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范文

2024-05-24

新巴塞尔范文(精选12篇)

新巴塞尔 第1篇

截至2015年1月, 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又称核心资本, 指包括普通股在内的所有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 是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另外, 按照规定, 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2.5%, 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而另有数据显示, 这可能要求海外的银行业者在未来10年筹集数千亿美元计的新资本。

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发展深化, 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 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 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 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并未能发挥其效能, 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早在去年年初, 美国银行监管业者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 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 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III显然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 包括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 都明显反映出全球央行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

不过, 由于此前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极低, 这意味着大量的银行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资本金补充, 并提升对于放贷和投资所需要留出的资本拨备标准, 这无疑将大幅降低银行赖以获利的杠杆率, 削弱其盈利能力。并对短期股价表现形成不利影响, 因而遭不少国家的银行反对。

此次巴塞尔协议III对于欧美乃至中国的银行业有着颇不一致的影响。其中, 欧洲银行业由于其监管规则最松, 在金融危机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 此次受到的影响最大, 在欧洲商业银行中一级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为德意志银行的10.8%, 该行已表示将增发98亿欧元的股票来避免由于资本短缺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他的大型银行也将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要求, 不过由于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期限长达8年, 有充分的缓冲时间, 因此短期内对于市场的冲击将不明显。据计算, 美国的24家银行中有包括花旗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银行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 这一比例显著小于欧洲银行业者, 不过一些小型银行的压力或许会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 中国银行业的担忧可能并非来自这份遥远的《巴塞尔协议III》, 而是担忧为了不断提高风险监管水平, 监管部门还在酝酿一系列“提前监管”的新指标。

由于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较为独立, 在监管部门的强有力监管下, 国有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走在世界前列。

今年中报数据显示, 16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6%以上, 除了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该指标仍徘徊在6.4%至6.72%之间以外, 其他13家上市银行均超过7%。

目前尚未完成再融资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9%以上, 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更是在10%以上。

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特别助理朱民所言, 亚洲金融企业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欧美同行。

不过,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 受益于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的严格要求, 国内绝大部分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相应指标都已达到新规要求, 所受影响要小于海外银行。但银监会如果在这一规则之上再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并提高不良资产的拨备计提水平, 中国的银行业也仍然会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

另外, 一方面, 今年二季度数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出现集中性增长, 成为银行业资产质量的一大隐忧。囤积的关注类贷款在资产质量发生波动时很可能转化为不良贷款, 从而对资产质量形成较大压力。在当前经济形势并不明朗, 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面临调控风险的大背景下, 更需要将监控触角延伸至关注类贷款。

另一方面, 银行业大规模放贷之后, 资本充足率状况面临考验。从去年以来, 为使资本充足率达标, 中国银行业掀起了再融资的浪潮, 资本市场也成为银行业再融资的主战场之一。数千亿的融资需求集中爆发, 使得再融资成为今年以来银行股不能承受之重。考虑到我国经济长期的增长潜力, 信贷预计还将保持快速扩张趋势, 在这一趋势下, 不排除两三年之后, 中国银行业将再度陷入再融资集中爆发的困境。届时, 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将面临考验。

当前, 我国银行业粗放式信贷管理模式亟待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较为薄弱;风险管理的基础建设、资源保障和技术手段等方面都还有待改进, 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有所为。

同时, 要转变我国银行业高资本消耗的经营模式, 出路只能是走资本集约化道路, 要着力提升资本配置和组合风险管理的能力, 通过资本优化配置、资产合理摆布, 降低资本消耗, 切实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回报水平。不应忽视的是, 在本次危机中表现好的银行体系正是那些拥有坚实监管的体系, 这也是《巴塞尔协议III》传递出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监管部门重视防范风险, 实行回归基本面和实行平衡的监管, 为金融体系筑起一道防火墙, 使得我国银行业不仅独善其身, 也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的重要力量。

《巴塞尔协议III》体现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风险的反思及银行业风险监管标准提高的趋势, 这一趋势同样适用于我国银行业。需要注意的是, 与国外成熟的银行体系不同, 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主要建立在依赖信贷扩张取得利息收入之上, 中间业务比较薄弱, 混业经营也尚在蹒跚学步阶段, 风险资产管理与成熟市场还有很大差距。这种现状决定了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不能放松。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会计论文参考 第2篇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新巴塞尔协议缓和市场气氛 第3篇

新协议影响较小

9月12日下午。27国央行在瑞士一致通过了最新的银行业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大幅度地提升了对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但要求银行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这比市场预期的要宽松很多。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巴塞尔协议》的新资本规定给了银行较多的时间去落实。因此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比预期小。

困扰投资者许久的这个“利空”释放后,投资者轻松了许多,股市普升。

关于新协议对银行业的影响,评级机构惠誉指出,该协议对银行优先债权人有利,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长期稳定性,但可能会提高银行资本的息票递延风险。全球的大型银行应该较为容易达到协议所要求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Nout Wenink表示,银行需要集资数千亿欧元,以通过新协议门槛。

里昂证券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亚太区银行无实际的负面影响,仅有一两家中国台湾银行可能有融资需求。该公司较看好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内地、泰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等地区的银行,看淡的地区则包括韩国、澳洲、日本、新加坡与中国台湾。

巴菲特唱多美国

美国近期公布的经济数据仍然比较理想,显示经济复苏步伐还是比较稳健的。另外,多位重要人物再次强调经济不会陷入“双底衰退”的观点,也令市场安心了许多。

“股神”巴菲特表示,对美国经济的前景非常乐观,认为根本不会出现“双底衰退”,理由是,旗下基金拥有的企业正在成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干事卡恩也预计,发达国家经济不会陷入“双底衰退”,但复苏速度恐怕将会呆滞。

美国目前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是中期大选。不过,贝莱德指出,一旦中期选举结束,不明朗气氛将会消除,这通常会利好股市的表现。平均来说,美国市场一般于9月份至中期选举期间平均会上升1.4%,于选举日后的6个月内则会有15%的升幅。因此,未来几个月的股市走势有可能向好。

随着美国经济数据回稳,投资者担心情绪渐渐消退,美债价格有所回落,美股上升,再次收复了今年以来的跌幅。

谨慎看待亚洲股市

新兴市场股市继续跑赢全球市场。高盛的研究报告认为,新兴市场股市的市场价值可能在未来20年时间里大幅增长5倍以上,超越发达国家股市的市场价值。不过。市场人士对新兴市场的乐观态度似乎有了些许变化。

汇丰最新一期海外基金经理调查显示,对于二季度被看好的大中华地区和新兴市场。基金经理转持审慎态度。同时,基金经理对发达市场的股票仍然比较冷淡。

新巴塞尔 第4篇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借鉴意义

新巴塞尔协议确定了资本充足比率、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这三大支柱对银行业的监管, 以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这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

1.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包括三方面, 其中就资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而言, 强调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估值方法是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只有在稳健、审慎的会计制度下, 银行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才能够真实地得到反映, 资本储备状况才更加可靠、可信。为此它鼓励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的衡量和计算方法上注重自律行为与外部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这将有利于充分考虑各种潜在风险, 更精确和更灵敏地区分风险大小。

2.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的含义是要求加大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监管的力度, 要求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 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控机制, 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同时, 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监管者的责任包括决定银行管理者和董事会是否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资本需求, 是否对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应对方法。

3.市场约束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 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 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新协议要求银行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它能使市场参与者有机会评估银行的资本、风险暴露、管理程序和资本充足率。有效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资本充足率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确保市场约束有效地实施, 新协议规定银行应提高透明度, 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从而使市场参与者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差距

新巴塞尔协议的精髓在于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消除因各国由于金融规则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这使我们看到, 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水平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有着较大的差距。

1.银行业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虽然在渐进式的市场取向改革中已逐步建立了以银监会为核心, 以主要金融法规为依据的银行业监管体系, 但是整体框架仍很脆弱, 主要表现在银行业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监管部门的协调机能较差。从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经验分析, 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应建立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与社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然而,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只重视银行的外部监管, 忽视了银行的自我控制及其它监管力量, 致使银行机构大多缺乏一个综合性的风险管理程序, 不能准确辨别、预测并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以致于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无度地扩张业务, 甚至不顾资产质量进行恶性竞争, 这就使得人民银行往往忙于处理案情、收拾残局, 进行迫不得已的事后监管, 监管效果自然不尽如人意。

2.银行业监管方式方法上的差距

(1) 信息披露中透明性原则方面的差距。目前, 由于我国银行业的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 因而不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从严格意义上说, 我国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压力不大。同时, 由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有国家信用做隐性担保, 使得外界对银行披露信息的需求过小。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远远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

(2)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差距。一是现场监管方式落后。当前的现场检查主要是失去了与非现场检查的对接性。一方面, 各层级一般都是根据上级的计划行事, 而不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监管的实际及非现场检查的指引对情况各异的监管对象制定差别化的现场检查, 使现场监管流于形式;另一方面, 银行监管部门缺乏与相关监管部门协调, 使得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非现场监管不规范。监管对象报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书面分析报告等现行资料尽管涵盖了管理结构、资产质量、盈亏状况、内控机制等主要方面, 但不过是一系列指标的机械罗列或简单的定性评判, 是对金融机构“现在时点”的静态描述, 并非着眼于“如何达到现在以及未来将会怎样”的线性分析和动态前瞻, 未能反映出诸如机构重大的人事变动、职能部门的重组、业务战略、盈利能力、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等环境性、附记性的信息, 而恰恰是这些信息决定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及未来走向。

3.监管内容上的差距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更多地体现在监管内容的均衡性上, 具体体现在事前重视监管规划的制定;事中强调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方面转移;事后建立激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但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1) 我国当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 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在银行业发展初期, 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 但在金融市场已在深度和广度上得以发展的形势下仍对银行机构发展中的风险缺乏必要的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的话, 将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对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几乎空白。适时处理各种风险是监管者最重要的责任, 但我国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风险问题或资本比率遭受侵蚀时, 往往不能迅速采取行动或迅速地关闭虚弱的银行, 总是在问题出现后, 由央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再贷款收场, 造成监管效果很差。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措施

1.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整体框架

(1) 加强银监会监管的核心地位。建立以银监会监管职能部门为主、由央行召集、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促进部门间的协调, 使之形成监管合力。

(2) 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灵活、自律、有效的内控制度时, 首先要转变经营机制, 改善控制环境。根据我国统一法人体制的要求, 实行自上而下的授信授权管理制度, 在对商业银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上, 增加内部资产组合指标, 以逐步实现综合绩效管理, 强调全部绩效和最终成果。同时, 还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通过监督有效地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 通过激励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自觉管理意识, 从而达到直接控制的目的, 较好地防范经营风险。

(3) 发挥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作用。从世界各国银行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 同业公会 (或协会) 是为了适应银行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和行业监督的需要, 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的银行业协会已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同业协调水平、加强同业协调与合作以及督促各会员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监管当局应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鼓励、指导全国银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的工作, 并进一步赋予其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的职能, 使其更好地成为央行外部监管的有益补充。

(4)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外部审计及信用评级方面的监督作用, 增强银行机构在资本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 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 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等。

2.强化信息披露, 建立以现场审查为重点、非现场审查为基础的持续性监管机制

(1) 适应透明度的原则,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鉴于我国银行业在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财务制度不完善和不符合国际惯例等方面的不足, 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监管:一是由于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不久, 目前各银行系统在会计处理方法、表内信息提示、表外信息透明度方面的协调较差, 因此应加强会计对金融风险和收益的揭示功能, 实施谨慎的会计制度。二是构造合格的信息供需主体。首先, 要界定供给主体, 对信息供给形成有效约束。由于管理者往往比具体操作者更关心信息对自身的影响, 因此应确立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层为提供主体, 并严格规定披露主体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负主要责任, 使其行为更加谨慎, 从而减少信息阻碍。其次, 要通过宣传和教育, 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 逐步加大市场对内部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 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 严格追究失职责任, 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在向内部管理者披露的层次上, 要根据我国银行的产权特点,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 加强上层对下层的信息需求。三是加强对市场经济道德意识的培养, 消除政府的各种隐性担保, 鼓励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以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

(2) 完善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为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 监管当局要完善持续性监管制度, 尽快健全以现场审查与非现场审查相协调的监管方式, 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 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管的基本依据, 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理论, 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一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工作的程序化, 增加其系统性。为此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完善对银行监管的各个领域制定细致的标准和操作原则, 编制更全面的监管手册和指南, 以使各监管人员能保持统一的监管思路、评价标准、一致的检查程序和操作技术。二是进一步完善银行内、外部审计工作, 将监管重点放在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的检查上, 从宏观的角度检查银行总体的经营方针、政策的可行性、内外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同时, 检查人员应注意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互动, 以便顺利完成监管当局对银行的分析。三是增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计划性。非现场监管要对现场监管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性监督;要严格规定各银行向监管者提交报告和报表的范围、频率, 银监会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重点, 及时调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格式、内容和报送方式。

3.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 推进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监管

(1) 银行业的监管方式应以风险性与合规性并重为主。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 要改变这一状况, 一要调整思路, 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 这种方式较为被动, 纠正成本也很高。而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的评价, 提高监管要求, 注重于事前防范, 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二要以风险防范为基础, 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该系统应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和银行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三要确定监管周期, 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应结合当前银行业监管的实际, 对银行业从市场准入到退出实行持续实时的动态监管;根据有关规定规范现场监管的实施程序, 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 增加现场监管的透明度, 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 并且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内容, 以保证监管准确和有效。

新巴塞尔 第5篇

探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

作者

戚莹

内容提要: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

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

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主权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代理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代理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中国暂不执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6篇

1988年开始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2001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目前,这部新协议已三易其稿,终稿可能在2004年上半年出台。新协议将于2006年首先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的十国集团内实施,并进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逐步实施,最终全面取代1988年的老协议。这将对全球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在中国,此事也引起有关方面的极大反响,有学者称新协议“震动中国金融业”。然而中国却表示,暂不执行新协议。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为何要对老协议“整容”

與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草案更为复杂、全面,这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新协议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体系的发展变化和金融全球化是推动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从全球范围看,经济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同时,全球范围的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框架也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直接推动下不断地整合与统一。如何使银行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敏感性,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大问题。新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及时地反映银行风险水平及其所需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其次,国际活跃银行经营的地域范围已经扩展到世界各个角落,业务发展多样化、混合化。为了对国际活跃银行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防止跨国银行利用各国或地区在银行监管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进行资本套利,逃避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为防止银行间出现不公平竞争,以致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有必要适应银行业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制订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准则,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再次,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这就使银行有可能在满足资本充足性的情况下却因其他风险而陷入困境。如,巴林银行1993年底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健康安全的,但在当年2月末却陷入了破产。

第四,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在风险资产计算上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也较简单化,而且在注重信用风险的同时却忽视了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新协议缘何“众口难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2001年1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到2004年上半年出台终稿,时间长达几年,由此可以看出,制订一个新的为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活跃银行所广泛接受的银行游戏规则,有多么不易。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监管当局及有关国际活跃银行虽然很快就新协议的框架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一些具体规定、操作细节上却分歧很多。

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及发达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之间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为美国、欧盟与日本在具体经济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上存在差异。

先从具体金融环境看。美国是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都很发达的国家,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带来了各种中介评级机构的发达,美国在提供全球性、权威性金融评级服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而欧盟和日本在短期内还要从美国输入相关评级服务。因此,美国获取的利益就会最大。欧盟、日本对标准法评级存有疑义。同时,美国、欧盟及日本的跨国银行在实力及经营模式上的差异,也使得各国跨国银行对资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测算方法存有分歧,还对市场纪律约束中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披露信息的频率产生了分歧。

再从进入体制上看。美国银行市场相对开放,进入体制上相对要宽松一些,而欧盟及日本金融服务市场的进入限制则相对要多一些。这种进入体制上的差异,导致了十国集团内部不同监管机构在对跨国银行实施统一监管标准的具体细节上产生分歧。不过,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有关方面也都能从大局着眼,求同存异,在几年时间的反复征求意见当中,逐渐在利益妥协和理念统一中使新协议成为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性与层次性有机结合的国际性文件。但从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实施新协议的表态看,各国也是视本国银行的具体情况,不搞一刀切式的要求所有辖内银行同时执行新协议的所有标准,而是有所选择,并注意循序渐进,以便各银行能在能力承受范围内逐步达到新协议的各项要求。

虽然新协议最先是在十国集团内部实施,但发展中国家也都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对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也大都做出了回应,大多表明了原则上支持新协议的态度,但对新协议的很多细节问题提出了异议。发展中国家考虑到自己经济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和成熟度,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制订新资本协议时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性和承受能力,尽可能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银行业及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及国际活跃银行较长的过渡期,使发展中国家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从1988年老协议向新协议平稳过渡。

中国为何不“刷新”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国家。与国外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环境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所需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其表现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四点:一是金融市场不成熟而且还未统一;二是资金价格形成未能市场化;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四是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从银行内部看,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

在观念上往往把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部分业务人员不能正确地看待风险,不去自觉地识别风险和科学地评价风险,认为考虑风险控制问题,就阻碍了业务发展;部分风险管理者不从控制风险角度开展业务,试图人为地减少业务量来逃避风险,结果业务发展缓慢,这反而使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降低。

整体风险管理的理念还比较落后。在风险管理中片面地看重信用风险管理,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组织风险等重视不够,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管理思维,忽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增添了新的风险。

风险管理方法中量化管理明显不足。在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视风险的定性分析,如在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以及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当然,这些分析在风险管理决策中非常重要,但如果缺乏量化分析,就难以在风险的识别、度量上精确掌握。如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方面的微观分析往往不足。

风险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银行公司治理机构还很不规范,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缺乏独立性。在此架构下,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目前还沿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总分行制,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这种组织体系的弊端是管理层次多,对市场信号反应慢、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差。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官独立行使职能中仍受到各种限制和干扰,风险控制程序、内部审计及相关法律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银行就无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无法准确掌握风险缺口。风险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虽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代表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其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并且是十国集团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发展中国家与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存在实质性差距,新协议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还可能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金融市场不成熟,做为债务主体的国家、非中央政府部门、银行、证券公司,按标准法进行的外部评级,大多数会落入“BB+到B-”和“B-以下”这两个评级之中,在经济动荡年份,更有可能无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级(与此对应的是150%风险权重)。国际活跃银行对这些债务主体形成的债权会随之要增加资本要求,银行成本也将随之上升。这样,它们就倾向于将其资金大量转移到经济基础雄厚、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债务主体的融资环境就可能恶化。

二是按标准法进行外部评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要求将会增加,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经济、金融及社会纽带,它们的债权大部分是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国内债务主体的债权。

三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中,按标准法进行的外部评级,被评级的公司大多数都低于“B-”的等级,其风险权重将被定为150%,而对未评级的公司风险权重定为100%。银行将为降低资本要求从而降低成本,就会更多地向未评级的公司贷款,而不是对评级低于“B-”的公司贷款。这将导致若公司不被评级,银行就向未评级的公司贷款,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银行改进风险管理。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有着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点。当然也有自己的特点。与实施老协议相比,在中国实施新协议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同时会提高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因此经过慎重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阅读背景

国际清算银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是一家由中央银行拥有并为中央银行服务的银行,经常为金融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服务。除举办会议和提供秘书服务外,BIS本身并不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之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75年由十国集团(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沙特阿拉伯为其准会员)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如今,该委员会由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银行监管部门的高级监管代表组成。委员会通常每三个月在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开会,其常设秘书处也设在国际清算银行。该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则,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规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尽管这些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仍一致同意按规定时间在十国集团实施。1997年又正式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尽管巴塞尔委员会不是银行监管的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新巴塞尔 第7篇

一、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演进

1.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 国际银行业变革加快, 在新技术革命、各国资本市场自由化等因素推动下形成的放松管理浪潮, 使金融市场趋于全球化, 银行业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其经营风险不断加大, 彼此之间的不平衡竞争日趋严重。为了避免这种不平等的局面和银行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给国际银行业带来的不稳定, 提高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和投资的安全系数, 巴塞尔委员会经过数年的努力, 1988年7月终于推出了基本上能为各国所接纳的、旨在改善国际银行监管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它第一次提出了作为国际银行应当具备的资本充足标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此外, 核心资本不应包括附属资本成分, 附属资本中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最多不能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在特殊或临时情况下可达2.0%) , 附属资本中次级长期债务最多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根据以上的界定, 巴塞尔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CAR=TC/ (R WABs+R WAoBS) ×100%

其中:①总资本TC=CC+SC。CC表示核心资本;SC表示附属资本。②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加权资产总和RWABs=∑ (A×R W) 。A表示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RW表示与某项资产相对应的风险权数。③表外项目的信用风险等额总和R WAoBs=∑ (o BS×CCF×R W) 。o BS表示某项表外项目的合约或本金金额, CCF表示与某项表外项目相对应的信用换算系数, RW表示根据表外项目交易对方性质所确定的风险权数。

2.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改进。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中的最低资本要求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而言, 其他风险没有考虑在内, 这显然不符合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实际。为此,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了《巴塞尔资本金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 把市场风险纳入协议中。在堵塞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6月推出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 在广泛吸收方意见后, 于2006年底全面执行。

《新协议》对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方面:资本的定义、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和风险的衡量。其中, 前两个方面仍维持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现有规则。至于风险的衡量, 《新协议》把各类风险分为三大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计算资本充足率时, 分子由符合条件的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第三级资本组成, 分母由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和操作风险所需资本三部分组成。 (1) 有关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首先, 《新协议》调整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标准方法”。《新协议》是根据外部评级的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关于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 银行可以以所在国政府债务的风险权重为基础, 相应提高一个档次;或直接以银行自身的评级结果为依据确定。关于对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新协议》建议一般为100%, 但对于信用等级特别高的企业, 权重可以是20%, 而对于信用等级特别低的企业, 权重将是150%。也就是说, 对于信用风险特别高的国家、银行或企业的债权, 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不是8%, 而是12% (8%×150%) 。其次, 《新协议》提出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其他方法, 即基于内部评级的基础方法和高级方法。由于内部评级在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所具有的优点 (如可以容纳更多的、外部评级机构所无法获取的信息, 涵盖的客户范围更为广泛等等) , 巴塞尔委员会同意一些十分先进的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方法计算风险资产, 并在《新协议》中就使用内部评级的基础方法和高级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新协议》要求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时要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 并经过监管当局的批准, 监管当局必须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实行经常性的检查, 以确保其符合《新协议》的要求。《新协议》要求使用基础方法的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率, 高级方法则用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 (2) 有关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的《巴塞尔资本金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中对交易账簿中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规定了相应的资本要求, 但没有对银行账簿中的利率风险提出资本要求, 导致了两类账簿处理上的不一致。《新协议》指出, 对于利率风险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 应根据其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规定相应的资本要求。 (3) 有关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确定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三种方法:标准法、基本指数法和内部测试方法。在标准方法中, 根据业务 (如公司融资和零售银行) 划分银行营业活动, 每一种业务的资本要求按固定比率乘以操作风险指数来计算, 操作风险总的资本要求等于所有业务所需监管资本之和。在基本指数法中,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以某种单一指数作为银行总体风险的替代物。例如, 如果将银行总收入界定为这一指标, 则每家银行根据总收入的某一固定比率确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所需持有的资本量。在内部测试方法中, 巴塞尔委员会允许各家银行依据内部数据确定资本量。对每一种业务和风险类别, 银行需要三方面数据:操作风险指数、引起损失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和事件发生后的损失。将这些数据乘以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比率即可得出银行所应持有的资本量。此外, 根据大多数大型银行的实际经验, 它们一般保留经济资本的20%用于应对操作风险。

二、新协议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组成, 其中, 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全社会储蓄存款和信贷总量中占有绝对大的比例。以下, 就以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对象进行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远未达到要求。

虽然按照巴塞尔协议以及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 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实际的经营情况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2003年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除中国银行部分年度达到8%以外, 均未达到8%的最低要求。2003年后的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达到8%的最低标准, 但这主要是因为2003年底, 国家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 2005年4月为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 并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充实和提高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 但伴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的扩张, 各行充足率将会逐年降低。而在2002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 (不包括中国的银行) 平均资本充足率已经为12.52%。与国际大银行相比,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从而制约着其抗风险能力和扩张能力。另外,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也制约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发达国家的银行基本上都拥有充足的附属资本 (最高可以占到资本额的50%) , 而我国则不同, 资本金的绝大部分是来自一级资本, 附属资本所占比重极小, 严格计算, 2002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只达到5%左右, 大大低于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尽管我国在1994年就提出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概念, 但国有商业银行关于资本的管理主要局限在核心资本, 对附属资本及管理还未有足够重视。这种格局严重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水平。

2.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 严重影响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我国银行的资产损失有信贷资产损失和非信贷资产损失两方面。长期以来, 贷款业务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 是商业银行分配资金的主要方式。虽然近年来迫于竞争压力, 各银行相继开展了一些创新业务, 但总的来说, 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 信贷资产所占比重仍然较高。据统计, 2006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占整个资产的比率平均55%。更为严重的是, 在这些信贷资产中, 不良资产比率偏高, 不良贷款不仅使风险资产增大, 同时作为资本扣减项目的呆账贷款, 对资本充足率影响更大。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 对信贷资产给予100% (新协议对部分贷款甚至给150%) 的风险权重。因此信贷资产的资本准备要远高于其他形式资产。所以信贷资产的比重过高, 是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低的重要原因。

除了信贷资产损失外, 我国商业银行的非信贷资产实际损失数额也较大, 这也是造成银行资本充足率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2006年12月—2007年2月, 人民银行对我国几家银行境内非信贷资产损失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 损失率预计达8.7%。

3.新协议提出对资本金充足性进行动态监管, 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收入、费用、资产额度安排上必须保持最佳水平。

对资本充足性进行动态监管, 被第一次纳入资本框架。为促使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 监管当局可随时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法来审核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状况。正因为如此, 中国人民银行在央行监管工作计划中, 特别提出严格监管资本充足率, 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随时关注自己的收入增长、费用进度与资产规模和结构的变动情况, 努力使本系统的主要指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而这些规定又是我国商业银行最缺乏的方面。

4.新协议对风险的高度关注, 使国有商业银行架构资本运营与管理系统的压力开始逐渐加大。

新协议不仅对信用风险提出了信用组合模型的设想, 而且还将操作风险等提出与风险相应的资本要求。然而在信用风险的测算和其他风险的量化和衡量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处于一种事实弱项的状态, 不仅内部缺乏一套精密测算风险的规则, 而且外部也缺乏权威性的测算机构, 无形中加大了我国监管机关对风险的度量的难度, 根本无法对不同的资产进行合理的风险权重评级。

三、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和我国实际情况,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实途径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一家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也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低, 关系到未来市场份额、国际信用评级、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一方面, 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将被视为高风险银行, 降低了信用等级, 在国际上的融资活动就要受到所在国的歧视性待遇和苛刻管理。另一方面, 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低, 也意味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及其经营活动也不能实行对等的监管, 在他人满足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情况下, 只能对其实行与本银行相一致的相对宽松的约束, 这样一来, 势必大大影响我国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加入WTO, 随着外资银行取得国民待遇, 意味着我国银行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上, 都将与外资银行以同一规则为标准进行规范的公平竞争。面对新的竞争者, 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 我国银行业将经受新的考验。如今,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 就是应积极寻求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办法。

1.通过公开上市以充实资本金。

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上市, 不仅是产权流动,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及募集资本金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的惯例。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几乎都是上市银行。目前, 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银行有900多家, 东京交易所有160多家, 香港也有40多家。现实地看, 通过银行上市就可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 使社会资金成为银行资本金募集的强大后盾, 为银行的持续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而且可以增强银行经营的透明度, 使银行承担更大的责任, 受到更多约束, 利用多方面的监督来促使银行加强内部管理, 提高资产质量, 是建立起现代银行制度的必由之路。

2.积极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 以增加银行资本, 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银行资本积累的源泉在于盈利, 如果没有盈利, 积累则无从谈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 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基本上呈现出一种下降的趋势。从各家银行的损益表来看, 各家银行虽有盈利, 但盈利在减少, 资产利润率在逐年下降。

在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方面, 国内学者提出了很多建议, 其中倡导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呼声较高。在当代西方国家银行业务经营中, 中间业务的地位极其重要, 这不仅是因为它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也因为银行通过中间业务起到了服务客户、联系客户、稳定客户, 促进银行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作用。更重要的是, 中间业务具有低成本、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 它为西方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利润, 占到总收人的40%以上。目前国外银行已形成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存贷业务、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共同发展的局面。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虽正在摆脱传统的存、贷、汇款为主的单一经营模式, 但由于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制约, 新业务品种的开发能力较弱。如2003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营业收入来源中, 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85%以上。因而, 积极开展新业务, 改变传统经营模式, 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是提高我国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一环。

3.发行长期次级债券, 提高附属资本比率。

针对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核心资本比重过高, 附属资本严重匮乏的现状, 发行长期次级债券, 提高附属资本比率, 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不失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优良途径。银行通过债权融资可避免稀释利润或削弱管理层目前对银行的控制权, 银行还可从税前盈利中抵扣对资本票据支付的利息, 这将带来可观的税收方面的好处。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来增加银行附属资本的方式, 较好地利用了银行资本与长期债券互换的理论, 并可实现债权融资的杠杆作用, 在国际银行界已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国际大银行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方式充实资本金, 提高次级债务在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2000年国际市场约发行了总值5万亿美元的次级债券。据巴塞尔银行的统计资料, 截至1998年底, 德国、日本、瑞典次级债务占附属资本的比例超过40%, 英国该比例达50%, 美国、意大利、比利时这一比例则高达70%。

4.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

国有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推行比较晚, 所提取的金额也不多, 准备金占资本的比重低。按会计制度, 呆账准备金是在税前提取, 所以, 这部分附属资本的形成是有保障的。再考虑到国有银行呆账准备金比较少的现实情况, 应该说, 提取的潜力还是比较大的。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率只有0.5%左右, 总体水平偏低。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而且还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而过度侵蚀银行的自有资本。当前,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比较高, 资产质量差, 今后, 要逐步提高呆账准备金率。此外, 还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经验, 根据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建立专项准备金, 即对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分别按1%、10%、20%、50%和100%的比例计提, 使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银行资产风险的大小相适应。同时, 还要适当扩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权, 并简化审批手续。

5.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 降低风险资产数量。

资本充足率与风险资产相联系, 降低风险资产数量, 是提高资本充足率重要的途径。为此, 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首先, 应重新规划并完善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商业银行法》应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功能,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从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内部风险评级以及不良资产管理等方面, 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行为, 对构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做出原则规定, 鼓励商业银行向现代风险管理体制转变。其次, 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估机构。从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 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 可以作为提取资产损失准备的基础, 可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 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参考。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有很大差距, 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在评级方法上、风险披露上、基础数据库建设上、评级结果的运用上做出新的规划并进一步完善, 以更为准确地评估银行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另外, 从商业银行自身来讲, 减少风险资产, 还应从加强内部控制入手。内部控制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它渗透到各项业务和各个操作环节中, 涵盖了所有部门和岗位, 目前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加强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 建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②加强资金交易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的控制。商业银行在进行资金交易、证券交易、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时, 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制度。③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的控制, 商业银行应围绕防止和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等方面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④加强会计系统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⑤加强授权授信控制, 即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 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

摘要:资本充足率反映了银行资本抵御意外风险损失的能力, 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国际水平相比明显偏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进行, 我国商业银行要参与国际银行业的竞争, 这一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和紧迫。研究和把握《新巴塞尔协议》, 认识我国银行运用新巴塞尔协议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探索改善的途径与措施, 是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改革, 完善资本监管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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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 第8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影响

一、引言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 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不尽相同, 国际上也不存在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与标准, 但这些监管制度都具有统一的基础, 即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以往流动性监管的漏洞得到凸显, 深刻披露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设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实施、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的金融市场环境要求流动性监管有新的主张。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国际框架以后, 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采用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 以此将银行的流动性定量化。

巴塞尔委员会在足够反思以及总结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条件下, 确定了流动性监管的紧急性, 并且不断下发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件, 为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在实施上做好了准备, 同时这也为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新监管指标的内容

流动性监管的两个新指标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4月正式公布的《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监测》 (以下简称《框架》) 中引入的, 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覆盖比率 (LCR) 及净稳定资金比率 (NSFR) 。

(一) 流动性覆盖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表示为优质流动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

1. 优质流动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从两个层次来定义优质流动资产, 包括狭义的流动资产以及二级流动资产, 并赋予狭义流动资产的转换系数为100%。转换系数与信用等级密切相关, 如果信用评级越高, 转换系数则越高, 反之转换系数越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以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容易而且迅速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基本特征有:较低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价值容易稳定;与风险资产的相关性较弱;在发达的和公认的交易所交易。银行持有的以及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没有限制, 持有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不能超过高质量流动资产总额的40%。

2. 净现金流出

净现金流出是指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的差额。需要指出的是, 在计算现金流出时, 确定流失比例很重要, 流失比例一般按照存款的来源进行确定, 各国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流失比例。除此之外, 巴塞尔委员会还规定, 在压力条件下银行预测一个月内的现金流入时, 只能预测那些运转正常、没有任何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 所谓的运营正常、没有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总的来说是指那些零售、回购、对公、授信等产生的现金流入。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银行在某种具体压力情境下, 一个月内所拥有的没有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数量, 体现了银行短期内应对资金缺失的能力。该指标既可以反映出机构的个别情况, 也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来反映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

(二) 净稳定资金比率

将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定义为净稳定资金比率。

1. 可用的稳定资金 (ASF)

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机构的资本、有效期限不小于一年的优先股、有限期限不小于一年的负债以及压力情景下有效期小于一年但比较稳定的非到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 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机构融资。将银行的权益资本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最终得出可用稳定资金数量。

2. 所需的稳定资金 (RSF)

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的测量需要一连串的设定, 它是监管者根据该机构资产、表外资产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下的流动性风险的整体情况得出的。将机构所持有的或融资所得的资产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出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

通过净稳定资金比率可以测量出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 银行至少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其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该标准要求机构至少应该具备应对一年内的资产和表外的流动性暴露的稳定融资能力。另外, 该比率可以限制金融机构对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 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机构更加精确地评估其表内和表外的流动性风险。

(三) 流动性监管的辅助检测工具

1. 合同期限错配

此工具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从一定程度上说, 该工具显示了在指定时间内银行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这个度量工具提供了一个初步的, 简单的检测方法, 有利于比较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并在可能出现潜在的流动性时引起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重视。

2. 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它是指那些可以被银行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以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没有变现障碍的资产。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对可用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种类及位置进行汇报。

3. 融资集中度

衡量融资集中度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交易对手的重要性、交易的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币种。重要性主要在单一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分别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监管当局通过融资集中度可以识别出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及交易对手, 这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监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大额风险的重视。

4. 以市场为基础的检测工具

与市场有关的数据可以视为对上述定量方法的重要补充。与市场有关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整体数据、金融行业数据信息和单一银行的数据信息。通过这些数据可对银行业、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提出早期预警。

三、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实施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整个金融体系的格局不同, 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 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整个国际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 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一) 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上述两个监管指标对银行业影响的时间跨度不同, 这主要归因于两个主要指标衡量的侧重点不同, 流动性覆盖率侧重衡量短期流动性, 而净稳定资金比率侧重衡量中长期流动性风险, 所以后者对银行业的影响更加长远。

1. 提高银行资金构成转变的成本

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 银行为满足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可能导致资金成本的更加。据IMF估计全球银行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大量的负债需要替换, 这种趋势可能会使得银行业的借款成本上升, 随着借款成本的增加, 长期债券的发行成本会更高。

2. 改变银行筹资方式和提高发行成本

银行的债券发行的风险溢价在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以及严格的资本要求下呈下降趋势。但是负债成本可能会随着债券持有者的损失负担比例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提高。如果最终监管影响到高级债券持有人, 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给投资者以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

3. 影响银行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

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可能会因为新的监管要求而受到影响, 首先由于银行现在的交易必须要考虑到交易对手方的风险, 所以银行需要更多资本金来支持交易;其次, 长期贷款的周期性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或有资本金来应对, 这种要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 资本的分配, 同时遏制了银行自营的交易规模以及通过参控股向影子银行系统渗透的趋势, 最终使得银行资产表外化的趋势发生了逆转, 这些均将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

4. 监管当局可能借此实施短期套利

因为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对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差异, 而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实施各个指标的时间点不一样, 监管的差异性以及实施跨期性可能导致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短期套利。

(二)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的监管指标会使得金融机构的利润降低。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的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 很多银行很难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银行为了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必须改变资产负债表, 增持高质量的资产, 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这样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2. 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对合格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的确定, 以及由此延伸的对长期资金的要求, 可能会影响市场结构。由流动性覆盖比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 银行短期内增加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 会增加资金的成本, 降低银行的利润, 也可能增加客户的贷款成本以及降低银行存款的稳定性。

3. 对市场监管者的影响

新监管指标增加了各个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执行压力。监管指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三)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 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这两个新监管指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两个看似独立但具有互补作用的目标。首先, 通过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监管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的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其次, 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银行融资渠道稳定、持久, 以此增强银行应对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会因为这两个指标的实施而发生重大改变。

2. 导致银行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要求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 同时也强调了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性。银行业负债融资结构必将因为这两个新指标的实施而发生变化。国外的商业银行主要融资模式是市场批发融资, 因为在压力情景下, 如果爆发金融危机, 银行从同业取得稳定可持续的融资显得非常困难, 此时最有保证的来源是稳定存款。然而, 我国的定期存款由于不存在“提前支取的罚金”, 因此监管当局将定期存款都视作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获取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 因此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较大。因此, 流动性管理理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 克服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 从而可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3. 降低我国银行业杠杆率以及增加资本补充压力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2011年开始实施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并且2015年年底达标。由此看出,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的完成时间比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提前数年。新协议可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出现进一步下降的势头, 从而导致资本补充压力的上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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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颖, 甘煜.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容和影响[J].2011.

新巴塞尔 第9篇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和分类

狭义的操作风险是指存在于“运营”部门的操作性风险, 即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致潜在损失的风险。其他的操作风险, 如名誉、法律、人力资源则或者交于一个全面风险管理机构管理, 或隶属某个特殊部门。广义的操作风险定义一般采用新巴塞尔协议中的定义, 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的风险, 这个定义包括法律风险, 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的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 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阻止的变动。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 引起了国际上对操作风险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目前常见的操作风险分类方法将其划分为以下七种事件类型: (1) 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 (2) 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3) 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或协议的行为。 (4) 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 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 (5) 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 (6) 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 (7) 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对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

二、新巴塞尔协议中操作风险的管理框架

1. 操作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为了确保操作风险管理活动被很好地理解和执行, 管理层应该为操作风险管理确定一个组织结构, 设定个人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任务和责任, 并使每个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任务和责任。

在上述管理架构中, 第一, 关于高级管理层的任务。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由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 或同等的机构) 承担, 这种责任要求高级管理对本银行的产品、业务过程和相关风险有全面的了解。第二, 关于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其任务是辅助高级管理层完成其操作风险管理责任。这一任务将通过两方面活动完成, 一方面是评估、监控和报告银行整体的操作风险, 另一方面是评定风险管理活动是否按照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执行了。

2. 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就操作风险管理战略而言, 为了使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有效运行, 一家银行需要识别其利益相关人, 并了解他们的要求和银行对他们的义务, 这有助于在决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时识别关键业务的驱动者和相关目标。明确了这些目标后, 银行应该考虑它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面临的战略挑战, 以及不去实现这些目标的后果, 从而建立起一套操作风险管理战略。至于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 以及确保其与银行的整体业务目标相统一的责任, 应该由高级管理层承担。

3. 操作风险管理过程

(1) 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识别过程应该以当前和未来潜在的操作风险两方面为重点。这个过程应该考虑到以下六方面的因素: (1) 潜在操作风险的整体情况; (2) 银行运行所处的内外部环境; (3) 银行的战略目标; (4) 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5) 银行的独特环境因素; (6) 内外部的变化, 以及变化的速度。识别操作风险的过程中, 应该考虑到风险的所有潜在原因, 包括交易过程、销售活动、管理过程、人力资源、卖方、技术、外部环境、灾害、越权及非法行为等等。

(2) 风险评估和量化

操作风险被识别出来后, 就应该加以评估, 决定哪些风险具有不可接受的性质, 应该作为风险缓解的目标。风险评估和量化的作用在于, 它使管理层得以将操作风险与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进行比较, 识别银行不能接受或超出机构风险偏好的那些风险暴露, 选择合适的缓解机制并对需要缓解的风险进行优先排序。

进行这一步骤时, 通常需要通过考察一项操作风险的驱动者和原因, 估计该项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此外, 还应在不考虑控制战略影响的情况下, 评估一项操作风险可能的影响。这里对风险可能影响的评估, 不仅要考虑经济上的直接影响, 还应该更广泛地考虑风险对公司目标实现的影响。银行应该选择或开发适当的模型, 以适应每一种风险的量化需要。

(3) 风险管理和风险的缓释工具

银行应该设计并实施具有成本效益的风险缓释工具, 使操作风险降低到能够接受的水平。在风险管理和缓释的步骤中, 重要的一点是要将实施措施的责任明确地分配下去, 并确保责任人有实施措施的动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程序应该由各个业务单元建立, 但可能需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

尽管对每一家银行来说, 适用的缓解措施的范围和性质可能有所不同, 但适当的缓解措施都需要考虑以下领域: (1) 外部责任 (例如外部监管、法律或其他要求) ; (2) 变革管理; (3) 新的交易对手和客户; (4) 内部控制; (5) 责任的界定; (6) 协调; (7) 信息系统管理; (8) 对附属或参股的第三方提供服务; (9) 专业人员和人力资源; (10) 业务连续性规划;⑾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责任;⑿保险。在上述过程中, 我们尤其想强调的是, 应当将内部审计从以平级审计转向以自上而下的垂直审计为主, 并且审计部门出具的结果应该直接向总行董事会汇报并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

(4) 风险监控

高级管理层应该建立一套操作风险监控程序, 以实现以下目标: (1) 对银行面临的所有类型操作风险的定性和定量评估进行监控; (2) 评估缓解活动是否有效和适当, 包括可识别的风险能在多大程度上被转移至银行外部; (3) 确保控制充分、风险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该为操作风险建立风险衡量标准或“关键风险指标” (Key Risk Indicator, KRI) , 以确保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被传递至适当的管理层级。在风险评估阶段建立KRI是最容易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其他有资格的部门应该实施定期的检查, 分析控制环境、检测已实施的控制的有效性, 从而确保业务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展开。

(5) 风险报告

操作风险报告过程应该涵盖诸如银行面临的关键操作风险或潜在操作风险、风险事件, 以及有意识的补救措施、已实施的措施的有效性、管理风险暴露的详细计划、操作风险即将明确发生的压力领域、为管理操作风险而采取步骤的状态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应该足以满足以下要求: (1) 使高级管理层和经营者能够确定风险管理职责的委派是有效的, 并且他们对操作风险管理的要求得到了满足; (2) 使整体风险预测能够与银行的风险战略和偏好相比较, 得到评定; (3) 使关键风险指标得到监控, 可以判断出采取措施的需要; (4) 使业务单元能够确定对关键风险的控制成功地实施了, 有关信息得到了传递; (5) 风险管理过程的重复。以上所述的风险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该确保关键操作风险管理活动以适当的频率重复进行, 例如每年或每半年一次。

三、新巴塞尔协议对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方法

新巴塞尔协议提供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资本金的方法:基本指标法 (The Basic Indicator Approach) 、标准法 (The Sta nd a rd ize d Ap p roa c h) , 以及高级计量法 (Ad va nc e d Me a s ure me nt Ap p roa c h, AMA法) 。这三种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为此, 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套标准, 用来衡量一家银行是否有资格使用某计算方法。

四、树立新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9月发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对我国银行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框架提出了要求, 但是到目前为止, 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风险管理水平和金融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组织基础工作薄弱, 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 相关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缺乏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和损失数据等问题。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和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要解决上述问题, 建立起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要求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还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确立对风险足够敏感的资本配置观

资本充足率是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不论是提出更加复杂也更加精确的内部计量方法, 还是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 都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资本充足性一贯的关注。但对资本充足率的意义不能仅仅停留在如何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角度, 而应该理解新巴塞尔协议所做的种种努力, 都是试图使得银行对风险更为敏感而已。

总体而言, 资本充足率偏低却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现实情况。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近年来我国银行资产增长较快, 银行处于快速扩张期, 资本的动态配置不足;二是银行盈利空间有限, 通过自身积累增加资本的能力不足;三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 银行缺乏有效的外部注资渠道。就市场、信用和操作等诸多风险中, 也许操作风险是仅次于银行官本位的第二大风险因素。仅仅将新巴塞尔协议视为监管要求是不够的, 需要从司库、监管、风险管理和股东权益等多方面考虑资本配置的必要性, 以及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框架的确立问题, 使得商业银行在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权益资本等多视觉的考虑中求得平衡。

2. 关于对操作风险的认识

操作风险包含的范围广泛, 种类多样, 涉及银行的各种业务领域, 管理人员和基层业务人员都担负着控制操作风险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强银行全员对操作风险的认识, 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文化, 以营造出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环境。

建立风险控制文化需要从诸多方面着手, 一是要着手增强人的能力, 这是指全体员工在从事业务活动时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 所有员工都清晰了解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二是要着手完善计算机系统, 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三是内控制度的建设, 对资产业务的流程进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再造, 在内部风险控制文化的建设中, 高级管理层应首先了解本行的主要操作风险所在, 在日常的管理中积极倡导建立有力的风险控制文化, 将本行的内部控制战略和政策准确无误地传达给各个层级的每一位管理者和员工, 使操作风险控制成为全体员工日常工作中的一个目标。四是要对外部供应和自然灾难造成的银行失败有足够的预案准备。

3. 关于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要解决内部控制建设滞后, 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 部分制度针对性差, 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 使我国银行拥有适应业务发展水平的有效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并能利用该框架实现操作风险的有效控制, 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构建责权明晰的风险管理架构。其中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风险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 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支持;必要时设立首席风险管理官, 使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部门, 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各部门业务主管和业务经理对所在的业务中的风险事件负责。 (2) 从现代商业银行管理和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出发配置人力资源, 形成有效的横向制约机制。有效的横向制约机制对内部人员欺诈和操作疏忽带来的操作风险的控制非常重要。 (3) 人的因素在操作风险的产生方面占有很大的比重, 员工的道德水平、有关风险的知识、业务熟练程度等方面的素质, 对操作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 从道德、知识和业务方面全面提高员工的素质, 是构建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框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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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 第10篇

《巴塞尔协议Ⅲ》是银行监管者对2007—2008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反思而催生的产物, 它更关注银行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能力, 首次提出了逆周期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

(一) 资本监管框架

1、增强银行资本质量。

首先, 新协议对资本进行了严格定义, 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其次, 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 取消子类及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最后, 严格扣除不合格的资本工具。

2、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新协议提出要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 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 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等, 旨在增强银行资本质量、减少银行债务风险的负荷率。

3、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一, 建立资本缓冲运行机制。新协议首次提出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建立资本缓冲, 以供经济危机时吸收损失。资本缓冲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资本留存缓冲。为保证银行在危机时期能用自留的缓冲资金吸收损失, 新协议引入2.5%的资本留存缓冲, 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组成。一旦银行达不到该比率要求, 监管机构可通过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分发红利等方式约束银行。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高质量资本构成, 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 从而保护银行在经济下滑时免受大规模违约损失。

第二, 首次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2%提高到

4.5%, 一级资本充足率从4%上调至6%。虽然总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但由于银行还需持有留存资本缓冲, 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分别达到7%、8.5%和10.5%。这是国际资本监管制度建立以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首次提高。

第三, 引入杠杆率指标。杠杆率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

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 它反映了经济紧张情况下银行能应对流动性支付的能力。为防止银行过度投机, 新协议将杠杆率最低标准定为3%。

(二) 流动性监管框架

新协议提出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一是流动性覆盖比率, 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天资金净流出量之比, 标准是不低于100%。该比率用来确定单个银行在流动性遭受负面冲击时, 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 是静态指标。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 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之比, 标准是应大于100%。该比率主要用于度量可稳定使用的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反映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 确保银行合理配置自身的信贷资产期限, 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是动态指标。

(三)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规则的过渡时间安排

根据新协议规定, 过度安排时间较长且分阶段进行, 有助于确保银行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 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具体时间安排如表1所示:

二、我国银监会拟实施的新监管标准与巴塞尔协议Ⅲ的比较分析

(一) 新监管标准的提出

2011年5月3日, 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与《巴塞尔协议Ⅲ》相比, 《意见》在资本监管、贷款损失拨备、过渡期安排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见表2) :

第一, 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三是设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 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第二, 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第三, 建立不低于2.5%的贷款拨备率和不低于150%的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

第四, 增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监管当局拟通过“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个指标衡量系统重要性银行, 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二) 新监管标准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2010年底,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2%, 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2011年第三季度,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3%, 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 (见表3) , 高于新监管标准下的“安全警戒线”。可见, 绝大多数银行已达到新监管标准, 具备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不良资产剥离和2003年以来政府注资、财务重组、股改上市过程中, 经历了两轮资本补充, 再加上近些年的盈利积累, 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已大大提高。如图1所示, 16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大于10.5%, 核心资本充足率均大于8%。其中, 宁波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高, 达到15.53%, 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2.33%。五家系统重要性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1.85%, 达到新监管标准11.5%的要求。因此, 单从“资本充足率”这一数量指标看, 资本监管改革短期内对国内银行的影响非常有限。

《意见》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指明了方向。如前所述, 新监管标准的指标要求、达标时间普遍严于巴塞尔协议Ⅲ, 一方面是基于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的客观事实, 实施严格的资本约束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信贷高速扩张潜在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 尽快实施新监管标准有助于提升国内银行的评级和市场信誉, 为国内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 也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峰会上的话语权。

三、实施新监管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 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将使我国银行业面临多重压力

虽然新监管标准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方面短期内不会对我国银行业构成重大影响, 但若新规则得以实施, 属于“资本消耗性”的我国银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面临多重压力。

一是新监管标准严格的资本缓冲和杠杆率要求, 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 迫使银行必须将更多盈利留作储备, 这对过度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银行业构成严峻考验。二是促使银行改变业务经营模式, 对银行业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随着新监管标准实施,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将会加快, 传统“吃利差”盈利模式将难以为继, 促使商业银行从“以规模换效益”转为“精细化经营”。因此, 银行业应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和信贷质量改善, 努力提高中间业务等对利润的贡献, 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 以实施新监管标准为契机, 实现我国银行业的转型。

(二) 推迟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是现实之举

2011年12月15日银监会消息称将推迟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而原定的新监管标准实施时间是2012年1月1日。虽然新监管标准尚未出台, 但从方向上看, 落实新监管标准毋庸置疑。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标, 而是达标以后在同时满足信贷增长需求条件下, 如何确保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可持续性。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过于严格的标准会影响银行对经济的信贷支持。为扶持国内经济, 我国已于2011年12月份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2008年12月来的首次下调。据中金测算, 假设2012年银行总资产增长速度与M2增速均为14%, 则上市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将降到10.7%, 核心资本充足率降到8.5%, 为达到新标准, 银行明后两年有相当的融资需求。巴曙松也指出“虽然从单个指标标准看, 新监管标准比国际标准提高的并不多, 但众多指标的叠加效果会使银行面临的资本压力显著加大”。我们认为, 鉴于当前国内经济增速面临下滑, 银行业需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推迟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是现实之举。这样不仅缓解银行的资本压力, 也利于配合当前货币政策“预调微调”。如果单纯追逐国际准则, 多重压力将成为我国银行业不能承受之重。

总之, 我们应结合当前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环境,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 坚持“守底线、强服务、严内控、促转型”, 灵活应用各项监管准则, 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http://www.bis.org/bcbs/basel3.htm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http://www.bis.org/bcbs/basel3.htm

[2]、Eiichi Sekine (2011) , “China's Own Version of Basel III and Its Likely Impact on China's Banking Sector”2、Eiichi Sekine (2011) , “China's Own Version of Basel III and Its Likely Impact on China's Banking Sector”

[3]、耿明英, 耿晓宇《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规定及在中国的实施》《对外经贸实务》, 2011 (6) 3、耿明英, 耿晓宇《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规定及在中国的实施》《对外经贸实务》, 2011 (6)

新巴塞尔 第11篇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银行业 风险防范 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将会对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签署新协议的100多个国家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国于1996年加入了巴塞尔成员国行列,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接受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经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所以我国银行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就必须遵循《巴塞尔协议》规则,另外《巴塞尔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也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使之尽快和国际接轨。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1988年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这一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开始考虑制定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旨在替代《巴塞尔协议》的新协议草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于2001年1月和2003年4月相继发布了另外两个征求意见稿,最终在2004年6月定稿,确定了新的银行监管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从新协议的名称可以看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新协议在资本金要求方面同时也作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风险范围,除了信用风险外,还加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改进了计量方法,使得风险的计量更加精细准确;扩大了资本约束的范围。另外,新协议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两种方式来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巴塞尔委员会发给各国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新资本协议概述,讨论新草案主要组成部分的合理性,概述了与 1999 年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以及委员会希望得到支持和反馈的主要领域。二是新资本协议草案。三是辅助性文件,概述了委员会制定各类方案的背景信息和技术方案,包括信用风险评级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操作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账簿对利率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及风险管理框架作了完整的论述,也列述了部分有待深化的问题及尝试性的解决方案。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涵盖的风险从最初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也能够更加敏感地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1.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银行全面风险的定义,除沿用过去的信用风险之外,又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两大类风险。因此,在计算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也增加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内容。

原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而在新协议中,资本充足率公式变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十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 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虽然前后两个公式分子涵义相同,都是指法定的资本数额,但分母差异较大。前一个公式的分母主要反映的是银行信用风险,而后一个公式中的分母是指银行的全面风险。因此,新协议蕴涵了全面风险的重要思想。

2.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化、定量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其中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标准法需要借助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资产权量,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确定资本要求,区分了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两个阶段,循序渐进地增加对资本计量的准确性,力求适用于各类银行。同时,新协议还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资产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作用给以了足够的估计,甚至对高风险资产规定了高于100%的险权量。而对于操作风险资本的计量,新协议给出了三种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即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特有的操作风险资本等于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乘上一个固定比例并加总后的平均值。二是标准法。在标准法中,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产品线,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按年简单加总后取三年的平均值。三是高级计量法。是指银行用一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3.资本水平更加全面地反映银行所面对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同时,还规定了银行在管理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新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水平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缓释技术(抵押、担保、表内冲销、信用衍生工具等)的影响,在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及资本水平时,考虑抵押品价值及其质量、担保人信用和能力等。同时,新协议增加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既是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更是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4.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资本确定标准中增加了内部评级因素;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系统确定资本风险权重;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更高级的内部评级法确定资产权重和资本水平。同时提出了内部控制程序的五个特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健全的资本评估;全面评估系统;监测和报告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等。

5.注意到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对于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问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是在承认资产证券化在分散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为避免银行借此蓄意抬高资产充足比率,新协议建议使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二是肯定了金融工具在降低信用风险上的作用,扩大了此类金融工具中所涉及抵押品范围,并且制定了更为完善、可行的方法。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平台,更是提高服务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现状和不足,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1.完善银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和西方比较成熟的国际化银行集团的经验,塑造一个治理机制科学、风险战略清晰、目标明确、职责到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既是促进银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同时也是国内银行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需要。一是要抓紧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机制,抓住有限的机遇,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改革步伐,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议在各家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和管理层设立首席风险管理官(CRO)。在董事会之下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审计委员会。在银行组织体系中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法规部等与风险控制有关的部门。二是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面覆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等各种经营风险,实施审慎的授信和定价;根据对风险的识别评价实施风险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拨备和资本金的合理配置。三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即风险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转变,业绩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的转变,风险管理目标和组织结构的转变,风险测量定价和控制方法的转变。

2.以内部评级为契机,提升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

从技术角度讲,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凝结了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优秀成果,代表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文化。虽然新协议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活跃银行,但巴塞尔委员会也同时提出“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复杂程度各异的银行”。因此,我国各家银行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必然要遵守全球一体的“游戏规则”。而抓住有限的机遇,积极研究开发内部评级技术已成为当务之急和必然选择。为此,一方面需要集中力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也可选送到国外先进银行与著名评级公司学习他人之长;另一方面,有目的地聘请一些国外咨询专家,协助国内商业银行设计内部评级法整体方案与具体操作方案。

3.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

风险管理始于内部控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把加强内控机制和监督检查作为第二支柱进行强调。国内各家银行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构建风险管理基础平台。二要规范内部控制程序,完善授权授信机制。按照新协议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理顺银行内部控制各个环节的关系,整合工作流程,规范前、中、后台业务运作程序,坚决杜绝逆程序操作现象发生。三是发挥稽核部门的再监督作用,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的监督和后评价。

4.切实加强国内银行业风险文化建设

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些银行之所以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究其原因并不是缺乏风险管理系统、政策和程序,而往往是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导致原有的系统、政策和程序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强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文化建设是解决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5.探索并逐步实行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办法

所谓以风险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即根据风险调整的收益(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为主要指标。按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EL)和以经济资本(Capital at Risk,CaR)计量的非预期损失( Unexpected Loss,UL)调整后的收益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该公式是西方发达商业银行用来考核风险条件下经营成果的一个核心指标,克服了传统考核指标中不含风险因素的缺陷,我国商业银行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把以风险为核心的效益理念贯彻到整个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新的指标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办法,以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6.通过市场方式充足商业银行资本金

从总体上来说,银行通过市场方式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利润留成,依靠自身的积累;二是通过资本市场来补充资本金,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三是私募扩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原有股东增加投资来达到增加资本金的目的。

7.建立有效的利率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简化存贷款利率期限结构、推进大额存款利率市场化、推出利率衍生产品、理顺央行的利率关系等方式,来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种种迹象表明,利率市场化时代已离我们不远。为此,我们需要健全组织管理体制,设立利率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同时要夯实基础,建立先进科学的内控制度,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特点的利率走势预测、利率风险计量和利率风险管理的计算机模拟分析模型,提高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性。适当放松金融管制,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借助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利率风险。拓展经营领域,大力发展非利差获利型中间业务。

8.构建汇率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人民币汇率研究,密切关注汇率走势,提高市场反应和应变能力;借鉴和运用先进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对人民币汇率风险的统一、实时的监控和管理;开发和引进先进的系统,以保证“一日多价”的实施;强化资产负债币种结构匹配管理,严格控制结售汇敞口头寸。

9.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第一,统一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统一明确、能够体现对操作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的风险管理政策。第二,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技术,对新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三种计量方法进行研究和选择,在做好数据收集、系统设计的基础上,逐步开发适合本行特点的内部风险计量模型。第三,健全操作风险管理组织。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风险治理结构。第四,强化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商业银行必须自上而下建立、倡导、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文化。第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资本约束和绩效考评机制。逐步改变传统的只关心当年账面收益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强化经济资本约束。

新巴塞尔 第12篇

《巴塞尔协议Ⅲ》在前两个协议的基础上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全面的考察,进一步要求各国商业银行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为银行提供了更多和更复杂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每个国家应该根据自身银行业发展的阶段以及自身监管能力进行选择。协议也强调了市场约束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强制性的披露部分敏感性信息,让社会和民众能够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为了达到新协议的要求,倭国上写银行需要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有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审核和市场约束。

(一)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提高了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要求,而中国商业银行仍然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余额居高不下,资产质量不可避免的下滑,致使倭国商业银行很难达到新协议的要求。

(二)监管审核

中国监管当局对于银行业有着较为强大的掌控能力,不过对于提高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还没有很有效的措施,很多政策浮于表面。

(三)市场约束

新协议要求银行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使民众也能对银行业的情况有相应的了解,起到对银行的外部监管作用。同时也能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客户造成的巨大损失。中国市场约束以及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因此新协议对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三、构建中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当前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来自国际先进银行的巨大挑战和压力,为了更好地发展,银行只能以新协议为指导,努力克服自身的不足,增加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才能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真正跻身国际先进银行的行列。

(一)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中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绝大部分来自于不良贷款,应该加强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管理。做好贷前调查评估,提高贷中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贷后风险监管体系。银行可以根据多年来的损失数据资料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对于贷款风险形成预警机制,减少商业银行潜在的贷款风险。

(二)学习新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

新协议提出了更为高级的风险计量方法,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于IT技术以及专业人员的要求更高。首先中国商业银行应该提高对于使用风险管理计量模型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是敷衍于表面,而是真的投入实际操作中去。其次银行应该在了解模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创新,发现最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最后银行应该加强对自身人员的培养。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中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一直有缺陷,在新协议的要求下,监管机构应该制定一系列信息披露规章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商业银行应该定时高质量的披露信息,包括敏感性信息,让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披露的信息了解银行的真实情况,起到外部监管的作用,也能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恶果。

(四)提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

近年来操作风险导致了银行业巨大的损失,新协议也对操作风险单独提出了关注。操作风险的来源主要有工作人员和系统流程问题。对于工作人员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消除道德风险。对于系统流程问题,银行应该从内部梳理办事流程,建立规范化的流程管理体系,减少由于流程漏洞问题引起的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好由银行高层下发管理手册,进一步将流程细化,条理化和体系化,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的操作风险。

摘要: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力度。主要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和中国商业银行应该做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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