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精选3篇)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 第1篇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小企业聘失业毕业生可获贷款扶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鼓励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指导课成大学生必修课
通知还要求,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第2篇
【颁布时间】 2004-03-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教师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资格之审定,除专科学校专业及技术教师依专科学校专业及技术教师遴聘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外,依本办法行之。
第 3 条
申请教师资格审定者,应填具教师资格审查履历表,并缴交下列文件:
一讲师:
(一)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送审者:硕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及成绩证明文件。
(二)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三款送审者:毕业证书、相关服务年资与成绩证明文件及专门著作。
二助理教授:
(一)依本条例第十六条之一第一款送审者:博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成绩证明文件及专门著作。
(二)依本条例第十六条之一第二款送审者:硕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相关服务年资与成绩证明文件及专门著作。
(三)依本条例第十六条之一第三款送审者:毕业证书、相关服务年资与成绩证明文件及专门著作。
(四)依本条例第十六条之一第四款送审者:讲师证书、相关服务年资与成绩证明文件及专门著作。
三副教授:
(一)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送审者:博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相关服务年资与成绩证明文件及专门著作。
(二)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送审者:助理教授证书、相关服务年资与成绩证明文件及专门著作。
四教授:
(一)依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送审者:博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相关服务年资与成绩证明文件及其创作、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之证明或重要之专门著作。
(二)依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送审者:副教授证书、相关服务年资与成绩证明文件或重要之专门著作。
第 4 条
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送审之专门著作,应有个人之原创性,除不得以整理、增删、组合或编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编著送审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任教科目性质相符,且系送审前五年内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或专业刊物发表或已为接受且出具证明将定期发表,或经出版公开发行者。
二、撰写著作之语文不限;以外文撰写者,应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为外国语文者,应以所授语文撰写。
三、引用资料应注明出处,并附参考书目。
四、著作应缴送一式三份。以二种以上著作送审者,应自行择定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其属一系列之相关研究者,得合并为代表著作。
五、代表著作如系数人合着,仅可一人送审,他人须放弃以该著作作为代表著作送审之权利。送审者应以书面说明本人参与部分,并由合著者
签章证明。但下列情形,得免缴交合著者签章证明:
(一)送审者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送审者为第一作者或通信(讯)作者,其国外合著者签章证明部分。
依本条例第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专门著作送审者,得以学位论文代之,不受第一项第一款
规定之限制。
教师自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至下次申请升等期间,所有个人在专业或学术上之成果,得一并作为送审之参考资料。
持第一项第一款已为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送审者,其专门著作应于一年内发表,并于发表后二个月内,将其送交学校查核并存档;其因不可归责于送审者之事由,而未能于一年内发表者,应检附该刊物出具未能发表原因及确定发表时间之证明申请展延,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后予以展延。未依规定期限发表并送缴发表之专门著作者,学校应报本部;其教师资格尚在本部审查者,应驳回其申请;其教师资格已审定合格发给教师证书者,由本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追缴该等级之教师证书。
第 5 条
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以作品、成就证明或技术报告代替专门著作送审者,其审定范围及方式,由本部定之。
第 6 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所定服务年资,依下列方式计算:
一研究工作、专门职业或职务之年资,依服务机关(构)正式核发之服务证明所载起迄年月计算。
二曾任教师之年资,依教师证书所载年资起算之年月计算,兼任教师年资折半计算。
三专任教师经核准全时进修、研究者,于升等时,其全时进修、研究期间年资最多采计一年。经核准借调者,于升等时,其借调期间年资最
多采计二年。
第 7 条
教师资格之审定,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学经历证件由学校先行办理查核后,交学校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外学历之查证,应依专科以上学校以国外学历送审教师资格作业
须知办理。
二学校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应就申请者之教学、研究、推广服务等成果办理评审。其中专门著作(包含学位论文)应送请校(系)外学者、专家评审。
三经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学校将相关资料,报送本部复审。
四本部复审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条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七条各款及第十八条各款送审者,应先将其专门著作送请学者、专家二人至三人评审后,由本部学术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审会)审定。
(二)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之一第一款送审者,由学审会审定。必要时,得经学审会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常会)决议,将其专门著作送请学者、专家二人至三人评审后,送学审会审定。
前项第二款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办理教师评审之项目、标准及程序,由学校定之。
第一项第四款教师资格复审程序及著作评审项目、标准,由本部定之。
评审过程及学者、专家之评审意见应予保密,以维持评审之公正性。
第 8 条
曾在本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担任教师者,于回国任教时,其申请教师资格审定,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9 条
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申请教师资格审定者,其经学校初审后,报送本部复审时,应依第七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一目规定,先将其专门著作送请学者、专家二人至三人评审,并提交学审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
第 10 条
教师资格经审定合格者,由本部发给教师证书;证书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 11 条
教师证书所列年资起算年月之核计方式,由本部定之。
第 12 条
教师资格送审,其学、经历证件、成就证明或专门著作已为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有伪造、变更、登载不实或著作、作品、技术报告有抄袭、剽窃等情事者,经本部学审会常会审议确定后,五
年内不受理其教师资格审定之申请。本部应通知学校,并由学校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议后,依本条例、教师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经审定合格发给教师证书后,发现有前项情形,经本部学审会常会审议确定者,撤销自该等级起之证书,五年内不受理自该等级起教师资格审定之申请。本部应通知学校,并由学校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议后,依本条例、教师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前二项情形,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者,并依各该有关法律办理。
第 13 条
教师送审之程序及条件如下:
一应经学校聘任,且实际任教者,始得送审。但已核准成立之学校,第一年学生尚未入学前,经学校聘任且实际到职者,得提前送审。
二专任教师应由服务之学校送审。
三兼任教师每学期应授课满十八小时,始得送审;实验、实习课程,以二小时折计一小时。
四以全时在国内、外进修、研究或出国讲学,该学期未实际在校授课者,不得送审。
第 14 条
学校之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完备,运作良好,且符合本部规定标准者,经本部学审会常会审议通过,得部分或全部授权该学校自行办理复审。教师资格经学校复审通过后,报本部核发教师证书。
前项授权标准,范围及作业规定,由本部定之。
第 15 条
本条例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讲师、助教证书,且继续担任教职未中断者,得迳依原升等办法送审。但审定程序仍应依本办法办理。
第 16 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自我鉴定 第3篇
在这大学四年里,我认识到了真正的自我。很多中学时代以为的事情,在大学经历了一些事情之后发现,原来不是我以为的那样,比如我喜欢做的事情并不是自己所学的专业,比如我真正想成为的人和以前以为自己会成为的人,实际上也是不太一样的。这一过程,花费了四年,不无心痛,却也会感激,至少现在发现还算早,我才刚要大学毕业,而不是七老八十。
这四年里,我意识到我所学的专业不是我喜欢做的事情之后,我也没有直接放弃我的专业,相反,我还是我们专业的佼佼者,我努力学习专业,不是别人以为的想要成为专业内的佼佼者,而是我想更加确定我对自己所学专业的认识以及是不是我彻底放弃之后不会后悔。毕竟我学的专业是别人梦寐以求的专业,当年考这个专业的时候,也花掉了家里很多资金,我不能这么不负责任的就放弃了,这样的放弃会让我预感到我对待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时的态度以及未来。
在做好自己专业学习之后,我还花时间花心思去学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这些事情的确挺花时间的,可这些花的时间里,在我花的时候,我一点也没有感觉到时间的流逝,换言之,我沉浸在我喜欢的事情里面,一点也不在十二点钟声敲响的时候后悔自己时间的去向,一丁点儿后悔也没有。一对比自己所学的专业和让自己沉浸的事情,我知道我真正喜欢的的确是现在做的事情,而不是我所学的专业,我知道,我未来可以彻底放弃自己所学的专业,去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了。但也知道,不是现在,现在我该做的还是把自己的专业学好做好,给自己的大学,不留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