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文艺作品范文

2024-05-29

山寨文艺作品范文(精选3篇)

山寨文艺作品 第1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创新,精神生产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新产品不断开发,旧产品不断更新换代。汽车、火车的发明,为人类的交通提供了便利,使世界各地的关系更加密切:照相机的发明,让我们可以留住每一个美好的瞬间,记录着生活的点滴,不再只单纯靠回忆来记录,而且简单操作,方便携带;手机的发明,更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亲人们可以用电话保持联系,随时知道对方的状况,相比传统.的写信来讲.更快捷,更及时。现代社会高科技的东西举不胜举,艺术设计也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涉及更广的领域,小到生活用品,大到飞机、汽车,都离不开设计,每一项都渗透到大众生活,成为学习、生活、工作等不可或缺的部分,是设计带给我们美的享受,模仿鸟的飞行,使人类也可以“飞”上天空。俯瞰万物。同时,因此,设计不仅能改变人们的生活,使生活质量大大提高,而且对于发展经济、增强国力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以及技术的普及,在中国市场出现了一批以模仿、盗版、克隆名牌为主,毫无自己设计美的山寨产品。所谓“山寨文化”其实就是盗版文化、侵权文化,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加以修改,最终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现象。通俗的说就是照抄,自己并不做设计的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展起来的产业,主要涉及食品、衣服、手机、数码相机、MP3等众多领域。

究其以上的山寨设计现象,我们不难看出,其原因就是广大的人民大众没有充分意识到进行艺术设计,其实并不是单独的设计出物质产品,而应该是一种以精神生产为目的的社会生产,这便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中对于艺术及设计的“生产形态”及“艺术生产”的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中独特的美学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艺术生产”的思想理论,我们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艺术,不仅是社会意识形态,而且又是一种生产形态。从社会生产实践的角度看待和考察人类及人类的一切活动,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创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在考察人同动物的本质区别时,把一切人的族类本质特征归结为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和全面的、自由自觉的、合目的行与合规律性的生产活动,归结为人的能动的实践。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时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马克思把“艺术”等看做是人的有意识的、全面的生产生活的一种,认为“艺术”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的规律”。

把“艺术”看做是一种生产方式或生产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的独特发现和一贯见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一八四五年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精神活动称之为“生产”,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生活,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这里翘掉了意识形态与物质活动的相关性,并且把意识形态也作为一种“生产”——“精神生产”来肯定。这段话虽然没有直接谈及艺术,但我们根据马克思的一贯思想,认为艺术当然也属于“精神生产”的一种,也是一种生产形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辨别出普通的物质生产和我们所倡导有创新性的精神生产——即艺术设计创作的区别呢?也就是说当我们搞清了他们之间的本质差异,我们就会改变自身模仿抄袭的山寨设计思想。从人的需要与生产目的性来看,这两种生产是不同的,一般物质生产的产品直接用于人们物质生活的过程,单纯片面的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要和使用需要,本身并不存在或发生什么“意义”的问题,而艺术设计这种“艺术生产”的产品即精神产品,则包含并且发生着社会意义,是与人的意识关系是直接的,而与物质关系是间接的,人之所以进行“艺术生产”,制造带有自身思想体现的设计作品,更多的表现了设计者的思想。那些把“艺术生产”与一般物质生产看为一致的说法,不是把艺术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活动,而是用人类物质生产的一般性质取代“艺术生产”的特殊性,把艺术活动看做是一种与物质生产一样的单纯改变客观物质形态的一般生产时间行为,实质上抹杀了两种生产的原则区别。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艺术作为“艺术生产”,它把人类一般生产活动的这些特点表现的更为突出,更为鲜明,它不仅造成自然物的一种形态的改变,而且更重要的是改造自然物形态的过程中实现自己意识到的认识目的和审美目的。所以,艺术作为“艺术生产”,它是一种自由的精神生产,审美创造,审美是它的本质特征。

正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最重要观点——精神生产为我们设计的创新性的需求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观点,我们所做的设计作品并不单纯应该满足人类的一般物质生活需要,而且要注意艺术设计接受者的审美需求,只满足物质需要的设计是片面的,没有考虑到人们对于精神生活的追求就是不尊重设计师自身的精神人格,没有精神的设计作品就是呆板的,更是没有审美功能的。山寨设计就是这样的,它单纯的模仿虽然满足了物质需求,但其就是对于艺术设计的高贵审美地位的亵渎,人类需要对其没有精神审美的批判。

人类自从脱离动物以来就开始了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活动,当“以人为本”和“为生活而设计”成为现代社会的主题时,设计的理念与设计作品的美学价值就大大地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对生活必需品的要求。所以,在现代设计中都渗透美学思想才是设计的精髓。现代设计美学的第一要义就是“新”。只有新颖的设计才会迈出走向成功的第一步。山寨产品就是缺少了这种“新”,外观模仿的极为相似,质量却远不如被模仿者,这才导致多数消费者的不满。所以山寨急需创新型设计美学,可以参考成功案例,但一定要做出自己的特色,才能长久生存下去。艺术创新和创造不但是审美的要求,更是现代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就是创新。如果缺少发明,设计将失去价值;如果缺少创造,产品将失去生命。因为人们的审美心理蕴含着求薪、求异、求美的特征,所以就决定了设计必须做到求新、求异、求变。所谓设计的创新,包含着不同的层次,它可以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改良,也可以是完全的创新。因此,设计的核心是一种创造行为,设计美学研究的就是一种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方法。独创性是设计美学区别于其它学科门类的主要特征。

只有通过设计美学观念创新,才能摆脱产品同质化竞争的局面。在大审美经济形态中,创新是推动设计实践持续发展的动力。山寨商品必须吸取那些名牌产品中的精华,而不是完全照搬,并且去除山寨文化的糟粕,它才能具有更美好的未来,而不是走上歧途。

参考文献

中国微型文艺作品 第2篇

桃花饮清风,溪水舞明艳;

青丝牵白发,共挽一生缘。

桃花树下,举步之间,阳光矮了三分。来自蓝色深处的和风,把三月,把这株桃花,洗得光洁透明温良如玉。泥土内部的核里,有青铜,人影如织。信奉一生的承诺,坚守一刻的宁静。最后的日子,花朵如初。

不知千年有多远,不知一步有多近。茗一抹红酒,笑几分月色。握你一路风雨,天高云远,河流没有尽头。

牵一枝桃花,牵一枝季节的娇羞,牵一枝你漫天飞舞的色泽,我已沉默多年。但我随时都会绽放,绽放在你的发际或素手里。

文字早已醒来,蜜蜂温文尔雅。一张竖琴里的莺歌燕舞,溅湿了你少女时代的蝴蝶结。

清风笑而不语,三月扬酒飞歌。

在一枚桃花的清香里

我们携手,我们走向生命的

民间文艺作品保护论文 第3篇

为了提高全民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应该从多方面着手:第一,民间或者政府机构应该注重宣传,增强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价值的认识,从而内在地激励人们对其予以保护;第二,政府机构应该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执行相关活动,深入群众宣传而不仅仅是依靠国家出台法律,因为人民一般会因为抱有“法律离生活很遥远”的态度而不予关注,而政府工作人员却能对人民产生重大切实的影响;第三,政府增加投资,建设特色文化区域,首先从领导层做起,因为在我国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就是领导人也缺乏这方面的思想,从韩国注册“端午节.CN”这一域名就可以看出国家在保护民族文化上面的意识欠缺。而通过自上而下的宣传影响,发挥领导集体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发挥更好地效果。

3.2协调立法,构建科学模式

为了改变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上存在的缺陷,具体应该做到:第一,在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上,应该肯定并且加强直接保护模式的建设,完善相关立法,同时,我认为应该注重间接保护模式的建设,通过赔偿性措施,增加加大其侵权成本,从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从诸多版权纠纷看,正是因为盗版有利可图,其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获利益,才会产生大量侵权事件,当其违法的机会成本增加获利极大地减少,那作为“经济人”的主体会选择放弃这种违法行为;第二,应该制定一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特别法规,通过专门立法对其保护予以详细规定克服《著作权法》的粗略的缺点。但是在制定特别法规时又要注意,其基本精神应该和《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相对于《著作权法》而言是特别法,需要与基本法保持一致;第三,在公法与私法保护模式上,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公法上,通过行政领域的保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违法侵权主体,并对其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私法上,通过《著作权法》以及特别法规明确赋予著作权主体相关权益,从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在发展。

3.3加强建设,完善法律制度

第一,权利主体与归属上,应该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是和《著作权法》有区别的,不能因为它们规定不一致而仅仅采纳《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权利应该归属于创作群体。如果群体无法确定那么可以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管理机关行使,《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中就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提起的诉讼;第二,客体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允许其有口技、曲艺等多样性存在。同时作为客体的作品虽然不是单个主体独立创作的,但是从一个民族、群体而言它仍然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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