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腐败论文范文

2024-06-21

高管腐败论文范文(精选4篇)

高管腐败论文 第1篇

本文首先梳理了相关文献,并对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归纳,然后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出发,提炼出高管腐败成因的三大概论,并尽量涵盖以往学者各种不同角度的观点,最后对现有文献进行了述评。

一、高管腐败观点概述

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成因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分别从不同学科和视角探析了高管腐败的根源,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概述:

1.宏观与微观。腐败的成因有微观的,如企业文化、个人权利空间、职业道德等;也有宏观的,如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刘汉霞,2010)。企业高管腐败的关键诱因包括:微观层面的领导个体因素,中观层面的企业文化与公司治理因素以及宏观层面的制度环境因素(俆细雄,2012)。

2.主观与客观。腐败的成因既有主观的因素,主要指人的贪欲;也有客观的因素,包括利益博弈和社会缺陷(文化、制度、体制、机制)(王习加,2012)。国有企业中失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多种因素共同构成了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而国有企业高管追求享乐以及盲目攀比则是促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陈柳眉,2012)。导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事件的发生既有政府和市场边界不清、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民营企业家对腐败犯罪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主观方面的原因(宋寒松、杨静、姜勇,2015)。

3.直接与间接。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压力、机会与借口。压力主要是指国有企业高管对财富追求而产生的心理负担与欲望;机会主要是指公司制度缺陷、缺少必要的权力制衡及内部控制等;借口主要指薪酬与激励制度设计得不合理等(张蕊,2012)。

4.人性与社会。财务腐败的诱因包括: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观的缺失、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财务监控体系的失灵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缺乏(申向华,2009)。腐败的成因有人性的,即人的基本需要;也有社会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杨涛,2014)。

5.内部与外部。国有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的原因包括:追求享乐、盲目攀比与权力私用等自身原因,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与高管权力过度集中、管理不到位等企业内部原因,以及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造成的权责不统一、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的监督不力、处罚惩治不严等外部原因(肖佳平,2012)。腐败的成因有内在的,如贪欲膨胀和道德沦丧;也有外部的,如制度缺陷等(李敏杰,2014)。

6.历史与现实。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把手”负责制和集权体制下长期孕育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一把手”权力文化,和大多数国有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再加上在公司董事会中,“一把手”的行政级别通常是最高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就成为一种必然(杨德明和赵璨,2014),腐败就由此产生。而民营经济催生腐败的原因在于官员与民营企业的互相利用和勾结,企业主可以通过非法行为得到合法行为得不到的资源或权利,或者非法行为更容易达到盈利目的(王磊,2006)。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的成因从不同视角、不同学科领域和不同层次进行了探析,表明了高管腐败成因是多方面的。

解释高管腐败成因的主要代表性理论有:国家干预与政府管制导致腐败的寻租论;控制贪欲导致的利益驱动论;公司治理体制缺陷论;法律制度失效论;监管人员失职论;信仰与道德沦丧导致腐败的价值失衡论;心理失调论等。这些理论分别从政府管制、制度环境、法律监管、企业文化、公司治理、人性等视角分析了高管腐败诱因。

二、高管腐败成因归类

可以看出,以上文献的观点虽然在总体上能够基本涵盖所有的腐败诱因,但缺乏主线和条理性。鉴于此,本文从众多理论中提取出三种学者们广泛认同的、人们普遍接受的重点性的概论来解释高管腐败成因,分别是:高管控制权私利论、公司治理缺陷论、宏观制度低效论。它们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的分析视角进行阐释,每一种概论又包括一些细分观点,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这些观点按照国外和国内文献进行分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比较全面地解释高管腐败的成因。如下图所示:

(一)高管控制权私利论

高管控制权私利论主要从高管自身的角度探寻腐败的起因,该理论认为高管腐败是企业高管在利欲驱动下,由于缺乏正确的职业道德,利用受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一种主观、主动的行为。该理论立足于人性和内在动因分析,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道德观念扭曲。

有国外学者提出,高管的道德认知水平以及个体特质是其腐败的主观原因。管理者的道德水平会对高管腐败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CEO责任倾向(道德水平及其履行正确事情的责任感)与企业高管腐败负相关(Pearce,2008)。国际犯罪受害调查和世界商业环境调查的结果表明,个人特质如教育、年龄、地位会影响感官上的腐败水平(Dilyan和Gergely,2014)。

国内学者也同样认为,腐败是道德行为败坏的结果,个体的社会道德观念、行为会在社会中相互影响,当腐败者认为从腐败行为中获取的收益大于道德方面的成本时,就会选择腐败行为(刘文革、张广中和曲振涛,2003)。导致财务腐败的原因有: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缺乏社会主义道德观、财务会计职业道德缺乏、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不够等(宋国勇,2008)。可以看出,国内学者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成本收益原则、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等,其分析视角更加全面,分析内容更加具体。

2. 利益寻租动机。

高管控制权私利理论表明,拥有企业控制权的高管很可能会为了个人的私利违背信托责任,放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责任,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Dyck和Zingals,2004)。而且权力大的CEO常常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有损投资者利益的并购活动(Oler和Olson,2010)。所以说,谋求个人私利是企业高管实施各种腐败行为的主要动机。

我国学者高旸(2005)认为追求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是财务腐败的两大动因,这也说明高管腐败所追求的私利主要是指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刘恩俊(2007)也指出“寻利”是一切腐败行为的原始动机,在政府监管体制不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寻利行为盛行是经济体制转轨的理性产物。所以,管理层“过度”自利是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吴春雷和马林梅,2011)。总之,高管之所以实施腐败行为是因为有一种强烈的利益刺激,这些利益可以是金钱等的物质诱惑,也可以是地位和名誉等非物质诱惑,对利益的欲望促使他们谋取私利,进而产生腐败行为。

3. 高管控制权异化。

Bolton等(2006)通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高管权力越大,越有动力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实施腐败行为,以奢靡在职消费方式谋取私利的现象就越严重。而且管理者权力越大,就越有能力自定薪酬,在公司治理机制缺乏约束力的情境下,也越容易产生腐败行为。一般而言,权力是高管腐败的前提条件。

可以说,握有实权的公司高管发生腐败的概率最高,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其腐败的手段主要以“现实谋利型”的贪污、贿赂、侵占和挪用等四种方式为主(赵超,2013)。由于控制权形成的机理不同,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国有控股公司不同层面控制权对高管腐败的影响更为显著(黄惠,2014)。所以,高管权力对其腐败行为存在显著的影响,其握有的权力越大,越方便实施自主和自利的行为,越少的外界约束也使得高管腐败更加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基于高管个体层面的腐败成因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特质、道德观点、谋取私利、控制权力等方面,可见,就高管个人而言,高管腐败是一种主观、主动、自利的行为,也是其腐败的人性和内在成因。上述三种成因也可概括为:有邪念、有动机、有权力,邪念是高管职业道德败坏的心理表现,动机体现了个人的逐利性和无尽的欲望,而权力则为其实施腐败行为提供了支持与便利,这三个条件是高管腐败在个体层面的主要成因。

(二)公司治理缺陷论

公司治理缺陷论是学者们普遍认同的高管腐败诱因,特别是我国学者近年来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了企业文化、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多重缺陷确实滋生了高管腐败问题,诸如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权责失衡、监管失效、财务信息不透明、激励约束欠缺等,这些根因是企业内部原因,也是高管腐败的间接性成因。

1. 治理机制不完善。

企业高管腐败是以高管为中心的企业内部系统治理水平低下和治理机制脆弱的直接表现(Hirsch和Watson,2010)。并且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企业内部权力集中以及企业高管权责失衡是导致高管腐败的三个主要原因(Yalamov和Belev,2011)。这也表明了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不合理和高管控制权的配置不均衡导致公司治理体系的不完善,进而滋生并加剧了高管腐败现象。

我国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一股独大下的支配权滥用、关联交易无监管、缺乏专业和有效的外部治理环境、缺乏股东保护机制以及董事责任制度等,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问题高管”的根源(徐永超,2013),所有者缺位是财务腐败的深层原因(高旸,2005)。因此,相对于国外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的公司治理缺陷不仅仅体现为治理机制的不完善,还包括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位等深层次问题,这与中国经济体制以及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关,由于国有企业缺乏真正的所有者,贪污贿赂、利益输送、资产流失等腐败现象往往更加严重。

2. 激励约束机制欠缺。

高管之所以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公司对高管行为的激励与约束不到位,其中激励方式有很多,诸如股权激励、薪酬激励、精神激励等,而约束的关键在于对高管行为的管控与监督,可以说是一种负向激励,这两种机制的欠缺都容易引发高管腐败。企业高管的激励扭曲以及内部控制失效是导致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驱动因素(Donoher和Reed,2007)。

我国上市公司还未建立完善的、长期的激励机制,是高管犯罪的主要原因(胡经生,2005)。陈信元等(2009)指出高管腐败的根本诱因在于薪酬契约的低效,当然,这也属于激励低效的一方面。另外,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薄弱是国有企业高管产生腐败的关键因素(郭晓果,2011)。实证研究表明,权力过大、信息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企业高管滋生隐性腐败的主要原因(赵璨等,2013)。可见,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尤其是短期性薪酬激励的低效,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监督管控的薄弱是高管腐败的重要诱因。

3. 企业文化风气败坏。

高管腐败是企业内部道德风气败坏的具体表现,而官僚型领导风格以及监管缺失则是形成国企内部不良道德风气形成的根源(Huang和Snell,2003)。由于企业高管腐败程度受到整个企业长久积淀的文化的影响,不健康的企业文化与商业伦理环境是企业高管腐败的诱因之一(Levendis和Waters,2009)。

目前我国高管腐败呈裂变式扩散和蔓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恶劣的文化风气导致。“一把手”负责制和集权体制下长期孕育形成的“一把手”权力文化已经根深蒂固,这种文化风气在国有企业中较为普遍(杨德明和赵璨,2014)。实际上,腐败文化也是公司内部“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表现,如果腐败文化长期存在,则会加重腐败的程度。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缺陷论是国内外学者都普遍认同的高管腐败诱因,因为公司治理涉及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监督控制、人才选用、企业文化构建等方方面面,任何一方面的缺陷与漏洞都可能诱发高管腐败。可以说,公司治理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是公司内部原因,内部治理的漏洞间接地为高管腐败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是高管腐败的客观原因,更是治理和整顿公司内部腐败现象的关键环节。

(三)宏观制度低效论

从宏观层面来讲,高管腐败的成因源于企业的外部环境,可归纳为法律制度欠缺和政府与薪酬管制两方面的原因。

1. 法律制度欠缺。

国家资本市场的法律保护制度越不健全,企业高管谋取私利的现象就越严重(Dyck和Zingales,2004)。实证研究发现,国家特征(如法律环境、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金融自由化程度以及文化习俗等)能够解释39%~73%的由企业高管通过权力寻租谋取私利所导致的企业价值差异(Doedge,2007)。所以,法律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赶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泽刚、于鹏,2009)。国有企业腐败原因包括:廉洁教育缺失、制度机制的缺陷和监督权力的缺乏(田宝会,2013)。而当前中国民营企业家腐败也与“重公轻私”的制度设计相关(张远煌、操宏均,2014)。可见,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建设迟缓、执行过程不公正和执行力度低下等都表明了法律制度有多方面的欠缺,不能完全发挥其在源头预防和在事后惩治高管腐败行为的法律警戒效用。

2. 政府与薪酬管制。

寻租活动源于政府管制(Elliott,1997)。企业高管腐败受到企业高管与政府官员之间强政治关联的庇护,这是导致企业高管腐败频发和法律难以监管的关键(Su和Littlefield,2001)。研究表明,企业腐败与所在地区的产业政策和政府管制程度有关(Jakor Svensson,2003)。因为有管制,这就引起一些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经营活动在资源方面的局限,也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寻租和寻利的空间,间接地导致了高管人员的腐败行为。

我国学者徐细雄(2012)认为政府干预为国企高管腐败与权力寻租后的卸责创造了空间和借口。而且私营企业可以通过腐败行为获利,其行贿的原因之一是为了逃避政府的管制,包括逃税漏税和躲避处罚(宋潞平,2014)。此外,薪酬管制也可能会导致高管腐败(陈信元等,2009)。当市场化货币薪酬受到政府管制时,国有企业高管会产生自我利益被侵蚀的消极心理感知,进而催生在职消费、贪污受贿等替代性激励源泉,以弥补他们正式薪酬契约遭受的损失(徐细雄、刘星,2013)。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的欠缺和政府与薪酬管制导致的寻利寻租活动都是宏观制度低效甚至是宏观制度部分失灵的负面效果的表现。制度设计本该是提供一种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外部环境,不应是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制度漏洞谋取私利的工具,但这也为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提供参考与指导。

三、高管腐败文献述评

鉴于高管腐败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虽然用三种观点来重点概述其主要的、共性的成因,但也不可避免地遗漏了很多个性原因。总的来说,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成因的研究贡献颇多,其中涉及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涉及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人性与社会、个性与共性、内部与外部等诸多视角,涉及国情背景、经济转型、政策制度、体制改革等不同方面。显然,学者们对高管腐败根因的研究已经取得相当大的进展,能够比较全面地解释高管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源,为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高管腐败问题提供实践性的指导。

高管腐败论文 第2篇

从2011年年中起,有关聚划算在招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甚至有小二谋取不当利益的举报就接连出现。如今,阎利珉案件更是让处于风口浪尖的聚划算蒙上一层阴影。不过,透过这层阴影,我们能看到的还有更多。

作为中国网络团购平台的领军企业,聚划算所暴露的高管腐败犯罪事件无疑给正在发展壮大的团购行业敲响警钟。模式相差不多的众多团购网站,是否也存在腐败现象?或者说团购、乃至电商网站在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是否也存在腐败的隐患?

聚划算原总经理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拘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这无疑是已曝光的电商腐败事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

众多欺诈与腐败行为,暴露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诚信体系的薄弱,腐败绝不是一家企业的问题,而聚划算所暴露出的问题,只是电商垄断型企业的一个缩影。

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网络经济,由于发展的不均衡都会存在行业垄断现象。网络经济以用户数量为基础,以资本力量为保障,这种新型的发展模式催生出一些“垄断”的互联网巨头。随着企业发展壮大,权利和利益的诱惑会腐化人心,导致腐败的滋生。

虽然《反垄断法》在网络经济发展中可以适用,但由于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商的监管正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这也给了企业腐败可乘之机,甚至比传统企业更严重。从整个电商行业来看,不诚信经营的现象也普遍发生:包括商品上架门槛不统一,服务费随意涨价,信誉等级造假,以及各种商城推广通道的“非正常”推广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对电商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企业腐败不仅会给企业管理带来难度,也会使消费者对企业逐渐失去信心。电商争霸在我国已经持续了很久,未来也仍将继续。电商企业的品牌和信誉是通过巨额的营销广告和长期的优质服务获得的。对于电商企业来说,诚信可以说就是企业立足之本。所以,电商行业的腐败问题应该引起每个电商企业的重视,防微杜渐才能遏制这一思想的滋生。

上市公司高管腐败问题与防治对策 第3篇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高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形式更是复杂多样。2015 年伊始,中央将“打虎拍蝇”战略重点转移到国企甚至央企,上市公司已然成为反腐肃贪的主战场之一。据统计,在2009 年至2013 年仅五年的时间里,我国企业家犯罪案件多达1116 起,涉及的国企高管犯罪金额高达8812 万元,而2014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例多达426 起,相当于每天至少出现一例,频率之高令人咋舌。不仅如此,高管腐败手段也呈现出高超的技巧性和隐蔽性,“窝案”、“串案”、“塌方式腐败”以及“葛朗台式”腐败数不胜数。很多反腐大案例如华润集团宋林案、刘铁男案、中国移动腐败案和中石油窝案等等,不仅涉及范围广、牵扯人员多,而且表明了腐败已经蔓延至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尤其危害到了经济命脉产业。治理高管腐败问题刻不容缓,应该在剖析高管腐败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寻找有力的预防和惩治对策。这对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上市公司高管腐败成因

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产生源于多方面原因,本文按照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将其分为三类:人性层面、公司治理层面和外部环境层面。

(一)人性层面

1、利益寻租动机

企业高管腐败主要表现为权力寻租,与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紧密相关(徐细雄,2012),寻租可以带来更多报酬,所以企业热衷于腐败,而非研发创新(Shleifer and Vishny,1994)。利益驱动是产生财务腐败的先决因素(高天宏等,2002)。谋取控制权私利的寻租动机是高管腐败的关键驱动因素(高旸,2005)。由于信息不对称,高管利用自身的权力寻租,进而为自己谋取利益,包括物质和非物质利益,例如权力、金钱、地位等。

2、价值观念扭曲

很多高管选择腐败一方面是受利益的驱使,另一方面,部分高管自以为是地认为那些腐败而来的利益是一种理所当然。特别是在我国特殊的教育体制下,几乎所有的高管能够有他们今日的成就,肯定是比常人多付出了几倍甚至几百倍的努力,就目前公司高管的学历而言,绝大部分都是硕士以上学位。所以当成为高管的那一刻或许是他们认为苦尽甘来的时刻,于是高官们开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尽情攫取公司和社会的利益,甚至把公司当做自己的“取款机”。其实这种价值观是错误的,高管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淡薄的。目前我国公司给予高管的薪酬和福利可以说是和高管的劳动付出是相匹配的,甚至有些公司高薪养廉,所以关键还是在于高管的价值观念扭曲,思想道德沦丧。

(二)公司治理层面

1、法人治理结构失衡

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因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上市改制并不成熟,也不彻底,致使这一重大遗留问题。一方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功能。另一方面,董事会中成员虽多,而有人是“一股独大”、“独掌专权”,有人是“搭便车”,管理秩序冗杂无章。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错位严重破坏了公司治理的正常运行秩序。

2、权力资本过剩

高管之所以敢于腐败,是因为其有能力和权力腐败。过度的权利为高管的腐败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并以表面看似合法合理的行为掩护了其丑陋不堪的罪行。其实追溯到我国历史的各朝各代,可以发现每个腐败案件背后都藏有巨大的权力在支撑。而在现代化进程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领域的高管腐败现象日益猖狂,主要是由于高管同样“手握大权”。企业赋予高管控制权就有可能诱发高管腐败,贬损企业价值和投资者财富。所以权力过分集中是腐败的总病根儿(李永忠,2013),也是高管腐败的必要条件。正是因为有了绝对的权力,高管才可以有能力控制和决定资源的配置,进而通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各种腐败手段为利益相关人提供好处,为自己谋取利益。例如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行为主体都以董事长、总经理为主,甚至是兼任两职的CEO,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企业腐败的高发群体是拥有过度权力的高管们。

3、公司内部监督失效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备并不完善,虽然按法律程序都设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但实际上有名无实,形同虚设。一方面,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一些高管甚至直接由董事会成员擅自任命,其中就包括部分监事会成员,这些成员出于感恩或无奈,不愿也不敢去监督和揭发上级高管的腐败行径,有甚者可能会协同腐败。另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是公司外部人员,获取信息量少且时效性差,再加之有些独立董事纯属“挂名”董事,无所作为,这就造成监督不力的局面。

4、经理人选拔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少数高管成员手里。虽然经理人选拔必须通过董事会集体决策,而现实中往往是这些少数高管掌控一切局面。由于职业经理人在选拔过程中,外部经理人市场还未形成统一、完善的格局,所以主要通过内部市场选拔,但内部市场可供录用的职业经理人的数量有限,有资格和能力竞聘的人员更是寥寥无几,最主要的是负责选拔的董事会成员徇私舞弊,完全不考虑公司利益和长远发展,直接提拔了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亲近之人,严重影响了职业经理人的质量。

(三)外部环境层面

1、法律约束环节薄弱

有效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与惩罚措施可以打击高管腐败,减少腐败发生率。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并未有好转之势,这说明法律法规对于高管腐败的管制并不到位,不仅打压力度不够,而且有诸多漏洞。首先,关于惩治腐败的高管人员的法律规定很少,甚至无法可依,这就给高管腐败以可乘之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腐败的成本。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令,但是执法不严、制裁无力,对高管的约束力不强。再次,法律监管和处罚的效率低下,时效性差。例如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一般需要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给出披露公告。

2、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理论上讲,政府、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媒体等部门都对公司负有监管责任,而实际上,这些部门监管不到位或是缺乏力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现状之一就是官商结合,政府为企业及其高管的腐败行为撑起保护伞,非但没有做好监管的本职工作,还“为虎作伥”。而金融机构通常作为公司的债权方,应该经常关注公司的债务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比,防止高管在经营惨淡的情况下继续贪腐,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往往在借贷程序完成后,对公司经营状况了解甚少,这就减少了高管腐败的债务约束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财务、上市资格等方面的审查单位,对整个证券行业都至关重要,而有些事务所由于与公司存在长期合作,这种关联性可能使得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并不真实,不仅没有对公司经营过程进行监管,还可能给众多中小投资者以错误的导向。

三、上市公司高管腐败防治对策

(一)上市公司高管腐败预防措施

1、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准确定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的职能,调整错位和越权现象,确保各级别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真正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人是真正凭借知识和才华受聘于董事会。此外,公司在调整股权方面,应该依据自身发展情况而定,把握最优的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

(2)加强内部监督。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对整个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方面负有监督职责,而实际上,两者的职能并未达到理想功效。所以要加强公司内部对高管腐败行为的监督,确保监事会成员产生于股东大会的公平选举。另外公司在从外界选择聘用独立董事成员时,不仅要考虑候选人能力的大小,还要考虑其作为独立董事,能够有所作为、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公司带来最大化效益。

(3)健全经理人选拔机制。第一,应重视经理候选人的个人信用水平,经理人的信誉关乎公司整体的商誉;第二,要完善外部选拔市场,扩大选拔范围,提高选拔质量;第三,选拔过程要严格按程序执行,不给“关系户”可乘之机,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第四,延长考察期,增加业绩评价考核,这样才有利于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的重复博弈,避免道德危机。

(4)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加强公司财务的透明程度,是要让一切财务事项都在“阳光”下进行,应该保证公司信息逐渐向社会及中小投资者公开,增加成本投入,加强反腐的力度,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财务腐败(张天明,2003)。

2.强化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媒体、各证券报纸、地方报纸、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诚信档案、社会群体等外界监督。应该在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基础上,强化社会监督的效果,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一方面,可以将新闻媒体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单独设立一个证券市场监督模块,使其规范化和法律化,同时增强其主动权与独立性。另一方面,鼓励人民群众监督,建立匿名信访制度,扩展电话网络举报途径,这样既可以保护群众自身利益,又可以有效监督腐败现象。

3、加强高管思想教育和道德建设

利益驱动及对金钱和权力的强烈欲望是高管人员主动腐败的先决条件,因此加强高管人员思想教育和道德建设可以从主观心理方面抵制腐败诱惑。第一,应增强高管人员的思想教育。反腐工作的重心应转向培训和教育,同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宋国勇,2008)。第二,应提升高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修养。完善道德建设体系可以使高管正视会计法律法规,正视职业操守,而不是为了一己之私,违背道德良知,做出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行为。当然,思想教育和道德建设不能仅仅停留于形式,也并不是说公司每周举行例会就可以的,而是高管修正自我认知并以身作则,在潜移默化中消除腐败风气。

(二)上市公司高管腐败惩治措施

1、健全高管腐败惩治机制

健全高管腐败惩治机制,是从多方位多层次来达成对于腐败高管的惩戒效果,因此必须要建立一支强硬的队伍(施丽君,2012;边志新;2012),这支队伍不仅要包括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等,重要的是要联合上市公司及其下属部门,建立企检共建活动。首先纪检督查部门作风要正派、过硬,有些高管之所以肆无忌惮地腐败,部分原因是纪委监察的失职,甚至官商结合。所以必须肃清反腐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加强政治修养。此外还要重点完善财会人员的举报机制。想要财会人员主动举报,提供反腐线索,必须为其职务权利要提供法律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还有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2、提高高管腐败的成本

依据成本收益理论,上市公司高管普遍腐败的原因之一在于腐败的低成本和高收益(王莹,2011)。所以让高管承担不起腐败后果,才是遏制腐败最直接有效的举措,本文认为增加高管腐败成本应从法律、经济和社会三方面考虑:

(1)提高高管腐败的法律成本。一方面,立法机构应该制定更加具体明晰的实施细则,明确腐败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对腐败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法律条例的混乱与漏洞,使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更有可执行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严加审查高管层的行为,避免高管将其责任推卸为集体过错而逃离法网。

(2)提高高管腐败的经济成本。针对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行为,不仅要加大对高管的法律制裁,而且要全力追回其贪赃的经济利益,特别是涉及到重大财产的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违规行为,对于移资外逃的高管,更要加倍惩处。沉重的经济负担大大增加了高管腐败的后顾之忧,就会从心理上筑起一道不敢轻易腐败的防线。

(3)提高高管腐败的社会成本。社会成本包括职位处分、声誉受损、再就业困难等方面的成本,增加高管腐败的社会成本,既要营造反腐的社会监督环境,还要拓宽大众传播渠道,包括增设腐败案件查处的报刊专栏与广播公共频道等,保证查处的一起高管腐败案件都长期暴露在阳光之下。

鉴于治理上市公司高管腐败是一个多方博弈的漫长过程,想要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必定很难。但高管腐败问题并不是不可战胜的,只要各部门和大众群体齐心协力,多管齐下,那么高管自身道德提升,便不愿腐败;公司治理的完善使其不能腐败;外界监督和法律惩治使其不敢腐败,如此,最终一定可以还社会一个清明廉洁的资本市场。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其形成原因可以从人性层面、公司治理层面和外部环境层面来思考。为了有效遏制高管腐败引发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可很据其成因从源头预防和事后惩治两方面进行治理。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腐败,预防,惩治

参考文献

[1]徐细雄.企业高管腐败研究前沿探析.外国经济与管理.2012(04)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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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边志新.浅谈如何加强监管杜绝财务腐败.经济研究导刊.2012(23)140-141

高管腐败论文 第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质量,高管隐性腐败,产权性质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腐败问题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为什么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能与腐败并存的“双重悖论”招致了不少争议。虽然腐败行为主要存在于政治官僚系统,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公职人员滥用垄断权、行政权和资源配置权等公共权力所进行的不按交易规则或行政权力规则办事,以及利用公共资产谋取私利的一种行为(Shleifer和Vishny,1993),但其概念却早已延伸至经济领域,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中也频繁出现。如2014年,已经有7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被反腐风暴席卷,其中资源类(煤炭、石油、燃气等)及电力能源上市公司居多,占到了三分之一左右。这些公司中的一把手、副职、关键岗位负责人等“实权派”最易身陷贪腐,在业务承揽、物资采购等生产经营环节风险系数最高。之前未被关进笼子中的权力在资本市场的渗透路径也渐渐清晰,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仍然流行,但手法亦多有变化。对此,舆论不禁质疑,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已经强制执行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应用指引、评价指引与审计指引)难道未能有效地防止、发现与纠正公司高管腐败行为?基于此,本文利用厦门大学内部控制课题组设计的内部控制指数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测度指标,考察了内部控制质量对公司高管腐败的影响,以期为评价内部控制对防止、发现与纠正公司高管腐败行为,防范财务报表欺诈舞弊行为等提供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内部控制与高管隐性腐败

腐败在公司领域,一般将其定义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其大股东地位或高管权力,以牺牲投资者利益或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为代价,为自己或第三方攫取控制权私利的的不道德行为,表现形式为转移资产、挪用资金、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透明国际,2008;Pearce等,2008)。公司高管腐败可以分为内部腐败和合谋腐败,前者指公司高管单独实施的权力寻租行为,表现形式可以为职务侵占、奢靡在职消费、私分挪用资产、挥霍公共资财等,如公司高管将私人费用转嫁为公司业务招待费予以报销;后者指公司高管与第三方合谋实施的权力寻租与腐败,如在物资采购中从供应商那里以高价购入劣质商品,收受贿赂、索要回扣、敲诈勒索等(周黎安和陶婧,2009)。徐细雄(2012)依据腐败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的可能性将其分为显性腐败和隐性腐败。前者指公司高管为攫取私利而采取明显违反法律或监管条例的腐败行为,如违规担保、违规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股价、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后者则指公司高管的奢侈在职消费,如装修豪华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购买高档小汽车、利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公款旅游;用公款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生活费用;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构建隐蔽且合法的途径实现的利益攫取与权力寻租。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减少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会计选择行为、提高会计稳健性,带来更高的收益质量(Doyle等,2007),更好的投资决策(Cheng等,2013)与更优的经营效率(Feng等,2015)。因而,健全有效并得到一贯遵循的内部控制,如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尤其是“三重一大”的决策机制),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等控制活动能对公司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有效的监测,从而可能有效地发现、防止与纠正腐败行为。如公司高管过度在职消费或转嫁私人费用公款报销的腐败行为可能被坚守准则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所拒绝(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甚至被举报投诉(若存在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以替代形式表示):

H1:内部控制质量好的公司高管腐败程度更低

(二)产权性质、内部控制与公司高管腐败

理论上讲,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的动力,应该来自企业内部的自愿遵循,因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更好地应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使公司能够持久、健康地发展,从而为股东、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但产权性质差异可能会让国有控股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应用指引时的驱动力产生差异。原因是,现行主板上市公司里有半数以上过去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重组上市形成的,虽然2006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后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依然没有改变由各级政府控制的局面(Piotroski et al.,2014)。政府依然有能力将自身目标内化到国有控股公司中,如要求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维持稳定等,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另外,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由政府直接委派,不少还拥有或享受政府公职级别待遇,拥有“双重身份”,他们往往还有政治升迁的目标。考虑到国资委与中组部已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状况列入考核高管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他们可能会迎合监管层的考核要求注重内控的形式,但实际执行的实质可能是另一个局面,从而导致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动力就可能大大异于其他性质的上市公司。此外,当国有控股公司的高管出现腐败行为时,他们往往借社会责任卸责,监管机构也可能会采取漠然视之的中庸态度,对情节不是太严重的违规行为姑息纵容以减轻甚至免除惩罚,腐败现象就会滋生蔓延,导致内控预防与惩治腐败流于形式。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检验内部控制和公司腐败的关系是否在国有控股公司(政策驱动)与非国有控股公司(内在驱动)之间存在差异,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内控建设动力源自于政策驱动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里,内部控制与公司高管腐败的负相关关系会减弱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在2008年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后,沪深A股上市公司受强制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建设并作出自我评价,故本文选择2009-2013年度作为样本期间。样本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锐思(RESSET)数据库,参照以往惯例,对样本做了以下筛选:(1)剔除金融类公司,此类公司同时也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内部控制有不同的要求;(2)剔除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此类公司由于制度背景不同受双重监管的约束;(3)剔除后续模型中财务数据与公司治理数据缺失的公司。同时,为消除极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性控制变量按1%和99%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最终得到包含5782个观测值的非平衡面板数据。

(二)变量定义

(1)高管隐性腐败因变量。借鉴Cai等(2011)的研究方法,本文以高管在职消费和转嫁私人费用公款报销的自利行为程度(PRIVATE)来表征高管隐性腐败,用年报附注披露的下列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办公用品,公务旅游,娱乐,交流,出国培训,董事会会议,其他会议,公务用车,及其他费用,加总后以其占销售额的比重来表示。(2)内部控制质量自变量(ICQ)。为使内部控制评价内容规范化、评价过程流程化及评价结果客观化,本文利用厦门大学陈汉文内部控制课题组设计的内部控制指数来衡量内部控制质量,该课题组已经于2009-2013连续5年发布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指数,并被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报导引用,得到监管层与学术界的普遍认可。该课题组设计的内部控制指数评价体系涵盖内部控制五要素,拥有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43个三级指标和144个四级指标。由于本文关注的是内控质量对公司腐败的影响,故借鉴Ge等(2014)做法,仅选取与财务报告相关的69个四级内控指标。若每个指标存在则该指标赋值1分,最后加总得分并计算其平均数,介于0与1之间,分值越高则代表内部控制质量越好。

(三)模型构建

本文借鉴现有高管薪酬与在职消费的研究文献,在控制公司规模(SIZE)、盈利能力(ROA)、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程度(CEODUAL)、独立董事比例(IDRATIO)等公司治理变量后,本首先检验内部控制是否能有效遏制公司高管过度在职消费与转嫁私人费用公款报销等的自利行为腐败(PRIVATE),建立以下模型。模型中各变量的具体定义见表1,变量系数预计符号在回归结果中列示。

Chen et al.(2005)的经验证据表明,薪酬水平不高的管理层有更强的动机挪用公司资金,借助各种漫无边际、花样繁多的职务消费等方式来补偿现有薪酬与他们预期薪酬的差距。因而,在模型里我们加入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薪酬差距(PAYGAP)来控制此因素。另外,根据权小峰等(2010)的研究,管理层持股(MGMSHARE)、经营效率(ATO)、当年是否有增发配股(EISSUE)及发行债券(DISSUE)等再融资行为都会对管理层在职消费产生影响,在模型(1)里一并控制。若H1成立,即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好,内部控制设计科学、执行有效并得到一贯遵循,能有效防范公司高管自利行为腐败,则模型(1)中γ1系数应显著为负。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给出了样本公司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在全样本的5782个观测值中,内部控制质量平均值(中位数)为0.459(0.443),表征公司高管自利行为腐败(PRIVATE)平均值(中位数)为2.8%(1%)。

进而,表3提供了将样本公司按产权性质(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分组后各变量的统计结果。结果显示,在政府大力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的驱动下,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平均值为0.471,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对应值0.435,两者差异在1%的水平下显著。至于衡量公司腐败程度的公司高管自利腐败(PRIVATE)指标,在非国有控股公司里均更大,表现的更为突出一点,且两组的均值与中位数差异均十分显著(p值<0.001)。以上单变量分组检验结果初步表明,国有控股公司高管转嫁私人费用公款报销、过度在职消费程度更高。

注:均值差异检验为t检验,中位数差异检验为Wilcoxon秩和检验,表中斜体字的为p值。

(二)回归分析

(1)内部控制与高管隐性腐败回归结果。表4列出了内部控制质量与公司高管隐性腐败(PRIVATE)的回归结果。在全样本公司里,控制了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公司特征变量后,内部控制质量与公司高管腐败呈现显着的负相关关系(系数=–0.031,p=0.037),表明内部控制有效地降低公司高管私人在职消费等腐败,支持了H1假设。另外,产权性质分组结果也再次显示,上述负相关关系在非国有控股公司里依旧保持显著,但在国有控股公司里表征不明显,表明内部控制能有效遏制非国有控股公司高管的自利行为腐败,但在国有控股公司里弱化了。同时,也可以发现,在全样本或子样本公司里,高管与普通员工薪酬差距(PAYGAP)与公司高管腐败程度也显著负相关,表明若高管与普通员工薪酬差距较小,高管过度在职消费的自利行为动机越强烈。非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高管腐败显著负相关,但在国有控股公司却是正相关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由国有公司CEO提名,独立性受到损害,可能不够客观公正。以上这些结果均支持了我们的H1与H2假设,即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遏制公司腐败,但这种负相关关系仅在非国有控股公司里显著。

注:***、**、*分别代表在1%、5%与10%的置信水平通过显著性检验,括号中的数字为p值

(三)稳健性检验

公司腐败与内部控制一定程度上都受公司特质因素的制约,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也可能会有意识地选择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如有贪污受贿倾向的管理层偏好薄弱的内控制度),因而,前文模型中自变量的选择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为此,本文引入Hausman两阶段检验方法以控制变量内生性问题。在第一阶段中,本文利用现有研究文献中列示的内部控制决定因素去预测内部控制指数,模型如(2)所示。其中,自变量的选择借鉴Doyle et al.(2007a),Ge和Mc Vay(2005)的研究,并考虑我国特色,采取国有控股(SEO)、资产规模(SIZE)、总资产报酬率(ROA)、公司亏损(LOSS)、市值账面比(MB)、涉足行业数量(IND)、外资持股比例(FSHARE)、国际四大(BIG4)等外生变量。Doyle et al.的相关研究发现:规模小、盈利能力差、业绩亏损、增长过快的公司往往在内控建设上投入有限、容易出现缺陷;公司涉足行业多、业务交易复杂,内部控制梳理越困难,越容易出现内控缺陷。而内控审计机构为国际四大、外资持股比例高对公司内控建设的监督作用越大,对内控质量有正面的影响。模型(4)的回归结果如表5的PANEL A所示。

在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中,内部控制指数得分与国有控股性质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系数=0.010,P值=0.032),表明国有控股公司倾向于披露本公司内控是相对健全有效(可能基于监管层的压力或迎合考核要求)。其他几个变量的系数符号也与预期相同,但盈利能力与外资持股比例系数并不显著。进而,将第一阶段回归方程得出的预计内部控制指数作为解释变量,重复前面检验公司腐败的模型(1),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如表5的PANEL B所示。内控质量(ICQ)的系数在各模型中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全样本与子样本里结论基本与前文一致,表明内控质量好的公司里公司高管腐败程度低,但这种负相关关系在国有控股公司里减弱了。因而,两阶段(2SLS)回归结果进一步说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

注:***、**、*分别代表在1%、5%与10%的置信水平通过显著性检验,括号中的数字为p值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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