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疗保险范文

2024-06-21

异地医疗保险范文(精选10篇)

异地医疗保险 第1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日常就医理念的转变,人们对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其与人们的就医质量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关系。完善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我国医疗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和诸多因素的制约,使我国异地就医面临着诸多困境。加之,区域性的医保偿付标准存在偏差,使患者日常就医更加困难,并增加了其经济负担。

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问题

2.1患者费用垫付高,报销时间长

受医疗结算权利的制约,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进行异地就医的过程中,必须提前对医疗费用进行垫付,然后由单位或者个人到参保地区进行报销。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同时,报销周期比较长,相关手续繁琐。

2.2异地就医政策分歧

当前,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加之,区域性因素制约,使得参保地区和就医地区医疗保险政策存在分歧,使得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过程中,无法根据参保地区相关医疗标准享受到应有的医疗服务,增加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使其承担了本该报销的部分费用。

2.3影响医保基金积累

经济发达地区具备大量的医疗人才和相关的资源优势,其拥有先进的医疗技术、医疗器械和药品等。医疗制度也比较先进和完善。而西北地区和内陆地区医疗条件落后。加之,患者受到传统就医理念影响,往往选择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城市进行就医,严重影响了医保基金的积累[1]。

2.4监管难度大

目前,异地就医患者和参保地区经办机构协调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使异地就医患者管理难度加大,导致其无法从根本上享受其应有的权益。甚至部分异地就医人员借助医疗保险制度漏洞对赔偿基金进行套取。

三、加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相关对策

1、重视医保统筹。

合理科学的医保统筹,能够有效改变当前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过程中面临的尴尬局面。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前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具体情况,提高县级和市级医保统筹层次,提升各个地区的就医自由度,减少异地就医情况。使参保人员进行异地就医过程中,能够借助统一协调管理,对就诊地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进行推行,享受到就医地区的医疗保险优惠政策,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垫付和个人资金浪费。

2、完善异地就医患者医保关系转移体制。

异地就医管理相对比较复杂,涉及到的相关要素也比较多,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相关部门要结合异地就医的特点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等进行完善,进而对异地居住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条件进行逐步明确,从根本上对转移标准、基金补偿机制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等进行统一。最大程度提高人们的日常就医便利度,有效避免异地就医过程中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优惠政策,以及各种问题的发生。

3、健全医疗保险管理网络。

区域性因素的制约,使不同地区的医保管理网络存在差异性,从而导致我国异地就医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失。为了满足患者的异地就医诉求,相关部门要在省级范围内对医保管理网络进行完善。其有助于降低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成本,也能够避免网络维护过程中资源和经济的双重浪费。同时,其也能够对医保基金流向具有明确的认识,并对医保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督。相关部门借助医疗保险管理网络,能够对医保基金的应用动态进行全面掌控,进而以此为基础,对运行过程中的不足进行调整和弥补,达到良好的医疗保险管理效果[2]。

4、对异地就医结算方式进行升级。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都设置有“省医保结算中心”,提升了人们医疗费用报销便利度。省医保中心能够对市级医保部门进行管理,并通过网络,实现与省外医保结算中心的合作。使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过程中,能够通过省医保中心,对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和报销,有效避免了异地就医过程中的困难,简化了医疗费用垫付流程,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患者异地就医的困难和负担。

四、结语

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和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使我国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使患者全面享受医疗保险优惠政策。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具体情况,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网络系统进行逐步完善,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异地就医环境,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日常就医问题,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桑晓璐.我国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1,(08):274.

异地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第2篇

一、异地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因为,异地就诊需在当地(市)医院开转诊证明,然后到当地社保处审批备案,然后去异地医院看病全费结账,回当地社保处报销。

1、附异地医保(出市)报销,流程如下: 异地医保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a、本市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b、拿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本市、区社保处(医保处)异地就医审批备案;

c、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票原件;

d、机打的费用清单原件;

e、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有效)1份;

f、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你直接到外地医院住院,你要全费;如本地医院治不了转诊,然后到你当地医保处审批备案,再到外地医院住院,全费交钱后回当地医保审批报销就可以了。

3、最终解释权请咨询当地社保处。

二、医疗保险是什么意思

医疗保险指的是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 120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是国家对人民的医疗问题所进行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是由当地社保局进行的一项保险服务。但是针对我们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越来越多的人,外出发展。对于,异地医疗保险如何报销的问题,国家规定人们在异地进行的医疗消费,需要回当地社保局进行报销。

1.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2.农村医疗保险如何异地报销?

3.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如何报销

4.如何办理异地医疗保险?

5.农村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流程介绍

6.西宁简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手续

7.社会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8.学生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9.异地医保报销手续

异地医疗保险 第3篇

据太平人寿专家介绍,目前国内大部分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一般都有全国通保通赔服务。以太平人寿“全国通”运营服务平台为例。通过“全国通”的跨地域业务受理服务,保户可以像银行的“通存通兑”一样,在全国可以“通保通赔”,即保单购买缴费地、出险地、理赔保全业务受理地没有地域限制,保户可以在任何一处享受同样高效的标准化服务,时效、流程与品质高度一致,且不用支付任何手续费。从集中契约出单,差异化核保、核赔、保全自动化规则校验到咨诉受理,太平人寿同质化的运营流程确保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获得一致的优质服务体验。

国内是可以“通保通赔”了,如果在境外出险,又该如何申请理赔?

太平人寿专家建议,首先保户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获悉出险情况;另外,保存好您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相关单据,以及由医院、交通、警察等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保险事故证明、重大疾病证明等,并将这些文件交由当地中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如果保户希望回国后自己办理理赔,可凭上述证明文件、保险单、本人身份证、护照及入境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保户短期内无法回国,也可委托国内的亲属办理理赔。在整个理赔过程中,应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沟通联络,以获得更多专业帮助。

案例1:

“通保通赔”省时高效

2009年7月,太平人寿的一位安徽宿州保户陈女士收到了太平人寿的5万余元理赔款,这笔理赔款让陈女士非常感激。

陈女士于2007年2月25日,在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福禄双至”保险产品,保额5万元,并附加“真爱”健康计划。不料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4月30日,陈女士回安徽宿州老家过端午节时,感觉身体不适,于5月1日在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患有风湿性心脏病。随后,陈女士被转院至位于江苏南京的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术。

6月2日,陈女士在病情稳定后,来到太平人寿宿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由于陈女士购买保险在北京,治疗疾病在南京,申请理赔在宿州,这给太平人寿理赔人员的调查和探访工作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不过,在收到陈女士的理赔申请后,太平人寿立即启动了“太平全国通”服务体系,一方面与南京和北京联系,请求协查,另一方面在宿州当地展开走访探视工作。7月3日,经过多方努力和调查核实,太平人寿确认陈女士所患疾病属于她所投保的保险的理赔范围,并作出理赔5万余元的决定。

保户陈女士的这个理赔案例,可谓十分有代表性。她是安徽人,但在北京投保,后在江苏治病,最后在安徽理赔。可谓一次典型的“通保通赔”。

案例2:

境外出险理赔有方

青岛的客户王先生,2007年9月投保了太平人寿的保险,保额为49.5万元。

投保后王先生因工作原因需到非洲地区经商,出国前,他特地将此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近日,王先生在安哥拉HUILA省LUBANGO市遭遇意外,不幸身故。

太平人寿接到报案后,紧急与客户家属联系,并安排专人指导客户家属“如何准备理赔申请资料”。因王先生在境外身故,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理赔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护照、入境证明、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经我国驻安哥拉大使馆出具并确认的保险事故、死亡及验葬证明等文件。

在理赔人员的协助下,客户家属及时完成了理赔资料的准备和认证。经调查核实,王先生出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理赔资料齐全、属实,太平人寿遂做出全额理赔决定,支付身故理赔金49.5万元。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分析 第4篇

一、异地就医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 报销问题。这是异地就医结算中最浅显、与百姓联系最紧密的问题。我国现在虽已实现医疗保险的普遍覆盖, 但在报销上却未实现“全国漫游”。由于各省、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极大差异, 这使得各地人均收入明显有差距, 筹资的标准也各异。间接性的这也导致了医疗保险的报销手续、报销比例、报销标准因地而异。若在异地就医, 撇开是否报销的问题, 光程序上就非常繁琐。

第二, 管理问题。首先是在结算管理权限上易出现混乱。地方上的医疗保险原本就涉及了诸多的、一系列的政府部门, 管理权限上多交叉或盲区。假如再异地进行就医结算管理, 一方面是各地情况的不同, 另一方面是若协调不充分, 会引起管理混乱、效率低下。其次是异地就医结算会增加管理成本, 导致地方财政不必要的开支, 加重财政负担。

第三, 技术问题。这主要是指信息技术方面的问题。我国医保体系尚未形成跨地区、跨省信息联网, 参保人员的健康信息无法做到地区间的互通、共享, 医疗费用无法做到统一结算。而医疗费用结算的滞后又容易增加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无法实现医疗保险制度“惠民”的初衷。

第四, 道德、法律问题。异地就医牵扯的范围广, 盲区、漏洞比较多, 少部分人就利用这些缺陷, 虚报医疗费用, 骗取医保基金, 谋取百姓的救命钱。但因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上的缺陷, 导致了这些人无法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二、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 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的不完善。这也是造成异地就医结算管理问题频生的最主要原因。首先, 中央制定的关于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政策,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 会相应的做出调整。最后各地所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就会有一定的差别, 而这个差别就足以影响全国医疗保险制定整体的统筹, 造成异地就医结算的障碍。其次,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采用的是属地管理原则, 参保人员与参保地区被捆绑在一起, 各地医保制度呈现割裂状态, 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显得格外困难。

第二, 技术固步自封, 缺乏长远的规划。各地医疗保险管理的信息技术只是依据着当地的情况研究开发的, 与其它地方的技术不具有兼并性, 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且在研发时视域短浅, 没有为未来医疗保险的全国联网做规划。

第三, 人们对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充分。首先, 这种认识不充分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一人参保, 全家受用”的现象里。这种小农心态使得个别的参保人员, 为了一己私利, 完全不顾道德、法律的束缚, 恣意的弄虚作假、钻漏洞。其次, 一些医疗机构、不法商贩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 对于骗保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 甚至还有的会“亲力亲为”参与进骗保的环节中, 视法律于不顾。

三、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的解决办法

解决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可针对其原因分别从制度、技术、法律、思想上进行改革、加强。

第一, 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机构。

首先, 在机构的设立上, 主张各地建立医保经办机构, 逐渐形成跨区域的异地结算模式。适当的设立专门性的异地就医管理、协调机制, 发挥组织的合力作用。必要时, 为避免多头政策, 可建立或选择一个占主导地位、能发挥主导作用的政府机构对医疗保险进行管理, 从机构建设上保证异地就医制度顺畅运行。其次, 在制度的整合上, 应加强建设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统一标准, 在简化手续、缩短时间、合理选取审查材料的基础上审核异地就医结算费用的报销情况, 形成全国统一的报销系统, 减轻个人垫付负担。再次, 在政策上, 国家应总结我国医保经验, 借鉴国外跨国就医的管理方法, 制定统一、完善且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政策, 提升统筹层次, 减轻地区政策差异, 缓解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第二, 加强技术的应用与更新, 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医疗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首先, 通过引进医疗保险制度较成熟地区的经验、信息技术手段, 各地统一计算机操作系统, 加快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系统建设。其次, 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优先实行城市间、区域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网结算, 完善托管合作制。而异地就医协作所产生的费用问题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所需经费也可上报地区的财政预算。再次, 全国在信息技术的保障、支持下, 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 统一使用结算项目代码, 统一医院以及医保经办机构的结算费用、结算材料、结算手续, 使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标准化。

第三, 在思想、法律层次上, 首先各地方政府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各项信息、政策的透明度, 提高异地就医人员对异地就医政策、法规制度以及经办流程的了解。其次, 在提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专职人员的专业能力之外, 还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从思想上预防“钻空子”。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建立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体系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 它是一个渐进的、复杂的过程。要解决现如今医疗保险制度的难题, 加强异地就医结算的管理, 既需要相应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机构的完善, 也需要技术的跟进, 同时还需要法律的强制、思想的束缚。

参考文献

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第5篇

【办理事项】: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参考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转移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余额。

转移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2、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转移材料:

1、转出材料:

a、身份证;

b、社保卡。

2、转入材料:

a、身份证;

b、异地参保凭证;

c、《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注意事项】: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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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问题的思考 第6篇

一、异地就医人员的概念

一般来说, 异地就医的患者涵盖一下三种人员:第一种是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和安置在异地的退休人员。这里的退休人员包括退休后回老家的, 跟随子女居住的或自己选择固定的某一居住地的。第二种是短期驻外人员, 比如那些探亲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异地出差人员。第三种是前往非统筹区域治疗的患者。关于长期与短期的界定, 成都市有具体的描述: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或工作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而短期驻外人员是指由于学习, 探亲或因工作需要在异地暂时居住6个月以内的参保人员。

二、患者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

(一) 政策不统一

不同的地区, 医保政策不同, 医保目录也有差异。这些都造成了患者在异地就医时享受不到与医保参保地相同标准和项目的服务。当医疗费用超出参保地的偿付标准时, 患者只能自行支付。而且根据统筹地区的医保政策规定, 在报销费用方面, 异地就医低于本地就医。报销的少, 就意味这患者支付得多了。

(二) 异地就医费用高, 报销时间长

因为异地的医疗机构和医疗经办机构不能结算医疗费用, 所以患者在异地就医时不得不全额支付费用, 然后再回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手续繁琐, 报销的时间也因交通问题造成人为的延长。

(三) 影响医保基金的累计

由于我国的高水平的医疗资源地区分布不平衡, 使得异地就医的患者人数逐年递增。这大大加大了医保基金跨省市, 跨地域的统筹难度和负担。

(四) 异地就医监管难度大

监管机制与制约机制的不统一, 加大了监管难度。目前我国的医疗监管方式落后, 手段单一, 管理不到位, 使得很多异地医疗机构和医院钻监管的漏洞。

三、分析现存的问题

(一) 医保政策不统一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 所以本地医保政策与异地医保政策在医保费比例, 重病医疗标准, 待遇标准, 以及医保药品, 治疗项目, 服务设施等都各不相同。这些差异导致异地就医的管理难度加大。同时, 政策的不统一也使得全国各地的医保医院在管理异地就医时无法实现政策的对接, 这最终损害了患者的实际利益。

(二) 医保网络问题

因为医保信息只在参保地的数据库中显示。在异地就医时无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审核和报销的时间容易被延长。网络问题在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 也制约了医保制度的实施与发展。

(三) 统筹层次低

我国目前有2 600多个医保统筹地区, 县级统筹占大多数, 有80%之多。由于各个统筹区域在政策和规定上的不一致, 很多同城就医被认为是异地就医。为了实现同城无异地, 相关部门打算实现地市级统筹, 来解决80%的异地就医问题。

四、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建议

(一) 建立医保关系转移机制

与一般的医保管理不同的是, 异地就医的管理有管理范围广, 跨地域关系复杂, 多方关系, 多头管理等特点。对于长时间的异地就医, 如投靠异地子女的退休老人来说, 最好的解决异地就医的办法就是把医保关系转移到异地。各统筹区域不太乐意接受外地退休人员, 因为此类人员的就医费用高昂。基于此, 国家要明文规定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医保的转移条件, 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费用的报销标准, 统筹基金的转移标准等等。

(二) 提高医保统筹程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异地就医和异地结算问题, 就要提高医保的统筹程度。提升县、市统筹到省级统筹, 以便及时结算各县各市的流动人员的就医。医保定点医院应核实异地就医病患的身份, 并及时的将其纳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 在治疗患者时, 要按照医保参保地的管理规定和医保政策。另外要建立统一的患者异地就医的管理系统, 实现全省各地区医保医院的资源共享。

(三) 建立医保网络

各地区的医疗管理网络不同, 导致异地就医管理不力。目前“金保工程”的网络初建已略有成效。这个网络工程可以节约异地就医和医保网络的成本, 而且方便上级医保部门对下级的有效监管, 其中特别是对医保基金流向的监管。除此之外, 政策制定部门也可依照统一的网络来出台相应的政策。总而言之, 统一的医保网络好处多多, 它可以与社保管理系统和政府管理网络系统以及社会诚信系统联合起来, 以便于最大化社会管理效率。

(四) 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建立

目前“省医保结算中心”已在江苏、成都等地建设起来, 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统一管理以省为单位的各市医保结算部门, 并与外省的医保结算部门逐步联网。为避免患者在异地就医时垫付全额医药费, 就医地医院可以凭借省级结算平台及时传输患者医保信息给参保地的医保部门, 后再由两地的医保部门来结算费用。除此之外“省结算中心”可协调省内和省医保机构的各种问题, 以及合理公平的费用结算。

(五) 加大异地就医监管和惩罚力度

针对前文提到的异地就医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以及骗保诈保的现象, 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与政策去加大监管与惩罚力度。比如可以设立医保举报政策, 尝试在各地的医疗定点机构设立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的举办电话, 并由稽核专员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奖励属实举报者。再比如对于医保异地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 对于医疗机构与医保参保人的冒名顶替, 虚开发票等骗保行为予以处罚和警告,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 医保的异地就医问题目前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也为了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化, 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入手来加大监管力度, 丰富管理手段, 提高医保统筹层次。并结合结算中心, 医保网络与医保转移制度的建立, 从而最终解决我国医保异地就医存在的各种问题。

摘要:由于各地收入差异, 政策差异, 致使医保管理分散, 缺乏统一性。尤其对于异地参保病患在看病和报销时遇到的各种利益损失和困难, 相关部门在异地医保管理上难辞其咎。建立医保关系转移机制;提高医保统筹程度;建立医保网络;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建立;加大异地就医监管和惩罚力度。

关键词:异地就医,医保网络,医保政策,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桑晓璐.我国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经营管理者, 2011 (5) .

[2]刘明生.加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 2010 (4) .

对我国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探讨 第7篇

一、异地就医存在的原因

经济的飞速发展, 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人们对于医疗的标准以及要求也越来越高, 参保人员往往希望可以到综合条件比较好的医疗单位就医。有些地区之间医疗条件以及医疗水平有一定的差距, 会出现需要转诊的情况, 因此就产生了异地就医。当前社会出现老龄化的趋势, 随着这种趋势的加剧, 国家在寻找解决养老问题更好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把养老的重点集中到家庭方面是通行的方式, 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这让老人更多的依赖子女, 需要和子女共同居住, 同时老人又是疾病的高发群体, 因此异地就医的现象越来越多。

二、异地就医管理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现在各个统筹地区针对异地就医的问题, 在管理时采取的措施带有地方的特点, 虽然获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是在操作时还会出现一些问题:

1. 参保人员要承担比较重的负担。

现在大部分的统筹地区作出规定, 对异地就医产生的费用报销的比例要低于本地就医, 各个地区特别是跨省的医保都存在差异, 同时因为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导致报销比例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增加了个人的负担, 例如我省实行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本地就医报销要低十个百分点。

2. 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的沉重的负担。

我国的卫生资源呈现不均匀的分布状态, 大中型城市占据了大部分的资源, 那里不但聚集了很多医术高明的专业人才、先进的医疗设备, 而且一些新技术以及新药品也会在那里进行临床应用, 所以医疗领域的消费也很高。卫生资源的不均匀分布以及患病者的择优心理, 会造成异地条件比较好的医院人满为患, 从而导致某些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要承担比较重的负担。因为异地就医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弊端, 对病人进行诱导时常发生, 过度医疗也比较严重, 很容易出现多治疗、多检查、都收费以及多用药的现象, 这些都会影响到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使用。

3. 对异地就医进行监管还有一定的难度。

参保地的经办单位和异地的患者、异地的医疗机构之间没有比较统一的监管以及制约的制度, 不能实时监控参保人员的就医过程, 也不能监管异地的医疗机构和异地的患者, 造成异地就医缺乏监管:一方面不能保护异地患者的正当权利, 另一方面还会出现个别的违法行为, 例如异地的医疗机构或者异地患者诈骗医保基金。

4. 费用报销很难审核。

报销审核一般是事后进行审核, 沟通起来不是很方便, 而且很难判断医疗费用是否合理、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是本人就医, 这些情况会给审核工作造成困扰。本省有些统筹地区就曾经多次出现利用虚假的票据以及材料诈骗医疗基金的现象, 虽然事后对参保人员进行了处理, 但是却没有办法制止制造以及贩卖虚假材料和票据的行为。

三、我国如何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的相关制度

对异地医疗保险进行管理一直都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管理时要纠正某些存在的违规现象, 对异地医疗保险的管理手段进行完善, 对各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 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 医疗保险管理才能走上正轨。

1. 对属地的原则进行调整, 弥补政策上的不足。

对异地就医进行管理具有自身的特点, 区别于对定点单位以及参保人员进行管理, 涉足的范围比较大、会出现跨地域的现象, 关系复杂, 多方管理, 在政策上需要从上而下进行完善, 主要是由国家制定完整的、全国性质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政策, 按照统一的思想, 对属地的原则进行调整, 缩小各个地区的政策差距, 形成国家的医疗保险。

2. 构建全国性质的数据网络交换体系。

省一级的医保单位可以作为主导, 以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保险标准为基础, 在各个地区进行统一的信息建设, 特殊情况可以马上进行二次的开发, 国家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逐个的验收, 尽量实现省一级的联网、信息互相传递、共享, 并且逐步发展为全国范围内联网运行。在全国联网运行之前, 各个地区要建立一致的有关异地就医的信息交换体系, 对数据交换的标准进行统一, 构建异地就医的数据管理平台, 用来专门处理异地就医的结算以及管理等问题。

3. 对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

对异地医疗保险进行规范必须加强监管力度, 对异地医疗保险进行核查, 出现违规要给予惩罚, 建立从上自下的监管系统, 定期指派相关人员调查异地医疗保险的现状, 重视各种信息来源, 在监管上加大力度。

4. 对医保的统筹层次进行提高, 建立全国性质的报销制度以及药品目录。

国内的医疗保险体系正在走向完善, 医疗改革继续深化, 提高医保的统筹层次是促进医疗保险走向社会化的必要手段, 也是彻底解决异地医疗保险难以管理的最终手段。2008年, 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又一次的改革, 国内的药品目录也开始规范, 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确定了异地参保人员在就医以及报销方面的标准, 减少了参保人员需要承担的那部分费用, 此外对于异地保险的经办单位也加强了管理的力度。

参考文献

[1]邱莉丽.我国异地医疗保险的障碍与对策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 (理论版) , 2009, 11:49-51.

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与管理 第8篇

一、湖南省异地就医概况

(一)异地就医的形式及结算方式

湖南省异地就医人员主要有以下三种:异地安置,即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异地急诊,即短期驻外人员突发疾病需要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即由于病情需要以及受限于当地医疗条件而转往统筹区以外医院治疗的人员。

湖南省对异地安置人员主要有两种结算方式:一是在未联网地区,患者在就医地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填写异地就诊表格,随后所有的相关材料,包括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异地就诊表格等一并交给该单位的医保专管员,由专管员定期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二是在长沙及参保人员长期居住人数较多的城市,选取一两家省本级定点医院,签订协议,实施点对点的即时联网结算,并委托当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患者住院真实性、治疗合理性、医疗服务规范性进行监管。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湖南医保局和定点医院联网结算。

对异地急诊人员,需先向其所在单位报告相关情况,由单位向医保局申报备案,而后出具相关资料(包括单位证明、门急诊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由医保局审查通过即可获得报销。

对异地转诊人员,需先到代表当地最高医疗水平的医院就诊,获得相关专家的转诊认可,开具转诊介绍信,才能前往统筹区外医院就医。患者报账时必须出具介绍信回执、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病历等才能获得报销。

总之,目前湖南省主要有三种结算方式:患者先行垫付,手工报账为主;异地签订协议,点对点联网结算,委托监管为辅;由医保经办机构垫付医疗费用,即医院与就诊地最高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二)信息系统建设现状

1.“大医保系统”管理模式

2000年湖南省正式启动了联网结算管理系统,在全省范围内推出了统一的软件系统,形成了“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医保系统”的建设思路。该系统囊括了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预留了新农合接口,开发了异地转诊结算系统(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省市两级管理平台)等等,即所有的医保相关业务均集中于“大医保系统”中。

所谓“大医保系统”,涉及了五个内涵,即“一纵、三横、二库、四台、五级终端”。一纵:即部级→省级→市级→县区级,从上到下每级的数据都是畅通的;三横:即湖南省内部省级、市级、县区三级管理平台;二库,即统一数据资料,所有的数据布局坚持省市两级数据库原则,所有的区县不再单独设置数据库,所有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和政策数据)集中保存于市本级,由市本级统一建设数据中心,统一管理,并与省本级数据中心联通;四台:即省级管理平台、市级管理平台、区县经办平台和社区(乡镇)业务办理平台;五级终端:即除内部管理平台外,还提供向外延伸的服务平台,例如,参保单位服务终端、网上办事系统、医疗机构结算系统、协议药店购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系统、银行联网对账结算系统等。

为了顺利推广“大医保系统”在全省范围内的使用,湖南省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即在“大医保系统”管理模式中坚持以下五点原则:一是参保地信息;二是参保地结算政策;三是就医地实时结算;四是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结算;五是省、市两级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进行清算,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和下属区县进行清算。

2.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

“大医保系统”中包含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四统一”:统一建设信息系统、统一数据库、统一操作软件、统一结算平台。目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只在岳阳试运行。为配合该联网结算系统,湖南省制定了省内异地就医业务的经办流程,即申请、就医、监管、清算。现以岳阳人到长沙看病为例演示这一流程。

申请:患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岳阳)提出异地(长沙)就医申请→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在省级结算管理中心备案。

就医:省级结算管理中心和定点医院实现数据联网,患者信息传输到医院→患者在就诊地(长沙)定点协议医院前台就医并按参保地(岳阳)政策进行费用结算→患者支付自付部分费用。

表面上看,患者在医院前台进行的费用结算是一个简单的操作过程,但实际上这一简单过程是以后台复杂的网络信息传输为支撑,其具体过程为:医院将患者的费用信息传输到省级结算中心,经其传输回参保地(岳阳)医保经办机构,按当地政策进行费用结算完毕后,传输回省级结算中心,再将结果传输给医院。

监管:就诊地(长沙)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初审(主要针对诊疗的合理性)→参保地(岳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确认(复审)→就诊地(长沙)的最高医保经办机构(湖南省医保局)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清算:参保地、就诊地医保经办机构分别和各自的市级结算中心进行差额结算→市级结算中心和省级结算中心定期进行差额结算。

由上可见,湖南省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方面提出了一个颇具特色的构想,即由就医地最高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垫付医疗费用。这种结算模式的具体理念为:建立一个省本级结算中心和14个市本级结算中心;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均由就诊地的最高医保业务经办机构先行垫付;市级下属区县的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各自的市级结算中心进行清算,省级结算中心定期与市级结算中心进行清算。在这种构想模式下,异地就医的资金流大致如图,可以看出,医院只和当地最高级别的医保经办机构发生资金往来,参保患者在医院前台结算之后不再参与费用的报销结算,大大减轻了医院和参保人的负担,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异地就医人员垫付费用高、报销周期长、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3. 异地购药结算系统

以岳阳市为例,其医保个人账户统一实行IC卡管理模式,所辖各区县的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一家医保定点药店使用医保IC卡进行无障碍购药消费。药店定期到辖区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各区县间异地购药数据由市结算中心定期统一结算并完成费用的清算。

二、湖南省异地就医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报销标准缺乏政策依据。目前,国家并未就异地就医的报销标准予以规定,全国各地均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报销政策。在《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试行办法》中,湖南省明确规定异地就医采取参保地政策予以结算。

(二)基金的垫付政策缺失。在异地就医结算方式上,湖南省提出了由就医地最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构想。这个构想摒弃了参保患者先行垫付、手工报销的报账模式,为参保患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基金垫付的相关政策,因此其合理性、依据以及垫付基金的来源等政策性问题成了制约这一结算模式的瓶颈。对此,湖南省提出了“省、市二级调剂金”的设想,即通常意义上的风险储备金,并规定省级调剂金为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的2%,市级调剂金的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同时,“调剂金”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基金比例以适应业务需要。

(三)统筹层次过低。湖南省提出的全省联网结算模式,其实施关键在于医疗费用的垫付制度,而垫付资金的来源是统筹基金结余,因此基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关系着着全省联网结算的能否实现。现阶段,湖南省各个地区普遍存在统筹层次过低的现象。湖南省采取逐步推进的方法,先解决市一级资金统筹问题,再解决全省资金统筹问题,最终实现全省联网结算。

(四)“三大目录”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出台了药品目录,统一了药品名称,但并未制定相应编码,这导致不同地区在录入药品过程中采用不同的代码,造成相互之间信息不能对接、共享。针对这一问题,湖南省自行编制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统一的药品目录代码,同时开发了药品目录匹配系统。

(五)信息系统混乱。湖南省的联网结算管理系统尚未统一,相互之间难以实现信息传输、共享和费用结算。目前,湖南省正借助“大医保系统”逐步整合、规范信息系统,最终实现信息系统的标准化。

三、政策建议

(一)体制层面

我国应逐步提高医保统筹层次,以实现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并建立健全医保关系属地化管理的配套措施,缓解异地就医问题。明确规定异地就医适用的报销政策,使异地就医报销问题有章可循。尽快统一“三大目录”,其中,编码的制定和统一尤为迫切和重要,只有规范了“三大目录”,才能统一数据标准,才能实现信息的标准化,最终实现信息无障碍传输、对接和共享。此外,鉴于目前医疗服务行为的合理性难以鉴定和监管,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健全临床诊疗路径,以规范医疗行为,减低医疗服务中的道德风险。

(二)管理层面

首先,借鉴欧盟跨国就医的管理经验,建立一个以中央为首的异地就医协调机构和专家组,负责制定异地就医整体框架、相关政策基准和技术标准等,并负责中央和各省及国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实现制度间的顺畅衔接和转换。其次,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决定了上级医保经办机构与下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而非“垂直、强制管理”关系,导致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标准化的推广和实行。因此,国家是否可以考虑改革管理体制,把下级医保机构直接纳入上级医保机构的管辖范围,形成从上到下的隶属关系,以保证政策、标准能顺利得到执行和推广。第三,明确相关部门对异地就医的监管职责,建立委托机制和互信机制,减少各种违规行为,避免监管漏洞。第四,统一异地就医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表格,类似欧盟使用的“E表格”,以保证异地就医信息的规范和顺利传递。

(三)服务层面

正确引导异地就医,公平、合理分配就医机会,注重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调性;改变参保患者先行垫付、手工报账的报销方式;统一医保服务中的结算手续标准,提高服务效率;统一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设施“三大目录”,提高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满意度。

(四)技术层面

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尽快统一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数据库、操作软件、结算平台等,以实现信息系统的标准化。二是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涉及复杂的信息数据流实时交换过程,需要有强大的网络做支撑,对网络的安全性、快速性均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国家是否可以设置社会保障专网,并进行统一的规划、控制和管理,以保障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顺利运行。

异地医疗保险 第9篇

在异地就医管理方面, 工伤保险存在着与医疗保险一样的难点, 即异地工伤就医存在着严重的过度医疗行为, 而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又因种种客观因素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给基金运行带来一定风险。目前, 国家有关部门已就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出台了指导性意见, 而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还未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办法。就此问题, 株洲市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调研和探讨。

一、异地就医管理现状

株洲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人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参保职工异地工作、因公出差、外地学习时发生工伤事故就地救治的工伤职工;二是退休后异地安置的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 包括破产改制企业异地安置预留人员;三是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往外地就诊的住院工伤职工。

右表所列数据显示, 株洲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人次和医疗费用呈逐年上升趋势, 平均升幅分别达到10.1%和21.5%。

1. 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目前, 株洲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异地工伤事故备案登记制度。规定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后, 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发生轻伤事故, 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报告;患职业病, 参保单位应于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伤亡和就医住院情况。经办机构及时登记存档备查, 准确掌握工伤异地就医信息。

实行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制度。异地安家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地就医, 须报经办机构审批, 病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救治, 5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实行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 或因本地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异地治疗, 由本地最高级别定点医院会诊提出转诊意见, 报经办机构审批。

实行“先垫付, 后报销”结算制度。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垫付, 医疗期结束后, 再按有关规定到经办机构报销。

实行严格的费用审核制度。异地工伤治疗未经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律拒付;异地工伤事故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备案的, 其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2. 异地就医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 女, 45岁, 株洲湘火炬汽车灯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7年8月7日在吉首出差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 先后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抢救治疗, 住院期间共进行三次手术, 治疗期80天, 先后花费22.73万元。事后, 株洲湘火炬汽车灯具有限责任公司到我处申请相关工伤待遇, 单医疗费一项就有8647.64元属于拒付内容, 主要是超标准病房 (每天50元) 、微电脑输液、气垫床等。

案例2:姜某某, 男, 74岁, 原株洲玻璃厂职工, 1994年诊断为“矽肺Ⅱ期”并长期治疗。玻璃厂破产改制后, 预留工伤医疗费4万元由株洲市工伤保险处管理。其后, 该职工户口迁回原籍邵阳市新邵县与其子女同住, 并在新邵县潭府乡卫生院长期治疗, 去年医疗费用为7489.33元。经审核, 有1622元属于拒付内容, 主要是目录外用药, 缺乏明细清单等。

案例3:何某某, 男, 34岁,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1999年3月4日因工多处烧伤。2008年经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转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整形治疗, 住院180天进行4次手术, 医疗费共计6.44万元, 工伤基金支付2.41万元 (该患者属基金按50%支付对象) 。医疗费有1.62万元属于拒付内容, 主要是超标准病房 (每天54元) 、非工伤用药等。

以上三个病例都不同程度存在过度医疗、诱导高消费现象, 说明工伤异地就医行为不规范, 监管滞后, 不仅加重了用人单位和工伤患者家庭的负担, 而且容易引发用人单位、工伤患者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矛盾。

二、异地就医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制度缺陷

各级经办机构均未出台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困难、手续不便, 医疗费用结算滞后, 经办机构操作随意性大, 易产生医、患、保矛盾。

2. 监管缺失

一是工伤职工就医在外地, 本地经办机构在服务和监管上鞭长莫及, 难以对异地就医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二是经办机构之间未建立协查机制, 异地定点医院违规行为难以查处;三是不能实行计算机管理, 人工审核效率低, 对一些疑难问题异地调查成本高。

3. 人员缺乏

据了解, 各地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紧缺现象。以株洲市工伤保险处为例, 编制为12人, 在岗人员9人, 其中审核监管岗位仅有1人。经办机构只能在本地监管, 无力顾及异地监管。

4. 网络落后

由于资金紧张, 工伤保险网络信息建设严重滞后。目前, 株洲市工伤保险信息网络系统与各县 (市) 区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均未实现联网, 工伤医疗审核、监管手段落后, 效率低下。

三、加强异地就医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管理, 应坚持以保障参保工伤职工就医需求为宗旨, 加强协作, 强化服务管理, 努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1.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异地就医管理

一方面, 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明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流程, 简化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手续, 规范异地定点医院医疗行为, 为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异地就医管理提供操作规程;另一方面, 要正式出台政策, 允许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工伤职工就地治疗旧伤。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管理办法, 即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就地选择1~3家工伤定点医院, 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异地安置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可直接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 出院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2. 建立双向备案制度, 实行委托管理

异地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地就医, 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的同时, 还应向事故发生地经办机构备案。两地经办机构之间采取委托方式进行协管, 工伤职工就地就医由当地经办机构实行监管, 医疗费用经当地经办机构审核后, 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核报。同时, 注重调动参保单位管理的积极性, 利用工伤异地就医用人单位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的特点, 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使他们主动配合经办机构, 做好本单位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3. 加快网络建设, 提高统筹层次

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建设, 实现省、市、县网络连接, 经办机构之间通过网络及时掌握和了解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和费用情况, 实行网上监管、网上审核、网上结算;提高统筹层次, 逐步实行市级统筹、省级统筹, 实行全省统一的工伤就医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使异地就医更加通畅, 服务监管科学规范。

4. 建立省内联动、省外协查监管新模式

省内方面, 建议由省里牵头建立省内监管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各经办机构对省内工伤异地就医管理工作交叉检查, 将异地就医管理和协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在各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快速委托管理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对查实的定点医院违规行为, 由委托地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并及时通报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异地医疗保险 第10篇

异地接续:城市向农民工展开双臂

农民工小翁来自湖北, 两年前在广东东莞一家服装厂打工,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 2008年底离开东莞时, 他排了三个多小时队, 把自己的社会保险退了。

“当时领了三千多块钱, 够买一辆摩托车了。”小翁说, 不退?这笔钱就没了。

小翁算了一笔账, 按东莞地方规定, 外地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 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拿到养老金。即使他十七八岁就出来打工, 也要等到50岁后才能领到保险金, 这社保金对于他来说无疑太遥远了。

小翁比喻自己的打工就像“打游击”, 往往是打一枪, 换一个地方。“遇到好老板, 好点的企业或许呆的时间长一些, 遇到不称心的老板, 待遇低的企业, 立马卷铺盖走人。”

“保了也不能转, 谁能担保自己一辈子都在一个地方打工?”小翁说, 退保的主要原因是“转移难”, 而固定在一个地方遥远的未来预期收益, 对于他来说几乎没有意义。

实际上, 表面上看起来农民工只要自己想退, 都能分文不少地退回, 但几年甚至十多年的缴费年限将作废, 个人账户将不复存在, 今后如重新缴纳, 计算年限相应减少, 计发水平却降低, 损失不可谓不大。

不仅小翁, 2002年, 国家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第5个年头, 珠三角地区首次出现了农民工“退保”现象, 此后规模逐步扩大, 2006年“退保”潮达到高峰。据有关资料, 仅广东省2002至2007年间, 办理退保人数近千万人。

大规模的退保, 养老保险无法异地转移无疑是重要原因。按现行办法, 一名参保人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 单位缴的统筹部分是带不走的, 这部分养老统筹金不能随人进入转入地, 使得不少转入地担心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将来发放养老金的需要, 不愿接收劳动者, 造成“转移难”。

当然, 小翁想不到的是, 这种情况, 从今年起就转变了。

今年年初,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新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 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 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并且与城镇职工一样, 工作变动时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

新办法的出台, 意味着城市向农民工展开双手。过去, 农民工进城务工, 其实并未享受到市民的待遇, 农民工并不能直接加入到我们城镇企业居民的养老保险中来。新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小翁说, 如果可以转移接续, 他日后可能就不会选择退保了。

公平与效率之争

实际上, 相关部门对实现异地接续一直在努力, 但在一个大的体制结构中, 单一的突破并不现实。

1993年,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新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初, 国务院提出应“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 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可是十几年过去了, 这项极其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至今还没有建立。

在这样理想化的制度描述中, 即使是“可转移”这样的核心政策目标也迟迟没有实现。

政府部门也曾对转移接续问题展开讨论, 社保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 早在2007年2月初, 劳动保障部门便开始组织学者和部分地方官员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办法初稿展开讨论, 这次讨论非常激烈, 多数专家认为从技术层面上不好操作。讨论不了了之。

“关键是理念不清, 就是社会保障到底是要社会公平还是要效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 90年代中期中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取向, 市场经济无疑讲效率优先, 这个原则也被不恰当地体现在社会保障政策上, 从而在社会保障改革中很难去谈公平、普惠这样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没有理清之前, 异地接续显然不现实。”

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及不同群体之间, 社会保障待遇的差距还偏大, 就算在城市内部,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差异也很大, 这种差距需要逐渐缩小, 并向公平和普惠迈进。

“首先是要普惠, 但是是有差别的普惠, 再到公平的普惠, 只有这个路径才是可行的。”普惠的前提通常被解读为全国统筹的提出, 2008年底, 《社会保险法草案》开始进入二审, 这部酝酿十余年的社保大法中, 明确提出社保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期待新政能够拆除养老保险的隐形壁垒

此番国务院出台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办法,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这两年很多地方出现农民工退保现象, 仅深圳一地, 2007年退保人数就达80多万, 达到全市参保人的近1/5。另据调查, 超过八成农民工表示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项为农民工量身订制的福利, 为何得不到认同?原因很简单———不划算。现有的养老金跨省转移不仅手续烦琐、费时费力;更不合理的是, 根据现行政策, 企业为农民工代缴部分只能留在原地, 而进城打工的农民, 大多终将叶落归根。

而从政府的角度, 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 如果没有完善的养老体系, 大面积的公民养老及老年人生计难题, 最终还是要由政府来承担压力。这种压力, 主要就是资金缺口的压力。所以, 应对这一问题宜早不宜迟。而其关键, 就在于尽快降低养老保险的购买成本或风险, 激发公民投保的积极性, 统筹社会力量, 形成养老资金的大水库。如果说, 此前的省内流转, 是打开了各地市之间劳动力流动的隐形闸门;那么, 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 则让一个个小池塘汇成一个大池塘。众所周知, 池塘越大, “抗旱”能力自然越强。

但我们尚不可过于乐观。最大的问题就是, 资金如何跨省顺畅“转移”?既有的养老保险之所以遭遇“退保潮”尴尬, 就在于企业代缴部分只能留在现就业地, 而新就业地或农民工老家又不愿当“冤大头”, 平白无故承担加上企业缴纳的那部分钱计算出来的退休金。这样一来, 养老保险难免成为带不走、挪不动的“地方粮票”。在条块分割思维根深蒂固的背景下, 新政策如何在实操上打破地域鸿沟, 实现“全国一盘棋”, 难度不容小觑。单靠各地财政的自觉与合作还不够;比较可行的是, 以各省养老保险基金为大盘子, 尽早建立和充实国家一级的养老保险调剂金, 以此来打破地域壁垒, 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现高效统筹。

相关链接:

农民工该如何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是一大福音。为了帮助广大农民工朋友们准确理解该政策, 记者近日采访了福州市医保公司经理王功明, 王经理解答了将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手续等问题, 以问答的形式摘载如下:

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适用于哪些人群?

答: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包括农民工朋友。

问:在同一省内不同地区之间转移, 是否也适用本办法?

答:该《办法》主要针对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由于同省不同地区已经 (或即将) 实施统筹, 所以省内转移一般不存在问题。

问:《办法》实施后, 农民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 还能不能像以前一样办理"退保"?

答:不能。《办法》第三条规定, 未达到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 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当然, 出国定居, 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以及在职死亡的情况除外。

问: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能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答:按新《办法》规定, 不能转移。

问:跨省流动就业时, 社保资金 (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 各转移多少?

答:过去,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不转单位缴费。现在新《办法》规定, 转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又转移单位缴费的资金。单位交缴的统筹基金,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的总和转移,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 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问: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 其在城镇的参保记录和个人帐户是否有效?

答: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 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 可以像城镇职工一样, 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 也可以把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畴, 绝不让参保对象的权益受损失。

问:有关部门在给劳动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 有无时间要求?

答:有。《办法》规定4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具体规定是: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 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 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 办理好相关的各项手续;随后,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机构转移的社保关系和资金后,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问:转移时, 由谁提出申请?如何办理申请?

答:参保人员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 然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问:什么人需要办临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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