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规定范文

2024-05-14

资产减值规定范文(精选9篇)

资产减值规定 第1篇

现行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遏制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行为,但是,笔者认为,现行准则不能完全堵住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漏洞,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资产减值转回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

尽管财政部三令五申禁止企业为调节利润秘密计提减值准备,但在利益驱动和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仍有不少公司明知故犯,现行准则的规定恐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从防范公司舞弊的目的来看,此项规定尚可理解,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

1.1.1 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从理论的角度讲,资产的本质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当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经济利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当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未来经济利益时,转回资产减值。这样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1.2 资产变现时同样产生巨额收益。

据有关制度规定,资产变现时,该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也应该转回,资产的转回减少了当期费用,增加当期利润。因此,现行准则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公司操纵利润的随意性,但是,无法控制公司在资产变现当期获取高额利润。

1.1.3 上市公司仍可通过流动资产减值的转回操纵利润。

普华永道的一位注册会计师认为,目前上市公司常利用的办法是用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来操纵利润,而利用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来操纵利润则相对少些。笔者认为,由于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减值采用的方法相对固定,因此通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操纵利润不但不容易操作,而且太过明显,一般不为上市公司所采用。而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转回为更多公司用来操纵利润。现行会计准则在有关流动性资产的计提转回方面与原有的规定并没有多大变化,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并不能堵住上市公司利用流动资产的计提转回操纵利润的漏洞。

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1334家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为2543.623亿元。其中,坏账准备为1900.006亿元,占计提总额的74.70%;存货跌价准备为179.668亿元,占计提总额的7.0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为170.049亿元,占比6.69%;被现行准则禁止转回的三项资产减值准备为271.846亿元,占计提总额的10.69%。而在2006年上半年共计186.327亿元的各项减值准备转回总额中,坏账准备转回为119.546亿元,占转回总额的64.16%;存货跌价准备转回为34.125亿元,占转回总额的18.13%;三项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11.979亿元,占转回总额的6.43%。这些数据说明,上市公司主要利用流动资产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来操纵盈余。

1.2 可收回金额的确认和计量难度比较大。

在判断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时,只要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就确认资产减值。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取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但是,公允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判断比较困难,所以,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就有一定的难度。

1.2.1 公允价值确定难度大。

公允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在选择时存在先后顺序。第二种方式是“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家格确定”。第三种方式是“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但是,这两种方式不易在我国现阶段使用。因为,第二种方式对完善的活跃市场的要求很高,我国现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很多资产市场还没达到完善的程度,这样市场上的价格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不能认定为公允价值。第三种方式中“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现行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可供参考的方法,但是在无法得知类似交易信息的情况下,还需要其他方法协助。这些都给公允价值的应用带来困难,也给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带来操纵空间。

1.2.2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难度大。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受未来各年现金流量、折现率和期限的影响。未来各年现金流量估计要求技术水平比较高,操作难度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是指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确定折现率时,如何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的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1.3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实施困难。

现行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准则趋同。但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看,资产组要在我国企业中好好实施难度非常大。资产组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目前,我国的管理水平还达不到使用资产组的要求。因为,在使用资产组时,需要与之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但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预算的惯例,我国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缺乏经验。(2)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因为划分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应否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客观上可能使企业随意扩大或缩小资产组来调节利润。

1.4 商誉减值测试困难。

商誉的减值测试要结合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这本身就蕴含了大量的操作性问题,如何认定所属的资产组,是否会产生商誉错误的分配给过小的资产组或者过大的资产组?过小和过大将直接影响商誉的减值测试结果,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利润表。由于这里包含了太多的主管判断因素,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也缺乏判断标准,这将是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灰色地带。

1.5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2004年1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制度,但是,上市公司在执行通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数据的提供、测算及审核经常由一人承担,违背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2)资产减值准备的授权审批机制不完善。资产减值准备不论金额大小,一般都由经理审批。(3)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资产减值准备内部审计弱化,形同虚设。这些都反映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总而言之,现行会计准则虽然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明确了长期资产减值的不可转回,增强了信息的可比性,现行准则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有一定的防范作用,但它仍为上市公司留有盈余管理的空间。

2 解决对策

2.1 进一步完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

完善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是有效实现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的重要途径。因为资产减值的计提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而公允价值的本质是基于市场价值的判断,凡偏离市场价值的判断都不是公允的。为了合理确定市场价格,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必须规范和健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为此,国家应逐步建立起各行业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建立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市场报价系统,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信息资料,真正使评估价值接近市场价值,以减少资产减值会计中的主观因素,为计提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客观性、公正性提供直接依据。

2.2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比较复杂,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对资产减值问题审计过程中,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比较扎实、职业经验较为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来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当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如认为不合理,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若被审计单位不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当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引起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有效遏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盈余,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3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还应具有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决定了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而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通过岗位继续教育等方式来加强对会计人员在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业务能力培训;同时,应注重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使会计人员在判断和表达经济业务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严格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2.4 完善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资产减值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上市公司必须将资产减值测算、审计和审批三项职务相分离,有不同人员负责;并且对测算人员要具体分工。(2)规范资产减值的授权审批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不论金额大小,一般都由经理审批,我国这种审批机制是不健全的。为了解决此问题可以将资产减值准备测算额的大小分别向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审批。当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时,授权经理审批;比例较高时,授权董事会审批;当金额巨大或事情特别严重时,报告股东大会审批。(3)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审计人员应随时跟踪、随时监督,随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帮助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减值准备内部控制制度。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资产减值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公允价值

参考文献

[1]晓河.资产减值新规能否堵住利润操纵漏洞.证券时报, 2006.

资产损失暂行规定 第2篇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

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

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

件1)。

(五)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现金损失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

且一贯遵守。

2.抽查凭证,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

3.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

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获取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

件。

5.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现金损失,应取得责任认

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应取得有关司法涉

案材料。

7.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并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坏账损失的审核

1.评价有关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是否存

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

对一致;

(2)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结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采用下列步骤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存

在:

①审核构成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

②抽查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1)申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损失的,实施如下审

核程序:

①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

否准确;

②审核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

正确。

(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

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3)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

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

件;

③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②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

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

证据:

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②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

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

据:

①企业的专项说明;

②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5.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

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

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

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6)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坏账损失税前

扣除的具体金额。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依据有关境外证明材料,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

额。

(8)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

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2.存货损失真实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

贯遵守。

(2)确认存货盘点日盘亏数量。

①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②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存

货明细账核对;

③审核存货盘点,获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

确认为损失。

(3)获取并审核纳税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3.报废、毁损存货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

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存货。

①取得存货盘点表;

②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③取得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

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

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①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②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

鉴定证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④取得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责任

认定、赔偿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⑤残值情况的说明。

(3)被盗的存货。

①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案、结案证明材料;

②取得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材料;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材料。

(4)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5.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的存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失。

2.固定资产损失真实性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

且一贯遵守。

(2)评价固定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有关规定。

(3)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核单位

所有。

①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抽查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③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审核。实地观察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并进行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等;

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

文件;

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和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取得下列证

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

额;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

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的具体金额;

(4)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1.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

失。

2.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

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递延资产明

细表,复核加计正确。

(2)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审核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状态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取

得下列证据: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取得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

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理赔的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

准文件。

5.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

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

额。

四、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审核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3)评价无形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无形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

(4)审核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审核其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本期摊销额及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是否正确。

①除另有规定者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

前扣除;

②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

期摊销;

③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

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④购买的计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2.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

取得下列证据:

(1)资产被淘汰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证

明;

(3)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

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无形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3.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无形资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

金额。

五、投资损失的审核

1.确认投资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短期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

符。

②获取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审核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向证券公司等发函询证。

③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审核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向

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④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

调整。

⑤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⑥审核申报损失的短期投资增加项目的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审核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长期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审核申报损失的长期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审核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

④审核股票权证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必要时,应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审计单位发放股利情况。若股票权证等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适当披露。

(3)债权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

授权批准手续。

③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取得盘点表,核对其所有

权及金额。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投资损失应取得下

列证据: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3.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六、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

1.确认评估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1)获取资产评估报告和附件,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记录的资产评估损失额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收

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应取

得下列证据: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

税调整证明资料。

3.确认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确已形成的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1)获取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3)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属

于政府行为。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

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

证明;

(3)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

3.确认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确已形成的财产损失,并扣除政府拆迁补偿等收入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担保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担保资产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获取担保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

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执业证照的证明、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4)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3.确认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的财产损失,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确认担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抵押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抵押资产为申报企业所有。

2.取得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的相关资料。

3.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

4.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依据抵押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变卖收入后的余额,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五)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核

1.确认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企业出售房改住房明细表(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

(2)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是否相

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

方案;

(2)购置住房的发票(企业自建的住房,提供竣工决算和建造支出的发票或有关凭证)和住房计提折旧的情况及账面净值余额;

(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的凭

证;

(4)获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

及清理费用支出凭证;

(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

周转金的会计凭证。

3.审核企业出售的住房是否按市(州、地区)政府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是否存在实际售价低于市(州、地区)政府核定的房改价格的情形。

4.审核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是否存在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的情形。

5.审核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时间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的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

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核

(一)确认财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

是否相符。

2.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3.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

和原始凭证。

4.向借款单位函证,并与贷款期末余额核对。

5.对于以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注意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贷款合同规定的限制条款。

(二)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金融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类呆账损失,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明材料:

(1)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的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2)法院、公安、工商、企业主管等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呆账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或取得相关证明

材料: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

偿后确实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⑥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⑦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债权的相关

证明材料;

⑧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垫

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股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⑩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

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2.确认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净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的具体金额。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4)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八、鉴证报告的出具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

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

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

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等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

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

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

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

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金额产生影响 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

文本见附件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财产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

本见附件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财产损失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资产减值规定 第3篇

关键词:新准则无形资产会计处理

0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为企业正确有效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变化提供依据。

1新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

新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新准则列出的五个条件,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新准则突破了原准则中关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都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只有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相关规定的局限,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增加企业科技含量,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的会计处理,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变动。这种变动,既解决了我国以前对其正确处理所存在的争论,又弥补了原准则在这方面所作规定的缺陷。首先,新准则将原准则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改称为研究开发支出,这更符合会计逻辑和认识。从会计上讲,有了支出才会有费用,但支出并不都会形成费用,因支出既可费用化也可资本化;而对费用而言,则无费用化与资本化之说。其次,原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过于狭隘,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过于谨慎,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严重忽略了研究开发支出还存在可以资本化的情况,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在借鉴相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按新准则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原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对于其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符合新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否则仍进行费用化处理。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原准则科学得多。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已经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它的最大特点则是,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企业很可能因此而获得一项无形资产。最终能否将该阶段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那就取决于前面提到的新准则规定的条件能否得到同时满足。最后,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与开发阶段的支出时,应当根据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确定。

3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这是无形资产后续计量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从新准则对此所作的新规定来看,是要求企业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完全等同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以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首先,新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同时,在第17条与第19条中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只计提减值。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指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无形资产。转其次,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新准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以正确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最后,从新准则的应用指南在会计科目中设置了“累计摊销”这个一级科目来看,进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账务处理应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以体现价值摊销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前作成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是冲销而不是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科目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这样处理显然是不科学的。

4无形资产减值计提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不但包括其价值的摊销,还有其减值准备的计提。根据新准则第20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减值准则)的规定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是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以及合并形成的商誉。根据减值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减值准则第6条的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为,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后,企业对其的处理无外乎有两种方式:处置和继续使用。究竟选择哪种方式,通常的思路肯定是选择能为企业带来较高收益的方式。处置收益就是可变现净值,即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继续使用收益就是未来现金流量。所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就应是二者中的较高者。但应注意,减值准则在第7条同时规定,上述二者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无论另一项是高于或是低于该项,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

资产减值规定 第4篇

一、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的规定

1. 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

新准则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来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 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 还明确了具体的计量步骤。

2. 对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有规定。

商誉表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企业通常不能确认其自创商誉, 商誉通常是指购买商誉, 是在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的购买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 改用公允价值法。这种方法更为合理, 因为商誉的使用寿命并不确定, 商誉价值减少的模式也是未知的, 商誉的价值也可能并不减少。

3. 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此新准则中科学地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并指出当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 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而且, 准则对资产组的认定也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力法。

4. 对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

新准则规定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也要纳入资产负债表披露。企业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 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总之, 相比旧准则, 新准则更加详尽具体, 为资产减值会计实务工作提供了更详细的应用指南, 便于实务操作。

二、资产减值会计的国际比较

要更深刻、全面理解新资产减值规定的意义, 除了对比旧准则外, 还要通过国际比较, 从更宽广的视角来分析。

1. 资产减值确认基础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中指出, 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 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我国的新准则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出单元”概念, 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 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

2. 资产减值确认时间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规定,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 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无论是否有任何减值迹象, 会计主体也应在每个年度报告期末估计一项无确定使用年限或尚不可使用的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等。

我国新准则第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 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 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 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 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 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 才能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 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至其可收回金额。这种增加即为资产减值的转回。我国的新准则第十二条中指出,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 资产减值计量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指出, 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量, 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我国的新准则第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资产持有待处置, 那么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计量其成本。

三、科学贯彻新资产减值规定的对策

1. 完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综合的指标体系, 以减少企业进行会计选择、操纵会计利润的外在制度动机。此外, 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2. 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

资产组的划分、商誉的减值测试等, 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要完善会计人员的教育制度, 专门开展新会计准则的学习与讨论, 为正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打下良好的基础。

3. 加强管理。

一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实现企业经营财务数据真实可信, 为资产减值准备的正确提取奠定基础;二是完善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内容。通过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评判方法的披露, 可以让会计报表阅读人从中知晓企业对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完备程序、提取比例与金额是否合理。

4. 发挥资产评估中介的作用。

在新准则中适度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之后, 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可以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因此, 要加强会计人员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之间的合作, 合理确认资产减值, 进而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与可靠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年2月

[2]罕尼·凡·格鲁宁:国际会计准则实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公司资产管理规定 第5篇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凡2000元以上的非低值易耗品均为公司固定资本。一部分价格低于2000元,但确属公司长期使用,并构成主要设备的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2.凡属公司的固定资产一律由公司登记、编号、造册,并对其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添置,由行政部、财务部根据需要及收支情况而决定,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添置。

4.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完好无损。

5.各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责;属于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须

经总务部门登记并建立个人使用财产表。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本人签字领用并负责保管。

7.固定资产的折旧,由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实际破损情况确定。

6.各部门及其他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经总务部门登记造册后,将造册清单发至各各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并由该部门核实。经总务部门登记造册的固定资产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总务部门处理。

8.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转移须经行政部同意,并办理正式手续,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或长期私用。

9.凡属故意破坏公司固定资产者,将根据破坏程度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罚款。

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行政部统一订制、购置和管理。

2.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时,应事先提出计划,并经总经理批准方可购置。购入后应由专人验收、登记、管理。办公用品的购置应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核定库存限额以防超储,减少资金占用。

3.办公用品购入后凭原始发票明细单、入库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报销,随到随报。由财务部建立库存商品帐,由行政部建立库存帐。领用时请注明业务号、用途、数量,填写出库单,财务部每月按实际数额计算各部门费用。财务部和行政部每年盘点两次,做到帐物相符。

4.办公用品(包括固定资产)的领用,实行个人(部门)领用物资登记制,由行政部负责办理手续,员工调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三、礼品的管理办法

1.凡公司统一制作的礼品,由行政部统一负责安排和管理。

2.礼品的选择,由行政部、财务部共同协商确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3.礼品的费用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的收支情况决定。

4.礼品的领用一律填表、登记,并打入各部门成本。

四、资料管理办法

1.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市场资料、图片资料)要加强管理,避免流失。

2.各部门凡申请购买资料均要事先有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才能购买。各部门购买资料后必须经行政部登记后才能报销。

3、各种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不得遗失,不得私人长期占用,离开公司时要交代清楚,由行政部定期检查。

五、公司财产丢失、损坏的赔偿

1.爱护公司财产是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位员工都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保管、使用,各负其责。

2.凡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公司财产丢失或损坏者,都应由当事者本人作相应赔偿。对丢失的公司财产,原则上按其折旧价90%进行赔偿;对被损坏的公司财产,应由当事者承担修理费用,如被损坏财产无法修复,则应视情况由当事者进行赔偿。

资产减值规定 第6篇

一、固定资产定义差异

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说法来代替原来的“单位价值较高”的说法, 相比之下用词更准确。在固定资产范围的确认方面, 由过去以国家硬性规定为主, 逐步向企业依据一定标准自主确定转变, 从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一) 对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 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或其他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以上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区别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 改变了旧准则下的以账面价值入账。

(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将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 采用现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从而将使固定资产价值更准确。旧准则中没有涉及对延期支付的规定。

(三) 新准则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 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旧准则中没有涉及这一方面。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新旧差异

(一) 对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的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使用寿命预计数及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有差异, 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对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旧政策的调整全部采用未来适用法。旧准则规定应定期复核。一般情况下, 预计净残值不作调整, 若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重大差异, 则应当调整折旧年限, 折旧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 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来界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旧准则规定减值可以转回, 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数。

(三)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 在发生时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企业生产车间 (部门) 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如果设有专销机构, 则相关的修理费用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这点较旧准则有很大变化, 之前的处理比较容易理解, 比如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计入到当期的“制造费用”科目, 然后计入到产品的成本, 应该说之前的处理比较注重配比原则。所以, 新准则的处理其实是简化了修理支出的处理。

(四) 新准则下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应予以资本化,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合理进行摊销。旧准则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要求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 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无此规定。

案例:宏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08年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事项如下:

1.2008年1月1日, 宏达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台办公设备, 租赁期为3年。该办公设备价值为100万元, 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 每年末支付租金20万元;租赁期满, 租赁公司收回办公设备, 3年的租金总额为60元, 并按时支付租金。

2008年9月1日开始, 宏达公司对该租入的办公设备进行改造, 共发生工程支出24万元, 全部用银行存款支付, 工程于2008年12月31日结束。在租赁期内, 发生维修费5万元, 用银行存款支付。

2.2008年10月1日, 宏达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日常维修, 维修过程中领用购进的原材料一批, 价值800万元, 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 支付维修人员工资200万元。

3.宏达公司有一设备, 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 已提折旧50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50万元, 未计提减值准备, 现准备将其出售。假设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售价为50万元, 处置费用为5万元。

会计处理: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应予资本化,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合理进行摊销。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了改良支出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税务处理: (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摊销的, 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等。

会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

税法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三) 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但必须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资产减值规定 第7篇

关键词:正常信用范围,信用期间,开具发票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 信贷业务的不断深入, 分期付款购销业务日渐增多, 那么分期购销业务的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本文中从购买方角度谈谈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 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不难看出两者表述的差异在于会计列示“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 而税法不做区分。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正常信用条件给予明确解释, 那么什么是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有学者认为通常指信用期限3年以上, 有学者认为通常指信用期限超过一年, 笔者认为“信用条件”可以应用中级财务管理中的解释“规定信用条件包括设计销售合同或协议来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给予信用”, 笔者认为每个企业应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判断标准为交易双方是否打破惯例会给的信用期, 并在价格上得以弥补 (企业可以根据期限的长短分别给定价格上浮幅度) , 如果上浮价格比重较大, 实际具有融资性质, 应按会计准则规定以现值入账, 而不仅仅从时间的长短来进行判断。

依据以上所给信用条件的标准, 笔者将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分为三类, 会计处理与税法协调分别列示如下:

一、分期付款在正常信用范围内且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举例】:某公司最近购入机器设备1台, 2月底交货验收, 价值27万 (含税价) , 首付定金7万, 余款20万, 分10个月银付每月2万, 付清全款后开具17%增值税发票 (通常在实际工作中, 销售方都会给出这样的条件) 。

从购入方的角度分析, 本例中分期购入的时间为10个月, 假如没有超过该企业正常信用条件, 则企业可于2月底做会计分录:

在10月间的每月支付2万元时做

并在整个期间按规定计提折旧, 另需要说明的是, 在这里本人用到一个过渡期间的账户“应交税费——分期付款进项税”, 原因是对方尚未开票, 实际进项税额并未取得, 但为了减少未来期间收到发票时固定资产暂估入账调整的忙烦, 所以设计“应交税费——分期付款进项税”。那么这样做, 是否会得到税法认可呢?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解释: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不难看出, 固定资产以23.077万元入账, 并计提折旧是企业所得税法认可的。

二、分期销售的在正常信用范围内, 但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在这种情况下, 因为是正常信用范围, 所以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以未来应付金额加相关税费做为固定资产的成本。两者的规定看似不存在差异, 但通常在实际工作中, 销售方会给出这样的条件:付完全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没有取得发票, 会计上须按合同暂估入账, 并提折旧。

但税法规定实际投入使用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 计提的折旧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依据是不符合申报扣除的"真实性"要求, 即纳税人申报扣除要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不能证实其"真实性"要求, 即纳税人申报扣除要能提供证明, 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 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不能证实其"真实性", 当然其计提的折旧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这样处理, 虽然保证了税法的“真实性”, 却有可能将税法的“配比性”原则置之不顾, 又考虑税法的立法宗旨——组织财政收入, 所以在税务机关通在在实际工作中, 宁负“配比性”不负“真实性”。

这样处理, 肯定造成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从而在未取得发票之前, 必须做折旧的纳税调整。

三、分期销售超过了正常信用范围

我们来对分期付款的购销双方业务进行分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 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下, 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 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 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一次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付款具有融资性质, 通常应当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如果分期销售超过企业正常的信用条件, 应按照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从会计准则的对于购销双方的规定可以看出, 销售方的收入可以按现值入账, 购入方的固定资产按现值入账, 实现了对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解释, 收入的确认应满足四个条件, 与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问题是收入金额与确认时点另有规定,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三) 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又考虑税法“真实性”原则, 从税务角度出发销售方有两种选择, 其一在货物发出时开具全额发票, 其二按合同分次开具发票, 金额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金额。

按照上述分析, 如果销售方在货物发出时开具全额发票的, 则会计与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确认的差异主要体现为 (1)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2) 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需要在固定资产寿命期间, 每期做纳税调整。

如果销售方按合同分次开具发票的。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按合同的现值进行入账, 并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规定要在整个付款结束后才能取得全额发票,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才能确定, 这就意味着以前期间的应提的折旧在付款结束后取得全额发票时才得以确定, 那么返回头再调整固定资产整个寿命周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大华公司2008年1月1日从洪山公司购入一套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该设备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 设备的总价款为1200万元, 增值税发票在货物发出时开具, 现付款204万元, 余款分3年支付, 每年末支付400万元。设A公司每年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 所得税率25%, 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无其他调整项目。 (以第一年为例做会计处理)

【分析】设大华公司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 超过正常信用条件, 具有融资性质。

1、2008年1月1日, 作会计处理如下

2、2008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400万元:

2008年年末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10692000×6%=641520 (元)

2008年年末按会计准则计提折旧=10692000÷5=2138400 (元)

2008年年末按税法计提折旧=12000000÷5=2400000 (元)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 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641520元和管理费用2138400元, 合计确认费用2779920元。但是, 由于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2000000元, 因此在税务处理中, 2008年的折旧额为2400000元。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379920 (2779920-2400000) 元。

会计分录如下:

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 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出台相关通知、解释, 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逐渐缩小。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 信用制度的发达, 此类业务会越来越多, 期待国家税务总局关注分期付款购销业务的实质, 认可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关注分次开具发票时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的时点, 减少差异的存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

资产减值规定 第8篇

(一) 外购的固定资产

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上。会计准则规定, 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 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 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 固定资产成本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 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的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规定,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需将各期付款额进行折现, 会计期间计入的财务费用也不允许抵扣。

(二) 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 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 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确定其初始成本时, 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较大, 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 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含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 但是税法对于弃置费用是不认同的, 这将使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 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 但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折旧年限。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等因素来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税法对于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有具体的规定, 其中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最长折旧年限为20年, 如果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 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3.折旧方法。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规定, 采用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可以税前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些固定资产包括: (1) 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 固定资产减值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 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 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 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税法规定,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 由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会导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

(三)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会计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 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能够使得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并且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的, 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扩建支出, 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之内平均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 出售、转让、报废、盘亏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盘亏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包括税法口径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就在于税法对于可扣除金额的计算必须以税法口径为依据。

(二)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 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 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税法对于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未作特殊规定, 因此, 税法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仍允许计提折旧, 并且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 另外,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相应地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折旧和减值准备所作的纳税调增, 在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再转回差异。

(三) 债务重组转出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 同时, 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作为债务重组利得, 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法规定, 债务重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资产, 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四、差异的协调

分析显示,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两者之间规定的差异往往导致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而使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 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税务部门日常管理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固定资产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这对于企业来说, 可以有效规避纳税风险, 对税务部门来说, 可以减轻税务稽查负担。

(一) 企业层面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自学和参加各种税收法律制度培训, 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税收专业修养, 把国家税收的相关规定自觉融入到经济业务的核算处理之中, 理解和掌握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区别, 对于税法不允许的抵扣项目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 暂时不能抵扣的项目记入到递延所得税项目, 做到有差异及时发现和及时调整。只有明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准确区分,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才能正确填列。如果企业在对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差异缺乏足够的认识, 难以正确申报, 可以引进税务代理, 利用专业税务人员帮助企业准确地申报纳税, 减轻企业办理税收业务的工作量, 规避纳税风险, 或者在必要时咨询税务专家。

(二) 税务部门层面

很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不准确, 并不是故意偷税漏税, 而是不理解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差异, 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 而且加重了税务稽查部门的负担。因此, 税务部门可以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 定期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就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差异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列进行培训, 带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同时可以引导企业分设税务会计岗位, 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登账核算。此外, 税务部门应加强管理性检查, 督促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如有需要, 也可将其转化为纳税检查, 在规范企业管理的同时也减轻了税务稽查的负担。

(三) 财政部门层面

在固定资产的确认中经常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运用, 如何运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一直是难点问题。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存在差异, 并且公允价值的获得存在困难, 这就加重了企业确认和核算资产时的负担以及税务部门稽查的负担。因此, 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时可以增加公允价值的使用指南, 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获得的途径和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 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地运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3]杨向英, 李德芹.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J].商业会计, 2009 (8) :20-21.

[4]刘丹丹, 于学刚, 刘晓秋.浅谈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的差异[J].中国商界, 2010 (2) :140-140.

资产减值规定 第9篇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定的特点

(一) 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25号公告首次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 区分的依据是资产是否实际处置、转让。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 申报扣除的前提必须是会计上已作处理。换句话, 就是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已经认定损失的存在并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处理。这个规定改变了以前损失扣除与会计处理脱钩的“两张皮”现象。其内在的本质是,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 按照《公司法》赋予企业的权利, 企业有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 自主决定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充分体现尊重企业主权, 公权尊重私权。同时,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明确了资产扣除的申报制度, 只有申报了的损失才可以扣除。这样, 企业财务和企业税务的关联度得以提高。

其次, 两种资产损失扣除的年度不同, 即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 而由于实务中很难准确判断法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具体年度, 所以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二) 将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25号公告中指出清单申报适应于实际资产损失的扣除申报, 专项申报适应于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申报。两者对应的损失性质不同, 申报的程序和报送的资料也不一样。从会计角度看, 两类损失在内控程序处理有异, 对应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实际资产损失是指有客观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已经发生, 损失证据具有可验证性;法定资产损失是指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经验损失“预期”发生概率较大, 损失可能性大。

(三) 将预期应收账款损失归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新规定允许一定时期逾期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扣除。逾期应收账款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预期”发生的坏账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客观上存在诚信风险。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到目前仍旧没有消停的迹象。我国实体经济的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加大。逾期应收账款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实质也是一种“减税政策”, 减轻金融动荡对实体经济的损害。

(四) 业务创新和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损失,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着力构建创新型国家。创新包括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创新具有系统性风险, 不可避免。允许业务创新所导致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是税收政策配合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企业内控不健全所导致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我国发展不平衡, 各企业管理水平各异。如果对因企业内控不健全所导致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表面上看是要求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健全内控制度, 实际上是一种税收歧视, 有税收“强迫症”嫌疑。事实上, 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都是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者负债 (或有负债) 的增加, 最终影响所有者权益。

二、企业涉税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 企业要明确何谓资产损失。

首先搞清资产的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 (权益) 性投资。其次搞清损失的范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 存款损失, 坏账损失, 贷款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 企业要搞清归属何种资产损失。

弄清楚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 企业要及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 及时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层审批, 并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公告规定, 税前扣除的一个重要条件是, 内部管理层已经按照内控管理制度, 进行了审批确认。所以, 企业一定要按照要求, 及时通过内部流程进行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 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所以, 企业财务一定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四)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 要及时取得有关证据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公告规定, 所有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包括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主要包括: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由于资产的范围很广, 具体到每项也有不同的要求。

外部证据,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可以看出, 这些外部证据都是实质性证据, 例如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强调是判决或裁定书, 而非立案书, 其他也是证明、回复、停业证明、鉴定报告等。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 要按照要求, 及时搜集、整理、保存内部证据, 要求报送外部证据的, 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按规定处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以便获得外部证据。同时, 要按时限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

(五) 企业要分清资产损失申报的两种方式。

第25号公告明确,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应逐项 (或逐笔) 报送申请报告, 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25号公告规定, 以下五项资产损失,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 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应逐项 (或逐笔) 报送申请报告, 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六)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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