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损害范文

2024-07-17

污染损害范文(精选8篇)

污染损害 第1篇

1 事件概况

2013年5月,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厦门市东部的一个废油桶回收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该加工点无合法手续和生产条件, 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诱导, 非法损毁龙眼果园, 建厂回收废油桶处理后出售, 初步判断其工艺流程是: 废油桶收购—清空废油脂—空桶挤压成块—出售。该厂生产工艺简陋、规模较小, 生产过程中倾倒废油桶中废油至果园中挖掘的无任何环保设施的废油池中, 导致果园植被破坏、土壤污染的严重后果。

2 污染源调查及评估范围的确定

2. 1 现场勘查

废油污染场地属闽南丘陵地带, 土壤以赤红壤为主, 污染场地的生态系统类型为农业生态系统的龙眼林果园, 土壤使用类型为“一般林地”。废油桶回收加工点为北高南低的龙眼林坡地内, 中间为厂区部分, 建有一四方形铁皮屋, 属简易搭盖, 内有挤压机和葫芦吊等机械, 还存放大量有机溶剂、涂料等, 疑为非法接收的危险废物。厂区北侧有一个开挖的废油池 ( 以下称1#废油池) , 面积约200 m2, 深约1. 5 m, 池内倒满了黑色的废油。厂区西南侧下坡地原有一小水塘, 经扩挖后成为面积约200 m2, 深度约1. 0 m的废油池 ( 以下称2#废油池) , 主要用于洗桶和拦截1#废油池流下的油污, 池中也满是棕色含油废水。两个废油池都未采取防渗漏等保护措施。

根据现场初步调查, 该厂造成的污染后果较为严重, 污染区域与周边环境存在明显差异, 区域内土壤中存在大量黑色、黄色等污染带, 废油池、废油池周边、道路和厂区地面约有2 000 m2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尤其是1#废油池, 黑色的油液已经有溢流的趋势, 如遇大雨, 将对下游的水系和土壤造成大面积的污染。2#废油池废水较为浑浊, 上层可见明显油污。

2. 2 场地污染物主要来源

经对1#废油池、废桶中的废液现场采样监测表明, 其石油类含量分别为268 g /L、321 g /L, 折算为质量百分比分别为25. 4% 和34. 9% , 均已远远超过危险废物含量标准GB5085. 6—2007附录B中有毒物质含量判别标准 ( 3% ) 。据此判定, 污染场地的主要污染物为倾倒的废油和油底废物, 为危险化学废物。

2. 3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废油污染场地内共设10个土壤取样监测点, 其中废油池中土样为已抽干废油后池底的污染土样。监测项目为石油类、镍、锌、铅、总铬等共5项, 石油类采用《土壤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 征求意见稿) 方法测定, 镍、锌、铅和总铬按照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方法测定。镍、锌、铅、总铬等4个项目评价标准执行GB 15618—2008《土壤环境 质量标准 》 ( 修订) 中农业用 地 ( p H 5. 5 - 6. 5) 土壤无机污染物第二级标准, 石油类标准参照HJ/T 350—2007《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 暂行) 》中总石油烃的标准值。

评价结果表明, 1 #废油池、1 #废油池北侧表层、1#废油池西南侧路面土壤中石油类指标均超出HJ / T 350—2007中1 000 mg / kg标准, 污染指数范围在36. 2 ~ 262; 1#废油池西南侧路面土壤的锌、铅指标亦超出GB15618—2008二级标准, 污染指数分别为2. 48、1. 07。监测数据表明上述3个取样点土壤已受废油污染较为严重, 其余各取样点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 4 污染损害时空界定

由于违法建设的废油桶加工点自2012年10月以来向该果园场地排放废油废渣, 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在本次环境损害评估中, 以2012年10月作为污染的起始时间。使用google地图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法, 对各个污染区块面积进行测算, 1#废油池污染区占地1 356 m2, 2#废油池污染区面积530 m2, 厂房污染区面积为168 m2, 道路等其他污染区面积为386 m2。整个污染区总面积为2 440 m2, 作为损害评估的空间边界。

3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根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范围应包括事件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污染修复费用。由于尚无证据证明有人身损害发生, 因此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评估范围界定在评估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急处置费用、损害评估费用以及污染修复费用4个方面。

3. 1 财产损失

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看, 环境污染事件片区内主要为龙眼树, 平均树龄6 ~7a, 冠幅直径约4 ~ 5 m, 平均株行距2 ~ 4 m。2013年5月, 由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果园林地现场进行面积、树种、林种、立木蓄积量、经济价值、毁坏程度等进行鉴定。结果为: 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果园面积1 356 m2, 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折算被毁龙眼树36株。按龙眼树价值为375元/株计, 财产损失总价值1. 35万元。

3. 2 应急处置费用

污染事件发生后, 当地政府和环保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对污染事件现场做了先期应急处置, 对污染现场的废油、含油废水和被污染土壤等进行了抽、挖运走, 用新土填埋了1#废油池, 推土填埋了2#废油池的上半部分, 并运走了大部分有机溶剂罐等危险废物。该项应急处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 即直接市场价值法评估, 应急处置实际发生的费用为12.58万元。此次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费用见表1。

3. 3 损害评估费用

损害评估费用包括现场预调查、勘测监测、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以及评估人员的劳务费用等。开展事故损害或损失评估的费用也包括在这一部分, 这部分损失也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经费测算见表2。

环境污染损失调查评估费用为13. 8万元。

3. 4 土壤污染修复费用

本次事件中的污染场地总面积为2 440 m2, 土壤污染深度在0. 2 ~ 1. 0 m范围, 根据各污染区域的面积和深度, 测算出受废油污染土壤的总体积为1 161 m3, 按林地土壤 容重1 . 34 t /m3计, 重约1 5 5 6 t。污染土壤采用异位修复方法, 即污染土壤挖除清运后采用破碎 + 热脱附的方式进行处置。按照污染修复的各个部分投入实物量统计结果, 得到各部分的投入费用, 合计134. 52万元。污染修复费用见表3。

4 结论

经调查分析, 污染场地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油和油底废物, 其石油类含量分别为268 g/L和321 g/L, 均已超过危险废物含量标准, 为危险废物。1#废油池、1#废油池北侧、1#废油池西南侧路面表层土壤的石油类指标均超标, 1#废油池西南侧路面土壤的锌铅指标超标, 已造成了土壤环境的破坏。经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污染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污染场地总面积为2 440 m2, 测算违法倾倒废油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为162. 25万元。

参考文献

[1]陆军, 张红振, 於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赔偿修复机制探索[J].环境保护, 2011 (24) :32-34.

[2]赵志梅, 成翔, 叶萍.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调查工作的探讨[J].环境研究与监测, 2013 (1) :50-51.

[3]郑鹏凯, 张天柱.等价分析法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中的应用与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0, 35 (3) :177-182.

污染损害 第2篇

基于污染损害指数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分析

采用基于污染损害指数的普适公式,对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了评价,并对污染损害指数空间分布与时间变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研究结果表明,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环境空气污染损害指数为5.79,环境空气质量为二级,属于轻污染,并且夏季优于秋冬和春季,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首要污染物为PM10,其次为NO2.珠海、香港、深圳空气质量较好,东莞、佛山空气质量最差,这与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扩散条件以及城市间空气污染的相互影响有关.

作 者:黄晓英 李娟 作者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深圳,518001刊 名: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英文刊名:LIAONING URBAN AND RURAL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年,卷(期):29(6)分类号:X823关键词:污染损害指数 环境空气质量 评价 珠江三角洲区域

光污染,正在损害我们的健康 第3篇

1.光污染及其危害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三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白亮污染:是指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炫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达45%,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身体乏力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

人工白昼: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在都市“不夜城”里,人们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导致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人工白昼还会伤害鸟类和昆虫,强光会破坏昆虫在夜间的正常繁殖过程。

彩光污染:是指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据测定,夜总会和舞厅中的黑光灯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大大亮于太阳光中的紫外线,且对人体有害并影响持续时间长,如果人长期接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眩,出现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还会影响心理健康。

光污染对人眼的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引起视疲劳和视力下降。有研究表明,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的主要原因,并非用眼习惯所致,而是视觉环境受到污染。

2.正在采取的措施

(1)要减少光污染的危害,关键在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布置光源,加强对广告灯和霓虹灯的管理,禁止使用大功率强光源,控制使用大功率民用激光装置,限制使用反射系数较大的材料等措施势在必行。作为普通民众,一方面切勿在光污染地带长时间滞留,若光线太强,房间可安装百叶窗或双层窗帘,根据光线强弱做相应调节;另一方面应全民动手,在建筑群周围栽树种花,广植草皮,以改善和调节采光环境等。

(2)建议国家制订与光污染有关的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还很少有人认识到光污染的危害,因此还没有这方面统一的标准。专家认为在我国城市夜景观建设迅速发展的时候,尽快制订景观照明的技术标准是必要的。专家认为,我国目前从事灯光设计施工的人员当中专业技术人员很少,许多产生光污染和光干扰的夜景观是由不科学的设计施工造成的。

(3)大力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光源。我国的照明比发达国家落后近50年,别的国家早就淘汰的光源今天我们仍在用。由于缺乏专业的设计人员,国内多数夜景照明不仅不节能,还十分刺眼,容易让人疲倦,与国际标准有一定差距。

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一定会依靠自己的能力和智慧逐步解决困扰我们的光污染。

浅析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4篇

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在各国, 各地区, 以及在学术界和立法界都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在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制度和总结各学者观点的基础上, 可将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表述为:环境污染侵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直接或者间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危害到他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或环境权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二、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特征

明确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之后, 有必要对其特征加以阐释, 这样才能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对症下药”。由于环境侵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 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 有着自身的特征, 由于环境侵权的成因, 侵害方式, 因果关系的区别, 其特征学术界不同学者亦有着不同的概括, 例如我国学者邱聪智先生将环境污染损害的特征总结为“不平等性, 不确定性, 延长性, 合法性, 综合性”[1]。那么, 在总结学者观点的基础上, 本文对环境污染损害的特征作以下归纳阐述如下; (1) 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其污染范围的广泛性, 当今世界, 无论哪一个地区, 或多或少都有着人类足迹, 人类进行资源配置过程中不断向环境索取能量, 然后又将“废物”不断的抛向环境。二是污染种类的广泛性, 随着社会经济长足发展, 人类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的同时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层出不穷, 例如按环境要素可将污染分为分:大气污染, 水体污染, 土壤污染;按人类活动可分为:工业环境污染, 城市环境污染, 农业环境污染;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和来源可分为:化学污染, 生物污染, 物理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 能源污染等。 (2) 间接性。即污染不是直接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介质发生的 (3) 行为的行政合法性。环境侵权是伴随人类日常反复进行的正常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而产生, 其加害原因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 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科技, 经济, 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实践中确有污染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但未违反国家或者地方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4) 损害后果的延缓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 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只有部分后果较快显现, 而大多数损害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 这也是环导致境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三、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2]。这可以说是对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1) 有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了有损害后果, (3) 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在学界, 王利明等认为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客观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3]。这一观点首先强调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 由于社会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 很难考虑到该行为是否违法, 同时, 法律也难以面面俱到地将每一个行为是否违法都作出细致的规制, 因此这里强调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污染环境致侵权的行为, 并且损害后果是由于其实施的行为所致, 便认定其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四、完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几点建议

(一)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投保人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这样做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不是直接由加害人承担, 而是通过保险这一手段将环境污染后赔偿不能的风险转嫁给了社会, 实现责任的承担由个体向社会的转化, 从而既使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有了更有力的社会保障, 而且减轻了企业自身的压力,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长足发展。所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 借鉴外国成功经验, 尽快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有针对性地解决环境污染损害带来的社会问题, 显得尤为迫切。

(二) 建立环境损害救济基金制度

这一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行政手段介入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 由政府充分发挥行政职能去筹集保障资金, 当环境侵权损害行为发生时利用救济基金及时有效地保障损害赔偿的实现。当然, 这一制度的建立需要充分考虑到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的问题, 需结合具体国情建立适当的资金来源渠道。据此设立专门有效救济基金的管理部门。明确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应用范围, 即只有企业不愿或无力赔偿, 或无法确定污染企业和污染者时, 才启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救济基金, 使环境损害救济基金发挥其保障功能。正如陈泉生教授所认为的“环境受害的行政补偿就是指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排污费的方法收集赔偿基金, 尔后用此基金对遭受污染物侵害者提供补偿”[4]。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功能上看, 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和预防制度。惩罚性赔偿, 意指超过补偿性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受害者的补偿, 而且是对加害人的惩罚, 这种制度使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 还同时具有威慑, 制裁和预防的功能。是一种较严厉却又行之有效的手段,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时必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条件。

(四)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在认定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 其因果关系难免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况, 即导致某一损害后果的原因多样化, 很难对行为和结果的关联性做出判断, 此时又不得不做出认定, 这就使得在归责的过程中陷入两难境地。由于环境污染行为人与受害人在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性, 考虑到通常污染行为的实施者一方通常为强势的一方, 而受污染损害者一方为弱势一方, 因此在污染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时, 无论损害后果是否为行为人所实施使的损害行为所致,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发生损害后果的行为并且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那么就推定该损害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从而认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如前所述, 对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一方而言这是一种较重的责任承担方式, 但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 这种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有效地保证了被侵权人的权益, 使其在遭受环境污染的侵害后能得到及时的救济。

(五) 在归责原则上适当引用过错责任原则

日本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问题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这一做法值得借鉴。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多元化,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没有区分该污染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 是故意还是过失, 也就是说, 只要造成污染除法律规定免责外均要承担责任。此种规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可以对日本的“忍受限度论”进行参考和借鉴, 在环境污染限度内, 适当引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建起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尤为必要。

本文围绕保护环境污染这个主题展开说明, 分析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研究, 意在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在制度上更加的成熟, 从而推动社会, 经济的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以人为本, 从而实现科学发展,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

[2]邱聪智.公害法原理[M].台湾:台湾三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1984:19-22.

[3]王利明,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281-285.

污染损害 第5篇

【摘 要】 为改善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利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现状分析,指出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损害赔偿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引入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和完善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赔偿基金;公益诉讼

0 引 言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环境。现阶段,由于人类活动频率的增加及活动范围的扩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为了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急需建立科学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对海洋进行合理、科学的开发和利用。

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领域中,由于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害巨大且清理费用高昂,因此,与之相关的国际公约、民间协定和各国国内立法最多,同时也被理论界学者研究最多。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船舶污染控制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被称为“海洋宪章”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油污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油污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这些公约构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将着重分析国内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由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1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制度现状

1.1 适用范围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适用哪些油类和船舶。船舶油污损害适用范围的明确,不仅关系到受害方将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赔偿,同时也关系到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问题。

我国有关调整船舶油污民事法律关系的现行法律体系由我国《海商法》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共同构成。油类的解释从《海洋环境保护法》“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法中对适用油类的定义己从笼统的界定发展到目前的日趋明确和细致。

1.2 赔偿主体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指船舶油污损害发生后,权利义务相对的双方,即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应明确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的主体。

我国没有专门的油污法,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规定,散见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为国家所有,权利由国务院行使。因此,国家是油污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海域为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个体的使用。按照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个人或者法人也可以申请对海域的使用。由此可见,我国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规定非常模糊,而美国对此规定更为明确、全面。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指在油污引起的侵权责任事故中应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的人。一旦发生了船舶油污事故,确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人是处理事故首要解决的事情。

1.3 赔偿范围

我国相关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商法》等都没有专门规定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篇章,但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公认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清污费用、自然资源的损失等。由于此种赔偿请求的计算相当严格,应谨慎考虑相关因素,使之符合合理性原则。

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1)清理污染和防止污染的各种费用,以及由清污防污所导致的相关损失;(2)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3)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经济损失;(4)基于合理性原则对受污染的环境所花费的修复费用及研究费用。我国第一次将纯经济损失包含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之内,通过规范举证责任对单纯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予以适当保护,这无疑是我国在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方面的一个巨大进步。

1.4 赔偿限额

我国法律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采取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方式的原则。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适用《油污责任公约》的规定;国内案件则适用我国《海商法》和《关于不满300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我国对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相比国外要低,美国、加拿大两国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要远远高于民事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救济和充分的赔偿。

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较为完善,对责任限额的规定要高于公约,受害人更容易得到充分赔偿。我国应尽快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赔偿限额。

2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制度不足之处

2.1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无论是与国际公约还是与美国《1990年油污法》相比,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首先应明确各种概念的定义,再进一步制定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美国《1990年油污法》规定,责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包括6个方面:自然资源损害、税费损失、利润和赢利能力损失、生计损失、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害,以及公共服务支出。“损害赔偿责任”的“清除费用”则包括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印第安部落依法支出的油污清除成本和任何人根据国家应急预案支出的油污清除成本。[1-2]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显而易见,与美国相比,我国仅规定了原则性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没有提出损害有哪些具体的方面,而且也没有提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清除费用”,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2.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同时也能起到救济的作用。虽然我国环境损害问题十分严重,但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体制中却没有建立起与环境损害及其赔偿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原油泄漏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会在很长时间内存在。例如,发生在1989年的“美国威廉王子海湾油轮溢油案”,该案经过了几轮的诉讼之后,直到目前还有人提出其造成的危险还继续存在。但是,按照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逾期就再也不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海洋生态损失赔偿诉讼中,由于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程序法运用的混乱。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许多有关涉及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赔偿已经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这一重要途径获得了合法救济。

3 建 议

3.1 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2012年之前,我国虽然已经加入《油污责任公约》,但未加入《油污基金公约》,也没有建立任何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一旦发生重大油污事件,赔偿额不足将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世界上主要有3种类型的法律机制:国际条约体系、美国《1990年油污法》模式,以及加拿大的两套并存机制。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有的石油进口大国之一,是唯一一个既未加入油污国际公约,又未设立国内油污基金的国家。

2012年7月1日,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正式启动。为进一步做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2014年5月,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从而维护了受到环境污染损害却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受害人的权益。

3.2 建立完善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油污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巨大,不仅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而且船舶所有人也常常因巨额赔偿而陷入尴尬的境地,甚至破产倒闭。在海事领域的国际海上保险立法中,强制责任保险有日益强化的趋势,自《油污责任公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积极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海洋环境,并逐渐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所采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也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该办法对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此背景下,对船舶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新的研究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ZHU L,DONG B Y,LI K X.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from Ships in China: A way towar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J].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2013,44(1):93-94.

污染损害 第6篇

1 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农业面源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范围也比较广泛,包含农业面源污染迁移和转化机制研究、污染现状调查、污染负荷估算、排污模型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等各方面。其中美国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研究历史最长且开展研究最多的国家,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点源和面源污染进行全国性系统控制研究的国家之一。高懋芳等基于文献计量对国内外农业面源污染研究发展态势进行研究,发现国外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关注度最高,其次是污染模型的模拟和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评估。

早期的环境污染损害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失,即所谓的“传统损害”。对于“传统损害”,国外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体系,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下的民事责任去追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体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评估和赔偿。

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和生态健康认识的深入,环境污染损害的内涵也逐步得到了拓展。环境自身污染是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根源,但由于环境的公共性和经济外部性,环境自身的污染和损害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直到近年来全球性环境污染事件不断爆发,人们真正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没有生态环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后,环境自身损害也被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范围,它专指由于污染物的不当排放随生态环境自身造成的损害。由于环境自身损害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本身,所以无法像上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一样通过民事责任手段去解决,因此针对这类损害开始诞生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国际公约方面,1969年的《油污责任公约》和1971年的《油污基金公约》都没有将环境自身损害纳入范围,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台的国际损害赔偿公约大部分都将环境自身损害考虑在内了。

在国家层面,由于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应对措施不同,环境损害评估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环境损害的范畴界定和应对措施上。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研究环境损害评估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建立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的国家。其早期的环境损害问题主要是依靠普通法来解决的,但随着环境事件的频繁发生,普通法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欧盟在环境损害方面的研究起步比美国晚,并充分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欧盟为强化环境本身的损害的重要性,在2000年2月9日颁布的《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简称《白皮书》)中规范了传统损害和环境本身的损害的关系,并明确提出,“环境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财产和场所污染造成的损害,而且也包括对自然的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点看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这里的“对自然的损害”很明显即为环境本身的损害。根据《白皮书》的建议,欧盟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即ELD),专门对《白皮书》提议的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了责任规定。

国外关于环境损害研究虽然已经从传统损害扩展到了环境本身损害,解决方式也从民法手段升级到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量化环境损害数额,对环境损害进行量化的经济评估,还没有一个公认统一的体系,各国由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应对措施不同,环境损害评估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尤其在环境损害的范畴界定和应对措施上。另外,目前的环境损害研究主要是针对整个大环境,没有专门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并没有对农业面源污染和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的关系有明确的认证。

2 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发表的农业面源污染相关文献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其次是对农业面源污染现状的调查和研究,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是氮、磷、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重金属等。然而,随着人们对面源污染认识程度的加深以及对环境保护的需要,现状分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在如何管理和控制污染、分析污染的驱动因子与影响因素、评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不足。且国内对模型研究的力度不够,多是借鉴和改良国外模型,缺乏自主创新性。目前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主要多是以典型流域及大型水体污染控制为首要目标。

我国目前对环境损害的内涵还没有一个公认统一的认识,即使在相关文献中,对于环境损害也有多种不一的称呼,如“环境污染危害”、“环境损害”、“污染损害”等。在损害类别方面,我国目前还处于传统损害阶段,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的财产损害评估和赔偿。但是我国目前在环境损害的立法和实践上已经开始从环境私益损害向公益损害过渡,这是实现关注环境自身损害的一个好的开始。我国目前在环境损害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农业污染和渔业污染,两者都有详细的评估准则和评估方法,只是评估对象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损害,未考虑环境自身损害,而且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的实施规定。只有2004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排污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者应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而在环境损害评估方法方面,自环境损害评估概念被提出以来,各种类型的评估方法就被不断尝试运用到损害评估中,包括直接市场法、揭示偏好法、陈述偏好法、效益转移法、等值分析法等,其中,前四种方法又被称为传统的环境价值评估法,主要以货币作为表征,而等值分析法以恢复成本作为表征。中国还没有针对生态环境污染责任的系统立法,虽然对环境损害具有比较明确的上位法规定,但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这一现象导致的后果就是环境损害评价的实践无法开展。

综观国内研究现状,鲜少有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进行研究。目前对农业面源污染的认识和研究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其对农民健康、财产和环境自身所带来的综合损失,导致相应的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所以建立完善的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体系是未来农业面源污染的一个研究方向。

3 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的展望

农业面源污染研究至今,在迁移和转化机制、污染现状调查、污染负荷估算、排污模型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等各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成果。综观国内外研究进展,实行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将是未来农业面源污染研究的新的发展方向,其研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3.1 构建完善的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指标体系

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指标体系,提出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阐述构建目标、假设、逻辑框架等构建思路,确定指标体系的类别并进行筛选,从农业面源污染的污染源评价、迁移转化评价、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评价和环境损害评价指标等四个方面建立指标体系。完善的体系在实际运用中不仅能为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经济评估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也大大地提升了损害经济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

3.2 确立正确统一的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方法

确立评估方法是开展评估工作的基础,正确的方法选择能够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精确度。要在明确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的内涵,明晰环境损害经济评估流程的基础上,研究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的调查和因果关系判定等关键技术环节,最终确立经济评估的原则、框架、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害方法。

摘要:进行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量化污染对农民健康、财产和环境自身所带来的综合损失,对促进利用经济手段深化农村环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国内外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研究进展进行分析,发现国外虽然在环境损害评估的立法与责任追究方面有所进展,但仍然没有公认统一的评估体系和方法,而且也没有专门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的相关研究;国内的环境损害评估无论是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方面都面临不足,其在农业面源污染的应用更是鲜有研究。综观国内外研究进展,实行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损害经济评估将是未来农业面源污染研究新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环境损害经济评估,研究进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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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懋芳,邱建军,刘三超等.基于文献计量的农业面源污染研究发展态势分析[J].中国农业科学,2014,(06):1140-1150.

[3]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90-94.

[4]傅娇艳,丁振华.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价值评估研究进展[J].应用生态学报,2007,(3).

[5]赵军,杨凯.自然资源与环境价值评估:条件估值法及应用原则探讨[J].自然资源学报,2006,(5).

[6]张红振,曹东,於方等.环境损害评估:国际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科学,2013,(05):1653-1666.

[7]J Cho,S Mostaghimi.Dynamic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assessment tool(DANSAT):Model development[J].Biosystems engineering,2009,102(4):486-499.

[8]DC Flanagan,JM Laflen.The USDA water erosion prediction project(WEPP)[J].Eurasian soil science,1997,30(5):524-530.

污染损害 第7篇

1 数据源与研究方法

1. 1 数据源

本文环境监测资料主要取自昆明市环境质量公报; 其他数据资料主要来自昆明市统计年鉴,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昆明市卫生局及防疫站的统计报告等。

1. 2 污染调查区和清洁对照区的划分

根据昆明市的经济发展、工业布局及其他相关条件,将昆明主城区,即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视为污染调查区。三项空气质量主要衡量指标 (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均远低于昆明城区相应指标值的某郊县作为清洁对照区。

1. 3 研究理论与方法

人力资本法亦称工资损失法,是指用收入的损失去估价由于污染引起的过早死亡的成本,是在不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将人因为生病或死亡对社会贡献的差异作为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前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等; 后者包括病人、非医务陪护人员耽误的劳动时间造成的损失。

根据修正人力资本法,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失等于损失劳动日所创造的净产值和医疗费用的总计。当人力资本的平均增长率和货币贴现率基本相等时,损失值可利用修正人力资本法对人体健康损失进行经济估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S———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失的经济评估值 ( 万元) ; P———人力资本,一般取人均净产值 ( 元/年/人) ; M———污染调查区的人口数 ( 10万) ; Ti———i种疾病患者人均丧失劳动时间 ( 年) ; Hi———i种疾病患者陪护人员的平均误工时间 ( 年) ; Yi———i种疾病患者平均医疗费用 ( 含住院费、门诊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 ; Li、Loi———分别为污染区和对照区i种疾病的标化死亡率 ( 1 /10万) 。i种疾病选取的是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中最普遍的三项,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和肺癌,即i1= 慢性支气管炎,i2= 肺心病,i3= 肺癌。

2 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定量评估

2. 1 2001—2011年昆明城区大气污染概况

昆明市目前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分别是金鼎山、东风东路、碧鸡广场、关上、龙泉镇、呈贡新区,另有西山森林公园作为清洁对照点。每个监测点监测的覆盖范围是25 ~ 30平方公里,7个监测点全部开展检测后,基本覆盖昆明主城区域,监测数据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根据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3095—2012) 作下表:

根据昆明市环境质量公报提供的数据作图1、图2。

由图1可知,2001—2011年11年,从2002年开始昆明城区优级天数开始减少,2005年、2006年达到最低值,2007年优级天数开始回升,2011年优级天数和十年前年齐平。

结合图2和表1,昆明城区SO2浓度年均 值在2001—2007年呈上升趋势,2008—2011年有下降趋势。但按新《环境 空气质量 标准》( GB 3095—2012 ) ,在2001—2011年,其浓度年均值均显著超出一级空气年均值浓度限值,且于2004年、2007年超过二级空气年均值浓度限值。

NO2年均值浓度在2001—2011年没有较大的趋势变化,均在二级 空气年均 值浓度限 值附近波 动。但在2009—2011年,超出二级空气年均值浓度限值,达三级标准。

PM10年均值浓度虽然在2001—2011年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在2001—2007年显著超出二级空气年均值浓度限值,达三级标准; 2008—2011年在二级空气年均值浓度限值附近波动。 ( 注: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执行一级标准;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

综上,昆明城区在2003—2008年空气污染较2003年以前加重,2008年以后有所好转,空气整体质量达国家二级空气质 量标准。三种 主要污染 物年均值 浓度在2008—2011年趋于平 缓, 按新《环境 空气质量 标准》( GB 3095—2012) ,2008—2011年SO2基本处于一级空气限值和二级空气限值的中间值0. 04 mg/m3附近; NO2略超二级空气限值标准; PM10略低于二级空气限值标准。因此,昆明城区空气质量的改善仍需继续努力,且有很大的提升余地。

2. 2 定量评估计算过程

为尽可能保证所获取数据的全面、有效和真实,定量评估的数据以2011年相关数据为基础。

根据昆明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 GDP) 2509. 58亿元,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648. 64万人,2011年昆明市人均年职工收入21966元,即M = 64. 864 ( 10万) ,P = 21966( 元) 。

据《昆明市肺癌病人医疗费用支出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昆明肺癌患者人均医疗费73365元 ( Y3) ,慢性支气管炎和肺心病人均医疗费用分别为5075元 ( Y1) 和15400元 ( Y2) 。慢性支气管炎和肺心病患者丧失劳动时间平均为1年和2年 ( T1,T2) ,肺癌患者平均丧失劳动时间为12年 ( T3) 。昆明市慢性支气管和肺心病陪护人员平均误工时间约为0. 04年和0. 05年 ( H1,H2) ,肺癌陪护人员的平均误工时间约为0. 2年 ( H3) 。

由于调查区和对照区三种疾病标化死亡率数据无法获得,本文采用相应疾病全国城市居民死亡率和全国新农村居民死亡率之差近似代替调查区和对照区三种疾病的标化死亡率之差,其中慢性支气管炎为67. 97 /10万,肺心病为54. 76 /10万,肺癌为30. 38 /10万。

将以上数据代入 得出S = 10. 1039亿元,即昆明城区大气污染 对人体健 康造成损 害的经济 损失约为10. 1039亿元,占2011年昆明市全年GDP的0. 4% 。

3 结 论

昆明城区空气污染物主要来自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虽然城区空气质量整体及单个指标值均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但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经济损失仍是不容忽视的,高达10. 1亿元,占2011年昆明市全年GDP的0. 4% ,经济发展代价较高。昆明市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生态城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还需要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及时治理交通污染。

摘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空气污染也在日益加重。本文以2011年相关数据为基础,利用修正人力资本法,对昆明市主城区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经济损失进行定量评估,衡量昆明市主城区经济发展的社会代价。结果显示,大气污染造成昆明城区人体健康的经济损失高达10.1亿元,占其2011年GDP的0.4%。因此,昆明若想建立生态城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还需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污染损害 第8篇

氟是地球上最活跃的化学元素之一, 可以与大多数金属和非金属结合成化合物, 其中部分化合物对动物、植物具有较强的危害作用。环境空气中, 氟化物多以固态类化合物CaF2、SiF4、气态类化合物HF等形式存在, 其来源主要是磷肥、制铝、炼钢、玻璃等工业生产加工产生。本文仅根据在日常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执法中积累的知识, 论述磷肥生产中产生的尾气氟化物HF、SiF4对林业和农业植物的污染损害。

2 氟尾气的产生和排放

2000年以前, 普通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等是主要磷肥品种, 一般生产企业规模小, 技术水平落后, 污染严重。2002年后, 投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化肥迅速发展, 市场份额已超过前者。无论是普通过磷酸钙还是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 均是以磷矿石和浓硫酸为原材料进行化学反应来生产。

2.1 氟尾气的产生

磷矿石的化学成分主要是磷灰石, 其分子式是Ca5 (PO4) 3F及SiO2, 矿石与浓硫酸发生化学反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HF产生后, 一部分逸出, 一部分与水结合变成氢氟酸, 氢氟酸是一种弱酸, 易与矿石中的氧化硅发生反应生成氟硅酸:

氟硅酸水溶液呈强酸性, 化学性质不稳定, 常温下易分解为四氟化硅和氟化氢:

四氟化硅易与水反应生成硅酸和氢氟酸 (四氟化硅是无色固体) :

2.2 氟尾气的排放

从上述磷矿石与浓硫酸化学反应过程看, 产生的气体主要是HF。由于矿石与浓硫酸反应伴随放热过程, 部分固态的SiF4也一并随气体排放, 所以磷肥生产尾气中的主要污染成分就是HF、SiF4等物质。荆州地区是我国华中磷矿区, 矿石中氟化物含量1.5%~2.0%左右, 磷肥生产中, 尾气氟化物产生量占总氟化物的20%左右。磷肥企业由于采用的氟尾气治理技术不同, 排放情况也不一样。一般过磷酸钙生产中, 尾气治理采用的主要是水泼轮洗涤 (一级) 或水泼轮+文丘里 (二级) 洗涤;磷酸一铵生产磷酸工段多采用文丘里+二级空塔进行 (三级) 洗涤。前者处理效果可以达到70%~90%, 后者处理效果可以达到90.0%~99.5%。

3 氟尾气对林业和农业植物的污染损害

3.1 植物叶片细胞组织的结构

氟尾气对植物的损害, 主要是损坏植物的叶片内部细胞组织, 对植物的根、茎直接损害不大。植物叶片主要是进行光合、呼吸和蒸腾作用, 其解剖组织结构主要是由角质层、表皮细胞组织、栅栏细胞组织、海绵细胞组织和维管束等组成。栅栏细胞组织、海绵细胞组织统称叶肉组织, 是进行光合作用的细胞组织。气孔是植物表皮特有结构, 由保卫细胞和孔口以及孔下室组成, 是叶片进行呼吸和蒸腾的场所。在阔叶植物的叶子中, 气孔分布于叶片下表面。在针叶中, 则整周都分布有稀疏的气孔 (图1) 。

3.2 尾气氟化物对植物损害的作用机理

尾气氟化物通过叶片气孔呼吸作用进入组织内, 或与水结合直接进入气孔内。在组织内, 经叶肉细胞间隙进入导管中并随组织的蒸腾作用到达叶的边缘和尖端。由于氟的化学活性极强, 氟即与细胞内叶绿素和各种酶中的钙、钠等离子结合或使磷酸化酶、烯醇化酶和淀粉酶钝化, 使之失去活性, 叶绿素不能进行光合作用, 叶片即出现坏死等病变。尾气氟化物对植物的污染损害, 多发生在生理功能旺盛的叶片上。因为这些叶片的气孔张开得最大, 呼吸强, 所以受损害最重, 而老叶和幼叶气孔开张小, 一般受害较轻。气孔一般白天张开, 夜间关闭。所以, 植物在夜间气孔开张度小时不易受到影响, 而在白天气孔开张度大时, 易受伤害。

3.3 植物受害症状辨别

植物叶片受损部位首先发生在嫩叶、幼芽上。阔叶树受害时, 伤斑主要出现于叶尖及叶缘, 叶片的病变组织和健康组织间区别明显, 两者间形成一条红棕色带, 未成熟枝叶受害易形成枯梢;针叶树受害时, 当年生针叶尖端首先坏死, 并逐渐向下发展, 受害组织先变黄, 然后逐渐变为暗黄色或红棕色, 表皮细胞、栅栏组织、海绵组织的细胞原生质凝结成红棕色团块, 最后坏死脱落;禾本科植物受害时, 首先在新叶尖端和边缘出现黄化、出现暗红色, 随后向叶脉中间发展, 后期出现枯萎。

3.4 尾气氟化物对植物危害类型

磷肥企业尾气中, 往往是HF和SiF4协同产生危害, 而其他燃烧型企业仅HF产生危害, 前者污染损害程度一般大于后者。尾气氟化物对植物污染损害, 分为可见伤害和不可见伤害2种。可见伤害分急性型、慢性型。

(1) 急性伤害是磷肥生产中排出的较高浓度的氟化物, 受气流、气温、湿度等气象条件的影响, 停留在农林植物上, 在较短时间内 (几分钟内即可发生) 使植物受到伤害。远景观察, 污染带内, 受害植物呈暗红色, 污染带外未受损植物呈正常绿色, 颜色区分明显。对农作物来说, 如果此类损害发生在营养期 (快速生长阶段) , 经过田间管理, 基本可以将损失减少到20%左右;但是如果此类污染发生在农作物生殖期 (授粉阶段) , 则会造成绝收。

(2) 慢性伤害是指农林植物, 因长时间或经常接触较低浓度的氟化物而出现的各种生理上的代谢障碍, 如叶片生长发育不良、大小不一、出现不正常斑点甚至枯死, 农作物出现明显的不同程度的减产状态。叶片有时也能出现与急性伤害相似的症状, 但大多数的症状是不明显的。通过长期观察发现, 尾气氟化物对针叶林木的慢性损害是致命的, 初期症状不明显, 当年生叶片受损后逐渐脱落, 老叶片生理功能衰退不断脱落, 枝叶得不到更新, 林木在3~4年内即成片死亡, 松树林特别明显。此类情况一般发生在小规模普通过磷酸钙生产企业的上下风向500m左右的范围内, 在此距离内, 已很少看见正常生长的松树林。

3.5 尾气氟化物对植物损害必须具备的因素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中规定氟化物的最低限值是7μg/m3, 在多次氟化物污染纠纷中, 监测的环境空气中氟化物浓度基本都在30μg/m3左右, 对照点区域浓度在5~30μg/m3之间。研究污染事故现场发现, 尾气氟化物对植物的损害一般具备以下3个条件。

3.5.1 生产企业排放尾气氟化物浓度

发生氟化物污染损害事故的大都是生产过磷酸钙的企业, 而生产磷酸一铵的企业较少发生氟化物的污染损害。前者尾气氟化物排放浓度一般在20~70mg/m3内, 后者的排放浓度在10 mg/m3左右, 未发现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100mg/m3限值, 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企业因治理设施故障出现超标排放而未被发现的情况。

3.5.2 气象条件

尾气氟化物对植物的污染损害, 大都是发生在每年的4月下旬至8月中旬的时间段内, 这个时间段是大部分植物生长、繁殖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当天气突然变成空气湿度大、气压低、上升气流弱、水平方向无风或微风状况时 (夏天即将下雨前的一段时间, 感觉天气异常闷热) , 企业生产排放的尾气氟化物无法快速爬升, 不能有效扩散, 在低空0~30m内, 与空气中的水分子聚集在一起, 如薄雾一般, 向下风向缓慢漂移。在移动过程中, 与植物接触, 即发生污染损害。

3.5.3 障碍物

尾气在缓慢漂移工程中, 遇到障碍物后, 会沿坡度上升, 其前锋越过障碍物一段距离后, 再缓慢降低行进高度, 继续前行, 这样在障碍物的被风面就会形成一定的安全区域。从与行进路径垂直方向观察, 靠近障碍物一面的植物基本不受损害, 而远离障碍物的区域, 受损症状明显。

3.6 植物对氟化物抗性

由于植物叶片细胞组织结构生长阶段生化功能不同, 不同的植物对氟化物就产生了不同的抗性。一般植物叶片角质层厚、气孔少, 对氟化物的抗性就相对要强, 反之, 抗性就弱。

3.6.1 树木的抗性

一般情况下, 阔叶树木较针叶树木抗性强, 常绿阔叶树木较落叶阔叶树木抗性强。阔叶树叶片气孔仅分布在下表面, 固态类的SiF4不易进入气孔, 而针叶树叶片气孔是环形分布, 气态、固态类氟化物均有机会进入。常见树木抗性由强至弱分别为樟树、女贞、大小叶黄杨、构树、银杏、榆树、柳树、柑桔、水杉、雪松、松树等。

3.6.2 农作物的抗性

实践中发现, 叶片表面长有绒毛的农作物抗性强, 叶片新鲜、表面光滑、细嫩的农作物抗性一般较弱。常见抗性强的农作物包括棉花、南瓜、番茄、茄子、辣椒、马钤薯等;抗性中等的包括水稻、玉米、高粱、大豆、红薯、白菜、芥菜等;抗性弱的是:葡萄、甘蓝、菜豆、莴苣、花生、紫花苜蓿等。

4 尾气氟化物污染损害的防治对策

(1) 在磷肥企业周围一定范围内大面积种植抗性强的林木, 如樟树、女贞、大小叶黄杨等常绿阔叶树种, 增加对尾气氟化物的吸收, 减少对其他植物的危害。农作物应选种马铃薯、棉花、茄子等抗性强的, 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

(2) 加大磷肥生产企业尾气氟化物的治理力度, 改善尾气治理的工艺技术, 提高治理效果。过磷酸钙企业尾气治理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磷酸一铵尾气治理必须达到三级以上, 并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修, 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尽早出台新的磷肥企业国家排放标准, 新标准要严于老的排放标准, 老排放标准限值无法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4) 磷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排污时间, 在树木、农作物生长发育的敏感阶段和气象条件不利的情况下, 停止生产排污。

(5) 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磷肥企业, 新建企业应远离农作物种植区和经济林区 (各种针叶林区) , 尽可能减少尾气氟化物与农作物、林木的接触, 降低污染损害。

(6) 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步伐, 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 淘汰关停规模小、技术水平低、污染危害大的磷肥生产企业, 彻底杜绝氟化物的排放。

参考文献

[1]强胜.植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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