又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

国际工程税收征管问题浅析 第3篇

国际工程承包从劳务输出到总承包模式的转变时间很短,而各国税法体系包括征管体系却滞后了很多。—方面提供了征管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另外一方面加重了对外承包企业的税收负担。如何有效的降低税务风险,促进对外企业良性发展和促进两国之间正常的经贸往来,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各国政府以及民间的互动和沟通已经在所难免,而且愈加迫切。

随着中国对外承包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在越来越多的地方保护势力和各国就业形势不乐观的冲击下,这些企业受到了项目所在国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照顾”。其中,税务问题也越来越成为这些企业能否正常经营的绊脚石。除了中国企业自身素质之外,更重要的是项目所在国的地方习惯包括税收征管方式的多变性造就了众多的腐败势力,让中国企业在承担损失的同时还承担着很大的税务风险。本文通过对国际工程税务体系的分析,深刻剖析中国对外企业的困境,以求探讨合理合法解决的有效途径,供业内同行讨论。

一、国际工程税务简述

国际工程承包从劳务输出到总承包模式的转变时间很短,以至于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的税法体系都滞后了很多,进而给相关部门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尤其是落后国家和地区更甚。从税法体系上来说本身并不是困难的事情,却是因为无章可循造成税收征管的混乱,给对外承包企业尤其是不熟悉项目所在地征管体系的企业带来税收负担和资金压力,同时还面临着税务风险,进而影响了企业市场开拓的动力和能力。

笔者从经历的非洲、欧洲、美洲、南亚以及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体系,力图分析中国对外承包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环境,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探讨财务处理的合理性。

从国际工程承包的价格体系来分析,工艺设计和设备供货作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且通过中国出口报关,在项目所在国进行进口清关的实际情况,出口适用出口国及中国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体系,进口适用进口国的流转税体系,而不应当适用所得税体系。

工程服务(包括现场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以及调试服务等)作为发生在项目所在国的营业活动,属于来源于项目所在国的收入适用所在国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体系。中国执行的是营业税体系,又特别明确发生在境外的建筑活动免营业税。

针对以上的活动,无论是非洲、欧洲还是美洲地区,无一例外的征收流转税为增值税和关税,所得税执行按照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或者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中东地区差异比较大,阿联酋免税,叙利亚执行代扣税,沙特没有流转税等。增值税比例一般在16%到20%之间,所得税税率一般在10%到35%之间。

二、跨国税务问题及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如前所述,工艺设计和供货作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其价格在总承包合同中体现出来,项目所在国执行“引力原则”将全部收入纳入所在国征管体系。从流转税的角度分析,因所在国海关已经征收了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不明显,问题就出在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尽管部分国家和地区承认地域管辖权,但是对于合同的执行主体各执一词,造成因缺少相应的税收规定而权力寻租,在这个问题上非洲国家显得非常明显。

中国企业执行合同的模式,目前基本上是采用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分公司的方式来执行。分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经过纳税调整以后征收,但是如果是因为提供不了符合当地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要求的情况下,可能被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外国企业,作为当地税务机关往往会采用一个行业利润率来评定其实际缴纳税款的多寡,进而认定是否有税务违规。个别国家比如尼日利亚、叙利亚则直接通过业主执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从源头按照一定比例扣缴。因中国执行的是居民和地域管辖权,对中国企业来源于全球收入征税,根据税收协定以及抵免税规定进行抵免,但仅以中国税率计算为限,多不退少补。这种情况下,境外多交的税款将得不到抵免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更为严重的是,总承包合同会因为项目所在国的收入界定标准认定要全额纳税,中国境内也重复纳税而不能抵免,更加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并且因此吃掉了企业的利润,丧失了继续发展的机会。

三、征管方式的差异导致财务工作的困境

如前所述,项目所在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无论项目经营成果的好坏。换而言之,项目盈利,如果税率低于国内需要补税;项目亏损,则不能抵免。事实上,中国企业大部分都是低成本战略占据海外市场,与欧洲承包商甚至是当地的承包商的管理方式乃至利润核算均有较大差异,尤其是总承包合同方式基本上锁定了收入而成本却很难可靠地估计,采用核定征收将加大境外税款在境内得不到抵免。

第二种情况,项目所在国采取业主代扣代缴的方式执行,却无法提供承包商的完税证明。越南和叙利亚都出现此类情况,没有完税凭证,缺少了国内抵免的必要手续,更不用说是多交少交了。

第三种情况,项目所在国对全部合同核定征收,而中国并没有放弃对供货和设计部分的税收管辖权,这样除了不能抵免还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蚕食了企业的利润,加大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能力。

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对非居民纳税人及常设机构在适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税收管辖权时划分不清。大部分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国的常设机构是按照居民纳税人来对待的,除非在项目所在国施工期限低于6个月或者没有分支机构,才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对待。这一点,叙利亚的情况比较特殊,对非居民纳税人执行代扣税,成立分支机构仅是执行合同的必要条件。

如果视同居民纳税人,就要对其全球所得纳税(适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或者仅对其项目所在国利润征税(适用地域管辖权)。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仅对项目所在国的利润征税。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则可能适用“引力原则”,对于来源于项目所在国即使不通过分支机构经营也要征税,甚至要对分支机构的全球收入征税。

因此,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应当针对目前业务形式的变化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以便使征纳双方有法可依。

四、税务筹划的探讨

承包企业为了应对诸如此类的探讨,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签署两个合同,一个是项目所在地发生的营业活动部分,一个是国内发生的设计和供货部分,仅将项目所在国的合同提供税务机关,将执行主体规定为分支机构。但是,这种方式需要业主的配合才能完成,好多业主并不同意和认可。原因有二:一是合同风险,因执行主体特别是子公司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风险;二是业主不会因为合同的分拆而受益。如果合同税负由业主承担则是另外一种情况。这就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了难度,操作不好将遭受很大的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结合实务操作,基于现实状况和未来期望提出以下建议和想法,供业内人士探讨。

首先,中国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执行合同的主体形式的确定。按照欧洲国家操作项目的方式,一般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成立独立的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和业主签署合同。而不是中国模式的总公司签署合同后再在所在国注册公司。

以上区别就在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按照欧洲国家的做法,子公司将成为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对合同全部收入在当地完税。子公司通过和母公司签署供货分包合同的方式将供货收入转移到母公司,从而避开了非居民纳税人面临的可能的税负。

而中国公司签署的总包合同从开始就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即使是注册了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也会面临母公司重复交税的风险,特别是代扣税的风险。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上来说,如果在避税地注册一个中转公司,由中转公司和当地子公司以及母公司分别签订合同,从总体上就可以降低税负。当然,前提是税务机关不执行核定征收的方式。

其次,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在签署或者即将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加入此类问题的明确办法,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因法国和摩洛哥政府之间的换文就规定了出口国征税,从而给操作方带来便利和有法可依。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中国税务机关有利的事情,既可以避免转移定价,又可以增加出口企业的创汇能力和增加税收。当然,这需要对方国家的外资引进的态度以及对于施工服务的限制措施来定。

五、结语

国际税收考题2013 第4篇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秒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民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P65 实行单边免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国外来源所得免税往往有严格的限定条件 4点

1、能够享受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有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而且对来源于不征得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一般不给予免税。

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得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如果要享受“参与免税”,基在国外企业持有股分的时间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一般要求持股期限为1-2年),否则就不给予办理“参与免税”

4、还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分红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目的是促进这些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力。

P91 税收饶让负效应的认识 4点

1、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很容易被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给国际避税提供可乘之机,从而会给居住国和来源国都造成一定的税收收入损失;特别是这种滥用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居住国也很难采取应对措施。

2、税收饶让会刺激居住国的投资者将东国的投资利润汇回居住国,从而鼓励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抑制其在东道国的长期经营活动。

3、在各国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税收饶让会诱使一些国家采取“吸引税基”的税收竞争政策,特别是金融和服务业对税率的差异比较敏感,因而在税收协定中加进税收铙让条款会加剧这些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

4、发过国家对本国纳税人的海外投资给予税收饶让,会造成国内的相关产业无法与之进行公平竞争,甚至会导致国内企业破产或被迫迁移到低税国从事经营。

P108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 4点

1、政治和社会稳定

2、交通和通信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P113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可以达到的非税收方面的战略目标很多7点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是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P152跨国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2点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P166美国提出的可比利润法与经合组织的交易净利润率法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6点

1、交易净利润率法比较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

2、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先用受检方与非受控进行的交易来确定利润率,如果受检方没有从事过这类交易,才可以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来确定利润率,但可比利润率法没有这种要求。

3、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多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而可比利润法明要求使用3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

4、交得净利润率法和可比利润法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均为净利润率,但两者略有不同。

5、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

6、美国的可比利润法要求合用四分位点数值域。即它的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25%之间。P175预约定价协议几个目标 4点

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部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A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 B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C应用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够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P20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3点)2(3点)

1、法规不够健全:A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精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B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C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

2、管理存在问题 A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公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B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 C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

P220资本弱化的法规过严会有较大的副作用 4点

1.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本国转移利润,众而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但这却可能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 注入信贷资金,因而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的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如果企业可以众国外关联企业以更优惠的条件借入资金,那么在资 本比化法规这种人为的限制下,企业 就可能被迫从非关联企业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这对企业的经营效率是十分不利的3.资本弱化规定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这与整个国际经济的大趋势是不相符合的4.严格的资本弱化规定还可能会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法遵从成本。

计算题: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若甲国实习免税法,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总额/境内、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选择题:

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跨国企业的收入分配原则:独立核算原则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 第5篇

王军在会议致辞中指出, 当前中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 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积极进展。今年以来,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控制、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等多种手段, 进一步提高了税法遵从度, 有效促进了税收改革和经济发展。

王军就深化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提出三点倡议。一是金砖国家应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加强工作层面沟通交流, 通过多种形式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分享最佳实践, 推动金砖国家经济共同走向繁荣;二是金砖国家应积极探讨构建有效的税收合作法律框架, 从而提升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效率;三是金砖国家应进一步落实G20关于促进包容性发展的倡议, 共同向其他发展中国家适当提供帮助, 提高其税收征管能力。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挑战 第6篇

(一) 常设机构的原则受到冲击

按国际上一般做法, 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 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 才能被认为从该国取得所得, 由该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但由于电子商务虚拟的数字化空间, 和直接通过网络传送商品和服务的在线交易, 使常设机构的设定原则无法适用。外国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置常设机构, 许多国内消费者或者厂商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动力。在此种情况下, 该国便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笔交易进行征税的基础, 造成该国税款流失。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 可不再设立常设机构, 从而致使该国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征税的依据。

(二) 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 可任意选择服务器设立地点, 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 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国际收入, 分摊成本费用, 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 逃避巨额税款, 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目前, 通过离岸金融机构使用电子货币避税、偷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这一切均使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种价值转移和虚构业务来实现避税的目的。另外, 企业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变换站点, 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一个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 网络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 使各国海关无法征缴关税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 使原来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的数量受到影响。尤其是数字化商品通过无形的电子空间在国际间传输, 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 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 交易标的无需经过海关检验, 令海关关税制度鞭长莫及, 造成关税的流失。据统计, 仅1996年美国网上销售软件价值达1000多亿美元, 其中47%销往国外, 而各国对此所课征到的关税却十分有限。

(四) 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它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的范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使得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很难确定买卖者的国籍或每次远程登录者的准确地点, 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 也无法确认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联结因素, 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成为难题。随着网络贸易和国际电子商务出现, 跨国纳税人的活动可以更加自由地超越国境, 产生大量跨国所得。由此引起了税收管辖权行使交叉重叠, 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 产生了各国之间税收重新分配的问题。这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进一步加剧了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 导致双重征税问题。

(五) 国际税收协调困难加大

在传统商业贸易中, 国际税收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处理各国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对流动于国际间的资本和个人的所得进行重复征税的问题。国际间长期合作与竞争已经在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分配格局。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跨国交易,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而具有了“世界性”, 因此, 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 由此使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加大了国际税收协调的难度。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 重新界定常设机构的概念和原则

对于常设机构问题, 应在各国协调一致的基础上, 对常设机构的概念做出调整, 并遵循一个原则:看该“常设机构”是否与利润实现直接相关。如果是, 则应判为常设机构。建议以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中常设机构的原则精神为基础, 补充建立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电子空间基础上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或租用的服务器所从事的营业活动若是非辅助性或准备性的, 可作为电子空间上的固定营业场所认定为常设机构。而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址不能构成常设机构。因此, 采取国际通用的网址和保持网址服务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的做法, 网址和服务器完全可以认定为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同时, 网络提供商如果全部或几乎是全部向某一销售商提供网络服务也可以构成独立地位的营业代理人, 进而构成该销售商的常设机构。

(二) 缓和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

作为电子商务净输入大国, 我们应当在保证我国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解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包括了国家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 而且还包含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及行使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和税收收入的分配权与使用权。它是通过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来确认和体现的。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 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相对比较落后, 收入多来源于国内。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 意在“以强凌弱”, 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力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 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 我国和其他大多数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应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同时, 我国在某些领域的科技输出量及劳务输出量也很大, 对于这部分收入则应适用属人原则进行税收征管, 以促进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税收权益的公平分配, 维护我国的涉外税收利益。

(三) 加强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协调

石油企业国际业务税收筹划 第7篇

目前, 中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为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很难离开海外资源和市场, 因此中国海外资源的利益正一步步变得厚实, 而如何获得稳定、扎实的海外资源, 已经变成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课题。

随着中国海外利益不断扩大, 对外投资将逐渐增加, 当然其核心是为了满足对外部资源的需求不断上升的需要, 以维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地增长。

在此背景下, 作为一个世界经济和政治大国, 中国必须重塑自己的世界观, 必须改变以往的适度介入海外的“被动保守型”战略, 实行“主动进攻型”海外介入战略, 首先要改变被动到积极应对, 然后再到主动谋划与积极介入。目前, 中国石油不少项目投资于一些“政治高风险”的国家, 而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政策。这就要求“走出去”的单位更要对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税收环境有着更加清楚的了解。当前, 国内关于国际业务税收筹划的研究方面的著作还不是很多, 尤其是关于石油企业海外公司方面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本文希望通过对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和石油企业国际业务税收筹划的研究, 给类似跨国石油企业提供借鉴。

2 石油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2.1 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使石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石油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战略物资, 其生产经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 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石油己经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 在某些方面, 它己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物资。据统计, 以油气为原料的化工产品占全国同类设备的比例, 合成橡胶为99%, 乙烯95.5%, 合成塑料为65.7%, 合成氨为30%。以石油为燃料的运载机费占全国同类设备的比例, 铁路运输占58.1%, 公路运输、航空运输、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均为100%, 大量农用机具和排灌设备, 也大多数以石油为主要燃料, 而我国自1993年以来, 一直是石油的净进口国, 进口依存度不断提高。为了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双赢, 我国石油企业必须进行旨在改善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战略实施的税收筹划。

2.2 强大的竞争压力促使石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石油作为一种竞争性产品, 决定了石油的生产归于竞争性行业;中国加入WTO, 国际能源争夺得日益激烈, 越来越多的央企加入了海外寻油之路, 这也决定了竞争的国际性和激烈程度。目前国外石油企业一方面通过实施新一轮的兼并战略, 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 运用成熟的财务机制和丰富的税收筹划经验为企业战略锦上添花。我国石油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 首先就要关注成本, 把战略的重点之一放到成本的降低上, 即实施低成本战略。

3 选择恰当的投资形式

3.1 石油企业海外并购:避税港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及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避税港良好的“避税乐园”环境, 为世界众多跨国公司所青睐。其诱人之处有以下3个方面: (1) 无税负或税负很低; (2) 银行与商业交易活动的保密制度; (3) 外汇管理没有限制。目前, 避税港类型的选择取决于该国或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地理位置等因素。通常分为3种类型: (1) 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 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 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 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 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 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3.2 石油企业国际业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对东道国而言, 是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组织形态, 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支机构, 一般指分公司 (Branch) , 在东道国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受总公司管辖, 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子公司 (Subsidiary) 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在当地设立的独立法人组织。由于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很多方面享受不同待遇。在融资能力上, 分公司财产所有权归总公司, 如向银行融资, 需由总公司出面担保, 若出现纠纷, 可能涉及国际法, 因此融资能力较弱, 子公司作为当地的居民, 可以以自身资产抵押贷款, 出现纠纷一般不牵涉其他, 融资能力较强;分公司不具有东道国国籍, 有时会受到东道国政府的歧视, 难以获得和当地企业完全相同的待遇, 如市场禁入等等, 子公司具有东道国国籍, 可以绕开东道国针对外国公司的一些贸易方面的限制。

4 充分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方法

转移定价就是关联企业之间转移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活动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实行了转让定价税制, 其中最具典范性的首推最新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及其实施规则 (简称“美国规则”) 和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 , 二者已成为国际上处理转让定价税收问题和协调各国税收利益的标准, 也是目前各国制定转让定价税制所参照的基本范例。但相比较于美国规则, 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包括OECD成员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转让定价政策制定更具有指导意义。

4.1 OECD转让定价指南

该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 明确独立交易原则是决定转让定价的基础;该指南虽然对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并不具有约束力, 但该指南鼓励成员国在转让定价操作上与指南一致, 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因此大部分国家均按照该指南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转让定价政策的制定。

指南规定了5种适用于独立交易原则的主要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前3种方法属于传统交易方法, 以交易价格为基础;后两种方法属于“其他方法”, 主要考察关联企业间特定交易所产生的利润, 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

4.2 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

在实际经营中, 转让定价表现为不同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过控制母、子公司之间的有形商品的交易价格来调节公司利润水平。

(2) 通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家名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的高低施加影响。

(3) 通过技术、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的收取来影响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的高低。

(4) 利用产品的销售, 给予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的高低。

(5) 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 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的高低。

(6) 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

(7) 通过总公司管理费用的摊销方法来调节母、子公司的利润水平。

(8)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等, 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4.3 转移定价的效果

(1) 利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所得税。石油企业可以通过在内部贸易中采取转移定价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以减少所得税。

(2) 利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预提税。各国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部分所得, 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往往征收预提税。当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 往往会被征收预提税, 此时子公司可以通过低价向母公司供货或高价向母公司购货的办法来代替所得支付, 将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价款之中, 以减少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3) 利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关税。利用转移定价减少关税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石油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以调低的价格交易, 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另一种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的优惠规定逃避关税, 即降低向自由贸易区内子公司销售半成品的价格, 使半成品加工成成品以后的价值有一半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增值的, 使成品在该自由贸易区内销售可以免交关税。

5 充分利用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和各国税制的差异

石油企业在对外投资经营中, 应当重视研究各国税法。利用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投资抵免、差别税率、加速折旧、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来说, 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开发、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产业;而许多发展中国家, 为迅速发展本国经济, 完善产业结构, 解决普遍存在的资金匮乏和技术、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的矛盾, 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给予普通优惠, 进而达到引导跨国投资方向的目的。石油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 结合其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签署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用以减轻其在非居住国的纳税负担。

6 利用税收协定

为避免重复征税, 目前世界上存在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 根据国际规范,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 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 有的可以免税。

所谓利用税收协议策略, 就是充分利用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达到避税或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目前已经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中哈两国在2001年9月12日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2003年9月15日生效。这对于石油技术服务类的非侨民公司很有利。

7 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直接影响石油企业海外公司的利润水平, 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由于会计折旧方法存在差异, 为石油企业海外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多种, 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况等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 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如加速折旧法, 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 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 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 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 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 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如根据哈萨克斯坦财政郡批准的办法, 允许合资企业加快折旧提成, 以加快投资回收、固定资产的更新。

8 石油企业国际业务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税收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收益,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由于各国在税收征管方式、规章制度约定等方面多有不同, 境外税收环境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语言差异等, 外派人员对当地的税收政策的研究不足, 且通常在当地驻扎一定时期后才熟悉税收政策, 可能导致很多的税收优惠未加以利用, 项目前期为投入亏损期, 对海外公司之后的税收有很大影响, 因此国际项目税收筹划工作难度加大且税收风险较多。

8.1 国际项目所在国的税收环境存在较大的风险

由于石油资源的稀缺性和其在全球分布的不平衡性, 导致中国石油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 可选择的余地并不大。产油区主要集中在中东、南美和西非这几个欠发达地区。这些地方很多是时有冲突发生, 资源与经济、政治的相互关系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会强烈地显示出来。政治的不稳定往往带来政府政策的不稳定, 而税收政策则是其中影响国民经济的重要因素。税收政策的多变往往会使得我国石油企业的当地公司无所适从。

8.2 对当地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充分

石油企业“走出去”在国外开展业务, 必须充分、详细地了解和熟悉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会计、法律等条例, 接受当地专业会计师的指导, 做到账目分明、一丝不苟, 并要拥有本企业精通该方面事务的专业人员。税收政策法规在各个国家不同时期都是不断变化的, 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如果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 就会导致税收法规的滥用或错用, 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8.3 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从发达国家在我国的实践来看, 跨国公司的税务策划意识十分明显。它们在我国投资的公司, 不但都设有税务专业工作岗位, 而且绝大多数都高薪聘请国内熟知税法的人员担任地区总部税务经理甚至税务总监, 以帮助他们全面策划、协调税收问题。然而, 不少国内企业缺乏税收筹划观念。在“走出去”跨国经营的大背景下,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迫切需要向成熟的跨国公司学习, 及时转变观念, 树立强烈的税收筹划意识, 将国际税收筹划当作实现其全球经营目标的有效战略工具, 并养成在财务决策活动中税收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

9 石油企业国际业务税收筹划的改进建议

9.1 培养高素质的熟知国际税收知识的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财务管理活动, 由于各国的税制差异较大, 且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较多, 因此, 对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首先, 要深谙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 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 课税关系相当复杂。此外, 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都无一不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 进而影响企业财务的税务安排。高素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士数量较少, 一般的财务人员又无法胜任这项工作。我国石油企业必须把税务筹划人才的储备和培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9.2 石油企业国际项目税收筹划要具有全局观念和前瞻性

税收筹划是通过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以助于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 这里不仅要考虑单个利益体的税收负担最小化, 还要考虑企业全球各个相关利益体的整体税负;不仅要考虑单个税种税负的最小化, 还要考虑税种整体的税负水平;不仅要考虑税负的最小化, 还要考虑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眼前经济收益最大化, 更要考虑长远经济收益最大化;不仅包括投资者所得的增加, 还包括其资本的增加。只有着眼于全局, 着眼于长远进行税收筹划, 才能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税务筹划应具有前瞻性, 不能杀鸡取卵, 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 因此, 石油企业应有较长时期的总体税务计划。

9.3 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

在自身无法完成税收筹划的情况下, 石油公司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助税收筹划, 例如境外项目部要聘请所在国当地信誉可靠、工作能力强的中介机构, 或者聘请四大等在全球有业务的事务所, 协助项目部做好税收管理及税收筹划工作。工作中应该要求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 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税金预付和缴纳手续, 为项目提供税务事项相关文件, 取得完税证明;应要求中介机构协助搞好项目部税收筹划工作。要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把关, 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法人和自然人开始关注税务筹划, 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 税务筹划正在逐渐地成熟起来, 税收筹划的水平也作为了一个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志。我国对于税收筹划起步较晚, 在思路上受到西方的一些影响, 但是随着经济、政治、法律的发展, 不仅国内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做, 而且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 国际税收筹划的课程也摆在了大家的面前。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 第8篇

目前, 世界各国的财政分权化越来越明显, 地方政府本身的激励机制和收入与支出挂钩的预算管理模式导致政府间竞争不断激化 (Mckinnon, 1997) , 由此引致的国家间的税收竞争不可避免。对于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起源于Tiebout (1956) 的“以脚投票”分析, 后来Zodrow和Mieszkowski (1986) 首次将税收竞争理论模型化, 上述两篇文献是研究税收竞争问题的理论起源。早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辖区间竞争流动性资本导致税率过低、政府支出减少, 后期文献多集中于扩展标准税收竞争模型假设条件以及提出新的分析方法。与早期税收竞争理论相比, 部分文献认为税收竞争的福利效应是不明确的, 有些文献研究结果甚至表明随着税收竞争的不断加深, 税收竞争主体的税收收入可能会增加。

(一) Tiebou模型

Tiebout模型实际上是在分析公共品提供存在“市场解” (“market type”solution) 问题。与中央政府相比, 地方政府预算支出的多样性能够保证“消费-投票者” (consumer-voter) 拥有足够多的公共品选择权, 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提供最佳税收、公共品组合的地区居住。此时公共产品的提供是有效率的, 因为中央政府无法在不使任何家庭福利恶化的情况下重新配置家庭的居住地, 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提供公共品的资金来源于人头税 (head taxes) , 税收的大小与“消费-投票者”所选择的社区所提供的公共品的成本相适应。因此, 税收竞争是有效率的, 提供公共品的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但是, Tiebout模型是一种极端的假设情况, 该模型需要极为严苛的假设条件 (1) , 与现实差距较大;同时, Tiebout模型以及早期税收竞争理论没有考虑到区域外部性问题 (interregional externalities) (Wilson, 1999) 。

(二) 标准税收竞争模型 (2)

传统税收竞争理论就税收竞争的有效性, 以及是否应该进行税收协调存在着显著的分歧。传统税收竞争的基本思想是各辖区通过降低税率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流入, 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结论是税收竞争导致资本流动, 从而使均衡时的资本税率低于最优资本税率, 公共品供给数量低于最优公共品供给数量。虽然该模型已经放宽了Tiebout模型的假设条件, 但该模型的假设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较为理想化, 与现实不符。然而该模型对现实的高度抽象揭示了税收竞争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 为随后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

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尤其重要, 此后多数文献的研究重点在于扩展其假设条件, 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假设可以概括为资本要素完全自由流动, 参与税收竞争的主体是同质的, 均包括政府、企业和代表性居民 (representative citizens) 三个部门, 生产公共品和私人品两种产品;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 各税收竞争主体是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 规模报酬不变。模型分析过程如下:

假设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两种生产要素:流动要素资本和非流动要素劳动力。

其中K、L代表资本和劳动力的数量 (3) 。

根据假设条件, 代表性居民的收入取决于投资收益和工资, 一次博弈中其预算约束函数和效用函数分别为:

其中为代表性居民的投资收益, ρ为资本的税后报酬;G为公共品, C为私人品。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决于税收收入, 而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竞争主体辖区内资本税, 政府预算约束为:

模型假设政府是善意的 (benevolent) , 即以代表性居民的效用最大化为目标, 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既定的。在资本不流动的条件下, 资本税相当于一次性总赋税 (a lump sum tax) 。增加一单位公共品支出相当于减少一单位私人品支出, 政府将增加税率以提高公共品支出, 直到公共品支出的边际效用等于私人品支出的边际效用。因此,

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条件下, 代表性厂商权衡各辖区间资本税后报酬率, 进而导致流动性资本流入资本税后报酬率高的辖区, 均衡时:

根据假设条件, 各税收竞争主体是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为了避免税率的增加导致资本要素的流出, 应相应地增加资本报酬率, 直到资本边际报酬率的增加等于税率的增加时再次实现均衡。因此,

由此可以得到资本税率弹性 (elasticity of capital to tax rate) 的公式:

显然,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 税收竞争导致资本流出产生两种效应:一是生产减少效应, 即资本要素的流出使得生产过程中固定要素投入随之减少, 从而导致生产的减少;二是税基侵蚀效应, 即资本要素的流出导致资本税基的减少, 从而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由于上述两种效应的存在, 使得一单位私人品支出的减少不足以弥补一单位公共品支出, 也就是说公共资金边际成本 (4) (the marginal cost of public funds) 大于1。

其中ε<1 (5) , MCPF是政府公共资金边际成本。由上述两种效应可知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用大于消费私人品的边际效用, 从而导致了效率的扭曲。

模型假设某一辖区单独行动时, 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保持不变。然而在现实经济环境中, 即使在政策反应上存在着时滞, 各税收竞争主体依然会根据其他主体的竞争程度, 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因此, 各税收竞争主体参与税收竞争的结果导致税率向底部竞争 (race to the bottom) 。根据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假设条件, 底部竞争是一种持续的状态, 各税收竞争主体相继降低税率, 导致资本要素在各辖区重新分配, 低税率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低、公共品支出减少。

综上, 根据传统税收竞争理论, 进行税收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税收协调可以提供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最优资本税率为私人品支出的边际效用等于公共品支出的边际效用时的税率。如果各税收竞争主体达成某种协议提高等量资本税率, 均衡时资本要素的分配格局并未发生变化, 而资本税率的提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公共品支出。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 国际税收竞争表现为国家税收主权之间的矛盾, 同时也成为影响主权国家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对外贸易政策等的重要因素。学者们对于国际税收竞争是否导致税率的降低, 是否减少公共产品的提供等问题并无统一的结论。不同学派、不同理论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 进行适当的梳理以及归纳总结有助于客观认识国际税收竞争, 并结合现实经济运行状态适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

(一) 国际税收竞争对税率的影响

1. 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竞争主体税率降低。

以Zodrow和Mieszkowski为代表的学派认为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主体税率降低, 公共品支出减少。他们认为在假设同质辖区数量足够多的前提下, 每个辖区均为既定税后报酬的接受者, 资本具有完全弹性, 资本税率较小程度的提高也会导致部分资本要素的外流, 从而导致各辖区均采取减少资本税率的政策, 并将税负部分转移至流动性相对较差的生产要素身上。该分析结论同样适用于各辖区吸引流动性厂商。传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在约束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厂商将转移到税率最低的地区进行生产, 因而吸引资本或者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竞争导致税率的降低。

Janeba (1998) 以战略性贸易理论为基础, 建立两国模型分析出口补贴导致税收竞争的有效性。模型分析结果表明两国政府均采取补贴的政策来竞争市场份额, 当企业的转移成本为零时, 企业可以在两国之间自由流动。此时政府意识到补贴不仅仅影响出口, 同时也影响企业的区位选择。在均衡时, 政府对于流动性企业的竞争导致辖区内部税率为零, 同时零税率也导致对于商品的消费仅在两国之间进行, 此时税收竞争增加了两国消费者的福利。

2. 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竞争主体税率提高。

从参与税收竞争主体的地位来看, 各辖区间并不是完全均质的, 某些国家在资本存量上具有先天的优势, 如良好的基础设施等。正是由于生产活动存在着“聚集租金” (agglomeration rent) , 产业聚集地区税率提高也不会导致资本的流失, 税收呈现向顶部竞争 (race to the top) 的趋势 (Baldwin和Krugman, 2004) 。

Ludema和Wooton (2000) 认为广义层面上的规模经济和贸易成本导致空间上的聚集, 使得经济格局变为核心工业区域和边缘农业区域, 以增加劳动力流动和减少贸易成本为表现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降低了税收竞争程度, 导致较高的均衡税率。Andersson和Forslid (2003) 运用新经济地理模型, 分析税收和公共品对流动性生产要素区位选择的影响。分散均衡时边际税率对流动性要素和非流动性要素具有显著影响, 辖区间税率的变动导致流动要素在各区域间进行再次分配。显然, 如果各区域间进行税收协调提高资本税率, 均衡时辖区内居民的福利均有所提高。在聚集均衡时, 聚集因素的存在使得辖区不会降低流动性要素的税率, 税收竞争的程度降低。

Baldwin和Krugman (2004) 首次提出聚集租金 (agglomeration rent) 的概念, 他们认为正是由于聚集租金的存在, 使得税收竞争不仅不会出现“向底部竞争”的现象, 反而会出现“向顶部竞争”现象。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 聚集租金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 即经济全球化程度与聚集租金之间呈倒U型关系。Krugman通过检验欧盟国家平均公司税率的差异程度, 证实了理论分析的结论。例如在理论上假设德国、荷比卢经济联盟、法国和意大利为中心国家, 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爱尔兰为外围国家, 1965至2000年间虽然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的平均公司税率的差距在不断缩小, 但是并未出现传统税收竞争理论所提出的“向底部竞争”的现象。

(二) 国际税收竞争影响辖区内公共品提供

传统税收竞争理论认为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主体税率降低, 公共品支出减少, 但是Gordon和Wilson (2001) 认为税收竞争并不必然导致公共品支出的减少, 他们认为传统税收竞争理论在分析税收竞争问题时没有考虑到政府公共支出效应。如果居民能在不同辖区间流动, 政府除了减少税收吸引居民流入外, 还可以增加公共开支吸引居民的流入。在政府官员连任的目标条件下, 政府自觉地减少寻租行为, 并扩大公共开支以争取到更多的选民, 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公共支出的居民效用。Andersson和Forslid (2003) 认为在由税收收入提供公共品的条件下, 公共品支出的规模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的流入。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税收竞争程度的降低并不一定意味着辖区内居民福利的提高, 关键因素在于政府公共部门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效率越高, 即使在税收收入较少的情况下, 政府部门也能够提供较多的公共品, 从而提高辖区内居民的福利水平。

(三) 国际税收竞争影响政府部门的行为

对于税收竞争有效性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协调一直存在着争议, 普遍认为税收竞争有效性的显著分歧在于假设政府的目标是满足辖区内居民利益最大化, 还是满足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即政府是善意 (benevolent) 政府, 还是利维坦 (Leviathan) 政府。公共经济学关于税收竞争的相关文献普遍认为税收竞争减少了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 使其能够更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 但是对于税收竞争是否提高了辖区内公共品支出水平, 是否增加了辖区内居民的福利并没有统一的结论, 福利效应多取决于两种力量 (6) 的对比关系。Edwards和keen (1996) 认为这两种力量分别是政府再次当选的可能性, 以及其自身奢侈消费。Edwards和keen在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础上扩展了政府政策目标, 假设政府同时追求辖区内居民利益及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在缺乏税收竞争的情况下, 政府为最大化其自身利益必然导致课征较高的税收, 而对称性的税收竞争为税率提供一个向下的推力, 即所谓的向底部竞争。在均衡时, 对称性的税收竞争在未改变资本分配状态的前提下增加了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模型假设利维坦政府追求再次连任, 以及满足其自身的奢侈消费 (wasteful consumption) , 而政府自身的奢侈消费可以看做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 但是这部分财政支出并未增加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根据假设条件, 增加公共品支出可以认为增加了代表性居民的福利, 从而增加了代表性居民再次选举该政府的可能性。因此, 在利维坦模型中, 税收竞争对于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 代表性居民在利维坦政府中是否能够增加其自身的福利, 取决于政府增加再次当选的可能性, 以及其自身奢侈消费两个目标之间的博弈。所以, 税收竞争并不必然导致税收向底部竞争。Persson和Tabellini (1992) 认为这两种力量分别是税收竞争的经济效应以及政治效应。具体来说, 经济全球化导致资本要素流动性的增加, 以及税收竞争的出现对整个经济体产生了两种效应:一种是经济效应 (economic effect) , 另外一种是政治效应 (political effect) 。经济效应即传统税收竞争理论的税收竞争外部性, 政治效应是指在中间选民定理的作用下, 选民们通常会选择能够满足其公共品支出偏好水平的政府执政,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共品的支出水平。税收竞争的政治效应抵消了部分经济效应, 税收竞争促进了政府效率的提高。

(四) 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税负分布不均衡

1.辖区规模影响各辖区在税收竞争中税率的大小, 小规模辖区偏好低税率、大规模辖区偏好高税率。Bucobetsky (1991) 扩展了标准税收竞争模型的基本假设, 认为各辖区是非均质的, 辖区规模存在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表现为辖区内人口数量的不同, 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与大规模辖区相比, 小规模辖区是既定税后利润的接受者, 为最大化税收收入, 小规模辖区倾向于征收较低的税率, 从而使小规模辖区内居民福利有所提高;如果大规模辖区与小规模辖区的差异性足够大, 那么大规模辖区与小规模辖区进行税收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两辖区内居民的福利水平。

2.存在多重税收工具的情况下, 资本要素流动性高于劳动力要素流动性, 税负转移到劳动力要素上, 引发税负不公。如果把资本要素的流动性与资本税收弹性结合起来分析, 资本要素流动性的增加可以看做是资本税收弹性的增加, 税收竞争所引发的税率的降低将导致资本要素的流出, 从而减少对资本要素的税收, 增加对劳动力要素的税收。根据Razin和Sadka (1991) 的分析结果, 在一个开放小国中, 即使存在劳动力税收弹性, 税收负担仍然需要由劳动力生产要素承担。对于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而言, 劳动力税收弹性是有限的, 而资本要素的税收弹性是无限的。因此, 小国作为既定税收报酬的接受者, 当辖区税率发生变动时, 资本要素的流出导致税收负担转移至劳动力要素上。Brueckner (2000) 假设劳动力税收具有完全弹性, 居民不仅可以自由选择投资地点, 也可以选择居住地及通勤地, 居民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为预算约束;在劳动力税收具有完全弹性的条件下, 税收竞争模型的结论依然是低效率的。但是, 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下, 与以人头税为基础的有效率的公共品供给相比, 以资本税为基础的低效率的公共品供给更能够满足人们的偏好, 他们会选择居住在资本税率相对较低, 但是资本劳动率相对较高的地区。

三、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

根据税收竞争理论, 国家间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间并无直接联系。很多实证分析表明税收竞争并未导致税率的降低。因此, 进行统一的协调既不实际也不必要。Rasmussen (1999) 对不同条件下的税收协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 认为对于对称性税收竞争来说, 税收协调和限制资本流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对于非对称税收竞争 (7) 的协调来说, 税收协调与限制资本流动对于削弱税收竞争提高福利效应的作用是不同的, 限制资本流动会使小规模辖区福利受损, 两者之间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由于税收协调涉及到让渡部分税收管辖权, 目前各辖区间税收协调多集中于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减少逃避税, 解决上述问题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税收分享机制, 以税收协定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税收协调仅处于辖区间税收协调的最初阶段, 随着税收竞争的不断加剧, 税收协调也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

(一) 建立税收信息分享机制

建立税收分享机制是有效地进行税收协调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目的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收竞争导致辖区内居民甚至是跨国公司福利效应的损失;同时, 如何防止逃避税也成为建立税收分享机制的现实基础。Eggert和Kolmar (2003) 分析了税收竞争条件下税收信息分享问题, 他们认为国家间信息交换的动机和程度与国家规模的大小有关。与大国相比, 小国福利因为进行税收信息交换而受到损失, 小国一般不愿意加入税收信息交换体系。产生上述原因与税收竞争主体参与博弈的次数有关, 一次静态博弈的结果显示不存在纳什均衡, 各税收竞争主体不会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多次动态博弈结果显示各税收竞争主体倾向于进行税收信息交换 (Bacchetta和Espinosa, 2000) 。各主权国家间的税收信息分享多以OECD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TIEAS) 为载体, 以TIEA为框架的各主权国家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有效减少了恶性税收竞争带来的负效应, 为减少逃避税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 以区域性组织为依托实现税收协调

区域性组织内部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是主权国家进行税收协调的典型代表, wildasin (2002) 阐述了各辖区税收协调的三种方式:一是区域组织内部各成员国 (分税制中各级地方政府) 自主协调;二是以税收协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 (coordination by explicit agreement) ;三是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 (coordination by implicit agreement) 。三者比较而言, 区域组织内部各成员国 (分税制中各级地方政府) 自主协调涉及税收主权 (管辖权) 调整进程缓慢;税收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税收协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是目前税收协调的主要方式;由于区域外部性的存在, 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效果较差, 以税收约定为依托的税收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税收竞争。所以, 各主权国家多采取调整税率等相关税收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税收“向底部竞争”。以调整税收政策为代表的税收协调涉及各主权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 而税收制度的改革是各主权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

(三) 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目前, 税收协定是解决逃避税现象、界定相关税源范围, 以及进行税收信息分享的重要税收协调方式。国际上最具有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是《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 很多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上述两个核心范本的影响和制约。对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有效性分析, 多集中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税收协定的多目的性导致税收协定与FDI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但税收协定是否促进FDI流入并无直接定论。然而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对于税收协调的重要作用, 在于税收协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税收协调的范围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约束, 以避免重复征税以及实现各辖区税收信息的分享。另外, 税收协调逐步深化的过程也是各区域福利改进的过程, 无论处于税收协调的哪个阶段, 都应综合考虑影响税收竞争有效性的因素, 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 国家 (地区) 间对于税基的竞争日益激烈, 税收竞争导致参与竞争的主体税率降低、公共品支出减少。但是, 公共经济学对于税收竞争的负效应提出了挑战, 同时福利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新经济地理学等学科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税收竞争理论源于由财政分权制度引发的政府间竞争流动资本的效率问题, 在回顾标准税收竞争理论的基础上, 本文分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问题和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 第9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文化产业,经验与启示

一、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现状及缺陷分析

㈠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水平受制于我国整体税收制度完善程度和税收征管能力的高低一国税收制度完善与否, 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成熟的税收制度在保障财政收入功能的同时会积极发挥其引导、控制和规范效应。相反, 则会扭曲产业发展。新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税收制度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 税收征管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 但从“优化税制结构, 公平税收负担,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促进经济健康”的总体要求来看, 还有差距。

㈡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充分考虑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从理论上说, 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更适合于粗放型经济增长需要。文化产业属于创意性、技术性结构产业, 这就要求与文化产业相配套的税收体制应该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当前我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高”、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服务业普遍征收营业税的现实不利于培育我国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产业主体, 而增值税类型的差异会对文化产业产生不同的影响。文化产品是否具备竞争性优势, 能否拓宽市场占有率都需要税收政策的积极回应、扶持和引导。

㈢1994年税制改革基于产品征收增值税, 劳务和服务征收营业税, 对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服务业发展形成了非常严重的制度性制约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后, 增值税制度又面临着征税范围过小等问题。重复征收、税收负担重、出口不予退税等营业税的缺点成为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劳务和服务业发展的新的制约因素。只有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安排得当, 特别是通过消除营业税的制度性障碍, 进而较好解决重复征税, 使得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发展处于同一起跑线而提升整体竞争力。

㈣总体上看, 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但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比如税收政策对新型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不足, 部分税收优惠有失公平, 优惠政策手段的运用落后, 管理制度不完善, 税收优惠分散、不系统, 优惠范围、手段缺乏协调配合, 导向不突出、方式单一、力度缺乏激励等问题普遍存在。

二、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㈠准确定位, 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经济学理论认为, 税收调节经济活动的能力是有限度的, 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一定要正确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准确选择税收政策运用的领域、范围和力度大小。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 增值税在文化产业的运用是非常普遍的, 这除了与国外税制设置有关外, 还与其不重复征税、环环抵扣等优点密不可分。反观我国税收实践, 文化相关领域普遍实行营业税政策, 不仅造成我国文化企业税负较重, 还抑制了我国包括文化业在内的服务业发展后劲, 税收政策的逆向调节效应比较明显。

第一, 在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应有步骤、有重点的扩大征税范围。文化产业领域内准确获取、监测增值额的信息需求非常复杂, 即文化企业相关增值额信息的获取成本将使税收征管部门望而却步。难怪税收学家艾伦·A·泰特将诸如租赁、代理、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金融服务业定位为“难以征税的货物和劳务”而列入征收增值税范围的禁区。因此, 理性而可行的选择是充分考虑文化产业的研究成本、创意成本, 把文化企业购买的技术设备、知识产权 (稿费、版权、专利等) 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 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投入, 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包括对于文化产品高附加值、高技术的研发。

第二, 税制设置要有自动更新机制。这是由于文化产业具有知识密集、创意驱动和高附加值等产业特征, 文化发展与其他产业发展并不完全同步所致。以版权保护为例, 法国政府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于1985年设立了私人复制版税。消费者购买的每一种能为音像作空白载体的产品价格中均包含着这种版税。这种版税因载体的不同有不同的税率。最近, 法国政府打算对互联网公司征收广告收入税, 即“谷歌税”, 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补贴本国文化产业的目的。

第三, 对于文化产业开征税种要结合特定环境, 择机实施, 否则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如2003年匈牙利政府提出, 要对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营业额征收1%的文化税后, 其主要移动电信运营商马上发表联合声明抗议, 并威胁如果政府开征此税, 将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将税负转嫁给移动电话用户。

㈡制定系统、规范、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所谓系统, 是指税收政策在涵盖范围上相互呼应, 避免了因政策支离破碎所带来的激励范围上的漏洞。尽管世界范围内有关培植创新性产业和促进艺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五花八门、多种多样, 但其实施对象、政策目标与实施手段明晰可见。以与艺术有关的税收措施为例, 国际上目前流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为三类, 一是基于艺术家的税收激励措施。对艺术家, 其作品销售所得享有所得税税收豁免, 无需支付版权税。二是地域类税收激励措施。在指定的“艺术区”内生活或工作的艺术家就其作品销售所得免征所得税。坐落在指定区域内的艺术画廊和剧院就其销售、娱乐门票所得免征税款。地域性减免还包括为坐落或邻近指定的艺术区内复原历史性住宅和产业性建筑物的行为给予历史性税收抵免。这些以地域为主的激励措施的目的是振兴社区艺术, 促进文化发展。一定意义上, 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所具有的空间集聚模式, 催生了诸如巴黎、纽约、东京、米兰、洛杉机等特色鲜明、缤纷异彩, 带有各自文化元素的国际化大都市的繁荣发展, 这与各自国家的地域类文化税收政策不无关系。三是产业类税收激励措施。指定的“创造型”产业 (如电影、电视和录音制品等) , 根据国家规定就其生产数额和发生的相关费用享受税收抵免。所谓规范, 是指充分尊重文化发展自身规律, 按照文化发展内在逻辑设置相关税收政策措施, 尽可能协调好征税的层次性与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例如法国, 早于1948年便颁布了有关电影业政府令, 规定国家对生产、发行和放映等各个环节给予扶持性税收资助。法国国家电影中心 (CNC) 每年的收入大部分来自税收, 电影院卖出的每张票都要缴纳5.5%的增值税、11%的特殊附加税, 每一部在电视上播放的电影都要上缴10%的播放权税。而对于不能在普通电影院里放映、只能在特殊影院里放映且制片商没有权利接受国家资助的, 其所得收入还要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上另外上缴20%的X电影税;正常的电影票卖出后要缴税, 还要在电影制片商、发行商、放映商之间进行分红, 税收对规范各层次利益关系发挥了协调、监督与规范作用。再从法国电影业相关税种看, 征税环节到位, 奖惩分明, 不仅有门票税、电视播放税、录像带税, 还对色情和一般暴力影片征收特别税。从操作性方面看, 美国音乐唱片业的税收政策堪称典范。公司与音乐家可直接签订合同, 由本公司制作人制作, 制作人除工资外, 提成一定比例的版税;也可由独立音乐家与独立制作人合作出母带, 卖给某个唱片公司, 取得版税;如果音乐家已经签约某公司, 可由该公司物色独立制片人, 该制片人按公司的预算制作出母带, 获取制作费, 并从唱片销售中提取版税。税收政策的设置与实施, 在唱片公司、制作人和音乐家之间形成了良好互动, 推动音乐唱片业的发展。所谓有力, 是指税收政策实施力度、轻重合乎政策目标设计和要求, 对不同行为的激励力度适宜有效。以英国开征伊迪税为例, 从1950年开始, 英国对电影门票根据其价格向影院征收伊迪税, 并规定符合取得伊迪税基金资助的资助人资格,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获得伊迪税专项资助。这种税种的设计, 极大地促使美国公司组建英国子公司生产英国影片, 引起了美国电影产业资本和技术进入英国电影市场, 促进了英国电影业的快速发展。

㈢实施行业、区域差别税率, 调节不同行业、区域文化产业同步协调发展对不同文化单位、不同文化产品实行不同的税率可以调节文化资源配置, 引导文化产业朝着符合国家利益方向发展。文化产业当中的差别税率应以政府的文化导向为依据, 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事业和不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在文化产业结构、产品消费结构上, 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 对低俗文化实行高税率;对高端消费市场实行高税率, 对低端消费市场实行低税率。以英国音乐产品消费为例, 为了调节专业发行公司与大众消费市场的消费行为, 英国政府对音乐产业中的唱片销售增收17.5%的增值税 (VAT) , 而对于音乐出版物则不收增值税。这不仅抑制了专业发行促销费用的过快增长, 还刺激和直接引导了大众对音乐出版物的消费水平。在文化产业布局和文化消费对象上, 对政府倡导的扶持地区实行区域税收激励;为少年儿童、农民服务和残疾人群的文化消费, 则应给予税率上的优惠。对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夜总会、保龄球馆等高消费、高利润行业, 可按差别税率开征高消费娱乐税, 以达到其引导、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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