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犯罪论文范文

2024-07-01

涉农犯罪论文范文(精选12篇)

涉农犯罪论文 第1篇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 渎职行为往往与贿赂犯罪相伴随

如征地拆迁过程中, 国家工作人员损公肥私, 不认真履行职责, 将集体财产补偿给租赁人, 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

(二) 部分还存在村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相互勾结, 合伙作案

表现为村干部相互勾结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 共同犯罪比重大, 窜案、窝案频发。

(三) 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涉农职务犯罪侵害一方百姓, 受害群体庞大, 社会影响重大, 行政部门形象和威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难点

(一) 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判定标准模糊

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罪的主体要件要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包含农村基层干部呢?根据《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7项公务,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故意犯罪的, 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定为职务侵占罪。

若村民小组组长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本小组财务时,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吞公款, 则应定以贪污或挪用公款罪。

(二) 如何理解从事公务?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才可能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权时, 有些是集体事务, 即单纯的村民自治事务;有些是国家公务, 即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性质的事务, 那么哪些是属于法定的行政管理工作, 哪些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村干部的公务行为判定条件: (1) 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2) 系政府管理行为; (3)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影响公务的性质。

(三) 职能管辖冲突影响打击力度

基层农村干部的极少数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 其他犯罪则应由公安机关管辖。而农村基层组织麻雀虽小, 五脏俱全, 村委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 管理混乱, 村干部往往集国家公务与集体事务于一身, 交错不清, 难以界定村干部犯罪性质,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等法律适用不好掌握。

三、查办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除了主观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外, 制度缺陷、处罚偏轻、监督不力等客观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 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犯罪的预防必须多管齐下。

(一)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应健全财务制度, 完善审批和财务监督制度, 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监督;二是推进村务公开, 帐款分开管理;还要建立群众评议制度, 广泛收集群众意见, 倾听农民群体的呼声。

(二)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队伍建设

一个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领导班子是抵制职务犯罪的有力保障。应严格执行村干部选举制度, 抓好专项教育, 提高村居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 提高抗腐防变的能力;有效的财务监督对防止职务犯罪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强化专业技能的基础上, 更要注重树立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

(三) 明确管辖部门惩治村官犯罪

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履职过程中国家公务和集体事务交叠, 导致村干部犯罪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 个人认为, 基层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 应全部纳入同一机构管辖。从事公务或集体事务, 分别定罪量刑, 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现象。

(四) 加大处罚力度, 形成打击合力

始终保持严打态势, 对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 查处一件。在量刑上应从严从重, 提高犯罪成本, 否则不能有效震慑犯罪, 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各级公检法机关要正确履行职责, 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 形成打击合力。打防结合, 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 强化犯罪预防, 做好法制宣传

对重点岗位进行预防, 如村书记、主任, 以及涉及土地征用、拆迁、惠农资金等项目的工作人员, 对他们进行深入细致、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宣传, 加大监察力度, 从根本上对涉农职务犯罪进行防微杜渐, 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从而保障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廷光.论论量刑原则与量刑公正——关于修改完善我国量刑原则的立法建议[J].法学家, 2007⑷.

[2]孔庆生.腐败与经济犯罪及遏制方略[J].大庆社会科学, 1997 (4) .

检察机关涉农职务犯罪调研对策 第2篇

了农民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活动,保障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改善农村民生措施的落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在刑事管辖权中,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归属检察机关。多年来检察机关已经查处了多种形式的涉农职务犯罪,如涉及农村村镇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项目的犯罪案件。在新形势下,还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

二、涉农职务犯罪表现形式

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1、在农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造、饮水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2、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3、在天然村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砂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工作;

4、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5、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6、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扶、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职务犯罪案件;

7、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各项农村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8、在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实施贿赂,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影响农村稳定的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可以说,在各个涉农领域都有职务犯罪发生。

涉农职务犯罪是一种腐败现象,这种腐败行为极大地损害了社会正义,破坏了经济发展,毒化着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先进文化的传播,而且严重危害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影响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以来,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别是在行业系统预防方面工作力度逐年加大,初步构建了全县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体系。目前,本院共与全县23家部门(单位)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络中心,其中涉农部门18家,占78.26%。本院与18家涉农部门,采取研究制定实施各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办法、成立领导机构、上预防讲座、对涉农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召开座谈会、对存在的漏洞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帮助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长效机制、召开行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分析研究会等措施,开展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同时,我院不断加大涉农职务犯罪力度。2007年以来,我院查办25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就有5件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占总查办数的20%。在**县这样一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来说,比例相当高,而且近三年来还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四、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的特点

从已经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及线索的情况看,我县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案件线索性质单一,均属贪污贿赂类;

2、案件线索均发生在乡镇和村,没有一件是发生在涉农行政事业管理部门;

3、案件线索多发于救灾抚恤金发放和土地开发和国家环境保护领域;

4、手段单一。多采取“雁过拔毛”的方式贪污国家的钱物;

5、以项目为名骗取国家资金;

6、涉案个案金额小,但累积并不小。

五、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成因

一是权力集中,监督不足。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很多重要生产要素(土地、资金等)的开发利用权掌握在部分乡镇和村干部手中。同时,群众民主权力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造成监督失控,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二是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少数村干部独揽大权,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

三是放松学习,淡化思想教育。由于乡镇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得不到

有效落实,有些乡镇和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放松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群众分不清乡镇和村干部哪些行为是公务行为或非公务行为,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勇气去揭发、举报犯罪分子。腐败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六、预防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预防网络,强化预防功能。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延伸至乡(镇)村,以乡镇为中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体系,做到乡(镇)村联动、齐抓共管,增强预防工作合力。选择政治思想觉悟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村民代表为村务监督员,及时发现基层问题的苗头,消除隐患。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监督、乡纪检部门行政监督及政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三道防线的作用。

(二)加强乡镇和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和村干部的管理、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乡镇和村两级组织要加强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倡艰苦奋斗精神,与农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全心全意为农民群众服务,坚决杜绝吃农坑农。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乡镇和村干部素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廉政和法制教育,使乡镇和村干部弄清职务犯罪的特点、危害、产生的原因以及防范职务犯罪的意义。切实抓好对乡镇和村干部的法律宣传工作,深入开展送法进乡镇和农村活动,提高基层乡镇和村干部法制观念。帮助发案单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四)规范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一是要完善管理体系,促使目前乡镇和村双重管理模式向一元化管理模式转变,强化上级监督管理;二是要规范财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要注重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离任审计和抽查审计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的发生;加强跟踪监督,要组织资产自查与审计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严肃处理;三是要建设“阳光工程”,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所务公开,探索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对乡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要广泛宣传发动,调动广大基层群众举报农村干部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只有严格执法,才能震慑犯罪,使之不敢轻易伸手捞取不义之财,从而有效防止和挽回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维护农牧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说话,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意识,知道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

涉农职务犯罪高发原因何在 第3篇

正打算落筆时,遇到山东平度发生纵火事件,心中充塞着悲愤,虽然强征土地、警察抢尸之类恶性事件早已听闻多起。好在这个事件已引起广泛关注,我写本文前《京华时报》有评论,标题旗帜鲜明《欲知平度真相先查征地内幕》;《南方都市报》3月23日社评是《平度事件:村民以身守土,谁在以身试法》;据最新报道,记者证实中纪委受理平度纵火举报……相信这个事件,在全国民众关注下,会有一个公正可信的说法。

那么,让我们心平气和地来讨论中国农村的治理制度问题。

说起来,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通过,2010年修订),此法自公布之日起就开始生效施行。但很多时候,它只是“看起来很美”。

首先是“村民自治”名不副实。“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前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实际上,真正由村民自由、直接选举的很少。曾轰动一时的广东省汕尾市“乌坎(村)事件”,也表明真正的村民自由直接选举,是多么罕见而有新闻价值的事情。曾被广为宣传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领导人沈浩,其实是安徽省财政厅下派的干部。他是党委书记,不是村委会主任,但却是实际上的村级权力组织的负责人。他抛妻别女,在小岗村“舍小家为大家”,鞠躬尽瘁,但其治理小岗村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请问 “领导和支持”“支持和保障”的边界是什么?对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他有决策权吗?有否决权吗?

其次是,所谓“村民自治”上下失控。村干部不是党政干部,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却比官员有更大更直接的财产支配权,又不受村民监督,几个人勾结起来便可为所欲为。

最近,广州中院对白云区明星村党支部书记梁锡全等5人、东华村村委会主任周本财等23人涉嫌受贿的两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梁锡全、周本财有期徒刑,其他26名村官也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刑。29名村干部被认定的受贿款项共计1200万元。

当地媒体报道说“据广州市检察院此前通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成为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群体。2012年查办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财务人员占查办总人数的48.4%。”“这些村官掌握着农村集体组织的人、财、物,尤其是部分通过贿选上来的村官,手中的权力也变成其收回“投资”、捞取更大利益的重要工具。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形式趋向复杂,由过去一人犯罪逐渐向多人的窝案、串案犯罪转变。涉农犯罪多与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说了算有关。在很多村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都是村长和书记说了算,村民会议的平台形同虚设,且村务公开、村账镇记、成立村民理财小组等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尤其是对征地补偿款重大款项的管理,款项的使用、分配没有得到跟踪监督、审计。”(《碉堡式受贿1200万元 白云29名村官齐齐坐监》,《广州日报》2014年3月20日)

所谓“村民自治”的乱象是有目共睹的,为什么要坚持这套制度呢?因为中国自古以来政权就只建到县一级吗?虽说古代也没有乡政权,但如今的人口、产业形态和财富总额岂是古代地广人稀时可比的。古代有宗族自治,现在有吗?能有吗?古代有告老还乡的乡绅主持乡村的公益、调解和教育等事务,现有还能有多少这样的“朝廷命官”?现在也不能和人民公社时代相比,那时的村(生产大队)和组(生产队)并非如其名称所示是纯粹的经济生产组织,而是一套严密的社会监管体系。当然那不是人性化的且不适合市场经济,不足为训。

最近,我去台湾南投县埔里镇桃米里参观“九二一”地震后的重建和村民自治。陪同我的桃米休闲农业区推展协会总干事罗树海先生告诉我,台湾的村和里(乡的下级是村,镇的下级是里)是最基层政府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村民有自己的自治组织、不止一个两个,那是真正的非政府组织。2014年台湾“七合一”(“直辖市”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县市议员、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村里长)选举,其中就包括选举村长(里长)。我想,真正的自治组织,不论是按行业、按年龄,还是按志向、按兴趣,等等,都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而与以一定区域为范围的行政性(带国家与法律强制性)的管理不是一回事。

如果政府的权力(同时意味着责任)正大光明地建到村一级,村官纳入公务员系统的管理考绩,那么乡村治理的乱象会少很多,至少运作要规范得多,责任也更明确。至于行政权力要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这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与预防 第4篇

一、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查处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保障涉农项目资金安全,就必须熟悉和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原因,做到有的放矢。

(一)涉及部门多,政策落实不到位

国家支农惠农项目多,涉及的部门多,不同项目政策规定各不相同。一项支农惠农项目的实施,从申请立项,呈报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均要经过诸多部门和环节。如果不同项目顶层设计的政策规定存在不足,特别是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惩戒等程序规定欠规范,权力过分集中,制约监督不到位,项目资金就会成为不法商人觊觎的肥肉,也会为职务犯罪提供机会和土壤。行贿受贿,内外勾结套取国家惠农资金,滥用职权将项目款胡支乱花,项目实施中偷工减料,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我们深感问题的发生,与政策规定欠完善和监督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二)监督机制缺乏,资金使用随意

查办案件时我们发现,由于对涉农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许多惠农富农资金被挤占和挪用,使用随意性很大。冬令救灾款、旱灾补助资金、春荒救灾补助款、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等特定款物是政府因灾救助受灾户的救命款物,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但在使用中,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不将救灾款用在救灾上,而用于农户门牌制作,小工装卸费,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村组领导待遇补偿,打扫卫生等费用支出。富农惠农项目款成了官员个人的私有财产,任其胡支乱花,无人监管过问。致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不到实处,灾民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备受煎熬,翘首以盼。

(三)为政绩挪用专款,认识存在误区

国家富农惠农项目资金都有随之配套的管理办法等政策性规定,均要求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擅自截留,挪作他用。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的基层官员为了表现政绩突出,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挪用项目款大搞政绩工程,表面工程,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使项目款真正难以实现富农惠农目的。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是党和政府为了解决农村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惠民项目。项目实施当中,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较为普遍,资金被套出后用作道路硬化、亮化,新农村建设,给排水管道、地沟维修,村级办公用房修建,文化广场修建等政绩工程建设,使真正居住在危房、危窑中的群众得不到国家政策的扶持。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许多被调查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大都认为随意挤占、挪用专项惠农资金并没有错。只是用“买米的钱买了菜,钱用在了公摊子上,自己没有装入腰包,没有什么错”。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基于责任心不强或碍于情面不愿监督管理或者被领导干预无法监管等原因,对随意挤占、挪用惠农资金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导致国家惠农资金大量被挤占、挪用。

(四)办公经费不足,挤占、挪用心安

许多基层项目单位办公经费不足问题十分突出。以某县为例,单位每年人头经费1000元,一个40人的单位全年办公经费总计40000元,再加上公务用车每车每年财政保障10000元的燃修费用,两辆车20000元。60000元的办公经费对一个40人的单位来说支付日常的水电暖和车辆燃修费都捉襟见肘,就不要说其他业务需要了,办案中不少单位领导抱怨不断。对其因经费不足而挤占、挪用惠农项目资金心安理得,认为很正常。理由是,必须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全然不顾中央、省、市对惠农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且不惜以身试法。

(五)编造虚假信息,套取补贴常见

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国家惠农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建立单位小金库胡支乱花是涉农职务犯罪的常见特点。惠农项目的实施虽然都有较为严格的政策规定,但在具体过程操作中,有些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编造虚假惠农项目或人数,骗取惠农资金,大肆侵吞抑或指示其他公职人员虚报项目资金设立单位小金库随意挥霍。

(六)制约因素很多,查处难度不小

查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但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制约因素多,查处难度大。一是侦查人才不足。检察官断档,侦查人员不足一直是困扰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侦查人员严重不足形成强烈对比。二是政策学习不深不透。如前所述,不同的惠农项目,与之配套的政策规定各不一样,且惠农项目多。侦查人员查处案件前对所查项目惠农政策学得不深、不透,无的放矢,制约了案件查处。三是专业知识匮乏。惠农项目涉及到许多行业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的缺乏,也是影响案件查处的又一因素。四是干预较多。来自于各方面的干扰、干预是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特点。案件从初查开始就会受到同学、朋友、亲戚的说清,特别是领导的干预会对案件查处带来不小的难度。

二、预防措施及对策

涉农职务犯罪表现出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检察机关在加大打击的同时,积极寻找预防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惩防并举,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将党的强农富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一)做好顶层设计,严肃监管惩戒机制

实现各项强农富农惠农项目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与之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各类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违法犯罪现象表明,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顶层设计尚存在不足和漏洞,为贪腐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致虚报信息骗取专项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挤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政策规定的顶层设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务必从立项申请,呈报审批、资金拨付配套、规划实施、竣工验收,特别应将项目资金监管、惩戒、问责机制确立为富农惠农资金安全的高压线。细化监管、惩戒、问责程序,确定监管主体,克服多部门监管,消除你管我管都不管的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实行责任倒查,从制度上彻底斩断伸向惠农项目资金的黑手,确保项目实施,资金运行安全。

(二)规范运作程序,压缩腐败空间

争取项目,争取资金。到上面争取项目是各级政府部门每年最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年初工作安排年终考核各乡镇、各部门的重要指标。甚至有的地方发文或会议要求交往宽,路子广的干部发挥自身优势和关系网,争取到项目和资金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活动资金。项目、资金需要利用关系、金钱争取的怪圈导致了腐败的大量滋生。一是基层官员为了政绩,完成下达的争取项目、资金任务不惜重金跑省进京贿赂官员。二是为争取项目从单位提取的大额款项是否全部用于活动资金很难说得清楚,贪污犯罪多发。三是诱发其它犯罪。单位其它一些不合理开支,均以争取项目为由冲账报销,或上下串通利用虚假信息套取国家富农惠农资金。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生均是由于项目申请、审批运作程序不规范,未能从制度上规避权力集中,滋生腐败生存的空间,导致案件易发多发。预防和杜绝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途径是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规范项目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等运作程序,让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涂上防腐剂。铲除腐败土壤,阻断腐败根源。

(三)加大财政支持,保障公务经费

单位办公经费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西部基层单位经费不足问题十分突出,经费是困扰单位正常运行的最大障碍,涉农单位也不例外。为此而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国家惠农补助项目资金或挤占、挪用强农富农惠农资金比较常见。司法实践中,许多单位领导叫苦不迭,把随意挤占、挪用涉农项目资金视为不得已而为之,心安理得。显然,违反国家惠农富农政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是错误的。为了预防和解决经费困难问题,应加大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经费投入抑或压缩不必要经费开支,减少经费支出。确保富农惠农资金安全。

(四)强化法制教育,消除认识误区

应该说经过几十年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制意识在逐步增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观念已深入人心。然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些领导却置法律于不顾,超于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认识不到错误。因此,强化法制教育,推进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检察机关应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一要让职务犯罪预防宣讲进学校、进课堂。检察机关联合司法行政部门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将职务犯罪的发生的原因、危害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宣讲,做到人人皆知。二要发挥乡村站室作用,建好预防网络。检察工作服务站和检察联络室是检察机关触角的延伸。发挥好检察工作服务站和驻乡镇检察联络室桥梁纽带作用,利用乡镇服务站室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联系紧密,了解群众呼声,掌握惠农富农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特点,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让廉洁理念深入人心。三要发挥警示教育基地“固定课堂”作用。用已经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定期不定期的警示教育干部,依法履职,廉洁从政。

(五)加强打击力度,形成强大震慑

查处是最好的预防,从严惩治腐败,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发生在群众身边,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阻碍强农富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一是强化涉农职务犯罪刑事审判监督力度,对涉农职务犯罪应从严从快打击处理,坚决克服减、缓、免刑罚过多过滥,震慑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应尽量在案发地农村开庭审判,公开宣判,让农民群众从个案中感觉体会到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从中接受法制教育,激发农民群众检举揭发职务犯罪的热情,形成反腐败合力。三是发挥好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监督作用。对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应及时曝光,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犯罪嫌疑人姓名、职务、案情和处理结果。用舆论宣传的力量对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强大的舆论震慑。

(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弱化办案阻力

现行的司法地方化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成为阻滞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实现的羁绊,亟待改革完善。

实行人财物省级一下直接管理是弱化办案阻力的有效手段。地方化司法管理体制制约职务犯罪的查处已是共识,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严重断档,人才供应不足,行政干预过多是困扰案件查处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更加剧了党政领导干部对案件查处的干预力度。要克服人才不足,办案力量薄弱,行政干预过滥的问题,有效手段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以下直接管理。只有拥有80%案件且与农民群众联系紧密的基层司法机关不受或少受地方的制约,势必将涉农领域的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5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近郊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因土地征用做造成的职务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多,不少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上出现贪污、挪用等问题,如何有理有据查处这些涉农职务犯罪问题就值得深入探讨。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农村;基层工作人员

一、案例简介

2009年,因城镇发展需要某村有2000亩土地被县政府征用规划为物流园区,并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征地每亩按4万元予以补偿(包含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分四批次拨付给该村。该村经过民主商议及村委会认可,决定从补偿款中抽出10%的款项向该村其他有土地的农户购买土地建设安置房,供被征地农户使用。第一批次补偿款下拨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按照事先的决定抽出10%款项后,其余款项全部发放到位。2010年6月,该村账户收到第二次补偿款后,村支书李某在补偿款发放之前私自从中动用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在7月2日案发。案发2日后,李某即将30万元挪用款项打回村里。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该村在土地被征用之前无任何银行存款及集体收入。而关于李某30万元的个人债务也查明,系为他人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由于债权人催帐,李某被迫从补偿款里挪用30万元还债。

二、对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一)对李某涉农职务犯罪主体的争议

对于案例中的村支书李某而言,由于其系村支书,对其是否属于基层工作人员存有争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虽然阐明了村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地位,但并未明确说明村支部是否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因此,若要按照基层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来进行处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讲确实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情况,应该认定村支书的基层工作人员身份。理由有两点:第一,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人员构成看,相当数量的行政村都存在着一些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即既是村党支部的成员又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甚至一些地方的村支书兼任村委会主任。因此,若认定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村集体利益构成犯罪,而作为领导村委会的村党支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同行为而不视为犯罪的话,那么显然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从地

方政府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来看,地方党委对地方政府也具有领导关系,如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虽然刑法并未在职务犯罪中明确规定党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适用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存在任何争议。因此,从这一点上看,案例中村支书李某安全适用基层工作人员的界定。

(二)对李某职务犯罪的认定

1、《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根据2004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七种情形进行了作了说明,在此七种情形下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在这里,需要对这一规定进行说明:第一,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形不止刑法所列出的七种,仅仅是这七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也就意味着,当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了村集体利益而构成犯罪时,首先需要厘清其行为是否在七种情形之内,若不是则不能认定为职务犯罪。第二,根据“解释”的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条文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因此,要判断李某是否构成职务犯罪,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具体行为。

2、对李某职务犯罪的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李某所挪用的30万元的性质。根据案例的交待,李某所挪用的30万元来自于该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补偿款包括三个方面的来源,即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发放程序,这笔补偿款首先要从上级政府下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费用再发放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土地补偿款是作为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安置补助款和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则是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那么在这些款项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其所有权仍然应归国家。李某在第一次补偿款发放完毕而第二次补偿款到账但未分发的情况下挪用30万元,显然是挪用公款,对照“解释”,显然村集体对上述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且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李某作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实施犯罪,应当以基层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定性。有人认为李某挪用的30万元无法区分是第一次补偿款提留10%中的还是第二次补偿款的,但根据上一点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李某所挪用的不论属于哪部分的款项都涉嫌侵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对于该费

用的支配使用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事务,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和侵占,应该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来定性。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舟必漏而后入水,土先湿而后生苔”导致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分析以上案件,可以得出涉农职务犯罪的几个成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首先,权力集中,为村干部贪污大开方便之门,给涉农职务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农村基层工作组织中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较为普遍,村民自治成为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个别人员的个人自治,这种权力集中的现象也使得权力之手最容易伸向金钱。以上案件中,关法村村委的权力掌握在蒙某三人手中,导致该三人用关法村的证明及印章为换取金钱的手段,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其次,财规不全,执行乏力。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扶贫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有了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制度执行未跟上。很多财务人员不坚持原则,或财务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假证明上报、审批手续随意、“专款不专用”的现场时有发生。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由村干部及村民两部分组成。

村干部方面:以蒙文友三人案为例,蒙某系初中文化,张某高中文化,周某高中文化。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处在农村这样的环境之中,思想松懈、放松学习和教育是导致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基层农村干部在工作、学习上长期相对松散,有些干部订报不读报,上班不坐班,放松思想改造,分不清是非曲直,热衷于吃喝玩乐,在囊中羞涩之际将手伸向国家涉农公款。基层农村干部甚至不懂法、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模糊,错误的认为在征地补偿中、在移民补偿中,利用职务便利“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不会构成犯罪,殊不知正是这样的思想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从蒙文友等人的作案手法上看,可以看出该三人最早是在别人不符合移民条件的情况下,收取了别人的费用,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这是被动的受贿,也是该三人走向犯罪的第一步。之后,三人胆子变大,敢以虚报被淹土地的手段,冒领补偿款,将国家财务共同贪污。胆子更大之后,认识到了权利的价值,以自己手中的权利刁难群众领取后期补偿款,主动索取贿赂,不给钱不盖章,情节步步递进,也是思想逐步腐化的证明。

村民方面的主观原因: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更为淡薄,这是致使犯罪分子恣意妄为的另一主观原因。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中的大多数农民群众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仅凭一颗正直善良的心接人待物,加之大多数农民群众对“官、政府”向来有敬畏感,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告官、不愿告官、不敢告官。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了这样的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甚至有的农民群众受到侵害后,诱之以利,反而会成为犯罪分子的有力助手。蒙某一案中,移民户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蒙某等人冒名虚报领取水淹土地补偿款。在事情暴露之后,在蒙某等人的怂恿下,将钱领出,几人共同私分。为蒙某三人的贪污行为铺平道路。

(三)案发单位的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案发单位普遍存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问题。不少单位是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更有单位财务人员集出纳、会计与一身。有的基层农村“村官”直接经手财务,分管领导干部手中更握有大量公款,并长期不交财务,采取自收自支,以打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方式贪污、挪用“涉农公款”。村务不透明、政务不公开,使得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从我院查办的移民补偿款发放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大多数村级组织也都建立了一些村务公开制度,但真正将该制度落实的却很少,绝大多数都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应付检查而已,特别是村级财务管理非常混乱,村务分工不合理,一些乡镇出现村支书兼会计,村主任兼出纳,村委会委员将会计、出纳一肩挑的怪现象。很多村级财务不按规定时间做帐,或一季度做一次,或一年一次,或干脆不作账方便冲抵几年前的不合理支出,这种混乱的局面给“浑水摸鱼”者留下空间。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将很大程度上堵塞涉农职务犯罪的漏洞。广泛推行民主理财制度,落实“三公开”制度,切实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方式。以此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监督管理不力的原因

在涉农职务犯罪中,监督管理制度的失控是涉农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权利过分集中,加上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有限,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这种上级无法监督,平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不正常现象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条件。

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对于村干部的管理,主要依靠的还是村民集体监督,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上级监督部门也只是按只能分工各管一段。在这种监督机制下,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蒙文友等人以虚报、冒领移民户和为非移民户开具移民证明的方式骗取移民补偿款,借机牟利。这些手段、环节隐蔽性不强,甚至可以说明目张胆,犯罪轨迹明显,很多村民都心知肚明,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加上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监督方式,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对财务管理更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理顺各种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有效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确保专项涉农资金及时拨付,按时使用和发放。

四、对查处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路与建议

(一)思路

近年来,国家不断有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如何发挥好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落实好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宣传、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1、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和案件查处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借助各种媒体对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检察机关应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力度。

2、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想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基层组织人员,必须组织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精神,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并充分认识自己从事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通过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整体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觉防腐拒腐能力。

3、加强农村财务、政务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审计制度。乡镇经管站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退耕还林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民主监督。

(二)政策创新

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关系着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基层组织清正廉洁对于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正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认定往往含混不清,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查处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几点建议:

(1)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纳入检查院的监管 农村基层组织虽然规模小,但功能齐全,称得上“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但是由于其人员编制有限,且运作机制灵活,所以在村级组织中往往公务与实务基于一身。农村基层组织在实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清晰的将公务与实务完全明确的分开,而实际上也不需要完全分开,这就给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将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纳入检查院的监管,明确凡是“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都属于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管辖权,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2)统一管辖,分罪量刑

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对于自治范围和经营范围的人员依照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从而与涉农职务犯罪区分开。当然,由于上述统一管辖,分罪量刑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改变,因此应该由相关立法司法部门联合作出决定。参考文献

[1]沈义.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的突出表现及预防对策[J].现代法学.1998(3)[2]李永红.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J].人民检察.2001(18)[3]张现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案件交叉管辖问题探析[J].检察实践.2004(5)

[4]吕桂芬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6)

涉农征地类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第6篇

一、涉农征地类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缺乏有效制衡与规范

1.对征地主体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当地征地工作由各单位临时抽调一定人员实施,他们的人事组织关系不隶属于征地办公室,加上征地工作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造成了对征地主体原单位管不着、临时单位不愿管、相关单位不能管的尴尬状况。这使得对征地主体的管理几乎形成“盲区”,频频引发职务犯罪案件。

2.农村基层干部选举制度不能严格落实和用人机制存在弊端。涉农类征地往往需要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配合,而一些农村选举中“贿选”、“逼选”等背离村民自治意愿的选举方式,致使一些品行不良,动机不纯的人被选任为“村官”,为他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埋下祸根。此外,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任期为五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从而使得一些“村官”在一个村一任就是十几年。这种不注重更新的用人机制容易导致“村官”之间的不正常“默契”关系——只要有人提议,很快就结成贪污、挪用的共同体,共同犯罪。

(二)贪利心理难以有效抑制

1.征地小组成员待遇偏低。虽然每个征地工程都划拨了具体的征地工作经费,但是相对于征地工作的难度、时间跨度、人员及精力投入的程度而言,征地小组成员的收入与付出仍会容易让他们心理失衡。征地过程中的被征土地面积的测量、复核工作均由征地小组成员负责,在这种不平衡的心理下容易催生贪念。

2.惩戒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惩治是遏制职务犯罪动因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当前对涉农土地征用职务犯罪惩罚失当的现象,却强化了征地主体的犯罪动因,突出表现为:一是该类犯罪主体因涉及村委、村民小组,从而给案件带来究竟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管辖的难题,一些案件因为管辖争议或风险而被搁置,形成较大“犯罪黑数”,增强了征地主体犯罪的侥幸心理。二是司法不严,处置过宽,该类案件处理呈现出的缓刑、免刑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现象,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法的预防功能和职务犯罪的成本。

3.廉政文化培育滞后,犯罪容忍度较高。当前许多农村地区受自身发展的制约,廉政氛围未能有效形成,村民对职务犯罪的容忍程度较高,致使部分征地主体腐败犯罪的心理防线更容易突破。此外,随着价值观念多元化,对某些社会不良现象,要统一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来进行谴责,变得非常困难,是非观念甚至可能发生颠倒的现象。例如,某些通过加大征地补偿面积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由于套取的不是某个村民的钱,也不是村集体的钱,而是国家的钱,因此这种行为不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还被认为可以增加村集体收入而受到追捧,行为者亦被认为是有“本事”的人。

(三)保护与管理不足

1.征地程序自身的缺陷。为了涉农征地工作进度如期进行,一些征地办公室、乡镇往往允许征地小组成员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征地补偿数额。这就使征地小组成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了寻租的空间,为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为了尽快完成征地任务,一些地方征地的几个环节往往同步进行,现场查验与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为虚报征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提供了机会。另外一个现象是许多征地项目都是采取“谈一户、签一户,走一户、征一户”的方式推进,为了保证征地的“顺利”进行,一般只是公开相关的征地政策规定,而对于其他被征地人员的姓名、征地面积与位置、补偿标准、补偿数额等不公开。这种不透明的征地方式也增加了征地补偿款被侵害的几率。

2.征地法规繁杂,规治不力。目前关于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众多,但这种层次效力各不相同的规范仍不能避免规治不力的问题:缺乏必要的衔接,甚至相互矛盾;应急性、临时性的规定多,长效治本的少;正面规范的多,责任追究的少。此外,征地规范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存有的疏漏致使一些征地事项缺乏必要的明确性规定,置被征地人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遏制贪腐者对征地补偿款的贪利行为。如“村官”一般是征地小组的成员之一,当被征地是自己的土地时,他们既是征地实施者,也是被征地者。由于没有规定明确的回避制度和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他们在对自己的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补偿标准与数额等方面比一般人更容易侵害征地补偿款。

二、涉农征地类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规范主体行为,加强对主体管理,减少其实施侵害的可能性

1.建立相对固定的征地队伍,加强对征地主体的监督管理。改变过去有征地任务就临时组建征地工作组和“征管不分”的做法,可以尝试建立固定的征地管理办公室,将征地委托交由市场主体实施,由征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同时,进一步提高征地人员的准入门槛,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统一培训与管理。

2.完善农村干部的任职机制。一是严格农村基层组织成员选拔程序和标准。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选勤劳实干、依法办事的人到村委、社区任职。同时加强对基层选举的指导与监督,发现有违法选举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二是注重优化基层组织成员结构。拓宽用人渠道,通过选派军转干部、优秀大学生、党政部门优秀干部等到村委會挂职锻炼,优化基层组织成员年龄、学历、政治素养的结构。

3.加强对权力主体的有效监督,增强发现和纠正职务违法犯罪的能力。一是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监督。在村民委员会中探索成立“廉政建设和村务管理民主监督小组”,兼具党风廉政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财务监督理财小组的“民主监督职能”为一体,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有效落实,参与讨论本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监督本村年度各项经费尤其是征地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参与村委两套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二是强化专门监督实效。上级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涉农土地征用行为的行政管理力度,采取加强上级督察、增加抽查环节和抽查频率等手段,确保制度的落实。同时加强审计监督,对于涉农土地征地用款项的管理与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强化同步监管和事后监督。

(二)内外规正,抑制犯罪动因,降低实施侵害的心理欲望

1.加大打击力度,发挥惩治的基础性作用。一是提高刑罚的确定性与严密性,尤其是重视解决涉农土地征用领域职务犯罪处罚偏轻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的认定,严格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二是健全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有机结合的多元刑罚体系,探索加强涉农土地类职务犯罪经济惩罚和资格刑限制力度的方法,使犯罪行为法律上受惩罚,经济上“破产”,政治上受限制,提高其犯罪成本,促使刑罚预防效益最大化。

2.提高征地主体待遇。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经费的保障由县(区)以上政府统一预算与支付,提高征地人员的待遇标准。同时由县(区)以上政府统一村干部的待遇标准,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和工龄补偿制度,减少农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3.突出预防教育,培育廉政文化。一是实施农村廉洁教育工程。将反腐倡廉教育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展到全体公民,从城市扩展到农村,积极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增进全社会尤其是农村预防职务犯罪的技能。二是建立农村预防工作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托派驻乡镇检察室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时可以在各乡镇、村组以及大学生村官中聘请预防联络员,延伸检察院预防工作的触角。三是针对征地人员进行专项预防。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管理部门把征地人员的廉政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将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贯彻于征地工作人员入岗培训、继续教育、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完善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款的保护,减少被侵害的几率

1.建立征地工作信息平台,增加征地透明度。对于征地方案与政策、评估方案、前期调查报告、征地面积与位置、地上附着物名称与数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与金额、补偿款发放进度等信息公布在征地工作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公示,确保被征地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2.完善征地流程,规范征地程序。一是进一步明确县(区)、乡镇、村在涉农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做好征地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进一步突出各个部门与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关系。二是以视频拍摄、第三人现场见证等方法把现场核查、评估、征地补偿款发放等重要事项固定下来,强化对征地款的保护。三是对关键岗位的征地人员进行定期轮换,对可能影响征地工作公正开展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3.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补偿标准。尽可能规范、统一同一地区的补偿标准,消除同一征地项目因征地小组成员不同,补偿标准差异过大的现象。在补偿标准制定、修订时引入听证、专家论证等严格程序,提高制定补偿标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应及时更新征地标准,每年或一定时期更新浮动标准,做到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步。对同一个征地项目,也尽可能遵循同一标准去补偿,浮动的上下限必须合理、公正且经过严格审核、监督。■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发案规律和特点 第7篇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要件

1. 从犯罪主体看, 罪犯大多为村、镇 (乡) 干部。

我县查办的12件涉农职务犯罪中10名犯罪嫌疑人为村、镇 (乡) 干部, 反之各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涉农职务犯罪的情况较少。这一现象表明与“三农”工作联系越紧密的层面越容易滋生涉农职务犯罪, 要谨防“近水楼台”式的侵犯农民切身利益的涉农职务犯罪。

2.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都离不开利欲熏心。

我县查办的12件12人涉农职务犯罪均以贪污贿赂罪名立案, 但是查办的结果不管是渎职侵权案件, 还是贪污贿赂案件, 罪犯犯罪动机都是为了牟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利欲熏心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3. 从犯罪客观方面看, 大多发生在土地征用、退耕还林环节。

我县查办的12件12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贪污挪用的款项大多为退耕还林补助款, 所以这些涉农职务犯罪的症结都在土地、林地上面。围绕土地、林地的利益冲突相当突出, 是导致该类涉农职务犯罪发生的客观因素。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苗头性问题

1. 集中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柳河县近年来经济发展态势迅猛, 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 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一些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村一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土地国策意识和土地法律意识强化力度不够, 作为村集体土地一线管理者和保护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 甚至利用职权为己牟利, 加剧了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的产生。为此, 县委县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整治, 但是在具体整治过程中, 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畏难、敷衍或者徇私的情绪, 使整治工作无法深入推进, 甚至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2. 农村“两委”选举中显现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 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 以前人们都不愿意当的“村官”越来越成为一个“肥差”。所以农村“两委”选举竞争激烈, “两委”选举中出现贿选行为, 甚至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破坏正常选举活动, 也有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3. 涉农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着国家

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 各项涉农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流向农村、农民, 在涉农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过程中, 个别人员私欲膨胀, 发生一些“揩油”现象。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在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中, 要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重, 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 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制, 不断开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途径, 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1. 加强队伍建设, 打好形象工程攻坚战。

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及从事涉农工作的相关机关干部要组织经常性学习, 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反腐倡廉文件, 树立良好的工作服务形象。

2. 强化管理制度, 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根据农村工作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形成比较完善的村级行政效能建设制度体系。

3. 落实监督机制, 规范办事程序和行为。

(1) 要加强政治监督, 重点加强涉农工作干部在贯彻执行新农村建设政策情况的监督; (2) 要健全公开公示及审计制度, 对农村土地开发利用、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投资开展等情况定期公示, 对村级基层组织主要干部定期进行审计; (3) 要建立举报信息制度, 建立信箱、举报电话, 设立专门工作的群众代表, 接受群众监督; (4) 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职能部门及基层组织进行重点监督, 如有群众反映, 及时查处纠正, 对构成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人和事坚决一查到底, 绝不姑息迁就。

4. 开展预防教育, 提升防腐拒变能力。

在机关内部或召集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开展专门的涉农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活动。采取座谈会、培训会、法制课等形式对农村的工作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做到警钟长鸣;对于近年来本地发生的涉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 并开展“以案释法”和“现身说法”等教育, 从而使广大干部能吸取教训, 引以为戒, 同时增强法律意识, 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

5.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 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建立和完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机制 第8篇

一、柳河县涉农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 发案态势趋高化。

2005年至今年4月份, 我县共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五十余人, 占查办职务犯罪人数的60%, 2006至2008年共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三十余人, 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人数的70%, 今年1-4月已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6人, 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人数的50%以上, 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形势严峻。

(二) 犯罪主体多元化。

从涉农职务犯罪人员的身份来看, 享有涉农项目和资金审批、管理权限的涉农部门干部涉案的较多, 享有涉农项目和资金申报、发放权的乡镇干部人员涉案的占较大比例, 对村级事务、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级组织干部则是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

(三) 犯罪形态窝串化。

由于国家对涉农项目的实施和涉农资金的投放都有严格的约束, 单人作案有很大难度, 且容易被发现, 因而涉农案件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 通常表现为涉农部门负责人、乡、村党政主要领导与财会人员合谋或上下级串通作案。我县立案查办的涉农案件中窝案串案比例居高不下。如2010年立案查办的柳河县红石镇林业站站长田某、林业总站站长刘某、林业局工作人员许某, 三人合谋采取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林木补偿款等手段作案, 贪污公款近20万元。

(四) 涉案罪名集中化。

在我县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 犯罪人员多采取与项目审批人员串通, 虚报征地、退耕还林面积冒领补偿款或虚列开支、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公款不入账挪作他用等手段, 因此, 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上。

二、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的产生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一样, 有着共同的历史、现实因素。同时, 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又有自己特定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权力过分集中是涉农职务犯罪的首要诱因。

由于各项涉农政策的落实, 涉农项目的申报、审批, 涉农资金的管理、分配、发放等权力掌握在县、乡、村的基层干部手中, 加之部分基层干部特权思想严重, 以“家长制”代替民主集中制, 基层监督又流于形式, 致使犯罪不可避免。

(二)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原

因。在农村, 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在财务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力。有的村级主要干部直接经手财务, 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 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三) 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不严易引发犯罪。

涉农项目的申报、审批环节不公开、不透明容易诱发犯罪, 一些单位为申报立项而向项目审批部门领导行贿, 一些项目审批部门领导也利用手中权力向申报单位索贿, 极易引发上下级共同犯罪。

(四) 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三、对我县涉农职务犯罪的几点预防建议

涉农职务犯罪大量发生是多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 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和手段, 从根本上加以预防和遏制。

(一) 加强基层民主管理与监督, 切实做到监管上无空白。

一是要健全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权力约束机制。各级涉农部门要探索实行重大涉农问题和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杜绝搞“一言堂”。二是要加强政务、村务公开。只要是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都应该向群众公开, 特别是涉农项目的申报、审批, 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应及时向公众公开, 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切实提高涉农政策落实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二) 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切实做到财务管理上无漏洞。

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等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务制度, 杜绝白条子、假票入账等现象, 杜绝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 加强涉农单位人员素质建设, 切实做到组织上有保证。

对于村级组织干部, 特别是村支部书记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组织部门应严格按照选举办法执行, 坚决杜绝以家族势力、宗族势力或贿选等不正当手段进入村级组织干部队伍的现象发生, 真正将群众信任、党委满意的人选入农村基层组织。

(四)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切实做到预防上有成效。

涉农犯罪论文 第9篇

一、对司法会计的理解与认识

(一) 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 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 为了查明案情, 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数量进行专门检查, 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二)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是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 是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而开展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 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查办职务犯罪等经济案件, 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

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要想胜任此项工作, 必须同时具备会计学、审计学、法学、逻辑学等多个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 并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实践中, 很多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要么是兼职其他工作, 要么是由侦查人员半路改行, 不少基层检察院对司法会计不重视, 认为司法会计不如法医等其它门类重要, 忽视了对司法会计人员的培养,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另一影响司法会计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司法会计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 目前法医和文检两个门类的工作细则已实施近一年, 作为传统的三大技术门类之一的司法会计的工作细则却迟迟未出台, 这无疑给司法会计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二、司法会计在基层涉农职务犯罪中的应用

农村基层是国家惠农政策贯彻执行的最前沿、第一线, 离百姓最近, 乡村职务犯罪的发生、查处是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 因此查处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很重要的职责。

(一) 司法会计在查处基层涉农职务犯罪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体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农村基层财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不完善, 因此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较多, 该类案件普遍具有涉案时间长、跨度大, 涉及的会计资料多, 账目混乱等特点。而犯罪嫌疑人都会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掩盖侦查人员在遇到此类案件混乱繁多的财务资料时往往束手无策, 这就需要司法会计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梳理, 及时有效地固定关键证据, 全程提供技术支持。

从侦查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开始, 司法会计就可以提前介入, 发挥自身专业技术特长, 结合被举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制度、被举报人的职务等对举报的线索进行全面分析, 提出在核实举报内容时需特别注意的财务会计资料, 为侦查部门制定初查方案提供帮助。

在初查时, 司法会计可以协助侦查人员对举报线索涉及的被举报单位的有关会计期间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 防止出现遗漏重要财务会计资料而后期无法弥补的情况, 并运用司法会计检查, 从混乱复杂的财务会计资料中, 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为掩盖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 为进一步的侦查提供线索, 指明方向。

立案之后, 司法会计可以根据犯罪性质、犯罪嫌疑人职务、涉案经济事项活动规律等有针对性地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例如在单位出纳涉嫌贪污的案件中, 司法会计就要第一时间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检查库存现金的实际结存情况, 并且检查现金日记账, 即对犯罪嫌疑人经管期间的现金日记账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并注意核对各期余额是否衔接。结合检查银行存款、会计凭证以及发票、收款收据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确定现金应结存额, 对该时点的现金应结存额与实际结存额是否相符做司法会计鉴定。另外还要注意通过检查嫌疑人经手、管理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以发现嫌疑人的其他作案情形, 查清全部案件事实, 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并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保证案件无瑕疵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

(二) 司法会计在基层涉农职务犯罪其他环节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 很多司法会计还仅仅应用在反贪部门侦查职务犯罪方面, 主要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或鉴定, 却忽略了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提请批捕、审查起诉、预防等环节同样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反贪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后, 就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作为案件关键性证据的财务会计资料, 必须通过委托司法会计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来判断现有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是否全面、准确, 是否符合作为定案证据的要求, 必要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为侦查监督部门是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提供技术协助, 从而缩短了办案时间, 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在公诉阶段, 公诉人要指控犯罪, 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因此需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在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时, 可以通过司法会计对现有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以便确认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问题, 如存在问题, 建议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司法会计在公诉阶段的应用, 为职务犯罪最终的有罪判决提供最有效、最有证明力的专业性技术证据, 保证了案件质量。

基层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民生, 事前预防比事后惩处更重要。基层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司法会计可以提前参与到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的审查、监督中来, 使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监督制约, 弥补管理上的漏洞, 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趁之机, 从源头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发生。另外, 涉农职务犯罪发生后, 司法会计在查办具体案件时可以针对发案单位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 提出整改的措施, 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健全该类单位的财务与内部控制制度, 预防类似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

[2]张一龙, 张申生.《司法会计及早协助职务犯罪侦查》.

[3]冷玉梅.《司法会计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功能分析》.

涉农犯罪论文 第10篇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 主观方面

文化水平、政治素养低, 道德理想灭失, 追求个人享乐主义。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 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 走上了腐败的道路, 触犯了刑法。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头脑中产生“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等错误认识, 他们身上出现的问题, 表面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 实质上却是他们的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法治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学法。部分基层组织负责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 不敬畏法律, 个人主义膨胀, 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还有的人认为法不责众, 只要大家都贪了、占了, 组织上就不会追究。还有的耍小聪明, 认为就他们几个人干的事, 只要自己不说, 就不会出事, 抱着侥幸心理。

(二) 客观方面

经济, 经济落后、生活贫穷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个基本原因, 而活跃的经济活动往往又会加速催生一些涉农职务犯罪。近几年经过政府改革, 精简了村干部职数, 村干部工作的难度和繁简程度较以前大大增加, 但大部分村干部待遇偏低, 村干部工资收入在4000-7000元左右, 付出与所得失衡[1]。

法律和制度, 职务犯罪前监督缺失, 职务犯罪后惩罚缺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单位、部门、行政村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监督、管理制度, 这样就导致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办事不依章法, 完全凭自己的个人意志悠意行事, 独断专横。涉农职务犯罪对象被查处后多数被判处缓刑, 对于基层组织的这些本来身份就是农民的负责人, 从政治上、经济上都影响不大, 没有形成震慑力。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 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影响了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总体来说, 涉农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廉洁。

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群众利益, 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涉农职务犯罪中贪污罪的目标就是让私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占有农村公共财物[2]。受贿罪是出于个人获利的目的, 利用手中的权力交换财物, 以成行贿人之私利, 损害的却是村民的合法利益, 制约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

涉农职务犯罪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 直接影响了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 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直接代表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村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政策, 行使权力, 维护农村公共利益, 但是我们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为了个人私利, 滥用权力, 使得政策走调, 权力变样。结果, 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惠农政策在农村得不到执行, 制定的工作计划得不到全面落实, 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破坏农村生产、生活秩序, 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涉农职务犯罪引起民怨民恨, 社会反响大, 引发大量的重复举报、联名举报、多头举报, 有的案件甚至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破坏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检察机关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打造一支专业精、能力强、人力分布均匀的侦查队伍, 智慧办案、科技破案。培养年轻侦查干警, 强化经验丰富的老干警办案激情, 充分利用传统兵法计谋办案, 采用现代信息分析涉农职务犯罪领域特点, 根据涉农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预测未来查处犯罪可能遇到的问题, 超前采取应对措施, 掌握工作的主动权[3];重视侦查、取证手段, 严守办案程序。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大部分为年龄偏大的村支书、主任, 虽然其本身文化水平较低, 但社会经验丰富, 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传统兵法计谋, 打破其心理防线;运用现代侦查设备巧妙合理的获取物证。

“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民生工程案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妨碍新农村发展大局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重拳出击, 集中反贪、反渎中坚力量及现有最先进的侦查设备;优先车辆调配、办案经费单独拨付。打击涉农职务犯罪重点发生的几个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涉及‘三农’财政性资金、粮农补贴资金、扶贫幵发资金、退耕还林等支农惠农资金审批、发放、管理领域。”克服办案人手不够及办案设备和经费不足的缺陷。

建立联席机制, 与纪委、审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对涉农职务犯罪快侦快结快诉, 避开“人情网”的影响[4]。在涉农侵害村民利益中, 有些行为触犯党纪, 但没有触犯刑法;有些行为只违反政府行政规定, 未触犯国家刑法规定;有些行为既违反党纪, 也触犯刑法。与纪委、审计部门通力合作,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 也让侵害村民的违纪行为无所遁形, 在多部门的共同监督和参与下, 让“人情网, 打招呼”失去效力。

侦防结合, 重视检察建议, 坚持一件案件一检察建议。加强与涉农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 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到实处, 通过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且具有普遍性意义的, 积极通过向行业系统进行推广。通过采取法律讲座、法制宣传等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 加强对农村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在起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 邀请其他村委工作人员现场观摩, 直接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从而将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农村开展普法教育, 通过加强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使其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而阻止权力滥用, 为打击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奠定群众基础。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成因,危害,对策

参考文献

[1]汪军.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分析[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3-11-23.

[2]彭新林.我国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和对策[N].人民法院报, 2014-1-8.

[3]刘超.探究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EB/OL].正义网, 2012.

涉农犯罪论文 第11篇

项目审批环节。一是利用项目推荐、审核权,帮助相关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然后以“活动经费”的名义收受贿赂。二是接受他人的请托,成为其与上级有关部门打交道的全权代理人,帮助其争取上级惠农项目。三是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人为降低标准,利用职权为达不到立项要求的项目开绿灯,收受贿赂。

验收审核环节。一是在验收中,收受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所送贿赂,使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通过验收。二是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疏于核实,致使项目建设单位报多建少、以旧充新,骗取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资金拨付环节。一是故意拖欠、截留施工单位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为顺利拿到工程进度款,向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二是未认真履行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在项目施工单位存在擅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未予以实施等应暂缓或停止拨款的情形下仍然拨付补助资金。

农机补贴环节。一是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对农机购买者真实身份及购机用途的审核职责。二是有的农机主管部门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审核工作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和便利,收受贿赂。三是明知乡镇农技站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料中存在先购机后申请的程序违规问题,仍违规同意。四是农机主管部门人员虚构农机购置,擅自套取农机购置补贴。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涉农犯罪论文 第12篇

一、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 犯罪主体职务级别较低且犯罪类型较为单一但犯罪主体多为实权掌握者

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涉及领域广, 主要发生在农村水利工程、整村推进、国家扶贫开发等项目。犯罪主体虽涉及不同的多个部门, 但职务级别较低, 多为副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和村集体人员。此类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直接负责人, 也有掌握资金的财务人员, 这些人拥有项目的决策权和财物的管理权、支配权。

(二) 犯罪过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近几年来, 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增大和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 以及“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措施的出台, 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新的发展态势, 即作案形式由过去的单独犯罪为主转向共同犯罪, 这类共同犯罪参与者为利益共同体, 在作案过程中心照不宣, 配合默契, 犯罪目的容易得逞, 难以被发现和举报。同时, 案件基本不涉及农民群众的个人直接利益, 农民群众直接知情的少, 即使知情也认为和自己关系不大, 主动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不高, 增加了此类犯罪的隐蔽性。

(三) 犯罪手段相对简单, 多为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直接侵吞

一是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采取虚列造表、伪造签字、使用虚开的发票报销等手段, 套取国家涉农资金。二是私自截留, 集体私分。

(四) 危害后果严重

在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 犯罪主体虽然职务级别低, 然而一旦腐化堕落, 它直接地侵害的是最基层广大农民的利益, 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 不利于基层和谐发展和稳定。

二、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原因

(一) 从行为人主观上分析, 主要是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价值观、人生观取向上出现了偏差

他们当中, 除了极少数原来思想素质较差之外, 大多数是好的, 曾做出过贡献, 但由于平时只注重业务工作, 长期不参加思想政治学习, 腐朽思想乘虚而入, 侵蚀了他们的灵魂, 他们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 于是逐步蜕化, 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 在客观上发生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与新农村建设资金入不断增大的现实相比, 支农、惠农资金使用, 资金用途监管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存在制度滞后于现实需要的现状。二是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如“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等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2.权力运行缺乏监督。

一是相互监督缺乏。领导干部相互之间往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二是上级部门监督不力, 制约机制缺失。三是缺乏群众监督。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 造成涉农资金走向最末端的农村基层组织, 基本不存在内部控制, 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包包账、断头账、小金库等现象, “专用专款”的现象还常有发生。财务管理混乱, 给此类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打击不力。

当前, 涉农职务犯罪的惩防体系不够健全, 使执法时遇困局, 不能到位。此外, 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还存在实刑轻刑化、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等现象, 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起不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三、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 切实加强基层干部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

强化涉农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使工作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 增强抵御多种腐朽思想的能力。首先应学习法律和培养良好的道德规范。其次, 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 这样才能抵制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二)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继续深入推行“村账乡管”, 完善财务收支监督机制;实行审计监督, 对乡村两级干部和涉农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 由农民群众定期对干部进行评议, 实行群众监督;加强政务和村务公开, 构筑起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制度防线。真正把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 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

首先, 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其次, 加大打击力度。克服“作案的多, 查处的少”的不利局面, 使犯罪行为人减少侥幸心理, 不敢作案。涉农贪污贿赂犯罪, 危害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 又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健康发展。对其中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 要做到发现一起, 打击一起, 起到以点带面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同时, 要注重研究涉农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不断改进办案方法, 逐步完善办案手段, 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强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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