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影响范文

2024-05-14

违约影响范文(精选12篇)

违约影响 第1篇

一些经济学家和分析人士认为, 贸易、金融和心理是希腊债务问题可能对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三个主要渠道。对于身处全球经济风云的中国来说, 既要防范应对希腊债务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 也要从“危”中寻“机”。

首个赖IMF账的发达国

希腊不按时偿还IMF贷款意味着违约。希腊一旦赖账, 将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历史上首个货款违约的发达经济体, 同时也将加入苏丹、索马里、津巴布韦等“违约国俱乐部”。虽然。15亿欧元并非大数目, 但自2010年来, 希腊共从三驾马车处贷款约2400亿欧元, 7月20日还需偿还欧洲央行的约35亿欧元债务。债务违约将极大影响债权人继续援助的信心。评级机构标普6月29日晚将希腊主权债信评级由“CCC”下调至“CCC-”, 并认为希腊退出欧元区的风险已经达到50%。

双方在做最后的努力

6月30日也是希腊救助计划的到期日。欧盟给出最后提议, 希望在午夜前达成新的纾困协议。该提议由欧委会主席容克提出, 条件是希腊总理齐普拉斯必须在6月30日送交书面承诺, 让欧元区财长们召开紧急会议, 并同意在预定于7月5日举行的希腊公投中支持新的救助方案。如果希腊接受提议, 欧元区财长有望通过一项决定, 于10月执行2012年时的一个承诺, 考虑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 并延长欧元区对希腊贷款的利息止付期。

拖欠贷款已成事实

根据IMF的一项声明, 希腊于6月30日正式成为IMF成立70年来首次对其违约救助债款的发达经济体。

IMF新闻发言人格里·赖斯在一份声明中证实, 希腊政府未能在截止日前偿还15亿欧元的欠款。该国违约债务正值希腊反紧缩政府和其债权人处于对峙局面之际, 这种情况已将希腊推向金融崩溃和潜在退出欧元区的边缘。

赖斯表示, IMF已通知其执行董事会希腊正式处于违约状态, 在还清欠款后才能再次获得IMF的资金。

IMF表示, 希腊所得延长原定于6月30日到期的还款期限的请求, 将在适当时机交由IMF的执行董事会表决。从技术层面来说, IMF的董事中若有70%同意这项请求, IMF便能允许该国延后还款。不过, 这家借款机构已表明, 自1982年以来就不曾同意过此类延期请求, 这次也不太可能对希腊破例。

对于中国负面影响总体有限

希腊债务危机催生的全球资金风险偏好转移、避险情绪回潮等已经传导至全球股市, 最近几日, 纽约、伦敦、东京、香港等股市纷纷下跌。不过, 希腊经济规模仅占欧元区约2%, 其经济体量决定了即使希腊发生债务违约, 对欧洲以外经济体的影响也比较有限。

美国宏桥信托投资集团首席策略师丹·格林豪斯说, 市场对希腊债务问题的第一反应是负面的, 但是, 与2012年相比, 欧洲其他重债国经济已经有所好转, 此次希腊债务危机不会影响全球经济复苏。

对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而言, 希腊问题可能出现的传染风险还体现在贸易渠道。如果希腊债务问题拖累欧盟经济, 欧盟将减少对中国产品的需求。欧盟目前是中国最大贸易伙伴, 虽然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 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降低, 但仍占较大比重。

在金融渠道上, 如果希腊债务违约, 欧洲银行业将在短期出现明显资本金缺口, 其海外资金回抽可能产生连带效应, 造成全球银行业“紧缩”, 亚洲乃至中国的外部融资环境将出现恶化。不过, 欧盟已经通过欧洲稳定机制 (ESM) 和量化宽松政策等手段筑起了防范希腊风险外溢的防火墙,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振市场对银行业的信心。

从更宽泛的全球经济政策环境观察, 由于持续的债务压力以及复苏乏力, 包括欧元区在内的发达经济体将延续财政紧缩、货币宽松的格局, 全球会进入一个较长的低利率时期。这种状况对新兴市场、对中国的影响利弊兼有。

有分析人士认为, 欧洲央行的量化宽松政策可能推动热钱反复进出交易性的大宗商品及新兴市场风险资产领域, 使各国的通胀管理和宏观调控难度增加。

周日公投将决定去留

本周日, 希腊将举行全民公投, 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债权人的援助方案。

但在欧盟及其他成员国看来, 这将决定希腊会否继续留在欧元区。包括欧委会主席容充、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内的多位首脑纷纷发出警告, 称反对票可能使得希腊重返旧货币德拉克马时代。

对于外界的警告, 希腊政府不为所动。希腊财长瓦鲁法基斯表示, 希腊并不打算离开欧元区, 也没人能强迫其离开。

目前欧元区和欧盟的法律条文当中, 并无“开除某一国家”的选项, 除非其自愿退出。瓦鲁法基斯表示, 希腊将向欧洲法院申请禁制令, 以避免因国家违约而被逐出欧元区。

希腊问题危中含机利弊相生

正如一些分析人士所言, 对中国而言, 希腊债资角度看, 在连续六年经济衰退之后, 希腊资产价格已经处于谷底, 待售项目众多, 合作机会涌现。目前中国在希腊运营的最大项目是中远集团旗下的比雷埃夫斯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双方2008年签署了35年期特许经营权协议, 金额达45亿欧元。其他在希腊运营的中国公司包括中兴、华为、国航等。从统计数字来看, 中国尚未跻身希腊前十大投资来源国之列, 中国企业在希腊市场大有潜力可挖。

从国家层面看, 外部需求的不确定性将继续倒逼中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模式。此外, 未来如果希腊需要更多国际资金援助, 中国可以考虑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参与, 从而在全球经济治理舞台上争取更多话语权和拓展空间。

从全球货币体系的演化角度看, 如果希腊退出欧元区, 欧元受到重创, 再加上美元凭借储备货币地位“绑架”世界经济的内在矛盾, 全球对一个“多极化”货币体系的需求更盛, 人民币国际化的外部环境或将更为有利。

违约影响 第2篇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合同法》对违约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形态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形态一般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预期违约三种。前两种早已确定并被立法承认。关于预期违约一直存在争议,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认,是立法上的进步。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条对实际履行作出了三项例外规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即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已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或必要;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因为这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如果债权人不选择实际履行的就可以选择别的救济方式。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针对此种状况,《合同法》第111条专门对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这是一项避免减少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国际惯例上看,因为预期违约降低了守约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因此对守约方造成了损害。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早期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并未确立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违约行为发生在人的违约行为外加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三是四要件说即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还要加上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责任制度

现行的《合同法》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确定了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形态,承袭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规定;其次在归责方面确立

了严格责任原则,这秉承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趋势。除以上两个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2.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首先,《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使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时更好地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对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其二完善了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规定;最后,确立了责任竞合制度。《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第3篇

一、预期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对于债权人方来讲,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不再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也不会发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因为只有在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才构成预期违约;二是不接受预期违约,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此时表明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预期违约成立。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则会对风险的负担产生根本影响,如果出卖人已经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买受人在货物交付之前预期违约或者以其他方式违约,出卖人可以就自己保险不覆盖的部分在合理的商业期限内向买受人提出索赔。也就是说,虽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在货物交付前损毁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买受人发生预期违约,此时的货物损毁的风险转为买受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选择了第二种情况拒绝了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应该如何分担呢?债权人的拒绝可以认为是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再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时,预期违约不成立,那么风险负担的原则仍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分配。

二、实际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实际违约相对预期违约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可分为几种形态,如根本违约、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迟履行。

1.根本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负担方式应当随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0条规定了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受人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此时风险的承担又转移给了出卖人。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货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次品,此时虽然货物已经在买受人照管之下,但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根本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宣告合同无效。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毁灭失,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承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修理货物等补救措施。此时货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货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受人来承担,即便是出卖人已经根本违约,买受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也不应该包括风险发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部分。换句话说,买受人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货物,那么在买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是否因为风险灭失与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风险则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否则,出卖人既要承担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又要承担已经交付了的货物的风险,对于出卖人来讲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如果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合同标的物,表明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应得利益。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落空,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标的物自始至终都在出卖人的照管之下,与买受人无关,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假设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绝受领,则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受领是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违约,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假设买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项目执行期推迟而拒绝受领,那么买受人构成违约,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瑕疵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只有在其违反了合同实质性目的时,且买受人形式了拒收权的情况下,风险才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不符的情况可分为多于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英国货物买卖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部分履行的情况,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接受货物,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多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拒绝多余的货物,或者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当然买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货物并承担多余部分的价款,同时,在全部货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货物的风险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余部分货物,在发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货物发生意外灭失,风险则应该转由出卖人承担。

4.延迟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因债权人延迟受领造成的不及时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受领延迟指的是买受人针对出卖人的交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形态,它与第一种情况的过错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国民法典》第293-304条规定,在债权人因不受领货物而负延迟责任时,风险负担转移给债权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也规定,违约情事包括延迟受领,所以在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原则上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在买受人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出卖人已经完成其主要義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对于自己的轻微责任或者对于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虽然货物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交付,但此时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因出债务人延迟交付的情况。各国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都比较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86条、287条规定, 债务人应对交付延迟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延迟后交付对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的任何过失负责,包括延迟期间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负担责任。《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灭失一章中的第1672条规定:“如特定物因债务人的过失或在债务人延迟期间灭失,债务人的义务依然存在,但债的标的发生变更;债务人负担给付该物的价金并向债权人赔偿损害的义务。然而,如债务人延迟,而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仍不免灭失的意外事件灭失,则债务人仅应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该物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下即不会发生同样的灭失,债务人应负担给付物的价金和赔偿延迟损害的义务。” 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出卖人应承担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总结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众多违约形态中,我们无法明确用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下风险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担,也不会存在某种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损害程度来判断风险负担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轻微过失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则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负担仍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处理;但如果违约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合同利益,则应当同时承担风险损失和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还应承担合同相关的间接损失。因此,不论是那种违约形态,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会对风险负担原则造成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惠从冰.《违约救济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违约影响 第4篇

中国自1998年实行住房商品化以后, 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龙头的消费信贷业务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其增幅之大远远超过其他贷款。随着个贷余额的快速增长, 其不良率也在不断升高。数据表明,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不良率成攀升趋势,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积累的潜在风险已经显现。同时, 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中国尚不完善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开始出现明显的局部性萧条局面。随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信贷总额中所占比例逐步扩大, 违约风险已经成为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和亟待研究的问题。

从有关文献中可以看出, 影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的微观因素有以下几点。

1.借款人特征。具体包括年龄、文化程度、月收入、月收入占月还款额的比值、是否本地人等。

2.贷款特征。具体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总余额、贷款价值比、货款期限、利率、月还款额、逾期次数、还款方式等。贷款金额的大小决定了借款人的贷款价值比 (LTV) , LTV是影响借款人违约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是竞争性的关系, 当LTV增大, 借款人违约风险增加导致提前偿还风险的减少 (贷款总余额情况类似) ;贷款期限较长则提前偿还还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固定利率的贷款的借款人在市场利率下降时考虑提前偿还贷款, 从而能够节约贷款成本, 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 而对于浮动利率, 市场利率下降会使得利息支出减少, 对借款人有利, 很少出现提前偿还;预期次数影响借款人的诚信度等。

3.房产特征。具体包括房屋总价值、房屋面积、单位房价、房价指数等。

这类变量一般随时间变化较小, 主要是由借款人个体所决定的, 通过对这些变量的考查可以区分出具有哪些特征的人群有更高的违约倾向。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某支行2000年至2009年12月份的信贷资料。构建的微观因素模型是以购房者个体有关的微观变量为解释变量, 以是否违约为被解释变量, 应用Logisitic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根据有关理论与中国实际情况, 并且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以及有效性, 我们选择借款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是否本地人、贷款金额、贷款年限、首付比率、住房面积、债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作为解释变量, 选择以虚拟变量表示的借款人是否违约作为被解释变量, 违约为1, 正常为0。

为了数据处理的方便和清晰, 将微观变量进行一定的说明与赋值 (如下页表1所示) 。

下面对所统计的数据应用Logistic模型, 其形式如下:

其中, Pi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的概率, 1-Pi是不发生违约的概率, bi是待估计系数, Xi是自变量, ui是随机误差项。

用SPSS17软件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Logistic模型估计, 得到结果 (如下页表2所示) :

实证结果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 借款人最高学历在1%水平下显著影响违约, 回归符号为负, 说明借款人学历越高, 违约概率越小, 一般情况下, 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其收入多少和收入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果贷款人收入较多且收入保持长期稳定, 按照常理其违约概率必然较小, 这与实证结果是相一致的;借款人工作行业在1%水平下对违约具有显著影响, 回归符号为负, 说明借款人工作行业的垄断性和稳定性越强, 违约概率越低, 不同行业的工作人员在收入水平上也是有较大区别的, 收入的稳定性也是有所不同的。本文按照不同行业的垄断程度和稳定程度对其分类, 按照垄断程度以及稳定程度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为政府部门、垄断行业、事业单位、一般大中型单位、个体或小型私营企业, 他们的收入多少也是随着垄断程度的降低而递减的, 收入的稳定性也是随着行业、单位的稳定性递减的, 这一判断也是与本文的实证结果相一致的;住房面积在1%水平下对借款人违约产生显著影响, 回归符号为正, 说明借款人购买住房的面积越大, 将来越容易发生违约, 购房面积越大, 还款额也就越高, 同样的还款时间还款额较高的借款人所承受的还款负担也较重, 若在还款期贷款人有意外支出或收入下降等情况的发生就会导致违约, 这一判断与本文的实证结果也是相互印证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对借款人违约在1%水平下具有显著影响, 回归符号为正, 说明借款人家庭收入中每月用来还贷的比率越大, 越容易发生违约, 在现实情况中, 若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较高, 一旦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等不可预知的情况, 则马上会影响到还款情况;贷款期限在1%水平下显著影响借款人违约, 回归符号为负, 说明贷款期限短的借款人更容易违约, 这与现实情况有一些出入, 贷款期限越长, 借款人所需支付的利息越高, 负担也就越重, 并且贷款时间越长, 不可预知的意外诸如收入下降等情况发生的概率也就随之增加, 则违约概率也就随之增加, 考虑到本文选择的研究样本为某支行, 其有一定的自身特殊性, 故所得出的实证结论与理论分析结果有所差别;另外, 实证结果显示, 借借款人在首付是若所付款项占总借款的比例越高, 那后面的还款压力将自然越小, 借款人在住房中投资越多, 违约导致个人损失越大, 违约概率就越低, 更一般地说, 首付比率高的借款人其收入、总资产等状况必然较好, 违约率自然较低;借款款人性别在1%水平下对违约产生显著影响, 回归符号为负, 说明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违约。借款人年龄、债龄、贷款总额等因素对违约不存在显著影响。

结果表明, 个贷违约率与借款人性别、年龄关系并不显著;而借款人受教育程度越高, 所从事的工作垄断性、稳定性越高, 购买住房面积越小, 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越低, 违约率越低;是否本地人这一因素根据上文所述可以判断, 本地人的违约率低于外地人的违约率。

政策建议:

1.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首先应获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指标的特征数据;其次选取合适的模型;再其次进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的定量化分析;最后根据定量分析结果, 调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审核指标体系, 从而实现中国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管理的定量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2.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中国急需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 通过权威性的中介机构来规范信息披露过程, 减轻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银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3.强化贷前贷后管理。银行应全面掌握借款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偿债记录、家庭成员等信息, 在审查借款人时特别需要注意借款人收入的真实性审查。加强贷后管理, 对目前仍处于正常状态的个人贷款进行风险筛选, 及时发现借款人在借款周期内的各种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的因素, 对贷款用途严格审查, 严防贷款资金流入股市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用途。

4.加强法制建设。要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益, 要做到这点就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后盾作支撑。所以要遏制道德风险就必须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使中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胡颖, 谢芳.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研究[J].经济前沿, 2009, (8) :48-56.

[2]马宇.中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统计研究, 2009, (5) :100-107.

违约小知识:违约金是什么 第5篇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违约金责任是违反合同应承担的主要违约责任之一。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违约金有所干预,体现在当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则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另外,当事人可以既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避免预定的损失赔偿额过低。

完善违约处理机制比担心违约更重要 第6篇

2013年1月23日上午,寒风凛冽,在上海奉贤区超日太阳总部,11超日债2013年债券持有人大会召开。

会场外“戒备”森严,作为会议召集人,主承销商的工作人员在厂区大门外竖起了多处告示牌,严禁非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其他人员入场。 被拒之门外的,除了各大媒体记者外,还包括贷款银行、股票持有人等,他们闻讯从各地赶来,苦苦守候在会场外,希望能得到超日太阳的最新消息。

一位参会的曹姓持有人会后表示,虽然会上超日太阳公司的董事长表示利息将靠变卖电站按时兑付,但具体细节都未公布。也有投资者反映,现场有投资者因欲上台发言而被拦住。 当日晚间,超日太阳公告,因到场的持有人及代理人仅108名,所持有的债券数量仅占总张数的15.25%,不满50%,会上审议的两项议案均无效。

本应是债券持有人集体议事、表达自身合理意愿的债券持有人大会,为何这样不欢而散?

首先,作为一家在交易所上市的民企公司债,11超日债的投资者更加多元,这考验着会议召集人,即主承销商的综合实力。

当天到场参会的持有人多为个人投资者,甚至不乏白发苍苍的退休人员,由于其资产配置结构较单一和信息不对称,个人情绪较易激动,因此现场处理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公司债的持有人大会议程还需完善。对比近年一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持有人大会,不难发现,银行间的持有人会议流程更为细致和严谨。 如去年召开的11张江SMECN1持有人大会,会前明确告知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会和享有表决权。但11超日债的持有人大会的参会须知对此未明确要求。

目前,仅有银行间市场在2010年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持有人会议议程》,而公司债持有人大会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而在违约风险逐步加大的当下,公司债更是面临复杂的投资人群体,因此,其持有人大会议程也有必要专门完善。

再次,信息不对称,跟踪评级未及时也是造成“超日事件”突然恶化的原因之一。11超日债的评级公司从债券发行至2012年12月27日,一直将11超日债的债项评级维持在AA,期间从未变动,但实际上在此之前,超日太阳资金链已断裂。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精髓,在于赋予投资者充分的知情权,尊重投资者“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利,而持有人大会则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高效的平台,令投资者享有合法的质询权、议事权和表决权。

所以,与其担忧下一个违约“地雷”何时会出现,不如积极完善违约处理机制,为如何召开一个令投资者、发行人、监管层和主承销商都满意的持有人大会,多动些脑筋。

(作者系上海证券报债券记者,所属言论与单位无关)

责任编辑:廖雯雯 夏宇宁

违约影响 第7篇

对公式 (a) 作logit变换, 得

其中β0是常数项, βj是Xj (j=1, 2, …, k, ) 对应的回归系数, 解释变量Xi (i=1, 2, …, k) 可以是区间变量, 也可以是分类变量。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的选取

1.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上海市某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记录, 共取得样本16643个, 其中正常贷款样本16086个, 违约贷款样本557个。

2.变量的选取

影响顾客违约类型的因素很很多, 本文从中选取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抵押物面积、抵押物价值、成数、年龄、月收入、年收入、偿债比率、家庭结构、户籍、性别、期供金额、放款金额14个变量为解释变量, 欠款期数为被解释变量来考察客户违约类型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其中还款方式、家庭结构、户籍、性别、欠款期数为分类变量, 各分类变量赋值见表1)

二、Logistic回归分析

对以上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利用SPSS进行Binary Logistic回归分析, 通过分步骤的实验方法选择入选指标, 以提高模型的分辨精度, 解释变量进入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水平为0.05, 剔除出方程的显著性水平为0.10。在分析过程中, 以假定参数为基础作似然比概率检验, 将户口作为分类协变量。依据大样本统计分析的要求, 为了尽可能地提高预测的精度, 分别选择了66个实质性违约顾客、74个逾期顾客的原始数据参与分析。最终运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得出用于判别顾客违约类型的Logistic模型为:

所有解释变量均通过wald检验 (p<0.05) , 有统计学意义;方程有效性经似然比检验, χ2=78.775, P=0.00, 具有高度显著性;Hosmer-Lemshow拟合优度检验结果无统计学意义 (p=0.256>0.05) , 表示模型预测值与观测值之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且方程的分类能力达到77.9%, 模型拟合较好。

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 贷款期限增加一个单位, logit值增加0.015个单位, 贷款期限对应的优势比的估计值为OR=Exp (B) =1.015, 相应的逾期贷款的优势改变1.015, 表示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 贷款逾期的可能性变大, 且OR=Exp (B) =1.015>1, 逾期贷款的发生概率大于0.5。

在其他变量不变条件下, 抵押物面积增加一个单位, logit值增加0.022个单位, 抵押物面积对应的优势比的估计值为OR=Exp (B) =1.022, 相应的逾期贷款的优势改变1.022, 表示抵押物面积的增大, 贷款逾期的可能性变大, 且发生的概率大于0.5。

在其他变量不变条件下, 在家庭结构增加一个单位, logit值降低1.854个单位, 家庭结构对应的优势比的估计值为, 相应逾期贷款的优势改变0.157, 表示不稳定的家庭结构使贷款逾期的可能性变小, 实质性违约的可能性变大。

在其他变量不变条件下, 户籍增加一个单位, logit值增加1.136个单位, 户籍对应的优势比的估计值为OR=Exp (B) =3.115, 相应的逾期贷款的优势改变3.115, 表示非本市户籍客户倾向于逾期的可能性大。

在其他变量不变条件下, 性别增加一个单位, logit值增加1.207个单位, 性别对应的优势比的估计值为OR=Exp (B) =3.343, 表示女性客户选择逾期的可能性大。

所有的因素中家庭结构、户籍和性别影响尤为巨大, 家庭结构每增加一个单位, 逾期贷款发生的机会比率下降84.3%, 户籍增加一个单位, 逾期贷款发生的机会比率上升211.5%, 性别每上升一个单位, 逾期贷款发生的机会比率将上升234.3%。

通过模型可见, 客户实质性违约与贷款期限、抵押物面积、户籍和性别呈同方向变动, 与家庭结构呈反方向变动, 这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贷款期限越长, 月还款金额越少, 则客户逾期还贷的可能性愈大, 而实质性违约的可能性愈小;抵押物面积愈大, 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 顾客所拥有的权益愈大, 在出现支付困难时, 理性的客户选择实质性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而选择逾期还款的可能性比较大;通常情况下, 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都有收入, 一般比单身收入高, 家庭结构越不稳定, 财务状况越容易受到影响, 支付能力的不确定性越大, 从而导致实质性违约的可能性加大, 相反, 对于相对稳定的家庭结构来说, 由于子女入学、房屋已经装修等原因, 即使遇到收入下降或其他突发事件, 致使支付能力下降, 客户也不会轻易选择实质性违约;外地人在本市买房, 往往会考虑户口因素, 相当一部分城市要按揭贷款还清时才允许落户, 所以对于外地户口在本市买房的客户来说, 选择实质性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在遇到支付困难时, 往往倾向于选择逾期还款;较男性而言, 女性喜欢稳定, 选择逾期的可能性较大。

三、结论和建议

(一) 结论

笔者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了客户违约类型的影响因素, 并建立了预测模型, 结果显示, 在影响违约类型的诸多因素中贷款期限、抵押物面积、家庭结构、户籍和性别对客户逾期还款有显著作用, 分析结果显示, 分类正确率达77.9%, 对商业银行预防及分类管理非正常贷款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但由于数据限制, 对其他地区是否适用, 还有待检验, 同时本文未引入政策变量等因素, 可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的重点。

(二) 建议

1. 做足“三查”工作, 着力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因此, 做好“贷前、贷中、贷后”三查工作, 切实有效地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

2. 加强动态监测, 提前预警

客户的信用等级是随各种因素动态变化的, 对这些因素进行动态监测, 不仅能提前预警, 更重要的是有足够的时间寻求应对之策。

参考文献

[1]王济川, 郭志刚.Logistic回归模型-方法与应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2]于秀林, 任雪松.多元统计分析[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9.

[3]宇传华.SSPS与统计分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7.

[4]张燃.用Logit模型预测银行客户的违约概率[J].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5, (4) .

[5]王福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博士论文, 2004.

违约影响 第8篇

律师观点

本案值得建设工程承包人从中吸取教训。追究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已成为发包方用来对付承包方、达到少付或不支付工程款的常用手段。建设工程承包人, 如何防范和化解此风险, 律师认为, 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阶段、履约阶段、诉讼维权阶段, 采取下列方法与措施。

1、合同签约时避免出现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金额约定条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条款是正常的。发包方为了约束承包方, 肯定会在签约谈判时, 主张在合同中写明逾期竣工违约条款, 承包人同时也会针对此提出要求发包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

但是, 为了依法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承包方承担巨额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严重后果, 应当尽量降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 避免过高的违约金约定条款在合同中的出现。

例如, 上述案例中, 逾期竣工一日, 按照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就属于较高的违约金金额约定。由于对此项违约金标准约定,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 因此, 无法主张该约定无效!因此, 为了不作茧自缚, 承包人在中标后签约时, 一定要慎重选择该项违约金的高低标准。

2、签约时对逾期竣工违约金写明封顶条款。

承包方可以从要求写明违约金最高总金额条款, 从而化解自身风险。例如, 写上“承包人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为限”。

3、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一定要很抓工期管理, 确保工程按约竣工。

承包人只有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工期, 按时竣工, 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自己出现违约的可能。从而避免承担此项违约金的风险发生。

4、承包人要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与工期相关的所有证据。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只要工程实际竣工时间超过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 那么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承包人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证明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不是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引发的;举证证明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是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 或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引起的, 否则, 承包人势必要承担此项违约金。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包人要依法及时行使合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在出现了上述第4条11项情况后, 承包人要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有关顺延工期的要求, 行使合同抗辩权。

例如, 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要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 由于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已影响了承包人的材料采购和正常施工组织, 不仅要求在合理期间内支付, 同时要求延长工期、承担违约责任等, 。

6、在诉讼、仲裁过程中, 承包人要主张变更减少违约金标准。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额能否随意订 第9篇

英明虽然得到了货款和违约金,但是还是十分不满,合同已经约定好的违约金,为什么自己得不到那么多呢?

[专家剖析] 违约金额不能随意订

违约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的适用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 (超过法定标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因此法院判决按法定标准计算违约金。

[专家建议]:违约金要适度

浅议效率违约制度 第10篇

一、效率违约制度的盛行基于以下三个理论基础

第一, 违约无关道德。法律和道德虽然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许多领域也有着交叉, 在许多法律规则中存在或反映着道德规则, 但还是应该严格区分, 道德的抽象性使之无法作为法律判断的标准。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强烈地批判了传统合同法的观点, 认为道德和法律的混淆在合同法中最为严重, 合同当事人在道德上并不负有一种履行的义务, 并认为“普通法中信守契约的义务表明了一项如果你不履约, 预示着你就必须支付损害赔偿----舍此无他。”

第二, 违约责任仅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仅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 是英美法的传统。美国学者Dowson认为, 在普通法中, “传统合同补救法律的目标, 并不是强迫允诺, 而是补偿因为违约所致的损失, 因此故意违约和其他类型的违约并无区别, 惩罚性赔偿在违约时被禁止使用, 当损害赔偿足以保护受害人时, 则不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补偿性违约责任通过填补损害就能使得非违约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所应处的地位, 给受害人以充分的保护, 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对违约方施加惩罚。

第三, 现代法律所追求的效益原则。在市场经济中, 在市场无形之手的调节下, 资源自发地流向能产生最大效益的部门。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要以最小的资源耗费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这是由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法律活动应当支持社会整体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有效地利用。当事人订立合同, 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经济分析法学派看来, 效益是法律与司法活动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如果当事人违约的收益超过他履约的收益或者遭受的损失小于他履约遭受的损失, 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 他会选择违约, 实现效益最大化。当事人违约的收益超出其履约的预期收益, 这是合同当事人违约的首要动机。当事人违约虽然会造成对方收益的下降甚至是损失, 但当事人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使对方获得相应的补偿。

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 效率违约在我国实然法层面还没有被接受。但理论探讨中,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 现在,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框架已基本建立, 市场体系也相对完善, 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基本健全, 加之两大法系的相互交融, 完全可以引进该理论以完善和改进《合同法》的违约救济机制。

二、效率违约制度的不足

(一) 效率违约非效率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效率违约的根本激励机制。一般情况下,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有两种确定方法: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 也被称为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但这两种方法都没有完全赔偿守约方的财产损失, 同时也没有降低违约方的履约成本:1、可获赔偿损失的范围小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主要有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另外, 守约方在违约至判决期间的利益无法获得保护。2、“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不效率。在根据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确定责任时, 也不能保证效率违约的效率性。因为市场价格并非商品的价格标签, 需要经过推定说明才能确认。而且市场价格是个抽象标准, 不同交易主体有不同的估计。因此, 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依然无法充分救济守约方。3、效率违约忽略了交易成本和解决纠纷的成本。总之, 尽管效率违约理论以“效率”为价值目标, 但从纠纷解决的角度看, 效率违约并没有真正的实现效率。反而使守约方承受更大的风险和不利益。尤其违约方多为履行顺序在后者, 守约方所承担的风险决不仅仅是赔偿的不充分, 还包括违约方在违约至损害赔偿确定期间破产的风险。

(二) 效率违约非道德

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法律的实践看, 一切法律从根本上都不可能不涉及或者考虑伦理道德, 法律对民众生活的渗透力的大小以及受大众自觉遵从的程度都取决于它能否很好地反映了它所适用领域的道德以及能否为这些道德接受, 法律的发展历程无疑说明了这一结论。没有道德批判力的法律自身缺乏说服力和认同感, 尽管无法满足所有个体的道德要求。即使在美国, 也没有完全排斥合同法的道德基础, 与此同时也形成了支持美德群体所排斥的法律和社会文化。

(三) 效率违约非公平

公平价值难以保障:剥夺了守约方的理性选择权, 加重其举证负担, 加大了赔偿风险的不足。

华富基金违约背后 第11篇

7月18日,华富旗下的中小板基金公布二季报:总资产1. 23亿元,其中持有的股票资产为0. 52亿元,在基金总资产的占比仅达42. 07%。按照基金合同,该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为85%至95%,华富中小板基金的股票资产低于基金合同规定,构成违约。

自2004年4月19日成立以来,华富基金的发展一直不尽如人意。从2005年至2011年,华富基金共发行成立了7只股票基金,如今,它们的单位净值全部处于1元以下,持有华富旗下股票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大多损失惨重。2008年5月,华富发行成立了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基金,并曾取得突出的业绩表现,但在基金经理曾刚挂冠而去之后,华富基金最后的一线希望也随之破灭。

华富基金的问题是众多小型基金公司艰难现状的一个缩影。作为安徽省在国内资产管理业的一扇窗口,华富基金的主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为华安证券,该公司的董事长章宏韬和总经理姚怀然也都来自华安证券。长期以来,华安证券既缺乏精通基金管理的人才,又缺乏通过市场化手段聚集业界精英的能力,这使得华富基金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一败涂地,对安徽省在国内金融证券市场的形象也造成了较大损害。

中小板基金涉嫌违约

华富中小板基金成立于2011年12月9日,是华富基金旗下第10只基金产品。在发行过程中,该基金的主要销售渠道和托管行建行大幅注水,导致该基金的首募规模高达6. 74亿份,但有效认购总户数仅有2594户。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表示,该基金的注水倍数估计在10倍左右。

2011年12月23日起,华富中小板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注水资金蜂拥而出,至2011年12月31日,华富中小板基金急剧缩水至7723万份。

在注水资金撤离后,华富中小板基金开始逐步建仓。按基金合同,作为指数增强基金,华富中小板以被动跟踪中小板指数为主,该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至9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在《基金合同》第12节“基金的投资”中,华富基金与持有人如此约定。

但是,华富中小板基金在6个月的建仓期满后,其股票资产却未能达到85%的下限要求。7月18日,该基金公布的二季报显示,截至6月30日,在1. 23亿元的基金总资产中,股票资产为0. 52亿元,占比仅达42. 07%,远低于85%的下限要求。

华富中小板基金为何违约?在华富中小板基金的资产构成中,有一项金额超过5822万元的“其他资产”。华富基金在书面回复《瞭望东方周刊》时解释称,“由于投资人申购资金较大,造成基金规模增长,短期内权益类投资比例被动降低。”

也就是说,在6月30日之前,华富中小板基金出现了总额达5822万元的集中申购,虽然华富确认了该笔大额资金申购成功,但由于资金不能在当天到账,无法建仓,从而造成股票资产比例大幅低于下限要求。

公司经营困境重重

在投资管理和持续营销两大领域,华富基金都陷入严重危机,这是华富中小板基金出现违约的深层次原因。

在华富旗下7只股票基金中,华富竞争力优选的运作时间最长。该基金成立于2005年3月2日,在2006年至2007年的大牛市中,该基金净值跟随大盘上涨。2007年6月12日,当基金净值涨到1. 80元附近时,该基金通过基金分拆实施“净值归1”的集中持续营销,在半个多月时间里获得了42. 77亿份的申购,令基金规模增至51. 40亿份。

但在2007年下半年,华富竞争力优选就遭遇持续净赎回,当年年底的规模已仅剩24. 32亿份。2008年至今,A股市场进入熊市,该基金的净值和规模双双持续下降。截至2012年7月20日,其单位净值为0. 4712元,意味着在1元申购该基金的投资者5年来累计亏损近53%。

从2005年3月至2011年11月,华富先后发行成立了竞争力优选、成长趋势、策略精选、价值增长、中证100、量子生命力、中小板共7只股票基金,现在,它们的净值无一例外地处于1元以下,其中,前6只处于0. 80元以下。

相对于股票基金而言,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基金曾经取得很辉煌的表现。在2009年至2010年,华富增强收益分别以11. 87%、14. 73%的年收益率,成为债券基金的领跑者,基金经理曾刚则成为一位具有号召力的明星基金经理。

成名之后的曾刚于2011年11月离职,转投汇添富基金。据了解,对于曾刚的离职,华富基金董事会一度感到非常意外,因为他们认为已经给予了曾刚具有吸引力的薪资待遇。

“燕雀安知鸿鹄之志?”谈及华富基金董事会对曾刚离职的不理解,一家基金公司的老总如此感叹说,在华富旗下债券基金风生水起之时,该公司并没有趁热打铁,加大债券投研平台的投资建设力度,这让事业心较强的曾刚感到华富并非久留之地。

祸不单行的是,在曾刚离职之后,该公司副总经理邹牧亦于今年5月选择辞职。

中小基金公司路在何方

自公司成立8年多来,华富基金先后经历了周志德、谢庆阳、姚怀然共三任总经理,其中,第一任总经理周志德来自大股东华安证券,在他任职期间,华富基金没有能够抓住基金业的爆发性增长机会。2008年初,来自国元证券的谢庆阳接任总经理,也未能有所作为。2010年底,公司原董事长姚怀然转任总经理,依然难以把公司带出困境。

目前,华富旗下公募基金资产规模合计近80亿元,在71家基金公司中居于第49位。作为国内第35家成立的基金公司,华富已大幅落后于不少成立时间晚于自己的同行。

在小型基金公司中,类似于华富基金的案例还有天治、宝盈等多家基金公司。公司大股东对于基金管理的一知半解和公司治理的缺陷,是它们的共同不幸。

以天治基金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7日,现在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合计仅有约43亿元。从2003年至2010年,公司先后经历了屈年增、祖煜、刘珀宏共三任总经理,其中,刘珀宏的任职时间只有半年多。2010年底以来,公司董事长赵玉彪走到前台,兼任总经理。

近两三年来,与华富、天治等基金公司深陷泥潭、每况愈下形成鲜明对比,摩根士丹利华鑫、天弘、东方等小型基金公司通过对经理层的市场化重组,让公司重新出现生机。

在合资基金公司中,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公司为例,在2008年底,该公司的公募基金资产总额仅有16. 57亿元,在行业中处于倒数第二位。在摩根士丹利入主该公司后,公司董事会重新选聘经理层,加强了投研与销售的管理,令旗下基金的业绩表现与销售能力稳步上升。截至2012年6月30日,该公司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合计为104. 63亿元。

在内资基金公司中,天弘基金是另一个成功摆脱困境的范例。2011年8月底,公司聘请原华夏基金总经理助理郭树强担任总经理后,公司内外面貌焕然一新,资产规模节节攀升,已由郭树强上任时的60多亿元增长至现在的近129亿元,增幅超过1倍。

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探析 第12篇

关键词:技术合同的特殊性,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三金”的适用

技术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是传统的合同理论与现代科技管理相结合的产物, 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目前, 技术合同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形式, 是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建设的重要条件。技术合同管理是规范市场行为, 使技术市场正常运转的保证、是进行技术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 各国在国家实力上的竞争, 实际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成为广泛的共识, 因此, 我国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即以市场为导向, 以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目标。由于技术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特殊性, 对其特殊性进行研究分析, 对于规范技术市场行为, 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因技术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199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以前, 技术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体系, 国家为之专门制订了《技术合同法》。但由于技术合同的性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及所遵循的原则均同于民法, 其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了技术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所以, 1999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将技术合同与经济合同及其他合同全部归入合同法, 由合同法统一进行调整。当然, 由于技术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存在特殊性, 除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外还要受《专利法》、《技术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调整。

技术合同其本质上虽然属于民事合同, 然而, 它又是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合同, 技术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技术合同主体的一方必定是掌握一定的技术能够为他人提供技术或者技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技术合同标的比较特殊, 与其他合同的标的有着本质的不同, 它是无形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并且, 订立技术合同其目的不在于转移所有权, 而在于利用技术创造财富。

3、技术合同标的的价格没有统一、现成的计算标准, 其计算比一般商品价格按成本加平均利润的办法更为复杂, 须考虑市场需求、风险责任、同类技术的状况、成本高低及经济效益等诸多因素。

4、技术合同的履行比较特殊, 除须按《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外, 还有以下特殊性:第一, 技术合同的履行形式是技术许可或是提供技术服务, 而不是交货;第二, 技术合同有自己的履行原则。由于存在技术成果的不确定性和技术开发的风险性,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宜强调《合同法》的实际履行原则。譬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若强行履行将给委托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这就不应强行适用“实际履行”原则;第三, 一些技术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当事人相互间一定的信赖, 因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其履行很难由第三人替代;第四, 技术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技术的秘密性及履行技术合同主要是技术实施的特性而更显重要。

5、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相关, 其履行一般要涉及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归属问题, 如发明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等, 因此还要受知识产权及其他保护技术成果的法律制度调整。例如, 技术成果权属方面要受《专利法》与《技术秘密法》调整, 技术成果使用方面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现代社会, 大大小小的交易和经济业务, 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 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绝大部分也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达成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因为种种原因, 违约的情况难以避免, 纠纷经常发生, 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断增强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意识, 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法》第七章特别规定了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有四个特点:其一,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它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也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二,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 即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其三,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具有相对性;其四, 违约责任可以同当事人约定, 即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作出事先安排, 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根据我国民法的原则和精神,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客观方面是必须具备违约行为, 主观方面是行为人须有过错。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虽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形式上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延迟履行或不当履行等。因此,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行为人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和存在违约行为, 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赔偿损失。违约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 应负责赔偿。

2、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因违约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形式, 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3、继续履行。违约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承担赔偿全部违约金的责任, 都必须在自己能履行的条件下按对方要求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4、采取补救措施。当违约的事实发生后, 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违约的行为人除承担上述责任外, 依法定或约定弥补或挽回对方损失的责任方式。补救措施有修残补缺、重新制作、更换产品、降低价格等。

另外,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115条还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类型, 不论何种类型, 其标的均与技术成果相关, 技术成果属于无形资产, 因此, 技术合同与非技术合同的标的性质截然不同, 形成了它的特殊性。标的性质的特殊, 必然导致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与其他民事合同存在差异, 有所不同。二者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技术合同其标的是无形资产, 承担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的方式不可能是赔偿实物产品, 只能是赔偿无形资产损失的价值, 以货币支付。

第二, 支付违约金的形式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 与非技术合同相同, 即以货币支付。

第三, 由于技术成果具有不确定性、技术开发存在风险性, 技术合同的履行较为特殊,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 若开发难度极大, 超出了研究开发方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强制履行也是不可能的, 因而《合同法》的“实际履行”原则可能难以适用, 故发生技术合同违约时, 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形式来承担, 也只能以货币支付。

第四, 当非技术合同违约的事实发生后, 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应采取四种措施以弥补或挽回对方的损失, 但由于技术合同的特殊性, 不可能以四种措施中的“修残补缺”、“重新制作”、“更换产品”等三种方式来弥补或挽回对方的损失, 只能采取支付违约金并降低价格的方式, 同样只能采取货币支付的方式。

另外, 为保证技术合同的履行, 技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综上所述, 由于技术合同是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合同, 因其特殊性而表现出的多项法律特征决定了承担技术合同违约的责任, 只能以支付货币的方式来赔偿合同标的 (无形资产) 的损失价值。这种以货币支付的方式最常见、也是最可行的形式就是支付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即支付“三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定, 结合多年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实际, 笔者认为, 要正确运用“三金”在技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定金的适用问题

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 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作为预防违约和违约责任承担的保证。我国《合同法》第1 1 5条规定, 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同时, 我国《担保法》第9 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如:甲乙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乙方转让技术给甲方, 价值100万元, 乙方要求甲方给付的定金不得超过100万元的20%即20万元。

2、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违约金, 是指由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 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 而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 1 4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违约金是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的, 因此, 它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一致,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增加,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赔偿金, 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 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事实上, 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 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在赔偿金中, 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则不能适用赔偿金。因此, 当事人在选择适用“三金”时, 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 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4、“三金”的并用问题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 但定金和赔偿金是能够并用的。我国《合同法》第1 1 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 定金与违约金虽然都具有制裁违约的性质, 但是, 针对同一违约行为, 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的。由于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 所以, 定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作为赔偿金的最高限额, 也不能在计算赔偿金时将定金并入其中, 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例如甲方收了乙方20万元定金, 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根据定金罚则, 甲方须返还给乙方40万元, 另外的60万元损失, 乙方可要求甲方以赔偿金的方式赔偿。违约金也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即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 只要违约, 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 但由于违约金本身可以视为约定的赔偿金, 因此, 一般情况下, 在同一合同中适用违约金后就不能再适用赔偿金。当然, 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定金和违约金虽然不能同时并用, 但在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 是选择适用定金还是选择适用违约金其结果却大不相同。试举一例来说明此问题:甲乙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双方约定乙方转让技术给甲方, 转让技术价值100万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定金,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2 5万元。后乙方将技术转让给丙方。在这种情况下, 甲方如果选择适用定金, 则根据定金罚则乙方须返还甲方40万元;甲方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 他就可以请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同时他还可以要求乙方返还自己已支付的20万元定金, 这样甲方就可以得到4 5万元。

适用“三金”后技术合同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呢?首先要看是否还有实际履行的可能, 若还有可能, 那就要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来处理:在适用违约金的情况下, 由于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合同履行之外的, 因此违约金的支付并没有给予债务人一种违约的权利, 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在约定定金的情况下,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违约定金 (指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则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后, 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定金是解约定金 (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 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 , 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 不再履行合同;支付赔偿金后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由当事人协商而定。

技术合同的违约, 干扰了科技市场的正常秩序, 损害了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上对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造成了障碍。为维护科技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促进科技进步,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充分运用国家已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律法规, 认清违约责任, 依法严格惩罚技术合同的违约行为, 不断增强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意识, 防止或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显冬.中国合同法要义与案例释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2]、孙邦清.技术合同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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