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内容范文

2024-07-23

实质内容范文(精选4篇)

实质内容 第1篇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规范双方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约束。因此, 在合同条款实质内容确定时, 发、承包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关键问题应具有预见性, 对风险因素的出现具有可控性, 对工程价款支付及索赔等事件处理具有可操作性。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引起合同纠纷的条款, 来谈谈重视合同条款实质内容, 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些体会。

二、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从投标开始到施工结束进行验收、竣工结算以及后期的质量维护工作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都对项目的具体内容提出解释和要求, 这就存在着一个施工合同文件组成以及解释顺序的问题。当合同文件不能够相互解释、相互说明时,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笔者就见过这样的纠纷。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调整写着:“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合同条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变更和政策性的调整以外的风险”。可是,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 合同条款及调整却写着:“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合同条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变更以外的风险”。没有“和政策性的调整”几个字。正好在施工期间广西出台了调整人工的政策性文件, 发包方以施工合同中没有允许政策性调整的条文, 拒绝承包方提出的按文件进行人工的调整, 双方为此而产生了纠纷。由于这工程的招标文件已明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且其解释顺序在合同专用条款之前, 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 上述矛盾得以解决。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当签订一个合同时, 首先要切实了解并重视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实质内容, 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质内容。虽然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时, 法律上对合同是不产生制约的。但是, 招标文件对工程有着较清楚的描述和要求, 它把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内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信息均体现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筑施工合同是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的, 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 不能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筑施工合同条款人为地随意割裂开来。

如在某市政工程招标时, 合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中, 发包人工作就有这样的条款:“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并在开工前7日内完成, 费用自理;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 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 费用自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自行完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承包人没有认真看清楚这些条款的内容, 只按常规投标报价, 不考虑这些费用在内, 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引起工程造价纠纷。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 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一个工程是选择哪种合同价款方式一定要明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这几年来, 固定单价合同是使用最多的一种合同形式, 它属于固定价格合同的一种。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时要十分注意, 如某个固定单价合同, 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有以下约定:“所有的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赶工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专业分包工程配合费、噪音排放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污水、废水、建筑垃圾处理费、内涝处理费、配合及合同包含的应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必须按所报价格对图纸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实行包干并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表面看这是固定单价合同, 其实它也是一个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其条款中的内容不仔细斟酌, 结算时怎能不产生造价纠纷?

五、风险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多元性、履行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等特点,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 合同双方都要慎重研究分析各种风险因素, 尽量避免风险条款的遗漏。否则, 一旦风险发生, 发、承包方不能从合同条款中找出理由进行索赔, 往往造成被动, 容易引起合同纠纷。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 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 措施项目费要单独计算的, 投标人投标时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的。当设计变更引起实际工程量变化后, 结算时措施项目费亦有可能发生相应变动 (如模板、脚手架费用) 。在桂建管【2006】61号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中对其进行了说明, 但实际合同中往往没有明确措施项目费变动方法相应的条款。结算时, 双方对其是否能调整, 如何调整而产生纠纷。

又如南宁市2007年1、2月份6.5的钢材信息价是3490元/吨, 到12月涨到了5087元/吨, 上涨了45.7%, 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对于那些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人, 当建筑材料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风险范围未列明时, 将面临亏损。表面上看这只针对承包人, 可承包人会把这亏损转嫁给发包人, 如此工程质量、工期等也会受到影响。因此, 根据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 发、承包人应明确风险及其范围 (幅度) , 当材料价格上涨 (或下跌) 超过规定的幅度时, 可以进行调整, 从而避免工程造价的纠纷。

六、确定变更价款

从大量的工程实践可以看到, 工程的变更在建设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对确定变更价款有以下方法: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注意明确第 (3) 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的约定。如在我们常见的合同里对第 (3) 点的约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 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进行计算……”。这段内容看似没什么问题, 可到具体实施中又发现其约定有些不明。这施工期间是指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呢?还是指变更工程的施工期间?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因此, 在合同签订时, 对确定变更价款要明确。

七、违约

投标人为了保证能中标, 放很多精力和人力到承揽工作上, 投标报价时甚至不惜低于成本。中标后, 在签订合同时有些合同甚至连关于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责任都写“无”。虽然, 有些条款承包方也是出于无奈接受, 很少有去力争, 总是抱着“到时再说”的心态。发包人既然有这样的条款, 就有可能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常见的是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合同中又没有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承包人难以维权。

八、索赔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发包人经常进行设计变更和进度计划的修改, 这往往会导致索赔的纠纷。如南宁市每年“两会一节”期间政府都会强制停工, 可很少有发、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对此进行约定, 合同中也没有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 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 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 大多数施工单位很难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或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 就不易产生纠纷了。

九、争议的解决方法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很多发包人为了能让一个理想的企业中标, 花很多心思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各种各样的条款。可确定了中标人之后, 在施工合同签订时, 对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的确定随意性却很大。如对争议的解决方法竟然有这样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 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究竟是申请仲裁还是到法院提起诉讼。不用说, 只有到了有纠纷时, 双方才明白, 这两种方式只能选其一。

十、结语

除上述各项合同条款实质内容应在合同签订前予以合理科学的明确外, 我们还应重视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工程分包、双方相互协作等合同条款实质内容。并把可预见的因素在合同中事先具体明确约定, 避免出现问题后发生纠纷, 使得中标造价尽可能接近竣工后的实际造价。

摘要:由于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每个工程的承包合同都需要起草合同文件。在实际中, 很多发、承包方对建筑工程合同不够重视, 对合同条款实质内容的确定随意性较大, 以致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 因为合同过于简单、约定不明等原因, 引起工程造价纠纷, 这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建筑合同,条款,实质内容,纠纷,重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1999.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S].1999.

[3]何增勤.工程项目投标策略[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4.

实质内容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甄别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与合同正常变更,是摆在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合同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产生的原因

所谓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中标合同后,在不具备法定变更事由的前提下,采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中标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加以修改,以规避政府行政监管,损害国家、集体、合同当事人、未中标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程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共同获取不当利益,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的目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直接调增合同价,改变合同计价模式,延长合同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目标。这类现象比较集中地发生在政府投资工程当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达到侵吞政府资金的目的。

二是工程施工发包人利用自身优势,违背承包人意愿,对承包人提出种种苛刻要求,在中标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目标,缩短工期或者增加工作量,借订立其他协议,规避政府监管。

三是个别工程施工承包人千方百计中标后,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发包人对工程管理业务不熟悉,或者采取消极怠工,诱骗、迫使发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种情况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表现为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材料设备价格按实结算等,承包人从中渔利。

二、如何正确理解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要界定后面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在本质上背离了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施工合同,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一)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由此可见,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二)工程价款的具体范畴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方面之中,工程价款内涵最为丰富。理论上讲,工程价款应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时确定工程总价款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具体来说: 1.工程承包范围; 2.承包方式;

3.合同价款即合同价绝对值;

4.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 5.工程计价方法或标准; 6.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法;

7.承担风险的范围与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8.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 10.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11.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主要指数额、期限); 12.索赔方式等。

例如,中标合同价为500万元,补充协议变更为600万元;中标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为可调价格合同;中标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价款按中标价同口径综合费率8%计算,补充协议对工程变更价款综合费率调整为12%;中标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补充协议调整为劳务承包方式等等,都应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目的在于杜绝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说通过招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绝对不能变更。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合同双方仍然可以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约定的价款、工期或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在变更的法定事由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如物价暴涨、国家政策性调整,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法定变更事由,此时如果禁止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调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只有具备了法定变更事由的条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在既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未中标人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合同主体之间不因权利义务失衡而显失公平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三)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先备案的中标合同已不再适用。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备案手续,既是国家行政监管的需要,更是保护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利益免受损失的有效手段。

四、界定是否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两个问题

(一)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用于招标工程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受到《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发包,不管招标的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发承包双方都不得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直接发包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只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变更适用一般变更的原则,在订立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也应视为有效变更,而且无须备案。

(二)判断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即使涉及诸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或工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要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并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如只是对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稍微有所调整,不宜一律认定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程度达到一定的界限,以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才能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把握一个程度问题。

五、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律解释

浅析室内设计的内容要素与实质要素 第3篇

关键词:室内设计,内容要素,实质要素

一室内设计的内容要素

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 也是内容的组织和结构。室内设计的功能特征、条件特征、关联特征三个特征构成室内设计的内容要素;而审美独创性特征与前三个要素的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室内设计的外在表现形式, 即室内设计形式要素。

(一) 室内设计的功能要素

任何一座建筑物都是与它的功能紧密联系着的, 因此, 室内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各方面要求, 包括使用功能和审美功能两方面的要求。

1. 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

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要素是指与建筑空间构造相配的, 满足人在室内的各种身体和生理需要的物质要素, 包括如空间形状与中间大小、家具与设备、消防与安全等, 以及供水、供电、空气调节、采光与照明、传声与隔音等多种物理环境要素。

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决定室内空间的性质, 也是决定室内空间大小的首要因素, 室内空间尺度严格制约着它的基本形状。因此, 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首先是一个限定与限制的要素, 其次是一个要求和限度的要素。

2. 室内环境的审美功能

室内环境的审美功能是指满足特定环境和特定的人的精神生活需要, 是在物质功能的基础上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 从人的文化心理需求出发, 充分体现在空间形式的处理和空间形象的塑造上, 使人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美的享受的设计要求。也可以说, 是指人对空间形象感知的要素。

室内空间的物质以一定的方式构成为一定的形式, 如界面围合的空间样式, 围合空间中光照的来源、亮度、颜色, 界面本身的材质, 围合空间中所有的装饰陈设物等等, 综合构成了空间的总体形象。

二室内设计的实质要素

室内设计的实质要素包括客观环境、设计要求、设计限定和设计审美等多个条件和因素。实质要素具体体现在基本功能方面:如室内设计的主题与风格, 室内设计的经济、技术条件, 室内设计的施工因素等方面。它们都是进行设计活动的前提和限定条件。

(一) 室内设计的主题与风格

主题是指设计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意义。笼统地说.主题也叫立意。设计的主题或立意是设计吸引人和打动人的地方, 因此是一个关键的因素。而主题往往和风格有关。风格即风度品格, 体现创作中的艺术特色和个性。风格是一种设计形式的特性显示, 是设计师有意识地调动各种设计因素, 使之集结成一个明显的视觉形象的方式。室内设计的风格往往和建筑以及家具的风格和流派紧密结合, 有时也与相应时期的绘画、造型艺术, 甚至文学、音乐等的风格和流派相互影响。风格虽然表现于形式, 但风格具有艺术、文化、社会发展等深刻的内涵, 从这一深层含义来说, 风格等同于形式。

室内设计的风格可分为:传统风格、中国传统风格和西方传统风格, 现代风格、后现代风格、自然风格以及混合型风格等。无论从民族、文化的世界件还是哪个角度, 富于时代感而又反映传统, 从传统文化中吸取精华, 用传统文化的形式与手法反映现代形式和内容是设汁师一个水久性课题, 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 室内设计的空间与构造

室内设汁的空间与构造是指由建筑限定的空间大小、高低、界面围合而成的形状, 以及群体空间之间的关系等。

今天的建筑构造形式仍然受经济、材料、技术的制约, 室内设计也就要充分考虑构造对空间造型的影响。第一, 建筑提供的空间构造是室内功能的最基本部分.是构成室内空间的本体, 离开了建筑构造对空间的限定, 室内设计就根本无从谈起。第二, 建筑构造对于室内形态具有决定性作用。建筑空间限定的地面、柱与粱、墙面、顶棚四种形态是室内空间限定的基础, 一般来说也是不可改变的要素。第三, 柱网的开间距离、楼面的板厚、粱高等, 那是室内空间组织时必须考虑的依据条件和制约因素。

因此, 空间与构造的条件要素要求对建筑围合所提供的内部空间进行总体处理, 在建筑设计的基础上深入调整空间限定中人与空间的尺度和比例, 解决空间与空间之间的关系, 而在这其中, 空间实物形态之间的尺度是否得当, 是衡量室内设计成败的关键。

(三) 室内设计的尺度与比例

室内尺度是以室内空间中人体尺度为模数的行为尺度和心理尺度体系。这个体系是以满足功能需求为基本椎则, 同时影响到内部空间中人的审美标准。

首先, 这个休系主要体现在与人的行为有直接联系的空间功能设计上。人的活动受界面围合的限制和影响, 对尺度感受十分分敏锐, 从而形成以厘米为单位的度量体系。因此, 室内设计的尺度体系表现为室内空间大小、高低、界面围合的尺度;表现为室内家具的尺度;也表现为装饰陈没用品大小高低的尺度。室内空间中功能实体的合理距离, 墙面顶棚装修材料的组合, 装饰陈设用品的悬挂与摆放, 都与尺度和比例有着密切的关系。

其次, 尺度关系对空间内部的作用是巨大的, 人们对尺度的感受是因诱导性的参考物产生的。从视觉形象的概念出发, 空间形象的优劣是以尺度比例为主要前提和标准的。室内空间形象是空间形态通过人的感觉器官作用于大脑的反映结果。而且, 平面布局中功能实体的合理距离, 墙面顶棚装修材料的组合, 装饰陈设用品的悬挂与摆放, 都与尺度和比例有着密切的关系。

室内设计的尺度要求设计活动不能离开基本需要、行为需要、心理需要的尺度和美学尺度进行设计师个人的创造性行为。尺度系统不但是室内设计功能的组成都分, 也是室内设计审美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

实质内容 第4篇

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2010年4月6日,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的鲜明特点和取得的丰硕成果。深刻阐述了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经验和有益启示,对以改革创新加强党的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强保证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首先阐述了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背景以及总结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和经验的意义。他指出: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前所未有的背景下开展的,特别是在全党全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背景下开展的取得了丰硕的认识 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认真总结这次学习活动的成果和经验,对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式下的党的建设,不断夺取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全面总结了学习实践活动的鲜明特点和取得的丰硕成果。他指出: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决策。学中央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高度重视,要求全党真正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到各级党组织、干部的行动中去,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力量,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一步奠定思想基础、政治基础、组织基础。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主题鲜明,领导有力,组织严密,措施得当。胡锦涛同志总结了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三个鲜明特点,指出: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学习实践活动基本实现了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取得明显成效,为党和国家办成大事、办好喜事、办妥难事提供了强大动力和重要保证。广大党员、干部把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作为增强党性修养、提高综合素质的难得机遇,积极投身学习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合格答卷。他强调: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引向深入,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精辟概括了学习实践活动积累的丰富经验和重要启示。他指出:这次学习实践活动,在探索新形势下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失去工作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了重要启示。第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基础在于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第二,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目的在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第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本在于发挥人民主体作用。第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力在于创新体制机制。他强调:这些重要启示,来源于党员群众实践,集中了全党全社会智慧,对推动研究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倍加珍惜并切实运用于今后实践。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进一步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强保证的重要部署。他指出: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抓好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战胜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风险,全面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把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运用到经常性工作当中去,努力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推进党的建设上取得新的成效,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进科学发展提高坚强保证。第一,进一步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不断提高全党学习和运用科学发展观水平。第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第三,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战斗堡垒。第四,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风清气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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